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管理工作职责(共12篇)
1.工伤管理工作职责 篇一
舒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文
件
舒矿安字〔2015〕40号
工伤事故报告及工伤票管理暂行规定
各矿、公司、直属单位:
为严肃工伤事故上报制度,规范工伤票管理,及时掌握事故信息,保证及时准确地查明事故原因,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上报和调查处理,对工伤事故报告及工伤票管理规定如下:
一、工伤事故上报
1、单位发生工伤事故后,事故单位由当班调度员或有
关领导要及时准确地向公司调度室报告。
2、发生轻伤事故,事故单位在30分钟内向公司调度室报告;发生重伤事故在20分钟内向公司调度室报告,发生冒顶堵人、埋人、死亡和其它需要抢救、抢险的事故必须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抢救,同时立即向公司调度室报告。
3、发生轻伤事故的单位,除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公司调度室汇报外,在8小时内报到公司安管部。
4、井下发生任何事故,班长必须立即向矿井调度室汇报,发生人身事故时,井下段队和跟班矿领导要立即到现场,查明伤情、事故基本情况,并向矿调度室汇报,矿调度及时做好登记。
5、发生重伤以上人身事故,公司调度室接到信息后,在最短时间内,按照事故类别划分,分别通知到公司相关领导和部门以及总医院值班领导。
6、上报事故时要同时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以及采取的措施。
7、公司总医院对工伤人员接诊后,在8小时内向公司安管部和人力资源部工伤保险科进行通报。重伤以上的,医院要及时向公司主管领导、安全管理领导及部门汇报。
8、任何单位不得对事故迟报、瞒报和漏报,否则,追究单位主管领导责任并严厉处罚。
二、事故调查
1、凡是在调度室登记的工伤事故,必须由单位安检科、安全主管领导、矿井驻矿安监处长负责组织追查,查清事故的经过、原因、事故责任者,并做出处理意见。
2、追查发生的人身事故时,对段队安排工作是否安排落实安全工作要求和措施进行调查,查有无记录,有无作业规程、是否贯彻到本人。
3、追查班组成员的安全自保、互保是否落实,是否落实当班安全负责人。
4、追查事故主要原因、第一责任者、间接原因和班组、段队以及矿当班负责人的责任。
三、工伤票的申报
1、发生工伤事故,必须由当班班组长或矿段值班领导立即向矿井调度室汇报登记,登记内容力求准确无误,不得弄虚作假,其他人员登记无效。
2、发生工伤事故需要送医院医疗救治的,单位出具由矿领导和当班调度员签字的工伤证明,并在五天之内补办正式工伤票。否则,医院有权停止治疗,责任由事故单位自负。
3、凡是在调度室登记的工伤事故,必须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安全负责人同意,方可开出工伤票。
4、单位办理工伤票时,必须出具事故经过的证明。
5、单位开具的工伤票在报公司安管部审批时,必须提交公司总医院开具的病情诊断,工伤票负伤部位必须与医院诊断相一致。
6、工伤票必须保证字迹工整清晰,部位、负伤程度准确,内容齐全,有主要负责人或安全负责人签字盖章。
7、在省局工伤保险部门对工伤人员认证以前,公司安管部、人力资源部工伤保险科每月一次例会,对负伤人数进行校对验证,同时安管部会同总医院对住院人数、和负伤程度进行校对验证,做到安管部、工伤保险科、总医院三对口,如有差异,必须查清。
8、人力资源部必须每月检查一次工伤人员的待遇是否符合规定。
四、处罚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经济处罚并根据情节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
1、对事故有瞒报、迟报、漏报行为的,对主要领导、主管安全领导罚款1000元,其他相关责任人罚款500元。
2、对于出具假证,以各种手段谎报工伤开具假工伤票的相关责任人罚款1000元。
3、开具工伤票与事实不符的,如擅自增加部位、夸大负伤程度,一经发现对责任者罚款1000元。
4、医院开出的伤情诊断,必须与事实相符,如有弄虚作假行为,对责任者罚款2000元。
5、事故单位隐瞒事实真相,工伤票将重伤写成轻伤的,除按规定给予处罚外,医疗救治费用由事故单位承担。
6、发生事故不按要求时限上报的,按照隐瞒事故论处。
7、月份每发生一名轻伤、扣罚班组长倍数工资的50%,罚当班段队长倍数工资的30%,直至伤员上班为止。
8、月份每发生一名重伤,罚班组长倍数工资100%,罚当班段队长倍数工资的80%,两名以上段长撤职。
9、每开一张工伤票,对段长、支部书记和责任者各罚1000元。
10、本办法与其他安全处罚规定合并执行。此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集团公司。
二0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2.工伤管理工作职责 篇二
1 临床资料
我中心于2008年成立, 设病床130多张。是我市工伤患者定点康复机构。主要收治康复期的工伤患者。我中心自成立以来, 共收治工伤康复患者约1000多人次, 年龄在16~53岁, 平均年龄25岁;学历水平文盲~大专, 平均学历初中。他们大多来自偏远农村地区, 综合素质偏低, 生活陋习较多, 对病房的管理及康复治疗带来诸多不便。
2 方法
2.1 内容
针对工伤康复患者的生活陋习, 我中心采取了一系列的整改措施, 具体如下:
(1) 建立激励奖励机制, 对违反住院管理制度的患者进行登记;每月进行一次名单总结, 予自觉遵守制度者每月50元的伙食奖励 (以饭卡充值形式发放) 。
(2) 为丰富工伤康复患者的工娱生活, 开办了公娱室, 设有报刊阅读, 象棋、围棋、电脑上网等娱乐设施, 每天19:00~22:00开放, 并有医务人员值班。
(3) 定期举行“关爱工伤职工”活动, 在我国的传统佳节 (如中秋节、端午节等) 组织工伤康复患者聚餐或茶话会, 并送小礼物以示慰问, 使他们感受到节日的温暖。
(4) 每月组织一次工休座谈会, 听取他们对我们服务的意见及建议, 并作出相应的整改措施。使他们积极参与到管理当中, 提高自主意识。
(5) 在夏天及秋天6:30~7:30组织所有行动方便的康复患者进行户外太极拳训练, 既可锻炼身体, 又杜绝“睡懒觉”现象。
(6) 定期组织集体健康宣教, 通过多媒体或讲座形式进行相关内容的宣教。
(7) 制定新的请假外出规定, 请假超过24h者, 需出示企业请假证明。对擅自外出者电话联系本人及通知企业负责人。
(8) 组织学习烟草的危害, 在入院宣教中明确病区的吸烟区及禁烟区, 并由工作人员组成禁烟小组, 不定时进行巡查并对吸烟者进行劝导宣教。
2.2 效果评价方法
在整改措施落实2个月后, 采取问卷调查的方式, 反馈工伤康复患者及医务工作人员对生活管理整改措施的评价。问卷均以陈述题的方式, 以是、否作答。其中选取整改措施落实前入院超过半月的患者50人, 发出问卷50份, 回收问卷50份, 其中有效问卷46份, 有效率为92%。医务工作人员中发出问卷40份, 回收40份, 其中有效问卷37份, 有效率为92.5%。
3 结果
3.1 工伤康复患者对生活管理整改措施的评价见表1。
3.2 医务工作人员对生活管理整改措施的评价见表2。
4 结论
通过生活管理整改措施的落实, 工伤康复患者的行为举止文明多了, 精神面貌焕然一新, 康复治疗的积极性提高了。患者与医务人员的距离也拉近了, 患者与患者间的关系也拉近了, 创造了一个和协的良好的医院社会环境[1]。病房管理井然有序, 营造了一个安静整洁舒适的康复病房。做好康复患者的生活管理, 既有利于患者的康复, 也有利于医务人员工作的开展与落实。
