掌上营业厅建设方案

2024-09-19

掌上营业厅建设方案(共1篇)

1.掌上营业厅建设方案 篇一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

2008年06月17日

办理机构:北京市公安局内部单位保卫局金融保卫处 办理地址、电话:西城区大玉胡同3号,83577011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9:00至18:00(节假日除外)办理时限:受理后20个工作日 办理程序:

一、方案审批条件

(一)经金融监管机构及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建设;

(二)方案设计符合《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定》(GB50348-2004)、《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GA38-2004)、《银行金库》(JR/T0003-2000)等相关标准的规定;

(三)建设工程设计使用的技防、物防产品通过相关检测,符合安防工程要求。

二、工程验收条件

按照工程设计方案建设施工,达到相应风险等级防护要求。许可数量:无。

许可收费项目和依据:无。

许可时限:受理后20个工作日。许可实施程序:

一、方案审批实施程序

(一)申请 1.申请方式:

申请人(金融机构)应填写《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表》后向主管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2.申请材料目录(材料一式四份,A4纸按顺序装订):(1)《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表》;

(2)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及自助银行、自助机具应出具金融机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建设的批准文件;

(3)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设计任务书;(4)现场勘察报告;(5)工程合同书;

(6)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7)工程初步设计论证意见(附专家组名单);

(8)技防设施安装平面图、管线敷设图、监控室布置图、设备器材安装要求及安装图纸、物防设施设计结构图;

(9)工程费用预算(包括:器材设备预算、设计、施工费用预算、系统维护、修理费用预算);(10)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营业执照和相关资质证明;

(11)安全产品检验报告、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或者安全技术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12)金库、保管箱库设计、施工人员身份证件复印件及其所从事工种的说明;(13)运钞车停靠位置和营业场所、金库周边环境平面图;(14)房产租赁或者产权合同复印件和租赁双方签订的安全协议书复印件。

(二)受理 1.受理单位: 按照保卫工作隶属关系分别由北京市公安局内部单位保卫局金融保卫处、北京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行业管理处、各分县局内保处(科)受理。

在京各总行营业部、农业发展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城八区一级支行以上(含一级支行)、工商银行北京分行、北京农村商业银行总行及其他商业(含外资)银行保卫工作关系隶属北京市公安局内部单位保卫局金融保卫处;保卫工作关系隶属北京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行业管理处的宾馆、饭店内的支行级以下(不含支行)银行营业网点保卫关系隶属北京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行业管理处;其他银行营业场所保卫工作关系隶属各分县局内保处(科)。

在行式自助设备与营业网点的审批合并申请;离行式自助银行依照银行营业场所的要求申请,按照保卫隶属关系进行受理;离行式自助设备的审批按照集中报批,统一受理的原则,由所属金融机构的保卫隶属公安机关进行审批。2.受理标准:(1)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的职权范围;(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3.受理程序:(1)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口头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申请人要求书面决定的,受理机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决定书》;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公安机关或者虽属于公安机关但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的,应当口头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或者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申请;申请人要求书面决定的,受理机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决定书》;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由申请人签字或者捺指印确认;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送达《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填写《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决定书》和《收取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凭证》,及时送达申请人。

(三)审查 1.审查:

本岗位责任人:北京市公安局内部单位保卫局金融保卫处、北京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行业管理处、各分县局内保处(科)主管民警。

岗位职责及权限: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组,对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进行论证和审查,确定风险等级和相应的防护级别。参与论证和审查的专家在《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后,转交审核人。时限:10个工作日内完成。2.审核:

本岗位责任人:北京市公安局内部单位保卫局金融保卫处、北京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行业管理处、各分县局内保处(科)主管处(科)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在《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后上报审定部门。时限:5个工作日内完成。3.审定:

本岗位责任人:北京市公安局内部单位保卫局主管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定标准对复审意见进行审定。同意复审意见的,在《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后退受理人员。

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按原渠道退受理人员。

时限:5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决定和送达

1.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及标准,准予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出具《准予施工通知书》。2.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及标准,不予批准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出具《不准予施工通知书》,并载明不予批准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对不予批准的,申请人整改后,可以按照本程序重新提出申请。

4.批准行政许可申请或不予批准行政许可申请的决定由最初受理人员及时送达。

二、工程验收实施程序

(一)申请 1.申请方式:

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工程竣工后,申请人应当向原审批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的公安机关书面提出验收申请,填写《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验收审批表》或者《金融机构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验收审批表》。2.申请材料目录(材料一式四份,A4纸按顺序装订):(1)《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验收审批表》或者《金融机构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验收审批表》;

(2)方案审批相关资料.(包括工程设计任务书、方案、前期专家论证意见、工程合同及补充文件、相关图纸资料等);(3)工程设计变更单;

(4)安全防范设施工程设计施工方案(包括竣工图、系统组成概况、防范或监控区域;探测器或摄像机的安装位置、系统原理图或方框图;系统选用的主要设备、器材的检测报告或认证证书等);(5)试运行记录;(6)系统试运行报告;(7)工程竣工报告;

(8)系统使用说明书(含操作和日常维护说明);(9)竣工初验报告(含隐蔽工程随工验收单);(10)工程检测报告。

(二)受理 1.受理单位:

原设计施工方案审批单位。2.受理标准:

(1)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的职权范围;(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3.受理程序:(1)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口头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申请人要求书面决定的,受理机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决定书》;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公安机关或者虽属于公安机关但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的,应当口头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或者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申请;申请人要求书面决定的,受理机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决定书》;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由申请人签字或者捺指印确认;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送达《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填写《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决定书》和《收取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凭证》,及时送达申请人。

(三)审查 1.审查:

本岗位责任人:北京市公安局内部单位保卫局金融保卫处、北京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行业管理处、各分县局内保处(科)主管民警。

岗位职责及权限: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组,对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进行验收,验收组填写《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验收审批表》或者《金融机构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验收审批表》并签署意见后,转交审核人。时限:10个工作日内完成。2.审核:

本岗位责任人:北京市公安局内部单位保卫局金融保卫处、北京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行业管理处、各分县局内保处(科)主管处(科)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在《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验收审批表》或者《金融机构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验收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后上报审定部门。

时限:5个工作日内完成。3.审定:

本岗位责任人:北京市公安局内部单位保卫局主管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定标准对复审意见进行审定。同意复审意见的,在《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验收审批表》或者《金融机构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验收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后退受理人员。

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按原渠道退受理人员。

时限:5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决定和送达

1.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及标准,经验收合格,准予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颁发《安全防范设施合格证》(纸制)。申请人持《安全防范设施合格证》(纸制)到指定厂家购制《安全防范设施合格证》铜匾;

2.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及标准,经验收不合格,不予批准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出具《验收不合格通知书》,并载明不予批准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对验收不合格的,申请人整改后,可以按照本程序重新申请验收; 4.批准行政许可申请或不予批准行政许可申请的决定由最初受理人员及时送达。收费标准:不收费。办理依据:

1、《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公安部令第86号)

2、《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工作规范》

附件 1: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验收审批表》

附件 2: 《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表》

附件 3: 《金融机构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验收审批表》

上一篇:城市公共汽车乘车守则下一篇:安边中学学校饮水卫生安全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