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人员分工

2024-08-12

组织人员分工(通用10篇)

1.组织人员分工 篇一

格尔木阳光华瀚满丰光伏电站

电站启动组织措施

审批人:

审核人:

编制人:

格尔木阳光华瀚能源有限公司

组织分工: 启动验收委员会: 由投资方、建设、质监、锅监、监理、施工、调试、生产、设计、电网调度、制造 厂等有关单位的代表组成。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名。由建设单位与有关单位协商,提出组成人员名单,上报有关部门批准。启委会必须在整套启动前组成并开始工 作,直到办完移交试生产手续为止。启委会应在机组整套启动试运前,审议试运指挥部有关 机组整套启动准备情况的江报、协调整套启动的外部条件、决定机组整套启动的时间和其它 有关事宜;在完成整套启动试运后审议试运指挥部有关整套启动试运和交接验收情况的汇报、协调整套启动试运后的未完事项、决定机组移交试生产后的有关事宜、主持移交试生产的 签字仪式、办理交接手续。试运指挥部:由总指挥和副总指挥组成。设总指挥一名,由工程主管单位任命。副总指挥若干名,由总指挥与有关单位协商,提出任职人员名单,上报工程主管单位批准。试运指挥部一般应从分部试运开始的一个月前组成并开始工作,直到办完移交生产手续为止。其主要职责是:全面组织、领导和协调机组启动试运工作;对试运中的安全、质量、进度和效益全面负责;审批启动调式方案和措施;启委会成立后,在主任委员的领导下,筹备启委会全体会议,启委会闭会期间,代表启委会主持整套启动试运的常务指挥工作;协调解决启动试运中的重大问题 ;组织、领导、检查和协调解决启动试运中的重大问题;组织、领导、检查和协调试运指挥部各组及各阶段的交接签证工作。试运指挥部下设:分部试运组、整套试运组、验收检查组、生产准备组、综合组、试生产组。根据工作需要,各组可下设若干个专业组,专业组的成员,一般由总指挥与有关单位协商任命,并报工程主管单位备案。2.1 分部试运组:由施工、调试、建设、生产、设计、监理等有关单位的代表组成,应邀请主要设备厂派员参加。设组长一名、副组长若干名。组长应由主体施工单位出任的副总指挥兼任。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分部试运阶段的组织协调、统筹安排和指挥领导工作;组织和办理分部试运后验收签证及资料的交接等。

2.2 整套试运组:由调试、施工、生产、建设、设计、监理、制造厂等有关单位的代表组成。设组长一名,须由主体调试单位出任的副总指挥兼任。副组长两名,须由施工和生产单位出任的副总指挥兼任。其主要职责是:负责核实机组整套启动试运应具备的条件;提出整套启动试运计划;负责组织实施启动调试方案和措施;全面负责整套启动试运的现场指挥和具体协调工作。2.3 验收检查组:由建设、施工、生产、设计、监理等有关单位的代表组成。设组长一名、副组长若干名。组长一般由建设单位出任的副总指挥兼任。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建筑与安装工程施工和调整试运质量验收及评定结果、安装调试记录、图纸资料和技术文件的核查和交接工作;组织对厂区外与市政、公交有关工程的验收或核查其验收评定结果;协调设备材料、备品配 件、专用仪器和专用工具的清点移交工作等。

2.4 生产准备组:由生产、建设等有关单位有代表组成。设组长一名、副组长若干名。组成一般由生产单位出任的副总指挥兼任。其主要职责是:负责核查生产准备工作,包括:运行和检修人员的配备、培训情况,所需的规程、制度、系统图表、记录表格、安全用具等配备情况。

2.5 综合组:由建设、施工、生产等有关单位的代表组成。设组长一名、副组长若干名。组长应由建设单位出任的副总指挥兼任。其主要职责是:负责试运指挥部的文秘、资料和后勤服务等综合管理工作;发布试运信息;核查协调试运现场的安全、消防和治安保卫工作等。

2.6 试生产组:由生产、调试、建设、施工、设计等有关单位的代表组成,主要设备厂应派员参加。设组长一名、副组长若干名。组长应由生产单位出任的副总指挥兼任。其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协调试生产阶段的调试,消缺和实施未完项目等。参与机组启动试运的有关单位的主要职责: 3.1 建设单位应全面协助试支指挥部作好机组启动试运全过程中的组织管理,参加试运各阶段的工作的检查协调、交接验收和竣工验收的日常工作;协调解决合同执行中 的问题和外部关系等。

3.2 施工单位应完成启动需要的建筑和安装工程及试运中临时设施的施工;配

合机组整套启动的调式工作;编审分部试运阶段的方案和措施,负责完成分部试运工作及分 部试运后的验收签证;提交分部试运阶段的记录和有关文件、资料;做好试运设备与运行或 施工中设备的安全隔离措施。机组移交试生产前,负责试运现场的安全、消防、治安保卫、消缺检修和文明启动等工作。在试生产阶段,仍负责消除施工缺陷;提交与机组配套的所有 文件资料、备品配件和专用工具等。

3.3 调试单位应按合同负责编制调试大纲、分系统及机组整套启动试运的方案

和措施;提出或复审分部试运阶段的调试方案和措施;参加分部试运后的验收签证;全面检 查启动机组所有系统的完整性和合理性;按合同组织协调并完成启动试运全过程中的调试工 作。负责提出解决启动试运中重大技术问题的方案或建议,填写调整试运质量验评表,提出 调试报告和调试工作总结。

3.4 生产单位应在机组整套启动前,负责完成各项生产准备工作,包括电气设备的运行整定值;参加分部试运及分部试运后的验收签证;做好运行设备与试运设备的安全隔离措施;在启动试运中,负责设备代管和单机试运后的启停操作、运行调整、事故处理和文明生产,对运行中发 现的各种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移交试生产后,全面负责机组的安全运行和维护管理工 作等。

