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电业务办理告知书

2024-07-04

用电业务办理告知书(共10篇)

1.用电业务办理告知书 篇一

高压客户用电申请告知书

尊敬的客户:

欢迎您来到我们营业厅办理业务,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请您了解下列有关事宜:

一、请您根据申请提供相关资料

1、请提供书面申请,填写高压(增容)用电申请表,并提供主要用电设备清单;

2、如果您是一位个体客户,请携带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如果您是单位客户请携带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与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委托他人代办须带授权委托书以及授权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在申请表格的指定位置加盖单位公章, 并填表写简要设备清单;如果出租使用的另需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租户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3、您选择缴纳电费的方式,如果选择银行代收方式,则需填写委托银行代收电费申请书,如果选择托收方式,则需填写托收收费方式申请表、电费结算协议书及法人授权书;

4、如果您需要开具增值税电费发票,请您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一份、一般纳税人资格证或申请认定表复印件一份,详细的开票内容一份;

5、如果您申请一户一表用电工程,请您提供楼宇平面布置图、各楼的梯位及各梯位的装表数量(含楼道照明),一户一表箱安装位置;单栋楼改造,只需提供本楼的梯位及各梯位的装表数量(含楼道照明);

6、如果您申请配电室用电工程,请您提供所要求的供电负荷等级;高压详细的供电回路及各回路的容量;低压出线回路数及相应用电容量及设备;配电室所布置地点的土建平面图或红线图;

二、用电申请流程

1、由营业窗口人员受理您的申请;

2、报装正式受理后我们将在高压单电源不超过20个工作日、高压双电源不超过45个工作日内答复供电方案;您的受电工程需委托设计、施工的可以自主选择符合省建设厅颁发有设计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和具有电监办颁发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资质证书的施工队伍;我公司已公告具有资质的设计、施工和材料供应单位名单,您也可以在营业厅自主选择;

3、完成后应设计报审,将设计图纸等相关材料报审,我们将20个工作日内完成设计审核并进行反馈;

4、工程施工中,在涉及到隐蔽工程施工时请提前申请我们去进行工程中间检查,我们将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中间检查,为您的工程把关;

5、工程施工完成后应竣工检查验收申请,将竣工设计图纸、试验报告、进网作业电工证(两人)聘用合同复印件一份,电工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及联系电话等相关材料进行报验,我们将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并反馈。

5、验收合格请您签订供用电合同及相关手续后我们将在5个工作日内为您装表送电。温馨提示:

1、如果您在用电过程中需要我们帮助,可拨打24小时电力服务热线2122029,我们将及时为您提供帮助;

临时客户用电申请告知书

尊敬的客户:

欢迎您来到我们营业厅办理业务,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请您了解下列有关事宜:

一、请您根据申请提供相关资料

1、请您填写用电申请表;

2、如果您是一位个体客户,请携带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如果您是单位客户请携带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代码证)与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如委托他人代办须带“授权委托书及授权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在申请表格指定位置加盖单位公章, 并填表写简要设备清单;如果出租使用的另需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租户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3、请您选择缴纳电费的方式,如果选择银行代收方式,则需填写委托银行代扣电费申请书,如果选择托收方式,则需填写托收收费方式申请表、电费结算协议书及法人授权书;

4、请您提供规划选址意见书(立项文件)、规划红线图、建设用地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程施工许可证各一份。

5、若您是新建住宅施工用电,还需提供建筑总平面图、(要有明确规划配电站房位置)综合管线资料(或管线会议纪要)。

二、用电申请流程

1、由营业窗口人员受理您的申请;

2、报装正式受理后我们将在低压不超过8个工作日、高压单电源不超过20个工作日、高压双电源不超过45个工作日内答复供电方案;您的受电工程需委托设计、施工的可以自主选择符合省建设厅颁发有设计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和具有电监办颁发的《承装(修)电力设施许可证》资质证书的施工队伍。

3、完成后应设计报,将设计图纸等相关材料报审,低压客户我们在8天内、高压客户在20天内完成设计审核并进行反馈。

4、工程施工中,在涉及到隐蔽工程施工时请提前申请我们去进行工程中间检查,我们将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中间检查,为您的工程把关;

5、工程施工完成后应填写竣工报验单,将竣工设计图纸、试验报告、进网作业电工证(两人)聘用合同复印件一份,电工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及联系电话等相关材料进行报验,低压客户我们将在5个工作日、高压客户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并反馈。

5、验收合格请您签订供用电合同及相关手续后我们将在5个工作日内为您装表送电。

三、临时施工用电期限

临时施工用电一般不超过六个月,超出约定期限的临时施工用电。下列特殊情况可予适当延长:

1、省市重点工程建设临时用电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

2、新建住宅总建筑面积在20万平方米及以上的临时施工用电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3、新建住宅总建筑面积在20万平方米以下的临时施工用电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2.办理各类公证告知书 篇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司法部《公证程序规则》等有关规定,现将与本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宜告知如下:

一、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二、赠与合同经公证后,赠与人将丧失任意撤销权,赠与人负有交付赠与物的义务。这是公证赠与合同与未公证赠与合同最重要的区别。

三、赠与人所处分的财产必须是你合法所有并有权处分的财产。当事人应如实陈述事实、提供真实、合法的身份材料、财产凭证等证明材料。如虚构、隐瞒事实(如赠与人虚构、隐瞒婚姻状况,虚构、隐瞒财产转让真实方式、隐瞒财产存在共有人的情况等),或提供的材料不真实、不合法,将影响赠与合同的效力,由此给对方当事人或他人造成的损失由当事人承担。发现前述情况,公证处将不予办理公证,预收的公证费按规定不予全额退还。

