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街道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通知

2024-10-03

关于加强街道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通知(精选15篇)

1.关于加强街道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通知 篇一

街道

关于进一步加强春节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社区居委会:

目前,新春佳节已临近,为保证春节期间社会面火灾形式平稳,避免发生小火亡人火灾事故,在此对各社区春节期间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提出三点要求:

一、关注关爱群体的消防安全。

希望各社区加强节前对关爱群体家庭的走访。在送去节日问候与祝福的同时,向关爱群体家庭宣讲火灾防控常识,并对关爱群体家庭的消防安全隐患进行细致排查。一是叮嘱其及时更换老化电线,不用劣质电器和电褥子,养成良好的安全用电用火习惯;二是帮助关爱群体及时清理家中和阳台窗户外及家庭周边可燃物;三是叮嘱家中不能存放烟花炮竹及易燃易爆危险品,如存在问题妥善处理;四是叮嘱平时动火做饭时燃气的正确使用,防止用火不慎导致火灾发生。五是检查家庭报警器是否完好有效,劝导关爱群体在春节期间使用家庭报警器材,使其能够在危急时刻发挥作用。

二、进一步深入开展可燃物清理工作。

各社区要进一步深入开展可燃物清理工作,明确可燃物清理工作职责,定岗定人,切实落实清理和巡逻看护力量;要积极督促物业管理单位组织群众自觉清理可燃物、易燃物、堆积物,推动社区和单位内的可燃物得到全面、彻底清理;春节前夕,各社区要组成专项检查组,对辖区可燃物清理情况进行督察、检查,

2.关于加强街道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通知 篇二

一、生物质发电项目主要为农林生物质直接燃烧和气化发电、生活垃圾 (含污泥) 焚烧发电和垃圾填埋气发电及沼气发电项目。

二、城市生活垃圾 (含污泥) 发电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垃圾焚烧炉建设及其运行符合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或规范;使用的垃圾数量及品质必须有保证。

现阶段, 采用流化床焚烧炉处理生活垃圾作为生物质发电项目申报的, 其掺烧常规燃料质量应控制在入炉总质量的20%以下。其他新建的生物质发电项目原则上不得掺烧常规燃料。国家鼓励对常规火电项目进行掺烧生物质的技术改造, 当生物质掺烧量按照质量换算低于80%时, 应按照常规火电项目进行管理。

三、建设生物质发电项目应充分结合当地特点和优势, 合理规划和布局, 防止盲目布点。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建设, 要以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及环境卫生专项规划 (或城市生活垃圾集中处置规划等) 为基础, 确定合理的布局及建设规模;秸秆发电项目原则上应布置在农作物相对集中地区, 要充分考虑秸秆产量和合理的运输范围;林木生物质发电项目原则上布置在重点林区;垃圾填埋气发电项目厂址应与垃圾填埋场统筹规划;沼气发电项目要与大型畜禽养殖场、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工程、工业企业的废水处理工程配套建设。在采暖地区县级城镇周围建设的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 应尽量结合城镇集中供热, 建设生物质热电联产工程。

四、生物质发电项目必须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除生活垃圾填埋气发电及沼气发电项目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外, 其他生物质发电项目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生物质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表) 报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审批部门应在审批后三个月内, 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五、在生物质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审批工作中, 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 切实做好生物质发电项目的选址和论证工作。一般不得在城市建成区新建生物质发电项目。

(二) 做好污染预防、厂址周边环境保护和规划控制工作, 应根据污染物排放情况, 明确合理的防护距离要求, 防止对周围环境敏感保护目标的不利影响。

(三) 结合现状, 明确措施, 确保污染物排放符合标准。引进国外设备的, 污染物排放限值应不低于引进国同类设备的排放限值。

(四) 采用农林生物质、生活垃圾等作为原燃料的生物质发电项目, 在环境影响评价中必须考虑原燃料收集、运输、贮存环节的环境影响。

(五) 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工作, 在环境影响评价中必须考虑风险事故情况下的环境影响, 督促企业落实风险防范应急预案, 杜绝污染事故发生。

3.关于进一步加强离退休工作的通知 篇三

各分公司、省黄页分公司、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对离退休工作的领导,完善离退休工作体系,规范离退休工作行为,促进离退休工作发展,根据省公司党组解放思想、创新务实的工作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电信离退休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领导,达到四项要求

1、领导高度重视。各单位党政领导要进一步加强对离退休工作的领导,认真贯彻中央、省委、集团公司和省公司关于离退休工作的一系列政策,把老同志的待遇落到实处。要切实把离退休工作纳入工作议程,定期研究离退休工作。要明确分管领导和工作责任,建立在职领导联系同级离退休老同志、向老同志通报企业发展和重要工作的制度。要关心离退休人员两项待遇的落实,关心离退休工作人员的工作和生活,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省公司离退休人员管理部要不定期地检查各单位的离退休工作,查阅工作记录,进行询问调查,并将检查情况向省公司领导汇报。

2、组织基本统一。由于没有统一的规定,全省电信各单位离退休管理部门不够规范,给工作的有序开展带来一定的影响。考虑到离退休工作的实际,为了更好地执行离退休政策,进一步做好离退休工作,决定在全省电信各单位(除单设专职工作机构的单位外)由人力资源部作为离退休工作部门,统一管理离退休人员和内退人员。省公司离退休人员管理部在宏观上管理,在具体的工作中进行指导。

3、人员相对专业。离退休工作是一项政策性、服务性都很强的工作。随着时间的推移,老同志高龄、高发病期已经到来,服务任务极为艰巨。截至2005年7月,全省电信(含实业)共有离退休人员和内退员工8607人,其中:离休干部105人;退休干部1208人;退休工人5065人;内退员工2229人。

面对着如此庞大的离退休(含内退,下同)人员群体,经研究,除南昌分公司继续保留专职机构外,在赣州、九江、宜春、吉安、上饶、抚州市分公司专设1名专职工作人员,其它设区市级分公司、省公司直属单位和县(市)分公司配备1名以离退休工作为主的兼职工作人员。专、兼职工作人员应热爱离退休工作,对老同志有感情,服务主动,态度和蔼,耐心细致,热情诚恳,年富力强,身体健康,有一定的组织开展工作和活动的能力,基本熟悉和掌握党的离退休工作政策和内退规定,善于做好离退休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能够正确地反映离退休人员的意见和建议,为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之间搭起沟通和理解的桥梁。在各单位完成配备人员的任务后,及时报省公司离退休人员管理部,省公司将举办培训班进行工作和业务培训。

4、经费确保落实。要确保离休干部每人每年500元、退休局级每人每年800元的管理活动经费,和省公司(江西电信离退[2002]197号)文件确定的退休人员管理活动经费的落实(标准为:退休处级每人每年400元、退休科以下干部每人每年300元、退休工人每人每年200元,内退员工以内退前身份按以上标准执行)。在以上经费的基础上,设区市级分公司(含所辖县、市)离退休人员在1000人以上的单位按20000元、500人至999人的单位按15000元、499人以下的单位按10000元制定经费预算,用于离退休党支部、老科协、关工委和老年体协等老年组织的活动。经费由离退休管理部门统筹安排,控制使用,不得发给个人。

