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证印鉴管理制度

2024-10-18

票证印鉴管理制度(精选5篇)

1.票证印鉴管理制度 篇一

一、会计凭证管理

1、原始凭证必须准确完整并由经办人、证明人或验收人、审批人签字后方可入帐,违者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2、壹千元以上的开支由所务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壹千元以下的开支由主管领导审批后办理。

3、记帐凭证编制要及时,会计科目使用正确,摘要简明、清晰,金额与原始凭证一致。

4、通行费、路赔等收入存银行专户,无挫支、私存、挪用情况,违者停岗。

5、借支时需开借条,并由主管领导签字后,向出纳借与借条数额一致的金额,报帐时,凭借条和发票一同报销。

6、印鉴要分管,互相制约,保管安全。造成经济损失的,当事人应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二、会计帐簿管理

1、帐簿启用时应在封面上注明帐簿名称,启用表内容填写齐全。

2、按规定正确结转承前页、过此页金额;正确结清月计、累计金额;错误更改合规定,跳行、隔页按规定注销。

3、现金、银行存款日记帐按日逐笔登记,日清月结,余额不出红字,帐实相符。

4、通行费、长款、利息收入按省局规定及时、足额上解。

5、根据银行结算规定办理结算业务,并做好银行存款的核对工作,正确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三、会计报表管理

1、按省局规定的格式、种类编制报表。报表报送及时,内容完整,数字准确,帐表相符,违者按旷工一天处理。

2、月、年度报表做到有分析、建设;年报附详细全面财务情况说明书,报表封面有领导、财务负责人、会计签章和单位行政公章,内容填写齐全。

3、不能提前赶编报表,表内各项数字符逻辑关系,表与表之间对应一致。

四、票证管理

1、票管员应及时向省局领取票证,票证存放有序。费收员交接班领取票箱时,不得无故拖延,违者按事假一天处理,影响工作的停岗。

2、票管员及时填制各种日报、旬报、月报。数字准确、内容齐全,符合省局有关要求。通行费、票证台帐登记及时,帐表相符。

3、日报按省局规定时间报出,月报按省局规定种类及时上报,违者按旷工一天处理。

4、票证库存数与报表、台帐相符,造成损失的,负责赔偿。

五、食堂财务管理

1、食堂管理人员必须每天统计食堂开支和收入,库存菜票、售出菜票、实际发行菜票应相符,造成损失的,负责赔偿。

2、每隔一周,食堂管理员须向财务报销购菜单,汇报食堂收入。食堂备用金两千元,用于食堂开支,违者按事假一天处理。

3、发生客饭,需填写客饭单,需有招待人以及分管领导签字,方可计入客饭收入,造成损失的,由当事人负责赔偿。

4、每月底要进行盘点,要求财务室、办公室和食堂人员参与,清点存货,汇总开支与收入,食堂帐要求收支平衡。造成损失的由当事人负责赔偿。

2.票证印鉴管理制度 篇二

(一) 印鉴卡片的预留、变更、挂失业务操作不规范

据了解, 在实际工作中, 印鉴卡片的预留、变更、挂失业务管理不统一, 预留银行印鉴的形状不统一, 而且每个银行都有自己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办法, 同样的业务在不同的银行之间有不同的操作方法, 这样很可能会使客户产生疑虑, 在很大程度上影响跨行金融业务的实施。

(二) 预留印鉴管理缺乏严格, 易致使印鉴泄露, 给客户资金带来安全隐患

客户预留印鉴是防范账户资金安全的一把保险柜钥匙, 与支票相匹配, 构成账户资金的支配权。据了解, 多数银行对预留银行印鉴管理不重视、不规范, 银行内部人员均有接触银行预留印鉴的机会, 这就为不法分子窃取存款人印鉴卡片从而利用高科技手段对印鉴进行克隆、窃取存款人资金提供了机会。

电子刻印技术不断提高, 折角验印安全系数已不高。一方面, 现阶段高科技技术的不断进步, 印章的复制存在“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的现象, 仅靠肉眼已难以辨别印章的真伪。另一方面, 银行一般采用纸质印鉴卡片保留客户印鉴, 经常使用会使印鉴卡片磨损、褪色、模糊甚至变形, 影响识别的准确性, 人工验印的可靠度变低。

二、预留银行印鉴的基本管理措施

(一) 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银监会制订统一的预留银行印鉴管理措施

1. 强行的去规范预留银行印鉴的具体个数

按照预留印鉴的基本规定, 预留印鉴卡片一式三份, 一份交客户留存, 一份与开户资料一并专夹保管, 一份交印鉴卡管理员保管。存款人如果是单位的, 其预留银行印鉴为该单位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 并加其法定代表人 (单位负责人) 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存款人若为个人的, 其预留签章为该个人的签名或盖章。在具体操作过程中, 如果有需要, 单位可以另外增加其他人的签名和盖章, 但是签名或盖章的个数最好不要超过4个。

2. 对预留印鉴的管理要统一

首先预留印鉴须清晰、易辨别审核。不能模糊不清, 材质, 形状大小不一。以免让不法分子有机可趁, 给单位和个人造成损失。其次, 预留印鉴上的签章可以是签名、盖章或签名加盖章。按照规定预留印章时必须使用朱红印油, 不得使用原子印章。最后印鉴的保管和使用由必须指定专人负责, 印鉴的预留、变更和收回需经坐班主任审核, 并在相关业务凭证上审批同意。

3. 应该统一预留印章的挂失程序

按照预留印鉴变更的相关规定, 客户的预留印鉴发生遗失、被盗等情况时, 应提交正式公函, 营业执照, 开户许可证及相关证明等文件, 填写挂失申请书办理印鉴挂失手续。如果是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的, 除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和书面申请外, 还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如果是授权他人办理的, 除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和书面申请外, 还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及其出具的授权书, 以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在实际的工作中一定要按章办事, 不能越矩, 以免给单位和个人造成重大损失。并且需要明确预留印鉴的生效时间。更换印鉴的生效时间以更换时起新印鉴有效, 在此同时规定原有已签发的票据未提示付款票据继续有效。

(二) 加强金融机构内部预留印鉴管理

单位申请开户的时候, 在开户银行审查同意之后, 并且还要及时的登记客户信息。在审查的同时, 要严格执行审查手续。按照预留印鉴的受理和使用的相关规定, 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开户申请书”和印鉴卡片, 坐班主任应认真审查印鉴卡片填写的地址、电话、印鉴启用日期等内容是否完整、真实, 加盖的预留印鉴是否符合第七条和第八条的规定。单位账户预留印鉴卡的背面是否加盖单位行政公章, 个人账户预留印鉴卡的背面有无个人亲笔签名。审查开户资料无误, 在印鉴卡片上签章后交柜员办理开户。开户和审核人员要及时填写相关资料, 以备以后查证。