3.5 设计单位应负责必要的设计修改;提交完整的竣工图。

3.6 制造单位应按合同进行技术服务和指导,保证设备性能;及时消除设备缺陷;处理制造厂应负责解决的问题;协助处理非责任性的设备问题等。

3.7 电网调试部门应及时提供归其管辖的主设备和继电保护装置整定值;检查并网机线的通信、远动、保护、自动化和运行方式等实施情况;审批机组的并网请 求和可能影响电网安全运行的试验方案,发布并网或解列命令等。

3.8 质监部门应按规定对机组启动试运进行质量监督。

3.9 监理单位应按合同进行机组启动试运阶段的监理工作。

2.组织人员分工 篇二

一、人员与组织匹配的内涵

人员与组织的匹配 (简称P-O匹配) 研究可以追溯到上世纪80年代, 由Schneider提出的吸引—选择—磨合模型 (AttractionSelection-Attrition Model, 简称ASA模型) 是最早的系统研究P-0匹配的模型。在此之后, 学者们从不同的角度来研究人员与组织的匹配, 这也使得对人员与组织的匹配的认识逐步的深入和全面。

1. 人员与组织匹配的定义。

本文经过对以前人员与组织匹配研究结论的分析与吸收, 结合管理实践, 本文认为:当下列四种情况全部满足时, 人员和组织就实现了匹配。 (1) 组织中具备一定数量的人员; (2) 人员的能力和技能满足组织的要求; (3) 人员认同组织文化和组织价值观; (4) 人员处于良好的激励状态。

2. 人员与组织匹配的内容。

根据人员与组织匹配的定义, 可以将人员与组织匹配分为四个方面的内容:数量匹配、质量匹配、价值观匹配和激励状态匹配。 (1) 数量匹配。组织要保持正常运行和发展离不开一定数量的人员, 数量匹配指的就是组织中人员的数量要符合组织的发展要求, 不能太多也不能太少。 (2) 质量匹配。质量匹配指的是对于组织来说, 仅仅符合数量匹配是远远不够的, 还需要这部分人员具备组织所需的能力或技能, 或经过培训后能够具备组织所需的能力或技能。 (3) 价值观匹配。在实现了数量匹配和质量匹配的基础上, 还需要满足人员的工作价值观和组织价值观在一定程度上的契合。如下图所示。当人员的工作价值观和组织价值观在核心部分能够实现一定程度的契合, 那么组织中的人员的努力方向和组织要求一致, 容易实现组织的发展。 (4) 激励状态匹配。组织拥有了一定数量的、具备组织所需能力或技能的人员, 这些人员的工作价值观和组织价值观实现了一定程度的契合, 但如果没有干劲和工作热情, 那么其工作效率也是有限的, 只有当人员处于一种良好的激励状态, 有较强的工作主动性和积极性, 才能实现组织的高绩效, 人员的高满意度。

综上所述, 人员与组织匹配包含了数量匹配、质量匹配、价值观匹配和激励状态匹配四个方面的匹配。要实现人员与组织的匹配, 进而使组织的人力资源管理实现良性发展, 四类匹配缺一不可。

二、人员组织匹配诊断的定义

为了能够更好地指导管理实践, 为人力资源管理者提供简单有效的决策依据, 本文引入“诊断”的概念, 建立了人员与组织匹配的诊断系统。诊断是对事物正在发生的变化或现状做出某种科学的判断, 并对可能的发展做出评价。根据人员与组织匹配的定义, 得出人员与组织匹配的诊断就是对数量匹配、质量匹配、价值观匹配和激励状态匹配做出科学的判断, 以确定人员与组织的匹配状态, 为管理者提供决策依据。

三、模糊综合评价法诊断人员与组织的匹配状态

模糊综合评价法建立人员与组织的匹配的诊断系统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5) 评价指标的处理。对评价指标的处理有很多方法, 本文选取与最大的评价指标相对应的备择元素为评价结果, 即最大隶属度原则。

至此, 我们便可以诊断人员与组织的匹配状态, 组织的管理者可以根据结果做出相应的人力资源决策。

六、实证研究

以大连市某一制造业企业为例, 对6位专家和3 9名企业员工进行访谈。首先确定数量匹配、质量匹配、价值观匹配和激励状态匹配四个因素的权重集为:A= (0.5, 0, 2, 0.25, 0.4) 。其次, 确定模糊综合评价矩阵。对数量匹配有1 7%的被访问者认为是“安全”的, 有50%的被访问者认为是“异常”的, 33%的被访问者认为是“危险”的, 则关于数量匹配的评价为 (0.17, 0.5, 0.33) 。同样的道理可以得到关于质量匹配的评价为 (0.33, 0.5, 0.17) , 价值观匹配的评价为 (0.23, 0.44, 0.33) , 对激励状态匹配的评价为 (0.47, 0.42, 0.11) 。

这样就得到了一个关于该企业人员与组织匹配的模糊矩阵:

由模糊综合评价可以得到:

根据最大隶属度原则, 该企业的人员与组织匹配处于异常状态, 应做出相应的人员或组织调整。

摘要:本文是基于组织现有的人员配置, 从数量匹配、质量匹配、价值观匹配和激励状态匹配四个方面来研究人员与组织的匹配情况, 结合定量分析工具“模糊综合评价法”, 建立人员与组织匹配的诊断系统, 得出人员与组织是否匹配, 以及在多大程度实现了人员与组织的匹配, 帮助管理者了解人员与组织的匹配情况, 从而能够对组织的核心资源——人力资源进行有的放矢的管理。

