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联社团工作计划
1.模联社团工作计划 篇一
工作文件
联合国大会一般性辩论——卢旺达1994 防止和处理种族冲突 起草国:中国
防止灭绝种族的要务首先要由会员国承担,其次才由整个联合国系统承担。只有凭借会员国以及包括防止灭绝种族问题特别顾问在内的整个联合国共同合作努力,国际社会才能马到成功。中国呼吁联合国各会员国自觉履行义务,为维护世界人权和提供人道主义救援作出贡献。
一、防止种族间的武装冲突之政策建议
1.建议各国政府应实行法治。
1)对少数族裔、弱势族裔实行宪法保护,通过立宪对基本人权进行保护。承认国家的民族、宗教、文化多样性,对不同人群给予明确保护;在宪法体制下下放权力,给予地区一定自治权。
2)通过大量实地案例调查完善本国在有关方面的法律条文,在可能的情况下使处于不利地位的群体得以发展。3)重申《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所载的宗旨和原则的承诺。呼吁各国普遍加入获批准《消除一切种族歧视国际公约并履行其中规定的义务,包括给予法律援助和适当的保护和补偿。相关国际法律文书将国际人权和人道主义法下承担的义务纳入国家立法,2.加强民族平等、消除种族歧视的教育。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主导之下,各国教育部门应积极主动起着反种族主义的作用,尤其是注重在教科书和课程中渗透人类团结和多样化精神。促进教育的种族公平,采取适当措施,支持少数、弱势族裔自身教育发展,防止某些不利因素继续影响其后代。在教育过程中注重每一个孩子的平等发展权利。
3.呼吁各国营造公正、平等、民主和包容的社会。
1)打击和反对各种形式的人口贩卖,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贩卖。各国政府应意识到人口贩卖的受害者受到种族主义等不容忍现象的危害最为严重。2)抑制受歧视民族童工使用现象,加入、通过并履行《关于最低就业年龄的公约》,提高教育水平,以增加该民族的经济增长所需的高质量人才数量。
3)承认每一个民族都有权保留自己文化和民族特性;使用、享有和保护自己居住地的可再生资源;鼓励该民族积极参与制定适合本民族的教育制度和计划;情况适用时,有权拥有祖先居住地。
4)在教育系统、住房、政党、议会、就业,特别是司法、警察和其他公务员系统中规定特别配额,避免导致其族裔政治权利被剥夺。发起平等参与运动。
4.呼吁各国注意缩小各种族之间的经济差距。
1)建议各国建立大型国有企业,统一开发资源,利益由各种族共同分享,防止单一族裔独享资源。
2)建议各国在经济政策上应注意到给予少数、弱势、经济发展相对落后的族裔。5.呼吁各国巩固和加强民主政治。
1)建议各国积极推进民主选举。并促进民主选举公开化、透明化,促使社会各阶
层,各种族群体参与到公共生活中,并表达自身诉求。鼓励部族间开展政治合作的选举制度。建立一个公正、公开的选举机构,确保选举可信度。
2)鼓励建立一个多元化的,充满活力的政治环境,从而促进不同利益群体的和平共处。各政党可调节其言论和政治方案内容、鼓励宽容并尊重多样性、促进使用正面言
论并避免采用歧视性语言。
3)建议各国在适当的情况下建立民族自治体系。4.建议各国加强和引导文化宣传。
1)鼓励媒体的多元化和独立性。尤其是少数族裔要建立自己的媒体机构,充分表
达自身诉求。
2)在尊重言论自由同时,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打击任何鼓吹民族、种族或宗教仇恨之主张,构成煽动歧视、敌对情绪或暴力者。
3)积极宣传有利于民族团结和民族平等的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并用以反对在殖民地时期所宣扬和实行的某些种族文化优于其他种族和文化的论调。
4)呼吁所有人、尤其是各公共当局人员或政治人物履行反对和谴责种族主义、种族歧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鼓励各政党采取具体措施,促进团结、平等和尊重。5.进行安全部门改革及武器管控。
