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审批权限管理办法(精选10篇)
1.人事审批权限管理办法 篇一
关于资金管理及财务开支审批权限的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司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保证资金安全,加强资金周转,提高资金利用率,根据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修订本规定。
第二条 管理机构:
公司的资金管理机构为财务部,该部同时具有结算中心的职能。财务部在公司董事长、财务总监和协管财务的总经理助理的领导下,负责办理公司与各独立核算单位之间以及各分公司之间的结算、资金调剂和资金管理工作。
第三条 存款管理:
各分公司的银行存款余额不得超过公司下达的存款限额,超过部分必须及时汇入公司。
第四条 关联交易项目涉及关联交易的,按照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执行。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少于500万元的交易项目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少于500 万元的交易项目,由董事长牵头经理层决定;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500 万元以上,不足5000 万的交易项目(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500 万元以上,不足5000 万元的交易项目(公司提供担保除外),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 除外)金额在5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的关联交易,由公司股东大会决定。
第五条 借款和担保的管理:
公司的银行借款由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对外担保:各分公司一律不得对外担保。公司对外担保,严格执行公司《担保管理办法》,由财务部审核、登记,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决定。公司对外担保,除控股子公司、互保单位外,对其他单位的担保必须提供反担保。
第六条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公司的对外投资:1000 万元及以下的,由董事会审议批准;1000万元以上的,由股东大会表决决定。资金支付由总经理核准,董事长签字批准后支付。
第七条 公司购建、出售资产审批权限:
公司董事长牵头经理层决定购买、出售资产金额不足公司资产总额10%的事项,决定金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净资产10%的固定资产投资事项;公司购买、出售资产的金额达到公司资产总额10%以上不足50%的事项、金额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净资产10%以上不足150%的主营业务固定资产投资事项、金额低于50%的非主营业务固定资产投资事项,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金额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净资产50%以上的主营业务固定资产投资事项、金额达到5%以上的非主营业务固定资产投资事项,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购买、出售资产的总额超过资产总额50%的,须经股东大会普通决议通过;公司购买、出售资产的总额达到资产总额50%的,须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
上述项目涉及款项的资金支付,单笔10 万元以下的,由财务总监和协管财务的总经理审批;单笔10 万元至500 万元的,由总经理或常务副总经理审批;单笔500 万元以上的,由董事长审批。
第八条 采购材料资金支付的审批权限:
公司对外采购支出,单笔100 万元以下的,由财务总监和协管财务的总经理签字支付;单笔100 万元—500 万元的,由总经理或常务副总经理签字支付;单笔500 万元以上的,由董事长签字支付。
第九条 拨付各分公司生产经营周转资金和各单项在建工程周转资金,由财务部审核,财务总监和协管财务的总经理签字拨付。
第十条 宣传广告费用资金支付:单笔5000 万元以下的,由财务总监和协管财务的总经理审批;单笔5000 万元—50 万元的,由总经理或常务副总经理审批;单笔50 万元以上的由董事长审批。
第十一条 差旅费用资金支付:单笔5000元以下的,由财务总监和协管财务的总经理审批;单笔5000 元以上的,由总经理或常务副总经理审批。
第十二条 对外捐赠、赞助:对外捐赠单笔总价值50 万元以下的,由董事长牵头经理层讨论决定;对外捐赠单笔总价值50 万元以上不足100 万元的,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对外捐赠单笔总价值100 万元以上的,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定。对
外捐赠、赞助的资金支付,单笔总价值50 万元以下的由总经理或常务副总经理审批;单笔总价值50万元以上的由董事长审批。
第十三条严禁公司借款给外单位或私人。公司员工因公的临时借款,由财务总监或协管财务的总经理审批。
第十四条 业务招待费资金支付:单笔5000元以下的由财务总监和协管财务的总经理审批;单笔5000 元以上的,由总经理或常务副总经理审批。
第十五条 福利费用的资金支付:单笔5000 元以内的,由财务总监和协管财务的总经理审批;单笔5 万元以上的,由总经理或常务副总经理审批。
第十六条 资产减值或损失处理:由财务部提交处理报告,金额在5 万元以内的,由财务总监和协管财务的总经理审批;5万元—30 万元的,由总经理或常务副总经理审批;30 万元—50 万元的,由董事长审批;50 万元以上的,按照公司《资产减值准备和损失处理的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公司生产经营其他费用的资金支付:单笔5000 元的由财务总监和协管财务的总经理审批;单笔5000元以上的由总经理或常务副总经理审批。第十八条 所属各分公司的财务开支审批权限:
1、固定资产处置非生产经营性资产,5000 元以下的,由分公司审批;5000 元以上的,由股份公司领导审批;生产经营性资产,2 万元以下的,由分公司审批;2 万元以上的,由股份公司领导审批;
2、对外捐赠、赞助:1000 元以下的由分公司审批;1000 元以上的报股份公司审批。
3、各分公司日常的生产经营费用支出严格执行公司下达的年度计划,由各分公司制定具体的资金支付审批管理规定,报公司备案。
第十九条 公司各项费用具体的报销程序由经办人签字,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对其真实性审核,财务部门进行合规合法性复核后,按本规定办理资金支付。第二十条 公司以前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2.人事审批权限管理办法 篇二