(三) 提高印章的安全性

目前各银行普遍使用的手工折角核对法已无法准确识别电脑印鉴图章, 因此, 各个银行要加强对业务人员的培训, 提高识假能力, 具备丰富的手工验印经验也可以作为防范假印鉴的有效手段;银行更应利用计算机识别功能的优势, 通过计算机扫描客户印鉴, 并利用其进行核对。

3.财务印鉴管理制度 篇三

财务印鉴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河北天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财务印鉴管理,加强对财务管理的内部监控力度,防范财务管理风险,结合公司财务印鉴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财务印鉴管理原则:分开存放保管,监督审批使用。

第三条 公司财务印鉴包括: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章、网上银行密钥。

第四条 公司财务印鉴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专人(以下简称监印人)监督管理,财务专用章、有复核功能网上银行密钥的监印人为公司财务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章、有制单功能网上银行密钥的监印人为公司财务出纳员。

第五条 公司财务印鉴原则上不许带出公司,因特殊情况需带出使用的,应事先请示财务管理领导,经领导批准后,由监印人及业务经办人共同外出办理。

第六条 财务专用章是公司在银行的预留印鉴之一,只用于银行票据签发的用印。第七条 法定代表人章为公司在银行的预留印鉴之一,用于银行票据的签发以及公司资金支付及调拨,未经批准,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第八条 严禁在空白纸张、银行票据、发票、信函、表格上用印。第九条 公司财务印鉴由总经理审批后用印。

第十条 监印人应坚守岗位,尽职尽责,妥善安全保管印鉴,如有遗失,须及时向总经理报告,并在24小时内办理更换印鉴的手续。

第十一条 由于岗位变动、工作需要等原因,更换旧财务印鉴的,由财务部提出申请,经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更换新的印鉴。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印鉴的监印人离岗或脱岗时,需办理印鉴的移交手续。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者,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当事人自行负责,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4.支票与印鉴管理制度 篇四

一、现金支票管理

1、现金支票一律由出纳员保管,不得转交他人。

2、现金支票使用时,需有《借款单》(如已有发票,则直接填写《付款凭证》),经总经理批准签字后,将支票按批准金额封头、加盖印章、填写日期、用途、登记号码,领用人在《现金支票领用薄》上签字备查。

3、现金支票付款后凭发票存根,发票由经办人签字、会计核对(购置物品由保管员签字)、总经理审批。填写金额要准确无误,完成后交出纳员。出纳员统一编制凭证号,按规定登记日记账,原支票领用人在《现金支票领用单》及登记薄上注销。

4、采用现金支票结算方式时,对于收到的现金支票,应在收到当日填制《进账单》连同现金支票送存银行,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进账单》第一联和有关原始凭证编制收款凭证。

5、现金支票大小写金额必须填写齐全,不得涂改,如发生书写错误,应及时加盖“作废”戳记,另行签发正确的支票。

6、现金支票一律为记名式,不得用于转账使用。

7、收到客户交来的空额(空白)支票,收票人首先检查支票上有无交换号码和签发单位的印鉴,应当面填齐结算金额及用途,留下客户单位电话、经办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对预留密码的现金支票,应由客户将密码填写清楚。

8、对于客户开好的现金支票,收票人要仔细审查支票的内容,自签发之日起有效期为10天(到期日为节假日的顺延),业务项目与支票用途应一致,大小写金额应一致,数字无涂改,支票与发票相符;上述内容若有不符与支票残破,不能收取。

9、准确无误的填写和保管收取的支票,不得遗失和毁损。

10、业务人员、技术人员收取的现金支票应及时送交财务部出纳员,出纳员则应根据规定及时将现金支票存入银行。

二、转账支票管理

1、领用转账支票时,应填写《借款单》,注明用途、金额、依照有关审批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2、凡签出的转账支票,一律填写收款单位名称、时间、用途、金额(或限额),不准签发空白支票或空额支票,对预留密码的支票,出票同时填写密码。

3、需要报账的转账支票,由经办人填写《付款凭证》,审批后方可办理报账手续。已经结账的支票,应将支票根连同有关原始凭证附在一起制证、记账。支票签出后,业务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报账手续,签出未使用的支票在10日内交回财务部。

4、如果已签发支票由被误退的,应与其支票根一同加盖“作废”戳记,与正确支票附在一起入账,以备待查。

三、空白支票及银行印鉴管理

1、空白支票与银行印鉴分别保管,分人保管,不得事先将空白支票加盖银行预留印鉴和填写支票预留密码。

2、空白支票一律存入保险柜,出纳员必须妥善保管保险柜钥匙。

3、企业之间的资金拆解业务,履行转款手续的同事,应附借款协议。

4、企业财务部门应当加强对银行印鉴的管理。(1).财务专用章应当由出纳员管理,法人印鉴由会计保管。

(2).严禁由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3).按规定需要有关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经济业务,必须严格履行签字或盖章手续。

5.八大作业票证安全作业管理制度 篇五

为保障员工生命安全和公司财产安全,确保公司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必须办理安全作业证后才能进行作业!以下规定及要求必须严格遵守并执行!

1.1 作业前,作业单位和生产单位应对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1.2 作业前,应对参加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主要内容如下: 1.2.1有关作业的安全规章制度;

1.2.2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应采取的具体安全措施;

1.2.3作业过程中所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的使用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项; 1.2.4事故的预防、避险、逃生、自救、互救等知识; 1.2.5相关事故案例和经验、教训。1.3 作业前,生产单位应进行如下工作:

1.3.1对设备、管线进行隔绝、清洗、置换,并确认满足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作业安全要求;

1.3.2对放射源采取相应的安全处置措施; 1.3.3对作业现场的地下隐蔽工程进行交底;

1.3.4腐蚀性介质的作业场所配备人员应急用冲洗水源; 1.3.5夜间作业的场所设置满足要求的照明装置;

1.3.6会同作业单位组织作业人员到作业现场,了解和熟悉现场环境,进一步核实安全措施的可靠性,熟悉应急救援器材的位置及分布。

1.4 作业前,作业单位对作业现场及作业涉及的设备、设施、工器具等进行检查,并使之符合如下要求:

1.4.1作业现场消防通道、行车通道应保持畅通,影响作业安全的杂物应清理干净;

1.4.2作业现场的梯子、栏杆、平台、箅子板、盖板等设施应完整、牢固,采用的临时设施应确保安全;

