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装材料检验规定

2024-08-03

包装材料检验规定(通用11篇)

1.包装材料检验规定 篇一

HSDFDZD

华能山东发电有限公司管理制度 HSDFDZD-16-GC13

电力基建设备材料检验监造管理规定

(试行)

2009-3-6 发布 2009-3-6 实施

华能山东发电有限公司

发 布

HSDFDZD-16-GC13

华能山东发电有限公司

电力基建设备材料检验监造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华能山东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设项目设备材料国内外检验监造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管理各单位。

第三条 公司工程管理部是公司物资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实施公司电力建设项目所有设备材料国内外检验监造有关业务。其职责如下:

(一)组织贯彻国家有关设备材料检验监造工作的政策和法规;

(二)制订和修改公司电力设备检验监造管理工作的标准、制度和规定;

(三)负责制定和实施公司建设项目设备材料检验监造计划;

(四)负责检验监造人员的派出及人员技术资格的审查以及派出人员的管理;

(五)负责被检设备材料质量及检验报告的认定;

(六)负责检验监造设备材料检验品种及检验项目的认定;

(七)参与涉外和国内经济技术合同中有关检验、监造条款的起草、修订、谈判、签订和执行。第四条 公司安生部、财务部根据公司部门职责分工,负责出国检验、监造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管理内容与要求

第五条 前期工作内容如下:

(一)督促供货方按合同规定在设备检验时间前(一般为三个月)向公司发出设备检验的安排通知,公司工程管理部据此编制出检验(组)的申请报告,内含检验项目的名称、生产厂家、检验内容、检验地点、起止日期和人员组成的建议等;

(二)催促供方按时向我方提交与检验有关的文件、标准和检验手段等资料,及时通知电厂,并向检验团(组)布置检验任务、收集资料、熟悉设备检验内容、标准和对方工作条件等,据此讨论和制定出检验计划;

(三)如果电厂和检验团(组)发现供货方提交的资料和安排有问题,应及时向工程管理部汇

HSDFDZD-16-GC13 报,工程管理部协商有关部门并与供货方联系,尽快解决;

(四)由工程管理部督促电厂安排向检验团(组)详细介绍被检验方的基本情况、特点、存在问题、生活安排、工作日程安排和检验的具体计划以及与供货方交涉应注意的事项,详细了解检验团(组)的准备情况;

第六条 检验团(组)到工厂后的工作:

(一)检验团(组)到达目的地后48小时内,应与公司有关部门联系,确定联系方式;

(二)及时与供货方商定具体安排,若有重大变更或发生困难,检验团(组)要立即向工程管理部汇报,必要时应向公司书面汇报,并按公司指示办理;

(三)检验团(组)要按商定的日程、检验项目、内容、标准、手段、检测工具及仪器(表)严格执行;

(四)及时掌握检验进展情况(含该设备的生产情况和生产工厂自行检验中曾发生的问题和处理情况),如有障碍或发现质量问题时,检验团(组)应提出对策或共同商定对策。重大问题要向公司书面汇报,并按公司指示执行;

(五)公司工程管理部及时掌握检验结果、是否有遗留问题、如何处理以及检验团(组)回程安排。

第七条 检验团(组)返回后的工作:

(一)公司工程管理部督促检验团(组)拟定汇报提纲并协助他们做好汇报;

(二)公司工程部应负责与有关部门、电厂共同组织好汇报会;

(三)如果检验中有较深(难)的技术问题,或难以判定的遗留问题,应召开专题会议,邀请公司或国内专家参加,尽快得出结论或提出建议。此会也可请分公司主持,但工程管理部必须参加以掌握情况;

(四)检验团(组)应交齐检验报告,一式三份,并分送有关部门。检验团(组)如收集到最新动态、重要动向等,要专题上报;

(五)监督检验团(组)成员必须在公司完成汇报和办完一切手续后方能离开;

(六)公司工程部应掌握检验团(组)向分公司汇报的情况;

(七)每个检验团(组)返回后,要对比实际检验安排与出国检验申请报告中预安排的差别,并对每项检验所需合理天数和最少需要的检验天数进行书面汇总,报告工程管理部;

第八条 设备的监造工作可参照检验工作程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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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规定的文字解答由公司工程管理部负责。第十条 本规定按照公司的有关规定进行解释。第十一条 本规定于2009年3月6日发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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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能山东发电有限公司

电力基建设备

材料检验监造管理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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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玉函路36号 邮政编码:25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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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包装材料检验规定 篇二

关键词:药品包装,说明书,标签,商标

0 引言

药品包装是指用适当的材料或容器,利用包装技术对药物制剂的半成品或成品进行灌、封、装、贴签等工序操作,为药品提供品质保证、鉴定商标与说明的一种加工过程的总称。

出于保护公众健康和指导公众正确合理用药的目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了《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对药品包装作了详细规定。

1 药品说明书

在《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中指出,药品生产企业对说明书承担相关责任。

(1)药品说明书应当包含药品安全性、有效性的重要科学数据、结论和信息,用以指导安全、合理使用药品。药品说明书的具体格式、内容和书写要求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并发布。

(2)药品说明书对疾病名称、药学专业名词、药品名称、临床检验名称和结果的表述,应当采用国家统一颁布或规范的专用词汇,度量衡单位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

(3)药品说明书应当列出全部活性成分或者组方中的全部中药药味。注射剂和非处方药还应当列出所用的全部辅料名称。若药品处方中含有可能引起严重不良反应的成分或者辅料的,应当予以说明。

(4)药品生产企业应当主动跟踪药品上市后的安全性、有效性情况,需要对药品说明书进行修改的,应当及时提出申请。根据药品不良反应监测、药品再评价结果等信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也可以要求药品生产企业修改药品说明书。

(5)药品说明书获准修改后,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将修改的内容立即通知相关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及其他部门,并按要求及时使用修改后的说明书和标签。

(6)药品说明书应当充分包含药品不良反应信息,详细注明药品不良反应。药品生产企业未根据药品上市后的安全性、有效性情况及时修改说明书或者未将药品不良反应在说明书中充分说明的,由此引起的不良后果由该生产企业承担。

