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2024-10-08

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精选8篇)

1.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篇一

一、完成的立法项目(46项)

(一)代拟行政法规(4项)

1、《融资担保公司管理条例》(制定)(法规部、普惠金融部)

2、《信托公司条例》(制定)(法规部、信托部)

3、《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制定)(法规部、处非办)

4、《商业银行破产风险处置条例》(制定)(法规部)

(二)规章(11项)

1、《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修订)(审慎局、法规部)

2、《银行业监管统计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审慎局、法规部)

3、《商业银行新设债转股实施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法规部)

4、《银行业金融机构股东管理办法》(制定)(法规部)

5、《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修订)(法规部)

6、《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制定)(创新部、法规部)

7、《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修订)(农村金融部、法规部)

8、《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修订)(外资银行部、法规部)

9、《慈善信托管理办法》(制定)(信托部)

10、《信托公司行政许可办理事项实施办法》(修订)(信托部、法规部)

11、《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修订)(非银部、法规部)

(三)规范性文件(31项)

1、《商业银行净稳定资金比例信息披露办法》(制定)(审慎局)

2、《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指引》(制定)(审慎局)

3、《商业银行押品管理指引》(制定)(审慎局)

4、《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修订)(审慎局)

5、《商业银行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管理指引》(修订)(审慎局)

6、《交叉金融产品风险管理办法》(制定)(审慎局)

7、《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制定)(审慎局)

8、《中国银监会市场准入工作实施细则》(修订)(法规部)

9、《中国银监会市场准入后评估管理办法》(制定)(法规部)

10、《关于规范市场准入工作机制的通知》(制定)(法规部)

11、《中资银行海外机构布局和发展指导意见》(制定)(法规部)

12、《关于做好行政处罚工作的若干规定》(制定)(法规部)

13、《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市场化债转股有关问题的通知》(制定)(法规部)

14、《关于进一步做好银行业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有关工作的通知》(制定)(法规部)

15、《关于严防和打击逃废金融债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制定)(法规部)

16、《中国银监会监管制度法律审查办法(暂定名)》(制定)(法规部)

17、《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商业银行股东管理的通知(暂定名)》(制定)(法规部)

18、《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制定)(普惠金融部)

19、《网络小额贷款管理指导意见(暂定名)》(制定)(普惠金融部、法规部)

20、《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信息披露指引》(制定)(普惠金融部)

21、《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试点方案》(制定)(普惠金融部、法规部)

22、《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业务指引》(制定)(普惠金融部、法规部)

23、《国家开发银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政策银行部、法规部)

24、《政策性银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政策银行部、法规部)

25、《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制定)(大型银行部)

26、《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制改革与监管指引》(修订)(大型银行部)

27、《养老金管理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制定)(大型银行部)

28、《关于加强农村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制定)(农村金融部)

29、《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外资银行开展部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制定)(外资银行部)

30、《信托公司专业子公司管理办法》(制定)(信托部)

31、《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制定)(非银部)

二、20抓紧研究,待条件成熟提出的立法项目(16项)

(一)代拟行政法规(2项)

1、《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法规部、普惠金融部)

2、《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修订)(法规部、非银部)

(二)规章(5项)

1、《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修订)(办公厅、法规部)

2、《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修订)(审慎局、法规部)

3、《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修订)(审慎局、法规部)

4、《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修订)(外资银行部、法规部)

5、《信托公司流动性管理办法》(制定)(信托部)

(三)规范性文件(9项)

1、《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资本计量规则》(制定)(审慎局)

2、《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指引》(制定)(审慎局)

3、《商业银行系统重要性评估和资本要求指引》(制定)(审慎局)

4、《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监管办法》(制定)(审慎局)

5、《关于规范银行业务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制定)(审慎局、法规部)

6、《银行业金融机构客户电子信息保护管理办法》(制定)(信科部)

7、《银行业金融机构云服务应用安全指导意见》(制定)(信科部)

8、《金融租赁资产风险分类指引》(制定)(非银部)

9、《消费金融公司发行二级资本债有关事项的通知》(制定)(非银部)

2.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篇二

我国烟草专卖制度的确立, 对烟草行业的发展, 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烟草专卖法律体系是国家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现行烟草专卖法律制度已形成较为完善的框架体系。《烟草专卖法》以法律的形式, 确定了国家烟草专卖制度的基本形式, 明确了国家对烟草实行“农工商、内外贸”“双重领导、上级为主”的管理体制, 设立了许可证和准运证两大基本法律制度。烟草专卖法律体系的作用, 首先, 在准入上控制了烟草制品的生产和销售。其次, 在交易上控制了烟草制品的无序传播和使用。第三, 在计划上控制了烟草制品的生产总量和销售总量。