1.4.3作业现场可能危及安全的坑、井、沟、孔洞应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并设警示标志,夜间应设警示红灯;需要检修的设备上的电器电源应可靠断电,在电源开关处加锁并加挂安全警示牌;

1.4.4作业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消防器材、通信设备、照明设备等应完好; 1.4.5作业使用的脚手架、起重机械、电气焊用具、手持电动工具等各种工器具应符合作业安全要求;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式、移动式电动工器具应逐个配置漏电保护器和电源开关。

1.5 进入作业现场的人员应正确佩戴符合GB 2811要求的安全帽,作业时,作业人员应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按规定着装及正确佩戴相应的个体防护用品,多工种、多层次交叉作业应统一协调。

1.5.1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患有职业禁忌证者不应参与相应作业(注:职业禁忌证依据GBZ/T 157-2009)

1.5.2作业监护人员应坚守岗位,如确需离开,应有专人替代监护。1.6 作业前,作业单位应办理作业审批手续,并有相关责任人签名确认。1.6.1同一作业涉及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盲板抽堵、高处作业、吊装、临时用电、动土、断路中的两种或两种以上时,除应同时执行相应的作业要求外,还应同时办理相应的作业审批手续。

1.6.2作业时审批手续应齐全、安全措施应全部落实、作业环境应符合安全要求。作业审批手续的相关内容详见各安全作业证管理制度。

1.7 当生产装置出现异常,可能危及作业人员安全时,生产单位应立即通知作业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当作业现场出现异常,可能危及作业人员安全时,作业人员应停止作业,迅速撤离,作业单位应立即通知生产单位。

1.8 作业完毕,应恢复作业时拆移的盖板、箅子板、扶手、栏杆、防护罩等安全设施的安全使用功能;将作业用的工器具、脚手架、临时电源、临时照明设备等及时撤离现场,将废料、杂物、垃圾、油污等清理干净。

(一)动火安全作业管理制度

1.目的

规范化管理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和使用,严格落实、执行《动火安全作业证》 规定、要求的安全措施,确保动火作业中的人身和设备安全。2.适用范围

适用于厂内一切动火作业。3.职责

3.1公司安环部负责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监督检查、核实在动火作业中对《动火安全作业证》上规定、要求的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及安全措施的可靠性。3.2动火单位负责在动火前编制《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的安全措施并落实,确保动火安全。4.作业基本要求:

4.1禁火区的划分及作业分级

公司安全部门已登记审批划定“固定动火区”,固定动火区以外,一律为禁火区。在禁火区动火,必须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

4.1.1 固定动火区外的动火作业一般分为二级动火、一级动火、特殊动火三个级别,遇节日、假日或其他特殊情况,动火作业自动升级管理。

4.1.2 二级动火作业: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4.1.3 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4.1.4 特殊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4.2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使用

4.2.1在禁火区,除生产工艺用火外,其他可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作业均属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严禁无动火安全作业证动火作业,否则从严论处,电工必须持有效动火安全作业证后,接电焊机,否则从严论处。4.2.2申请动火单位,应根据动火安全规定落实动火中的各项动火措施,安排好 动火监护人(至少有一名男职工)后方可申请动火。

4.2.3动火安全作业证由申请动火单位指定专人或动火项目负责人到公司安全环 保部办理、审批,特殊危险区或重大危险源处动火,必须上报公司副总审批。4.2.4安环部门了解动火前准备工作情况时,申请动火单位指定专人(公司各车 间负责人)或动火人(公司维修部门负责人)都必须如实回答,否则,从严处理。4.2.5动火安全作业证审查批准,审批人必须到现场审查,确认安全,可靠,方能开具“动火安全作业证”。

4.2.6必须在动火安全作业证批准有效时间和区域内进行动火作业,凡延期或补充动火都必须重新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

4.2.7动火人到达动火地点后,首先要检查动火证中的各项措施是否落实,如有一项不落实,有权拒绝动火。

4.2.8“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人随身携带,不得转让,不得涂改或转移动火地点。

4.2.9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有效期禁止超过8h;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证》有效期禁止超过72h。4.3动火中落实的安全措施

4.3.1动火点周围或其下方的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隔离措施。

4.3.2将动火设备内的可燃、易燃物质必须彻底清理干净,然后用蒸气或空气吹扫或水洗,并保持足够的时间和次数,保证容器内无可燃、爆气体或液体,并且检查分析合格了才能进行动火作业。

4.3.3切断动火容器设备相连管道,并加设备盲板,进行彻底隔绝动火,车间易燃易爆物料必须清理干净。

4.3.4进入塔、油罐容器动火,应作爆炸分析和含氧量测定,合格后方可动火,4.3.5能拆下的管道,阀门、水容器等应尽量拆下,拿到安全地带动火,更换下的设备、仪表、配件如需重新使用,在动火期间安装的,应清洗干净并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4.3.6动火前应整体考虑,与各部门联系,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m内不应排放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m内不应排放可燃液体;在动火点10m范围内及动火点下 方不应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如有威胁动火安全的相邻部门及其他,应通知采取安全措施。

4.3.7动火前动火负责人应定出应急措施,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安全防火措施,并配备消防器材,满足作业现场应急需求。

4.3.7动火工具必须完好,安全附件齐全良好,符合安全要求,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必须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乙炔瓶间距必须大于5m,二者与作业地点(明火)间距不应小于10m,有条件可以设置防晒设施。如违反规定出现事故,由动火人员负责。

4.3.8动火附近的下水井、水沟、电缆沟、排水沟应清除易燃、易爆物或予封闭隔离,5级风以上(含5级)天气严禁露天动火作业,并且严禁室外高处作业。因生产确需动火,动火作业必须升级管理

4.3.9电焊回路线应接在焊件上,如不能直接接在焊件上,应尽量缩短回路线距离。动火过程中跑、冒、滴、漏易燃物等其他紧急情况时,应停止动火。恢复正常,且应批准后方可继续动火。

4.3.10室内动火应将门窗打开,周围设备遮盖,附近不准有石油醚、酒精等挥发性强的易燃物,用于生产或敞开存放,擦洗设备等,同时易燃易爆物料在动火期间不得通过动火现场。一个车间动火,相邻车间需做好相应的防护措施,防止火灾蔓延。

4.3.11非特殊情况,严禁带料,带压和开车动火。

4.3.12动火完毕,电焊人员应熄灭余火,切断电焊机电源,关掉乙炔和氧气发生器,检查清理现场,确保安全后,方可离开。4.3.13乙炔瓶和氧气瓶除检查外,必须按规定存放。

