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电力公司 专业技术(技能)职务聘任管理办法(试行

2024-07-16

江西省电力公司 专业技术(技能)职务聘任管理办法(试行(通用8篇)

1.江西省电力公司 专业技术(技能)职务聘任管理办法(试行 篇一

湖北省全民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和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规范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保障用人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人事部关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民事业单位,企业单位参照此规定执行。

第三条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要同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紧密结合,贯彻“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精神,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 职务岗位设置

第四条 专业技术职务是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的有明确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并具备一定专业知识和技术水平方能担负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职务实行总量控制、结构比例控制和最高职务档次控制。

第五条 各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应有合理的结构比例。确定结构比例,应根据层级、知识与技术密集度、规模及承担的任务大小分别确定,并适当考虑实际需要。

第六条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评聘工作,按其单位经费来源实行分类管理:

1、自收自支、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在结构比例控制下,可自主设置专业技术职务。2、财政全额拨款和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实行结构比例和职务(岗位)数额控制。

第七条 事业单位要根据省级人事职改部门规定的结构比例指导意见,制订适合本单位特点的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方案,并在科学设岗的基础上,具体制订本单位各类、各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条件和管理办法。

第三章 任职资格管理

第八条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是专业技术人员聘任职务的必备条件,是专业技术人员学识、技术水平和能力的标志。其任职资格依照法律或政策规定的程序取得:

1、任职资格的认定。国家教委承认的正规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不含“五大”毕业生),见习期满,考核等次在称职以上,可初定专业技术起点职务:中专毕业,见习一年期满,聘任“员”级职务;大专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二年,或本科毕业,见习一年期满,聘任“助理”级职务;硕士研究生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三年,或博士研究生毕业,可聘任中级职务。初定起点专业技术职务须填写《初定专业技术职务呈报表》,经单位考核,由政府人事(职改)部门办理认定手续。

2、任职资格的评定。经市县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任职资格,由市县政府人事(职改)部门审核后下达任职资格通知;经地市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任职资格,由地市政府人事(职改)部门审核后下达任职资格通知,并报省职改办备案;经地市和省各主管部门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任职资格,由省政府人事(职改)部门审核后下达任职资格通知。3、专业技术资格的认定。经国家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者,由省政府人事(职改)部门审批资格,并核发人事部统一印制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4、执业资格的认定。经国家统一组织的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者,由省政府人事(职改)部门审批资格,并核发人事部统一印制的《执业资格证书》。

第九条 所有经单位按规定认定的初级职务和经评委会评审取得任职资格者,经政府人事(职改)部门批准后,统一核发由省政府人事(职改)部门印制的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

第十条 按照国家人事部规定,凡取得《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和《执业资格证书》者,同时也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

第四章 职务聘任

第十一条 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应在政府人事(职改)部门核准的结构比例和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数额内,在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中按岗聘任。

第十二条 受聘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的基本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评审和考试取得的相应专业技术资格、任职资格的执业资格。

3、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聘任单位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基本程序:

1、单位根据岗位情况和工作需要,公布聘任政策、程序、岗位、职责、条件和其它聘任事项。

2、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并填写《专业技术职务审批表》。

3、单位采取公开答辩、竞争等方式对申请聘任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遴选。

4、单位人事部门对遴选入围人员综合考核,提出意见。

5、单位负责人研究确定受聘人员,公布聘任结果。

6、单位人事部门办理报批和聘任手续。

第十四条 对确因工作需要,单位负责人(正职)需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由上级主管部门决定聘任事项。

第十五条 对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聘任,要签定聘约。聘约包括聘任期限、职责任务、双方权利义务、违约的责任及聘任双方协商的其他条件。聘约采取书面形式,一式三份,单位与受聘专业技术人员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第十六条 聘约签订后,按照规定经过鉴证,具有法律约束力,签约双方必须全面履行聘约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聘约内容。

第十七条 专业技术人员聘期内有下列原因之一的,单位可以解除聘约:

1、不能履行聘约的。

2、患病或非因公负伤等原因,连续六个月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3、年度考核为不称职或两个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的。

4、有严重失误、失职行为的。

5、违规违纪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6、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十八条 专业技术人员有下列原因之一的,单位不得解除聘约:

1、聘期未满,又不符合第十七条所列条件的。

2、妇女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

3、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十九条 有下列原因之一的,受聘专业技术人员可解除聘约或提出辞聘

1、单位不履行聘约的。

2、按国家规定考入大中专院校、应征入伍的。

3、因其它原因要求辞聘,人事仲裁部门裁决同意的。

4、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条 有下列原因之一的,受聘专业技术人员不得解除聘约或提出辞聘:

1、受聘人员尚未完成聘约规定任务的。

2、掌握所在单位重要技术资料、图纸而没有交接清楚的。3、因各种原因受组织审查未结案的。

第二十一条 单位和受聘人员中一方要求解除聘约的,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同意后方可解除。但承担重要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如提前解除聘约,将给单位带来技术项目的终止、产生知识产权纠纷、技术失密及可能产生其它损失的,不能提前解除聘约或辞聘。

第二十二条 单位或受聘专业技术人员违约,应按聘约的规定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 专业技术人员聘任期满后需续聘的,必须重新签订聘约,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鉴证。

第五章 专业技术职务转任

第二十四条 专业技术人员聘任期内一般不应转任或调动,以免影响任务的完成。如有特殊原因转任或调动的,应提前通知对方,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终止聘约。转任或调动人员的聘任职数,由调入单位在上级核定的岗位职数内解决。无岗位空缺,调入单位不得擅自聘任。

第二十五条 转任人员在试用考察期间,可保留原工资,试用期满后,按新聘任职务领取工资。

第二十六条 鼓励专业技术人员由人才密集单位向边远贫困地区、基层流动,由大城市向中小城市流动,应优先聘任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十七条 跨系列或变更专业调动,不得按原取得的任职资格套转聘任,一般应在一年试用考察的基础上,先按新的职务系列标准,评审取得任职资格,再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十八条 转任人员的评聘,须经得政府人事(职改)部门审核同意。

第六章 年度和任期考核

第二十九条 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聘期内都要接受单位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考核结果是专业技术职务晋升、续聘和解聘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 任期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主要考核专业技术人员聘期履行聘约情况。一般包括履行岗位职责、完成任务、水平能力、工作实绩和继续教育等内容。不同层次、不同专业和不同职务的人员应有不同的要求。具体考核内容和量化指标,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分专业、分层次制订。

第三十一条 任期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任期考核结果等次按以下原则确定:

1、德、能、勤、绩突出,能全面履行聘约,工作成绩优异、有重大科研成果或工作业绩的定为“优秀”。

2、德、能、勤、绩表现较好,能履行聘约,有较好工作成绩的,定为“称职”。

3、德、能、勤、绩一般,基本能履行聘约,工作成绩一般的,定为“基本称职”。

4、德、能、勤、绩较差,不能履行聘约,责任心不强,工作有失误,造成不良影响的,定为“不称职”。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优秀”等次比例,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各层次职务“优秀”等次比例原则上分开计算。

第三十三条 任期考核由单位人事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其基本程序是:进行个人总结、述职,群众评议;单位人事部门综合考察作出评价;领导研究审批。对评为“优秀”、“不称职”等次的,要报上级主管部门和政府人事职改部门审批或备案。

第三十四条 考核结果的使用:

1、考核为“优秀”等次的,具有优先推荐晋升职务的资格,并按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2、考核为“称职”等次的,具有申请晋升或续聘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