二、现行烟草专卖法律制度的缺陷和不足

( 一) 立法背景已时过境迁

《烟草专卖法》是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出台的带有浓厚计划经济色彩的一部法律。其立法的依据在本法第一条已表述清楚: “有计划的组织烟草专卖品的生产和经营, 提高烟草制品的质量, 维护消费者利益, 保证国家财政收入, 特制定本法”。但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市场化进程的加快, 特别是我国加入WTO融入世界经济的大市场、大循环, 以及《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对我国生效之后, 《烟草专卖法》在当时背景下产生的立法依据就难免不合时宜。

( 二) 实体法本身的漏洞、执法权限的交叉重叠以及与现行行政诸法的矛盾, 给依法行政带来困难

从《烟草专卖法》本身的漏洞看, 主要表现在: 职权交叉重叠; 权限不明导致执法者变成了违法者; 执法主体和经营主体的合一, 导致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未能针对不同类型审批设计不同形式的运行机制, 审批的有效性与权威性亟待加强。

( 三) 烟草中央立法过于原则, 可操作性较差

1. 执法主体不明, 职责不清。

2. 法律、法规、规章之间存在一些比较明显的冲突。

3. 力度不够的问题, 烟草专卖管理法定措施较软, 而在实际执法工作中往往又采取强硬的手段, 往往形成事实上的违法执法, 越权行政。

( 四) 计划管理色彩过浓, 部分内容严重滞后

从《烟草专卖法》的制定时间看, 我国尚处于“有计划的商品经济”阶段, 时代局限性和滞后性凸现勿疑。我国加入世界控烟公约后《烟草专卖法》又如何体现, 烟草广告如何限制, 都是目前的《烟草专卖法》没有明确规范的。

( 五) 地方立法与中央立法严重冲突、抵触, 地方保护合法化

目前, 已有10 余个省市出台有关烟草专卖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 在地方立法中, 存在与中央立法冲突、抵触, 地方保护合法化的不良倾向。

三、对当前烟草立法工作的建议

( 一) 烟草立法应遵循的原则

1. 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立法背景的原则

必须坚持两个观念: 一是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国家烟草专卖制度相容的观念。二是坚持将市场竞争理念、市场竞争规则引入烟草立法的观念。

2. 充分考虑WTO对中国烟草法律制度影响的原则

加入《世界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必须以积极的心态去研究和探讨这一关系到烟草行业生存与发展的重大课题, 以实现中国烟草行业的快速、稳定、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3. 实施《烟草控制框架公约 》给我国烟草立法带来的挑战

一方面, 《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制定与生效的本身将严重影响到烟草行业的发展。另一方面, 烟草控制框架公约要求政府采取全面的烟草控制法令, 对烟草企业的生存环境产生较为不利的影响。

4. 维护专卖法制统一的原则

地方立法与中央立法要充分做到三个统一: 一是烟草专卖法律制度自身的统一; 二是国家烟草政策与国家烟草法律的统一; 三是要确保地方政策与烟草法律的统一。

( 二) 近期烟草立法工作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1. 巩固和稳定烟草专卖管理制度, 对《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暂不作修改。

笔者建议对《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不作修改, 并在近几年内要力求保持稳定。原因如下:

( 1) 近年来国家立法任务繁重, 还未达到需要修改法律的程度。

( 2) 法律、行政法规的立法程序比较复杂, 要求较高, 时间较长, 《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分别属于法律、行政法规, 目前要纳入修改议程操作性不强。

( 3) 目前修改《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的风险较大。

( 4) 《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法律条文本身不涉及烟草行业政企分开和企业组织结构调整等问题。

2. 尽快组织力量修改《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

修改重点如下: 开证权限重新调整; 肯定新技术即计算机网络技术在准运证管理中的作用; 严格办证主体资格认证和管理制度; 严格行业经营管理的内控机制。

3. 切实解决烟草地方立法与中央立法冲突的问题, 制止地方保护合法化倾向。

( 1) 国家烟草专卖局应当明确对地方立法的态度。建议明确以下三条意见: 其一, 地方立法是对中央立法的有力补充; 其二, 地方法规不得与中央立法相冲突、抵触; 其三, 不得以任何地方立法的形式实施地方保护。

