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收入分配领域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精选7篇)
1.我国收入分配领域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篇一
当前我国收入分配不公问题的深层制约因素及对策分析
[摘要]目前,我国收入分配不公的制约因素主要有三大方面:一是我国一次分配存在缺陷;二是公共服务不到位;三是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破解收入分配不公问题的对策主要有两方面:一是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理顺分配关系;二是采取有效的公共政策缓解过大的收入差距。
[关键词]收入分配;不公;制约因素;对策
[中图分类号]F12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7408(2007)02-0018-04
国家统计局有关负责人2006年6月表示,目前我国的基尼系数已经超过0.4的国际警戒线,达到0.47。长期进行中国居民收入差距研究的北京师范大学特聘教授李实说,“横向来看,中国的收入差距在亚洲仅次于菲律宾,超过了所有的欧洲国家。比一些南美和非洲国家略低。”收入分配不公平已经成为我国社会所面临的最严峻的问题。
一、我国收入分配不公的深层制约因素
最近二十来年,我国已经“从一个收入分配最为平均的国家,一跃成为贫富差距位居世界前列的国家之一。”持续的收入分配不公,已经沉淀了许多社会矛盾,构成了巨大的社会张力,有些甚至到了一触即发的严重程度,对改革的进一步深化以及和谐社会的构建产生了相当大的负面影响。解决收入分配不公问题已经成为我国政府近年来所实施的各项改革的核心。那么当前造成收入分配不公深层次的原因有那些呢?
1、一次分配存在缺陷。一次分配是更为基础性的分配关系,不仅数额大,而且涉及面广。如果在一次分配中出现重大的社会不公正,在政府再分配中就很难加以扭转。一次分配中市场调节机制的缺失,会导致分配秩序混乱,从而造成收入差距扩大,现实情况也正是如此。从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改变收入分配差异的重点一直放在二次收入分配上。中央政府进行以分税制为主体的税制改革,以及从上个世纪的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到近年来的中部崛起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都可以说是这一政策的体现。这一政策也体现在诸如扶贫和建立社会低保政策等举措。没有人否认二次分配的重要性。但是,问题不仅在于二次分配政策的力度尤其是执行的力度不够,而且也在于光是二次分配不足以有效解决收入分配问题。从现实情况看,至少有两大不利因素在有效地制约着我国政府改变分配的努力:
(1)一次分配制度保障不足。如果一次分配出大问题,那么二次分配怎样努力也会无济于事。要追求分配的公正性,就首先必须从一次分配人手,在这方面,最大的问题是一次分配制度没有法制上的保障。由于权利得不到保障,致使一部分人的收入长期在低位徘徊。我国尽管有最低工资制度,但法律上名存实亡。譬如农民工工资被拖欠,已成为久治不愈的顽疾;譬如在许多省份都存在着“最低工资标准”得不到落实、致使工资比“最低”还低的普遍现象。并且最低工资制度在多数情况下只针对城市居民。值得注意是,几乎所有的中国城市,低收入的工作大多是由农村转移到城市的农民工从事的。我国有一亿多流动人口,表明至少这部分人口的最低工资是没有得到任何法律保障的。尽管中央政府三令五申地呼吁要保护农民工的利益,但在各级政府和资本利益者结合—体的情况下,法律和政策就显得苍白无力了。
(2)行政性的经济垄断。经济垄断对不同社会群体的收入分配的差异影响最大。在国家“抓大放小”政策的影响下,我国形成了一些巨大无比的国有企业。这些特殊的行业和特殊的企业掌握着垄断性的权力和垄断性的资源。它们与其它一般的行业和一般的企业处在不平等竞争的地位,这些垄断性企业,如电力、铁路、电信、银行、证券、保险、烟草和石油等。尽管不同的行业的收入不可能平等,但收入差异过大的现象主要是通过垄断行业造成的。国有垄断企业分配失控,是造成分配秩序混乱的根源,主要表现为分配规则的混乱、无序,资 1
金渠道过多、过滥:国家垄断经营企业凭借其垄断地位获得的差额利润,并没有上缴国家财政或转为国有资本金,而是直接或变相地转化为职工收入和福利,造成行业间收入差距过大,越是垄断性的行业,工资管理越是失控。这是一个结构性的问题,只要这个结构还存在,不仅改善收入分配情况没有任何希望,而且也会导致公共资产的严重流失。
2、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短缺”。当前,我国在经济社会发展中遇到的一个突出问题,是公共需求的全面快速增长与公共产品供应的严重不足。提供公共产品应该说是有效改善收入分配情况的手段之一,也是政府二次分配的主要内容。公共交通、基本教育和医疗是公共服务产品主要表现形式。这些年来,我国政府在提供公共产品方面的努力不少,从发展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型更是近年来政府改革的目标。但现有的公共产品显然没有对改变收入分配不公产生举足轻重的影响。
(1)公共产品“短缺”且不合理倾斜。提供公共产品对我国政府来说还是一个新概念,一种新的实践。公共服务的核心是“以人为本”。如果“以钱为本”,那么就难以提供真正的公共服务。更为严重是,现在所提供的公共服务产品中大多是向有钱人群倾斜的。无论是教育、医疗和公共交通,更多地是为富人提供方便,而给穷人设置种种障碍。尽管近年来这些领域的各项基础设施获得了很大发展,但穷人仍然是处于看不起病、上不起学的景况,乘车难也到了使人望而却步的地步。教育的过度市场化把穷人的孩子排挤在校门之外。医疗改革的利益性导向使一些人选择死亡。城市交通改革为个人汽车提供方便,公共交通则难以改善。而公共服务产品的提供向富人倾斜主要是因为富人有更多渠道去影响政府的决策。要想实现分配公平,就必须使社会的各种利益主体都能够在制度约束与市场竞争下各得其所。要实现这一点,政府部门必然要直面体制弊端,相关改革措施要真正敢于触及某些利益集团的根本利益,建立起符合和谐社会需要的利益均衡机制。(2)公共权力的“寻租”行为使收入分配扭曲变形。在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中,基于个人能力和公平竞争导致的收入差距,不是社会争议的焦点。老百姓最不满的是权钱交易,是那些通过不正当手段发横财的,暴富的。所以,社会争议的真正焦点在于行政权力参与市场化分配产生的不公平。一个突出问题是,行政性资源配置中的权力市场化问题。一些掌握着行政权力和稀缺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可能利用手中的公共权力为自己谋私利,寻求在行政定价与市场价格之间产生的巨额的政策“租金”,权力的介入造成机会的不平等,目前中国居民收入的不平等恐怕主要是因为机会不平等。腐败造成的收入不平等占多大的分量?应该加以估量。如上世纪80年代中期利用“双轨”价差牟利,90年代要素市场化中的“寻租”,近年来土地批租转让、资金信贷以及资本市场中的“圈钱”等腐败现象。近期突出地表现在国有土地和国有资产的划拨与交易、贷款及各种许可证的发放、稀缺资源的调配、上市指标和各种投资项目的审批等方面。这是对社会财富的瓜分,它极大地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导致了收入差距的不合理扩大,引发了广大人民的不满。
3、城乡二元经济社会结构。近年来,我国城乡差距不仅没有逐步缩小,而且呈现拉大的势头。据资料分析,1989年我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2.28倍,2003年扩大到3.23倍。城乡二元结构仍然是城乡收入差距拉大的根源。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长期形成的城乡二元结构虽然有所松动。但至今“二元结构”特征在一些地方仍表现得十分明显。我国城乡居民不平等的经济待遇。特别是差别明显的城乡就业福利政策。并未随着改革的深化而完全消除。比如,农民进城经商办企业仍然受到多种有形无形的歧视和制约。加之公共财政对农村教育投入的严重不足,使农村教育事业的发展相对滞后。导致农村新成长劳动力的文化技术素质偏低。就业竞争能力不强,其转移致富的难度加大。一些欠发达地区的城市化程度不高。整体经济增速偏低工业基础脆弱,财政实力不强。当地财政根本无法加大对农村和农业扶持的力度,致使“以工促农。以城带乡”在欠发达地区仍然停留于一种美好的愿望,而难以在改变农村落后现状中产生实质性效果。
总的来说,在市场经济中人们之间收入差距的扩大有一定的必然性,问题在于这种差距的存在是否违反了社会公平的原则,是否损害经济和社会的和谐发展。离开了具体的公平原则,就无法对收入差距合理性作出判断。
二、解决我国收入分配不公问题的对策思考
从世界各国的发展经验来看,经济高速发展过程中的早期收入分配差异的拉大不可避免。目前,我国正处于人均收入从1000美元到3000美元这样一个关键的发展阶段。极易出现所谓_“拉美现象”,拉美的教训是:总财富增长的过程中,如果忽视低层民众的利益,就有可能导致一个人口众多的社会群体享受不到经济发展带来的好处,一旦这个群体被排挤在发展之外,那么这个社会很可能孕育危机,经济也可能无法持续稳定的发展。
我国收入分配不公,从浅层次看是个经济问题,是由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的种种问题所酿成;但从深层次看,却主要是政治问题、法律问题。换言之,要解决收入分配不公,不能太直截,就分配而谈分配,而是应该寻根溯源,从根本上入手。其形成主要原因,是权力运作不规范,权利未能得到充分保障。所以,要有效解决这一问题,须从保障权利、规范权力人手。亟须政府进行自我完善,建立健全市场化的收入分配制度,在经济发展中确保收入分配的公平与效率,因此应从以下方面思考对策:
1、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完善和规范收入分配秩序:政府在收入分配上的作用主要是通过制度性安排完善和规范收入分配秩序。现阶段,应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把按劳分配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要建立健全收入分配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规范社会分配秩序。
