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

2024-07-23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共8篇)

1.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 篇一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森林防火工作的紧急通知

川府办发电〔2007〕21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有关部门:

去冬以来,我省气温异常偏高,日照偏多,部分地方降水明显偏少,出现了大面积的冬干和春旱。受不利气候影响,今春森林火警火灾呈多发态势。据不完全统计,森林火警、一般森林火灾与去年同期相比均上升3倍,受害森林面积是去年同期的317倍。省气象部门预测,省内大部地区平均气温3月略偏高,4月偏高,3—4月盆地内有中等强度的春旱发生,其中盆地中、北部的部分地区春旱较常年偏重,我省春季森林防火工作面临严峻形势。为切实做好当前森林防火工作,现将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全面落实政府领导负责制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森林防火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准确判断当前森林防火工作面临的形势,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抓好当前森林防火工作,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维护社会稳定。认真落实森林防火行政领导责任制,加大督察工作力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要负总责,分管领导要亲自抓。

二、强化宣传,不断提高全民防火意识

各地要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工作,制订宣传教育方案,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和宣传专栏、标语等媒介,采取播放公益广告、张贴宣传画、制作发放宣传手册等多种方式,形成声势,扩大宣传教育广度,保证宣传教育深度,提高宣传教育成效,切实增强林区广大群众依法安全用火的意识,从源头上消除森林火灾隐患。

三、落实措施,确保野外火源管理到位

各地要认真推行重点林区村建立专职巡山员和村民轮流挂牌值班制度,确保野外火源管理到位,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死角,不留盲区。要狠抓森林火灾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对发现的火灾隐患要立即纠正或限期整改。针对清明、“五一”等重点时段,对森林公园、坟头等重点部位和智力障碍等重点人员要采取超常规措施,通过增设临时防火检查站增加临时护林员,加大巡护密度,做到路口有人把,山头有人看,坟头有人守,真正把野外火源管理措施落实到位。

四、加强协作,不断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森林火灾突发性强,要立足于防大火、救大灾,高度重视森林防火预警机制建设,全面加强应急处置管理。各相关部门要齐抓共管,整体联动,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形成合力。气象部门要加强火险天气分析;林业部门要全方位监测林火,做好森林火险分析;公安部门要全力查处森林火灾案件;财政、计划部门要将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规划。各护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职能、责任区火险形势开展检查督促。武警森林部队要全力以赴,投身预防和扑救的第一线,森林航空消防飞机要加大对边远林区的巡护力度。要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加强预案演练,一旦发现火情,要快速反应,在最短时间内做到组织到位、技术指导到位、物资资金到位、扑火人员到位,高效处置火情,把森林火灾损失降到最小程度。

五、科学组织,严防人员伤亡事故发生

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思想。一是突出保护重点。将保护人民群众

生命安全、重要设施和村寨的安全置于首位,正确处理扑救重点和保护森林资源的关系,最大限度避免伤亡。二是科学指挥、科学扑救。根据不同时期、不同地形、不同林分、不同天气条件合理制订灭火方案,严防伤亡事故的发生。正确处理好“群防群治”与“专业灭火”的关系,武警森林部队、森林消防专业队伍主要负责扑救,群众负责清理火场和后勤保障。严禁组织老、弱、病、残、幼参加灭火。三是提高现场指挥能力。加强一线灭火指挥员教育培训,特别要尽快使乡镇干部熟练掌握安全灭火的基本战术、火场组织指挥的基本要领,防止盲目指挥、盲目扑火引发人员伤亡。四是落实防范措施。及时在村组、居民区周边等重要部位开设防火隔离带,严防家火上山和火烧连营。

六、健全机构,加强扑火专业队伍建设

切实完善森林防火组织指挥的办事机构,人员不足的要充实,力量薄弱的要加强,形成健全稳定、精干高效、信息畅通、反应快捷、保障有力的森林防火组织指挥体系。林区各单位,包括林场、自然保护区、森林经营所、森林旅游区、林区施工单位要建立专门组织机构,确定专人负责森林防火工作。积极推行森林防火专职指挥员任职制度,加强森林防火指挥中心建设,为森林防火工作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和良好的专业技术支持。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各类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建设,落实建队经费,提高装备水平。在充分发挥专业扑火队伍和武警森林部队作用的基础上调动公安消防、林区驻军、预备役部队、武警内卫部队等各方面的力量参与预防和扑救工作。

七、加强值班,严格规范报告森林火情

严格执行森林防火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要坚持24小时值班,确保第一时间掌握实情,确保信息畅通,及时了解火场基本情况,掌握火势发展动态和工作部署安排。对卫星监测发现的热点认真负责地进行核查并及时反馈。按照统一报告、归口管理的原则,森林火灾信息工作由省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归口管理,各级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按规定时限、程序和格式逐级上报,同时报告同级政府及指挥部成员单位。

二OO七年三月一十六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通知

近年来在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省森林防火工作不断加强,森林火灾损失率连续16年控制在1‰以下,巩固了生态建设成果。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33号)精神,以科学的发展观指导森林防火工作,全面提高我省森林火灾的综合防控能力,确保长江上游生态屏障建设工作的顺利实施,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做好新形势下森林防火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森林火灾是一种突发性强、破坏性大、处置救助较困难的自然灾害。近年来由于受到全球气候异常的影响,我省已连续4年出现暖冬、高火险天气日数不断增多的情况,森林防火任务十分艰巨。森林防火事关生态建设成果的巩固,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进一步增强做好森林防火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把森林防火工作作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一项重要内容摆上议事日程,以求真务实的精神切实抓好,为加强生态建设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有力保障。

二、进一步完善森林防火行政领导负责制,建立森林防火工作新机制

我省森林防火工作坚持实行省长、市(州)长、县(市、区)长、乡(镇)长、村长负责制。各级政府对本地区森林防火工作全面负责,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为主管责任人。森林防火行政领导责任制的具体要求:一是乡(镇)级以上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及其办事机构健全稳定,高效精干。二是森林防火指挥部要明确其成员的森林防火责任区,签订防火责任状,加强对火灾预防工作的领导并经常深入责任区督促检查,帮助解决实际问题。三是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同级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当地林业和生态建设发展总体规划。四是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五是一旦发生森林火灾,有关领导必须及时深入现场组织指挥扑救。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认真履行职责,共同搞好森林防火工作。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把森林防火作为林业工作的重中之重,摆在突出位置抓紧抓好;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要负责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的经费保障工作;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林区城镇消防工作,实行家火山火一起防;草原防火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春季草原防火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与森林防火主管部门的联络和协调管理制度,避免和防止草原火情引发森林火灾;旅游主管部门要负责做好风景名胜区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气象部门要负责做好火险形势分析和火灾气象预测预报工作,进一步做好发布“高火险气象警报”工作和继续做好人工降雨、增雨工作;信息产业部门要帮助建立全省森林火警免费报警电话。其他相关部门都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林区驻军、预备役部队、武警部队和广大公安干警要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参加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强化宣传教育,广泛发动群众,使“护林防火、人人有责”成为人们的自觉行动,真正建立起“政府全面负责、部门齐抓共管、社会积极支持、群众广泛参与”的森林防火工作机制。严禁组织并严密防止中小学生及未成年人参加森林灭火。