二、坚持从优原则,创新工作思路

5、各单位要把做好离退休工作同建设和谐平安企业紧密结合起来,活化老同志的具体工作,保持老同志队伍的稳定,促进企业的全面发展。要关心离退休党组织和其它老年组织的建设,充分发挥他们在老年群体中的重要作用。要与时俱进地搞好老同志活动室的建设,就地、就近、小型、多样地组织和开展好有益于老同志身心健康的各项活动。

6、对于明确规定的离退休人员的待遇,各单位要坚决地、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在有不同标准的政策时,要坚持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对于文件未规定、但也未禁止的待遇,有条件的要从宽掌握执行;对于老同志有要求,而文件明文规定不能做、或现有条件不够成熟的,要做好老同志的解释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

7、各单位要加强与老同志的情感交流,密切与老同志的联系。在涉及老同志利益、活动场所等问题做出变动前,应听取和尊重老同志的意见,并做好解释工作。要相信和依靠老同志,调动老同志的积极性,发挥他们在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等方面的作用,营造良好的离退休工作氛围。

三、增强服务意识,注重求真务实

8、要明确服务的范围。省公司要重新拟订离退休工作条例,各单位要制订工作细则,对老同志实行标准化服务。要认真做好离退休工作计划,妥善制订活动的时间安排,使老同志包括刚退休的同志能够明白享受的待遇,每年活动的安排以及离退休工作人员的联系电话等事项。

9、要服务好担任过领导职务的老同志。各单位要定期组织老领导看文件、听报告,经常组织走访慰问,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对老领导的活动要精心组织、妥善安排、确保安全。在本人申请、身体许可(75周岁以下,体检未发现心、脑血管、肢体等影响外出的疾病)、家属同意、组织批准的情况下,原则上,省公司老领导每年组织一次、设区市分公司老领导每3年组织一次、县(市)分公司老领导每5年组织一次出省参观考察。考察费用列入年度预算。

10、要关心离退休人员的生活,加强对离退休工作的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和了解老同志思想、生活、家庭等变化情况,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为老同志多办实事。各单位对生活确有特殊困难的离退休人员和已故老同志的遗属,要采取特殊的方法给予帮扶。

尊老敬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关心和照顾好为江西电信辛勤工作几十年的离退休老同志,让他们愉快地安度晚年,是全省电信各单位的共同责任。省公司要求各级领导和全体员工,常怀尊老之心,恪守敬老之责,善谋利老之策,多办助老之事,认真做好离退休工作,把党的温暖和组织的关怀送到老同志的心坎上。

江西省电信有限公司

4.关于加强卫生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篇四

卫生档案是卫生部门业务工作、科研成果和科学管理的真实记录和客观反映,是开展各项卫生工作的重要凭证,对做好卫生行政、医疗服务、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科研等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价值,关于加强卫生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做好卫生档案管理工作不仅是卫生部门自身改革发展的必然要求,同时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需要。特别是在全面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工作中,做好卫生档案管理工作对提高卫生部门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为加强我县卫生档案工作,进一步规范卫生档案管理,实现卫生档案的有效利用,更好地为卫生事业服务,提出以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加强对卫生档案工作的领导、监督和指导

各卫生医疗单位档案工作要在县卫生局和县档案局的监督和指导下进行,认真贯彻执行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加强对本单位卫生档案工作的领导、监督和指导,把档案工作列入本单位整体工作计划与工作安排中,使档案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步进行、协调发展。同时,继续开展档案工作目标管理活动,推进卫生医疗单位档案管理规范化建设,促进档案工作水平不断提高。

二、夯实卫生档案业务建设基础

各卫生医疗单位要根据国家档案局8号令的要求,制定本单位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报县卫生局审批,经审批同意后,送县档案局备案,工作汇报《关于加强卫生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要加大档案收集力度,做好文书档案、卫生专业档案、科技档案、会计档案、人事档案以及知识产权档案等的收集工作,将各种门类和载体档案纳入工作标准和管理要求,进行规范整理,进一步整合卫生档案信息资源,实现档案信息资源集中统一管理。要加强卫生档案基础设施建设,配备符合档案保管要求的库房及必要的设施设备,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防火、防盗、防潮等“八防”工作,确保卫生档案的安全保管。

三、提高卫生档案服务水平

各卫生医疗单位要树立服务意识,围绕中心工作,积极开发卫生档案信息,主动开展服务。档案信息化建设要与本单位的信息化建设同步发展,积极建设数字档案室,进一步提高卫生档案信息化建设水平。按照国家有关电子文件归档及管理规范、纸质档案数字化技术规范等标准,做好原有纸质档案和其他类型载体档案的数字化工作,做好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工作,确保电子档案准确、真实、有效。同时,建立统一的卫生系统档案电子数据库,实现更大范围的档案信息资源共享,进一步拓展卫生档案服务功能,积极主动为卫生事业发展提供有效服务。

四、加强卫生档案干部队伍建设

档案人员是做好卫生档案工作的重要保证,各卫生医疗单位要进一步健全档案工作机构,充实档案工作人员,切实加强卫生档案工作力量。从事档案工作人员要持证上岗,掌握档案工作基本业务技能,要对档案人员进行档案工作继续教育培训,促进人才队伍培养,以适应新形势下卫生档案工作的实际需求。要关心卫生档案人员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充分调动他们工作积极性。

附件:《关于印发卫生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绍兴县卫生局

绍兴县档案局

5.关于加强办公室卫生管理的通知 篇五

各科室、部门:

为了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和各科室办公场所的卫生管理与建设,营造和谐、文明、卫生的工作氛围,树立新时期良好的服务形象。经研究决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现制订“办公室卫生标准及管理制度”印发至各办公室,望全体职工严格执行;

2、请各科室、部门负责人具体落实,单位将对各办公室卫生进行不定期检查,检查结果将运用到绩效考核和岗位设置中;

3、建议各办公室制定一份卫生轮值日表,积极做好各自卫生值日工作。

附:《办公室卫生标准及管理制度》

党政综合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办公室卫生标准及管理制度

一、办公室卫生标准

(1)办公室地面干净、整洁、无尘土、杂物、烟蒂、无卫生死角;

(2)办公桌上、文件柜中的文件资料放置整齐,无杂物堆积;

(3)门窗、玻璃、灯具、电话、电脑、复印机无尘污物,无蜘蛛网;

(4)室内电话线、网线和电线走线清晰,布局合理;(4)沙发、茶几、清洁工具等物品摆放有序、干净整洁;(5)纸篓、烟缸等盛有污秽设施要勤倒、勤整理;(6)实行垃圾袋装化、墙壁张贴要规范;(7)办公桌无人时,椅子要放入办公桌桌面下;

二、卫生管理制度

(1)每个办公室须建立健全卫生值日制度,设立卫生负责人,责任落实到人,工作日内负责办公室当天卫生保洁和垃圾清理。下班离开办公室,负责切断电源,关好门窗,做好安全工作;

(2)坚持工作日每天上午上班前5分钟清扫卫生,大扫除时间为每周五下午下班前1小时;

(3)公众场合文明吸烟,注意影响,不乱扔烟头,烟灰缸摆放合理;

(4)办公室内不允许嬉闹、体育运动,保持办公室办公气氛;

(5)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办公室门口及窗外不乱扔纸屑、倾倒剩茶和吐痰;