关键词:人员,组织,匹配,诊断

参考文献

[1]Beut, U.D., Ash, U.A.&Dueheu, G..F.Do the people make the place:An examinstion of the attuaction-selection-attuition hypothese.Peusonnel Psychology, 1989, 42

[2]张兴国许百华:人-组织匹配研究的新进展.心理科学, 2005

[3]陈维政胡豪:员工-组织匹配中的新员工社会化.西南民族大学学报 (人文社科版) , 2003年9月

[4]李健:关于人力资源开发中的预测诊断系统研究.天津理工学院学报, 2000年9月

3.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身份如何认定 篇三

江某系某村党支部书记,江某某任该村村委会计。2005年,该县水务局与某村委经协商,双方签订了一份土地承包合同:水务局把由它管理的、属于国有的尉扶河河滩地66700平方米,承包给某村委从事农业生产,每年每667平方米承包款60元,承包期限10年。双方合同生效后,某村委以村委的名义,又将河滩地承包给该村村民,每年每667平方米承包款150元,承包期限也是10年。村委实际收取村民承包河滩地承包款12万余元,由江某某保管。2006年1月10日,江某的朋友徐某,因做生意向江某借款,江某找到江某某,将承包款中的4万元借给了徐某,同年7月12日徐某归还给江某,江某以自己的名义把4万元存到银行。2006年5月21日,江某某取出承包款中的3万元,一部分用于自己购买拖拉机,一部分用于自己生活消费。案发后,二人分别归还了挪用的款项。

检察机关对江某、江某某提起公诉,认为二人在从事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工作时,属于刑法第93条第2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二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数额较大,构成挪用公款罪。

【裁判】

当地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从县水务局与某村委签订的河滩地承包合同内容看,双方在合同中确定的是双方的民事权利和义务,该承包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合同。因此,某村委与水务局之间不具有行政法律关系,江某、江某某在有关河滩地的经营管理事务中,不属于刑法第93条第2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不能成为挪用公款罪的主体。二人作为农村基层组织人员,挪用村委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符合挪用资金罪的构成要件,构成挪用资金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当,应予纠正。二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2条第1款、第72条第1款的规定,法院判决江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江某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拘役5个月,缓刑10个月。

【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江某、江某某作为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参与管理承包国有的河滩地事务时,是否属于刑法第93条第2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对于如何认定农村基层组织人员是否属于刑法第93条第2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2000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15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93条第2款的解释》(下称《解释》)作了规定: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等七项行政管理工作时,属于刑法第93条第2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因此,认定农村基层组织人员是否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关键看其是否属于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委员会有义务协助政府开展工作。村民委员会在依法协助政府开展工作或者受政府委托办理行政管理事项时,村委等村基层组织人员都是根据政府的指令、命令、指示或者委托进行,他们与政府之间是领导、监督与被领导、监督的行政关系,法律地位不平等。他们以政府名义参与组织、领导、监督、管理和人民群众以及社会发展相关的国家事务和政府事务,体现国家对社会的组织、管理职能。

本案中,某村委经过与水务局平等协商,通过签订承包合同而不是根据水务局的指令或者委托,取得对国有土地的承包权,村委与水务局之间是一种民事关系而不是行政关系。村委不是以水务局的名义、根据水务局的指令内容进行河滩地的经营和管理,而是以村委的名义进行承包和转包活动,这种承包和转包活动是村委作为法人所从事的民事活动,所以,对河滩地有关承包事务的管理工作,性质上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村集体事务,而不是国家事务或政府事务。因此,村委不是在协助水务局从事对河滩地的行政管理工作,当然,二人作为村党支部、村委组成人员,在从事河滩地承包的管理事务时,也不属于协助水务局从事行政管理工作。

综上,虽然二人从事河滩地承包事务的管理,是对“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但由于他们不是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所以他们不属于刑法第93条第2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在依据《解释》认定农村基层组织人员是否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时,不能对《解释》作断章取义的理解。《解释》在规定农村基层组织人员从事哪些工作,才属于刑法第93条第2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时,列举了“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等七种工作事项,但强调前提必须是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因此,不能只要农村基层组织人员从事了该七种工作事项,就简单地认定其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只有当农村基层组织人员不但从事了该七种工作,而且是在协助政府从事这七种工作时,才能认定他们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4.组织的分工与协作 篇四

自人类农猎有别,即开始了社会分工,迄止当下信息时代,分工已细于牛毛,分工与协作已覆盖人类生活的方方面面,任谁无能脱离。大到社会国家,小到工厂家庭,靡不如此。分合之际,自有基本原则贯穿其间,又有灵活手段弥补完全。

1、组织分工以分解任务,组织协作以完成任务

但凡一组织,必为完成一任务而设。肇始之时,必有章程,拟定组织之职能与架构,安排人员与资源,使各部分各负其责,将组织之任务,分列于各部门之中,因任务之需求尽力设置长于此道之人员,以求尽速尽美完成,此为组织之分工。然各部门之间,接手及完成各有先后,必须有部门间之沟通协调,方能使任务之状态随时可见,遇到困难及时调集人力物力予以解决,以使任务尽快尽美完成。

分工与协作的关键原则,在于各部门能有效完成自身之小任务,并告知需要发生关系之相关部门。

2、分工中出现的问题。当所在部门任务不能尽快尽美达成之时,意味着组织有异常,其主因不外乎有二:

一是能力不足,所任之人其技能不足以完成此难度之任务。组织有力调动安排更有力之人时,安排技能较高之人解决,若一时不能安排技能较高之人,则赖于目下所任之人努力自学,探寻摸索,提高自身。此一项决定组织所能完成之最难任务水平。

二是态度不足,所任之人未尽其责,发生低于其技能之异常。其通常表现为不遵守纪律、对所经手之事漫不经心,对过程中异常将发未发之兆不予关心,于能施加正确影响时放任自流,俟祸之生。此一项决定组织所能完成之最美任务水平。所谓最美任务水平,即组织可以提供永恒如一之产品与服务,有进无退。

