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局实习报告专题

2024-08-07

税务局实习报告专题(8篇)

1.税务局实习报告专题 篇一

商务局党员教育管理专题调研报告材料

加强党员教育,提高党员素质,对于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夯实党的基础具有十分重要意义。当前,在党员教育方面仍然存在党员教育重视程度不够、教育内容形式单一缺乏吸引力、部分党员党性观念淡薄等许多问题,不能很好地适应新形势下党员教育工作新要求。涧西区商务局针对党员教育问题进行了深入调研,通过分析和总结,现将调研情况汇报如下:

一、经验做法

(一)紧扣“三个环节”,加强党员干部教育。在党员经常性教育中,紧扣“以领导班子为重点抓好班子成员学习、以支部为单位抓好党员集中学习和专题学习、交任务抓好党员干部的自身学习”这三个环节,认真制订学习计划,充实完善学习制度,保证了学习内容、学习时间、参学人员的落实和学习效果的提高。坚持经常性分析党员和群众的思想情况,及时掌握党员和群众的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开展交流谈心活动,切实解决一些党员理想信念不坚定、理论素质不够强、责任能力不够高、工作作风不够实的问题,使党员加强了党性锻炼,促进了作风转变,发挥了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一年来,局支部先后进行谈心交流活动X次,组织集中学习X次,领导领学X次,专题讨论X次,学习会议精神、领导讲话等X余篇,撰写心得体会X篇。

(二)依托“四个阵地”,定期集中党员培训。一是网络阵地,通过网站及时学习党的新政策、新理论,及时接受新思想的洗礼;二是区党建教育基地,通过到实地参观学习,聆听讲解,通过典型案例,直观的接受思想教育;三是社区阵地,加大力度开展志愿服务,分两个小组,每周有X个小组,到社区进行志愿服务,在服务中增强为人民服务的本领,加强与基层群众的联系;四是企业阵地,通过到企业走访,学习企业先锋党员身上所体现的工匠精神,加深对企业的了解,提高业务工作能力。一年来,组织观看专题纪录片达X小时,到社区服务X次。

(三)抓实“三项措施”,着力解决突出问题。一是突出党员意识教育。巩固深化“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成果,把每月的第一个周二确定为“主题党日”时间,结合庆“七一”活动开展知识竞赛X次、专题党课X次,到社区进行电商培训X次、清洁家园X次、宣传政策X次;结合精准扶贫到X乡X村走访慰问贫困户X户,送去米面油共计X元;积极开展“五查五促”活动,共查摆问题X项X条,已取得明显的整改效果;开展专题讨论X次,并按时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组织开展“亮身份、当先锋”等活动。强化党员角色定位,增强党员的角色意识、责任意识、党纪意识和先锋意识。二是重视落实好党员权利。加强新党章的学习,丰富组织生活的形式和内容,推动党员在享受权利、履行义务上由被动向主动转变。三是强化工作目标管理。完善业务培训、业务考核、业务评价制度,创造条件帮助党员到前沿岗位、管理岗位等重要岗位去工作。对党员义务加以细化,引导党员公开承诺,严格落实检查、评比、奖惩措施。

二、工作成效

通过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全局党员的整体素质得到普遍提高,适应市场经济的能力得到了增强,推动了区域经济的发展。

一是增强党性观念。党员能够根据自身特长和实际能力,从履行岗位职责、转变作风、执行国策等各个方面作出体现先进性的承诺,在实践中积极兑现承诺,真心为群众和企业服务。

二是增强业务本领。通过党员教育阵地,不断的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提升了业务素质。

三是增强能力信心。通过各种教育培训活动,更新了党员的观念,解放了思想,增强了他们工作能力和信心,集体的凝聚力更加凸显,推进了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存在问题

一是有的党员干部对学习教育不深入,避重就轻,缺乏针对性。表现在党员的学习教育工作中往往是布置什么学什么,照本宣科,泛泛而谈,教育目的性不明确。

二是党员教育形式缺少吸引力,缺乏灵活性。形式上强调学文件、听报告、开大会、一人念大家听或是轮流发言、泛泛议论式等。

三是党员教育内容缺少互补性,零打碎敲,缺乏系统性。在党员教育工作中存在实用主义、拿来主义、片面主义、囫囵吞枣的现象,没有从全面提高自身理论素养的高度去对一些重大的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进行深入系统地学习。