4.3.14动火结束,监火人员应把消防器材放回原位,动火负责人应将动火现场全面检查(打扫或用水清洗)安排清理,以防意外。

4.3.15公司安全员,义务消防队员有权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4.3.16监火人在动火期间自始自终不得离开监火岗位,如有特殊情况,需离开岗位时,动火负责人必须重新指定监火(代理)人。5.特殊动火作业要求

特殊动火作业在符合《动火安全作业管理》4.3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5.1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严禁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5.2应预先制定作业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 护;

5.3动火点所在的生产车间(工段)应预先通知公司安环部及有关部门,使之在 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5.4尽量保持作业现场良好通排风,并且必须在正常正压条件下进行作业; 5.5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作业前应进行动火分析,要求如下:

5.5.1动火分析的监测点要有代表性,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应对上、中、下各部位进行监测分析;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分析; 5.5.2在设备外部动火,应在不小于动火点10m范围内进行动火分析; 5.5.3动火分析与动火作业间隔严禁超过30min,如现场条件允许,间隔时间可适当放宽,但严禁超过60min;

5.5.4作业中断时间超过60min,必须重新分析,每日动火前均应进行动火分析;特殊动火作业期间应随时进行监测;

5.5.5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或其他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应经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5.5.6 动火分析合格标准为:

5.5.6.1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或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分数);

5.5.6.2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分数)

(二)受限空间安全作业管理

1.目的

加强受限空间内作业安全,确保进入受限空间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健康,防止发生中毒、窒息、着火和爆炸事故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厂区区域内的各类塔、釜、槽、罐、炉膛、锅筒、管道、容器以及阴井、地坑、下水道或其他封闭场所内进行的作业。3.职责

3.1安全环保部负责《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办理及审批,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检查、对现场作业人员、监护人进行有关安全教育,必要时提出具体要求并落实。3.2作业前,受限空间单位进行受限空间满足作业安全要求的工作、作业单位负责编制作业安全措施并进行落实,安全环保部核实审批,确保作业安全。4.2受限空间安全作业措施

4.2.1作业前,应对监护人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包括作业空间的结构和相关介质等方面的知识,作业中可能遇到的意外和处理、救护方法等;

4.2.2停止运行受限作业空间内的用电设备并且有效切断电源,在电源开关处上锁并加挂警示牌;切实做好作业空间的工艺处理及安全隔绝,所有与作业点相连的管道、阀门必须进行安全隔绝,如装设盲板、拆卸连接部位,不得以关闭阀门或水封来代替盲板,盲板应挂牌标示;与受限作业空间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孔、洞必须进行严密地封堵。

4.2.3安全隔绝后,打开受限作业空间所有人孔、手孔、放散阀、排空阀、出气阀、料孔和炉门等进行自然通风,必要时必须用风机强制通风或利用分析检测确定的安全管道和风源送风(严禁向受限空间内通氧气或富氧空气。)作业空间内残留物必须尽量排放或移液,清理干净。

4.2.4根据作业空间的介质类型、盛装(过)的物料特性等,用蒸汽、水、热水、机械通风或自然通风等方式进行清洗和置换,对空间进行严格监测、分析并且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4.2.4.1有毒有害气体含量符合规定的容许浓度,氧含量必须为18%-21%,在富氧环境下必须小于23.5%; 4.2.4.2有毒气体或粉尘(物质)浓度必须低于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或低于允许进入的时间及浓度;

4.2.4.3其他可燃性气体浓度的规定: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或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分数);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分数)

4.2.5如果作业空间内装有非导电性液体(如苯、乙醚等)时,为防止静电产生导致事故,必须将设备进行可靠性接地,冲入水蒸气时应尽量低压、低速导入。4.2.6检修作业前30分钟应对进入的受限空间进行气体监测分析,监测点要有代 表性、全面性,容积较大的受限空间要对上、中、下各部位进行监测分析;分析合格后才允许进入设备内作业;如果现场条件不允许,时间可适当放宽但必须在 1小时内,其中:

4.2.6.1分析仪器必须在校验有效期内,使用前必须保证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4.2.6.2作业中应定时监测,必须至少每2h监测一次,如监测分析结果有明显 变化,应立即停止作业,撤离人员,对现场进行处理,分析合格后方可恢复作业;

4.2.6.3对可能释放有害物质的受限空间,应连续监测,情况异常时应立即停止作业,撤离人员,对现场进行处理,分析合格后方可恢复作业;

4.2.6.4涂刷具有挥发性溶剂的涂料时,应做连续分析,并采取强制通风措施; 4.2.6.5作业中断时间超过60min时,应重新进行分析

4.2.7进入受限空间内作业涉及动火、高处作业、临时用电等其他作业的,必须严格执行公司《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规定和相应的作业要求,必须同时办理相应的安全作业审批手续。

4.2.8有限空间作业出入口内外不得有障碍物,应保证其畅通无阻,以便人员出入和抢救疏散;

4.2.9进入有限空间作业严禁使用卷扬机、吊车等运送作业人员,特殊情况需经安全环保部批准;

4.2.10有噪声产生的受限空间,应配戴耳塞或耳罩等防噪声护具;有粉尘产生的受限空间,应配戴防尘口罩、眼罩等防尘护具;高温的受限空间,进入时应穿戴高温防护用品,必要时采取通风、隔热、佩戴通讯设备等防护措施;低温的受限空间,进入时应穿戴低温防护用品,必要时采取供暖、佩戴通讯设备等措施 4.2.11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应有足够的照明,受限空间照明电压必须小于或等于36V。在潮湿或狭小容器内作业必须小于或等于12V;潮湿空间内,作业人员必须站在绝缘板上,同时金属容器必须可靠接地;所有灯具及电动工具必须符合防潮、防爆等安全要求,使用的电动工具必须装有防触电的电气保护装置。4.2.12在有酸碱等腐蚀性作业环境中,应穿戴防酸碱防护服、防护鞋、防护手套等防腐蚀护品;在易燃易爆作业环境中应使用防爆型低压灯具和防爆工具,电气线路必须绝缘良好,无断线接头,电源接点无松动,防止产生电气火花造成事故;作业人员必须穿戴防静电工作服及防静电工作鞋。

4.2.13在空间内进行焊接作业时,必须使用干燥绝缘垫,进行气割、气焊时,必须使用不漏气的设备,不得随便开放乙炔或氧气;离开作业空间时必须将气(割)焊工器具带出,严禁放置在受限空间。

4.2.14进入设备内部作业前,所有作业人员要检查安全措施、安全器具,规定好统一的联络信号。

4.2.16作业人员进入受限空间前,应首先拟定和掌握紧急情况时的外出路线、方法,空间内作业人员应安排轮换作业或休息;

