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消费金融汇报

2024-07-21

银行消费金融汇报(精选8篇)

1.银行消费金融汇报 篇一

传统银行消费金融的发展与互联网金融冲击的分析

摘 要:随着消费金融门槛的放宽,互联网金融依靠技术和数据优势大举抢占市场,并取得了斐然的业绩,“互联网+消费金融”在体现强大活力的同时,也对传统银行造成了前所未有的冲击和挑战。但客观来看,传统银行在消费金融领域的作用很难被替代,传统银行应转变发展理念,发挥自身优势,通过为客户量身打造“最优融资方案”树立在消费金融市场中的地位。

关键词:消费金融;互联网金融;传统银行;最优融资方案

我国消费金融市场发展潜力巨大,据相关数据显示,2015 年我国消费金融市场规模已超过 9 万亿元,预计 2019 年将超过 37 万亿元。国家将开放消费金融市场和鼓励产品创新作为撬动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杠杆,在 2015 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在全国开展消费金融公司试点,鼓励金融机构创新消费信贷产品”。以阿里巴巴、腾讯、京东为首的互联网公司大量涌入消费金融市场,凭借各自的技术和数据优势为用户提供快捷、高效的产品和服务,极大地提升了用户体验,“花呗”、“微粒贷”等消费信贷产品上线不到 1 个月,用户就已突破百万人,这不但显示了“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强大活力,而且对传统银行也造成了巨大的冲击和挑战。

一、互联网金融的优势

(一)降低了资金在供需两端流通的成本

首先,降低获客成本。借助于互联网渠道的传播和扩散优势,互联网金融从根本上改变了传统银行主要以人工获客为主的方式,互联网金融企业可以通过建立综合应用平台或与第三方平台合作,实现批量获客和精准营销客户,同时获得资金供求两端客户,节省时间、资金和人工成本。其次,优化资金融通环节。为“短、小、频、急”的零售业务设计标准化产品,借助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建立风险审批模型,实现机器自动批量审批和客户筛选,通过电子化、规模化、流水化作业,提高效率的同时,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工服务成本。最后,减少交易成本。相较于传统网点,互联网渠道的边际交易成本几乎为零。随着人脸识别、信息安全等技术的应用,物理网点的作用正在被电子终端所取代,客户可以随时在网上进行申请、提款、交易等操作,并通过社交网络等线上方式进行催收。

(二)利用大数据技术控制风险

伴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兴起,互联网金融企业的数据采集能力和挖掘能力较之前有了巨大的进步,这极大地扩展了申请人信息的采集范围,信息来源不只局限于传统的征信数据,而且包括借贷人的行为方式、社交、兴趣爱好等非结构化数据。庞大的、碎片的、种类繁多的信息全面、动态地反映了客户的信用和履约能力,而且互联网金融企业可通过网络人际爬虫等技术,整合借款人人际关系信息,对借款人资质进行交叉核验,以蚂蚁金服为首的大型互联网金融平台已基于客户行为数据建立了个人征信体系。同时,互联网金融企业借助机器学习技术,构建大数据风控模型,不但可以在贷款申请时对客户进行审核,而且可以对客户在还款过程中的行为进行监控,强化贷后管理,对可能发生的坏账提前干预。由于所涉及的数据极为丰富,借款人基本没有造假的可能,大数据技术基本上解决了融资过程中信息不对称问题,使放款机构较为准确地甄别借款人资质。

(三)融资需求与场景相结合

由于专业化和集约化的需要,金融业逐渐从商业场景中独立,借贷业务主要在银行网点完成,无法和商业场景联接。客户在商业场景中产生融资需求后,必须去银行网点融资后才能回到商业场景完成交易,这不但增加了交易流程,而且银行需要花费大量人力和时间成本对客户需求进行核实和调查。但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应用,互联网企业将商业模块和金融模块对接,一方面客户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直接将资金支付给卖方,互联网金融机构可以掌握借款人真实的借贷资金用途,降低了客户挪用资金和过度授信的风险,减少了调查和核实成本,提高了客户体验;另一方面互联网企业可以将海量“场景”客户转化为金融客户,增加客户黏性,使金融和商业平台实现良性互动。以支付宝为例,2015 年“双十一”促销活动当天,“花呗”交易 6048万笔,其中超过 60%的用户过去没有接触过消费金融。与此同时,“花呗”促进了中低消费用户在淘宝平台的消费,据淘宝网统计,月均网购支付金额1000 元以下的用户在用了“花呗”后,月均交易金额提升了 50%以上。

(四)挖掘长尾客户价值

出于成本、技术和风险的考虑,传统银行主要面对中高端客户,针对学生、农民、城市低收入者等低端客户的融资服务缺失,众多长尾客户得不到充分的金融服务,而金融机构对长尾客户的议价能力远高于中高端客户。鉴于渠道触达、数据搜集和分析以及技术上的优势,传统银行所忽略的海量长尾恰恰成为互联网金融的典型客户。一方面,互联网金融通过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等渠道创新,使过去长期困扰我国贫困地区和低收入群体获取金融服务的高成本和规模不经济问题得到根本缓解。另一方面,目前我国央行征信数据覆盖人口仅有 8 亿 人,另外缺少征信数据的 6 亿人以长尾客户为主,互联网金融通过收集和挖掘客户行为的大数据建立征信体系,有效缓解了长尾客户征信缺失的问题,提升了消费金融的包容性和普惠性。

二、互联网金融对传统信贷模式的改变

(一)以移动终端代替物理网点

随着网银和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的建立,消费金融的主要服务载体由物理网点向虚拟媒介转变,服务方式呈现线上化、移动化和社交化的特征。客户可以通过手机 APP 和电脑客户端等随时随地获取服务,不再囿于时间和空间的限制。金融机构的前台无限贴近客户,为客户提供无形的服务,并打造贴身的“金融服务管家”。作为互联网银行的代表,微众银行通过 QQ 钱包和微信钱包线上发放贷款,上线一年来,其主推的小额信贷产品“微粒贷”,已累计发放贷款超过 400 亿元,主动授信客户超过 3000 万人。

(二)以数据化运营代替粗放式管理数字化运营是以海量数据收集、存储以及数据挖掘和应用为核心,以精准、细分和精细化为特点的运营模式。金融业已经进入“数据为王”的时代,金融机构可以通过数据挖掘,提炼核心信息,分析客户群体和行为,为金融机构在客户管理、产品研发、渠道拓展、流程优化等方面提供决策支撑;科学监控各流程环节,对不合理流程进行改造;建立经营行为与效果的关系模型,不断调整经营行为达到最优的经营效果。例如,意大利 Uni Credit 集团的手机钱包在后台运营着近1000 个应用,通过搜集、存储和分析海量的客户数据,可以对各流程进行实时监控和事件排查,客户事件发生率降低了40%,处理时间降低了 70%以上。

以金融机构为中心变为以客户为中心。随着以Zopa 和 Lending Club 为代表的 P2P平台的出现,金融脱媒的趋势更加明显。金融机构已经由经营产品转变为经营客户,以客户为中心已成为其经营的重要目标。一是服务前端无限“贴近”客户,为用户提供简单、便捷的服务。金融机构由被动获取需求变为主动融入生活场景,通过社交互动、嵌入购物场景、推出优惠活动等手段,实现多维度服务,提高客户使用频率,增加客户黏性。二是为客户提供特色化服务。传统银行仅对高端客户提供了个性化的服务,“小而美”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可以对客户类型进一步细分,根据不同类型客户的需求偏好,为其提供专属金融产品,增加产品附加值和客户忠诚度;利用社交、购物和金融平台,在各自领域为客户提供专业化和特色化服务。三是为客户提供附加服务。互联网金融通过汇聚流量和积累数据,对客户行为进行分析,一方面可以为商户提供咨询服务、产品推广、财务管理等服务,通过客户交易信息分析客户人群和行为,为商户提供潜在目标客户,针对不同客户推出优惠活动,提高商户精准 营销能力;另一方面可以根据消费者偏好推送相应产品,为用户提供定制化产品。