摘要:目的 探讨适用于工伤康复患者的生活管理措施。方法 通过对工伤康复患者不良生活习惯的分析, 采取有针对性的管理整改措施。整改措施落实2个月后, 通过问卷调查方式, 反馈工伤患者及医务工作人员对整改措施的评价。结果 生活管理措施有效可行, 能营造出一个舒适和谐的医疗环境。结论 做好工伤康复患者的生活管理, 可以提高患者治疗的积极性, 有利于患者的康复, 也有利于医务人员工作的开展。
关键词:工伤康复患者,生活管理
参考文献
3.工伤管理工作职责 篇三
刚过不惑之年的张先生是某跨国公司的人力资源总监。虽然工作很忙,张先生总能保持平和乐观与积极向上的心态。但在最近的体检中,张先生被发现患有严重的心脏病,医生建议他不要过度劳累,并要随时携带药物,以防万一。
2003年9月,张先生所在的公司需要招聘一名市场开发经理。经过几轮面试,张先生最终将目光锁定在一个年轻人身上。周一上午,张先生通知该年轻人到公司接受最后的面试。但意外发生了,在谈话过程中,张先生突发心脏病,在送往医院的路上停止了呼吸。
事发后,公司本着负责的态度,积极与张先生的家属协调,并提出了补偿处理办法。但在对张先生死亡性质的认定上,单位与家属产生了分歧。家属认为,张先生是在工作时间内为公司招募人才,因未及时服用药物突发心脏病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公司却认为,张先生原本就有心脏病,虽然是在工作中死亡的,但其死亡本身与工作没有直接关系,因此不能认定为工伤。由于双方就补偿的标准分歧较大,张先生的妻子向当地劳动保障局提出了工伤认定。
劳动保障部门受理后认为,张先生在工作中不存在紧张因素,事情发生之前公司也没有安排加班,因此根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之规定,张先生突发疾病死亡,不能认定为工伤。
点 评
这是一起因职工突发疾病死亡能否认定为工伤所引发的纠纷,劳动保障部门的处理完全符合法律规定。但是如果张先生的妻子能了解新的《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假以时日,就能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8条第4款规定: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无效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表明,职工突发疾病认定工伤必须具备4个条件:一是在工作的时间;二是突发疾病发生在工作的地点;三是突发疾病的原因是由于工作紧张;四是造成的结果是死亡或第一次抢救无效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本案中,张先生突发疾病虽然具备了其中的3个条件,但是由于其死亡不是因为工作紧张,而且之前也没有加班或大强度的劳动,因此不能认定为工伤。
4.工伤管理工作职责 篇四
方林办劳[2011]14号
方正林业局办公室
关于印发《方正林业局老工伤人员等纳入总局 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单位:
现将《方正林业局老工伤人员等纳入总局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
1、已参保森工企业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纳入总局工伤保障基金管理审批表。(此表一式四份由基层单位填写)
2、老工伤人员纳入总局工伤保险基金管理人员及基金测算统计表(由劳动局填写)
3、参保森工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总局工伤保险基金管理人员名单(此表一式一份由基层单位填写)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劳动老工伤统筹保险方案 抄送:林业局有关领导,有关科室,办公室,存档。黑龙江省方正林业局办公室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印 发1
方正林业局老工伤人员等纳入总局
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监察厅关于《黑龙江省将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实施方案》(黑人社发[2011]36号)和《黑龙江省森工林区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总局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实施方案》(黑森函劳[2011]61号)文件精神,切实解决林业局老工伤人员待遇问题,结合林业局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纳入范围、基本原则和目标
1、纳入范围:林业局的老工伤人员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全部纳入森工行业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2、基本原则: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基层单位填报、企业申报、总局审核、省有关部门审批、全面解决的原则。
3、目标任务:到2011年4月底前将林业局的老工伤人员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全部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二、具体纳入人员和待遇支付项目
1、将林业局在工伤保险统筹(2004年1月1日前)前的一级到四级伤残等级的工伤人员各项待遇、五级至十级伤残等级的工伤人员旧伤复发医疗费、配置辅助器具费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工伤保险待遇仍由用人单位支付的,纳入森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2、一次性安置人员(未安置之前,发生工伤,有伤残等级的)老
工伤人员,其生活护理费、旧伤复发医疗费、配置辅助器具费等待遇,纳入总局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
对已按规定一次性领取各项工伤保险待遇,终结工伤待遇关系的森工企业工伤人员,不再作为老工伤人员纳入总局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
工伤事故对职工本人伤害程度轻微,不存在医疗依赖,今后也不再可能发生工伤复发的工伤人员,可不纳入总局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
三、工伤确认
已经总局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的,不再重新认定;由林业局按照有关规定自行认定为工伤的,应提供林业局作出工伤认定的原始记录、事故证明,按工伤处理决定、《职业病诊断书》及明确工亡职工亲属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原始证明材料,由总局劳动保障部门依据不同时期政策规定,予以审核确认,并建立个人信息档案。
