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用救援与处理

2024-09-12

应用救援与处理(通用8篇)

1.应用救援与处理 篇一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七十六条 国家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能力建设,在重点行业、领域建立应急救援基地和应急救援队伍,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提高应急救援的专业化水平。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全国统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相关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

第七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第七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七十九条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第八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八十一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

第八十二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

参与事故抢救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服从统一指挥,加强协同联动,采取有效的应急救援措施,并根据事故救援的需要采取警戒、疏散等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的发生,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抢救过程中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或者减少对环境造成的危害。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抢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第八十三条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事故调查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及时全面落实整改措施,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第八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除了应当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外,还应当查明对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负有审查批准和监督职责的行政部门的责任,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

第八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七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八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八十九条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吊销其相应资质。

第九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九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第九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第九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三)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四)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四)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五)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六)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第九十七条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依照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三)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四)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一百零一条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第一百零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零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一百零七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第一百零九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条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决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承担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未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后,仍不能对受害人给予足额赔偿的,应当继续履行赔偿义务;受害人发现责任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一百一十三条 本法规定的生产安全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制定相关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标准。

第一百一十四条 本法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2.应用救援与处理 篇二

1 战例的情景分解

1.1 战例情景的界定

笔者将灭火救援战例情景定义为灾害事故现场实时状态随时间的推演发生重大转变或影响指挥员决策发生改变的关键片段, 或称关键状态、场景。

按照灾害事故发生、发展和演化的规律, 灭火救援战例情景可以分为发生情景、量变情景、质变情景和消失情景。按照灾情演变的时间规律, 灭火救援战例情景也可以分为初始情景、中间情景、结束情景。某一时刻的初始情景很有可能就是上一时刻的结束情景。灭火救援战例情景演变规律, 如图1所示。

1.2 情景分解的依据

情景分解是战例情景化处理的基础, 战例情景化分解后即可用情景集进行表示。根据情景的定义, 可将能否反映某一段时间内主要矛盾或关键要素作为情景划分的依据。

一般来说, 现有文本化战例资料按照描述内容的不同分成基本情况、事故情况、灭火救援经过及经验教训等四个方面。经验教训是后期战例分析时的人为加工, 暂不列入情景考虑的范围。因此, 战例的情景化分解是将其他3方面内容融合在一起, 按照时间逻辑对某一时间段内的主要矛盾进行表达, 实现对现场状态的还原。

1.3 情景分解的方法

(1) 对灭火救援战例灾情发生、发展、演化的关键点进行划分。一是要考虑潜在承灾体由量变引发质变的过程, 二是要考虑承灾对象的灾情升级, 包括灾情状态和规模的变化。

例如, 载体1是第一承灾对象, 随着危险因子量的积累, 灾情发生了质变, 进入灾情状态2;灾情继续蔓延或新的灾情爆发导致载体2也出现险情, 规定其为灾情状态3, 成为灾害发展过程中的第二承灾对象;其后, 载体1和载体2的灾情状态又经历了几次状态或规模的变化, 最终结束。情景分解点如图2所示。

(2) 对灭火救援战例中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关键点进行划分。基本情况包括水源、消防设施、环境、气象等对指挥决策产生影响的重要因素。

如某油罐火灾, 初起时, 位于砖墙钢屋架石棉瓦盖建筑物内的油罐发生爆炸燃烧, 建筑围墙倒塌一半, 造成地面流淌火;随后, 建筑物内其他油罐在大火的炙烤下发生了二次物理性爆炸, 围墙全部倒塌, 流淌火面积瞬时扩大;此后, 原本处于着火罐群上风向的邻近油罐因风向突变而置于下风向强烈的热辐射中, 导致邻近罐发生第三次物理性爆炸, 其固定泡沫灭火系统被炸毁, 现场用水量极大, 消防水池的水耗光。情景分解点如图3所示。

(3) 对灭火救援战例中决策方案下达、调整等关键点进行划分。指挥决策的下达会使当前情景发生演变, 推演产生下一情景。指挥决策下达取决于现场灾情发展变化、基本情况变化及现场救援力量部署调整等关键环节。前两个关键点的划分见本节 (1) 和 (2) , 现场救援力量部署调整的关键点主要包括第一出动到场展开、增援力量到场展开、全面总攻、清理移交等。根据救援力量部署调整的关键点进行情景划分, 如图4所示。

通过上述3种方式即可提取出一个战例中若干个情景分解的关键点, 将其沿灾情演化的时间轴进行排序并作为情景划分的节点, 就可实现战例的情景化分解。

2 特征要素的提取及量化

战例情景化分解后, 即可从某一情景中提取若干个特征要素, 对其进行去重、聚类, 再根据类型总结出特征要素的量化指标, 实现特征要素的向量表示和数字化重构, 进而实现情景的矩阵化表示。因此, 特征要素的提取及量化是情景用数字化语言表达的基础。

2.1 特征要素的提取及向量表示

2.1.1 特征要素的提取及描述

特征要素的提取应把握两个原则:一是特征要素应能够反映战例情景中的主要矛盾;二是对各特征要素的描述集合能够实现战例情景的再现。

以油罐类火灾为例, 笔者通过对“7·16”大连中石油国际储运有限公司保税区油库火灾扑救等战例进行情景化分解, 对各情景中的特征要素进行归纳分析, 提炼出10类特征要素, 对每一类特征要素进行了赋值以便计算机识别, 如表1所示。

表1中每一类特征要素在不同情景中具不同特征和性质。当对象类特征要素确定以后, 其他类特征要素才能具体确定。以大型油罐类火灾为例, 其对象类型见表2。不同对象起火时, 与之相对应的灾情、灭火救援力量、措施、处置对策等特征要素会有较大差别。为了能够实现计算机识别, 给这10个对象分别进行了标号 (赋值) 。

以表2中油罐对象为例, 其主要特征可描述为油品类型、罐体类型及材料、结构形式、罐体容积、储油量、着火罐数量、邻近罐数量、管道压力和管道直径等9个方面。这9个些特征即可作为量化指标, 实现特征要素的向量表示。