三、传统银行在消费金融领域的作用难以替代

(一)理性看待互联网金融的冲击

互联网金融虽然来势汹汹,但在实际运营中,互联网金融很难取代银行在消费金融中的地位。一是贷款对象限制。互联网金融主要是要依靠客户的线上数据进行风险控制,所以要求客户不但是平台会员,而且还要积累模型分析所必须的数据。对于客户的线下信息或是其他平台的数据,单个互联网金融机构无法收集和核实。二是贷款利率较高。相对于传统银行,互联网金融由于缺少存款功能,自有资金很难满足大量融资需求,资金来源有限且成本较高。以一年期个人消费信用贷款为例,在4.35%的基准利率下,银行平均利率大致在9%,而互联网金融的利率普遍在15%以上,这使得有大额消费需求的客户将首先选择银行贷款。三是产品单一。互联网金融更倾向于利用掌握的数据资源为客户提供一款或两款标准化的产品,这虽然提高了审批效率和降低了成本,对于用户来说并不是最优的解决方案。

(二)传统银行消费金融业务的发力点面对互联网金融的竞争,传统银行要“化繁为简”,不应定位为客户提供单一的产品,而是根据客户需求和条件,为客户量身打造“最优的融资方案”,即发挥负债业务、资产业务、中间业务综合优势,打通线上和线下渠道,全面收集客户信息,利用机器学习为客户寻找最优的产品组合。银行要实现这一定位,必须从四个方面入手:

1.利用大数据技术收集和挖掘客户信息。金融机构的核心竞争力是风险甄别、定价和控制的能力,而金融机构的风险甄别能力,归根到底是信息的搜集、分析和判断能力。虽然互联网金融具有海量的客户交易和社交信息,但银行也掌握着重要的客户信息。一是资产信息,作为消费金融的主体,中低收入者的大部分资产都与银行有关。银行通过对存款、理财、房贷、车贷等信息的分析,可以大致了解其资产情况。二是个人信息,银行可通过信用卡、房贷等业务,收集客户学历、家庭成员、家庭住址等信息。三是收入信息,通过工资卡的流水可以核实用户的收入,推断其还款能力。四是工作单位信息,通过代发工资业务和每月缴纳医保信息,可以确定客户的工作单位,同时核实用户的收入信息。五是消费信息,根据银联和银行 pos 刷卡信息,可以分析用户消费行为和消费习惯,挖掘用户消费需求。同时,银行还可与第三方支付机构、电子商务平台、公积金中心等政府部门合作,在完善客户信息的同时,从多维度对客户信息进行交叉核验,建立借款人“画像”,降低信息的不对称。

2.充分发挥线下业务优势。由于互联网金融大多依赖互联网渠道,缺少物理网点和人员,所以大多只能通过互联网为客户提供信用贷款,无法为客户办理抵押、质押等相对复杂的贷款业务,而抵质押贷款不但风险和利率都要远低于信用贷款,而且可以大幅提高客户的可贷金额,通过与信用贷款相结合,可以更大范围地覆盖客户的融资需求。银行应将线下业务与线上渠道实现对接,客户仅需要线上申请和授权后,银行即安排工作人员上门服务并代办抵质押手续,同时通过押品系统随时监控押品价值,进而控制客户授信额度,控制风险。

3.通过机器学习建立最优的解决方案。随着竞争不断深入,金融机构分工将更加专业和细化,而客户没有耐心也没有精力去了解每款产品。在这一趋势下,银行各部门应建立合作、共享机制,利用掌握的数据资源,建立客户管理模型,通过后台强大的筛选和整合系统,为客户选择最优的贷款方案。客户管理模型主要由四个子模型组成,分别是:营销模型、申请模型、定价模型和贷后管理模型。营销模型可以精确筛选客户群体,降低营销成本,提高营销成功率。申请模型是根据客户表现,为客户提供综合的评分。普通信用评分模型主要是针对单一的信贷产品的,这里的申请模型是考虑客户收入、资产、负债等综合信息,综合管理客户的授信额度。定价模型需要考虑资金成本、风险损失、客户贡献率等方面因素,为客户提供抵质押和信用贷款组合定价。最后,贷后管理模型根据客户的还款行为,制定贷后管理方案。

4.建立场景支付渠道。消费金融最终要为客户的消费行为服务,银行必须为客户打造场景支付渠道,才能保持账户活性,避免资金向第三方平台搬家。传统银行应“取长补短”,不但要与互联网平台合作,保持必要的“流量”和“入口”,提高客户线上支付体验,而且更重要的是发挥线下渠道优势,拓展线下支付场景。一是推动“手机钱包”。将银行卡与手机卡绑定,通过必要的安全验证后,在线下支付场景客户只需将手机靠近POS 机即可完成支付。二是实现“多卡合一”。与线下商户展开合作,客户只需办理一张银行卡,就能在消费时享受多家商场的会员服务,特别是为 45 岁以上的客户设计专属银行卡,为其提供健康咨询、子女教育等附加增值服务。三是开展促销活动。与商家定期开展优惠促销活动,增加客户黏性。

四、总结

互联网金融虽然在消费金融领域对传统银行造成了巨大的冲击,但其本质是利用互联网技术,优化资源组合方式,摆脱原有技术、风险、渠道等限制,使消费金融扩展到应该但之前不能触及的领域,在金融领域实现帕累托改善。传统金融制度、体制和市场基础越不发达,互联网金融带来的冲击越是“颠覆性”的,但随着中国金融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互联网金 融爆发式增长的制度基础将逐渐削弱,互联网金融将更多的回归于与传统金融体系互补的作用。

未来,各金融机构在消费金融市场中的定位将逐渐清晰。大型银行主要为评分超过 650 分以上的客户服务,Lend-ing club 等 p2p平台主要为得分在 600 分-720 分的客户服务,Spring leaf 等小贷公司主要针对 500 分-700 分的客户,而小于 500 分的客户只能求助于Zest Finance、Thinkfinance 等大数据互联网公司。随着竞争的不断深入,不但传统银行与互联网金融将实现“无缝”互补,互联网金融内部各机构服务的客户层次也将更加明确和清晰。金融机构要进行业务转型升级,开辟新的增收渠道,多元化开拓利润增长点。要转变以前的业务发展模式,大力发展中间业务和表外业务,使得中间业务和表外业务在总收入中的比重逐步提高。同时加强业务创新,积极探索开展资金业务,定制适合本机构特色的理财产品,不断提高资金收益率。学习其他金融机构业务创新及转型的先进经验,积极推进多层次的银行代理业务,如汇兑结算业务、证券代理业务,进而吸引多元化、高质量的客户群体,开辟新的增收渠道,形成新的利润增长点。

(一)提高风险防范规划,完善市场利率定价机制随着利率市场化进程的深入,利率波动的频率和幅度将会加大,这就会加剧金融市场的不稳定性。金融机构应该结合自身具体情况建立健全利率风险管理体系,包括风险识别、风险检测、风险处理和风险评估四个方面,来积极应对经营风险发生的可能。利率市场化后,金融机构为了保持经济效益,可能会增加高风险,高收益资产配置,金融机构面临的风险增大,在这种情况下银行就必须运用或者开发适合自身的风险评估工具,明晰风险偏好,进一步完善风险管理机制。同时利率市场化实现以后,金融机构拥有了自主定价权,这也就对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金融机构应该结合自身情况,完善定价标准体系,将定价标准更加精细化,充分将客户群体细化,提高差别化管理能力,丰富存款利率体系。