4.2.19监护人员在受限空间有人作业时严禁离开,必须在能看见作业人员的地点,并随时保持联络作业人员。一旦发现有发生中毒、窒息的紧急情况发生时,应立即召集急救人员穿戴好防护器具进行抢救,不得无防护措施情况下盲目进入抢救,并至少留一人在外做监护和联络工作;

4.3进入受限空间前必须做一次全面检查,凡是分析不合格、无安全措施、安全措施未全面落实和照明、作业工具、个人防护等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均不准进入空间作业。

4.5进入罐、容器、井内作业时,多层交叉作业应搭设脚手架、安全作业平台,应按作业点的高度或深度搭设安全梯或配备救护绳索为应急救离使用,在作业中严禁抛掷工具、材料,也不得将工具、材料等物品放置在人孔边上或设备顶部,以防坠物伤人。

4.6缺氧或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受限空间,虽经过置换或清洗后但仍然不符合受限空间安全作业措施4.2.4规定和要求的,进入作业人员必须佩戴隔绝式呼吸器等有效防护面具,并且作业期间严禁摘下防护面具;必要时必须拴带救生绳。4.7进入有限空间内作业的人员应清理衣兜,禁止携带与作业无关的物品,所带入的工具、配件等必须登记清楚,作业结束后必须清点核实,防止遗留在作业空间内。

4.8在空间外部必须设有安全警示标志、备有空气(氧气)呼吸器、消防器材和相应急救用的冲洗装置和水源等;在清理设备容器内的可燃物料残渣、沉淀物时,必须使用不产生火花的工具,严禁使用铁器敲击碰撞且必须穿戴防静电防护服、防静电鞋等。

4.9最长作业时间必须小于24小时、若特殊情况超过时限的或作业条件发生改变,需继续进入内部作业时,必须重新办理《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作业者要 严格按照作业证规定的时间进入内部作业。

4.10作业完成后,作业单位负责人和现场所在单位责任人必须共同对作业空间内 外进行检查,双方确认无问题,且均在作业证上完工验收签字后,方可封闭人孔。4.11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4.11.1作业单位认真填写《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上申请单位、申请人、受限空 间所属单位、受限空间名称、受限空间内原有介质名称、作业内容、作业时间、涉及的其他特殊作业、危害辨识和安全措施等内容后到公司安全环保部办理审批手续;现场责任人、作业责任人、安全管理人员在作业现场进行查看,补充、编制其他安全措施或方案,现场对作业人员、监护人进行安全教育,并签名。4.11.3完成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各项准备工作,经现场分析或检测检查合格并有检测分析人员填写分析数据后,依序由现场检测分析人、受限空间作业单位负责人、监护人、作业人、申请单位(负责人)和审批单位(负责人)确认签名,《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立即生效,有效期限于24小时内。

4.11.4《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为一式三联,第一联由作业单位留存,第二联由作业人留存,第三联由受限空间所在单位存档,作业证保存期1年以上。

(三)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减少高处坠落事故的发生,确保员工生命安全。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相关方的高处作业安全管理。3.职责

3.1作业负责人职责:负责按规定办理高处作业证,制定安全措施并监督实施,组织安排作业人员,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确保作业安全;

3.2作业人员职责:必须严格遵守并执行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必须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保护用具,必须认真执行安全措施,在安全措施不完善或没有办理有效作业证时由权拒绝高处作业;

3.3监护人职责:负责确认作业安全措施和执行应急预案,遇有危险情况时命令停止作业;高处作业过程中严禁离开作业现场;监督作业人员按规定完成作业,及时纠正违章行为;

3.4作业所在生产车间负责职责:会同作业负责人核查落实现场作业安全措施,确保作业场所符合高处作业安全规定,确保作业安全。

3.5安环部职责:负责《高处安全作业证》办理、审批及监督检查作业安全措施。3.6其他签字领导的职责:负责《特殊高处安全作业证》的审批,编制特殊高处作业的安全措施,组织、安排并进行落实。4.工作程序

4.1高处作业的定义:

4.1.1高处作业: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 以上(含2m)位置有可能坠落的作业。4.1.2一般高处作业:

4.1.2.1在作业基准面2米(含2米)以上30米以下(含30米)的作业。4.1.2.2企业内两米以下,但在作业地段坡度大于45度的斜坡下面或附近有洞、升降口、坑、井、沟和风雪袭击、机械震动、设备和管道易泄漏或有可能排放有害气体、液体、熔融物或有转动机械及其他易伤人的物体等。

4.1.3特殊高处作业:在作业基准面30米以上的高处作业、高温或低温、雨雪天气、夜间、接近或接触带电体、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突发灾害抢救、有限空间内等环境进行的高空作业及在排放有毒、有害气体和粉尘超出允许浓度的场所进行的高处作业。4.1.3工况高处作业:

在企业内下列情况为化工工况高处作业:

4.1.3.1凡是框架结构化工生产装置,虽有护栏,但工作人员进行非经常性作业时有可能发生意外的视为高处作业。

4.1.3.2在无平台、护栏的塔、釜、炉、罐等化工设备、架空管道、汽车、特种集装箱上进行作业时视为高处作业。

4.1.3.3在高大釜、罐等化工设备内进行登高作业视为高处作业。

4.1.3.4作业下部或附近有排液沟、排放管、液体贮池、熔融物或在易燃、易爆、易中毒区域等部位登高作业视为部位登高作业。4.2高处作业的分级: 4.2.1一般高处作业分级:

2≤h≤5m,为一级高处作业。5<h≤15m,为二级高处作业。15<h≤30m,为三级高处作业。h>30m,为特级高处作业。4.2.2特殊高处作业:

4.2.2.1在阵风风力六级(风速10.8m/s)及以上情况下进行的强风高处作业 4.2.2.2在高温或低温情况下进行的异温高处作业。4.2.2.3降雨时进行的雨天高处作业。4.2.2.4降雪时进行的雪天高处作业。

4.2.2.5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时进行夜间高处作业。4.2.2.6在接近或接触带电的条件下进行的带电高处作业。4.2.2.7在无立足或无牢靠立足的条件下,进行的悬空高处作业。4.4高处作业的安全措施

4.3.1高处作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执行国务院《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中有关规定。必须根据实际情况配备符合GB 26557等标准安全要求的吊笼、梯子、挡脚板、跳板等,脚手架搭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4.3.2在进行高处作业时,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着装及正确佩戴相应的个体防护用品,安全带必须符合GB 6095要求、安全帽必须符合GB 2811要求,安全带必须高挂低用,严禁用绳子代替。作业现场必须设置安全护梯或安全网(强度合格)等防护设施;因作业必需,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防护设施时,必须经作业审批人员同意且采取了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作业后必须立即恢复。