管理者应当致力于提升下属的能力和纪律,不能替下属思考和工作,深入现场是为了考

察人物和事态,而非代之决断。

3、协作中出现的问题也有二:

一是沟通通道不畅,没有制度与记录,或有制度而不能始终如一贯彻执行,不对沟通之事态详情予以记录保存。遇到问题,常常依靠私人友谊帮助快速解决,长期来看,依靠私人友谊快速解决问题乃是对组织正常管理的破坏。

二是发生问题时推诿责任,指责配合部门。世人皆爱荣誉,必尽力维护自己“伟光正”之形象,此乃人之常情,无可厚非。此亦是推诿责任之要因之一,非独为逃避处罚。委过于人必使协作之部门愤愤不平,破坏协作。倘若诿过之后可以立即改正,何不在组织中专设一受气包,使皆大欢喜哉?实则诿过之后非但鲜有立即改正,反而变本加厉,甚至洋洋自得。于此时组织之管理者必依组织分工之原则详究职责,细辩是非,公平公正,如此可以严明纪律,一正风气,断不可三人成虎,众口铄金,使纪律空置,士气沦丧。

4、木桶理论与常见不良心态:

木桶理论已为众人所广知,组织了然短板之所在,然不能迅速有效克服,乃因其常为错误思想作祟而非技能不足所致。其常见错误心态有二:一是婴儿心态,二是被污名化,自甘堕落。

所谓婴儿心态,乃指面对错误时,并非认为完全是别人所致,乃是自己也有所不足,然我不足时,别人天然应当来扶我助我,替我完成我之不足,我只需垂手以待问题之解决。本来问题发生在我部门,解决问题却只知仰赖别人,不知责任分工乃在自己肩膀,只一句“我不能”便心安理得将问题交予别人,倘别人未尽友情及时帮忙,便愤愤不平,指责别人不予帮忙配合,以致不能成功。谁有好大气量接受此等人?谁有好大气量帮助此等人?此心态实由管理者平时不按职求责而养成。

所谓被污名化,即是因为长期处于“短板”位置,大多错误多归于其身,多受指责,少

得帮助,致其灰心丧气,自感“有心杀贼,无力回天”,遂抱无所谓之态度,懒于进步。此时需管理者鼓舞士气振奋其精神,择优简拔树立榜样,以赏罚为驱策,设一奋力可达之目标,一战成功,内竖信心,外扫污名。成功之后置规则使之自守,巡查督进使之保持,激浊扬清,可长治久安。

5、组织从规矩不完善的兴盛走向规矩死板的没落

但凡组织肇始,无不齐心协力,奋力而为,以完成任务为己任,不辞劳苦,以达成目标为幸福,乃至宵衣旰食,不以为苦。于是众人拾柴火焰高,组织蒸蒸日上,一派兴旺之景象。此为组织发展之第一阶段,此时规则缺乏,众人皆以“精神”为导向。然狂风不终朝,暴雨不终夕,山洪不能大江,奋勇之情状不可久为,久为则衰。组织规模日大,必赖规则以存,如不树立规则,难免“其兴也勃焉,其亡也忽焉”。此时应将“精神”细化整理为“规矩”,使人人做事有章可循,以达成组织自动运转之状态。既成之日,上至老板,下至普通员工,任意抽去一段时间,组织之日常工作,不受影响,个人作用越来越小,此为组织发展之第二阶段。组织继续发展,全面展开精细化管理,规则愈来愈细,一切按规矩完成,缺少变化,随之活力渐失,终于至僵死之境地,至此组织没落,此为组织发展之第三阶段。

第一阶段进化至第二阶段失败之例,比比皆是,举目所望,应有尽有,其周期短则三五年,长则八九年;尚未成功进入第二阶段之组织,始终在危险发展状态,进入第二阶段,始得安全。组织由第二阶段转入第三阶段者,短则数十年,长则百余年;常保青春之百年企业,国外俯拾皆是。

6、组织中的人物

既论组织之发展,不谈人物,有失偏颇。组织中之人物,按其作用,分为三类,一是灵魂人物,二是英雄人物,三是守成人物。

灵魂人物一般为组织首创之最高领导,常具过人之战略眼光,识人之慧眼,高超之协调

能力,奠定组织之架构,树立组织之规矩,决定组织之发展方向与前途。

英雄人物常具无畏之勇气,过人之胆色,敢于担当,奋勇勃发,是组织第一阶段兴旺崛起之功臣。是组织中的强者,执行灵魂人物之设想,为组织其他成员之表率。

5.组织人员分工 篇五

根据天仓小学家长学校工作委员会会议精神,结合我校家长学校工作实际情况,经学校研究决定成立本校家长学校工作委员会组织机构。

一、组织机构

组 长:王建军(学校校长)

副组长:李生柱

郑校长(学校副校长)委 员:魏主任

李主任及各班主任 家长代表:聂少云 聂少贵 李炎祥 潘云和 易胜波 潘云志 杨大勇 张启禄

组员:各班班主任及各班学生家长代表

二、分工与职责

校长:家长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主持召开家长学校管理委员会会议,在有关会议上进行宣传发动,贯彻落实教育方针、政策、实行政治领导。

副组长:协助校长工作。

委员:处理家长学校日常事务。

教务主任:制定家长学校工作计划,安排家长学校各班上课日程,讲课内容,落实讲课教师,积累整理家长学校资料,进行工作总结及经费使用等。

组员:协助办公室主任工作,具体组织家长会议和讲座等活动,发通知、统计、考勤、评选优秀家长。

金塔县天仓小学

6.组织引导人员疏散逃生能力 篇六

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和员工要做到“四熟悉”:熟悉本单位疏散逃生路线

熟悉引导人员疏散程序

熟悉遇难逃生设施使用方法

熟悉火场逃生基本知识

火场逃生“十要诀”