(二)实行差异化战略,金融机构才能赢得生存与发展空间

中小型金融机构在利率市场化改革中受到巨大冲击,资金成本上升压力较大,无法满足大型客户融资规模的要求,因此只有实施差异化战略,找准定位,细分市场和客户群体,将经营重心转到有长期借贷往来的优质客户和中小客户上,增强自身综合实力,才能在巨大的压力中得以生存和发展。对于中农工建等大型国有商业银行在利率市场化后资金成本压力较小,信贷规模大,资金管理水平高,可以重点选择辖区内大型企业客户、重点项目。

(三)金融机构要提高服务质量,提高自身的竞争实力

金融机构的盈利都是围绕客户而展开的,各项经营目标需要优质的服务来实现,金融机构在进行价格竞争的同时,更应该注重产品服务的竞争,必须要以客户为中心,提高办事效率与服务质量,来提高客户黏性。金融机构可以发挥人缘地缘等有利优势,制定出灵活多样的服务方式,比如对拆迁或者征地补偿户,根据客户需求制定出理财规划方案。金融机构要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经营能力,为客户提供专业、舒适、便捷的一站式服务,最终提升金融机构的自身竞争力达到双赢目的。

(四)加强人才培养,提高风险管控能力

利率市场化后,利率风险不确定性加剧,利率风险管理的难度大大增加,金融机构要摒弃之前对人才要求不高、人才保障制度缺失的旧观念,要严格按照人员资质和专业能力选拔人才,大力培养风险管理人才,建立高素质的人才队伍。在利率市场化后,利率波动带来的利率风险和收益风险在经营活动中日益显现,高素质的利率风险管理人才不但能够通过复杂的管理技术和工具转移利率风险,还能通过先进的利率管理手段来提高金融机构的收益水平。加强人才培养,培育既有金融专业知识由懂风险管理的人才,成为金融机构应对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必经之路。

邦帮堂

2.银行消费金融汇报 篇二

经理层在职消费是股权代理成本的典型表现之一,在世界范围内普遍存在。虽然有其存在的必然性和积极意义,但在我国特殊的制度背景下,经理层在职消费问题变得尤为突出。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实现了飞速的发展,但企业制度和公司治理机制并不完善,滋生了严重的企业“内部人控制”问题。此外,我国证券市场机制还未得到有效发挥,法律体系和监督机制并不健全。在这种公司治理机制不完备的情况下,经理层容易出现道德风险,在职消费问题变得更为严重,从而对公司的绩效和市场价值产生了负面影响。此时,在职消费更多呈现的是一种代理成本。经理层的这些在职消费行为都不利于企业的价值提升和发展,因而必须寻求有效的方式来对经理层的在职消费行为进行治理。完善的公司治理机制可以有效地抑制经理层的在职消费行为,其中,债务发挥着重要的治理作用。债权融资是上市公司获取资金的最重要的途径之一,在当前我国企业的融资结构中负债融资发挥着巨大的作用。债务是能够激励经理层努力工作、节制个人消费的担保机制。在市场环境完备的情况下,债务契约能够发挥破产威胁、财务约束和相机治理的作用,从而能有效解决管理层在工作中偷懒、进行自利的投资活动和在职消费等。国内外学者从股东与经理层代理冲突角度进行了一些研究,表明债务融资可以降低股权融资的代理成本,但较少以在职消费作为代理成本,更未细化到银行债务,进行实证检验银行债务对代理成本的治理效应。本文以金融发展程度为背景,探索了在产权性质不同的条件下,银行债务对经理层在职消费水平的治理效应,以期能丰富债务对在职消费治理效应的研究文献。

二、文献综述

(一)国外文献Jensen和Meckling(1976)认为,在职消费是公司高管和股东之间的代理冲突所形成的,给公司带来了负面影响,降低了企业的价值。由于管理层掌控企业的管理权和决策权,是从自身的利益出发,利用在职消费以获取私人收益。此时,在职消费被视为管理层的机会主义行为Fama(1980),在职消费作为私人收益意味着其财务成本超过了其带来的效率增量Hart(2001)。 Yermack( 2005) 的研究表明,市场对美国公司首次披露CEO个人享有使用公司专机的特权这一事件做出了负面反应,从而支持了在职消费代理观。通过举债可以适当约束高管人员浪费公司资源的行为,减少其在职消费水平,使其按照股东的利益行事(Grossman和Hart,1982)。Mc Connell和Henri(1995)认为债务能否有效地抑制在职消费,还受企业拥有自由现金流的多寡、面临的投资机会的影响。大量的在职消费是由于公司拥有过多的自由现金流而又缺乏良好的投资机会造成的,通过举债或调整公司股利政策可以适当缓解上述问题(Jensen,1986)。Berkovitch et.al(2000)认为,负债具有管教和监督经理的作用。

(二)国内文献国有企业管理者工资偏低会导致管理层肆意自我激励,表现之一就是追求在职消费(赵文红等,1996;韩剑英, 2002)。国有企业所有者缺位导致了严重的“内部人控制”问题,从而造成国有企业经理层在职消费过度膨胀(费方域,1996;张仁德和韩晶,2003;罗宏和黄文华,2008)。部分学者运用控制权收益理论来解释我国的在职消费(周其仁,1997;张维迎,1998;黄群慧,2000;徐宁和谭安杰,2003),国有企业经营者可以通过控制权收益来获得其人力资本的价值,乐意接受明显偏低的显性报酬而不选择“另谋高就” (童卫华,2005)。国有企业存在薪酬管制,导致管理层的货币性收入与其他主要发达国家相比偏低,在职消费成为管理人员的替代性选择(陈冬华等,2005)。同时,在职消费的合理性与非合理性边界模糊、缺乏明确的标准和约束,难以监督,管理层借机追求高水平的在职消费(黄凤岗等,2005)。有研究认为债务契约能够有效地优化整个公司治理系统(汪辉,2003)。但大多数研究者都认为,债务治理机制在中国当前的制度背景下作用微弱(黄贵海、宋敏,2004),甚至一些学者的研究发现,债务融资非但没有提升和加强公司治理,反而扩大了公司经理的代理成本(杜莹和刘立国,2002;田利辉,2005)。财务杠杆中负债的比例越大,在职消费越多,债权人对企业高管人员在职消费无法实施有效的制约(陈冬华,万华林,陈信元,2005;王满四,2006),对于国有企业而言,大量的债务甚至为管理者的在职消费提供了现金流支持(马君潞等,2008)。有学者将负债按照来源结构进行细分。卢柯(2010)认为负债治理整体上表现出负面效应,银行贷款呈现负面治理效应,而企业债券和商业信用则未表现出显著治理效应。肖坤等(2010)认为流动负债并未充分发挥应有的财务治理作用,虽然在抑制控股股东的“掏空行为”方面效果显著,但不能有效约束经营者;银行借款不能有效抑制两类股权代理成本;商业信用负债总体上能够发挥积极的财务治理效应;公司债券与两类股权代理成本均不存在显著的相关性。