6.关于加强街道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通知 篇六

北京市海淀区卫生局文件
海卫发字〔2010〕123 号

关于转发《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加强手足口病 关于转发《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加强手足口病 加强手足口 防控工作的通知》 防控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有关医疗卫生机构: 现将《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加强手足口病防控工作的通知》 转发给你处,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加强手足口病防控工作的通知

二〇一〇年六月三十日

主题词:卫生

手足口病∆

防控∆

通知 2010 年 6 月 30 日印发

北京市海淀区卫生局办公室


7.关于加强街道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通知 篇七

一、深刻认识淘汰落后产能的重要意义

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的重大举措, 是加快节能减排、积极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迫切需要, 是走中国特色新型工业化道路、实现工业由大变强的必然要求。近年来, 随着加快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抑制重复建设、促进节能减排政策措施的实施, 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在部分领域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 由于长期积累的结构性矛盾比较突出, 落后产能退出的政策措施不够完善, 激励和约束作用不够强, 部分地区对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认识存在偏差、责任不够落实, 当前我国一些行业落后产能比重大的问题仍然比较严重, 已经成为提高工业整体水平、落实应对气候变化举措、完成节能减排任务、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严重制约。必须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 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 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及必要的行政手段, 进一步建立健全淘汰落后产能的长效机制, 确保按期实现淘汰落后产能的各项目标。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把淘汰落后产能作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影响, 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 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 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 抓住关键环节, 突破重点难点, 加快淘汰落后产能, 大力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

二、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 总体要求。

1. 发挥市场作用。

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 调整和理顺资源性产品价格形成机制, 强化税收杠杆调节, 努力营造有利于落后产能退出的市场环境。

2. 坚持依法行政。

充分发挥法律法规的约束作用和技术标准的门槛作用, 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节约能源、清洁生产、安全生产、产品质量、职业健康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依法淘汰落后产能。

3. 落实目标责任。

分解淘汰落后产能的目标任务, 明确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的责任, 加强指导、督促和检查, 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4. 优化政策环境。

强化政策约束和政策激励, 统筹淘汰落后产能与产业升级、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关系, 建立健全促进落后产能退出的政策体系。

5. 加强协调配合。

建立主管部门牵头, 相关部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联合行动的工作机制, 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 形成工作合力。

(二) 目标任务。

以电力、煤炭、钢铁、水泥、有色金属、焦炭、造纸、制革、印染等行业为重点, 按照《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 (国发[2005]40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发[2007]15号) 、《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发[2009]38号)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以及国务院制订的钢铁、有色金属、轻工、纺织等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等文件规定的淘汰落后产能的范围和要求, 按期淘汰落后产能。各地区可根据当地产业发展实际, 制定范围更宽、标准更高的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

近期重点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的具体目标任务是:

电力行业: (略)

焦炭行业: (略)

铁合金行业: (略)

电石行业: (略)

钢铁行业: (略)

建材行业:2012年底前, 淘汰窑径3.0米以下水泥机械化立窑生产线、窑径2.5米以下水泥干法中空窑 (生产高铝水泥的除外) 、水泥湿法窑生产线 (主要用于处理污泥、电石渣等的除外) 、直径3.0米以下的水泥磨机 (生产特种水泥的除外) 以及水泥土 (蛋) 窑、普通立窑等落后水泥产能;淘汰平拉工艺平板玻璃生产线 (含格法) 等落后平板玻璃产能。

轻工业: (略)

纺织行业: (略)

三、分解落实目标责任

(一) 工业和信息化部、能源局要根据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经济发展形势以及国务院确定的淘汰落后产能阶段性目标任务, 结合产业升级要求及各地区实际, 商有关部门提出分行业的淘汰落后产能年度目标任务和实施方案, 并将年度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 抓紧制定限制落后产能企业生产、激励落后产能退出、促进落后产能改造等方面的配套政策措施, 指导和督促各地区认真贯彻执行。

(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能源局下达的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 认真制定实施方案, 将目标任务分解到市、县, 落实到具体企业, 及时将计划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能源局。要切实担负起本行政区域内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职责, 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措施, 组织督促企业按要求淘汰落后产能、拆除落后设施装置, 防止落后产能转移;对未按要求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 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停产或予以关闭。

(三) 企业要切实承担起淘汰落后产能的主体责任, 严格遵守安全、环保、节能、质量等法律法规, 认真贯彻国家产业政策, 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主动淘汰落后产能。

(四) 各相关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政府和企业间的桥梁纽带作用, 认真宣传贯彻国家方针政策, 加强行业自律, 维护市场秩序, 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淘汰落后产能工作。

四、强化政策约束机制

(一) 严格市场准入。强化安全、环保、能耗、物耗、质量、土地等指标的约束作用, 尽快修订《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制定和完善相关行业准入条件和落后产能界定标准, 提高准入门槛, 鼓励发展低消耗、低污染的先进产能。加强投资项目审核管理, 尽快修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 对产能过剩行业坚持新增产能与淘汰产能“等量置换”或“减量置换”的原则, 严格环评、土地和安全生产审批, 遏制低水平重复建设, 防止新增落后产能。改善土地利用计划调控, 严禁向落后产能和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建设项目提供土地。支持优势企业通过兼并、收购、重组落后产能企业, 淘汰落后产能。

(二) 强化经济和法律手段。充分发挥差别电价、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等价格机制在淘汰落后产能中的作用, 落实和完善资源及环境保护税费制度, 强化税收对节能减排的调控功能。加强环境保护监督性监测、减排核查和执法检查, 加强对企业执行产品质量标准、能耗限额标准和安全生产规定的监督检查, 提高落后产能企业和项目使用能源、资源、环境、土地的成本。采取综合性调控措施, 抑制高消耗、高排放产品的市场需求。

(三) 加大执法处罚力度。对未按期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 严格控制国家安排的投资项目, 实行项目“区域限批”, 暂停对该地区项目的环评、核准和审批。对未按规定期限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吊销排污许可证, 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 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审批和核准新的投资项目,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批准新增用地, 相关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生产许可, 已颁发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要依法撤回。对未按规定淘汰落后产能、被地方政府责令关闭或撤销的企业, 限期办理工商注销登记, 或者依法吊销工商营业执照。必要时, 政府相关部门可要求电力供应企业依法对落后产能企业停止供电。

五、完善政策激励机制

(一) 加强财政资金引导。

中央财政利用现有资金渠道, 统筹支持各地区开展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资金安排使用与各地区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相衔接, 重点支持解决淘汰落后产能有关职工安置、企业转产等问题。对经济欠发达地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 通过增加转移支付加大支持和奖励力度。各地区也要积极安排资金, 支持企业淘汰落后产能。在资金申报、安排、使用中, 要充分发挥工业、能源等行业主管部门的作用, 加强协调配合, 确保资金安排对淘汰落后产能产生实效。

(二) 做好职工安置工作。

妥善处理淘汰落后产能与职工就业的关系, 认真落实和完善企业职工安置政策,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妥善安置职工, 做好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与接续工作, 避免大规模集中失业, 防止发生群体性事件。