我省普遍推行的林区单位划片包干责任制、林业部门岗位责任制、森林资源管护责任制和指挥部成员单位联系片区责任制都是预防森林火灾的有效办法,要继续坚持执行。进一步完善森林防火工作指标考核体系和责任制奖惩办法并将森林防火绩效作为干部政绩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按照《森林防火条例》规定,结合当前实际修订森林防火考核奖惩办法。对领导得力、预防突出、措施落实、扑救及时、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所需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对失职、渎职或因森林防火责任制不落实引起森林火灾和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领导的责任。

三、切实加强各级护林防火指挥部办事机构建设,进一步提高森林防火工作的管理水平

各级要按照《森林防火条件》的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33号)要求,切实加强护林防火指挥部办事机构建设。有森林防火任务的县以上政府要建立健全森林防火指挥部和负责日常工作的森林防火办公室,配备专门人员,形成健全稳定、精干高效、信息畅通、反应快捷、保障有力的森林防火组织指挥体系。林区各单位包括林场、森工企业、自然保护区、森林经营所、森林旅游区以及防火期在野外生产作业的单位必须建立专门组织机构、确定专人负责森林防火工作。省和重点林区要建立林火信息监测中心,逐步推行森林防火专职指挥员任职制度,加强森林防火指挥中心建设,为森林防火工作提供坚强的组织领导保障和良好的专业技术支持。

通过加强培训、健全制度和运用科技手段,全面提高森林防火工作的整体水平。建立森林防火分级培训制度,省重点抓好县(市、区)级森林防火指挥人员、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市(州)负责完成对基层森林防火管理人员的培训。分管县(市、区)长、乡(镇)长、村委会主任和林业局长、林业站长必须接受森林防火业务知识培训,熟练掌握科学指挥和安全避险等知识。建立健全森林防火各项工作制度,促进管理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加强计划烧除、化学除草、计算机网络、3S(遥感、地理信息、全球卫星定位)等新技术的推广运用,提高森林防火科技水平。

四、进一步加强森林消防专业扑火队伍建设,全面提高森林火灾扑救能力

处置森林火灾具有高度危险性和时效性,扑救工作必须树立“以人为本,科学扑救”的思想,坚持“打早、打小、打了”的原则,就近组织力量将火灾消灭在初发阶段。同时地方各级政府要做好扑大火、打恶仗的各项准备,高度重视森林消防队伍建设,一、二级森林防火重点单位要按照《四川省森林消防专业扑火队伍建设管理办法》的规定组建足够力量的专业、半专业、义务扑火队伍,专业扑火队人员工资、装备经费等要纳入县级财政预算。森林消防主管部门要加强与所在地公安消防部门的联系,建立信息反馈和灭火救援联动机制。武警森林部队要在同级护林防火指挥部的领导下加快部队正规化、现代化建设步伐,加强防扑火技能培训和实战演练,积极参与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全面提高部队的战斗力。进一步加强航空护林工作,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合理布局建设直升机野外停机坪,妥善解决地方配套经费,充分发挥航空护林飞机在偏远林区巡护、快速运送扑火人员和物资、空中直接灭火等方面的优势,满足抢险救灾工作的需要。

五、加大资金投入和政策扶持,加快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

加大资金投入,强化基础设施建设是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物质保障。积极建立稳定的森林防火投入机制,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经费作为公共财政支出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支持对重点火险区的综合治理。继续加大森林防火预测预警、交通通信、林火阻隔、扑救指挥、物资储备等系统和森林消防专业队伍及装备的建设。加强森林防火资金的使用管理、审计监督和项目建设的跟踪检查,保证国家和地方各级投入的森林防火资金足额到位,充分发挥效益。

在发展非公有制林业和林业产权制度改革中,按照“谁受益、谁投资”的原则,本着业主投入为主,地方政府适当补贴,积极探索和建立森林防火多层次、多渠道、多主体的社会化投入机制。以森林为载体的风景名胜区要制订完善的森林防火总体规划,要从确保森林防火工作的需要出发,从门票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森林防火。凡新造林地要按标准配套建设生物防火林带。在林区建设的各类工程、设施,必须开设防火隔离带或营造生物防火林带、设置森林防火宣传标识等配套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做到防火设施与工程建设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各地区、各部门要落实并完善森林防火政策,对执行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任务的各种森林消防车辆继续免征车辆购置税、养路费和车辆通行费,对森林防火专用电台免收无线电通讯频率占用费。同时做好森林火险监测预警和发布,加大森林防火的宣传教育力度,做好航空护林飞机的调用和飞行保障,保证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的需要。

六、强化森林消防监督管理职能,积极推进依法治火

强化执法和监督是做好森林防火工作的重要保障。各级森林消防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森林消防监督和管理职能,加强对大面积原始林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等重点林区的监督管理,对非公有制林业森林防火工作要在积极指导、引导的基础上实施监督。对火灾多发区和存在重大火险隐患的林区要坚持实行综合整治制度。坚持“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火方针,严格执行火源管理等火灾预防制度。各级公安机关特别是森林公安机关要加大对火灾案件的查处力度,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结合“四五”普法规划和科技、文化、卫生三下乡活动广泛深入地宣传普及防火法律法规,提高全民森林防火法制意识,使群众真正知法、懂法、守法。

2.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 篇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 (国发〔2013〕25号) 印发以来,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加大棚户区改造工作力度, 全面推进城市、国有工矿、国有林区 (林场) 、国有垦区 (农场) 棚户区改造, 2013年改造各类棚户区320万户以上, 2014年计划改造470万户以上, 为加快新一轮棚户区改造开了好局。但也要看到, 目前仍有部分群众居住在棚户区中, 与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改造约1亿人居住的城镇棚户区和城中村的要求相比还有较大差距, 棚户区改造中仍存在规划布局不合理、配套建设跟不上、项目前期工作慢等问题。为有效解决棚户区改造中的困难和问题, 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 经国务院同意, 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完善棚户区改造规划

各地区要进一步摸清待改造棚户区的底数、面积、类型等情况。区分轻重缓急, 结合需要与可能, 按照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 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各地区要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 抓紧编制完善2015—2017年棚户区改造规划, 将包括中央企业在内的国有企业棚户区纳入改造规划, 重点安排资源枯竭型城市、独立工矿区和三线企业集中地区棚户区改造, 优先改造连片规模较大、住房条件困难、安全隐患严重、群众要求迫切的棚户区。省级人民政府尚未审批棚户区改造规划的, 要抓紧审批, 并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各地区编制完善2015—2017年棚户区改造规划, 应突出前瞻性、科学性。

二、优化规划布局

(一) 完善安置住房选点布局。

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实行原地和异地建设相结合, 以原地安置为主, 优先考虑就近安置;异地安置的, 要充分考虑居民就业、就医、就学、出行等需要,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 安排在交通便利、配套设施齐全地段。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棚户区改造规划、城市规划、产业发展和群众生产生活需要, 科学合理确定安置住房布局。要统筹中心城区改造和新城新区建设, 推动居住与商业、办公、生态空间、交通站点的空间融合及综合开发利用, 提高城镇建设用地效率。鼓励国有林区 (林场) 、垦区 (农场) 棚户区改造在场部集中安置, 促进国有林区、垦区小城镇建设。

(二) 改进配套设施规划布局。

配套设施应与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同步规划、同步报批、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编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 应做好与棚户区改造规划的衔接, 同步规划安置住房小区的城市道路以及公共交通、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污水与垃圾处理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安置住房小区商业、教育、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设施, 配建水平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 具体配建项目和建设标准, 应遵循《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要求, 并符合当地棚户区改造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的具体规定。