3、考核为“基本称职”等次的,应限期提出改进措施,视改进情况,决定其是否具备续聘的资格。

4、考核为“不称职”等次的,不得申报评审(考试)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根据不同情况,予以解聘、低聘或调整工作。低聘或调整工作的人员按新聘的职务确定相应的工资。

第三十五条 解聘、低聘和缓聘人员的职务工资的确定,可按其晋升职务所增加的工资至少降一级的办法处理。

第三十六条 聘期内受到刑事处分或开除公职,以及弄虚作假骗取专业技术职务的,一律予以解聘,取消资格。

第三十七条 对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的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本人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第三十八条 对受聘专业技术人员职务的处理,按职称工作管理权限审批。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各市、州、直管市及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 企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聘任管理办法可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由省政府人事职改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试行。

2.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标准 篇二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标准 Q/104-213.06-2000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广东省电力集团公司珠海发电厂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制度的管理内容与要求、责任与权限、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为做好本厂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使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化、规范化。本标准适用于广东省电力集团公司珠海发电厂专业技术人员的聘任管理。2引用标准

《广东省电力工业局聘任(任命)专业技术职务的具体办法(试行)》

3管理内容与要求

3.1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必须坚持以岗位设置为依据,择优聘任的原则。

3.2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必须在具有相应专业和相应档次的专业技术资格人员中择优聘任。

3.3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一般为二至四年。

3.4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权限:

3.4.1厂领导因工作需要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厂党政正职领导报省局审批,由省局局长聘任;厂党政副职领导报省局审批后,由厂正职聘任,报省局备案。

3.4.2厂担任中层行政职务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或聘任高级职务的,由厂正职领导聘任;聘任中级职务的,由厂主管领导聘任;聘任初级职务的,由部门领导聘任。

3.5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程序:

3.5.1根据岗位设置、职数,确定拟聘人员;

3.5.2由劳动人事科审查拟聘人员资格,并报请厂领导审查批准;

3.5.3劳动人事科办理聘任手续(签订聘任合同,颁发聘书);

3.5.4下发聘任通知;

3.5.5填写《专业技术聘任名册》报省局备案。填写《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任命)登

记表》存入档案。

3.6已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工资未达到职务工资底线的,按国家、省局有关规定办理。

3.7受聘担任专业技术职务人员辞聘、解聘,按聘任合同规定办理。辞聘、解聘的专业技术人员在一年内不再重新聘任,一年后,根据岗位工作需要决定是否聘任。

3.8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任职期满后,根据考核能胜任本职工作和岗位工作需要可续聘。考核不合格的,可低聘或不聘。

3.9受聘担任专业技术职务后,每年进行一次考核,任期届满进行任职期满考核。

3.10工人身份具有专业技术资格的,需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先办理聘干手续,再办理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手续。

3.11根据国家干部退休制度,专业技术人员达到退休年龄,一般不再办理聘任。4责任与权限

4.1劳动人事科负责本标准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手续办理、资料整理归档、待遇落实等进行管理。

4.2劳动人事科有权对在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中打击报复者进行批评,责令其改正。5检查与考核

按本标准及厂有关考核制度进行检查与考核。

编写:劳动人事科

审核:祝德俊

批准:区杰瑜

3.江西省电力公司 专业技术(技能)职务聘任管理办法(试行 篇三

第一章总则

一、为了进一步深化我校专业技术职务制度改革,加强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推进学校的改革和发展,根据国家、上海市有关规定及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遵循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任职条件分类考评、职务岗位分级聘任。

第二章 岗位设置与聘任范围

三、科学合理地设置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是做好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的前提和基础。根据专业技术工作任务和性质,我校确定设置高校教师、自然科学研究、兼职高教研究、工程技术、实验技术、图书资料、经济、会计(审计)、卫生技术、出版、档案等11个系列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根据《上海水产大学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意见》,各部门设置本部门的各级各类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经批准后,在学校下达的可聘岗位数内开展当年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

四、高校教师、自然科学研究、兼职高教研究、工程技术、图书资料、实验技术等系列及出版系列中初级、档案系列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停止任职资格评审,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

五、经济、会计(审计)、卫生技术等系列的中初级职务、档案系列中级职务实行以考代评,即由学校根据岗位,在经社会化考试取得任职资格的人员中择优聘任;经济、会计(审计)、卫生技术、出版等系列高级职务由学校根据岗位在已通过评审(或审定)取得任职资格的人员中择优聘任。

第三章 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

六、根据《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等各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和上海市教委有关规定,我校制定了《上海水产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职责及任职条件》,各部门应结合本部门的情况,制定各级各类专业技术职务具体岗位的职责和任职条件,并报学校审批。

第四章 聘任组织

七、我校成立由学校领导、人事、教学、科研、研究生管理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及教授代表组成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简称聘委会),负责制定我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具体见《上海水产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工作规程》。各部门参照成立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小组,负责本部门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对应聘本部门高级职务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初聘,并负责向部门负责人推荐中初级职务岗位拟聘人选。

八、聘委会下设思想品德、教育教学能力考察组。思想品德考察组负责对申请晋升聘任高级职务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进行考察;教育教学能力考察组负责对申请晋升聘任高级职务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的教育教学能力及工作实绩进行考察。各部门组建由各学院党委书记(或总支书记)为组长的思想品德考察小组,成立由院长或负责人为组长的教育教学能力考察小组,负责对申请晋升聘任高级职务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提出初步考察意见,并对申请聘任中初级岗位及同级聘任高级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考察。

九、学校成立若干由本学科专家组成的学术、技术评议答辩组(简称评议答辩组),负责对

应聘本学科高、中级职务人员的学术、技术能力进行评议,评议组一般由5-11名专家组成。中级职务评议组由本校具有高、中级职务的专家组成,其中,高级职务专家不少于二分之一;正高级职务评议组全部由正高级职务专家组成,副高级职务评议组由具有副高级以上职务的专家组成,其中具有正高级职务的专家不少于二分之一,高级职务评议组可聘请一定数量的校外专家参加。

第五章职务聘任

十、聘任程序为:

1、学校(学院)向社会公布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岗位职责、聘任条件等,实行公开招聘;

2、应聘者在规定时间内向学校提出书面应聘申请,并提供有关材料,其中证明其学术、技

术能力的成果应是其任现职以后取得的;

3、各部门对申请晋升聘任的人员个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公示;

4、考察应聘者的思想品德、教育教学能力;

5、学校召开评议答辩会,对应聘者的学术、技术能力进行评议;

6、各部门聘任小组对应聘本部门高级职务岗位的人员进行初聘,每个岗位推荐1名候选人;

同时向部门负责人推荐中初级职务岗位拟聘人员,由部门负责人确定中初级职务岗位聘任人选;

7、聘委会根据综合考评意见,对高级职务岗位择优提出拟聘人选并予以公示;

8、校长确定高级职务岗位聘任人选;

9、校长授权各部门负责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任合同,学校公布聘任名单,发聘书

10、学校聘任的高级职务人员名单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各部门聘任的中初级职务人员名

单报学校人事处备案。

十一、被聘人员与学校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聘期一般为一年至三年,聘期内每年签订一次岗位任务书。聘任期满,考核合格,学校与专业技术人员可根据双方意愿直接办理续聘手续,无须再经评议组评议。

十二、本办法实施前,已经过评聘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无须再经评议组评议,经考核合格,直接办理聘任手续。其中,1955年1月1日前出生且考核合格者,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任。

十三、非高校教学人员应聘高校教师职务岗位,一般须经过一年以上高等学校教学实践。

十四、本办法公布后,凡校外的专业技术人员,应聘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的,其学术、技