(1)推进政府体制改革,避免行政权力转化成不平等收入。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理顺分配关系,要强化对权力的约束。“权钱交易”的腐败行为是引发收入分配不公的重要原因之一,政府要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和效率,同时要防止权力“寻租”性腐败,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具体来讲,政府需要做好两件事情,一方面,政府要向服务型政府的方向发展,把政府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作为重点,强化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增强公务人员办事过程的公开性、透明性和程序性,完善权力的制约机制,进行市场化操作,减少政府官员寻租的机会;逐步取消各种行政审批权,减少审批项目,不断减少政府对经济活动的干预,降低因“寻租”和“共谋”等滥用权力的行为而使“权力精英”和“经济精英”获得不当利益而引发的贫富差距。同时,政府要建立健全各项法律制度,提高腐败及其他非法行为的成本,阻截寻租行为的发生,维护正常的分配秩序。另一方面,政府要在二次分配中发挥作用,以政府再分配的公平与效率的统一,实现国民收入分配的效率与公平的统一。通过税收和转移支付这两个途径来实现收入再分配,发挥缩小收入差距的功能。强化收入分配税收调节功能,通过税收调节收入分配中的不合理现象,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平衡资本利益与劳动利益的关系,彻底打破行业垄断,真正体现初次分配中的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原则,让各利益主体在同一平台博弈的基础上达成共识。集中财力解决医疗救助、义务教育以及困难群体的社会保障等问题;另外,要建立利益均衡机制和利益表达对话机制,扩大公民依法参与社会治理的空间,使公民在参与社会活动中建立新的和谐关系。(2)公共权力的“寻租”行为使收入分配扭曲变形。在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中,基于个人能力和公平竞争导致的收入差距,不是社会争议的焦点。老百姓最不满的是权钱交易,是那些通过不正当手段发横财的,暴富的。所以,社会争议的真正焦点在于行政权力参与市场化分配产生的不公平。一个突出问题是,行政性资源配置中的权力市场化问题。一些掌握着行政权力和稀缺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可能利用手中的公共权力为自己谋私利,寻求在行政定价与市场价格之间产生的巨额的政策“租金”,权力的介入造成机会的不平等,目前中国居民收入的不平等恐怕主要是因为机会不平等。腐败造成的收入不
平等占多大的分量?应该加以估量。如上世纪80年代中期利用“双轨”价差牟利,90年代要素市场化中的“寻租”,近年来土地批租转让、资金信贷以及资本市场中的“圈钱”等腐败现象。近期突出地表现在国有土地和国有资产的划拨与交易、贷款及各种许可证的发放、稀缺资源的调配、上市指标和各种投资项目的审批等方面。这是对社会财富的瓜分,它极大地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导致了收
本文原文入差距的不合理扩大,引发了广大人民的不满。
3、城乡二元经济社会结构。近年来,我国城乡差距不仅没有逐步缩小,而且呈现拉大的势头。据资料分析,1989年我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2.28倍,2003年扩大到3.23倍。城乡二元结构仍然是城乡收入差距拉大的根源。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长期形成的城乡二元结构虽然有所松动。但至今“二元结构”特征在一些地方仍表现得十分明显。我国城乡居民不平等的经济待遇。特别是差别明显的城乡就业福利政策。并未随着改革的深化而完全消除。比如,农民进城经商办企业仍然受到多种有形无形的歧视和制约。加之公共财政对农村教育投入的严重不足,使农村教育事业的发展相对滞后。导致农村新成长劳动力的文化技术素质偏低。就业竞争能力不强,其转移致富的难度加大。一些欠发达地区的城市化程度不高。整体经济增速偏低工业基础脆弱,财政实力不强。当地财政根本无法加大对农村和农业扶持的力度,致使“以工促农。以城带乡”在欠发达地区仍然停留于一种美好的愿望,而难以在改变农村落后现状中产生实质性效果。
总的来说,在市场经济中人们之间收入差距的扩大有一定的必然性,问题在于这种差距的存在是否违反了社会公平的原则,是否损害经济和社会的和谐发展。离开了具体的公平原则,就无法对收入差距合理性作出判断。
二、解决我国收入分配不公问题的对策思考
从世界各国的发展经验来看,经济高速发展过程中的早期收入分配差异的拉大不可避免。目前,我国正处于人均收入从1000美元到3000美元这样一个关键的发展阶段。极易出现所谓_“拉美现象”,拉美的教训是:总财富增长的过程中,如果忽视低层民众的利益,就有可能导致一个人口众多的社会群体享受不到经济发展带来的好处,一旦这个群体被排挤在发展之外,那么这个社会很可能孕育危机,经济也可能无法持续稳定的发展。
我国收入分配不公,从浅层次看是个经济问题,是由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的种种问题所酿成;但从深层次看,却主要是政治问题、法律问题。换言之,要解决收入分配不公,不能太直截,就分配而谈分配,而是应该寻根溯源,从根本上入手。其形成主要原因,是权力运作不规范,权利未能得到充分保障。所以,要有效解决这一问题,须从保障权利、规范权力人手。亟须政府进行自我完善,建立健全市场化的收入分配制度,在经济发展中确保收入分配的公平与效率,因此应从以下方面思考对策:
1、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完善和规范收入分配秩序:政府在收入分配上的作用主要是通过制度性安排完善和规范收入分配秩序。现阶段,应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把按劳分配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要建立健全收入分配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规范社会分配秩序。
(1)推进政府体制改革,避免行政权力转化成不平等收入。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理顺分配关系,要强化对权力的约束。“权钱交易”的腐败行为是引发收入分配不公的重要原因之一,政府要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和效率,同时要防止权力“寻租”性腐败,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具体来讲,政府需要做好两件事情,一方面,政府要向服务型政府的方向发展,把政府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作为重点,强化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增强公务人员办事过程的公开性、透明性和程序性,完善权力的制约机制,进行市场化操作,减少政府官员寻租的机会;逐步取
消各种行政审批权,减少审批项目,不断减少政府对经济活动的干预,降低因“寻租”和“共谋”等滥用权力的行为而使“权力精英”和“经济精英”获得不当利益而引发的贫富差距。同时,政府要建立健全各项法律制度,提高腐败及其他非法行为的成本,阻截寻租行为的发生,维护正常的分配秩序。另一方面,政府要在二次分配中发挥作用,以政府再分配的公平与效率的统一,实现国民收入分配的效率与公平的统一。通过税收和转移支付这两个途径来实现收入再分配,发挥缩小收入差距的功能。强化收入分配税收调节功能,通过税收调节收入分配中的不合理现象,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平衡资本利益与劳动利益的关系,彻底打破行业垄断,真正体现初次分配中的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原则,让各利益主体在同一平台博弈的基础上达成共识。集中财力解决医疗救助、义务教育以及困难群体的社会保障等问题;另外,要建立利益均衡机制和利益表达对话机制,扩大公民依法参与社会治理的空间,使公民在参与社会活动中建立新的和谐关系。
(2)消除行政性行业垄断,避免垄断利润转化为不平等收入。行政性行业垄断的存在,是造成了收入分配的严重不平等是造成收入分配不公的又一个重要原因。当前,政府对垄断行业高收入的调节,只限于个人所得税,这既不会取消大大高于平均利润的垄断利润,也不会对职工的高收入发生较大的影响。解决这个问题,必须借鉴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以法律和规则的形式,对行政性垄断的范围和价格等加以限制。按照国际惯例提高一些垄断行业的市场准入程度,引入竞争机制,缩小行政性垄断性行业的范围,减小垄断行业与非垄断行业之间的收入差距。对少数必须由国家垄断经营的行业,要加强对其收入分配的控制和管理,防止该行业与其他行业收入差距过大。铲除滋生腐败和“特殊利益集团”的土壤。具体来讲,政府要做好以三件事:一是加强垄断企业的股份制改造,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通过企业内部机制规范收入分配行为;二是制定消除垄断引入竞争的法律法规,监督和约束企业行为,确保良好的外部竞争环境;三是加强对特殊行业的监管,审计企业利润,规范员工收入,完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征收。
(3)促进机会均等,避免机会不平等带来收入不平等。人们获得收入的机会不均等是引发收入分配不公的另一个重要原因。人们在获得收入之前,就已经处在不同的起点,机会的不均等,必然会导致人们收入的不平等。我国人口众多,只有部分人可以首先占据稀缺资源富裕起来,一旦起步他们将占据更多的资源,而更多的人尤其是农民在经济发展中处在后发位置,这时政府是否可以协调资源,给每个人提供一个平等发展的机会变得至关重要。然而,现阶段政府在很多方面的工作还不到位,人们在教育、医疗、社会保障、就业、融资等方面都存在着严重的机会不均等。以教育为例,现阶段我国仍然没有实现全面的义务教育,很多地方的人们缺乏基础教育,这就导致这些人缺乏竞争力,收入自然得不到提高。以就业为例,现阶段我国城乡分割的户籍制度使大量农民不能像城市居民一样选择工作,只能从事那些“脏、累、苦、险”的工作,收入自然无法与城市居民相比:再以融资为例,现阶段银行等金融机构都愿意给大企业提供资金,而小企业、农产很难得到贷款,只能小本经营原地打转。人们获得资源的机会不均等,造成了收入分配制度的严重不平等。
