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关于委托贷款

2024-07-07

银监会关于委托贷款(共8篇)

1.银监会关于委托贷款 篇一

中国银监会国家林业局 关于林权抵押贷款的实施意见 银监发〔2013〕32号

各银监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林业厅(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储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 为改善农村金融服务,支持林业发展,规范林权抵押贷款业务,完善林权登记管理和服务,有效防范信贷风险,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开展林权抵押贷款业务,可以接受借款人以其本人或第三人合法拥有的林权作抵押担保发放贷款。可抵押林权具体包括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及相应林地使用权;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国家规定可以抵押的其他森林、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和林地使用权。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遵循依法合规、公平诚信、风险可控、惠农利民的原则,积极探索创新业务品种,加大对林业发展的有效信贷投入。林权抵押贷款要重点满足农民等主体的林业生产经营、森林资源培育和开发、林下经济发展、林产品加工的资金需求,以及借款人其他生产、生活相关的资金需求。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自身实际,结合林权抵押贷款特点,优化审贷程序,对符合条件的客户提供优质服务。

四、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和项目信息,建立有效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岗位制衡、考核、问责机制。

五、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林权抵押贷款的特点,规定贷款审批各个环节的操作规则和标准要求,做到贷前实地查看、准确测定,贷时审贷分离、独立审批,贷后现场检查、跟踪记录,切实有效防范林权抵押贷款风险。

六、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完善配套服务体系,规范和健全林权抵押登记、评估、流转和林权收储等机制,协调配合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林权抵押贷款业务和其他林业金融服务。

七、银行业金融机构受理借款人贷款申请后,要认真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对贷款申请内容和相关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调查核实,形成调查评价意见。尤其要注重调查借款人及其生产经营状况、用于抵押的林权是否合法、权属是否清晰、抵押人是否有权处分等方面。

八、申请办理林权抵押贷款时,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要求借款人提交林权证原件。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应接受未依法办理林权登记、权属不清或存在争议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作为抵押财产,也不应接受国家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作为抵押财产。

九、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应接受无法处置变现的林权作为抵押财产,包括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农田和牧场防护林、护岸林、护路林等防护林所有权、使用权及相应的林地

使用权,以及国防林、实验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等特种用途林所有权、使用权及相应的林地使用权。

十、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管理的林权进行抵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要求抵押人提供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

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决议,以及该林权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林业专业合作社办理林权抵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要求抵押人提供理事会通过的决议书;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办理林权抵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要求抵押人提供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通过的决议或决议书。

十一、以共有林权抵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要求抵押人提供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意见书;以承包经营方式取得的林权进行抵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要求抵押人提供承包合同;以其他方式承包经营或流转取得的林权进行抵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要求抵押人提供承包合同或流转合同和发包方同意抵押意见书。

十二、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抵押目的与借款人、抵押人商定抵押财产的具体范围,并在书面抵押合同中予以明确。以森林或林木资产抵押的,可以要求其林地使用权同时抵押,但不得改变林地的性质和用途。

十三、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周期、信用状况和贷款用途等因素合理协商确定林权抵押贷款的期限,贷款

期限不应超过林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贷款资金用于林业生产的,贷款期限要与林业生产周期相适应。

十四、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林权抵押贷款业务,要建立抵押财产价值评估制度,对抵押林权进行价值评估。对于贷款金额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林权抵押贷款项目,抵押林权价值评估应坚持保本微利原则、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具备专业评估能力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也可以自行评估。对于贷款金额在30万元以下的林权抵押贷款项目,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参照当地市场价格自行评估,不得向借款人收取评估费。

十五、对以已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且尚未实施采伐的林权抵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明确要求抵押人将已发放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原件提交银行业金融机构保管,双方向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林业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林权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进行林木采伐。

十六、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在抵押借款合同中明确要求借款人在林权抵押贷款合同签订后,及时向属地县级以上林权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抵押登记。

十七、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在抵押借款合同中明确,抵押财产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要求借款人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借款人不恢复财产也不提供其他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债务。

十八、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办理林权抵押登记。具体程序按照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十九、林权登记机关在受理林权抵押登记申请时,应要求申请人提供林权抵押登记申请书、借款人(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抵押借款合同、林权证及林权权利人同意抵押意见书、抵押林权价值评估报告(拟抵押林权需要评估的以及其他材料。林权登记机关应对林权证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确认。

二十、林权登记机关受理抵押登记申请后,对经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机关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对不符合抵押登记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登记并退回申请材料。办理抵押登记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二十一、林权登记机关在办理抵押登记时,应在抵押林权的林权证的“注记”栏内载明抵押登记的主要内容,发给抵押权人《林权抵押登记证明书》等证明文件,并在抵押合同上签注编号、日期,经办人签字、加盖公章。

二十二、变更抵押林权种类、数额或者抵押担保范围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及时要求借款人和抵押人共同持变更合同、《林权抵押登记证明书》和其他证明文件,向原林权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抵押登记。林权登记机关审查核实后应及时给予办理。

二十三、抵押合同期满、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或者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同意提前解除抵押合同的,双方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抵押登记。

二十四、各级林业登记机关要做好已抵押林权的登记管理工 作,将林权抵押登记事项如实记载于林权登记簿,以备查阅。对 于已全部抵押的林权,不得重复办理抵押登记。除取得抵押权人 书面同意外,不予办理林权变更登记。二

十五、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依照信贷管理规定完善林权抵押 贷款风险评价机制,采用定量