1、森工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确认。
将老工伤人员档案进行整理,建立工伤档案,档案中要求有如下材料:工伤人员国有企业职工身份证明(档案);企业(或安技部门)工伤认定结论(工伤证)及相关档案资料(事故报告书、诊断书及卡片);总局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及因工伤治疗的病历资料及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如是15位身份证号,则另复印户口上18位身份证号附上);一寸近期免冠照片四张。
2、一次性安置老工伤人员确认。
将一次性安置人员档案进行整理,建立工伤档案,档案中要求有
如下材料:一次性安置人员相关证明;企业或安技部门的工伤认定结论(工伤证)及相关档案资料(事故报告书、诊断书及卡片);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及因工伤治疗的病历资料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如是15位身份证号,则另复印户口上18位身份证号附上);一寸近期免冠照片四张。
3、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员确认。
档案中要求有如下材料:工亡人员的企业(或安技部门)工伤死亡认定结论(工伤证)及相关档案资料(事故报告书、诊断书及卡片);由社区和辖区派出所共同出具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员与工亡人员关系证明材料,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如是15位身份证号,则另复印户口上18位身份证号附上);一寸近期免冠照片四张。
四、劳动能力鉴定
总局劳动保障部门对老工伤人员的伤残级别进行确认,已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不再重新鉴定;未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待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时,由森工企业向总局劳动鉴定机构提出申请,总局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纳入的老工伤人员作出一次性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对此次上报老工伤人员的伤残级别时,由企业按有关规定,初步确认其伤残级别(退休人员不再鉴定级别),做为申请老工伤人员所需资金的依据。
五、实施方法和步骤
第一阶段:2011年3月29日,林业局召开专门会议,布署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
第二阶段:2011年4月1日至4月9日基层单位填写《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管理人员名单》等表。
第三阶段:2011年4月10日劳动局进行汇总。
第四阶段:2011年4月11日在全局公示3天,同时企业将纳入情况(档案、各类表)上报总局劳动保障局。
六、相关要求
1、为做好此项工作,林业局成立老工伤人员待遇全部纳入总局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王百玉
成员:黄程姜英胡兆林张健民
李成明李东星赵桐欣
办公室设在林业局劳动局。
2、各基层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抓好此项工作,确保符合老工伤申报条件人员不漏报,不符合条件的不多报。
3、确保老工伤人员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关系到职工和企业的切身利益,一定要借此机会将老工伤人员全部纳入总局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今后不能再出现新的老工伤。因漏报而新产生的老工伤人员,造成其不能纳入工伤保险统筹享受相应待遇的由基层单位按规定标准负责解决。
5.工伤管理规定 篇五
关于印发《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有关
规定》的通知
司属各部门:
自公司参加工伤保险以来,在具体申报工伤和报销医药费的过程中,出现了一些具体问题,以公司行政会议研究,现就工伤职工在住院期间的医药费、护理伙食补贴费、交通费等具体问题做如下规定:
一、医疗费用问题
根据《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五章二十四条规定,发生疑似工伤事故后,在工伤认定前职工的医疗费用由企业垫付,工伤认定后其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不能认定工伤的医疗费用由职工本人负责。因此,工伤职工医疗费用的垫付,要经公司领导审定同意后,由职工所在部门办理借款手续。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住院期间的床位费、水电费、空调费、陪人费、一次性用具费由本人负责。
二、护理费用问题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工伤职工在住院治疗期间生活暂时不能自理,需要有人护理的,经过确认批准后,其护理费按上的前四项工资总和的平均日工资的50%计算。足月按月算,未足月按天算。护理费由公司安委和人力资源部共同审计办理。
三、伙食补贴费用问题
工伤职工在住院期间,享受住院伙食补贴,其标准按要单位因公出差省内伙食补贴标准的70%发给。
四、交通费用问题
按规定天本市工伤定点医院治疗的工伤职工及护理人员没有交通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报经市工保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外就医的,所需相关费用由单位按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五、特殊检查、特殊用药费用问题
特检特治项目:彩色B超、动态心电图、CT和ECT、核磁共振、彩色多普勒血管检查、介入放射检查治疗、电子内窥检查等。
特殊用药范围:凡《湖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用药范围操作手册》有限制使用范围的药品及其以外的药品。包括体内放置材料。
以上特检特治项目及特殊用药在检查使用前需报经市保处批准,否则费用自理。
六、工伤期间的休假问题
发生疑似工伤事故后,工伤职工在住院治疗期间(门诊治疗见医疗机构疾病诊断书,部门派人陪同)暂记全勤,认定工伤后享受工伤待遇,不能认定工伤按病假处理。
七、三产业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参照要规定执行,费用由该单位负责。
八、责任工伤的认定
工伤分为责任工伤和非责任工伤,责任工伤和非责任工伤均享受本规定的待遇,但经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认定为责任工伤的,按安全生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九、本规定从2007年8月起执行。