(三) 支持企业升级改造。

充分发挥科技对产业升级的支撑作用, 统筹安排技术改造资金, 落实并完善相关税收优惠和金融支持政策, 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规划布局的企业, 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 以质量品种、节能降耗、环境保护、改善装备、安全生产等为重点, 对落后产能进行改造。提高生产、技术、安全、能耗、环保、质量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水平, 做好标准间的衔接, 加强标准贯彻, 引导企业技术升级。对淘汰落后产能任务较重且完成较好的地区和企业, 在安排技术改造资金、节能减排资金、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土地开发利用、融资支持等方面给予倾斜。对积极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的土地开发利用, 在符合国家土地管理政策的前提下, 优先予以支持。

六、健全监督检查机制

(一) 加强舆论和社会监督。

各地区每年向社会公告本地区年度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名单、落后工艺设备和淘汰时限。工业和信息化部、能源局每年向社会公告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落后工艺设备、淘汰时限及总体进展情况。加强各地区、各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交流, 总结推广、广泛宣传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先进地区和先进企业的有效做法, 营造有利于淘汰落后产能的舆论氛围。

(二) 加强监督检查。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及时了解、掌握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进展和职工安置情况, 并定期向国家有关部门报告。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能源局要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对各地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切实加强对重点地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指导, 并将进展情况报告国务院。

(三) 实行问责制。

将淘汰落后产能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地方政府绩效考核体系, 参照《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 (国发[2007]36号) 对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提高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完成情况的考核比重。对未按要求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进行通报, 限期整改。对瞒报、谎报淘汰落后产能进展情况或整改不到位的地区, 要依法依纪追究该地区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七、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8.关于加强街道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通知 篇八

各市(州)农委:

为推动食品整顿工作开展,省政府日前发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食品安全整顿专项行动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10]66号),从2010年6月份开始开展一次为期3个月的食品安全大检查、隐患大排查、问题大整改专项行动,各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本次专项行动,积极配合、认真落实,做好本地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相关工作。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农产品生产环节监管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农产品生产基地的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检查、指导生产基地的生产工作,加大技术培训和质量安全宣传力度,指导投入品的科学使用,严查在农产品生产中违规滥用农业投入品行为,利用有效手段开展农产品上市前农残监测,严防不合格农产品进入流通领域。

二、加强农业投入品监管和执法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农药等农业投入品的市场流通监管力度,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食品安全整顿专项行动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10]66号)相关要求,在本次专项行动期间,主管领导要亲自负责,落实专人,认真组织开展农药等投入品流通市场逐户排查工作,加大检查频次,严查高毒违禁农药经营行为,争取无一遗漏,杜绝死角。发现问题要严肃处理,严格执法、绝不姑息。

三、加强整治行动信息报送工作

9.关于加强街道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通知 篇九

教室作为上课、自习、答疑和考试等教学活动的场所,是重要的教学资源,为创造良好的教学和学习环境,保障正常的教学秩序,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班教室卫生由班主任组织学生自行及时清扫和维护。各班形成值日生制度,分组执行,班干部带头,落实责任,奖罚分明。

二、班主任认真组织卫生工作主题班会,正确引导,形成班级良好爱卫氛围。

三、学生要做到门窗轻开轻关,桌椅轻拿轻放。做好通风工作。离开教室时关好门窗、灯。

四、学生不得随地吐痰,乱扔废纸、果皮。更不允许学生在教室打闹,乱扔粉笔头。

五、每节课后值日生清洁黑板,保持黑板及讲桌干净,槽内无粉尘,粉笔、教具摆放整齐。

六、要求地面干净;摆放好桌椅;及时清理课桌内垃圾;保持教室内外墙壁清洁卫生,做到墙壁无脚印;禁止乱涂、乱写、乱画。

七、文明守纪,爱护公物。教室内的一切设施都是为保证教学所配置,不得随意搬动或挪作它用,严禁任何污秽、损坏教室设施的行为。

八、节约用电。在教室不需使用或无人使用时,应随手关好灯、电扇、门、窗等。严禁在教室内违章用电。

九、应严格按照操作流程进行多媒体设备操作,以防损坏设备;有任何疑问应立即向管理人员或教务处反映。由于使用不当造成教室内设备、设施损坏的,使用班级和个人应当承担责任。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更改多媒体教室计算机的设置、删除和拷贝文件资料。

十、各班上课前,请先检查教室卫生是否干净,教室设备是否正常。如遇不良情况,请及时与教务处联系。处罚规则实行就近追责原则。例如,甲班上完一二节课,弄脏了教室或损坏了设备。乙班三四节上课发现情况及时上报,责任在甲班。如果乙班没有上报教务处,丙班五六节上课发现情况上报,责任在乙班。

十一、严禁在教学楼及其它教室内烧火、放鞭炮或带入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

十二、学生上课时不得进行玩手机、随意走动、聊天等与课堂无关的活动。

十三、学生进入教室,需衣着得体,不得穿拖鞋、超短裙、吊带裙等不合时宜的衣着。

十四、教务处对教室的卫生、设备的完好度、到课人数、课堂纪律等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作为文明班级评比、班主任月考核、教师年终评比、各项学生评比的重要依据。

10.关于加强街道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通知 篇十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加强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市卫生监督所:

为了确保2008年北京奥运会的顺利召开和市民生活饮用水的卫生安全,严防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发生,根据《北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及其有关规定,现就2008年加强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明确目标

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不仅关系到本市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安定,也是成功举办奥运会的重要条件。要高度重视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工作,要充分认识到奥运会期间正值北京的多雨季-1-

节,发生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的风险性较大。各级卫生部门承担着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职责,必须加强生活饮用水的卫生监督工作,依法履行地方性法规赋予的职责。

2008年工作目标:市政水厂水质合格率达到100%,奥运场馆水质合格率达到100%,涉及奥运场所严禁发生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全市不发生重大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按照“属地管理,部门指导,主体落实”的原则,明确落实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单位的责任。各区县卫生局要加强与水务等部门的沟通,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共同保障饮水卫生安全,发现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存在的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必要时向区县政府汇报。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合理配备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力量,落实监督责任制,做到供水单位有明确的监督责任人,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对供水管理责任单位,要通过加强卫生培训,提高责任意识,落实主体责任,做到每家供水单位都要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员。

三、主要工作任务

(一)切实加强对奥运场馆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确保供水卫生安全

通过对奥运场馆的预防性卫生监督审查、驻会监督指导和水质监测等综合措施,保障奥运比赛场馆和驻地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详见相关工作方案)。

(二)加强对市政水厂的卫生监督监测,确保全市饮用水-2-

卫生安全

严格按照《北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对北京市自来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市政各水厂进行卫生监督。并依据新颁布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在枯水期、丰水期采集市政水厂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进行一次全面分析。

(三)加大居民小区供水系统的卫生防护监督,确保市民饮用水卫生安全

各区县卫生监督机构要依据《北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3月底之前对物业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主要培训内容包括:饮用水设施与非饮用水相通的危害,及通过实例培训使有关人员掌握容易相通的关键部位。4月底之前,要求物业管理部门全面排查小区内饮用水供水设施与非饮用水供水设施(中水、空调水、消防水、暖气水、洗澡水等)相通问题;全面落实二次供水设施卫生安全防护(防盗门窗是否牢固、破损,钥匙的专人管理制度)问题。针对排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报当地卫生监督机构并主动采取措施加以解决。2008年5月底前各区县卫生监督机构向市卫生监督所报送工作信息。

