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情况总结

2024-09-28

安全生产法情况总结(共6篇)

1.安全生产法情况总结 篇一

贯彻安全生产法情况汇报 -情况报告

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情况的汇报DD3月2日在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上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下面,我代表市人民政府,向本次会议汇报我市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情况,请予审议。自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正式颁布实施以来,市政府把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作为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总抓手,不断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完善机制,强化措施,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保持了持续稳定好转的良好态势。20至,全市安全生产各项指标连年下降,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平均比上年减少28%和13%,下降幅度名列全省第一,事故起数由的全省第2位下降到20的第7位,死亡人数由20的第2位下降到年的第3位,连续三年杜绝了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事故。2004年全市事故起数为2558起,死亡人数为817人,分别同比下降29.9%和21.2%,是我市近年来的最好水平。一、强化宣传培训,提高全民安全生产意识《安全生产法》颁布实施后,为在全社会迅速形成学法、懂法、用法的浓厚氛围,市政府在全市范围内广泛开展了学习教育和宣传普及活动,全民安全生产整体素质大大提高。一是强化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宣传。近年来,我市各级各有关部门利用报纸、会刊、电台、电视台、网络等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安全生产法》的主要内容和重要意义,收到了较好的宣传效果。每年6月份,各级各有关部门都根据国家的统一部署,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征集万人签名,发放安全生产知识读本,举办安全生产知识讲座,深入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每年11月份,市安监部门都组织有关新闻媒体,开展以宣传《安全生产法》为主要内容的“安全生产十日行”活动,宣传安全生产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并对违背《安全生产法》的行为进行曝光,将《安全生产法》的宣传工作不断引向深入。另外,市安监局会同有关部门在年和2004年连续举办了两次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为主要内容的安全生产电视知识竞赛,取得了较好的宣传效果和良好的社会反响。二是强化对各级安监干部的培训。《安全生产法》颁布后,市政府立即邀请国家参与《安全生产法》起草的专家,对市县两级有关领导干部及安监人员进行专门培训,系统学习《安全生产法》,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安全生产职责,为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一岗双责”工作制奠定了基础。在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期间,市安监部门组织《安全生产法》宣讲团,深入基层巡回宣讲,大大提高了各级安监人员的执法水平。三年来,共举办各类执法学习培训班24次,培训执法人员2100多人次。三是强化对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为进一步强化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主体责任意识,各级各有关部门通过举办学习班、召开座谈会等形式,不断加强对企业负责人和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的培训,使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进一步明确了自己的职责和任务,使他们大大提高了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自觉性和责任感,有效夯实了安全生产工作基础,减少了事故的发生。三年来,全市共举办培训班400多次,培训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3万多人次。二、完善工作机制,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是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的基本前提和保障。近年来,我市不断强化安全生产执法队伍建设,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有力推动了安全生产工作的深入开展。一是加强安委会建设,增强综合协调能力。为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市、县两级全面加强了安委会的建设。市安委会由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第一主任,分管领导担任主任,市监察、安监、公安等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各部门和有关单位一把手担任成员,并逐一明确了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市安委会设立了13个专业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担任组长,各行业牵头部门一把手担任副组长,分管领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各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市区也都按照统一要求,成立了由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任主任的安委会。市、县两级安委会都按照有关规定,坚持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委会例会,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专业小组及成员单位按照分工,各负其责,在全市形成了“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全面参与”的安全生产监管机制。二是加强机构建设,壮大安全生产执法力量。为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我市在全省率先成立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年《安全生产法》颁布实施后,各级政府又对安监机构进行了充实,增强了安监部门的执法力量。去年市县两级又将安监部门调整为政府工作部门,并建立了安全生产执法队伍,我市成为全省第一个市、县两级全部建立安全执法队伍的地级市,到去年底市、县两级安监干部总数达到257人。为把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延伸到基层,各级进一步加强了乡(镇)、村(居)的安全管理网络建设,目前全市有164个镇(街)及重点园区设立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占总数的81%,配备专、兼职安监干部472人,全市6659个行政村和社区中有70%以上设立了专兼职安全员,初步形成了“三级机构、四级网络”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和全市上下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三是明确工作职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为切实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提高各级抓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和紧迫感,市政府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要求,以责任状的形式,将安全生产的监管责任和主体责任细化分解到各级各部门和各有关生产经营企业,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市政府每年都与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签订责任状,并将安全生产责任逐级分解落实到每一个企业、每一个班组和每一个岗位,三年来,政府、部门签状率达到100%,企业、重点岗位签状率达到98%以上,形成了覆盖全市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障体系。为切实解决当前由于所有制多元化造成的基层安全生产工作断档断层的矛盾,2002年我市在全省率先成立了安全生产协会,在高危行业、重点领域发展会员720家,发行会刊32期,开展学术交流3次,加强了政府与企业的联系和沟通,有效推进了企业主体责任的落实,这一作法得到了国家安监局和省有关领导的充分肯定。三、加大安全监管力度,切实抓好重大事故防堵整治事故隐患、防堵重大事故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中之重。三年来,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以防堵重大事故为重点,一手抓源头控制,一手抓隐患整治与监控,尽最大努力把事故风险和损失控制到最低限度。一是严格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强化源头管理。一方面,狠抓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三同时”制度的落实,三年来,全市共组织对400多个项目进行了“三同时”审查。另一方面,加强了对高危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审查,三年来,对2760多个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了评价、评估。