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永久性生态公益林保护条例》(精选3篇)
1.《山西省永久性生态公益林保护条例》 篇一
江西省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生态公益林保护,规范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财农[2007]7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赣发[2004]19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包括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和省财政安排的地方公益林省级补偿资金(以下将两项资金合并简称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用于生态公益林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使用管理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必须执行本办法。市、县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可参照此办法规定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生态公益林包括纳入中央财政补偿范围内的重点公益林和纳入省财政补偿范围的地方公益林。纳入补偿范围内的重点公益林和地方公益林是指符合公益林区划界定标准,并由林业主管部门与森林、林木、林地所有者或经营者签字确认,经省林业厅、省财政厅实施方案批复认可的公益林林地。
第二章 补偿对象和标准
第四条 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补偿对象为生态公益林的林权所有者及管护者,包括自然保护区、国有林场、集体林场、森林公园、其他所有制形式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 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包含管护支出和项目支出两部分。2007年补偿标准为每亩6.5元,其中6元用于管护支出,0.5元用于项目支出。以后的补偿标准由省财政厅省林业厅在每年拨付的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文件中规定。
管护支出用于生态公益林林权所有者及管护者的补偿费和管护费。
项目支出主要用于生态公益林区的森林火灾预防与扑救、林业有害生物监测与防治、林区道路维护与改造、森林资源定期定点监测、林业基层执法能力建设及生态公益林管理经费。其中森林火灾预防与扑救支出用于生物防火林带建设、专业森林消防队和购臵扑火物资和设备等;林业有害生物监测与防治支出主要用于省级预测预报点补助,购臵药品、药剂、药械及除害处理等;森林资源定期定点监测支出用于生态公益林监测点进行生态公益林消长变化情况的数据采集、分析、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及资源建档所需设备购臵等;林业基层执法能力建设主要用于基层林业工作站、森林公安派出所、木材检查站等林业执法部门基础设施及装备建设;生态公益林管理经费主要用于公益林管护情况检查验收、管护人员培训、宣传牌制作、管护合同签订、公益林资金发放及公益林档案建设等相关经费开支。第六条 对不同权属的生态公益林,生态公益林管护支出采取以下方式安排:
(一)国有林场的生态公益林,其管护支出由同级财政按面积全部拨付到国有林场。国有林场组织专职管护人员(包括专职护林员及管护监管人员)进行公益林管护。专职管护人员的管护费要根据承担的任务量划分不同的补助标准。管护支出用于专职管护人员管护费和资源建档、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林木补植、抚育以及其他相关支出。集体林场的生态公益林,管护经费执行国有林场有关规定。
(二)自然保护区内的生态公益林,其管护支出由同级财政按面积全部拨付到自然保护区管理单位,由自然保护区管理单位聘请专职管护人员进行管护。林木权属为集体或林农个人的,经双方协商,原则上委托自然保护区管理单位聘请专职管护人员进行管护,专职管护人员管护经费从其补偿资金中安排,一般不超过2元/亩,其余补偿资金全部拨付给集体或林农个人。
(三)集体所有的生态公益林,其管护支出由集体统筹安排使用,并委托专职护林人员统一管护。专职护林人员的管护经费原则上不超过2元/亩,其余补偿资金由集体用于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补植、抚育及其他相关支出,不得用于发放乡村干部工资福利支出和列支招待费。
(四)个人所有的生态公益林,原则上由当地林业主管部门聘请专职护林人员统一管护。专职护林人员管护经费从其补偿资金中协商确定,原则上不超过2元/亩,其余补偿资金全部拨付个人。
(五)其他单位所有或经营的生态公益林,管护支出分别参照上述情况办理。
第三章 资金拨付和管理
第七条 县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要依据省财政厅和省林业厅批准的生态公益林面积和补偿标准,于每年2月15日之前联合向设区市财政部门、林业部门申请补偿资金。各设区市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于每年2月底之前审核汇总各县资金申报情况,联合向省财政厅和省林业厅申请补偿资金。申请报告包括上补偿资金使用和公益林管护情况总结、当年项目支出申请计划、以及上批准征占用与调整生态公益林林地情况。
