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边境管理条例》10月1日实施

2024-08-19

《甘肃省边境管理条例》10月1日实施(共10篇)

1.《甘肃省边境管理条例》10月1日实施 篇一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提升物业服务水平,制定了《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并于10月1日实施,下面是详细内容。

为适应人口老龄化的发展趋势,解决老人上、下楼难的问题,今后,我省老旧住宅物业履行相关手续后,可以使用共有部分增设电梯。昨天下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闭幕,通过了新修订的《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并将于2016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开发商承担 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经费

据初步统计,截至去年9月份,我省实施物业管理项目9202个,召开首次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只有2764个,不到三分之一。为了解决首次业 主大会召开难、业主委员会成立比例低的问题,新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向乡镇、街道报送成立业主大会需要的文件资料,并承担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经费。 同时规定,业主主动筹备成立业主大会的,乡镇、街道应当加强指导,并参加筹备组;业主未及时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的,由乡镇、街道组建筹备组。

小区过大 可划分不同物业管理区域

有些住宅小区过大,召开业主大会比较困难,成为影响首次业主大会召开的一大因素。是否应该允许这些小区拆分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对于这一关注度高 的问题,新修订的皖版物业条例规定,规模较大的住宅小区,且配套设施设备能够分割、独立使用的,可以划定或者调整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

老旧住宅小区 可使用共有部分增设电梯

为了适应人口老龄化的发展趋势,解决老人上、下楼难的问题,新条例规定住宅物业履行相关手续后,可以使用共有部分增设电梯。

具体来说,对配套设施不全、环境较差的老旧住宅小区,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改造,并将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向社会公布。老旧住宅小 区的范围,由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老旧住宅小区内的道路、照明、绿地及文化体育、安全防范、物业服务用房等配套建筑及设施设备的改造建设资金,主 要由政府承担;业主专有部分的设施设备改造支出,由业主承担。

下面是条例全文

2.《甘肃省边境管理条例》10月1日实施 篇二

本刊记者根据业内人针对新《食品安全法》内容的深度分析, 从新法的大修改、新法的五大亮点和四大新增法规等三个方面详细介绍新法与旧法的区别。

新法的大修改

经营网络食品必须“实名制”, 责任主体更加明确

近年来,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 网购食品越来越普遍, 新《食品安全法》对网络食品第三方交易平台进一步加强了管理, 主要表现在三个层面:首先是基础层面, 为明确管理责任, 法规中要求网络食品第三方交易平台需要对入网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其次是管理职能层面, 法规中要求网络食品第三方交易平台对需要依法取得许可证才能销售食品的经营者进行许可证审查, 对有违法行为的入网经营者应及时制止, 并且要立即报告给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经营者, 应当立即停止对其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最后, 法规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也做了进一步的修改。新法规定, 消费者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 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可以直接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食品生产者要求索赔, 如果网络食品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供者对入网食品经营者的真实姓名、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不能提供, 就需由网络食品交易平台提供赔偿。

从这三个层面可以看出, 新《食品安全法》对于在网络食品交易中出现的食品安全、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问题明确了责任承担者, 不仅加大了对于网络食品交易安全性的保障, 也为消费者在网络食品交易中产生的纠纷能够得到有效解决提供了依据。据相关报道, 全国人大代表陈世春曾指出:对新出现的网络食品安全问题, 按照法律要求, 食品生产者是第一责任人, 但是网络购买食品的消费者有时候不知道生产经营者是谁, 而且也很难追查, 对于这种情况, 首责应该由网络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承担, 因为你接受了商家这个商品, 就要对商品的质量负责。

保健食品须注明不能代替药物

我国保健食品行业发展迅速、种类繁多, 其中经有关监管部门批准的品种近9000种。在《食品卫生法》中, 保健食品被描述为“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但是很多企业为谋取暴利, 故意夸大保健食品的保健功能, 甚至宣称其具有治疗作用, 在很大程度上对消费者产生了误导。加强对保健品行业的监管迫在眉睫。

针对保健食品, 新法将现有的保健食品统一注册制度改为注册与备案相结合制度, 相比于现行的注册制, 备案制无需技术审批环节, 文件也有所精简。在保健食品广告审批制度方面, 新法明确规定保健食品的广告内容应当经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药监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并取得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件。新法要求保健食品广告中不得宣传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并且必须声明“不得替代药物”。除此之外, 新法中规定, 由国务院食药监会同其他部门制定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和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应当包括原料名称、用量及其对应的功效。同时, 省食药监局将会加强对保健食品的监管, 对保健食品实行分类监管, 对使用在国家公布保健食品目录以外的原料生产出的保健食品, 或者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 将实行产品注册管理。

举报食品违法将受保护

为了保护群众的身体健康, 举报问题食品企业应该是每一个消费者的责任。不过很多人由于担心举报信息的泄露导致当事人或当事人的家属遭到打击报复而闭口不言, 所以保护举报人信息是维护行业秩序的首要基础。本次修订的《食品安全法》首次在法律层面上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和人身安全。新法规定, 县级以上政府的食药、质监等部门应当公布本部门电子邮件地址或电话, 接受咨询、投诉、举报。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处理, 不得推诿。对查证属实的举报, 给予举报人奖励。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举报对象是举报人所在企业的, 该企业不得予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以其他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刘政奎曾指出, 食品安全需要社会共治, 因此接受社会投诉、举报并及时查处, 是打击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的重要方式。但现实中, 投诉无门、举报不纠的现象还是存在的, 很多消费者受到侵害后往往自认倒霉, 这也助长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违法行为。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的实施, 可能会使得这一现象得到改善。

转基因食品加标示

早在2002年农业部发布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标示管理办法》中就制定了首批转基因标示目录, 对在中国境内销售的大豆、油菜、玉米、棉花、番茄5大类17种转基因产品进行强制标识。但是调查显示, 目前市场上使用转基因材料加工的食品繁多, 且不在相关政府部门监管范围内, 转基因食品的监管存在很大漏洞。因此, 新《食品安全法》中增加规定, 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标示。未按规定标示者, 将没收违法所得和生产工具、设备、原料等, 最高可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直至吊销许可证。如果生产的食品产品中含有转基因成分, 应特别注意在包装上显著标识转基因成分。

