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整改报告

2024-07-14

制度整改报告(共10篇)

1.制度整改报告 篇一

育人为本制度的制定和落实中存在的问题和整改报告

在加强育人为本基本制度建设教育活动中,我校制定了相对应的制度,并且做到落实。经过一个阶段的实施,通过征求全校师生的意见和领导班子成员自查,看到了优点,同时也找到了存在的问题,针对存在的问题我校制订了整改措施。

一、加强制度的实施与综合素质的提高

1、制定措施,稳步推进

为了把此项工作切实抓好、抓出成效,我校继续深化制度,深刻理解目的和意义、指导思想,对目标任务和实施步骤、主要途径、基本标准及开展要求 进行了详细的部署,为了使此项工作落到实处,成立了领导小组,为扎扎实实抓好此项工作打下了基础

2、领导重视,积极参与

为了把此项工作真正落到实处,学校领导身先士卒,参加到制度的落实和实时中,确保育人为本制度的有条不紊的进行。近一年来,我校不断自我检查制度的落实情况,不断商讨制度的实施,并且研究制度的落实过程中的不足问题,督促相关班级针对不足进行整改。

为了营造育人为本的氛围,我校除积极有组织教师深入学习制度精髓,深刻理解制度的内涵外,校领导亲自指导,为强有力的实施并落实制度做出了最大的努力。

现在,育人为本已经成为学校的日常工作内容,对培养综合性人才越来越到位,而学校教师对制度的理解愈来愈明确,已经形成了的良好氛围。

二、加强制度建设,做到公开力度

为了做好育人为本工作,我校在以往工作的基础上,结合上半年进行工作,反映出一些单位在公开工作上存在着问题,我校及时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育人为本制度深化工作的通知》,要求在教育整改提高阶段,必须加以纠正,并且明确提出五点要求:一是各位教师要明确制度公开工作。二是各班要将育人为本作为每天每节课的内容来渗透教学中。三是各班必须把每日的育人为本工作做一下总结,有利于下一步的工作进行。

通过全校师生的努力和认真整改,我校在育人为本制度制度建设中有了进一步的提高,在全校营造了良好的学习氛围和工作风气。在提高教育能力,提升学生素质等方面取得了实效。我校全体教师表示要以育人为本为动力,深刻理解和全面把握上级部门的思想,及时查问题,及时整改,坚持其长期性一贯性,作为我校育人教学工作的长效机制,更进一步的充分发挥教育的作用。

2.制度整改报告 篇二

关键词:841报告制度,分娩结果,降低剖宫产率

分娩是一种生理现象, 它分为第一产程:指临产开始直至宫口完全扩张即开全 (10 cm) 为止, 分为潜伏期和活跃期, 潜伏期一般需8 h, 最大时限16 h, 活跃期一般需4 h, 最大时限8 h, 第二产程:从宫口完全扩张到胎儿娩出的过程, 初产妇需1~2 h, 不应超过2 h, 经产妇通常数分钟即可完成, 但不应超过1 h, 第三产程:胎盘剥离和娩出的过程, 需5~15 min, 不应超过30 min[1]。我院通过对第一产程 (潜伏期和活跃期) 和第二产程的提早干预, 发现和解决产程中的异常因素, 提高了阴道分娩率, 现分析如下。

1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选择我院2011年6月至2012年6月住院分娩的足月妊娠、单胎头位的初产妇1080例, 年龄20~35岁, 平均25.55岁, 孕周 (37~41±6) 周, 平均 (39±2) 周 1080例产妇均有规律宫缩, 排除明显头盆不称、妊娠期高血压疾病等妊娠不良因素。1080例随机分为两组, 观察组540例, 对照组540例, 两组年龄及孕周经检验差异无统计学意义 (P> 0. 05) , 具有可比性。

1.2 方法

观察组540例, 采用841报告制度, 即潜伏期超过8 h、活跃期超过4 h、第二产程超过1 h的报告制度, 当产妇出现以上情况时, 助产士将情况报告医生, 医生通过检查, 采取不同的处理措施促进产程进展或及时行剖宫产终止妊娠。对照组540例, 不采用841报告制度, 在产程进展中不加任何人为干预而结束分娩。

2讨论

潜伏期延长, 难产的发生率增高, 潜伏期延长中巨大儿, 胎头位置异常导致难产因素均明显增高[2]。一旦有潜伏期延长倾向出现即应提高警惕仔细检查, 在潜伏期超过8 h, 必须经过临床医生检查, 筛查引起延长的原因, 认真检查骨盆情况、估计胎儿体重、头盆情况、胎方位等排除明显头盆不称的情况, 避免出现潜伏期延长。活跃期延长会造成产妇宫缩乏力、产后出血、新生儿窒息等严重后果。当活跃期超过4 h, 或者活跃期2 h无进展时, 通过检查, 如果是宫缩乏力, 可以通过静脉滴注缩宫素、乳头刺激、人工破膜等方法加强宫缩, 期间要严密观察宫缩的频率和强度、宫缩时胎心音的变化、胎头下降的情况及羊水的性状。经过以上处理, 可以大大减少活跃期延长的发生, 减少产妇体能消耗, 为第二产程创造条件。第二产程延长的原因:①胎位异常包括持续性枕横位、枕后位, ②宫缩乏力③脐带因素等等。当第二产程超过 1 h, 胎儿仍未娩出, 医生必须通过阴道检查, 胎位异常者经徒手旋转、器械旋转、器械助产等措施有阴道分娩可能, 如经徒手旋转胎位失败, 则宜及早剖宫产, 不可盲目加强产力[3]。如果是宫缩乏力, 可以通过静脉滴注缩宫素加强宫缩。本院采用841报告制度, 发现了各个引起产程延长的原因, 及时处理, 通过以上各个表格可以看出, 观察组在宫口开全的时间、阴道分娩的成功率、产后出血及新生儿窒息等方面都优于对照组, 降低了剖宫产率, 值得在临床推广。

参考文献

[1]乐杰.妇产科学.7版.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 2008:68.

[2]余桂英, 邵明琨, 马晓燕.92例产程潜伏期延长孕妇的影响因素分析中国循证医学杂志, 2010, 10 (4) :492-494.

