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出租屋管理条例

2024-08-13

广州市出租屋管理条例(精选6篇)

1.广州市出租屋管理条例 篇一

为了规范出租汽车的经营服务行为,维护正常营运秩序,制定了兰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并于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

兰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月29日兰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月24日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出租汽车的经营服务行为,维护正常营运秩序,保障乘客、客运企业以及驾驶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关区、七里河区、安宁区、西固区、兰州新区的客运出租汽车经营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客运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出租汽车)是指依法取得营运资格,根据乘客意愿提供客运服务,按照行驶里程或者时间计价收费、可以巡游揽客或者站点候客、喷涂安装出租汽车标识的小型客运汽车。

前款所称的出租汽车不含网络预约出租汽车。

第四条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会城市特点、交通需求、道路资源承载能力、环境保护等因素,在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同时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差异化的出行需要。

市人民政府对本市出租汽车的总量应当实行动态调整和控制,并负责本市出租汽车的发展规划、体制改革、政策制定、价格审批、设施规划建设等总体工作。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市出租汽车动态监测调整机制,每年评估市场供求情况,编制出租汽车调整运力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应当遵循合法经营、公平竞争、安全运营、优质服务的原则。

第七条 鼓励、支持出租汽车行业推广使用纯电动、天然气等环保节能车辆和先进技术装备,并建设相应的充电桩、加气站等配套设施。

鼓励发展无障碍出租汽车,为特殊乘客的出行提供服务。

第八条出租汽车行业协会应当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自己的章程加强行业自律,提高服务质量,提升服务形象,依法维护出租汽车驾驶员和出租汽车客运企业的合法权益,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技术竞赛、优质服务和文明创建等经常性活动。

第九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守法遵章文明服务、拾金不昧、救死扶伤、见义勇为等事迹突出的驾驶员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 资质管理

第十条本市出租汽车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

出租汽车经营权应当主要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方式取得。

第十一条申请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有完善的企业章程和组织机构;

(二)有符合国家、地方规定的出租汽车技术条件的车辆或者符合前述条件的车辆承诺书并取得车辆经营权;

(三)有取得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人员;

(四)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方案、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达标方案和服务质量承诺书;

(五)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

第十二条 申请从事出租汽车营运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有关手续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一)通过企业法人登记并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二)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出租汽车经营权证,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二十日内予以办理,对不予办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三)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权证后方可向公安等有关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四)取得上述证照后,方可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车辆道路运输证,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二十日内予以办理,因故不予办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已经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权的企业,其车辆经营权的配置应当将其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以及驾驶员的投诉、违章、事故情况作为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无偿使用。本条例公布实施前已经实行经营权有偿使用的出租车自本条例开始实施两年内应当逐步降低直至取消有偿使用费。

出租汽车车辆的运营期限不得超过六年。经营期限满六年的出租车应当转为非出租车或者予以报废。

出租汽车经营权不得擅自转让。确需转让出租汽车经营权的,应当报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批准。批准后转让人与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合同,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经营权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出租汽车客运企业在经营权使用期限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人民政府有权收回其经营权并按照有关规定重新配置:

(一)擅自转让和倒卖出租汽车经营权的;(二)投入车辆技术条件与承诺不符的;

(三)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连续两年不达标(B级)的;

(四)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权九十日内无正当理由未投入营运,或者在营运期限内连续六十日内未营运的;

(五)未经许可擅自更新车辆的;

(六)管理不善,导致出租汽车停运等妨碍正常营运秩序的;

(七)突发公共事件时,无正当理由拒绝统一指挥和调度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客运企业管理

第十六条出租汽车客运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出租汽车经营权证等相关证件;

(二)有专业的信息服务、投诉管理平台,实现电话约车、网上评价、投诉、考核等功能;

(三)符合经营出租汽车客运业务要求的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第十七条出租汽车客运企业应当依法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承租经营合同。

劳动合同应当明确驾驶员的劳动报酬、工作和休息时间、保险福利等事项。

采取承租经营方式的,承租人应当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按照规定注册上岗,不得转包。

第十八条出租汽车客运企业、行业协会应当与出租汽车驾驶员、工会组织平等协商,合理确定出租汽车承租费标准或定额任务,并根据经营成本、运价变化等因素实行动态调整。

出租汽车客运企业应当向出租汽车驾驶员公开承包费或定额任务的项目组成、测算方法,并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九条出租汽车企业在保证服务质量方面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承担经营风险和服务质量责任;