采集样品按市场价支付费用

新《食品安全法》规定,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不得向生产经营者收取费用, 采集样品应当按照市场价格支付费用。

新法增加风险监测计划调整、监测行为规范、监测结果通报等规定, 明确应当开展风险评估的情形, 补充风险信息交流制度, 提出加快标准整合、跟踪评价标准实施情况等要求。其中规定: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人员有权进入相关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食品生产经营场所采集样品、收集相关数据。采集样品应当按照市场价格支付费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分别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评价, 并根据评价结果及时修订食品安全标准。生产者、经营者均需召回问题产品。

新法的五大亮点

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

新的《食品安全法》新增了关于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内容。新法规定,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实现食品安全全程可溯可控, 各省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需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机制,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也需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政府鼓励企业运用信息化手段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形成可倒查、可追责的责任一体化。新法中与食品安全追溯相关的法律法规包含了三个层面:一是在国家层面上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二是在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层面上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三是社会共同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协作机制。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包括追溯主体、追溯事项、追溯方式、追溯平台、追溯信息等。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采用信息化手段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实行最严格的法律责任制度

新法大幅度加重了违法责任, 无论是民事赔偿责任还是行政处罚责任, 均体现了加大惩罚的立法思路。对于整个食品行业企业而言有必要在加重责任的大背景下, 系统地对企业进行风险再评估。新食品安全法建立的最严格的法律责任制度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一、突出民事赔偿责任。规定实行首付责任制, 要求接到消费者赔偿请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先行赔付, 不得推诿;同时完善了消费者在法定情形下可以要求十倍价款或者三倍损失的惩罚性赔偿金制度。赔偿金额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处理。

二、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在新法中, 对于一些违法行为处罚的额度大幅度提高。比如对生产经营中添加药品的食品, 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等违法行为, 现行食品安全法规定, 最高可以处罚货值金额10倍的罚款, 但是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就规定最高可以处罚货值的30倍, 处罚幅度有了大幅度的提高。

三、细化并加重了对失职的地方政府负责人和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的处分力度, 增设了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的情形。县级以上食药、卫生、质监、农业等部门有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的情况,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 情节较重的, 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 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四、做好与刑事责任的衔接。分别规定生产经营者、监管人员、检验人员等主体有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此,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副局长滕佳材表示:“追究刑事责任体现了这次法律修改最严厉处罚的原则, 也回应了广大社会公众的一个关切。”

严格监管婴幼儿配方食品

新的《食品安全法》规定, 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实施从原料进厂到成品出厂的全过程质量控制, 对出厂的婴幼儿配方食品实施逐批检验, 保证食品安全。生产婴幼儿配方食品使用的生鲜乳、辅料等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等, 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保证婴幼儿生长发育所需的营养成分。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及标签等事项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国家食药监总局提出, 目前我国婴幼儿配方乳粉的配方过多过滥, 全国有近1900个配方, 平均每个企业有20多个配方, 远高于国外同类企业一般只有2~3个配方的情况。为确保安全, 新法强调了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产品配方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注册时, 应当提交配方研发报告和其他表明配方科学性、安全性的材料。业内人士称, 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的配方实行注册管理, 有利于保证这类特殊食品的安全。

过去, 企业经常采用分装的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 此类方式很容易引起乳粉的二次污染, 一些不法分子趁机在分装过程中非法添加、以次充好。对此, 新法特别规定了不得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 同一企业不得用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以杜绝此类现象的发生。

对于我国婴幼儿配方乳粉的管理, 国家食药总局副局长滕佳材也表示, 我们不仅要加强管理, 还要鼓励国内的生产企业集中力量提升研发能力和生产的技术水平, 进一步保障婴幼儿配方乳粉的质量安全。

监管体制更加统一完善

按照新的食品安全法要求, 将建立省、市、县分级监管体制, 由地方政府负责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并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原由质监、工商、食药监等部门分别承担的食品生产、流通、餐饮分段监管职能, 调整为由食药监部门统一监管。实际上, 这一变化是将2013年国务院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改革落实并细化在法律层面, 而食药监职能的整合在2014年已经在全国范围内基本完成。

细化了进出口食品的管理模式

在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面临巨大挑战的时候, 新《食品安全法》对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提供了法律依据。新法规定,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对进出口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在法律层面明确授权了检验检疫部门承担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能, 并对其提供了法律依据的支撑。同时, 新法对今后进口食品检验模式做了新规定, 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合格。对此前围绕如何检验进口食品的争议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解决。

除此之外, 新法还规定了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进口食品, 进口商应当对其停止进口, 并依法召回。这一条款弥补了进口食品召回要求的一大空白。

四大新增法规

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

剧毒、高毒农药的使用是法案审议的热议问题。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代表提出, 农药使用对食品安全关系重大, 应当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 强化对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的监管, 逐步扩大禁止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农作物范围。对此, 农业部认为, 当前全面淘汰尚不可行, 不利于农业生产和粮食安全, 并且对于部分高毒农药, 如能严格按照规定使用, 则不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 国际上一些发达国家也没有完全禁止使用这类农药。

最后, 法案在农药管理方面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 推动剧毒、高毒农药替代产品的研发和应用, 加快淘汰剧毒、高毒农药。同时增加规定, 即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并对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行为, 增加了由公安机关予以拘留处罚的规定。

规定食品安全实行社会共治

新《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安全实行社会共治。食品安全管理不再完全依靠政府和监管部门, 而是调动社会方方面面的积极性, 充分发挥食品药品安全监察员、监督员、信息员、志愿者作用。