术能力必须按照晋升聘任的要求,通过校内外同行专家的评议,方可办理录用手续。

十五、对实行以考代评或经评审(审定)取得任职资格系列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取得任职

资格后,无须再经评议组评议,经考核合格,由学校根据岗位进行聘任。

十六、对于原国家教委承认的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的专业技术职务认定工作,纳入学

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管理范畴。经考核合格,由部门直接办理聘任手续,起聘时间可参照以前关于职称认定的时间确定。具体为:

1.大专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可聘员级职务;任员级职务两年,可聘助理级职务;

2.本科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可聘助理级职务;

3.获硕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证书、第二学士学位或具有研究生学历而未获硕士学位者,考察3个月期满,可从其来校工作之日起聘助理级职务;

4.获博士学位者,考察3个月期满,可从其来校工作之日起聘中级职务;

5.凡实行以考代评的系列,必须在应聘者取得任职资格后进行聘任。

十七、经学校批准在国外进行学术交流或进修的教师,在国外期间可参加学术、技术能力

评议,如其学术、技术能力符合任职条件,校长同意聘任的,待其按期回国后,再履行聘任手续,兑现工资待遇,起聘时间一般从回校时起算。

十八、解聘:专业技术人员在聘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可解聘其专业技术职务,并

提前一个月通知本人:

1、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2、拒不履行聘任合同;

3、严重失职,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害;

4、剽窃他人成果;

5、违纪违法受学校行政记大过、党内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九、辞聘:专业技术人员辞聘专业技术职务,应提前一个月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在学

校作出明确的答复前,专业技术人员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第六章考核

二十、学校制订定性定量的考核指标,定期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考核。

二十一、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考核分为考核和任期考核,任期考核以考核为基础,着

重考核专业技术人员在聘期内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工作任务的业绩情况,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考核结果是继续聘任的依据,对考核优秀者可以优先聘任,合格者可以续聘,基本合格者提出具体要求,限期提高和改进,不合格者予以解聘或低聘。

第七章附则

二十二、在教育教学、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工作成绩卓著、贡献特别突出的人员受聘高级职

务,其任职年限可以根据规定适当放宽。

4.江西省电力公司 专业技术(技能)职务聘任管理办法(试行 篇四

各科室、路桥院区:

为进一步规范医院员工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实行评聘分开,在全院范围内营造优聘劣汰、重实绩、求上进的良好氛围,根据国家关于企事业单位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分开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有关政策法规,在医院原出台的《专业技术职务试聘制管理办法》文件基础上,特修订《浙江省台州医院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办法(试行)》如下:

一、聘任内容和形式

本管理办法聘任内容含:

1、新取得资格的专业技术职务或工人技术等级聘任,指专业技术人员取得新的技术职务或工勤人员取得新的技术等级,在原岗位职级不变动的情况下申请更高等级技术职务的聘任,聘任包括试聘和正式聘任两种形式;

2、已获得资格并被聘任相应的岗位和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或工勤人员,在完成个人目标的情况下,结合考核结果申请下一聘任;

3、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涵盖卫技、工程、经济、会计、审计、统计、新闻、翻译、自然科学、工艺美术、图书、档案、政工等系列,工人技术等级聘任涵盖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4个系列。

二、聘任原则

1、评聘分离原则

员工在取得新的专业技术资格后,医院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机构编制及岗位设置限额内,有按照相应条件进行聘任和不聘任的权利。

取得专业技术职务(或工人技术等级)在试聘期满已进入正式聘任的员工,在医院聘任时可向科室申请岗位聘任,由医院授权人聘任岗位,在科室同意聘任岗位后经院长会议讨论同意,医院给予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工人技术等级)的试聘、聘任、高聘或低聘。

2、与业绩考核紧密挂钩原则

新取得专业技术职务(或工人技术等级)人员申请试聘或聘任时,医院可根据其业绩表现及上考核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试聘或聘任;

已正式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或工人技术等级)的员工在申请新一的技术职务聘任时,医院可根据其任期内业绩表现和年终考核情况决定是否聘任。

3、双向选择原则

员工根据所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或工人技术等级,结合所从事的工作岗位,有应聘和拒聘相应专业技术职务或工人技术等级和岗位的权利,医院和科室根据个人综合素质及表现,结合岗位设置情况,有相应的聘任和不聘的权利。

4、试聘原则

新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或工人技术等级原则上实行试聘制度,即经医院同意聘任相关专业技术职务或工人技术等级后有一年的试聘期,经试聘期满考核合格后方予正式聘任。对正式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或工人技术等级的员工在任期内业绩不佳,年终考核基本合格或不合格,医院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试聘或待聘,试聘期满后经重新考核合格方可予正式聘任。

5、岗位职责目标管理原则

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职务应履行相应岗位职责,聘任或试聘前事先明确聘期内的个人目标,并制订相应考核方案详细实施评估。

6、聘任与相应职务的薪酬福利挂钩原则

经医院高聘专业技术职务在试聘期满经考核合格后开始享受高聘专业技术职务的相应工资福利待遇,低聘专业技术职务在低聘之日起参照低聘的专业技术职务享受相应工资福利待遇。月绩效奖金参照科室岗位聘任享受。

三、聘任条件

(一)所有聘任对象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热爱本职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2、经国家或省、市有关部门评审或统考取得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执业资格或经有关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相应的工人技术等级;

3、根据科室岗位需要,能在相应岗位上真正发挥作用,具有全面履行本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应工种岗位职责的能力,且科室有核定的编制岗位;

4、完成相应的计算机、外语、知识更新、规范化培训等继续教育课目学习且成绩合格;

5、能有效完成个人业绩目标,符合岗位职责要求及专业技术等级要求,在任期内完成相应的考核评估;

6、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具体条件:

根据国家及省、市对于卫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相关要求,同时结合医院的实际情况,对申请新取得专业技术职务的试聘、聘任和已正式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申请新一聘任的员工需同时具备以下各自条件:

1、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员工申请试聘或聘任时,根据不同级别需同时具备以下各自条件方可申请:

(1)初级(士、师)专业技术职务:

①通过国家统考或相关部门初次定级取得相应的士级或师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②士级聘任前一需取得院内学术活动的II类继续教育学分3分以上,师级聘任前一需取得院内学术活动的II类继续教育学分5分以上(以科教部登记为准);

③应届毕业生需经见习期考核取得合格及以上等级,聘任(试聘)时间以取得资格后且通过见习期考核的时间计算,非应届人员需在上一考核中取得合格及以上等级,聘任(试聘)时间按照取得资格的时间计算。

(2)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①通过国家统考或相关部门评审取得相应的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②卫技系列人员在聘任前需取得前一院内学术活动的II类继续教育学分10分以上,非卫技系列人员需取得前一院内学术活动的II类继续教育学分8分以上(以科教部登记为准);

③新取得资格的卫技人员申请试聘或聘任时,医生系列至少应在市级或以上杂志发表文章2篇,其中二级杂志必须有1篇;护理、医技人员至少在市级或以上杂志发表文章2篇;非卫技人员至少在市级或以上杂志发表文章1篇(省级及以上以交流性质发表成册的文章计入市级杂志)。

④已正式聘任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在申请新一聘任时,在前一内,医生系列至少应在省级以上杂志发表第一或第二、第三作者署名论文1篇,护理、医技及非医技系列至少应在市级以上杂志发表第一或第二作者署名论文1篇。