四、下步打算

一是建好教育培训载体。充分整合教育资源,为党员搭建多层次教育培训载体,为党员提供多样化的培训服务。

二是建立完善工作机制。通过建立完善的经费保障、工作督查推进、目标考评等机制,不断增强党组织抓好党员教育工作的积极性,不断增强对党员的约束力和党员的自律能力。

三是优化党员教学内容。从理论和实践上不断丰富和完善党员教育内容,使内容更贴近党员的实际需求,让党员真心乐学,使党员教育真正起到武装思想和解疑释惑的作用。

2.税务局实习报告专题 篇二

(一) 基于税务筹划与财务报告概念和服务对象不同的分析

税务筹划是指纳税人在实际纳税义务发生之前对税收负担的低位选择行为, 即纳税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 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等事项的事先精心安排和筹划, 充分利用税法所提供的包括减免税在内的一切优惠政策及可选择性条款, 从而获得最大节税利益的一种理财行为。税务筹划是企业独立自主权利的体现, 也是企业对社会赋予其权利的具体运用。

税务筹划的主体是指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和物质利益的经济实体。税务筹划的主体界定了税务筹划的服务对象, 即税务筹划应站在企业的立场进行筹划, 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时, 必然要全力维护和扩大自身合法的经济利益。

财务报告是企业对外提供的反应企业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会计信息的文件。根据财务报告的定义, 财务报告具有以下含义:一是财务报告应当是对外报告, 其服务对象主要是投资者、债权人等外部使用者, 专门为了内部管理需要的、特定目的的报告不属于财务报告的范畴;二是财务报告应当综合反映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 包括某一时点的财务状况和某一时期的经营成果与现金流量等信息, 以勾画出企业财务的整体和全貌;三是财务报告必须形成一个系统的文件, 不应是零星的或者不完整的信息。

由上述概念分析可以看出, 税务筹划是针对税收负担的一种筹划, 而财务报告是针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的一种综合反映。显然, 财务报告包含的内容远多于税务筹划的内容, 并且税务筹划的最终结果的实施要反映财务报告中。而从服务的对象来讲, 两者也是明显不同的。税务筹划的主体是企业, 服务的对象也是企业;而财务报告的服务对象很多, 除了企业自身外, 还有投资者、债权人等外部使用者。这种差异是导致最后两者冲突的重要原因。

(二) 基于税务筹划与财务报告目的不同的分析

企业税务筹划的目的是取得企业整体利益的最大化, 即不能仅关注个别种税负的高低, 而必须着眼于企业整体税负的轻重。

财务报告是企业财务会计确认和计量的最终结果体现, 投资者等使用者主要是通过财务报告来了解企业当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情况, 从而预测未来的发展趋势。因此, 财务报告是向投资者等财务报告使用者提供决策有用信息的媒介和渠道, 是沟通投资者、债权人等使用者与企业管理层之间的桥梁和纽带。

由上述分析可知, 税务筹划的目的是使企业价值最大化, 是基于企业财务会计的一种财务管理活动。而财务报告是向投资者等提供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 是对财务会计的一种反映。这种目标上的本质差异也是导致冲突的重要原因。

(三) 基于税务筹划与财务报告的法律依据不同的分析

财务报告的依据是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 按照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程序和方法组织会计核算和提供信息, 并结合企业自身生产经营实际需要加以选择。税务筹划的依据是税收法规, 按照税法规定在合法的情况下计算所得税额并向税务部门申报。

二、税务筹划与财务报告冲突的具体表现

(一) 应税收入与会计收入的冲突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 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 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收入包括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收入只有在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从而导致企业资产增加或者负债减少、且经济利益的流入额能够可靠计量时才能予以确认。确认收入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

计税收入是以税法为依据, 确认的应纳所得税收入。税法是以课税为目的, 根据经济合理、公平税负、促进竞争的原则依据, 依据有关的税收法规, 确定一定时期内纳税人应缴纳的税额并据以征税。与旧申报表比较, 新申报表在形式上、内容上都发生了不少变化。在新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列示的计税收入包括:销售 (营业) 收入、投资收益、投资转让净收入、补贴收入、其他收入等。

由于税务筹划与财务报告的不同, 导致企业在计算应税收入和会计收入上的冲突。企业希望向税务单价报告低水平的应税收入, 而希望向投资者等报告较高水平的会计收入。它们是根据不同法律法规、服务不同的对象、不同的目的而产生的。因此, 企业必须协调应税收入与会计收入之间的冲突。