2.1.2 特征要素的向量表示

将对象类型与量化指标作为元素组成向量, 共同表示某个特征要素即可实现特征要素的向量表示。如表1中对象类特征要素, 其向量表示如式 (1) 所示。

对象类特征要素向量= (对象类型量化指标1量化指标2…) (1)

以油罐对象为例, 其对象类型为油罐, 量化指标依次为油品类型、罐体类型及建造材料、结构形式、罐体容积、着火罐数量、邻近罐数量、储油量、管道压力和管道直径, 则油罐对象类特征要素的向量表示如式 (2) 所示。

油罐对象特征要素向量= (油罐油品类型罐体类型及建造材料结构形式罐体容积着火罐数量邻近罐数量储油量管道压力管道直径) (2)

2.2 特征要素的数字化重构

用描述性语言进行向量表达的方式看起来较为繁琐, 也不利于计算机识别, 因而需对其进行数字化重构, 进而实现情景的矩阵化表达。

数字化重构是指对特征向量中非数字型的向量元素进行赋值。例如, 对油罐对象的特征向量进行赋值, 如表3所示。如果某一特征要素向量在当前情景中没有具体意义, 可赋值为0, 如果信息来源不全或不准确, 也可将其赋值为0。

根据实际情况, 将表1~表3中的赋值代入式 (2) , 即可将油罐对象特征要素的文本型向量转化为数字化向量。例如:某地上式金属外浮顶油罐, 存储原油, 容积为50 000m3, 满罐, 灾情状态未知, 则其油罐对象特征要素向量 (TD) , 如式 (3) 所示。

3 情景的矩阵表达

如表1所示, 每一情景都可提取出10类特征要素, 当10类特征要素都确定以后, 情景即可用特征要素来进行表达。而每一类特征要素都可以用向量进行表示, 则情景就可以用向量矩阵进行表达。

仍以油罐火灾为例, 由于篇幅所限, 笔者仅给出其情景矩阵中前3行的描述, 如表4所示。

根据表4, 情景矩阵表达可见式 (4) 。

如将表4中每一行向量的向量元素按照表3的方式分别赋值, 则式 (4) 就可表达为10×10的数字化矩阵。

例如, 当前沿海油库区一10×104 m3的原油外浮顶罐半敞开式燃烧, 储油量为半罐, 罐内燃烧面积为1 800m2, 4个邻近罐受到热辐射威胁。由于篇幅所限, 笔者忽略其他条件, 则该情景数字化矩阵如式 (5) 所示。

将案例分解为若干个数字化情景矩阵储存在数据库中, 用以表达灭火救援过程的不同场景。只要检索到一个情景矩阵, 就可以从中读到一个灭火救援的关键片段。

4 结束语

通过上述分析研究可知, 一个灭火救援战例可以被分解成若干个情景, 每一个情景又可以表示成能够被计算机语言识别的数字化矩阵, 那么这个战例就可以表达为情景矩阵集, 用以准确描述一个复杂的灭火救援过程, 形成数字化战例, 一组这样的战例即构成了数字化战例库。经过情景化处理的数字化战例库可大大提高推理决策系统相似情景的匹配速度和准确率, 为构建基于战例推理的灭火救援决策系统奠定基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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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袁晓芳, 李红霞, 田水承.基于情景分析与CBR的非常规突发事件应急决策关键技术研究[D].西安:西安科技大学, 2011.

3.应用救援与处理 篇三

天然气做为一种新型的绿色能源具备清洁、高效、便宜等特点,更是受到人们的青睐,很快的就走入了千家万户。然而在运送过程中会发生泄漏事故,一旦泄漏就会发生重大的爆炸事故,直接导致重大的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所以要想避免这些重大的安全事故的发生,就必须防止燃气管道的泄漏。因此,加强燃气管道事先预防检查工作和应急救援系统的研究与更新至关重要。

一、应急救援事故及救援组织结构概述

现代工业的迅速发展,事故的频繁发生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和重大的财产损失,都对民众的生活造成影响,破坏和谐安定的社会秩序。所以,对于事故的控制是减少损失的重要途径。事故的控制主要从三个方面下手,包括:事故预防、应急救援和事故的调查处理。事故应急救援涉及多个部门,有现场指挥中心,行动部、后勤部、资金部、信息中心,行动部又可划分为多个队伍,有医疗救助队、侦察勘测队、工程抢救队、公众疏导执行队、警戒治安队、洗护消毒地点。现场指挥中心是整个应急救援系统的领头与核心,统领指挥着四大应急救援必备的部门,行动部、后勤部、资金部、信息中心。

二、事故应急救援程序及事故原因分析

(一)、事故救援程序

当我们接到警报时,首先要根据响应级别来判断是否处理这个事故警报,如果不处理要及时反馈信息,一旦接受处理警报,就要立刻启动应急救援系统,现场指挥立马到位,开始调配应急救援物资,指挥应急人员展开行动,开通所有的信息网络,和外界随时保持联系。紧接着看事态严重与否,如若很严重,立马申请增援,扩大应急救援措施,迅速组织人员采取医疗救助、对环境进行侦查勘测、组织工程抢救队对事故加以控制、疏导群众、对现场的封锁、通过信息发布请求专家的协助等一系列的措施。当事态得到控制,应急状态就可以终止了,对现场进行清理,解除封锁或警戒线,对事故的善后处理和通过对事故的调查总结分析事故形成的原因。

(二)、事故原因分析

1、燃气管道用料的缺陷

输送燃气所用的管道设备材质主要金属和非金属两大类。金属类的,因为金属本身材质受到温度、用料和制作方面的特点影响,会使得金属在制作成管道经过的冶炼、焊接的时候出现一些气孔和裂缝。非金属类的,制造成管道的材料市场上种类繁多,主要有PVC、PE、PPE等聚乙烯、聚丙乙烯的材质。虽然这些新型材料不会出现金属类材质在制作方面的缺陷,但是管道需要被埋在土壤中,土壤中的一些物质对材质的腐蚀性、加之一些自然条件的影响如空气中的湿度与温度都会使得这些制造成管道的材质出现破裂的现象。