和定性分析方法,全面、动态地进 行贷款风险评估,有效地对贷款资金使用、借款人信用及担保变 化情况等进行跟踪检查和监控分析,确保贷款安全。二

十六、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严格履行对抵押财产的贷后管理 责任,对抵押财产定期进行监测,做好林权抵押贷款及抵押财产 信息的跟踪记录,同时督促抵押人在林权抵押期间继续管理和培 育好森林、林木,维护抵押财产安全。二

十七、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建立风险预警和补救机制,发现 借款人可能发生违约风险时,要根据合同约定停止或收回贷款。抵押财产发生自然灾害、市场价值明显下降等情况时,要及时采 取补救和控制风险措施。二

十八、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推进森林保 险工作。鼓励抵押人对抵押财产办理森林保险。抵押期间,抵押 财产发生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情形时,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 根据合同约定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或 提存。

二十九、贷款需要展期的,贷款人应在对贷款用途、额度、期限与借款人经营状况、还款能力的匹配程度,以及抵押财产状 况进行评估的基础上,决定是否展期。三

十、贷款到期后,借款人未清偿债务或出现抵押合同规定 的行使抵押权的其他情形时,可通过竞价交易、协议转让、林木 采伐或诉讼等途径处置已抵押的林权。通过竞价交易方式处置 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与抵押人协商将已抵押林权转让给最高应 价者,所得价款由银行业金融机构优先受偿;通过协议转让方式 处置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与抵押人协商将所得价款由银行业金 融机构优先受偿;通过林木采伐方式处置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 与抵押人协商依法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 林木采伐申请。三

十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因处置抵押财产需要采伐林木的,采伐审批机关要按国家相关规定优先予以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满足借款人还贷需要。林权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采伐审批机关不得批准或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三

十二、有条件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要建 立林权管理服务机构。林权管理服务机构要为开展林权抵押贷 款、处置抵押林权提供快捷便利服务,并适当减免抵押权人相关 交易费用。

十三、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抵押林权 的核实查证工作提供便利。林权登记机关依法向银行业金融机构 提供林权登记信息时,不得收取

任何费用。三

十四、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协调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出 台必要的引导政策,对用于林业生产发展的林权抵押贷款业务,要协调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贴息,适当进行风险补 偿。中国银监会国家林业局 2013年7月 5 日(请各银监局会同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将此件发至有关单位)

2.银监会关于委托贷款 篇二

一、指导商业银行重点支持符合国家产业和环保政策、有利于扩大就业、有偿还意愿和偿还能力、具有商业可持续性的小企业的融资需求。

二、引导商业银行继续深化六项机制 (利率的风险定价机制、独立核算机制、高效的贷款审批机制、激励约束机制、专业化的人员培训机制、违约信息通报机制) , 按照四单原则 (小企业专营机构单列信贷计划、单独配置人力和财务资源、单独客户认定与信贷评审、单独会计核算) , 进一步加大对小企业业务条线的管理建设及资源配置力度, 满足符合条件的小企业的贷款需求, 努力实现小企业信贷投放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

三、鼓励商业银行先行先试, 积极探索, 进行小企业贷款模式、产品和服务创新, 根据小企业融资需求特点, 加强对新型融资模式、服务手段、信贷产品及抵 (质) 押方式的研发和推广。

四、优先受理和审核小企业金融服务市场准入事项的有关申请, 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对连续两年实现小企业贷款投放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且风险管控良好的商业银行, 在满足审慎监管要求的条件下, 积极支持其增设分支机构。

五、督促商业银行进一步加强小企业专营管理建设。对于设立“在行式”小企业专营机构的, 其总行应相应设立单独的管理部门。同时鼓励小企业专营机构延伸服务网点, 对于小企业贷款余额占企业贷款余额达到一定比例的商业银行, 支持其在机构规划内筹建多家专营机构网点。

六、鼓励商业银行新设或改造部分分支行为专门从事小企业金融服务的专业分支行或特色分支行。

七、对于小企业贷款余额占企业贷款余额达到一定比例的商业银行, 在满足审慎监管要求的条件下, 优先支持其发行专项用于小企业贷款的金融债, 同时严格监控所募集资金的流向。

八、对于风险成本计量到位、资本与拨备充足、小企业金融服务良好的商业银行, 经监管部门认定, 相关监管指标可做差异化考核, 具体包括:

(一) 对于运用内部评级法计算资本充足率的商业银行, 允许其将单户500万元 (含) 以下的小企业贷款视同零售贷款处理, 对于未使用内部评级法计算资本充足率的商业银行, 对于单户500万元 (含) 以下的小企业贷款在满足一定标准的前提下, 可视为零售贷款, 具体的风险权重按照《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执行。

(二) 在计算存贷比时, 对于商业银行发行金融债所对应的单户500万元 (含) 以下的小企业贷款, 可不纳入存贷比考核范围。

九、根据商业银行小企业贷款的风险、成本和核销等具体情况, 对小企业不良贷款比率实行差异化考核, 适当提高小企业不良贷款比率容忍度。

3.银监会关于委托贷款 篇三

“降旧控新”,银监会连续三年下发文件规范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关键词未曾改变。数据显示,截至2012年末,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余额达到9.3万亿元;其中,共有3.49万亿贷款将在未来三年内到期,占全部平台贷款余额的37.5%。地方政府平台仍处于偿债高峰期。

“地方政府在换届完成后极有可能产生新的投资冲动和较大规模投融资需求,从而使平台贷款总量控制面临较大压力。”银监会主席尚福林在4月22日表示,“平台贷款风险监管依然面临较为严峻的挑战。”