3.制度整改报告 篇三

去年,省人大常委会对省民政厅工作和吴桂英厅长履职情况进行了评议。省人大评议意见下发后,我们立即召开了厅党组会议、厅长办公会议、厅务会议等重要会议,全面部署,深入开展整改工作,确保各项整改措施落到实处。

去年9月,我们按照述职评议意见,及时组织全系统进行深入调研,认真制定整改方案,并专门发文,要求各级民政部门按照整改方案的要求,抓紧落实整改相关工作;去年12月,我们召开全省民政局长会议,围绕贯彻落实整改意见,要求各级民政部门以此为契机,认真学习汲取人大代表智慧,不断加大整改力度,全面部署全年工作;今年1月。我们将整改工作作为今年重要内容写入2007年民政工作要点,纳入对各市民政工作目标考核;3月,又根据省委、省政府“作风建设年”活动总体部署,结合民政工作特点,在全系统组织开展了“走千访万”(走千村、访万户)主题活动,要求各级民政部门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全面查摆整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切实解决基层群众的困难;5月,我们再次下发通知,要求各局处室将整改工作作为当前的中心工作,仔细对照整改要求,全面落实整改措施,认真撰写整改报告。在厅领导班子和厅全体工作人员的共同努力下,我们以述职评议为动力,以落实述职评议整改意见为契机,进一步推动我省民政事业实现又好又快发展,为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作出了应有的贡献。现将一年来有关整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深入学习研究,进一步用科学发展现统领民政事业发展

按照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关于加强理论学习,研究民政事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提高用科学发展观统领民政事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一年来,我们深入学习研究,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谋划民政工作,明确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科学指导全省民政工作,牢固树立“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宗旨,充分发挥民政工作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基础作用。

(一)加强前瞻性研究,找准方位,明确发展目标。准确把握民政工作的方位和发展目标是推进民政事业快速健康发展的关键。一年来,我们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牢牢抓住筹备召开第十六次全省民政会议的有利契机,集中厅机关所有骨干力量,邀请浙江大学等著名高校的专家学者,深入开展民政事业发展全局性、战略性和前瞻性问题的研究和思考。在客观评价我省民政工作现状和发展需求的基础上,提出了民政工作方位和发展目标,并正式出版了由吴桂英厅长担任主编的《和谐社会建设中的民政事业发展研究》和《新型社会福利体系研究》等,民政理论研究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一是明确了民政工作的方位。我们提出,民政是为民之政,和谐之基。民政工作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内容,是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问题的重要途径,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基础作用。二是明确了今后一个时期民政事业的主要目标。即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得到充分保障,城乡居民民主政冶权利得到切实维护,福利服务对象生活质量不断提高,城乡社区公共服务供给能力明显增强,民间组织发展规范有序,优抚安置保障切实有力,专项社会事务管理和服务公开、透明、规范,民政事业与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三是将民政机制建设作为推动民政事业发展的重点内容。通过健全完善领导机制、部门协作机制、社会参与机制、经费保障机制,不断整合民政事业发展资源,夯实民政事业发展基础,提高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上述关于民政方位、发展目标和机制建设的认识得到了省政府的赞同,并写入了《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步加强民政工作加快发展民政事业的意见》(浙政发(2007]26号),作为第十六次全省民政会议的重要文件下发,为加大全省民政事业改革力度进一步明确了方向。

(二)突出重点问题研究,提升把握全局、协调推进能力。认真贯彻实施《浙江省民政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和《浙江省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的战略部署,不断加强对影响民政事业发展重要问题的研究,稳妥处理好民政公益事业与社会化、破除行业垄断与促进行业发展、严格执法与为民服务、政府管理和社会投入等重大关系,拟定下发了系列政策性文件,认真谋划民政事业发展战略格局。一是促进民政功能的有效延伸。不断强化民政工作在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中的重要作用,努力推进民政工作从“兜底”型保障逐步向适度普惠的社会福利保障转变,将民政对象由“最可爱的人”和“最可怜的人”等特殊群体拓展到全体社会成员。二是优化民政事业发展布局。不断增强民政事业发展的均衡性,推动工作布局从原来以农村为主逐步向城乡并重转变,促进城乡民政事业共同发展。三是深入推进民政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推动民政工作方式实现从临时性、分散性、救急性保障向整体制度性安排和规范化建设转变。四是创新民政工作机制。切实推动民政工作机制由政府主导型逐步向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方向发展。充分整合社会资源,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民政事业发展。

(三)创新调研工作栽体,大兴调查研究之风。不断完善调研工作制度,重新修订《浙江省民政厅调查研究工作考核办法》,落实厅领导、各局处室和直属单位的调研工作责任制,努力营造领导总抓、处室协同、上下联动、内外结合的调研工作良好氛围。充分利用开展“作风建设年”活动的有利契机,在全省民政系统范围内广泛开展以“创为民解困新业绩、树为民服务新形象”为主题,以“走千村、访万户,知民情、解民困,创业绩、树新风”为主要内容的“走千访万”活动,全体民政干部职工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实际,通过深入调查走访,了解基层工作实际、群众诉求和民政政策执行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仔细分析原因,研究思路对策,不断推动调查研究工作迈上新台阶。截至目前,全省民政系统已走访10401个村(社区),18572人,收集意见5799条,出台整改措施956个。同时,创新调研工作载体,筹备和举办首届“浙江民政论坛”,向社会和民政系统发布委托研究课题和自选课题30余个,并提供资金、技术、人员等全方位保障。目前,论坛筹备工作已接近尾声,共收到系统内外理论研究成果70余篇。届时,民政论坛将邀请省内外著名专家学者进行讲学,并交流优秀理论成果,进一步开阔全省民政系统干部的理论视野,提高理论研究和指导民政事业发展的能力水平。

二、深化民政管理体制改革,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4.整改报告制度和审计管理办法 篇四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大审计意见的整改落实工作,切实提高审查审计意见整改率,加强和改善与被审计单位的沟通,根据《工会经费审查监督工作规则》和《工会审计实务操作规范(试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审计整改书面报告应当由被审计项目的工会进行,在审计项目结束后60天内实行。

第三条审计整改书面报告应由被审计的工会针对审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向审计单位征提交的书面报告。

第四条审计整改书面报告应当向审计单位上报书面《审计整改书面报告》,应当包含下列基本内容:

1、原实施审计项目名称;

2、审计落实审计意见和整改工作情况;

3、对审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4、经审会或经审会办公室印章和发文日期。

第五条审计整改书面报告应当在被审计单位自接到审计意见书5日内,由被审计单位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

第六条实施审计整改书面报告应当遵从以下制度:

(一)听取审计单位主管领导介绍有关审计的建议;

(二)被审计有关部门人员及时提出审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三)落实审计意见书提出的审计建议、审计决定;

(四)被审计单位领导亲自把关审计整改书面报告。

第七条在审计整改书面报告中,发现被审计单位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期限和要求进行审计整改,应当责令其限期立即整改,仍不整改的要给予通报批评直至追究相关责任。