2、外力影响

因为管道是埋在地下,所以很容易受到工程施工的破坏。当要进行一些地下勘测时或者进行地下工程施工时,挖掘机的不注意会挖断管道,打夯机打地基时候会震裂管道,还可能使得管道的地基下沉,改变管道位置。还有一些建筑物违法建设,对燃气管道一直实施超负荷的重力压制,这些都会造成燃气的泄漏。

3、管道施工管理的漏洞

管道施工是一项工期长,线路多,队伍多加之工程紧的任务,很多时候都不能符合规定完工,种种的不规范使得管道在未完成时就出现裂缝,很自然就使得燃气泄漏;日常没有维护,巡查的工作人员的不负责、不认真、不能及时发现管道问题,使得管道的问题由小变大最后造成燃气泄漏;资金跟不上,燃气管道的维修更新跟不上,对于一些老化的或者有些损坏的设备不能及时更换维修;很多时候对于管道的建设维修还是根据老的经验、旧的制度来执行,往往忽略细节,这些都是造成泄漏的潜在影响因素。

三、燃气管道事故应急救援处理分析

(一)、城市燃气管道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应急救援预案就是在事故发生前,事故发生过程中和事故后续处理这一系列做出预案,这包括对事故的预防、应急的人员,装备,技术及现场的救助协调行动等做出安排。预防这块,首先要对地区就行考察,这个地方是否可能有燃气的泄漏,可能性大小。发现泄漏后确定泄漏所在的位置,所需要的物资设备,明确应急救援人员。救援后对事故现场的勘察分析,采用新型技术和管理方式降低事故造成的危害。

(二)、燃气管道应急救援事故注意事项

城市燃气管道遍布众多,而燃气具有易燃易爆有毒等特性。易燃,当燃气泄漏时,因燃气的主要成分就是具备易燃成分的甲烷所以一点点火源就能燃起天然气。易爆,天然气一旦泄漏会与空气接触混合,就会引发天气燃气的爆炸。而且天然气扩散速度快和范围广就会使得其危害性更大,加上很多救援措施的不当还会引起二次事故,其危害程度可想而知。从上得出我们应该在事故应急救援时应注意的问题。

1、合理安排疏散

当发生燃气泄漏事故时,要立即组织人群撤离危险地段,在撤离的时候要做好防护措施。

2、对潜在的危险的检测

因为管道燃气事故发生二次事故的可能性很大,所以对事故现场的检测勘察很重要,只有防止事故的蔓延与扩大,才能保证救助现场人员的安全减少损失与伤亡。

3、对现场信息的掌握

要想准确做出应急救援系统决策,就必须时刻掌握现场的情况,再根据天气情况对事故做出计算与分析。还要时刻保证能与外界信息想通,让外界能时刻知道事故现场的状况,保证信息的流通性。

(三)、事故预防措施

1、建立健全城市管道安全防護制度

对于燃气管道泄漏事故的预防,要从制度上抓起,设立专门的管道安全防护机构,选取有责任心的员工担当安全管理员,机构内部要建立起责任制,对管道要进行定期的检查登记,消除不必要的隐患。要对员工进行考核与定期培训,一旦出现紧急情况,要立即上报。争取从根源上防泄漏。

2、政府要加大对燃气管道资金的投入

资金投入是保证管道后期维修的重要保障,资金来源可以从调整燃气费来获得。此外,政府还要根据《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定期检查管道是否受超重压力影响。当天气出现冰冻季节时,要格外注意管道是否受到冻裂的现象等等一些外力因素影响的管道泄漏。

综上所述,越来越多的人们使用燃气,一旦发生泄漏,遇到火源就会发生大爆炸,所造成的影响也是不可估计的。当事故不可避免的发生了,我们也要做好应急救援尽可能的去减少伤亡和损失。本文主要阐述事故救援的一系列程序,望能对管道燃气工作起到一些借鉴作用。

4.应用救援与处理 篇四

一、目的

为确保塔吊起重作业过程突发长时间停电后,能迅速有效地开展抢救工作,最大限度地降低机械伤害风险,项目部特制定应急处理和救援预案。

二、组织

本项目部成立应急救援指挥小组,负责指挥及协调工作。

组长:

成员: 、 、 、 、 、

三、职责

1. 负责现场指挥,了解塔吊起重高度、臂架位置情况,组织现场抢救工作。

2. 负责现场保护,设立警戒线,维护秩序,疏散人员。

3. 负责通知设备单位组织抢救,召集抢救人员,及时安全排除险情。

四、应急救援程序

当塔吊起重机在正常作业中突遇停电(长时间)故障,使起吊物悬挂在空中。且时间长,应采取以下紧急措施:

1. 应将所有控制器拨至“0”位,断开总电源。

2. 由专业维修人员间断地用手打开起升卷扬机制动器或打开拉闸把手,让起吊物下降,每次下降较短距离,下降速度不得超过额定速度,最后使吊物降至地面。

3. 如吊物下面有障碍物及房屋时,应采取如下措施:

(1)按第2条内容先将吊物降至离物体或房屋上方安全距离内,然后采取将回转装置制动或拉浪风绳措施,不让其在风力作用下回转;

a.将塔吊臂架回转转至空旷的场所、或回转到建筑物安全部位、或临时搁置在能承载吊物吨位的钢平台上并加以监控,并制动回转,设置警戒线,然后按第2条操作;

(2)在吊物下方设置警戒区域,并有专人监护,不让人员在吊物下走动或作业;

(3)在吊物下方是办公区域,则吊物下方办公室内人员必须暂时离开,并按第(2)条方法采取措施;

(4)如吊物下方是居民住宅,则吊物下方房屋内居住人员由项目部进行说服和引导工作,采取暂时撤离的`措施;