⑤在符合以上各项条件后经本人申请医院可根据聘任程序予以试聘或聘任,试聘或聘任时间以取得以上所有条件的最后时间计算。

(3)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①通过相关部门评审取得相应的正、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②新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申请试聘或聘任副高专业技术职务的,近二年内至少需有

以第一主持人申报的院内课题1项;申请试聘或聘任卫技系列正高专业技术职务的,近二年内至少需有以第一、第二主持人开展的院内课题1项或者第二、第三主持人开展的市级及以上课题立项1项。

③已正式聘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在申请新一聘任时,在前一内,副高专业技术职务人员至少应在二级以上杂志发表第一或第二署名作者论文一篇,正高专业技术职务至少应在一级以上杂志发表第一或前三位署名论文一篇。高级职称不分职称系列,论文要求一致。

④已正式聘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在申请新一专业技术职务续聘时需在前一内获得相应要求的继续教育学分:卫技系列副高、正高专业技术职务需取得院内学术活动的II类继续教育学分10分,非卫技系列专业高级技术职务需取得院内学术活动的II类继续教育学分10分(以科教部登记为准)。

⑤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强调根据科室岗位设置和人员结构以及岗位履行情况再予以设岗聘任,聘任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需在科内发挥相应岗位和级别的作用,做好科内带教工作。

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条件,不分卫技、工程、经济、图书等系列,院内岗位职称一视同仁。

2、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在新取得专业技术职务时可以不通过试聘而直接申请正式聘任,已正式聘任人员申请新一聘任时可直接申请获下列荣誉后3-5年的聘期,任何荣誉获得后的直接聘任总期限不得超过6年:

①经批准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

②市级及以上学科带头人;

③近三年内科研项目或课题获得省级奖项三等奖以上人员(一、二等奖的前三位作者,三等奖的前二位作者),省厅级奖项、市级科技进步奖三等奖及以上人员(一等奖的前二位作者,二、三等奖的第一作者);国家级科研奖项三等奖及以上前三位作者均可;

④近三年内因专业技术工作成绩突出,获国家或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全国模范护士,五一劳动奖章、国家或省部级科技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者,市级专业技术拔尖人才、“211”人才工程第二层次及以上等荣誉称号人员;

⑤近二考核连续获科室优秀等级员工的,或前一考核获院级优秀员工或优秀中层干部的人员可直接申请新一职称聘任;

⑥个别工作业绩特别优秀经院部讨论同意者。

(二)工人技术等级聘任:

根据国家及省劳动及社会保障部门相关规定,结合科室岗位需要,工勤人员根据不同级别需同时具备各自条件方可申请试聘或聘任:

(1)初级工

①工作勤奋努力,能达到相应岗位的基本要求;

②科室全体员工的80%以上同意推荐;

③前一院内继续教育学分达到3分以上;

④前一内向医院提出合理化建议1项或以上。

(2)中级工

①经过劳动保障部门统一培训并通过等级考试,取得相应工种的中级工技术等级;②工作自觉主动,符合相应岗位的要求;

③被提名或在科内起业务骨干作用的或者担任科室三级及以上岗位者;

④科室全体员工的85%以上同意推荐;

⑤前一院内继续教育学分达到5分以上;

⑥前一内向医院提出合理化建议2项或以上;

⑦因工作表现优秀获考核优秀等级或者受院内表扬或获奖的优先予以聘任。

(3)高级工

①经过劳动保障部门统一培训并通过等级考试,取得相应工种的高级工技术等级;②工作积极,适应相应岗位要求并具有一定组织管理能力;

③被提名或在科内起业务骨干作用的或者担任科室二级及以上岗位者;

④科室全体员工的85%以上同意推荐;

⑤前一院内继续教育学分达到8分以上;

⑥前一内向医院提出合理化建议3项或以上,被采纳1项;

⑦因工作表现优秀连续两年获考核优秀等级或者受院内表扬每年二次以上(以行政会议、中层月例会记录为准)的优先予以聘任。

(4)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工勤人员可申请破格聘任或申请技师职务聘任:

①获省以上科技成果(发明创造)四等奖以上或市(地)三等奖两项以上,或获国家专利两项以上;

②在传授技艺、培养青年技术人才方面贡献突出,所带学员在市级一类技能竞赛中获前三名、二类竞赛中获第一名,或省一类技能竞赛中获前六名、二类竞赛中获前三名,或全国技术比赛获名次;

③工作突出,近2年来获考核院级优秀员工1次或连续二年考核科内优秀者。

四、聘任(试聘)程序

1、受聘人根据技术职务情况填写《浙江省台州医院专业技术职务(技术等级)及岗位应聘申请表》,同时提供具备相关聘任条件的证明,提出应聘申请。

2、受聘人所在科室第一负责人根据其应聘申请表中的应聘意向,结合个人综合素质及表现决定是否同意聘任。

3、在科室同意聘任申请人相应岗位和技术职务后,人力资源部汇总信息提请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是否试聘或聘任。

4、受聘员工与科室签订相应的聘任合同及服务年限,原则上实行一年一聘制度。

5、医院根据合同审核确定专业技术职务或工人技术等级,并正式下文聘任。

五、聘任(试聘)合同

员工首次取得专业技术职务,并且未与医院签订合同的需签订合同;已签订合同但专业技术职务在合同期内发生变化的原则上不再另行签订合同,以医院正式下文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为准。

员工与部门签订的相关聘任合同书包括聘任的科室及专业技术职务、所属系列及职级、岗位名称及岗位职责、聘期工作条件、工作纪律及福利报酬、合同变更终止条件及违约责任等内容,作为个人聘任证明及考核依据。

聘任合同应以科室工作目标为中心,结合员工的不同特点和工作岗位,明确本聘期内的个人岗位目标和双方的职责、权利。部门第一负责人有权提出自己的要求,受聘者有权发表自己的意见,双方就此具体职责、权利进行友好协商确认。

六、聘期内双方职责权利

1、根据科室岗位设置情况,医院对专业技术职务或工人技术等级聘任(试聘)的申请,有聘任和不聘任的权利,聘任后根据工作需要对员工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专业技术、业务知识、安全生产、遵纪守法和规章制度的教育与培训,明确员工在试聘期内的工作目标和任务,同时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提供相应的工作报酬,并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实际可能的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提供与专业技术岗位要求相应的劳动保护用品。

2、员工在取得新的专业技术职务(或工人技术等级)后有应聘和拒聘的权利,同时在聘期内应根据各系列、各专业技术职务职责要求较好地完成工作目标和任务,并自觉接受医院工作监督、工作检查及聘期考核。

七、聘期考核

专业技术职务试聘或正式聘任的员工在聘期满后,需参加医院组织的试聘期考核或考核,考核由医院考核小组会同有关科室根据各系列、各职级岗位职责要求结合相关考核文件进行,其中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内容包括聘期内工作贡献、论文科研、业务进步、继续教育、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其它奖惩情况等,工人技术等级的考核内容包括聘期内工作业绩、业务进步、继续教育、合理化建议、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其他奖惩情况等。考核等级划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及不合格三个级别,表现突出人员将予以公开表扬,基本合格及不合格的员工将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应处罚,不合格的员工将延长试聘期或转为试聘并接受再次考核,员工的聘期考核等级将作为下一任聘任的重要参考依据,专业技术职务聘期考核实施办法另行制定下发。

八、聘期待遇

1、员工在试聘期内,相关薪酬福利待遇不予兑现,正式聘任的员工直接参照实行新的工资薪酬福利标准;

2、专业技术职务试聘经考核合格后,由医院正式发文聘任,并实行新的工资标准,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人员根据情况延长试聘时间,待重新考核合格后再定。