(二) 经管人员自身报酬与节税计划的冲突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 越来越多公司实行经营权与所有权相分离的经营模式。经管人员不再是企业真正的所有者, 而是专业的经管人员。经营成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其自身报酬的多少, 从而产生了委托代理问题。作为经管人员经营成果的重要体现, 财务报告中的数据就成为考察其工作绩效的标准。然而财务报告并不是能真正反映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的努力程度。经管人员为了使自身报酬最大化, 可能会损害企业的利益 (如放弃节税计划等) 。因此, 必须协调经管人员报酬与节税计划的冲突。

(三) 企业整体长远利益与当前节税计划的冲突

税务筹划可以增加企业的收入, 并且能在财务报告中很好的体现出来。但是不是所有的税务筹划都是对企业的发展是有利的, 它们可能会增加当期的收入, 但是却损害了企业的长远利益。所以企业的税务筹划是应该从长远考虑, 以企业的整体长远利益为目标。某些筹划决策不执行会增加企业的税负, 但是从企业的长远利益来看是有利于企业的发展的。所以在选择税收筹划方案时应该正确权衡两者之前的冲突。

三、税务筹划与财务报告冲突的协调

(一) 应税收入与会计收入冲突的协调

企业希望向税务部门报告低水平的应税收入, 而希望向投资者等报告较高水平的会计收入, 所以两者之间难免存在冲突。这就要求我们要正确认识两者的区别和联系, 把握好分离或统一的度, 既不能因为两者服务的对象、遵循的原则等不同, 而片面追求或夸大两者的差异, 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也不能因为两者存在紧密联系, 回复到“财税合一”的传统模式。这就需要重视和加强对相关理论研究, 以促进会计理论和实务的发展和完善, 并为会计收入与应税收入的协调提供深厚的理论基础。

对于经济学中的理论可以同样应用到应税收入和会计收入冲突的协调上。通过建立模型, 把企业的节税收入与节税成本予以量化, 并考虑企业其他因素的影响, 根据经济学的重要理论, 即边际收入=边际成本, 可以使税负每增加一元的收入正好等于每减少一元税负的成本。根据计算就可以找到合理的应税收入, 同时也化解了其与会计收入的冲突。

(二) 经管人员自身报酬与节税计划冲突的协调

对于经管人员自身报酬和节税计划之前的冲突, 通过上面的分析就转换成处理经管人员的委托代理问题。只要能正确处理委托代理问题, 自然其自身报酬与节税计划就可以很好地协调。如何正确处理委托代理问题, 各国经济学家都有不同地意见。现在应用较多就是期权理论, 将经管人员的自身利益同企业的利益联系起来来解决这一问题。除了物质上的激励外, 精神方面的激励也不可缺少。只要激励得当, 经管人员自身报酬与节税计划的冲突就可以得到解决。

(三) 企业整体长远利益与当前节税计划冲突的协调

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时, 不仅要保证整体税负最低, 还要避免在税负降低的同时带来的由于销售与利润的下降超过节税收益。此外, 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时, 不能仅把眼光着眼于某一时期纳税最少的方案上, 而应从企业的总体发展目标出发去选择有助于企业发展, 能增加企业整体收益的方案, 有时节税的目的还得为企业的整体、长远利益让路。毕竟相对于增加企业综合经济效益而言, 节税只是一个途径和方法。正确处理长远利益与当前节税计划的关系能帮助整个企业的发展。

(四) 吸收与借鉴国外的先进协调经验

企业会计准则及税法与国际标准保持一致是大势所趋, 但不能忽视我国特殊的法律与市场环境。在协调二者差异的问题上, 应结合我国国情并借鉴国外成功经验, 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 从而保证投资者各方的利益和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 使我国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五) 加强对会计人员的培训, 提高其业务素质

要实现税务筹划与财务报告冲突的协调, 离不开对会计制度和税法的执行人员业务和自身素质的培训和学习, 熟知会计制度和税法知识, 才能在业务处理中实现税务筹划和财务报告的合理协调。

参考文献

3.企业税务会计报告研究 篇三

关键词:税务会计报告;税务会计信息;信息披露

1.企业税务会计报告的发展和意义

1.1企业税务会计报告的发展

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已逐步建立起了独立的税务会计体系,税务会计在企业中以现行税法为准绳,以货币计量为基本形式,运用会计学的理论和核算方法,根据财务会计的有关资料,核算和监督企业税务资金运动,同时负责对外披露企业涉税会计信息,可见税务会计的独立对于税务会计报告的形成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1]。