(四)强化农民安全饮水工程监督服务,确保农民饮用水卫生安全

各区县卫生监督机构要对农民安全饮水工程进行一次全面监督检查,对管理单位责任人进行一次培训,对农民进行饮用水卫生知识宣传教育,6月底前向市卫生监督所报送工作信息。-3-

(五)加强自备水源卫生监督

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强对自备水源管理责任单位进行卫生监督检查,并对管水人员进行一次卫生法律、法规知识培训,落实主体责任。要求管理责任单位做到水源井应设在装有安全设施且门窗齐全的固定建筑物内,安装饮用水处理及消毒设备并运转正常,水源井周围不能有生活污水、垃圾等污染源,严防多雨季节对水源井的污染。

(六)完善全市生活饮用水水质监测网

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继续完善市政水厂、二次供水水质监测网,加强监测工作,新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监测网。

联系人:金淑琴传 真:65007146

联系电话:65007137电子邮件:shuiweisheng@sina.com

二○○八年二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卫生生活饮用水Δ监督Δ通知

抄送:各区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北京市卫生局办公室2008年2月22日印发

11.关于加强环境监测管理的思考 篇十一

【关键词】环境监测;管理;思考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全面发展进步,国家的各项事业都取得了长足进步,但是我国也为经济的发展付出了很大的代价,最为沉重的代价就是国家的自然环境在不同程度上受到了破坏。正是在这样的趋势下,国家积极提倡发展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发展模式,这不仅符合我国长期可持续发展的目标,而且也符合我国自然环境的保护目标。为了实现我国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必须加强对环境监测管理的力度,根据我国环境状况切实采取措施以便实现我国环境保护的目标。

一、环境监测管理的特征

1.1环境监测管理有着鲜明的目标

环境监测管理的目标有着宏观和微观之分,从宏观上说,环境监测管理的目标就是要尽量提高为环境管理服务的水平,要有科学性、及时性和准确性。从微观上说,环境监测管理最关键的就是要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可比性和代表性。因此,无论从宏观还是微观来说,环境监测管理都有着自身鲜明的目标,只有从宏观和微观上进行全面的把握,才有可能真正了解环境监测管理的目标,进而实现环境监测管理的目标。

1.2环境监测管理有着自身的整体性

环境监测管理不是一项单一的工作,也不是一个单一的环节,而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在这个系统中包含了布点、采样、测试、数据处理和综合评价等基本环境组成的复杂系统,每个环节都涉及到专业的管理内容和方式。在监测管理的时候要根据各个环节的特点和管理的目标等不同而采取相应的方式进行管理,而且要注意确保不同环节之间的联系与整合,既保证各自管理目标的实现,也要保证整体管理目标的实现。

1.3环节监测管理有着自身的动态性

环境的问题是一个随时变化的问题,因此环境监测管理的问题也是会随着环境的变化而变化的,是一个动态的过程。随着环境的变化,环境监测管理的内容和目标也要做出变化,无论是监测项目的增减、监测频率的增减还是监测点位的变化等都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在进行环境监测管理的时候要认真把握这一动态的特点,及时调整环境监测管理的内容和方式,以便适应环境的变化,最终才能实现环境监测管理的目标。

二、环境监测管理的主要内容

环境监测管理的内容设计到很多方面,从不同的角度划分可以得出不同的内容,下面,笔者将从几个主要的方面来划分环境监测管理的主要内容,并对其进行详细论述。

2.1按照环境监测管理的性质可以将环境监测的内容分为监测计划的管理、监测技术的管理、监测质量的管理与监测网络的管理。首先,监测计划的管理主要是指立足于环境监测管理的目标而制定出相应的监测管理技术方案,然后再按照这个方案具体实施监测管理。其次,监测技术管理主要是指根据环境监测管理的目标和计划内容,制定相应的技术规范并确定相应的技术手段和措施,进而确保监测优质高效地为环境管理提供科学的依据。第三,监测质量的管理主要是确保环境监测的质量达标,保证环境监测的数据是有效的,以实现环境监测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可比性的目标。最后,环境监测网络管理主要是指根据环境监测的内容设置环境监测站点和监测的要素,而且将这些监测的站点连接起来形成网络,进而保证环境监测管理的数据的完整性、可比性,也能确保环境监测要素的完整性和可比性。

2.2按照环境监测管理的类型可以将环境监测管理分为环境质量的监测管理、污染源的监测管理和影响监测管理。

2.3按照环境监测管理的过程可以将环境监测分为监测点位的管理,其次是采样技术的管理,之后是测试方法的管理,再者是测试数据的管理,最后是监测综合管理。这些内容都是根据环境监测管理的过程来划分的,而且也与环境监测管理过程中的各个环节相适应。

三、关于加强环境监测管理的思考意见

笔者在前文中已经针对环境监测管理的发展现状,对环境监测管理的相关内容进行了论述,下面,笔者将结合相关知识,对加强环境监测管理的意見进行论述。

3.1环境监测管理需要更多的政策支持和帮助

环境监测管理并不是某个部门或者个人单独的事情,而是整个国家和社会都必须关注的事情,需要得到全社会的支持,首先应该得到的就是政策上的支持和帮助。环境监测管理涉及到整个国家乃至全人类的利益,关系到人类的长期可持续发展,因此需要得到国家和有关部门的政策支持。只有得到政策上的支持,才有可能提高社会各界对于环境监测管理的重视,才有可能提高环境监测管理的质量水平。其次,只有得到政策上的支持,才有可能保证环境监测管理的部门在工作的过程中更加认真努力,才能进一步明确部门之间的权责,保证我国环境监测管理的目标得以实现。

3.2完善我国环境监测管理的体系

环境监测管理涉及到很多工作和内容,因此也需要相关部门和主体之间的相互配合与协助,这样才能保证环境监测管理工作顺利圆满进行,因此,就需要加强对我国环境监测管理体系的建设和完善。各级环保部门分级分类制定达标建设计划,将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逐级纳入政府环保目标进行考核,切实提升各级环境监测站的综合实力。

3.3加强环境监测管理人才队伍的建设

环境监测管理工作需要有专业的人才和先进的技术作为保证,因此,加强环境监测管理人才队伍的建设是十分重要的。首先就是要加大对环境监测人才队伍的培养,增加对专业人才的培养经费,确保我国环境监测管理工作达到预期目标。其次,增加环境监测管理人才的学习机会,让这些人才队伍能够及时更新自身的知识和技能,以便更好适应环境监测管理工作的需求。

结束语

12.关于加强街道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通知 篇十二

近年来, 全国生产安全事故逐年下降, 安全生产状况总体稳定、趋于好转, 但形势依然十分严峻, 事故总量仍然很大, 非法违法生产现象严重, 重特大事故多发频发, 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 暴露出一些企业重生产轻安全、安全管理薄弱、主体责任不落实, 一些地方和部门安全监管不到位等突出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全面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1. 工作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坚持以人为本, 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 切实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调整产业结构, 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 把经济发展建立在安全生产有可靠保障的基础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管理, 健全规章制度, 完善安全标准, 提高企业技术水平, 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坚持依法依规生产经营, 切实加强安全监管, 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 促进我国安全生产形势实现根本好转。