权限试点管理制度
为切实做好下放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权限试点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下放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权限试点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6‟502号,以下简称“国税函„2006‟502号文”)的要求,以及国家出口退(免)税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下放审批权限试点地区
根据国税函„2006‟502号文的要求,通过对全省各地区出口退(免)税管理现状的全面摸底和分析评估,省局决定选择以下地区进行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权限下放试点:生产企业审批权下放试点选择在佛山市全市五个区及江门市新会区;外贸企业审批权下放试点选择在佛山市顺德区及江门市新会区。
二、下放审批权限范围
审批权限下放后,原地级市国税局具有的出口退(免)税审批权限均赋予试点县(区)国税局,但按照总局有关规定须报省国税局审批的事项,仍应通过地市级国税局呈报省局。审批权限下放后,地市级国税机关仍要加强“免抵”调库的计划管理。
三、省、市、县(区)三级国税部门出口退(免)税管理职责
(一)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工作职责 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负责根据总局有关要求选择试点单位、制定试点方案,具体组织试点工作的开展,对试点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定期将试点情况和在试点中发现的问题向总局报告;负责贯彻落实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规定,对试点地区出口退(免)税进行业务指导、考核;在分配下达出口退(免)税计划时优先保证试点地区的需求;对试点地区出口退(免)税情况定期进行宏观监控分析,有计划地对重点出口企业进行退税评估分析、预警监控管理,发现异常情况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定期将试点情况和在试点中发现的问题向总局报告。
(二)试点地市级国税部门工作职责
审批权限下放后,试点市局退税部门要改变过去单纯“就单审单”的管理模式,进一步突出地市级退税部门出口退(免)税的管理职能。要将审批权限下放前直接从事出口退(免)税审核的人员转变为重点加强预警监控、评估分析及检查,并根据本市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地设立预警指标和数值,充分利用出口退(免)税的相关电子信息、金税工程信息以及海关提供的出口信息,对本市辖下试点县(区)的出口退(免)税进行预警分析。要加强出口退(免)税评估工作,建立出口退(免)税评估数据库,对新办纳税人新发生出口业务及纳税信用等级低的出口企业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应加大评估力度,对评估分析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需移交稽查部门查处的及时进行移交。对外贸企业应重点做好对出口增长率、换汇成本变动率、退税额变动 率、出口货物货源地、供货企业生产、经营及纳税情况、新增供货企业等方面的评估分析、预警监控工作。对生产企业应重点做好对出口增长率、退税额变动率、税负率、实际生产能力、出口商品范围、单价等方面的评估分析、预警监控工作。
试点市局应根据省局制定的试点方案研究制定本市贯彻落实办法,并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试点情况的调研上报。要加强对试点县(区)局出口退(免)税审核审批工作的监督检查,定期对县(区)局审批的出口退(免)税情况进行抽查,重点检查各项手续、签名是否齐全,发函、回函情况及疑点挑过的处理等方面是否符合总局和省局的有关规定,并建立情况通报制度,督促县(区)局做好出口退(免)税审核审批工作。
市局主管出口退(免)税的局领导要亲自挂帅,加强内部协调,调动各有关部门和试点县(区)的工作积极性,共同做好审批权限下放试点工作。
(三)试点县(区)级国税部门工作职责
1、建立健全出口退(免)税管理机构和各项制度,配备充足的管理人员;
2、严格贯彻执行进出口税收政策,认真贯彻落实试点方案;
3、按照《广东省国税系统税收征管岗责体系(试行)》、《广东省国税系统税收征管业务规程》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地实际设置工作岗位和业务流程,组织做好出口退(免)税审核审批工作,确保审核审批质量,防范骗税案件的发生;
4、根据市局制定的出口退(免)税评估办法开展评估分析工作,对异常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做好对纳税人的日常检查及配合上级部门开展出口退(免)税专项检查工作;
5、征、退税部门建立信息传递机制,共同做好征退税衔接工作;
6、做好对纳税人的出口退(免)税宣传及培训工作。试点县(区)级国税部门要建立健全与审批权限下放相适应的出口退(免)税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配备充足的管理人员,认真贯彻落实试点方案,组织做好出口退(免)税审核审批工作,确保审核审批质量,防范骗税案件的发生;试点县(区)级国税部门在做好人工审核和计算机审核的基础上,重点加强出口退(免)税评估分析、预警监控工作,根据市局设立的预警指标和出口退(免)税数据库,结合本县(区)审核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做好对出口企业的评估分析和预警监控工作,对本县(区)重点出口企业及新增出口企业、供货企业加大评估力度,对于审核审批及评估、分析中发现的异常情况及时进行调查核实。
征、退税部门相互配合,做好征、退税衔接工作,及时传递视同内销征税等相关信息,按各自职责做好对出口企业及供货企业的实地调查、检查工作。
县(区)局主管出口退(免)税的局领导要加强对出口退(免)税工作的组织领导,从人员配备、办公设备等方面对出口退(免)税工作提供保障,协调征、退税部门的衔接工作,并做好出口退(免)税审批工作,确保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权限下放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试点县(区)局出口退(免)税管理岗位职责 试点县(区)级国税部门应设置以下岗位:出口退(免)税受理岗、出口退(免)税认定管理岗、出口退(免)税初审岗、出口退(免)税复审岗、股(科)长岗、主管局长审批岗、税政岗、调查岗、计会统岗、信息管理岗、档案管理岗。
对于实行二级管理的县(区)局,出口退(免)税受理岗、出口退(免)税认定管理岗、出口退(免)税初审岗可设在征收分局;实行集中管理的县(区)局的上述岗位均设在县(区)局出口退(免)税管理机构。