三、研究设计

(一)研究假设债务可以作为一种能够激励经理层努力工作、节制个人消费的担保机制。债务能够减少公司的自由现金流量, 进而减少经理层所控制用于享受其个人私利的自有资金,从而有效地抑制在职消费。另外,经理层效用的实现来自于其经理职位,这依赖于企业的长期发展。如果企业陷入破产危机,则经理层必须承担破产成本,并失去其任职好处。经理层在这种破产威胁作用下,就必须努力工作、减少个人享受,进而减少在职消费。银行债务除了破产威胁、财务约束和相机治理作用外,在治理效应的发挥上,有其特有的优势。银行借款属于非公开债务,债权人数量较少,其承担的平均违约风险较高,因而具有监控企业经营者的动机(Nakamura, 1993)。由于银行具有监控企业的能力和动力,在这种较强的监督作用下,经理层行为受到了约束,在职消费行为也得到了有效的抑制。我国国有银行是银行体系的主成分,国有银行与国有企业之间具有准亲缘关系,更可能出于政治目的而非盈利目的,来为国有企业提供债务融资,导致信贷关系严重扭曲,制约了银行贷款治理效应的发挥,也使经理层有更多机会获取在职消费。而与之相反的是, 当非国有企业提出贷款申请时,银行会更考虑盈利目的,进而提出较高的贷款标准。非国有企业较少承担政府的行政性目标,政府不会为其争取银行贷款,这就从根源上杜绝了“预算软约束”问题,银行债务治理效果也更好,可以更有效地抑制经理层的在职消费行为。由此提出假设:

假设1:银行债务对企业在职消费行为具有显著治理效应,并且在非国有企业中,其治理效应得到了更有效的发挥

金融发展水平较高的地区,国有银行市场化改革更加深入,银行在发放贷款时更多的考虑盈利目的。金融市场发展促进了银行业市场风险监管和管理能力的逐步提高。并且在这些地区,法治水平往往较高且司法部门独立性较强,国有企业的预算约束得到硬化,对经理层更有约束力,进而减少了在职消费行为。在金融发展程度较低的地区,由于地方政府经济的干涉,导致金融中介等债权人缺乏经营独立性,债权人对公司资金运用的监督较弱,上市公司资金运用也就更可能被滥用,经理层便有机可趁,获取更多的在职消费。另外, 金融发展程度较低的地区,法治环境往往不好,预算软约束问题更加恶化,负债合约的第三方监督履约机制无法有效发挥。银行债务对企业难以产生较强的约束力,进而发挥不了应有的公司治理作用,也无法有效地抑制经理层的在职消费。由此提出假设:

假设2:金融市场发展程度加强了银行债务对企业在职消费行为的治理效应

(二)样本选择与数据来源本文选取我国沪深股市2007年至2011年的A股上市公司为样本数据。对初始样本进行如下筛选:剔除金融保险类上市公司;剔除被ST、PT等非正常经营的上市公司;剔除数据缺失及异常的上市公司;对本文中的主要连续变量的极端样本值(0~1%和99%~100%)进行了WINSORIZE处理以消除极端值的影响。最后得到样本总量为3128个,其中,国有企业1776个,非国有企业1352个。本文所使用的数据来源于国泰安公司CSMAR数据库和北京色诺芬公司的色诺芬CCER数据库。处理数据、分析工作由Excel2003和Stata11.0完成。本文使用的数据包括在职消费、最终控制人性质数据、各地区金融市场发育程度数据和上市公司财务数据。(1)在职消费:本文借鉴陈冬华等(2005)的方法,采用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中的八大明细科目之和除以主营业务收入,作为其衡量方式。其中,八大明细科目即为办公费、差旅费、业务招待费、通讯费、出国培训费、董事会费、小车费和会议费。(2)金融市场发展程度:数据来源于樊纲和王小鲁(2009)编制的中国市场化指数中的金融市场化程度数据。由于2010年与2011年的数据无法获取,考虑到每年金融发展程度变动不大,故用2009年的数据进行代替。(3)财务数据:来源于国泰安公司的CSMAR数据库。

(三)变量选取和模型建立本文选取变量如表(1)所示。模型的被解释变量为在职消费比率,解释变量为银行债务比率、控股股东性质和金融市场发展程度。本文使用如下模型考察银行债务对经理层在职消费行为的影响:

另外考虑到金融发展程度的影响,本文设计如下模型:

四、实证检验分析

(一)描述性统计表(2)是对本研究所选样本中主要变量的描述性统计特征。可以看出,国有企业经理层的在职消费行为均值为22%,而非国有企业为3%,说明产权性质会影响到经理层的在职消费行为。全样本中,银行债务均值为37%,占总债务很大比重。银行债务在国有企业中均值为39%,非国有企业中均值为36%,可见国有企业存在预算软约束,更易获取银行借款。对于金融市场发展程度,全样本均值为10.12,国有样本均值为10.08,非国有样本均值为10.17。

(二)相关性分析在进行多变量回归分析中,应尽量避免由于自变量之间的强相关性导致出现严重的共线性问题,本文对自变量进行了person相关分析,结果见表(3),由表可知,Bank和MRS与在职消费成显著负相关关系,Dpay和Lev与在职消费呈显著正相关关系。 相关系数的绝对值都小于0.4,各自变量不存在共线性问题。

注:***、**、* 分别表示显著性水平为1%、5%、10%。

注:* p<.1; ** p<.05; *** p<.01,括号内为T值。

(三)回归分析表(4)为各个变量的回归分析结果。在控制了行业、年度、规模、前三名高管薪酬总额等因素的情况下,回归结果(1)中Bank系数显著为负,表明银行债务与企业经理层在职消费呈显著负相关关系,说明银行债务对在职消费行为具有治理效应。回归(2)中Bank系数并不显著,表明国有企业中银行借款与在职消费不具显著的相关关系,这证明了国有企业由于预算软约束的作用,银行借款的治理效应并没有得到有效的发挥。回归(3)中Bank系数显著为负,表明非国有企业中银行债务可以有效地抑制企业在职消费,进而验证了假设1。再检验金融市场发展程度对银行债务治理效应的影响。由回归(4)、(5)和(6)可以看出,全样本及非国有企业中,交叉项Finance *Bank的系数均显著为负,与经理层在职消费成显著负相关关系,表明金融发展程度加强了银行债务对在职消费的治理效应,这在非国有企业中更为显著。进而验证了假设2。

(四) 稳健性检验为了验证结果的稳健性,做了稳健性检验。对于在职消费的衡量,选取管理费用中扣除了董事、高管以及监事会成员薪酬、计提的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以及当年的无形资产摊销额等明显不属于在职消费的项目后的金额。发现上述检验并未产生实质性变化,表明所获得的结论是稳健的。

五、结论与建议

3.银行消费金融汇报 篇三

霍颖励副司长就商业银行对房地产的金融支持解释中,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近期房地产金融运行的情况,并指出了到目前为止美国次货危机对中国房地产金融所造成的影响不大。

第二,指出近期房地产信贷新政的内容与实质。比如,2008年10月22号人民银行发布的302号核心思想是:扩大贷款利率下浮幅度,调整首付款最低比例,在这个基础上,要求商业银行对居民首次购买普通自住房和改善性住房的贷款利率和首付款比例提供优惠条件。2008年12月22号国务院又出台了若干意见,在更高层次上提出了加大对普通自住房和改善性住房的信贷支持力度,进一步明确了国家推动住房合理消费,促进房地产健康发展的基本态度。

