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来人员居住证明(共4篇)
1.外来人员居住证明 篇一
关于上海的“五险一金”——什么上海人才居住证?
关于上海的“五险一金”四金缴费比例:个人缴纳部分公司缴纳部分养老保险金=基数×8%+基数×22%(好像最近才改成这个比例了)医疗保险金=基数×2%+基数×12%失业保险金=基数×1%+基数×2%„
关于上海的“五险一金”
四金缴费比例: 个人缴纳部分公司缴纳部分
养老保险金= 基数×8% +基数×22%(好像最近才改成这个比例了)
医疗保险金= 基数×2% +基数×12%
失业保险金= 基数×1% +基数×2%
住房公积金= 基数×7% +基数×7%
其中个人出的部分是左边的部分,即基数的8% 2% 1% 7%=18%,其余右边的部分由公司出,其总数为基数的22% 12% 2% 7%=43%。也就是说扣除四金后的工资为:x=工人工资-基数×18%,(下面要以扣除四金后的工资x计算所得税)。而单位付出的总资金为:y=工人工资+基数×43%。
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
需要缴税的金额x = 工资 -四金基数*18% -1600(上海缴税起点)
1-500元,扣税比率为5%;
500-2000元,扣税比率为10%;
2000-5000元,扣率比率为15%
5000-20000元,扣率比率为20%
注意,是分段扣税的,就是说如果x = 4000,那么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 500*5% 1500*10% 2000*15% = 475
奖金的计算方法:
奖金计入当月工资,累加后按方法3扣税。年终双薪也同样。从上海市政府一推出之初,就一直宣传持有上海人才类居住证,可以享受上海同等市民待遇,那既然可以享受上海高等市民待遇,那市政府为何不直接给那些“人才”以户口呢,而是只给居住证。通过下面的比较,你就不难看出上海市政府的良苦有心了。持有上海市人才类居住证,用工单位就得为那些外地人来沪的“人才”交纳四金,可以享受上海市民同待遇,听起来确实非常诱人。
四金主要保括养老,医保,失业,公积金(还有工伤,生育由于比例较小,且个人不交费,这里不累述)。
第一项,养老,这个问题是最让上海市政府头疼的问题,因为现在上海老龄化问题尤其突出,再加上以前的历史问题,这部分老人中有很多人自已都没有交纳过养老金,那这部分人这么办呢?现在在职职工养老金交纳,单位承担22%(计入社会统筹),个人承担8%(计入个人帐户),这样的记帐方式,对本地人而言,是无可厚非的,而对居住证持有者来说,就苦了,因为你退休后,不可能持有上海市才类居住证,就算由于特殊原因持有,按现有的规定,也不可以在上海办理退休,按居住证制度,你只能转回原户口所在地,而转回部分只是你个人交纳部分8%,单位为你所交纳大块部分22%,只能留上海,作为上海的社会统筹,光这一项,就能算出,外地人为上海市政府作了多少贡献,另外一方面,也可以算出你的转回原籍,又给自已的家乡增加了多少负担(因为你没有为自已的家乡作出多少贡献,却要回来养老)。
第二项,第二项,医保,单位承担12,个人交纳2%,同样方法,单位交纳的12%计入社会统筹,而只有2%计入个人帐户,这项呢,在上海工作期间还算是实际有用的,但事实上,你这个期间生病的概率应该较小。而在你退休后待到体弱多病时,你唯一的选择是,你的医保也只能转回原籍,同样,你也只能转出你自已交纳的2%,单位为你交纳的12%,也就只能为上海作贡献啦,同样,你又要给自已的家乡增加一份负担。
第三项,失业保险单位交纳2%,个人承担1%,按上海目前的居住证制度,你基本是不能享的,交了也白交(因为如果你失业,你就不可能持有居住证,而在上海的人才类居住证中70%以上都是一年期的),而没有居住证,你就不可能享有失业待遇。
第四项,公积金,单位与个人各交7%,且全部计入个人帐户,只要你想在上海买房就可以100%的享受,这一项是唯一对外地人有实际意义的待遇。不过本项不是强制性的,因为现在的法律没有强制单位一定要为你交公积金,单位有权选择是否给你交,这项待遇得看你的就业运气了。
2.外来人员居住证明 篇二
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 发达城市出现了规模庞大的、没有正式身份却是“事实上的常住人口”的流动人口。目前被称之为流动人口的大部分人除了户籍没有发生改变外, 个人的社会特征已经发生了明显改变, 包括身份、行为和观念等。这么多年下来, 他们逐渐在城市稳定下来, 成为实际上的移民。根据广东省统计年鉴数据, 2009年珠江三角洲地区年末常住人口为4786.24万人, 其中户籍人口为2967.02万人, 从1995年至今, 常住人口均超过户籍人口约60%左右。虽然进入21世纪以后, 广东省非户籍人口增长平缓, 但是出现结构性的变化, 这种变化之一就是“80后”非户籍人口数量和比重均出现上升, 已经是广东省人口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一些行业中他们举足轻重 (李若建, 2011) 。如此规模庞大的“新移民”所引发的一系列社会问题备受关注。作为全国经济发展先行地区之一的珠江三角洲, 有效促进新生代外来人口的城市化或市民化是地区可持续发展的关键问题。
国外关于社会融合的研究主要用于国际移民研究。国内学者把这一视角引入, 对于流动人口问题的研究起到重要作用。尤其在外来人口的代际研究中, 诸多研究者相信, 80后的新生代农民工在人口特征, 接受的文化, 生活背景上都与老一代农民工存在显著差异。新生代民工对城市生活更为向往, 因此他们更容易接受都市生活方式, 更容易融入当地社会 (张利军, 2006;刘传江、徐建玲, 2007;胡杰成, 2007;金萍, 2010;等) 。任远, 乔楠 (2010) 认为年轻人口社会融合的程度更强, 一定程度上说明了第二代移民具有更强的城市化倾向。