4月15日,银监会在下发的《关于加强2013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3]10号)(下称“10号文”)中,首次提出要全口径管理融资平台,要求“各银行和各级监管机构均要建立包括银行贷款、企业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信托计划、理财产品等在内的全口径融资平台负债统计制度”。

平台贷监管持续收紧

平台贷向来是监管层防范风险的重点领域之一,而近两年的监管政策更是逐步升级。

“10号文”明确了新发放平台贷款要满足六大条件。记者注意到,与此前相比,除要求现金流全覆盖、存量贷款整改合格、财政偿还部分落实预算资金来源等,此次新规强调,借款人须为本地融资平台;不存在地方政府及所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直接或间接担保。

业内人士指出,银监会“10号文”有意把表外负债纳入表内,一方面是方便监管,另一方面也体现出监管层对目前出现的一些地方融资方式持审慎态度。但中银国际研报则指出,“10号文”并没有明确的额度控制,这在一定程度上仍然为平台获得资金支持留有余地。

事实上,“10号文”不仅涉及平台贷款,还涵盖几乎全部的融资方式。可以看作是今年“8号文”的延续和配套,是对影子银行的又一监管举措。

全口径融资平台负债统计所要求的债务融资工具,基本构成了影子银行的全部内涵。方正证券研报分析,监管层今年还可能继续出台监管影子银行的政策,全覆盖的政府融资平台债务风险监管体系和影子银行监管体系正在逐渐浮出水面。

据了解,不少商业银行在去年已经开始有意识收缩平台贷款规模。2012年年报显示,中行去年末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同比减少23亿元,农行同比减少48亿元,交行平台贷占各项贷款余额比例为8.49%;而在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平安银行去年平台贷占比为5.43%,且目前无不良贷款,招商银行地方融资平台贷款不良贷款率仅0.17%。

或影响城投债需求

“城镇化”蕴含着投资机会,其巨大潜力引发政府基础设施投资债务融资膨胀。早在本轮新型城镇投资大幕开启之初,就有不少业内人士表示,不排除部分地方政府借基础设施建设等投资,通过融资平台来吸纳资金,造成地方投资大幅攀升甚至“过热”现象。

在业内人士看来,新规意在遏制地方政府的盲目投资冲动,降低金融风险。

银监会4月24日发布的2012年年报对今年银行业的监管重点作出部署,指出今年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和区域性风险底线是首要任务,对平台贷款风险,继续执行“总量控制、分类管理、区别对待、逐步化解”政策。

“守住风险底线非常重要。”对于“城镇化”引发的地方融资平台类贷款增长,农行行长张云表示,“目前各地政府已经探索了发债等多种新型融资手段,而银行也不需要遵循之前的投资模式,可以考虑购买债券的方式支持城镇化发展。”

中债资信评论亦预测,在银行系统继续实行较为严格的信贷政策的情况下,为满足新一轮城镇化建设和保障经济增长的资金需求,融资平台企业将更多通过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城投债将保持较大发行规模。

4.银监会关于委托贷款 篇四

银监发[2009]59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最近,部分地区房地产市场出现较大波动,房地产信贷尤其是按揭贷款业务中诸如“假按揭”、“假首付”、“假房价”、“二套房贷”标准放宽等问题也开始有所暴露。为加强信贷管理,切实防范按揭贷款风险,促进按揭贷款业务健康有序发展,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房地产行业形势研判。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宏观经济运行、相关行业产业状况、相关政策面的分析研究,密切关注房地产市场走势、行业运作特征,密切关注经济周期、市场波动、资金链松紧、居民预期变化等可能给按揭贷款业务带来的风险。

二、严格贷前检查和按揭贷款发放标准。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31号)、《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银发〔2007〕359号)、《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行业授信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08]42号)规定,坚持贷款风险审慎指标控制,严格借款人资格审查,注重从源头上防范贷款风险。要坚持面测面试和实访制,把做实每笔贷款的尽职调查作为发放贷款的前提条件。坚持落实借款合同面签制度,核实借款人首付款真实情况,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范“假按揭”、“假首付”现象的发生。

坚持重点支持借款人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贷款需求,严格遵守第二套房贷的有关政策不动摇。要坚持贷款标准,严格借款人资格审查,审慎评估借款人风险,确定合理的贷款利率。不得以征信系统未联网、异地购房难调查等为由放弃“二套房贷”政策约束,不得自行解释“二套房贷”认定标准,不得以任何手段变相降低首付款的比例成数。

三、进一步完善按揭贷款风险防控制度。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外部市场环境的变化以及自身业务发展的需要,建立完善与自身承受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相适应的按揭贷款管理体制机制,按照审慎经营原则细化有关操作要求和业务流程,合理配置资源,全面提升对按揭贷款客户的风险识别、计量和管理能力。做好客户群识别与区分工作,改善差别化服务水平,提高差别化管理与定价能力。进一步优化业绩考核体系,从制度上引导分支机构重视内控机制建设和风险管理。

四、进一步加强按揭贷款风险状况动态防控。对已经发放的按揭贷款,要加强监测和分析,用好银监会客户风险监测预警系统,重点做好对客户违约以及交叉违约情况的监测。加强对房地产抵押物的管理,定期对抵押物价值重估和动态监测,必须时采取追加担保或压缩贷款等动态风险控制措施。对于违反“二套房贷”规定发放的住房按揭贷款,即使贷款已分类为正常类或关注类,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重新对其分类,同时要严格追究相关违规责任人员的责任,并及时将拨备补提情况和责任人追究查处情况上报相应监管部门。银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协调、维权职能,进一步加强行业信息共享机制、风险防控合作机制的建设,健全完善“黑名单”制度,必要时组织采取协调一致的风险处置措施。