三、加快项目前期工作

(一) 做好征收补偿工作。

棚户区改造实行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相结合, 由棚户区居民自愿选择。各地区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安置补偿办法, 依法实施征收, 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棚户区改造涉及集体土地征收的, 要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做好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等前期工作。各地区可以探索采取共有产权的办法, 做好经济困难棚户区居民的住房安置工作。

(二) 建立行政审批快速通道。

市、县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共同建立棚户区改造项目行政审批快速通道, 简化审批程序, 提高工作效率, 改善服务方式, 对符合相关规定的项目, 限期完成项目立项、规划许可、土地使用、施工许可等审批手续。

四、加强质量安全管理

(一) 强化在建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各地区要切实加强对棚户区改造在建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重点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予以查处。严格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 实施绿色建筑行动, 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 加快推进住宅产业化。全面推行安置住房质量责任终身制, 加大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力度。建设和施工单位要科学把握工程建设进度, 保证工程建设的合理周期和造价, 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二) 开展已入住安置住房质量安全检查。

市、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已入住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质量安全状况的检查, 重点是建成入住时间较长的安置住房, 对有安全隐患的要督促整改、消除隐患, 确保居住安全。

五、加快配套建设

(一) 加快配套设施建设。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棚户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年度建设计划, 明确建设项目、开工竣工时间等内容。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小区的规划设计条件应当明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种类、建设规模和要求等, 相关用地以单独成宗供应为主, 并依法办理相关供地手续;对确属规划难以分割的配套设施建设用地, 可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商品住房用地或划拨供应保障性住房用地时整体供应, 建成后依照约定移交设施、办理用地手续。配套设施建成后验收合格的, 要及时移交给接收单位。接收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投入使用。

(二) 完善社区公共服务。

新建安置住房小区要及时纳入街道和社区管理。安置住房小区没有实施物业管理的, 社区居民委员会应组织做好物业服务工作。要发展便民利民服务, 加快发展社区志愿服务。鼓励邮政、金融、电信等公用事业服务单位在社区设点服务。

六、落实好各项支持政策

(一) 确保建设用地供应。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棚户区改造规划与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计划, 结合改造用地需求、具备供应条件地块的具体情况和实际拆迁进度, 编制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用地供应计划。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部门要共同商定棚户区改造用地年度供应计划, 并根据用地年度供应计划实行宗地供应预安排, 将棚户区改造和配套设施年度建设任务落实到地块。市、县规划部门应及时会同国土资源部门, 严格依据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确定棚户区改造区域全部拟供应宗地的开发强度、套型建筑面积等规划条件, 涉及配套养老设施、科教文卫设施的, 还应明确配建的设施种类、比例、面积、设施条件, 以及建成后交付政府或政府收购的条件等要求, 作为土地供应的条件。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及时向社会公开棚户区改造用地年度供应计划、供地时序、宗地规划条件和土地使用要求, 接受社会监督。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对市、县棚户区改造用地年度供应计划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确保用地落实到位。

(二) 落实财税支持政策。

市、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大棚户区改造资金投入, 落实好税费减免政策。省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大对本地区财政困难市县、贫困农林场棚户区改造的资金投入, 支持国有林区 (林场) 、垦区 (农场) 棚户区改造相关的配套设施建设, 重点支持资源枯竭型城市、独立工矿区和三线企业集中地区棚户区改造。中央继续加大对棚户区改造的补助力度, 对财政困难地区予以倾斜。建立健全地方政府债券制度, 加大对棚户区改造的支持。

(三) 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进一步发挥开发性金融作用。国家开发银行成立住宅金融事业部, 重点支持棚户区改造及城市基础设施等相关工程建设。鼓励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 积极支持符合信贷条件的棚户区改造项目。纳入国家计划的棚户区改造项目, 国家开发银行的贷款与项目资本金可在年度内同比例到位。对经过清理整顿符合条件的省级政府及地级以上城市政府融资平台公司, 其实施的棚户区改造项目, 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比照公共租赁住房融资的有关规定给予信贷支持。与棚户区改造项目直接相关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 由国家开发银行按国务院有关要求给予信贷支持。各地要建立健全信贷偿还保障机制, 确保还款保障得到有效落实。推进债券创新, 支持承担棚户区改造项目的企业发行债券, 优化棚户区改造债券品种方案设计, 研究推出棚户区改造项目收益债券;与开发性金融政策相衔接, 扩大“债贷组合”用于棚户区改造范围;适当放宽企业债券发行条件, 支持国有大中型企业发债用于棚户区改造。通过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多种方式, 吸引社会资金, 参与投资和运营棚户区改造项目, 在市场准入和扶持政策方面对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支持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 研究建立完善多层次、多元化的棚户区改造融资体系。

七、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紧紧围绕推进新型城镇化的重大战略部署, 进一步加大棚户区改造工作力度, 力争超额完成2014年目标任务, 并提前谋划2015—2017年棚户区改造工作。各省 (区、市) 人民政府对本地区棚户区改造负总责, 要加强对市、县人民政府棚户区改造工作目标责任考核, 落实市、县人民政府具体工作责任, 完善工作机制, 抓好组织实施。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 密切配合, 加强对地方的监督指导, 研究完善相关政策措施。要广泛宣传棚户区改造的重要意义, 主动发布和准确解读政策措施, 深入细致做好群众工作, 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共同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

3.关于进一步加强离退休工作的通知 篇三

各分公司、省黄页分公司、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对离退休工作的领导,完善离退休工作体系,规范离退休工作行为,促进离退休工作发展,根据省公司党组解放思想、创新务实的工作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电信离退休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领导,达到四项要求

1、领导高度重视。各单位党政领导要进一步加强对离退休工作的领导,认真贯彻中央、省委、集团公司和省公司关于离退休工作的一系列政策,把老同志的待遇落到实处。要切实把离退休工作纳入工作议程,定期研究离退休工作。要明确分管领导和工作责任,建立在职领导联系同级离退休老同志、向老同志通报企业发展和重要工作的制度。要关心离退休人员两项待遇的落实,关心离退休工作人员的工作和生活,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省公司离退休人员管理部要不定期地检查各单位的离退休工作,查阅工作记录,进行询问调查,并将检查情况向省公司领导汇报。

2、组织基本统一。由于没有统一的规定,全省电信各单位离退休管理部门不够规范,给工作的有序开展带来一定的影响。考虑到离退休工作的实际,为了更好地执行离退休政策,进一步做好离退休工作,决定在全省电信各单位(除单设专职工作机构的单位外)由人力资源部作为离退休工作部门,统一管理离退休人员和内退人员。省公司离退休人员管理部在宏观上管理,在具体的工作中进行指导。

3、人员相对专业。离退休工作是一项政策性、服务性都很强的工作。随着时间的推移,老同志高龄、高发病期已经到来,服务任务极为艰巨。截至2005年7月,全省电信(含实业)共有离退休人员和内退员工8607人,其中:离休干部105人;退休干部1208人;退休工人5065人;内退员工2229人。

面对着如此庞大的离退休(含内退,下同)人员群体,经研究,除南昌分公司继续保留专职机构外,在赣州、九江、宜春、吉安、上饶、抚州市分公司专设1名专职工作人员,其它设区市级分公司、省公司直属单位和县(市)分公司配备1名以离退休工作为主的兼职工作人员。专、兼职工作人员应热爱离退休工作,对老同志有感情,服务主动,态度和蔼,耐心细致,热情诚恳,年富力强,身体健康,有一定的组织开展工作和活动的能力,基本熟悉和掌握党的离退休工作政策和内退规定,善于做好离退休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能够正确地反映离退休人员的意见和建议,为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之间搭起沟通和理解的桥梁。在各单位完成配备人员的任务后,及时报省公司离退休人员管理部,省公司将举办培训班进行工作和业务培训。