在社会融合影响因素分析中, 居住时间是一个重要的因素。根据切茨维克对美国犹太移民的研究经验, 移民在迁入地居住时间越长, 就越有可能积累相关的劳动经验、语言能力等人力资本, 从而更有可能获得经济成功 (Chriswick, 1984) , 居住时间对流动人口社会融合具有显著影响, 在城市居住时间越长, 就越容易融入城市 (任远, 乔楠, 2010) 。伴随居住时间而增加的人力资本 (如工作经验、掌握当地语言的能力等) 也会达到与教育年限相同的作用, 即职业更加稳定、更认同本地人身份 (张文宏, 雷开春, 2008) 。外来人口 (移民) 在流入地城市生活时间越强, 与原户籍地联系就越弱, 对流入地的认同感就越强。但同样的在城市生活时间, 对两代移民的影响是不一样的, 对老一代而言, 其成长更多在原户籍地, 如果城市生活难以融入, 他们回到原来户籍地依然可以融入当地。但对新生代而言, 同样的城市生活经历并不仅仅是工作经历, 还有可能是因为他们在城市成长经历带来的, 这也意味着年轻的他们对原有户籍地更“陌生”, 如果不能融入所在城市, 他们回到原户籍地同样也面临着融合困境 (王春光, 2001) 。
在农民工代际分化的研究中, 存在几种分类:第一代农民工、第二代农民工、第三代农民工、新生代农民工等, 概念之间重叠, 界定不清。但是一般来说, 从人口特征的分析上, 主要倾向于以改革开放这一重大事件作为划分界限, 把改革开放前后出生的人分为两代人进行比较。根据已有文献的研究结论, 参考王春光 (2001) 的关于“新生代农民工”的定义, 结合社会融合的概念和内涵, 本文的新生代外来人口特指1980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非本地户籍、于20世纪90年代及以后外出 (离开户籍所在地) 的流动人口。新生代作为外来人口的主体, 融入城市意愿强烈。基于居住时间不仅是影响融合的因素, 同时也是移民的资格条件的考虑, 研究不同居住时间组对社会融合的影响, 探讨在不同群体之间两者作用如何, 将为进一步深入探讨居住证制度奠定基础。
二、数据与变量
(一) 数据来源
本文数据来源于2010年8月“珠三角外来人口社会融合状况调查”数据。调查区域框定在珠江三角洲地区9个城市, 并根据2005年1%人口抽样调查数据中外来人口的分布情况, 制定各城市的调查样本量, 最终回收有效样本1756份, 年龄跨度为16~60周岁。由于本研究采取列删方法对缺失值进行处理, 最后进入分析的新生代外来人口的样本数据为1162个, 其中男性574位, 占全部样本的49.40%, 女性588位, 占全部样本的50.60%;已婚和未婚样本所占比例分别为68.80%和31.24%;省内与省外样本所占比例分别为40.2%和59.98%。此外, 根据研究需要对居住时间进行了分组统计, 居住时间在1~3年的样本所占比例为40.28%, 4~6年的样本所占比例为33.73%, 7~9年的样本所占比例为14.72%, 10年及以上的样本所占比例为11.27%。
(二) 测量变量
以往研究对社会融合的测量往往是单独以定居意愿或身份认同来测量, 但社会融合涵义广泛, 涉及到不同维度和层次的融合。因此, 本研究对此采取一个综合性指标来测量社会融合, 即身份认同、定居意愿、未来发展意向的综合因子得分 (1) 。相关实证研究纳入了客观性指标和主观性指标。其中主观性指标主要指的是迁移意愿 (尹志刚, 洪小良, 2008) 、融入城镇的愿望 (钱文荣, 张忠明, 2006) 、身份认同 (农民工对自身身份的认同和市民对农民工的身份认同) 和社会地位 (市民对农民工的地位认定) (杨晖, 江波, 2009) 、交友意愿和困难求助对象 (杨绪松等, 2006) 、接受本地文化价值程度和社会满意度 (张文宏, 雷开春, 2008) 等。本文在梳理相关文献的基础上, 认为移民 (这里是指外来人口) 对新社会身份认同是衡量其社会融合的重要标志 (张文宏, 2009) 。同时, 移民如果在心理上对自己新身份产生认同, 必定也愿意在该地定居下来, 愿意在流入地发展。因此, 同时考虑了受访者的购房意愿和未来发展意向。将“成家立业” (买房意愿和未来发展意向) 与身份认同一起, 作为衡量个体社会融合的关键内容。购房意愿操作化为“您有没考虑过在本地买房”, 分为“没有考虑过买房 (包括“不打算在本地买房、暂不考虑”) 、已购房产、5年以后、3~5年会考虑买房、1~2年会考虑、”5类, 分别赋值为1~5分。未来发展意向操作化为“您未来打算如何?”, 分为“回家、到其他市区工作、没有考虑此事、就这样往返于城市和老家之间、在本地定居和发展”5类, 分别赋值为1~5分。身份认同是指认同为本地人身份的程度, 操作化为“您认为自己属于?”分为“外地人、既是本地人又是外地人、新本地人、本地人”4种类别, 分别赋值为1~4 (张文宏, 雷开春, 2008) 。
本研究根据已有结论和共识, 设计了一些人口变量作为控制变量, 如性别、婚姻状况、职业、教育年限。针对研究目的, 主要探讨居住时间对新生代社会融合的影响, 因此, 主要的解释变量是居住时间 (不足一年按一年算) 。
如表1所示, 新生代外来人口的平均年龄为24.6岁, 平均教育年限接近12年, 即高中/中专/技校教育水平, 个体的社会融合差距较大 (标准差=0.644) , 平均居住时间为5.1年, 个体差异较大 (标准差=3.544) 。
注1.社会融合为“定居意愿”、“未来发展意向”、“身份认同”的主成分因子得分;2.教育年限的变量处理, 未上过学=0年, 小学=6年, 初中=8年, 高中/中专/技校=12年, 大专=15, 本科=16年, 研究生及以上=19。
三、结果与分析
(一) 居住时间基本分析
2006年全国5大城市抽样调查 (1) 研究表明, 农民工在城市工作、生活时间平均为61个月 (5年多) , 而稳定在1个城市的时间均值也长达47个月 (近4年) , 越来越多的农民工将长期、甚至永久性在城市就业和居住, 从农村人转化为城市人 (关信平, 2007) 。