为此,政府要做好以下几件事,一是积极推动全国义务教育的普及,确保所有人拥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二是逐步取消城乡分割的户籍制度,为农民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三是加快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逐步实现所有人拥有平等的社会保障机会;四是进一步完善投融资体制,为所有人提供平等的融资机会。
2、采取有效的公共政策缓解过大的收入差距。面对我国收入差距过大的现状,政府首先要正确地认识和判断,除完善和规范基本的收入分配制度外,更应引导社会形成积极的舆论导向,采取一些有效的公共政策缓解过大的收入差距:
(1)继续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切实抓好“低保”政策的落实。在我国市场经济框架已经初
步建立起来的条件下,结果不平等问题也应当认真对待。当务之急是继续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特别是“低保”(最低生活保障、最低教育保障、最低医疗保障等)。然而,现阶段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仍不完善,社会保障对劳动者的覆盖率比较低,医疗、失业保险覆盖还不到20%,相当数量的低收入者得不到基本的社会保障。针对这种现状,政府应该不断推进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在一些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政府除了对贫困者提供救济之外,更建立了覆盖所有人口的福利制度。首先是包括农民在内的全民最低收入保障。我认为这应该成为五年规划中的一个约束性指标。这是目前国家财力完全能够做得到的。另外一方面,是归还国家对老职工的社会保障欠账,这件事也是目前的国家财力完全可以做得到的。从实际出发,既要逐步扩大保障的覆盖面,又要合理确定保障水平,实现社会保障的可持续性,构建起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体系。
(2)完善收入调节机制,为三次分配提供多样化的渠道。北京科技大学管理学院白津夫教授接受《中国经济周刊》采访时表示,“在当前贫富差距拉大的情况下,强调三次分配尤为必要。”目前,政府对于收入差距的调节主要是通过税收来实现的,通过对高收入者征收高额的个人所得税,来贴补低收入者,实现收入的再分配,进而缩小高低收入者之间的收入差距。针对这种现状,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成思危在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的媒体专访时,强调仅仅依靠以效率为主的初次分配和以政府财税为主的二次分配,并不能解决中国的贫富差距问题,应该大力提倡慈善事业等三次分配,鼓励先富起来的人在自愿的基础上,拿出自己的部分财富来帮助贫困地区和弱势群体。初次分配一定要讲效率,二次分配要讲公平,而三次分配则要讲社会责任,先富起来的人在自愿的基础上,拿出自己的部分财富,通过慈善事业等方式,来帮助贫困地区和弱势群体,改善他们的医疗、文化、教育和生存条件。政府可以鼓励高收入者从事慈善事业,资助失学儿童、建立希望小学或者建立敬老院等,还可以鼓励高收入者拿出部分收入成立非盈利性基金,完成一些针对低收入者的资助项目,对于从事这些捐钱方式的高收入者,政府可以考虑适当的减免税收。这些方式在发达国家是非常常见的,形式多样,而在我国还比较少见,我们应该吸收和借鉴其中比较好的方式,为高收入者提供多样化的捐钱渠道。
(3)统筹城乡发展,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党中央一再强调,要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坚持实施“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政策,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一是本着“多予、少取、放活”的原则,加大各级财政对农村社会保障、基础设施、教育卫生条件等公共品的投入。让我国广大农村和农民逐步享受到“公共财政阳光普照”的温暖;二是要改变以往简单化地加快城市化的做法与倾向,真正本着富裕农民必须减少农民的要求,在推进城市化的同时,首先消除劳动力自由流动的一切制度性障碍,彻底打破劳动力市场人为的地域分割、城乡分割的状况,促进劳动力的自由流动,为人们在参与收入的创造和分配的过程中有一个比较平等的机会。帮助农业富余劳动力在城乡和产业之间实现有效转移。改革开放以来的事实已经证明,劳动力流动,特别是城乡之间劳动力的流动,已经在缩小收入差距上起了显著的作用。三是要在推进农业产业化,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和综合生产能力的同时,加强对农民的职业技能培训,从而全面提高农村劳动力的综合素质和就业竞争能力,从根本上解决农民收入问题。
总之,解决我国目前收入分配不公的问题只有深化改革,积极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建立和完善,同时要发挥政府在收入再分配上的有效功能。从根子上解决转型期的无序状态所带来的问题。实践证明,任何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政策举措都已经证明不能有效改变收入分配不公的状况。要达到收入分配正义,所需要的不仅是一个能够保证基本社会正义的政治体系,而且也是一个能够提供基本社会正义的经济体系。
2.我国收入分配领域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篇二
为什么在我国反映居民生活水平的恩格尔系数近几年持续降低的同时, 反映收入差距的基尼系数却持续走高?原因在于收入分配制度存在很多缺陷, 造成近几年城乡居民之间、行业职工之间、地区之间的收入差距持续扩大。
一、我国收入分配存在的主要问题
1. 初次分配中“资本所得偏多、劳动所得偏少”。
我国劳动者报酬在初次分配中所占比重偏低、下降过快等问题十分突出, 由此导致的结果是, 经济增长的成果难以体现在百姓的收入上, 国民收入财富不断向政府和企业集中。统计数据显示, 1997年至2007年, 我国G D P比重中, 政府财政收入从10.95%上升至20.57%, 企业盈余从21.23%上升至31.29%, 而劳动者报酬却从53.4%下降至39.74%。而发达国家的劳动者报酬在G D P中的份额近年一般介于50%到57%之间, 比我国2007年39.74%的水平高10-17个百分点。发达国家的企业营业盈余介于20%-25%之间, 比我国31.29%的水平低6-11个百分点。对比国外数据可以看出, 在初次分配中我国劳动者报酬占G D P的比重明显低于发达国家, 而企业盈余所占比重则明显高于发达国家。
2. 城乡间居民收入差距持续扩大。
在计划经济时代, 我国城乡居民收入虽然有差距, 但由于国家对城市居民工资的计划管理, 城乡收入差距上的问题并不突出。但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 城乡收入差距越来越大。相关统计数据显示, 1992年至2004年, 中国城乡居民的收入差距从2.33∶1扩大到3.2∶1, 近几年, 这种差距更是继续加大, 2006年, 城镇与农村收入比为3.27∶1;2007年, 城镇与农村收入比为3.32∶1;2008年, 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5781元, 农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717元, 城镇与农村居民收入比为3.34∶1。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拉大, 使大部分农村居民和城镇的低收入群体, 在解决了温饱问题之后, 没有更多的资金可用于服务性消费。
3. 不同行业的职工收入差距偏大。
由于经济政策和经济体制的原因, 我国行业发展存在不平衡性, 特别是个别行业的垄断经营, 使得行业之间的收入差距迅速拉大。从我国目前行业发展的情况来看, 收入增幅最高的是房地产业、金融保险业和技术服务业, 其次是民航、铁路、烟草、电力、石化、电信业等, 最低的是农林牧渔业和采掘业。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计, 目前电力、电信、金融、保险、烟草等行业职工的平均工资是其他行业职工平均工资的2-3倍, 如果再加上工资外收入和职工福利待遇上的差异, 实际收入差距可能在5-10倍之间。除了行业特征和技术密集等合理因素外, 当前我国行业间的收入差距很大程度上是垄断因素导致的。
4. 私营企业职工收入偏低。
虽然国家统计局每年都对外公布我国职工的平均工资, 但整体职工工资的逐年增长数据并未能真实地反映各类型企业从业人员工资的实际情况, 其中私营企业的情况尤其值得关注。统计数据显示, 2008年, 全国城镇私营单位从业人员约有6676万人, 相当于现行劳动工资统计制度所包含从业人员的54.75%, 其从业人员平均工资为17071元, 而城镇单位在岗职工的平均工资为29229元, 城镇私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平均工资只相当于现行劳动工资统计制度平均工资的58.4%。由于缺乏有效的工资增长机制和协商、监督机制, 长期以来我国私营企业的从业人员劳动报酬并未随经济的发展而有实质的增长或随业主营业利润的增长而增长。
5. 地区收入差距不断拉大。
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统计数据, 2008年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直辖市中,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排名前八位的是上海、北京、浙江、广东、天津、江苏、福建、山东, 排名后五位的是甘肃、新疆、黑龙江、青海、贵州, 其中排名第一的上海的城镇居民人均收入是甘肃的2.43倍;2008年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排名前八位的是上海、北京、浙江、天津、江苏、广东、福建、山东, 排名后五位的是甘肃、贵州、青海、云南、陕西, 其中排名第一的上海农村居民人均收入是甘肃的4.2倍。数据显示, 东部经济发达地区的城乡居民整体收入水平大大高于经济不发达的西部地区, 收入差距呈逐年扩大的趋势。
6. 二次分配中, 公共服务支出在政府总支出中占比偏低。