4、经费确保落实。要确保离休干部每人每年500元、退休局级每人每年800元的管理活动经费,和省公司(江西电信离退[2002]197号)文件确定的退休人员管理活动经费的落实(标准为:退休处级每人每年400元、退休科以下干部每人每年300元、退休工人每人每年200元,内退员工以内退前身份按以上标准执行)。在以上经费的基础上,设区市级分公司(含所辖县、市)离退休人员在1000人以上的单位按20000元、500人至999人的单位按15000元、499人以下的单位按10000元制定经费预算,用于离退休党支部、老科协、关工委和老年体协等老年组织的活动。经费由离退休管理部门统筹安排,控制使用,不得发给个人。

二、坚持从优原则,创新工作思路

5、各单位要把做好离退休工作同建设和谐平安企业紧密结合起来,活化老同志的具体工作,保持老同志队伍的稳定,促进企业的全面发展。要关心离退休党组织和其它老年组织的建设,充分发挥他们在老年群体中的重要作用。要与时俱进地搞好老同志活动室的建设,就地、就近、小型、多样地组织和开展好有益于老同志身心健康的各项活动。

6、对于明确规定的离退休人员的待遇,各单位要坚决地、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在有不同标准的政策时,要坚持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对于文件未规定、但也未禁止的待遇,有条件的要从宽掌握执行;对于老同志有要求,而文件明文规定不能做、或现有条件不够成熟的,要做好老同志的解释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

7、各单位要加强与老同志的情感交流,密切与老同志的联系。在涉及老同志利益、活动场所等问题做出变动前,应听取和尊重老同志的意见,并做好解释工作。要相信和依靠老同志,调动老同志的积极性,发挥他们在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等方面的作用,营造良好的离退休工作氛围。

三、增强服务意识,注重求真务实

8、要明确服务的范围。省公司要重新拟订离退休工作条例,各单位要制订工作细则,对老同志实行标准化服务。要认真做好离退休工作计划,妥善制订活动的时间安排,使老同志包括刚退休的同志能够明白享受的待遇,每年活动的安排以及离退休工作人员的联系电话等事项。

9、要服务好担任过领导职务的老同志。各单位要定期组织老领导看文件、听报告,经常组织走访慰问,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对老领导的活动要精心组织、妥善安排、确保安全。在本人申请、身体许可(75周岁以下,体检未发现心、脑血管、肢体等影响外出的疾病)、家属同意、组织批准的情况下,原则上,省公司老领导每年组织一次、设区市分公司老领导每3年组织一次、县(市)分公司老领导每5年组织一次出省参观考察。考察费用列入年度预算。

10、要关心离退休人员的生活,加强对离退休工作的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和了解老同志思想、生活、家庭等变化情况,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为老同志多办实事。各单位对生活确有特殊困难的离退休人员和已故老同志的遗属,要采取特殊的方法给予帮扶。

尊老敬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关心和照顾好为江西电信辛勤工作几十年的离退休老同志,让他们愉快地安度晚年,是全省电信各单位的共同责任。省公司要求各级领导和全体员工,常怀尊老之心,恪守敬老之责,善谋利老之策,多办助老之事,认真做好离退休工作,把党的温暖和组织的关怀送到老同志的心坎上。

江西省电信有限公司

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 篇四

关于进一步加强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通知

陕政办发 „2012‟8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在推动科学发展,富裕三秦百姓,全面建设西部强省中的职能作用,不断提高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服务、监管、执法、维权水平,努力开创我省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新局面,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加强工商行政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市场监管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政府主管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的重要部门。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二中全会关于明确和强化地方各级政府职责的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部署和要求,2012年1月1日起,全省工商行政管理体制由省以下垂直管理调整为分级属地管理,这对于进一步落实和强化地方政府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严格市场监管,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具有重要意义,是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建设人民满意政府的充分体现。进一步加强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提升地方政府市场监管效能,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需要,也是落实稳中求进总基调,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实现全面建设西部强省奋斗目标的必然要求。各级政府、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新形势下加强工商行政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以实行分级属地管理体制为契机,切实加强对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领导,大力支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政和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强化工商行政管理队伍建设,为全面建设西部强省营造良好市场环境。

二、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

(一)围绕科学发展、富民强省,优质高效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一是发展壮大各类市场主体。按照“催生一批、培育一批、引进一批、优化一批”的思路,建立健全有利于市场主体培育、社会投资和资本整合的企业登记制度,促进市场主体增量提质。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大力支持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全面落实民间资本进入基础设施、市政建设、社会事业等领域的相关政策,积极推动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平等竞争和加强合作。加大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力度,引导有条件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妥善解决名称、字号延续等问题。要以培育多元化经营主体为突破,着力推进全民创业,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开展动产抵押、股权质押、商标权质押登记,做好融资性担保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登记管理工作,为各类企业拓宽融资渠道。二是服务产业结构调整。围绕实施工业强省战略、产业调整振兴规划和承接产业转移,发挥工商部门企业登记职能作用,继续支持能源化工、装备制造等优势产业发展,大力支持新能源、新材料、生物技术、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坚持现代与传统兼顾、生产与生活并举的原则,积极支持服务业加快发展,大力促进西安国际港务区、咸阳空港等重点物流园区发展,加快推进陕西广告标识产业园建设。按照省委、省政府有关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要求,认真做好国有文艺院团、非时政类报刊社、新闻网站转企改制相关登记工作,支持有实力的文化企业组建企业集团,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完善市场主体信息动态监测,加强数据综合分析,为政府决策、投资创业和社会公众服务。三是深入推进商标战略实施。建立商标战略阶梯式发展规划,引导市场主体注册商标,积极培育著名商标、驰名商标,打造优势品牌集群。指导企业运用商标品牌价值,增强核心竞争力,扩大市场占有率。加强商标行政执法,切实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四是积极支持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完善红盾护农、经纪活农、合同帮农等工作措施,加大强农惠农力度。扶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促进农业生产经营专业化、标准化、规模化、集约化,完善农产品流通体系。五是支持区域经济协调发展。要围绕关中—天水经济区、西咸新区和西安国际化大都市建设,认真落实国家工商总局支持陕西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见,按照关中创新、陕北持续、陕南循环区域发展战略,进一步完善市场准入机制和制度,改进工作方法和服务方式,不断增强支持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主动性、针对性和有效性。落实西部大开发“十二五”规划、陕甘宁革命老区振兴规划和呼包银榆重点开发区、陕晋豫黄河金三角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的要求,引导各类企业在区域内和跨区域进行横向联合、纵向延伸,促进资本要素流动,实现发展优势互补。

(二)突出转变职能、落实责任,全力以赴维护良好市场秩序。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调整工商管理体制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的决策部署,切实履行食品安全工作地方政府负总责的法定职责,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下的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为人民群众创造安全放心的食品消费环境。要把流通环节商品质量监管、惩治虚假违法广告、打击传销规范直销、治理商业贿赂、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等纳入各级政府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强化相关部门协作配合,切实维护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加强粮棉、汽车、成品油等重要商品市场监管,加大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囤积居奇、价格欺诈、哄抬价格等违法经营行为,切实维护市场物价基本稳定。继续推进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监管,完善市场经营风险和监管风险预警防范机制,积极探索网络商品交易等监管新领域。加大信息网络技术在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中的推广和应用,不断提升政府的市场监管能力和水平。

