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合同制书记员待遇

2024-09-08

法院合同制书记员待遇(通用10篇)

1.法院合同制书记员待遇 篇一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地址:

乙方:

地址:

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聘任期限

第一条 本合同为固定期限合同。

本合同生效日期自二○

年 月 日起至二○

年 月 日止。其中试用期十二个月,自二○

年 月 日起至二○

年 月 日止。

第二条 本合同期限届满,聘任合同即终止。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订聘任合同。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纪律

第三条 乙方根据甲方的安排履行书记员职责。

本条所指的书记员职责,是指《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书记员职责。

第四条 乙方受聘期间必须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国家工作人员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应当遵守的各项工作纪律;

(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应当遵守的各项工作纪律;

(三)甲方单位所规定的工作纪律;

(四)本合同所规定的各项纪律。

第五条 乙方在聘任期限届满之后,仍应当严格保守审判秘密和国家秘密。

三、工作时间和休假

第六条 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甲方由于工作需要,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超过三小时,每月不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七条 甲方安排乙方加班的,应安排乙方同等时间补休或依法支付加班工资;加点的,甲方应支付加点工资。

第八条 乙方有休假的权利。具体办法按照公务员的有关规定及甲方单位的规章制度执行。

四、工资、职级、保险和其他待遇

第九条 除法律、法规和聘任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的基本工资待遇、职务升降执行公务员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甲方应当按国家和当地有关规定为乙方办理医疗、养老、失业等保险。保险费按有关规定由甲乙双方按比例负担。

第十一条 聘任期间,乙方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等执行公务员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乙方因公负伤的工资和医疗保险待遇按国家和当地有关规定执行。

五、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十三条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的相关内容。

第十四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五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应当解除聘任合同:

(一)严重违反国家公务员管理有关规定或者人民法院规章制度的;

(二)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正司法造成重大损害的;

(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在试用期内不能胜任工作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解除聘任关系的情形。

第十六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聘任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一)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书记员工作的;

(二)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通过培训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国家机构变动、调整,需要裁减人员的;

(四)未经单位批准参加各类脱产学习、培训,经单位要求仍不能正常工作的;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情形。

第十七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本合同第十六条解除聘任合同:

(一)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二)因公负伤,治疗终结后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甲方严重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的。

2.法院书记员职责 篇二

书记员在法官的指导、指挥下,负责完成审判和执行中的辅助性工作,具体工作如下:

1、负责到立案庭领取新立案件,在本庭立结案台帐上进行登记;

2、负责案件开庭记录、询问调查记录、合议庭合议记录、宣判记录、执行记录等各种记录工作;

3、负责打印、校对法律文书;

4、负责送达各种法律文书;

5、在诉讼保全、先予执行和执行中协助法官开展工作;

6、对中止、延期及其它法定事由应扣除审限的案件,及时报送立案庭登记;

7、负责整理、装订案卷;

8、负责案件报结,报结前应填写好“案件流程信息表”和“报结案件移交表”,制作结案文书软盘,将预收诉讼费用转实收或提交立案庭办理减免缓审批手续;

9、负责审判庭卫生清理;

10、完成调研信息宣传任务;

速录员经过笔试以后,在面试环节,除了要现场回答主考官的问题之外,还应具备一定的速录技能,并对报考人员的速录技能进行测试,主要考察报考人员的听打能力。

由此可见速录技能在法院书记官应聘过程中的重要性,法院书记官的主要工作内容是记录庭审内容,所以对于书记官的打字速度要求很高,寻常的电脑输入法根本没有办法完整记录下整个庭审过程。

3.江苏法院书记员招聘 篇三

据了解,这是近年来江苏各级法院公开招聘书记员人数最多的一次。江苏高院相关负责人介绍,目前江苏法院一线法官与审判辅助人员比例为1∶0.52。针对审判辅助人员严重不足的现状,积极运用市场化手段招录审判辅助人员,优化审判辅助人员队伍结构。去年,江苏法院通过全面推进书记员管理体制改革,已从社会公开招录聘用制书记员172名,对3800多名合同制管理的书记员开展专业技能培训、定岗定级考核、单独序列管理。今年下半年,全省法院还将开展一次大规模的书记员招录活动。

此次计划招聘的书记员均为聘用制,所录用人员由招录法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实行合同制管理(详细信息可登录江苏法院网查询)。记者注意到,参与此次大规模招聘的68家法院中,连云港市中院拿出的岗位最多,共有27个;其次是盐城阜宁县法院,计划招聘22人;此外,江苏省高院、常州天宁法院、泰州靖江法院、盐城市中院、宿迁市中院、宿迁沭阳县法院、连云港市海州法院均计划招聘20人。

此次我省大规模招聘法院书记员,设定的门槛并不高,其中学历要求是具有国民教育大学专科以上,满足各地法院对年龄的要求,大多最低是年满18周岁,最高不超过30周岁。倒是多数法院提出了对计算机速录技能的考核要求,普遍规定要达到每分钟120字、准确率95%以上才行,这对应聘者会有一定难度。公告规定,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曾被开除公职的;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因其他原因不适合在法院工作的,以上四类人员不得报考。此外,目前在江苏各级法院已经从事合同制书记员工作的,也不能报考。

4.法院书记员个人工作鉴定 篇四

进入高级法院已有月余,在领导的关心和同事的指导下,个人在工作上取得了不小的进步。我完成了从一名学生到一名书记员的转变,并且逐渐适应了自己的岗位,明白了自己的职责所在。

