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程银行-对公账户-开户-考试题目(共4篇)
1.流程银行-对公账户-开户-考试题目 篇一
2018年银行对公开户流程
所需材料
营业执照正本、副本 公司章程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合伙人或股东身份证复印件 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章(公章、财务章、法人章、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
当地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步骤
1、提前预约银行客户经理或直接带相关材料前去
2、在客户经理的指引下签相关文件、盖章
3、银行会将相关资料报送央行,一般需要5个工作日,央行会下发开户许可证
4、等待客户经理通知去取证、回单卡、U盾等
5、在客户经理的指引下进行账户存款等剩余操作
所需时间 开户相对较快,不排队的情况下需要半小时至1小时。取照相对较慢,不排队的情况下需要1-2小时。
以上便是银行对公开户流程了。
2.银行对公开户提供资料范文 篇二
一、基本存款账户:(复印件两份,所有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所有复印件均为正本复印件。)1.营业执照
2.国、地税税务登记证 3.组织机构代码证
4.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新身份证需双面复印二、一般存款账户:(复印件一份,所有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所有复印件均为正本复印件。)1.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 2.营业执照
3.国、地税税务登记证 4.组织机构代码证
5.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新身份证需双面复印
三、专用存款账户:(复印件两份,所有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所有复印件均为正本复印件。)财政资金需提供专门的财政批文 申请提现须人民银行核准 1.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 2.营业执照
3.国、地税税务登记证 4.组织机构代码证
5.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新身份证需双面复印
注:专用存款账户对特定用途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如 1.基本建设资金 2.财政预算外资金
3.金融机构的同业存放资金 4.住房基金
5.其他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等
四、临时账户:(复印件两份,所有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所有复印件均为正本复印件。)注:临时账户最长期限为两年
设立临时机构(提现需经人民银行核准)
异地临时经营活动、需提供专门的文件(含期限和资金量的合同及企业内部文件,可展期)
1.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 2.营业执照
3.国、地税税务登记证 4.组织机构代码证
5.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新身份证需双面复印
3.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发 篇三
一、设立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
二、办理程序
1、存款人提交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一式三联及相关证明文件原件、复印件报送开户银行审查。
2、开户银行审查同意开户后将账户信息录入账户管理系统,同时将三联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提交人民银行审核。
3、人民银行审核书面开户资料,审核无误的,进行核准处理,将开户许可证正本、副本、存款人密码(加封)及二联开户申请书交开户银行;审核有误的,将书面资料退回开户银行。
4、开户银行将开户许可证正本、存款人密码(加封)及一联开户申请书交存款人。
三、开立核准类账户应出具的证明文件
(一)基本存款账户
1、存款人主体证明文件
企业法人——应出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 非法人企业——应出具企业营业执照正本;
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和财政部门同意其开户的证明;
非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
军队、武警团级(含)以上单位以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应出具军队军级以上单位财务部门、武警总队财务部门的开户证明;
社会团体——应出具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宗教组织还应出具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民办非企业组织——应出具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 外地常设机构——应出具其驻在地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 外国驻华机构——应出具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外资企业驻华代表处、办事处——应出具国家登记机关颁发的登记证;
个体工商户——应出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和批文;
其他组织——应出具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2、法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办理的还应提供授权书和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
中国居民——应出具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 中国人民银行解放军——应出具军人身份证件; 中国人民银行武装警察——应出具武警身份证件; 香港、澳门居民——应出具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
台湾居民——应出具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外国公民——应出具护照;
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有效证件。
3、纳税登记证。存款人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需出具税务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
4、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二)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
1、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
2、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正本;
3、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证明文件;
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住房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 财政预算外资金——应出具财政部门的证明; 粮、棉、油收购资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
单位银行卡备用金——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银行卡章程的规定出具有关证明和资料;
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应出具证券公司或证券管理部门的证明; 期货交易保证金——应出具期货公司或期货管理部门的证明; 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应出具其证明;
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应出具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有关的证明;
