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公司固定资产管理规定-试行版

2024-07-13

XX公司固定资产管理规定-试行版(共9篇)

1.XX公司固定资产管理规定-试行版 篇一

XXX公司

员工培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公司员工队伍的整体素质,适应公司发展对人才素质的需求,保障员工培训计划的有效实施,营造良好的学习型组织氛围,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员工培训的任务在于:通过多种形式的培训,使员工达到本岗位工作所要求的专业知识、工作技能方面的规范标准;并根据公司战略发展的需要、管理的进步,适时地对员工进行更新知识的培训,促进员工专业技能和综合知识向纵深发展。

第三条员工培训遵循“学以致用、服务公司、提升自我”的原则,从实际出发,按需培训,灵活多样,保时保质保量。

第四条公司将努力创造条件,支持员工的对口培训,保证员工接受培训的权利。同时,员工接受培训后,应按照公司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二章培训组织体系

第五条公司人力行政部是培训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人力行政部设有专职培训管理人员,负责筹划公司员工培训规划的制定、上报(人力行政部经理和公司主管领导)、组织实施、效果评估。

第六条培训管理人员的主要工作职责

1、根据公司经营战略发展的需要,制定有关培训制度;

2、调查公司、部门及员工的培训需求,并进行总结分析;

3、制定公司年度培训计划;

4、组织实施公司员工培训以及新员工的集体培训;

5、搜集、整理、整合培训资源,并向各部门推荐内、外部培训资源。1

第七条培训管理流程

1、每年底进行培训需求调查,由各部门负责人及人培训管理人员组织填写《培训需求调查表》、《培训需求调查问卷》,汇总分析后报请审批;

2、公司人力行政部据此制定全年培训实施计划,包括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培训师资安排、培训费用预算等;

3、公司年度培训计划经公司总领导批准后实施。

4、人力行政部公布培训培训课程,员工按照时间安排选择参加。

5、培训结束,进行培训效果评估;受训员工提交培训总结报告、对于外训参与人员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进行二次分享。

6、受训时数及培训结果输入个人资料档案库。

第八条公司培训内容体系分为:入职培训、岗位培训、专项培训。

第三章入职培训

第九条入职培训旨在帮助新员工全面认识和了解公司,熟悉公司企业文化和各项规章制度,缩短认识差距,使其尽快融入团队工作之中。

第十条新员工入职培训包括以下两方面:

(一)入司通用技能培训由公司人力行政部按照制定培训计划,统一安排培训,对新入职员工进行培训入职引导。

(二)新员工入职部门负责对岗位技能进行专业技能培训和引导。

第十一条新员工入职必须参加入职培训,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应报人力行政部审批,否则,取消录用资格。

参加入职培训课时数不够或培训结束考核不合格者,应重新参加下一轮培训,如经再次培训结束后考核仍不合格者,则取消录用。

第十二条员工入职培训内容分为通用培训和专业性培训。

通用培训内容包括:

1、公司的发展历程及战略规划;

2、企业文化培训;

3、公司的经营业务和组织结构;

4、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5、积极心态的培养;

6、相处之道;

7、职业生涯规划。其中1-3项由人力行政部经理负责实施;4-7项由人力行政部培训管理人员负责实施。

专业性培训包括:

1、员工工作职责,所需专业知识和技能;

2、员工岗位工作流程;

3、正确履行工作职责的有关事项(如保密事项、安全意识等);

4、职业生涯规划。

以上专业培训内容由部门负责人或其直接上级主管领导组织实施。

第四章 岗位培训

第十三条岗位培训是一种在职培训,是有针对性地对员工的工作能力、业务水平和基本素质进行的培训,最终实现员工素质与岗位技能要求的匹配。

第十四条根据员工的工作职责和发展方向,岗位培训可分为通用技能培训、管理技能培训、专业技术技能培训。通用技能培训针对公司全体人员开展,管理技能培训主要针对经营管理系列人员,专业技术技能培训主要针对专业人员技术人员。

第十五条岗位培训采用视频资料学习、面授培训、内训、外训相结合等形式,并逐步开发、编写公司的培训教程。

第五章 专项培训

第十六条公司鼓励员工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情况下在职学习、进修。公司将根据发展需要和员工发展潜力,为骨干员工提供业余学习和进修的机会。

第十七条 程序:经本部门领导书面提出学习、进修申请后,由公司人力行政部签署意见并报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审批同意后外出参训。或经公司安排,人力行政部备案后外出参训。

学习、培训结束后,个人取得的证书、资格证件需拿到人力行政部备案后方

可到财务管理部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八条单位安排员工脱产带薪从事学习、进修15日(含)以上或一次性培训费用超过3000元人民币的,外派受训人员需与公司签订《专项培训协议书》。

第十九条外派受训人员受训后,服务期限届满离职,公司承担培训相关费用,如服务期尚未届满离职,按其与公司签订《专项培训协议书》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培训计划制定、实施和管理

第二十条公司人力行政部根据公司的战略发展制定年度培训计划。

第二十一条年度培训计划包括:

1、培训的目的;

2、确定培训组织(负责人);

3、编制培训费用预算,确定培训场所、器材、师资等;

4、拟订培训内容及准备有关教材;

5、培训计划申报、审批;

6、实施培训;

7、进行培训评估;

8、评估并反馈培训结果。

第二十二条培训实施

人力行政部根据公司年度培训计划内容要求,安排培训方式,实施培训计划,并及时做好培训记录。

培训不能按计划实施时,应予以提前变更,并告知公司全体员工。

员工应积极参与公司组织的各项培训,其中中层管理人员参训课时不得少于15课时/季度,一般员工参训课时不少于12课时/季度,新入职员工参训课时不少于15课时(自入职后一个季度)。

第二十三条培训师的确定及培训合同签定统一由人力行政部培训管理人员负责管理。

第二十四条培训记录、资料的保存

培训记录、资料是公司员工参加各类培训的凭证,包括培训通知、签到表、培训效果评估、取得的资格证书等。

人力行政部负责保管培训记录,并根据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对培训记录进行归档、备查。

第二十五条员工培训结果将作为员工上岗、任职、晋升及今后继续培训的重要依据,并记入员工档案。

第二十六条严格公司组织的内训会场纪律。

1、会场内需将手机调整至静音或震动状态,如培训过程中手机铃声响起,贡献20元/次公共基金。

2、会场内禁止接听电话,确有需要,需到会场外进行电话接听。如在会场内接听电话者贡献20元/次公共基金。

3、如经领导同意确需中途退场,请将座椅放置原位,并不影响其他同事。第二十七条 严格培训考勤记录,员工须准时参加公司组织的培训。

1、员工参加培训在培训开始前须在指定签到表上进行签到。

2、培训开始后10分钟(含)至30分钟到,按迟到处理。

3、培训开始后30分钟(含)以上到,不再计算参训课时。

4、必须参加培训人员因特殊情况确实不能参加培训,须提前与本部门主管书面请假,并经公司主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报人力行政部备案,记事假。否则按旷课处理。

5、参加培训人员中途不得擅自离开课堂,否则按早退处理,不再计算课时。因特殊情况必须离开,须与主管领导请假获准后告知人力行政部,方可离开,课时根据实际情况登记。

6、培训考勤记录作为公司年终奖发放参考依据之一,年终由人力行政部负责将出勤统计情况报公司主管领导;人力行政部按季度汇总整理培训出勤情况报公司主管理领导并进行公示。

★其中迟到每次扣5分;早退每次扣5分;未达到要求课时,每课时扣10分;事假每次扣15分;旷课每次扣30分。(每人起始分均为100分)

第七章培训费用

第二十八条公司员工培训经费,从员工教育经费中列支,由人力行政部统一规划,分级使用。人力行政部统一组织安排培训,费用由公司负担(签署专项培训协议按协议约定);不允许各部门或个人私自安排外出培训,由此产生的费

用由部门或个人自行承担。

培训经费预算应包括:场地费、住宿费、培训器材、教材费、交通差旅费、讲师费等。

第二十九条培训预算及经费使用统一由人力行政部实施管理。

第三十条培训经费必须按年初制定的培训计划来使用,不得超计划支出并需执行层级审批制,报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支出。特殊情况下若需调整培训经费计划,需提交专门书面申请并报主管领导审批。必要时,半年可调整一次预算并报批。