(二)保障员工合法权益,实行收费公开制度;

(三)加强驾驶员管理,定期开展教育、培训、考核;

(四)组织实施运营计划和服务质量管理考核;

(五)履行社会责任,执行应急任务;(六)组织安全运营和隐患排查;(七)其他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条出租汽车客运企业不得聘用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以下简称从业资格证),或者从业资格证未经本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注册的驾驶员从事营运。

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转租车辆或者自行聘请驾驶员。

第二十一条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完善客运企业和驾驶员诚信评价体系,制定客运出租汽车经营管理、服务质量的行业标准和规范,建立客运企业和驾驶员从业信用档案。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客运企业和驾驶员在守法经营、安全生产、服务质量、劳动保障、员工制管理和财务管理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考核和记分。考核和记分结果作为客运企业、驾驶员服务质量的评价依据,记入客运企业和驾驶员从业信用档案,并作为出租汽车经营权配置、延期以及聘用驾驶员的主要依据。

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和驾驶员记分管理办法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二十二条 出租汽车客运企业变更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的,应当在变更前三十日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出租汽车客运企业终止营运的,应当于终止前三十日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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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广州市出租屋管理条例 篇二

1 出租屋管理系统设置的必要性

管理流动人口的最佳方式即“出租屋”管理,定位出租屋后,要在其特性的前提下总结规律进而开展社会管理,规避管理过程中的行政性强权管理,使管理更具人性化。出租屋是有房屋的所有人通过收取租金的方式将住房让给其他人暂住,房屋租赁作为一种简单的民事行为,基于平等互利存在的市场性交易活动。

目前,由于国家对社会资源的垄断或者控制逐步弱化,目前很多资源和信息政府的掌控力度略显不足,因而要在动态环境下,让出租屋遵从市场运行机制开展有效的社会化管理。但是管理中要注意社会化、产业化和法制化的集中,同时分好主要和次要,引导的主体是市场,政府做好协调和监督的辅助工作,通过强化社会管理理念,进而实现国家对社会的掌控,目前出租屋的控制可以通过管理系统实现,录入信息和相关数据,时刻监控城市流动人口的变化状况,这对于稳定城市经济发展,保障城市稳定有积极意义。

2 流动人口出租屋管理系统的设计要点

2.1 业务特点

2.1.1 信息量大,信息增长速度快

城市中流动人口的数量能达到十万计左右,如果城市规模比较大能够达到百万计人口,其中每一个流动人口能够包含的文字信息或图片信息等都极为丰富,另外还有出租屋的人口数量,或者人员信息管理等相关数据,这部分信息量加在一起数据量非常庞大,并且信息持续增长量也非常迅猛。

2.1.2 数据种类繁多,处理方式多变

流动人口信息是一个多变的信息,所以,政府需要在此做好相关的数据统计和调查,通过统计中的分析、查询或者决策等相关措施,统计不同类型的流动性人口,针对人口状况开展针对性处理措施。因而,计算机处理系统应是并行的多功能处理系统,在处理期间要保障处理的灵活和稳定性,并且在处理过程中要集聚拓展性,满足数据的繁杂性要求,分类好各类数据。

2.2 系统设计出发点

由于流动人口管理模式具有多点、多层、多级式的,因而出租屋以及流动人口在任何一个城市都存在,不同区域之间掌握的信息有不同之处,为在管理进程中满足“旅业式、小区物业式、散居分片式”的管理要求。就需要对各类要求和任务做好系统化统计,第一,要求应用系统的结构设计要根据流动人口的业务流程或者业务要求进行系统化设计,设计进程中需要综合政府、派出所、街道服务中心,建立网络化管理模式,并通过社区管理的方向及时将信息传达到派出所,然后由派出所出面把所有的信息网络散布到区公安分局和市公安分局等人口普查部门;第二,应用系统管理过程更具多样性要求,由于应用系统不是单一的管理信息系统,是一个综合性管理模式,在管理时可应用近年来比较常用的技术(GIS),用以表达出租屋和流动人口间的空间信息内容。