(三)着眼保障权益、促进和谐,积极有效推动和扩大消费。健全和完善全省12315工商行政执法体系,进一步推进市、县级12315申诉举报中心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建设,构建受理及时、转办迅速、调解高效、查处有力、反馈到位的消费维权工作平台。继续大力推进消费者协会分会、消费者投诉站和 12315联络站“一会两站”建设,进一步提高覆盖率;大力推进12315进商场、进超市、进市场、进企业、进景区“五进”活动,不断完善基层消费维权网络,努力将消费纠纷化解在源头、解决在基层。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以及城市社区、村级组织要把维护消费者权益作为社会管理和维稳工作的重要内容,常抓不懈。要按照扩大内需是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根本立足点的要求,进一步研究制订促进消费持续增长的长效措施,完善消费教育和咨询服务体系,积极引导消费者更新消费理念、提升消费信心、扩大消费需求,充分发挥消费拉动经济增长、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作用。

三、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挥职能创造条件

(一)保障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经费。工商行政管理体制调整后,省财政划转工商部门的经费基数,市、县级财政不得挤占挪用,地方增加的人员经费要在下划经费基数之外由地方财政另行增加预算。要在保证工商部门基本运转经费的基础上,根据地方财力增长情况逐步增加开展各项专项工作所需经费,特别是要加大对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打击传销、惩治虚假违法广告、实施商标战略、“一会两站”建设等工作的支持。在应对重大疫情、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社会事件以及各类突发事件中,要对工商部门给予必要的财力保障。要发挥省财政建立的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专项资金作用,支持工商部门市场监管执法工作开展。

(二)重视并支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基础设施建设。省工商局要深入调研、完善规划,继续推进全省县级工商局和工商所基础设施规范化建设。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并切实帮助解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基础设施建设中存在的突出困难,从用地规划、拆迁补偿、配套设施建设及权证办理、规费减免等方面予以支持。各级工商部门下划的办公用房、执法装备等固定资产要维持现状、保持稳定,不得随意调拨或挪作他用。要充分发挥省财政每年安排的工商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作用,支持工商系统基层基础设施建设。

(三)加强全省工商系统信息化建设。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工商行政管理信息化建设的支持力度,确保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信息化建设满足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发展的需要。工商系统信息化建设要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的原则,由省工商局按照国家工商总局数据标准组织建设和管护,并逐步融入全省电子政务统一传输网络。网络建设、改造等费用分别由省、市、县财政承担。要加强全省工商系统标准化数据中心建设,完善综合业务平台、公共服务平台和内部管理平台,不断提升信息化应用能力和服务水平。

四、切实加强对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其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重大问题。一是加强各级工商部门领导班子建设。进一步加强各级工商部门领导班子的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不断提升各级班子和领导干部政治水平和业务素质,使各级班子在全面建设西部强省中建功立业。加快理顺干部层级管理关系,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健全对各级领导班子的考核机制,加强对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以及有关组织纪律和廉政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政令畅通。二是继续加强干部教育培训。按照分级、分类的原则,继续实施工商干部全员培训,不断提升队伍整体素质。要把人才队伍建设作为教育培训的重点,大力培养专家型、复合型人才,促进人才在工商部门依法履职过程中发挥更为积极有效的作用。要把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修养和业务知识培训紧密结合起来,不断深化工商文化建设,始终保持工商干部爱岗敬业、奋发有为的精神风貌。三是支持工商部门依法行政。进一步加大对工商部门执法工作的支持,破除地方保护主义,特别是在案件查办上减少人为干扰因素,支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市场监管相关职能部门之间的协作和配合,健全工作制度,形成工作合力。完善工商部门内部层级监督机制和外部监督制约体系,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提高工商执法的公信力。四是要关心爱护工商干部职工,帮助解决工商干部职工工作生活中的困难。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5.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 篇五

【发布文号】甘政办发[2009]10号 【发布日期】2009-01-20 【生效日期】2009-01-2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甘肃省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系统督促检查工作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9]10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提高政府系统督促检查工作水平,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顺利实施,各项目标任务落实到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切实抓好工作落实的意见》(国办发〔2008〕120号)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大督促检查工作力度。

加强督促检查工作是全面落实党和政府各项决策部署的关键环节,是促进依法行政,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度的有效手段,也是各级政府切实转变职能、改进作风、提高效率,确保政令畅通的必然要求。当前,我省部分市县和部门还存在重决策轻落实、重布置轻检查的问题,影响了重大决策的全面实施,损害了政府的形象。各级政府及部门要从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进一步提高新形势下对督促检查工作的认识,把抓落实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把督促检查工作贯穿于实施决策的全过程,研究决策时要明确督促检查事项,部署工作时要提出督促检查要求,开展督促检查时要加大工作力度,真正做到真抓实干,使每一项重大决策都能落到实处。

二、突出重点,围绕中心狠抓工作落实。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省委、省政府的总体工作思路,围绕中心工作,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把出发点放在推动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上,把着力点放在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上,把立足点放在促进工作作风的转变上,把落脚点放在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上,全面推进政府各项工作落实,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要突出抓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对国务院和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对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和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文件中明确要求报告贯彻落实情况的事项,以及省委、省政府确定的为民办实事的实施情况,要及时拟定督促检查方案,适时组织督促检查活动,按时反馈督促检查情况,确保国务院和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得到及时贯彻落实。

(二)加强对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的督促检查。根据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政府工作报告和省政府的目标管理责任书,做好各项目标任务和指标的细化分解工作,明确责任单位、配合单位、责任领导等,并确定时限和进度要求。对单项工作任务和重要目标、指标,各责任单位要开展经常性的督促检查,随时掌握进展情况,强化协调服务,加快工作进度。同时,省政府每半年组织开展1次综合督促检查,确保措施、责任和目标任务的全面落实。

(三)加强对省政府会议决定事项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主要是督促检查省政府党组会议、全体会议、常务会议以及其他重要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并适时上报落实情况,具体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

(四)加强对省人大、省政协有关意见建议和省政府系统承办的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情况的督促检查。省人大、省政协有关意见建议和省政府系统承办的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由省政府办公厅统一接收,需省政府研究决定的,要及时提请省政府有关会议研究决定;需市州和部门办理的,要及时分解相关市州和部门研究办理。省政府办公厅要适时对办理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必要时可采取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开展视察检查,或与省人大、省政协联合召开督办会等形式,进行督促催办,确保按时完成办理任务。

(五)加强对领导批示、交办事项的督促检查。上级和省政府领导同志明确要求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办理,以及给省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的批示件,需要报告和反馈办理结果的,应作为急件分别送省政府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阅批,指定分管负责人牵头办理,并按时上报办理情况。报告办理情况要实事求是、事实清楚、结论准确,由主要负责人签发后以政府或部门名义直接上报相关领导同志。

三、健全制度,建立督促检查长效机制。

(一)强化目标责任制度。各级政府及部门要坚持分级负责、责权统一的原则,构建自上而下逐级抓落实的督促检查责任体系。对督促检查事项要明确目标任务、工作内容、完成时限、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等,涉及多个单位的,还要进一步明确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及其职责。要尽快建立重点工作绩效评估和考核奖励制度,进一步完善激励约束机制。