据权威部门公布的数据, 2000年至2008年, 我国G D P的年均增长率为9%左右, 同期我国财政收入年平均增长率在20%。国际经验表明, 随着一国发展水平的提升, 政府公共服务支出在政府支出中的比重应呈现逐步上升趋势。而在我国, 虽然经过近年持续加大投入, 政府公共服务支出总体仍然不足。2007年, 教育、医疗和社会保障三项公共服务支出占政府总支出的比重合计只有29.2%, 与人均G D P 3000美元以下国家和人均G D P 3000-6000美元的国家相比, 分别低13.5和24.8个百分点。其中, 医疗支出比重分别低4.7和8.2个百分点;社会保障支出比重分别低9.9和18.3个百分点。我国医疗和社会保障支出不足问题十分突出, 在主要经济体中仅略高于印度的水平;我国政府教育支出总量尽管达到了较高水平, 但与同等收入水平的国家相比, 仍明显偏低, 2007年我国的教育经费支出仅占当年G D P的2.86%, 而教育经费占G D P比例的世界平均水平为5.2%, 其中发展中国家平均为3.6%, 发达国家平均为5.7%。
二、解决我国收入分配问题的对策建议
1. 加快我国经济结构调整。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 我国经济长期保持快速增长, G D P年平均增长9%左右。但是这种以粗放式生产为主导, 靠增加投入、低附加值产品获得市场的结果, 无论是企业的盈利还是从业劳动者的报酬都难以有较大的发展空间。因此, 解决我国目前收入分配中的问题, 首先应从调整我国的经济结构和深化体制改革着手。通过变粗放型生产方式为集约型生产方式, 促进我国产业升级换代, 推动产品由低端进入中高端, 压缩过剩产能等, 进而提高生产效率。只有产品升级换代、附加值提升、劳动生产率提高, 才能带来更多的盈利空间, 也才可能为劳动者的报酬增长带来可能。
2. 要积极推动工资集体协商, 建立健全职工工资增长机制。
要在执行最低工资制度、建立和完善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基础上, 建立健全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这对广大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尤其是私营企业来说, 任务更紧迫。这些企业就业人口多, 收入水平低, 要积极推动工资集体协商, 扭转“劳方不敢谈、不会谈, 资方不愿谈、拒绝谈”的局面;对建立工资增长机制的中小企业明确给予减免税优惠, 形成利益引导, 助其减轻经营压力。
3. 公共财政应优先投向民生领域, 加快建立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体系。
政府要强化社会保障的收入再分配功能。在二次分配时应当从财政收入中拿出更多的钱来大力发展公共服务, 同时要拓展融资渠道, 增加全社会保障基金的积累, 加速和加大力度在全社会建立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制度, 加大对弱势群体的服务保障。要继续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失业保险、社会救助标准, 提高企业退休人员退休金等, 保障低收人群体或无收入来源者的基本生活。在建立以社会救助、全民医疗保障和全民养老保险为主体的经济保障体系的同时, 进一步完善社会福利体系。
4. 改革税收制度。
首先要调高高收入者的累进所得税率, 其次要减少所得税的累进层级, 并加大各层级之间的级差。目前, 垄断行业不仅工资很高, 住房公积金的比例也很高。政府要改革对垄断行业投资的管制制度, 建立起公平竞争的机制, 从而消除或减轻行业之间的非公平交易。同时整顿不合理收入, 规范垄断行业的分配制度, 对垄断行业的福利支出进行严格监管, 使垄断行业职工的福利收入货币化、隐性收入公开化, 从收入分配总额上限制其收入分配过分向个人倾斜。对少数企业高管等人员的偏高过高收入, 应加大调控力度。目前, 对央企高管薪酬已有监督办法, 还要抓紧研究股份制上市公司高管薪酬的调控措施。
3.我国收入分配领域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篇三
关键词:社会保障;收入再分配;问题;对策
一、 引言
客观地说,我国的收入分配差距逐渐扩大,是经济运行本身的结果。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决定了我国的分配方式是以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在社会主义这一制度下,利用市场经济这种手段来发展经济,带来了经济的繁荣与发展,但同时也继承了了它的缺点。私有制经济的发展,使得资本剥削劳动的现象日益明显,资本主义的诟病逐渐的侵入,使我国市场经济的运行出现了歪曲,导致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社会保障作为一种社会稳定机制,不能根本解决这种既定的由经济运行过程本身带来的收入差距问题。但是,收入再分配是社会保障的题中应有之意。社会保障在收入再分配中具有重要的调节作用,尤其对于我国目前的收入分配差距拉大的趋势起到一个非常重要的抑制和消减作用。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自实施以来,通过不断的完善,的确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收入再分配的调节,使大部分社会成员的生活得到了基本的保障,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影响其对收入再分配调节作用的充分发挥,甚至还起到了逆向调节作用。因此,我们要尽快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使它的再分配功能得以充分发挥,从而调节收入分配关系,缩小收入分配差距,保障全体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使社会成员都能得到经济社会发展所带来的实惠,促进我国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
二、 我国社会保障在收入分配调节中存在的问题
1. 社会保障覆盖面还有待进一步提高。截至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覆盖率还较低,远没有达到基本全覆盖的程度。有众多贫困人口与弱势群体尚未被纳入低保范围,大部分的社会成员尚未享有社会福利,社会成员中有很多还未参加社会保险。私营民营单位职工、灵活就业人员、新老生代农民工等中的大部分还没有被包括到社会保障中来。就农村的社会保障而言,新农村合作养老保险以及新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现已基本实现了全覆盖,但是,保障水平和标准却还很低,远不能满足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需求。另外,工伤、失业以及生育保险的覆盖面最小。失地农民还未实行社会保障,对其还没有一套保障体系给予保障,游离在了保障体系之外。
2. 社会保障水平偏低。只有社会保障资金充足才是社会保障调节收入再分配的根本保证,它保证社会成员在遇到经济困难时能够享受到切实有效的生活保障。但是我国社会保障资金投入不足,财政社会保障支出水平偏低,比重太小。城镇低收入群体以及农民工和农民得不到应有的保障,在高收入群体收入越来越多的情况下得到的社会保障也越多,从而加剧收入分配差距。
3. 社会保障统筹层次低。我国社会保障统筹层次还太低,基本上都实行市(县) 级管理为主,社会互济性差。到目前为止,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层次仍然较低,并且还只停留在政策层面。失业、医疗保险目前还处在市级统筹标准,且县、市级统筹的调剂能力差。而省级统筹相对于县、市级统筹来说,调剂能力相对较强,但由于各省、市经济发展水平层次不齐,这种能力也会受到很大的影响。这会影响社会保障资金在不同群体、阶层以及地区之间的正常流动,阻碍社会保障调节收入再分配作用的正常发挥。
4. 社会保障发展不平衡。由于社会保障“碎片化”的制度安排,导致其发展不平衡,出现明显的城乡、区域及群体分割现象。城镇保障水平要远远高于农村;机关、事业单位保障待遇优于一般单位。东部保障水平高于中西部尤其西部地区。另外随着城镇化的不断发展,我国的农民工尤其是新生代农民工大量涌现,但却在这种“碎片化”的社会保障制度中找不到自己的位置,不能被纳入社会保障范围。由于土地集体所有制的模糊性,使得在城镇化的大浪潮下,地方政府大量征用农民的土地,却不能给予农民合理的补偿费用,由此产生了很多的失地农民,他们的生活得不到应有的保障。这种发展的不平衡,不但没有对收入再分配起到合理的调节作用,反而在一定程度上进一步拉大了城乡收入差距。
5. 社会保障资金使用存在不合理现象。社会保障资金使用的合理与否,直接影响着社会保障调节收入再分配作用的正常发挥。我国社保资金监管体系不健全,出现了对社会保障资金滥用、套取等现象,这主要在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领域尤其是医疗保险领域较为突出。其一,我国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管理实行国家或政府直接管理模式,缺乏专业化投资理念和能力,投资渠道较为狭窄,应对风险的能力差,基金保值增值的可能性小,易造成基金投资损失,还易使具体操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私自和专业投资机构合谋投资高风险产品,从中牟取高额利润。另外政企不分、政资不分,管理混乱,挪用情况时有发生。其二,医保方面存在道德风险:第一,医方过度供给,患者过度需求,造成高标准或不必要的医疗消费,高价回收药品等现象猖獗;第二,医生为谋取利润和提成,利用高度专业化的医疗水平能力,在不对患者生命造成危险的情况下,大量开似是而非的医疗保健产品,或者夸大病情,过度治疗,使患者身体健康状况面临极大风险;第三,医疗服务机构之间的兼容性差,患者在不同医院对同一个检查项目要重新重复进行,造成医疗费用的浪费,损害患者的身体。
三、 完善我国社会保障收入再分配调节的对策
1. 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社会保障的性质就是在社会成员尤其是低收入人群以及弱势人群在暂时或永久失去劳动能力时给予必要的的最基本的生活需要,应面向全体社会成员。因此,要扩大社会保障的覆盖面。第一,扩大城镇社会保障范围。首先,实现社会救助对城镇困难群体的全覆盖,尤其在最低生活保障和医疗救助方面。其次,实现社会保险在所有城镇人员中的全覆盖。再次,将全体老弱病残及低收入群体纳入到社会福利范围内,维持其最基本的生活。第二,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扩大社会救助的覆盖面及社会保险的全覆盖。第三,完善农民工尤其是新生代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扩大保障范围。第四,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实现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全覆盖。