一是增设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明确对查证属实的举报, 应给予举报人奖励;二是规范食品安全信息发布, 强调监管部门应当准确、及时公布食品安全信息, 同时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三是增设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

集中用餐单位应有管理规范

新《食品安全法》在餐饮服务环节, 增设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原料控制义务和学校等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规范。

新法规定, 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供餐单位订餐的, 应当从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订购, 并按照要求对订购的食品进行查验。供餐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 当餐加工, 确保食品安全。

新法还规定: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 降低食品安全风险, 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应注册

新的《食品安全法》增加规定,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注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是适用于患有特定疾病人群的特殊食品, 现行食品安全法对这类食品未作规定。一直以来, 我国对这类食品按药品实行注册管理, 截至目前共批准69个肠内营养制剂的药品批准文号。2013年,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颁布了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国家标准, 将其纳入食品范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提出,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是为了满足特定疾病状态人群的特殊需要, 不同于普通食品, 安全性要求高, 需要在医生指导下使用, 建议在本法中明确对其继续实行注册管理, 避免形成监管缺失。

冯冠河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新《食品安全法》将引导中国食品行业渡过巨大的转型期, 社会各界正加大工作力度, 积极配合旧法到新法的过渡和实施。对于新《食品安全法》的实施, 本刊记者采访了河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冯冠, 他说:“新《食品安全法》确实令人耳目一新, 特别是第六章关于‘进出口食品’中的诸多新要求将给食品的进口带来一些新变化。”冯冠指出, 这些变化体现在五个方面:一是进口食品安全监管体系逐步完善。进口食品将实现进口前、进口时、进口后三个环节全过程的安全监管体系, 建立基于风险分析的分类分级和科学统一的口岸查验监管模式, 以保证实现最严格监管。二是进口食品检疫审批权下放。绝大多数动植物源性食品检疫审批权限下放, 审批时限缩短至10个工作日。此举将减少进口企业占用资金, 提高采购产品的灵活性, 大大提升了企业的竞争力。三是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更加严格。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系统简化了企业操作程序, 增设了追溯功能, 实现了每批进口食品的信息全过程记录。《输华食品进口商对境外企业审核检查管理办法》旨在落实进口商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指导其对境外输华食品生产、运输、贮存过程中的食品质量安全控制实施审核。四是进口食品“卫生证书”退出历史舞台。今后, 质检总局对进口食品经检验检疫合格的, 或检验检疫不合格但已进行有效处理合格的将只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五是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国内市场上销售的进口食品实施监督管理。

裘文杰益海嘉里投资有限公司生产技术经理

本刊记者采访的另一位是来自于益海嘉里投资有限公司生产技术经理裘文杰, 针对新《食品安全法》的一些条款, 裘文杰给出了他的看法。他指出, 新法的不少内容, 比如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等条款, 都是首次纳入, 成为了大众关注的热点。

裘文杰也注意到了新法中关于“转基因食品”的新规定。新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显著标示”, 以及第二百一十五条对于转基因食品没有标识的处罚规定等, 都较以前有了很大的变化。对于转基因食品的标示, 裘文杰指出, 我国对转基因食品的标示制度一直都有, 之前都是由国家部委颁布的条例或者国标, 这次将转基因食品的标识提高到国家立法的层面, 体现了国家对于转基因食品的重视。

裘文杰对于转基因的话题一直特别关注, 并发表了多篇有关转基因的科普文章。对于转基因食品, 他说:“转基因话题一直是舆论场的热门话题。关于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社会上一直争论不休, 民众往往也无所适从。国际上的主流科学界认为转基因食品和非转基因食品一样安全, 这个结论得到了包括世卫组织、联合国粮农组织在内的各国际机构和包括美国、中国、日本、欧盟等各政府机构的认可。转基因技术是现代农业发展的一个重要方向, 各国对此都非常重视, 习近平主席也曾经提到过‘要大胆创新研究, 占领转基因技术制高点’。”

3.《甘肃省边境管理条例》10月1日实施 篇三

从今年10月1日起,经营快递业务必须申请邮政管理部门的许可,并接受邮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此前已经从事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在一年内补申请经营许可。

近年来,我国快递市场迅速发展,初具规模,竞争格局基本形成,但也存在服务质量不高、缺乏准入门槛、安全隐患较多等突出问题。交通运输部有关负责人表示,信件以及包裹、印刷品等物品的快递业务,直接关系到用户通信秘密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的保护,涉及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因此,对快递业务实行经营许可制度,是修订后的《邮政法》明确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

广电总局:无证播出达3个月以上网站要坚决关闭

2010年3月1日起,各级广电管理部门要按照《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对本辖区内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许可证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无证播出的依法予以处罚(包括申办未批的)。对违规情节恶劣、无证播出达3个月以上的,要按照广电总局与工业和信息化部等12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建立境内违法互联网站黑名单管理制度的通知》有关程序要求,重点查处,坚决关闭。

此外,任何网站和个人未取得《许可证》,不得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各级广电管理部门要按照《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的要求,对未持有《许可证》擅自开展了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网站和个人,责成其立即停止擅自开办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

目前正在《许可证》申报过程中的已经开展了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网站,符合申请《许可证》基本条件的,可以继续按照《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列明的申报程序,通过省级广电管理部门向广电总局申请补办《许可证》。广电总局受理补办《许可证》申请的截止日期为2009年12月20日。

广东:大学生创业合条件免缴首期注册资本

近日,广东省劳动保障厅介绍了省14个部门联合出台的《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的意见》中相关“利好”。

据悉,2010年12月31日前,高校毕业生登记设立注册资本lO万元以下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公司除外),经投资者共同申请并作出相应书面承诺,可免缴首期注册资本,但须在法定期限内缴足。

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高校毕业生毕业两年内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并可享受两年免费档案挂靠服务。

在自主创业补贴方面,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招用本省户籍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为3年。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本人可同等享受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政策,补贴期限最长为3年。