第三十一条为在公司内形成良好的学习氛围,分享知识经验,公司鼓励进行内部培训,并给予内部培训讲师一定的培训费用,具体规定参见《公司内训讲师管理办法》。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属公司人力行政部。随着公司发展壮大、战略调整、意外事件等因素,将对本办法做适时修改、完善。

第三十三条本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XX公司

2.XX公司固定资产管理规定-试行版 篇二

房屋资产委托管理及使用实施细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房屋资产(以下简称房产)合理分配、使用管理,建立完善房产委托管理体系,有效使用房产,提高房产使用效率,保障房产安全和完整,根据《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和《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房屋资产管理办法》,结合集团公司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房产是指集团公司及各级子企业拥有产权或者使用权的境内非经营性办公、生活类房产,主要包括办公楼、员工公寓及相关公共设施等。

第三条集团公司房产按照“权责明晰化、资产集约化、管理规范化、使用市场化”的原则,建立房产所有者统一委托、房产管理者统筹管理、房产使用者有偿使用的机制。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直属机构、特设机构、分支机构以及全资、控股子企业。

第二章管理职责及义务

第五条房产所有者、房产管理者和房产使用者,应当明确各自职责,承担各自义务,享受各自权益。

第六条房产所有者是指拥有房产产权或使用权的单位,承担以下主要职责和义务:

(一)负责房产产权管理;

(二)监督、检查、考核房产管理者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三)审批房产大修、改造预算和计划;

(四)审批房产管理者对外经营计划;

(五)签订委托管理协议,约定委托管理费用和营业利润分成标准,按照协议约定支付委托管理费用,参与房产管理者营业利润分成;

(六)协调解决房产管理者管理和经营中遇到的重要、疑难问题。第七条房产管理者是指接受房产所有者委托,管理相关房产的三峡基地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峡基地公司),承担以下主要职责和义务:

(一)负责委托房产的实物管理、分配使用和对外经营;

(二)负责委托房产的日常管理,承担安全管理责任;

(三)审核外部单位房产使用需求;

(四)为房产使用者提供统一标准的服务,监督房产使用者使用情况;

(五)负责房产日常维修的组织实施,负责制订房产大修和改造计划,报房产所有者审批后实施;

(六)接受房产所有者的监督、检查和考核,执行房产所有者管理要求;

(七)会同房产所有者签订委托管理协议,按规定分成比例上交营业利润。

(八)房产使用者对房屋使用者租赁房产的用途,有监督的权利,如发现违反或擅自改变房产的用途的,可要求房屋使用者进行整改,如不整改可收回房产。

第八条房产使用者是指有偿使用相关房产的单位,包括集团公司各部门、各单位、各级子企业,参与工程建设的施工、设计、监理单位,以及其他外部单位,承担以下主要职责和义务:

(一)提出本单位房产使用需求,(并附上与房产所有者之间的相关合同作为附件);

(二)接受房产管理者对房产的分配安排和日常管理,遵守房产安全管理规定,配合房产管理者检查,确保房产正常使用;

(三)与房产管理者签订租赁协议(租赁协议一年一签),并根据协议内容支付租金、物业管理费等相关费用;

(四)负责本单位租赁房产的内部分配和使用,经房产管理者审核同意后,在不改变房产结构的情况下,享有对租赁房产的装修和改造权利;

(五)对房产管理者的服务提出意见和建议,评价服务质量。

第三章管理范围

第九条集团公司及各级子企业境内办公、生活类等非经营性房产原则上全部委托三峡基地公司管理。

若因特殊情况不能委托三峡基地公司管理的,房产所有者应当报集团公司审批。

第十条办公、生活类等非经营性房产主要包括办公用房、员工公寓及公共设施等。

(一)办公用房是指集团公司及各级子企业自建、购置或拥有使用权的办公用房,包括领导干部、员工办公室以及会议室、档案室、资料室、复印室等服务用房;

(二)员工公寓是指为满足集团公司及各级子企业员工住宿需要提供的生活用房,包括位于城区的生活公寓和位于生产、建设营地的生产公寓。

(三)公共设施是指为企业生产、办公提供配套服务的附属设施,主要包括员工食堂、体育场馆、影剧院等。

第四章房产需求

第十一条集团公司内部单位根据本单位“三定方案”中明确的人员编制、岗位职级等情况,按照集团公司规定的标准,提出办公用房和员工公寓需求。同时结合单位改革发展实际,按照不超过规定标准的20%提出冗余需求。

第十二条办公用房需求包括办公室及服务用房,执行以下标准:

(一)集团公司总部员工办公室(含休息室、卫生间,下同)使用面积,执行《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总部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有关标准。

集团公司所属二级单位及二级子企业负责人办公室使用面积,执行《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所出资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有关标准;其他人员办公室标准执行单位、企业内部有关规定。

员工在多地办公的,其办公用房面积需求仅计入其主要办公地。

(二)服务用房使用面积根据员工定编人数确定,员工人数200人及以下的,不超过9平方米/人;200人以上400人以下的,不超过8平方米/人;400人及以上的,不超过7平方米/人。

第十三条员工公寓中,生活公寓原则上安排无房员工、轮岗借调员工居住;生产公寓根据工程建设、生产经营实际需要安排员工居住。原则上不得高于以下标准:

(一)所属二级单位负责人,每人安排一套房屋,主要负责人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其他负责人不超过80平方米

(二)副处级及以上员工,每人安排一套房屋,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

(三)一般员工和轮岗、借调员工,每人安排一间房间,面积不超过40平方米。

第五章房产分配

第十四条房产管理者根据以上办公用房及员工公寓标准,综合考虑房产使用者员工人数、未来发展及工程建设、生产经营不同阶段等多方面因素,核定房产使用者提出的需求。

第十五条房产管理者核定需求后,应结合房产实际面积和数量,进行房产分配。房产总面积或数量不足的,由房产管理者与各房产使用者协商后,按比例调整。

第十六条工程项目建设完成后房屋产权发生变化的,房产管理者应与房产所有者协商,按标准保障工程建设管理单位用房需求。

第十七条参与集团公司工程建设的设计、监理、施工等外部单位的房产使用需求,由房产管理者按照工程建设营地规划用途进行统筹安排、合理分配。

第十八条房产优先在集团公司内部分配使用,满足集团公司内部单位以及施工、设计、监理单位需求后的富余房产,由房产管理者对外进行租赁和经营,制订相关方案报房产所有者审批后实施。

第六章房产使用

第十九条房产管理者负责房产的日常使用管理,维护正常办公和生活秩序,提供相关服务,做好公共设备设施的维修和保养。

第二十条房产使用者租赁的办公用房、员工公寓和自用会议室等服务用房,由其自行分配,内部使用。房产使用者配备的相关设备设施,自行负责维修保养。

第二十一条房产管理者负责公共会议室、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的日常管理和调度使用,对所有房产使用者开放,并优先满足集团公司内部需要。集团公司内部单位员工食堂原则上由房产管理者统一管理、提供服务,相关服务内容和标准由房产管理者与房产使用者协商确定。

第二十二条房产使用者不得转租、转借或与他人调换使用承租房产,不得利用承租房产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因使用不当等原因致使房产公共设施设备损坏的,房产使用者承担赔偿和修复责任。

第二十三条房产管理者应当根据房产建筑年代、使用年限、危旧老化损坏程度、使用功能调整等因素,合理安排房产维修项目。

按照损坏程度和修缮工作量的大小,房产维修主要分为日常维修项目和大修项目。

日常维修项目指对房产及其设备设施进行的及时修复、局部修复和日常维护保养。大修项目指对房屋主体及公共设施进行的全面修复,预算金额一般不低于50000元。

第二十四条房产日常维修由房产管理者根据实际需求自主组织实施,并按年度报房产所有者备案。

第二十五条房产需要大修时,房产管理者应当制订大修计划,提交申请,报房产所有者履行相关程序审批同意后,由房产所有者立项并委托房产管理者组织实施。大修项目实施完毕后,房产管理者应当报房产所有者办理验收、结算手续。