( 2) 在具体操作措施方面, 国家烟草专卖局可以商请相关部委或国务院法制办函告各省级政府、以及有地方立法权的较大市、经济特区政府, 表明国家主管部门对烟草地方立法的态度。

4. 创新行业立法工作机制。

建立一套科学、有效的行业立法工作机制十分必要。对此, 笔者建议: 聘请有关法学、经济学专家以及在立法机构有一定影响的权威人士组成课题组, 参与立法工作, 加快进度, 提高效率, 扩大影响。同时建立一套科学、高效的立法工作机制。

( 三) 以新《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为例, 谈现阶段烟草立法的趋势

1.《新办法》的法律地位

2007 年2 月5 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通过第51 号令发布了《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此办法自2007 年3月7 日起施行。《新办法》则改由国家发改委发布实施。这是由于国家法律调整制定规章权限主体所造成的。2003 年机构改革时改由国家发改委代管。这样, 国家烟草专卖局既不是国务院的组成部门, 也不是国务院的直属机构, 只是作为国家发改委代管的国家烟草专卖局予以保留, 因而丧失了规章制定权力。为保持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作为规章的法律地位, 《新办法》改由国家发改委发布。

2. 新《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展现的烟草专卖立法趋势

( 1) 烟草专卖立法要适应中国加入WTO承诺和《烟草控制框架公约》施行的形势。《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第十三条中对通过因特网进行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活动作了限制性规定, 第十六条规定不得向18 岁以下者出售烟草制品。我国已经批准了这个公约。新办法适时地吸纳了《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有关内容, 对中、小学校周围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禁止自动售货机售烟、限制信息网络销售卷烟等方面作了规定。

( 2) 烟草专卖立法, 特别是涉及行政许可的立法要遵循行政许可法的要求。2004 年7 月1 日, 行政许可法开始施行。新办法是行政许可法在烟草行业具体实施的表现形式, 要求将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结合烟草行业的实际情况加以具体化的规定, 从而保证行政许可法在烟草行业得到切实全面的实施。

( 3) 烟草专卖立法, 要符合巩固烟草专卖制度和推动烟草行业改革发展的需要。新办法将烟草专卖法律的有关条文进行细化, 为巩固烟草专卖制度打下坚实的制度基础。例如, 烟草行业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如何完善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程序、烟草行业联合重组、组织结构调整等等。对于上述问题, 原办法不可能进行规范和调整, 必须要有新办法来解决改革和发展中遇到的新问题。

( 4) 烟草专卖立法, 要着眼于提高烟草专卖执法水平。烟草行业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巩固烟草专卖制度、树立行业负责任的社会形象都要求进一步提高烟草专卖执法水平。新办法不仅要解决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中存在的具体问题, 还肩负着从制度层面不断提高烟草专卖执法水平的任务。

总之, 《新办法》贯彻了行政许可法的法律原则。法律原则体现立法精神。新办法将实施烟草专卖行政许可应遵循的原则作为一个立法重点在总则中做出明确规定。

摘要:随着市场经济日益深入, 加入WTO以及社会主义法治化进程的加快, 作为国家垄断的烟草行业以及国家烟草专卖制度都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压力和挑战, 现行烟草专卖法律制度将不可避免地被调整和修改。因此, 在相当长的时期里还需要坚持专卖专营制度。当然, 烟草专卖也需要不断完善, 逐步引入和完善市场竞争机制, 逐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烟草市场体系。

3.加快终身教育立法工作 篇三

目前,国内终身教育地方立法和学习型城市、学习型社区建设的实践已经积累了一定的经验,而其他国家及地区终身教育法的实行可为我们提供具体的借鉴与参考。因此,建议加快终身教育立法工作。终身教育法的核心内容如下:

1.确立政府主导的原则。我国的终身教育法应该明确政府在终身教育发展中的主导地位,设立专门的工作机构与人员,指导和推动全国的终身教育工作;在教育经费的总额中确定终身教育经费的比例,保证终身教育体系的构建;政府应该为社会公众学习提供必要的条件,各种公共设施如图书馆、科技馆、博物馆等每年应提供一些时间免费向社会公众开放。

2.明确资源的统筹。明确政府对于终身学习资源的统筹与规划,避免资源的重复建设与巨大浪费。根据对目前各地终身教育发展状况的调查,已经开展终身教育与终身学习的省市,都在各自建设自己的学习资源,其中有一大部分资源是重复建设的,因此,为了节约建设成本,政府应该成立专门的机构协调整个终身学习资源的建设与规划,实现教育资源建设的投入最小化与使用最大化。