(5)电源恢复接通后,要进行全面检查,然后将吊物转至指定地点下降。

4. 立即组织安全自查自纠、消除隐患,确保施工安全;立即组织对全体施工作业人员的举一反三安全再教育,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做到遵章守纪,防止同类事故发生。

5.在抢险过程中,发生高处坠落事故,立即执行高处坠落事故应急处理与救援预案。

五、各相关通讯地址

1. 公司电话:

2. 工程管理部电话:

3. 设备单位电话:

4. 项目经理: 手机或电话:

项目副经理:

项目工程师:

施工员:

安全员:

材料设备员:

附 附近医院地址:

5.应用救援与处理 篇五

为保护员工人生安全,确保在意外情况发生时,抢救队员和全体员工能有条不紊地按照应急预案、迅速及时地抢救伤员,最大限度地降低伤亡、伤害程度。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所属范围内伤亡、伤害的应急处理。

三、依据的文件:

《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手册》 《应急准备和响应程序》 《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

四、应急响应预案:

1、公司由安全部负责,公司负责组织成立义务抢救小组并进行业务学习,训练防火知识,培训全体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及应变和处理能力,每年进行一次伤亡、伤害事故演习。

2、工商事故发生后,需做到有组织处理,妥善处理被伤害对象,尽量养活伤害程度。

3、当发生伤亡、伤害事故时,一般的磕、碰工商类可采取自救,由当事人报告主管,主管安排到最近的医院进行检查治疗。

4、当发生食物中毒事故时除执行应急预案外,主管领导应组织抢救小组进行抢救,在救护车到来之前,将中毒者抬到临近道路的房间内,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5、当发生触电事故时,依据自救原则,发现人首先要切断电源,挑断电线,对触电者进行人工呼吸抢救,如伤害严重,依据应急预案进行抢救。

6、当发生高处附落附落或物体打击、机械伤害时,依据自救原则。观察伤情、避免二次伤害,将受伤害者抬至平坦处进行处理,采取切实可行的医疗保护措施,以免伤势加重,伤害严重的依据应急预案进行抢救。

7、发生重大伤亡、伤害事故时,依据应急预案进行抢救。(1)最先发现情况的人员马上进行呼叫并立即报告物管部经理(或安保主管)。(2)物业经理(或安保主管)作为总指挥,进行抢救。(3)安保员拨打120急救电话,详细说明事故地点、伤亡情况、联系电话、报警人姓名,并派专人接车。(4)如医院较近,马上送医院抢救,以缩短时间减少伤害程度。(5)总指挥负责组织人员保护事故现场,并以最快捷的方式上报公司物业部。(6)依据“事故原因没有分析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切实可行的预防措施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调查,分析事故原因,找出问题根源,总结经验。(7)对应急场所的工作人员和广大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吸取教训。(8)依据分析结果制定预防和改进措施、补充。

五、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一般程序及基本要求

1、相关职能处室接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向分管局长或局长汇报,并以最快速度赶赴事故现场,在核清事故类别、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人员伤亡及主要原因情况下,及时通知法规信息处。同时填写《立案审批表》(一式两份,职能处室自存一份,一份转法规信息处),由处室主要负责人签署审核意见,分管局长或局长签署审批意见。

2、由法规信息处填写“事故快报”,经分管局长或局长签字后,报市委、市政府和省安监局。“事故快报”自事故发生时24小时内报出。

3、组织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事故调查组由安监局组织牵头,安监、监察、公安、工会和有关主管部门的人员组成,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1人死亡事故由相关处室主要负责人任调查组组长,2人死亡事故由分管局长任调查组组长。

4、事故调查组认真开展调查取证。调查时统一使用《调查询问笔录》文书。

5、事故调查组在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的基础上撰写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⑴事故发生的经过和事故抢救情况; ⑵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⑶事故发生原因和事故性质;

⑷事故责任的划分以及对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⑸事故教训和应当采取的防范措施建议; ⑹其它应当报告的事项。

事故调查报告经调查组全体成员讨论通过、并由调查组成员在调查报告上签字。事故调查报告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完成,特殊情况下经局主要领导批准可延长30日。

6、事故调查报告形成后,职能处室应及时下达《行政处罚意见意见告知书》(一式两份,职能处室自存一份,事故责任单位一份),并告知事故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对事故调查处理所作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利。对事故责任单位提出的有关事实、理由和依据方面的不同意见,应当进行复核,成立的应当采纳。

六、严肃事故调查处理纪律。在事故调查过程中,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调查人员在场,不得单独与事故责任单位接触;不得作事故处理意见表态。对要求事故责任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应一次性列出书面清单,特殊情况下,可补充一次,杜绝随意性。在对事故未作处理决定前,不得向事故责任单位泄露事故处理意见。

贵州龙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6.应用救援与处理 篇六

潍坊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潍坊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建筑工程重大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处理预案 为在工程建设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减少事故损失,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本《预案》是按照《潍坊市建工局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处理预案》的要求,由公司根据职责分工制定,适用于本单位建筑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处理,实施抢险救灾工作。

二、重大事故应急指挥机构

重大事故应急抢险救灾总指挥由公司经理担任,副总指挥由分管经理担任,成员由施工管理部负责人、相关科室负责人、直属项目部经理和各分公司主要负责人组成。建筑工程重大事故抢险救灾指挥部设在公司办公室。

三、建筑工程重大事故应急抢险救灾办公室的职责

1、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应急处理预案迅速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力争将损失降到最低程度,并及时逐级上报事故情况;

2、根据事故发生状态,统一部署应急预案的实施工作,并对应急工作中发生的争议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根据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变化和问题,及时对预案提出调整、修改和补充;

3、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用各类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根据事故灾害情况,在危及周边单位和人员的险情时,组织进行人员

和物资疏散工作;配合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安抚工作;

四、建筑工程重大事故报告和现场保护

(一)、通讯联络

二建公司办公室值班电话:2951810295181

5(二)、事故报告

建筑工程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必须做到:

1、立即把所发生事故的情况报告公司应急预案办公室并由其迅速转报市建工局,在24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发生事故的项目部及工程名称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2)、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3)、事故抢救处理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

(4)、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事故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三)、公司值班室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公司经理,应通知有关部门迅速派人赶赴事故现场,负责事故现场的保护和证据收集工作。公司重大事故抢险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接报后,立即前往事故现场,了解掌握事故情况,协调事故抢险救灾和参与调查处理等事宜。

(四)、建筑工程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的有关分公司及直属项目部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并妥善

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

五、事故后应急

(一)、建筑工程重大事故发生后,公司应急抢险救灾办公室应及时组织实施相应事故应急预案,并随时将事故抢险情况报告上级有关部门。

(二)、应当加强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和交通疏导工作,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对肇事者等有关人员应采取监控措施,防止逃逸。

(三)、在抢险救灾过程中紧急调用的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阻拦和拒绝。

(四)、事故发生初期,事故项目部或分公司现场人员应积极采取自救措施,防止事态扩大。

六、应急处理预案

(一)、建筑工程重大事故发生后,公司应组织人员迅速赶往现场,制定抢险措施,调集抢险队伍和施工机械,搜寻遇难和幸存人员。

(二)、根据不同类型的事故开展抢救工作。

1、塔吊、物料提升机、施工电梯等大型机具倒塌事故。迅速制定营救方案,调集汽车吊、钢管、挖掘设备,及时抢救被砸人员。

2、土方坍塌事故。迅速调集钻机、钢管、挖掘设备,设法向塌方区域输送空气,并建立通讯联络系统。

3、触电事故。迅速切断电源,并使用绝缘材料帮助伤员脱离电击区域,立即不间断实施人工呼吸,直至伤员苏醒,同时立即与就近

医疗单位联系,及时送往医院抢救。

4、其他事故。迅速判明情况实施抢救,同时拨打120急救电话(火灾拨打119),争取尽早送往医院抢救。

潍坊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潍坊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

组 长:郑树明电话:2951800 手机:*** 副组长:葛正友电话:2951802 手机:*** 成员:范存禄电话:***

杨晓波电话:***

张克栋电话:***

杜建平电话:***

胡崇起电话:***

刘辰电话:***

孙风池电话:***

王世忠电话:***

于志强电话:***

庄克伟电话:***

尹进福电话:***

李乃林电话:***

于联合电话:***

7.应用救援与处理 篇七

1 履行灭火救援职责与人民群众新期待的关系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赋予消防部队火灾扑救、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的法定职责。2009年初公安部消防局党委扩大会议明确提出:消防部队要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新期待, 着力满足人民群众的新要求, 既要及时有效地处置火灾等灾害事故, 又要进一步拓展职能, 提供更多更好的社会救助。正确认识履行灭火救援职责与回应人民群众新期待、满足人民群众新要求之间的内在关系, 是新时期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消防部队灭火救援工作的全局性、战略性和前瞻性的问题。

履行灭火救援法定职责是消防部队最基础、最根本的职能, 是满足人民群众新期待、新要求的前提和基本要求, 也是消防应急救援职能的拓展和目标, 对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和服务民生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从履行灭火救援职责的角度看, 应在进一步提升消防部队扑救火灾、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灭火救援能力上认真研究, 狠下功夫, 务求实效, 确保灭火救援任务的圆满完成, 使消防部队攻坚克难的能力充分展现在灭火救援的全过程, 更多、更好、更直接地体现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惠及人民群众上。

从回应人民群众新期待、满足人民群众新要求的角度看, 既要对《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 (国发[2006]15号) 中关于消防部队“积极参加”和“参与配合”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准确界定, 也要对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进行科学分类, 还要对非紧急的、没有人员受困的社会救助进行深入研究, 认真分析哪些救援符合人民群众的新期待, 如何施救才能满足人民群众的新要求;哪些救援应由其他职能部门承担, 哪些救援需要消防部队与其他职能部门协同配合, 便于基层消防部队在灭火救援中更加明晰职责, 更准确地把握救援行动的轻重缓急。如果对救援任务种类不清、责权不分、任务不明、大包大揽、无所不为, 不仅不能圆满完成救援任务, 甚至可能引发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破坏和谐的警民关系, 损害消防部队形象, 影响部队的长远发展。

2 灭火救援工作全面发展与救援队伍建设的关系

近年来, 全国公安消防部队以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 超常的工作强度, 顽强拼搏, 为维护社会稳定、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做出了重大贡献, 赢得了各级党委、政府和人民群众的充分肯定, 有力地推进了灭火救援工作政策环境、法制环境以及装备器材、营房设施建设等方面的改善和发展, 部队战斗力显著提升。然而, 灭火救援队伍建设滞后、专业人才青黄不接的状况没有得到根本改观, 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消防部队人员编制少、配备不足、技术人才缺乏。从1995年至2007年的12年间, 消防部队接警出动量增加了近4倍, 消防站增加了近千个, 一线灭火救援官兵增加了近两万人, 而战训干部非但没有增加, 反而多数消防总队、支队还不能满编, 远远不能满足职能和任务需要, 严重影响部队战斗力水平的提升;二是缺乏有力的培养和保留战训人才的政策支撑。2007年, 在全国410个消防支队参谋长中, 仅有155人担任过战训处 (科) 长或战训参谋职务, 802名支队军政主官中, 仅有204人担任过参谋长或战训处 (科) 长职务;三是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滞后。近年来我国在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 但发展不平衡的问题仍然十分突出, 尤其是西部地区受经济条件的制约, 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发展缓慢、保障不力、生存困难, 乡镇消防专业力量基本处于“空白”。

目前, 灭火救援队伍建设滞后的状况已经成为制约和影响部队灭火救援工作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 加强灭火救援队伍建设已迫在眉睫。灭火救援工作的全面发展是灭火救援队伍整体建设的目标和要求, 灭火救援队伍是灭火救援工作全面发展的人才保障。为此, 笔者认为应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1) 强化专业培训。

