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免税审批办事指南(共8篇)
1.减免税审批办事指南 篇一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审批(核)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严格减免税管理,规范减免税审批程序,保障和监督我市各级地税机关依法行使税收减免权,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及其各分局、县(市)局依法享有本辖区内地方税收减免审核审批权。具体权限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我市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对减免税的审核审批,除另有规定程序外,均适用本规程。
第四条 我市各级地税机关应当依法审批减免税,不得擅自越权审批减免税,也不得委托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审批减免税。
第五条 减免税实行集体审批制度。
第二章申请
第六条 纳税人应当以填写《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等书面形式,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文件另有规定除外。
申请减免税的纳税人,可到所在地办税服务厅或税务所领取《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也可从沈阳市地方税务局网站(http://)下载。
纳税人应按要求准确填写《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并应详细说明申请减免税的原因和理由。
第七条 申请减免税的纳税人应按法律、法规、税收政策文件及税务机关审批减免税的要求,完整、准确报送有关资料,并填制《减免税附送资料清单》。
第八条 申请减免税的纳税人,在减免税批准之前,应按照税法的规定,申报缴纳税款。
第三章受理
第九条 私营以上纳税人(不含中心税务所)的减免税申请由纳税人所在地办税服务厅负责受理;其余减免税申请由纳税人所在地税务所负责受理。
办税服务厅应于受理时填制《受理减免税申请登记表》,一份交纳税人,一份放入减免税申请资料中,次日前将申请减免税的有关资料转给税务所。
第十条 税务所收到办税服务厅转交或纳税人提交的《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及相关资料后,应当场进行审阅,并做出如下处理:
(一)对符合减免税条件,且理由充分,文书填写正确,报送资料齐全的,予以验收,并填制《受理减免税申请登记表》(由办税服务厅受理除外),一份交纳税人,一份放入减免税申请资料中。
(二)对符合减免税条件,但理由不充分,文书填写不规范,报送资料不全的,以书面形式集中告知纳税人补充修改。
(三)对能够明确认定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由经办人和所长在《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中写明意见并签字后,与相关资料返回纳税人。
第十一条 税务所或办税服务厅受理减免税申请后,应填制《减免税审核审批工作流程表》,此流程表为一件一表,表随件走,由每个环节办理人员填写,直至审批完毕后,与相关资料一并归档留存。
第四章基层局审核审批
第十二条 税务所受理减免税申请后,应当日确定调查人员。
第十三条 调查人员应在3个工作日内调查完毕,形成调查报告,报所长审定。实地调查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调查报告的内容包括:申请人的自然情况、申请减免税的依据、理由,以及调查人员对申请人是否符合减免税条件的意见等。
第十四条 税务所根据实地调查情况应在2个工作日内做出如下处理:
(一)对符合减免税条件,理由充分,同意上报审批的,由经办人和所长在《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中写明意见并签字后,补充填写《减免税附送资料清单》,连同其他资料报送税政部门审核。
(二)对符合减免税条件,但实际情况与相关文书填写情况或所报送资料不一致的,集中告知纳税人修改补充。
(三)对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由经办人和所长在《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中写明意见并签字后,连同减免税申请资料退回纳税人。
第十五条 税政部门收到税务所上报的减免税申请资料后,应当及时建立减免税审核审批登记台账,并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
减免税审核的重点内容包括:
(一)资料是否齐全;
(二)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
(三)申请减免税的理由是否充分;(四)申请减免税的依据是否准确;
(五)申请减免税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六)相关税款的申报缴纳情况;
(七)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十六条 税政部门审核后应做出如下处理:
(一)对符合减免税条件,且理由充分,文书填写正确,报送资料齐全,税务所调查认定准确的,由经办人和科长在《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中写明意见并签字后,报送主管局长。
(二)对符合减免税条件,但理由不充分,文书填写不正确,报送资料不齐全,税务所调查认定有误的,将减免税资料退回税务所,由税务所按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处理。
(三)对难以确认是否符合条件及税务所调查情况不清的,可直接进行实地调查认定。
(四)对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由经办人和科长在《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中写明意见并签字,报经主管局长批准后,由办税服务厅或税务所通知纳税人。
第十七条 主管局长收到税政部门报送的减免税申请资料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按第十五条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核把关,并做出是否提报审批的意见。
同意提报审批的,责成税政部门形成有关材料,报局长办公会议审定;不同意提报审批的,提出明确意见,退回税政部门,按第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各基层局要根据减免税申请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局长办公会议审理减免税。
对具有审批权限的,依法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不具有批准权限的,做出是否上报市局审批的决定。
第十九条 税政部门根据局长办公会议的决定在2个工作日内做出如下处理:
(一)对做出批准减免税决定的,提请局领导在《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中写明意见(应注明经××次会议审议通过,下同)并签字后,加盖公章,并由办税服务厅或税务所通知纳税人,由税政科整理减免税有关资料,并按规定归档。
(二)对做出提报市局审批决定的,提请局领导在《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中写明意见、签字、加盖公章后,填制《减免税附送资料清单》,连同相关资料,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市局审批。
(三)对做出需修改相关文书或补充相关资料决定的,将减免税资料退回税务所限期进行修改补充处理。
(四)对做出不予批准减免税决定的,提请局领导在《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中写明意见并签字后,按第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处理。
第五章市局审核审批
第二十条 市局流转税管理处、所得税管理处、财产与行为税管理处按照工作分工负责减免税审核工作。政策法规处负责减免税复核工作。
第二十一条 各基层局在向市局提报审批减免税时,申请减免税的税种如只涉及一个税政管理处职责范围的,直接报送该税政管理处审核。涉及两个以上(含两个)税政管理处的,报送政策法规处,由政策法规处在2个工作日内转送有关税政管理处审核。
各基层局应按税种分别填制《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其他减免税资料均报送一份。
第二十二条 各税政管理处应建立减免税审核登记台账,政策法规处应建立减免税复核登记台账,对审核和复核的减免税逐件进行登记。
第二十三条 减免税审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核方式,确需进行实地调查的,由处长批准后进行。
减免税调查,涉及两个以上处室的,由相关处室协商后,统一安排进行。
第二十四条 各税政管理处收到基层局报送(政策法规处转送)的减免税申请资料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按第十五条的内容进行审查,并做出如下处理:
(一)对符合减免税条件,且理由充分,文书填写正确,资料齐全,基层局调查认定准确的,由经办人和处长在《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中写明意见并签字后,连同其他资料送政策法规处复核。
(二)对符合减免税条件,但理由不充分,文书填写不正确,报送资料不齐全,基层局调查认定有误的,退回基层局限期修改补充。
(三)对明显存在情况不清,数据不准的,经处长批准后,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实地调查,并形成调查报告。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四)对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由经办人和处长在《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中写明意见并签字后,报经主管局长批准后,连同减免税资料退回基层局,由基层局按第十六条第四项处理。
第二十五条 政策法规处收到各税政管理处报送的减免税件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减免税申请资料进行复核,并做出如下处理:
(一)对符合减免税条件,且理由充分,文书填写正确,报送资料齐全,基层局和审核处室调查认定准确的,由经办人和处长在提出复核意见后,返回审核处室。
(二)对符合减免税条件,但理由不充分,文书填写不正确,报送资料不齐全,基层局或审核处室调查认定有误的,提出复核意见,送审核处室。
(三)对明显存在情况不清、数据不准的,经处长批准后,可与审核处室一并进行实地调查,也可自行实地调查。
(四)对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由经办人和处长在《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中提出复核意见并签字后,退回审核处室处理。
第二十六条 各税政管理处对政策法规处返回的复核意见,做出如下处理:
(一)对政策法规处提出的同意提报审批意见的减免税,报主管局长审定后,在2个工作日内,向办公室提出上会议题。
(二)对政策法规处提出的需修改补充或不同意减免税的复核意见认同的,按第二十四条规定处理。有不同意见且双方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报请主管局长审定。
第二十七条 办公室应根据各税政管理处提出的减免税议题情况,及时提请局长办公会议审理。
第二十八条 各税政管理处根据局长办公会议决定,在2个工作日内做出如下处理:
(一)对做出批准减免税决定的,提请局领导在《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中写明意见并签字,加盖公章后以正式文件批准下发,基层局依此结果通知纳税人。
(二)对做出报送省局审批决定的,按省局规定报送有关资料。
(三)对做出需补充修改相关文书资料决定的,将减免税资料退回基层局限期处理,或自行实地调查处理。
(四)对做出不予批准减免税决定的,提请局领导在《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中写明意见并签字后,按第二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各税政管理处收到省局批复的减免税文件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起草转发文件。
第三十条 各基层局在收到市局批准减免税文件或转发省局批复减免税文件后,由税政科在当日将减免税相关信息录入税务征收管理信息系统,并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
第三十一条 减免税审批资料,应当在减免税批准文件下发后3个工作日内,涉及单税种的,由各税政管理处负责整理;涉及多税种的,由政策法规处负责整理,并按规定归档。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 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办理相关各费的减免比照本规程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表清单: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略)
2.《受理减免税申请登记表》(略)
3.《减免税审核审批工作流程表》(略)
4.《减免税附送资料清单》(略)
2.厦门市所得税减免税审批管理规程 篇二
厦国税函〔2009〕89号
关于印发《厦门市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各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稽查局:
为规范和加强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管理工作,落实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充分发挥税收优惠促进经济发展和调节经济的杠杆作用,厦门市国、地税联合制定了《厦门市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工作规程(试行)》(以下简称《工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单位应按照《工作规程》做好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解释、辅导工作,正确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在执行过程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意见建议,请及时向市局反映。附件:1.《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报批、备案事项》
2.《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事项备案表》 3.《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事项备案通知书》 4.《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事项不予备案通知书》 5.《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通知书》
6.《 年度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台账》
7.《厦门市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起草说明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办公室打字:苏东萍
二OO九年七月二日 年7月2日印发 校对:所得税管理处 吴庭玮
第六条 企业总机构在厦门、分支机构设在外地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其分支机构有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项目,应按规定向总机构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第七条 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第二章 报批类税收优惠
第八条 纳税人申请报批类税收优惠的,应当在年度申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以下相关资料,并对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申请报告,列明企业的经营情况、享受税收优惠的政策依据、期限、数额等;
(二)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审批表;
(三)财务会计报表;
(四)根据不同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项目,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九条 主管税务机关在收到纳税人的税收优惠申请后,应审查资料是否齐全,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并根据以下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一)申请的税收优惠项目,不需要由税务机关审批、审核后执行的,应当即时告知纳税人不受理。
第三章 备案类税收优惠
第十六条 纳税人申请备案类税收优惠的,应当在年度申报前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登记,按规定提交以下相关资料,并对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事项备案表(附件二);
(二)财务会计报表;
(三)根据不同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项目,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备案资料后,应进行完整性、合法性核实,并根据以下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一)申请的税收优惠项目,不属于备案类税收优惠的,应当即时告知纳税人。
(二)申请税收优惠的备案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申请税收优惠的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税收优惠材料的,应当受理纳税人的申请。