6.工伤管理制度 篇六
一、目的:
为使公司员工在正常安全生产条件下发生工伤事故后能够快速有效地得到救治,并使公司工伤管理规范化,同时起到预防和控制工伤事故的发生,规范工伤事故处理程序,提高员工安全生产意识,最大限度地降低公司和员工的工伤事故风险,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对象:
适用于已与公司签订劳动用工合同的正在为公司服务的员工。
三、工伤的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75号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1、工伤的认定: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纳入工伤事故的申报范围:(1)因不服从部门经理指派安排而发生的伤亡事故;(2)未经任何授权、许可便擅自行事而发生的伤亡事故;(3)违反工作或操作流程而发生的伤亡事故;
(4)从事不利于公司经营发展的工作而在工作场所发生的伤亡事故;(5)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6)参照北京市社会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员工因下列情况之一负伤、致残或死亡,不能算工伤,不得享受工伤待遇:
① 因工负伤后,本人故意加重伤情或无理拒绝接受医院检查治疗。
② 由于本人违法行为或故意行为(如自杀、自残、斗殴、酗酒、酒后开车、蓄意违章等)或无证驾驶船舶、机动车辆。③ 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认定为犯罪行为。
④ 在执行本单位安排的生产工作任务中,因本身而非公司原因引起的疾病突然发病,经抢救后没有死亡或经抢救病情稳定后又恶化死亡的。
四、工伤事故上报处理程序:
1、若发生工伤事故,发生事故岗位应马上报告部门经理,部门经理根据伤势程度裁夺并立即通知综合部,发生事故的部门经理和综合部经理根据伤者情况按照下列原则进行处理: ① 轻微伤者,在公司内急救包扎,安全处理。
② 严重者,迅速安排车辆(或拨打120)将受伤的人员送往航天中心医院或其他社保内医院急救。
2、工伤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部门经理要写出事故详细经过报综合部,由综合部根据国务院375号令和北京市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确认是否属工伤,综合部初审,董事长核准,属工伤的,按工伤认定程序处理。
3、若发生重大事故,应保护事故现场,并在1小时内报告总经理助理或董事长。在24小时内由部门经理召集现场目击者或有关证人调查事故经过,分析事故原因,制定整改措施。
五、工伤人员医疗费报销和工伤假待遇的规定:
1、轻微伤者且符合工伤认定的,所发生的医疗包扎费用由公司承担。
2、严重者且符合工伤认定的,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公司先行垫付,综合部在工伤发生日起2个工作日内开始按照工伤报销程序办理有关报销事宜。
3、员工因抢救公司财产和维护公司利益受伤的,可报销全部医疗费。经医生证明需休息或住院期间,可享受有薪工伤假,假期工资按原工资标准计算。同时根据贡献的大小,公司给予奖励。
4、员工工作过程中非人为因素(机械故障、电路故障或其他突发原因)发生受伤的、员工在公司委派的外出公务执行过程中非本人责任意外受伤的,可报销全部医疗费,医生证明需休息或住院期间,可享受有薪工伤假。假期工资按原工资标准计算。
5、员工在工作中因马虎大意、忽视生产安全、违反操作规程等人为因素而造成他人或本人受伤的:全部医疗费由肇事者承担,经医生证明需休息或住院期间,可享受有薪工伤假。工伤假薪在不低于北京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原则下按本人月收入的60%支付。以上制度解释修改由综合部负责。
7.工伤管理工作职责 篇七
江苏某纺纱公司员工侯强祥在工作时间由于工作已经结束, 在戏玩落纱车把手时摔倒, 导致右手撑地受伤, 经医院诊断为右尺桡骨中段骨折。侯强祥向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 人社局在综合考虑公司出具的证据、证言, 以及当事人侯强祥的申请理由做出不予认定为工伤和视同工伤。
侯强祥不服, 以人保局为被告向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在工作全部结束, 落纱车以停放到规定位置, 原告的受伤并非工作原因所致, 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二审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该案关键在于判断其是否因工作原因而受伤, 原告受伤时落纱工作已经结束, 空落纱车已经停放到规定位置, 原告用双臂下撑落纱车动作, 并非工作中使用落纱时的必要动作, 结合原告第一时间在病历上的自述, 认定原审判决事实清楚, 适用法律正确, 程序合法, 应予维持。
该案的焦点是侯强祥是否因工作原因受伤, 在法定审理认定中, 我们可以看出, 并非所有在工作时间内受的伤害都是因工作原因而致, 还需要综合考虑是否有当事人的故意或过失的主观心态, 以及是否真正为提供劳务工作而受到伤害。
二、国内外关于“工作原因”的研究现状
1921年国际劳动大会通过公约规定, “由于工作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事故为工伤”。我国学界认为, 工伤是指在劳动过程中履行劳动职务或业务而受到的紧急伤害。纵观世界各国对工伤中工作原因的认定不尽相同。
美国的工伤保险制度存在的依据就是工作原因。雇员受到伤害后, 雇员通过《工伤赔偿法》或者控告雇主疏忽, 然而由于法律诉讼程序繁杂, 耗时耗力, 多数雇主愿意通过工伤保险解决问题, 雇员也可以很快拿到赔偿, 避免官司拖累。这种保险制度最大限度地保护劳动者利益。
德国学者认为, 首先应列出所有致伤的原因, 然后从中找出最重要或共同的原因, 该原因只有同企业因素有关才能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条件, 如若企业因素在工伤发生具有重要或共同作用, 则可以认定企业是“很可能”的工伤原因, 这就是所谓的“责任起因之因果关系”理论。
我国通说关于工伤认定主要有时间因素、空间因素以及原因因素等“三要素”标准。在时间方面, 工伤产生在包括正常工作内、工作前后的预备与收尾工作以及加班等具有工作性质的各个时间段。这里的时间包括法定工作时间、延长工作时间, 其中延长工作时间又包括法定和非法的延长时间两种。
在空间方面, 工伤可以发生在工作场所、上下班途中、本地、外地出差等, 在认定工作场所, 要综合工作的性质以及用人单位的指令判断, 其中只要是与职业活动有关的空间区域都可以认定为工作场所。
在原因上, 理论上通常将工作原因分为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 在认定间接原因中, 要综合考虑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等各种因素, 如职工在上班途中因机动车事故导致受伤, 在工作期间的暂时休息导致摔伤, 为维护单位利益而在工作期间从事其他活动受到的伤害等。《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一项规定,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 因工作原因而受到事故伤害, 应认定为工伤。