第三,最近的房地产金融新政,并非如计划经济情况下的指令性政策,即各家商业银行只能按照这种指令执行就是。反之,最近的房地产新政仅是一种指导性政策。各商业银行可能以针对各地不同的情况做出不同的解释,出台不同的执行细则。比如说,各地土地成本不同,房地产市场冷暖不均;此外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收入状况、住房习惯等有较大差异。若干意见赋予商业银行更大的自主决策空间,根据借款人的不同情况提供差异化的服务。比如对于不同地方住房贷款,可以由商业银行根据借款人的信用和所购买的住房类型以及借款人还款能力,合理评估风险后确定贷款利率。也就是说,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最后决定权,并不是仅仅由政策文件所规定的指导意见,而是根据不同的情况由商业银行提供差异性的贷款利率。

第四,要把商业银行对房地产的金融支持与防范风险结合起来,并在这之间找一个平衡点。比如,个人购买住房的最低首付比例及个人每月按揭还款占收入的最高比例等。其实,对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市场准入,在最早的文件中,都有相关规定,而且在2007年的359号文件中得到进一步强调。但是,这些规定相对而言还是比较宽松的。这就出现了早几年。凡是购买住房者没有不能从商业银行借到钱的怪现象。也出现了一个人向商业银行借款几千万元购买住房一百多套的怪事。对于个人按揭贷款市场准入放松的现象,在近年来有所改进,特别是2007年359号文件中更是强调了。

第五,公告要求,目前房地产市场正处于全面调整期或价格理性回归期,各商业银行要密切关注这种市场之变化,特别是要关注早些时候房价上涨过快地方的市场变化。因为,这种市场变化加大商业房地产信贷的风险。在此基础上,商业银行要加强内部风险控制,密切监测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这样才能真正的推动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4.银行消费金融汇报 篇四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持续推进本行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建设,切实维护金融消费者各项合法权益,提高消费者满意度,促进本行各项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81号)、《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办法(修订版)的通知》(银监消保[2016]22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的通知》(银发[2016]314号)等法规、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是指通过适当的程序和措施,推动实现金融消费者在与本行发生业务往来的各个阶段始终得到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对待,充分尊重并自觉保障金融消费者的财产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受教育权、受尊重权、信息安全权等基本权利,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条 本行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依法合规、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属于“管理办法”,适用于全行各机构。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

第五条

董事会是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从总体规划上指导高级管理层(以下简称“高管层”)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审议高管层提交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报告,监督、评价消费者权益保护政策执行情况。

第六条 董事会下设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委员会,负责拟定本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战略、督促高管层有效执行和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工作、监督评价本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以及向董事提交报告等方面。

第七条 高管层负责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目标,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机制和流程,授权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检查和考核评价,每年向董事会报告消费者权益保护政策落实情况。

第八条 成立了以行长为组长,副行长、工会主席、董事会秘书为副组长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辖内营业网点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组织推动和监督检查。同时,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纳入内控合规考核范畴,分解任务,明确要求,落实责任,切实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贯穿于各业务条线、各环节、各网点,形成了统筹安排、上下联动、共同推进的工作局面。

第九条 ****村镇银行成立以董事长为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为副组长,各部室经理为成员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运营服务部,负责牵头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其他部门和辖内机构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第六条 董事会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最终责任,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制定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战略、政策和目标;

(二)负责督促高管层有效执行和落实相关工作,定期听取高管层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开展情况的专题报告,将相关工作作为信息披露的重要内容;

(三)负责监督、评价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全面性、及时性、有效性以及高管层相关履职情况;

(四)负责其他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重大事项。第七条 高管层是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的执行主体,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制定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具体操作规程;

(二)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提供必要的资源支持,推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积极有序开展;

(三)及时了解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状况,监督工作落实情况;

(四)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开展情况;

(五)负责其他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管理。第八条 部门职责

(一)运营服务部:运营服务部为本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牵头部门,具体职责:拟定和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政策、战略、目标以及相关制度、办法、流程;监督、评价辖内机构消费者保护工作的开展和落实情况;对重大金融消费争议,会同相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调查研究金融消费者特点、趋势;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考核工作;定期分析、汇总、评价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开展情况。

负责为消费者提供咨询服务;完善投诉受理流程和处理程序;统一设立投诉电话,畅通消费者投诉渠道;受理消费各类投诉,在规定时限内调查核实并及时处理各类投诉事件,并通过有效方式告知投诉者受理情况、处理时限和处理结果;处理人民银行、监管部门、消费者保护协会等单位转交的客户投诉函件;定期研究、分析、汇总和评价消费者投诉情况,并向高管层和相关部门报告和通报情况;开展金融知识宣传教育活动。

(二)参与部门: 1.业务部门。承担对各自客户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知识的辅导、员工教育和培训,帮助员工强化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调查、受理、反馈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的各种问题,指导网点履行对客户办理各项业务中涉及消费者权益的各项职责。负责本条线产品和服务信息的披露,真实说明产品和服务的性质、收费情况、合同主要条款等内容,合理揭示产品风险,负责本专业条线产品宣传工作。

2.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开展员工教育和培训,强化员工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理解本机构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政策和程序。

3.办公室。负责建立消费者保护应急体系和危机处理工作;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舆情监测,及时消除和化解负面影响。4.财务部门。负责按照国家关于金融服务收费的各项规定,合理设定金融收费项目、标准和披露相关信息。

5.审计部门。负责定期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监督检查工作,并向董事会、高管层和相关部门报告检查结果。

6.科技部门。负责会同相关业务部门推动系统内消费者争议数据信息库的建设以及数据的日常维护;负责客户信息安全和保密工作,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客户信息安全。

7.其他部门。按照各自管理和服务条线的职责,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第三章 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义务

第九条 各机构应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履行告知义务,不得在营销产品和服务过程中以任何方式隐瞒风险、夸大收益,或者进行强制性交易。

第十条 各机构应尊重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公平、公正制定格式合同和协议文本,不得出现误导、欺诈等侵害银行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条款。

第十一条 各机构应了解消费者的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提供相应的产品和服务,不得主动提供与消费者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产品和服务。

第十二条 各机构应尊重消费者的个人金融信息安全权,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个人金融信息的保护,不得篡改、违法使用银行业消费者个人金融信息,不得在未经消费者授权或同意的情况下向第三方提供个人金融信息。

第十三条 各机构应在产品销售过程中,严格区分自有产品和代销产品,不得混淆、模糊两者性质向消费者误导销售金融产品。

第十四条 各机构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金融服务收费的各项规定,披露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得随意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 各机构应坚持服务便利性原则,合理安排柜面窗口,缩减等候时间,不得无故拒绝消费者合理的服务需求。

第十六条 各机构应当尊重消费者,照顾残疾人等特殊消费者的实际需要,尽量提供便利化服务,不得有歧视性行为。

第四章 投诉处理

第十七条 各机构受理下列消费者申诉事项:

(一)消费者办理存贷款业务的争议;

(二)消费者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争议;

(三)消费者办理投资银行产品的争议;

(四)消费者办理电子银行业务的争议;

(五)消费者信贷征信记录相关的争议;

(六)消费者对****村镇银行提供其他产品和服务的争议;

(七)消费者对****村镇银行提供的金融服务质量和水平的争议。

第十八条 消费者认为其权益受到损害而与本机构(网点)发生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向本机构受理部门投诉;

(二)向村镇银行客服中心投诉;

(三)上述方式协调未果的,可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仲裁机构仲裁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方式解决。第十九条 消费者向受理机构申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诉人是本办法规定的银行业消费者;

(二)仅限于与本机构有业务往来发生争议的事项;

(三)有具体的申诉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本办法规定的申诉范围;

(五)属于被申诉机构管辖范围的申述;