第八条审计整改书面报告应当纳入工作计划,审计整改书面报告的全部资料要按照审计档案管理的要求,按审计项目归入档案。

第九条实施审计整改书面报告如需对被审计单位落实审计整改情况实施后续审计,应当依据《工会审计实务操作规范(试行)》的规定进行。

第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兴庆区工会经费审计组管理办法(试行)为加强兴庆区工会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结合兴庆区工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工会经费审计组的建立和管理

1、工会经费审计组在本机工会经审会的领导和业务指导下开展工作。

2、工会技工费审计组依照国家财经政策、审计法规及工会有关制度、规定(办法),对本级工会实施审计监督,受本级工会经审办审计业务质量监督检查,对本级工会经审委主任负责。

3、工会经审组专(兼)职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4、工会内部审计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每年后续教育由本级经审会组织。

5、工会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工会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职业道德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拒绝、阻碍内部审计人员独立实施审计。

6、工会经费审计组工作经费由本级工会经审会纳入经审专用经费予以保证。

二、工会审计组的职责和审计事项

1、通过对工会经费收支和财产管理情况、经营情况的审计监督,确保工会财产安全、完整,以审促收、以审促管,促进工会经济活动规范运作,促进工会及其事业单位不断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和经营管理水平,促进工会系统党风廉政建设。

2、工会经费审计组按照年初本级经审会议审议通过的审计项目计划,在本级经审办的具体组织实施审计。

3、向派出审计组织领导汇报审计工作。

4、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主要审计事项有:

(1)工会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决算)的审计;

(2)工会经费计拨审计;

(3)专项资金执行情况审计;

(4)工会直属企事业单位财务收支情况审计;

(5)对下一级工会经费进行审计;

(6)工会基本建设项目审计;

(7)受党委、组织部门委托对工会主席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8)其他受委托的审计事项。

三、工会经费审计组工作权限

1、要求报送有关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及决算、财务报表及相关资料,财务内控制度、自检自查报告及相关文件和资料。

2、在进行审计市时,有权审核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检查资产和财产;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制度规定、合同文本,有关其他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等资料。

3、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和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索取相关文件、资料和证明等。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如实向工会经费审计组反映情况,必要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对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实物进行现场勘查。

4、对正在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经报告派出审计组织领导批准后予以制止。

5、对审中发现的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有关财务会计资料,经向派出审计组织领导汇报,可以暂时封存有关资料。

6、对被审计单位提出改进财务管理和经营管理水平的意见和建议;

7、对审计出的违规违纪金额,提出处理意见、建议,按照有关规定由相关部门负责追缴。由派出审计组织予以通报。

8、对遵守财经法律、法规、经济效益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提出表彰奖励建议。

9、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或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和外部专家参与工会经费审计组工作。

四、工会经费审计组工作程序

1、工会经费审计组按照下达的审计项目计划开展工作,项目审计实施审计组组长或主审负责制。

2、实施审计前,工会经费审计组应明确审计范围、内容方法、工作步骤和审计人员、分工。

3、在实施审计3日前,通知被审计单位,准备好资料、填报有关资料,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并给予积极地配合。

5.制度整改报告 篇五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确保生产安全顺利的进行,按国家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企业应组织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检查活动,特别是节假日前后,雨季及特殊情况出现后应加强检查力度。

第二条 各工区、车间每月应组织两次以上安全检查。第三条 班组每天上班前应检查员工是否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是否违章上岗,有违章的必须坚决制止。

第四条 班组每天班前、班中、班后对各作业岗位进行检查,对违章作业及时制止,重大问题及时上报。

第五条 对查出的隐患必须有记录,重大隐患必须及时上报,有整改方案,做到“三定”,即定时、定人、定措施进行整改,明确整改责任人、督办人,必须有整改回复书、验收记录签字;对一时不能整改的及时进行监控并提出有效的防范措施,报上级处理,情况危急时应立即撤出现场人员。

6.制度整改报告 篇六

重特大事故隐患登记、报告、整改和销案制度

新村煤业有限公司

二〇一二年

新村煤业公司

重特大事故隐患登记、报告、整改和销案制度

第一条 为了及时、有效地排查治理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隐患,防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是指存在于矿井生产现场可能导致发生重特大事故的不安全状态和缺陷。具体分类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矿各作业场所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安全指挥中心和各业务部门对本矿内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五条 各业务部门当加强分管范围内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及时解决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防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第六条 本矿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度;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急救援预案;

(三)督促、检查本单位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对于因外部因素可能造成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报告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

第八条 各责任部门应加强对分管范围事故隐患的日常排查。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排除;每旬组织一次由安全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职工参加的事故隐患排查。

第九条 难以确认和立即排除的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委托专家进行评估,并编制事故隐患评估报告书。

评估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隐患的类别、等级;

(二)影响范围和程度;

(三)对事故隐患的监控措施;

(四)治理方式和所需资金;

(五)治理期限。

第十条 属于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登记、建档,并根据评估报告书制定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治理期限和目标;

(二)治理措施;

(三)责任机构和人员、经费和物质保障;

(四)应急救援预案。

第十一条 发现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必须及时将评估报告书和治理方案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存在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得瞒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煤矿企业应当在每季度第一周将上季度按照国务院行政法规规定排查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的情况,向市煤炭监察分局写出书面报告。报告应当经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

第十二条 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

第十三条 对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治理时,应当采取防范、监控措施,并制定事故应急预案,防止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最大限度降低事故灾害损失。

第十四条 如被上级管理部门责令停产整顿,应当制定整改方案,整改结束后,应当按照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整改验收标准,由本矿主要负责人组织自检,自检合格后,依法向区煤炭工业局提出书面恢复生产的申请。申请报告书应当包括整改方案中的内容、项目和自检结果,并由本矿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

第十五条 必须在可能产生危险的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十六条 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作他用。

7.不起诉制度实证分析报告 篇七

一、某市检察院不起诉案件情况

从表中数据我们可以看出, 两年来, 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推动下, 不起诉发生了积极的变化, 并呈现以下几个特点:1.不起诉案件总体上有所上升, 2005年, 该院对3人作出不起诉处理, 不诉率仅0.4%, 至2008年, 作不起诉处理的达36人, 上升十几倍, 不起诉率也从0.4%上升至2%。2.相对不起诉人数增多, 远高于绝对不起诉和存疑不起诉人数, 2008年作不起诉处理的案件中, 相对不起诉的有29人, 比例高达80%, 反映了不起诉在对轻微犯罪从宽处理上已产生了积极作用, 也是检察机关充分发挥不起诉权贯彻落实宽缓刑事政策的功能体现。另外, 通过与当地地级市检察机关不起诉案件数对比, 该县级市检察院2006-2008年的不起诉率远高于当地级市检察院的不起诉率, 其在运用贯彻宽严相济政策上积极的一面。