第十八条 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纳税人税收优惠项目备案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出具《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事项备案通知书》(附件三)告知纳税人。不予备案的,出具《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事项不予备案通知书》(附件四),说明理由,并告知纳税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税收优惠规定条件的或采用欺骗手段获取税收优惠的、享受税收优惠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的,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发现有关专业技术或经济鉴证部门认定失误的,应及时与相关部门协调沟通,提请纠正,及时取消有关纳税人的税收优惠优惠资格。
第二十五条 市局应当加强对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实施情况的督促指导和执法检查工作,及时纠正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监督检查主要包括:
(一)是否未提供真实的调查意见;
(二)是否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申请作出准予享受税收优惠的审批决定;
(三)是否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申请不予享受税收优惠;
(四)对不准予享受税收优惠的纳税人,是否存在通知书中未说明不予享受税收优惠的理由;
(五)是否在规定的时限内实施减免税审批。第二十六条 减免税的统计上报
3.减免税项目的审批与办理程序 篇三
一、国家鼓励发展内资项目引进设备免税的审批及办理程序
国家对于《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列名国内投资项目,只要在批准用汇额度内进口自用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之列,给予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待遇。以上设备免税,必须首先到海关办理审批手续。审批通过后,海关向企业签发《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企业在通关环节凭该证明办理免税验放手续。具体办理程序如下:
1.国内投资项目法人单位填写《项目备案录入申请表》,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项目备案手续,同时需交验如下单证:(1)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正本1份;(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3)可行性研究报告复印件1份;(4)企业法定代表人为办理人出具的办理减免税手续委托书;(5)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复印件1份。
2.国内投资项目单位填写《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进口设备免税审批手续,同时需交验如下单证:(1)进口发票2份;(2)合同及合同清单2份;(3)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单证资料(如装箱单、说明书等)。
3.海关审核有关单证并出具《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二、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免税的审批及办理程序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自用设备可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具体规定为:
1、1997年12月31日前批准成立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不予免税的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可以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2、1998年1月1日后批准成立并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或限制乙类企业以及2002年4月1日后批准成立并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不予免税的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可以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以上设备免税,必须首先到海关办理审批手续。审批通过后,海关向企业签发《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企业在通关环节凭该证明办理免税验放手续。具体办理程序如下:
(1)申请。外商投资企业填写《项目备案录入申请表》,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项目备案手续。所需交验的单证如下:①国家或地区对外贸易主管部门颁发的《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②《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③企业合同(外商独资企业免交);④企业章程;⑤企业可行性研究报告;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⑦审批部门对企业合同、章程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2)受理。海关进行审核,决定是否办理项目备案手续。如审核通过,向企业发放经主管海关签章的《外商投资企业免税物品登记簿》。外商投资企业持《外商投资企业免税物品登记簿》,填写《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向海关申请办理进口设备免税审批手续。所需交验的单证如下:①进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1份(申请单位填写并盖企业法人章);②进口货物发票一式2份;③主管部门签发的《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审批表》;④企业法定代表人出具的办理减免税手续委托书;⑤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单证资料(如装箱单、说明书等)。
3、领证。海关审核有关单证并出具《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三、五卖企业利用自有资金技术改造进口设备的免税审批及办理程序
“五类企业”在投资总额外利用“自有资金”,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对本企业原有设备进行更新(不包括成套设备和生产线)或维修,所需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设备,以及与上述设备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包括随设备进口或单独进口的),均可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所谓“五类企业”是指;(1)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2)限制乙类外商投资企业;(3)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4)先进技术型外商投资企业;(5)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
所谓“自有资金”是指:(1)企业储备基金;(2)发展基金;(3)折旧;(4)税后利润等。
以上设备免税,必须首先到主管海关办理自用设备减免税审批手续。审批通过后,海关向企业签发《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企业在通关环节凭该证明享受免税验放手续。具体办理程序如下:
1.向主管海关办理项目备案手续。企业凭国家或地区主管部门出具的《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更新设备、技术及配备件证明》,填写《项目备案录人申请表》。
2.企业持《外商投资企业免税物品登记簿》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进口自用设备免税审批手续。所需交验的单证有:(1)《进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1份;(2)进口发票2份;(3)合同1份;(4)企业法定代表人为办理人出具的办理减免税手续委托书;(5)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单证资料(如装箱单、说明书等)。