2. 主要任务。

以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等行业 (领域) 为重点, 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要通过更加严格的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 采取更加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政策措施, 集中整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 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要尽快建成完善的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 在高危行业强制推行一批安全适用的技术装备和防护设施, 最大程度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要建立更加完善的技术标准体系, 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技术装备全面达到国家和行业标准, 实现我国安全生产技术水平的提高;要进一步调整产业结构, 积极推进重点行业的企业重组和矿产资源开发整合, 彻底淘汰安全性能低下、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产能;以更加有力的政策引导, 形成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二、严格企业安全管理

3. 进一步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

企业要健全完善严格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坚持不安全不生产。加强对生产现场监督检查, 严格查处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凡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要责令停产停工整顿, 并对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对以整合、技改名义违规组织生产, 以及规定期限内未实施改造或故意拖延工期的矿井, 由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要加强对境外中资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和管理, 严格落实境内投资主体和派出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责任。

4. 及时排查治理安全隐患。

企业要经常性开展安全隐患排查, 并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建立以安全生产专业人员为主导的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 确保整改到位。对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 要依法追究企业和企业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对停产整改逾期未完成的不得复产。

5. 强化生产过程管理的领导责任。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要轮流现场带班。煤矿、非煤矿山要有矿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 对无企业负责人带班下井或该带班而未带班的, 对有关责任人按擅离职守处理, 同时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现场带班的, 对企业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 并依法从重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6. 强化职工安全培训。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人员一律严格考核, 按国家有关规定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职工必须全部经过培训合格后上岗。企业用工要严格依照劳动合同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凡存在不经培训上岗、无证上岗的企业, 依法停产整顿。没有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 或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企业, 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关闭。

7. 全面开展安全达标。

深入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凡在规定时间内未实现达标的企业要依法暂扣其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 责令停产整顿;对整改逾期未达标的, 地方政府要依法予以关闭。

三、建设坚实的技术保障体系

8. 加强企业生产技术管理。

强化企业技术管理机构的安全职能, 按规定配备安全技术人员, 切实落实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负责制, 强化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技术决策和指挥权。因安全生产技术问题不解决产生重大隐患的, 要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给予处罚;发生事故的, 依法追究责任。

9. 强制推行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

煤矿、非煤矿山要制定和实施生产技术装备标准, 安装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等技术装备, 并于3年之内完成。逾期未安装的, 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专用车辆, 旅游包车和三类以上的班线客车要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 于2年之内全部完成;鼓励有条件的渔船安装防撞自动识别系统, 在大型尾矿库安装全过程在线监控系统, 大型起重机械要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 努力提高企业安全防护水平。

1 0. 加快安全生产技术研发。

企业在年度财务预算中必须确定必要的安全投入。国家鼓励企业开展安全科技研发, 加快安全生产关键技术装备的换代升级。进一步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 (2006-2020年) 》等, 加大对高危行业安全技术、装备、工艺和产品研发的支持力度, 引导高危行业提高机械化、自动化生产水平, 合理确定生产一线用工。“十二五”期间要继续组织研发一批提升我国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保障能力的关键技术和装备项目。

四、实施更加有力的监督管理

1 1. 进一步加大安全监管力度。

强化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管, 全面落实公安、交通、国土资源、建设、工商、质检等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工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指导职责, 形成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指导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加强协作, 形成合力。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 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等影响安全生产的行为, 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和行业管理部门要会同司法机关联合执法, 以强有力措施查处、取缔非法企业。对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实行逐级挂牌督办、公告制度, 重大隐患治理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挂牌督办, 国家相关部门加强督促检查。对拒不执行监管监察指令的企业, 要依法依规从重处罚。进一步加强监管力量建设, 提高监管人员专业素质和技术装备水平, 强化基层站点监管能力, 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现场监管和技术指导。

1 2. 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属地管理。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要按职责分工, 对当地企业包括中央、省属企业实行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 组织对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安全标准化分级考核评价, 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 并向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担保业等主管部门通报, 作为企业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

1 3. 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

强化项目安全设施核准审批, 加强建设项目的日常安全监管, 严格落实审批、监管的责任。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 要包括安全监控设施和防瓦斯等有害气体、防尘、排水、防火、防爆等设施, 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未做到同时设计的一律不予审批, 未做到同时施工的责令立即停止施工, 未同时投入使用的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并视情节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严格落实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监管等各方安全责任。对项目建设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违法分包、转包等行为的, 立即依法停工停产整顿, 并追究项目业主、承包方等各方责任。

1 4. 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要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的作用, 依法维护和落实企业职工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与监督权, 鼓励职工监督举报各类安全隐患, 对举报者予以奖励。有关部门和地方要进一步畅通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渠道, 设立举报箱, 公布举报电话, 接受人民群众的公开监督。要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 对舆论反映的客观问题要深查原因, 切实整改。

五、建设更加高效的应急救援体系

1 5. 加快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基地建设。

按行业类型和区域分布, 依托大型企业, 在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支持下, 先期抓紧建设7个国家矿山应急救援队, 配备性能可靠、机动性强的装备和设备, 保障必要的运行维护费用。推进公路交通、铁路运输、水上搜救、船舶溢油、油气田、危险化学品等行业 (领域) 国家救援基地和队伍建设。鼓励和支持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依托大型企业和专业救援力量, 加强服务周边的区域性应急救援能力建设。

16.建立完善企业安全生产预警机制。企业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 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发现事故征兆要立即发布预警信息, 落实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要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备案。涉及国家秘密的, 按有关规定执行。

17.完善企业应急预案。企业应急预案要与当地政府应急预案保持衔接, 并定期进行演练。赋予企业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因撤离不及时导致人身伤亡事故的, 要从重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六、严格行业安全准入

18.加快完善安全生产技术标准。各行业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要根据行业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的要求, 加快制定修订生产、安全技术标准, 制定和实施高危行业从业人员资格标准。对实施许可证管理制度的危险性作业要制定落实专项安全技术作业规程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19.严格安全生产准入前置条件。把符合安全生产标准作为高危行业企业准入的前置条件, 实行严格的安全标准核准制度。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 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严把安全生产准入关。凡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违规建设的, 要立即停止建设, 情节严重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实施关闭取缔。降低标准造成隐患的, 要追究相关人员和负责人的责任。

20.发挥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的作用。依托科研院所, 结合事业单位改制, 推动安全生产评价、技术支持、安全培训、技术改造等服务性机构的规范发展。制定完善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保证专业服务机构从业行为的专业性、独立性和客观性。专业服务机构对相关评价、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对违法违规、弄虚作假的, 要依法依规从严追究相关人员和机构的法律责任, 并降低或取消相关资质。

七、加强政策引导

21.制定促进安全技术装备发展的产业政策。要鼓励和引导企业研发、采用先进适用的安全技术和产品, 鼓励安全生产适用技术和新装备、新工艺、新标准的推广应用。把安全检测监控、安全避险、安全保护、个人防护、灾害监控、特种安全设施及应急救援等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研发制造, 作为安全产业加以培育, 纳入国家振兴装备制造业的政策支持范畴。大力发展安全装备融资租赁业务, 促进高危行业企业加快提升安全装备水平。

22.加大安全专项投入。切实做好尾矿库治理、扶持煤矿安全技改建设、瓦斯防治和小煤矿整顿关闭等各类中央资金的安排使用, 落实地方和企业配套资金。加强对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 进一步完善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制度, 研究提高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下限标准, 适当扩大适用范围。依法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建设, 加快建立完善水上搜救奖励与补偿机制。高危行业企业探索实行全员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完善落实工伤保险制度, 积极稳妥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