九、争议处理及其他

医院工会为院内员工聘任工作的协调机构。聘任工作中发生的人事争议,当事人可直接向医院工会提出协调申请。

5.江西省电力公司 专业技术(技能)职务聘任管理办法(试行 篇五

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办法(试行)》(沪教委人[2002]46号)、《上海大学教师职务聘任条例(试行)》(上大内[2003]第064号)、《上海大学2003年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实施细则》(上大内[2003]第229号)文件规定,遵循科学发展、“教学是基础,科研上水平”的指导思想,为进一步完善我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建设一支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师资队伍,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结构比例和岗位设置

一、根据上海市教委《上海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结构比例和高级职务岗位设置的意见(试行)》,在市教委批准的总编制数和核定的教师岗位总数内设置岗位。

二、岗位设置坚持总量控制、重点扶持、实事求是和动态平衡原则。

三、学校将岗位设置到学院(部门),岗位数将根据学院(部门)的发展变化情况,原则上每年在启动正常晋升聘任时下达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缺编岗位数。

第二条 申请正常晋升聘任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

二、申请聘任人员任现职以来历年考核合格。

三、申请聘任人员的学历要求参照《上海大学教师职务聘任条例(试行)》(上大内[2003]064号)执行。

四、申请正常晋升聘任教师系列职务的人员应当依法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符合教师职务基本任职条件。

五、申请正常晋升聘任教师系列职务的人员需通过由教务处、评估办和院系、部门组织的本科教育教学水平评价。

六、申请聘任人员的外语能力要求按学校《各类专技职务聘任外语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实施意见》(上大内[2007]116号)执行。

七、申请聘任人员的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按学校《关于转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转发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完善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上大内[2008]160号)执行。

八、任职年限:晋升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应实际担任5年以上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应博士毕业满二年或实际担任5年以上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三条

上海大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正常晋升聘任一般在每年的3月或9月启动。若在3月启动,申请人员提交的送审成果和佐证材料应以2月28日之前的日期为准(其中任现职年限可延长至当年7月31日);若在9月启动,申请人员提交的送审成果和佐证材料应以8月31日之前的日期为准。

第四条

各学科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应具备的科研水平与学术能力要求见附件。若各学科对研究系列岗位应具备的科研水平与学术能力要求没有明确规定,则研究系列参照相应学科教师系列要求的1.5倍执行。

第五条

正常晋升聘任程序:

一、学校下达各学院(部门)当年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拟设置岗位数。

二、申请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晋升的人员填写《学术水平和技术能力评议表》(申报正高的人员一式5份,申报副高的人员一式3份);《上海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申请表》(一式2份);任现职以来科研成果一览表(科技处、文科处签字盖章);以及提交相关的佐证材料。

三、学院(部门)将相关的申请材料放在指定的会议室内公示一周,供教职员工自由翻阅。

四、学院(部门)思想品德考察小组对申请人的政治思想表现、职业道德等提出考察意见;学院(部门)聘任领导小组对照相关学科的科研水平与学术能力的要求,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步推荐意见,并将申请人的有关材料汇总表格上传人事处(包括电子版和纸质版)。

五、对于尚未符合正常晋升聘任基本条件,但学术水平和技术能力已达到正常聘任条例规定的人员,由于学校工作特殊需要,可由学院聘任领导小组组长向学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推荐陈述,本人需向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汇报,由学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投票表决是否进入正常晋升聘任程序。

六、人事处核对申报人员的相关信息,并将审核通过的申报人员名单在校园网上公示一周。经公示无异议,将申报人员的材料送上海市教育评估院,由校外专家对申报人员进行学术水平和技术能力评议。

七、经过校外专家的评议,人事处下发所有送审人员的校外专家评议结果,如申报人员对校外专家评议结果有异议,可向学校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

八、通过校外专家评议(平均等第大于等于B)的申报人员,人事处在校园网上公示进入校内学科组人员名单,并组织协调召开校内学科组对申报人员的评议,学科组成员对申报人员投票表决(通过票数为应到人数的一半以上),人事处将结果返回相关学院(部门)。

九、学院(部门)聘任领导小组对照相关学科的科研水平与学术能力的要求,对申报人员的材料进行复审,分符合条例和未符合条例两种情况分别制表,经学院(部门)聘任领导小组组长签字后,正式向学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推荐拟聘人员名单,并将拟聘人员排序、材料汇总上报人事处。

十、人事处向学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提交通过校外专家和校内学科组评议,并经学院正式推荐的人员的汇总材料,经学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审核,投票表决拟聘人员(通过票数为应到人数的一半以上)。

十一、人事处将学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投票通过的拟聘人员名单在校园网上公示一周。

十二、公示无异议后,人事处正式发文公布学校聘任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名单,签订聘任合同,颁发聘书。

第六条

对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试点的学院(部门),可参照上述程序,成立相应评议和聘任机构,制定相应操作程序和办法,报学校审批、同意、备案后执行。聘任结果需向学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通报通过后,由学校统一聘任。学校有权否决或重新表决学院聘任结果。

第七条

在正常晋升聘任申报过程中,未通过校外专家评议、校内学科组投票表决,或学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投票表决的人员,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的要求,在下次申报时需更新1/3主送校外专家评议的申请材料。

第八条

聘任合同管理及其他事宜按《上海大学教师职务聘任条例(试行)》(上大内[2003]第064号)执行。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上海大学

2008年12月31日 附件:冶金和材料学科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应具备的科研水平和能力

一、教授岗位应具备的科研水平和能力

(一)论文(著)和专利

任现职以来,发表论文8篇以上,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论文或授权发明专利6篇(件)以上,其中3篇被SCI、EI、ISPT收录。

(二)教改、科研项目和获奖(至少具备以下1项)

1、主持国家级课题;

2、作为课题第二或第三负责人承担国家重大项目1项以上(单项到校经费在300万元以上);

3、主持省部级项目2项以上(2项到校经费100万元以上);

4、主持企业委托科研项目1项以上(单项到校用于研究的经费100万元以上);

5、获国家级或省(部)级科技进步一等奖以上1项(排名前三位);或者省(部)级科技进步二等奖1项(排名前二位);或者获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1项(排名前一位)。

二、副教授岗位应具备的科研水平和能力

任现职以来,发表论文6篇以上,其中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论文4篇,且其中2篇被SCI、EI、ISPT收录。

三、研究员岗位应具备的科研水平和能力

(一)论文(著)和专利

任现职以来,发表论文12篇以上,其中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论文或授权发明专利8篇(件),且其中4篇被SCI、EI、ISPT收录;破格聘任人员需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论文15篇以上,其中6篇被SCI、EI、ISPT收录。

(二)科研项目和获奖(至少具备以下1项)

1、主持国家级课题。

2、作为课题第二或第三负责人承担国家重大项目1项以上(单项到校经费在300万元以上);

3、主持省部级项目2项以上(2项到校经费100万元以上);

4、主持企业委托科研项目1项以上(单项到校用于研究的经费100万元以上);

5、获国家级或省(部)级科技进步一等奖以上1项(排名前三位);或者省(部)级科技进步二等奖1项(排名前二位);或者获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1项(排名前一位)。

四、副研究员岗位应具备的科研水平和能力

6.江西省电力公司 专业技术(技能)职务聘任管理办法(试行 篇六

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规范评审程序,严肃评审纪律,有序开展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气象部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气象部门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中评委会),按照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以下简称《评审条件》)要求,开展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

第三条 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坚持客观公正、考核全面、注重实绩、民主决定的原则。