3 设计中需重点考虑的因素

3.1 业务划分、功能设计的准确性要求

业务范围设计时需要率先考虑情况公安部门和政府部门在流动出租屋内的人口实际情况,系统在人口统计的过程中要适应人口的增长和需求变化状况,因而,系统可以借助于灵活的框架结构做好组件计算。框架结构在开设时要本着灵活的开发模式做相应数据处理,根据社区现有的需求量做好二次需求开发,这将为实现各类服务功能做好系统重建,同时组件技术设计进程中,要根据要求做好需求定位,并根据调度状况更新部分组件或加入组件做好系统原型调整,目的是适应新的变化发展要求。

3.2 系统设计契合居民居住习惯

系统设计时,要根据现有的居民居住习惯开设流动人口设置要求,比如:旅业式和小区物业式设计要求中,要求设置要符合行政区域要求,设计进程中需要有行政区域、街道或者固定的社区、任意的小区。同时,系统要衔接CCIC,系统设置的宗旨即分析出租屋或者流动人口信息系统的要求,并对应数据量做好相应的街道以及门牌号码录入、利用上述编码需要做好社区、行政区域和派出所的综合人口普及分布,并为出租屋的流动人口分布划分好地域,并基于此建立街道编码以及社区编码的对应关系字典,该字典能够契合管理信息系统和常住人口管理信息系统间的相互衔接,起纽带作用。

4 系统基本功能描述

第一,基本的业务数据主要是采集完成后对数据进行系统更行,检索时要求通过“简单”或“组合”的方式处理信息,保存数据。完成上述操作后要通过列表或者详细的方式检索出对应数据打印出数据内容,就此通过直观的方式调整数据采集的格式,用以增加自定义数据项目;第二,系统监控系统主要为客户提供系统化监控流程,并且让系统化业务在监控中得以发展,监控后台数据环境是监控的主要工具。通过系统监控能够便于控制后台的系统运行状况,进而保障系统运行的优劣与否,也能进一步提升系统的整体运行效率;第三,借助综合性搜索引擎,完成数据检索的功能性,数据检索即将数据的各个表格全部串联在一起,形成关联,并将相关的数据结点融入其中,然后进行数据查询,提供便于自定义查询的条件性输入模式;第四,数据传输系统主要是让数据有个数据库传输到另一个数据库上面并通过查询条件和查询数据需求做好系统化传送,通过前台界面操作进行启动传送功能,这能保障后台实时,自动的数据库传输模式;第五,用户管理实现能够保障用户维护系统化模块,用户管理权限的运用不但能够增加用户的使用率,更能随着用户新信息的变化适度的删除、修改相应用户信息,给予用户某种权限受理,进而取消用户的某类权限操作;第六,操作时为确保信息的安全性和准确性,应运用布控比对报警功能用以实现出租屋和流动人口或者CCIC等公安系统的信息前台和后台的报警数据分析,很多信息录入到系统内,就要根据信息状况做好信息筛查和信息比对,马上检索出可疑信息,然后运用CCIC(违法犯罪分子信息)做信息库的比对,实现库内的信息对比报警,提升信息数据的高效使用性。

5 结语

管理出租屋的流动人口需要运用CIS管理系统做好出租屋的人员管理,并要不断地延伸管理状况做好细节掌控,管理的核心要素是信息共享。通过信息共享也要让出租屋内的流动人口与公安的人口信息想对应,形成立体网络监控的方式,实现智能化控制要求,满足综合性信息共享。进而满足系统网络化集成,应以建立统一性好、共享信息强的基本系统化支持方案,让集成化综合管理系统结合GIS平台,满足系统的可视化控制要求。系统门禁控制器、APP客户端以及后台服务管理软件界面分别如图1、图2、图3所示。

参考文献

[1]周昌文.村级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系统的设计与实现[J].电子科技大学,2016(8):12-13.

[2]章俊楠.火炬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服务管理信息系统的分析与设计[J].云南大学,2013(11):3-4.

[3]谢国聪.基于.NET技术和多层架构的出租屋和流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的设计与实现[D].天津大学,2013.

[4]黄淑娥.实现城市出租屋和流动人口有效管理的新思路——以广州市为主要观测点[J].政法学刊,2015(9):13-14.