团中央公布第五批共青团“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

近日,第五批共青团“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面向社会公布。本次公布的见习岗位广泛分布在通讯电子、建筑交通、设计、服务、农业和制造等行业,既包括大型国有企业、规模以上非公企业、外资企业等不同类别经济组织,也涵盖了银行以及机关事业单位。

本次公布的第五批见习基地共6228个,提供见习岗位共180177个。由高校团委联系的见习基地直接面向本校应届毕业生,其余见习基地和首批公布的见习基地面向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已毕业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下岗失业青年和青年农民工四类青年群体。有见习意向的青年,可以根据见习岗位基本条件的要求,与见习单位所在地的市(地)团委和相关学校团委联系。

保健服务业规范明年或出台足疗洗浴按摩标准化

今后,全国范围内的足疗、洗浴、按摩都将执行统一的标准,未达标者将不予准入开业。据介绍,保健业分为保健食品、保健用品和保健服务行业。成立的全国保健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将针对保健服务行业在技术、服务、管理各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统一规范。此次将率先对保健服务行业内包括足疗、洗浴、按摩等在内的企业进行标准化规范。

随着休闲保健服务行业快速发展的同时,其已与医疗卫生、中医药一样成为我国医疗体制改革进程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但因存在企业无序竞争、缺乏统一的保健业标准及相关的政府监督机制,不仅影响和制约了行业的健康发展和企业的公平竞争,也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4.《甘肃省边境管理条例》10月1日实施 篇四

省人大常委会会议29日通过《福建省国防动员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预备役人员和国防勤务人员在执行任务期间,继续享受原工作单位的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

条例吸收邵武等地民兵预备役人员组建应急队伍参与抢险救灾等非战争军事行动的经验做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预备役人员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和企事业单位应加强专职人武干部、民兵干部队伍建设,协助兵役机关做好有关预备役人员的登记和管理教育工作,加强平战结合的民兵应急队伍常态化建设。预备役人员应依法参加训练、演练、遂行非战争军事行动,其所在单位应给予支持和协助。执行任务期间,有单位的享受原单位收入待遇,没单位的由当地县政府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发放误工补贴,并享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企事业单位阻挠公民执行任务的,可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用人单位克扣或无故拖欠他们在执行任务期间的收入的,将被责令限期支付,否则要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加付赔偿金,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颁布施行《福建省国防动员条例》的公告

《福建省国防动员条例》已由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7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本条例自年10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6年8月1日

5.《甘肃省边境管理条例》10月1日实施 篇五

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制定了《甘肃省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将于7月1日实施,下面是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12月28日,省长林铎签发《甘肃省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该《办法》经省人民政府第1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7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我省对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实行产品目录管理制度。纳入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并领取号牌、行驶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办法》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按照规定安装号牌,随车携带行驶证,并保持号牌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号牌、行驶证,不得使用其他车辆的号牌、行驶证。驾驶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上道路行驶,应当保持制动器、夜间反光装置等安全设施性能状况良好。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0.3米。

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产品目录将公布

《办法》规定,我省对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实行产品目录管理制度。产品目录由省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省公安部门会同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编制。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产品目录应当向社会公布,并适时予以更新,引导销售者和购买者销售、购买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

《办法》明确,对本办法公布前已经购买,但因未纳入产品目录不能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其所有人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6个月内,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车辆临时号牌和行驶证,其通行管理适用本办法。具体临时通行期限由各市州人民政府规定。对本办法公布前已经购买,但未列入《国家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电动三轮车,各市州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管理措施。

禁止私自拼装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办法》规定,禁止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一)拼装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二)在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上加装动力装置、座位、高分贝音响或者擅自加装车篷;(三)拆除或者改动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限速装置;(四)其他更改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定型技术参数和影响通行安全的拼装、加装、改装行为。此外,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销售者,应当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公示产品目录。

电动自行车废旧电池不得私自随意处置

《办法》规定,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将电动自行车废旧电池送交电动自行车生产者、销售者处理,或者送交具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集中处置。电动自行车生产者、销售者应当采取以旧换新等方式回收电动自行车废旧电池,建立回收台账,送交具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集中处置。同时,鼓励电动自行车生产者、销售者采取以旧换新等方式回收废旧电动自行车。

驾驶人应年满16周岁,不得驶入机动车道

《办法》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上道路行驶,驾驶人应当掌握车辆性能和驾驶技术,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人年满16周岁;(二)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除法定可以借道行驶的情况外,不得驶入机动车道;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的,靠道路右侧通行;路面宽度7米以上的,从道路右侧边缘线算起,电动自行车应当在路面宽度不超过1.5米的范围内通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在路面宽度不超过2.2米的范围内通行;(三)不得逆向行驶;(四)不得驶入禁止通行的区域;(五)不得超过规定的最高时速;(六)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的,应当停车让行;(七)与相邻行驶的车辆保持安全距离,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车辆的行驶;(八)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设有转向灯的应当提前开启转向灯,未设有转向灯的应当伸手示意;(九)不得驾驶拼装、加装、改装的车辆上道路行驶;(十)不得醉酒后驾驶;(十一)不得在道路上学习驾驶;(十二)非下肢残障人员不得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上道路行驶;(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下是办法全文:

甘肃省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生产、销售、登记和道路通行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保障工作所需经费。

第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生产企业及其产品的行业管理。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生产质量的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销售的监督管理。

公安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废旧蓄电池的回收、处置等监督管理。

商务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回收拆解企业的监督管理。

发展与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财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章 生产、销售管理

第五条 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实行产品目录管理制度。产品目录由省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省公安部门会同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编制。

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产品目录应当向社会公布,并适时予以更新,引导销售者和购买者销售、购买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

第六条 禁止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

(一)拼装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二)在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上加装动力装置、座位、高分贝音响或者擅自加装车篷;

(三)拆除或者改动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限速装置;

(四)其他更改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定型技术参数和影响通行安全的拼装、加装、改装行为。

第七条 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销售者,应当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公示产品目录。