第二章 组 织

第四条 省气象局按照国家职称主管部门和中国气象局有关政策规定,组织建立中评委会,任期三年,中评委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至2人。评委会人数不少于11人。中评委会组建情况报中国气象局人事司备案。

第五条 中评委会在主任委员的领导下,按照规定的评审权限、范围、程序,依据《评审条件》,以能力和业绩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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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全面考察申报人的思想素质、职业道德、专业知识、技术水平、工作能力和业绩,评审申报人的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六条 中评委会委员应本着对事业、对申报人高度负责的精神,恪守职业道德和评审纪律,实事求是评议,公正行使表决权,使评审结果客观、合理、公平。评审期间,评委会委员不论职务高低一律平等,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采取表决方式产生评审结果。

第七条 每届中评委会,须组建5人及以上的资格审查小组,由主任委员或受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担任组长,组员由主任委员在本届中评委会委员中选择确定。资格审查小组的主要任务是负责对资格审查中的疑难问题进行审议并提出解决方案。

第八条 省气象局人事处按照国家职称主管部门和中国气象局有关政策规定,负责组织开展全省气象局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

第三章 申报与推荐

第九条 各级气象局专业技术人员,依照《评审条件》和当年省气象局有关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要求,向所在单位(指各设区市级气象局,省气象局直属单位。以下简称推荐单位)提出申请,提交反映本人基本情况、专业技术水平、工作业绩和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材料,并保证材料准确、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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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直管县气象局按原隶属关系申报。第十条 申报材料包括:

1.《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以下简称《评审表》);

2.取得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以后的技术工作总结;

3.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资格、专业技术职务、专业岗位(资格)、受聘的兼职技术岗位、外语考试、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考核、继续教育(培训)、人才培养等的证书或证明材料;

4.任现职以来的主要技术工作业绩、成果材料; 5.任现职以来的论文、著作、译著和重要的技术报告等; 6.再次申报需增加的新业绩材料; 7.评审机构要求的其它材料。

第十一条 推荐单位应根据《评审条件》和相关文件要求,审查申报人的学历、资历、评审系列、评审专业、工作业绩等是否符合《评审条件》要求;审查《评审表》中的信息是否一致。申报材料提供的复印件须有推荐单位的验印盖章。

第十二条 凡不符合《评审条件》要求者,不得进入评审工作相关程序。若因对评审材料把关不严而出现影响申报人正常评审的情况,后果由推荐单位和申报人负责。

第十三条 申报人提供的《评审表》、《评审简表》、《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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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工作总结》等主要成果材料,由推荐单位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

第十四条 推荐单位召开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委员会议,对申报人进行专家综合评议,确定推荐人员。出席推荐会议的评委人数为评委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推荐结果有效。同意票数为出席会议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及以上的,可确定为推荐人员。

所有申报材料和单位推荐函一并报送省气象局人事处。推荐函要说明推荐程序,表明推荐态度,以及所有被推荐人的排序情况。经省气象局人事处初审后,由中评委会审核确认。对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省气象局人事处负责对各单位推荐人选的申报材料进行分类整理和形式审查。审查项目包括:被推荐人员申报程序是否符合要求,申报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规范、是否符合申报条件,并审验证书、论文、论著等的数量、级别和时效是否符合要求等。

第十六条 召开中评委会资格审查小组会议。省气象局人事处向中评委会资格审查小组汇报申报材料审查情况和评审工作方案,重点对申报材料审核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说明,中评委会资格审查小组对参评人员的学历、资历以及业绩成果、论文论著、奖励、破格条件等内容进行鉴定,提出处理意见,并确定通过资格审查人员名单。

第十七条 省气象局人事处公布本通过资格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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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名单。

第四章 专业技术知识考试

第十八条 申报人员所学专业为非理工类专业或者所学专业与现从事工作无关的,需参加专业技术知识考试。

第十九条 考试实行全省统一组织、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考试地点、统一考试命题、统一评分标准的制度。

第二十条 考试考务工作由人事处负责组织实施。第二十一条

凡参加气象工程师任职资格专业技术知识考试的人员必须符合《评审条件》规定的申报条件。申报人当年年满50周岁(截至申报当年年底),且符合气象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的人员,可免试。

第五章 评 审

第二十二条 召开中评委会委员会议。由中评委会主任委员组织学习《评审条件》和有关政策规定,宣读评委会委员纪律。省气象局人事处报告前一次评审会议交办事项的处理情况、本次资格审查情况、评审工作规定的变化情况,本次评审工作中的要求、问题及建议等。

第二十三条 评委会委员、省气象局人事处及相关工作人员参加或列席中评委会委员会议或中评委会委员扩大会议,其他人员不得参加和列席。

各单位评委在认真审阅本单位申报人员材料的基础上,—5—

代表申报人员围绕申报人思想品德、创新能力、知识水平和工作业绩等进行情况介绍。

第二十四条 评审表决。

1.出席评审会议的评委人数为评委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评审结果有效。

2.评委因故未出席评审会议或中途离会、未参加审议过程的不得投票,任何评委不得委托投票或补投票。

3.在进行充分讨论和审议的基础上,采取表决方式进行“同意”或“不同意”的意向性(预)投票。

同意票数为出席会议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及以上的,进入表决性投票;

4.评委在听取申报人员情况介绍并进行充分讨论和审议的基础上,采取表决方式进行“同意”或“不同意”表决投票。同意票数为出席会议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视为“评审通过”;主任委员或受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签字后向全体委员宣布表决结果。

第二十五条 评审情况及结果报省气象局党组会议审定,审定后的评审结果在政务信息网公示一周。公示无异议后发文公布评审结果,并将评审结果填入《评审表》。

第二十六条 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每年一般进行一次。

第六章 纪律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 评委会委员、人事处工作人员应遵守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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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工作纪律:

1.不泄露评委会委员姓名、电话和相关信息; 2.不泄露评委会、答辩组讨论和表决情况; 3.不对外接受有关评审情况的查询;

4.坚持评审工作原则,认真履行职责,不得有妨碍评审的行为;

5.与申报人有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的,本人应主动提出,予以回避。

第二十八条 对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证明、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的申报者,从查实认定之日起延期5年申报。对弄虚作假的申报者,评审已通过的,撤销其专业技术资格,收回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因违规违纪受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期内不得申报,且从解除处分之日起延期5年申报。对弄虚作假的推荐单位,取消2年推荐资格。

第二十九条 对于没有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违反评审程序和评审纪律,超越评审范围和权限,不能保证评审质量、不能正确履行评审职责以及违反评审纪律的评委会及其委员,各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可根据有关规定,分别给予限期纠正、取消委员(成员)资格、通报批评、停止评审、取消评审权、宣布评审结果无效等处理。

第七章 相关事项

第三十条 申报系列的选择。申报人可根据本人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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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和从事专业技术经历,按照《评审条件》的要求选择工程系列,确定相应专业进行申报。

第三十一条 委托评审。本单位无条件评审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需委托外单位代评审或参加外单位以考代评的,按照规定报请省气象局办理委托手续。评审或以考代评通过的人员必须由省气象局进行资格确认,凡不按程序进行资格确认的,各单位不得聘任其相应职务。外系统、外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需委托本单位代评的,应按照对应权限出具委托手续。

非气象专业的毕业生根据其工作岗位的特点,参加气象局的职称评审或委托外部门评审。编制外用工人员的职称评审纳入本单位日常管理。地方编制人员的职称管理,按照地方人事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资料归档。