3.广州市出租屋管理条例 篇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交通运输部等七部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第60号令)、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闽政〔2016〕41号)、福建省交通运输厅等七部门《关于贯彻落实〈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闽交运〔2016〕70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五城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管理和服务活动。本实施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本实施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简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网约车运力配置实行市场调节,符合条件车辆可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

第四条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应按规定公开运价结构、计价方式和价格标准,实行明码标价,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并向乘客提供当地的出租汽车发票。

第五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网约车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细则。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对网约车经营活动实施日常监督和管理。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实施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约车行政执法工作。发展改革、公安、市场监管、通信、网信、人行、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税务、商务等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六条 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和政府引导作用,强化“政府监管平台、平台管理车辆与驾驶员”监管模式。建立网约车准入和退出机制。

第二章 网约车平台公司

第七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在本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工商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或者分支机构,并在本市依法纳税。同时具备投诉处理、驾驶员培训、网络监控等本地化服务管理能力;

(二)法人企业取得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同级通信、公安、税务、网信、人行等部门审核认定并提供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

(三)在本市设立的固定经营场所,以及相应的负责人和管理人员等信息;

(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五)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平台,与监管平台信息共享;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八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本市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四)经营场所权属证明或租赁合同;

(五)本地经营机构负责人和管理人员等信息;

(六)法人企业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同级通信、公安、税务、网信、人民银行等部门审核认定并提供具备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的证明材料;

(七)服务评价体系和乘客投诉处理等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应包括:①车辆管理制度;②驾驶员管理制度;③安全生产、信息安全管理及运输保障制度;④服务质量考核制度及投诉处理制度;⑤运价制定规则;⑥平台数据库接入监管平台的维护保障制度;⑦车辆调度规则);(八)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明确经营范围,经营期限为5年。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在取得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按照相关规定向省级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还应当符合电信管理的相关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到省级公安部门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许可机关。

第三章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

第十二条 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7座及以下乘用车;

(二)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

(三)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四)车型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车辆购置价(含购置税)在15万元(含)以上;

2、轴距2700mm、排量1.8L(或1.6T)以上,且车辆购置价(含购置税)在12万元(含)以上;

3、新能源车型应具备:①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②轴距2650mm(含)以上;③续驶里程不低于200公里(以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公布的《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为准)。

(五)车辆为本地市车籍;

(六)车辆车龄自车辆登记之日起不得超过3年(含)。

第十三条 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由车辆所有人或网约车平台公司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换/发申请表;

(二)《车辆行驶证》、《车辆登记证》复印件及车辆照片(45度角)2张;

(三)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

(四)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的证明材料;

(五)车辆购置发票、车辆购置税缴款书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四条 一辆网约车只能接入一家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所有人可根据自身需求变更接入的网约车平台。网约车只能通过网络预约方式提供运营服务,不得巡游揽客,不得进入巡游车专用候客通道、停靠点等站点候客(执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令性运输任务的除外)。

第十五条 由车辆所有人或网约车平台公司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且车辆使用性质变更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不予发证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网约车因故不能继续经营、使用年限届满或达到报废标准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终止为该车提供线上服务,并交回《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第十六条 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本市常住户籍或取得公安机关签发的本市居住证;

(二)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三)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四)无暴力犯罪记录;

(五)未列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不良记录的;

(六)未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

(七)经考核合格,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市公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立网约车从业人员信息查询制度,提供申请人准入条件信息查询。

第十七条 已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类别从业资格证的驾驶员,拟从事网约车服务的,符合规定条件并经条件核查后,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直接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第四章 网约车经营行为及服务管理

第十八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法纳税,承担承运人责任,为乘客购买承运人责任险等相关保险,充分保障乘客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质,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并将车辆相关信息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

第二十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等特点,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一致,并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记录驾驶员、约车人在其服务平台发布的信息内容、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订单日志、上网日志、网上交易日志、行驶轨迹日志等数据并备份。

第二十一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公布确定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明确服务项目和质量承诺,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和乘客投诉处理制度,如实采集与记录驾驶员服务信息。在提供网约车服务时,提供驾驶员姓名、照片、手机号码和服务评价结果,以及车辆牌照等信息。

第二十二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有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等不正当价格行为,不得有价格违法行为。

第二十三条 网约车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

第二十四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加强安全管理,落实运营、网络等安全防范措施,严格数据安全保护和管理,提高安全防范和抗风险能力,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十五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提供经营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运营服务标准,不得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不得违规收费,不得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