四、签订赠与合同应出于赠与人和受赠人的自愿,如有受胁迫或受欺骗等情况必须如实告知公证员。

五、赠与可以附义务。但所附义务有一定限度,即所附义务应当低于赠与物价值。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六、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期间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但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是否在赠与合同中确定所赠与的财产只归受赠人一方所有,不作为其与配偶的夫妻共有财产,由赠与人和受赠人协商决定。

七、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八、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九、受赠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十、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赠与,因违反法律的规定而无效。

十一、赠与已被抵押的财产,抵押权不受影响。

十二、赠与合同公证书收到后,需要办理登记过户手续的要马上到政府有关部门去办理登记过户手续,如赠与物为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股权(股份)等财产的需要到相关部门去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如不及时接受赠与物,不及时去办理转移登记手续,一旦出现预料不到的后果由当事人自己负责。xxxxxxxxx公证处 在申请办理赠与公证时,公证员就上述告知书的全部条款已向我们进行了详细地说明和解释,我们对上述告知书的全部条款均无疑义,并对上述告知书全部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

赠与人: 受赠人

年 月 日

办理放弃继承权、继承权公证告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和司法部《公证程序规则》等有关规定,现将与本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宜告知如下:

一、放弃继承人、继承人申办公证时应提供的身份材料、财产凭证、被继承人死亡证明、被继承人家庭父母、子女、配偶等方面的资料必须是真实合法的,如放弃继承人、继承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不真实、或隐瞒被继承人立有遗嘱,或有其他继承人的情况,公证处有权拒绝公证,造成的经济、法律责任由申办公证的放弃继承人、继承人自行承担,公证处预收的公证费按规定不予全额退还。

二、放弃继承的声明必须是当事人自愿做出的,如有受胁迫或受欺骗的情况请如实告知公证员,否则放弃继承权声明一旦做出,后果由声明人自己承担。

三、放弃或接受继承的当事人均应如实陈述自己与被继承人的关系,被继承人生前的亲属情况、被继承人生前有无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被继承人的遗产状况、有无在外地和域外的继承人、继承人接受或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等。

四、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放弃继承权的,将被视为从继承发生时起就放弃了对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权利,其应继承的份额将会由其他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五、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六、当事人领取放弃继承声明公证书、继承权公证书后,应到相关部门去办理领取遗产的手续,如遗产为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股权等财产应按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及时办理财产过户转移登记手续。如不及时领取遗产,不及时去办理转移登记手续,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七、在办理公证的过程中或公证书出具后,如有被隐瞒、遗漏的其他合法继承人(包括法定继承人和遗嘱继承人)出现,当权利人依法主张权利时,原继承人应无条件将多占的继承所得归还权利人。

八、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所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但遗嘱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xxxxxxxxx公证处

在申请办理放弃继承权、继承权公证时,公证员就上述告知书的全部条款已向我(们)进行了详细地说明和解释,我(们)对上述告知书的全部条款均无疑义,并对上述告知书全部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

公证当事人:

年 月 日 办理遗嘱(遗赠)公证告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和司法部《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现将与本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宜告知如下:

一、遗嘱是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方式处分其个人财产或者处理其他事务,并在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遗嘱人可以立遗嘱将其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也可以立遗嘱将其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二、您立遗嘱所处分的财产必须是您个人合法拥有的,否则将导致遗嘱无效或部分无效。

三、您立遗嘱的意思表示必须是真实自愿的,如果有受胁迫或受欺骗的情况请告知公证员。否则有可能导致遗嘱无效。

四、您现在或以前有无精神病或老年痴呆症,如有此病史请告知公证员,否则有可能导致遗嘱无效。

五、请您如实陈述您的配偶、子女、父母的基本情况。

六、您以前有否立过遗嘱、遗赠扶养协议,如果立过遗嘱、遗赠扶养协议,请如实告知。

七、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期间继承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但遗嘱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是否在遗嘱中确定你的遗产只归继承人一方所有,不作为其与配偶的夫妻共有财产,由你自行决定。

八、您立遗嘱(遗赠)后,如情况发生变化,可以变更或撤销,如变更或撤销,必须办理公证。

九、请您或委托您的遗嘱保管人,在适当的时候告知受遗赠人:继承开始后,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二个月内,做出是否接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接受遗赠。

十、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否则,遗嘱将无效或部分无效。xxxxxxxxx公证处

在申请办理遗嘱(遗赠)公证时,公证员就上述告知书的全部条款已向我(们)进行了详细地说明和解释,我(们)对上述告知书的全部条款均无疑义,并对上述告知书全部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

公证当事人: 年 月 日

办理遗赠扶养协议公证告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和司法部《公证程序规则》等有关规定,现将与本公证有关的法律事宜告知如下:

一、遗赠扶养协议是指遗赠人与扶养人(包括集体组织)签订的,遗赠人将其全部或部分财产在其死后按协议转移给扶养人所有,扶养人承担对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

二、遗赠扶养协议一经有效成立,对双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双方都应承担相应的义务,享有相应的权利。受扶养人(遗赠人)享有依协议请求扶养人扶养和接受扶养人扶养的权利;承担在世时妥善管理遗赠财产、不处分遗产财产的义务。受扶养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偿还扶养人已支付的供养费用。