第一诀:熟悉环境 牢记出口

第二诀:保持镇静 迅速疏散

第三诀:正确引导 有序疏散

第四诀:不入险地 不恋财物

第五诀:简易防护 蒙鼻匍匐

第六诀:善用通道 莫入电梯

第七诀:火已及身 切勿惊恐

第八诀:避难场所 固守待援

第九诀:发出信号 请求救援

第十诀:缓降逃生 滑绳自救

7.组织人员分工 篇七

1 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法律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及争议

和丰富的素材。

2.3培养英语口语能力的策略

(1) 提高英语教师的专业水平。高职院校要大力支持在职教师的继续教育, 制定英语教师进修、轮修计划, 确保教师的知识更新、观念更新。英语教研室可以定期组织“英语沙龙”, 加强全校英语教师的口语训练, 有条件的院校可以聘请外教对英语教师进行定期的口语培训, 使其口语交际能力增强, 适应教学的要求。

(2) 注重情景式教学方法的应用。情景对话训练法是训练口语最基本的方式, 也是牢固掌握并运用基础知识的基本方法之一, 情景对话可以使人完全进入某种场景, 扮演某种角色进行学习和练习。在这种环境中, 可以不受拘束地运用特定语言进行特定场合的交际, 甚至可以发挥和创造。在情景对话中学到的东西在遇到其他相同或相似的场合时, 就会不假思索地随时说出。更重要的是, 通过情景对话学习英语, 可以同时从听、触、视觉中获得信息。让教师的“教”成为一种引导, 而学生的“学”成为课堂活动的主体, 使课堂成为以学生为主, 运用口语交流的活跃的学习场所, 从而形成互动的教学模式。

(3) 帮助学生克服心理障碍。鼓励学生大胆开口讲英语, 使学生明白英语是一门语言交际工具, 学英语不是单纯学语法而是要使用它来进行交流。要学会说, 不要顾及语法是否正确, 只要让别人听懂就行, 多给学生开口说英语的机会。有条件的院校可以请外教给学生上口语课, 使学生消除心理障碍, 信心大增, 兴趣大大提高, 这样其口语交际能力就会水到渠成地上一个新台阶。

(4) 营造良好的语言环境。除了营造一个良好的课堂语言环境外, 还应大力改善课外的语言学习环境。电教中

1997年,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农村基层组织人员是否为国家工作人员规定不明确, 导致司法实践中对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难以处理。2000年4月29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实施了《关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 (下简称为《立法解释》) , 该《立法解释》规定, 村民委员会等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救灾、抢险等款物的管理、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国有土地的经营管理、土地征用补偿费用规定管理等7种行政管理工作, 属于刑法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可构成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的主体。此《立法解释》的出台本来应该让农村基层组织人员是否应该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实践和理论界的争心和计算机中心的开设是外语教学的两大辅助手段。电教中心可以提供内容丰富、语音纯正的英语磁带、光盘、录像带等音像材料;计算机中心则可以利用多媒体技术辅助教学, 让学生更多地接触真实的语言环境, 身临其境, 潜移默化, 带着一种轻松愉快的心情学英语。这样, 学生学到的不仅仅是书本上的英语, 而且也是用于交际和工作的英语, 使口语交际能力得到提高。大力开展丰富多彩的第二课堂活动, 也是改善高职院校整体外语环境的有效手段之一。

(5) 改革英语口语测试手段。强化口语培养不论是学校、教师还是学生本人, 对全国或者省、市组织的统一考试都十分重视。可能是限于条件, 口语测试一直没有。建议有关部门认真组织研究, 就高职高专英语口语能力测试的标准、方式及内容等有关事项制定方案并尽快落实。

总之, 高职高专英语教学的主要目的是在有限的学时内培养和提高学生的英语实际运用能力。高职院校的英语口语教学也应在这一教学目的指导下, 确定合理的教学目标, 改变过去的教学模式, 采用科学的课堂教学方法, 开辟丰富多彩的第二课堂, 努力提高学生的口语交际能力, 从而为社会培养更多的合格的高级应用型人才。

参考文献

[1]谭碧云.高职高专英语口语教学的现状分析及方法探讨[J].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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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于君.谈谈英语会话能力的培养[J].浙江海洋学院学报,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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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王艳.在口语教学中培养学生的语言策略能力[J].外语界, 2001,

(3) .

[4]张兵兵, 吴国权.“大学英语”之心理学解析[J].大学英语, 2000,

(3) .

议尘埃落定, 但是随着司法实践的深入, 发现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身份比较复杂, 所从事的公共事务种类繁多, 加之该《立法解释》采用列举式的规定, 难免挂一漏万, 而其中使用“等”、“其他”字眼, 使得《立法解释》存在很大的模糊性, 司法实务部门遇到有关案件时仍难以处理。

1.1 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范围的争议

在刑法学界, 关于农村基层组织人员的主体范围的争议是最大的, 主要有以下几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农村基层组织人员根据性质可分为两类, 一是村级自治组织成员, 即村民委员会成员;二是村级党组织成员, 即村党支部成员。另一种观点认为农村基层组织人员除了以上两类外, 还应当包括村民小组成员。

1.2 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范围的争议

《立法解释》规定, 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下列行政管理工作, 属于刑罚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活动:

(1) 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

(2) 社会捐助村自治事务款物的管理;

(3) 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

(4) 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

(5) 代征、代缴税款;

(6) 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

(7) 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农村基层组织人员从事的还有哪些工作属于《立法解释》规定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在实践中也有不小的争议。