2. 提高社会保障水平。首先,提高财政支出对社会保障的支出水平,并调整支出结构。加大国家以及各级政府财政社会保障支出比重,调整支出结构:其一,加大农村社会保障资金支出在全部财政对社会保障支出中的比重,另外,国家还可调动各地方财政对财政收入较少的地区的政府间转移支付,调节地区、城乡间经济发展及社会保障制度的协调性。其二,加大财政对中低收入群体、中西部地区社会保障尤其是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的支出比例,及对农民工和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支出力度。
其次,政府可以公开向社会筹集资金,使筹资渠道多样化,如提高国有企业特别是国有垄断企业红利上缴比例,扩大社会保障基金的规模,进而用这些基金去弥补养老基金缺口,帮助低收入群体和特殊群体,以实现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政府还可对国有垄断企业规定一种强制政策,作为对其考核的基本标准,即每一家国有垄断企业和国有大型企业都负责帮扶一个落后、偏远地区,这样既可以解决当地人员的就业问题,又可以缓解这个地区的社会保障事业资金筹集负担。另外,政府对私营、民营企业尤其是高利润的企业,实行变相奖励的办法筹集社会保障资金,譬如,如果这些企业愿意资助落后地区的弱势群体,则对这些企业给予政策上的支持和优惠,以确保其顺利发展。
再次,大力发展社会服务事业,一方面可以解决一部分人的就业问题,缓解就业压力;另一方面利用社会服务事业的收入,提高社会保障水平,发展社会保障事业。
3. 提高社会保障的统筹层次。由于我国经济发展的城乡、区域以及行业不均衡,我国的地方政府财政支付能力差异较大,要实现社会保险的全国统筹,较为困难。因此,要根据不同的社会保险项目的实际情况,逐步进行。在养老保险方面,对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全国统筹,率先实行全国养老保险一体化。在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方面,首先实现省级统筹,在省级统筹的基础上,在进一步实现全国统筹。在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方面,统筹相对来说较为缓慢,争取实现省级统筹,最终实现全国统筹。
4. 完善社会保障的多层次体系结构,确保社会保障从多层次体系向一体化体系的顺利转变。
(1)进一步完善城镇社会保障制度,实现机关事业单位与其他各类企业社会保障制度保持一致性。在社会救助方面,加大对经济发展水平较慢的城镇社会救助力度,提高其救助标准。提高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水平,保证城市贫困、低收入群体的基本生活水平。在社会保险方面,实行垄断行业以及机关事业单位和一般企业人员统一的社会保险缴费义务不同的缴费比例,尤其是垄断行业及机关事业单位的高收入群体的缴费比例应相对高一些,给付待遇标准相对低一些。对于医疗保险,建议对全体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实行统一的医保给付待遇。对于养老保险,提高一般企业的养老保险金给付标准,缩小其与垄断行业、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待遇差异。对于失业保险,垄断行业、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相对而言,失业的可能性较小,而一般的企业人员失业的风险较大,实行统一的失业保险缴费义务,用垄断行业、机关事业单位的失业保险费贴补一般企业人员失业保险给付。对于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实现城镇所有企业以及职工统一的缴费和给付标准。在社会福利方面,削减甚至取消垄断行业、机关事业单位的高福利政策,加强由于企业经营性质所决定的生产经营正规产品的却对职工身体伤害较大的企业职工的福利水平,增加福利项目。另外,还要将社会福利的重点定位在失业者、无劳动能力者等低收入、弱势群体,采取物质保障、服务保障等手段相结合的方式,加大转移支付力度,提高其生活水平,保证其过上体面的生活。
(2)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提高农村社会保障水平。
医疗保险和社会救助是农民对社会保障的最大需求。由于农村不同群体和不同地区的疾病发生率、疾病发生种类是不一样的,所以,要因地制宜、因群制宜,灵活调整医疗保险方案,设置灵活的缴费比例和医保给付待遇标准,保证农村农民都能看得起病,不会因病而陷入贫困、疾病、更贫困的境地,以致失去基本生活的能力,造成国家(社会)更大的负担,影响社会的稳定与和谐。社会救助对于城乡低收入群体、贫困群体都是最需要的社会保障项目。因此,需要对不同类型的救助项目进行适度的城乡整合。对于社会救助中的医疗救助和最低生活保障项目,应该根据需要实行统一的保障待遇。另外,农民种地,靠天吃饭,为防止自然灾害对其造成生活困难,则应加大对农民的自然灾害救助支出。
(3)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对于长期在城市居住的农民工,根据其具体的职业性质,可以将其纳入城镇相对应的社会保障范围;而对于经常流动的农民工以及年老返乡的农民工,可以实行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个人账户,避免他们在不同的城市重复缴费,却又得不到应有的保障,这个适用于他们的个人账户可以根据不同城市和地区的缴费标准而自行调整,退还或补齐缴费差价,让他们享受到和当地城镇居民相同的社会保障待遇。
(4)建立专门针对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体系。迄今为止,还没有专门对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须要建立专门的制度,提高保障覆盖率,提高保障水平,增加对他们的就业培训力度,让其尽快学的一门手艺,以解决其再就业问题。筹集资金主要由征用土地的大财团以及相对应的村委会及当地政府财政负责。由他们来为失地农民的养老、医疗买单。对于失地农民中再就业的人员,可以考虑将其纳入到当地的城镇养老和医疗保障范围内。此外,国家对西部的社会保障制度要和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支援大西部以及西部大开发等发展战略相一致。
5. 合理使用社会保障资金,加强对社会保障资金使用的监管以防套取、滥用。在养老保险方面,建立健全养老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设立专门的高度专业化的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机构,管理养老基金个人积累账户基金。一方面,可以防止政府利用行政手段私自挪用基金以权谋利;另一方面,专业性强的投资管理机构,对投资基金进行组合,分散投资风险,保证基金的安全运营。由专业化的投资管理机构,对养老保险基金合理运营,获取可观收益,以弥补制度转轨所带来的成本和资金缺口。
在医疗保险方面,建立和完善医疗保险监督管理体系,配备高素质、高水平、专业化的医疗保险监管队伍,减少甚至避免违规行为的发生,降低道德风险,确保医疗保险的正常合理使用和给付。定期审计,保证医疗保险基金的安全、正常运行。一方面,引入市场机制,加大商业保险公司对全体公民的医保服务力度,最大限度地确保医疗保险资金的合理规范使用。另一方面,建立医患双方的自我约束机制。首先,医疗服务机构要树立救死扶伤、治病救人的服务理念,要明确自身的定位。同时,要对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准入进行严格的把关,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费用进行严格监管,以保证医疗保险资金使用的合理和规范。对在医保范围的各种诊疗项目进行统一化、公开化、电脑化的全国联网管理,以确保医疗服务收费的规范及合理性,从而控制医疗保险基金不合理的支出。其次,加强对患者必要的医学知识学习的引导,要让他们树立正确的医疗消费观念以及合理的医疗保障意识,真正懂得“是药三分毒”的道理,合理使用医疗费用。同时,加大对违规医疗行为的处理力度。对违规者,根据违规程度的轻重和违规次数的多寡给予不同的处理办法,程度轻以及次数少的给予罚款处理,重者给予罚款甚至考虑取消终身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资格。还有,规范医院与医生的关系,加强医生的医德教育,树立“白衣天使”的服务理念,确保患者的健康不受到侵害。
参考文献:
[1] 荣燕.社会保障与收入公平分配的相关性分析[J].学术论坛,2007,(2):98-101.
[2] 王延中,龙玉其.社会保障与收入分配:问题、经验与完善机制[J].学术研究,2013,(4):31-37.
[3] 谷成,李俊毅.城乡收入分配差距的扩大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整合[J].东北财经大学学报,2004,(4):3-6.
[4] 张晓立,杜长宇,郭林.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与收入分配差距研究[J].经济论坛,2007,(15):49-50,62.
[5] 王茂福,谢勇才.关于我国社会保障对收入分配存在逆向调节的研究[J].毛泽东邓小平理论研究,2012,(6):46-50,103.
[6] 丁少群,许志涛.社会保障水平、收入分配与经济增长的互动关系研究——基于VAR模型的实证分析[J].中国经济问题,2013,(6):3-12.
[7] 杨天宇.中国居民收入再分配过程中的“逆向转移”问题研究[J].统计研究,2009,(4):19-24.
[8] 陈建宁.社会保障对收入差距调节的困境及对策[J].保险研究,2010,(12):87-90.
[9] 龙玉其.中国收入分配制度的演变、收入差距与改革思考[J].东南学术,2011,(1):103-115.
[10] 邓大松,仙蜜花.社会保障转移支付对收入分配差距的调节效应——基于东部12个省市的实证研究[J].社会保障研究,2013,(6):3-9.