试点地区可根据本部门实际情况实行一人多岗或一岗多人,但必须做到不同岗位间的相互监督制约。其中,初审岗与复审岗不得由同一人兼任,信息管理岗不得兼任初审岗、复审岗等工作。各岗位职责如下:。
1、主管局长审批岗
(1)负责对本县(区)出口退(免)税的组织领导工作;(2)负责对税源管理二股(科)审核通过的出口退(免)税进行审批。
2、税源管理二股(科)股(科)长岗
(1)负责组织全县(区)的出口退(免)税政策的贯彻、落实、监督工作;(2)负责按照有关出口退(免)税法律、法规组织出口退(免)税审核;
(3)负责将本县(区)审核通过的出口退(免)税申报报主管局长审批;
(4)负责组织全县(区)的防范骗税工作,对重大问题及时向上级领导机关反映;
(5)负责组织实施日常出口退(免)税检查及专项检查工作;(6)负责对本部门其他重要工作事项的监督、指导与决策;(7)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3、出口退(免)税受理岗
(1)负责接收本县(区)纳税人出口退(免)税认定、变更、注销申请,初步审核纳税人申报资料的完整性;
(2)负责接收本县(区)纳税人出口退(免)税预申报,将企业预申报的退税数据做计算机审核,并将预审结果反馈纳税人;
(3)负责接收本县(区)纳税人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式申报,并初步检查企业申报资料的完整性、装订是否符合要求;对符合规定的受理纳税人申报并出具受理回执,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并将资料退回纳税人;
(4)负责接收本县(区)纳税人办理各项出口货物退(免)税证明的申请,初步检查纳税人报送的表格是否符合要求,所附的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是否齐全,对符合规定的受理纳税人申 请并出具受理回执,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并将资料退回纳税人;
(5)负责受理需审批的政策性事项的申请;
(6)对受理的各种资料分类进行登记,并按规定移交其它岗位;
(7)负责将需发放或退回的表单等资料发放或退回给纳税人;
(8)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4、出口退(免)税认定管理岗
(1)负责办理本县(区)纳税人出口退(免)税认定手续,完成认定相关资料的审核报股(科)长审定后,将出口退(免)税认定资料中的有关内容录入出口退(免)税审核系统和征管软件中;
(2)负责办理本县(区)纳税人出口退(免)税认定变更手续,完成认定变更相关资料的审核报股(科)长审定后,在出口退(免)税审核系统和征管软件中进行相应的数据调整;
(3)负责办理本县(区)纳税人出口退(免)税认定注销手续,完成认定注销相关资料的审核报股(科)长审定后,在出口退(免)税审核系统中和征管软件中作“注销”处理;
(4)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5、出口退(免)税初审岗
(1)负责将本县(区)纳税人出口退(免)税正式申报的电 子数据读入出口退(免)税审核系统;
(2)审核本县(区)纳税人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报表种类、内容及印章是否齐全、准确;
(3)审核本县(区)纳税人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的电子数据和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是否一致;
(4)审核本县(区)纳税人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凭证的合法性、准确性、是否有效,与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明细内容是否一致;
(5)对审核无误的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及申请办理各项出口货物退(免)税证明资料和电子数据移交出口退(免)税复审岗,审核发现单证资料不齐、计算有误等需退回企业处理的退回出口退(免)税受理岗或基层税务分局,对有疑点的凭证交调查岗进一步落实;
(6)对审核中发现需做视同内销处理的,转交调查岗处理;(7)将需退回给纳税人的表单等资料转交出口退(免)税受理岗;
(8)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6、出口退(免)税复审岗
(1)负责对出口退(免)税初审岗提交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数据进行计算机审核;
8(2)对县(区)局直接受理企业申报和基层分局受理企业申报后完成初审上报县(区)局复审的出口退(免)税申报表进行复审,并对出口退(免)税凭证需重点审查的内容进行复审;
(3)对计算机审核中产生的疑点,打印出疑点表,对按规定可以进行人工挑过的,核实无误报经股(科)长审批后进行人工挑过,需交调查岗进一步核实的,交调查岗处理,对调查岗确认可以人工挑过的疑点,报经主管局长审批后进行人工挑过,对经调查岗调查核实有问题的,提出不予退税或再调查等初步处理意见交股(科)长审核后报主管局长审定;
(4)对纳税人申报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免)税专用)、出口收汇核销单、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等纸质凭证有疑问的,对纳税人申报出口货物的货源、纳税、供货企业经营状况等情况有疑问的,移交调查岗处理,经调查岗核实符合出口退(免)税规定的予以审核通过,对经调查岗调查核实有问题的,提出不予退税或再调查等初步处理意见转股(科)长审核后报主管局长审定;
(5)对审核中发现需做视同内销处理的,移交调查岗处理;(6)对申请办理各项出口货物退(免)税证明的纸质和电子资料进行复审,审核无误的开具证明,对审核中发现有问题的退回初审岗;
(7)将审核确认的电子数据、出口退(免)税资料及开具的出口货物退(免)税证明提交股(科)长审核;(8)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7、税政岗
(1)负责本县(区)进出口税收政策的贯彻、落实、监督工作,制定相关的贯彻文件及管理办法;
(2)负责本县(区)进出口税收政策的调研;(3)审核延期申报出口退(免)税申请;
(4)审核需由省局审批的政策性事项,并形成对市局的上报文件;
(5)负责对本县(区)税务系统内部及纳税人的出口退(免)税政策业务培训工作;(6)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8、调查岗
(1)负责对内部其它岗位及其他部门转来的各种疑点的核实处理工作;
(2)负责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的发函、登记、转函、回函,需要通过金税工程协查的,提交稽查部门发函;
(3)对审核中发现需做视同内销征税处理的,通知纳税人做纳税申报,并与征税部门做好相关衔接工作;