(7)药品说明书的核准日期和修改日期应当在说明书中醒目标示。

(8)出于保护公众健康和指导公众正确合理用药的目的,药品生产企业可以主动提出在药品说明书或者标签上加注警示语,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也可以要求药品生产企业在说明书或者标签上加注警示语。

2 药品的标签

药品的标签是指药品包装上印有或者贴有的内容,其分为内标签和外标签。药品内标签是指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的标签,外标签是指内标签以外的其他包装的标签。

(1)药品的内标签应当包含药品通用名称、适应证或者功能主治、规格、用法用量、生产日期、产品批号、有效期、生产企业等内容。若包装尺寸过小无法全部标明上述内容的,至少应当标注药品通用名称、规格、产品批号、有效期等内容。

(2)药品外标签应当注明药品通用名称、成分、性状、适应证或者功能主治、规格、用法用量、不良反应、禁忌、注意事项、贮藏、生产日期、产品批号、有效期、批准文号、生产企业等内容。若适应证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不良反应、禁忌、注意事项不能全部注明的,应当标出主要内容并注明“详见说明书”字样。

(3)用于运输、储藏的包装的标签,至少应当注明药品通用名称、规格、贮藏、生产日期、产品批号、有效期、批准文号、生产企业,也可以根据需要注明包装数量、运输注意事项或者其他标记等必要内容。

(4)原料药的标签应当注明药品名称、贮藏、生产日期、产品批号、有效期、执行标准、批准文号、生产企业,同时还需注明包装数量以及运输注意事项等必要内容。

(5)同一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同一药品,药品规格和包装规格均相同的,其标签的内容、格式及颜色必须一致;药品规格或者包装规格不同的,其标签应当明显区别或者规格项明显标注。同一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同一药品,分别按处方药与非处方药管理的,两者的包装颜色应当明显区别。

(6)对贮藏有特殊要求的药品,应当在标签的醒目位置注明。

(7)药品标签中的有效期应当按照年、月、日的顺序标注,年份用四位数字表示,月、日用两位数表示。预防用生物制品有效期的标注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注册标准执行,治疗用生物制品有效期的标注自分装日期计算,其他药品有效期的标注自生产日期计算。有效期若标注到日,应当为起算日期对应年月日的前一天;若标注到月,应当为起算月份对应年月的前一月。

3 药品名称和注册商标的使用

(1)药品说明书和标签中标注的药品名称必须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和商品名称的命名原则,并与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相应内容一致。

(2)药品通用名称应当显著、突出,其字体、字号和颜色必须一致,并符合以下要求:1)对于横版标签,必须在上三分之一范围内显著位置标出;对于竖版标签,必须在右三分之一范围内显著位置标出;2)不得选用草书、篆书等不易识别的字体,不得使用斜体、中空、阴影等形式对字体进行修饰;3)字体颜色应当使用黑色或者白色,与相应的浅色或者深色背景形成强烈反差;4)除因包装尺寸的限制而无法同行书写的,不得分行书写。

(3)药品商品名称不得与通用名称同行书写,其字体和颜色不得比通用名称更突出和显著,其字体以单字面积计不得大于通用名称所用字体的二分之一。

(4)药品说明书和标签中禁止使用未经注册的商标以及其他未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药品名称。药品标签使用注册商标的,应当印刷在药品标签的边角,含文字的,其字体以单字面积计不得大于通用名称所用字体的四分之一。

(5)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外用药品和非处方药品等国家规定有专用标识的,其说明书和标签必须印有规定的标识。国家对药品说明书和标签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4 结语

3.包装材料检验规定 篇三

【关键词】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企业;计量;监管

1.加强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保证的重要性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的监督与管理是法制计量的重要内容,也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广大客户对生产企业的基本要求。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是否准确不仅关系到广大客户的切身利益,而且关系到一个企业的形象和诚信建设,甚至还可能关系到企业的经济效益。如果批量产品包装出现过大的短缺量,那么公司就会受到客户的投诉,这不但损失公司的信誉度,可能还会失去长期合作的客户。相反如果批量产品包装出现过大的超量,那么公司的经济效益就会受到损失。因此,结合公司定量包装产品计量的现状,依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标准要求,夯实产品计量工作基础,优化产品计量管理工作流程,提高法律计量意识,建立并完善定量包装产品的计量监督检验机制,本着对客户利益和企业利益负责的服务理念,实现精细计量、准确计量,避免质量投诉事件的发生。从而确保定量包装产品净含量计量合格率,强化定量包装产品净含量计量保证能力,这是公司计量工作的重中之重,也是提高一个企业市场竞争力的基础和实现可持续发展、和谐发展的必由之路。

2.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管理存在的问题

2.1部分企业计量知识匮乏、计量管理缺位

主要问题有:计量设备配备和检验用计量器具选择不合理,选配的计量设备的量程、检测精度和准确度等级不满足使用要求;对于新购进的计量设备、器具,认为出厂是合格的,就无须检定和校准,不计误差情况;很多计量器具超期使用,有的根本从未进行过计量检定,很多计量设备操作和管理人员对使用条件、操作方法、校验知识知之甚少,这都是造成定量包装商品计量不合格的重要原因。同时,企业计量管理不到位,包装现场抽检制度、核查制度不完善,在生产过程中缺乏必要的计量监管措施,当发生计量超差现象时不能及时发现,造成成批的商品不合格。一些企业对商品定量包装缺乏重视意识,对包装设备的要求不够严格,甚至故意作手脚,加之在产品运输和储存过程中管理措施不到位,造成净含量的缺失。

2.2定量包装商品外包装物的监管不到位

企业对商品包装的计量监管力度不够。在日常定量包装商品监督检查中,发现一些企业对商品外包装重量的误差不重视,有的以单件外包装作为整批外包装的标准值去重,有的甚至忽略外包装的重量。一些企业未扣除超过标准规定的水分等成分的含量,在企业内部抽检中往往忽略其影响。这些都造成商品净含量计量误差。