1.3 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在实体法适用上的争议

在现实中, 特别是涉及侵吞、挪用有关款物的行为时, 当农村基层组织人员侵吞挪用的款物既有公共财物, 又有本村的集体收益资金时, 应当对其适用不同的法律条款, 但是当适用不同法律条款分别计算数额如果都达不到成立犯罪的数额要求, 而合并计算其侵吞、挪用数额, 却已超出其某一具体犯罪规定数额的情况下, 对其应如何处理则成为司法实践中较难把握的问题。

1.4 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案件定性和管辖权的争议

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行为定性的争议, 还直接涉及到案件管辖权的问题。由于职务侵占罪等非贪污贿赂类罪和贪污贿赂罪分属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管辖, 因此, 这类案件在侦查过程中, 由于定性争议, 极易引起公检两家互相争夺案源或者互相推诿。

2 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界定及解决

如何对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利用职务实施的行为准确定性, 如何正确适用法律解决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的争议, 前提是正确把握有关立法、法律解释等规范性文件的精神。

2.1 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范围的认定

(1) 村党支部人员属于《立法解释》规定中所指的农村基层组织人员。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规定:“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 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 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法律, 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此处所说的“基层组织”与《立法解释》中的“基层组织”应属于同一个法律概念。另外, 根据我国宪法序言的规定和政治生活的实践, 中国共产党是我国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政治领导力量,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更是在法条中明确规定党的基层组织即村党支部, “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因此, 按照政治生活的实际, 如果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组织, 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吞挪用公款可以构成贪污贿赂罪, 而对其实施领导的村党支部人员反而不能对其职务行为承担刑事法律责任, 这在逻辑上是说不通的。根据我国的政治和法制实践, 执政党的组织与其所领导的法律意义上的组织, 一般而言, 在刑法上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 即行使相应的权利、承担相同的责任;但因立法技术原因, 立法文件往往不在法律文件中将党的组织进行表述, 但人们均将党的组织赋予与同级法律意义上的组织相同的性质。因此, 将农村党支部人员视为农村基层组织人员, 是符合法律精神的, 这在司法实务中基本无争议。

(2) 村民小组长可以成为职务犯罪的主体。从立法精神上, 《立法解释》规定, 村民委员会等农村基层组织人员, 只有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七种行政管理工作时, 才属于刑法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活动。依照《宪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村民委员会本身不属于行政管理机关, 而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但是《立法解释》规定, 村民委员会等农村基层组织人员, 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七种行政管理工作时, 属于刑法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活动, 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可见, 《立法解释》在界定国家工作人员时, 并不是看该人员在形式上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或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资格身份, 而主要是以有关人员在实际上是否从事了公务活动。所以村民小组长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七种行政管理工作时, 也应当属于刑法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至于有学者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村民小组长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与《立法解释》存在矛盾, 并据最高法的该《批复》否定村民小组长能够成为职务犯罪的主体的观点, 是值得商榷的。其实最高法的《批复》与《立法解释》并不矛盾。两个解释中村民小组长侵占的财产对象不同, 前者村民小组长侵占的是村民小组的集体财产, 后者村民小组长侵占的是《立法解释》规定的七种行政管理工作中的财产, 即国家财产, 所以前者应当认定为职务侵占罪, 而后者应当认定为贪污罪。

由此, 在司法实践中, 检察机关应改变以往对村民小组长利用职务便利侵吞挪用公款行为采取的消极回避态度, 而应进一步正确适用法律, 加大对村民小组长贪污贿赂犯罪的查处力度。

(3) 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能否构成渎职罪的主体。根据刑法规定, 贪污贿赂类犯罪与渎职犯罪的主体要求不一样, 前者的犯罪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 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准国家工作人员, 而后者的主体仅限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尽管全国人大常委会于颁布实施的《关于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规定, 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 可以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渎职罪的主体作了一定的扩充解释, 但是这里存在的争议的是, 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七种行政管理工作时, 是否属于“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立法解释》中明确规定, 从事七种行政管理工作, 是“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而不是受人民政府的委托代表人民政府行使职权。“协助”与“受托”不同, 后者是接受全面委托, 在全面行使职权的同时也应承担全面责任, 而前者仅是起到协同、辅助的作用。人民政府并非是全面委托村民委员会等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行使人民政府的行政管理职权, 因此农村基层组织人员不应作为渎职犯罪的犯罪主体。

2.2 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范围的认定

依法从事公务, 全国人大《立法解释》将其限制在七项范围之内。其实质是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唯有在这七种事务中, 才存在依法从事公务的可能, 因而才可能成立贪污贿赂犯罪。除了这七种之外, 其他不能成立职务犯罪。因此在办理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过程中, 必须严格依据法律和《立法解释》的规定, 区分清楚依法从事公务和村内自治事务这两种情况。除了上述七种事务被严格限定为“依法从事公务”外, 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务, 是指人大《立法解释》的七种事务之外的村内公益事业和公益服务等自治事项, 既非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 亦非企业经营性质的村自治事务建设和公益服务活动。据法制日报2000年4月26日第二版《村公共事务管理工作不属公务》一文报道:4月25日, 由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提请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关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草案二次审议稿, 将“村公共事务管理的工作”从解释草案中删去。原解释草案规定, 村民委员会等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本解释列举的八项刑侦管理工作时, 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有些部门和地方提出, 村委会等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行政管理工作具有政府行政管理的性质, 属于依法从事公务的范围, 而村委会等村基层组织自行管理村公共事务的工作是村民自治范围的事, 不宜纳入依法从事公务的范围。法律委员会采纳了这一建议, 删去了该项中“村公共事务管理的工作”的内容。据此, 根据立法解释的制定过程看, 村内自治事务已明确不属于依法从事公务。在此种活动中, 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利用职务进行的犯罪, 不能成立职务犯罪, 但可以成立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2.3 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实体法律适用问题的解决途径