[11] 张晓芳.关于我国居民收入分配再分配的实证研究[D].长春:吉林大学学位论文,2011.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马克思主义分配理论与完善我国现阶段分配制度研究”(项目号:09BJL003)。
作者简介:张小瑛(1985-),女,汉族,甘肃省泾川县人,南开大学经济学院博士生,研究方向为现代资本主义经济。
4.我国收入分配领域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篇四
随着我国大学生人文素质教育(www.xfhttp.com-上网第一站xfhttp教育网)的不断深化,美学教学在大学教学中的地位得到了明显改善,不仅原来的哲学、中文、艺术类专业的基础课地位得到了巩固,而且逐渐成为其他各类专业人文素质教育(www.xfhttp.com-上网第一站xfhttp教育网)的公共选修课。但是,目前我国美学原理教学存在很多问题,这些问题如不及时加以解决,将会严重影响我国美学教学的质量,进而对各类学生的学习带来诸多不利因素。
一、当前我国美学教学存在的主要问题
当前我国美学教学存在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是美学教学的指导思想和教学目的方面。美学教学的指导思想是什么?它究竟要达到哪些目的`?到底为什么服务?这些问题都是美学教学的核心问题,它引导着美学教学的基本方向。如果这些问题不解决,美学教学就不可能步入正规的渠道,美学教学的意义和价值也就很难表现出来。而恰恰就是这些问题,我国当前的美学教学并没有完全解决。具体而言,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未能很好地贯彻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科学精神,从教学内容到教学手法均显得刻板、机械、陈旧、俗套,缺乏灵性和创新性。例如有些教材虽然坚持了唯物论的表述倾向,但却不能将其活学活用,对人的审美心理做了过于简单的反映论表述,这不仅与当今心理科学的研究成果不符,而且也有违于马克思主义的辩证发展精神。二是偏重于西方美学观念的介绍和发掘,而对我国优良的审美文化传统重视不够。并且多数美学教材还较多地沿用了原苏联模式,未能反映出我国民族审美意识的特色。三是美学教学未能与当前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相适应,没有很好地贯彻教育(www.xfhttp.com-上网第一站xfhttp教育网)要“三个面向”的精神,使美学教学为现实服务的目标不够明确。
其次是美学教学的内容方面。教学内容是教学的主体,教学内容的设置是否合理,直接影响着教学质量的高低,美学教学也不例外。总体而言,当前我国美学教学在内容方面的主要问题有以下几点:一是偏执于某家某派。由于我国的美学研究并不成熟,门派之争一度极为明显,而许多教材不是兼容各家各派的观点,而是偏执于一家之言,这样就不能充分反映出美学研究的各种综合成果,使教学内容偏颇失衡,不利于开阔学生的学习视野和开发学生的创造性思维,并容易使学生囿于一家之言,从而严重影响了美学研究成果的全面转化。二是缺乏逻辑线索。无论从实际的教学内容,还是从几种常见的教科书的特点来看,美学教学内容的安排都有较大的随意性,有的完全可以看出是依据教材编写者或施教者个人的好恶来取舍,根本没有照顾到教学内容各部分之间应有的逻辑秩序,显得杂乱无序、随心所欲。由此,就自然导致教学内容各部分之间比例失衡、残缺不全、东拼西凑等种种现象。三是对美学最新研究成果吸收不够充分。美学教学应当关注和充分吸收美学研究的最新成果,不断更新和丰富教学内容,只有这样,才能使美学教学始终紧跟时代步伐,建立起与当代社会的实际联系。并能开阔学生视野,丰富课堂内容。但实际上,许多高校在这方面做得都不充分,许多教材观点陈旧,内容缺乏时代性和现时性,而教师又不善于把当前的最新研究成果总结出来传授给学生,这势必使美学教学的内容显得单调、乏味。
第三是美学教学方法方面。教学方法是美学教学的最关键环节之一,它直接影响到美学教学的实际效果。长期以来,我国的美学教学方法陈旧、单一,理论灌输式教学是其一贯手法,没能切合美学教学的实际需要,开发出更多的、更加行之有效的、更加切合当前大学生心理特点的教学方法,严重影响了美学教学实际水平的提高,挫伤了学生学习美学课程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特别是在美学教学过程中,没能加入相应的实践内容,也没能充分利用现代教育(www.xfhttp.com-上网第一站xfhttp教育网)技术的各种手段,如多媒体技术、幻灯和投影技
5.我国收入分配领域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篇五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城镇化速度的不断加快,土地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围绕着当前土地征收中存在的各种问题日益受到社会的关注,尤其是处于弱势地位的农民相关权益的保护成为当下的热点。本文对我国当前土地征收问题进行了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相关对策建议。
关键词] 土地征收 公共利益 补偿 程序
近年来,全国各地因土地征收问题引起的各类**不断发生,农民上访也很大程度集中在土地征收问题上,大规模的土地征收已经严重地影响到了社会稳定。土地征收问题在当今中国社会已经变得越来越突出,而土地征收所反映的社会问题和矛盾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法治缺失而造成。我国的土地征收制度存在着非常严重的不规范现象,这些现象虽然纷繁多样,但主要反映了我国土地征收中的三个深层次问题:土地征收的公共利益目的性问题;对农民的补偿问题;征收要履行的程序问题。
一、制度设计缺陷导致征收的公益目的性被严重滥用
1.土地制度的设计存在缺陷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2条第4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该法第43条第1款又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除外。”该条第2款又规定:“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依据《宪法》、《土地管理法》、《物权法》的规定,土地征收的理由只能是为了公共利益目的,私人或商业用地建设是不能通过征收集体土地进行的。但是“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于是,在同一部土地管理法律中出现了不协调的两处规定。也就是说法律并未限定死“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如商业用地,不得使用土地征收手段。”
这就导致为了非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征地的现象普遍存在。而基于现实情况,飞速城市化进程需要大量的土地作为建设材料,而农村集体土地又不能直接进入市场流转,这种土地制度设计上的缺陷必然会导致实践中为了经济建设、为了非公共利益而征收集体所有土地。
2.公共利益条款被地方政府滥用
在土地征收的实践中,是否征收、如何征收、征收何处均由地方政府主导,法律对公共利益的范围又未作任何界定,地方政府往往随意找个促进经济发展、解决就业问题或改善城市环境的借口以实现征收。而基于政绩考量或不正当的权力寻租,地方官员们就将征收的土地用于商业目的了。譬如搞房地产开发,譬如设立经济开发区。更为吸引他们热衷征收土地的原因还在于大量的土地出让金极为增加财政收入。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的调查表明,在一些地方,土地出让金收入占地方财政预算外收入的60%以上。因此,在土地征收中,公共利益条款几乎形同虚设,被地方政府严重滥用。
日本在1951年颁布了《土地征收法》,该法第3条列举了35种可以征收土地的情形或理由,这些情形基本限定在关系国家和公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内。这些基本情形包括:依据道路法进行的道路建设;以治水和发展水利为目的在江河上设置的防堤、护岸、拦河坝、水渠、蓄水池及其他设施;国家和地方团体进行的农地改造与综合开发所建的道路、水渠等设施;铁路、港口、机场、气象观测、电信、电力、广播、煤气、博物馆、医院、墓地、公园等设施。相比于日本,我们在这一方面落后了近六十年,我国的土地征收法律对于公共利益条款的规定是如此的模糊,这就导致这一条款在法律适用上的不具有可操作性,沦为地方政府滥用征收权的极好借口。地方官员动辄声称为了人民的公共利益,为了整个城市的发展,而其行为没有规范的法律条款约束,最终导致土地资源的浪费和人民权益的严重伤害。
二、土地征收的补偿机制不健全导致农民权益损害
按照我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的规定:“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征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10倍。征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依照本条第2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首先,土地征收的补偿标准是依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原用途是无法正确反映土地价值的,按照“原用途”补偿标准制定的“产值倍数法”进行计算也不能反映土地的增值价值。这种补偿的标准过低,没有反映出土地的真正价值,农民的生活没有因为土地被征收而有所提高,反而是失去了赖以生存的衣食保障,这是不公平的。总之,我国集体土地征收的补偿是一种不完全补偿,而且这种不完全补偿是一种较低层次的补偿。
其次,我国土地征收的法律中缺乏必要的补偿原则。2004年通过了《宪法修正案》第20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随后,《土地管理法》第2条第4款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但两部法律都未规定土地征收的补偿原则,而美国、英国、德国、法国、日本等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宪法中都对土地征收补偿的原则做出了明确规定。通常来说,世界各国基本都采用公平补偿原则,而我国对此却未作一字限定。
再次,还存在着补偿标准计算方式不合理,征收补偿范围较窄,各地补偿标准不统一等问题。
三、土地征收的过程缺乏严格、规范的程序保障
1.土地征收程序仍不够细致完善
1999年1月1日实施的新《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土资源部于2001年10月18日以部令形式发布的《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2004年1月9日发布的《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等法律法规对我国土地征收的程序做出了若干规定,依据《土地管理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农村土地征收大致包含如下程序:(1)拟定征收土地的方案并报上级政府审查批准。拟征收土地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或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土地征收方案,内容包括征收土地的目的及用途,征收土地的范围、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的种类及数量,征收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劳动力安置途径,原土地的所有权人及使用权人情况等。(2)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和征地补偿登记。征收土地方案依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公告。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3)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告。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征地补偿、人员安置及地上附着物拆迁等具体的方案,并予以公告。有关政府部门应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国土资源部门应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4)实施征收阶段。征收土地补偿和人员安置方案