本次调查显示, 新生代外来人口的流动性仍然比较大, 能够在调查地区居住时间超过7年的比例仅为25.99%, 大部分在本市的居住时间在3年以内。由于年龄的限制导致大部分人在居住地的生活时间的分布比较集中。根据正常的就业要求, 新生代外来人口的居住时间最长也就是15年, 除非是在城市出生才可能居住时间更长, 然而这一群体毕竟占极小比例。另一方面, 在珠江三角洲地区工作的新生代外来人口中, 有48.02%人来本市之前具有在他市打工的经历, 尤其指出的是有27.02%的人的是离开家乡出来读书后直接来到本市的。结合职业生涯的相关研究, 就业初期, 换工频率较大, 在一个城市停留太长的可能性较低。他们从农村到城市, 体验着“外面的世界很精彩”, 追求生活质量并向往城市生活 (简新华、黄锟, 2008) , 所以让他们在一个地方常住对于大部分人是不可能的。
(二) 多元回归模型分析
为了更好地分析居住时间与社会融合之间的关系, 笔者采用多元线性回归模型, 具体分成两个方面来看, 一方面分析社会融合整体模型, 另一方面把社会融合分解成身份认同、买房意愿、定居意愿三个模型。在社会融合整体模型中, 纳入交互项, 试图分析居住时间对社会融合影响所存在的条件效应。在回归模型中纳入交互项后, 参与构造交互项的各自变量对因变量的作用依赖于交互项中其他自变量的取值 (2) 。通过分析, 深入了解在某些特定条件下, 居住时间对社会融合产生的影响。
模型1~3为嵌套模型, 运行结果显示, 模型1仅是纳入控制变量 (人口变量) 后, 性别和教育年限对个体社会融合有显著影响;在其他变量不变的情况下, 性别对社会融合的作用最大, 且男性和女性的社会融合存在显著差异, 女性的社会融合程度高于男性;在其他变量不变的情况下, 教育年限对个体社会融合有显著的积极作用, 教育年限每增加一年, 社会融合程度平均提高0.044。模型2在模型1的基础上, 纳入居住时间变量后, 模型的解释程度有明显增加, 性别和教育年限对个体社会融合影响加大;根据各组居住时间对个体社会融合的影响程度来看, 以居住时间1~3年为参照组, 居住时间10年及以上才对个体社会融合产生显著影响。这说明, 居住时间长短影响社会融合情况, 且不同居住时间对社会融合产生的作用不一样, 不足10年的作用比较小。模型3在模型2的基础上纳入了交互项, 模型的解释程度有明显增加, 存在一些明显的条件效应, 不同居住时间段性别、婚姻、职业对社会融合的影响不同, 尤其是10年及以上的居住时间段女性的社会融合程度显著高于男性;10年及以上的居住时间段未婚的社会融合程度显著高于已婚;虽然, 模型1和2中婚姻和职业对社会融合没有显著影响, 但从模型3看出只有在居住时间达到10年及以上婚姻才可能对社会融合有显著影响, 职业的影响仍未显著, 然与居住时间产生交互效应后对社会融合的作用整体上加大了。此外, 需要说明的是居住时间在6~9年居住时间段时蓝领的社会融合高于白领, 而其他居住时间段白领社会融合高于蓝领, 随着居住时间超过6年白领的社会融合呈下降的趋势。3个模型均通过了共线性诊断, VIF<10。
分解后的3个模型, 反映各因素对社会融合各方面的影响作用不同。同样的变量对买房意愿的影响最大, 且大部分因素对买房意愿的影响是显著的。3个模型得出的结论是:在其他变量不变的情况下, 居住时间10年及以上对身份认同、买房意愿、定居意愿的作用是最强的。教育年限、居住时间越长越能增强身份认同、买房意愿和定居意愿。女性定居意愿要强于男性, 已婚、白领的买房意愿更为强烈, 教育年限越长买房意愿越强烈。居住时间对买房意愿的影响大于身份认同和定居意愿。
四、结论
(一) 社会融合条件效应的启示
研究结论说明, 对于新生代外来人口这一特殊的群体, 女性的社会融合程度高于男性, 教育年限越长个体社会融合程度越高。这与以往的针对外来人口、农民工、白领新移民的社会融合研究结论一致, 各人口变量对社会融合的影响作用在新生代外来人口身上得到验证。此外, 人口变量与居住时间所产生交互效应, 不可忽视, 且更有助于细化研究, 而不是笼统的概括影响作用。不同居住时间段性别、婚姻、职业对社会融合的影响不同, 只有在10年及以上的居住时间段的条件下, 人口变量对社会融合的影响才是显著的。虽然在城市居住时间越长, 就越容易融入城市, 居住时间对城市新移民的总体社会融合程度有着显著的积极影响 (任远, 2008;张文宏, 雷开春, 2008;朱力, 2010) 。但是需要进一步明确的是居住时间对社会融合的影响不完全是线性的, 在不同的居住时间段, 社会融合影响是不同的。只有在本市居住了10年及以上, 他们的生活和工作各方面与城市关系密切, 更具备扎根城市的条件, 且融入的渴望程度最大, 否则他们早已离开到他市或返乡。对国外移民的调查研究也显示, 凡是在一个地方待的时间越长, 移民想改变居住地的愿望就越低, 因为改变居住地的负担和风险就越高 (朱宇, 2010) 。这一点同样适用于国内的新生代外来人口群体。在某一程度上, 他们与城里人差别不大, 10年时间他们具备一定的经济积累, 较为熟悉当地的风俗、习惯、语言, 重构了城市生活的社会交往网络, 有较强的定居本市的意愿, 想有个家。种种迹象表明, 新生代外来人口在一个地方居住生活了10年, 那么他们融入当地的程度将可能达到较高水平。
(二) 分解后的社会融合与居住时间