第八条 省财政厅和省林业厅依据核定的生态公益林补偿面积和上补偿资金使用及公益林管护检查验收情况,下达当年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设区市财政部门和林业部门应在收文后20日内向各县财政部门和林业部门拨付下达补偿资金。
第九条 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通过财政国库,按照预算级次逐级下拨,各市、县财政部门要保证补偿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第十条 林农个人的生态公益林,其补偿资金纳入地方财政“一卡通”账户管理,实行一户一折一号,按标准统一发放,不得层层转拨,代签代领。专职护林员管护工资由财政部门或林业部门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账户,将管护工资直接打入专职护林员银行卡上。第十一条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负责做好财政“一卡通”基础数据的收集、登记、审核、汇总及上报工作,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供补偿资金发放人员名单、发放标准、发放金额。县级财政部门根据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的名单、金额,将补偿资金拨入惠农补贴资金专户,由农村信用联社依据财政和林业部门审核后的补偿资金分户名册,将补偿资金拨付到林农“一卡通”账户。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发放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的次数一年不得超过2次,第一次发放的金额不低于全年金额的70%,其余金额待当年公益林管护检查验收合格后一次性发放。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上级部门下达的管护支出计划和项目支出安排计划拨付和使用资金,不得随意调整。国有林场和自然保护区等国有林业单位要严格核定获得管护支出的人员数,实行定员定额管理,不得搞平均分配。
项目支出经费由省财政部门商林业主管部门总额控制,按照项目管理、统一规划、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统筹安排市、县项目支出资金。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对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已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资金拨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未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或林业主管部门采取报账制等方式拨付。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分别建立健全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拨付、使用和管理档案。
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集体林场和村集体等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设臵专帐,独立核算。
第十五条 补偿资金使用单位在使用补偿资金过程中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现行财务、会计制度中有关固定资产的规定进行管理和核算。
第十六条 县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未经批准不得变更调整生态公益林补偿面积和地点。确因建设需要并已办理征占用生态公益林手续的,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要及时将已征占用生态公益林林地地点、面积及调整意见报省林业厅。经省林业厅和省财政厅认定后,省财政厅从下起调减或调整补偿资金。省林业厅每年对生态公益林征占用林地情况进行核查。
第四章 合同签订和管理
第十七条 林业主管部门应与生态公益林林权所有者或经营者签订管护合同,明确管护责任、管护要求与补偿权益。生态公益林权属为国有林业单位和集体的,管护合同与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签订。生态公益林权属为个人,由县林业主管部门委托基层林业工作站与个人签订。自然保护区内的林农,管护合同与自然保护区签订。所有集体和个人聘请的专职护林员必须与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乡镇林业工作站签订管护合同,管护合同一年一定。签订管护合同的林权单位或个人应按管护合同要求履行公益林管护义务,承担管护责任。