(六)各级人民银行、银监部门和消费者协会等部门转交的消费者投诉事件。

第二十条 消费者可以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采取来电、来函、来访等方式提出申诉。受理机构(部门)设置申诉登记表。由申诉人在提起申诉时填写;以电话方式提起申诉的,由受理机构(部门)的工作人员通过电话询问如实填写,并将事后补交的文字材料附后。申诉登记表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性别、住址、电话号码等基本信息和联系方式;

(二)被申诉的机构(网点)的名称、详细地址等信息;

(三)申诉事由(购买产品或者接受金融服务的日期、名称、数量、金额、受损害的事实、与被申诉的机构交涉的情况及证明材料);

(四)申诉请求;

(五)经办人员、登记时间。

第二十一条 收到申诉登记表或者口头申诉,对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情形的申诉,应当受理;属于下列情形的,不予受理:

(一)没有明确的申诉对象的;

(二)申诉内容不齐全、理由不充分的或申诉时不填写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的;

(三)同一申诉事项已经申诉调处结案,对调处结果仍不满意的;

(四)双方曾达成调解协议并已经执行,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

(五)法院、仲裁机构或者有关行政部门已经受理调查和处理的;

(六)恶意诽谤,故意报复、损害他人声誉的。对不属于初始被申诉单位管辖的投诉事件,初始被申诉单位告知申诉人向有管辖权的机构提出申诉。

依前款规定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被申诉单位应出具加盖印章并注明日期的书面通知或以传真方式送达。

第二十二条 受理单位(部门)受理消费者申诉后,可以采取口头答复和书面答复、协商调查处理、转送、移送等方式办理。

通过转送、移送方式办理的申诉事项,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送、移送给有关部门和辖内机构办理,并填制申诉转(移)送通知书。第二十三条 属于本机构直接受理的客户申诉事项或自治区联社客服中心、人民银行或相关单位转送、移送的申诉事项,受理机构(部门)应指定专人现场核实和调查情况,妥善解决纠纷。

第二十四条 投诉受理部门人员在受理、处置投诉事件过程中,原则上应采取实地调查方式核实情况,调查人员可采取现场询问当时人情况,制作询问笔录,并通过查阅有关资料、电子或音像等信息资料,核实确认过错方,在处理申诉的过程中,应当填写申诉调查表。在调查核实过程中,可约见当事人,合理进行协商调处。确系信用社内部员工操作失误或服务态度问题,应予以赔礼道歉,做好解释和说服工作;经确认,给客户形成损失的,要按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对消费者进行赔偿或补偿,妥善处理纠纷。

第二十五条 投诉受理人员对消费者申诉事项进行协商调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向申诉人告知办理结果。因特殊情况不能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的,经投诉受理机构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期至10日内办理。

第二十六条 对申诉处理结果的回复,投诉受理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申诉人来函申诉的,以函件形式回复;

(二)申诉人电话申诉的,以电话方式回复;

(三)申诉人当面申诉的,当面回复或事后以电话方式回复;

(四)申诉人通过电子邮件申诉的,以电子邮件方式回复。

根据申诉案件处理情况及回复方式,投诉受理人员制作申诉办结单,经申诉人、投诉受理部门负责人签字和盖章确认后,办结申诉案件,并留存有关档案资料。

第二十七条 在投诉事件得到妥善处理后,在2个工作日内填写投诉事件处理结果报告单,向本机构分管领导报告处理情况。属于总行督办的投诉事件,在事件处理后3个工作日向运营服务中心反馈客户投诉事件处理结果报告单。对各级人民银行、银监部门和消费者协会等部门转交的消费者投诉事件,在投诉事件得到妥善处理后5个工作日内,向相关转送单位反馈客户投诉事件处理结果报告单或电话回复处理情况。

第二十八条 在经过核实处理后,消费者对调处、调解结果不满意或者有关纠纷无法调处的,被申述单位要积极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掌握工作主动性。

第二十九条 各机构要单独开通投诉电话,向社会公布,并安排专人值守,在规定工作时间内接受消费者的电话申诉。

第五章 监督和问责

第三十条 各机构应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纳入内控管理体系,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

第三十一条 审计部门应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并对检查情况报告相关工作委员会和高管层,并及时督促相关机构和部门进行整改,跟踪监督整改落实情况。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组织架构和运行机制执行情况;

(二)产品和服务的信息披露执行情况;

(三)消费者投诉受理、处理的执行情况;

(四)金融知识宣传教育执行情况;

(五)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报告体系执行情况;

(六)内部控制体系建设、执行情况以及考评制度落实情况;

(七)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设和执行情况;

(八)其他消费者保护工作执行和落实情况。第三十二条 对存在损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机构或个人,依据具体情形,应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一)对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未及时妥善处理造成负面影响的机构和负责人予以通报、警示和约见谈话;

(二)对不履行告知义务,营销产品和服务过程中隐瞒风险、夸大收益;不尊重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制定格式合同文本误导、欺诈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条款;主动兜售与消费者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产品和服务;未经消费者授权或同意篡改、违法使用消费者个人金融信息;随意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无故拒绝消费者合理的服务需求,服务态度恶劣,造成极坏影响以及因内部工作人员操作失误或存在恶意欺诈行为给客户造成损失的,应按有关规定追究机构负责人责任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三)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考核、评价和报告

第三十三条 评价和考核。运营服务部应根据消费者投诉和消费者保护工作执行情况,进行评价。评价指标包括被申诉数量、申诉办结率、消费者对解决争议的满意度等指标,以及是否落实专门机构、人员并由专职领导负责,是否建立相关制度、有完整的办事程序等。评价结果定期进行通报,并向被评价机构进行反馈。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情况评价结果应纳入总行对各分支机构的考核当中。对于机构健全、措施得力、评价得分较高的机构和个人,将予以通报表彰;对不负责任、不配合、机构制度不健全、虚与应付、满意率低的机构和个人将按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四条 各项评价指标的取得和计算:

(一)被申诉数量由各机构投诉受理部门依据申诉受理登记簿据实统计;

(二)申诉办结率为已办结申诉数量与受理申诉数量的比值,已办结申诉数量由各机构投诉受理部门统计或向申诉人回访取得;

(三)满意度为申诉人满意处理结果的申诉数量与总申诉数量的比值,申诉人满意处理结果的申诉数量由各机构投诉受理部门通过向申诉人回访取得;

(四)其他指标由通过现场检查以及统计、调查、座谈、反馈取得。第三十五条 监测和报告。本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牵头部门应定期监测、统计、分析、汇总本机构及辖内机构消费者权益制度执行和客户投诉情况,建立消费者保护权益工作监测台帐,按季出具工作报告。各分支机构及相关部门应定期监测、分析并提供本机构、本部门消费者投诉受理处理、业务宣传教育和监督检查情况,建立相应的管理台帐。

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运行机制执行情况、产品和服务的信息披露执行情况、消费者投诉受理、处理的执行情况、金融知识宣传教育情况、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和考核情况、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和处理情况等。

第三十六条 报告程序和时限。各分支机构、相关部室应在季后2个工作日内向牵头部门报告本机构和部门、专业条线的工作情况,牵头部门应在季后5个工作日内向高管层报告本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开展和执行情况。并按时向人民银行、监管部门等报送情况。

第七章 宣传教育

第三十七条 各机构应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宣传教育工作目标和方案,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宣传教育工作,定期组织开展金融知识普及宣传活动,为消费者提供专业的信息咨询服务,提高消费者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三十八条 各机构应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人民银行、消费者组织、行业协会和媒体等联系,自觉接受有关各方的监督。第三十九条 各机构应当加强消费者保护工作的舆情监测,及时掌握社会各界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反应、评价和态度,对有关负面信息应快速反应,妥善处理。