2.3企业计量法制意识薄弱

企业领导、管理部门缺乏对计量法律法规的学习,对定量包装商品的相关汁量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技术规范知之甚少,特别是对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的允许偏差、标准净含量的法定要求不了解,净含量允差标识错误很常见。同时有个别企业急于牟利,故意计量作弊,甚至销售商、生产者及商品外包装生产者串通,使定量包装商品实際净含量低于标称值,打价格牌,以低价出售并迅速占领市场,赚取更多的非法利润,严重破坏和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

3.产生问题的原因

(1)大部分生产企业对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布的《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不清楚、不了解,某些生产企业根本不知道该《规定》中规定的允许负偏差是多少,工人在罐装时,仅靠主观臆断,所以超差难免。

(2)有些企业自行规定允许负偏差标准。在检查中通常会发现规定允许负偏差的企业大都定在5%,少数定在10%,远远超出了国家规定的允许负偏差。

(3)生产企业不重视产品的计量问题。大部分企业把精力放在产品质量上,由于企业不重视计量,没有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工人在罐装时,不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操作,使出厂的产品计量参差不齐,某些企业同一批次产品,其最大偏差与最小偏差相差十几倍。

(4)生产企业的计量器具配备不合理,未达到准确度要求或未按期送当地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导致计量器具失准。

(5)工艺设备较落后,许多小型及私营企业还进行小作坊式生产,未配备自动罐装机。

4.对定量包装商品实施计量检验监管的措施

要做好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的监管工作,任重而道远,不仅需要监管部门(包括计量技术机构)的努力,也需要各相关企业单位的积极配合,又需要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的增强。以下对计量检验重点要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进行分析。

4.1 加强计量法律法规知识宣传

督促定量包装商品的《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义务,并帮助他们提高计量检测技能在组织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开展计量法律法规和检验知识的学习,健全组织机构、组织人员培训,制定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管理制度,掌握必要的检验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的知识。对定量包装商品计量工作做得好的企业,应当鼓励它们进行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考评,申报“C”标志:对缺斤短两的违法行为,依据计量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并通过舆论工具给予曝光。

4.2 加强对生产领域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的监督检查工作

每年年初制定对关系民生的重要日用品、食品等的监督抽查计划,以及抽样方案、监督抽查后处理方案,促使生产企业重视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的计量工作。

4.3 加强对计量设备和计量器具的管理

对列入国家强检计量器具目录的计量器具,每年应进行执法检查,对未按强制检定要求按期送检的应加大执法力度,对未列入强检目录的计量器具,敦促企业自觉送检或进行自校,以保证榆验结果的准确可靠。注意日常维护,保持其完好性。

4.4 加强企业内部的计量监督工作,落实考核责任制

对定量包装商品生产流程实行有效监控,落实责任到人,经常检查检测人员是否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必要时,要送检验人员到有资质能力的机构进行检验知识的培训。计量管理工作与企业经济责任制挂钩,定期对主检人员进行考核。

4.5 控制定量包装商品包装物重量,确保商品净含量计量准确

应该选择稳定性好的定量包装商品包装物,根据包装物的特性,季节气候变化不同,制定科学的内控质量检验方案。计量管理人员应做好商品抽检复验工作,发现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不准确。应及时纠正。在此基础上,对一些水分易散失的定量包装商品应科学合理分析 加强与计量监督检测部门的沟通,共同商讨抽样检验方法,确保生产者和消费者的权益不受损害。

5.结束语

对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的规范管理,是计量检定测试部门一项常抓不懈的工作,对生产厂家来讲更是如此。虽然检定中的误差不可避免,但作为一名计量工作者,应不断提高自身的理论水平和自身素质,在具体的检定工作中,运用自身的工作经验,将计量误差降低到最小,实现消费者合法权益与生产销售商们经济利益的双赢。■

【参考文献】

[1]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2]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4.机动车检验规定 篇四

交管部门做详细解答

本报讯(通讯员杨毅 王栋 李刚)本报1月6日刊登了《今年机动车检验15日启动》的消息,许多市民给本报和交管部门打来热线电话,询问今年机动车检验一些具体问题。交管部门对有关问题做出了详细解答。

一、机动车应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按下列期限检验:营运载客汽车5年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每6个月检验1次;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每6个月检验1次;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内每两年检验1次,超过6年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每6个月检验1次;摩托车4年内每两年检验1次,超过4年每年检验1次;其他机动车每年检验1次。

二、机动车所有人可在机动车所属行政区域自主选择机动车检测站检验,超过20年非营运乘用车,到特种检测站检测机动车安全性能和底盘输出功率。经查验和检验合格车辆凭行驶证、机动车管理卡、有效检测合格报告单、交强险,到辖区交警支队申领检验合格标志。

三、车主申领检验合格标志时,交管部门将核对机动车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处理,有交通违法记录或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机动车,不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四、特型车辆由市车管所统一安排到具备特型车检测条件检测站检验,不能上线检测,由市车管所派员人工检验。

五、机动车尾气排放不合格,应按有关规定治理。

六、已达到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不予办理检验,由车主到国联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办理机动车解体和注销登记等手续。

七、机动车外廓尺寸与登记信息不符的,车主应到车管所重新核定外廓尺寸,按国家有关规定更正后方可办理车辆检验手续。

八、危险化学品专用运输车、燃气汽车、教练车检验,由市车管所统一安排。

九、车辆号牌破损、褪色,须到辖区车管所换领号牌,更换号牌后方可参加检验。

十、因赴外省市作业不能返津参加检验车辆,应由车主持机动车登记证书或行驶证,到市车管所办理异地委托检验。外省市在本市作业不能返回登记地参加检验车辆,车主应持登记地车管所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委托书,就近在本市检测站检验,并持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委托书、行驶证、交强险凭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到市车管所办理手续。

5.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工作规定 篇五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保证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科学实用、技术先进,加强食品补充检验方法规范化管理,根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食品补充检验方法是指在食品(含保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案件稽查、事故调查、应急处置等工作中采用的非食品安全标准检验方法。