第二十六条房产所有者根据集团公司《物业服务关联交易取费标准》,在委托管理合同中安排维修费用,房产管理者据实结算。大修费用由房产所有者另行列支。

第七章管理合同和费用

第二十七条集团公司有关部门根据不同区域市场水平制订房产委托管理费用和房产有偿使用收费标准,定期公布,并根据市场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第二十八条房产所有者与房产管理者签订长周期房产委托管理合同,明确委托代管内容、责任义务,约定委托管理费用、营业利润分成比例。

第二十九条房产管理者与房产使用者签订房产租赁(使用)协议,明确服务内容、责任义务,约定租金、物业服务等费用。

一般情况下,办公用房根据使用面积进行收费,员工公寓根据使用面积或套数进行收费;公用会议室等公共区域根据各单位使用情况分摊费用,定期结算;影剧院、体育馆等公共设施日常免费开放,举办大型活动按市场化原则收费;员工食堂费用由双方根据服务内容和标准自行约定。

第三十条租赁(使用)合同期满后,房产使用者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续租。在合同期限内,房产管理者、房产使用者因特殊情况需提前终止协议的,应提前六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签订租赁(使用)终止合同。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办公厅负责起草和修订,经集团公司党组审批后发布。

3.XX公司固定资产管理规定-试行版 篇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我院信息工作新形势,进一步规范各类信息的来稿和编辑工作,不断提高信息质量,全面、准确反映我院工作中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充分发挥信息工作服务领导决策、宣传法院工作的作用,结合我院信息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信息工作应坚持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新颖性、前瞻性原则,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法院各项工作。

第三条信息工作应当紧紧围绕法院中心工作和重大工作部署开展。

第四条各部门应高度重视信息工作,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第二章 信息类型和要点

第五条法院信息一般分为动态类、经验类、问题建议类、重大案件类四种类型。

第六条动态类信息主要反映党委、人大、政府、政协重视支持法院工作情况及对法院工作的评价、要求和意见;最高法院、省法院领导和中级法院主要领导活动;法院贯彻党委和上级法院重要部署情况;法院重大决策部署和重要活动等。

第七条经验类信息主要是反映审判、执行、司法行政管理、队伍管理、司法改革等方面的有效措施和新制度、新经验。

第八条问题建议类信息主要是反映法院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或提出的建议,以及通过审判、执行工作反映出的其他相关部门和方面存在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

第九条重大案件类信息主要是反映在全国、全省、全市和本辖区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对适用法律有指导、借鉴意义的新类型案件的情况。

第三章 信息工作管理

第十条本院信息工作由院办公室统一管理,负责对全院信息工作进行收集、编写、报送、下发、考核等。

第十一条各部门应当建立信息联络员制度,并指定兼职信息员,兼职信息员岗位变动后应及时调整、补充。信息员应及时向院办公室报送信息,并认真总结审判、执行等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

信息员可视情况列席或参加院内召开的信息工作相关重要会议,并参阅有关文件。

第十二条我院设立的信息刊物为《X法之窗》,原则上每季度出版一期,本院各部门应积极向我院信息刊物投稿。

第十三条信息工作纳入本院目标考核范围,每年年底进行考核,考评对象为各部门和全院干警。考评采用十分制计分,低于六分的,取消部门或个人当年度评先资格,低于四分的,另扣发保证金500元。

本院聘用工作人员不参加考评,但其完成的数量可计入所在部门任务,并按标准发放奖金。

第十四条具体考评计分标准如下:

(一)各部门每年人均至少完成信息报送任务4篇,至少有2篇被中院以上单位采用。各部门信息联络员每月至少向办公室报送本部门信息4篇。计4分,每少报送2篇扣1分。

(二)各庭室的动态类、案件类信息应当在情况发生后48小时内报送。已经作出裁判的,裁判文书也应当在作出后48小时内一并报送。计2分,不予上报一次扣1分。

(三)各庭室的重大紧急信息随时发生随时上报,最迟不得晚于事发后1小时,并应及时续报事件发生动态及处理情况。发生重大紧

急信息,可以通过电话上报,并及时补报书面信息,重大紧急信息可以越级报送,但应同时按相关报送程序补报。计1分。

(四)每季度按时、准确向办公室申报与核对本部门信息完成量。计2分,每少申报一次扣1分。

(五)按时按质完成办公室的专题约稿任务。计1分,未完成的扣1分。

第十五条院办公室对法院信息采用情况实行定期通报制度,每季度通报一次。

第十六条信息的报送应严格执行保密规定,涉密信息必须按规定使用密传报送;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途径和手段泄露或传播法院信息中所涉及到的国家和审判秘密。

第十七条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信息审查后,由信息员将电子版和书面材料一并送办公室登记审核。办公室按不同类型的不同要求,加以修改完善后报送至相关部门。

第四章 奖惩

第十八条信息被采用的,分别按下列标准给予奖励,简讯减半计奖。

1、信息稿件被本院信息简报《X法之窗》采用的,每篇奖50元;被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区政法委等区级有关信息刊物采用的,每篇奖200元;

2、信息稿件被市中院信息刊物《XX法院信息》、《XX执行信息》普刊采用的,每篇奖200元,专报每篇奖300元;被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及市政法委信息刊物采用的,每篇奖300元;

3、信息稿件被省高院信息刊物《XX法院信息》、《法警天地》、《执行动态》采用的,每篇奖500元,《专刊》、《法院情况反映》采用的每篇奖600元;被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及省政法委信息刊物采用的,每篇奖700元;

4、信息稿件被最高法院信息刊物采用的,每篇奖1000元;被中央办公厅、中央政法委等国家机关信息刊物采用的,每篇奖1500元。

第十九条所发表的信息稿件引起中央、省、市有关领导,最高院、省院、中院领导关注并有批示的,每篇翻倍计奖,并作为评优评先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条在每考核年度内,在市级以上信息刊物发表信息5篇以上的,每篇另给予100元的奖励。

第二十一条信息工作统计截止至当年12月15日,因刊物延迟发表当年度内未予计奖的,可在第二年度考评计奖。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人员给予相应处分,并视情每次扣保证金500元以上,直至扣完为止:

(一)重大突发事件等紧急信息未按及时上报,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编报虚假信息,或者隐瞒事实真相,信息严重失实的;

(三)违反有关保密规定,发生失、泄密事件的。

第五章其他

第二十三条 同一信息稿件在两家以上信息刊物刊登的,按最高奖励标准计算奖金和任务数,不重复计算。同一稿件由二人或二人以上署名的,按署名人数平均分别考评和奖励。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指保证金为本院所发的廉政勤政保证金。本办法扣部门的金额一律计入该部门主要负责人名下,再由部门负责人根据本部门的具体规定自行处理。

4.XX公司固定资产管理规定-试行版 篇四

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责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的发放、使用、保管和报废等管理,保证公司资产安全和完整,提高使用效率,充分发挥资产使用效能,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和办公用品的发放、使用、保管和报废等管理。

第三条

综合部资产管理员统一负责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的发放、使用、保管和监督等日常事务。

第二章

定义

第四条

根据资产的价值和使用年限,资产的管理范围包括固定资产好低值易耗品两类。

(一)固定资产:公司为公务管理或业务经营而持有的,单位价值1000元(含1000元)以上,使用年限超过1年以上的有形(或无形)资产。

(二)低值易耗品:单位价值1000元一下,使用期限1年以上的有形(或无形)资产。

第三章

分类及折旧

第五条

资产按其实物形态分为:土地、房屋及构筑物、运输设备、办公设备、电子设备、专用设备、其他资产。

(一)土地、房屋及构筑物:房产、房屋、金库和其他。

(二)电子设备:电脑、储存设备、摄录像机、照相机、服务器、投影设备、复印机、打印机等。

(三)运输设备:押运车辆、公务车辆和其他。

(四)办公设备:办公桌、办公椅、办公柜、沙发、茶几等。

(五)专用设备:监控设备、报警系统、探测器、GPS、防爆罐、防爆毯等。

(六)不属于以上资产类的资产计入其他类。

第六条

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最低年限执行。

(一)土地、房屋及构筑物为20年。

(二)电子设备3年。

(三)运输设备押运车辆10年、公务车辆8年、其他3年。

(四)办公设备3年。

(五)专用设备3年。

(六)其他类资产3年。

第七条

固定资产折旧体罚采取年限平均法,按月计提。

第八条

低值易耗品根据不同用品或类别采用五五摊销法处理。

第四章

使用

第九条

综合部指定专人负责,对各类资产建立台账。

第十条

资产领用应由使用人或责任人办理领用手续,综合部资产管理员登记资产台账,领用时填写出库单一式三份,分别交管理员、财务部、使用人存留。

第十一条

部门内部调拨资产,由管理员登记,使用人、责任人、部门负责人签字,领导审核,调拨是填写内部调拨单一式四份,分别交管理员、财务部、调出部门、调入部门留存。

第十二条

资产使用必须落实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分配给员工个人使用的电脑等固定资产由使用人进行日常维护和保养。