扶养人享有在遗赠人死后取得遗赠财产的权利;承担扶养照顾遗赠人、并在遗赠人死亡后将其安葬的义务。扶养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

三、遗赠人所处分的财产必须是你合法所有并有权处分的财产。双方当事人应如实陈述事实、提供真实、合法的身份材料、财产凭证等证明材料。如虚构、隐瞒事实(如遗赠人虚构、隐瞒婚姻状况,隐瞒财产存在共有人的情况等),或提供的材料不真实、不合法,将影响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由此给对方当事人或其他人造成的损失由有过错的当事人承担。发现前述情况,公证处将不予办理公证,预收的公证费按规定不予全额退还。

四、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应出于遗赠人和扶养人的自愿,如有受胁迫或受欺骗等情况必须如实告知公证员。

五、如你得过精神病或其它有可能影响到你清醒地处理自己的事务、正确判断自己行为后果的疾病,请如实告知公证员。

六、遗赠人以前有否立过遗嘱、遗赠扶养协议,如果立过遗嘱、遗赠扶养协议,请如实告知。

七、遗赠扶养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出现纠纷,双方无法履行协议中规定的各自义务,可以协议解除遗赠扶养协议,双方协商不成时,可以按照遗赠扶养协议确定的争议解决方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八、扶养人在遗赠人生前履行了协议中约定的扶养义务的,有在遗赠人死后取得遗赠财产的权利。扶养人在遗赠人死亡后,应依法及时办理接受遗产的手续。受遗赠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如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股权等),应当办理有关手续。不办理或不及时办理有关手续的,由此产生的后果由当事人自行承担。xxxxxxxxx公证处

在申请办理遗赠扶养协议公证时,公证员就上述告知书的全部条款已向我们进行了详细地说明和解释,我们对上述告知书的全部条款均无疑义,并对上述告知书全部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遗赠人:

扶养人: 年 月 日篇二:公证告知书

公证告知书

公证申请人:

依据《公证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将你申办公证的法律意义,法律后果以及申办公证的注意事项告知如下:

1、在办理公证过程中,本处工作人员会以下列方式(之一或者全部)搜集和固定你对申请公证的事项进行陈述、确认的证明材料:

(1)请你在相关的文件上签字;

(2)请你在相关的文件上按指印;

(3)提取你的全部指纹;

(4)对你办理公证的某些过程进行拍照;

(5)对你办理公证的某些过程进行录像;

(6)对你办理公证的某些过程进行录音;

本处将上述证明材料的全部或者部分作为本处出具公证书的依据予以存档。因此,对于需要你在本处签字(按指印)确认的文件,请你在签字(按指印)前务必仔细阅读。如果你在异议,请勿签字(按指印)。如果你不能阅读,你可以请求公证员向你宣读和解释需要你签字(按指印)确认的全部文件。

2、你的申请被受理后,经过公证员审核,如果你发现你所申请的事项存在法律规定的不予办理公证的情形,本处将不予出具公证书。

3、在申办公证的过程中,你主要享有以下权利:

(1)在办证过程中,你对办理公证的相关材料的内容和办理公证的法律意义、法律后果有不清楚之处,你有权要求公证员进行告知和解释;

(2)你在询问笔录上签字(按指印)之前,你有权要求公证员修改询问笔录,并对笔录和笔录的修改之处签字(按指印)确认。

4、在申办公证的过程中,你主要应当承担以下义务:

你有义务向本处作如实的陈述和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如果你不能作如实陈述以及不能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依据《公证程序规则》第四十八条第(六)项的规定,本处不予办理公证。如果因为你所作的陈述不真实,或者提供的材料虚假,本处有权拒绝出具公证书,或者撤销已经出具的公证书,并有权要求你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在本处出具公证书后,你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有权在收到公证书之日起一年内,向本公证处提出复查,超过一年复查申请期限的,本处不再受理你的复查申请。

公证申请人(签字、按指印):

年 月 日篇三:办理房屋买卖合同公证告知书

办理房屋买卖合同公证告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司法部《公证程序规则》等有关规定,现告知所办理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一、房屋买卖合同是指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通过合意,由房屋出卖人将房屋所有权有偿地转移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约定价款的合同。

二、申请人应如实提供各项公证申办材料,本公证处在此基础上对当事人提供的房屋买卖合同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三、申请人应对房屋的有关情况(如共有、抵押、租赁等)均已明确,并如实告知公证员,否则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当事人自己承担。

四、出卖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五、买卖的房屋在订立合同前已经出租的,原租赁合同的效力不因房屋所有权的转移而受到影响,原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内仍可按原租赁合同的约定继续承租房屋。

六、出卖人出卖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夫妻要分别或共同签订房屋买卖合同。隐瞒婚姻状况,单方面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其法律后果及法律责任由当事人自己负责。

七、出卖人有向买受人交付房屋的义务,但房屋的交付并不代表房屋的所有权已经转移,房屋所有权的转移以产权变更登记为准。

八、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不是房产的凭证,当事人应在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持公证书到有关部门办理产权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登记造成的后果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江门市蓬江公证处

在申请办理房屋买卖合同公证时,公证员就上述告知书的全部条款已向我们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和解释,我们对上述告知书的全部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

公证当事人:

年 月 日篇四:公证告知书

公证告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的相关规定,乌拉特后旗公证处郑重向您做出如下告知,请您认真阅读告知书所载内容并在阅读后予以签字;盖章确认。