食品检验机构可以采用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对涉案食品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可以作为定罪量刑的参考。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的批准和发布。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成立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审评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评委员会),主要负责审查食品补充检验方法草案。审评委员会设专家组和秘书处。

专家组由食品检验领域专家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代表组成。秘书处设在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主要负责审评委员会日常事务性工作。

第五条省级及省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提出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的立项需求、组织实施和跟踪评价。

第二章 立项和起草

第六条食品检验机构或科研院所等单位在食品检验中发现可能有食品安全问题,且没有食品安全检验标准的,可以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出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立项建议。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综合分析辖区内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需要,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提出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立项需求。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按照轻重缓急、科学可行的原则,确定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立项目录,通过公开征集或遴选确定起草单位,研制食品补充检验方法。

第七条起草单位应当在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论证技术指标的基础上按要求研制食品补充检验方法,保证其科学性、先进性、实用性和规范性。鼓励科研院所、大专院校或社会团体等研究、检验机构联合起草。

第八条起草单位应根据所起草方法的技术特点,原则上选择不少于5家食品检验机构进行实验室间验证。验证实验室的选择应具有代表性和公信力。

实验室间验证对于定性方法至少需要验证方法的检出限和特异性;对于定量方法至少需要验证方法的线性范围、定量限、准确度、精密度。

第九条起草单位应参考检验方法编写规则起草食品补充检验方法草案文本,包括适用范围、方法原理、试剂仪器、分析步骤、计算结果等,同时还应编制起草说明,包括相关背景、研制过程、各项技术参数的依据、实验室内和实验室间验证情况和数据等。

第十条食品安全案件稽查、应急处置等工作中,可根据情况简化立项、遴选起草单位、实验室间验证等要求。

第三章 审查和发布

第十一条起草单位应通过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管理系统直接向审评委员会秘书处提交电子化方法草案和起草说明等材料,并同时报送内容一致的纸质材料。

起草单位对所报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食品补充检验方法草案按照以下程序审查:

(一)秘书处形式审查;

(二)专家组会议审查或函审。

第十三条秘书处在收到食品补充检验方法草案及相关资料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完整性和规范性等形式审查。

第十四条秘书处原则上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草案及相关资料提请专家组审查。专家组对草案及相关资料的科学性、实用性和适用性等进行审查。审查采取会议审查或函审,以会议审查为主。

(一)会议审查。原则上应采取协商一致的方式。在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应当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表决。出席专家四分之三以上(含四分之三)同意为通过。秘书处形成会议纪要和审查结论,并经参会专家同意;

(二)函审。根据审核工作需要,也可采取函审。回函专家四分之三以上(含四分之三)同意为通过。秘书处汇总形成审查结论,并附每位专家函审意见。

第十五条特殊情况下,秘书处应按要求加快形式审查和及时组织会议审查。

第十六条秘书处应在审查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起草单位审查结论,审查结论分为三种情况:

(一) 通过;

(二) 原则通过但需要修改,起草单位应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并再次报秘书处,秘书处视情况再次组织审查;

(三) 未通过,应说明未予通过的理由。

第十七条审查通过的食品补充检验方法草案,秘书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将食品补充检验方法报批稿、审查结论、会议纪要等材料加盖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公章后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第十八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并以公告形式发布食品补充检验方法。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缩写为BJS)按照“BJS+年代号+序号”规则进行编号,除方法文本外,同时公布主要起草单位和主要起草人信息。

第十九条食品补充检验方法自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上公布。

第二十条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食品检验机构采用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并对实施情况进行跟踪评价,及时报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第二十一条食品检验机构依据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出具检验报告时,应符合国家认证认可和检验规范有关规定。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对适用于地方特色食品的补充检验方法,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参照本规定批准、发布,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备案。

第二十三条已批准的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属于科技成果,可作为相关人员申请科研奖励和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2月1日起实施。

相关阅读:

为进一步加强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管理,规范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相关工作程序,根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令第11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制定了《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总则指出,食品补充检验方法是指在食品(含保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案件稽查、事故调查、应急处置等工作中采用的非食品安全标准检验方法。食品检验机构可以采用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对涉案食品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可以作为定罪量刑的参考。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负责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的批准和发布。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组织成立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审评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评委员会),主要负责审查食品补充检验方法草案。审评委员会设专家组和秘书处。专家组由食品检验领域专家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代表组成。省级及省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提出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的立项需求、组织实施和跟踪评价。

《规定》明确了检验方法的立项和起草。食品检验机构或科研院所等单位在食品检验中发现可能有食品安全问题,且没有食品安全检验标准的,可以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出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立项建议。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综合分析辖区内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需要,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提出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立项需求。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按照轻重缓急、科学可行的原则,确定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立项目录,通过公开征集或遴选确定起草单位,研制食品补充检验方法。

据悉,该《规定》将于202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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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包装材料检验规定 篇六

按《

二、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规定开展项目必须有新项目审批及实施流程,现摘录如下。我们必须改变过去,想增添新项目 就买一个试剂盒,化一天时间做一个预试验后,就宣布临床送标本的习惯要改一改了。

1.有新项目审批及实施流程。

2.新项目开展应至少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新项目开展前应收集相关的检验资料。

(2)征求相关临床科室专家意见。

(3)评估新项目开展的意义。

(4)评估开展该检验项目所需人力、设备及空间资源。

(5)核定该项目开展所需仪器、试剂的三证是否齐全。

(6)核定该项目的收费情况或在卫生与物价行政部门备案情况。

7.浅析建筑工程施工材料检验 篇七

1 施工材料的内容和类型

根据有关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施工材料可以根据其应用在建筑工程结构部位的不同分为建筑工程的主体施工材料以及建筑工程的装修施工材料两种类型。其中建筑工程的主体施工材料主要指的是用于建筑工程主体结构施工过程中的材料类型, 其包括水泥以及水泥制品、砖、瓦、混凝土以及预制混凝土结构等诸多类型的施工材料;而建筑工程的装修施工材料则是用于建筑工程装修作业中室内以及饰面结构施工过程中的材料类型, 其包括花岗岩、建筑陶瓷、吊顶材料、粉刷涂抹拆料等诸多类型。建筑材料的检验工作正是针对上述类型的施工材料的质量和性能进行相应的检验工作, 保证施工材料的质量和性能能够有效的满足建筑工程设计和实际施工过程中的需要。