在对非煤矿山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基础上,从2003年开始,先后在危化品经营、生产、储存以及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建筑等高危行业实施了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三年来,通过严把安全生产条件关,先后对500多家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进行了整治或停产停业整顿。二是坚持常规与重点相结合,全方位开展安全检查。近年来,我市根据每个季节、每个时期以及每个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特点,把冬、夏两季的“四防”安全检查和五一、十一、元旦、春节等关键时期的安全检查固定为常规性检查,把非煤矿山、危化品、海上运输、道路交通、建筑施工等行业作为重点进行专项检查,使安全检查做到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近年来,市政府每年都对各个重点时期、重点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检查,全市综合性检查每年都在7次以上,专项检查在15次以上,去年全市组织各类常规性检查11次,专项检查22次,共抽调干部多人次,组织检查组457个,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和关键岗位3600多个,查处了一批事故隐患,为下步搞好整治打下了基础。三是大力开展整治活动,深入排查整改事故隐患。为集中排查消除事故隐患,各级各部门各单位集中时间,集中力量,突出重点,连续三年开展了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活动,对重点行业进行集中整治,使重点行业安全生产秩序有了较大程度的好转,其中招远市非煤矿山专项整治的做法和经验得到了国家安监局的充分肯定,并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推广。连续两年在7、8、9三个月开展了“百日安全无事故”活动,有效遏制了关键时期、关键岗位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开展了“百户企业落实安全生产法情况检查活动”、“评选百户安全生产管理示范单位活动”以及“百日安全集中整治活动”,极大提高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水平,特别是去年3月份组织开展的“治理重大事故隐患百日会战活动”,是我市力度最大、效果最为明显的整治活动,这次活动由常务副市长担任责任追究领导小组组长,组织、监察、检察、法院、人事、公安、安监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成员,将责任追究从事故发生后提前到隐患整改中,保证了整治工作的.顺利进行,“会战”期间共投入资金1.3亿元,排查事故隐患3653处,整改隐患3568处,整改率达到97.7%,其中列入市级监管整改的重大事故隐患128处,已完成整改125处。四是强化隐患监控,确保重点领域和部位的安全。重点领域和部位是安全监管的重中之重。近年来,我市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将危险程度大的重点区位、行业和企业作为监控重点,不断加大工作力度,层层落实责任,重大危险源监控及整治工作进一步得到深化。建立完善了“市重大危险源数据库”,2003年排查确定了218个市直重点监控单位,去年又新确定了486个重点监控区位,其中市级139个、县市区347个,全部分级、分行业逐一落实了监控部门和监控责任。实行了派驻安全生产监察员制度,每逢重大节日和重大活动,都向非煤矿山、海上运输、危化品、建筑和公众聚集场所等关键部位派驻安全生产监察员,实施现场监控,确保万无一失。三年来全市共派驻安全生产监察员1400多人次,确保了重点部位的安全,遏制了重大事故的发生。五是完善应急救援体系,确保事故救援取得最大成效。建立健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是《安全生产法》赋予各级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能。早在20我市就出台了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要求,2003年进行了修订补充,在此基础上又陆续出台了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海上交通和渔业生产、森林火灾、道路交通、非煤矿山、特种设备、建设工程、火灾、燃气、拆房、煤矿、中毒等13个子预案,分解任务,细化措施,组织演练。各县市区也都结合各自的实际,制定了各类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在全市建立了反应快速、运转协调的事故应急救援体系。三年来,全市共组织各类演练60多次,极大提高了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与此同时,专业救援队伍建设取得了较大进展,去年我市在全省率先建立了区域性专业救援队伍――市矿山应急救援中心和市海上搜救中心。事故应急救援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在事故抢险中发挥了重要作用,2004年渤海轮渡公司的“大华轮”在航行中失去动力、“英华轮”发生火灾、龙口市一矿山发生火灾等重大险情,都有效启动了应急救援预案,避免了死亡事故的发生,将事故损失降到了最低程度,今年前2个月又连续成功救助了4艘过往货轮,杜绝了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四、严格考核奖惩,强化激励约束机制近年来,市政府把落实责任、严格奖惩放到安全生产工作的突出位置来抓,形成了强有力的激励约束机制,有力推动了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稳定好转。一是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考核机制。为确保安全生产责任落到实处,我市从年开始在全市范围内推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制,每年年终对各级行政机关进行一次考核,并将考核结果纳入机关岗位目标责任制,对考核不合格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单位评先评优资格,取消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人先进个人的评比资格。同时根据形势变化和工作需要,每年都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考核内容,提前公布考核标准,确保工作落实。几年来,先后“一票否决”了3个市、1个市直部门和6个企业,增强了各级各部门各企业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二是实行安全生产警示制度。主要是实行黄牌警告制、集体谈话制和主要领导说明制,对违反规定出现责任事故的企业进行黄牌警告并在媒体上公开曝光,对隐患严重、整改措施不力的单位进行集体谈话,对连续发生重大事故的县市区、市直行业或企业,其主要负责人要向市安委会说明事故原因及整改措施。三年来全市共对15户企业实行了黄牌警告,对21个事故发生单位的领导进行了集体谈话,有12个市直企业主要负责人向市安委会做出了事故说明,有效起到了警示作用。三是严格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对发生的事故,由市安监、监察、公安、工会和企业主管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的原则,深入事故现场调查取证,分清事故责任,搞好事故善后处理。同时实行“发生事故单位回访制”,对没有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处理的,依法予以纠正和处罚。三年来共处理事故210余起,按期结案率达到100%,共有292人受到经济处罚,278人受到行政处分,7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并对50多家发生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了回访。尽管我市安全生产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工作中仍然存在着许多问题和不足,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不容乐观:一是从体制上看,由于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越来越多,在给我市经济发展带来活力的同时,也给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新课题,增加了安全生产监管的难度。二是从发展的压力上看,跨越发展、高速发展,给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从理论上讲,如果一个地区人均GDP在1000-3000美元之间,安全生产事故将处于上升区间,目前我市正处在这个时期,既要加快发展,又要保证安全,压力非常大。三是从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认识看,有些部门和单位对安全生产重视程度不够,重效益、轻安全的现象还在一定程度的存在。另外,部分群众的安全意识还不够强,当前绝大多数事故是操作人员违章造成的,自己既是事故的制造者,也是事故的受害者。四是安全生产投入欠账较大,大多数企业没有按要求提足安全生产专项经费,安全设施设备比较陈旧,安全生产条件不尽完善。五是从安监队伍建设上看,我市安监机构设置、人员装备与当前安全生产形势还不相适应,需要进一步加强,监管人员素质也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这些问题的存在,需要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进一步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以解决。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安全生产工作是建设和谐社会、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打造“全国最安全城市”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我市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任务艰巨,责任重大。今后,市政府将以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为契机,针对当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进一步强化“以人为本,科技兴安,依法治安”的工作理念,以深入贯彻《安全生产法》为主线,加大安全生产执法力度,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完善应急救援体系,抓好重大事故的防堵,加强企业安全文化教育,提高全民安全生产意识,夯实安全生产工作基础,努力推动全市安全生产工作持续稳定好转,为全市经济社会实现赶超发展创造良好的安全环境。