3.海关审核有关单证出具《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四、科教用品免税的审批及办理程序
科教单位不以营利为目的,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直接用于科学研究或者教学的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免税范围如下:
1.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用的分析、测量、检查、计量、观测、发生信号的仪器、仪表及其附件;
2.为科学研究和教学提供必要条件的实验室设备(不包括中试设备,所谓“中试”,一般是指试生产);
3.计算机工作站,小型、中型、大型计算机和可编程序控制器;
4.依照科教用品免税规定已免税进口的仪器、仪表和设备,在海关监管期内,需要维修、改进、扩充功能而单独进口的专用零部件及配件,金额不得超过整机价值的10%;
5.各种载体形式的图书、报刊、讲稿、计算机软件;
6.标本、模型;
7.教学用幻灯片;
8.化学、生化和医疗实验用材料;
9.实验用动物;
10.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用的医疗仪器及其附件(仅限于医药类院校、专业和医药类科学研究机构);
11.优良品种植物及种子(仅限于农林类院校、专业和农林类科学研究机构);
12.专业级乐器和音像资料(仅限于艺术类院校、专业和艺术类科学研究机构);
13.特殊需要的体育器材(仅限于体育类院校、专业和体育类科学研究机构);
14.教练飞机(仅限于飞行类院校);
15.教学实验船舶所用关键设备(仅限于航运类院校);
16.科学研究用的非汽油、柴油动力样车(仅限于院校的汽车专业)。
以上科教用品免税,必须首先到海关办理审批手续。审批通过后,海关向科教用品单位签发《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科教用品单位在通关环节凭该证明办理免税验放手续。具体办理程序如下:
1.科教用品单位向主管海关办理项目备案手续,所需交验的单证如下:(1)上级主管部门的单位成立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2)中央或省市自治区编制委员会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
(3)经年审的事业法人证书复印件1份;(4)单位法定代表人为办理人出具的办理减免税手续委托书;(5)书面申请报告。
2.海关对文件材料进行审核,并对申请单位进行实地查看,以决定是否办理项目备案手续。如审核通过,向申请单位发放《科教用品免税登记簿》。
3.科教用品申请单位持《科教用品免税登记簿》,并填写《进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向海关申请办理进口科教用品免税手续。所需交验的单证如下:(1)填写《进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1份;(2)进口发票2份;(3)合同及合同清单2份;(4)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单证资料(如装箱单、说明书等)。
4.海关审核有关单证并出具《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五、贷款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程序的审批及办理程序
利用外国政府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以上设备免税。必须先到海关办理审批手续。审批通过后,海关向企业签发《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企业在通关环节凭该证明办理免税验放手续,程序如下:
1.贷款项目单位填写《项目备案录入申请表》,向主管海关办理项目备案手续。所需交验的单证如下:(1)国家鼓励发展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正本1份;(2)财政部开具的贷款证明书正本1份;(3)可行性研究报告复印件1份;(4)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复印件1份;(5)企业法定代表人为办理人出具的办理减免税手续委托书;(6)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2.贷款项目单位填写《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并提供有关资料,向海关申请办理进口设备免税审批手续。所需交验的单证如下:(1)填写《进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1份;(2)进口发票2份;(3)合同及合同清单2份;(4)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单证资料(如装箱单、说明书等)。
3.海关审核有关单证并出具《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六、残疾人专用品免税的审批及办理程序
残疾人个人进口合理自用数量的或单位批量进口残疾人专用品以及福利、康复机构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残疾人专用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残疾人个人进口自用合理数量或单位批量进口残疾人个人专用品的免税范围为:(1)假肢及其零部件;(2)假眼;(3)假鼻;(4)内脏托带;(5)矫形器;(6)矫形鞋;(7)非机动助行器;(8)代步工具(不包括汽车、摩托车);(9)辅助器具:移动用辅助器具、翻身用辅助器具、升降用辅助器具;(10)生活自助具:包括残疾人专用服装、安全防护辅助器具、穿换衣服的辅助器具、画图和书写辅助器具、日常生活用辅助器具;(11)专用卫生用品;(12)视力残疾者用的盲杖;(13)导盲镜;(14)助视器;(15)盲人阅读器;(16)语言、听力残疾者的语言训练器;(17)智力残疾者用的行为训练器;(18)生活能力训练用品。
福利、康复机构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残疾人专用品免税范围为:(1)残疾人康复及专用设备,包括床旁监护设备,中心监护设备,生化分析仪和超声诊断仪;(2)残疾人特殊教育设备和职业教育设备,对残疾人进行义务教育、学历教育、职业教育所需各类设备;(3)残疾人职业能力评估测试设备;(4)残疾人专用劳动设备和劳动保护设备;(5)残疾人文体活动专用设备;(6)假肢专用生产、装配、检测设备;(7)听力残疾者用的助听器。
以上残疾人专用品免税,除个人进口直接在进口地海关办理免税进口手续外,其余单位批量进口残疾人专用品以及福利、康复机构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残疾人专用品,必须首先到海关办理审批手续。审批通过后,海关向进口单位签发《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进口单位在通关环节凭该证明办理免税验放手续。办理程序为:
1.如残疾人个人进口残疾人个人专用品,由纳税人直接在进口地海关办理免税进口手续。
2.如企业(如假肢生产企业等)批量进口残疾人个人专用品向所在地主营海关申请办理免税审批手续的,需提供以下单证资料:(1)填写《进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1份;(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3)进口合同和合同清单或境外捐赠给残疾人个人的境外捐赠函的复印件2份;(4)进口发票2份;(5)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单证资料(如装箱单、说明书等)。
3.如社会福利单位(如社会福利院等)批量进口残疾人专用品向所在地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免税审批手续的,需提供以下单证资料:(1)填写《进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1份;(2)单位事业法人证书复印件1份;(3)中国残联或民政部出具的批复正本1份;(4)进口发票2份;(5)进口合同及合同清单或境外捐赠机构的捐赠函的正本复印件2份;(6)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单证资料(如装箱单、说明书等)。
4.如福利、康复机构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残疾人专用品,首先应按隶属关系向市残联和市民政局申请,并由市残疾人联合会、市民政局分别转报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民政部审核;其次经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民政部审核无误后,出具《残疾人专用品进口证明》及《残疾人专用品清单》;然后康复福利机构填写《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提供《残疾人专用品进口证明》、《残疾人专用品清单》和有关单证资料,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免税审批手续。