一、熟悉规章制度,严格遵守

来到法院后,我被任命为少年审判庭的书记员,为了更好更快地融入工作,为以后的工作打好铺垫,我加紧了对本院各项规章制度的熟悉。通过了解和学习,我为能进入本单位感到自豪,同时也感受到了压力。首先在组织纪律方面严格要求自己,严格遵守院党组及科室制定的各项规章,按要求完成领导安排的各项工作,在为人处世上坚持原则,在工作中坚持一丝不苟,把困难留给自己,方便让给同事。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会以各项法律制度为准则,在坚持原则的情况下敢于尝试,更快更好地完成工作任务。

二、提升专业技能,勤恳工作

书记员的工作要求首先就是打字速度快,通过虚心向书记员的“前辈们”学习,不断进行看打、听打训练,通过练习加强自己的速录打字水平。其次就是对法律条文的熟悉,因本人所学专业不是法学,所以在工作中“恶补”相关法律知识,通过工作实践,对民事案件涉及的相关法律条文有了大致的了解和初步的掌握。我深知书记员是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执行法定诉讼程序,完成审判任务,保证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等各项工作中,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书记员的工作质量和效率,直接影响法院的审判工作。同时,书记员的工作十分琐碎,比较复杂,基于此认识,我在工作中格外注意细节方面的问题,因为我知道一旦诉讼程序出错,就会被发回重审,那么之前所做的大量工作就会白费。另一方面,书记员的主要工作之一就是开庭的记录工作。一个负责任的书记员在开庭前必须要先熟悉案件基本情况、了解案情,对担任记录的案件,应首先阅卷。我在每次开庭前都阅卷,无论案情是简单还是复杂,都做好记录,对庭审中可能涉及到的案发时间、地点、人名、证据、专用词语、法官可能问到的问题都做以标记。这样记录起来就很方便,而且速度也快。

三、提高自身修养,做好辅助

书记员的工作职责中第一条就是办理庭前准备过程中的事务性工作,而案件开庭前事务性工作会与许多当事人接触。在过去的工作中,我感受到法院在很多群众眼里是个神圣的地方,他们对法院寄予了很大的希望,希望自己的问题能在法院得到解决,同时也了解到很多群众对法律程序了解不多,在与他们的接触中有时会遇到不是很了解法律的程序或是对立情绪很重的当事人,此时,我就会耐心的给他们解释民事诉讼中相应的法律程序,热情的接待他们,告知他们享有的权利、义务。虽然我不是法官,但我作为法院的一名书记员,在面对当事人时,我代表的是法院,我的所言所行也影响到当事人对我们法院的印象,因此我认为我有责任也有义务在工作时应以较好的修养、热情的态度来面对当事人,我希望能让他们在与我们的接触中感受到法院是个能让群众信任的地方。

四、不足与展望

鉴于对法律条文掌握的不足,今后工作中我还要继续不断加强法律知识学习,努力通过司法考试,这是今后的前进方向;庭审中记录的概括程度不够,语言不够精简,在以后的工作中也要不断加强这方面的改进,从而使自己逐步具备多方面的工作素养。此外还要深入学习党的指导思想理论,用先进的思想来指导当前和今后的工作,做到高标准,严要求,努力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当然,我深知要成为一名高素养的知识型书记员,成为一名人民满意的工作人员,我要努力的地方还很多,为此我将在领导的关注、同事们的帮助下,进一步加强学习、努力工作。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融洽同事关系,彻底把自己锻炼成一名人民满意的法院工作者。

5.给法院书记员的建议 篇五

司法体制改革实施后,法官的很多辅助性工作将由法官助理和书记员来完成,书记员面临的任务越来越重,要求越来越高,书记员的综合素质将直接影响着办案质量和效率。书记员管理制度改革作为当前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没有现成的经验可以借鉴,也没有固定的模式可以效仿,我们只能本着“摸着石头过河”的方式,在实践中摸索前进。结合调研中发现的问题,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对书记员队伍管理进行规范,为法院系统配备高素质的书记员队伍。

(一)重视书记员队伍建设。书记员作为审判力量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应该和法官、法官助理的改革一并考虑,全面规划、统筹兼顾。否则,很有可能因为缺乏新的实施办法,或工作的滞后,而在司法改革的过程中,与法官、法官助理制度的改革不相衔接。因此,要真正实现司法体制改革中的人员分类管理,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三者必须统一考虑,同时推进。因为,一个案件的审判离开这三者中的任何一个都不行,而这三者中有一个的关系没有理顺都会影响到其他两个的工作。同时,各级法院亟需要重视书记员队伍建设,稳定数量,提升质量,保障审判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设立书记员管理机构。书记员的工作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其工作好坏直接关系到审判案件的质量和效率。实行书记员单独序列管理是司法体制改革的方向,应当进一步完善有关书记员任职资格、职责、考核、晋升、奖惩等办法,并在各级法院设立专门的书记员管理机构,对书记员进行统一管理、统一调度、统一培训、统一考核。这样既便于对书记员进行系统、专业的培训和定期轮岗,又能对书记员工作统筹安排,最大限度的合理利用人力资源。