实施后,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对被征收的土地实施征收。
2.纵观我国法律规定的土地征收程序,我们不难发现里面存在的诸多问题
首先,我国的土地征收程序欠缺征地是否符合公益目的的审查程序。无论是《宪法》还是《土地管理法》皆规定了土地征收只能是出于公共利益目的,但是这一规定却缺乏程序保障。《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19条第2项规定:“土地主管部门在报批非农业建设占用基本农田方案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但是听证是否包含对农用地转用公益目的要件的确认,该规定并未说明。谁来确定征收符合公共利益,行政机关单方决定这一合法前提成立之后是否需要审查,被征收土地的权利人是否可以对此提出异议?这些答案我们无法从现存法律中发现,而这恰恰是土地征收的第一关,缺少程序性的制约,公共利益条款被滥用,被无限解释,像弹簧一样无限伸缩也就不足为奇了。
其次,土地征收程序中土地权利人的参与机会很少,参与时间放在了最后的补偿争议阶段,参与所表达的意见没有拘束力。《土地管理法》第48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地的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对土地征收的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除此之外,被征地者在征收的目的性、征收的范围等方面都没有表达自己意见的权利。可见,被征收人的意见表达对征收行为基本不具有拘束力。
再次,对违反土地征收程序的行为缺乏制裁和惩戒性规定,对违反法定程序的法律后果规定不够明确。这导致了实践中规避必要的土地征收程序,实施突击征收的现象大量存在。不遵守法定程序,强行施加给农民较低的补偿标准,不给予农民知情权和参与权,最后导致土地征收中的矛盾、冲突不断,农民上访、申诉事件层出不穷。
四、结束语
由于我国法制建设的不完善,在土地征收中反应的问题多如牛毛。但笔者认为如上三类问题是最棘手和最关键的问题,解决了这些问题才能较好地规范我国的土地征收法律制度,使之良性、有序发展。
农村土地征收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近年来,乡镇城镇化,工业园区建设一路高歌猛进。城镇化水平提高,人居环境改善的背后,是许多农民失去了生活的屏障——土地。土地是资源,是资产,土地一旦转为国有,其价格成几何级数飞涨。政府低征高售,获利不少,但农民蒙受巨大损失,农民的生存与发展空间在失地中逐渐萎缩。因土地被征收农民成为种田无地,上班无岗、低保无份“三无”人员。吃饭与建设两条线并行发展是矛盾交织的,矛盾的解决非一朝一夕奏效。但农民与基层政府冲突成为社会愈演愈烈之势,农地被征各种矛盾集聚,若不妥善处理势必影响农村社会和谐。
一、农村土地征收中问题
1、群众对征收土地政策、补偿安置办法知之不多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款“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法律赋予国家有强制征地权,但在“公共利益需要“旗号下,谁能说清哪些是公共利益呢?实际上一些地方各种名目繁多的圈地,低征高售,以地生财,美其名曰是公共利益设施,行的是酒楼别墅建设。为了保护农村村民合法权益,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土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让群众知晓。然而一些农民群众对征收土地政策知之不多。从另一方面,基层一些地方以为“农民知道得越多,工作越难开展”,“群众得了法,干部没办法”,对征地政策进行截留。在整个征地过程中农民完全处于被动,从土地征收至始至终其过程都是用地单位说了算。如果有了农民问起,一推了之。农民对征地政策懵懂,对征地中自己应尽义务不清,同时也影响了政府依法建设。
2、土地权属不清
《土地管理法》第十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从中可以看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可以是乡镇、村、村民小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不确定,法律规定不详,对集体土地确权权难以“对号入座”。在农村未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有的生产队划地建立乡村集体林场,只消给生产队队长两包烟或请一顿饭就能划一大片土地,但由于历史原因土地权属无凭证;集体水面权属不清,自然村与村、农户产生纠葛;农村宅基地四至不清,在征用时相邻双方指界时,平日里和睦相处的邻里容易发生口舌之争,甚至为蝇头小利而拳拳相见。
3、土地补偿费用不高
我国征地补偿是按被征用土地原用途产值倍数计算,是对农民原有土地从事农业收益补偿。耕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生产生活资料。农民依赖土地种植,有一部分收入,基本维持自家粮食自给。据笔者调查:农民1亩田每年耕作按“一季稻一季油菜”计算收入,首先是投入帐:种子25斤/亩,种子需70元;肥料400斤,需要200元;治虫打药水需要100元,机耕、收割费用100元,收入帐:稻子1000斤/亩,市场价格70元/担,收入700元;油菜300斤/亩,收入300元;除去各项成本,正常年景目前农民每亩田每年净收入为500元左右。一旦被征用,意味着将失去生存根基。目前农村不少地方,农民人均耕地面积为1亩左右。在农田收益低,农民对农田关爱偏低,如今农民视农田为“香饽饽”,种田的积极性史无前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施行,赋予每个村集体成员公平的承包权,巩固了家庭承包制度。尤其是近年来,国家对农业反哺政策出台,减免农业税、发放良种补贴等,农民喜上眉梢,种田积极性高涨。农民更是视承包地为“饭碗田”、“命根子”。目前农村出现征地难的另一个成因则是,现行的安置途径主要是货币安置,一亩田几千元,一次性货币安置最明显的缺陷是难以保障失地农民的生活来源;同时我国农村社保体制未建立,土地对农民具有重要的社保功能。依据公平与效率原则。政府从农民手中拿走土地,就应按土地的市场价格支付农民相应交易价格金。因为土地是农民不可或缺的生产资料,农民丧失赖以生存的土地,生存成本加大,成为“三无”人员。然而农民所得到的补偿少。目前,征用农地每亩补偿不到1万元,按人均1亩地计算,实际上在农村一些地方人均不足1亩耕地。以一家三口3亩地为例,该户补偿不足3万元。补偿费是今后农民子女上学、生病救治等开支全部。征地后,农民的生存成本加大,无一技之长的农民家庭生计将是入不敷出。应该说根据1998年修定施行的新《土地管理法》,补偿仍然继承了以前的思路,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费三项,提高了补偿的总产值倍数。目前农地征用标准还是计划经济时代的标准。但目前农业由传统迈入现代,土地年值也大幅提高。征地费及安置也要“与时俱进”,以维护好失地农民的利益。征地难,其问题实质是政府出于公共利益,地是不可不征的,但能否确保农民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维护。
4、拆迁安置分配中不公
拆迁安置分配是农村土地征收环节关注热点。千百年来农民信奉“不患寡就患不均”。土地款问题是土地征收中“漩涡”,各种矛盾的交点。在农村一些乡村干部只讲情面,不讲社会公理,致使分配不公。嫁城女、离婚妇女、招亲上门女婿等具有集体成员资格的未分配到。安置时可以享受的未安置,而一些与干部沾亲带故的关系户却安置,一户数套房子,在群众中造成极大有反响。事实上。拆迁安置分配中不公正现象,如俗话说得那样“坛口扎得住,人嘴瞒不住”。群众平日里生活在一起,信息沟通快,不符合事实事情会不胫而走,人为加大工作难度。
5、征地工作尺度不均
一些地方农村土地被征收中不是一把尺子量到底,而是遍地开花,难以确保工作均衡。在征地丈量中,大多数由村干部带路引导进村入户。村干部有自己的朋友圈、亲戚圈,丈量时要求照顾,尺度上松点松点。同时在农村农民承包土地比较分散,受气候影响,工作间断,农民在指界时对已丈量的说没丈量,村干部在一旁明知事实真相却不挑明,工作尺度不均,造成投机取巧的及与干部沾亲带故的多占便宜。
6、乡村干部在征地中不廉
土地补偿中,乡村干部贪污挪用土地补偿款等腐败行为激化干群之间矛盾。村委会作为为群众服务的组织,由于缺乏必要的监督成了政策的盲区,乡村干部在土地款中有很大自主权,有的过着今朝有酒今朝醉,白条入帐,难以给群众一个满意交代。
7、乡村集体、农民自己的土地补偿款使用不善
《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征收后,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提取土地补偿费和部分安置补助费及集体提留的资金由村统一纳入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范围。村对巨额土地补偿款,缺乏投资理念,用于民间借贷和不合理的投资,以至血本无归,集体资产蒙受巨大损失。被征地农民领取有限土地补偿款,有的发家致富心切,投资不善,承受不了市场风险,生活陷入困境。
8、一次性货币安置不当
6.我国收入分配领域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篇六
发布时间:2008-01-17 编辑:总会信息部 陈敏 来源:《中国会展研究所》
一、问题的表象
(一)展馆建设过热,资源浪费严重
1、展馆建得过多,且势头不减
为了发展会展经济,近几年,全国各地兴起了大建展馆、会展中心的热潮。据商务部统计,2003年全国共有212个展馆(世界公认的展览业“王国”德国仅有21个展馆),比2001年增长81%。截止2003年底,全国已建成的展馆建筑面积达601万平方米,可供展出面积251万平方米,分别比2001年增长131%和133%,建筑面积和可供展出面积已分别超过展览业发达的美国和德国。而目前全国在建和拟建的展馆还还难以计数。
广东省展馆的建设就非常典型。广东省目前展馆已多达56个,其中广州市2002年以来新建的就达到8个。东莞市现有6个展馆,多个镇都建有展馆,规模一个比一个大。其中厚街镇的广东现代国际展览中心占地500亩,第一期展馆建筑面积就达到15万平方米,可供展览面积10万平方米(北京目前最大的展馆国际展览中心可供展览面积仅为5万多平方米)。
7.我国收入分配领域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篇七
[关键词] 地理标志 问题 对策