2 施工材料的检验流程

2.1 确定材料的检验项目

建筑工程使用材料进行质量检验工作首先应该根据不同材料的品种和具体的使用要求完成对材料检验项目的确定工作, 同时检验项目的确定应该根据国家相关施工材料的法律法规内容的要求, 保证其相关特性上的检验项目能够充分的检验处相应施工材料的质量性能。具体来讲, 施工材料的检验项目应该包括施工材料的安全性、适用性以及美观性三个方面的内容, 其又可能根据各自不同的使用要求完成对相关性能的检测工作, 例如建筑钢材料的检测项目应该包括钢材料的重量、抗拉屈服强度、脆断性、硬度、强度以及裂缝等等性能, 而建筑水泥材料的检测项目应该包括水泥材料的型号规格、水泥适用压力以及水泥的溶水性等相关性能。

2.2 完成材料的抽样采集

施工材料的抽样采集工作应该采取随机抽检以及定量去检的方式综合完成对材料式样的采集工作, 施工单位应该保证施工材料的采集式样能够具备代表性, 保证施工材料式样能够充分的反映出当前施工材料的整体质量性能性质。施工材料的抽样采集过程中施工单位应该针对材料的式样的数量进行严格规定, 同时按照相关规定要求的取样部位和取样方法完成施工材料的式样采集工作, 有效的保证材料式样的代表性。值得注意的是, 这种材料的代表性指的是同批次施工材料的代表性, 不能作为不同批次的施工材料整体代表性。

2.3 温度与湿度检验工作

在建筑工程施工材料的质量检验过程中, 检验环境中的温度以及湿度也是会对建筑工程施工材料的质量检验结果造成影响的重要因素, 因此施工单位必须做好使用材料质量检验过程中的温度与湿度的检验工作, 保证其温度与湿度确实符合施工材料质量性能检验的要求, 保证施工材料质量性能检验结果的准确性以及适用性。例如在弹性体改性沥青防水卷材等防水材料的质量性能检验过程中, 施工单位应该保证实验室的温度始终保持在23-25度的范围, 同时施工单位还可以针对其温度范围进行温度范围的上下调整以保证施工材料的质量性能检验结果的差异性和平均性, 尽量减少温度与湿度对施工材料质量性能检验结果的影响。

2.4 实验误差的判定工作

施工单位在施工材料的质量检验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行业规定的检验方法和检验流程完成施工材料的质量检验工作, 针对施工材料质量性能检验过程中存在的误差将其清晰明确的分成人为误差以及实验误差两种类型, 针对实验过程中的人为误差进行合理的控制和分析, 必要的时候甚至可以采取重新检验的方法来减少施工材料质量性能检验工作的误差, 而针对实验过程中确实无法避免的误差施工单位应该做好提前的换算工作, 减少实验误差对于施工材料质量性能检验结果的影响。例如施工材料的检验过程中个别试验人员在做钢筋拉伸试验时只试验到钢筋材料抽样出现颈缩就已经停止实验, 没有完成钢筋材料试件的断裂拉伸实验, 这显然就是人为失误造成的误差, 施工单位应该针对这种误差进行充分的引导和避免, 保证施工材料质量性能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2.5 相关数据的处理工作

针对施工材料质量性能检验的相关数据施工单位应该做到科学合理的取舍, 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关办法完成对数据的深加工工作, 保证施工材料质量性能的检验结果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 符合施工材料的实际质量性能。同时施工单位还应该充分做好施工材料检验结果数据的保存和应用工作, 做好相关的记录以及传输工作, 根据施工材料的质量性能检验结果确定施工材料在本次施工过程中是否能够有效的满足工程设计以及国家法律规定的要求并作出整改优化。

3 加强建筑工程施工材料检测的措施

3.1 完善建筑工程施工材料检测管理相关体制

为了确保建筑工程施工材料能够得到符合标准的检验, 施工单位要不断的引进优秀的技术人才, 不断的对现有检验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 使其符合标准需要的综合素质以及专业的检验水准, 不断的将材料检测的质量提升。此外, 还要设置一个专业的材料检验室, 在进行材料检测时, 要加强监管的力度, 此外, 还要制定相关的标准、规则, 做到有据检测, 将检测的科学性以及精确性都不断地提升。

3.2 对检验数据进行科学的处理

因为建筑工程在施工时候需要的建筑材料十分复杂且特殊, 那么相应的材料检测的数据在实际检测的过程中也会有偏差的现象出现, 因此检测的数据有很大的离散性, 就需要对离散性比较高的检测数据进行十分科学、合理的取舍。例如:在对水泥砂浆的抗折强度进行检测的时候, 要对三个强度当中的那个比平均值高于10%的数据舍弃, 对另外两个数据进行计算, 所计算的结果要按照有关的标准去处理。此外, 因为相关检测人员在测量的方法以及材料的材质、检测的仪器、设备甚至是检测环境条件方面的不同, 就会给检测的结果带来很大的差异, 所以, 如果材料的检测结果大于标准所规定的范围, 那么就要对材料进行再检测, 要确保检测的结果具有一定的精确性。此外, 还要确保建筑材料检测的环境是符合相关要求的, 确保在规定的环境内, 检测出合格的施工材料。

4 结语

施工材料是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的重要介质, 施工材料的检验工作是建筑工程施工管理工作中的基础工作内容, 有关施工单位务必要做好施工材料的检验工作, 做好施工材料的进厂检验、加工存储工作, 保证施工材料确实能够符合工程设计的要求, 从源头上减少建筑工程项目出现质量问题的几率。

参考文献

[1]盛建叶.浅析建筑工程施工材料检测[J].低碳世界, 2014 (19) :225-226.