(4)负责对本县(区)退税部门出口退(免)税业务的政策执行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5)负责对本(县)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其他依法应终止出口退(免)税事项、注销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 或者违反国家有关政策法规被停止一定期限出口退(免)税权的纳税人的出口退(免)税清算审核工作,并形成清算报告上报文件;
(6)按总局及省局有关规定对本县(区)出口企业及供货出口企业进行实地调查;
(7)密切关注出口骗税新动向,对本县(区)的出口退(免)税业务进行综合分析评估,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免)税的违法行为;
(8)负责将调查中发现有涉嫌偷骗税的疑点移交稽查部门检查;
(9)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9、计会统岗
(1)负责本县(区)出口退(免)税各类统计报表的编制、汇总和报送;
(2)负责跟踪本县(区)出口退(免)税进度,预测出口退(免)税规模;
(3)对于需返纳入库的已退税款,负责办理税款返纳手续;(4)对出口退(免)税指标的使用与结余情况进行统计和分析;
(5)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10、信息管理岗
(1)负责本县(区)出口退(免)税申报系统的推广、升级、培训工作;
(2)负责本县(区)出口退(免)税审核系统客户端的培训、维护工作;
(3)负责将本县(区)新增、变更、注销外贸企业的认定数据上报市局;
(4)负责将本县(区)特准退(免)税企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明细上报市局;
(5)负责下载、核查本县(区)消费税专用税票电子信息疑点,将补录的消费税专用税票电子信息上传市局;
(6)负责将本县(区)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疑点、消费税专用税票审核疑点上报市局;
(7)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11、综合管理岗
(1)负责草拟本部门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信息报道,起草综合性文件;
(2)负责文件收发、传阅、保管、归档、立卷工作;(3)协助组织本部门人员的政治、业务学习等工作;
(4)做好本部门的内勤工作;(5)做好与其他部门的沟通协调工作(6)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12、档案管理岗
(1)做好出口退(免)税认定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保 存工作;
(2)做好出口退(免)税申报、审核、审批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保存工作;
(3)做好出口货物退(免)税相关证明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保存工作;
(4)做好出口退(免)税会统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保存工作;
(5)做好出口退(免)税文书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保存;
(6)做好出口退(免)税电子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存工作;
(7)按照《广东省国税系统出口退(免)税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做好其他出口退(免)税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存和使用工作;
3.人事审批权限管理办法 篇三
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备案和批准证书发放管理权限、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等有关问题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及部分授权企业等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设立限额以下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合同、章程)的备案、发证权限下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为切实做好有关落实工作,与现行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工作相衔接,现就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备案和批准证书发放管理权限、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等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授权,今后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或变更,应将企业批复文件(包括合同、章程等申报材料)向企业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由省级人民政府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今后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准的新设外商投资项目,合同、章程报企业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审批并颁发批准证书。对于本通知下发之前国务院有关部门已经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的变更、发证等,一律报企业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
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确定的由商务部审批的外商投资项目,须报商务部批准;法律、法规对批准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有专项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办。
二、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办理上述备案、发证,变更、换证时,对于新设、增资、减资项目,应按外商投资统计的有关规定进行外商投资统计,对于其他类型的备案、变更或换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得计入本地的外商投资统计。
三、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方便外商投资企业。对已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内容非实质性的修改,如外商投资企业名称变更、投资者名称变更、企业法定地址变更等事项,企业可持有关文件向原审批部门直接备案,并变更批准证书。