分解社会融合, 目的是进一步分析各变量对社会融合三个方面的影响情况。居住时间10年及以上对身份认同、买房意愿、定居意愿的作用是最强的。分解和整体社会融合模型得到的结论是一致的。此外, 值得指出的几点是:第一, 女性的定居意愿要强于男性, 这与传统性别角色分工认识有关, 女性较倾向于追求稳定的生活, 而“男儿志在四方”得到了鲜明的体现。在已有的移民通婚研究中, 也证实了外地媳妇比外地女婿多, 由此说明, 通婚是外来女性融入城市的有效途径之一。第二, 已婚、白领的买房意愿更为强烈, 教育年限越长买房意愿越强烈。已婚外来人口, 买房意愿强烈主要是考虑到家庭迁移和孩子教育的问题, 他们通过买房可以入户, 那么就可以享受到市民待遇, 解决家庭发展的有关问题。而白领和教育年限越长买房意愿强烈反映的是他们具备买房的基础, 职业和教育程度与个人的经济收入和发展显著相关, 所以买房对于他们而言是有可能的。第三, 居住时间对买房意愿的影响远大于身份认同和定居意愿。随着新生代外来人口在城市待的时间越长, 他们越希望有个自己的房子。尤其在城市居住7年及以上的, 买房意愿更为明显。由此, 说明户籍制度改革的另一条路, 可以考虑促进住房改革。然而, 近几年城市房价高涨, 对于打工时间不长的部分外来人口, 买房是一种奢望。即使在城市居住了7年以上的人, 买房的成本仍然很高。所以, 户籍制度改革仍然是根本出路, 而在此改革过程中, 住房改革也是不可忽视的。让他们在城市拥有住房, 对改变一贯以来的候鸟式迁移将起到积极作用。
(三) 从居住时间看居住证制度
新生代农民在深层次的市民化进程中存在障碍, 如经济因素、社会因素、制度因素及文化因素等, 这需要政府和其他社会团体共同克服 (王艳华, 2007) 。户籍制度和建立在户籍之上的城市各种制度构成了流动人口融入城市社会的制度性障碍 (或制度排斥) , 学术界对此已基本形成共识 (任远, 邬民乐, 2006) 。户籍制度被认为是一种“社会屏蔽” (social closure) 制度, 即它将社会上一部分人屏蔽在分享城市的社会资源之外 (李强, 2002) 。因此, 研究中国人口迁移和社会融合, 不可能回避制度层面的研究 (王桂新, 2006) 。以目前国内的实际情况, 没有办法对户籍制度改革一步到位。所以, 居住证制度的实施反映了户籍制度改革的推进。自2010年1月1日起, 广东全省21个地级以上市均同步开展了广东省居住证首发式活动。近3000万流动人口正式告别暂住证迈入居住证时代。居住证持证人在一地缴纳社保7年, 将可申请常住户口 (1) 。居住证制度是对外来人口市民身份的制度认同和保证。上海的居住证制度的入户条件的居住年限规定为7年以上。综合已有的居住证制度, 居住时间是入户的主要资格条件之一。那么根据前面的分析结论, 居住时间10年及以上的才对个体社会融合有显著影响, 且作用较大。居住时间10年及以上的新生代外来人口对身份认同、买房意愿、定居意愿的影响是最强的。由此也说明依照现行居住证制度顺利落户的新生代外来人口, 当他们获得市民身份的同时, 社会融合的程度并不高, 即意味经济、心理、文化等方面的适应还未完成。这反映了社会融合滞后于市民身份获得, 户籍制度改革只是解决了社会融合的制度障碍问题。那如何达到两者同步?促进社会融合则成为当务之急的工作, 需要更多关注的是制度背后所附带的一系列福利待遇和权利。
居住时间对社会融合有显著影响作用, 在新生代外来人口身上得到了验证。然而经过实地调查数据分析发现, 不同居住时间段所产生的作用是不一致的。对分组细化后的居住时间段进行社会融合的研究, 更能够清楚分析彼此关系。同时也帮助反思户籍制度和居住证制度, 探寻出一条合理的改革路径, 有效促进新生代外来人口融入城市。
摘要:目前, 新生代已然成为城市外来人口的主体。诸多研究表明, 社会融合的代际分化明显, 新生代更容易融入当地社会。本文围绕新生代外来人口, 采用实证调查数据, 验证了性别和教育年限对社会融合的影响。通过条件效应分析, 进行居住时间组的细化分析, 提出不同居住时间组性别、婚姻、职业对社会融合的影响不同。值得指出的是, 居住时间在10年及以上则对社会融合有显著正影响, 女性的社会融合程度显著高于男性, 未婚的社会融合程度显著高于已婚;城市居住7年及以上的买房意愿更为明显。由此证实, 社会融合滞后于市民身份获得
3.外来人员居住证明 篇三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紧紧围绕服务“两个率先”带好头和实现科学发展、改革创新、和谐稳定争第一、建设幸福城市的总目标,按照“底数清、情况明、管得住、服务好”要求,建立符合本区实际的流动人口居住证管理制度,充分发挥居住证制度在引入高端人才、优化人口结构、提升人口素质方面的牵引导向作用,使人口管理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
(二)工作目标。年底前,组织实施居住证管理制度试点工作;,全面推开居住证管理制度;居住证全部发放到位并普及应用。具体落实好“三项工作”一是经费保障到位。尽快做好居住证信息管理系统立项审批、资金计划下达等工作。确保专项经费保障,对居住证工作的专项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保证居住证工作顺利开展。二是技术保障到位。依托市居住证信息管理系统,完善我区的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与公安、人口与计生、人社、民政、教育、统计等部门信息数据系统接口的对接,实现受理、审核、制证、发证等各流程的无缝对接。三是社会保障到位。把居住证制度作为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抓手,形成覆盖公安、人社、计生、卫生、教育、民政等权益保障机制,强化流动人口合法权益。切实拓宽居住证的应用领域,不断整合政府各部门公共信息库,提高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水平,进一步保障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
二、建立组织领导机构