(二)严格执行报告制度。对上级政府发布的重要文件、召开的重要会议和上级领导同志批示或交办事项要求报告落实情况的,对有时限要求的,要按时办结并报告;对没有时限要求的,一般应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报告;对有特殊要求的,要特事特办,及时报告;对确需延长报告时限的,要及时报告原因和进展情况。

(三)建立情况通报制度。省政府办公厅负责督促检查市州政府及部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情况,并定期进行通报,对工作抓得紧、落实情况好的要表彰奖励,对措施不得力、工作不落实的要限期整改。

(四)完善工作联系制度。各级政府及部门要进一步畅通督促检查工作联系渠道,形成便捷、畅通、高效的督促检查工作网络,实现督促检查工作的协调联动。强化对基层督促检查工作的业务指导,组织开展经验交流和教育培训活动,不断提高督促检查工作整体水平。

(五)加强对督促检查的管理。以政府名义组织的督促检查活动,由办公厅(室)统一协调安排,未经授权,部门不得以政府名义组织督促检查活动。对临时抽调参与督促检查工作的人员要高标准、严要求,确保出色完成工作任务。各级各类督促检查活动的组织者和参与者必须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严格按督促检查工作有关规定和要求办事。

四、因地制宜,创新督促检查方式方法。

要因地、因时、因事制宜,坚持全面自查与组织抽查相结合,书面督促检查与实地督促检查相结合,经常性督促检查与定期督促检查相结合,单项督促检查与综合督促检查相结合,进一步拓展督促检查的深度和广度。在抓好政府系统内部层级督促检查的基础上,努力创新督促检查工作方式。

(一)开展联合督促检查。紧紧围绕落实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加强与党委督促检查部门的工作协调,及时沟通情况,积极开展联合督促检查。对一些涉及面广、难度较大的督促检查事项,党委、政府督促检查部门密切配合,协调联动,进一步增强督促检查工作合力,提高督促检查工作效能。

(二)邀请人大、政协视察调研。各级政府和部门要主动接受和积极配合人大、政协对政府工作的监督,围绕人代会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政府参事视察调研,认真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府工作。

(三)组织新闻调查。围绕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点工作和焦点问题,协调组织有关媒体开展新闻调查,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监督作用,全面真实报道有关情况,广泛宣传典型经验,及时反映存在的突出问题。

(四)强化民意调查。围绕社会广泛关注、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协调组织有关部门,通过电话、网站、问卷等多种方式进行民意调查,并适时适度向社会公开调查情况和问题解决的进展情况,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五)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在政府专网和内网建立督促检查工作信息化管理平台,实现政府系统督促检查工作信息的互联互通,提高督促检查效率。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省长信箱》来信网上办理系统,优化工作流程,认真回应群众的关切和诉求。

五、加强领导,提高督促检查工作成效。

各级政府及部门要把加强督促检查作为推进工作落实的关键环节来抓。主要负责人是推进工作落实的第一责任人,要亲自抓好重大决策部署的督促检查。各级政府办公厅(室)要把督促检查作为重要职责,加强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要通过开展督促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分析原因,适时、全面、准确地向决策者报告决策的贯彻落实情况,并提出有参考价值的意见和建议,确保督促检查工作取得实效。各级政府及部门要积极改善督促检查工作条件,进一步加强市县政府现有督促检查机构建设,督促政府部门明确专门机构、确定专门人员具体负责督促检查工作。以提高素质、优化结构、改进作风为目标,配齐配强工作人员,优化队伍结构,教育引导工作人员加强理论学习和实践锻炼,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过硬、纪律严明的高素质督促检查工作队伍,不断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为加强督促检查、推进工作落实提供有力保证。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一月二十日

6.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 篇六

【发布文号】晋政办发电〔2005〕143号 【发布日期】2005-12-23 【生效日期】2005-12-2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山西省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晋政办发电〔2005〕14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当前已进入烟花爆竹生产和销售旺季。为了切实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防止烟花爆竹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国发〔1984〕5号)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37号)的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坚持不懈抓好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烟花爆竹在生产、经营、运输、燃放过程中危险性很大,一旦发生事故,极易造成重大伤亡事故。各级人民政府要把烟花爆竹安全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监管体系,理顺监管体制,明确和落实监管职责,依法强化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各有关部门要从烟花爆竹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燃放和应急救援等各个环节着手,切实落实责任,明确并细化应对措施。要通过行政许可,严格市场准入条件,逐步引导烟花爆竹行业走上安全质量标准化、企业生产规模化、行业发展集约化的道路;要通过加强日常监管和专项整治,规范烟花爆竹生产、销售秩序,提高安全管理水平,遏制烟花爆竹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二、认真履行部门监管职责

各级政府烟花爆竹监管部门要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关于调整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职能及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晋政办发〔2004〕91号)、省编办《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晋编办字〔2005〕20号)和其他部门职责分工确定的烟花爆竹安全监管责任,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坚决防止出现职责不清、监管职责重叠或监管缺位的现象。

安监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具体包括:监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审查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和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销售许可证;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组织查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具体包括:许可烟花爆竹运输和确定运输路线;许可焰火晚会燃放;组织销毁处置废旧和罚没的非法烟花爆竹;侦察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

质监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管理,具体包括:监督检查烟花爆竹的质量,检验进出口烟花爆竹的质量。

交通部门负责对烟花爆竹道路运输企业和运输车辆、驾驶员、押运员、装卸管理人员实施资质认定、许可。

工商部门负责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

公安、工商、质监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有责任组织查处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

要发挥供销社系统烟花爆竹销售主渠道作用,完善销售配送制度。供销社要在做好本系统内烟花爆竹销售安全工作的同时,主动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烟花爆竹销售市场的安全管理工作,并配合实施联合执法,强化市场监控,查禁和取缔烟花爆竹非法销售网点。

三、严格市场准入条件,实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以及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许可制度

(一)省、市、县安监部门要依照《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局令第11号)和《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晋安监危化函〔2005〕240号)等法规和有关文件的规定,对烟花爆竹生产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对烟花爆竹销售实行销售许可制度。生产、销售单位在领取《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或年检手续。

(二)外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在我省从事销售活动,须经省安监局审核其资质,经备案后,方可进行经营活动。

(三)承运烟花爆竹的企业(单位),须依法取得交通部门依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颁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运输车辆需取得《道路运输证》;驾驶员、押运员、装卸管理人员须取得《从业资格证》。烟花爆竹销售企业购买烟花爆竹需要运输的,应当申请领取公安部门依照《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颁发的《爆炸物品运输证》,凭证运输。

(四)从事焰火晚会燃放作业的单位,须取得公安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办理的《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许可证》。

(五)生产和销售烟花爆竹产品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具有省级以上质监部门或其授权的质检机构依据有关规定出具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报告》。

四、继续深化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烟花爆竹监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安委办《关于2004至2006年深化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安排的意见》(安委办字〔2004〕18号),继续深入开展安全专项整治,要把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与日常监督管理结合起来,通过深化专项整治,建立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消除事故隐患,促进全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状况持续好转。

(一)依法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活动。安监部门要在公安、工商、质监等部门对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日常监管的基础上,不定期地组织上述部门开展专项整治,联合执法。坚决查处、取缔非法厂点,严肃查处相关责任人。形成“各负其责、相互通报、联合执法、齐抓共管”的长效工作机制。