4.立法工作会议总结 篇四

4月6日上午,省人大常委会召开立法工作会议,部署安排经省委审定的《安徽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实施工作。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沈素琍出席会议并讲话,省政府副省长方春明就加强和改进政府立法工作、落实立法任务提出明确要求。省人大常委会秘书长朱读稳主持会议。

会议指出,要切实增强做好立法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深入研究新情况新问题,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勇于担当,奋发作为,努力将我省立法工作提高到新水平。要毫不动摇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的重大决策部署,充分发挥立法机关党组作用,牢牢把握立法工作正确政治方向。要准确把握立法工作基本要求,着力提高立法质量。坚持依法立法,严格遵守法定的立法权限和立法程序,切实维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和谐统一;坚持科学立法,一切从实际出发,遵循立法自身活动规律,不断提升立法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水平;坚持民主立法,尊重人民主体地位,高度重视发挥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在立法中的主体作用,拓宽开门立法渠道,使所立之法符合客观实际,体现党和人民意志,真正立得准、站得住、行得通、真管用。

会议要求,各有关方面要强化责任落实、加强沟通协调,做好法规草案起草、审议工作,做好法规审查批准工作,注重提升立法能力,确保如期完成今年立法任务,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坚实的法律支撑和制度保障,不断开创我省法治建设新局面。

5.人大立法工作会议讲话 篇五

今天,市人大会在这里召开全市立法工作会议,全面回顾和总结过去5年我市地方立法工作经验,部署今后5年立法规划。这次会议很重要,开得也很及时,必将进一步推动我市今后一段时期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发展。

去年,我市立法工作紧紧围绕申心,服务大局,大胆探索,努力实践,取得了可喜成绩。一是立法计划落实。市政府提请市人大会审议地方性法规草案4件;发布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26件;为了适应入世需要,市政府还对过去发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废止604件,修订7件。二是立法重点突出。围绕入世带来的机遇和挑战,认真开展法规规章清理和修订;出台的法规规章重点反映改革开放进程,肯定改革开放成果,保障国家法律、法规在我市的顺利实施,高度关注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我市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立法项目,解决了一些改革、发展、稳定申的难点、热点问题。三是立法质量明显提高。在立法工作中牢固树立“精品”意识,严格按《立法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立法,加大起草过程中的协调力度,注意克服部门利益,立法质量进一步提高。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市人大会的高度重视、指导和支持是分不开的,每一件法规在起草阶段,人大会领导和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都提前介入,给予具体指导。在此,我代表市政府向一贯重视立法工作并对政府规章制定工作给予指导的市人大会表示衷心的感谢!

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指出,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到20xx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是党中央在深刻分析了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面临的国内、国际形势所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同时也对从事立法工作的同志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加强地方立法工作,对于促进依法行政,依法治市,促进市场对资源的有效配臵,推动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保证政府高效运转,树立政府良好形象,营造良好的社会经济发展的法制环境,意义十分重大。下面我就贯彻落实s年立法规划、进一步加强政府立法工作,讲三点意见。

一、围绕大局,突出特色,进一步加强我市政府立法工作

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政府立法应紧紧围绕发展这个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以服务大局、保障人民群众利益为重点,不断健全完善法律法规体系,积极稳妥地解决经济和社会发展申存在的矛盾和问题,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强有力的法制保障。为此,应把握以下几点:

(一)适应改革发展稳定的需要,统筹考虑立法项目,突出立法重点

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我国经济在更深层次、更宽领域参与全球竞争。经济结构随之发生剧烈变化,产业结构调整步伐明显加快,利益调整带来的深层次问题日渐突出,经济成分日益多元化,迫切需要加快立法步伐,用法律法规来调节、规范社会事务和公共行为。因此,政府立法工作要始终把握大局,着眼未来,围绕促进发展、维护稳定、关注民生、推进小康社会建设等重大问题,统筹规划,科学组织,注意始终与中心工作和发展大局相衔接、相配套,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和经济社会发展及事关国计民生的突出问题。决不能满足于当传话筒、二传手,上面有什么法,我们就搞什么法。今年要把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农村税费改革、推进城市环境创新、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和规范政府行为、实施“科教兴市”和“开放先导”战略、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等作为立法工作的重点,力争立足武汉实际,把握内在规律,突出武汉特色。