一、公证当事人的基本权利

1、有申请公证员避的权利;

2、在公证书出具前,有撤回公证申请的权利;

3、申办公证事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可向公证处提出保密要求;

4、有使用本民族语言的权利;

5、对公证申请表及谈话笔录,有进行核对和修改的权利;

6、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公证的权利,但遗嘱、遗赠扶养协议、赠与、认领亲子、收养、解除收养、委托、声明、生存、担保等应当由本人亲自办理的公证事项除外;

7、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有依照法定程序申请法律援助的权利;

8、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在一年内向公证处提出复查请求;

9、当事人、公证事顷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内容有争议的,有就争议的内容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

二、公证当事人的基本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2、如实填写公证申请表格内容,如实回答公证员的提问,陈述事实真相,提供真实合法的证明材料,若做出虚假陈述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将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及刑事责任;

3、积极配合公

证员对您提供的证明材料的核实,按照公证员的要求,及时补充相关证明材料;

4、提出要求公证员回避的,应当在公证书做成前;

5、按照公证收费标准足额交纳公证费用;如果因为您的原因撤回公证申请的。若公证已经办结,公证费不予退还;已经受理未办结的,退还公证费的50%。

三、公证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1、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书的;或者利用虚假公证书从事欺诈活动的;或者伪造、变造或者买卖伪造、变造公证书;公证机构印章的,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2、如果因当事人的原因造成公证书被撤销的,由此引起的后果由当事人自己承担。

四、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告知

1、法律意义: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后,就放弃了通过诉讼(或仲裁)解决纠纷的权利,使得债权人提前取得了类似法院判决一样的执行依据。在债务人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时,债权人不必再向法院提起诉讼,可以直接申请法院对债务人、担保人强制执行,为此请各方认真考虑呻请办理本公证后所承担的法律后果。

2、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申断的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申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前款规定酌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门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末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如发生债务人逾期末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到期债务情况时,请债权人在法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逾期申请的自行承担法律后果。

3、当事人所留联系地址的作用与意义:债权人、债务人和担保人提供的联系地址作为指定联系地址。公证机构可以按照指定联系地址寄送核实文件,核实债务履行情况。如债务人和担保人的联系地址发生变更必须用书面形式及时通知债权人和公证机构。否则,公证机构对债务人和担保人按原通讯地址寄送核实函件时,不论债务人和担保人是否收悉,均视为对核实函件没有异议。

4、指定联系地址约定:本告知书的签署人一致同意以《还款协议书》中所约定地址为指定联系地址。

5、《执行证书》的申办,债务人逾期末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向公证机构申请《执行证书》,启动强制执行程序。申请时债权人应当向公证机构提交《借款凭证》(借据)及相关材料,出公证机构向债务人和担保人寄送核实函件,债务人和担保人应当在公证机构发出核实函件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回复公证机构,并提出债务人和担保人履行了或部分履行了债务的证据。债务人和担保人末在约定的期限内回复或者回复时末提出充分的证据,视为认可核实文件,公证机构有权依据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和甲方提交的《申请书》出具执行证书。

6、债务人、担保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根据您所签订的债权文书的约定,如果发生债务人逾期末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到期债务的情况,债务人、担保人应自愿接受人民法院根据公证处出具的执行证书依法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并承担债权人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公证费、差旅费及其他费用)。

五、抵押公证告如

1、抵押担保是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2、抵押物有共有人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3、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在签订抵押合同后,应到相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具体抵押登记部门及抵押登记的效力为:(1)以下列财产抵押的,抵押登记部门为房地产管理部门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时,还应取得发包方同意;④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2)以下列财产抵押的,抵押登记部门为运输工具的等级部门,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交通运输工具;?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

(3)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4)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篇五:声明书公证告知书

声明书公证告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司法部《公证程序规则》等有关规定,现将与本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宜告知如下:

一、声明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声明人应当如实陈述本人的真实身份、办理声明书公证的真实目的及与声明事项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三、声明人应当对声明内容负责并承担因内容不实导致的法律责任。声明内容应当是声明人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如有受胁迫、欺骗等情况请告知公证员。

四、本公证书仅证明声明人的签字属实,对声明内容不予证明。

五、声明书的签名应当是声明人通常的书写体。

3.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告知书 篇三

尊敬的各位准爸爸、准妈妈:

你们好!

真诚地欢迎你们来到我院待产,祝愿你们共同的新生命即将降生!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由新生儿出生所在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证明新生儿出生时的健康及自然状况、血亲关系和获得国籍、进行户籍登记的法定医学证明。其法律效力:(1)证明新生儿出生时间、性别等健康及自然状况;(2)证明新生儿与其父母之间的血亲关系;(3)作为新生儿获得国籍的医学依据;(4)作为户籍登记机关进行出生人口登记的医学依据;(5)也是当前办理出国留学、移民手续时证明其年龄的必要证明。每一个新生的婴儿都有获得出生医学证明的权利。

出生医学证明是由接生的医疗保健机构签发。其办理流程:(1)接生人员填写《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2)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填写《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申请表》并提交相应的资料→(3)签发人员对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4)用计算机录入、上传签发信息并打印出生医学证明→(5)盖章人员对打印好的出生医学证明进行核对后盖章→(6)领证人核对出生医学证明信息并签名领取。

办理出生医学证明需要提交的资料:(1)《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申请表》;(2)新生儿父母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依据《湖南省出生医学证明规范(试行)》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注意事项:

(一)提前取好新生儿姓名。新生儿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名字用字必须依据《通用规范汉字表》。出生医学证明一旦打印,新生儿姓名就不能随意更改。

(二)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必须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不得借用、伪造身份证件,否则由此而引起的法律纠纷或带来的不便,由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自己承担。

(三)出生医学证明应在婴儿出生1个月内办理完毕,因特殊情况最迟不得超过6个月。延迟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将给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带来诸多不必要的麻烦,甚至需要提供《亲子鉴定证明》才能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四)出生医学证明分正页、副页,正页由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妥善保管,副页交户籍登记机关作为出生人口登记的凭证,在办理户口登记之前,正页与副页不得私自拆切,否则将成为无效证件。

我院出生医学证明办理窗口设在一楼合管办,联系电话:3254556。

4.招调人员办理入户手续告知书 篇四

发布时间:2011-11-14来源: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一、入户条件

经市(区)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等批准或录用的人员,以及随招调人员同时批准迁入的人员,提供入户材料真实有效。

二、核准入户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1、市(区)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招(调)通知(书);

2、深圳市入户人员信息卡、农业人口的深圳市“农转非”人员入户信息卡;

3、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和办理入户手续告知书(见附件1);

4、户口簿(集体户口人员的户籍证明或常住人口登记表)和身份证复印件并交验原件;

5、已婚、再婚人员的结婚证复印件并交验原件,离异、再婚人员的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判决书)复印件并交验原件;

6、已孕已育或收养子女人员拟入户地计生部门开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7、户口簿不能直接表明父母子女关系的随迁子女《出生医学证明》。随迁子女属申请人收养子女的,额外提供收养登记证复印件并交验原件;

8、选择入户地的材料。选择顺序

:A配偶家庭户;B房产立户(本人房产优先),挂靠亲友家庭户、单位集体户;C配偶单位集体户;D代理机构集体户。

①配偶家庭户:配偶户口簿复印件并交验原件。配偶属挂靠人员的,提供《户主关于新增户内成员的声明》(点击下载)或附该声明的有效公证书、户主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并交验原件 ②房产立户:房产证明材料复印件并交验原件。在亲友合法房产立户的,提供《同意在本人房产立户的声明》(点击下载)或附该声明的有效公证书、业主身份证复印件并交验原件、夫妻双方无房产的房屋产权信息查询单(市、区房屋登记中心出具)。

③挂靠家庭户:户主户口簿、身份证、《户主关于新增户内成员的声明》或附该声明的《公证书》、户主房产证、申请人夫妻双方无房产的房屋产权信息查询单。

④接收单位集体户: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集体户口簿首页复印件。

⑤配偶单位集体户:夫妻双方无房产的房屋产权信息查询单、用人单位无法开立集体户的书面说明、配偶单位同意接收入户证明。

⑥代理机构集体户:有效人事代理协议复印件并交验原件(单位委托代理的,提供加盖代理机构或用人单位印章的有效人事代理协议复印件不验原件,指标卡未体现用人单位的,需提供加盖用人单位公章的申请名单或社保单)、本人和配偶在本市无房产的房屋产权查询信息单、用人单位无法开立集体户的书面声明或工商部门出具的用人单位迁出市外或被注销证明。

三、办理流程

1、拟入户地公安分局户籍窗口核准办理;

2、持准迁证第二联回原籍办理户口迁出;

3、持《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和入户档案及相关材料,第二代身份证相片回执和一寸白底免冠照片一张,在迁移证有效期内到迁入派出所入户(16周岁以上人员必须同时申领二代身份证)。其中,提供《户主关于新增户内成员的声明》、《同意在本人房产立户的声明》的,须户主(业主)同时到场确认。

四、责任

招调人员虚假申报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经查实,本申请不予办理,对涉及人员通报审批机关纳入城市征信系统,并由辖区派出所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给予处罚,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人保证申报和提交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如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本人愿意承担以上责任。

申请人签名:

5.用电业务办理告知书 篇五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竣工备案》流转手续

办理《建设工程竣工备案》需提供的资料

第一分册 : 工程前期及施工过程资料

1、中标通知书,2、建设规划许可证,3、建设施工许可证,4、施工合同,5、监理合同,第二分册: 施工自查资料

1、单位工程施工评价报告,2、地基与基础施工评价报告,3、主体施工评价报告,4、地基与基础工程检查记录,5、主体工程检查记录,6、装饰工程检查记录,7、屋面检查记录

8、给排水工程检查记录,9、电器工程检查记录、10竣工验收会议纪要及签到册

第三分册 : 质量控制和安全功能检测资料

1、钢筋出厂合格证及试验报告、钢筋焊接试验报告、水泥厂出厂合格证,2、砼试验报告,3、砂浆试验报告,4、砖试验报告,5、地基与基础隐蔽记录,6、塑钢窗、铝合金窗材料及小五金配件出厂合格证。

7、外墙装饰材料出厂合格证,8、给排水材料出厂合格证,9、电器材料出厂合格证,10、沉降观测记录,11、卫生间灌水试验,12、屋面淋水试验,13、板厚检查记录,14、屋面排水通球记录,15、给排水管道通水试验,16、排水管道通水试验,17、设计变更通知书,18、质量交底记录,20、窗台淋水试验,21、砼灌注记录.22.施工日志