5.单位批量进口残疾人个人专用品以及福利、康复机构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残疾人专用品,应交验以下单证:(1)填写《进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1份;(2)民政部或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审核签章的《残疾人专用品进口证明》及《残疾人专用品清单》正本1份;(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4)经年审的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复印件1份;(5)市残联或市民政局出具的批复复印件1份;(6)进口合同和合同清单及境外捐赠函的复印件2份;(7)进口发票2份;(8)企业情况说明或主管部门出具的社会福利企业进口残疾人专用品企业基本情况1份;(9)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单证资料(如装箱单、说明书等)。
4.特殊工时审批办事指南 篇四
一、特殊工时审批所需材料
(一)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申请;(注意抬头称谓为: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表》1份(双面打印);(须将相应的工作时间、休息安排、加班费支付问题描述清楚)
(三)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加盖单位章);
(四)书面劳动合同样本1份(复印件封面盖章),签订了集体合同的需提供集体合同样本复印件1份;(需用和员工签订好的合同以备审查)
(五)实行特殊工时制度实施方案;
(六)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制度期满再次申请的,应当书面报告前期执行情况及上一的批复文件复印件;
(七)企业工会意见(企业有工会的,应提供“工会法人资格证”复印件1份并加盖工会章、职工代表大会决议以及到会职工签名并加盖手印确认;企业未成立工会的,则应提供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职工大会决议,到会职工和申报岗位的全体职工应签名并加盖手印确认)。
(八)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的负责人,应当书面提供企业法人授权委托书及授权人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九)企业具备法人资格的经办人,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经办人,应当书面提供企业法人授权委托书及授权人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特殊工时审批办理流程
第一步:每月中旬申报单位持相关材料向龙泉驿区政务中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审批窗口提出申请,由行政审批窗口工作人员进行初审,对单位申报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的应当立即告知用人单位补正相关资料。第二步:对申请单位申报材料齐全并符合规定形式,申报执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岗位和工种符合规定的,审批部门应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对不符合规定的,审批承办人员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步:在20个工作日内,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通知用人单位。
三、特殊工时审批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第28号,1994年7月5日)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二)《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503号)、原劳动部《关于印发〈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的通知》(劳部发[1995]187号)
(三)《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川劳计[1995]2号)、《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对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劳社办[2008]44号)、四川省劳动保障厅《对成都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受理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制度有关问题的请示〉的批复》(川劳社函[2008]502号)。
5.减免税审批办事指南 篇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 减免审批项目管理层级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4]9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方便纳税人和有利于税收管理的原则,现将《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中,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实施后有关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因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含遭受自然灾害)需要减税免税的,不再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二、纳税人办理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须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情况材料,报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审批。?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审批权限应集中在省级(含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机关,不得下放。?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部门在办理减免税审批时,应当按照国家的产业政策、土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和企业的实际情况严格把关。对国家限制发展的行业、占地不合理的企业,一般不予减税免税;对国家不鼓励发展、以及非客观原因发生纳税困难的,原则上也不给予减税免税;其他情况确实需要减税免税的,应当认真核实情况,从严掌握。?
五、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按照提高审批效率,强化服务管理的要求,制定和规范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审批的程序和管理办法,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六、本规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适当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审批权限的通知》(国税发〔1992〕053号)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八月二日
6.采矿权延续登记审批办事指南 篇六
一、办理的范围及办理机关
(一)办理的范围:采矿权延续登记审批
(二)办理机关:云南省国土资源厅
二、对企业办理手续需申报的相关材料和要求
(一)申报的相关材料。1.采矿权延续申请报告;
2.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附电子报盘)
3.矿山企业所在的州(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延续登记的审查意见; 4.上一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检报告;
5.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及评审备案证明材料或者储量占用登记证明; 6.开发利用方案及开发利用方案评审备案证明; 7.申请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8.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9.矿区范围图、地质剖面图;(图件电子文件1份)10.采矿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注:1.上述提交要件申报材料先提交1份,经审查合格后再行复制5份。2.资料请按上述顺序装订,电子文件用U盘或者移动硬盘上报,用后退还。
3.第1项材料必须使用采矿权报盘软件(下载网址:http://)制作,并附电子报盘。4.电子文档为WORD文档、图为JPG文件。