专职护林员要采取村委会推荐,乡镇政府和林业工作站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招聘,并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县级财政部门备案。各级 林业主管部门应加强专职护林员的管理,制定专职护林员目标考核量化标准和管护奖惩办法,定期对生态公益林管护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八条 林业主管部门与国有林业单位、集林及个人签订的管护合同全省使用统一规定的格式(见附件1)。林农个人委托管护合同也使用统一规定的格式(见附件2)。
第十九条 管护合同执行一年期满时,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集体林场和村委会要将获得管护费或补偿费的人员名单、金额,以及管护任务完成情况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管护情况由所在单位或集体考核,并上报县林业局。对符合合同要求,完成管护任务的人员,财政和林业主管部门要及时兑现管护费或补偿费并续签合同。对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未按照合同规定履行管护义务的,不予支付其管护费或补偿费,并终止合同。
第二十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定期组织专业队伍对上公益林管护、森林资源消长、林地征用占用、乱砍滥伐、森林火灾和森林病虫害发生及控制情况进行核查并上报。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于每年2月底之前将检查情况上报省林业主管部门,并抄报省财政部门。
第五章 资金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部门应加强补偿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资金使用规定,截留、挤占、挪用或抵扣补偿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将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同时,对违反生态公益林保护和管理规定的市、县,由省林业主管部门提出建议商省财政部门适度扣减生态补偿资金或取消省级补偿资金资格。
第二十二条
对在管护期间违反生态公益林管理规定,或因管护不善造成重点公益林破坏及生态功能持续下降的,省林业主管部门将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采取适当处罚措施。对不履行管护合同约定管护义务的专职管护人员和林农,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要求其进行整改,并视情节轻重和整改情况,可采取暂停支付或扣减管护支出,终止管护合同直至取消获取补偿资金资格。各县扣减的管护支出应专项用于生态公益林管护。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省直管试点县市的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的申报、拨付及材料的报送由各设区市统一汇总上报。各市、县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操作细则,并抄报省财政厅和省林业厅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林业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省财政厅和省林业厅印发的《江西省〈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赣财农[2005]11号)同时废止。
附件:
1、生态公益林管护合同(样本)
2、生态公益林委托管护合同(样本)
附件1:
生态公益林管护合同(样本)
编号:
甲方:×××林业主管部门(省、市、县林业厅(局))
乙方:×××管护单位(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集体林场、村集体)
为切实加强生态公益林管护,甲、乙双方根据《江西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和省财政厅、省林业厅《江西省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就纳入中央财政补偿的重点公益林(或省财政补偿的地方公益林)管护达成下列协议:
一、管护区域与面积
经省林业厅认定,甲方将纳入补偿的 亩重点(或地方)生态公益林委托(承包)给乙方管护。四至界线为东至,南至,西至,北至
。管护区域包括
村(林班、小班),分别是***村(林班、小班)
亩、***村(林班、小班)
亩……(具体情况详见附图)。
二、甲方权利与义务
1、向乙方指明管护区域、面积、四至界线,明确管护要求。
2、及时向乙方支付管护支出,标准为 元/亩.年,全年总额
元。当年资金甲方分二次拨付,第一次拨付70%;第二次在管护情况检查合格后拨付30%。
3、对乙方工作进行监督指导、检查和考核。
4、对乙方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管护义务的,甲方有权责令乙方整改;对乙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甲方有权不支付或扣减乙方管护支出;对乱砍滥伐、滥捕乱猎、侵占林地情况严重的,甲方可终止此合同,并按有关规定追究乙方相应责任。
三、乙方责任与权利
1、依法组织专职管护人员对管护区域的公益林进行管护,加强对管护人员上山巡查管护的督查。