2.安全生产法情况总结 篇二

关键词:期初余额调整抵销法,期末余额调整抵销法,抵销分录

修订前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都规定, 凡符合合并财务报表合并范围的公司, 无论是子公司还是特殊目的主体, 母公司在合并日或购买日及以后各年年末都要编制合并报表, 合并方法都是期末余额调整抵销法。实际上, 会计报表的合并方法还存在期初余额调整抵销法。这两种方法的处理结果完全相同, 但在处理思路、繁简程度等方面各有优缺点, 在实务中都可采用。因此, 本文认为有必要介绍一下期初余额调整抵销法, 并对这两种方法作一定的比较分析。

一、期初余额抵销法与期末余额抵销法抵销思路的差异

(一) 期初余额抵销法的抵销思路

期初余额抵销法的基本思路是在合并日或购买日之后的各会计期期末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 首先将母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按权益法调整到某期期初时的余额, 然后将此时的长期股权投资余额及少数股东权益同子公司的所有者权益相抵销, 再对当期母子公司间发生的经济业务进行抵销或调整处理。

假设在企业合并时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余额为C0, 以后期间在按权益法调整至第n期期初的余额时, 以Cn-1表示;Cn-1实际上等于长期股权投资按权益法调整至第n-1期期末余额。期初余额抵销法的基本思路如图1所示。

(二) 期末余额抵销法的抵销思路

期末余额抵销法的基本思路是在合并日或购买日之后的各会计期期末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 首先将母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按权益法调整到某期期末时的余额, 然后将这时的长期股权投资余额连同少数股东权益一起与子公司的所有者权益相抵销, 再对当期母子公司间发生的经济业务进行抵销或调整处理。同理, 假设在企业合并时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余额为C0, 长期股权投资在按权益法调整后第n期期末余额为Cn, 其基本思路如图2所示。

二、期初余额抵销法与期末余额抵销法调整抵销分录比较

由上述分析可知, 两种方法的抵销思路存在着差异, 因此期初余额抵销法与期末余额抵销法的调整抵销分录的编制步骤和内容也必定存在着一定的差别。由于企业合并存在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期初余额抵销法与期末余额抵销法在这两种情况下的应用原理相同, 因此下文主要对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期初余额抵销法与期末余额抵销法间的联系与抵销效果进行比较分析。

(一) 同一控制企业合并下两种方法的抵销内容

在不考虑母子公司间内部交易情况下, 期初余额抵销法下调整与抵销分录内容主要包括六个方面: (1) 将长期股权投资由成本法调整为权益法下的余额; (2) 将母公司确认的对子公司投资收益与子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上的“对股东分配”项目抵销; (3) 抵销子公司第n年提取的盈余公积中属于少数股东的份额; (4) 将母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调整后的第n期期初余额同子公司相应的所有者权益抵销; (5) 反映当期净利润对少数股东损益及其对少数股东权益的影响; (6) 恢复子公司年初盈余公积与未分配利润中属于母公司的份额。