第四分册: 监理资料及见证取样记录

1、监理大纲,2、监理细则,3、监理日志,4、主体工程评价报告,5、地基与基础评价报告,6、工程报验记录,7、见证取样记录

第五分册: 专项节能资料 第六分册 1避雷设施检测报告;避雷引下线及接地标示意图 2建筑幕墙、电梯合格证及检测合格报告书 3室内环境检测资料 4分户验收资料 5规划认可证 6消防验收资料

第七分册: 竣工图(施工单位竣工图章,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甲方代表;总/专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

注:以上申请办理《建设工程竣工备案》所需提供的资料因每个项目施工图和涉及的功能要求都各不相同,如有此情况的请与备案机关联系,按相关规定要求完善资料。

申请人的联系电话 受 理 人 受理时间 年 月 日 首席代表签字 签字时间 年 月 日 承 办 人 承办时间 年 月 日

注:此页随办证资料流转

办理《建设工程竣工备案》

内部流转承办人 承办时间 年 月 日 内部流转受理人 受理时间 年 月 日

注:此页由送证人保存

办理《建设工程竣工备案》

受 理 人 受理时间 年 月 日 承 办 人 承办时间 年 月 日

6.用电业务办理告知书 篇六

1.企业申请表一份。要求填写完整。

2.企业法人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交验原件。

3.企业所在村开具的证明一份。重点写明养殖场所在村组位置,土地权属(提交有法人签字的土地租赁合同或有土管局盖章的土地转让合同或土地承包合同)及面积,与周边群众有无矛盾纠纷等。交验原件,收复印件。

4.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复印件一份(要在有效期内),交验原件。5.申办养殖场技术人员资质证明。提供本场技术人员畜牧兽医专业毕业证书复印件(或技术职称、乡村兽医登记证等),要求受聘的技术人员在其资质证书的复印件上签字【内容为:“本人同意担任XX养殖场(或XX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技术员,并承担相应的一切法律责任”。】并留下联系电话。交验原件。

6.地理位置图和布局平面图原件各一份。(1)场所地理位置图,在电脑上搜索到企业所在乡镇的地图后,标明企业所在位置,打印一份提交(彩色);(2)场内部布局平面图。必须标明:有无围墙、入口处消毒池、消毒通道和更衣消毒室,生活区、生产区各栋舍布局,清洁道和污染道、排污设施的位置。

7.设施设备清单原件一份。提供的清单必须注明:消毒设备、疫苗冷冻(冷藏)设备、粪污处理(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通风降温(保温)设备、隔离舍。

报、疫情报告、消毒、无害化处理、畜禽标识七项制度,并且上墙。要有养殖档案,相关资料及彩色图片。

9.动物防疫条件自查表一份(参阅【申请表】附页所列37项)。申请人必须认真、如实填写并签字确认。

7.用电业务办理告知书 篇七

尊敬的用户:

您申请办理车牌号:京,发送机号位:,车架号为:,车辆型号为: 的机动车交易。过户手续,转移登记地为:□本市 □外迁(转移落户地名称),因二手车一车一况,且各地车管政策要求不一,为确保车辆能够正常交易,顺利过户,现将有关注意事项及相关风险提示如下:

一、车辆状况:买卖双方达成交易共识后,请认真查验车辆状况及车辆相关证照。以免发生不必的要的纷争。

二、交通违章记录:因车辆有交通连章录无注办理转移登记手续,请事先核实车辆违章记录,并提前予以处理。

三、车朝环保标准:全国各地对外迁车辆的接收标准不一。请务必提前与迁入地车管部门取得联系,确认车辆使用年限。环保标准等是否符合迁入地落户标准若;若车辆档案中所涉及合格证与机动车检验单右上角标注的环保标准不符,现机动车所有人应重新办理相关手续。

四、特殊车型:车辆初始登记日期或出厂日期为2007年的大众宝来。福特福克斯等车型,固车辆信息在办理交易。过户手续过程中无法核查,存有部分迁入地车管部不予接收的风险,请务必提前与车辆迁入地车管部门取得联系,核实无误后再办理交易、过户等手续。

五、进口车:进口率的详细信息在办哩交易。过户手续过程中无法核查,存有不能提档及正常落户等风险,请务必提前与车辆迁入地车管部门取得联系,核实无误后再办理交易、过户等手续。

六、买方身份证明:买方须持最新服身份证件(以公安网登记的最新日期为准)办理交易、过户手续。

七、车辆外迁:车辆若迁外省市。买方需提前与京车管部门及迁入地车管部门核实所持身份证件是否可办理交易、过户手续;核实无误后,还需提供迁入地居住证,暂住证或其他与迁入地车管都门核实过的证明类指导文件。

八、原机动车号牌号码保留:车辆完成转移或销登记后,原机动车所有申请办理新购机动车登记时,符合叫“

(一)在办理转移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一年内提出申请。

(二)机动车所有人拥有原机动车一年以上。

(三)涉及原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三方面条件的。可向车辆管理部门中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

北京市旧机动车交易市场本着认真负责、至诚服务的原则对上述事项及风险进行详尽告知,请买卖双方仔细阅读,认真核实后签字确认;若买卖双方一方或双方均未到场,授权代理人须与买卖双方核实上述事项,授权代理人的签字确认。视为北京市旧机动车交易市场已向买卖双方尽到合法告知义务。因上述事项引发的所有问题及相关费用,由买卖双方自行解决,与北京市旧机动车交易市场无关。