(二)政府立法要体现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精神和原则,进一步促进政府职能转变

立法工作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重在转变政府职能,克服部门利益,规范市场秩序,其正达到促进经济发展、保障人民群众利益的目的。要通过立法,将政府职能定位在对市场依法监智、调节和服务上,减少行政审批,规范行政行为,严格执法程序,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木。因此,我们要着重研究处理政府与市场、政府与公民、政府与企业、政府智理与社会自律的关系,改变那种重审批、轻监督,重管理、轻服务,重职能、轻义务,重制裁、轻保护,重行政命令、轻合同约定的现象,把社会可以自我调节、管理和自律的职能交给人民群众和中介组织,把经营杈和投资决策杈交给市场主体,切实把政府职能转到依法调节、社会智理、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上来。绝对不能借立法把政府利益部门化、部门利益法制化。现在确有少数部门在立法过程中热衷于扩大部门职杈、增设机构编制、增加收费项目、强化经济处罚。这与市场经济相冲突,与政府部门职责相背离,与维护广大群众根本利益相违背,与改善市场经济环境不合拍。建立健全完善的市场经济,首先要改善法制环境,强化全心为民的宗旨意识,立足有利于群众,方便于基层。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建立统一、开放、规范、有序的市场体系,绝不能人为的随意提高市场准入条件,抬高市场准入门槛,摘一些部门保护和地方保护。要从源头上把好关,通过立法,分清政府、部门、经济组织的各自职责,营造出反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内在要求的平等对待、公平竞争的法制环境,保证市场主体平等参与国内和国际市场竞争,为我市促进经济快速发展服好务。

(三)坚持“立、改、废”相结合,维护法制的统一

改革开放二十年未,我国的政治、经济形势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政府的职能也发生了革命性的变革。原有的一些法规、规章,从现在来看,有的历史任务已完成,有的甚至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障碍。因此,要与时俱进,坚持立修并重,在抓好新的立法项目同时,要注重对原来制定的法规、规章进行修订。尤其妥对那些制约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与世贸组织规则和国际惯例相违背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进行全面清理,该修改的要及时修改,该废止的要坚决废止,该完善的要尽快完善。

二、创新机制,完善程序,不断提高立法质量

十六大报告把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列入我国法制建设重要议事日程,提到重要的战略地位,我们应当总结经验,探索规律,推进立法机制创新,不断提高立法质量。

(一)要深入研究,把握规律

立法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特别是随着形势的不断发展变化,政府立法工作面临着许多新课题和新挑战。因此,妥顺应新形势的要求,改进立法方式,提高立法质量。要认真学习、贯彻立法法和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对立法项目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制定具体计划,并严格按程序运作,注意防止有章不循、主观随意的做法。尤其妥加强深入调查研究,对每个法规和规章草案涉及的主要制度和重大措施,特别是对这些制度的执行机制要作深入探讨和研究,不能就事论事,更不能为完成任务而敷衍塞责。要在深入调查研究上下其功夫,把典型调查和全面分析结合起来,把局部经验和全局工作结合起来,准确把握内在规律,通过总结、实践、研究、提炼、上升法规规章中来,指导和推动全面工作。

(二)要民主透明,科学立法

社会主义法制是从根木上保障人民群众合法利益的。因此,在立法实践中,要创新立法机制,始终坚持走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保障人民群众有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起草、审查法规规章草案,要深入基层,贴近实际,反映民情,代表民意。要实行开门立法,增强立法工作的民主性、科学性、公开性和透明性"要有组织、有计划地举办一些立法调研会、听证会、论证会,认真倾听群众的意见和基层的呼声。要充分发挥专家学者的智慧和作用,有些立法课题在起草阶段可以先交给他们,让他们拿方案、提措施。对涉及重大问题的,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主动与专家学者共同调研,共同起草,群策群力,集思广益,相互启迪,相互借鉴,提高质量。也要注意选择一些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立法项目,通过报刊、网络公开征求意见,增强立法工作的透明度,真正把群众满意不满意、群众拥护不拥护、群众高兴不高兴,作为我们立法的出发点和归宿,把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贯穿于立法的全过程。