第八条 对违法生产、销售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行为,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投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依法及时查处。

第九条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将电动自行车废旧电池送交电动自行车生产者、销售者处理,或者送交具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集中处置。

第十条 电动自行车生产者、销售者应当采取以旧换新等方式回收电动自行车废旧电池,建立回收台账,送交具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集中处置。

鼓励电动自行车生产者、销售者采取以旧换新等方式回收废旧电动自行车。

第三章 登记管理

第十一条 纳入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并领取号牌、行驶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第十二条 申请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注册登记,其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户籍地或者居住地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提交以下材料,并交验车辆:

(一)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购车发票或者车辆其他合法来源证明;

(三)车辆出厂合格证明。

申请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注册登记的,除提交第一款所列材料,还应当提交证明本人下肢残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第十三条 对申请材料齐全有效、符合登记条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核发号牌、行驶证。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原因。

第十四条 已领取号牌、行驶证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应当在30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一)车辆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二)车辆号牌、行驶证丢失、损坏的;

(三)车辆所有人的登记信息发生变动的;

(四)因质量问题退换车辆的;

(五)车辆灭失或者因故不再使用的;

(六)其他需要登记的情形。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受让人应当提交证明本人下肢残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第十五条 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所有人委托他人代为办理车辆相关登记的,还应当同时提供委托证明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第十六条 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号牌、行驶证由省公安部门统一监制。办理注册登记、领取号牌、行驶证免收工本费,工本费由县级人民政府列支。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的条件、程序、需要提交的申请表格和材料示范文本等向社会公布,简化办理程序,为群众提供便利。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和执勤执法过程中,应当向车辆所有人、驾驶人宣传道路交通安全常识。

第十九条 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的具体办法,由省公安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章 通行管理

第二十条 驾驶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按照规定安装号牌,随车携带行驶证,并保持号牌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号牌、行驶证,不得使用其他车辆的号牌、行驶证。

第二十一条 驾驶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上道路行驶,应当保持制动器、夜间反光装置等安全设施性能状况良好。

第二十二条 驾驶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上道路行驶,驾驶人应当掌握车辆性能和驾驶技术,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人年满16周岁;

(二)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除法定可以借道行驶的情况外,不得驶入机动车道;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的,靠道路右侧通行;路面宽度7米以上的,从道路右侧边缘线算起,电动自行车应当在路面宽度不超过1.5米的范围内通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在路面宽度不超过2.2米的范围内通行;

(三)不得逆向行驶;

(四)不得驶入禁止通行的区域;

(五)不得超过规定的最高时速;

(六)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的.,应当停车让行;

(七)与相邻行驶的车辆保持安全距离,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车辆的行驶;

(八)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设有转向灯的应当提前开启转向灯,未设有转向灯的应当伸手示意;

(九)不得驾驶拼装、加装、改装的车辆上道路行驶;

(十)不得醉酒后驾驶;

(十一)不得在道路上学习驾驶;

(十二)非下肢残障人员不得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上道路行驶;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0.3米。

第二十四条 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置停放地点的,车辆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车站、医院、学校、商场、集贸市场、步行街、影剧院等人员流动较多的场所,应当设置车辆停放场地。

第二十五条 鼓励车辆所有人为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投保相关保险。

第二十六条 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未造成人员伤亡且当事人对事实和成因无争议的,可以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八条 违反废旧蓄电池收集、贮存、转移、处置、利用规定的,由环境保护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下列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处罚:

(一)驾驶应当注册登记而未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上道路行驶的,处50元罚款;

(二)驾驶未悬挂号牌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上道路行驶的,或者故意遮挡、污损号牌的,处50元罚款;

(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号牌、行驶证的,以及使用其他车辆号牌、行驶证的,予以收缴,处200元罚款;

(四)驾驶拼装、改装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上道路行驶的,处100元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对本办法公布前已经购买,但因未纳入产品目录不能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其所有人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6个月内,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车辆临时号牌和行驶证,其通行管理适用本办法。具体临时通行期限由各市州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三条 对本办法公布前已经购买,但未列入《国家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电动三轮车,各市州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管理措施。

6.《甘肃省边境管理条例》10月1日实施 篇六

不仅企业的经营如此,人生的经营、国家的经营等所有的经营,甚至于人类所进行的一切活动都如此。人如果不能确切地知道自己是什么,其活动也就不可能是真正适当的。举个例子说,人类饲养牛马或其他动物时,若想找到最适当的饲养法,首先必须彻底认识它,

牛有牛的特质,马有马的特质,知道它喜欢什么食物、具有什么习性等之后,才可能饲养得很好。

――松下幸之助谈经营与人的关系

背景分析

人是“万物之灵”,既具有主宰一切的权力,又具有慈悲和公正的心。人负有支使万物的义务和责任,绝不是单以自己的欲望或感情,恣意支配万物。人类必须自觉身为万物之灵是多么的伟大,并努力实践伴随而来的责任和义务。

松下幸之助的经营理念,是基于对人性的了解。身为企业最高领导者,他被赋予任意动用组织的一切人、物、资金的权限。他必须有爱心和公正,必须关照得十分周到,使各个因素能够发挥最大的效力;同时,经营者又肩负着使自己的企业无限发展的责任。如果经营者欠缺这种对权限及责任应有的自觉,经营绝对不可能得到令人满意的成果。

行动指南

7.《甘肃省边境管理条例》10月1日实施 篇七

2016年11月29日07:55 新京报

个人银行账户被分成I类、Ⅱ类和Ⅲ类,分析称新规对用户影响偏正面

12月1日起,央行关于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的办法就将正式实施。

根据此前下发的《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个人银行账户被分成I类、Ⅱ类和Ⅲ类、同一个人同一银行仅能开立一个Ⅰ类银行结算账户,分类依据是什么?这项规定对老百姓(49.810, 0.18, 0.36%)有什么影响?新京报记者采访了银行、业内人士,对这项规定进行解读。