(一)建立区级管理机构。区政府成立实施居住证制度工作领导小组,由政府分管区长任组长,区政府办、区委政法委、区公安分局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区综治办、区法制办、区公安分局、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教育局、区人口计生局、区卫生局、区住建局等单位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流动人口居住证管理办公室,与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公室合署办公,负责全区居住证工作的总体规划、任务部署和推进工作。并根据工作需要,从各有关部门抽调专人集中开展工作。
(二)建立基层工作体系。各街道及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相应成立流动人口居住证工作班子,完善工作制度、落实管理责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按照有关工作要求,积极落实各自责任,共同推进这项工作落实到位。
三、主要任务和工作职责
(一)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1区居住证办公室
1负责全区居住证工作的总体规划,任务部署和推进工作。
2协调各有关部门开展相关系统建设和居住证实际应用,整合各业务部门的信息需求。
3制定居住证信息管理系统后台管理、信息交换、资源共享的工作规范,指导、培训各相关部门开展居住证工作。
4制定工作安排和业务指标,跟踪、汇总工作情况,总结经验,协调、督促、检查各相关部门单位的居住证工作。
5组织居住证制度实施的试点工作。确定东山街道为居住证实施工作的试点单位,年底会同市信息中心组织实施。
2区公安分局
1建立、完善流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和居住证信息管理系统,做好系统的日常维护、信息保护与管理工作,确保与相关部门系统的互联互通。
2指导、督促各派出机构及社区受理点开展居住证的受理、登记、制作及发放工作。
3指导、督促基层公安机关开展居住证信息的应用,加大居住证的查验力度。
4负责区居住证管理日常工作。
3区法制办
1负责《市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法律、政策解释工作。
2开展深化居住证应用领域专项调研,研究进一步提高居住证制度的优惠政策和扩充社会应用功能等。
4区发改局负责居住证信息管理系统立项审批、资金计划下达等工作。
5区财政局负责制定、完善居住证制证经费实施方案,做好相关经费保障工作。
6区采购中心负责居住证相关系统软硬件招标、采购等工作。
7区政府信息中心负责全区政务信息资源交换平台的建设工作,确保相关部门的有关信息能够通过此平台与居住证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数据交换和共享。
8区民政局负责会同区公安分局在全区各社区服务管理中心设立居住证办理受理点,落实相关工作人员。
9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区居住证办、区公安分局、区人社局、区政府法制办等部门制定宣传方案,统一全区宣传口径,协调各类媒体单位,结合阶段性工作重点,做好舆论引导和宣传发动工作。
10区住建局、区教育局、区人社局、区国土局、区工商局、区卫生局、区人口计生局、区政府信息中心等部门负责修改完善本部门相关业务系统,确保与居住证信息管理系统的数据交换、信息共享,积极配合区政府法制办开展有关扩展居住证应用领域的专项调研工作,并在《市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出台后,及时跟进出台相应实施细则,落实居住证在本单位行政业务中的使用,明确流动人口使用居住证可享受到相关待遇。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部门要深刻认识实行流动人口居住证管理制度是社会管理创新的实际举措,全市深入推进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的重要任务之一,迅速把思想统一到上级有关部署上来。针对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的实际情况,把居住证管理制度的实施工作作为当前的一项重点工程,精心组织,全力以赴,确保居住证管理制度实施任务的顺利完成。
(二)落实责任、协同作战。各单位、各部门要建立本辖区居住证管理的组织机构,落实具体人员、办公场所、办公设备、办证耗材等基础保障措施,确保工作人员培训到位。并按照居住证管理制度实施推进时间节点要求,严格履职,密切配合。区公安分局要加大指导协调力度。组织、协调、督促本辖区公安、劳动保障和流动人口管理工作办公室加大监察、清查力度,确保居住证有关信息的及时、准确、真实。
(三)建立机制、强力推进。建立联席会议制度,领导小组每月召开一次会议,研究解决居住证管理制度实施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区居住证办适时召开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络员会议,通报居住证管理制度推进过程中的有关情况,协调指导各部门推进工作,研究解决相关问题。
(四)加强宣传、舆论引导。区居住证办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全面启动居住证试点和推广工作。各单位、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网络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实施居住证制度的意义,介绍办理方法和工作流程,做到家喻户晓,吸引广大人民群众和流动人口的积极主动参与,创造更加良好的用证环境。