五、加大监督力度和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各级银行业监管机构加大对按揭贷款业务的监管力度,认真梳理存在的问题,开展有针对性的调查、抽查、暗访和现场检查,加强窗口指导和风险提示,切实防范信贷风险。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要督促进行整改,严肃追究责任,对问题比较严重、整改不到位、屡查屡犯、继续违规的机构和责任人员要加大处罚力度,可视情况依法采取包括准入限制在内的相关监管措施,如暂停相关机构(分支机构)房地产按揭贷款业务、暂停房地产贷款业务条线的高管准入、暂停境内外新设机构准入等。对因贷前、贷中、贷后管理不到位、制度执行不到位造成损失的机构和责任人,要落实责任,严肃处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工作人员和外部不法分子勾结、合伙骗贷的,一经查实,要严肃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送司法机构处理。查处中发现的重大事项,各银监局要及时上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5.银监会关于委托贷款 篇五

(讨论稿)为进一步巩固和深化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以下简称平台贷款)清理规范工作取得的成效,2012年,银监会将遵循“政策不变、深化整改、审慎退出、重在增信”的总体思路,以缓释风险为目标,以降旧控新为重点,以现金流覆盖率为抓手,继续推进平台贷款风险监管工作。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完善制度,深化平台贷款管理

(一)实行信贷分类制度。各银行应在原有“名单制”管理的基础上,对全口径融资平台(包含已整改为一般公司类的平台)按照“支持类、维持类、压缩类”进行信贷分类。“支持类”是指符合融资平台的新增贷款条件和银行的信贷政策及风险偏好,可以增加信贷支持的平台;“维持类”指不完全满足融资平台的新增贷款条件,但未超越银行风险容忍度,可以进行再融资但贷款余额不超过年初水平的平台;“压缩类”指既不符合融资平台新增贷款条件和银行信贷政策,又超越银行风险容忍度,贷款余额不得增加且不得以任何形式新发放贷款的平台。针对上述信贷分类,各银行总行要结合自身经营实际情况,制定出具体的分类条件和标准,并于3月底前报送银监会。(二)强化授信审批制度。各银行应按照“统一授信、总量控制、逐笔审批、监督支付”的原则,加强总行对平台贷款的集中审批和管理。对于融资平台的新增贷款,应由总行统一授信、逐笔审批,严格测算现金流量,加强支付监督,防止贷款挪用。

(三)健全统计分析制度。各银行、各银监局要加强对全口径融资平台贷款的动态监测分析,继续按季做好平台贷款台账统计工作。一是平台风险分类统计。各银监局应继续做好协调工作,确保每个平台只有一个定性结果(“全覆盖、基本覆盖、半覆盖、无覆盖”),并根据既定要求按季报送。二是平台信贷分类统计。各银行应对全口径融资平台按“支持类、维持类、压缩类”进行信贷分类,并于3月底前将分类结果通过信息平台信息系统上报银监会。三是平台贷款 到期偿还及违约情况。各银行、各银监局应建立全口径融资平台今年贷款到期情况的台账统计制度,按月统计平台贷款的到期时间、金额、偿债资金来源等情况,并按季报送银监会。各银行要全面调查今年到期贷款的还款来源,督促融资平台制定还款方案,其中牵头银行即最大债权银行要负责将还款方案一次性报送融资平台属地银监局。贷款出现逾期的平台,贷款经办行要逐笔予以说明原因,并上报属地银监局,银监局汇总后按季上报银监会。

二、分类处臵,切实缓释存量风险(四)对于存量平台贷款,应按照“分类管理、区别对待、逐步化解”的原则,按照以下情形分类妥善处理。

一是对于自身现金流100%覆盖全部贷款本息且项目已建成达产、形成了经营性现金流的融资平台,要以现金流来源为基础,制定均衡的分期还贷计划,并同步集并封闭现金流收入,确保及时足额清收分期还贷本息。

二是对于自身现金流100%覆盖贷款本息,项目已建成但尚未达产形成经营性现金流的融资平台,在借款人的抵押担保、还款方式等方面整改合格的前提下,经各银行总行审批,可在原有贷款额度内进行再融资,切实支持项目早达产、早创收,早日增加还款资金来源。

三是对于自身现金流100%覆盖贷款本息,贷款到期而项目尚未建成的融资平台,在借款人的抵押担保、补差协议和还款方式等方面整改合格的前提下,经各银行总行审批后,可按照工程建设实际周期合理确定贷款期限,一次性修订贷款合同,使贷款期限符合项目建成要求。

四是对于自身现金流不能够100%覆盖贷款本息,但项目能够吸引社会资金投资的融资平台,各银行要在现有贷款余额不增加的前提下,积极协助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和借款人,制定资产重组、合并、转让或引入新技资者等市场化处臵方案,提高现金流覆盖程度,在项目建成达产后及时按约清收贷款本息。五是对于自身现金流不能够100%覆盖贷款本息,且工程项目不宜吸引社会资金投资的融资平台,各银行要在不增加新贷的前提下,与地方政府积极沟通,按原定承诺,量化还款数额,纳入财政预算,分期清收贷款。