地理标志是一种区别商品来源地,表明商品特定品质与商品来源地独特的自然因素或人文因素有直接关系的商业性价值标志。这种商业性价值标志所标示的产品是同类商品中的名、优、特、精产品。我国需要保护其地理标志的商品比比皆是。自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保护地理标志以来,地理标志工作在政府部门的推动下,效果开始显现,个别地方还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如哈密大枣地理标志获得注册保护后,销售价格由过去每公斤30多元上涨到130元,成为当地农民增收的钱袋子。烟台苹果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后,各地假冒情况明显减少,市场占有率、销量明显增加。但面对我国众多需要保护的地理标志,上面提到的只是初见成效的个别案例。从资料反映出来的情况看,我国地理标志保护状况不容乐观,存在着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急待解决。
一、我国地理标志保护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随着地理标志保护工作的开展和深入,我国地理标志使用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也暴露了出来,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我国地理标志使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1)地理标志被作为商品通用名称造成地理标志的淡化
商品通用名称属于社会公共资源,没有使用的地域性限制,任何人在必要时都可以使用。当地理标志过于驰名而没有保护,或者被滥用过渡不及时寻求法律保护,就会造成地理标志被当作商品通用名称的现象。我国有许多历史悠久响誉中外的地理标志就被当作了商品的通用名称,如大理石、龙井茶、哈密瓜、安徽宣纸、漳州芦柑。基于地理因素而独具特色的产品,一旦地名与特色产品名被当作一个整体,成为某类商品的通用名称,该地理标志的专有性便丧失,任何人的使用都不会受到限制。
(2)地理标志被作为普通商标注册造成地理标志的垄断
地理标志是一种集体性权利,由某一地域内的相关经营者共同拥有,主要用来区别相同商品的不同来源地。而普通商标注册后便成为注册人的专有财产,由权利人依法享有注册商标专有权。使用注册商标主要用来区别相同商品的不同生产经营者。由此可见,地理标志和普通商标都有区别商品来源的功能,但地理标志主要表明商品来源于何地,而普通商标主要表明商品来源于何人。
更有甚者,有些企业尽然人为地采取手段以达到专有地理标志的目的。“水井坊”是四川全兴股份公司的商标,2001年12月水井坊酒获得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其保护范围为:以成都市水井街、牛王庙、土桥为核心,包括成都市府河、南河的交汇处及延伸区域。为达到独占“水井坊”地理标志的目的,全兴股份公司下属的水井坊公司已经将这块地皮全部买下。在这种情况下,商标所有人和享有地理标志保护的人实际上为同一人,显然背离了地理标志保护的宗旨。
(3)地理标志被滥用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市场混乱
地理标志是一个具有严格地域特征的标志。借助地理标志可以使消费者对同类商品的品质有一个基本判断。我国地理标志被任意使用甚至滥用的情况比较严重,如“五常大米”原产于五常市安家乡,现在整个五常市乃至绥化地区生产的大米均自称为五常大米。甚至A地经营者为了利益注册使用B地地理标志,非但使用地理标志的目的难以达到,还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市场混乱。
(4)地理标志所标识商品质量下降造成地理标志自身价值减损
地理标志产品应当是同类产品中的佼佼者,其生产加工应严格遵守质量标准和工艺流程。但我国许多企业为追求眼前利益,不但不重视技术投入以进一步提高产品质量,而且一味扩大产量,忽视产品质量和特色。
2.我国地理标志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1)地理标志管理的双轨制,增加了管理成本,造成管理的混乱
依商标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地理标志按照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给予保护和管理;依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对地理标志按照地理标志产品给予保护和管理。地理标志管理的这种双轨制反映出我国已经意识到地理标志是我国知识产权中的长项,急需给予保护,各部门都在争管理权限,降低了法律的威严和严肃性。
(2)地理标志的管理、引导力度存在明显的地方性差异
目前,我国浙江、山东、陕西、四川、河南、新疆、湖南、江苏、宁夏、青海、吉林、广东、河北、黑龙江等省份非常重视地理标志对其农业发展的积极作用,因而这些省份的地理标志注册数量多,地理标志使用效果好。如浙江的地理标志保护工作就走在了全国的前列,我国第一个受到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是浙江省的“绍兴酒”,到2007年6月,全国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最多的省份也是浙江,已有63个之多。相对而言,其他省份这方面的工作略显逊色,有些省份至今还没有申请一个地理标志保护产品。
(3)地理标志管理工作水平有待提高
我国对地理标志保护历史短,对地理标志开始登记,注册,授权的积极保护历史更短。我国地理标志管理工作总体上看可以概括为缺乏统一的指导思想,缺乏基础性的数据资料,管理水平低缺乏经验。
二、我国地理标志保护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我国地理标志保护中存在的上述问题,是由多方面原因造成的,既有立法不完善的原因,也有行业协会发展滞后、企业追逐短期利益、地理标志知识不够普及、商业道德水准有待进一步提高方面的原因。
1.地理标志是一种蕴涵巨大商业利益和竞争优势的标志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营者擅自使用、滥用、冒用、独占地理标志无非都是为了利益、为了生存、为了竞争。但这种使用的结果,一方面损害了同行竞争者的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另一方面,对消费者是一种欺诈,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还会造成社会经济秩序的混乱。
2.我国相关法律存在漏洞
我国《商标法》第10条最后一款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己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但对县级以下地名作为商标使用并无限制性规定。
3.地理标志知识不够普及
我国民众特别是工商业的许多经营者对地理标志及其相关知识知之甚少,不了解地理标志是一种受保护的知识产权。将货源标记、商标、地理标志混为一谈。许多经营者没有树立起保护自己所处地域地理标志的意识。
4.商业道德水准有待进一步提高
地理标志作为蕴涵巨大商业利益的标志,经营者为了个人利益往往不顾商业道德的约束,而假冒,擅自使用,甚至独占地理标志。这时候就需要加强商业道德建设。
5.地理标志在我国受保护的历史短,管理不力
我国对地理标志保护的历史短,迄今不过二十几年的时间。虽然我国地理标志产品的蕴涵量丰富,但对它的保护管理工作还处于起步阶段,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管理体系。
6.我国专业协会和中介组织发展滞后
一般情况,地理标志是由专业协会、集体组织或者对产品质量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申请注册,授权给具备使用条件的生产者、经营者使用,并监督使用者的产品质量。但由于目前我国该类组织发展滞后,有些地理标志的注册人就由地方政府充当,造成政府职能的越位。专业协会等中介组织在地理标志管理保护中的作用非常大,其发展滞后不能发挥其应有的服务功能,也是造成目前我国地理标志使用管理存在问题的一个原因。
三、加强我国地理标志保护的建议
我国地理标志管理使用中存在的问题会造成很多不良后果,社会危害性大,急需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1.完善相关立法
完善立法是加强地理标志保护的关键。首先,通过立法统一地理标志的概念及标记符号。其次,通过立法明确我国对地理标志采取积极主动的保护方式,明确地理标志注册的条件、程序,使用规则;注册管理机关及其职权;侵权及其例外;法律责任等问题。
2.加大宣传工作,加快人才培养
首先,加强地理标志基本知识的宣传,使地理标志的自发使用转变为注册后的保护性使用,增强权利人的维权意识。其次,地理标志保护专业性很强,需要培养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加快人才培养,有助于提高我国地理标志产品质量,提高地理标志的管理水平。
3.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地理标志的普查工作,为加强地理标志保护提供基础性资料
我国地理标志产品蕴藏量的基本信息尚属缺如。因此,我国应开展地理标志的普查工作,掌握我国地理标志资源,把握我国地理标志产品的总体状况,为加强我国地理标志保护提供基础性资料。
4.明确地理标志的的行政管理机关,提高地理标志的管理水平
如前所述,目前我国地理标志管理中存在的最突出问题就是由两个机关行使地理标志管理权,造成地理标志管理工作的混乱、地理标志权与商标权冲突等严重问题。因此当务之急是明确我国地理标志的的行政管理机关及其职权,为我国地理标志的统一管理提供组织上的保证。在此基础上还需要提高地理标志的管理水平。
5.大力发展我国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强化其职责
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日见显著。因此,要加强专业协会和中介组织的服务功能,一方面,强化对地理标志产品注册的分类指导。另一方面,强化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对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保证和监督功能。地理标志保护中的核心问题是保证并提高产品质量。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在这方面的作用不可低估。
参考文献:
[1]敖瑜:《“入世”与我国地理标志保护》[J].《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科版),2001(1)
[2]《全国地理标志工作研讨会在新疆召开》http://sbj.saic.gov.cn/pub/show.aspid=242&bm=sbyw
[3]吴汉东:《知识产权基本问题研究》[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3月第一版P739
[4]王笑冰:《论我国地理标志保护的问题和对策》[J].《电子知识产权》,2006年第6期
[5]杨忻李淼:《知识产权理论与实践》[M].电子工业出版社,2005年1月,P202
[6]吴汉东:《知识产权基本问题研究》[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3月第一版P760
[7]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编写组.《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大观》[M].北京工业大学出版社,2006年12月第一版,第32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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