期末余额抵销法下调整与抵销分录内容在不考虑母子公司间内部交易情况下, 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1) 将长期股权投资由成本法调整为权益法下的余额; (2) 将对子公司的投资收益与子公司当年利润分配相抵销; (3) 将母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调整后的第n期期初余额同子公司相应的所有者权益抵销; (4) 恢复子公司年初盈余公积与未分配利润中属于母公司的份额。

期初余额抵销法与期末余额抵销法调整抵销分录的内容比较, 可见下文实例中表1所示的分录内容。

(二) 同一控制企业合并下两种方法的差异性分析

从两种方法的思路来看, 其不同之处主要表现在编制抵销分录时所用数据时点不同, 特别是在将母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与子公司的所有者权益相抵销时, 期末余额抵销法用的是期末资料, 期初余额抵销法用的是期初数据。

结合下文表1所示, 对两种方法关系分析如下[为便于分析, 下文将结合表1中调整抵销分录的编号辅助说明, 期初余额抵销法的编号分别是 (1) (2) (3) (4) (5) (6) , 期末余额抵销法的编号分别是 (1) (2) (3) (4) ]:

1. 长期股权投资余额。

相对于期末余额抵销法, 期初余额抵销法中的长期股权投资余额在按权益法进行调整时, 其数额要比期末余额抵销法中长期股权投资余额少了对第n期投资收益按比例享有的那部分。

2. 股利分配。

两种方法都需要进行有关股利分配内容的调整:期初余额抵销法采用抵销分录 (2) 进行抵销, 以调整利润表和资产负债表中的相应项目, 期末余额抵销法采用抵销分录 (2) 进行抵销, 当然抵销分录 (2) 中的“投资收益”和“少数股东损益”不仅只包含股利分配金额, 还包括盈余公积的提取数。

3. 投资收益。

由于在母公司对子公司形成控制关系情况下, 长期股权投资平时采用成本法进行会计处理, 因此子公司第n期的净利润对母公司投资收益的影响除了在股利分配时存在外, 没有其他影响, 所以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 在期初余额抵销法中, 只通过抵销分录 (3) 调整股利分配时对投资收益的影响即可, 在将长期股权投资按权益法进行调整时, 由于不涉及第n期净利润, 所以不存在对投资收益的抵销或调整。

但期末余额抵销法则不同, 除了第n期分配股利会对母公司投资收益产生影响外, 由于其数据时点是第n期期末, 长期股权投资在按权益法进行调整时, 母公司按投资比例对子公司净利润享有部分应反映在利润表中, 由此需要通过抵销分录 (1) (2) 结合将股利分配和长期股权投资按权益法调整两因素对投资收益影响进行调整抵销。

4. 盈余公积。

期初余额抵销法由于采用的数据时点是期初, 因此在将长期股权投资和少数股东权益同子公司所有者权益相抵时, 不存在抵销当期提取盈余公积问题, 当期子公司提取的盈余公积仍保留于子公司资产负债表中, 这也是企业合并中权益合并法的要求, 即子公司的留存收益中归属于母公司部分应反映在报表中, 视同母子公司自合并当期期初至目前一直作为一个整体运行, 因此, 在期初余额抵销法中还要编制调整分录 (6) 以恢复抵销分录 (4) 所抵销的合并当期期初至第n期期初止的留存收益。

而在期末余额抵销法中, 由于抵销分录 (3) 中是期末时点数据, 因此其中的盈余公积金额比抵销分录 (4) 中的盈余公积金额多第n期提取的部分, 也就是说抵销分录 (3) 抵销的是合并当期期初至第n期期末的盈余公积数, 有关当期提取盈余公积金额的抵销是通过抵销分录 (2) 进行的。换言之, 在期末余额抵销法中, 有关盈余公积至第n期期末累计金额的抵销是通过调整抵销分录 (2) (3) 共同完成的。同样在期末余额抵销法中, 也要将子公司的留存收益中归属于母公司部分应反映在报表中, 通过调整分录 (4) 完成。

5. 期末未分配利润。

抵销分录 (3) 中的“未分配利润 (期末) ”比抵销分录 (4) 中的“未分配利润 (期初) ”多第n期净利润的影响金额。他们之间的关系可通过调整抵销分录 (2) 表现, 即未分配利润 (期初) 加上当期净利润形成分配来源并进行分配后, 形成未分配利润 (期末) 。

(三) 同一控制企业合并下两种方法的关联性分析

1. 在数量关系上存在勾稽关系。

由上述差异分析可知, 期初余额调整抵销法和期末余额调整抵销法实际上还存在逻辑上的勾稽关系, 这种关系主要表现为期末余额调整抵销法中的抵销分录 (2) (3) 的合并形成的综合调整抵销分录, 又可以分解为期末余额调整抵销法中的抵销分录 (1) 和初期余额抵销法中的 (2) (4) (5) 。详细勾稽关系如图3所示。