(二)办理的要求。
1.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按照矿山建设规模确定:大型以上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0年;中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20年;小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10年。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2.采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3.申报程序符合规定;申报材料齐全,申报材料编制符合规范要求。
三、审查及办理
(一)审查:与办理要求一致。
(二)办理:申请延续采矿权的,审批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转让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准予延续或者不 1
准延续的决定,并通知转让人和受让人。准予延续的,采矿权人应当自收到批准转让通知之日起60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不准延续的,审批管理机关应当说明理由。
四、相关法律责任
采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
五、其他相关事项 无。
六、收费标准及依据
7.减免税审批办事指南 篇七
一、设置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49号)、《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令第135号)、《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278号)。
二、提交材料
(一)申请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的同时,并在网上申报:
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申请书》(网上下载,网址:)及其电子文档;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批文及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4、企业章程、股东出资协议并附工商部门出具的股东出资情况证明;
5、固定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
6、有关企业技术档案管理、质量控制、财务管理等制度的文件;
7、专职专业人员(含技术负责人)的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造价员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
8、专职专业人员(含技术负责人)的人事代理合同和企业为其交纳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凭证;
9、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书;
10、企业缴纳营业收入的营业税发票或税务部门出具的缴纳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的营业税完税证明;企业营业收入含其他业务收入的,还需出具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的财务审计报告;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乙级(暂定)资质,应当提交下列材半斗,并同时在网上申报:
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申请书》(网上下载,网址:)及其电子文档一份;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章程、股东出资协议并附工商部门出具的股东出资情况证明;
4、固定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
5、有关企业技术档案管理、质量控制、财务管理等制度的文件;
6、专职专业人员(含技术负责人)的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造价员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
7、专职专业人员(含技术负责人)的人事代理合同和企业为其交纳的本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凭证;
8、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书;
新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其资质等级核定为乙级,设暂定期一年。暂定期届满需继续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应当在暂定期届满30日前,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除提交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
2、企业缴纳营业收入的营业税发票或税务部门出具的缴纳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的营业税完税证明;
3、企业营业收入含其他业务收入的,还需出具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的财务审计报告。
三、办理程序及时限
(一)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办理程序及时限
1、申请与受理
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甲级资质的申请资料均由市建委政务办理中心申报窗口受理,并于受理当日交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1)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甲级资质的申请资料及电子文档一式两份;
(2)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审验企业报送的资料原件,同时在资料复印件上加盖“复印件与原件相符”专用章;
2、初审与上报
市建委自接到企业申请甲级资质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专家评审时间和公示时间除外),完成初审工作,初审合格的7个工作日上报建设部。
(1)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
(2)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组织专家评审并提出专家评审意见;
(3)建管处提出审查意见;
(4)分管委领导审签,市建委作出初审意见。对不同意的由市建委出具初审不合格的书面章见;对同意的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建设部。
(5)建设部审批制证,由市建委代为领取、发放。
(二)乙级(暂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办理程序及时限
1、申请与受理
新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乙级(暂定)和申请转正乙级资质的申请资料均由区县(自治县)建委负责受理并提出审查意见。办理时限为10个工作日。
(1)区县(自治县)建委受理企业申请后,审验企业报送的资料原件,同时在资料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章”,并签署审查意见;
(2)对于不符合资质条件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企业不符合原因;
(3)对于符合资质条件的,由区县(自治县)建委将审查意见形成书面报告,连同签章完备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申请书》(1份)及附件资料(一套)一并报送市建委政务办理中心申报窗口;
(4)区县(自治县)建委应随时受理企业申请,市建委随时受理区县(自治县)建委的报件。远郊区县(自治县)可通过邮寄方式报送资料。
2、审查与审批
市建委自接到区县(自治县)建委的审查报告和附件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专家评审时间和公示时间除外),完成审批工作。
(1)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
(2)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组织专家评审并公示专家评审意见;
(3)建管处提出审查意见;
(4)分管委领导审批,市建委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5)制作证书。对不同意的由市建委出具审批不合格的书面意见;对同意的颁发《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乙级资质证书》正副本;