8.起重机械常用材料组成及安全检验 篇八

一、起重机常用材料组成

1、起重机金属结构的常用材料

起重机金属结构的材料主要是钢材,选择钢材时主要考虑结构的类型和重要性、载荷的性质、连接方法、结构的工作温度、结构的受力性质等方面。起重机金属结构的主要承载构件规定采用Q235B、Q235C、Q235D(镇静钢),对于一般起重机金属结构构件,当设计温度不低于-25℃时,允许采用沸腾钢Q235F,工作级别为A7、A8的起重机金属结构,宜采用平炉镇静钢Q235C或特殊镇静钢Q235D,需要减轻结构自重时,可采用16Mn或15MnTi。

2、起重机主要零部件的常用材料

中小起重量起重机的吊钩是锻造的,大起重量起重机的吊钩采用钢板铆合,为片式吊钩。随着锻压能力的提高,目前大起重量起重机的吊钩也有采用锻造的。锻造吊钩材料应采用吊钩专用材料,DG20、DG20Mn、DG34CrMo、DG34CrNiMo、DG3oCr2Ni2Mo2钢制成,加入少量铝(≥0.02%)以防止老化。片式吊钩由若干片厚度不小于20mm的Q235、20或Q345的钢板制造。

钢丝绳由钢丝和绳芯组成,钢丝要求有很高的强度和韧性,通常由含碳量0.5%~0.8%的优质碳素钢制成,在热处理和冷拔过程中的变形强化使钢丝达到很高的强度,通常约为1400~2000N/mm2(Mpa),表面状态分光面、镀锌、镀铅;绳芯分为有机芯、石棉芯、金属芯。

滑轮,最常用的材料为灰铸铁,而在粗暴工作和不易检修的条件下多改为钢质滑轮,目前多用铸钢,近年为减轻自重,多采用焊接代替铸造,钢材采用焊接性能好的Q235。有时采用铝合金的滑轮又经济又能减轻重量,热扎滑轮在国内外也有使用,目前还有采用铝合金或尼龙绳槽作为衬垫的方法。此外,用球墨铸铁代替铸钢,工艺性较好,对钢丝绳寿命也有利,使用时不易破碎。

卷筒的材料一般采用强度不低于HT200的灰铸铁,重要卷筒可以采用高强度铸铁或球墨铸铁。大型卷筒多用Q235钢板弯卷成筒型焊接而成。

齿轮的材质一般采用中碳钢经调质处理或高频淬火处理。要求较高的齿轮采用低碳合金钢经渗碳、齿面淬火等处理,从而获得较高性能。联轴器齿轮的材料一般采用45钢或ZG55Ⅱ,齿面经高频淬火处理,提高硬度和增加耐磨性。

制动器中制动轮通常由铸钢制造,转速不高的制动轮也可以用组织细密的铸铁制造,制动臂可用铸钢或钢板制造。

3、金属结构的联接

金属结构的常用联接方式主要有焊接、螺栓联接、销轴联接等,焊接是最广泛的一种联接方法。螺栓联接主要分普通螺栓联接和高强螺栓联接,普通螺栓一般为六角头螺栓,以碳素钢Q235制造。高强螺栓分摩檫型和承压型,由中碳钢或合金钢等经淬火并回火后制成,我国采用的高强螺栓分8.8级和10.9级两类,8.8级高强螺栓常用材料为经过热处理的40B、45或35钢,10.9级高强螺栓常用材料是20MnTiB和35VB钢等,两者的螺母和垫圈均采用45号钢经热处理后制成。重要轴、销轴宜采用力学性能不低于45号钢的材料,调质后硬度一般应为HB200~280,配合面的表面粗糙度Ra应不大于1.6μm.。

二、常用检验项目

1、理化试验

理化试验主要由宏观检验、化学成份分析、机械性能试验、工艺性能试验、金相分析、物理性能试验组成。由于理化试验为破坏性试验,主要进行材料硬度或强度测试和宏观检验,必要时进行金相分析,检验金属材料的组织及缺陷,一般检验夹杂物、晶粒度、脱碳层深度、晶间腐蚀等。

宏观检验是指利用肉眼或10倍以下的低倍放大镜观察金属材料内部组织及缺陷的检验。常用的方法有断口检验、低倍检验、塔形车削发纹检验及硫印试验等。

化学分析法分为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两种。通过定性分析,可以鉴定出材料含有哪些元素,但不能确定它们的含量;定量分析,是用来准确测定各种元素的含量。实际生产中主要采用定量分析。定量分析的方法分为重量分析法和容量分析法。重量分析法是采用适当的分离手段,使金属中被测定元素与其它成份分离,然后用称重法来测元素含量。而容量分析法是用标准溶液(已知浓度的溶液)与金属中被测元素完全反应,然后根据所消耗标准溶液的体积计算出被测定元素的含量。各种元素在高温、高能量的激发下都能产生自己特有的光谱,根据元素被激发后所产生的特征光谱来确定金属的化学成份及大致含量的方法,称光谱分析法。通常借助于电弧,电火花,激光等外界能源激发试样,使被测元素发出特征光谱。经分光后与化学元素光谱表对照,做出分析。火花鉴别法主要用于钢铁,在砂轮磨削下由于摩擦,高温作用,各种元素、微粒氧化时产生的火花数量、形状、分叉、颜色等不同,来鉴别材料化学成份(组成元素)及大致含量的一种方法。

机械性能试验包括强度、硬度、弹性、韧性和疲劳强度试验;工艺性能试验是确定材料的成形性、可焊性、切削加工性等;金相分析是研究金属及其合金内部组织及缺陷的主要方法之一,物理性能试验,包括光泽、颜色、密度、熔点、导电性、磁性、热膨胀性等。

2、无损检测

起重机械的所有部件均不允许裂纹及损伤,各机构在试验后也不允许出现裂及永久变形等损伤;部分磨擦部件表面磨损量也有严格规定,某些部件内部缺陷的当量尺寸也有明确规定,某些专用零部件也有专用的质量要求,有的对表面防腐涂层厚度也有规定。具体要求可参考各种起重机械及零部件的技术规范,必须根据相应的技术要求,针对不同的检测对象采用适当的无损检测方法和检测工艺。