第十三条

非正常原因造成的损坏或遗失,公司可责成责任人按事件发生当月的资产净值赔偿。使用人内部调拨或者离职前,由使用人到综合部办理资产移交或转移手续。

第五章

盘点

第十四条

资产需不定期抽查和定期检查。每年一次实地盘点,清查工作由综合部牵头,财务部配合实施。清查完毕由综合部将汇总盘点表、清查报告提交财务部,与财务部进行账卡、账账核对。

第十五条

在清查过程中发生的盘盈、盘亏应及时查明原因。

第十六条

盘盈资产应纳入实物管理范畴,智能部门根据相关制度对盘盈资产出具处理意见,有关部门应及时建账、立卡。

第十七条

盘亏资产由综合部牵头查明原因,落实责任人,须赔偿的按照相关管理制度办理。

第六章

报废

第十八条

资产严重损毁,无法修复或修复不具经济价值、使用价值的,经相关管理部门技术鉴定后,报总经理办公会议审批后作为固定资产报废处理。

第十九条

资产报废需由责任人向综合部审请报废,经相关管理部门技术鉴定,办公会议审批后,报总公司综合部,经由总公司财务部批复后,责任人进行报废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上报。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财务部附则解释。

第二十一条

5.XX公司固定资产管理规定-试行版 篇五

滕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滕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2010年第6号令),切实做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根据山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鲁发改办[2010]1691号)和枣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枣发改办[2011]167号)的精神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订《滕州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 日

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按照项目建成投产后年能源消费量实行分类管理。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含3000吨标准煤,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或年石油消费量1000吨以上,或年天然气消费量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

(二)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至3000吨标准煤(不含3000吨,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200万至500万千瓦时,或年石油消费量500至1000吨,或年天然气消费量50万至100万立方米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

上述条款以外的项目,应填写节能登记表。

第六条 节能评估报告书和节能评估报告表由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制,编制费用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列入项目概预算。节能登记表可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填写。节能评估文件或节能登记表的具体深度要求及格式内容,按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6号执行。

第七条 节能评估报告书和节能评估报告表要委托具有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节能登记表原则上不需委托评审,直接予以登记备案。

6.XX公司固定资产管理规定-试行版 篇六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机关内务管理,提升内部管理水平,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确保政府机关有序运转,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政府机关工作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

财务管理

第三条 严禁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严禁隐瞒、截留、挪用财政资金。政府内设机构实行财政统收统支,各办(所)不再设出纳。

第四条 重大经济活动,必须通过镇党委集体研究决定。第五条 政府机关实行镇长一支笔审批,凭依据付款。付款凭证必须要素齐备,且按经办人员、业务主管、分管领导依序审签、镇长审批。

第六条 因工作需要借款,报镇长审批后方可借款。相关工作完成后,借款人应及时办理报销结算,归还借款。

第三章

文印及制作管理

第七条 政府机关及各内设办公室的材料、文件打印,在镇机关内完成。

第八条 确需商业打印的,必须填报《XX镇机关文印及制作审批表》,报镇长审批。时间紧迫的,也必须请示主要领导同意,事后补填《XX镇机关文印及制作审批表》。财政办按季度结算一次。

第九条 制作标识牌、广告牌必须事前由党政办、财政

办提出《XX镇机关文印及制作审批表》,报财务主管领导审批。

第十条 财政办凭经审签的《XX镇机关文印及制作审批表》和正式发票付款。

第十一条 没有经审签《XX镇机关文印及制作审批表》的,或虽经审签但时间超过一季度不向财政办结报的商业打印和制作,一律不予报销。

第四章

公务接待

第十二条

做到厉行节约,不准违规或超标准进行公务接待。

1、原则上,政府来客一律在政府机关伙食团就餐,由党政办按规定标准安排。提倡用散烟和纯粮食酒进行公务接待,不准无论接待事项轻重、大小都发包包烟、喝高档酒。

2、确需在餐馆进行公务接待就餐的,非主要领导人员须事前征得主要领导同意,接待结束时当场结清餐费,然后由经办人凭票按程序审批报销;主要领导在餐馆公务招待的餐费,由财政办或主要领导指定人员结算。在履行招待费报销手续时,需填写《XX镇机关接待明白卡》作审签依据,由财政办核实处理。

3、一律不准签单挂账,杜绝餐馆经营人员和其他非接待当事人员到政府机关结帐。

4、接待经办人须及时报账,最迟在发生餐费之日起两周内交镇长审签。

第五章

采购管理

第十三条 伙食团长采购范围以外的所有物资,均由镇党政办制定采购计划,与财政办一道实施采购,不允许各办所及个人擅自采购。

1、一次性金额30元以下办公用品采购,可由党政办定店签字挂账,每季度结算一次;一次性金额30元以上办公用品采购,不允许签字挂账。

2、各办(所)所需各类办公用品,均向党政办提出申请,一次性金额30元以上的,镇党政办必须填制《XX镇机关购置计划审批表》,提出采购计划,交镇长审批后再行采购。

3、因工作需要,经主要领导同意后可先行实施采购,由经办人完善手续后方可审批报销。

4、没有附据经过审批的《XX镇机关购置计划审批表》,以及党政办负责人签字的采购发票,一律不予报销。

第六章

实物管理

第十四条 烟酒管理:由党政办确定专人登记收发。实行价格最低、质量最好的同种类烟、酒的竞价采购。

1、一次两包以下的用烟,可由分管领导直接领用,两包以上的必须经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领用。每月在一定范围内通报一次领用情况。

3、严禁擅自发放和领用,否则短缺由保管发放人员负责。

4、对经领出但没启封的剩余烟、酒,发放人员必须在招待结束时当场清点回库,据实结算用量,并由招待经办人 3

签字确认。

第十五条 办公用品管理:由党政办、财政办统一采购后专人管理,各办(所)按需要签字领用。大宗及贵重物品领用由办(所)填写领用单,经审批后方可领用,并由使用人负责保管,党政办建使用台帐登记,移交时必须填报移交清单变更使用人。

第十六条 公房管理

1、政府所有公房均由财政办、党政办登记管理。

2、坚持有偿利用非工作性公房原则。在岗人员利用非工作性公房标准不超过20平米/人,超标准利用的,按超标面积6.00元/平米·月缴纳房租。非在岗人员原则上不允许利用公房,确因特殊情况利用的,按实际利用面积6.00元/平米·月缴纳房租。

3、利用公房者应缴纳的房租,由利用人直接交纳,也可由财政办从其工资或退休费中扣收。

第七章

伙食管理

第十七条 由镇党政办牵头,确定一名专职伙食团长负责伙食团的食用货物采购、菜谱制定、来客接待用餐、职工工作餐安排等工作。

1、食用货物由伙食团长自行采购,伙食团日常用品维修维护及购置,向党政办提出,经内务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党政办按采购和实物管理制度负责办理。

2、炊事员负责收存、保管伙食团长购回的货物,短缺货物由炊事员负责,接受伙食团长和党政办监督。易耗物品 4

损失需填写报损单交党政办备查。

3、伙食标准:由伙食团长根据时令排出菜谱,与党政办、财政办及分管领导一同进行核算定价,工作餐按每桌每天100元安排;会议餐按每餐每桌80元安排;接待餐按每餐每桌120元进行安排。确需提高标准的,须经请示主要领导同意。

4、餐费报销:工作餐以桌数按报销程序在用餐次月与财政办结算报销,会议及接待餐在事后三日内与财政办结算报销。

5、确需临时增加伙房人员,经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党政办安排,大工每人每天补100元,小工每人每天补60元。