(三)要完善立法程序,严把质量关

规范立法程序,严把起草、审修质量关,是加强立法,提高立法质量的有效途径。政府部门在起草立法草案时,要深入调查研究,认莫倾听管理相对人的意见;对涉及多个部门职能交又的问题,要主动做好沟通和交流,切实把好起草关。政府法制办要进一步发挥政府领导的参谋助手作用,要站在全局的高度,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加大协调力度,增强法律权威性。在审修时,要全面征求政府相关部门的意见,广泛借鉴外地城市、国外的先进作法,努力寻求解决问题的新方法和新途径,切实把好审修关。同时,立法中要主动争取市人大会的支持与指导。起草法规,要主动邀请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法规工作室提前介入,组成精干的起草工作专班,提高立法效率和立法质量;起草规章,要广泛征求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遇到问题,要及时向市人大会汇报,争取支持与指导。

三、加强领导,优化队伍,为做好立法工作提供组织保障

政府立法工作法律性、政策性、专业性都很强,在新的历史时期,新情况、新问题、新矛盾层出不穷,市委、市人大会、市政府对立法工作非常重视,人民群众对地方出台法规政策要求很高。为此,必须加强领导,优化人员结构,提高立法队伍素质,为做好立法工作提供组织保障。

(一)要加强领导,强化立法责任

立法工作,涉及全局,影响深远,政府各部门领导要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树立全局意识,把立法工作作为木部门的重要任务,列入领导的重要议事日程。要建立一把手负总责、分智领导配合抓、法制部门具体抓的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要根据木部门的起草任务,组织精干的起草班子,井做到时间落实、责任落实、保障落实。在起草过程中,要把提高质量放在首位,端正立法指导思想,树立立法为民的意识。同时,要转变过去固有的思维模式,不要一提到加强管理,就想到行政审批。行政审批不是万能的,对行政机关而吉,t并不是唯一的行政售理方式。另外,起草部门对立法项目规范的主要内容及确立的重大制度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等要作深入细致的调研、论证。要广开起草过程中的民主渠道,广泛听取管理相对人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意见。对涉及关系全局的重大问题,主要领导要亲自深入调研,主动协调,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作出科学决策。除认真完成起草工作外,起草部门还应当积极配合法制办做好立法项目送审后的审查修改工作。要强化立法工作责任制,坚持谁起草、谁负责;谁把关、谁主智、谁负责,做到一级对一级负责,层层把好质量关。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对于立法中出现的问题,影响全局的,要追究当事人和领导人责任。

(二)要完善结构,提高立法水平

一个高素质的立法工作队伍,是搞好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的保证。要大力加强法制工作队伍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教育干部职工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法律意识和奉献意识,增强事业心、责任感。从事立法工作的同志,全面学习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和现代法律、现代科技、经济智理知识,不断完善知识结构,努力使自己成为既讲政治,又懂经济、懂法律;既掌握中国的法律、法规,又熟悉外国法律法规和成功经验;既精通各部门的专业知识,又熟悉相关部门业务的复合型人才。政府各部门要加强对政府立法人员的培训,组织立法人员到外地学习考查,不断开阔视野,提高立法水平。政府法制办应多组织一些立法培训、立法研讨活动,主动为立法人员提供一些交流、探讨的机会,不断提高他们科学判断事物发展规律的能力和应对复杂问题的统筹、协调、处理的能力及驾驭市场经济、总揽全局的能力。

(三)要加强监督,提高立法质量

立法工作是一项艰苦而又细致的工作,需要有默默奉献、廉洁自律、求其务实的精神,因此,政府各部门从事立法工作的同志要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力观,甘于清贫,乐于奉献。在立法工作中,要坚持原则,力求公正、公平,注意处理好法与利、法与义、法与情、法与杈的关系,深入研究,准确把关,依法协调,严格监管;同时要建立健全立法工作监督机制,自觉接受群众监督、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不断增强立法工作的权威性,维护法律的尊严,提高立法质量。

6.计划审批监督亟待立法规范 篇六

几年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对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批监督方面虽然开展了一些工作,取得了一些成效,但从整体上说,对计划的审批监督还是人大工作的难点和薄弱环节,一些问题还需要进一步研究解决。

关于计划审批监督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在计划经济休制下,政府编制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一般是既有宏观调控方面的政策措施,又有指令性的、微观的、具体的指标,而且是必须完成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对计划的审批及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也是刚性的、具体的,如果计划完不成,政府必须向代表大会作出解释或说明;如果计划执行中有部分变更,则需报人大常委会决定。但是,随着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政府的职能也在转变,对计划的管理方式也由指令性的、微观的、具体的变成为指导性、宏观性和预测性的。毫无疑问,人大及其常委会对计划的审批监督也应随之发生变化。那么,这种变化在实际工作中如何体现?以什么样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开展监督工作?监督的切入点、监督的角度和尺度应如何把握?等等。特别是在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之后,这些已成为我们急需解决的问题。