请认真核实,确认签字后,再办理二手车交易、过户手续。确认人(签章): 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日期: 手车交易、过户业务往意事项及风险提示告知书

(机动车所有人)

尊敬的用户:

您申请办理车牌号:京,发送机号位:,车架号为:,车辆型号为: 的机动车交易。过户手续,转移登记地为:□本市 □外迁(转移落户地名称),因二手车一车一况,且各地车管政策要求不一,为确保车辆能够正常交易,顺利过户,现将有关注意事项及相关风险提示如下:

一、车辆使用性质:机动车行驶证及登证书对车辆使用性质有明确标识,根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请认真核对车辆使用性质及强制报废年限。并在合法使用年限内办理非营运车辆的转修登记手续。

本人/公司已明确知悉北京市旧机动车交易市场关于车辆使用性质的注意事项及风险提示,现申请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因此引发的一切问题和费用,由本人/公司自行承担。

机动车所有人(签章): 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申请日期:

二、车辆环保标准:全国各地对外车辆的接收标准不一,请务必提前与车辆迁入地车管部门取得联系,确认车辆使用年限,环保标准等是否符合迁入地落户标准;若车辆档案中所涉合格证与机动车检验单右上角标注的环保标准不符,现机动车所有人应重新办理相关续。

本人/公司已明确知悉北京市旧机动车交易市场关于车辆环保标准的注意事项及风险提示,现申请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因此引发的一切问题和费用,由本人/公司自行承报。

机动车所有人(签章): 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申请日期:

三、车辆发动机号真实性:作为手车交易服务平台,北京市旧机动车交易市场不对过户车辆进行专业性鉴定,也无法确认车辆发动机号码是否真实、是否有凿改迹象,请提前与有关部门核实。确认车辆发动机号真实有效。且无任何改动。

本人/公司已明确知悉北京市旧机动车交易市场关于车辆环保标准的注意事项及风险提示,现申请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因此引发的一切问题和费用,由本人/公司自行承报。

机动车所有人(签章): 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申请日期:

四、车辆车架号真实性:作为二手车交易服务平台,北京市旧机动车交易市场不对过户车辆进行专业性鉴定,也无法确认丰辆车架号是否真实、是否有凿改迹象,请提前与有关部门核实。确认车辆车架号真实有效,且无任何改动。

本人/公司已明确知悉北京市旧机动车交易市场关于车辆环保标准的注意事项及风险提示,现申请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因此引发的一切问题和费用,由本人/公司自行承报。

机动车所有人(签章): 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申请日期: 办理机动车业务委托授权书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

兹授权被委托人 代表(所有人)办理(委托范围)业务。

机动车所有人确认: 经办人在申请上述业务时签署的文件、提供的资料有效,代表机动车所有人的意愿。

委托办理车号牌或识别代号。本委托有效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本授权为经办业务授权,再次委托无效。

机动车所有人(盖章): 授权经办日期: 年 月 日

注:

1、填写委托代理人代理以下车辆的号码或车辆识别代号时,请使用截止桥记“*”。

2、填写委托书时应字迹清晰,涂改无效。

本人(公司)办理京,(车型号)车改迁手续。此车于 年 月 日(原交易日期)迁往 省 市,过户到(原买方)名下,因不符合接收地要求,当地车辆管理所不予接收。现申请过户到(现买方)名下,现转往 省,市车辆管理所,本人(公司)已确认当地车辆管理所同意接收。此车在办理改迁手续时未验车、未查违章与盗抢,如出现任何问题及引发的一切费用由本人(公司)负责承担,与北京市旧机动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和北京车辆管理所无关。相关费用不退。

个人签字:(公司盖章)年 月 日

改 转 保 证

原车主(交易发票上卖方)有一辆(车辆品牌),车牌号为:京,此车原来已转往 车管所的车主 名下,当地车管所因 退回。现要求改转至 车管所的车主 名下。保证当地接收该车,保证该车符合当地环保要求,若出现一切后果由车主本人负责,与北京市车辆管理所无关。

(温馨提示:从2014年09月01日开始,转出之后超过30日未落档的,将影响到车主在当地办理其他车辆业务,请您注意!)

车主(最新买方): 代理人: 联系电话:

8.用电业务办理告知书 篇八

告知书

根据学籍管理规定及学位授予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以下情形未按期获得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的毕业生,可以通过选择相应的方式补修和参加学位英语考试,达到条件者可补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发证日期按毕业、授学位时间填写)。

一、未达到毕业要求不能按期取得毕业证书的毕业生

1、专科毕业生可选择以下两种方式之一申请办理:

①申请参加结业补考,结业补考最长时间为一学年(两个学期)。

②申请延长学制补修,延长学制最长时间为两学年(四个学期),按学期办理,中间不得间断。办理延长学制后,可跟入本专业在校各年级进行不及格课程的学习,也可选择进行自学,参加学院组织的课程考试。

2、本科毕业生可选择申请延长学制补修;也可选择结业补考,但不能授予学位证书。

二、仅因未取得毕业证书而不能按期取得学位证书的本科毕业生

在延长学制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后,可申请补授学士学位证书。

三、已获得毕业证书但仅英语成绩未达要求不能按期取得学位证书的本科毕业生

可申请报名参加学院组织的学士学位英语考试,申请学士学位英语考试最长时间为两学年(四个学期),考试成绩合格后,可申请补授学士学位证书。

四、无电子注册图像信息不能按期取得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的毕业生

可申请跟随参加下一届毕业生的图像信息采集。

五、办理时间及流程

1、结业补考

学生本人提出考试报名申请并缴纳考试报名费(2013年6月20日,考试中心)->教务处网站发布考试时间安排(十月左右)->领取准考证(考试前3天,考试中心)->凭身份证、准考证参加考试->成绩查询(考试结束一周后,各系教务办)->成绩合格,申请办理毕业证书(学籍科)->领取毕业证书(明年二月份左右,学籍科)。