但是从总体情况来看, 该县级市检察院近两年的不起诉案件虽然比往年有了大幅度的上升, 然而相对比其他国家的不起诉率, 3.6%以下的不起诉率, 还是比较低的;同时, 在实施不起诉的司法实践中, 遇到的一些问题也逐渐显露出不起诉制度的缺漏。如何依法适用不起诉, 相应提高刑事案件的不起诉率, 以更好的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值得深入研究。

二、当前不起诉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1. 相对不起诉标准不统一, 难以把握。

《刑事诉讼法》对相对不起诉的条件明确规定为“犯罪情节轻微, 依照刑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但是现行法律并没有对情节轻微、情节显著轻微、情节较轻等概念加以区分, 没有对“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标准作出明确规定。另外“免除刑罚”在刑法中又常与“从轻”、“减轻”等情节并列规定, 适用上还分为“应当”、“可以”两种类型。如《刑法》第37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 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何为“犯罪情节轻微”, 则只能由经办人根据案情结合其社会阅历来把握, 从而导致检察机关对不起诉制度的实际操作充满不确定性。

2. 社会配套制度不健全。

被不起诉人, 特别是被相对不起诉的人, 只是法律对其的宽大处理, 但在事实上其行为仍然构成犯罪, 在这种情况下, 如果行为人被作出相对不起诉后, 完全回归社会, 这样一来, 既没有体现到刑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同时对社会来说也是一种隐患。在我国, 现有制度对被不起诉人并没有纳入社区矫正的视野之内, 没有相应的社会制度、社会机构对其予以相应的管束、教育、引导和帮助, 防止其重新起诉犯罪道路。甚至有的被相对不起诉人还若无其事般回原机关单位职位上班, 使检察机关的权威性受到影响。相关社会管理制度的缺失和缺位, 造成社会管理与司法制度不能实现紧密对接, 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适用相对不起诉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3. 对存疑不起诉的后续追诉难度大。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四规定,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 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 不符合起诉条件的, 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按照司法实践来说, 作存疑不起诉, 是检察机关在别无选择时作出的决定。因为“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充分”是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责任的条件, 而证据不足显然是不符合起诉条件的, 对此, 检察机关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经补充侦查后仍然认为证据不足时, 可以作存疑不起诉。检察机关依法作出存疑不起诉, 犯罪嫌疑人的罪名并没有完全洗清,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检察机关“在发现新的的证据, 符合起诉条件时, 可以提起公诉”。然而, 司法部门仅能对被不起诉人抱有“嫌疑”的态度, 但并不能对其采取任何监督管理措施。存疑不起诉的作出反而“打草惊蛇”, 导致被不起诉人采取出外、毁灭证据等方法逃避刑事责任, 使进一步的调查取证工作无法进行。在司法实践中, 对已作存疑不起诉的案件重新启动追诉程序的, 几乎是一片空白。

4. 对不起诉规制过大, 审批程序过于繁琐。

在很多地区的上级检察机关将不起诉案件数据作为对下级检察机关案件质量的考核依据, 另外还出于对国家赔偿的逃避, 所以检察机关对案件作不起诉处理是慎之又慎:对相对不起诉案件, 倾向于严格控制;对存疑不起诉案件, 即以补充侦查的形式退回公安机关, 建议公安机关作撤案处理, 从而把不起诉率控制在较低的幅度内。另外, 还在审批程序上对不起诉案件加以规制:如经办人要对一宗自侦案件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须先经科长审查, 后决定提交给办案部门集体讨论, 其后交由主管检察长审批, 再提交给检察委员会讨论通过, 其后要提交给上级检察机关批复, 最后由本院检察长签名作决定。如此下来, 一宗不起诉案件要走完这些程序, 快则两三个月, 慢的一年有多。因此很多经办人为了避免审批程序上的繁琐, 干脆把符合作不起诉条件的案件直接起诉至法院, 由法院作缓刑、拘役等轻刑判决。这样既不利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落实, 忽视对人权的保护, 也造成国家司法资源的浪费。

5. 相对不起诉案件类型相对集中。

根据刑诉法第142条规定, 相对不起诉的法定条件是: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刑法上符合这一不起诉条件的情节有很多:未成年、聋哑人和盲人犯罪、正当防卫、紧急避险、预备犯、中止犯、从犯、胁迫犯等等, 检察机关均“可以”依照刑诉法第142条第2款的规定作相对不起诉决定。但在检察实践中, 当对某一案件作出不起诉后, 往往会形成一个无形的标准和惯例, 当再次办理相类似案件时, 就会容易启动不起诉程序。以该某县级市检察院2006-2008年的不起诉案件为例, 相对不起诉案件主要是自侦案件和交通肇事案件, 如2007年作相对不起诉的18人中, 交通肇事的10人, 自侦案件的7人。对交通肇事案件作相对不起诉的条件已初步形成标准:即案件具备自首、已作赔偿、负主要责任、受害方谅解等四个条件;对自侦案件作相对不起诉的标准是: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自首情节、退清赃款。这种集中标准的做法, 有利于对同类案件的快速办理, 提高不起诉效率, 实现同类案件相同情节的公平。但从另一方面来看, 这种做法会使经办人照套条件, 忽略了案件的特殊情节, 把具备“标准条件”而主观恶性大的罪犯作不起诉, 放纵了犯罪。另外, 这种做法还妨碍其他类案件实现不起诉, 如未成年犯罪、邻里朋友纠纷、从犯等具备符合不起诉条件的其他案件, 往往因未有“先例”而被忽略, 案犯被送上法庭, 宽严相济政策难以得到落实。

三、完善不起诉监督机制, 提高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实践水平

立法上对不起诉的规定, 是赋予了检察机关一种司法裁量权, 其确立了检察机关在一定的条件下对案件作出酌定不起诉的权力。但这种裁量权并非是任意裁量, 其必须遵从法律对裁量权适用范围的限制, 同时针对司法实践, 我们还应当对这种裁量权的监督制约机制, 提高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实践水平。

1. 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

法院作的轻刑、无罪判决以及公安机关的撤案都是在检察机关的监督下进行的, 相对来讲, 检察机关的不起诉权力的监督约束力较小, 因此, 很有必要引入一种外部监督力量。扩大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范围, 将目前只适用于自侦案件扩大到所有不起诉案件。在规范人民监督员监督制度的工作程序上, 要从规范人民监督员的产生、公示、导议程序, 加强其独立性, 确立人民监督员回避制度等加以完善。当然, 这种监督的方式又是可灵活、多样的, 以不加大诉讼工作量、简化不起诉程序为原则来引入人民监督员的监督力, 如可以考虑将人民监督列席检委会讨论, 并作额外表决。