4.3.3高处作业的人员必须经安全教育合格,并熟悉现场环境和施工安全要求,对患有职业禁忌证和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准及酒后等人员严禁进行高处作业。

4.3.4进行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交叉作业,确因工作需要交叉作业时,必须设安全网、防护碰等安全可靠的防护隔离设施,必须按指定路线上下,严禁上下垂直作业,必要时设专用防护棚或其他隔离措施。否则严禁作业。

4.3.5凡高处作业于其他作业交叉进行时,必须同时遵守所有的有关安全作业的规定和要求。带电高处作业应使用绝缘工具或穿均压服。特级高处作业应配备通讯联络工具。

4.3.6高处拆除工作,必须提前作好方案,并落实到人。拆除脚手架、防护棚时,必须设警戒区并专人监护,严禁上部和下部同时施工。

4.3.7铺设易折、易碎、薄型屋面建筑材料(石棉瓦、石膏板、薄木板等)时,必须有保证施工安全的措施。

4.3.8高处作业所用的工具、零件、材料等必须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严禁持物,且必须从指定的路线上下;禁止从上往下或从下往上抛扔工具、物体或杂物等;易滚动易滑动的工具、材料堆不得放在脚手架上,若特殊情况需放置在脚手 架上,必须有防坠落措施和安全防护设施。工作完毕时应及时将各种工具、零部件等清理干净,防止坠落伤人,上下输送大型物件时,必须使用安全可靠的起吊设备。

4.3.9高处作业使用的脚手架,材料要坚固,能承受足够的负荷强度。几何尺寸、性能要求,要按照《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及当地实际情况的安全要求。4.3.10进行高处作业前,应检查脚手架、跳板等上面是否有水、泥、冰等,如果有,要采取有效的防滑措施,当结冰、积雪严重而无法清除时,必须停止高处作业;在石棉瓦(或薄板材料、轻型材料)、瓦楞铁、塑料屋顶工作时,必须铺设坚固、防滑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脚手板上必须有防滑措施。

4.3.11在易散发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房上部、放空管线及塔顶、烟囱上等场所作业时,必须设专人监护,预先联络并确定联络方式,作业人员必须正确佩戴必要的、合格的如过滤式防毒面具、口罩、空气呼吸器等个体防护用具,发现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时,监护人必须立即通知作业人员停止工作,并且马上撤离现场。在吊笼内作业时,应事先对吊笼拉绳进行检查,吊笼所承受的负荷有一定的安全系数,作业人员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带并要有专人监护。

4.3.12高处作业地点应与架空电线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距普通电线1米以上,距普通高压线2.5米以上,并要防止运输的导体材料触碰电线。

4.3.13高处作业所用的脚手架,必须符合《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使用各种梯子时,首先检查梯子要坚固,放置要牢稳,立梯坡度一般以60度左右为宜,并应设防滑装置。梯顶无搭钩,梯脚不能稳固时必须有人扶梯。人字梯拉绳必须牢固。金属梯不应在电气设备附近使用。大风中使用梯子必须戴安全帽,并有专人监护。

4.3.14冬季及雨雪天登高作业时,必须有安全可靠的防滑、防寒措施。遇有六级以上大风、暴雨或雷电天气时,必须立即停止高处作业。抢险需要时,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公司副总(或总工程师)必须现场指挥,确保安全。4.3.15在自然光线不足或者在夜间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有充足的照明。4.3.16在危险品生产的界区内或附近有放空管线工作时(即危险部位),必须与 操作者建立联系信号,设置突然发生异常现象所带来危害的防护用品,以便突然停车、发生故障、突然大量排放有害物质,便于自然防护及迅速撤离现场。4.3.17坑、井、沟、池、吊装孔等都必须有栏杆栏护或盖板盖严,盖板必须坚固,几何尺寸符合安全要求。

4.3.18非生产高处作业如:打扫卫生、贴刷标语,擦玻璃等登高也要按高处作业管理,作业人员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带,并且要把安全带栓在牢固的构筑物上,高挂低用。

4.3.19进入受限空间进行高处作业,办理《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同时办理特殊《高处安全作业证》。如施工期较长,作业负责人必须每天检查登高设施的安全状况,并且督促作业人员检查个人防护用品是否坏损、是否符合安全要求。4.3.20高处作业必须设专人监护;作业人员严禁在作业处休息;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发现异常情况,必须及时发出信号并迅速撤离现场。4.4 未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严禁登高作业。4.5《高处安全作业证》一式三联,第一联交作业人员,第二联交作业负责人,第三联交设备管理部门存档。

(四)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规范吊装安全作业,减少吊装事故的发生,确保员工生命安全。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及相关方的吊装作业安全管理。3.职责

3.1作业负责人职责:负责按规定办理吊装作业票,制定安全措施并监督实施,组织安排作业人员,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确保作业安全;

3.2作业人员职责:应遵守吊装作业安管理标准,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保护用具,认真执行安全措施,在安全措施不完善或没有办理有效作业票时应拒绝吊装作业;

3.3监护人职责:负责确认作业安全措施和执行应急预案,遇有危险情况时命令 停止作业;吊装作业过程中不得离开作业现场;监督作业人员按规定完成作业,及时纠正违章行为;

3.4作业所在生产车间负责职责:会同作业负责人检查落实现场作业安全措施,确保作业场所符合吊装作业安全规定;

3.5安全部职责:负责监督检查吊装作业安全措施的落实,签发高处作业票。3.6其他签字领导的职责:对特殊吊装作业安全措施的组织、安排、作业负总则。4.工作程序 4.1作业分级

吊装作业按照吊装重物质量不同分为:

4.1.1一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100t的;

4.1.2二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等于40t,小于等于100t的; 4.1.3三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小于40t的。4.2作业要求

4.2.1吊装质量大于等于40t(三级以上)的重物和土建工程主体结构,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吊装物体质量虽不足40t,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以及在作业条件特殊的情况下,也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吊装作业方案应经审批。

4.2.2吊装现场应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作业人员禁止入内,安全警戒标志应符合GB 2894的规定。

4.2.3不应靠近输电线路进行吊装作业。确需在输电线路附近作业时,起重机械的安全距离应大于起重机械的倒塌半径并符合DL 409的要求;不能满足时,应停电后再进行作业。吊装场所如有含危险物料的设备、管道等时,必须制定详细吊装方案,并对设备、管道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必要时停车,放空物料,置换后进行吊装作业