三、认定“工作原因”的解决思路
在判断工伤过程中, 我们要综合考量各种因素, 将在工作场所内从事或工作有关的一切活动受到的事故伤害纳入到工伤范围内,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使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法院在审查过程要综合权衡双方利益博弈, 同时严格依照证据定案, 充分利用法官自由裁量权, 还要考察受害当事人在受到伤害的当时是否具有故意或者过失等, 避免机械与严苛的认定。
司法实践中, 每一个案件判决的意义, 不仅是对法律法规的一次践行, 而且在发挥司法对社会行为的导向作用起到重要意义, 通过前文叙述的案件可以传递社会一个信号, 如果在工作期间不遵守劳动制度甚至打闹致伤则不能认定为工作原因而造成的工伤。同时, 如果认定工伤的范围不断扩大, 对企业生产的风险和负担也会增加, 从而不利于鼓励市场主体创造劳动财富。
自2003年国务院颁布《工伤保险条例》到现在已经有12余年的时间, 从立法目的来看, 保障部分因公受伤、病残或死亡的劳动者及其近亲属的基本生活物质精神健康, 但在实践中如何认定“工作原因”致伤, 是实践中遇到的棘手问题, 这需要法律适用者加强自身修养, 在适用法律过程中, 理解法律条文字面意思, 充分利用自由裁量权, 平衡各种要件, 伤害事故由于正常工作而致, 就可以认定为工伤。
摘要:在市场经济的繁荣发展的同时, 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工伤纠纷呈逐年增加的趋势, 各种劳动纠纷如今已是屡见不鲜, 而工伤案件中的因“工作原因”是认定工伤案件的核心, 然而如何判断“工作原因”则争论不休, 实践中出现一些伤害虽然出现在工作期间而非工作原因导致的伤害能否得到工伤认定, 工伤认定的权威和客观性如何把握, 本文将从理论和实践中浅析如何更好地认定工伤案件中的“工作原因”。
关键词:工伤案件,工作原因,劳动纠纷
参考文献
[1]王全兴.《劳动法》 (第二版) [M].法律出版社, 2004年9月第1版
[2]向春华.工伤认定“工作原因”是核心[J].中国社会保障, 2005 (3)
8.工伤管理工作职责 篇八
[案情]2014年6月28日,周六,蓉城某中学老师嫣然(化名)在学校安排下参加某次考试的监考工作。中午仅有半小时就餐时间,她匆忙到食堂去吃饭,遇到相关领导询问,只得一边吃饭一边向领导介绍情况。一个没注意,被鱼刺卡住,嫣然立即前往省人民医院就诊,省医院通过X光片确定鱼刺的位置,嫣然被告知需要做手术,由于省医院没有床位,随后她前往蓉城市第一人民医院就诊。治疗过程中,嫣然病情加重,并引起了胸腔感染、气胸、积液、血栓和肝功能受损等病症。住院治疗75天,花费六万多元。嫣然老师认为,事故当天为周六,自己接受学校安排加班,在食堂吃工作餐的过程中发生伤害事故,应当属于工伤事故,并向蓉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事故认定。嫣然老师称,自己是成年人,有几十年的吃鱼经验,在这次事件中,由于监考事件匆忙,导致被鱼刺卡住。在现实中,员工在单位食堂或厕所摔伤都被认定为工伤。蓉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受理申请后,于2014年10月14日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人社局认为,嫣然老师吃鱼的行为与工作无关,其所受伤害由自己不慎引起,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随后,嫣然老师选择了向法院起诉,高新区法院经审理依法作出判决:撤销蓉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嫣然老师被鱼刺卡伤属于工伤。
[评析]员工工作期间吃工作餐,和上厕所一样是生理需要,嫣然老师误食鱼刺的情况虽然本人有过错,但该过错不足以否定工伤的认定。嫣然老师周末加班,从上午到下午都是从事单位安排的工作,如果不参加此次监考,而在家里,就不会有事故发生。从案件基本事实分析,此案件应当属于职工在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情形,因此,应依法认定为工伤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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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工伤保险管理管理制度 篇九
一: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本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三:人事行政部门负责工伤投保和工伤管理,人事行政部门负责办理参人员次月续保的相关手续以及退保人员的更新工作。
四:新员工入职时,向人事行政办提交有效的证件或证明文件(包括身份证,健康证等)。人事行政办到保险部门办理工伤保险或人身意外保险的投保手续。
10.工伤事故管理规定 篇十
1.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工伤事故的报告、认定、劳动能力鉴定、调查处理及工伤保险待遇管理规定。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单位工伤事故管理。2.引用文件 本制度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 《工伤保险条例》。西航集团公司ZD/DL 11〃26-2008 《工伤事故管理规定》。3.总则
3.1工伤:是职业伤害的简称,主要是指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
3.2工伤事故的报告、认定、调查处理及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保险待遇依据国家、地方政府及行业有关规定执行。
4.组织机构与职责 4.1组织机构
工伤事故管理工作在公司主管副总经理领导下,由安全管理办公室归口管理,相关单位分工负责,协同工作。
4.2 职责 4.2.1 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或参与工伤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工伤事故的统计、上报及档案管理;会同人力资源科组织工伤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初审职工意外伤害事故申报。
4.2.2人力资源科负责协调落实工伤保险待遇;负责新进厂员工岗前体检和职业禁忌症人员岗位调整;会同有关部门对工伤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参与工伤事故人员岗位调整等有关事项的处理。
4.2.3 计财部负责支付工伤职工的救治费用和应由公司承担的工伤待遇费用;负责职工意外伤害事故审核及待遇支付;参与工伤事故的善后处理。
4.2.4 工会参与工伤事故的调查和善后处理。4.2.5 各分公司/分厂及事故单位负责及时上报工伤事故情况、组织伤者医疗救治、保护事故现场、协助事故调查处理。