(二)严格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加大安全监管力度。安监部门要严格审批条件和审批程序,颁发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对现有生产企业在2005年底以前未提出安全生产许可申请的,以及2006年3月底以前经整顿仍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坚决予以关闭。生产企业要杜绝超能力、超药量、超定员组织生产。对现有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要坚决停产整顿,企业落实整改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活动,限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关闭。各级安监部门要尽快建立执法队伍,加大执法力度。

(三)要按照“严格条件、规范经营、总量控制、适度发展”的原则,切实做好现有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整顿。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和我省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审批,引导企业经营上规模,管理上水平。

(四)加大对烟花爆竹销售市场安全监管工作力度。烟花爆竹销售要实行销售许可和配送制度。烟花爆竹销售企业必须严格执行省安监局《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生产企业、批发、零售单位之间进行烟花爆竹购销,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批发企业要在销售的同时,承担配送任务,并使用具有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专用车辆。批发企业要收回临时销售网点未销售完的产品,不得设置不合理的附加条件。要特别加强节日期间烟花爆竹销售市场的安全监管,严禁设立或变相设立烟花爆竹集贸市场或销售一条街;严禁在大型商场(店)、展览会、居民楼内销售烟花爆竹;严禁走街串巷销售烟花爆竹;严禁超能力储存。

(五)加强烟花爆竹质量监管。地方各级质监部门要加强对烟花爆竹产品的重点监控,尤其在节日期间要加大对烟花爆竹生产和销售企业的质量监督检查,严禁生产和销售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产品,凡发现存在质量问题的产品,要依法严厉查处。

(六)严格烟花爆竹运输环节的监督检查。从事烟花爆竹运输的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危险品运输规定。各地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危险物品运输规定对运输烟花爆竹的车辆进行安全检查,要严格规定运输路线,运输时间。公安、铁路、交通、民航等部门要协调配合,切实加强对车站、码头、机场的安全检查,发现非法携带烟花爆竹等危险物品乘坐车船、飞机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七)加强焰火燃放管理。举行焰火燃放活动,要严格审查燃放作业单位、作业人员资质和燃放方案,制定公共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要加强对居民燃放的管理,特别是对禁放区、限放区、人员密集区、重要建筑物、易燃易爆场所的监督检查,严防发生火灾、爆炸以及拥挤踩踏等各种事故。

元旦、春节期间,也是烟花爆竹生产、销售旺季。各市、县人民政府要组织公安、安监、工商、质监、供销社等部门齐抓共管,联合执法,组织开展专项安全大检查,严厉打击非法从事烟花爆竹生产和销售的活动。铁路、交通、民航等部门要加强检查,严禁旅客携带烟花爆竹进站上车(船、机),确保烟花爆竹生产、销售、运输、储存、燃放的安全。要加强对春节期间举办的各类焰火晚会的审查,并对燃放安全加强监管,保证全省人民度过一个平安、欢乐、祥和的节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7.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 篇七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的部署要求, 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 建立权力清单制度, 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 激发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的活力, 经国务院批准, 现就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和实施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制度

进一步提高涉企收费政策的透明度, 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实施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实行目录清单管理, 不断完善公示制度。所有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及其具体实施情况纳入各地区、各部门政务公开范畴, 通过政府网站和公共媒体实时对外公开, 接受社会监督。各地区、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目录清单, 目录清单之外的涉企收费, 一律不得执行。

二、从严审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 新设立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 必须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但按照国际惯例或对等原则确需设立的, 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各级财政、价格等部门要不断完善对涉企收费的管理, 加强收费管理与产业政策的协调配合, 完善收费票据和许可证管理制度, 建立多层次监督体系, 进一步强化事中和事后监管。

三、切实规范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及收费

全面清理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及收费, 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一律取消。各地区、各部门在公开行政审批事项清单的同时, 要将涉及收费的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公开, 并引入竞争机制, 通过市场调节价格。对个别确需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行政审批前置服务实行政府定价目录管理。对列入政府定价目录的行政审批前置服务要严格核定服务成本, 制定服务价格。规范行业协会、中介组织涉企收费行为。

四、坚决查处各种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违规行为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 坚决制止各类针对企业的乱收费、乱罚款和摊派等行为, 对违规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行政审批前置经营服务收费项目, 一律取消。严禁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 严禁以各种方式强制企业赞助捐赠、订购报刊、参加培训、加入社团、指定服务, 严禁行业协会、中介组织利用行政资源强制收取费用等行为。一经发现坚决予以曝光, 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禁止向企业摊派暂行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乱收费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建立企业负担调查信息平台, 完善举报和反馈机制, 强化社会舆论监督, 加大查处力度。

五、全面深化涉企收费制度改革

按照“正税清费”原则, 进一步清理取消、整合规范现行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 逐步减少项目数量。取消政府提供普遍公共服务或体现一般性管理职能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结合部门职能调整, 合并在不同部门分别设立的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取消政策效应不明显、不适应公共财政制度要求的政府性基金项目, 依法将具有税收性质的收费基金项目并入相应的税种。建立支持小微企业的长效机制, 全面落实已出台的各项收费减免措施, 将暂免小微企业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改为长期措施。加强涉企收费政策的宣传评估, 推动建立和实施第三方评估机制, 切实增强收费政策的针对性、时效性。研究完善保护企业权益的相关法律法规。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重要意义, 充分发挥各级减轻企业负担工作机制的作用, 加强组织领导, 抓好工作落实。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负责全国范围内的工作指导、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抓好有关政策的落实。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工作的落实情况, 要及时报送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设在工业和信息化部) 。

8.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 篇八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环保总局、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建设部、卫生部、水利部、国土资源部、林业局《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环保总局 发展改革委农业部 建设部卫生部 水利部 国土资源部 林业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保护和改善农村环境,提高农民生活质量和健康水平,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就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农村环境保护的紧迫性和重要性

(一)农村环境形势严峻。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经过多年努力,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取得了较大进展。但是,我国农村环境形势仍然十分严峻,点源污染与面源污染共存,生活污染和工业污染叠加,各种新旧污染相互交织;工业及城市污染向农村转移,危及农村饮水安全和农产品安全;农村环境保护的政策、法规、标准体系不健全;一些农村环境问题已经成为危害农民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的重要因素,制约了农村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加强农村环境保护意义重大。加强农村环境保护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任务;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内容;是全面实现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必然选择。各地区、各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提高对农村环境保护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统筹城乡环境保护,把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摆上更加重要和突出的位置,下更大的气力,做更大的努力,切实解决农村环境问题。

二、明确农村环境保护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三)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和城乡统筹。把农村环境保护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提高农民生活质量和健康水平以及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结合起来,切实抓好源头控制、过程管理、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着力推进环境友好型的农村生产生活方力劳动式,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环境安全保障。

(四)基本原则。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农村生产和生活的各个方面。要统筹规划,分步实施。重点抓好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和饮用水水质卫生安全、农村改厕和粪便管理、生活污水和垃圾治理、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农村地区工业污染防治、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土壤污染治理、农村自然生态保护。

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结合各地实际,按照东中西部自然生态环境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采取不同的农村环境保护对策和措施。

依靠科技,创新机制。加强农村环保适用技术研究、开发和推广,充分发挥科技支撑作用,以技术创新促进农村环境问题的解决。积极创新农村环境管理政策,优化整合各类资金,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入机制。

政府主导,公众参与。发挥各级政府主导作用,落实政府保护农村环境的责任。维护农民环境权益,加强农民环境教育,建立和完善公众参与机制,鼓励和引导农民及社会力量参与、支持农村环境保护。