三、严格标准,有效控制新增贷款

按照“保在建、压重建、控新建”的基本要求,2012年融资平台新增贷款应进一步提高准入标准,以实现全年“降旧控新”的总体目标,确保全口径平台贷款余额只降不升。

(五)严格控制总量。一是今年各银行、各地区的全口径平台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年初水平;二是各地区的全口径平台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当地政府可承受债务规模上限;三是所有“维持类”平台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年初水平;四是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压缩类”平台新发放贷款。

(六)严格把握投向。融资平台新增贷款应优先保证重点在建项目需求,既要避免重点项目出现“半拉子”工程,又要防范融资平台假借“保续建”之名套取贷款。新增贷款的投向主要为五个方面:一是符合《公路法》的收费公路项目;二是国务院审批或核准通过的、资本金到位的重大项目;三是土地储备类和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四是农业发展银行支持的农田水利类项目;五是2011年底工程进度达到60%以上,且现金流测算达到全覆盖的在建项目。

(七)严格新增条件。融资平台新增贷款必须满足四个前 提条件:一是公司治理完善;二是抵押担保符合现行规定且存量贷款已在抵押担保、贷款期限、还款方式等方面整改合格;三是借款人资产负债率低于80%;四是平台存量贷款中需要财政偿还的部分已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

四、审慎退出,加强退后动态管理

各银行应以现金流覆盖率为抓手,严格把握平台退出条件,审慎评估退出后平台贷款风险,强化退出类平台贷款的风险管控。

(八)严格退出条件。平台退出需满足五个条件:一是符合现代公司治理要求,属于按照商业化原则运作的企业法人;二是资产负债率在70%以下,财务报告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三是自身现金流100%覆盖贷款本息,且各债权银行对平台的风险定性均为全覆盖;四是存量贷款的抵押担保、贷款期限、还款方式等已整改合格;五是诚信经营,无违约记录。

(九)严格退出程序.平台退出应严格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是明确意向.由牵头行发起,各债权银行认真审核,对平台退出形成一致性意向,并上报各债权银行总行,同时向平台属地银监部门报备。二是总行审批。各银行总行对分支行上报的平台退出申请进行严格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反馈其分支行。经各债权银行总行一致批准后,方可启动退出程序。三是三方签字.各债权银行与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平台公司 进行沟通协商并形成一致意见,通过三方签字进行确认。三 方签字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现金流测算方式及结果、各项整改工作合格说明、借款人征信信息、相关承诺文件等。四是退出承诺。在三方签字过程中,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应明确承诺今后不再对退出后平台公司的新增贷款提供任何担保;各银行应明确承诺按审慎信贷原则进行贷款管理,并承担商业化运作后的相应风险。五是监管检查。牵头行将有关资料收集完整后向平台属地银监部门报备,并以三方签字时间作为平台退出时间。各银监局应密 切关注退出后贷款情况,适时对退出类平台的合规性、风险性等情况进行检查,若其现金流覆盖率降至100%以下,应要求银行重新纳入平台管理。

(十)严格退后管理。各银行要在继续落实“名单制”管理的基础上,严格按照商业化原则加强退出类平台贷款风险管控,不得对退出类平台发放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和其他公益性项目的贷款。对于退出类贷款占比明显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的银行和地区,银监会和各银监局将按照属地监管原则适时进行提示或现场督查。

五、强化约束,加强监督检查和问责

(十一)强化信贷约束.对于存在以下情形的融资平台,各银行一律不得新发放任何形式的贷款:一是信贷分类结果为“压缩类”的;二是借款人为异地平台的;三是所在地区地方政府债务规模达到或超出限额的;四是地方政府以直接或 间接形式提供担保和承诺的;五是以学校、医院、公园等公益性资产作为抵质押品的;六是以无合法土地使用权证的土地预期出让收入承诺作为质押的;七是存量贷款担保抵押、贷款合同等方面整改不到位的;八是资产负债率和现金流覆盖率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十二)实施现场检查。2012年平台贷款现场检查按照属地原则,上下半年各进行一次,由各银监局、银监分局组织实施。各银监局、银监分局应围绕现金流测算、存量贷款风险缓释、新增贷款控制以及平台退出等方面开展检查。上半年检查对象为2011年末“退出类”贷款余额最大的一户,下半年检查对象2012年上半年融资平台新增贷款最多的一户。

6.银监会关于委托贷款 篇六

关于2012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 风险监管政策有关问题的说明

根据2012年2月20日、21日在深圳召开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工作会议”精神,现将2012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政策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指导思想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工作的指导思想是“政策不变、深化整改、审慎退出、重在增信”。

“政策不变”是指自2009年融资平台贷款清理规范工作开始以来的所有政策都不变。“逐包打开、逐笔核对、重新评估、整改保全”的十六字方针不变;“全覆盖、基本覆盖、半覆盖、无覆盖”的风险定性四分类方法不变;“降旧控新”的总体目标不变;融资平台按仍按平台管理类和退出类划分的要求不变,其中凡称融资平台的包括仍为平台和退出的平台两类,仍为平台的亦称监管类平台,退出的平台也称监测类平台。

“深化整改”是指着力抓好三项整改工作:一是深化名单制管理。要求各银行把融资平台名单在原有风险定性四分类的基础上,将融资平台再按“支持类”、“维持类”和“压 缩类”三种情形进行管理,并以此作为信贷审批的依据,分类结果由银行自主决定。二是细化信贷条件。进一步细化融资平台贷款的信贷条件,对新增贷款的投向与条件提出更加具体要求。三是强化退后管理。将退出类平台纳入信贷分类,并加强退后监测。