23.提高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标准。从2011年1月1日起, 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 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职工死亡, 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按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 发放给工亡职工近亲属。同时, 依法确保工亡职工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发放。

24.鼓励扩大专业技术和技能人才培养。进一步落实完善校企合作办学、对口单招、订单式培养等政策, 鼓励高等院校、职业学校逐年扩大采矿、机电、地质、通风、安全等相关专业人才的招生培养规模, 加快培养高危行业专业人才和生产一线急需技能型人才。

八、更加注重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25.制定落实安全生产规划。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布局, 在制定国家、地区发展规划时, 要同步明确安全生产目标和专项规划。企业要把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要求落实在企业发展和日常工作之中, 在制定企业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经营计划中要突出安全生产, 确保安全投入和各项安全措施到位。

26.强制淘汰落后技术产品。不符合有关安全标准、安全性能低下、职业危害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要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予以强制性淘汰。各省级人民政府也要制订本地区相应的目录和措施, 支持有效消除重大安全隐患的技术改造和搬迁项目, 遏制安全水平低、保障能力差的项目建设和延续。对存在落后技术装备、构成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 要予以公布, 责令限期整改, 逾期未整改的依法予以关闭。

27.加快产业重组步伐。要充分发挥产业政策导向和市场机制的作用, 加大对相关高危行业企业重组力度, 进一步整合或淘汰浪费资源、安全保障低的落后产能, 提高安全基础保障能力。

九、实行更加严格的考核和责任追究

28.严格落实安全目标考核。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企业完成年度生产安全事故控制指标情况进行严格考核, 并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加大重特大事故的考核权重, 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要根据情节轻重, 追究地市级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的责任;后果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 要按规定追究省部级相关领导的责任。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工作考核, 加快推进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 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29.加大对事故企业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力度。企业发生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触犯法律的, 依法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或企业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发生特别重大事故, 除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责任外, 还要追究上级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 依法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企业实际控制人和上级企业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 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矿长 (厂长、经理) 。对非法违法生产造成人员伤亡的, 以及瞒报事故、事故后逃逸等情节特别恶劣的, 要依法从重处罚。

30.加大对事故企业的处罚力度。对于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年内发生2次以上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企业, 以及存在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企业, 由省级及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 并向投资、国土资源、建设、银行、证券等主管部门通报, 1年内严格限制新增的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等, 并作为银行贷款等的重要参考依据。

31.对打击非法生产不力的地方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在所辖区域对群众举报、上级督办、日常检查发现的非法生产企业 (单位) 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 致使非法生产企业 (单位) 存在的, 对县 (市、区) 、乡 (镇) 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以及相关责任人, 根据情节轻重, 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涉嫌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32.建立事故查处督办制度。依法严格事故查处, 对事故查处实行地方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层层挂牌督办, 重大事故查处实行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挂牌督办。事故查处结案后, 要及时予以公告, 接受社会监督。

13.关于加强街道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通知 篇十三

[2005]1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解放军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落实国务院领导关于深刻总结松花江污染事件经验教训,对新上项目严把环境影响评价关的指示精神,从源头防范环境风险,防止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危害和损失,现就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规划环评,从决策源头防范环境风险

(一)凡在以下区域进行开发建设,新布设化工石化集中工业园区、基地以及其他存在有毒有害物质的建设项目的园区、基地,必须进行开发建设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1、江河湖海沿岸,特别是临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和重要渔业水域、珍稀水生生物栖息地等区域;

2、人口集中居住区域附近;

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目录》中确定的其他环境敏感区域及其附近。

(二)对在上述区域已经建成的化工石化集中工业园区、基地,以及其他存在有毒有害物质的建设项目的园区、基地,必须结合开发建设规划的调整和后续开发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三)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必须对上述园区、基地的开发建设规划进行环境可行性与风险性论证。除根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试行)》相关要求外,还应包括以下内容:

1、环境容量分析、生态状况评价和环境安全分析;

2、产业布局、产品结构、生产规模以及可能存在的环境风险因素及风险几率分析;

3、环境风险防范及环境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综合方案。

(四)各级环保部门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及时召集有关部门专家和代表进行认真审查,并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的有关方案、预案组织论证,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五)未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各级环保部门原则上不得受理上述园区、基地区域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二、严格项目审批,加强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管理

(一)新建化工石化类建设项目及其他存在有毒有害物质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环境风险评价。除根据《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导则》等相关要求外,还应包括以下内容:

1、分析建设项目产品、中间产品和原辅材料的规模及物理化学性质、毒理指标和危险性等;

2、针对项目运行期间发生事故可能引起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泄漏,或事故产生的新的有毒有害物质,从水、气、环境安全防护等方面考虑并预测环境风险事故影响范围,评估事故对人身安全及环境的影响和损害;

3、提出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和事故防范、减缓措施,特别要针对特征污染物提出有效的防止二次污染的应急措施。

(二)对扩建及技改项目,应补充对原有工程的环境风险评价,针对存在的环境风险,提出“以新带老”、整改、搬迁及关闭等改进完善措施。

(三)环境风险评价结论要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主要依据之一。无环境风险评价专章或环境风险评价内容不完善的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予审受理批;经论证,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内容不完善或者存在重大环境风险隐患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予审批。

(四)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和事故防范措施不落实的,不得进行建设项目“三同时”验收。

三、全面排查,防止重大污染事故发生补充完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一)对《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以来已批复的拟建、在建和即将建成投产的化工石化类建设项目及其他存在有毒有害物质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各级环保部门要从政策、规划、环境风险因素等角度进行全面的环境风险排查。

(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无环境风险评价专章的,应要求建设单位限期补做环境风险评价,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审核。

(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无环境风险评价专章或环境风险评价内容不完善的,应要求建设单位必须提出补救措施补充完善其内容,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审核。:

1、(三)尚未完成建设项目“三同时”验收的,必须在验收材料中补充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和事故防范措施,并在验收中检查落实;已完成建设项目“三同时”验收的,按前述要求,但无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和事故防范措施的,应补充制定并报原验收部门审核。限期制定和落实合理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补救措施,报原验收部门审核;

2、尚未完成建设项目“三同时”验收的,必须在上报材料中补充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和事故防范措施,并在验收中检查落实。

3、排查工作从2006年1月1日开始,2006年2月28日结束。

各省级环保部门要组织辖区内开展环境风险排查,并于2006年3月10日前将排查结果报我局。我局将派出调查组进行重点抽查。

四、开展环境风险后评价

经过排查,发现存在重大环境风险隐患的化工石化集中工业园区、基地和建设项目以及其他存在有毒有害物质的建设项目,应针对环境风险事故防范和应急预案,开展环境风险后评价,并依照从源头防范的要求,制定、完善、落实环境风险评价管理的有关措施。

五、加强督察和责任追究

(一)在排查和环境风险后评价过程中发现管理部门有越权审批、严重失察等行为的,或者评估单位有敷衍塞责、疏于审查等行为的,必须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评价单位有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将暂停或取消相关责任人的从业资格,并对该单位进行相应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将吊销其环评资质证书。