应通过建立总队、支队、大队和中队分级培训、定期轮训的战训岗位干部培训机制, 提高战训干部队伍的专业素质和业务水平。

(2) 制定和落实培养保留战训骨干人才的政策措施。

消防总队、支队、大队领导班子中要配备熟悉灭火救援业务的干部;对灭火救援经验丰富的干部, 可以采取晋升技术职称、行政转为技术、实行专职指挥长等方式予以保留;对基层中队带兵作战的优秀干部实行高配, 提高一线官兵指挥层次和水平;对灭火救援工作表现突出的官兵, 在晋升、入党、进修学习、立功嘉奖等方面要给予优先, 在福利待遇上给予更多关心和优惠。

(3) 增加部队编制、提高战训专业人才比例。

结合编制序列修订工作, 增加战训岗位干部编制和灭火救援、消防信息化等专业岗位高级士官比例, 并按编制配齐配强战训干部和士官, 提高战训专业人才比例, 积极构建科学合理的战训人才梯次结构。

(4) 大力推进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

在短期内不能大幅度增加现役消防力量的情况下, 应大力推动发展地方政府合同制、企业专职消防队伍和志愿消防队伍, 建立消防文职人员制度, 推进后勤保障社会化, 整合有限的人力资源, 充实部队基层和一线。

3 灭火救援的硬实力与软实力的关系

消防站、灭火救援装备和战勤保障等是消防部队灭火救援的硬实力, 而勤务实战化、警务信息化、管理体制机制及部队官兵综合素质等则是消防部队灭火救援的软实力。硬实力与软实力是生成灭火救援能力的两大要素, 二者互为依存、互相促进。硬实力是显性的, 是灭火救援能力的基础和保障;软实力是潜性的, 是灭火救援能力的灵魂和核心。在推进灭火救援工作中, 要坚持提升硬实力与软实力的整体推进和协调发展。

在提升消防部队灭火救援硬实力方面, 一是要建立科学的消防力量评估体系, 要在《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的基础上, 针对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救援任务的差异进行合理配备, 如本地区的高层建筑较多, 应购置一定数量的登高消防车、高喷消防车等装备器材;二是改进消防队站建设, 既要从消防部队反恐、处突、战争及抗震等灾害的实际需要进行设计规划, 又要从灭火救援和执勤训练的需求出发, 增加消防车库、体能训练室、训练塔等建筑的面积和建设用地, 并且要提高消防车和抢险救援装备的配备标准;三是加强战勤保障建设, 从重大灾害事故的处置需要出发, 要坚持平时与战时、自我保障与社会保障相结合原则, 充分利用重大危险源评估技术, 科学地评价本地区重大灾害事故的处置需求和灭火救援战勤保障的需要总量, 科学合理地确定建设任务, 争取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的支持, 使战勤保障工作既能满足实战需要, 又能适应发展要求。

在提升灭火救援软实力方面, 一是要推进执勤备战规范化, 完善接处警系统建设, 夯实灭火救援基础, 规范执勤工作秩序, 实行早晚备勤检查, 确保执勤装备器材始终保持良好状态;二是要推进指挥作战专业化, 按照“五个第一时间”的要求, 完善基层大、中队和各级全勤指挥部的快速反应机制, 建立健全总队、支队、大队三级全勤指挥部, 实行指挥长资格评审制度、各级指挥长助理制度、救援现场安全管理督察制度;三是要推进部队管理教育制度化, 深入研究新时期部队管理工作的新特点, 创新部队管理发展的机制, 变粗放管理为精细管理, 变视线管理为素质管理, 变末端管理为源头管理, 变战术管理为战略管理, 通过严格精细的管理, 实现提升部队战斗力和部队安全稳定的目标;四是要推进防消工作一体化, 要从总队、支队层面研究防火部、司令部在防消结合上的政策制度和工作机制, 做好防消结合的基础工作, 推进基层大、中队在防火与灭火实际工作中的结合。

对于防火监督与灭火救援相结合的工作, 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一是六熟悉与防火监督检查相结合, 司令部门应拥有一定的防火监督检查权和处罚权, 以利于情况熟悉、灭火演练等工作的开展, 在熟悉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及时反馈并督促单位进行纠正, 对消防设施损坏等问题及时告知防火监督部门督促其整改, 而防火部门应经常向司令部门通报重点单位的火灾隐患、建筑工程投入使用等情况;二是防火档案与灭火预案相结合, 要对灭火预案和防火档案进行整合, 制定“防消一体化”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档案;三是重大危险源调查评估与重大火灾隐患排查相结合, 对于重大危险源的调查评估与重大火灾隐患的排查工作, 既有共同之处, 也有所区别, 应对相关的部分进行整合, 以提高工作效率;四是灭火救援与火灾原因调查相结合, 要建立灭火救援和火因调查结合机制, 有利于火灾扑救和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的开展。

4 灭火救援能力的重点突破与全面提升的关系

当前, 消防部队灭火救援整体作战能力与履行灭火救援法定职责要求存在着不相适应的矛盾, 与处置重大灾害事故需要的能力还有较大的差距。受编制、装备、保障等多种因素制约, 消防部队的灭火救援整体作战能力在一定时期内还难以得到快速提升, 特别是攻坚作战能力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还将出现“短板”效应。一方面要在宏观和战略上全面加强消防装备、灭火救援队伍、勤务实战化建设以及执勤训练、教育管理等基础工作, 为攻坚作战能力的提升奠定基础;另一方面, 要在消防特勤力量和消防信息化建设等重点工作上力求突破, 带动灭火救援整体作战能力的提升。