6、伙食团长每年由职工大会评议、领导班子评价一次,综合不满意率达15﹪及以上的扣发10﹪工作性津补贴,综合满意率达90﹪以上的,给予1000的服务质量奖;满意率达95﹪以上的,给予2000的服务质量奖;评为优秀的,给予3000元服务质量奖。

第八章

车辆管理

第十八条

实行派车制度,提倡节约用车,防止私用公车。

1、非主要领导人员3名以上结伴履行公务的,经请示主要领导同意,凭《XX镇机关派车单》用车;因公务紧急或出行时搭乘不便等特殊原因,单人公务出行,经请示主要领导同意,凭《XX镇机关派车单》用车;主要领导同意派车,当时没条件取得派车单的,必须在3日内补办。

2、周一、周五上下班自行乘坐车辆,每人每月限额100元内凭票报销,随每月差旅填报。

3、专、兼职驾驶员驾驶公车,必须填报《XX镇机关公车运行记录》,需写明事由和运行起止时间、地点,由用车人签字确认。主要领导用车,由党政办主任签字确认。

4、公车年审时,依据《XX镇机关公车运行记录》情况,由违章责任人接受违章处罚。

5、加油凭证由当次用车人签字证明。

6、公车实行定点维修,一次300元以上维修,必须由财政办或党政办人员到场签字认可,累计修理费达2000元时,驾驶员负责提示,由财政办一次性结清,不搞延期赊挂。

7、原则上不允许公务租车,确因特殊情况需要租车的,必须经主要领导同意后由党政办负责安排,且由用车人及时结清租车费用并按程序审批报销。用车后一月内不报帐的,财政办不予支付。

8、在双休日、节假日,公车必须停放在镇主要领导指定的位置,不准擅自用车、私用公车。

第九章

水电管理

第十九条 倡导节约用水用电,每发现一次浪费事实,扣发责任人生活性津贴50元。机关内家庭住户用水用电实行限额管理,每月生活性基本用水量3吨、用电量20度,超额自负,由党政办及财政办指定人员查验监管。

第十章

机关维护及保洁

第二十条由党政办负责机关保洁监管及设施设备维护 6

管理。

1、党政办负责办公设施设备的日常管理,发现需维修整治的,请示分管领导同意后组织实施。

2、由党政办指定专人负责政府机关大门按时开关,未经许可,外来车辆一律不允许进入院内。

3、政府机关院内保洁由政府指定专人负责,必须保证院内、走廊、厕所全天候整洁卫生。

第十一章

临聘人员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机关所有临聘人员均实行考评制管理。伙食团、保洁及专职车辆驾驶临聘人员每半年由职工大会评议、领导班子评价一次,临聘人员不满意率达15﹪及以上的解聘,年终测评满意率达90﹪以上的,给予1000的服务质量奖;满意率达95﹪以上的,给予2000的服务质量奖;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党政办及财政办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二〇一一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7.XX公司固定资产管理规定-试行版 篇七

本规定适用于XX县电网,与XX县电网运行有关的各电网调度机构和发、输、变、供电单位以及在XX县电网从事电网调度自动化的科研、设计、施工、制造等单位,均应遵守本规定。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办法引用的标准如下:

《电力调度自动化系统运行管理规程》(DL/T 516-2006)

《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规定》(电监会5号令)

《电力系统安全防护总体方案》(电监[2006]34号文)

《中国南方电网调度自动化管理规定》

《DL634.5.101-2002远动协议南方电网实施细则 》(调自[2007]1号)

《中国南方电网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技术规范》(调自[2008]19号)

《南方电网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管理暂行规定》(南方电网调〔2009〕7号)《中国南方电网调度自动化系统运行缺陷管理规定》(调自[2009]16号)《南方电网调度自动化系统不间断电源配置规范》(调自[2009]15号)

《南方电网地/县级调度自动化主站系统技术规范》(Q/CSG11005-2009)3 术语和定义

AGC: 自动负荷控制;RTC:远程终端单元。职责

XX县电力调度中心是XX县供电公司自动化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全网自动化系统规划、新建、改造、运行、维护实行统一管理,其主要职责如下:

4.1负责对县调管辖的自动化系统进行运行维护、调整试验和运行统计分析并定期上报和下发。

4.2贯彻执行上级颁发的各项规程、标准、导则和下达的工作部置与要求等文件、编制县调自动化系统的专用运行规程和标准规程。

4.3参与审核县调自动化系统的规划和设计。

4.4监督XX县电网供电区域内新建的自动化设备与厂、站一次、二次设备同步投入运行。

4.5编制并上报县调自动化设备的年度定检计划。

4.6负责编制县调自动化系统年度技改工程计划。

4.7参加审核县调上报的自动化设备年度定检计划,并及时审批计划外的零检。

4.8参加XX县电网供电区域内调度自动化系统事故的调查和分析处理,并及时上报。

4.9负责XX县电网供电区域内上级调度的厂、站安装自动化设备投运前的检查和验收。

4.10 负责县调管辖范围内新建、扩建、技改自动化工程项目的立项审查、设计审查,设备选型及招标,并参与工程竣工验收。

4.11 组织XX县电网调度自动化人员的培训和技术交流工作,提高人员素质。

4.12 组织或配合有关部门进行XX县电网内自动化专业的考核、评比、经验交流、技术指导

和培训工作。

4.13 负责编写XX县电网调度自动化发展远景规划,编制电网调度自动化技措计划、审核本

地区所辖县调自动化发展规划和重大项目技措计划及方案。

4.14 指导县级调度自动化系统运行达标工作,负责本地区县级调度自动化系统实用化考核

和复查工作。运行维护管理

5.1县调要认真做好基础管理工作。必须保证调度自动化系统实用化的各项指标。并接受

上级部门的检查。

5.2县调运行考核月报必须在下月5号前上报地调,并简述运行情况分析;地调在每月20

日前公布上月全区自动化运行简报,通报各县调度自动化系统运行和实用化考核指标完成情

况。

5.3县调每月3日前上报上月运行考核指标完成情况,每年元月20日前上报上年度的工作

总结,包括全年度运行考核指标完成情况、存在的问题、改进措施以及本年度工作要点、自

动化人员、设备状况调查表。

5.4值班制度

调度自动化机构应建立调度自动化系统运行值班制度。

1)调度自动化系统主站端宜实行24小时现场值班。可靠性高,且具有完善的故障报警功能的系统,经本调度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不实行24小时现场值班。调度机构应建立相应的制

度,在无现场值班人员的情况下,系统一旦出现异常,保证值班人员及时到达现场处理。

2)发电厂、变电站应加强调度自动化设备的运行维护工作,在设备发生故障时,调度自动

化运行维护人员应及时处理并向上级调度自动化管理机构报告。故障发生至开始处理一般不

超过40分钟。

3)值班人员在调度自动化系统异常或信息有误时,应立即处理并做好记录。

4)调度端调度自动化值班人员应重视对AGC运行情况的监视,一旦发现AGC功能异常和相

关的信息异常,应及时通知调度值班员采取相应措施,并立即进行处理。

5)应建立完善的交接班制度。在处理事故、进行重要测试或操作时,不得进行交接班。

5.5县调、发电厂所辖RTU如出现故障,应于12小时内迅速恢复,运行地点超出50公里的应于24小时内恢复运行,并及时通报上级调度机构自动化部门。

5.6运行设备变更、检修(除故障抢修)、年检以及CT/PT变化、数据量系数、信息量序

号的变更等工作,应提前三天内书面电传报地调,经同意后方可进行。

5.7RTU更新必须事先报地调。施工前应作好充分准备。施工过程中,设备停运时间不得

超过一周。

5.8功率总加考核点变化后应及时进行修改,并将修改结果书面报告地调。

5.9各厂、站一次接线图中功率(有功、无功)输入、输出平衡自查每周至少进行一次;

遥信对位检查每半年一次。以上工作做好记录,每月报地调校对1次,双方作好校对记录备

查,存在问题及时解决。

5.10 县调应指定专人负责与地调自动化部门的日常工作联系,并将名单及联系方式报地调

自动化部门备案。设备管理

6.1设备检验管理

6.1.1 调度自动化设备应按照相应检验规程或技术规定进行检验工作,设备的检验分为三

种:

a)新安装设备的验收检验;

b)运行中设备的定期检验;

c)运行中设备的补充检验。

6.1.2 各类电工测量变送器和仪表、交流采样测控装置、是保证调度自动化系统遥测精度的重要设备,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程和检验规定进行检定。