综合银行业人士反馈的情况来看,目前既有的存量账户暂时未受到使用限制,不过,有银行业人士表示,近期可能将提醒用户对不再需要的账户办理相关手续。

恒丰银行研究院执行院长董希淼认为,央行即将实施的新政背景在于遏制层出不穷的电信诈骗。同时,限制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的次数,意在引导第三方支付回归到小额支付的性质上。银行账户

每人每银行限开一个Ⅰ类账户

存量账户暂不强制降级销户,将引导消费者梳理名下账户

新规要求,同一人在同一银行只能开立一个Ⅰ类户,再开户时,则只能是Ⅱ、Ⅲ类账户,不同类别的账户有不同的功能和权限。

实际上,去年央行发布《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加强账户管理的通知》,已经将个人开设银行账户分为Ⅰ类、Ⅱ类和Ⅲ类,并已于今年4月1日开始实施。

根据有关政策,Ⅰ类户为个人在银行柜面开立、现场核验身份的账户,具有全功能,能够存款、投资理财、转账、消费和缴费支付、支取现金;Ⅱ、Ⅲ类户通过银行柜面或者互联网等电子渠道开立,具有有限功能,且需要与Ⅰ类户绑定使用。其中Ⅱ类主要针对直销银行开户,Ⅲ类账户主要针对小额、免密、便捷的移动支付方式(诸如银联的闪付功能)。

工商银行(4.530, 0.01, 0.22%)北京分行个人金融业务部经理刘楠告诉新京报记者,这个规定主要是针对新增账户而言:“12月1日起,客户已经在工行有Ⅰ类借记卡或者活期账户存折的话,他就不能新开一个Ⅰ类账户了。”

“实际上,对老百姓而言具体的影响不会特别大。”刘楠说,“比如消费者到银行来新开一个I类账户,系统可能就会提醒你已经有一个存量账户了,那相关的操作就可以用存量账户去操作,节省了相关的资源。”

“同时,这个《通知》也是引导客户对名下账户进行一个梳理,保障相关的资金安全。”刘楠说。

多位银行人士表示,对于存量账户,现在还没有强制的要求降级或者销户,但近期可能会分批分期提醒客户,抽时间到柜台对不需要的账户办理相关手续。异地取现

同一银行异地存取现、转账免费

多银行客服称尚未对手续费政策作出调整

由于规定每个人每家银行只能开立一个I类账户,新规同时取消了同一银行异地存取现、转账等业务的手续费用,并规定自《通知》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实现免费。

对于上述免费的问题,新京报记者拨打了包括中国银行(3.500,-0.01,-0.28%)、工商银行、建设银行(5.640,-0.01,-0.18%)等在内的多家银行客服。

在同行异地转账上,中国银行一位客服对新京报记者表示,目前该行仍然执行原有规定,不清楚下月会否调整。同时他对记者指出,实际上今年以来该行就已经实行了比较优惠的费率,比如用中行北京的卡转账到浙江,两万元的金额,手续费在10元左右。

工行一位客服则明确表示,2016年12月31日0点起,将免收境内异地工行间人民币各渠道汇款手续费,但在取现方面未收到进一步通知。

在同行存取现手续费上,建设银行的客服对记者表示还没有收到相关通知,仍然保有原先的手续费政策。对于现有的政策,该行目前异地跨行自助设备(ATM机)取款每笔按2元+取款金额的1%收取,最低为4元(以网点公示价为准)。

此外,有多家银行从业人士对新京报记者指出,为了推广其手机银行、网上银行业务,实际上用户在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的费率要比在柜台优惠。其中,工商银行有关人士称,该行手机银行转账免费、没有金额限制。第三方支付

每人每家第三方支付机构限开一个Ⅲ类账户

存量账户11月30日前完成清理,其余账户降低类别或撤并

新规要求,非银行支付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机构)为个人开立支付账户的,同一个人在同一家支付机构只能开立一个Ⅲ类账户。

Ⅲ类账户主要针对小额、免密、便捷的移动支付方式,包括非接触支付方式,如银联的闪付等。

对外经贸大学金融学院副院长邹亚生认为,“很多用户都不知道自己到底有多少张卡”,即将实施的新政对于普通用户而言不是不便,而是帮助。他表示,对于银行而言,新规将降低银行对账户的管理成本,同时,还将便于监管个人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表示,限制开户数量将有效确保一人一账户,此举能够遏制洗钱、盗刷等违法行为,提高个人账户安全性。

根据要求,在新规实施前已开立多个账户的,支付机构应当在11月30日前完成存量支付账户清理工作,联系开户人确认需保留的账户,其余的账户降低类别管理或予以撤并。开户人未按规定时间确认的,支付机构应当保留其使用频率较高和金额较大的账户,后续可根据其申请进行变更。转账限额

新开账户须约定转账额度与笔数

存量账户转账暂不受影响,微信、支付宝单日转账限100笔

新规要求,自2016年12月1日起,用户在支付机构的转账笔数和限额将由用户和支付机构通过协议约定。

《通知》规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银行在为存款人开通非柜面转账业务时,应当与存款人签订协议,约定非柜面渠道向非同名银行账户和支付账户转账的日累计限额、笔数和年累计限额等,超出限额和笔数的,应当到银行柜面办理。

与对银行的要求类似,自12月1日起,支付机构在为单位和个人开立支付账户时,应当约定支付账户与支付账户、支付账户与银行账户之间的日累计转账限额和笔数,超出限额和笔数的,不得再办理转账业务。

对外经贸大学金融学院副院长邹亚生认为,新规对账户间转账额度和笔数的限制,可能会对微商等经常使用网络转账的用户带来不便。

对此,腾讯集团有关人士对新京报记者表示,12月1日起,微信支付账户单日转账笔数上限调整为100次,同时也将根据用户交易风险情况进行调整。此外,微信支付账户单日余额付款限额将继续按照《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的要求执行,储蓄卡、信用卡限额每笔在3000元-5万元之间,各家银行有所不同。