第二十六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通过其服务平台以显著方式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等个人信息的采集和使用的目的、方式和范围进行告知。未经信息主体明示同意,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使用前述个人信息用于开展其他业务。网约车平台公司采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个人信息,不得超越提供网约车业务所必需的范围。除配合国家机关依法行使监督检查权或者刑事侦查权外,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姓名、联系方式、家庭住址、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地理位置、出行线路等个人信息,不得泄露地理坐标、地理标志物等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发生信息泄露后,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及时有效的补救措施。

第二十七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所采集的个人信息和生成的业务数据,应当在中国内地存储和使用,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上述信息和数据不得外流。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利用其服务平台发布法律法规禁止传播的信息,不得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并采取有效措施过滤阻断有害信息传播。发现他人利用其网络服务平台传播有害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为公安机关依法开展国家安全工作,防范、调查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与协助。

第二十八条 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务。不得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提供网约车经营服务。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不得通过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运营服务。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交通、发展改革、公安、市场监管、通信、网信、人行、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税务、商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通过“双随机”等方式,对网约车经营行为实施相关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适时公布网约车更新标准,牵头建设和完善政府监管平台,实现与网约车平台信息共享。共享信息应包括车辆和驾驶员基本信息、服务质量、乘客评价信息以及车辆卫星定位数据等。市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进行调查、检查时,可依法调取查阅管辖范围内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登记、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

第三十一条 通信、网信、公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平台公司非法收集、存储、处理和利用有关个人信息、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有关规定、危害网络和信息安全、应用网约车服务平台发布有害信息或者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配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网约车平台公司进行依法处置。公安、通信、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监督检查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防范、查处有关违法犯罪活动。

第三十二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信用记录,并纳入本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同时将网约车平台公司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在本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

第三十三条 出租汽车行业协会组织应当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不良记录名单制度,加强行业自律。

第三十四条 违反网约车经营行为的,依照《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予以查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由合乘服务的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非营业性共享出行方式。私人小客车合乘不属于网约车经营服务行为,不得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提供网约车经营服务,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私人小客车合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每车每日合乘次数不得超过4次;

(2)不得以盈利为目的,合乘人员分担成本仅限于燃料成本及通行费,不包括时间成本、车辆折旧等;

(3)合乘运行区域仅限于市区区域内,提供私人小客车合乘服务的信息平台应将私人小客车合乘的相关信息接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平台。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按照非法运营予以查处。

第三十六条 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公里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公里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

第三十七条 各县(市)网约车管理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4.广州市出租屋管理条例 篇四

关于印发钦州市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钦政办〔2012〕11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钦州市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六月十八日

钦州市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的管理,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8号)和《钦州市本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钦政发〔2008〕1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占有、使用或代管国有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 市财政部门是市人民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

—1—

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属国家所有,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不得随意变更国有资产使用性质。

第四条 行政单位不得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和担保,应当以保证本单位履行行政职能和完成事业任务为前提。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和担保,必须依法依规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和担保。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将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的,必须事先经主管部门同意,报市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予以实施。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和担保,应提供申请、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产权登记证和市财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及资料等。对外投资和担保的,另须提供可行性论证报告、投资、入股、合资、合作意向书等资料。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和担保应按法律、法规规定签订合同(协议)。在合同签订之日起,将与招标结果相关的合同(协议)副本资料,在10个工作日内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属于对外出租的,报主管部门同意,经市财政部门审批后,委托市人民政府指定的资产经营机构进入市场公开招标、邀标(除国家另有规定和经市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协议出租外)。属协议出租的,出租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当期平均价格。不得以实物、劳务等非货币形式抵付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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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合同期满,需要继续租赁的,必须重新履行审批手续,原租者优先续租。

(二)属于对外出借的,报主管部门同意,经市财政部门审批后,按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合同(协议)。出借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不得出借给个人、非国有企业和其他组织。无主管部门的单位直接报市财政部门审批。

(三)属于对外投资、担保的,必须在所能承担的风险范围内进行,进行充分的论证,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事业单位不得为个人、非国有企业和其他组织进行担保。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按照部门预算的有关要求编制收入、支出预算。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国有资产应缴纳的税款和所发生的相关费用(资产评估费、技术鉴定费、交易手续费等),在收入中抵扣,出租单位在收入抵扣后5个工作日内,将余额全额缴入市本级财政。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和担保应当坚持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应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和担保国有资产应当实行专项管理,进行专项登记,实行专项考核,并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充分披露。