6.1.3 变送器的运行应纳入计量仪表监督,变送器的校验应纳入计量仪表范畴。

6.1.4运行中设备的定期检验分为全部和部分检验,其检验周期和检验内容应根据各设备的要求和实际运行状况在相应的现场专用规程中规定。

6.1.5 设备经过改进后或运行中出现故障或异常修复后必须进行补充检验。

6.1.6 某些与一次设备相关的调度自动化设备(如变送器、交流采样装置、远动装置、计算机监控系统相关设备、电气遥控和AGC遥调回路、电能量远方终端等)的检验时间应尽可能结合一次设备的检修进行,并配合一次设备的检修,检查相应的测量回路和测量精度、信号电缆及接线端子、并做遥信和遥控的联动试验。

6.1.7调度自动化设备检验应由设备的专责人负责现场组织。检验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检验前应作充分准备。图纸资料、备品备件、测试仪器、测试记录、检修工具等均应齐备,明确检验的内容和要求,在批准的时间内保质保量地完成检验工作。

6.1.8 在对运行中设备进行检验工作时,必须遵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和专用检验规程的有关规定,确保人身、设备的安全以及设备的检验质量。

6.1.9 设备经检验合格并确认内部和外部接线均已恢复后方可投运,并通知有关人员。要及时整理记录,写出检验技术报告,修改有关图纸资料,使其与设备的实际相符,并上报相关的调度自动化运行管理部门备案。

6.1.10各类仪表、仪器和测试设备应有专人管理,使其处于良好状态。要建立记录卡或记录簿,将检修校验及相应资质的计量机构校验的结果登记备查。

6.1.11各类仪表、仪器和测试设备,应按量值传递标准,按周期进行校验。各发电、供电、基建等单位与调度自动化有关的最高等级的标准仪表,应按规定定期送相应资质的计量机构进行校验。

6.2设备检修管理

6.2.1 计划检修应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向相关单位(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按以下规定办理,获批准后方可实施。

6.2.1.1 仅影响本级调度自动化系统的主站计划检修工作,应办理相关专业的会签手续,报本级调度机构分管领导批准;

6.2.1.2 影响上级调度自动化系统的主站计划检修工作,除向本级调度机构申请外,还应向上级调度自动化部门提出申请,接受申请的调度自动化部门应办理相关专业的会签手续后方可批复;

6.2.1.3子站计划检修工作,应向上级调度自动化管理机构提出申请。若该检修工作同时影响多个主站,负责审批的调度自动化管理机构应征得各有关主站调度自动化管理机构意见后,方可批复。计划检修申请单位在提出申请时,应同时提交替代信息的方案。

6.2.2 调度自动化设备的临时检修应在工作前通知主管该设备的调度自动化值班人员,并填写调度自动化设备停运申请单,经许可并通知受影响的相关调度自动化值班人员后实施。情况紧急时,可先进行处理,然后报告。

6.2.3 检修工作开始前,检修人员应与主管该设备的调度自动化值班员联系。设备恢复运行后,应及时通知批准停役的调度自动化值班员,并记录和报告设备退出运行的原因、时间及处理经过等,取得认可后方可离开现场。

6.2.4 厂站一次设备退出运行或处于备用、检修状态时,调度自动化设备不得停电或退出运

行,不得影响其它运行中的一次设备的遥信、遥测功能,确因检修工作需要停电或退出运行时,需提前2个工作日按规定办理设备停运申请。

6.3设备缺陷管理

6.3.1 各级调度自动化管理机构要建立调度自动化设备缺陷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理设备缺陷,保证设备完好。

6.3.2 设备维护单位应组织专业人员在工作标准规定的时间内消除设备缺陷。如确因设备情况特殊,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消缺,应向上级调度自动化管理机构报告。

6.3.3 设备维护人员应详细记录设备缺陷情况,并对处理结果进行分析和总结。

6.4设备停退役管理

6.4.1 电网调度自动化设备永久退出运行,应事先由设备维护单位向上级调度自动化运行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同时服务多个主站的设备,应经有关调度自动化管理机构协商后决定。

6.5备品备件管理

6.5.1各级调度自动化运行维护单位负责其调度自动化设备的备品备件的年度计划编制、购买和管理,根据有关规定以及设备的运行情况,储备足够的备品备件。

6.5.2 备品备件应有专人管理,建立台帐,备品备件的存储环境应符合制造厂规定的条件。

6.5.3 备品备件应定期检测,保证其完好和可用性。技术管理

7.1县调主站端系统网络协议应遵循TCP/IP《电力系统实时数据通信应用层协议》。有条件建立自动化计算机网络系统的发电厂亦比照此办法执行。

7.2县调主站端、向地调转发数据的远动终端,其通信规约必须严格遵守部颁DL451-91《循环式远动规约》,其中,A、B帧长定为32个信息字,C1、C2帧长定为64个信息字。

7.3遥测量的方向以潮流送出母线为正、送进母线为负。工程单位:有功量为MW、无功量

3为Mvar、电压为kV、电度量为kWh、频率为Hz、电流为A、水位为M、流量为M/s。以此为

基础,功率总加及110kV开关功率数据量系数为0.1,其它开关功率数据量系数为0.01,所有电流数据量系数均为1。

7.4110kV馈线开关、主变侧开关和参加功率总加的开关需采集有功功率(P)、无功功率(Q)和电流(I);35kV开关需采集有功功率(P)和无功功率(Q);母联和其它开关需采集电流(I)。

7.5开关量遥信状态编码必须统一。单遥信以“0”表示断开,“1”表示闭合;双遥信以“10”表示断开,“01”表示闭合,“00”、“11”为非法状态。

7.6开关状态显示必须以“红色”表示“合”,“绿色”表示“分”。

7.7向地调传送的信息顺序,必须根据地调信息编排原则编排的顺序执行。

7.8新建或改建的远动终端发送信息以同步或异步方式传输,并具备IP网络接口。

7.9数据传输速率目前暂定为300bit/s、600bit/s。对300bit/s方式,其中心频率为3000Hz,频偏为±150Hz;对700bit/s方式,其中心频率为2880Hz,频偏为±200Hz。以上频率指标的误差不得大于±10Hz。

7.10 通道的接收电平应保证在0~-10db范围内,远动终端发送电平应以载波、微波机或其它通信设备要求的入口电平为准。

7.11 自动化系统设备运行考核的内容和要求有:

7.11.1 自动化系统月平均运行率≥99.9%;

7.11.2 远动系统月运行率≥99.9%;

7.11.3 计算机系统月运行率(双机)≥99.9%;

7.11.4 功率总加合格率≥95%;

7.11.5 自动化系统日报表合格率≥96%;

7.11.6 事故时遥信正确动作率≥99%;

7.11.7 主要电气量遥测合格率≥99.3%;

7.11.8 自动化传输专用电路运行率≥99.8%;

7.11.9 设备完好率达到100%;

7.11.10 设备一类率≥90%;

7.11.11 设备缺陷消缺率≥90%;

7.11.12 重大设备缺陷消缺率达到100%;

7.11.13 绝缘工具合格率达到100%;

7.11.14 计量仪表校验合格率达到100%

7.11.15 远动装置故障停运时间连续不超过24小时。

7.12 自动化系统高级应用软件(PAS)运行考核的内容和要求有:

7.12.1 自动化系统状态估计覆盖率≥90%;

7.12.2 自动化系统状态估计可用率≥90%;

7.12.3 自动化系统遥测估计合格率≥90%;

7.12.4 自动化系统单次状态估计计算时间≤30秒;

7.12.5 自动化系统调度员潮流合格率≥90%;

7.12.6 自动化系统调度员潮流计算误差≤2.5%;

7.12.7 自动化系统负荷预报运行率≥96%;

7.12.8 自动化系统月负荷预报准确率≥94%;

7.12.9 自动化系统最高负荷准确率≥94%;

7.12.10自动化系统最低负荷准确率≥93%;

7.13 上述各条款同时适用于综合自动化设备。安全防护管理

8.1调度自动化系统安全防护是涉及面广且技术复杂的系统工程,其实施应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总体设计、分步实施、远近结合、突出重点”的总原则。