以上公告事项自二〇〇六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商务部
4.审批权限请示 篇四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新一轮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办事效率,改善投资环境,加快全市经济和社会事业持续、快速、协调发展的指示精神,我局根据新实施的《土地管理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就土地管理方面的有关审批事项再次作了调查研究,现提出简政放权意见如下:
一、授权县(市)行使市级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权限。《土地管理法》规定: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为此又设置了审批权限,即2公顷以下的具体建设项目用地,由县(市)人民政府批准;2公顷以上6公顷以下的,由市人民政府批准;6公顷以上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鉴于《土地管理法》已有规定,我局建议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的市级审批权限可以由市人民政府授权给县(市)人民政府,县(市)土地管理部门应在正式批准建设用地的10个工作日内,将具体建设项目用地档案报市土管局备案。超过市级审批权限的,由县(市)报市审核后报省审批。
二、授权县(市)行使临时用地审批权限。《土地管理法》规定: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探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临时使用土地2公顷以上,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我局认为在法律规定的临时用地范畴内的市级临时用地审批权限,可以由市土地管理局授权给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但应当报市土地管理局备案。临时用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不得建永久性建筑,期满后应退还土地并恢复土地原状。
三、授权县(市)行使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的用地管理。以不破坏耕作层为前提,该项管理工作授权县(市)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市土管局对此类用地主要在监督检查方面进一步加大力度。
以上请示如无不当,请批转执行。
市土地管理局
二OXX年八月十四日
5.合同审批权限与签订规定 篇五
1.1 本规定不适用于:用地合作或转让协议、主力店合作协议、主力店租赁协议、商铺销售合同或协议及物业管理协议,这些协议须按特定的程序申报。
1.2 除上述1.1条之外的主要涉及工程、设计、监理、采购、广告等所有经济合同均按本规定执行。合同审批程序
2.1 管理公司合同应按以下所列顺序,依次逐级审批:
a)经办人员签字
b)经办部门经理审批
c)律师审阅
d)财务总监会签
e)主管副总经理审批
f)总经理批准
2.2 项目所在公司合同应以下列顺序,依次逐级审批:
a)经办人员签字
b)经办部门经理审批
c)项目公司总经理审批
d)总公司主管部门审批
e)律师审阅
f)财务总监会签
g)总公司主管副总经理审批
h)总经理批准
2.3 合同审批原则上应按顺序依次作业,特殊情况下经所属公司总经理或主管副总同意,各级审批人可并行同步作业,或由总经理(主管副总)召集会议审批。
2.4 审批“签字组合”
2.4.1 每一项经济合同的签订,须按“审批程序”的规定,完成“签字组合”。1
2.4.2 “签字组合”是指各部门经济合同的签订时应根据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在“经济合同审批表”上完成必要的审批签名(参见《合同文件审批汇签表》)。
2.4.3 签字责任人外出时,应随时与公司保持传真联络,及时传真完成签字审批。
2.4.4 负责“合同印章”的管理员和负责公司“公章”的管理员,只给完成了“签字组合的经济合同加盖经济合同印章或公章,对于未完成“经济合同审批表”的合同,印章管理员拒绝给予盖章。未经审核或未加盖经济合同印章的合同,财务部门拒绝执行。完成签字组合的《合同文件审批汇签表》,应由档案管理部门妥善保管,并及时将备份递交财务部用于复核。合同审批权限
3.1 管理公司审批权限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
3.2 项目公司审批权限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由项目公司按相关规定审批,报总部备案。
3.3 需要上报集团总部审批的合同,应首先经集团财务部审核、集团财务总监审批,再由集团财务部上报各分管的集团副总裁以上领导批准。
3.4 各部门签订合同时应保证合同内容的完整性,严禁拆分合同。合同审查责任
4.1 经办部门将协商完毕的经济合同按“审核程序”上交各相关部门进行“签字组合”时,各级审批人员有责任就其职能范围对合同进行审查,以保证合同的主要条款、内容、合同的合法性、严密性、可行性。
a)是否按公司管理规定招标确定。如未通过招标,应有充分理由并经相关部门
或领导批准;
b)经济合同是否符合公司目标管理的总体框架,涉及的合同价款是否确定,是
否在预算目标的总额范围之内;
c)审核对方单位(法人)的资格是否真实、合法,合同项目是否在营业执照范
围内,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地址是否记录清楚准确;
d)经济合同的标的是否明确;
e)经济合同中的数量、质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和公司的要求;
f)经济合同的价款或者报酬以及支付方式是否确定和准确;
g)经济合同的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是否确定;
h)经济合同的违约责任是否明确;
i)经济合同中是否有发生争议的解决方法。
4.2 对工程类合同还必须进行以下事项的审查:
a)签订50万(含)以上金额的合同时,应与对方签订《廉洁合作协议》,作为
合同的补充协议;
b)是否有保修条款;
c)支付方式、结算和付款条件是否有利于本公司;
d)计价依据是否完备:施工合同应将施工图、预算书作为合同的组成附属部分; e)合同附属文件是否齐全,一般包括: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答疑文件等。5 合同签订
5.1 责任部门
为了使公司各部门和各下属公司在签订经济合同前能充分顾及公司的合法经济利益,从源头上控制项目的综合开发成本和提高经济效益,尽量避免在执行合同时才发现无法挽回的经济损失,特将签订经济合同的责任部门明确如下:
a)与土地开发直接关联的土地开发权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拆迁协议等由发