5.管理内容与要求 5.1 工伤事故认定
5.1.1 人员范围: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在岗劳动者。5.1.2 认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工伤保险条例》。
5.1.3 工伤事故范围:见附录(A)5.1.4 工伤认定
5.1.4.1 公司安全管理办公室会同西航集团公司技环处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西安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5.1.4.2 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西安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5.2 工伤事故报告
5.2.1 发生轻伤事故后,事故单位应立即报告安全管理办公室,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向西航集团公司技环处报告。
5.2.2 发生重伤、死亡事故后,事故单位领导应立即电话报告公司领导及安全管理办公室,公司领导得到报告后应立即报告西航集团公司主管领导及技环处。
5.2.3 工伤申报应提供的材料 5.2.3.1 事故单位工伤申请报告。
5.2.3.2 工伤职工当天门诊病历、住院病历、诊断证明书。5.2.3.3 现场目击者旁证材料及身份证复印件。5.2.3.4 工伤职工本人事故经过及身份证复印件。5.2.3.5 工伤职工劳动合同复印件或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5.2.3.6 事故单位填写《职工伤亡事故四不放过登记表》(详见附录B)、《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详见附录C)、《工伤认定申请表》(详见附录D)、《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详见附录E)(重伤、死亡事故填写)。
5.2.3.7 申请职业病时,应提交从事有毒有害工种的原始资料(或健康档案)以及有职业病诊断权的医疗机构的病例和职业病诊断鉴定书。5.3 事故调查
5.3.1 轻伤事故,由安全管理办公室、各分公司/分厂及事故单位组织调查。必要时会同西航集团公司技环处参与调查。
5.3.2 重伤、死亡事故,由西航集团公司技环处、西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进行事故调查。
5.3.3 事故调查中,事故单位及相关人员应如实提供相关情况。
5.4 事故处理
5.4.1 接受、执行西航集团公司和西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事故处理决定。
5.4.2 公司内部按照《安全环保行政处罚制度》进行处理。5.5 劳动能力鉴定
5.5.1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5.5.2 劳动能力鉴定由安全管理办公室会同西航集团公司技环处、人力资源部向西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按照该委员会的具体规定和安排组织工伤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5.5.3 工伤职工对西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陕西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
5.5.4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认为残情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但复查鉴定结论没有变化的,鉴定费用由申请人自行承担。5.6 工伤保险待遇
按照西航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制定的《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执行。
6.检查与考核
本制度的执行情况由安全管理办公室每年检查考核一次。
附 录 A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章 工伤认定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和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工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军人伤残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酗酒导致伤亡的。
11.工伤管理工作职责 篇十一
一、完善符合建筑业特点的工伤保险参保政策,大力扩展建筑企业工伤保险参保覆盖面
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针对建筑行业的特点,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可在各项社会保险中优先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实的项目,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二、完善工伤保险费计缴方式
按用人单位参保的建筑施工企业应以工资总额为基数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保的,可以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
三、科学确定工伤保险费率
各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参照本地区建筑企业行业基准费率,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原则,商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合理确定建设项目工伤保险缴费比例。要充分运用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机制,根据各建筑企业工伤事故发生率、工伤保险基金使用等情况适时适当调整费率,促进企业加强安全生产,预防和减少工伤事故。
四、确保工伤保险费用来源
建设单位要在工程概算中将工伤保险费用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不参与竞标,并在项目开工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一次性代缴本项目工伤保险费,覆盖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包括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农民工。
五、健全工伤认定所涉及劳动关系确认机制