支付宝有关负责人对新京报记者表示,从12月起,支付宝账户单日转账笔数的上限为100笔。此外,支付宝账户单日的余额付款限额将继续按照《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的要求执行。

8.《甘肃省边境管理条例》10月1日实施 篇八

7月8日,国家工商总局发布《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将于9月1日起施行。《暂行办法》旨在从互联网广告实际出发,落实新《广告法》的各项规定,规范互联网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广告健康发展,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

近年来,我国互联网广告发展迅速,已成为我国广告产业最大和增速最快的板块,成为商品生产经营者及服务提供者的重要选择。互联网广告迅速发展的同时,问题也逐步显现。监测显示,互联网虚假违法广告问题时有发生。由于互联网广告诸多不同于传统广告的特性,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在查办虚假违法的互联网广告案件时,遇到许多特殊问题和困难,亟须通过立法立规解决。

《暂行办法》对互联网广告概念的外延进行了描述,“本办法规定的互联网广告,是指通过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包括以推销商品或者服务为目的的,含有链接的文字、图片或者视频等形式的广告、电子邮件广告、付费搜索广告、商业性展示中的广告,以及其他通过互联网媒介发布的商业广告等。

《暂行办法》要求,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显著标明“广告”,使消费者能够辨明其为广告。付费搜索广告应当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互联网广告的广告主对广告内容真实性负责,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按照《广告法》的规定履行查验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的义务。

对互联网广告违法行为,《暂行办法》规定了以广告发布者所在地管辖为主,广告主所在地、广告经营者所在地管辖为辅的管辖原则。互联网广告违法行为一般由广告发布者所在地管辖;如果广告主所在地、广告经营者所在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先行发现违法线索或者收到投诉、举报的,也可以进行管辖。广告主自行发布广告的,由广告主所在地管辖。

《暂行办法》还规定了互联网广告程序化购买经营模式中,各方参与主体的义务与责任,互联网广告活动的行为规范,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在查处互联网广告违法行为时可以行使的职权,以及实施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等

9.《甘肃省边境管理条例》10月1日实施 篇九

天津市第xx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了《天津市学前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据悉,该条例自今年9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条例》明确,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规划部门,根据学龄前儿童的出生状况、居住分布、流动趋势和学前教育事业发展需求,合理安排幼儿园布局。新建住宅小区和旧城区改建,应当按照标准配置幼儿园。幼儿园应当与住宅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规划的幼儿园建设用地改作他用。违反《条例》规定,幼儿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可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招生时进行考试或者测试的;

二、将学龄前儿童参加早期教育指导作为入园条件的;

三、向家长推销或者变相推销玩具教具、教材和教辅材料的。

《条例》规定,幼儿园园长、教师、保育员以及保健员、炊管人员等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国家和本市规定的任职条件。幼儿园工作人员应当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幼儿园应当每年组织工作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对患有传染性疾病、精神障碍等不宜继续工作的人员,幼儿园应当立即停止其工作。

《条例》规定,幼儿园的保育教育费和住宿费按照下列方式确定,并按月收取:

一、公办幼儿园的保育教育费和住宿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二、民办幼儿园的保育教育费和住宿费,由民办幼儿园在保育和教育成本基础上合理确定,并报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三、享受政府财政补助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保育教育费,不得超过该类幼儿园的最高收费标准。

下面是条例的全文:

《天津市学前教育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规范学前教育工作,维护学龄前儿童、保育教育人员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的实施与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学前教育,是指幼儿园对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实施的保育和教育。

第三条 学前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学前教育,应当坚持公益性和普惠性,坚持政府主导、合理布局、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原则,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鼓励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举办幼儿园,逐步满足适龄儿童入园需求。

第四条 学前教育应当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儿童身心发展规律,实施科学的保育和教育,促进学龄前儿童健康、快乐成长。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全市学前教育工作的领导,统筹制定学前教育发展规划和促进学前教育发展政策。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区县学前教育发展计划,合理配置学前教育资源,组织实施学前教育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照职责和有关规定,做好本辖区内学前教育工作。

第六条 教育行政部门是学前教育工作的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学前教育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财政、人力社保、规划、建设、卫生计生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学前教育相关工作。

第七条 鼓励公民、法人、专业教育集团和其他组织,依法举办幼儿园或者以各种形式支持学前教育事业。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规划部门,根据学龄前儿童的出生状况、居住分布、流动趋势和学前教育事业发展需求,合理安排幼儿园布局。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规划的幼儿园建设用地,改作他用。

第九条 幼儿园的建设选址,应当符合交通、安全、消防、环保、日照等要求。严禁在污染区和危险区内设置幼儿园。

第十条 新建住宅小区和旧城区改建,应当按照标准配置幼儿园。幼儿园应当与住宅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幼儿园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设计规范、建设标准和安全环保要求。

幼儿园装饰装修后,应当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室内空气质量检测,经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一条 按照标准配置的幼儿园用房在验收合格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其无偿交付项目所在地区县教育行政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

第十二条 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幼儿园房屋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调整重建方案,依法进行货币补偿或者房屋产权调换,同时做好在园幼儿的安置工作。

第三章 保育与教育

第十三条 幼儿园招生应当公开、公平、公正,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考试或者测试,不得将学龄前儿童参加早期教育指导作为入园条件。

第十四条 幼儿园应当以有利于学龄前儿童身心健康,便于保育和教育为原则,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合理设置班级数量和班额。

第十五条 幼儿园应当建立和完善保育教育管理、卫生保健、安全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与幼儿家长联系等制度。

第十六条 幼儿园应当根据学龄前儿童的生理、心理特点,科学合理地安排在园幼儿一日生活,安排适当的户外锻炼活动,培养其良好的生活和卫生习惯。

第十七条 幼儿园应当执行国家和本市卫生保健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组织在园幼儿进行定期体检和每日晨检。