1)建立公开、透明、标准化的安全部门,招募具有人道主义精神的专业安全人员,提高安全部门素质,确保安全部队不会参与暴行.2)收缴流散于社会上的武器,尤其要防止小口径武器的扩散。
3)制定并实行解除非法武装、复原以及帮助前战斗人员重返社会的方案,在一定区域内分步实施。
4)建立在联合国主导之下的打击国际非法贸易,尤其是非法武器贸易的体系,遏制非法跨境活动。
6.国际金融组织和富裕国家应当为不发达国家提供力所能及的资金援助,促进其经济发展。国际社会应尽力加强全球化的效益,利用新技术为贸易、经济增长和可持续发展及全球交流创造更多的平等交流机会。尊重和保留文化多样性,增加举办跨文化交流互动的次数,以促进种族之间的相知。
二、保护深陷冲突中的平民
1.重视国际组织在保护冲突平民中的组织协调作用。冲突地区的有关地区和国际间组织应主动在冲突地区设置难民营,招募派遣人道主义救援人员。
2.呼吁冲突所在国政府应明确保护责任,尽可能为保护本国公民在冲突中的安全。3.鼓励冲突国周边国家在边境地区建立难民营,不得排斥受武装冲突而被迫逃离的邻国难民。这些国家应在特殊时期适当地简化跨境机制,为难民入境以及安置提供便利。
4.国际社会,尤其是发达国家,应为难民安置提供力所能及的资金。
5.联合国应派遣足够数量的维和部队进入冲突地区。需要特别强调的是,维和部队应配备足够数量的专家小组,用以评估冲突地区的人道主义状况。对于每一个冲突地区,应当设立由秘书长任命的特别行动小组,该小组应负责统一指挥冲突地区的维和行动、人道主义救援以及后勤保障。在情况特别危急之时刻,应有应急临时全权处理之权力。
三、建立国际法庭和国家法庭防止有罪不罚的现象
1.呼吁国际社会应建立在公正司法体系之上的国际法庭。通过正规、公正的审判形式伸张正义。
2.建议冲突所在国应在局势稳定之后建立有社会各阶层、各种族所普遍认可的司法机构。审判组织冲突暴行的有关犯罪分子,同时用以增强司法公信力。
3.重申国际社会应普遍认可煽动种族冲突,组织种族屠杀是反人类的刑事罪行,每一个国家不应庇护有关分子。
4.建立国际互联互通的罪犯引渡机制。在国际刑警组织的主导之下,各国密切配合,全力追捕被国际法庭签发逮捕令的相关人员。
四、对可能恶化为种族灭绝的情况发出提前预警
1.建议各国成立专门的由政府官员、相关专家组成的预警机制,及时分析、评估局势以及预警可能出现的不利局面,尤其是妇女由于种族歧视所在享受应有权利的不利地位。
2.建立以联合国为协调主导的国际社会冲突预警机制。在联合国建立防止种族灭绝特别预警顾问委员会。该委员会应由各国专家、前维和部队指挥官、优秀法官、经济学家等组成。下设:评估事务部,专门对实际侦查所反映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和预警,为安理会作出决议提供顾问服务。维和和人道主义救援事务部,专门对维和行动和人道主义救援活动进行提前指导。政治事务部,牵头进行民族调解和谈判活动。法律事务部,负责为联合国行动提供法律支持,准备为冲突中的受害者提供法律服务。
3.建立独立的人权机构。呼吁各国政府应普遍认同1993年12月20日大会第48/134号决议附件所载增进建立人权机构的建议。鼓励各国在适当的条件下建立此类机构,用以检测本国内部人权状况及有关法律、国际公约的实行。并及时为本国可能出现的人道主义灾难提供预警。
五、在联合国的主导之下,通过连贯、有效而果断的行动迅速处理种族冲突
1.重申任何国家和组织不得以牺牲他国人民之和平为代价擅自派兵干预他国内部冲突。呼吁世界各国以及国际组织在联合国框架之下统一协调行动。
2.在联合国设立协调中心,由秘书长任命协调委员。为增强联合国的行动能力提供了一个核心交汇点,在各类部门、机构、基金和方案之间作为一个协调中心,确保全系统范围和平活动的协调和连贯一致;制定整个系统范围的战略、政策指导和准则;并增强联合国与许多其它推行法治行为者之间的伙伴关系。
呼吁世界各国政府及人民,应以《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及有关国际准则为行动规范,共同为人类的和平发展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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