农村基层组织人员既涉嫌贪污、挪用公款、受贿, 又涉嫌职务侵占、挪用资金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 分别对其单独计算数额, 都达不到犯罪标准, 但对其数额合并计算时, 其数额已远超过贪污、职务侵占、挪用公款、挪用资金犯罪和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数额时, 应如何处理。对此类问题简单地将其一律不作为犯罪, 或者牵强地把不构成犯罪的情况按犯罪处理的做法都是不可取的, 必须针对具体案件做认真、细致的调查和了解, 在取得确凿证据, 事实清楚的前提下, 根据案件情况作出具体的处理, 由于实践中该类实体法律适用问题主要出现在贪污、职务侵占和挪用公款、挪用资金四个罪名当中, 故这里仅对这四个罪进行讨论:

第一, 农村基层组织人员涉嫌贪污与职务侵占, 虽然从贪污或职务侵占数额上都已接近刑法对该罪规定的数额, 但是因为单个犯罪的数额都达不到刑法的规定, 对其决不能按犯罪处理。因为罪刑法定是我国刑法的一个基本原则。其基本内容为“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如果不严格遵守刑事立法的规定, 就是对刑法基本原则的破坏, 是对国家法制的破坏。

第二, 农村基层组织人员涉嫌贪污、职务侵占以及挪用公款、挪用资金, 其中某一项已符合刑法关于上述四罪中某一罪的立案标准要求, 就应考虑对其按所构成的一罪定罪, 并把其他严重违法情节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根据其社会危害程度适用与其相适应的刑罚。

2.4 关于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案件在立案、侦查中的管辖问题

对于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挪用款物, 实施了不同种类的犯罪, 分别应由公安、检察机关管辖时, 按“两高”三部一委的有关司法解释, 应对案件分别不同情况处理, 即“如果涉嫌主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 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查, 人民检察院予以配合;如果主罪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 由人民检察院为主侦查, 公安机关予以配合”。现实中, 要解决案件的立案管辖问题, 首先必须对上述司法解释中所规定的主罪与次罪予以明确。对于农村基层组织人员涉嫌贪污、挪用公款、受贿以及职务侵占、挪用资金、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对于主罪与次罪的区分, 应当注意考虑到犯罪的数额及其直接危害后果。贪污、挪用公款、受贿、职务侵占、挪用资金、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等犯罪在我国刑法所规定的有关犯罪构成要件及司法解释中, 其客观方面都有一定数额的要求, 其犯罪数额的大小以及由此所引起的其他社会危害的大小应作为区分主罪与次罪的重要因素。

参考文献

[1]李永红.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探析[J].人民检察, 2001, (8) .

[2]张少林, 卜文.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疑难问题的司法认定[J].法治论丛, 2009, (2) .

[3]黄兰蔚.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贪污贿赂犯罪主体认定的研究 (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D].兰州大学, 2006.

[4]孙岳芳.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法律适用问题探讨[J].桂海论丛, 2008, (6) .

[5]孙平.村干部职务犯罪法律应对[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2007, (5) .

[6]张建升, 岳红革, 王淑珍.“村官”职务犯罪法律适用与预防对策[J].人民检察, 2009, (23) .

[7]王贵涛.村干部贪污土地补偿款的定性研究 (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D].西南政法大学, 2005.

[8]胡世棋.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的法律适用问题[J].福建法学, 2009, (3) .

8.组织人员分工 篇八

节日期间,苏州高龄老归侨代表们在市华侨活动中心多功能厅过了一个愉快的集体生日。苏州姑苏区金阊街道归侨侨眷老寿星们欢聚一堂,参加“尊老敬老贺重阳”的座谈会,会后端上定做好的蛋糕,共同为老寿星们祝八十大寿;吴门桥街道邀请辖区老年侨眷和社区老党员欢聚一堂,举行了“九九重阳祝寿”活动。

南京市建邺区中胜社区组织老年涉侨人员前往方山进行重阳登高活动。鼓楼区工人新村社区组织侨胞、侨眷登上挹江门城墙欣赏南京城美丽风景;山西路社区侨联开展“重阳浓浓敬老情”活动,组织社区涉侨人员到玄武湖公园游玩。苏州市高新区新升社区“侨之家”20多位侨眷一起游览穹窿山。无锡市侨办组织退休老干部赴锡山区荡口古镇开展“迎重阳”活动。

苏州吴中区外侨办组织全体老干部进行体检,体检结束后全体人员参观了苏州太湖新城规划展示馆,听取了有关苏州吴中太湖新城整体规划、产业布局及特色靓点等方面的介绍。镇江市润州区七里甸街道四圩社区组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医务人员来到北花苑小区,为小区老人以及归侨侨眷义务进行体检,并向老人们宣传低糖少盐的健康生活标准。

南京市江宁区淳化街道,邀请江宁医院、同仁医院等多家单位在淳化街道潭桥南苑社区广场为广大侨眷属举办“全国高血压日”大型宣传咨询活动———普及高血压防治知识,为侨界眷属提供义诊咨询和用药指导服务。展出展板6块,发放高血压防治等各类宣传册页1000余份,受到侨界群众的热烈欢迎。

(综合各地侨办、社区来稿)

9.公司消防组织人员职责 篇九

公司消防组织人员职责

一、公司防火负责人职责

一、领导全公司消防安全工作,认真贯彻消防条例、规范和上级有关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以及本公司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切实把消防安全工作纳入生产管理计划中。

二、负责主持公司防火小组和指导检查各车间防火小组的工作,每季度向全公司干部或职工讲评一次消防安全工作。

三、负责主持制定全公司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布置各时期的消防工作,督促和检查贯彻落实情况,制止威胁生产和职工生命安全有火灾危险的作业。