8.2调度自动化系统必须设专责系统管理员,负责系统资源管理与调配、系统的密码管理、操作人员及控制台的权限管理等。

8.3调度自动化管理机构必须建立日常的安全管理制度。

8.4调度机构编制的所辖范围调度自动化系统安全防护实施方案,需经上级调度机构审查;方案实施完成后须通过上级调度自动化机构组织的验收。

8.5调度机构要编制各关键业务系统及关键设备的故障处理预案,准备好故障恢复所需备份,妥善保存,并经常进行预演。一旦发现安全问题,应及时向上级调度机构及有关部门报告,做好分析、处理工作并做好相关记录。对于危及系统安全的故障,要及时通知各相关单位,迅速采取隔离或阻断措施,防止其扩大和扩散。

8.6加强安全审计管理,对与安全有关的所有操作人员和维护人员的操作以及系统信息进行记录。发现系统安全漏洞以及内部人员违规操作,应立即采取相应措施,予以纠正。

8.7要定期对已投运系统进行安全风险分析,及时发现关键系统的安全漏洞并进行安全加固;要不断完善安全检测手段、快速响应机制、防护措施和安全策略,将调度自动化系统安全防护作为电力安全生产的重要内容,逐步提高全调度系统的安全水平。

8.8对调度自动化系统安全相关的规划设计、项目审查、工程实施、系统接入、日常运行等环节要加强安全管理。要注意对防护方案、实施方案、安全评估报告等重要文件和其中的关键技术及关键数据进行保密。行业管理

9.1非XX县供电公司出资兴建的,但由XX县电力调度中心直接调度的发电厂、变电站(简称系统外厂站)其自动化工作都必须接受XX县电力调度中心的行业管理。

9.2并入XX县电网,但属系统外电厂、电站的自动化工程,由电力调度中心提出方案,设计院遵循电力行业各种规程、标准中规定的原则进行设计,电力调度中心实施。

9.3并入XX县电网、但属系统外电厂、电站投资的自动化设备安排调试竣工后,必须经XX县电力调度中心或受委托的单位检验测试合格后方能投入运行。

9.4XX县系统外电厂、电站投入系统的自动化设备产权归投资方所有,设备运行维修工作归产权方负责。产权方无力维护的设备,可以委托XX县系统内相应管理单位负责维护。

9.5XX县系统外电厂、电站、投资的自动化设备,未经XX县电力调度中心同意不得随意搬迁或更换。

9.6系统外电厂、电站投资的通信设备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必须服从XX县电力调度中心的统一领导并接受运行考核。工程管理

10.1县调每年上报到地调的年度调度自动化技改项目、技术方案、项目建议书必须由地调出具项目审查、审核报告,提出结论性意见后并批准后方可实施。

10.2XX县网内调度自动化设备从设计、选型到安装调试,均应事先按管理程序报地调会审,并报XX县供电公司有关部门审批后实施。设备投入运行的验收工作,由地调会同XX县供电公司有关部门进行。

10.3基建项目必须做到“四同时”,即: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10.4已投入运行的水、火电发电机组,未安装调度自动化设备的应进行技术改造,并将远动信号送地调;在建或待建的应保证远动设备与发电机组同期投运。

10.5新建站或更新改造站远动终端,均应选用交流采样远动终端。

10.6新装或更新的远动终端及采集仪表,必须持有南方电网公司颁发的入网许可证。10.7改建或新上基建项目,在投产前二周应将一次接线图交地调,以便自动化信息能及时接入地调。检查与考核

11.1 本标准按公司经济责任制考核办法进行检查与考核。

11.2 考核的内容为本标准规定的职责和工作内容与要求。附则

12.1 本规定由XX电力调度中心编制并负责解释。

8.XX公司固定资产管理规定-试行版 篇八

(试行)

为规范我校接收国内访问学者工作,保证培养质量,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一、接受访问学者的对象

国内访问学者应具有副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讲师(具有博士学位者优先),政治素质好,具有较强的理论与专业知识基础及独立从事科研工作的能力,身体健康,副教授不超过45岁,讲师不超过40岁。

二、接受访问学者的审批

(一)拟来访人员与我校有关学院及指导教授联系,接收学院将拟接收访问学者的学科、指导教师、课题名称及内容报人力资源处。

(三)拟来访人员须填写《XX大学国内访问学者申请表》(见附件),由本人所在工作单位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附本人近三年来主要教学、科研工作情况(如反映本人学术水平的代表性著作,论文等)材料复印件。《申请表》经指导教师签字、接收学院盖章后报人力资源处。

(四)经学校审核同意接收后,发《访问学者接收通知书》。

三、访问学者的报到

(一)访问学者自收到《访问学者接收通知书》后,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携带《访问学者接收通知书》到人力资源处报到。

(二)国内访问学者必须按规定办理入校手续。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应事先报告,凭有关证明向人力资源处请假,无故逾期半月不到者,取消其访学资格。

四、国内访问学者的培养和具体要求

(一)访问学者在指导教师指导下,以参加科研工作为主,并可选修有关课程。

(二)访学期限一般为一学期或一学年。

(三)访问学者报到后两周内,在导师指导下制订学习和科研工作计划,填写《XX大学国内访问学者工作计划表》一式四份,有关学院、人力资源处、科研处,访问学者本人各存一份。

(四)国内访问学者在我校工作期间应遵守我校的规章制度,对工作不努力、表现不好、经教育没有明显改变或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进行访问学者工作的,经学校有关部门批准,取消其访问学者资格,并通知其工作单位。

五、科研课题、经费及成果00

由我校出资的研究课题,其科研成果,单位署名为XX大学。自选课题所取得的成果,应按有关规定,视双方参加者在工作中所起作用的情况,协商分享。

六、生活待遇及费用

(一)访问学者的工资、保险、差旅费及医疗费等均由选送单位负担。

(二)访问学者住宿安排由学生处负责,住宿费用由访问学者工作单位负担。

(三)访问学者须缴交培养费。培养费标准:每人每学期社科类专业4000元、理工类专业5000元、艺术类专业7000元。住宿费按学校相关管理部门的收费标准收取。

收取的培养费10%学校留取作为管理费,其余拨接收学院,由接收学院分配管理费、指导教师酬金等。

七、国内访问学者考核及结业

(一)接收学院负责考核访问学者日常科研工作。

(二)访问学者本人应于工作结束前一个月领取《XX大学访问学者工作成绩考核登记表》,做好访学总结,由指导教师对访问学者在校期间的表现写出评语,由接收学院审核同意后分别报人力资源处和访问学者工作单位人事部门。

(三)国内访问学者在访学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通过,由指导教师负责在其工作考核表上说明情况。

(1)经考核,评价等级确定为不合格者;

(2)进修期间严重违犯国家政策法规或我校有关规章制度;

(3)访问期间无故中断学习和科研工作达一个月以上,不能按时完成原定学习和工作计划者。

(四)访问学者访问期满后,对完成访学任务的访问学者由学校颁发《国内访问学者证书》。

八、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人力资源处负责解释。

9.XX公司固定资产管理规定-试行版 篇九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利用金融市场参与者的不同风险偏好,拓宽不良信贷资产处臵渠道,有效盘活存量不良信贷资产,分散风险、降低损失,根据《民法通则》、《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不良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是指我行作为劣后级投资人与其他合格投资人共同委托信托公司(或其他具备资格的金融机构,下同)设立信托计划(或资产管理计划,下同),并由信托计划直接或间接受让我行不良信贷资产收益权的业务。

第三条 不良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遵循以下原则:

(一)真实交易原则。交易完成后,我行除承担所持有劣后级份额的相关风险外,对于其他投资人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本金及收益担保。

(二)准确核算原则。交易过程中,我行应严格按照会计准则和我行核算办法的规定进行核算,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

(三)市场运作原则。交易价格的确定、交易对象的选择等方面应严格遵循市场化原则,通过公开透明的程序进行,严禁借机进行不当利益输送。

(四)损益自担原则。分行开展该业务,应自行承担相关交易成本和交易损益。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四条 风险管理部负责本办法的制定和维护,指导分行进行方案设计,并牵头协调该业务开展过程中的相关跨部门事项的处理。