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法与其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加强施工现场劳务用工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施工期内督促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建立职工花名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表等台账,对项目施工期内全部施工人员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施工人员发生工伤后,以劳动合同为基础确认劳动关系。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参照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工作证、招工登记表、考勤记录及其他劳动者证言等证据,确认事实劳动关系。相关方面应积极提供有关证据;按规定应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而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六、规范和简化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程序
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应当由其所在用人单位在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密切配合并提供参保证明等相关材料。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职工本人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1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调查确认工伤的,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其所在用人单位负担。各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要优化流程,简化手续,缩短认定、鉴定时间。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探索建立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相关材料网上申报、审核和送达办法,提高工作效率。
七、完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政策
对认定为工伤的建筑业职工,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用人单位应依法按时足额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对在参保项目施工期间发生工伤、项目竣工时尚未完成工伤认定或劳动能力鉴定的建筑业职工,其所在用人单位要继续保证其医疗救治和停工期间的法定待遇,待完成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后,依法享受参保职工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其中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待遇,工伤职工所在用人单位要按时足额支付,也可根据其意愿一次性支付。针对建筑业工资收入分配的特点,对相关工伤保险待遇中难以按本人工资作为计发基数的,可以参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作为计发基数。
八、落实工伤保险先行支付政策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建设项目,职工发生工伤事故,依法由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用人单位和承担连带责任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不支付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用人单位和承担连带责任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偿还;不偿还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追偿。
九、建立健全工伤赔偿连带责任追究机制
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分包单位将工程(业务)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该组织或个人招用的劳动者发生工伤的,发包单位与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十、加强工伤保险政策宣传和培训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规定的式样,制作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情况公示牌,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并安排有关工伤预防及工伤保险政策讲解的培训课程,保障广大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的知情权,增强其依法维权意识。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大工伤保险政策宣传力度,让广大职工知晓其依法享有的工伤保险权益及相关办事流程。开展工伤预防试点的地区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工伤预防,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积极开展建筑业工伤预防的宣传和培训工作,并将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作为宣传和培训的重点对象。建立健全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建筑施工企业等多层次的培训体系,不断提升建筑业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工伤维权意识和岗位技能水平,从源头上控制和减少安全事故。
十一、严肃查处谎报瞒报事故的行为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建筑施工企业现场有关人员和企业负责人要严格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规定,及时、如实向安全监管、住房城乡建设和其他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报告,并做好工伤保险相关工作。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要及时补报。对谎报、瞒报事故和迟报、漏报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要严格依法查处。