2. 抵销效果相同。

例:设A公司2×11年1月1日以212 000元银行存款购买了B公司80%的股权, A公司控制了B公司。此时B公司股本为50 000元, 资本公积为40 000元, 盈余公积为107 000元, 未分本配利润为13 000元。该项控制合并为同一控制下的合并。

假定:Ⅰ.2×11年B公司实现净利润21 000元, 提取盈余公积2 100元, 当年没有分配股利, 年末未分配利润31 900元, 2×11年母子公司间未发生集团内部交易。Ⅱ.2×12年2月B公司发放现金股利16 000元, 2×12年实现净利润54 000元, 提取盈余公积5 400元。公司的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之间不存在任何差异, 且不考虑对合并财务报表的影响。2×12年A公司与B公司的个别报表部分内容如表2所示。现编制2×12年A、B公司合并报表调整抵销分录, 并登记合并工作底稿。

根据上述资料, 下文分别编制了期初余额抵销法和期末余额抵销法下的调整抵销分录, 分录的具体内容如表1所示, 并将分录数据登记到合并工作底稿表2中。

由上述实例计算分析可知, 采用期初余额调整抵销法和期末余额调整抵销法进行会计报表合并, 所得到的结果是一致的, 这表明无论采用上述两种方法中的哪一种进行合并报表的编制, 都是可行的。

三、期初余额抵销法和期末余额抵销法简评

1.繁简程度不同。

期末余额抵销法的最大优点就是简单, 需要编制的分录少, 在不考虑会计期间母子公司间由于内部交易需要编制一些相应的会计分录外, 其他的分录主要就是四个方面的会计分录, 包括长期股权投资的调整、利润表的调整抵销、资产负债表的调整抵销、盈余公积的恢复。

而期初余额抵销法比较繁琐, 至少需要编制六个方面的调整抵销分录, 包括长期股权投资的调整、当期的股利分配、少数股东权益或损益的调整抵销、股权投资与子公司所有者权益抵销, 盈余公积的恢复, 这就有可能导致这种方法掌握起来可能有一定难度。

2.逻辑性方面。

本文认为, 期末余额抵销法更多的是按合并利润表、合并资产负债表、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的思路顺序进行设计, 实务性、制度规范性特征突出, 但理论性基本原因不明, 逻辑性和体系性不强。

期初余额抵销法则不同, 其每个分录的编制都很严格地按权益结合法的理论要求进行, 每个分录的调整抵销目的十分清楚, 理论逻辑性强, 整个调整抵销分录体系性明显, 如果实务操作者熟悉权益结合法, 则便于其从整体上深入理解这种方法的整个编制过程。

单位:元

单位:元

注:*表示按期末余额抵销法计算的资料。**表示其数据是从利润分配表相应项目中抄写过来的。

3.综合性方面。

期末余额抵销法编制的调整抵销分录较为综合, 特别是抵销分录 (2) 似乎是在给出一种公式, 即按分配来源等于分配结果编制调整分录即可, 但其隐含了权益结合法中的较多理论内容, 如少数股东损益的反映问题、母公司股东享有留存收益反映问题、股利分配问题等。另外, 这种方法的综合性还表现在将股权投资与子公司所有者权益相抵销时, 其用期末时点数据一次性调整抵销, 除集团内部交易影响外, 一般是不分期初和当期数据进行调整抵销的。

而期初余额抵销法则比较明细, 基本上每个分录都是为了满足一种理论要点要求, 不仅如此, 这种方法在将股权投资与子公司所有者权益相抵销时, 明显地分期初数据和当期数据进行, 由此表明期初余额抵销法综合性程度低, 主要以分步明细为特征。

最后要强调的是, 在我国实务中虽然以期末余额抵销法为主, 但由上述分析可知, 期初余额抵销法实际上也是一种很好的方法, 这种方法在实务中可以推广应用。

另外要说明的是, 本文主要以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为例对期初余额抵销法和期末余额抵销法的异同点、联系等进行分析说明, 实际上在非同一控制的企业合并下也同样可以运用这两种方法。

参考文献

[1] .耿建新, 戴德明.高级会计学.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13

[2]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013

3.安全生产法情况总结 篇三

范,深化专项整治,安全生产形势保持了良好的发展态势,全市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市安监局被省政府授予安全生产管理先进单位荣誉称号。

一、强化领导,全面落实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市政府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定期召开市长常务会和专题会议进行研究部署,采取有效措施,狠抓责任落实,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了组织保证。一是加强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建设本文来自517878秘书网。调整充实了安委会的组成人员和主要职责,将安监局由事业局改为行政局,并成立安全生产监察大队和13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所。各乡镇、部门、村庄(居委会)、企业都设立了以主要领导为组长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初步建立了市、乡(街)、村(企业)三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网络。二是严格目标管理,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市、乡镇(部门)、村(企业)、车间、班组、岗位,逐级量化分解安全责任,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构建了横到边、纵到底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体系。三是加大安全生产考核力度。按照“一岗双责”和“一票否决”制,坚持一把手负总责,每年进行一次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评,与干部政绩和经济利益挂钩,进一步强化了领导者的安全生产意识。四是多渠道、多形式、全方位进行群众性安全生产教育。通过新闻报道、印发宣传材料、出动宣传车、悬挂过街横幅以及应急救援演练、演讲比赛、知识竞赛、文艺汇演、职工培训等形式,积极开展安全生产进社区、企业、校园活动,为《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奠定了坚实的思想基础。五是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增强了他们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能力。