第十六条 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行政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其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在本办法下发之前已签订的有关出租、出借、对外投资、—3—

担保协议的行政事业单位,要对有关项目认真进行清理,符合国家规定的,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补办相关手续后,继续执行至合同期满。

第十八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是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的总称。行政单位包括党委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及执行行政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事业单位包括执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各类事业单位。

(二)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财产。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行政事业单位使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

(三)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是指单位在保证履行行政职能和完成事业任务的前提下,以有偿方式将国有资产让渡给其他单位使用,以组织收入、弥补经费不足的一种经济行为。

(四)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借是指单位在保证履行行政职能和完成事业任务的前提下,将国有资产无偿让渡给其他单位使用的行为。

(五)本办法所称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是指单位以获得未来货币增值或收益为目的,预先垫付一定量的货币与实物,经营某项事业的经济行为。

(六)本办法所称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担保是指按照法律规定或当事双方的约定,以单位的一定财产为基础,能够用以督促债务单位履行债务,保证合同正常履行和保障债权实现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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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此前颁布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的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如与国家、自治区的法律法规相抵触,则按国家、自治区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条 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其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钦南区、钦北区和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5.惠州市房屋出租合同 篇五

承租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乙方承租甲方可依法出租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房屋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出租或预租房屋情况

1.1 甲方_________出租给乙方的房屋座落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该房屋)。房屋用途为 ,房屋类型为 。

1.2 甲方作为该房屋的产权人与乙方建立租赁关系。签订本合同前,甲方已告知乙方该房屋 (已/未)设定抵押。

1.3 该房屋的公用或合用部位的使用范围、条件的要求;现有装修、附属设施、设备状况和甲方同意乙方自行装修和增设附属设施的内容、标准及需约定的有关事宜,由甲乙双方事先共同验收确认,并以此作为房屋交付返还时验收依据。

二、租赁用途

2.1 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房屋作为 使用,并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房屋使用和物业管理的规定。

2.2 乙方保证,在租赁期内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以及按规定须经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前,不擅自改变上款约定的使用用途。

三、交付日期和租赁期限

3.1 甲乙双方约定,甲方于 年 月 日前向乙方交付该房屋。出租房屋租赁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3.2 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该房屋,乙方应如期返还。乙方需继续承租该房屋的,则应于租赁期满前 1 个月,向甲方提出续租书面要求,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四、租金、支付方式和期限

4.1 甲、乙双方约定,该房屋出租月租金总计为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该房屋租金 (年/月)内不变。自第 (年/月)起,双方可协商对租金进行调整。有关调整事宜由甲、乙双方在补充条款中约定。

4.2 乙方应于每月 日向甲方支付租金。

五、保证金和其他费用

5.1 甲、乙双方约定,甲方交付该房屋时,乙方庆向甲方支付房屋

租赁保证金,保证金为 个月的租金,即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甲方收取保证金后应向乙方开具收款凭证。租赁关系终止时,甲方收取的房屋租赁保证金除用以抵充合同约定由乙方承担的费用外,剩余部分无息归还乙方。

5.2 租赁期间,使用该房屋所发生的水、电、煤气、通讯、设备、物业管理费用由 (甲方/乙方)承担。

六、房屋使用要求和维修责任

6.1 租赁期间,乙方发现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有损坏或故障时,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甲方应在接到乙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

6.2 租赁期间,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发生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乙方拒不维修,甲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6.3 租赁期间,甲方保证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处于正常的可使用和安全的状态。甲方对该房屋进行检查、养护,应提前 日通知乙方。检查养护时,乙方应予以配合。甲方应减少对乙方使用该房屋的影响。

6.4 乙方另需装修或者增设附属设施和设备的,应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按规定须向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乙方增设的附属设施和设备归属及其维修责任由甲、乙双方另行书面约定。

七、房屋返还时的状态

7.1 除甲方同意乙方续租外,乙方应在本合同的租期届满后的 日内返还该房屋。

7.2 乙方返还该房屋应当符合正常合用后的状态。返还时,应经甲验收认可,并相互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