(三)规范书记员的来源渠道。如何解决目前书记员队伍人员严重不足的问题?刚颁布的《五年改革纲要》提出“完善人民法院购买社会服务的机构,凡属事务性管理服务,原则上都要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合同、委托等方式向社会购买”。这不失为当前书记员管理制度改革的一种有效方式。因此,在无法大量增加编制专门补充招录书记员的情况下,可通过合同、委托等方式向社会购买,由省一级法院向财政争取专项经费支持,制定招录计划,由各级法院根据书记员缺编情况报送招录计划,面向社会公开招录。招录经培训合格后,由省级法院统一委托专门的人事代理机构签订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再将其派遣到各个法院从事书记员工作。这样既符合司法体制改革关于“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的精神,又能保证书记员队伍的质量和稳定性。但在招录时应注意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适当照顾本地生源,保证到岗后能安下心、留得住;二是学历应以大学专科学历为起点的法律及其相关专业。

(四)对书记员实行等级制工资晋升标准。有竞争才会有提升。不同的等级标准是最直接、最有效的方法。因此,在制定书记员工资制度时,对其实行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工龄工资相结合的记薪方式,根据书记员职业的自身特点,设立专门的技术等级制度,结合当地企事业单位人员的工资标准制定书记员的基本工资标准,根据书记员的工作年限、表现、技能等综合考核情况,对书记员划分相应的等级档次,每年由书记员管理部门对其综合表现和专业技能进行考核,连续两年考核合格的可以晋升一级工资,考核不合格的,不予晋升等级,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降低其等级或解除劳动合同。在保证基本工资统一标准的前提下,实行工资等级制,使得他们各自的努力程度直接和工资收入挂钩,以保证书记员队伍的良性竞争和循环。

(五)加强业务技能培训。书记员所从事的工作决定其必须具有一定的法律专业知识和相关的业务知识,熟悉法律程序,精通诉讼文书的制作和计算机操作技能。通过调研发现,基层法院大多都没有对书记员进行过专门的培训,队伍业务素质普遍不高,影响了审判工作质量。因此,对于每年招录的合同制书记员,统一由省级法院进行培训,培训合格后委托人事代理机构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予以聘用。省级法院也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适时对全省书记员分批进行业务技能培训,组织开展经验交流、技能竞赛等方式提高书记员的业务素质。

6.基层法院书记员操作手册 篇六

法院审判部门所作的一切工作,最终会体现在裁判文书上,但是形成裁判文书的基础是庭审,可以说,我们所有的诉讼活动都是围绕着庭审而展开。书记员的工作,主要就是记录和送达。尤其是庭审记录,是重中之重。

【前言】法院审判部门所作的一切工作,最终会体现在裁判文书上,但是形成裁判文书的基础是庭审,可以说,我们所有的诉讼活动都是围绕着庭审而展开。书记员的工作,主要就是记录和送达。尤其是庭审记录,是重中之重。

书记员是人民法院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办理庭前准备过程中的事务性工作;

(二)检查开庭时诉讼参与人的出庭情况,宣布法庭纪律;

(三)担任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记录工作;

(四)整理、装订、归档案卷材料;

(五)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事务性工作。[1] 下面就基层法院书记员工作操作流程分解如下:

一、庭前准备

(一)文书送达

1、书记员收到案件后,准备庭前应送达的材料。

原告方需送达:①受理案件通知书;(应由立案庭送达,收到案件时应检查)②举证通知书;(因涉及当事人举证权利,需存档)③开庭传票;④诉讼风险提示书;⑤廉政监督表;⑥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⑧调解忠告书。被告方需送达:①民事诉状副本;②应诉通知书;③举证通知书;④开庭传票;⑤诉讼风险提示书;⑥廉政监督表;⑦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⑧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⑨解忠告书。(除送达上述文书外,还需让被告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

如果是民一庭的离婚诉讼,则需另行再送一份损害赔偿请求权告知书。【说明】:根据民事诉讼法113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但是在五日内未必能够送达,变通的作法是将文书的日期落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除当事人自由协商一致的外,举证期限不得少于30日(证据规定第33条,虽然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改为了15天,但该举证期限的起诉时间是在答辩期届满之后,所以15天的答辩期+15天的举证期,还是30天!)。但本院多数是简易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66条的规定,简易程序的举证期不得超过15日。(简易程序规定在民事诉讼法第十三章,而民事诉讼法113条规定在民事诉讼法第十二章,故简易程序中不应局限民事诉讼法第113条中关于答辩期15日的规定)。简易程序的举证通知书通常写开庭前举证即可。

上述需送达给当事人的文书,若当事人聘请了律师、法律工作者为代理人,或者当事人是银行等长期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则原告可以只送达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被告可以只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68条,简易程序规定第19条)

2、准备好上述材料后,书记员应着手准备送达(其实也可以先通知当事人,再准备材料,可根据实际情况定)

首先应向被告进行送达,以便确定开庭日期。先按原告提供的被告联系电话通知被告(与被告联系的情况,应该做电话记录),若无联系方式,或者原告提 供的联系方式不能联系到被告的,应要求原告提供(按诉状或者送达地址确认书上原告的联系电话联系原告)。原告有义务提供被告的联系方式。若原告无法提供被告的联系电话,则应询问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是否准确,若原告也不能确定地址是否准确的,可以去公安部门查询被告的户籍所在地,以户籍所在地为送达地址,用法院专递邮寄送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5条、《简易程序规定》第9条)若原告坚持其提供的被告住址是准确的,则可用法院专递向被告邮寄送达(若该邮件被退回,应向被告户籍所在地邮寄送达)。在邮寄之前,可以与被告住所地基层组织工作人员(如村支书、村主任、综治专干)联系,了解被告的情况,电话联系的情况应作电话记录。