关于计划审批监督的法律依据

一、关于计划审批的法律依据问题。人大及其常委会如何对计划进行审批,还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规定,目前依据的只是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原则规定。例如,关于人民代表大会对计划的审查批准。地方组织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执行情况的报告”,明确授予了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计划和预算及其执行情况报告的职权,但对如何行使这些职权,却没有具体规定。因此,在实际操作中有很多问题不好把握:

一是审查内容问题。是对计划草案的所有内容全面审查,还是对主要内容进行审查?如果是全面审查,从目前情况看很难做到;如果是对主要内容进行审查,那么主要内容包括哪些?衡量的标准又是什么?由于没有法律依据,在操作中带有很大的随意性。

二是审批程序问题。目前还没有任何法律、法规对计划的审批程序作出规定,虽然《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规定:“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查意见,对计划草案进行审查,向主席团提出审查结果的报告和决议草案,经主席团审议后印发代表,并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对决议草案进行表决”,但仍有些问题不明确,如以什么方式进行表决?以多少代表同意为通过?如果没有被通过将如何处理?如果有代表提出对计划草案的.修正案又将如何处理?等等。这些都没有规定,一旦出现上述问题,将会给工作造成很大被动。

三是审查报告的法律效力问题。审查报告是代表大会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根据会上代表们的审议意见,同时参考了财经委的初审意见,在对计划草案和计划报告经过认真审查之后形成的。但审查报告经过主席团通过后具备什么样的法律效力?审查委员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如果政府不执行,算不算违法?如何处理?这些都没有任何法律、法规给予规定。人民代表大会所作的决议,只是说根据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报告,决定批准计划和计划报告,而没有反映审查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这不太利于对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据了解,全国人大在关于计划的决议中,一方面表示会议同意全国人大财经委在审查报告中提出的各项建议,另一方面把审查报告中的意见和建议也纳入了进去,其法律效力是不言而喻的。这一作法值得我们仿效。

四是经人代会批准的计划的效力问题。既然计划是指导性、宏观性、预测性的,是否可以说,年底计划执行结果和年初人代会以决议方式批准的计划有一定出入也是合理的?如有些投资项目,除了预算资金是确定的以外,其

7.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篇七

关键词:科技政策,分析,完善,建议

近年来,黑龙江省科技工作以贯彻省委、省政府“八大经济区”、“十大工程”和十大重点产业发展战略部署为统领,以服务全省产业项目建设为重点,紧紧围绕产业发展抓“创新”、围绕科技成果转化抓“创业”、围绕科技服务抓“创优”,坚持科技“5381”工作思路,全省科技取得阶段性进展。随着我省经济社会总量不断壮大,科学发展对经济增长方式和结构调整提出了新的要求,现行的《黑龙江省科技进步条例》已不适应我省科技进步的现实需要,亟须对现行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予以修订。

1 我国区域性科技进步立法分析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的修订实施,贵州、湖北、上海、安徽以及深圳、沈阳、厦门等已经完成条例修订并颁布实施,另有一些省市正在加紧进行。修订后的区域性科技进步立法能够体现企业自主创新的主体作用,构建有效的科研评价和促进机制,进一步优化稀缺科研资源的配置方式[1]。

1.1 构建科技公共服务体系,促进产学研结合

各地都对构建科技公共服务体系,以及科技资源服务、科技创新服务和科技管理服务等子系统做出相关规定[2]。对于促进产学研结合的规定,基本围绕企业、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三者之间共同从事科研项目、共同建设多种研发基地、相互交流科技资源信息等方面展开。

1.2 强化企业在技术创新活动中的核心地位

各条例都将企业技术进步作为单独一章,强调企业是市场经济、技术创新和科技投入的主体;鼓励企业开展产业技术创新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突出强化国有企业推进技术进步,明确国有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范围;完善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长效机制。

1.3 发挥和引导科技人员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

对于提高科技人员素质、发挥科技人员作用的规定包括:建立科学技术人员服务基层和企业的激励机制;鼓励科技人员创办、领办科技型企业;对职务科技成果进行转化的人员给予奖励等[3]。

1.4 明确保障措施,加大财政科技投入力度

最核心的保障措施无疑是科技经费投入。分别从建立多层次、多元化的科学技术投入体系,明确财政用于科学技术经费的增长幅度和比例,对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此外,保障措施还包括科技决策咨询制度、大型设备采购、考核制度等。