第十八条 幼儿园进行保育和教育活动应当使用普通话。

幼儿园应当按照幼儿园教育纲要和指南的要求安排保育和教育活动,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注重对学龄前儿童进行情感态度、行为习惯、智力、能力的培养,不得给学龄前儿童布置书面家庭作业。

幼儿园应当配备必要的教育用书和儿童图书。幼儿园的设施、设备、玩具教具等,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相关安全标准和环保要求。

幼儿园不得向家长推销或者变相推销玩具教具、教材和教辅材料等。

第十九条 鼓励幼儿园接收能够适应幼儿园集体生活和教育的残疾学龄前儿童随班就读。

特殊教育学校应当设置学前教育班。

第二十条 幼儿园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定期对其工作人员和在园幼儿进行安全教育,并根据学龄前儿童的特点开展自救、逃生、紧急疏散等应急演练。发生自然灾害、火灾、人身伤害等突发事件时,幼儿园应当优先保护在园幼儿的安全。

第二十一条 幼儿园应当加强与家庭、社区的合作,综合利用各类教育资源,共同为学龄前儿童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

学龄前儿童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配合幼儿园做好儿童的保育和教育工作。

第四章 保育教育人员

第二十二条 幼儿园园长、教师、保育员以及保健员、炊管人员等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国家和本市规定的任职条件。

第二十三条 幼儿园应当按照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配备保育教育人员。

幼儿园应当与保育教育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保障其工资福利待遇,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民办幼儿园教师和公办幼儿园内的非事业编制教师,在职称评定、培训、表彰奖励等方面,应当与公办幼儿园事业编制教师享有同等待遇。

第二十四条 幼儿园工作人员应当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幼儿园应当每年组织工作人员进行健康检查。

对患有传染性疾病、精神障碍等不宜继续工作的人员,幼儿园应当立即停止其工作。

第二十五条 幼儿园保育教育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尊重、爱护儿童。严禁歧视、虐待、体罚和变相体罚儿童及其他侮辱儿童人格、损害儿童身心健康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教育行政部门、卫生计生部门应当加强对幼儿园保育教育人员的培训,制定培训计划,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免费培训,提高其职业道德水平和保育、教育能力。

幼儿园应当支持保育教育人员参加培训,保障其培训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学前教育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逐步提高,保证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在财政性教育经费中占有合理比例。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落实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并随着经济发展水平逐步提高。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设立的学前教育专项经费,重点用于改善办园条件和培训教师、发展农村学前教育、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第二十八条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市财政对区县财政教育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与本区县教育资金统筹安排,加大对幼儿园建设、师资培训等的投入力度,促进本区县学前教育发展。

第二十九条 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接收的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用房,用于举办公办幼儿园或者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第三十条 民办幼儿园用水、用电、用气、采暖等价格,应当与公办幼儿园执行统一标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向幼儿园收取或者摊派费用。

第三十一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完善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对民办幼儿园实行准入制度和分类管理。

举办民办幼儿园,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依照民办教育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审批许可。

第三十二条 幼儿园的保育教育费和住宿费按照下列方式确定,并按月收取,主要用于保育、教育工作和改善办园条件:

(一)公办幼儿园实行政府指导价;

(二)民办幼儿园由其在保育和教育成本基础上合理确定,并报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三)享受政府财政补助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不得超过该类幼儿园的最高收费标准。

幼儿园收取的伙食费、日常生活用品费等代收费项目,应当符合本市有关规定,据实收取。

幼儿园实行收费公示制度,除公示的收费项目外,不得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费用。

第三十三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采取购买服务、减免租金、奖补结合、派驻公办教师等方式,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

第三十四条 本市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对符合条件的烈士子女、因公牺牲人员子女、孤儿、残疾儿童和困难家庭子女入园,予以资助。

第三十五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对学前教育发展规划和计划的制定与落实、经费的投入与使用、保育教育质量、管理水平、教师待遇等事项进行督导。督导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制定本市学前教育质量评价标准。市和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学前教育质量评价标准,对幼儿园进行定期评估。

第三十七条 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公开学前教育政策、幼儿园基本情况、招生方案、收费标准等有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八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对幼儿园的相关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幼儿园的卫生保健、疾病防控、食品安全、建筑及设施设备安全、消防安全及其周边环境秩序、交通秩序、治安秩序等的监督检查和整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将规划的幼儿园建设用地改作他用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幼儿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可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招生时进行考试或者测试的;

(二)将学龄前儿童参加早期教育指导作为入园条件的;

(三)向家长推销或者变相推销玩具教具、教材和教辅材料的。

第四十一条 幼儿园违反本条例规定收取费用的,由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违反规定收取的费用,责令退还。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审批许可举办民办幼儿园的,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民办教育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

第四十三条 经评估检查不合格的幼儿园,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办园。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幼儿园保育教育人员有歧视、虐待、体罚和变相体罚儿童及其他侮辱儿童人格、损害儿童身心健康行为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幼儿园予以教育和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教师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学前教育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10.《甘肃省边境管理条例》10月1日实施 篇十

中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14日在北京发布《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将于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近年来,中国电子商务发展迅速,2015年网络零售交易额已达3.88万亿元(人民币,下同),网络食品经营具有信息准确、交易快捷、交易跨地域等不同于食品实体交易的特点。同时网络食品安全作为新生事物也是全世界的一个监管难题。网络食品监管面临着经营主体多、地域范围广、技术水平高、法律复杂、监管能力不足、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程序不明确等问题。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法制司副司长陈譻pace表示,中国在网络食品交易监管上有两个“第一”:一是全球第一个在食品安全法中明确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义务和相应法律责任的国家。二是第一个专门制定《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这样规章的国家。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规定了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及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基本的法律义务和责任。”陈譻pace说,《办法》强化了平台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义务,细化了严重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形,明确了违法行为的管辖,强化了调查处理职责。《办法》还明确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自查等制度的或者未公开以上制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据了解,《办法》包括总则、网络食品安全义务、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共五章4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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