(6)窗口出件。审批不合格的书面意见和审批合格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乙级资质证书》正副本均由市建委政务办理中心申报窗口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建委凭介绍信领取。
申报窗口:市建委政务办理中心3号窗口
窗口电话:63672118
承办机构: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负责人:张琦
8.蒲江县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办事指南 篇八
建设项目并联审批:指按照“许可预告、服务前移、一窗受理、内部运转、并行审批、限时办结、监控测评”的行政审批模式,办理在蒲江县进行项目建设所涉及的全部审批事项。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分为立项、规划、建设、验收四个审批环节。
受理窗口:县政务服务中心并联审批综合窗口。联系人:刘勇。联系电话:88551311。
立项环节
一、办事流程
第一步:申请人到并联审批窗口提出建设项目备案申请,国土局和规划局在备案申请表上出具用地初步意见和选址初步意见;
第二步:经发局窗口出具备案通知书;
第三步:申请人提出环境影响评价申报和安全“三同时”申报。
二、申请材料
(一)备案登记。
1、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并联审批窗口领取);
2、营业执照、机构代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3、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和安全“三同时”申报。
(二)环境影响评价申报。
1、立项备案通知书;
2、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
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申报登记表(并联审批窗口领取);
4、以划拔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需提供规划选址意见书。
注:备案制项目在开工建设前报批环评文件,审批制项目在可研编制前报批,核准制项目在项目申报前报批。
(三)安全“三同时”申报。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申报表。
三、承诺时限 即办件。
四、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五、备注 蒲江县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办事指南
建设项目并联审批:指按照“许可预告、服务前移、一窗受理、内部运转、并行审批、限时办结、监控测评”的行政审批模式,办理在蒲江县进行项目建设所涉及的全部审批事项。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分为立项、规划、建设、验收四个审批环节。
受理窗口:县政务服务中心并联审批综合窗口。联 系 人:刘 勇。联系电话:88551311。
规划环节
一、办事流程
第一步:申请人到并联审批窗口办理用地红线、规划设计条件、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方案审批、选址意见书、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二步:申请建筑方案审查;
第三步:申请办理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申请材料
(一)办理建设项目用地红线、规划设计条件、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方案审批、选址意见书、用地规划许可证。
1《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1份;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1份;
3、土地权属证明文件;
4、计划批准文件(限政府投资项目)1份;
5、扩建项目需提供产权证复印件1份;
6、报1:500地形图6张,其中1张为蓝线图(国土部门提供);
7、绿化设计方案。
(注: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除此之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用地面积、用地性质及土地权属不发生改变的不需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二)办理建筑方案审查。
1、建筑设计总平面图(1:500或1:1000)4份;
2、建筑设计方案(含平、立、剖面图)2套;
3、规划设计条件中要求报送效果图的,方案中应含效果图;
4、当新建建筑或用地周边现状建筑对日照有要求时,总平图的设计说明中应有日照分析的结论;
5、报全套审查合格的CAD电子文件(含总平、建筑方案、效果图)1份。
(三)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1份;
2、加盖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审图机构施工图审查专用章的建筑施工图(平、立、剖面图及图纸目录)1套、建施总平面图2份;
3、《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复印件1份(提供原件核验)。
三、承诺时限
7—18个工作日。其中:办理建设项目红线图、规划设计条件、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方案审批、选址意见书、用地规划许可证3—10个工作日;办理建筑方案审查3—5个工作日;办理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1—3个工作日。
四、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五、备注蒲江县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办事指南
建设项目并联审批:指按照“许可预告、服务前移、一窗受理、内部运转、并行审批、限时办结、监控测评”的行政审批模式,办理在蒲江县进行项目建设所涉及的全部审批事项。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分为立项、规划、建设、验收四个审批环节。
受理窗口:县政务服务中心并联审批综合窗口。联 系 人:刘 勇。联系电话:88551311。
建设环节
一、办事流程
第一步:申请人到并联审批窗口办理施工图审查备案、人防工程设计审查、建筑节能审查备案、工程招标备案、质量安全监督备案;
第二步:核定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基金、配套费;
第三步: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二、申请材料:
(一)施工图审查备案、建筑节能审查备案、人防工程设计审查、工程招标备案、质量安全监督备案。
1、《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报告》3份;
2、《审查合格书》1份;
3、《审查报告》1份;
4、《委托审查合同》1份;
5、《节能备案报告》原件3份;
6、《抗震审查报告》1份;
7、《建筑消防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1份,加盖单位公章;
8、立项备案通知书复印件1份;
9、总平面图复印件1份;
10、建筑工程的选址定点、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各阶段应报送全套图纸一套,包括平面、立面、剖面、节点详图以及建筑、结构、水、风、电等施工图纸。图纸应有设计院出图章及建筑师资格章(其中,高层建筑、大型公共建筑和甲、乙生产、仓储项目和其他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工程应提供消防设计专篇;建筑用途变更或设计变更应报送原审核消防部门审核批准方可实施);
11、全套资料光盘1套;
12、设计概要表一份;
13、规划总平面图及地下工程的建筑、结构、水、风、电等各专业施工图表1份;
14、县规划局出具的初步设计批复意见1份(要求做初步设计的项目);
15、招标委托代理合同;
16、资格预审公告;
17、资格预审报告;
18、招标邀请书,预审合格通知书;
19、招标文件; 20、评标报告;
21、中标人投标文件;
22、中标人公示证明;
23、承包合同;
24、招标代理合同;
25、中标通知书;
26、设计、勘察、施工、监理合同;
27、地勘报告、消防审查意见;
28、施工组织设计、监理规划;
29、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员安全生产证书; 30、生产、文明施工责任制;
31、施工组织设计;
32、安全文明费用落实情况;
33、安全生产、文明生产教育。
注:其中1-6为建设局审查施工图备案资料;7-11为消防设计审核资料; 12-14为人防工程设计审查资料;15-24为工程招、中标备案资料;25-33为质量安全监督备案资料。
(二)核定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基金、配套费。
1、《建设项目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核定申请》1份;
2、总平面图复印件1份(核验原件);
3、《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复印件1份(核验原件);