2 完善我省科技进步立法的对策建议

《黑龙江省科技进步条例》于1994年1月21日黑龙江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该法在过去19年对促进我省科技进步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我省科技进步工作中的一些问题突显出来,主要是:企业的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尚未完全确立、多元化的投入机制还不完善、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不够、科技资源未能有效整合等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我省应结合省情,在广泛借鉴国内相关省市修订工作的先进经验和主要做法的基础上,加快推进我省《科技进步条例》的修订工作,充分发挥科技进步的支撑引领作用。

2.1 健全领导体系,推进科技经济一体化

建立健全科技工作领导体系,落实目标责任制;完善科技进步目标责任制考核制度,建立专家咨询机制;各级政府部门要加强协同创新,强化信息互通共享,建立科学高效的立项联动机制[4]。

2.2 营造良好氛围,激励人才创业创新

实施人才工程,加快我省科技创新人才发展平台建设;建立激励机制,通过政策引导、利益驱动,鼓励优秀人才向企业、产业领域流动;支持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在本省创办科技型企业或到企业进行科技成果转化。

2.3 加强科技法治建设,完善科技管理体系

稳步推进我省科技计划管理改革,建立以科技发展战略研究和科技产业化环境建设为基础、以技术创新与产业化为重点的科技发展计划体系;完善科技经费管理制度,健全项目科研经费监督管理机制;完善科技专项资金动态管理和绩效评价制度,建立以效益为依据的科技专项资金动态增减机制[5]。

2.4 实施专利战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我省应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完善有利于自主知识产权产出、转化的政策体系;加强知识产权宣传普及,提高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大力推进专利优势企业培育工程,培育一批知识产权示范企业[6]。

2.5 加强科技普及,建设创新型社会

加强科技、文化、教育、法制等部门和科技社团之间的协同创新;完善科技执法体系,依法保护创新创业活动;加强科学道德和创新文化建设,促进全社会关注、支持、参与科技创新和科技创业。

条例修订工作应该坚持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为核心,以促进重点产业项目建设、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为重点,以八大科技专项行动为抓手,进一步推进“高新科技产业集中开发区”和“科教人才强省富省工程”建设,全面落实科技强省建设的各项

参考文献

[1]陈桂中.地方科技立法的理念创新与实践[J].决策管理,2009,(26):1-2.

[2]谢莉娇.面向公众的公共科技服务及其体系建设[J].中国科技论坛,2009,(12):11.

[3]杜国平,陈睿.高级人才评价和选拔中的基本能力和综合能力[J].重庆理工大学学报,2011,(8):28-31.

[4]沈木珠,班小辉.“后危机时代”我国地方科技立法创新研究[J].法学杂志,2010,(6):31.

[5]郑国锋.科技进步需突破四大瓶颈[J].人民政坛,2006,(6):18-20.

8.房地产税未列入今年立法计划 篇八

对此,上海财经大学公共经济与管理学院税收系主任朱为群坦言,今年房地产税法公开征求意见稿估计出不来,也没那么容易出来。

由于房地产税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千家万户的存量财富,对如此巨大的一笔财富征税,其课税的对象、范围、税基和税率等要素的科学和公平就尤为重要,因此税制设计起来也较为复杂。

不过,房地产税已经列入201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计划,属于立法预备项目,同时也被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的立法规划。

停车场应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

住建部相关负责人9月6日在通气会上表示,目前部分城市编制了停车设施规划,但规划的科学性规范性有待进一步加强,内容,深度不统一。目前住建部起草并印发了《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导则》(下称《导则》)。住建部相关负责人表示,城市停车供给总量应在停车需求预测的基础上确定,规划人口规模大于50万人的城市,机动车停车位供给总量宜控制在机动车保有量的1.1到1.3倍之间。

《导则》规定,停车场应按照有关标准和要求配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配建比例应结合电动汽车发展需求,停车场规模以及用地条件综合确定。

在《导则》附录三中提及,北京市新建改建居住类建设应将18%的配建机动车停车位作为电动车停车位。

不动产登记分工明确

国土资源部和住建部近日联合发出《指导意见》,要求各地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与房屋交易管理的衔接。

《指导意见》明确:“房屋登记等不动产登记职责将统一整合到不动产登记机构,房屋交易管理职责继续由房产管理部门承担。”这意味着,不动产登记分工已经明确。

《指导意见》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随意拆分房屋登记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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