14.关于加强街道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通知 篇十四

【发布日期】2006-09-01 【生效日期】2006-09-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救灾防病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健康报社

今年5月份以来,我国东南沿海和内陆部分地区频繁遭受台风、暴雨袭击,引发洪涝、山体滑坡和泥石流等灾害;同期,我国西南部分地区、西北东部和东北局部地区等持续高温少雨,导致部分省份遭受严重干旱灾害,其中尤以四川和重庆灾情最重,给人民生产、生活造成了重大损失。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防灾抗灾救灾工作,多次指示卫生部门要确保灾民有病能得到及时救治,确保灾后无重大疫情和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在灾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级卫生部门共同努力,广大卫生工作人员发扬特别能吃苦和忘我的工作作风,依据救灾防病等相关预案,及时有效地采取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措施,夺取了救灾防病工作的阶段性胜利。截至目前,各灾区疫病情走势尚平稳,没有发生与灾情相关的传染病暴发流行和重大食物中毒事件。

目前,我国仍处于洪涝、干旱、台风等自然灾害的易发时期,汛期和台风季节尚未结束,许多地区气温偏高,部分地区干旱仍呈持续发展态势,防灾抗灾和救灾防病形势仍然严峻。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防灾抗灾救灾工作的通知》,进一步做好救灾防病工作,切实保证灾区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落实救灾防病工作责任制。

各级卫生部门、各有关医疗卫生单位要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的原则,切实加强救灾防病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救灾防病组织指挥体系。各级卫生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首长负责制,主要负责同志要深入一线,靠前指挥,加强检查、指导。要层层建立责任制,责任到单位、到人,确保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执法、宣传教育、卫生保障能力恢复等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进一步提高基层医疗卫生单位救灾防病的工作能力。

二、认真总结救灾防病工作经验,完善卫生应急预案。

各级卫生部门要及时总结前一阶段救灾防病工作的经验,认真分析薄弱环节,完善救灾防病及卫生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加强人员培训和技术物资储备,有效防范相关重大疫情和重大食物中毒事件的出现。

三、加强灾区疫病情的监测、报告和预测、预警。

各级卫生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灾区疫病情的监测和预测、预警工作。灾后要克服困难,迅速恢复、重建疾病监测与报告系统,针对本地灾害发生的种类,认真开展疫病情监测、报告工作,做好灾区传染病疫情和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析,及时发现苗头,果断进行处置。

要充分发挥医疗防疫队在疫情监测中的作用。各医疗防疫队均要建立传染病疫情报告员制度,每日要向灾情发生地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发现的传染病人。灾情发生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收到报告后,要按规定及时查实上报。

灾区卫生部门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高度关注灾区疫情网络直报系统的运转情况,认真按照《国家救灾防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做好相关工作。

四、全面落实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救灾防病措施。

灾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精心安排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救灾防病工作。灾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执法机构要继续做好灾区环境的消、杀、灭等卫生处理工作,确保灾区群众饮水、食品、环境卫生安全,防止重大食物中毒事件发生;加强对重点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特别要做好抗灾救灾人员、在校学生等重点人群的卫生安全保障工作。灾区爱卫会要积极开展爱国卫生工作,组织发动群众清理、整治环境,改善环境卫生,做好水源保护和饮水消毒。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要积极支持、指导灾区做好卫生防疫和卫生监督执法工作。

要加强灾区各级各类医疗卫生防疫队的派出、管理工作。医疗防疫队要深入基层灾区,确保灾区群众有病能得到及时救治,并指导当地开展各项卫生防疫工作。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广东省、山东省和江苏省卫生厅局要继续做好12支国家级救灾防病医疗队的派出准备工作。

救灾防病工作要充分发挥祖国传统医药在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方面的作用。

五、周密组织实施,尽快恢复灾区医疗卫生保障能力。

灾区卫生部门要认真调查、及时报告卫生系统因灾受损情况,并积极报请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对因灾损毁卫生机构的修复重建,尽快恢复灾区医疗卫生保障能力,保证救灾防病和医疗卫生工作的有效运转。

六、广泛开展救灾防病宣传教育活动。

各级卫生部门要高度重视救灾防病的宣传教育工作,卫生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宣传报导救灾防病的工作情况和一线卫生工作者的先进事迹。灾区卫生部门要主动协商当地媒体,采取多种形式,通过多种手段,广泛宣传、大力普及救灾防病知识,提高公众防病防疫的意识和能力。

为了进一步调查了解灾区救灾防病工作开展情况,积极支持指导灾区卫生部门救灾防病工作,及时解决灾区面临的困难和问题,我部将于近日派出工作组深入重点灾区,对救灾防病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二○○六年九月一日

15.关于加强街道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通知 篇十五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的部署要求, 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 建立权力清单制度, 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 激发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的活力, 经国务院批准, 现就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和实施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制度

进一步提高涉企收费政策的透明度, 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实施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实行目录清单管理, 不断完善公示制度。所有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及其具体实施情况纳入各地区、各部门政务公开范畴, 通过政府网站和公共媒体实时对外公开, 接受社会监督。各地区、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目录清单, 目录清单之外的涉企收费, 一律不得执行。

二、从严审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 新设立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 必须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但按照国际惯例或对等原则确需设立的, 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各级财政、价格等部门要不断完善对涉企收费的管理, 加强收费管理与产业政策的协调配合, 完善收费票据和许可证管理制度, 建立多层次监督体系, 进一步强化事中和事后监管。

三、切实规范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及收费

全面清理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及收费, 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一律取消。各地区、各部门在公开行政审批事项清单的同时, 要将涉及收费的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公开, 并引入竞争机制, 通过市场调节价格。对个别确需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行政审批前置服务实行政府定价目录管理。对列入政府定价目录的行政审批前置服务要严格核定服务成本, 制定服务价格。规范行业协会、中介组织涉企收费行为。

四、坚决查处各种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违规行为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 坚决制止各类针对企业的乱收费、乱罚款和摊派等行为, 对违规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行政审批前置经营服务收费项目, 一律取消。严禁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 严禁以各种方式强制企业赞助捐赠、订购报刊、参加培训、加入社团、指定服务, 严禁行业协会、中介组织利用行政资源强制收取费用等行为。一经发现坚决予以曝光, 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禁止向企业摊派暂行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乱收费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建立企业负担调查信息平台, 完善举报和反馈机制, 强化社会舆论监督, 加大查处力度。

五、全面深化涉企收费制度改革

按照“正税清费”原则, 进一步清理取消、整合规范现行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 逐步减少项目数量。取消政府提供普遍公共服务或体现一般性管理职能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结合部门职能调整, 合并在不同部门分别设立的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取消政策效应不明显、不适应公共财政制度要求的政府性基金项目, 依法将具有税收性质的收费基金项目并入相应的税种。建立支持小微企业的长效机制, 全面落实已出台的各项收费减免措施, 将暂免小微企业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改为长期措施。加强涉企收费政策的宣传评估, 推动建立和实施第三方评估机制, 切实增强收费政策的针对性、时效性。研究完善保护企业权益的相关法律法规。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重要意义, 充分发挥各级减轻企业负担工作机制的作用, 加强组织领导, 抓好工作落实。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负责全国范围内的工作指导、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抓好有关政策的落实。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工作的落实情况, 要及时报送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设在工业和信息化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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