起重机械的主要无损检测方法有:目视检测、电磁检测、金属磁记忆检测、声发射检测、应力应变测试和振动测试,主要在安装和定期检测中应用,射线检测主要在制造和安装中采用,超声、磁粉和渗透检测在制造、安装及定检中都有采用,而金属磁记忆检测、应力应变测试和振动测试主要应用在应力和结构的评定和测试。

目视检测主要检查材料的表面状态(有无锈蚀、分层等)和金属结构的几何尺寸测量等,主要采用量具测量和肉眼观察。

射线检测,主要应用于起重机械制造安装过程对对接焊缝的检测,在用设备较少使用。

超声检测可对材料或角接焊缝的内部缺陷进行检测,在起重机械焊缝质量检查中是较为常见的方法,可检测材料内部的裂纹、白点及夹杂等缺陷。

磁粉探伤广泛应用于钢结构和零部件及焊缝表面及近表面的裂纹检测,但有时由于材料和结构形状等原因不利于磁探的操作,且对于表面开口裂纹的检测中多用渗透检测。

电磁检测主要有涡流膜层测厚、涡流裂纹检测、钢丝绳检测。涡流膜层测厚主要应用于精确测量出膜层的厚度值。涡流裂纹检测精度与常规磁粉相当,适合对起重机械进行快速裂纹扫查。钢丝绳检测一般漏磁方法检测,可进行定性(断丝或腐蚀等)和定量(断丝数或横断面积损失量)分析。

三、结语

起重机械是现代工业不可或缺的特种设备,在材料和检测科技日益发展的今天,选择正确优质的材料和较为先进的检测手段是保证起重机械安全运行的基础,以上介绍了一些关于起重机械常用材料类型和检测手段,希望在起重机械检验过程中能加大对材料使用隐患的排除,加大对起重机械相关的无损检测,从而在一定意义上保障设备的安全运行。

9.进口电线电缆检验管理规定 篇九

第一条

为了加强进口电线电缆的检验,确保进口电线电缆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迸出口商品检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列入《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的进口电线电缆,必须经过商检机构检验,未经检验的不推销售、使用。第三条

进口电线电缆的检验由收用货部门所在地商检机构负责实施。商检机构可采取商检自验,与有关部门共同检验,委托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指定或认可的检验机构检验等方式,并由商检机构签发有关检验单证。

第四条

进口电线电缆的报验和签证按国家商检局《进出口商品报验的规定》和《进出口商品检验签证管理办法》实施。

第五条 签订进口电线电缆合同检验条款时,应订明进口电线电缆的详细技术参数、检验标准、质量保证期、索赔期限以及提供出厂试验报告等有关内容。

第六条

合同金额较高,检验难度较大以及某些重要项目到货后无法检验的进口电线电缆,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在出口国装运前进行顶检验、监造或者监装条款,并保留到货后最终检验和索赔的权利。第七条

进口电线电缆的检验依据为:

(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有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必须执行检验标准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检验标准检验i

(二)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有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的,按照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的检验标准检验: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低于合同约定的检验标准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检验标准检验;

(四)合同中未约定检验标准或约定的不明确,依次按照制造厂技术文件或生产国标准或国际标准或国家现行标准实施检验。

第八条

对于符合第六条要求的进口电线电缆,商检机构根据需要可以派员和收用货部门共同进行装船前的预检验、监造或者监装工作。预检验小组应提供预检情况报告。

第九条

对于符合第六条要求的进口电线电缆,收用货部门要指派专人负责检验验收工作。以收用货部门为主,吸收安装敷设单位参加,成立验收机构,在商检机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条 收用货部门或货运代理部门如发现残损短缺问题,应向承运人索取残损短缺记录,并申请口岸商检机构鉴定出证;口岸检验确有困难,由口岸商检机构办理易地检验手续,由当地商检机构检验、鉴定出证。第十一条

开箱检验

商检机构在收用货部门报验后实施开箱检验。检查包装是否完整无损,核查运输标志,核对电线电缆品名、型号、规格、数量是否与合同、发票、提单、装箱单相符,检查电线电缆有元残损;所附带技术资料及有关证明文

件等是否齐全。第十二条 性能检验

(一)商检机构按照规定的检验标准,抽取样品进行性能检验。

(二)进口的电缆无法抽取样品时,在不影响索赔的前提下,允许检验项目结合安装敷设过程进行检验。第十三条 质量保证期检验

在质量保证期内,收用货部门应对投入使用的进口电线电缆进行跟踪检验,并记录电线电缆的质量状况。如发现属于发货人的责任问题,应在质量保证期终止前一个月申请商检机构复验并出具检验证书。第十四条

商检机构和其指定或者认可的检验机构对进口电线电缆进行检验时,收用货部门应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五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商检局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国家商检局负责解释。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10.检验科带教职责规定 篇十

(一).全科室人员必须统一思想,按实习总则要求本着进一步培养和提高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独立思考和独立工作能力的目的,在科主任带领下扎实认真地完成检验系的带教任务。

(二).学生进点时带教老师应向学生介绍自己部门的规章制度、职责范围及工作分配。

(三).以身作则严格遵守劳动制度,不迟到,不早退,并监督学生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对违反规章制度的学生科主任追究带教老师及主管带教老师的责任。