展部负责;
b)规划设计直接关联的规划设计合同由规划部负责;
c)与自有物业出租直接关联的联合发展协议、房屋租赁协议由商务部负责; d)与房地产开发直接关联的建筑工程合同、建筑安装合同、装饰装修合同、建
筑材料和装修材料的采购合同、配套设备的采购合同、园林观光环境合同、能源供应合同等由项目部负责;
e)与商铺销售直接关联的广告合同、印刷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以租带售租
赁合同等由营销中心负责;
f)其它未列明经济合同的签订由相应联络合作方的部门负责。
签订银行贷款合同、担保合同、抵押合同、股权转让合同、技术转让合同、对 外投资合同、合资合作合同和赠予合同,必须经华瑞集团董事长、财务总监授权。
5.2 有权签订经济合同的人员
a)集团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b)商业开发管理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c)各地项目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5.3 授权代理人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必须有上述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在其授权范围内行使对外签约权,签约人必须对公司的合法权益负责。
5.4 未经华瑞集团董事长、财务总监书面授权,管理公司及其所属项目公司不能对外签订下列合同:
a)银行贷款合同
b)担保合同
c)抵押合同
d)股权转让合同
e)技术转让合同
f)对外投资合同
g)合资合作合同
h)赠与合同
i)其他未授权合同
5.5 经济合同签订前,必须认真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情况,包括对方单位的(法人)资格、经营范围、履约能力以及代理权限等情况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做到既考虑本公司的利益,又考虑对方的现实条件和实际的履约能力,防止上当受骗,防止签订无效的经济合同。
5.6 签订合同之前,公司各相关部门草拟合同设计到复杂事项,应该邀请公司法律顾问一起参加经济合同的谈判工作。
5.7 签约人员在谈判和签约时,应力争合同履行地为公司项目所在地,否则应有充分合理的理由并经批准。
5.8 在签订经济合同中,由于个人假公济私、工作失职等原因,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6.各类资金审批权限一览表 篇六
说
明:
7.人事审批权限管理办法 篇七
1.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核批准的
国内生产药品的补充申请
申请人→省局(审核)→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进口药品的补充申请
申请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
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补充申请事项 1.持有新药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申请该药品的批准文号。2.使用药品商品名称。
3.增加中药的功能主治或者化学药品、生物制品国内已有批准的适应症。4.变更服用剂量或者适用人群范围。5.变更药品规格。
6.变更药品处方中已有药用要求的辅料。7.改变影响药品质量的生产工艺。8.修改药品注册标准。
9.替代或减去国家食品药品标准处方中的毒性药材或处于濒危状态的药材。10.变更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或者容器。11.申请药品组合包装。12.新药的技术转让。
13.药品试行标准转为正式标准。
14.改变进口药品注册证的登记项目,如药品名称、制药厂商名称、注册地址、药品有效期、包装规格等。15.改变进口药品的产地。16.改变进口药品的国外包装厂。17.进口药品在中国国内分包装。18.改变进口药品制剂所用原料药的产地。2.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的
国内生产药品改变包装规格、变更企业名称、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要求修改说明书等的补充申请。
申请人→省局(审核)→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的补充申请事项 19.改变国内药品生产企业名称。
20.国内药品生产企业内部改变药品生产场地。21.根据国家食品药品标准或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要求修改药品说明书。22.补充完善药品说明书安全性内容。23.按规定变更药品包装标签。24.变更国内生产药品的包装规格。25.改变国内生产药品的有效期。26.改变国内生产药品制剂的原料药产地。27.变更药品外观"但不改变药品标准的。28.改变进口药品注册代理机构。法规依据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一百三十条 申请人应当填写《药品补充申请表》,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有关资料和说明。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认为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出具药品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认为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出具药品注册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提出进口药品的补充申请时,申请人应当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送有关资料和说明,提交生产国家或者地区药品管理机构批准变更的文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认为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出具药品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认为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出具药品注册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一百三十二条 改变企业名称、按规定变更药品包装标签、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要求修改说明书等的补充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并审批,认为符合规定的,发给《药品补充申请批件》,并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认为不符合规定的,发给《审批意见通知件》,并说明理由。