二、强化监管,基层基础工作得到加强。市政府及安监部门狠抓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工作,认真落实各项措施,较好地完成了安全生产任务。一是建章立制。积极指导基层单位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分行业规范安全生产管理章程、安全保证体系、消防管理制度、特种作业制度、重大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使基层的安全生产工作有章可循,有制可依。二是经常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以事故多发领域和高危行业为重点,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活动。对排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由安监部门设立的隐患督察整改办公室,记入安全隐患整改台帐,挂牌督导,落实责任,限期改正。今年以来,先后组织了12次安全生产综合、专项检查活动,共查出事故隐患1925处,已整改1921处,整改合格率达99,有效预防了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三是严把开工运营关,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许可制度。要求生产经营单位的工程建设必须与安全设施建设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达不到安全运营条件的,坚决禁止运营,做到了“关口前移”,未雨绸缪。对涉危行业、企业进行安全评价,建立信息档案和市场准入制度,对特殊岗位和特殊工种实行岗前培训,持证上岗,初步建立了安全管理的制约机制。四是加强消防设施建设,制定应急预案。重点督促人员密集场所、涉危行业和企业完善消防设施,畅通消防通道,修订应急预案,并进行了突发事故模拟演练,使安全生产的基础工作不断得到巩固。

三、依法行政,监管能力有了新提高。市政府及安监部门把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作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的重要手段,常抓不懈,务求实效。一是制定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程序》、《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各项规章制度,定期组织执法人员学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聘请专家进行培训,不断加强执法人员的思想和作风建设,使执法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制度化和规范化轨道。二是齐抓共管,联合执法。安监、公安、工商、质监等职能部门充分发挥各自优势,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对出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坚持协力同查,从严处罚,形成了齐抓共管的执法合力,提高了案件处结率。今年以来,仅危险化学品行业就查处非法生产、经营、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业户598家,下处罚告知276份,处罚决定168份,整改指令735份,推动了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三是坚持“回头看”。对已经接受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企业跟踪监察,坚持不查清问题不放过、违法人员受不到追究不放过、不汲取教训不放过、整改措施落实不到位不放过,改变重罚轻管现象,进一步规范了业户的安全生产行为。

4.安全生产法情况总结 篇四

一、实施《安全生产法》主要做法及成效

近年来,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以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法》为主线,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深化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加强隐患整治,严格监管监察,狠抓检查落实,保持了全区安全生产形势平衡发展态势,促进了全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1、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区政府把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法》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及时调整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区政府年初分别与各乡镇办、区级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和驻区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实行一票否决,与政府中心工作同安排、同部署、同考核。区安委会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和安全生产专题会,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各乡镇、部门分别设立了以主要领导为负责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配备了专、兼职管理人员。绝大部分企业均配置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员,并制定了相应的工作措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全部达到三级以上安全标准化管理水平,完成“1+3”安全监控体系建设。全区实行安全生产行政首长问责制和领导干部“一岗双责”制,层层签订责任状,形成了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2、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区政府及安监等职能部门高度重视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不断促进全民安全意识的提高。一是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月”活动。结合安全生产形势需要和全区实际情况,先后开展了“遵章守法、关爱生命”、“安全生产、国泰民安”、“综合治理、保障平安”、“治理隐患、防范事故”等为主题的“安全生产月”活动。各乡镇办、各部门也高度重视宣传工作,与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结合起来,开展形式多样宣传活动,全区范围内营造了“人人讲安全、事事讲安全、时时讲安全”的浓厚氛围。二是加强安全生产警示教育。全区重点安全生产企业都能在醒目位置设置安全警示牌、安全防范应急提示等。德邦公司在厂区醒目位置,设置了进入化工生产区“十四个不准”、操作工“六严格”和生产区“六大禁令”宣传栏。三是开展多种形式安全生产培训。采取集中与分散、送出去与请进来、专业技能与安全知识相结合等多种形式的培训,先后举办各类培训班10余次,受训人数1000余人,进一步提高了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安全防范技能和自保、自救、互救能力。此外,我区还先后组织了“校园应急疏散逃离”、“重大火灾事故应急救援”、“危化品事故应急救援”、“突发地质灾害事故应急救援”等10多次演练,提升了全区应对突发事故的应急救援能力和快速处置水平。

3、不断夯实基层基础。为防止和遏制较大事故发生,区政府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实施执法、治理、宣教“三项行动”和法制体制、保障能力、监管队伍“三项建设”。区安监部门建立健全重点企业从业人员培训制度,企业重点岗位持证上岗制度,异地“互查”制度,高危企业负责人值班制度以及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等。开展了对高危行业、非煤矿山负责人在岗值班督查活动。德邦公司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实行总经理负责制,同时在各车间、各重点安全生产环节设置安全生产监督员,层层负责,加强日常安全监管。公司还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各项措施,建立健全了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工作规程,注重加强对职工安全技能培训和考试。