“审慎退出”是指要求银行严格落实融资平台退出的有关条件和程序,加强对退出后融资平台的持续管理,责成不符合审慎退出条件的融资平台重新纳入平台管理,坚决杜绝随意退出、盲目退出、为增贷而退出的现象。

“重在增信”是指融资平台要通过增加资本、增加抵质押、置换无效担保、签订补差协议、将政府承诺还款的部分债务纳入当期财政预算等方式提高自身的信用水平,增强自身的还款能力。

二、工作目标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的工作目标是缓释风险。一是控制总量风险。各银行原则上在今年信贷计划中不得安排新增融资平台贷款规模。二是缓释存量风险。各银行要分类处置存量贷款。三是消除到期风险。各银行要加强对今年到期贷款风险的监控,防止到期违约风险事件的发生。四是防止断链风险。各银行要重点避免出现在建工程资金链断裂的情况。

三、工作任务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的工作任务是降旧控新。一是总量减少。各银行原则上不得新增融资平台贷款,重点是控制监管类平台的贷款总量,确保其贷款余额不上升;对于按照商业化运作的监测类平台,要跟踪监测其贷款总量变化和使用情况;对于保障性住房等公益性项目,允许新增贷款,但是必须纳入监管类管理。二是存量下降。今年仍按平台类管理的融资平台贷款余额原则上只降不升。三是有保有压。各银行要根据信贷三分类结果,将从“压缩类”平台中减少的贷款额度用于投向“支持类”平台,以在融资平台贷款总量不增的情况下实现贷款结构调整。

四、工作路径

(一)控新。一是各银行在今年的信贷计划中,原则上不得安排融资平台贷款增量。二是各地区融资平台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当地政府可承受债务规模上限。三是所有“维持类”融资平台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年初水平。对于维持类平台,各银行可以新发放贷款,允许收回再贷,但是贷款余额不得增加。四是不得向“压缩类”融资平台发放任何形式的贷款。各银行对于“压缩类”平台要做到“只收不贷”。

(二)降旧。按照五种情形分类缓释融资平台的存量贷款风险,其中退出类融资平台仅适用前三种情形,仍按平台管理的适用五种情形。一是及时收贷。对于现金流全覆盖、项目已经完工达产且已经形成现金流收入的融资平台,要封 闭现金流,对回笼款进行专户管理,按照原来的约定及时清收贷款。二是收回再贷。对于现金流全覆盖、项目已建成但还没有产生足够现金流偿还贷款本息(没有经济建成)的融资平台,可以在原有贷款额度内进行再融资。再融资具体包括发行股票、债券、短融、中融、中票、引资、贷款等方式。对于以贷款形式实施再融资的,贷款总量不得超过原有贷款额度。三是据实定贷。对于现金流全覆盖、项目已经确定工期但因有不可抗拒的因素导致不能如期完工,但贷款已经到期的融资平台,要一次性修改贷款合同,根据实际工期重新确定贷款期限。四是引资还贷。对于现金流不能够全覆盖,项目能够吸引社会资金投资的平台,在现有贷款余额不增加的前提下,可以通过资产重组、引入新投资者、项目出售等方式,引进资金用于还贷。五是只收不贷。对于现金流不能够全覆盖,工程项目不宜吸引社会资金投资的平台,银行只能只收不贷,并要求地方政府将贷款纳入预算。

五、工作方法

(一)信贷分类管理。各银行结合自身信贷经营的实际情况,按照“支持类”、“维持类”,“压缩类”分类标准,自主决定所有融资平台客户的信贷分类结果。其中,“支持类”是指符合融资平台的新增贷款条件和银行的信贷政策及风险偏好,可以增加贷款的平台;“维持类”指不完全满足融资平台的新增贷款条件,但未超越银行风险容忍度,可以为保 项目完工进行再融资但贷款余额不超过年初水平的平台;“压缩类”指既不符合融资平台新增贷款条件和银行信贷政策,又超越银行风险容忍度,贷款余额不得增加且不得以任何形式新发放贷款的平台。

(二)到期贷款风险监控。到期贷款主要是指今年到期的贷款。各银行要按月把全年融资平台到期贷款建台帐、做统计,逐户调查今年到期贷款的还款来源,并与平台共同制定还款方案,还款方案于2012年4月末前报送各银监局。各银监局负责监督和信息汇总,按季将还款方案的落实情况报告银监会。

(三)补充押品。各银行要持续提升抵质押品质量,及时置换财政担保和公益性资产等不合规抵质押品,积极防范因资产价格下跌而导致的融资平台贷款抵质押品质价下行风险。

六、工作要求

(一)严格信贷管理。一是明确贷款投向。仍按平台管理类新增贷款的投向为:符合《公路法》的收费公路;经国务院审批或核准的且资本金已到位的项目;土地储备和保障性住房;农发行支持且符合中央政策要求的农田水利建设;工程进度达到60%以上且现金流达到全覆盖的在建项目。二是严格新增条件。仍按平台管理类的新增贷款必须满足五个前提条件:公司治理完善;现金流全覆盖;抵押担保符合现 行规定且存量贷款已在抵押担保、贷款期限、还款方式等方面整改合格;借款人资产负债率低于80%;平台存量贷款中需要财政偿还的部分已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并已落实预算资金来源。仍按平台管理类平台的任何一笔新增贷款必须同时符合有关投向和条件的规定,两者缺一不可。