2、建立健全公益林森林火灾、森林病虫害、盗砍滥伐、乱捕滥猎和侵占林地的防范机制,有效预防、发现、扑救管护区内森林火灾,并及时报告;监测森林病虫害,发现后及时上报和治理,保证管护区域内的公益林、林地不受人为破坏、无乱砍滥伐、无滥捕滥猎现象。
3、保护好公益林区域内标志、宣传牌及监测站点。
4、按国家有关要求做好补植、抚育、更新工作。
5、严格执行《江西省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接受、服从甲方等上级主管部门对公益林管护和补偿支出使用管理的指导、监督、检查,并将有关情况定期向甲方等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6、履行了本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的,有获得补偿性支出的权利。
四、其他
1、本合同有效期为一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3、本合同未尽事宜,以及在履行合同中发生的争议问题,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甲 方:(公章)
乙 方:(公章)
负责人:(签名)负责人:(签名)
****年**月**日 年
月
日
附件2
生态公益林委托管护合同(样本)
编号: 甲方:
县
林业工作站
乙方:
(个人)(乡
村
组)
为切实加强生态公益林保护和管理,根据《江西省森林条例》、《江西省公益林保护管理办法》和省林业厅、省财政厅《江西省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就纳入中央财政补偿的重点公益林(或省财政补偿的地方公益林)管护达成下列协议:
一、管护范围
乙方同意将其所有的村
组
亩自留山(责任山)纳入重点公益林(或地方公益林)补偿范围,并委托甲方聘请的专职管护人员进行管护。四至界线为东至:
;南至:
;西至:
; 北至:。
二、甲方权利和义务
1、制定护林员职责和管理制度,受乙方委托,统一聘请专职护林员对乙方公益林进行管护,并对护林员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和考核。
2、及时向乙方发放补偿支出。补偿标准以国家和省当年实际每亩补偿数为准。其中支付专职护林员工资标准为
元/年.亩,其余部分一次性补偿给乙方。甲方通过财政“一卡通”形式给乙发放补偿性支出。
3、对国家政策允许乙方经营利用的公益林(主要指毛竹林和人工林),应做好报批并负责监督管理,并对乙方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管。
4、对破坏公益林资源的违法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追究。
三、乙方权利和义务
1、按国家政策规定在所属的公益林区域开展经营活动。
2、委托甲方对所属公益林进行统一管护。
3、协助发现、扑救管护区内公益林的火灾和森林病虫害,制止偷砍盗伐、乱捕滥猎行为。
4、保护好公益林区域内标志、宣传牌及资源监测站点。
5、按照管理要求做好公益林的补植、抚育和更新工作。
6、履行本合同各项义务,有获得生态公益林补偿权利,年补偿标准为
元/亩。
7、接受、服从甲方等上级主管部门对公益林补偿性支出使用管理情况的指导、监督、检查,并将有关情况定期向甲方报告。
四、其他
1、本合同有效期为
年。自20
****年**月**日起至20
****年**月**日止。
2、本合同未尽事宜,以及在履行合同中发生的争议问题,甲、乙双方应在以保护好公益林资源为前提条件下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3、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甲方主管部门各执壹份,并自签字之日起正式生效。
4、附件:委托管护公益林小班地形图(1:10000)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年 月 日
****年**月**日
2.《山西省永久性生态公益林保护条例》 篇二
摘要:[HT5”K]指出了生态林的本质特征在于能够实现自然、人工森林两者生态系统的生态平衡,同时实现对资源的合理利用及对生态环境的保护。探讨了南平市生态公益林保护资金投入和管理机制,研究了生态公益林保护和管理模式,提出了林改后生态公益林保护与管理新的模式。
关键词:[HT5”K]
收稿日期:20150325
作者简介:施四清(1965―),男,福建南平人,工程师,主要从事林业工作。
中图分类号:[HT5”SS]S7
文献标识码:
[JY]文章编号:[HT5”SS]1674994.4(2015)05016203[HK]
1引言
就生态林的本质而言,是指实现生态及经济效益相互协调发展的林业。生态林的本质特征在于能够实现自然、人工森林两者生态系统的生态平衡,同时实现对资源的合理利用及对生态环境的保护。生态公益林建设是以建立生态公益林保护和管理为支撑体系的系统工程,其目标是通过强化保护管理,提高森林质量,充分发挥生态公益林的生态功能,进一步改善生态环境,来增强生态效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因此要深入研究林改后生态公益林保护管理面临的新问题、新情况,按照生态优先、确保重点、兼顾林农经济效益的原则来处理好保护和利用的矛盾。
[BT(1]2[ZK(]生态公益林保护资金投入和管理机制的探索[ZK)][BT)]