外来人口居住证管理工作计划责任编辑:陈老师 阅读:人次4.居住证证明 篇四
办理居住证证明
兹证明,性别:,民族:,身份证号,自年月在我院工作至今,请予以办理居住证。
特此证明。
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保卫科
(日期)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管理和服务,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环境、资源的协调发展,促进生态文明城市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的申领、发放、使用等相关管理和服务活动。
外国人、无国籍人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到其他县(市、区)居住的公民。在各区范围内流动居住的本市户籍人员除外。
第四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管理及服务工作的领导、协调,将该项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列入本级人民政府目标管理。
第五条公安机关是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公安派出所具体负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申请受理、发放、查验、居住信息等相关管理和服务工作。
公安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和便民原则,可以委托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社区服务机构的流动人口管理机构(以下统称“受理机构”)承办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申请受理、信息采集、发证等辅助性工作。
人口和计划生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卫生、教育、民政、地税、工商、司法行政、工业和信息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管理及服务的相关工作。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居)委会及其他组织,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的管理及服务工作。
第六条支持和鼓励有关公共服务机构和商业服务组织为居住证的使用提供优惠和便利。
第七条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管理及服务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相关工作正常开展。
第八条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受理流动人口的有关举报和投诉。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相关部门投诉、举报。相关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
第二章
居住登记和居住证
申领与发放
第九条拟在本市居住7日以上的流动人口,应当自居住之日起7日内,到居住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理机构申报居住登记。
第十条申报居住登记,应当如实提交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合法身份证明、近期1寸免冠白底证件照片2张、现居住地证明。
公安派出所和受理机构应当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现网络、电话、传真等方式受理居住登记。
第十一条公安派出所或者受理机构受理居住登记申请后,应当当场进行居住登记。
第十二条下列流动人口可以不办理居住登记:
(一)居住于宾馆、酒店、旅店、招待所等场所内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住宿登记的;
(二)住院就医人员办理住院登记的;
(三)在学校、培训机构寄宿就学或者培训,由学校、培训机构进行登记的;
(四)流浪、乞讨等居无定所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由相关部门负责登记的。
前款规定的登记单位,除居住信息服务系统与公安机关联网的外,应当自办理登记手续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登记情况报送所在地公安机关备案,并接受公安机关的查询。
第十三条拟在本市居住30日以上、已满16周岁的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理机构申请办理居住证。
未满16周岁和已满60周岁的流动人口,除本人需要申请办理居住证外,可以不办理居住证。
第十四条申请办理居住证,应当如实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人身份证或者户籍证明;
(二)近期1寸免冠白底证件照片2张;
(三)固定住所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或者相关证明材料;
(四)其他要求提交的材料。