(四).带教老师不得擅自同意学生的事假、病假,请假必须向科主任和主管老师递交事假、病假条,并在假满后办理销假。法定假日科室统一安排。

(五).检验报告必须由带教老师审核鉴定,不能让学生自行发报告。

(六).在日常工作中从标本处理到最后结果报告整个过程带教老师都必须自始至终进行指导。

(七).科室贵重仪器学生不能独立操作,如出现仪器损坏,一切后果由带教老师负责。

(八).科室人员下病房抽血,带教老师必须与学生一起,不能让学生单独完成工作。

(九).每天工作中带教老师应经常向学生提出问题,并对学生提出的问题应认真负责地解答。

(十).小讲课的主讲老师在讲课两周前上交讲课材料,并经科主任审核。

(十一).不定期由科主任指定讲课内容,分派给有关带教老师讲课,科室对讲课内容和水平作出评价,记入带教老师考核考评手册。

(十二).各部门必须有具体出科考核办法(包括操作和理论两部分内容),考核内容和成绩都必须有书面记录上交科主任作最后实习鉴定。

(十三).毕业论文指导老师应本着积极、认真的态度帮助学生完成毕业论文,不能随意应付,所有毕业论文所涉及数据在答辩时都应有指导老师签字的原始数据。

(十四).有目的性地指定带教水平高的老师,结合本科实际进行带教示范,所有带教老师必须参加。

(十五).带教老师应不断加强自身的业务学习,所有操作都应严格按照操作规范,纠正学生操作过程中不正当之处。

(十六).应不定期检查学生英语及理论学习情况,科主任与主管带教老师应不定期检查这两方面的知识掌握情况。

(十七).督促学生参加医院和科室的业务、政治学习及科室每周星期一的早会。

(十八).应与学生一起及时整理实验工作台,清洁实验器材,保持工作环境的整洁。

(十九).每个小组的负责人必须认真担负起自身的带教任务并督促其他带教老师认真完成带教任务。

(二十).对不负责,不称职的带教老师暂停其带教资格,若在今后改进可提出申请,考核合格后再予带教资格。

11.包装材料检验规定 篇十一

【关键词】食品包装 检验管理 重要性 方法

随着食品工业的发展,人们更加关注食品包装。食品的营养与安全卫生是人们对食品的基本要求。并且随着食品包装新材料、新工艺的应用,人们对食品包装的要求也更高。因此相关人员应做好食品包装检验管理工作,避免食品质量问题的发生。

1 食品包装检验的目的和意义

食品包装材料不是食品本身,但包装材料会直接或间接地接触食品,并且包装材料很多,其组成的成分也比较复杂,在食品的运输及贮藏过程中很容易造成食品污染。并且我国是食品加工大国,使用的包装材料的种类和数量都很多,因此相关工作人员必须严格做好食品包装检验管理的工作,严格把关。

食品包装的作用主要是保护食品安全卫生、方便运输、促进食品销售,包装的材料主要有纸、木、金属、竹、塑料、陶瓷、玻璃、化学纤维等。目前塑料包装是各种食品包装中应用最为广泛的一种,塑料包装的化学性质比较稳定,并且重量轻,便于加工和运输。但塑料包装存在很多安全问题,因此对塑料食品包装要更为严谨地进行检测。我国对食品包装的监管主要有备案管理、报检、通关及检验,应保证进出口食品包装的检验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2 食品包装检验的方法

2.1 进行备案

食品包装的相关厂商信息都需要在质量监督检验等部门进行备案,并且要提交全面有效的书面材料。其中生产企业在申请备案时,应确保其包装是固定生产厂商生产的,同时商家需要提供包装生产企业的基本情况、质量保证体系的评价等材料,以进行风险评估,保证食品包装质量安全可靠,外观、卫生、安全等经过严格的检验都符合食品材料的相关标准要求。而在相关食品包装备案管理过程中,生产企业在申请备案时需要保证企业有较为健全的质量检验部门,并配合一些符合相关要求的检测设备和专业的检验人员。企业的原材料库和成品库的墙壁、地面等应注意保持卫生、清洁,货物的存放应按批次、种类等有序存放,同时库内不能出现害虫、鼠类等,不能有污染物及有害物品出现。企业的生产车间必须保证卫生清洁,并且内部清洁卫生,没有半成品堆放的现象,不会出现影响食品安全及卫生的问题。企业的生产设备应保证能够正常运行,不会造成食品的污染。食品的运输工具应保持干燥卫生,并具有能够防止食品受潮、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污染食品的设备。企业还应具有完善的,能够高效正常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对于一些被首次用于食品包装如助剂、印油等辅助材料应进行详细的检验。同时要保证食品包装质量具有很强的稳定性,经过相关的检疫机构检测出其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2.2 通力合作

在检查食品包装过程中需要各部门通力合作。生产企业、使用单位以及相关部门和广大消费者需要团结一心,各尽其职,保证食品包装检验管理工作有序进行。

食品包装生产企业需要紧抓生产过程,采取多种手段管理相关人员的工作,充分掌握食品包装生产的各个环节,并通过加强管理,对出厂产品进行强制检验,严把产品的质量关。当然,食品包装生产企业需要树立长远目标,不局限在蝇头小利上,选择高质量的原料,从源头上解决食品包装的质量问题,从根本上保证食品包装的质量。而食品包装袋的使用单位需要认真检查每一批购进的食品包装袋,把有问题的包装袋退回到生产单位,并要求生产单位给予补偿。同时,食品包装袋的使用单位需要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拒绝无证的生产企业,并加强对获证生产企业的进一步了解,在了解的基础上还需要加强检验意识,通过多次检验和核对保证在食品包装袋的使用环节不出现任何的问题。

而相关部门需要与广大消费者一起充分利用自己的监督权利,监督食品包装生产企业和食品包装袋使用单位的行为,以此保障食品包装袋的质量。相关部门需要利用《食品安全法》进行食品包装质量的宣传贯彻,同时还需要加大对食品包装生产企业和使用单位的监管力度,不定期采取抽查和排查手段,不漏过一丝一毫,让生产企业和使用单位从思想上重视食品包装检验管理工作,从而加大检查力度,保证食品包装袋的质量。对于一些不合格的企业和使用单位,相关部门需要采取强制性手段,通过给予警告和处罚等形式,淘汰不合格企业,或者让不合格的企业停业整顿,提高自身的管理效率。对广大消费者来讲,消费者需要提高自身意识,在选择商品时注意观察商品信息,正确购置产品,增加自我保护意识,并及时举报一些违法犯罪企业和使用单位,以此杜绝不合格产品流通等。

总之,食品包装的质量对人们的健康有着重要的影响,应加强对食品的监督检验,保证食品包装产品的质量。坚决杜绝不合格食品包装产品的销售,确保食品包装的安全性和食品的质量,为人们提供安全的食品包装。

参考文献

[1]王海翔.浅议我国食品包装检验管理工作的重要性[J].中外食品工业,2013,07(9):5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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