生态建设的根本经营目的在于实现对生态环境的保护。生态公益林在一定程度来说是属于公共物品,也就决定了其具有显著的外部经济性。由于市场机制很难对公共物品的有效供给方面的问题加以解决,也就直接决定了生态建设无法有效获得经济效益,但其对下游区域的人身、财产安全方面却有着重要作用。随着南方集体林区森林集体林权制度的深化改革,权属大部分都归属于农民所有,实现了农民的分散经营。针对于此,为确保可以实现生态公益林建设事业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政府应加以干预,通过财政资金加以扶持,对林权所有者也必须要按照自愿、互利的基本原则采取转让或者是转包的方式,实现产权,逐渐的转让给集体或者是国家,最终由集体或者国家所有经营。换句话说,也就是产权归属于国家的由国家投入产权归属于社会的由社会进行管理补偿,产权归属于集体的,则可以通过租赁或者是拍卖的方式给国家,实现由国家予以管理及投入,或者由国家投入及补偿。
在生态林业的建设过程中,应注意对多方建设资金的筹措,除了必要的国家投入之外,还应该依据“谁受益、谁补偿”的基本原则筹措资金,构建并完善森林生产的补偿机制。依托于森林而获取受益的例如风景区、水电站、煤矿以及自来水公司等这些单位来说,应逐渐进行绿化费的征收,作为资源补偿费加以利用。就下游尤其是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来说,则亟需对其上游生态环境加以保护。在鉴于1998年特大洪灾的惨痛教训下,也使我们彻底认识到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性,若无法实现上游生态环境的良好,则无法保证下游地区的安全,导致其经济方面也会随时受到重创。由此,应实现对生态补偿费(税)的征收,用在生态管护与建设上。现如今,南平市生态公益林建设的投入机制坚持以政府公共财政为主、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原则;本着县、乡(镇)、村“齐抓共管”的要求,将生态公益林建设纳入政府经济社会发展计划,补偿基金纳入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使补偿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林农手中。
3建立健全生态公益林保护和管理模式
生态公益林的建设旨在实现以政府作为主导、突出重点、加强统一规划、依法保护、权责分明以及分级管理的基础方针指导下,同时坚持政府与社会的双重投入,生态保护与合理利用相结合的基本原则。在坚持遵循森林自然交替规律的基础上,实现封、造、补、抚、管等诸多方面的有效结合,以天然更新为主、以人工促进天然更新为辅,落实保护与发展的齐头并进,逐渐将生态公益林建设成为结构合理、功能齐全、稳定且可持续发展的森林生态系统,并最终实现生态、经济、社会效益的统一、和谐。
就生态公益林的保护、经营管理方面来说,各级人民政府进行总体负责,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则负责组织实施工作,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则负责本辖区之内的生态公益林建设、保护的管理活动。就辖区内实施生态公益林保护、管理的主体来说,则为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的森林资源管理机构以及派驻乡或者镇的林业工作站。就生态公益林的保护、管理、监督以及相关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来说,则由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的林政资源管理机构、森林公安全权负责。就生态公益林的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方面来说,则由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的计划财务、林业基金管理机构、内部审计机构予以负责。各地通过近年来生态公益林管护形式的试点探索,已形成了多种多样的管护模式。
31条岭模式
即把全村生态林共划分为3大片,实行联户承包、签订合同、按经营股权分益。股份按人口总数设置,自愿参加,每人交20元入股(以押金代股金),并与上级拨给的公益林管护费捆在一起使用,实行专职护林员和农户监督相结合的联防联保管护制度。生态林达防护成熟年龄时进行的限制性利用收益,按6[DK]∶4分成,即参股管护人员股份分利占60%,村集体占40%。
32渔梁模式
浦城县仙阳镇渔梁村在村民大会上征求村民意见的基础上,统一思想制定了《封山育林禁约》,规定:一是全村统一划出一块林地作为村民日常生活用柴,其余山场统一实行封山育林;二是不准干柴运出村外;三是不准在封山育林区域乱砍滥伐;四是违反《封山禁约》的,处罚给全村每户村民发放05kg大米;五是全村统一设置7个集体蒸饭点,节约能源,方便生活;六是成立专业护林小组,由8人组成,加入村干部配套工作,进行巡山巡夜,加强防盗防窃工作。
33郑坊模式
顺昌县郑坊乡成立乡生态公益林联防队,由乡分管领导任队长,林业站站长任副队长,各村护林员由乡联防队统一管理,实行联动集体管护,增加管护功效。
4加强地方森林生态补偿机制的构建