1.省气象局人事处在评审工作结束后做好相关资料归档工作。

2.评审结束后,属申报人个人提交的业绩、论文、成果、证书、证明等,无特殊情况,不再退回申报人。经评委会评审通过人员的《评审表》由人事部门存入个人人事档案。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各设区市气象局和省气象局各直属单位可在本办法基础上,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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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职资格人选推荐办法。

第三十四条 申报人须按照有关规定缴纳评审费,评审费由申报人承担。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7.专业技术职务聘任 篇七

1950年至1966年,国家对专业技术人员基本上实行的是专业技术职务任命制度和职务等级制度。“文化大革命”期间,专业技术职务的晋升完全停止。1978年至1983年,国家陆续批准了22个系列实行业技术职称评定。1985年国家批准进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试点工作。1986年云南省转发了国务院《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也就是首次职称改革。1922年,云南省职称评聘转入经常化。

一、职称考试

1990年4月28 日,人事部发出《关于认真做好“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人职发[1990]2号),对计算机应用软件人员和统计员专业进行资格考试;1991年增加了助理统计师、经济员、法律顾问专业技术资格考试;1992年增加了会计、审计、船舶、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1993年增加了房地产评估师和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后逐年增加。到2005年底,共有8种职称资格考试和46 种执业(职业)资格考试。加上职称外语等级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水平考试,开考的专业领域达54个。

(一)职称资格考试

1.职称资格考试的种类:计算机遇软件专业、会计专业、统计专业、审计专业、卫生专业、翻译专业、经济专业、船舶专业等8 种。2.职称资格考试的考务主管部门。(1)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省财政厅(2)统计专业技术资格

省统计局(3)审计专业技术资格

省人事局(4)卫生专业技术资格

省卫生厅

(5)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省信息办(6)翻译专业资格(二、三级)

省人事厅(7)经济专业技术资格

省人事厅

(二)执业(职业)资格考试

1.执业(职业)资格考试的种类: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勘察设计注册化工工程师、勘察设计—注册电气工程师、勘察设计—注册冶金工程师、勘察设计—注册机械工程师、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勘察设计—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勘察设计—注册采矿/矿物工程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二级注册建筑师、一级建造师、二级建造师、房地产评估师、房地产业—房地产经纪人、房地产业—房地产经纪人协理、造价工程师、监理工程师、注册城市规划师、物业管理师、注册设备监理师、棉花质量检验师、珠宝宝石质量检验师、注册核安全工程师、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注册环保师、注册安全工程师、价格鉴证师、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医师、执业药师、土地登记代理人、矿产储量评估师、国际商务—国际商务师、国际商务—外销员、企业法律顾问、注册税务师、假肢与矫形器制作师、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地震—一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地震—二级地震安全评价工程师等46 种。

2.执业资格考试的考务主管部门

除房地产评估价师由省建设厅负责外,其余均由省人事厅负责。

(三)职称专项考试

目前开展的专项考试有两种,即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水平考试,其业务主管部门均是人事厅。

年满55周岁、博士学位、乡镇专业人员、在国外留学1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可要求参加职称外语考试。

年满50周岁的职业技术人员,或取得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计算机及应用、计算机软件、计算机科学教育、软件工程、计算机器件及设备、计算机信息管理、计算机网络)中专以上学历,或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资格和水平考试,取得程序员以上级别资格证书,可不再参加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

参加云南省统一组织的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和全国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取得国家人事部颁发的合格证书和省内有效合格证书,在申报、聘任相应档次专业技术职务时,从2004年起不再规定有效期。

二、职称评聘

(一)评审组织

1992年7月27日,云南省人事厅下发了《关于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主管部门分工的通知》,云南省参照国务院各部委和云南省原分工情况,确定了云南省各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系列的评审组织和评委会承办部门。

云南省经济专业职务评审委员会 云南省经济委员会 云南省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务评审会 云南省社科院 云南省社会科学研究人员职务评审委员会 云南省社科院 云南省卫生技术评审委员会 云南省卫生厅 云南省农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 云南省农牧渔业厅 云南省教授、副教授评审委员会 云南省教育厅 云南省中等专业学校高级讲师评审委员会 云南省教育厅 云南省高级会计师评审委员会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图书、资料专业职务评审委员会 云南省文化厅 云南省文物博物专业职务评审委员会 云南省文化厅 云南省新闻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 中共云南省宣传部 云南省党校副教授和高级讲师评审委员会 中共云南省委党校 云南省出版专业编审、副编审职务评审委员会 云南省新闻出版局 云南省播音专业职务评审委员会 云南省广播电视厅 云南省档案专业职务评审委员会 云南省档案局 云南省高级教练评审委员会 云南省体委 云南省高级律师职务评审委员会 云南省司法厅 云南省外语翻译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 云南省外办 云南省技工学校教师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 云南省劳动厅 云南省统计专业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 云南省统计局 云南省工艺美术评审委员会 云南省轻工业厅

云南省自然科学研究系统高级工程师评审委员会 云南省科技厅 云南省高级公证员专业职务评审委员会 云南省司法厅 云南省民族语文翻译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 云南省民委

(二)职称评审

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由各级评审委员会评审。批准组建的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审委员会,从2004年采取委库的方式组建和进行管理。高级评委库入库人选原则上不少于40人,其中副高级评委库,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选不少于二分之一(无正高级职务档次的系列除外);中级评委库入库人选原则上不少于30 人,其中具有副高级专业资格人选不少于二分之一;初级评委库入库人选原则上不少于25人,其中具有中级专业资格人选不少于三分之一。评委库成员任期两年,任期届满须重新组建。

专业技术职称评定,严格按照各系列的《条列》、《实施意见》和《评审条件》规定进行。评定职称以能力、水平、实绩、贡献为主,破除论资排辈,不拘一格选拔人才。对有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破格升职称。

评审的基本条件:(1)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拥护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在本职岗位上积极工作,遵纪守法,职业道德高尚。(2)具备有关条例规定的本专业相应职务档次的学历和履职年限。(3)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对于国家规定必须参加考试才能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系列、专业、层次,一律不再组织评审,须参加相关系列、专业、层次的考试取得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三)职务聘任

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一般实行聘任制。事业单位的各级专业技术职务,有行政领导在经过评审委员会评定的符合相应任职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聘任。行政领导应向被聘任的专业技术人员颁发聘书,双方签订聘约。打破聘任职务终身制,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应有一定的任期,每一任期一般不超过五年。如工作需要,可以连聘。

聘任单位对受聘任命的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成绩,应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考绩档案。作为提职、调薪、奖惩和能否继续聘的依据。专业技术人员按其所聘任的职务进行考核和聘期届满考核。考核分为优秀、合格(称职)、不合格(不称职)三个档次,优秀率控制在15%以内。考核连续三年优秀者并符合有关条例《实施意见》规定,可优先推荐破格晋升职称。连续三年不合格者,低聘或解聘。国家有突出贡献的科学、技术、管理专家,省有突出贡献的有序技术人才,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每二年进行一次考核,考核不称职者,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取消荣誉称号,不再享受有关待遇。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必须在下达的岗位数额或批准的结构比例内进行。可高职低聘、缓聘或不聘。

(四)破格评聘

对确有真才实学,在各项建设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中青年。可以不受学历、资历和原则资格的限制,破格评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1.破格评聘的范围对象:凡开展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中,年龄在40 岁以下破格破格评聘副高(含正高)级专业职务,45岁以下破格评聘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2.破格评聘的推荐条件:破格评聘要本着突出水平、能力、贡献的原则,各系列符合各系列破格条件者,均可推荐。3.破格评聘的程序:

(1)个人申报。申报者填写《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推荐评审表》一式四份,同时提供任现职以来反映自己水平、有业绩成果的证明材料,以及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及聘书、外语合格证(博士学位获得者免试外语)、身份证(以上均提供复印件,但应有所在单位或人事代理部门验证原件后在复印件盖章)及履职优秀考核表、答辩论文等。

(2)所在单位人事(职改)部门按照坚持条件、保证质量、民主公开、择优推荐的原则,对申报人的材料按照破格评聘的有关规定、标准条件和要求进行审核和选拔推荐;选拔推荐时须征询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评议(学术)组织或领导对破格申报人员的推荐意见、征询人数、推荐人数须分别占实有人数、征询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可推荐上报。

(3)推荐审聘材料,经单位签署意见后,按隶属关系分别报省属主管部门或地、州、市人事(职改)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报送省人事厅专业教师人员管理处(省职改办)

(4)经资格初审合格人员,均应参加论文答辩:论文答辩工作在省职改办统一组织、指导和监督下,委托省级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主管部门负责实施;答辩论文由申报人确定注明,按一式五份上报;答辩成绩按优秀(平均得分90分以上)、良好(75分~89分)、合格(64分~74分)和不合各(59分以下)掌握,答辩的成绩等次应明确写在评定表上;实行论文答辩后再另搞论文专家鉴定意见;

(5)根据申报人员的专业情况。组建优秀中青年破格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审委员会,进行专场评审;评审结果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告,增加透明度,接受社会的监督。

(6)根据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精神,按照单位聘用的原则,破格评审通过的人员,由所在单位的核定结构比例方范围内自主聘任;由于历史原因所形成的人才密集、现有岗位数额已超出规定的结构比例的少数单位,可根据需要由主管部门向省职改办提出申请经备案后,不占结构比例聘任,但应在下一个自然减员中予以冲销或在结构比例内通过竞争予以解决。

4.破格评聘的纪律要求:破格评聘工作要严肃职改纪律,反对不正之风,申报者如实公开展示自己的学术水平、业绩成果等申报材料,提供的论文、外语合格证及学历证书等必须真实和准确无误,对于弄虚作假、抄袭、谎报论文和业绩成果及出生年月者,将坚决取消其申报或已获资格(职务)、三年内不得参加申报,并视情况予以通报。

三、优秀技术人才选拔

(一)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

8.江西省电力公司 专业技术(技能)职务聘任管理办法(试行 篇八

【发布日期】2000-03-03 【生效日期】2000-03-0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辽宁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暂行办法

(辽宁省人事厅二000年三月三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以聘任制为核心的基本用人制度,强化和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规范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保障用人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深化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和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是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中心环节,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实行聘约管理,要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和德才兼备的聘任标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范围内的事业单位及与之建立聘任关系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章 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

第四条 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实行结构比例控制。各级政府人事(职改)部门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根据事业单位的类型、层次、编制等因素,制定结构比例的指导意见和原则,并根据科技、教育、文化等事业发展需要和地区、部门对不同专业的人才需求,对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职数进行适当调整。

第五条 各级政府人事(职改)部门负责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的核定和调整,并指导和管理事业单位做好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工作。

第六条 岗位设置要坚持因事设岗、以岗择人、结构合理的原则,要有利于公平的竞争激励机制的形成,要有利于人才的脱颖而出和合理使用,要明确规定每个岗位的具体职责。设岗的具体办法依照原辽宁省各系列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原则意见执行。

第七条 事业单位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适合本单位特点的实施办法,在科学设岗的基础上,确定各类、各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职责、权限和具体聘任条件。

第三章 聘任条件与程序

第八条 受聘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条件是:

(一)能全面履行本岗位职责;

(二)遵纪守法并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尚未达到法定离退休年龄(按国家规定经批准延长离退休年龄者除外);

(五)符合单位制定的与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相适应的聘任条件。

第九条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基本程序是:

(一)单位根据岗位情况和工作需要,公布岗位空缺、岗位职责、聘任条件;

(二)专业技术人员向单位提出聘任申请;

(三)单位对申请聘任的专业技术人员采取一定的竞争方式进行遴选,并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情况、用人要求,确定受聘人员;

(四)单位和受聘专业技术人员签订聘约,单位公布聘任结果。

第十条 各单位应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的水平、能力、业绩综合考核的情况,进行择优聘任。对具有创新创造能力的专业技术骨干,可以低职高聘;对于不能履行岗位职责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高职低聘;根据岗位需要,也可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对需要具备执业资格的岗位或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系列和专业,一般不实行低职高聘。

第四章 聘约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与受聘专业技术人员必须以签订聘约形式确立聘任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聘约的签订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十二条 聘约包括聘任期限、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的责任及聘任双方协商的其它条件。聘约采取书面形式,一式三份,单位与受聘专业技术人员各执一份,一份存入个人档案。聘任合同文本由政府人事部门统一印制。

第十三条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期限(任期)应根据不同专业的不同工作性质和专业技术人员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由单位确定。

第十四条 聘约签订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签约双方必须全面履行聘约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聘约内容。确需更改的,经签约双方协商一致,方可更改。

第十五条 聘约期满时,聘约即行终止。经聘任单位考核合格后,可以继续签订聘约。

第十六条 专业技术人员在聘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单位可以解除聘约:

(一)不能履行聘约的;

(二)患病或非因公负伤等原因,连续六个月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三)考核不合格;

(四)严重失职、渎职;

(五)在聘期内因工作变动,脱离现专业技术岗位者;

(六)违反工作纪律或者规章制度,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者;

(七)专业技术人员在聘期内,被开除、劳动教养以及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专业技术人员可提前解除聘约:

(一)单位不履行聘约;

(二)按国家规定考入大中专院校、应征入伍、考入或被调任到国家机关工作;

(三)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经本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批准调出。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与专业技术人员签订聘约、续订和变更聘约,须经政府人事部门办理鉴证手续。具体办法参照辽宁省人事厅《辽宁省省直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聘用合同鉴证暂行办法》(辽人发〔1999〕13号)执行。

第五章 任期考核

第十九条 任期考核是对聘任期满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的综合性全面考核,考核可分为政治方面的考核,业务方面的考核。考核结果是专业技术人员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以及续聘和解聘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在注重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的前提下,主要考核专业技术人员在聘任期内履行聘约情况。一般包括任期内履行岗位职责,完成任期目标任务,工作实绩,接受继续教育和业务水平能力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任期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对专业技术人员任期考核要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和注重实绩的原则,应严格执行任期考核标准和德、能、勤、绩的具体表现,确定其任期考核结果等次。

第二十二条 任期考核由单位人事部门组织实施。其基本程序是:各单位一般应成立由领导、人事部门人员、专家参加的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全面的考核工作,各单位人事部门具体组织实施;专业技术人员填写《专业技术人员(任期)考核评价表》,并进行个人总结、述职;被考核人所在部门在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参考平时考核和考核的情况,对被考核人作出评价,并提出任期考核结果等次的意见;单位人事部门汇总后,报单位负责人审批,同时填报《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工作备案登记汇总表》,报政府人事(职改)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任期考核结果为优秀者可以低职高聘或续聘;合格者可以续聘;不合格者应予高职低聘或解聘。

第六章 监督

第二十四条 各级政府人事(职改)部门是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负有指导、协调、监督、检查的职责。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应建立对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借聘任之机打击报复或弄虚作假的,应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十六条 事业单位和受聘专业技术人员在履行聘约发生争议时,双方应该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向单位上级人民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由上级人事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向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省企业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辽宁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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