四、听取各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汇报,负责审定各防火小组的消防安全工作计划,消防器材购置计划和审批消防经费开支。

五、组织全公司消防安全检查和火险隐患的整改工作。

六、领导公司义务消防队的工作。

七、负责审签本公司一级动火证。

八、在公司技术改造、新产品试制、技术创新工作中负责提出消防安全意见和消防措施,在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进,责成有关职能部门将工程项目报当地消防部门办理建筑设计消防审核手续。

九、负责组织指挥火灾扑救和对火灾事故的追查处理,对在消防工作中做出成绩的给予表扬或奖励,对违章行为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处分。

十、负责对公安消防主管部门报告工作,接受有关部门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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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防火负责人职责

一、领导全公司消防安全工作,认真贯彻消防条例、规范和上级有关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以及本公司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切实把消防安全工作纳入生产管理计划中。

二、负责主持公司防火小组和指导检查各车间防火小组的工作,每季度向全公司干部或职工讲评一次消防安全工作。

三、负责主持制定全公司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布置各时期的消防工作,督促和检查贯彻落实情况,制止威胁生产和职工生命安全有火灾危险的作业。

四、听取各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汇报,负责审定各防火小组的消防安全工作计划,消防器材购置计划和审批消防经费开支。

五、组织全公司消防安全检查和火险隐患的整改工作。

六、领导公司义务消防队的工作。

七、负责审签本公司一级动火证。

八、在公司技术改造、新产品试制、技术创新工作中负责提出消防安全意见和消防措施,在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进,责成有关职能部门将工程项目报当地消防部门办理建筑设计消防审核手续。

九、负责组织指挥火灾扑救和对火灾事故的追查处理,对在消防工作中做出成绩的给予表扬或奖励,对违章行为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处分。

十、负责对公安消防主管部门报告工作,接受有关部门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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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司专(兼)职消防员职责

一、熟悉本公司的生产性质、特点、掌握有关的消防常识,做好火灾预防工作。

二、具体组织本公司各项防火安全制度的落实工作,督促车间、班组防火责任人落实责任制。

三、开展防火宣传教育,向广大员工普主消防常识,对新工人进行消防防火安全教育。

四、经常进行防火检查,对火险隐患出整改意见和措施,督促落实并做好记录档案。

五、按生产性质配备必需的消防器材,组织本公司义务消防队开展活动,定期开展学习和训练。

六、协助公司防火责任人组织火灾扑救,查明火灾原因,提出处理建议;对在消防工作中成绩显著的个人提出表扬和奖励建议,对违章行为实施经济处罚和提出其他处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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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电焊工岗位消防责任制

一、电焊工必须经有关部门考试合格后,发给操作证,方可进行独立焊接工作。

二、严格遵守公司各项防火安全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电焊工有权拒绝执行违反防火安全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焊接作业。

三、焊接工操作场所附近如有可燃易爆物品,必须事先进行清除,如无法清除时应采取遮盖等隔离措施,防止由于火星及金属熔渣飞溅而引起火灾。焊接作业结束后,要对现场进行认真清查,防止留下火种,必要时要留人观察一段时间。

四、凡在禁烟区进行焊接作业,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采取严格的安全制度,电焊工须凭“动火证”才能进行焊接作业。

五、对盛装过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进行焊接,必须先进行彻底地清洗,确实没有残存的易燃易爆介质时,才可动火焊接。

六、有压力或密封的容器、管道不得焊接。

七、氧化瓶不得接触油脂,氧气瓶与乙炔发生器不得混在一起,至少要保持10米距离。

八、电焊工不得将带火焰的焊、割柱放下,如要暂停作业,应关闭阀门,熄灭火焰。

九、使用气焊、气割时要防止回火。焊、割工具如有故障应立即停止使用。

十、电焊的电缆线要保持绝缘良好,不得借用管道、建筑构件等作为接零线。

十一、不得使用浮筒式乙炔发生器。

十二、氧气、火炔气瓶内的气体不能用完,要留有不少于5 104帕(0.5kg/cm2)的压力。

十三、在禁烟区和运转车间焊接时附近要配有一定数量的消防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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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班组防火负责人职责

一、负责对本班组安全管理,对本班组的员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

二、负责制订各工作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制并督促认真贯彻执行。

三、组织班组义务消防员每日进行检查,对存在的火险隐患和各种不安全的因素,认真加以解决,暂时不能解决的,要采取监督措施确保安全。

四、带动班组义务消防人员保管好本班组的各种灭火器材。

五、负责管理班组消防管理重点部位。

10.组织人员分工 篇十

根据太来乡中心校家长学校工作委员会会议精神,结合我校家长学校工作实际情况,经学校研究决定成立本校家长学校工作委员会组织机构。

一、组织机构

顾问:方德明(老退伍军人)

顾问:金碧才(退休老教师)

组长:颜伟(学校校长)

副组长:王加利(教导主任)

委 员:杜应福(村支部书记)、颜家轮(工会组长)、司太龙(财务人员)及各班主任 家长代表:聂少云 聂少贵 李炎祥 潘云和 易胜波 潘云志 杨大勇 张启禄

组员:各班班主任及各班学生家长代表

二、分工与职责

校长:家长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主持召开家长学校管理委员会会议,在有关会议上进行宣传发动,贯彻落实教育方针、政策、实行政治领导。

副组长:协助校长工作。

委员:处理家长学校日常事务。

教务主任:制定家长学校工作计划,安排家长学校各班上课日程,讲课内容,落实讲课教师,积累整理家长学校资料,进行工作总结及经费使用等。

组员:协助办公室主任工作,具体组织家长会议和讲座等活动,发通知、统计、考勤、评选优秀家长。

太来乡箐口小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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