2. 完善当事人的救济制度。

首先是保障被害人的自诉权利, 根据刑诉法第145条规定, 被害人对不起诉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到法院自诉。对于被害人的自诉, 应当规定在被害人提出申请后立案前, 由人民法院通知检察院将案卷材料和证据移送至人民法院进行审查, 以保证被害人自诉权的实行。其次是保障被不起诉人的申诉权利, 刑诉法第146条规定的能提出申诉的仅仅限于是被相对不起诉人, 而被绝对不起诉和存疑不起诉的当事人不服的, 则没有规定可以申诉。在司法实践中, 往往有些被存疑不起诉人认为自己没有犯罪行为, 为清洗冤屈, 以还清白而提出申诉, 甚至要求赔偿损失。这是客观存在的, 也是合乎情理的, 法律上应当加以规定。

3. 完善检察委员会回避机制, 保障监督的客观性。

检察委员会作为检察机关的重要议事机构, 负责讨论重大疑难案件并作出决定。检察院内部制度规定, 对相对、存疑不起诉的案件, 均需由检委会讨论决定。但在实践中, 检察委员会工作机制不完善, 对不起诉的监督效果并不明显, 对承办科室提交讨论的拟不起诉案件的几乎没有否决过。从检委会的组成成分来看, 检察委员会成员一般包括了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反贪部门等业务部门的负责人及其主管副检察长。在启动检察委员会讨论时, 都要求全部委员参加, 在对不起诉案件进行表决时, 案件承办部门负责人及主管领导都已先入为主, 是绝对的支持本部门的意见的。这样一来, 他们对案件的监督力是不存在的。因此, 检察委员会讨论案件时, 应该实行回避, 承办部门负责人、主管领导的检察会委员不应对案件进行表决。

4. 制定不起诉案件听证制度。

8.制度整改报告 篇八

为了及时了解和掌握职业危害防治情况,消除职业危害因素,确保广大职工的身命健康,通过职业危害检查及时发现职业危害隐患,并对查出的隐患逐项分析研究,边检查、边整改,随时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特制定本制度。

一、职业危害检查的任务与要求

1.1职业危害的基本任务是:发现和查明职业危害隐患,督促整改,确保广大职工身心健康

1.2职业危害检查要求是:必须有具体计划、明确的目的、要求、内容,做到边检查、边整改,并及时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

二、职业危害检查方式

2.1职业危害检查应贯彻领导检查与职工检查相结合的原则,检查包括日常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前后检查、职工自查、综合检查、专业检查。

2.2日常检查每日进行;季节性检查每季度首月进行检查;节假日前后检查是在节假日前一天,及到厂后第一天上午进行检查,专业检查在每年6月份进行

三、职业危害检查的内容

3.1查思想:查对职业危害防治的认识是否正确;查职业危害防治的责任心是否强;查对忽视职业危害防治的思想和行为是否敢于斗争。

3.2查制度:查职业危害防治的制度的建立和健全情况,查职业

危害防治的制度的执行情况,有没有违反职业危害防治制度的现象。

3.3查现场环境:查生产现场作业环境是否达标,是否违反相关政策,法规、规定、制度。

3.4查职业危害标志:查生产场所是否有职业危害标志,标志是否齐全,位置是否合适,是否存在破损,模糊不清等现象。

3.5查职业危害设施:查职业危害防治设施是否齐全,是否能够正常运行,附件是否齐全。

3.6查隐患整改:查工艺、电气、设备、仪表是否合理,防患措施是否到位,隐患是否及时整改。

四、检查记录

4.1职业危害检查应有相关记录,建立台账

4.2职业危害管理台帐应记录齐全,内容详细,时间有连贯性,无遗漏。

4.3相关记录保存完好,每年进行一次整理并进行存档。

五、隐患的查处整改

5.1检查人员,对查出的隐患都要逐项分析研究,并提出整改措施。按“三定”(定措施、定负责人、定完成时间),“三不推”(班组能解决的不准推诿到车间,车间能解决的不准推诿到厂部,厂部能解决的不准推诿到公司)的原则按期完成整改任务。车间自行查出的隐患,并能及时整改的要给予鼓励表扬,突出的还给予奖励,提倡人人动脑动手查处隐患。车间内部不能解决且需要有关科室协助方能解决消除的隐患,车间要及时书面申报有关部门。厂部不能解决的问题,上报公司及相关部门,在问题未解决期间,作好防患措施。

5.2职业危害防治人员要严格履行职责,经常深入车间进行监督检查。查出的隐患,应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隐患通知书”的内容要详实,清晰,有时间,有措施,有负责人,有完成情况。隐患所在部门负责人签收后按期实施整改。在下过完成期限三天内,职业危害防治人员要对隐患完成情况时行复查,复查中对有意推诿敷衍了事,不主动消除隐患的车间或个人,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严重者要进行处罚。

9.隐患排查整改制度 篇九

隐 患 排 查 整 改 制 度

二0一三年元月六日

隐患整改制度

根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煤矿隐患必须按类别、分级进行管理。为加强对隐患的整改力度,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定期排查,特制定此制度:

1、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隐患,必须及时进行整改,不能及时进行整改的,进行认真登记,对重大隐患,检查人员必须责令立即停工进行整改。

2、对检查出的不安全隐患,必须立即按照“三定”原则制定措施进行整改。

3、隐患整改过程中,必须有两名组员在场,统一由小组成员进行指挥,现场工作人员配合,整改结束,进行验收,确认安全后,才可作业。

4、检查出的重大隐患,认真做好登记,由小组进行制定方案,作出计划,确定措施,明确责任整改人,并加强整改情况的监督和综合管理。整改结束,小组进行验收合格后,予以销号,隐患整改的记录进行归档管理。

5、机电设备、采掘工程隐患发现者必须立即向当班安全员或带班领导汇报,及时安排人员进行处理。

6、“一通三防”隐患,现场瓦检员、带班领导必须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一时处理不了的,须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切断电源后,及时汇报安全、技术副矿长进行处理。

7、及时对采空区、盲废巷进行密闭,防止火灾隐患。

8、积极收集老窑积水,掌握了解本矿区的水文地质情况,做好水患防治工作,加强地表及井下水患整改。

XXX煤矿

二0一三年元月一日

隐患整改验收制度

为认真落实隐患的整改,按规定进行治理,加大隐患的监管力度,隐患整改结束后,必须进行验收,确认整改是否达标,特制定此制度:

1、由组长、副组长组织进行验收工作。

2、按隐患登记台帐明细,以制定的措施、计划、时间、人员逐一对照。

3、与整改方案在规定时间完成,不留有后患,经确认,进行销号,该隐患证明整改结束。

4、验收过程中,必须严肃纪律,认真对照,按照“隐患整改不到位不验收”、“防范措施不到位不验收”、“留有尾欠不验收”的办法。

5、验收不合格一件隐患,惩负责该隐患的负责人和整改人100元,合格一件奖50元。

6、验收时,弄虚作假,不按规定、无组织纪律进行的,私自进行消号处理的,惩验收人员200元的罚款。

7、验收完的隐患分级归档处理。

XXX煤矿

二0一三年元月一日

隐患分级管理制度

为贯彻学习《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做好

煤矿企业隐患的分级分类管理,制定本制度:

1、在隐患排查过程中,安检人员对隐患的辨识与排查应

该在作业环境中和工艺过程中进行全面调查的基础上,应用安全分析和安全评估的科学方法或根据实践经验相互结合起来,对隐患加以确定,进行分级。

2、煤矿的隐患分划为:一般隐患(C级)、重大隐患(B 级)、特别重大隐患(A级)三类。

3、一般隐患由煤矿跟班特员及带班领导在现场直接进 行处理,处理完后方可作业。

4、重大隐患由煤矿管理,由煤矿安全组、技术组组织 有关人员制定措施、定计划、定人员、定时间进行整改。

5、特别重大隐患必须由煤矿矿长及时报告分局或县局,由分局或县局安检部门作出决策,指导煤矿进行治理。

6、煤矿的隐患治理必须实现A、B、C三级管理,避免 不安全事故发生。

7、煤矿各安全管理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 日检、周检、月检制度,对井下各工作点、各环节进行全面的检查,检查出的隐患进行登记,认真分析,作出整改方案,加强痕迹管理。

XXXX煤矿 二0一三年元月一日

重大隐患报告制度

为加强隐患的排查与治理,井下现场作业每一工作人员发现重大隐患时,必须及时向带班领导或矿领导汇报,再由矿领导向分局进行汇报,尽快作出决策,防止事态扩展,杜绝不安全事故发生,特制定重大隐患报告制度。

1、在本矿井范围内无论发现何种重大隐患,现场作业人员必须尽快通知当班领导,再以最快捷的方式向调度室汇报给矿领导。

2、重大隐患报告程序:现场人员→当班领导→矿调度室→矿值班领导→矿领导→分局→救护队。

3、报告内容:报告人员报告清楚重大隐患发生的具体地点、隐患类别、还要报清楚报告人姓名、位置、以便联系。

4、报告不得瞒报、慌报或假报,否则将视情节给予处罚。

5、矿领导接到报告后,必须沉着,及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现场查看,做好勘查、分析工作,为治理隐患提供可行的安全措施。

XXXX煤矿 二0一三年元月一日

隐患排查治理记录登记制度

在隐患的整改过程中,为明确工作职责,加强痕迹管理,无论哪类隐患,都必须严肃对待,认真登记、分类,做好台帐,由煤矿安全组组织人员做分工安排,具体组织实施整改。

1、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在煤矿的安全检查中所查出的隐患,按照隐患整改意见书,进行分类,逐一登记。

2、在煤矿的日常安全检查中,所查出的隐患,每天必须进行一次归纳并分类,按隐患的级别做好登记记录。

3、隐患登记工作由煤矿安全组具体负责。

4、登记时必须认真辨识隐患的级别,绝不能误把重大隐患当作一般隐患或把特别重大隐患看成重大隐患登记,以避免在制定措施时出现偏差,造成整改力度不够,带来更大的隐患存在。

5、登记如出现误差,登记人员负主要责任。

6、隐患归纳、分类登记好后,由矿长组织小组成员制定措施、计划、安排人员、定时间进行整改。

7、隐患整改结束后,由安全副矿长、技术副矿长亲自带领进行验收,确认达到整改要求后,进行销号处理。

XXXX煤矿 二0一三年元月一日

隐患排查整改公示制度

为了更好地抓好隐患排查及治理工作,使每位职工对隐患都能提高辨识能力,增强安全意识,所查出的隐患及整改结果必须进行公布,让广大职工相互监督,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思想,特制定本制度:

1、当班安全员及煤矿带班领导必须做到“先检查、后安班”,对工作点和其它环节查处的隐患,利用班前会议及时通报工作现场安全情况,交代清楚不安全隐患存在的地点,具体整改措施,在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注意事项。

2、一般隐患由当班领导现场指挥及时整改,确认安全后,才可安班作业。

3、重大隐患或特别重大隐患由安全组负责登记人员在班前会上或职工会议上及井口公示栏进行公示。

4、公示时,必须说明隐患内容、存在地点、整改措施、整改时限、整改责任人。

5、隐患整改结束后,经验收合格,必须把结果作公示。

6、提高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参与隐患的排查与治理工作,接受职工监督,切实把安全放在首要工作来抓。

XXXX煤矿 二0一三年元月一日

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制度

为了在日常的隐患排查中,能更好地辨识作业环境和工艺过程中的隐患,进行分级管理,正确分析隐患导致事故的可能性和可能导致灾害的严重性,特制定本制度:

1、煤矿安全组负责隐患登记的人员必须登记好每次各级安检部门查出的隐患。

2、每月的隐患必须进行分类、分级管理。按整改要求和措施逐一对照,防止有漏洞出现,在生产中带来后患。

3、记录人员每月末必须对一月之中的隐患分类、分级做好统计工作。统计的数计送矿长阅示后,再组织安全、技术、机电组进行讨论、总结分析隐患治理方案,加强隐患的治理力度。

4、统计人员必须认真做好月度、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煤矿隐患治理小组在分析时,针对某一具体隐患展开讨论,积极发言,归纳总结经验,为治理隐患提供有力的保障。

5、存在的隐患治理不及时,对负责人员必须作出相应的处罚,绝不留情,直到整改达到要求。

6、处理隐患时,由矿长明确分工,相关人员必须认真进行隐患治理工作。

XXXX煤矿 二0一三年元月一日 隐患排查治理资金专项使用制度

为加强我矿的隐患治理,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保障职工生命和煤矿财产安全,做好安全自保、联保和互保工作,制止“三违”防止和减少生产事故的发生,实现安全生产目标,促进煤矿安全持续稳定发展,特制定此制度:

1、隐患治理资金的来源

(1)按吨煤30元提取。(安全费)