对于以下情形,各银行不得新发放融资平台贷款:一是信贷分类结果为“压缩类”的;二是借款人为异地平台的;三是所在地区地方政府债务规模达到或超出限额的;四是地方政府以直接或间接形式提供担保承诺的;五是以学校、医院、公园等公益性资产作为抵质押品的;六是以无合法土地使用权证的土地预期出让收入承诺作为质押的;七是存量贷款担保抵押、贷款合同等方面整改不到位的;八是资产负债率和现金流覆盖率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二)规范平台退出。一是规范退出程序。融资平台退出必须严格遵循“牵头行发起—贷款行(总行)审批—三方签字—退出承诺—监管(局)备案”五项程序。银监局只负责退出平台备案登记,不负责退出平台审批。二是规范退出条件。退出必须同时符合公司治理健全、资产负债率在70%以下、现金流100%覆盖贷款本息、存量贷款已整改合格、无违约记录等五项条件。三是加强退后管理。五项条件之一低于监管要求和违背退出承诺的要重新纳入平台管理;平台退出后不再享受平台管理类贷款的相关优惠信贷政策,新增贷 款必须符合产业政策、信贷政策和一般公司贷款条件,实行“谁贷款,谁承担风险”的责任追究机制;各银行对退出类平台不得再发放保障性住房和其他公益性项目的贷款。

(三)规范报表统计。一是平台风险分类统计。各银监局应继续做好协调工作,确保每个融资平台只有一个定性结果(“全覆盖、基本覆盖、半覆盖、无覆盖”),并根据既定要求按季报送。二是平台信贷分类统计。各银行应对融资平台按“支持类、维持类、压缩类”进行信贷分类,并于2012年4月将分类结果上报银监会。三是融资平台贷款到期偿还及违约情况统计。各银行、各银监局应建立融资平台今年贷款到期情况的台账统计制度,按月统计融资平台贷款的到期时间、金额、偿债资金来源等情况,并按季报送银监会。

(四)规范数据填报流程。融资平台报表数据填报要遵循以下五项程序:第一步,各银监局、分局负责填报融资平台基本信息,包括资产负债、风险定性、退出情况等,并报送银监会统计部;第二步,银监会统计部将融资平台基本信息表发给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由各银行据表填报贷款数据,并报送各银行法人机构主监管员审查;第三步,在主监管员明确审查无误后,银监会统计部对所有融资平台贷款数据进行汇总;第四步,银监会统计部将汇总完毕的数据反馈给相关银监局。

7.银监会答记者问个人贷款管理办法 篇七

问:《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近年来,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不断发展和金融市场的日益活跃,个人贷款业务发展迅猛,仅2009年上半年就累计新增个人消费贷款6508亿元,比去年同期多增3917亿元。但相对于数量日益增加、品种日益多样的个人贷款现状和趋势,我国尚缺乏规范这类贷款的统一的管理办法。商业银行个人贷款经营管理虽然取得了较为成熟的经验,但彼此之间缺乏统一的标准,面临较大的法律风险和声誉风险;同时,一些银行业金融机构个贷业务违规操作现象,特别是“假按揭”、“顶冒名”以及贷款挪用等时有发生,不仅严重危害到借款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影响到资金进入实体经济,影响到信贷对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持续支持效果。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保增长、促发展、调结构、惠民生”的政策要求,提振个人贷款的信心,进一步加大信贷对扩内需的支持作用,确保信贷资金进入实体经济,保护借款人和贷款人合法权益,构建和谐信贷文化,中国银监会在综合借鉴和吸纳国内外个贷业务先进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本办法。

问:《办法》中对“个人贷款”是如何定义的?

答:《办法》从保护个人贷款合法权益的角度将个人贷款定义为“个人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按约定条件提供贷款资金并收回本息的经营行为”。《办法》包括了从贷款受理直至贷款收回的信贷活动全过程,涵盖了贷款活动中借款人、贷款人以及交易对象、中介机构等主要当事人行为,从操作的完整性和系统性考虑进行制度安排。这是我国出台的第一部个人贷款管理的法规,也是银监会近两年一揽子贷款业务监管法规的重要组成部分。

问:《办法》的实施是否会增加个人贷款申请的难度?是否会抑制商业银行个人贷款业务的增长?

答:《办法》不针对具体个贷业务品种的申请设置额外条件,而重在对贷款全过程的监测和管理,没有抬高个人获得贷款的门槛,因此不会对获得授信产生影响。在贷款用途方面,强调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贷款,明确实行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进行管理和控制,实际上,目前的房贷、车贷等个人大宗消费品贷款在实践中已经按照此法支付。同时,《办法》充分考虑了我国个人融资交易实际情况,力求符合客观实际,在尊重办法共性规定的基础上,具体由各商业银行按照相关政策要求,实行个性化管理,制定具体的管理细则和操作流程。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办法》中的个人贷款具体条件和门槛没有新的变化,不仅不会对商业银行个贷业务的合理增长产生抑制作用,而且由于《办法》对个人贷款支付方式的安排更加有利于个人贷款的安全使用,反而会增加贷款需求人使用贷款的信心,一定程度上还将对商业银行个贷业务的发展起到促进和保障作用。

问:为什么对个人贷款实行支付管理?是否会影响银行和借款人的成本?

答:《办法》对个人贷款实行贷款人受托支付和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是贯彻“实贷实付”贷款理念的具体体现,一方面能够有效监控贷款按约定用途使用,防范贷款挪用风险;另一方面是为了防止“顶冒名”等违规损害借款人利益等情况的出现,切实保护借款人合法权益。在贷款的支付管理上,原则上都实行受托支付,这在我国个人贷款中已经是比较普遍的惯例。同时考虑到个人贷款中借款人交易对象的复杂性,《办法》中明确对难以事先确定具体交易对象且额度不超过30万元的或交易对象不具备条件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的,经贷款人同意,可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对金融机构而言,虽然会增加业务操作的环节及人力成本,但由于贷款挪用风险的减少,信贷质量将得到提高,综合效益也将得到提高。

问:《办法》对个人贷款资金支付有哪些新的要求?