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修改药品注册标准、变更辅料、中药增加功能主治等的补充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并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同时通知申请人。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进口药品的补充申请,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其中根据国家食品药品标准或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要求修改说明书、补充完善说明书的安全性内容、按规定变更药品包装标签或者药品外观、改变注册代理机构的补充申请,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后20日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申请人可以执行相应的补充申请事项。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一百三十五条 对改变药品生产场地、持有新药证书申请药品批准文号等的补充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试制现场进行核查#抽取检验用样品,并通知药品检验所进行样品检验。
修改药品注册标准的补充申请,药品检验所在必要时应当进行标准复核。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药品补充申请进行的审查,必要时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资料。认为符合规定的,发给《药品补充申请批件》;认为不符合规定的,发给《审批意见通知件》,并说明理由。
需要换发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原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予以注销;需要增发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原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继续有效。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一百三十七条 药品补充申请批准证明文件的有效期与原批准证明文件相同,有效期满应当一并申请再注册。
作者:
3.药品补充申请受理后的审批时限
发布时间:2008-9-25 11:04:11 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
审批 20日
技术审评 40日
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国内生产的药品: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 30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20日
法规依据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一百八十三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药品注册申请中的技术审评时限,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新药临床试验:120日内完成;符合本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品种:100日内完成;
(二)新药生产:120日内完成;符合本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品种:100日内完成;
(三)已有国家标准药品的申请:80日内完成;
(四)需要进行技术审评的补充申请:40日内完成。进口药品注册申请的技术审评时限参照本条执行。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一百八十八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完成技术审评后20日内完成审批;须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药品补充申请,应当在20日内完成审批。
20日内不能完成审批的,经主管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日;时限延长超过10日的,须报国务院批准。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省、自治区、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申请受理后5日内开始组织相关作,并在30日内完成现场核查、抽取样品、通知药品检验所进行注册检验、将审查意见和核查报告连同申请人的申报资料一并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工作,同时将审查意见通知申请人。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进口药品的补充申请,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其中根据国家食品药品标准或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要求修改说明书、补充完善说明书的安全性内容、按规定变更药品包装标签或者药品外观、改变注册代理机构的补充申请,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后20日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申请人可以执行相应的补充申请事项。4.药品补充申请的申报与审批
审批时限应将原来的药审中心的60日现改为40日,国家局审批的40日现改为20日,批准补充申请内容原75/135改为55/95日,国家药监局受理改为国家药监局接收资料受理。药品补充申请申报审批流程图(略)作者:
5.药品试行标准转正的申报与审批
法规依据
发布时间:2008-9-25 11:27:02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生产试行标准的药品,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在试行期届满前3个月,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转正
请,填写《药品补充申请表》,报送该药品在标准试行期内的质量考核资料及对试行标准的修订意见。