第十五条公安派出所或者受理机构受理居住证申请后,材料齐备、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发给居住证。
材料不齐备的,应当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交的材料。
第十六条聘用流动人口的单位,应当统一为其所聘用的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和申请办理居住证。
第十七条为流动人口提供居住场所的房屋出租人、房屋租赁中介机构,应当书面告知并协助流动人口按照本办法规定申报居住登记和申领居住证。
第十八条居住证严重损坏影响其使用功能,或者居住地址等主要信息发生变更的,流动人口或者居住证申办义务单位应当自居住证损坏或者主要信息变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理机构申请换领新证或者办理变更手续。
居住证遗失需要重新申领的,应当及时到居住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理机构办理挂失和补领手续。
第十九条居住证实行一人一证,由公安机关统一制作,自公安机关签发之日起生效,到期自动失效。
第二十条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申请办理居住证,不得收取费用。因遗失、损坏等申领、补办新证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聘用流动人口的单位和为流动人口提供居住场所的房屋出租人、房屋租赁中介机构,应当自流动人口入注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房屋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将相关信息情况、劳动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等报送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理机构备案。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终止房屋租赁关系的,聘用流动人口的单位或者房屋出租人、房屋租赁中介机构应当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终止房屋租赁关系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理机构备案。
第三章
权益保障和居住证管理
第二十二条持有居住证的流动人口在本市享有下列权益:
(一)免费享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规定范围内提供的职业服务和就业扶持;
(二)按规定参加居住地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评定或者考试、职业(执业)资格考试和登记;
(三)按规定享受本市居住地市民同等基本医疗卫生、传染病防治、妇幼保健等服务;
(四)依照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租赁公共租赁住房;
(五)依法享受居住地市民同等社会保险管理和服务;
(六)随行子女、法定被监护人按照相关规定享受免疫规划服务;
(七)在同一居住地连续居住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三年、有固定住所、有稳定职业、遵守计划生育政策、依法纳税的,其子女接受基础教育按照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免费享受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的宣传咨询服务和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基本项目技术服务;
(九)申领本市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
(十)按规定享受法律援助服务;
(十一)参加科技发明、创新成果申报;
(十二)依法参加居住地工会、妇联等组织及有关社会事务活动;
(十三)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户口迁入条件的,可以申请办理常住户口;
(十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居住地人民政府提供的其他公共服务。
第二十三条居住证的使用、管理,禁止下列行为:
(一)伪造、变造、骗娶买卖或者出租、出借居住证;
(二)冒用他人居住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骗取的居住证;
(三)非法扣押居住证;
(四)非法披露、买卖、使用居住证信息;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四章
信息采集与保护
第二十四条工业和信息、公安、人口和计划生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由居住证、计划生育、劳动就业、房屋租赁等信息系统构成的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综合信息网络平台及数据库,实现与居住证信息系统的相互联通与共享。
相关部门应当完善流动人口信息采集、管理、应用、维护、更新、交换等制度,保证信息的全面、准确、及时。