说明:书记员在知道无法用电话通知被告应诉之后,应当及时与承办人沟通,由承办人决定是直接到被告住所地去送达还是继续等待原告寻找线索。但笔者建议书记员同时应通过法院专递向被告户籍所在地邮寄送达,因为一旦其他方式无法送达,被退回的邮件也是可以作为公告送达的依据的(民事诉讼法第84条)。

注意:若同时有几个被告的,有些送达了,有些没有送达,在预定的时间就无法开庭。此时对于那些已经送达了的当事人(尤其是已经到场签了地址确认书的当事人),应及时通知他们无法按时开庭,需要等待下次通知的事情。避免当事人“跑空路”。但是如果都是邮寄的,都没有签地址确认书,那么可以技术操作,先不通知,等开庭时对方来了,再说自己也不确定对方来不来,此时可以要求到了的当事人填写地址确认书,但是要注意语气态度和措词。通知原告的时候,可以将利害关系说清楚,也可以说暂不确定被告是否会来,故原告须到场。

建议:每一个案件均应作送达记录,对于何时何地通过何种方式与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联系,联系的内容进行记录,以便对事后能够对整个送达过程一目了然。(也便于在送达不到需公告时,向原告解释说明)。

(二)程序转换

除特别程序外,一般的民商事案件,分为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其中简易程序又包括了小额诉讼程序,目前,是否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虽然由立案一庭立案时决定,但审判业务庭要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如果立案庭立了小额诉讼程序,则向当事人送达时需要多送达一份小额诉讼须知)。这里主要讲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如何处理。

多数是被告无法送达,需要公告送达的,应该转普。决定转普后

制作转普裁定书,并在审判管理系统中及时审批。在系统里做程序转换审批。

通知原告交纳公告费,补交案件受理费。公告,发传真及电子档。

公告收到后及时排期并请人民陪审员     

需要注意的是,转普裁定及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一定要送给原告及其他能够送达的当事人。如果当事人不愿意缴纳公告费及补交案件受理费的,应及时发通知给原告,在原告收到通知后不及时交纳的,按自动撤诉处理。(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199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3条、第20条。

二、庭审记录略

说明:庭审记录完毕后,笔录民事诉讼法第133条规定可以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五日内阅读,但是建议当庭阅读并签字,以免发生矛盾。笔误处或修改补正处一定要捺印。

因目前多是电脑打印,如果书记员对自己的记录速度不自信的,应该提前(一般是提前一天)打好笔录头子(包括当事人的身份信息、诉讼请求等),甚至可 以将双方举示的证据按证据名称、证据来源、证明目的事先打印,开庭时复制粘贴即可。(小技巧:在原告举证之后,被告质证阶段时,可以将原告举证的直接复制为质证内容,再进行修改,这样做有几个好处,一是省时,二是可以促使被告按顺序质证,避免遗漏,三是可以让被告看到原告举证的证明目的,有针对性的质证)。应该事先准备的还有证人权利义务告知的内容等等。其他要求具体可以参照渝五中法发〔2015〕94号: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规范法庭笔录的办法(试行)》的通知。

三、案卷整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国家档案局《人民法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全市法院审判流程管理办法(试行)》以及审判管理系统的目录设置。民事一审诉讼文书正卷材料的排列顺序为:

(1)卷宗封面;(2)卷内目录;(3)诉状或口诉笔录;(4)立案、审理流程表;

(5)诉讼费用票据及诉讼费减免缓审批手续;(含预收、退费、结算票据,保全费票据、公告费票据,缓缴诉讼费申请及相关审批单)

(6)地址确认书;

(7)开庭前的通知;(含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等;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风 险提示书等文书系格式化文书,个人认为只要在送达回证上体现了送达即可,不需入卷;按审管办现行要求,需要入卷)

(8)开庭通知书、传票;(当事人用传票,其余诉讼参与人用通知书)(9)答辩状及附件;(此处附件指除证据外的其他附件)

(10)原被告身份证明及委托手续;(自然人需身份证复印件,未成年人需户口薄;法人或其他组织需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三证合一的除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如果委托代理人的,律师、法律工作者需要委托书、所函、执业证复印件;

(11)原、被告举证材料;(一般按照举证顺序的先后排放)

(12)鉴定材料;(鉴定裁定也属于证据材料的一种,所以放在举证材料之后)

(13)询问、调查材料;

(14)诉讼保全材料;(含保全中调查笔录)(15)其他证据材料;(一切不知道放哪个目录下面的都可以放在这下面)(16)管辖异议材料(含管辖异议申请书、裁定书、上诉移送函、退卷函、二审裁定等)

(17)其他审限相关材料。(如和解申请,中止、扣除、延长审限的审批表)

(18)调解材料;(含调解笔录)(19)公告(登报)(20)公告;(主要指开庭公告与宣判公告;按审管办要求,除当庭裁判外,宣判均需宣判公告,个人认为简易程序开庭不需要开庭公告,而普通程序开庭均需开庭公告;但按审管办的现行要求,简易程序也需要发布公告)

(21)开庭审理笔录;(22)代理词;(23)撤诉申请;

(24)判决、调解、裁定书发文稿(单卷用);(25)判决、调解、裁定书正本;(26)宣判公告;(27)宣判笔录;(28)送达回证;(29)结案表;(30)上诉移送函;(31)退卷函;(32)二审裁判文书;

(33)移送执行手续;(主要指没有收到诉讼费的)(34)备考表;(35)证物袋;(36)卷底。副卷排列顺序略 具体问题解答

问:当事人上诉如何处理?