(1) 加强消防特勤力量建设, 提高部队攻坚作战能力。

从发展的角度看, 各地消防部队均应建设成为各级政府的综合应急救援力量, 应重点加强消防特勤队伍建设, 力求部队攻坚作战能力实现突破。一是加强消防特勤队伍的网络化建设, 按照分布合理、机动性强、攻坚有力的要求, 在前三期消防特勤队伍建设的基础上, 进一步加强消防特勤支队、大队、中队的建设, 构建全省、区域直至全国性的网络化消防特勤力量;二是加强精良专用器材建设, 按照实用性、结构完整性、可持续发展原则加强特勤装备建设, 实现扩容增质的目标。为适应消防部队开展各种救灾、处置突发事件以及战争的需要, 应配备消防直升机、抢险救援工程车、多功能消防坦克等大型装备, 为适应抗震救灾需要, 应配备雷达、音频、视频、生命探测仪, 轻便、高效破拆器材, 为适应长时间跨区域作战需要, 消防员除配备专业防护器材外, 还应配备帐篷、棉被、洗漱用品、照明灯、救生绳、小型工兵铲等器材;三是加强特勤专业训练, 按照训练“基地化、模拟化”的要求, 加快建成石油化工装置、烟热训练室、交通事故模拟设施、计算机网络教学、水域训练场等模拟训练设施, 开展特勤专业训练, 着力打造一支“关键时刻能顶用”的拳头和尖刀部队。

(2) 以信息化建设为龙头, 提升部队科学指挥决策能力。

现代灭火救援的突发性、紧迫性、复杂性, 对消防部队各级指挥员的指挥决策能力提出更高要求。加强消防信息化建设, 加大信息化在灭火救援工作中的应用, 对于提高各级指挥部指挥长的科学指挥、临机指挥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促进作用。近年来, 公安消防部队加快推进信息化建设的步伐, 网络基础设施已基本覆盖所有实战单位, 但消防信息化在灭火救援中的建设和应用尚有限, 对灭火救援攻坚作战、科学指挥决策辅助作用不够明显。为此, 应抓好以下工作:一是制定并实施消防信息化建设规划, 根据警务信息化建设的需要, 按照“指挥通信网络化、情报信息多元化、指挥终端智能化、办公管理自动化、信息传递适时化、辅助决策科学化”的要求, 结合实际科学制定并实施信息化建设发展规划, 为灭火救援工作提供有力保障;二是加大信息化在灭火救援中的应用力度, 坚持信息主导警务, 利用信息资源深化对产业布局、危险源状况、火灾形势、队伍管理、执勤训练状态的分析研判, 及时掌握消防安全、灭火救援动态信息, 充分发挥有限警力的效能, 实现信息化带动规范化, 规范化带动效能化;三是加强信息化人才队伍培养, 适当增加信息化人员编制, 采取军地合作培养的模式加强信息化人才的培养, 为信息化建设提供人才保障。

5 灭火救援中部队内部与外部的关系

火灾及重大灾害事故的突发性、危害性和衍生性, 决定了现代灭火救援工作的紧迫性、艰巨性和复杂性, 同时决定了消防部队承担灭火救援工作不是单打独斗, 必须要在地方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 在相关单位和其他救援队伍协同配合下进行, 必须要正确认识和处理好消防部队灭火救援中内部指挥作战体系和外部联动力量之间的关系。内部指挥作战体系是消防部队灭火救援的根基, 是与外部协同联合作战的基础, 必须做到体系独立、令行禁止、作风过硬;外部联动力量是消防部队灭火救援的有力补充, 是内部作战体系的重要辅助力量。在提高部队与外部的协同作战能力上, 应着力抓好以下几方面:

(1) 健全灭火救援社会联动组织指挥体系。

建立政府领导, 以消防部队为骨干, 医疗、交通、供水、供电、通信、环保、气象等救援队伍和有关职能部门参与的灭火救援联动体系, 在平时领导和管理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预警、宣传教育、队伍建设、救援保障和预案制定工作, 在战时组织指挥全社会力量快速有效地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

(2) 建立反应快速、协同有力的灭火救援联动机制。

理顺消防部队与联动救援力量在力量调度、组织指挥、控制事态发展、抢救人员生命、攻坚作战等环节上的关系, 建立有效的通信保障联系, 提高联合作战的能力。

(3) 制定和完善灭火救援联动预案。

灭火救援联动预案中应明确各类力量在救援中的职责和任务分工, 并且要适时开展联合演练, 提高联动预案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4) 整合救灾资源, 加强灭火救援的社会保障。

救灾资源包括全社会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人力、装备、物资、技术、信息和其他有助于应急救援的相关要素。整合救灾资源就是对以上要素进行合理调整、优化组合、科学配置, 提高社会整体防灾救灾能力, 特别是为消防部队长时间、跨区域作战提供坚强有力的战斗保障。在资源整合中, 要争取将消防部队建成政府的综合救灾物资储备基地, 优先将林业、水利等部门救灾资源融入到消防部队建设中, 要将地方的水上、攀岩等训练基地进行整合利用, 同时作为消防部队的训练基地, 以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

6 训练与实战的关系

现代火灾和重大灾害事故具有破坏性强、社会危害严重和处置难度大等特点, 对组织指挥专业化、战斗展开程序化、信息通信现代化、个人防护标准化、战勤保障规模化等提出了更高要求。训练是生成战斗力的重要途径, 实战是对训练成效的检验。从目前的情况看, 训练与实战不能够相互适应的矛盾仍然存在, 消防部队依法承担众多的救援职责后, 训练工作应根据职责、形势和作战任务需要进行变革, 否则这一矛盾将更为突出。应重点抓好以下几个方面:

(1) 创新训练理念, 改进训练模式。

训练工作要坚持一切从灭火救援实战需要出发, 立足现有装备和兵员结构特点, 逐步建立训练工作新模式。要以基地化训练为依托, 以模拟化训练为方向, 合理划分练兵时段, 科学确定练兵内容;建立练兵质量标准, 规范练兵组织与考核程序;全员参与、分层次实施。