第二十五条居住证应当载明持证人的相关居住信息。居住信息包括居住证表面的视读信息,逐步实行居住证内芯片载入的机读信息。
视读信息包括:姓名、出生日期、性别、民族、个人相片、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和现居住地址、签发机关、签发日期、有效期、居住证号等信息。
机读信息包括:前款规定的视读信息和政治面貌、文化程度、从业状况、社会保险、婚姻状况、计划生育状况、子女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和出生日期)、诚信及遵纪守法情况记录、联系方式等信息。
其他居住信息采集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二十六条公安派出所及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真实、完整、准确地采集居住证申领人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居住信息的采集,真实、准确地提供居住信息,不得提供虚假信息或者材料。
第二十八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履行法定职责时,可以查询、使用与其履行职责相关的居住信息,查询、使用应当符合相关管理规定。
第二十九条居住证持有人可以向公安派出所或者受理机构查询本人居住信息,公安派出所或者受理机构应当提供便捷服务。
发现有不真实、不准确信息的,应当及时更正信息内容。
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居住信息采集、管理、使用过程中所获悉的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擅自披露和进行买卖,不得用于法定职责或者使用授权以外的用途。
第五章罚则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并责令立即改正:
(一)个人或者聘用流动人口的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办理居住登记、居住证或者相关变更手续的;
(二)聘用流动人口的单位未将流动人口的基本信息、与流动人口所签订的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情况等报送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理机构备案的;
(三)为流动人口提供居住场所的房屋出租人、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未将流动人口的基本信息、与流动人口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终止房屋租赁关系情况等报送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理机构备案的;
(四)伪造、变造、买卖或者骗领、冒用居住证的;
(五)出租、出借居住证的;
(六)非法扣押居住证的。
对违法所得和伪造、变造、骗取的居住证,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个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罚款,并责令立即改正:
(一)为流动人口提供居住场所的房屋出租人、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未书面告知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或者申领居住证的;
(二)宾馆、酒店、旅店、招待所、学校、培训机构、医院等相关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将流动人口登记情况报送公安机关备案的。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非法披露、买卖或者使用居住信息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拒绝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验居住登记和居住证情况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处理。
第三十五条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居住登记、居住证管理和服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所称聘用流动人口的单位,是指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及聘用劳动者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除特别注明的外,包括本数在内。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实施前已依法申请办理暂住证的,在暂住证有效期内可继续使用,并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居住证的相应权益,其居住期限连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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