答:一是明确要求贷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

二是对贷款人受托支付、借款人自主支付两种方式的前提条件进行了详细规定。

三是明确要求贷款资金的使用需借款人提出支付申请,所有个人贷款需按照合同约定贷款用途使用,贷款人有审查相关交易资料及凭证的义务。

问:为什么要求贷款人必须坚持面谈、面签制度?

答:从国际上个人贷款业务惯例和我国银行长期业务实践看,通过面谈制度,可以有效鉴别个人客户身份,了解借款的真实通途,调查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从而有效防范个人贷款风险。因此,《办法》在进一步强化贷款调查环节,提出了贷款调查的具体要求和方式方法,梳理了贷款调查的有关内容和流程的基础上,重点强调必须建立并严格执行贷款面谈制度,确保贷款的真实性,把握借款人交易真实、借款用途真实、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真实,严防虚假按揭业务的发生,从源头上保证个人贷款的质量。《办法》规定,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当面签订借款合同及其他相关文件,确保贷款人有效识别借款人的真实身份,防范由开发商、经销商或其他中介机构代为签订相关文件可能引发的法律纠纷,在保护借款人利益的同时达到防范信贷风险的目的。

问:银监会如何推进《办法》的贯彻落实?

答:一是规定了不适用的业务范围。《办法》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农户贷款、汽车金融公司发放个人贷款,可暂不执行本办法;信用卡透支不适用本办法。

二是给予了银行业金融机构三个月的准备期。银监会将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办法》的相关要求,制定或修改各自的管理细则和操作规程,做好实施准备工作。

8.银监会关于委托贷款 篇八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于二0一0年二月十二日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的形式颁布了《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办法中的第六条要求:“贷款人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并且该文件之后还附有《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的测算参考》。应当说,该文件的出台,对今后商业银行规范其对借款人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额度的确定及流动资金贷款的发放无疑是有十分重要意义的。

但《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的测算参考》还是存在一定的问题,并会影响到实际操作。

1、其中的资金测算公式适用面窄。仔细研究可以发现,该资金测算公式事实上是脱胎于过去银行普遍使用的“定额贷款核定办法”,文件中所规定的内容也仅容易适用于一些传统的工、商企业等。而近年来,随银行业务的发展,银行的各类客户范围也越来越广,企业本身以及财务制度的变化,因此“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的测算参考”对很多现阶段银行客户是不适用的。如我们现在有很多的事业法人客户,其财务结构、特点不同于过去传统的工、商企业的,是不适于使用文件中规定的办法进行资金需求测算的。再者,由于当前企业财务状况的复杂化,如集团客户合并报表问题,会将企业的财务指标“平均化”,这样测算出来的企业资金需求结果就会在很大的程度上失真。

2、银监会出台的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测算公式,完全是建立在理想企业财务报表基础上的,也就是除了公式中所考虑到的存货、应收账款、预收账款、应付账款、预付账款科目,而对其他的流动项目如货币资金、应收票据、其他应收、应付票据、其他应付、应付薪酬、应付税金等却没有考虑,在现实的报表中往往是这些不考虑的科目占比较大,因此完全按照银监会公司测算出的需求量与实际差距较大。前面提到的于过去银行普遍使用的“定额贷款核定办法”后来之所以实际工作中不适用了,就是因为没有充分考虑到随我国市场经济环境的变化,企业结算资金在其全部资金占用中的比例已经有了非常大的提高。而在新的办法中这个问题仍然没有充分解决。公式中包含应收账款、应付账款等因素,可见公式的设计者考虑到了企业的结算资金占用与结算资金来源的问题,但以公式中的角度和方法,从逻辑上也不完全正确;实际操作中,也不可能准确表达企业的结算资金占用与结算资金来源问题,对结算资金占用与来源因素考虑不充分。因此,可以肯定,使用该公式测算出来的结果,绝大部分的企业都是会没有贷款资金需求。另外,文件中所提出的计算公式,将存货、应收账款、应付账款等的周转天数直接进行相加减在技术上是不正确的。

3、办法公式中提到“借款人自有资金”,应该是指借款人自有流动资金,办法中没有明确如何确认。而在现有企业财务制度下,借款人的所有者权益(全部自有资金)应当是按比例分别为借款人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的资金来源。如果在这个问题上没有明确的标准,也就无法使用文件所给出的公式准确测算了。

4、文件中提到“其他渠道提供的营运资金”概念,实际上太泛泛了,没有具体明确指明,实际操作中不易掌握。这里的其他渠道是否是单指银行等金融机构,如果是的话,实际在操作过程中,是不好把握的。例如目前优质客户往往有很多银行介入,其受信额度都很大,未使用受信额度都很大,其他银行为优质客户随时提供贷款的可能性很大,这样的情况下,对那些优质客户其他渠道可提供的营运资金往往是无法准确确定的,“其他渠道提供的营运资金”也就可以是随意性很强的一个测算因素了,所以,办法中所给出公式实际上就没有意义了。如果其他渠道提供的营运资金,不仅仅是指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的,那也就应当包括企业的结算资金来源了,如果这样,文件中给出的公式中已经包含有应付账款、预付账款因素,如此整个测算办法从逻辑上就又不正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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