4、认真做好隐患治理。区政府及安监部门始终坚持把隐患排查治理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关键环节来抓,并在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道路交通、建筑施工等行业和领域,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全面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最近三年,共排查各类事故隐患12513项,下达整改通知786起。其中,列入市安委会挂牌督办的较大隐患4处,对3家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建立网上视频实时监控,对75家危化品生产、经营企业开展安全生产评估工作。全区重大危险源挂牌监控率、工矿企业隐患排查率、重大隐患整改率以及重点工程安全监管面均实现了全覆盖。

5、扎实开展专项整治。重点开展了对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道路交通、水上交通、建筑工地、人员密集场所、中小学生安全和特种设备专项整治,重点行业的安全事故发生率得到有效控制。同时,按照上级要求,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行为和企业安全标准化工作。取缔2家地下加油点,停业整顿14家企业。区政府争取国家和省整改资金4000余万元,对锦屏磷矿尾矿库实行长效综合治理。目前,除险加固工程项目已全面完成。

二、主要问题和不足

今年我区共发生各类安全生产事故3起,死亡3人,占市政府下达我区死亡控制指标的100%。安全生产形势十分严峻,安全生产工作任务艰巨,需要警钟长鸣。调查中,我们了解到,我区安全生产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1、少数企业经营者和职工安全生产意识不够强。仍有少数企业对安全生产方面法律法规宣传不够重视,自身的安全生产观念不强,不能正确认识安全与生产的关系。一些地方的宣传方式单一,范围狭窄,缺乏持续性。有的企业没有安全警示牌和宣传标语,企业经营者和职工对岗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缺乏了解,安全意识淡薄。在生产中,违章作业、违规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等“三违”现象时有发生。

2、少数部门和地方安全监管不到位,安全隐患仍较多。一些部门和乡镇对安全生产属地管理意识还不强,存在监管不到位现象。部分企业法人代表忽视安全生产工作,不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职责,安全隐患整改措施不到位。有的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以及应急预案未建立健全或者形同虚设。调查中,我们发现白虎山批发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电线私拉乱接,消防安全设施不配套,安全通道不畅。

3、安全生产达标工作还需加强。针对不同行业的安全生产,国家和地方制订了不同的标准,有的行业标准要求还很高。我区开展了企业安全生产达标工作,但工作进度还不快,发展还不够平衡,主要表现在安全投入不足,一些企业缺乏安全防范的监控设施,一些企业安全生产的硬件投入明显不足,缺乏应有的安全防护设施和安全保障。

4、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队伍有待充实和加强,装备有待进一步改善。

三、几点意见和建议

1、深化宣传,进一步增强安全生产意识。区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要把《安全生产法》学习培训作为一项长期的重要任务,抓实抓好。要继续采取有力措施,采用多种方法强化宣传,重点抓好四个方面的宣传。一是以各级领导干部和企业法人代表为重点,牢固树立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的意识,使之更好地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安全生产工作,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思想,正确处理好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安全与发展的关系。二是以安全生产分管领导、安监干部、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为重点,通过举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培训班,不断增强其法律意识和安全管理能力。三是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为重点,强化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严格持证上岗制度。四是以开展法律法规进厂矿、进社区、进企业、进农村、进学校活动为重点,面向全社会进行宣传,不断提高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

2、落实责任,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措施。要继续强化责任落实,按照突出预防为主、突出加强监管、突出落实职能等要求,积极开展执法、治理、宣传教育三项行动和法制体制、保障能力、监管队伍三项建设,不断强化责任体系建设,进一步落实政府监管主体责任,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建立健全企业各项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完善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制度,要帮助中小企业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淘汰落后设备,采用先进技术,强化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各类事故发生,要加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建立应急救援队伍,购置救援装备,增强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救险救援能力。

3、健全机制,进一步抓好排查整治工作。一要建立健全监督管理的长效机制,加强源头管理和日常监管。要严格市场准入,依法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三同时”审批制度。要加快安全生产达标步伐,坚持严格的安全生产标准。要切实加强相关职能部门的协调配合,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和执法活动,加大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力度。要严格事故处理,严肃责任追究。二要强化重点整治,杜绝重特大事故发生。要继续对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道路交通及水上交通、消防安全、建筑施工、特种设备、学校安全等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实行分口把关,各司其责,全面深化整治工作。三要加大隐患排查、监控和治理力度,完善重大危险源(库)安全管理机制,建立健全隐患整改长效机制。安监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规范化、制度化的要求,定期加大安全生产督查指导力度,有针对性排查事故隐患,组织开展重大危险源排查工作,落实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对排查发现的重大安全问题,及时下发整改通知书,督促整改,对不符合生产经营条件或有重大安全隐患的工商企业,区安监部门要排除干扰,坚决要求停产整改。