第八章 应急管理

第四十条 各机构应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应急管理,制定应急预案和重大突发事件应急报告机制,特别是对重大群体性投诉事件或个体重大投诉事件要统一指挥,及时应对,妥善处理,并在第一时间向总行(牵头部门)报告情况,总行牵头部门接到报告后及时向高管层进行汇报,并积极争取政府、人民银行、银监局和公安等部门的支持,共同协调应对。

第九章 附 则

5.银行消费金融汇报 篇五

银行“3·15金融消费者权益日”活动总结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蚌埠市中心支行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3·15金融消费者权益日”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xx县支行于3月9日—15日组织辖区金融机构开展了系列宣传活动。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

为开展好“3·15金融消费者权益日”活动,我支行领导高度重视,于3月6日组织召开了由辖区金融机构分管领导和办公室主任参加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宣传工作会议。会议从宣传材料准备、宣传地点选择、宣传时间和宣传形式等方面对“3.15”期间“金融消费权益日”活动进行了安排部署。决定在农村地区组织开展“权利·责任·风险—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百村行”活动,送金融消保知识进村委、进村文化站、进超市和进农户;在城区于3月15日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大型集中宣传活动。

二、把握重点,突出特色

在“金融消费者权益日”活动期间,支行以农村地区为重点,组织永泰村镇银行、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等涉农金融机构开展了“权利·责任·风险—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百村行”系列活动。在活动中,组织开展三项宣传:一是通过电子屏播放宣传标语、摆放宣传资料等形式在农村金融机构网点,进行定点宣传,大力营造活动氛围;二是组织宣传队通过悬挂宣传标语、摆放宣传展板、发放宣传资料和设置咨询台等多种形式,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进金融综合服务站、进集市、进村委“三进”活动,实行重点宣传,认真解答农户咨询,在问答互动中提高村民金融知识水平;三是组织青年志愿服务队,深入农户和超市,开展流动宣传,主动为村民和客户讲授征信、人民币反假、民间借贷与投资等知识,提升金融消费者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

三、集中宣传,做大声势

6.金融机构银行先进经验汇报材料 篇六

xxx支行成立于1988年6月,现有干部职工75人,下设四个部室,十处营业网点。近年来,我行根据有关条例规定及上级行工作部署,以“xxxx”重要思想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以开展行务公开活动为载体,以“打造一流团队,创建一流服务,树立一流形象,实现一流业绩”为目标,充分发挥了广大员工在改革和发展中的主人翁精神和生力军作用,为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夯实了基础,开创出“千树万树梨花开”的浓厚企业文化氛围。

一、“忽如一夜春风来”——统一认识,健全体制,营造氛围

任何工作的开展都要依靠群众的大力支持,行务公开更要以群众、员工为基础。针对新形势下对金融行业提出的新要求,我们通过组织集体学习相关法规、政策以及行内新的运营机制,开展大型讨论会、座谈会,使广大员工认识到实施行务公开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同时,开展了“中行是我家,我为我家添风采”的宣传教育活动,以举办文艺汇演、演讲、征文比赛等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为载体,使全体员工如沐春风,统一了思想,消除了顾虑,以高度的政治责任心和主人翁精神踊跃地参与行务公开,并积极献计献策。

为使行务公开有章可循,我行成立了以行长任组长的行务公开领导小组,与职工一起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规划和考核制度,对行务公开的实施进行细致的指导和严格的考核。几年来,建立健全了《行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行务公开考核细则》等一系列规章制度。领导小组每季度都要召开一次会议,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奖励对行务公开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部署下一步工作。在此基础上,成立了行务公开办公室和单项公开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各项行务公开工作的开展。同时,成立了以工会主席为组长的监督小组,通过多种形式监督检查单项公开工作小组所负责的公开事项,组织群众进行评议,反馈群众意见和查处违法违纪问题。

二、“千树万树梨花开”——内容“全”,形式“多”,时间“活”,行务公开稳步推进

我行的行务公开始终遵循“可行、实用、便捷、有效”的原则,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载体,以职工大会、行务会、公开栏、电子网页、文件通报、简报、墙报等为辅助形式,按照一定程序,对行内重大决策、内部管理、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和党风廉政建设等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公布,推动了行务公开的良性发展,全行呈现生机勃勃的营运气象。

1.实施“透明工程”,亮了职工的心。

几年来,我行的下岗分流人员、被处罚的干部职工等无一人上访,这与我行实施“透明工程”是密不可分的。对干部选拔、评先树优、财务管理等关系到职工切身利益的热点问题,以及党风廉政建设这些“暗箱操作”可能性较大的事项,要求每一个细节都要“让员工心里明白,还干部一个清白”,把容易引发矛盾和滋生腐败现象的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工作中,我们制定了以行务公开为中心内容的《“透明工程”实施细则》、《“透明工程”考核细则》等一系列规章制度,要求在不违反保密制度的前提下,凡是牵扯到职工切身利益的制度、过程、结果都要全面公开,凡是职工不明白的都要让职工明白,职工有意见的都要随时随地解答。只要提的意见合情合理、切实可行,都给予一定的奖励。随着活动的深入开展,职工们的心头亮了,要求也高了,每逢大小事件,公布栏前都有很多人“鸡蛋里挑骨头”,进一步增强了职工参与行务公开的积极性。如在今年的评优中,我行采取“条条框框都上墙,中行人人来监督,评分结果上红榜”,干部职工都得到满意的答复。人心齐,泰山移。公平的竞争环境下,投机取巧的少了,踏踏实实苦干的多了,全行的工作效率也得以大大提高。

2.做好职代会工作,众志成城。

党的xx大提出“要坚持和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民主管理制度”。对此,我行结合上级行有关部署,在实施行务公开工作中,始终坚持“实事求是,积极稳妥,循序渐进,扎实有效”的方针,以发挥好职代会作用为目标,努力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通过多种途径收集、整理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加以解决。对行内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则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职代会各专业小组坚持经常性活动,职工代表提案有解答有落实,行支部虚心听取职工建议,作风民主,职工的参政意识明显增强,“想中行事,干中行 事”变成了员工的自觉行动,极大地调动了职工的工作积极性。众人拾柴火焰高,团结合作的团队精神使全行人员拧成一股绳,职代会成为凝聚职工力量的堡垒。

3.纳百家之言,集思广益。

我行充分认识到,在经营管理中的大政方针、经营管理目标、大额贷款的资金投向和机构增设、撤并等重大事项,能否有一个正确的决策,关系着一个单位或部门的发展大计。行务公开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广泛征集群众意见,通过工会实现民主管理。因此,发动群众参与讨论,依靠群众献计献策,成为我行行务公开的出发点与归宿点。为此,每逢重大事项,我行都要将具体议案以各种方式公开,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征求职工意见。如今年初根据职工建议,把工作重点确定为“质量、效益、创新、发展“,用以指导全行的工作,并由此制定出《中国银行xxx支行**年工作计划》。该《计划》草案先交职工讨论,修改后正式提交职代会审议,并严格按照讨论、解答、建议、通过的程序,对《草案》修改了21处,最大限度地消除了不符合行业发展的隐患。

为推进民主决策,发挥广大员工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积极参与经营管理,我行对提出合理化建议的职工采取了“五四三二一”的奖励政策。按照其所提出的建议赞成人数占全行的比例,分别以占五成以上、四成、三成、二成、一成划分奖励等次。几年来共征集合理化建议200余条,全行上下“心系中行,情牵中行,我为中行做贡献”的气氛空前高涨。