4、立项备案通知书复印件1份;
5、涉及减免费的项目,应提供相应的依据。
(三)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1、规费缴纳表;
2、规划许可证;
3、许可证申请表;
4、选址意见书;
5、用地规划许可证;
6、立项备案通知书;
7、国土证;
8、土地合同;
9、消防申报书;
10、环评报告;
11、绿化设计方案审查意见书;
12、人防责任书;
13、地勘报告;
14、规划设计条件书;
15、红线图;
16、总平图;
17、平、立、剖面图;
18、施工图设计文件;
19、招标备案; 20、监理合同;
21、质量监督登记表。
22、施工合同;
23、质量监理书;
24、安全监督登记表;
25、综合社保书;
26、施工组织设计。
三、承诺时限:
8—14个工作日。其中:施工图审查备案、建筑节能审查备案、人防工程设计审查、工程招标备案、质量安全监督备案5—10个工作日;核定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基金、配套费1个工作日;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2—3个工作日。
四、收费标准及依据:
(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筑面积85元/平方米计算征收,省物价局、财政厅[2001]157号。
(二)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费,建安造价1.3‰,省物价局、财政厅[2001]157号。
(三)工程定额测定费,建安工作量,1.3‰,省物价局、财政厅[2001]157号。
(四)城区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15元/平方米,省物价局、财政厅、人防办、建委川价字费[2002]11号。
(五)房屋白蚁防治费,建筑面积1元/平方米,川府函[2001]367号。
(六)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建筑面积8元/平方米,川财综[2003]44号。
(七)散装水泥专项基金,建筑面积1元/平方米,成财非[2003]19号。
进入县工业集中发展区(含优先发展重点镇工业集中发展点)的建设项目的收费标准按《蒲江县支持企业投资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优惠政策》(蒲委发(2007)23号)执行。
五、备注 蒲江县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办事指南
建设项目并联审批:指按照“许可预告、服务前移、一窗受理、内部运转、并行审批、限时办结、监控测评”的行政审批模式,办理在蒲江县进行项目建设所涉及的全部审批事项。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分为立项、规划、建设、验收四个审批环节。受理窗口:县政务服务中心并联审批综合窗口。联 系 人:刘勇。联系电话:88551311。
验收环节
一、办事流程
第一步:申请人到并联审批综合窗口提出验收申请,并联审批综合窗口组织规划、建设、安监、消防、环保、林园、人防、房管等部门现场踏勘验收;
第二步: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第三步: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二、申请材料
(一)规划验收。
1、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审查报告1份;
2、建设工程规划要求执行情况自查报告1份;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
4、勘测部门实测房屋竣工测量报告、图标及竣工总平面图。
(二)人防验收。
1、建设项目修建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申请1份;
2、县规建局核发的规划总平面图1份(核验原件、收存复印件);
3、县人防办审查通过的人防工程施工图1份(建筑、结构、水、风、电);
4、人防工程施工图技术交底纪要、设计变更通知、隐蔽工程记录,质量保证和自检资料、分部分项工程质量评定表等质量备案资料1份;
5、设计、施工、监理、防护设备厂等单位出具的该项目人防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各1份。
(三)环保验收。
1、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登记表)及批复;
2、项目初步设计环保篇章及环保设施图;
3、环保设施投资一览表;
4、环保设施试运行记录;
5、企业环保管理规章制度;
6、企业验收总结报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执行情况报告);
7、验收监测报告[ ]表[ ];
8、验收申请报告[ ]表[ ]登记表[ ];
9、开工报告;
10、试生产申请报告及批复;
11、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情况;
12、相应的建设项目公示材料(包括电子文档);
13、环保设计依据及环保设施设计方案;
14、环保设施施工图;
15、设计及施工单位环保设施施工资质复印件。
注:其中1-12由建设单位准备;13-15由施工设计单位提供。
(四)消防验收。
1、《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加盖单位公章;
2、原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核发的所有《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以及消防专项论证、会审纪要;
3、建筑工程竣工全套图纸一套,包括平面、立面、剖面、节点详图以及建施、电施、水施、风施和结施等图纸,图纸应有竣工图章;
4、工程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5、经建设单位签字认可的施工安装单位对隐蔽工程、固定消防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的安装、调试、开通的记录及水系统的耐压试验报告(均由责任人签名);
6、所有消防设备和产品选用的厂家、类型、数量及产品的检测报告;
7、应当进行建筑电气防火封堵的,应提供建筑工程电气防火封堵合格报告书;
8、施工单位责任人签名、建设单位责任人签名,监理单位责任人签名认可,三方单位盖公章的钢结构防火处理详细施工记录报告;
9、消防工程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
10、自动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合同。
(五)安监验收。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验收表;
2、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3、专家小组意见;
4、防雷检测报告;
5、消防意见书。
(六)绿化验收。
1、《核定异地绿化费申请报告》1份;
2、县规划局审批的1:500总平图复印件1份(核验原件、复印件须同原件大小复印、不能拼接);
3、绿化竣工总平面图1份;
4、规划局核发的建筑红线图复印件1份(核原件);
5、《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1份(核原件);
6、《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1套(核原件)。
(七)建设竣工验收备案。
1、验收备案表;
2、竣工验收报告;
3、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复文件;
4、综合验收资料;
5、规划、管理、公安、技监、环保出具的许可文件;
6、质量保修书;
7、工程结算、民工工资结算文件。
(八)房屋产权登记。
1、《国有土地证使用证》(验原件收复印件),或其它能证明土地使用权的文件资料;
2、建设局、规划局颁发的《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用地许可证》;
3、建设单位出具的经过备案的竣工验收报告,如无竣工验收报告,需交验房屋安全鉴定书,白蚁防治报告;
4、县房管局委托的具有房产测绘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房产测绘报告;
5、所有权人身份证或法人资格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能够证明所有权人合法身份的证明材料(验原件收复印件),办理非自然人所有的房产的,同时收法人委托书;
6、凭上述要件领取并填写《房屋所有权申请登记表》。
三、承诺时限
7—12个工作日。其中:规划、人防、环保、林园、安监、消防验收3—5个工作日;建设竣工验收备案2—5个工作日;房屋产权登记2个工作日。
四、收费标准及依据
(一)异地绿化费。
对于实际绿地率未达到法定标准的建设项目,异地绿化费收取标准是:异地绿化费(元)=建筑面积(㎡)×(1-实际绿地率/规定绿地率×100%)×3元/㎡;川府函[2001]367号。
(二)办理房屋产权证:登记费:住宅80元/套,商业240元/套,工厂、医院、学校160元/宗,党政军机关、社会公益和福利单位120元/宗;增加、补办房屋所有权证书10元/本。川价发[2005]2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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