(2)对事故责任者及“三违”人员的罚款。(3)吨煤提取不足部分由财务列支。

(4)各班未完成煤矿指标,按规定进行处罚。(5)发生重伤事故,对管理人员进行处罚。

2、治理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其他任何人或项目建设不得挪用。

3、使用该资金必须建立明细账务。

4、财务员必须每月按规定提取隐患治理资金,确保隐患治理资金百分之百得到保证。

XXXX煤矿 二0一三年元月一日

隐患举报奖励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基础管理,切实抓好煤矿的隐患排查工作,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和安全目标的实现,调动广大职工对隐患治理的积极性,发现隐患能及时举报,使不安全隐患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整改和治理,特制定此制度:

1、煤矿安全管理工作,必须紧紧围绕对隐患的治理和实现全年安全目标来做。

2、各管理人员必须坚持跟班和带班检查制度,下井必须达到规定天数,切实改进工作作风,抓好本职范围内的安全工作。

3、严肃工作纪律,保证安全政令畅通,狠反“三违”,严格执行“三不生产”原则。

4、跟班特员和带班领导发现一件隐患并能及时整改的,每次奖10元。

5、发现重大隐患,能及时报告矿安全组,对发现的隐患提出合理、有效的整改治理方案的人,奖励100元。

6、发现特别重大隐患,及时通知矿领导,并能做到互保、联保的,奖举报人300元。

7、对发现重、特大隐患的人员,及时举报并能把隐患得到

有效的控制,确保职工生命和煤矿财产不受损失的,奖500元。

8、月度总结时,对治理隐患有突出贡献的人员,奖300元。

9、管理人员在跟班、带班时,未能查出重、特大隐患,由其他职工发现举报给矿有关领导的,惩跟班和带班领导500元。

10、各管理人员必须坚守岗位,不得出现脱岗现象,如擅自脱离岗位,出现重大隐患,造成不安全事故,惩当班责任人1000元,并追究其责任。

11、奖惩款项由矿财务列支、兑现。

XXX煤矿

二0一三年元月一日

隐患排查制度

为了加强安全管理,落实事故预防的各项措施,特制定矿井隐患排查制度。

1、安全事故隐患排查事关广大职工生命安全和设备、资源安全,是每一职工应尽的义务,必须无条件认真执行事故隐患排查制度。

2、事故隐患排查监督、跟踪由矿及井口安技人员、安全领导小组成员负责组织和执行。领导小组将不定期地组织井下安全隐患排查和安全督查活动。查出的事故隐患责令存在隐患的班组按“四定原则”整改。

3、检查、抽查、巡查出的安全事故隐患,各队必须按四定原则认真落实整改,不能按时整改的必须当班报当班领导,以便进一步采取安全措施整改。

4、自检自查查出的安全隐患,必须立即整改,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威胁职工生命安全,又不能及时整改时,现场人员必须在采取可能的防范措施后,撤离作业现场,并将情况向上级汇报,只有安全事故隐患彻底整改完毕时才能恢复生产。

5、无故不按时整改事故隐患的将按安全管理考核办法查处。导致事故发生的将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6、当班处理不完的事故隐患必须由当班班长现场向下一班班长交接清楚,不交班的将按违章操作查处。

7、发现“三违”必须立即制止,并视情节给予处罚教育。

XXXX煤矿

10.制度整改报告 篇十

一、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一)研究内容

一是高校研究成果分类及特征,即对研究成果类型及各自特点、内涵进行研究和分析界定。

二是研究成果绩效评价的制度分析,主要分析研究成果绩效评价的意义、功能、基本原则以及程序和方法等。

三是国内外高校研究成果绩效评价制度的现状分析,主要是对国内外高校研究成果绩效评价制度的现状进行了分析与比较。

四是高校研究成果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设计。根据研究成果的类型,该研究分别构建一个包含科研资源、科研投入、科研产出和科研效果等二级指标的评价指标体系;引入主成分分析法进行指标筛选、合并、反演与约简;基于德尔菲法和群组层次分析法确定指标权重;

五是高校研究成果绩效评价的模型选择及评价的实施与实证分析。主要探索高校研究成果评价的方法和模型,选择适合开展高校研究成果绩效评价的方法和模型。该研究选取30所高校,开展系统、综合的绩效评价和实证分析。

六是高校研究成果绩效提升方法。在绩效评价和实证分析的基础上,该研究融合多决策标杆管理和PDCA(策划、实施、检查、处置)循环管理方法,研究绩效提升方法。

七是构建高校成果绩效评价制度框架体系。该研究分析了高校研究成果绩效评价的目标、原则、意义,研究高校成果绩效评价制度框架体系、组织管理体制和流程以及运行机制,探讨高校研究成果绩效评审专家制度建设,研究高校研究成果绩效评价的元评价和风险控制。

八是政策措施建议。该研究提出提升高校研究成果绩效和加强高校研究成果绩效评价的对策建议,供政府教育、科技主管部门和高校参考。

(二)研究方法

该研究遵循理论研究与实证分析并重,以及客观、公正的评价原则,依据评价指标系统性、科学性、客观性、实用性和动态性的选取要求,对高校的研究成果绩效进行科学、系统的分类评价。

一是设计调查问卷,进行实地调研和资料收集,选择有代表性的指标因素进行调查,对高校研究成果绩效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做出客观、系统的分析和评价,完成调查分析报告。

二是采用多目标决策分析理论,确定高校研究成果绩效评价原则。以系统科学理论方法为基础,采用德尔菲法和群组层次分析法,确定指标权重;应用主成分分析法和数据挖掘中的聚类挖掘技术,进行指标除冗、合并、反演与归结,构建高校研究成果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三是采用异构的数据信息归一化处理技术,应用树型数据结构,用指针链法实现数据关系,设计高校研究成果绩效基础知识库。选取30所教育部直属重点高校,运用数据包络法和模糊神经网络等方法对设计的高校研究成果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进行实证分析。

四是围绕高校科学研究实施过程的目标,研究并设计基于多决策的绩效标杆管理方法,实现以同类或异类高校科研的领先研究水平作为标杆和基准,以持续和系统化的PDCA流程来评估高校的研究成果绩效,为改进和提升高校研究成果绩效提供有效的努力方向。

二、结论与对策

(一)我国高校研究成果绩效评价存在的问题

一是高校研究成果绩效评价没有形成制度化、统一化的理论与方法框架,没有一个国家级的评价管理机构,研究成果绩效评价也没有纳入科研项目管理体制和管理程序中。西方各主要国家都在政府管理中实行了绩效评价的技术和方法。日本在总务省专设行政评价局,在自治的道、府、县广泛开展科技评价。我国应加快建立高效、完备的高校研究成果绩效评价体系,以实现与国际的接轨。