第五条 资产保全部负责该业务的整体组织,指导分行进行基础资产选择,牵头审查分行上报的业务方案,督促分行进行后续清收管理。

第六条 计划财务部负责明确该业务的会计核算规则,并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七条

运营管理部负责制定相应的柜台操作规程,并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八条 法律合规部负责按照权限对相关协议文本进行法律审核。

第九条 各分行负责设计业务方案、筛选基础资产、选择中介机构、遴选和推荐投资人,负责按照总行批复的方案进行业务操作,并按照自营不良贷款的标准和要求对已转让资产进行清收管理。

第三章 业务方案设计

第十条 本业务项下的基础资产应符合以下条件:

1、原则上应为本金或利息逾期超过一定期限、其应收利息不再计入当期损益的不良信贷资产,包括对公不良信贷资产和零售不良信贷资产;

2、债权债务关系清晰,且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中没有限制收益权转让的条款,并且限于人民币自营贷款,不得是国结保理类贷款,不得是银团贷款出资额;

3、同一抵押物项下的全部债权收益权原则上应一并转让;

4、对公及零售不良贷款收益权应分别转让。

第十一条 所选择的和推荐的交易对手、中介机构应该具备开展相关业务的业务资质、经验和能力。

我行相关人员与债务人、中介机构等存在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或经认定对不良信贷资产形成有直接责任的,在不良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工作中应予以回避。

第十二条 转让不良信贷资产收益权,应符合以下条件:

1、转让标的为不良信贷资产所对应的财产性收益权,即指基于信贷资产就如下财产性收益享有的权利,包括信贷资产所产生的本金返还、利息、罚息、违约金、担保履行所得收益等全部回收款及相关利益的权利;

2、上述不良信贷资产收益权应整体转让;

3、交易价格不低于不良信贷资产的账面原值;

4、委托独立第三方对拟转让资产收益权进行独立评估,编制预计现金流入情况表,并测算综合风险报酬转移率。

第十三条 信托公司受让不良信贷资产收益权后,按照现金流进行分层,并分别向合资格投资人进行销售。合资格投资人由信托公司负责筛选,分行可以推荐。

我行可持有劣后级份额,但我行持有的劣后级份额一般不超过信托份额总量的70%。

第十四条 除劣后级份额外,其他份额一般按照预期收益率进行发行,预期收益率为投资人所能获得的最高回报,只有在通过对不良资产的清收、处臵等实现的现金流足以支付该层级投资人的本金和预期收益时,投资人才能足额获得。

第十五条 预期收益率由分行会同信托公司通过此类产品的通常定价方式在公开、透明的基础上确定并报总行审批。

第十六条 各层级份额的期限由分行根据不良信贷资产的预计现金流入情况进行合理测算后确定,并遵循以下要求:

(一)我行在收到不良信贷资产项下的清收款项后,应及时转交信托公司,并由信托公司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按清偿顺序向投资人支付;自我行收到清收款项至信托公司完成向投资人分配原则上最长不得超过90天;

(二)一旦某一级投资人的本金与预期收益已经得到完全兑付,则该层级信托计划应提前终止。

第十七条 方案应对发生某一层级信托计划到期但清收获得款项尚不足以兑付该层级投资人的全部本金和预期收益的情形应如何处理作出界定。对于劣后级以外的份额,可考虑以下一种或数种方式,但不得以任何形式承诺到期回购、补足:

(一)按照信托合同约定延长一定期限,或赋予我行决定延期的选择权;

(二)全体未受充分清偿投资人成立清算委员会自行或委托我行或信托公司对基础资产进行处臵,并以变现的金额为限按清偿顺序分配;

(三)全体未受清偿的投资人协商确定后续处臵方式;

(四)其他合理方式。

第十八条 不良信贷资产清收处臵过程中发生的诉讼费、仲裁费、执行费、律师费等费用的分担应在转让合同中明确,一般应以发生时点在收益权转让前后进行划分,但我行垫付的应由借款人承担的费用原则上应由受让方承担。

第四章 业务方案审批

第十九条 未经总行审批同意,分行不得擅自开展本办法规定项下的不良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分行叙做不良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应形成正式方案并在经分行不良资产处臵委员会审批通过后上报总行,业务方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业务模式(含合作交易对手及中介机构情况);

2、业务概要,包括业务规模,存续期、基准日、交割日、付息日、信托计划成立日,利息支付日/最终到期日,分级(金额及占比),预期收益率,收益率确定方式,收益计算方式及支付方式,最终本金受偿率;

3、基础资产情况,包括借款人、本金余额、业务品种、五级分类、担保方式、减值准备、待结案诉讼费、本金逾期天数、欠息天数、表外欠息等、原始发放时间、清收状态等;

4、现金流测算情况;

5、潜在投资人或投资人的确定方式;

6、后续清收处臵工作安排。

第十八条 收到分行上报的方案后,总行资产保全部牵头进行初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提交总行不良资产处臵委员会审议。经办分行应就方案内容向总行不良资产处臵委员会会议进行汇报,并接受委员质询。总行不良资产处臵委员会形成决议后,由总行资产保全部拟文批复分行。

第五章 交易操作

第十九条 分行应严格按照总行批复的方案执行,同时在执行过程中应通过适当方式与当地监管机构进行沟通、汇报。

第二十条 分行应及时与相关各方签署有关合同。合同范本参见附件三《不良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合同范本》,具体包括:

(一)作为不良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方,与不良信贷资产收益权的受让方签订的收益权转让合同;

(二)作为劣后级投资人与其他投资人及受托人共同签署的信托合同;

(三)作为信托计划和/或资管计划的托管人,与信托公司和/或资管公司签署的托(保)管合同;

(四)其他相关法律文件。

分行应确保所签署的合同内容与总行批复的要求一致,并在按照我行合同管理的规定提请法律部门进行审核后签署。

第二十一条 对公不良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应在确认转让款项到帐后,通过ACAS系统对公信贷资产转让交易,将收益权对应的对公不良贷款逐笔结算。具体附件二《对公不良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柜台操作规程》执行。零售不良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操作规程另行下发。

第二十二条 本行持有的劣后级份额的,所持有的劣后级份额作为单笔不良贷款分别纳入CECM系统和个贷系统管理。其中对公业务项下的特殊贷款发放按照《XXXX银行信贷管理系统运行维护情况通报(2015年4月)》执行;个贷业务项下的特殊贷款发放按照另行下发的零售不良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操作规程执行。

第二十三条 不良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各环节的会计核算按照附件一《XXXX银行不良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会计核算办法(试行)执行。

第六章 转让后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不良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后,我行在债权收益权对应的信贷资产的债权关系中的非财产收益性权利和义务仍由我行行使和履行。各分行应严格按照我行授信后管理和不良贷款清收处臵中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中包括但不限于:

(一)催收本息,采取包括法律诉讼在内的手段催讨债权本息和其他相关债权;

(二)对债务人的履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债务人的经营及财务状况进行监督检查,要求债务人进行有关信息的披露,包括债务人、担保人的法律地位、财务状况是否发生不利变化;

(四)协助受让方采取相关措施进行债权追偿、资产调整等,包括但不限于追加担保、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冻结债务人存款账户以减少损失以及其他必要的处理措施等;

(五)管理贷款档案;

(六)管理债权收益权项下信贷资产对应的抵质押物;

(七)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协议或贷款委托管理协议项下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五条 不良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后,相关统计报表中,在贷款科目应剔除收益权已转让的不良信贷资产,但本行持有的劣后级部分应纳入统计。

第二十六条 对本行持有的劣后级部分应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并合理计提贷款减值准备。

第二十七条 对已转让不良信贷资产的清收处臵,应严格按照我行自营贷款的相关标准和要求进行,并继续纳入对分行不良贷款清收处臵工作的考核评价。

第二十八条 信托计划到期或终止后,如剩余收益权回转的,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一)剩余收益权对应的基础资产重新作为自营不良贷款管理,并正常进行处臵、核销、问责;

(二)或者届时总行同意的其他方式。

第七章 罚 则

第二十九条 分行有以下行为的,严格按照《XXXX银行全员问责办法》的有关条款进行问责:

(一)违反相关监管部门有关规定的行为;

(二)未按照本办法中关于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申办程序进行转让的行为;

(三)在业务办理过程中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的;

(四)擅自对其他投资人的本金或收益提供担保的;

(五)未按本办法及附件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八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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