5.一月一法学习活动情况工作总结 篇五

按照法治临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县司法局《关于全县第一季度集中学习宣传法律法规知识活动的安排意见》要求,我会认真开展了集中学习宣传法律法规知活动,取得了较好成效,现总结如下:

一、学习活动开展情况

(一)加强组织领导,积极推进普法工作。把落实“一月一法”学习宣传教育活动作为推动“七五”普法规划顺利实施的一项重要内容,成立了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相关工作人员为成员的`“一月一法”学习宣传教育活动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定了切实可行实施方案,明确了工作措施,靠实了工作责任,为每个干部职工都配发了学法笔记,并经常开展督导检查,保证了集中学习宣传法律法规知识活动的正常开展。

(二)狠抓集中学习,提高法律素质。将集中学习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纳入20xx年度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计划和精神文明建设内容,与重点工作同安排、同检查、同考核。干部职工采取集中学法、辅导讲座、法律知识竞赛、观看网络视频等方式,认真开展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至目前,集中学习4次,辅导讲座2次,每人撰写学习心得体会1篇,有效提高了干部职工的遵法守意识。

(三)开展普法活动,营造法治环境。一是利用电子屏、残联网站、微信等方式向机关干部、广大残疾人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二是结合“联村联户、为民富民”行动和精准扶贫工作,深入联系村新华镇明泉村积极宣传法律法规,解答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使普法活动更加贴近实际、贴近群众、贴近生活。三是组织干部职工进行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知识测试,综合办公室统一印制了测试题并及时分发到每名干部职工手里,干部职工在规定的时间内答完题目后,立即组织人员进行了集中阅卷并及时分布了测试成绩,有效促进了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和普及。

二、存在的问题和下一步的打算

6.安全生产法情况总结 篇六

[例1]甲公司持有某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成本为1000万, 会计期末其公允价值为1100万, 该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 除该事项外, 无其他会计与税收之间的差异。递延所得税资产 (负债) 的期初余额均为零。会计期末确认100万的公允价值变动时:

(2) 会计准则规定, 在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 企业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确认为商誉。因会计与税收的划分标准不同, 在会计上作为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而税法作为免税合并的情况下, 商誉的计税基础为零, 其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形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准则规定不确定与其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例2]甲公司以增发9000万股本公司普通股 (每股面值1元) 为对价对乙公司进行吸收合并, 该9000万股股票的公允价值为18000万元。合并前甲公司与乙公司不存在任何关联方关系。假设该项合并符合税法规定的免税合并条件, 不考虑股票发行的佣金和手续费, 合并日乙公司相关数据如表1所示:

单位:万元

企业合并时

乙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 该交易中不包括递延所得税的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14330万元, 若递延所得税资产为198万元、递延所得税负债为1019.7万元, 则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为13508.3万元, 而合并成本为18000万元, 因此商誉为4491.7万元。该商誉与其计税基础0之间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不再进一步确认相关的所得税影响, 原因是将来对商誉不再进行摊销, 只对其进行测试, 在以后期间无法转回。

(3) 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结转以后年度的未弥补亏损及税款抵减, 虽然不是因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同产生的, 但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具有同样的作用, 均能减少未来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 进而减少未来期间的应交所得税, 因此会计处理上视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 应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例3]甲公司2005年因市场状况发生变化发生经营亏损500万元, 按照税法规定该亏损可用于抵减以后5个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甲公司预计未来5年能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来弥补亏损, 适用税率为25%。除该事项外, 不存在其他会计与税收的差异。

2005年应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为125万元 (500×25%) , 因而2005年净利润为-375万元 (-500+125) , 相关会计处理为:

甲公司在2007年盈利600万元, 2007年应交所得税为100万元{[600- (500-300) ]×25%}, 到2007年末为止, 企业已弥补完以前年度的亏损, 递延所得税资产账户的期末余额应为零, 所以本期应转销递延所得税资产50万元 (125-75) , 会计处理为:

(4) 除企业合并以外的交易或事项, 如不影响会计利润和应纳税所得额, 且该项交易中产生的资产、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与其计税基础不同, 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或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的, 所得税准则中规定在交易或事项发生时不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负债) 。这是由于该项交易发生时不影响会计利润和应纳税所得额, 如果确认了递延所得税负债 (资产) , 将会导致有关资产的账面价值增加 (降低) 或负债的账面价值降低 (增加) , 使得资产、负债在确认时违背了历史成本原则, 影响会计信息的可靠性。

(5) 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核心就是当税率发生变化时要调整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因税收法规的变化导致企业在某一会计期间适用的所得税税率发生变化, 企业应对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按照新的税率进行调整。

[例4]2006年12月31日购入价值20000元的设备, 预期使用期为5年, 无残值。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计提折旧, 税法允许采用直线借:所得税费用法计提折旧。2009年以前适用税率为25%, 从2009年起适用所得税税率为10%。假定各年税前的会计利润均为50000元, 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

首先, 该项设备计提折旧后资产的账面价值小于资产的计税基础, 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如表2所示:

单位:元

其次, 计算各年应交所得税及所得税费用, 将结果填入表3。

单位:元

最后, 2006年的会计分录如下:

2007年:

2008年:

2009年:

2010年:

2011年: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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