4.2.4大雪、暴雨、大雾及6级以上风时,不应露天作业。

4.2.5作业前,作业单位必须对起重机械、吊具、索具、安全装置等进行检查,确保其处于完好状态。

4.2.6必须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吊具、索具经计算选择使用,不应超负荷吊装。4.2.7禁止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作吊装锚点。未经有关部门审查核算,严禁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

4.2.8起吊前应进行试吊,试吊中检查全部机具、地锚受力情况,发现问题应将吊物放回地面,排除故障后重新试吊,确认正常后方可正式吊装。

4.2.9指挥人员必须佩戴明显的标志,并按GB 5082规定的联络信号进行指挥。4.2.10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必须遵守如下规定:

4.2.10.1按指挥人员发出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何人发出的紧急停车信号均应 立即执行;吊装过程中出现故障,应立即向指挥人员报告;

4.2.10.2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吊起;

4.2.10.3利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械所承受的载荷不应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

4.2.10.4下放吊物时,不应自由下落(溜);不应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 4.2.10.5不应在起重机械工作时对其进行检修;不应有载荷的情况下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

4.2.10.6停工和休息时,不应将吊物、吊笼、吊具和吊索悬在空中; 4.2.11以下情况禁止起吊: 4.2.11.1无法看清场地、吊物,指挥信号不明;

4.2.11.2起重臂吊钩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

4.2.11.3重物捆绑、紧固、吊挂不牢,吊挂不平衡,绳打结,绳不齐,斜拉重物,棱角吊物与钢丝绳之间没有衬垫;

4.2.11.4重物质量不明、与其他重物相连、埋在地下、与其他物体冻结在一起; 4.2.12司索人员应遵守如下规定:

4.2.12.1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并及时报告险情;

4.2.12.2不应用吊钩直接缠绕重物及将不同种类或不同规格的索具混在一起使用;

4.2.12.3吊物捆绑应牢靠,吊点和吊物的重心应在同一垂直线上;起升吊物时应检查其连接点是否牢固、可靠;吊运零散件时,应使用专门的吊篮、吊斗等器具;

4.2.12.4起吊重物就位时,应与吊物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用拉伸或撑杆、钩子辅助其就位;

4.2.12.5起吊重物就位前,不应解开吊装索具。

4.2.12.6与司索工有关的不应起吊的情况,司索工应做相应处理。

4.2.13用定型起重机械(例如履带吊车、轮胎吊车、桥式吊车等)进行吊装作业时,除遵守本标准外,还应遵守该定型起重机械的操作规程。4.2.14作业完毕必须做如下工作:

4.2.14.1将起重臂和吊钩收放到规定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应放到零位,电气 控制的起重机械的电源开关应断开。

4.2.14.2对在轨道上作业的吊车,应将吊车停放在指定位置有效锚定。4.2.14.3吊索、吊具应收回,放置到规定位置,并对其进行例行检查。

(五)临时用电作业安全管理

1.目的

规范临时用电作业安全管理,减少临时用电事故的发生,确保员工生命安全。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相关方的临时用电作业安全管理。3.职责 3.1作业负责人职责:负责按规定办理临时用电作业票,制定安全措施并监督实施,组织安排作业人员,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确保作业安全;

3.2作业人员职责:应遵守临时用电作业安管理标准,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保护用具,认真执行安全措施,在安全措施不完善或没有办理有效作业票时应拒绝临时用电作业;

3.3监护人职责:负责确认作业安全措施和执行应急预案,遇有危险情况时命令停止作业;临时用电作业过程中不得离开作业现场;监督作业人员按规定完成作业,及时纠正违章行为;

3.4作业所在生产车间负责职责:会同作业负责人检查落实现场作业安全措施,确保作业场所符合临时用电作业安全规定;

3.5安全部职责:负责监督检查临时用电作业安全措施的落实,签发高处作业票。3.6其他签字领导的职责:对临时用电作业安全措施的组织、安排、作业负总则。4.工作要求

4.1在运行的生产装置、罐区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一般不应接临时电源,确需时应对周围环境进行可燃气体检测分析,分析结果应符合以下标准的要求:

4.1.1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或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分数);

4.1.2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或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分数);

4.2各类移动电源及外部自备电源,不应接入电网。4.3动力和照明线路应分路设置。

4.4在开关上接引、拆除临时用电线路时,其上级开关必须断电上锁并加挂安全警示标牌。

4.5临时用电必须设置保护开关,使用前应检查电气装置和保护设施的可靠性。所有的临时用电均应设置接地保护。

4.6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应按供电电压等级和容量正确使用,所用的电器元件应符合有关规范要求,临时用电电源施工、安装应符合规范要求,并有良好的接地,同时必须满足如下要求:

4.6.1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应使用相应防爆等级的电源及电气元件,并采取相应的防爆安全措施; 4.6.2临时用电线路及设备应有良好的绝缘,所有的临时用电线路应采用耐压等级不低于500V的绝缘导线;

4.6.3临时用电线路经过有高温、振动、腐蚀、积水及产生机械损伤等区域,不应有接头,并应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4.6.4临时用电架空线应采用绝缘铜芯线,并应架设在专用电杆或支架上。其最大弧垂与地面距离,在作业现场不低于2.5 m,穿越机动车道不低于5 m; 4.6.5对需埋地敷设的电缆线线路应设有走向标志和安全标志。电缆埋地深度不应小于0.7 m,穿越公路时应加设防护套管;

4.6.6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箱应有电压标识和危险标识,应有防雨措施,盘、箱、门应能牢靠关闭;

4.6.7行灯电压不应超过36 V,在特别潮湿的场所或塔、釜、槽、罐等金属设备作业装设的临时照明行灯电压不应超过12V;

4.6.8临时用电设施应安装符合规范要求的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做到“一机一闸一保护”。

4.7临时用电单位禁止擅自向其他单位转供电或增加用电负荷,以及变更用电地 点和用途。

4.8临时用电结束后,用电单位必须及时通知供电单位拆除临时用电线路。

(六)动土作业安全管理

1.目的

为规范动土作业安全管理,减少动土作业引发事故的发生,确保员工生命安全。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及相关方的动土作业安全管理。3.职责

3.1作业负责人职责:负责按规定办理动土作业票,制定安全措施并监督实施,组织安排作业人员,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确保作业安全;

3.2作业人员职责:应遵守动土作业安管理标准,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保护用具,认真执行安全措施,在安全措施不完善或没有办理有效作业票时应拒绝动土作业;

3.3监护人职责:负责确认作业安全措施和执行应急预案,遇有危险情况时命令停止作业;动土作业过程中不得离开作业现场;监督作业人员按规定完成作业,及时纠正违章行为;

3.4作业所在生产车间负责职责:会同作业负责人检查落实现场作业安全措施,确保作业场所符合动土作业安全规定;