答:若当事人在上诉期内提出上诉,首先应填写上诉案件缴费通知书要求上诉人缴费,缴费金额为一审立案时收取的案件受理费的全额(一般立案庭是收全额,但是也有减半收取的,减半收取的,上诉费需乘以2);

其次,向被上诉人(未提起上诉的其他当事人)送达上诉状副本; 再次准备五份判决书原件及上诉案件移送函。

当上诉费缴费回单(两份)、送达回证、上诉移送函、判决书均已备好,且卷宗已经装订完成后,在内勤处登记后,将案件移送至立案庭(需先进行网上移送)。

问:收到公告的报纸(或张贴公告)后需要做些什么?

答:

1、在审判管理系统中扣除审限(法定事由审批);

2、计算出举证期届满时间及开庭时间,并及时排期,向其余当事人送达;(如果认为有必要,可向被告住所地邮寄传票,做到仁至义尽!)

3、申请人民陪审员,在人民陪审员名单确定后及时向当事人送达。

问:为什么说书记员最重要的工作是记录? 答:因为当事人的陈述是民事诉讼的证据之一,而记录在卷的笔录是当事人陈述的重要表现形式,而且笔录要求及时、准确。如被告当庭承认向原告借款,但是书记员没有及时记录,被告就有可能矢口否认,若原告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而笔录又没有被告自认的内容,则原告有可能败诉,但是开庭时原告也在场,对于书记员没有记录该重要陈述必然不服,后果非常严重。

问:为什么必须书记员记录!

答:因为法律规定禁止自审自记!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审判员负责审理,书记员负责记录。不得自审自记,这是公权力行使的基本要求。除了做好记录外。书记员担负着为审判员查漏补缺的职责,对于审判员应为而未为的(如最后陈述没有进行),应该提醒审判员。而这,就要求书记员要熟悉审判程序,否则,就无从提醒。

庭审笔录中记录的当事人陈述的内容,是裁判的重要依据,每一个成功的审判员背后都有一个或者几个优秀的书记员。

相关规定

《民事诉讼法》 

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 书记员应当将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

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三款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书记员担任记录。

《民诉意见》(已废止) 17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将起诉内容,用口头或书面方式告知被告,用口头或者其他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证人,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书记员担任记录,不得自审自记。判决结案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公开宣判。

问:审书如何配合?

答:审书配合与否,在作笔录时最容易体现。如庭审时。在书记员的记录速度尚不能达到速录员的记录的现实情况下,必然就有记录的速度跟不上当事人说话的速度的情况。此时,哪些内容是可以略记的,哪些内容是可以在庭审后校队补正的,哪些内容是必须立刻记录的等问题,书记员要有基本的判断。

哪些东西是可以略记的呢?如告知权利义务的内容(当然书记员也可以事先打印后复制粘贴),因为都是有明文规定的,可以略记(如直接记录为告知证人权利义务略记)。在比如当事人宣读的法律条文、合同中的内容,记录好条款序号即可。

哪些内容是可以事后补正的?如审判员的问话,可以根据当事人的回答补。如原告举证、被告质证等程序性问题,也可以补正。毕竟,庭审主要是看当事人的陈述。

哪些内容是必须当场记录的呢?如关于自认部分,或者直接影响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内容(如承认借款,承认录音真实性),就必须立即记录。

在书记员不能及时全面记录,又无法及时抓住重点时,审判员应该提醒书记员。当然,审判员一般不会直接提醒记录,而是通过审书之间的“暗号”完成。如审判员对当事人的话进行归纳当事人无异议的,书记员就可以直接记作当事人的陈述,毋需机械地记录审判员问,你说的是不是……,当事人回答是,没有必要!如同一个问题,审判员多次询问或者多次重复,这些绝大多数就是重点,必须记录的!

问:如何作询问笔录?

答:所谓询问笔录,指法院因某些特定事项,需要向当事人或者了解情况的人通过询问的方式搞清楚、弄明白时做的笔录。

若询问笔录是在法院之外的其他地方做的,那么首先就要出示证件,出示证件的过程需要在笔录中反映。

询问笔录是通过一问一答的方式进行的。但是现实中,询问时不是机械的说一个说提问,一个说回答,然后一问一答(如聪明的一休)。尤其是在外对当事人以外的人作询问时,可能谈了很多话(如问候了身体,讨论了天气),书记员此时就要区分哪些话是应该记入笔录的,哪些话只是为了拉近距离,摆的“闲龙门阵”。这就要求审判员要提前知会书记员,这次询问的目的,记录的重点。但是对于诸如询问当事人下落等的询问笔录,就没有必要次次提醒,书记员应该了解,这类笔录一般的写法如下:

笔录写法:

?:(出示证件)我们是某某法院的工作人员,因……一案,需向你了解情况。

:我一定如实回答。

?:(若询问当事人的亲友)你与某某是什么关系?(若询问基层组织或物业人员)你在……单位任何职?

: ?:某某现在在哪里? :

?:你能否联系上他(或者问有无联系方式)

?:他家中还有何人(具体的可问父母是否在家,是否婚配,是否与父母或者子女同住,目的是为了确定有无同住成年家属可以签收诉讼文书)

?:(在对方愿意代收文书的情况)请你代为签收诉讼文书并转交给他,告知开庭时间及未到庭的后果(如缺席审理或者公告送达)

?:还有补充?(如果有补充,则补充后再重新问一次):无补充。

?:笔录阅必无误签字确认。

(询问人和记录人最好也当场签字,一是避免忘记,二是给被询问人做榜样)追问:为什么要摆“闲龙门阵”?