修改药品注册标准的补充申请获得批准后,原药品标准尚在试行期内的,申请人应当在原药品标准试行期届满前3个月提出转正申请。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一百六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药品试行标准转正申请后10日内完成审查,将审查意见和有关资料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一百六十七条 试行标准期满未按照规定提出转正申请的,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撤销该试行标准和依据该试行标准生产的药品的批准文号。办理试行标准转正申请期间,药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试行标准组织生产。药品试行标准转正的申报与审批流程图(略)6.药品补充申请的审批结论
《药品补充申请批件》: 换发的:注销原药品批准证明文件
增发的:与原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具有同样的有效期,有效期满一并申请再注册
作者:
8.人事审批权限管理办法 篇八
为了加强资金计划管理和监督,规范资金支付审批程序,明确审
批权限,有效控制公司成本及资金风险,保障各项经营活动高效有序
地进行,特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 公司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分年度预算和月度预算。
以上预算由各部门提出书面预算表,财务部门负责协调汇总并上
报总经理。
资金计划具体审批程序1.年度财务资金预算由总经理向董事会
汇报,董事长批准后,再做分解月度预算。
2.各部门根据年度资金预算和月度工作计划,每月月底前编制月度资
金使用计划表。月度资金使用计划表由各部门分管领导核准,财务负
责人、总经理逐级审核签字后,交到财务部门执行。批准后的月度资
金预算是各部门下月资金使用的准则,必须严格遵守。
3.月度资金预算外费用支出,由使用部门申请,财务负责人、总经理
逐级审核签字后支付。
二.公司对资金的支付实行分级授权批准制度
无论是预算内还是预算外,资金在使用时,都要严格审核支付程
序。用款人在报销时,首先要填写报销单并签名,各部门负责人审查
签字,分管领导核准,财务负责人审核,管理层在授权范围内审批,最后出纳付款。
资金支付分经营性支付和非经营性支付
9.人事的权限和职责 篇九
工作权限:
1、有对于公司人力资源发展步骤的建议权;
2、有对公司各项管理规定的修改、完善的建议权;
3、有对公司员工的录用与辞退、奖惩、调配、发展规划的建议权;
5、有对公司员工工作监督、检查权,对员工工作业绩的考核评估权;
6、有对中层管理人监督与记录权和奖惩建议权;
7、有组织安排召开会议和企业文化活动开展计划的建议权;
8、有严格执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义务;
9、有严格执行总经理或其他上级工作指令的义务; 主要职责:
1、坚决服从总经理的统一指挥,认真执行总经理或其他上级领导下达的工作指令;
2、严格执行公司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3、负责员工的录用、入职培训、签订劳动合同、解聘等一系列事项;
4、负责对员工进行心理沟通和思想教育,及时开导并帮助解决员工的各种心理问题、工作问题及生活问题;
5、负责员工考勤、奖惩、请假、调动等管理工作;
6、负责对公司各劳动岗位劳动力流动安排作出合理分析,确保工作岗位的合理性和准确性,杜绝劳动力的浪费;
7、负责监督公司各项制度的正常运行,并协助各部门班组解决各种问题;
8、负责并落实公司各劳动岗位的与绩效考核工作;
9、负责做好公司各劳动岗位员工劳动纪律管理工作、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公司劳动纪律执行情况。
10.人事审批权限管理办法 篇十
一、项目用地预审审批
(一)申报材料
1、用地单位向县级国土部门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
2、建设项目立项批文(项目建议书)
3、地灾评估报告及矿产压覆报告
4、城建规划部门核准的红线图及《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5、林业部门审核项目涉及林业用地的报告
6、项目所涉及地区的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7、项目征地协议(用地单位与当地村组签订的预征协议)
8、建设项目拟选址地点、用地方案、用地规模、用地类型、占用耕地及耕地补偿等情况说明材料
9、县级国土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超出县级预审权限的,由县级国土部门逐级上报)
(二)审核程序及办理时限
1、递交申请
2、实地踏勘
3、审查材料
4、办理时限(县内预审5个工作日、市级预审20个工作日,省级预审30个工作日)
二、项目先行用地审批
(一)审批机关国土资源部
(二)申报材料
1、省国土资源厅报部申请项目先行用地的请示文件
2、部批的项目用地预审文件
3、项目工可批复文件
4、项目初步设计批复文件
5、项目先行用地范围勘测定界报告
6、项目先行用地位置示意图
(三)审核程序及办理时限
1、用地单位向县级国土部门提交项目先行用地申请报告
2、县、市国土部门向省国厅上报先行用地请示文件
3、省厅向部报送项目先行用地请示文件
4、随文提交申报材料送部窗口审核
5、部有关司局会签审核及批复
6、办理的时限为15个工作日
三、项目永久用地审批
(一)申报材料
1、建设单位的用地申请报告
2、项目立项、工可、初设批复文件
3、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纸许可证
4、林地使用审核同意书
5、项目临时用地复垦方案批复文件
6、报批组卷有关材料(建设用地申请表、建设用地 “一书四方案”、土地用途转用规划许可审批表、勘测定界有关图件)
(二)审核程序及办理时限
1、递交用地申请
2、提交有关部门的前置批文及报批组卷资料
3、报批材料审查
4、派员现场勘察
5、组织用地会审
6、签订征地有关协议
7、缴纳有关税费
8、各级国土部门审查会签
9、政府审核批准
10、办结时限(资料齐全、税费激清后,3个工作日之内上报)
(三)项目审批权限
国家发改委审批的项目或永久用地超过75公顷的项目建设用地由国土资源部报国务院审批;其余项目建设用地由省国土资源厅报省政府审批。
四、项目临时用地审批
(一)申报材料
1、用地申请
2、项目临时用地选址确认单
3、县级国土、林业、农业、水利及县镇、村组对项目临时用地选址的审核意见
4、项目临时用地勘测定界报告
5、项目临时用地复垦方案审批文件
6、项目临时用地复垦专项经费储存三方协议及存款凭证
7、项目征地协议及付款凭证
(二)审核程序及办理时限
1、递交用地申请
2、报送申报材料
3、市级国土部门窗口审核
4、市级国土部门有关科室会签及审批
5、临时用地涉及基本农田的项目由省国土资源厅审核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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