(2) 科学设置训练内容, 完善训练机制。

要尽快修订《灭火救援业务训练大纲》, 科学合理确定训练内容及标准。基层部队在按纲施训的基础上, 要立足本地区的灾害事故特点, 确定训练的内容。要完善训练的组织、保障、检查、考评、奖惩机制, 激发消防官兵的练兵热情, 确保科学有效训练;要注重业务训练教官队伍建设, 提高部队训练水平和效果。

(3) 大力开展实战演练, 提高联合作战能力。

打破计划表演式的演练模式, 按照检验性、研究性、示范性演练和随机调整的方式, 规范建制单位实兵、实装、实地、实战演练, 提高演练的针对性、实用性和科学性, 提高部队的组织指挥、各种力量协同配合及战斗综合保障能力;打破行政区域划分, 建立全国战区作战体系, 着重训练部队调动、集结、开进、展开、保障等内容, 落实区域增援作战协同机制, 提高部队处置重大灾害事故长时间、大规模、跨区域作战能力。

(4) 坚持实战锻炼部队。

要坚持“从战争中学习战争”, 大力开展战例研讨, 总结灭火救援实战经验, 吸取教训, 并从实战的需要提炼科学合理的训练内容, 更好地指导灭火救援训练, 以增强训练的针对性和实用性。

摘要:结合我国新时期灭火救援工作的特点和规律,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 就如何正确认识和处理消防部队在灭火救援中履行职责与人民群众新期待、硬实力与软实力、内部与外部、训练与实战、重点突破与全面提升、工作发展与队伍建设的关系进行探讨, 对提升消防部队灭火与应急救援能力提供指导和借鉴。

关键词:消防,灭火救援,部队建设,科学发展

参考文献

[1]陈家强.在应急救援力量体系建设中充分发挥公安消防部队的突击队作用[J].消防科学与技术, 2005, 24 (5) :614-618.

[2]夏登友, 商靠定, 程晓红, 等.灭火救援战斗力综合评估指标体系研究[J].消防科学与技术, 2008, 27 (4) :273-276.

[3]郭铁男.政府公共危机管理与消防综合应急救援力量建设[J].消防科学与技术, 2007, 26 (1) :1-8.

8.空中相机应用之山难救援 篇八

据不完全统计,2014年,深圳周边发生户外安全事故计30宗,共142人次,其中,2例遇难,7例重伤,5例轻伤,造成伤亡的主要原因是溺水、猝死、滑坠及恶劣天气导致中暑等,迷路受困、食物中毒也是发生事故的主要原因。

登山户外运动中的遇险遇难事件,是由种种危险因素引发的。主观、客观上危险因素的存在是险情发生的基础。其主要分为:户外危险、客观危险、山间危险和主观危险。

户外危险:在各种户外环境中进行户外运动时存在的可能引发人体伤害的危险因素,其中包括自然环境中存在的客观危险和操作中的不当或失误引起的主观危险因素。

客观危险:客观存在的可能造成人体伤害的客观因素。典型的如山间危险。另外如突发疾病和装备器材的损害,往往也是难以人为控制的。

山间危险:包括由山区特有的地形、地质、天气、气候、水文、生态、动植物等多种因素形成的危险。

主观危险:是由于参与者能力上的不足或操作失误所引起的危险。

要最大程度地避免可能出现的各类危险,需要做好个人行前准备。

个人行前准备有个4N1W原则,即:去哪里?和哪些人去?那里安全吗?那里适合我吗?我准备好了吗?为此,需要制定详细的行程计划书,必须涵括以下内容,并确认每个参与的队员都看过并了解。

线路:强度、难点、下撤点、补给点、已知风险、解决方案、备选方案、气候条件、地质条件。

队伍:人员构成、新老比例、性别比例、经验及体能差异。

物资:衣食住、技术装备、急救药品、通讯器材、文档后方留守、紧急联络、应急预案。

在户外运动以及遭遇户外灾难时有两个法则定律是需要遵守的,这将有利于将灾害损失降低至最小。

首先是墨菲定律:如果有两种选择,其中一种将导致灾难,则必定有人会作出这种选择。 根据“墨菲定律”: 一、任何事都没有表面看起来那么简单; 二、所有的事都会比你预计的时间长; 三、会出错的事总会出错; 四、如果你担心某种情况发生,那么它就更有可能发生。

墨菲定律主要内容是:如果事情有变坏的可能,不管这种可能性有多小,它总会发生。因此在处理山难事故时,要面对事故损失,防范墨菲效应,理性分析果断决定,避免侥幸心理。

其次是海因里希法则(Heinrich’s Law),又称“海因里希安全法则”、“海因里希事故法则”或“海因法则”,是美国著名安全工程师海因里希(Herbert William Heinrich)提出的300∶29∶1法则。

这个法则意为:当一个企业有300起隐患或违章,必然要发生29起轻伤或故障,另外还有一起重伤、死亡或重大事故。

对于不同的生产过程,不同类型的事故,上述比例关系不一定完全相同,但这个统计规律说明了在进行同一项活动中,无数次意外事件,必然导致重大伤亡事故的发生。要防止重大事故的发生必须减少和消除无伤害事故,要重视事故的苗头和未遂事故,否则终会酿成大祸。

从事故发生机制的角度,我们可以推断,户外安全事故的发生法则与此接近。因此在户外运动中,要杜绝恶性事故,防范中度事故,重视事故隐患,强调事后总结。

在多年的山难救援实例中,有一个基本上被大家所忽略的问题,就是通讯,在户外活动以及户外救援中的重大作用。

2011年,14名驴友在四川四姑娘山到卧龙的穿越路线上失踪12天;2012年,一名登山者在四川四姑娘三峰遇难。这两起事故都是由于定位难的原因,拥有高科技航空救援系统成为救援队的梦想,也是全中国救援体系的梦想。无人机续航飞行时间的提高,以及红外成像仪的配套使用,使得无人机在户外灾害救援中大显身手。

2012年四川省登山协会四川山地救援队无人机支队正式成立,这标志着中国山地救援体系长期没有自己的航空支持系统的状况成为历史。目前各地的户外救援组织都已将无人机作为一项不可获取的重要救援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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