3.5安全部职责:负责监督检查动土作业安全措施的落实,签发高处作业票。3.6其他签字领导的职责:对动土作业安全措施的组织、安排、作业负总则。4.工作要求

4.1作业前,应检查工具、现场支撑是否牢固、完好,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4.2作业现场应根据需要设置护栏、盖板和警告标志,夜间应悬挂警示灯。4.3在破土开挖前,应先做好地面和地下排水,防止地面水渗入作业层面造成塌方。

4.4动土临近地下隐蔽设施时,应使用适当工具挖掘,避免损坏地下隐蔽设施。如暴露出电缆、管线以及不能辨认的物品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妥善加以保护,报告动土审批单位处理,经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动土作业。4.5挖掘坑、槽、井、沟等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4.5.1挖掘土方应自上而下逐层挖掘,不应采用挖底脚的办法挖掘;使用的材料、挖出的泥土应堆放在距坑、槽、井、沟边沿至少0.8 m处,高度不应超 过1.5 m,挖出的泥土不应堵塞下水道和窨井; 4.5.2不应在土壁上挖洞攀登;

4.5.3不应在坑、槽、井、沟上端边沿站立、行走;

4.5.4应视土壤性质、湿度和挖掘深度设置安全边坡或固壁支撑。作业过程中应对坑、槽、井、沟边坡或固壁支撑架随时检查,特别是雨雪后和解冻时期,如发现边坡有裂缝、松疏或支撑有折断、走位等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工作,并采取相应措施;

4.5.5在坑、槽、井、沟的边缘安放机械、铺设轨道及通行车辆时,应保持适当距离,采取有效的固壁措施,确保安全;

4.5.6在拆除固壁支撑时,应从下而上进行;更换支撑时,应先装新的,后拆旧的;

4.5.7不应在坑、槽、井、沟内休息。

4.6二人以上作业人员同时挖土时应相距2 m以上,防止工具伤人。4.7作业人员发现异常时,必须立即撤离作业现场。

4.8在化工危险场所动土时,必须与有关操作人员建立联系,当化工装置发生突然排放有害物质时,化工操作人员必须立即通知动土作业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现场。

4.9施工结束后必须及时回填土石,并恢复地面设施。

4.10动土作业涉及临时用电和断路时,必须同时执行临时用电和断路的安全作业要求并办理相应安全作业证。

(七)断路作业安全管理

1.目的

为规范断路作业安全管理,减少断路作业引发事故的发生,确保员工生命安全。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相关方的断路作业安全管理。3.职责

3.1作业负责人职责:负责按规定办理断路作业票,制定安全措施并监督实施,组织安排作业人员,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确保作业安全;

3.2作业人员职责:应遵守断路作业安管理标准,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和安 全保护用具,认真执行安全措施,在安全措施不完善或没有办理有效作业票时应拒绝断路作业;

3.3监护人职责:负责确认作业安全措施和执行应急预案,遇有危险情况时命令 停止作业;断路作业过程中不得离开作业现场;监督作业人员按规定完成作业,及时纠正违章行为;

3.4作业所在生产车间负责职责:会同作业负责人检查落实现场作业安全措施,确保作业场所符合断路作业安全规定;

3.5安全部职责:负责监督检查断路作业安全措施的落实,签发高处作业票。3.6其他签字领导的职责:对断路作业安全措施的组织、安排、作业负总则。4.工作要求

4.1作业前,作业申请单位应制定交通组织方案,方案必须能保证消防车和其它重要车辆的通行,并满足应急救援要求。

4.2作业单位必须根据需要在断路的路口和相关道路上设置交通警示标志,在作业区附近设置路栏、道路作业警示灯、导向标等交通警示设施。

4.3在道路上进行定点作业,白天不超过2 h、夜间不超过1 h即可完工的,在有现场交通指挥人员指挥交通的情况下,只要作业区设置了相应的交通警示设施,即白天设置了锥形交通路标或路栏,夜间设置了锥形交通路标或路栏及道路作业警示灯,可不设标志牌。

4.4在夜间或雨、雪、雾天进行作业应设置道路作业警示灯,警示灯设置要求如下:

4.4.1采用安全电压;

4.4.2设置高度应离地面1.5 m,不低于1.0 m; 4.4.3其设置应能反映作业区的轮廓;

4.4.4应能发出至少自150 m以外清晰可见的连续、闪烁或旋转的红光。

(八)抽堵盲板作业安全管理

1.目的

规范抽堵盲板作业安全管理,减少抽堵盲板作业作业引发事故的发生,确保员工 生命安全。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及相关方的抽堵盲板作业作业安全管理。3.职责

3.1作业负责人职责:负责按规定办理抽堵盲板作业作业票,制定安全措施并监 督实施,组织安排作业人员,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确保作业安全; 3.2作业人员职责:应遵守抽堵盲板作业作业安管理标准,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保护用具,认真执行安全措施,在安全措施不完善或没有办理有效作业票时应拒绝抽堵盲板作业作业;

3.3监护人职责:负责确认作业安全措施和执行应急预案,遇有危险情况时命令停止作业;抽堵盲板作业作业过程中不得离开作业现场;监督作业人员按规定完成作业,及时纠正违章行为;

3.4作业所在生产车间负责职责:会同作业负责人检查落实现场作业安全措施,确保作业场所符合抽堵盲板作业作业安全规定;

3.5安环部职责:负责监督检查抽堵盲板作业作业安全措施的落实,签发高处作业票。

3.6其他签字领导的职责:对抽堵盲板作业作业安全措施的组织、安排、作业负总则。4.工作要求

4.1生产车间(部门)应预先绘制盲板位置图,对盲板进行统一编号,并设专人统一指挥作业。

4.2必须根据管道内介质的性质、温度、压力和管道法兰密封面的口径等选择相应材料、强度、口径和符合设计、制造要求的盲板及垫片。高压盲板使用前应经超声波探伤,并达到合格要求。

4.3作业单位应按图作业,并对每个盲板设标牌进行标识,标牌编号应与盲板位置图上的盲板编号一致。生产车间(部门)应逐一确认并做好记录。4.4盲板抽堵作业应设专人监护。

4.5在有毒介质的管道、设备上作业时,系统压力必须尽可能降低,作业人员必须穿戴适合的防护用具。

4.6在易燃易爆场所作业时,作业人员必须穿防静电工作服、工作鞋;距作业地 点30 m内不应有动火作业;作业时必须使用防爆灯具和防爆工具。

4.7在强腐蚀性介质的管道、设备上作业时,作业人员必须采取防止酸碱灼伤的 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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