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应出具该单位或有关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其他按规定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应出具有关法规、规章或政府部门的有关文件。
4、财政部门同意其开户的证明
5、存款人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名称与存款人名称不一致时,还需填写一式三联“以单位名称后加内设机构(部门)名称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申请书”,其“账户名称”为单位名称后加资金性质,并提供内设机构(部门)负责人身份证件、单位授权该内设机构(部门)开户的授权书。
(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和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QFII专用存款账户)
1、开立人民币特殊账户——应出具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批复文件;
2、开立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应出具证券管理部门的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
3、法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办理的还应提供授权书和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
(四)临时存款账户
1、临时机构——应出具法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文件、驻在地主管部门同意设立临时机构的批文;
2、异地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应出具相应基本存款账户所需证明材料、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建筑施工及安装地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许可证或建筑施工及安装合同。
账户户名为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名称后加项目部名称的,还需填写“建筑施工企业以建筑施工企业名称后加项目部名称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申请书”,并出具项目部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授权该项目部开户的授权书。
3、异地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出具相应基本存款账户所需证明材料、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以及临时经营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批文。
四、办理条件
设备、网络正常
五、办理时限
2个工作日内对开户银行报送开户资料的合规性予以审核。
六、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办理部门名称
中国人民银行赣州市中心支行支付结算科
八、办理地点
赣州市章贡区长征大道20号一楼营业大厅
九、邮政编码
341000
十、办公时间
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30(冬季)、14:30-18:00(夏季)
十一、联系电话
0797-8227890
十二、监督电话
4.中国银行对公外汇账户管理协议 篇四
甲方:中国银行
乙方:
第一条 根据《中国银行对公外汇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经甲乙双方协商,签订本协议,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条 乙方自愿在甲方开立对公外汇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甲方向乙方提供账户项下相关服务,及时、准确地办理乙方委托的相关业务。
第三条 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中国银行对公外汇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第四条 乙方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法律法规制度使用账户及办理相关业务,不得利用账户从事偷逃税款、逃废债务、逃汇套汇、套取现金、违规收付汇及结汇、洗钱等违法行为,不得出借、串用、转让账户,不得利用账户代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收付、保存或者转让外汇,不得将单位外汇以个人名义私存。
第五条 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开户材料真实、完整、合规,同意甲方视情况向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核实。
第六条 乙方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定的收支范围、期限和限额,管理和使用账户。
第七条 开户材料发生变更时,乙方应主动于有关事项变动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并提供有关证明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变更内容的生效日期以甲乙双方的约定日期为准。
第八条 乙方同意甲方从其账户直接扣划有关款项、税款和费用(如银行借款、利息、利息税、手续费、账户管理费等),收费标准按照甲方公布或双方协议执行。
第九条 乙方应及时(至少每月一次)与银行对账单核对账务,如有不符应及时向甲方查询,若自收到甲方发送对账单之日起10天内未回复甲方,视同乙方核对账务无误。
第十条 乙方关闭账户时,应以书面形式向甲方申请,主动与甲方核对账户余额,乙方尚未清偿其与甲方任何已有或或有的债务时,甲方有权拒绝乙方关闭账户的申请。
第十一条 乙方开立账户的名称应与其申请开户提供的证明材料的名称一致。
第十二条 如乙方签发的支付凭证的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甲方有权拒绝执行该支付指令,对因此而引起的任何损失,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三条 甲方在办理乙方委托的账户项下的业务过程中,如发生甲方原因造成的差错,甲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直接损失。
第十四条 对于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或任何第三者导致的任何延误、中断或暂时中止而使乙方所遭受的任何迟延、损失,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甲方应依法保障乙方的资金安全,在受理乙方委托的相关业务时,应认真审核支付凭证上的签章与乙方预留银行签章相符后才能受理。
预留银行签章由乙方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及被授权签字人的签名或盖章组成。预留银行签章应与开户名称一致。被授权签字人应是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预留银行签章如有支付条件限制时,乙方应向甲方书面声明。
第十六条 除非甲乙双方另有协议,乙方在甲方开立的账户任何情况下不得透支。
第十七条 甲方应依法为乙方的账户信息保密。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等另有规定或经乙方授权外,甲方应拒绝任何机构或个人查询乙方的账户信息及有关资料。
第十八条 甲方应定期将账户对账单按与乙方约定的方式送达乙方,约定方式包括乙方来甲方处领取、甲方邮寄给乙方等。
第十九条 甲方保留修改账户条件的权力。如修改账户条件(包括收费标准等),甲方应提前七天对外公布或通知乙方。第二十条 甲方有权在其认为必要时主动关闭或撤销账户,但应在关闭或撤销账户后书面通知乙方。
第二十一条 甲方保留对规定账户关系的条文进行修改的权力。
第二十二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三条 本协议于乙方在甲方开立的账户存续期间有效,如账户关闭或撤销,自正式关闭或撤销之日起,本协议自动终止。
第二十四条 若甲乙双方产生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未果,任何一方有权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第二十五条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约束。
第二十六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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