二是缺少高校研究成果绩效评价的知识管理,评价信息反馈及宣传、参与不够。信息反馈渠道不畅,导致政策制定者和管理者无法及时依据评价反馈的信息调整科研管理政策和科研管理目标,从而使科研管理丧失了时效性和适应性,大大降低了政策效应。

三是评价方法比较简单,评价的深度与广度不够。同时,高校等科研组织对评价工作认识不足,尤其是在项目申请和实施过程中,由于不愿意暴露问题,影响正确的评价结果。

四是缺乏一个系统的高校研究成果绩效评价制度框架体系,第三方中介评价机构缺失,没有形成一个制度化的评价程序,保障评价机构发展和评价程序运行的机制也没有正式建立起来。

建立和完善高校研究成果绩效评价体系对建设创新型国家、促进高校科技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该研究建议将高校研究成果绩效评价与《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相结合,用科学、系统的研究成果绩效评价体系跟踪监督科技项目的实施,推进《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实施进程和目标的实现。

(二)主要结论

第一,单纯强调研究成果产出的规模,致使产出规模较小的高校其评价也较低,进而获得研究资源的能力也越弱,反之亦然,形成“马太效应”。

第二,建立规范有效的高校研究成果绩效评价制度,构建成果评价指标体系,形成科学的成果绩效评价机制,真实、准确地反映研究成果的质量和水平,是促进高校学术规范、学科建设和人才评价健康、有序发展的良好途径。

第三,将高校研究成果分为基础理论成果、应用技术成果和软科学成果,确认分类评价原则,分别构建评价指标体系,选择适用的评价方法。

第四,DEA-C2GS2和模糊评价是定量评价高校应用研究成果绩效的有效方法。

第五,高校研究成果绩效评价的制度框架体系应由高校研究成果绩效评价组织管理体制、高校研究成果绩效评价程序及高校研究成果绩效评价运行机制三个圈层共同构成,其中最外层运行机制的圈层应包含:配置机制、协调机制、投入机制、激励机制、政策法规建设、专家库构建、元评价和风险控制。

第六,由政府引导设立第三方中介机构来进行高校研究成果评价,建立类似于金融评级机构(如穆迪、标普、惠誉)这样中立的评价中介,保证评价的公开、公平、公正,不仅使评价结果更加客观,而且可减少被评者的抵触情绪。

(三)对策与建议

研究报告提出如下建议。

第一,健全我国高校研究成果绩效评价制度体系。建议出台加强高校研究成果绩效评价的政策法规,建立我国高校研究成果绩效评价的制度体系和监督机制。积极构建良好的高校研究成果绩效评价环境,推动高校重视研究成果绩效评价工作,优化高校科技资源的开放、共享。加强高校研究成果绩效评价的顶层设计,加大政府财政对高校研究成果绩效评价工作的投入,强化政府政策的引导作用。制定有利于激励高校教师科研的评价体系,注重高校研究成果发展性评价和过程评价。

第二,构建高校研究成果绩效评价组织体系。构建国家和省、市层面的高校研究成果绩效评价组织体系,加大政府对研究成果绩效评价研究和实施的投入,大力培育专门的第三方评价机构,加强评价人才队伍建设。增强高校研究成果绩效评价的监督保障力度,建立高校研究成果绩效评价的监督机制,保障高校研究成果绩效评价的有效性。

第三,完善高校研究成果绩效评价的标准和方法。立足科学发展前沿,用战略性眼光建立科学、合理、有效的高校研究成果绩效评价标准和方法。对高校科研取得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进行考核和评价,提高高校科技管理水平和科研资金使用效益。建立以投入推动产出,以产出引导投入,促使高校科研投入与产出的良性循环。不同类型的研究成果绩效评价采用不同的标准,评价过程要分工明确、程序规范,将个人利益与组织发展相结合形成良性循环。采用综合评价方法,尽量消除由于评价方法使用不当带来的弊端。

第四,加强高校研究成果绩效评价的国内外学术交流。要大力加强高校研究成果绩效评价的国内外学术交流,积极开展高校研究成果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方法和评价组织的国内外学术交流,加强高校研究成果绩效评价的国际合作,提升高校研究成果绩效评价的国际化水平。在高校研究成果绩效评价工作中,要充分借鉴国外的管理制度和一些大学的成功经验,使我国高校研究成果绩效评价工作走上系统、规范、科学的轨道。

第五,进行高校研究成果绩效评价的试点。建议政府科技、教育主管部门选择部分重点高校进行研究成果绩效评价的试点,进一步完善高校研究成果绩效的评价体系,摸索科学有效的评价方法。要立足于高校的整体发展,将研究成果绩效评价与高校科技管理体制相结合。只有这样才能为高校科技创新提供一种持久的动力。要在高校研究成果绩效评价工作中,将试点高校的经验进行示范和推广,带动高校研究成果绩效评价工作的整体提升。

第六,开展高校研究成果绩效评价的元评价和风险控制研究。按照一定的理论框架和价值标准对高校研究成果绩效评价本身进行的再评价,称之为高校研究成果绩效评价的元评价。在高校研究成果绩效评价的具体实施中,由于不确定性事件的存在造成高校研究成果绩效评价的偏差和失误,影响研究成果绩效评价功能的发挥。因此,需要对高校研究成果绩效评价活动进行再评价和评价风险控制,使之更加合理与完善。研究成果绩效评价的元评价和风险控制的提出是研究成果绩效评价理论发展的必然产物,是高校研究成果绩效评价走向成熟的重要标志。

(责任编辑/校对:丁杰周鹏/吕华)

Research Outcome成果报告

——“高校研究成果绩效评价制度研究”成果报告

该研究通过采用调查问卷、德尔菲法、群组层次分析法、主成分分析法、异构的数据信息归一化处理技术等方法对高校研究成果的绩效评价制度进行了研究。

研究发现,我国高校研究成果绩效评价存在诸多问题。如高校研究成果绩效评价没有形成制度化、统一化的理论与方法框架,没有纳入科研项目管理体制和管理程序中;缺少高校研究成果绩效评价的知识管理,评价信息反馈及宣传、参与不够;评价方法过于简单,评价的深度与广度不够;第三方中介评价机构缺失,没有形成一个制度化的评价程序。

对此,该研究建议将高校研究成果绩效评价与《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相结合,健全我国高校研究成果绩效评价制度体系,构建高校研究成果绩效评价组织体系,完善高校研究成果绩效评价的标准和方法,加强高校研究成果绩效评价的国内外学术交流,进行高校研究成果绩效评价的试点,开展高校研究成果绩效评价的元评价和风险控制研究。

——“大学组织特性与学术组织创新研究”成果报告

该课题运用文献研究法、案例研究法、多学科研究法对大学组织的特性及组织创新的模式等相关问题进行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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