八、转租、转让和交换

8.1 除甲方已在本合同补充条款中同意乙方转租外,乙方在租赁期内,需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方可将该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但同一间居住房屋,不得分割转租。

8.2 乙方转租该房屋,应按规定与接受转租方订立书面的转租合同。并按规定向该房屋所在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或农场系统受理处办理登记备案。

8.3 在租赁期内,乙方将该房屋转让给他人承租或与他人承租的房屋进行交换,必须事先省得甲方书面同意。转让或交换后,该房屋承租权的受让人或交换人应与甲方签订租赁主体变更合同并继续履行本合同。

8.4 在租赁期内,甲方如需出售该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乙方。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九、解除本合同的条件

9.1 甲、乙双方同意在租赁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一)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依法提前收回的;

(二)该房屋因社会公共利益或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征用的;

(三)该房屋毁损、灭失或者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

(四)甲方已告知乙方该房屋出租前已设定抵押,现被处分的。

9.2 甲、乙双方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可书面通知另一方解除本合同。违反合同的一方,应向另一方按月租金的 1 倍支付违约金;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支付的违约金不足抵付一方损失的,还应赔偿造成的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

(一)甲方未按时交付该房屋,经乙方催告后 7 日内仍未交付的;

(二)甲方交付的该房屋不符合本合同的约定,致使不能实现租赁目的的;或甲方交付的房屋存在缺陷,危及乙方安全的。

(三)乙方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改变房屋用途,致使房屋损坏的;

(四)因乙方原因造成房屋主体结构损坏的;

(五)乙方擅自转租该房屋、装染该房屋承租权或与他人交换各自承租的房屋的;

(六)乙方逾期不支付租金累计超过 月的。

十、违约责任

10.1 该房屋交付时存在缺陷的,甲方应自交付之日起 日内修复,逾期不修复的,甲方同意减少租金变更有关租金条款。

10.2 因甲方未在本合同中告知乙方,该房屋出租前已抵押或产权转移已受限制,早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赔偿。

10.3 租赁期间,甲方不及时路性本合同约定的维修、养护责任,致使房屋损坏,造成乙方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10.4 租赁期间,非本合同规定的情况,乙方中途擅自退租的,甲方可没收乙方的保证金,保证金不足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负责赔偿。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章):_______

6.香港出租汽车行业的管理 篇六

一、基本情况

1. 概况

香港公共交通日均承运1 100万人次, 出租汽车 (香港人称为“的士”) 比例为9.8%。现有的士18 138辆。其中, 红色的士15 250辆, 可在香港任何地区行驶 (大屿山南部除外) ;绿色的士2 838辆, 可在新界西北及东北行驶;蓝色的士50辆, 可在大屿山与赤鱲角行驶。

2. 准入制度

1964年, 香港首次采取公开招标方式发放的士牌照。凡符合条件的香港市民都可投标, 价高者得;牌照无经营期限, 可传承转让。市民中标后可加入或成立车行, 也可申请个人经营。1977~1997年香港政府投放运力26次, 新增13 375辆车。20世纪90年代中期后, 香港政府对牌照数量实行总量调控。

3. 管理机构

香港运输及房屋局负责制订和检讨的士政策;运输署制订具体规则, 监管日常营运, 包括发放牌照、确定车费及车辆检验等;警务署交通总部负责现场管理和执法。与内地不同, 投诉人承诺愿意公开作证以后, 警方向驾驶员发出传票, 确认事实后处罚过错方。行业可自行组织商会和工会。商会由的士车主和车主驾驶员组成, 每年开会3~4次, 业内达到共识, 才会向政府提出申请。现有商会45个, 其中市区28个, 新界16个, 大屿山1个。工会主要由的士驾驶员组成。

4. 经营模式

香港公司制为“车行”模式。驾驶员向的士车主 (车行) 租借的士, 负责燃料开支;车主负责维修保养、缴纳保险等。驾驶员与车主签订租车合约。香港出租汽车集约程度低, 大多为一车一主。目前, 香港的士纯车主约6 000个, 车主兼驾驶员约10 700人, 纯租车驾驶员27 600人。目前市区的士牌照价格在331万港币左右, 新界约213万港币, 大屿山约351万港币。牌照交易手续简单, 买卖双方达成意向后, 进场15分钟即可完成交易, 流动性很强。购买牌照还可申请分期付款, 若首付20%、分25年还清, 每月营收扣除月供还有盈余, 对追求稳定收益的市民颇具吸引力。