4.形式灵活,持之以恒。

行务公开要因事制宜地把握住公开的形式和事件,机械的“公开”最终将合导致“公开”成为敷衍了事的“形式公开”。对此,对属于经常性的工作,如的经营目标、计划等,我行定期在职代会、职工大会或行务会上公开;阶段性的工作,如员工招聘、干部选拔等,则通过职代会审议、文件通知、公开栏等,在工作结束后公开。临时性的工作,我们则随时发生随时公开。

运行机制的健全,加之我行广大干部职工的努力,行务公开已经作为一项基本制度坚持下来。无论大事小事,该公开的都要公开,该监督的都要监督,该奖励的都要奖励,对不按规定办事的,则毫不留情地处罚。全行上下形成了“看公开、评公开、查公开、议公开”的良好风气。从实际工作中我们也深切地体会到,行务公开确实为我行的各项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取得了可喜的成绩。

5.春华秋实,硕果累累。

种瓜得瓜,种豆得豆,一份辛勤必有一份收获。行务公开的大力实施,使我们收获了累累硕果。我行的职代会制度日趋健全,工会的职能作用得到充分发挥,民主管理和监督已经蔚然成风,职工的主人翁意识得到切实加强。由此,也带动了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我行连续多年超额完成上级行下达的各项业务指标,连续年被省行评为“先进单位”、“三防一保先进单位”,日照市金融系统“十佳职业道德服务先进单位”,并被日照市委授予文明单位,被省行授予“十杆红旗”单位。连续四年被市县总工会授予“先进单位”,被市、县总工会、市行、省行工会评为“合格职工之家”。数次被中国金融工委授予“金融系统模范职工之家”,被中央金融工委和全国总工会分别授予“全心全意依靠职工办银行先进单位”、“全国模范职工之家”称号。

7.银行消费金融汇报 篇七

一、金融消费者的定义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应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这一规定确立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本身的调整范围,同时也对“消费者”的概念作出了明确的界定。据此,所谓金融消费者,实际上是指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的自然人。

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基础

虽然至今我国还没有调整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专门法,但在现行法律体系下实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也有法可依。在现行法律体系下,主要可以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民法通则》、《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对金融消费者权益实施保护。

三、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机制的选择

由于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所涉及到的法律较多,所以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责任应由工商、消费者协会、银监、保监、证监、司法机关等部门共同承担。基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复杂性,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机制有两种选择。

最优选择是由政府主导(由于行政指挥权的制约,该机构只能由政府主导成立,其他任何部门主导成立的机构都是无效率的)成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专门机构,上述部门均作为该机构的成员单位接受该机构的指挥调度,形成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该机构统一受理消费者投诉,然后根据职责分工安排相关成员单位具体处理投诉案件,消费者也可以直接向上述部门进行投诉,如果投诉事项不在该部门的法定权限范围内,可以将投诉转到该专门机构处理。

次优选择是各部门各自为阵,在自己的法定权限范围内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这种方式,各个部门有权进行处理的投诉事项都非常有限,如果接到不在法定权限范围内的投诉,有两种处理方式:一是向消费者解释,让其向其他部门投诉,长此以往,就会让消费者误认为是该部门不作为,故意推诿,该部门的社会声誉必将受到损害;二是该部门受理投诉后,极极与其他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寻求相关部门的支持,共同处理投诉案件,处理效果取决于与相关部门的沟通是否成功。需要强调的是不管采用哪种方式都是低效率的,不仅加大了消费者的维权难度,也加大了接受投诉部门的工作量。

四、人民银行在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时应遵循的原则

人民银行在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时必须遵循依法行政原则。人民银行只能根据《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赋予的权力及征信、银行卡、票券、人民币流通、外汇管理、反洗钱等方面的行业规章或者业务管理规定依法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不能利用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监督检查权向商业银行施压,要求商业银行做出不在人民银行权限范围内的行为。

五、人民银行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主要困难

(一)法律障碍

虽然《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均赋予了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进行监督检查的权力,征信、银行卡、票券、人民币流通等方面的规章或规定也让人民银行有权对商业银行进行监督和处罚,但是人民银行只能认定商业银行的具体行为是否违反了法律、规章或规定,并对商业银行的不当行为给予责令改正等处理或行政处罚,却没有权利对商业银行的不当行为是否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作出载定,自然也就无法为消费者主张权利,仅能让商业银行停止侵权行为。

(二)人力资源不足

对金融消费者的投诉处理不当,会破坏人民银行的社会声誉,甚至会使人民银行成为行政诉讼对象,因此受理金融消费者投诉的工作人员必须熟练掌握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并能恰当使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在人民银行的基层机构,这样的人才非常稀缺,制约了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作用的发挥。

六、人民银行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可以采取的措施

(一)组织机构

人民银行各级机构必须设立从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专门机构,该机构应有对商业银行负有监督检查责任的部门人员参加。因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是复杂的系统工程,具有法律复杂性、业务复杂性,依靠个人或个别部门的力量难以有效开展工作,必须充分发挥合力作用,形成统一领导、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

(二)广泛开展宣传教育

人民银行作为金融行业的管理者,应该组织商业银行共同开展金融法制宣传教育,使金融消费者了解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人民银行的职责、权限及商业银行的法定义务和业务流程,增强金融消费者的维权意识。

(三)建立投诉受理机制

一是成立投诉受理机构,公布投诉电话;二是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制定出符合人民银行法定职权的可以受理的投诉的范围,并进行公布。

(四)切实履行对商业银行的监督检查责任

商业银行的违规行为可能同时导致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侵害。人民银行应履行好对商业银行的监督检查职责,通过监督检查增强商业银行尊重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主动意识,减少直至杜绝商业银行的违规行为,商业银行的违规行为少了,侵害金融消费者权益的现象也就少了,同时金融消费者的投诉也就少了。

(五)向地方政府提出建议

8.银行消费金融汇报 篇八

宁波银行严格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规定,高度重视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纳入公司治理和企业文化建设,并体现在发展战略之中。宁波银行指定专门职能部门流程革新与客户体验部推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落实;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和准则,明确金融消费者权益内容、职责分工和具体措施等,确保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开展。产品与服务售前、售中、售后等业务流程环节嵌入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内容,确保业务流程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建立全流程客户投诉处理机制,有效处理投诉事件。

宁波银行苏州分行通过多种渠道开展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知识宣传和教育,面向消费者先后开展“3·15主题教育”、“普及金融知识万里行”、“金融知识进万家”、“金融知识普及月”等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专题活动。宁波银行借助营业网点液晶电视、海报机、宣传折页、官网、网银等渠道定期或不定期地向客户公告储蓄业务种类及利率、理财产品资金投向及风险评估结果、电子银行信息安全风险提示和安全措施、代销产品情况等。宁波银行在营业场所公布《假币收缴公示》、《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公示》、《小面额货币兑换公示》,设立有明显标识的窗口,办理假币收缴、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小面额货币兑换业务,方便客户等。

宁波银行苏州分行还通过走进社区、现场讲解、上门服务等多种方式,并配合电子显示屏、官方网站等渠道,面向社会群众重点普及投资理财、银行卡、电子银行等金融知识,以及假币鉴别、用卡安全、ATM机使用、防范诈骗等风险提示。据统计,2015年,宁波银行累计发放公众金融知识宣传折页3万多份,开展各类社区宣传活动300余次,取得良好的社会反响。

宁波银行苏州分行将一如既往地做好金融知识普及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进一步提升全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水平,为推动区域金融生态健康发展积极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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