(五)主要目标。到2010年,农村环境污染加剧的趋势有所控制,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质量有所改善:摸清全国土壤污染与农业污染源状况,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取得一定进展,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覆盖率与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使用率提高10%以上,农村畜禽粪便、农作物秸秆的资源化利用率以及生活垃圾和污水的处理率均提高10%以上;农村改水、改厕工作顺利推进,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达到65%,严重的农村环境健康危害得到有效控制;农村地区工作污染和生活污染防治取得初步成效,生态示范创建活动深入开展,农村环境监管能力得到加强,公众环保意识提高。农民生活与生产环境有所改善。

到2015年,农村人居环境和生态状况明显改善,农业和农村面源污染加剧的势头得到遏制。农村环境监管能力和公众环保意识明显提高,农村环境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三、着力解决突出的农村环境问题

(六)切实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和水质改善。把保障饮用水水质作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首要任务。配合《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十一五”规划》的实施,重点抓好农村饮用水水源的环境保护和水质监测与管理,根据农村不同的供水方式采取不同的饮用水水源保护措施。集中饮用水水源地应建立水源保护区,加强监测和监管,坚决依法取缔保护区内的排污口,禁止有毒有害物质进入保护区。要把水源保护区与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区和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结合起来,明确保护目标和管理责任,切实保障农村饮水安全。加强分散供水水源周边环境保护和监测,及时掌握农村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防止水源污染事故发生。制订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急预案,强化水污染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理。大力加强农村地下水资源保护工作,开展地下水污染调查和监测。开展地下水水功能区划,制定保护规划,合理开发利用地下水资源。加强农村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评估,掌握水质状况,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农村生活饮用水达到卫生标准。

(七)大力推进农村生活污染治理。因地制宜开展农村污水、垃圾污染治理。逐步推进县域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的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有条件的小城镇和规模较大村庄应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城市周边村镇的污水可纳入城市污水收集管网,对居住比较分散、经济条件较差村庄的生活污水,可采取分散式、低成本、易管理的方式进行处理。逐步推广户分类、村收集、乡运输、县处理的方式,提高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加强粪便的无害化处理,按照国家农村户厕卫生标准,推广无害化卫生厕所。把农村污染治理和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同发展清洁能源结合起来,大力发展农村户用沼气,综合利用作物秸秆,推广“猪-沼-果”、“四位(沼气池、畜禽舍、厕所、日光温室)一体”等能源生态模式,推行秸秆机械化还田、秸秆气化、秸秆发电等措施。逐步改善农村能源结构。

(八)严格控制农村地区工业污染。加强对农村工业企业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企业污染物达标排放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防治农村地区工业污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城市污染向农村地区转移、污染严重的企业向西部和落后农村地区转移。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标准,淘汰污染严重和落后的生产项目、工艺、设备,防

止“十五小”和“新五小”等企业在农村地区死灰复燃。

(九)加强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大力推进健康养殖,强化养殖业污染防治。科学划定畜禽饲养区域,改变人畜混居现象,改善农民生活环境。鼓励建设生态养殖场和养殖小区,通过发展沼气、生产有机肥和无害化畜禽粪便还田等综合利用方式,重点治理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实现养殖废弃物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对不能达标排放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实行限期治理等措施。开展水产养殖污染调查,根据水体承载能力,确定水产养殖方式,控制水库、湖泊网箱养殖规模。加强水产养殖污染的监管,禁止在一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围栏养殖:禁止向库区及其支流水体投放化肥和动物性饲料。

(十)控制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采取技术、工程措施,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在做好农业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基础上,着力提高农业面源污染的监测能力。大力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积极引导农民科学施肥,在粮食主产区和重点流域要尽快普及。积极引导和鼓励农民使用生物农药或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推广病虫草害综合防治、生物防治和精准施药等技术。进行种植业结构调整与布局优化,在高污染风险区优先种植需肥量低、环境效益突出的农作物。推行田间合理灌排,发展节水农业。

(十一)积极防治农村土壤污染。做好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查清土壤污染现状,开展污染土壤修复试点,研究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土壤环境质量监管体系。加强对主要农产品产地、污灌区、工矿废弃地等区域的土壤污染监测和修复示范。积极发展生态农业、有机农业。严格控制主要粮食产地和蔬菜基地的污水灌溉,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十二)加强农村自然生态保护。以保护和恢复生态系统功能为重点,营造人与自然和谐的农村生态环境。坚持生态保护与治理并重,加强对矿产、水力、旅游等资源开发活动的监管,努力遏制新的人为生态破坏。重视自然恢复,保护天然植被,加强村庄绿化、庭院绿化、通道绿化、农田防护林建设和林业重点工程建设。加快水土保持生态建设,严格控制土地退化和沙化。加强海洋和内陆水域生态系统的保护,逐步恢复农村地区水体的生态功能。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外来有害入侵物种、转基因生物和病原微生物的环境安全管理,严格控制外来物种在农村的引进与推广,保护农村地区生物多样性。

四、强化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措施

(十三)完善农村环境保护的政策、法规、标准体系。抓紧研究、完善有关土壤污染防治、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农村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制度。按照地域特点,研究制定村镇污水、垃圾处理及设施建设的政策、标准和规范,逐步建立农村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的投入和运行机制。对北方农业高度集约化地区、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南水北调东中线沿线、重要湖泊水域和南方河网地区等水环境敏感地区,制定并颁布污染物排放及治理技术标准。加快制定农村环境质量、人体健康危害和突发污染事故相关监测、评价标准和方法。

(十四)建立健全农村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各级政府要把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纳入重要日程,研究部署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和实施农村环境保护相关规划,制订工作方案,检查落实情况,及时解决问题。各级环保、发展改革、农业、建设、卫生、水利、国土、林业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提高管理效率,形成工作合力。加强农村环境保护能力建设,加大农村环境监管力度,逐步实现城乡环境保护一体化。建立村规民约,积极探索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自我管理方式,组织村民参与农村环境保护,深入开展农村爱国卫生工作。

(十五)加大农村环境保护投入。逐步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入机制。中央集中的排污费等专项资金应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农村环境保护。地方各级政府应在本级预算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农村环境保护。重点支持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水质改善和卫生监测、农村改厕和粪便管理、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畜禽和水产养殖污染治理、土壤污染治理、有机食品基地建设、农村环境健康危害控制、外来有害入侵物种防控及生态示范创建的开展。加大对重要流域和水源地的区域污染治理的投入力度。加强投入资金的制度安排。研究制定乡镇和村庄两级投入制度。引导和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农村环境保护。

(十六)增强科技支撑作用。在充分整合和利用现有科技资源的基础上,尽快建立和完善农村环保科技支撑体系。推动农村环境保护科技创新,大力研究、开发和推广农村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以及农村健康危害评价等方面的环保实用技术。建立农村环保适用技术发布制度,加快科研成果转化,通过试点示范、教育培训等方式,促进农村环保适用技术的应用。

(十七)加强农村环境监测和监管。建立和完善农村环境监测体系,定期公布全国和区域农村环境状况。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地、自然保护区和基本农田等重点区域的环境监测。严格建设项目环境管理,依法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等环境管理制度。禁止不符合区域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在农村地区立项。加大环境监督执法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行为。研究建立农村环境健康危害监测网络,开展污染物与健康危害风险评价工作,提高污染事故鉴定和处置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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