5. 运价结构

香港出租汽车除正常收费外 (表1) , 行经过海隧道时, 乘客需付隧道费+回程费 (一般为20元) 。行经其他收费隧道时, 乘客仅付隧道使用费;青屿干线不论方向, 乘客都需付30元使用费。精明驾驶员往往利用隧道间价差追求更大收益。

6. 车辆技术

香港运输署规定, 的士发动机排量须在1.6升以上, 不得使用柴油车辆, 否则不予注册登记。政府对车辆使用年限无明确规定, 一般车龄在8~12年。目前, 香港有超过90%的车辆选用发动机排气量为2.0升的日本产丰田汽车。的士全部使用LPG燃料。近年香港车行尝试购买瑞典、德国产的混合动力车, 但效果并不理想。香港潮湿闷热的气候对混合动力的充电系统提出了挑战, 平均每4小时要充一次电, 遇到堵车情况只能牺牲空调, 以防止中途抛锚。

港币

注:1分钟等候时间相当行驶200米

7.驾驶员队伍

香港驾驶员平均年龄约45岁。每天分双班运营, 每班工作时间10个小时, 每周休息1天。每班驾驶员净收入为400~550元港币, 月均收入在12 000港币左右, 属于中下水平。驾驶员需向车主交付车辆押金, 每班驾驶员为6 000港币。押金不计利息, 终止合约后40天, 车主才能将押金返还给驾驶员。香港的士驾驶员为自雇人士, 政府基于驾驶员养老考虑, 要求参加强基金。但受到全球经济不景气影响, 强基金经营并不理想, 所管理的资产出现了缩水。

二、主要体会

近年香港对出租汽车管理进行了有益探索, 一些成功经验以及在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值得我们借鉴和思考。

1. 关于市场准入

出租汽车按照低谷配车造成了市场准入不足。为此, 香港采取了以下措施。

(1) 放松出租汽车牌照及价格管制。目的是方便有志从事出租汽车的经营者进入市场, 通过竞争, 让好的经营者取代差的经营者。但实施效果并不理想。其原因是:普通乘客很难比较两辆出租汽车的服务质量和价格, 加之供应的时空分布不均, 导致差的经营者实际很难通过市场方式退出营运。因此, 车辆越积越多, 出现了恶性竞争。

为此, 上海继续实行严格的总量调控措施和统一的出租汽车运价仍然十分必要。同时, 要借鉴香港运用计划手段管理车辆的经验, 建议研究减少出租汽车数量的相关措施, 做好应对经济下滑和轨道交通成网运营对行业冲击的预案储备。

(2) 提供电话调度和站点候车服务。香港放开了电话预约市场准入, 允许企业以多种形式提供电调服务, 包括自行建设、联合建设、协会建设和租借设备等。同时, 加大出租汽车站点建设, 车辆多安静地停在站点等待服务, 减少了空驶里程。

借鉴香港发展电调经验, 建议上海重点研究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电话调度的措施, 并允许大企业保留自主品牌, 以方便市民群众自主选择。上海人口流动性大, 决定了扬招为主的经营方式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不会根本改变。因此, 建议发展电调应重点解决世博会、高端客户群体和郊区的出行需求, 避免全面推开。同时, 建议研究落实候客设施建设机制, 为发展站点候客方式创造条件。

2.关于司驾关系

香港经营模式单一, 公司与驾驶员关系清晰, 呈现以下特点:一是行业定位高, 运价水平高, 主要为高端客户群体服务。二是驾驶员劳动强度大, 收入水平低。香港驾驶员每月工作在250小时以上, 再加上车辆出库例检、入库清洗时间, 实际日工作为19个小时左右。其劳动时间不比上海少, 但收入水平低于上海驾驶员, 为社会中下水平。三是管理服务到位, 利益分享机制健全。上海出租汽车公司与驾驶员关系总体比较清晰——劳动合同下的内部承包关系。从长远看, 上海应该逐步走向公司和驾驶员按照劳动定额和营运业绩进行收益分成的模式。在此之前, 要兼顾两方面利益:一是依法保护驾驶员的权益;二是有利于公司对驾驶员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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