2、延长学制

领取《延长学制年限申请表》,填写相关信息(2013年6月20日,各系教务办)->系审核并签署意见->学籍科审核->教务处处长审核批准->交延长学制费用(财务处),->将《延长学制年限申请表》交相关部门备案->教务处网站发布考试时间安排(十月左右)->领取准考证(考试前3天,考试中心)->凭身份证、准考证参加考试->成绩查询(考试结束一周后,各系教务办)->成绩合格,申请办理毕业证书(学籍科)->领取毕业证书(明年二月份左右,学籍科)。

3、学位英语

学生本人提出考试报名申请并缴纳考试报名费(2013年6月20日,考试中心)->教务处网站发布考试时间安排(十月左右)->领取准考证(考试前3天,考试中心)->凭身份证、准考证参加考试->成绩查询(考试结束一周后,各系教务办)

4、补授学位

经延长学制或学位英语考试成绩合格后,申请补授学士学位(学籍科)->提交申请补授相关材料(具体材料见补授学位的通知)->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领取学位证书(明年二月份左右,学籍科)。

5、图像信息补拍

提出补拍申请->参加补拍->登录学信网校对图像信息->申请办理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学籍科)->领取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明年二月或七月左右,学籍科)。

六、其它

有关考试时间安排、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申请等相关通知,将在学院教务处网站发布,请及时关注。

以上内容解释权归学院教务处,咨询电话:0792-4379241。

我已仔细阅读上述规定!

学生签名:

年 月 日

9.防溺水告知书 篇九

尊敬的家长:

您好!

夏季来临,学生溺水事故进入高发期,全国每年都发生多起严重的学生溺水事故,给多个家庭带来巨大的精神伤害和无法弥补的损失。溺水事故的发生,教训惨痛,应引起我们对孩子生命安全的高度重视。为进一步做好防溺水安全教育工作,预防溺水事故的发生,我们提醒您和学校共同做好以下工作:

一、充分认识溺水事故的危害性。孩子是家庭的希望,祖国的未来。溺水事故会给家庭带来难以挽回的后果,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因此请您一定要根据自己孩子的身心特点,选择正确的家庭教育方式,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让孩子也能深刻认识到溺水事故的危害,远离危险地,从而避免溺水事故的发生。

二、做好预防溺水的家庭教育。教育学生光凭学校是远远不够的,必须有家长的鼎立协助才能共同教育好孩子。良好的家庭教育是孩子健康成长的关键。孩子放学后、双休日和节假日期间,请您加强对孩子预防溺水的安全教育和监护工作,提高孩子的自我保护意识。切实让孩子做到“四不”,即:

一、未经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同意不下河(塘、水库)游泳;

二、不擅自邀请或与同学结伴游泳、嬉水;

三、注意安全警示,不到江河、湖泊、水库等水域玩耍、洗东西、戏水、嬉闹,不徒步涉水过河;

四、在见到有人落水而自己又无能力救护的情况下,不避而不见或者冒然下水救人,要会采取大声呼救或者报警(110)等措施。家长要严格教育学生不要到河边、湖泊、水库、水渠等有水的地方玩耍或钓鱼(捕鱼),以防造成伤害。

三、教给孩子预防溺水的技能,提高自护自救能力。教育孩子掌握游泳本领和溺水自救的能力。未成年人发现有人溺水时,要立即报警或者立即呼喊成年人营救,不可盲目下水营救,避免盲目施救导致溺水事故。另外,还要注意做好交通安全、用电安全、饮食安全等方面的教育,以确保学生安全。

城关镇初级中学 2016年6月8日

﹍﹍﹍﹍﹍﹍﹍﹍﹍﹍﹍﹍﹍﹍﹍﹍﹍﹍﹍﹍﹍﹍﹍﹍﹍﹍﹍﹍﹍﹍﹍﹍﹍﹍﹍﹍﹍﹍﹍ 回执单(注:此回执单交回学校存档。)

学生防溺水安全教育告知书

以上内容您已认真阅读,并履行监护人的责任和义务,教育并监督好孩子。__年__班

学生姓名:______ 家长签名:_______

10.用电业务办理告知书 篇十

尊敬的纳税人:

您好!根据“多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精神,您完成工商注册登记即办理了税务登记。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就是您的税务登记证件,营业执照上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就是您的纳税人识别号。请您参照以下指引,到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涉税事宜:

一、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新开业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统称“企业”),应当在首次发生纳税义务时持营业执照到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按期申报、缴纳税款。

二、新开业的企业,可在经营地税务机关接受纳税辅导,办理发票、税收优惠等相关业务。

三、换领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应尽快联系税务机关办理启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相关涉税业务(如变更发行税控设备等)。

四、持有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其生产经营地址、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办税人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变更。

五、税务机关将在企业办理涉税事宜时,采集并验证企业办税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法定代表人、财务人员、办税员、税务代理人及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其他人员)实名信息。

六、企业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确保在税务机关已结清应纳税款、缴销发票以及办结其他涉税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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