在逐步实现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的构建与完善过程中,资金是不可或缺的重要保证。由于森林生态效益具有的公益性质也就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其补偿资金具有的公益性质,由此对其构成方面来看,则应重点由政府承担。在进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的构建时,必须要确保其具有多层次性。由于公益林建设投资及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依据财权、事权的划分原则,由中央政府及地方各级政府承担,因此将公益林的建设与管理均纳入到了各级政府的财政预算中,并实现对其的优先安排。对于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大生态工程建设内容,国家财政首当其中的需要予以重点保证。就地方规划的区域性生态工程建设投资来说,则应纳入到地方的财政预算中,部门规划的相应生态工程建设投资,则要纳入到相关工程的整体预算中去。在上述基础上,实现中央、省、市、县四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的逐步构建与完善。
[BT(1]5[ZK(]允许限制性采伐利用,减少林农的生活压力[ZK)][BT)]
根据不同类型的生态公益林,采用不同的建设方式,以期在充分发挥其生态效益的同时,林农能获取适当的经济效益。对宜林地和林中空地,按照公益林的建设标准,采取有效措施,宜封则封,宜造则造,尽快恢复森林植被;对生态功能低下的疏林地,做好合理补植及严格封育的工作,有效改善林分结构,在此基础上逐渐促进生态功能的提升。在以各不相同的生态区位的生态公益林发挥功能各异的基础上,划分为3个等级进行保护管理和限制性采伐利用。
(1)Ⅰ级保护即特殊保护。自然保护区、保护区、保护小区、革命纪念地、名胜古迹以及生态区位极其重要和生态环境相当脆弱地区的森林。予以严格的禁封管护,禁止任何采伐工作。
(2)Ⅱ级保护即重点保护。重点区位里的特种用途林以及处于防护林中的天然林。其经营措施以封育、改造为重点,严禁带有商业性的采伐发生,只允许抚育或者是带有更新性质的采伐,施行限制采伐。
(3)Ⅲ级保护即一般保护。位于防护林中的人工林、竹林,重点区位中的商品林。在确保生态功能正常的基础上,予以合理采伐利用,允许的方式包括渐伐或者是择伐,套种绿化树种或者珍贵树种,套种阔叶树;在借助人工促进的基础上,逐渐形成混交林或者是复层林,以此来确保生态公益林将其景观效益、生态功能发挥到最大。对于这些生态区位中的人工林,采取的方式为限额采伐或者是限制采伐。
6[JP3]林改后生态公益林保护管理模式的探索[JP]
林改后,权属的多样性决定了管护形式的多样性,应大幅度吸取资金投入到林业中,对诸多不同种类参与到生态建设中的投资主体加以鼓励,同时引导大众借助社会资金办立股份制林业。这是因为股份制林业具有利益直接、产权明确等诸多优点,同时还能使已经分散的生产要素得到优化组合、合理配置。无论是对于哪一种产权的公益林,应实行一视同仁、同等对待的补偿政策。
(1)对生态公益林实施林场化管理,以林业局或林业站的名义与村民签定租赁合同,组建公益林场,将还是属于个人经营的生态公益林转交给公益林场。除了在租赁期内林地的权属不变之外,其它的林木及土地的经营权、收益权以及使用权均归林场,林场实现自主经营与使用,其租金(承包款)则按小班现有林的功能等级确定。实现生态公益林的林场化管理,不仅可以确保在长时间内经营权的稳定性,而且又能实现以林业站、林业局作为根本,并进一步提高生态公益林生态功能奠定了组织、管理及技术等诸多方面的坚实基础,是对公益林管护的一种有益探索。
(2)鼓励企事业单位认领生态公益林。对于有能力且有志于从事公益事业的企事业单位,应鼓励和积极引导他们认领生态公益林。
(3)对于生态公益林或者是森林公园范围内生态地位相对重要的生态公益林来说,应实际依据生态建设、管理的基本要求,在获得所有者、经营者同意的基础上,确保不会影响到林地用途,一次性或者分次对其所有经营的林地、林木及林果进行适当补偿,转交给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实现统一管理,以此来促进生态公益林整体建
设管理水平的提高。对居住在上述生态公益林范围内的人家,也将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新农村建设中的中心镇、中心村建设,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生态移民,从根本上解决生态公益林的保护管理问题。
(4)进一步加强生态公益林建设资金来源的拓展,引导并鼓励社会团体、经济组织或者是各界人士捐资建设生态公益林。对积极保护生态公益林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奖励。为提高单位或个人捐建生态公益林的积极性,可以实行生态公益林命名权办法,凡是企业捐建的生态公益林可以由企业对其进行命名。
[HT5H]参考文献:[HT6SS]
[1] [ZK(#]丘伟巧,谢水朋九连山林场生态公益林示范区建设技术与效益分析[J]绿色科技,2014(6)
3.保护生态环保公益广告语 篇三
2. 请勿把垃圾扔入河内。
3. 请勿摘花。
4. 少些尘土,再现碧蓝天空。
5. 让我们用汗水换来洁净。
6. 社区优美环境,需要大家共同维护。
7. 打开蓝天的窗,扣开青山的门,走进环保世界,共享美丽人生。
8. 你栽一棵树,我栽一棵树,我们共同为地球添绿。
9. 小小垃圾危害多,不仅伤人还伤景。
10. 与绿色重建和谐,与健康重修旧好。
11. 噪音噪音,产生耳鸣,消灭噪音,万物安心。
12. 芳草青青,踏之何忍。
13. 请不要乱砍滥伐,让小鸟有一个安全温暖的家。
14. 少些尘土,再现碧蓝天空。
15. 让美丽环境因我们而存在。
16. 人类与自然互助,文明共环境和谐。
17. 管住口,不乱吐;管住手,不乱扔;管住脚,不乱踏。
18. 我是整洁的墙壁,请勿给我“化装”。
19. 打造一方净土,共享一片蓝天。
20. 蓝天美丽因为有白云,大地锦绣因为有草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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