回答: 刚刚做书记员的人可能会疑惑,为什么明明笔录只有一篇,但是却要说上很长时间呢?一方面,虽然民事诉讼法规定被询问人有配合法院的义务,但是你想得到有用的信息,以对方自愿告知最佳。那么询问的过程中聊的一些看似无用的闲篇,如对方抱着小孩,问一句孩子多大了,适当逗逗小孩什么的,都是增强彼此之间信任的一种方式,是为了对方自愿配合接受询问做铺垫。很多人对签字,接受材料是抗拒的,因为害怕签字会担责任。比如有的被告不愿意签收 起诉状副本或者判决书,就是误认为签字就代表认可起诉状的内容或者认可判决书的内容。此时就要耐心细致地解释给他们听。

问:为什么邮件已经被退回,但是还需要从网上打印快递详单?

答:因为邮件上有时无法显示退回的准确时间,而根据法释[2004]1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关于“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的规定。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而送达之日又关系到当事人的上诉权等非常重要的程序权利,必须准确到“天”。

【补充提醒】

第一,除不准上诉的判决(如小额诉讼程序审结的终审判决、公示催告除权判决)、裁定(如特别程序的裁定、撤诉裁定)外,只有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判决、裁定,才是生效的判决、裁定。(民事诉讼法第155条)

第二,判决书的上诉期为15天,裁定书的上诉期为10天,均从送达之日开始计算(民事诉讼法第156条);开始计算的当天不算在内(民事诉讼法第82条)。

假设1月5日送达的文书,如是判决书,则上诉期1月20日届满,只有在1月20日前未上诉的判决才能生效;如是裁定书,则上诉期于1月15日届满。

《民事诉讼法》

第八十二条 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 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

 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 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第一百五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以及依法不准上诉或者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第一百六十四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问:为什么审判组织成员(含审判员、书记员、人民陪审员)及当事人出庭人员(如变更了委托代理人)变化后,必须要强调回避权?

答:回避制度是民事诉讼以及所有诉讼中的基本制度之一(民事诉讼法第10条)。如果没有强调回避权,属于程序上的严重错误,可能引起再审。

(一)交待回避权是义务,必须履行。(民事诉讼法第137条第1款)

(二)应当回避没有回避足以引起再审。(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7项)追问:没有回避事由是否也会引起再审?回答:当事人可能有回避事由,但是没有问,当事人就可能不会主动提出,程序问题丝毫不能马虎。

《民事诉讼法》 第十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一百三十七条 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

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第二百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问:管辖异议扣除审限的起止时间。

答:管辖异议从异议人提出申请当天起扣除审限,如果作出裁定后未上诉的,以生效当日作为扣除审限的截止时间。如果作出裁定后上诉的,终审裁定已由二审送达给当事人的,以一审法院收到退回的案卷时间(具体为审判部门签收案卷为准)为截止时间;若二审法院无法送达终审裁定而委托一审法院送达的,以一审法院送达终审裁定的时间为截止时间。但是,案卷的移送和裁定的送达要及时,不能拖延。

问:民事诉讼法第91条规定,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这个经过60日,是指只能是60天,还是说超过60天都行?

答:只能是60天!不能多也不能少,拟制送达的规定不允许改变(如写2个月)。为什么?如果说可以超过60天,那么公告十年行不行?显然不行!

7.法院书记员年度工作总结 篇七

__年,我院在区委的正确领导下,在区人大及其会和市中级法院的监督指导下,认真学习贯彻“_”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紧紧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认真履行审判职能,积极推进法院改革,努力确保司法公正,切实加强队伍建设,为创建平安广陵,维护稳定,促进发展作出了贡献。全年共受理各类案件2932件,审结2849件,结案率为97.3%,位居全市法院之首。实现了年初确定的案件结案率为96%以上,改判、发回重审数明显下降,队伍无违法违纪事件发生的全年目标任务。回顾一年来的工作,我们重点抓了以下工作:

(一)组织参与严打斗争和平安创建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院党组始终坚持把维护社会稳定作为首要任务,组织全院干警积极参与创建平安广陵活动,运用审判职能,严厉打击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严惩严重经济犯罪。全年共受理各类刑事案件386件,审结357件,结案率达97.3 %。

一是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认真贯彻依法从重从快的方针,坚持把抢劫、流氓、重大盗窃以及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作为打击重点,依法严厉打击。全年共判处以上有期徒刑20人,3至10年有期徒刑79人。二是依法严厉惩处严重经济犯罪。认真落实中央关于开展反腐败斗争的要求,运用审判职能,依法审判了一批有一定影响的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经济犯罪案件。全年共审结各类经济犯罪案件218件,判处318人。

三是认真做好少年案件审理工作。强化和扩大少年庭工作职能,将少年庭建成了审理少年案件的综合庭,依法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全年共受理涉及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74件 129人,结案73件128人,结案率98.6%;受理涉及未成年人民商案件10件,审结10件。工作中,进一步落实了“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寓教于审,建立了符合少年心理和生理特点的“圆桌审理”模式,增加对未成年被告人的亲和力和教育关怀,促使其认罪服法、悔过自新。定期对未成年缓刑犯所在居委会、住所地进行回访考察,通过青少年维权热线电话,解答咨询,开展教育,加强联系,沟通协调。全年所判处128名未成年人罪犯中,缓刑、免予刑事处罚计63人,重新犯罪率为零,达到了审判一人,教育一片的目的。