十二、积极发挥工会组织在职工工伤维权工作中的作用
各级工会要加强基层组织建设,通过项目工会、托管工会、联合工会等多种形式,努力将建筑施工一线职工纳入工会组织,为其提供维权依托。提升基层工会组织在职工工伤维权方面的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具备条件的企业工会要设立工伤保障专员,学习掌握工伤保险政策,介入工伤事故处理的全过程,了解工伤职工需求,跟踪工伤待遇支付进程,监督工伤职工各项权益落实情况。
十三、齐抓共管合力维护建筑工人工伤权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会同相关部门,把大力推进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作为当前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的重要任务和重点工作领域,对各类建筑施工企业和建设项目进行摸底排查,力争尽快实现全面覆盖。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安全监管等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能,对违法施工、非法转包、违法用工、不参加工伤保险等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建筑业职工工伤保险权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安全监管等部门和总工会要定期组织开展建筑业职工工伤维权工作情况的联合督查。有关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建立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及时沟通项目开工、项目用工、参加工伤保险、安全生产监管等信息,实现建筑业职工参保等信息互联互通,为维护建筑业职工工伤权益提供有效保障。
交通运输、铁路、水利等相关行业职工工伤权益保障工作可参照本文件规定执行。
12.工伤管理工作职责 篇十二
1 造成工伤医疗费用过快增长的客观因素
医药卫生事业的蓬勃发展, 尖端技术的引进、新药物、进口材料等的日趋增多, 催生了医疗费用的水涨船高。此外, 近年来受国内外通胀压力的影响, 高新器材定价过高, 药品上涨幅度过快, 已高于工伤保险基金自然增长率;然而管理监督的不足, 使医疗费用负担日益沉重。据调查统计, 部分药品在医院的定价高于出厂价的3~4倍, 甚至更高。其次, 有些药械商家“高定价”、“高回报”的促销, 而医院自收自支的经营环境是以医生创造经济效益为杠杆的分配机制, 这就使得医院和医生在经济利益驱动下使用高利润的药品及材料, 势必造成医疗成本的投入加大, 医药费用的上涨。
据我院工伤统计2009年人均费用6182.6元, 药占比为62%, 2010年同期人均费用7112.6元, 药占比为67.5%, 于2009年相比人均增加了930元, 药占比增加5.5%, 归纳起来原因有:
1.1
医院受经济利益影响, 管理存在不足。医院是工伤医疗的载体, 直接为工伤患者提供医疗保险服务。由于工伤保险对工伤患者实行完全免费的补偿原则, 工伤患者在医疗诊治过程中, 某些科室在经济效益驱动下, 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 提供过度医疗。例如:有的医师不根据实际病情, 对小伤病进行大治疗、对多次住院的老伤重复高新技术检查。有的开贵重药品及与疾病无关的营养滋补药, 或办理弹性出院增加住院次数, 超标准收费等医疗资源浪费、损害医德的现象依然存在。
1.2
工伤患者免费医疗至使医疗费用增加。工伤患者认为“工伤保险的钱, 不花白不花”、费用是实报实销。在伤病治疗时, 因而患者轻病住院、小伤病大诊治、无伤病复发取药、搭车检查治疗等现象层出不穷;还有的患者有病乱投医、多科就诊, 以致重复重复检查诊断、或滥用药品, 造成极大浪费。加剧了医疗费用的增加。
1.3 政策不严密, 审核难以把关。
1.3.1 由于工伤医疗属于一种特殊的医疗群体, 在旧伤复发及治疗后的医疗费用审核方面, 没有规范的工伤复发指标及相关的诊疗项目参考, 在审核工伤医疗费时医保机构尽量从人情照顾角度出发, 加大了对医疗行为的监督审核难度, 经办人员恐怕扣除不合理费用多了会引发工伤职工的不满, 滋事发生, 使得医药费用的核查显得苍白无力, 从而造成了许多不必要的浪费。
1.3.2 工伤职工在看病时, 临床医生尽量从满足工伤患者的心理需求出发, 凭经验治疗, 用高档抗生素、最好的止痛剂, 一病种用3~4种同类药, 治疗上应有尽有, 能打擦边球的就执行, 一则避免了不必要的纠纷, 二则又为科室创造了经济效益;医疗专业性较强, 工伤患者疾病涉及的面很广, 医院没有规范的用药及治疗标准, 因此对医药费核审的难度增加, 难免有超范围的收费出现。
2 规范医疗行为, 保障工伤职工合理的医疗服务, 控制医疗费用的过快增长, 应采取以下措施:
2.1
加强合同医院的监督, 规范医疗行为。本着医、保双方互利、互惠、互相协作的原则, 签订工伤管理医保合约, 明确我们医院的职责, 合理施治, 认真履行合同医院基本医疗服务项目、服务范围、收费标准、费用定额等。医保机构加大对处方、病历等医疗档案、财务凭证和医药物价的审核力度, 对违规者进行惩处, 规范医疗行为, 促使医院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加强自我管理、自我约束, 努力降低医疗费用。
2.2
规范医疗范围, 防止过度消费。工伤保险医疗待遇十分优惠, 但工伤医疗用药范围应有别于基本医疗保险, 在考虑工伤职工获得最佳治疗效果的前提下, 要制定相关的工伤医疗诊治技术规范、大型医疗检查治疗设备使用规定, 适当扩大药物使用范围, 以提供工伤医疗用药报销的依据。工伤医疗住院的检查和治疗, 应以能保证明确诊断和获得最好的治疗效果为原则, 对需要作大型检查和使用昂贵药品的, 须由经治医师提出意见, 科主任签字, 合同医院医保科审核, 报工伤保险机构批复方可执行。对涉及多科的病种医院组织专家会诊, 提出最佳治疗方案, 避免重复消费。
2.3
改变结算办法, 加强费用管理。医疗保险部门应当改变后付制结算的被动局面, 采取灵活多样的结算办法, 根据工伤的病谱对职业病、“陈旧”的外伤, 如四肢长骨骨折、腰外伤、指趾外伤等, 按疾病诊断分类, 对每一病种按定额收费的结算法付费;对有医疗依赖者, 可采取预估医疗费限额的方式管理;而对某些伤情复杂、危重患者仍按项目结算付费, 就可以达到控制医疗费用的目的。
2.4
医院加强日常管理, 医保机构加强监督力度。在医疗诊治过程中, 医院的相关科室处于主动地位, 我们的日常监督管理尤为重要。一是要加强事前监督, 科室严格按照工伤医疗规定执行。二是加强事中监督。门诊诊疗使用工伤复式处方杜绝超标, 对价格昂贵的特检特治需报请工伤保险科审批, 对住院患者的用药和检查治疗项目每日打明细清单, 让患者签字认可后执行, 发挥患者的监督作用, 杜绝“搭便车”的行为。三是加强事后监督, 医疗结束后科室先剔除工伤外治疗, 再有医保科审核, 对违规现象制定考核办法, 可有效减少小病大治的资源浪费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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