四是组织参与创建平安广陵活动。全院紧紧围绕区委、区政府确立的平安创建工作的目标任务,立足审判,落实了各项措施:在刑事审判工作中,与公安、检察、司法等部门紧密配合,积极参与“严打”专项斗争,始终保持对犯罪分子的高压态势,并运用多种方法,分化瓦解罪犯,立足帮教,对判缓、管、免人员进行回访考察。在民事、商事、行政审判和执行工作中,注重案件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防止矛盾激化,努力把矛盾消除在萌芽状态;关注社会热点问题,积极协助区委、政府妥善处理群体性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充分发挥法院调解职能,着力化解矛盾,在全年受理的各 类案件中),调解结案的1017件,占全部民事、商事和执行结案数的44.2%;积极做好诉讼外调解工作,全年共调处诉讼外民间纠纷45件。开展法制宣传和法律服务工作。配合平安创建活动,在中央和省、市新闻媒体发表各类新闻、宣传稿件41篇。送法到街道、社区、乡村、企业和学校,宣讲法律,以案释法;与7所学校结成共建单位,定期深入学校,通过召开座谈会,开展讲座等形式,以案讲法。

(二)依法调节各种社会关系,努力为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服务

去年,院党组高度重视民商事和行政审判工作,组织有关庭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通过对各类案件审判和执行,依法调节各类社会关系和经济关系,创安全、保稳定、促发展。

积极开展商事审判工作。全年共受理各类商事纠纷案件461件,审结455件,结案率为98.7%,解决诉讼标的额8720余万元。充分发挥依法调节、保护、规范经济活动的职能作用,努力为经济发展提供法律服务。一是认真审理涉及企业改制的案件。把为企业的改革发展服务作为商事审判的首要任务。全年共审结涉及企业改组、改制、兼并等过程中产生的租赁、债务、股权确认等纠纷9件,结案标的300多万元。

二是努力为困难企业提供法律帮助。对涉及困难企业的案件,坚持在不违背法律精神的前提下,适当向弱者倾斜。困难企业是原告的案件,优先审理,以尽快实现其债权;对困难企业为被告的,多做协调工作,慎用查封等强制措施,以维护企业的正常生产秩序。

三是依法规范企业破产行为。全年所受理的5件破产案件全部审理结案。四是妥善处理金融纠纷案件。全年共受理借款、融资、租赁等金融纠纷案件277件,诉讼标的1344万元,审结258件,结案标的1211万元。在审理中,依法维护金融秩序,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促进金融市场的发展和完善。五是认真审理涉及农业和农村的经济案件。依法维护土地承包关系,保护土地承包者的合法权益。

1.法院书记员工作个人总结范例

2.法院书记员职位个人工作总结报告

8.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 篇八

为了建立一支专业化的人民法院书记员队伍,实现对书记员的科学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书记员是审判工作的事务性辅助人员,在法官指导下工作。

书记员实行单独序列管理。

第二条书记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办理庭前准备过程中的事务性工作;

(二)检查开庭时诉讼参与人的出庭情况,宣布法庭纪律;

(三)担任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记录工作;

(四)整理、装订、归档案卷材料;(五)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事务性工作。

第三条担任书记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三)身体健康,年满18周岁;

(四)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具备从事书记员工作的专业技能;

(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适应本条第五项规定的学历条件确有困难的地方,经高级人民法院审核同意,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将担任书记员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中、中专。

第四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书记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第五条本办法下发后人民法院新招收的书记员,实行聘任制和合同管理。

书记员的聘任制和合同管理,是指人民法院与受聘人依照法律与本办法订立聘任合同,在合同有效期内,人民法院与受聘人双方履行合同规定,聘任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双方即解除聘任关系,受聘人不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不再履行书记员职责。

第六条除法律、法规和聘任合同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书记员的权利义务及教育培训、考核奖惩、辞职辞退、申诉控告、职务升降等,参照执行国家公务员的有关规定。

人民法院聘任制书记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制度由国家另行规定。在国家有关规定出台之前,人民法院聘任制书记员的基本工资可按国家公务员的规定执行,其他工资和福利等待遇,可暂由各地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进行处理。待国家有关规定出台后,人民法院聘任制书记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改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第七条人民法院在国家核定的编制内依据书记员员额比例确定书记员专用编制。法院录用或调任其他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书记员专用编制。

书记员的员额比例由最高人民法院另行规定。

第八条人民法院新招收书记员应当按照公开、平等、竞争的原则,通过考试、考核,择优聘任。

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聘任书记员的考试工作分别由中央和省级考录工作主管部门负责。

第九条人民法院聘任书记员应当签订聘任合同。

聘任合同的期限一般为三至五年,期满可以续聘。书记员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双方同意续延聘任合同的,如果书记员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聘任合同,人民法院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的聘任合同。

新聘任书记员试用期限为一年。

聘任合同文本,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

第十条聘任制书记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聘任合同:

(一)严重违反公务员管理有关规定或者人民法院规章制度的;

(二)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正司法造成重大损害的;

(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在试用期内不能胜任工作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解除聘任关系的情形。第十一条聘任制书记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聘任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一)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书记员工作的;

(二)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通过培训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国家机构变动、调整,需要裁减人员的;

(四)未经单位批准参加各类脱产学习、培训,经单位要求仍不能正常工作的;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情形。

第十二条聘任制书记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得依据本办法第十一条解除聘任合同:

(一)女性书记员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二)因公负伤,治疗终结后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聘任制书记员对人民法院解除聘任关系有异议的,可以向当地人事主管部门提起仲裁。

第十四条聘任制书记员可以辞去被聘职务或提出解除聘任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所在人民法院。

第十五条人民法院书记员可以按规定正常晋升职级。各级人民法院书记员的最高职级配备为:

最高人民法院书记员的职级最高配备为正处级。

高级人民法院书记员的职级最高配备为副处级。

中级人民法院书记员的职级最高配备为正科级。

基层人民法院书记员的职级最高配备为副科级。

直辖市、副省级城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部分书记员的职级配备可以略高于本条第四、五款的规定。

第十六条书记员职务职数在其所在人民法院的非领导职务职数中解决。

第十七条本办法中除专门适用于聘任制书记员的条款外,其他条款既适用于聘任制书记员,也适用于本办法实施前人民法院在国家核定编制内正式录用的书记员。

第十八条解放军军事法院书记员的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9.法院书记员庭审不可或缺的部分 篇九

法院书记员庭审不可或缺的部分

法院设立书记员职务是当前国际的通行做法。在国外,书记员的设立主要是通过提供辅助性服务工作,保证法官专心于审判业务,同时保障法院诉讼活动顺利进行。在我国台湾地区,各级法院都设置了书记处(厅),设置书记官长和书记官。香港特别行政区各法院的书记员(也称为书记官)的职责和管理方式与英美法系国家书记员大同小异,主要职责也是从事协助法官审理案件的事务性工作,并扮演与法官、当事人联系、沟通的重要角色,在庭审中负责传递证据、诉讼文书等工作。

新中国人民法院的书记员制度,是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书记员制度基础上建立和发展起来的。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训令——处理反革命案件和建立司法机关的暂行程序》规定,在地方设省、县、区各级裁判部,作为法院设立前的临时司法机构。其中,各级裁判部均设书记(即书记员),并规定:“审判时必须有书记一人或二人担任记录。”1939年4月4日公布的《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组织条例》第十八至二十条规定,高等法院书记室设书记长及书记员,服从法院院长领导,执行其职务;书记员于法庭审判开庭时,服从审判员指挥。1943年2月21日公布的《晋察冀边区法院组织条例》规定:“地方法院设推事若干人,书记长一人及书记官若干人。” “县司法处设审判官一人或二人及书记官若干人。”1949年12月20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批准的《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试行组织条例》第七条规定:“各庭设主任书记员一人,书记员若干人。”1951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规定了各级人民法院书记员的设置及职责。1954年9月21日一届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设书记员,担任审判庭的记录工作并管理其他有关事务。”随后制定的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程序法又对书记员的工作职责做了进一步的具体规定,确立了书记员在审判过程中的地位和职责。2003年10月27日中组部、人事部、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了《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正式确立了我国现行的书记员管理制度。

10.法院书记员工作总结 篇十

进入XXX法院已经有一年的时间,在庭室领导的关心支持下,个人在XXX取得了不小的进步。本人在工作过程中,较好地完成了XXX年工作。现将有关XXX个人工作情况作如下总结:

一、熟悉了解法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我于XXX年XX月进入本院被分到xxx法庭,为了更快更好地融入这个庭室,为以后的工作打好铺垫,我加紧对本院的各项规章制度进行全面了解熟悉。通过了解和熟悉,我为能进入本单位感到自豪,同时也感到自身的压力。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以各项法律规章制度为准则,严格要求自己,在坚持原则的情况下敢于尝试,更快更好地完成工作任务。

二、书记员工作是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庭审笔录是书记员最重要的本职工作,要制作好民事案件的笔录,必须首先掌握民法的基本理论、民事诉讼法的有关内容以及审判活动的内部规律,从而对制作案件笔录的重点内容心中有数。一个负责任的书记员在制作笔录前必须要先熟悉案件基本情况、了解案情,对担任记录的案件,应首先阅卷。我在每次开庭前都阅卷,无论案情是简单还是复杂都做记录,对庭审中可能涉及到的案发时间、地点、人名、证据、专用词语、法官可能问到的问题都做以标记。这样记录起来就很方便,而且速度也快。在具体记录中,民事案件的笔录中应有以下几点:一是记录清涉及案件的基本事实和经过;二是记录审判过程中不同人员的表述意见或反映的关键要点。我在记录时就要特别注意以上这些要素,只有抓住重点,分析归纳,才能形成高质量的庭审笔录。

三、认真学习,勤恳工作

书记员的工作要求首先就是打字速度快,我不断进行看打、听打训练,通过练习加强自己的速录打字水平。其次就是对法律条文的熟悉,通过近一年的工作,使我对相关法律知识有了更深层次的认识。我在以后工作中要做到认真、仔细,多看、多听、多想、多问、多做。遇到不懂的问题虚心请教老同志,使自己不断进步。有空就多看一点业务书,多听一些有经验的老书记员的工作经验介绍;多想一些为什么,对不懂的通过多看、多问,将理论与实践结合起来,然后再运用到实践中去;多做一些实践工作,坚持每周写工作心得,记下自己的缺点和成绩,在实践中改正缺点。

四、遵守纪律,廉洁服务

在工作中,我在思想上、行动上与组织保持高度一致,认真遵守本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廉洁奉公,忠于职守,保守审判机密。自觉做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坚持司法为民宗旨,不拿群众一针一线,对当事人前来咨询的一些法律问题耐心的给以解释。在工作作风上,保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没有浪费公物的行为。

五、不足与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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