企业税务会计报告既是企业税务会计信息的载体,又是企业税务会计联系企业财务会计的纽带。税务会计报告既有对外报告,又有对内报告。税务会计的对外报告包括企业税务会计报表,分税种的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税务会计的对内报告是向企业决策当局提供的涉税报告,主要是企业税务筹划方案及其实施情况反馈报告[2]。

1.2编制企业税务会计报告的意义

企业税务会计报告理论的建立对于企业以及国家税收及经济发展都具有非常积极的意义。编制企业税务会计报告是真实反映企业纳税义务履行状况的需要。编制企业税务会计报告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内在要求。编制企业税务会计报告有利于提高资本市场的资源配置效率。编制企业税务会计报告有利于加强企业诚信建设,提高税收遵从水平。编制企业税务会计报告有利于政府不断完善税收制度,加强税式支出管理。企业纳税信息披露将有助于促使政府不断改进和完善税收制度。

2.我国企业税务会计信息披露的现状

2.1我国企业税务会计信息披露的现状

目前我国企业税务会计信息的披露方式是:财务会计报表 + 纳税申报表+ 其他纳税资料。

企业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主要是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报送的纳税申报表。其他纳税资料由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而定,如应税消费品生产经营情况登记表、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等[3]。

2.2我国企业税务会计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

尽管目前我国企业税务会计信息披露内容已经涵盖的内容非常广泛,然而在现实中税务会计信息的披露依然存在很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会计信息与税务机关需要的信息相关性不强,并且申报表和其他纳税资料由企业填写,税务部门征、管、查分离,有可能产生一系列问题。由此可见,现行的税务会计信息披露的方式和内容不能适应税务部门对企业有关纳税的会计信息的需要。因此,改进我国现行企业税务会计信息的披露方式和内容已势在必行。

2.3我国企业税务会计信息披露问题的对策

2.3.1加强企业税务会计信息自愿性披露

降低披露成本,促使企业对会计信息进行自愿性披露。通过网上付费系统,使会计信息的消费者支付少量的费用即可获得自己所需的与决策相关的税务会计信息从而使企业自愿披露税务会计信息也会使披露成本大大下降。加强经营者的竞争意识,也会使经营者不得不进行税务会计信息的自愿性披露。

3.企业税务会计报告体系的完善

企业税务会计所生成的信息,最终以企业税务会计报告的形式提供给使用者。企业税务会计报告主要包括企业税务会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税务会计报表分为税务资产负债表、税务利润表、税务会计报表附注。其区别于现行的税务会计信息披露的主要内容是税务会计报表,其具体编制要求如下:

第一,税务资产负债表编制。(1)税务资产负债表的总体结构和具体项目可参照财务会计报表中的资产负债表确定。(2)资产类项目应按各项资产的历史成本结合其计税基础计算后填报,不包含“递延所得税资产”项目。其中的“应收账款”、“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项目下应分别列示其备抵项目“坏账准备”、“累计折旧”、“累计摊销”。坏账准备应按税法规定计提,累计折旧和累计摊销应按税法规定计算。(3)负债类项目应按计税基础计算填报,不包含“递延所得税负债”项目。所有者权益应区分原始投资和留存收益,其中原始投资按实际发生数填报。留存收益按计税资产减除计税负债和原始投资后的余额填报。

第二,税务利润表编制。税务利润表应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要求确定的计税基础编报。其格式可采用两步式:第一步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 = 计税收入(收益)合计-计税费用(损失)合计-税前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其中:计税收入(收益)包括:计税营业收入、其他计税收入、计税投资收益;计税费用(损失)包括:计税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计税管理费用、计税财务费用、计税销售费用、计税资产减值损失。第二步计算出应纳所得税额。其计算公式为:应纳所得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所得税税率-计税投资收益取得时已缴纳的所得税[7]。

第三,税务会计报表附注的编制。(1)应收账款和坏账准备。应说明本期发生的应收账款和本期收回的应收账款、期末按税法规定计提的坏账准备等项目。(2)存货和增值税进项税额。应说明本期购进的存货及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本期用于非應税项目的存货及增值税进项税额等项目。(3)固定资产和累计折旧。应说明本期购进的固定资产及可用于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本期自用的固定资产、出租的固定资产、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和债务重组及其他原因转出的固定资产、本期按税法规定计提的各项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等项目。(4)无形资产和累计摊销。应说明本期自用的无形资产、出租的无形资产、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和债务重组及其他原因转出的无形资产、本期按税法规定计提的各项无形资产摊销等项目。(5)支付的职工薪酬。应说明本期支付的各项职工薪酬。(6)分配的股利。应分别说明向法人投资者和自然人投资者分配的现金股利和股票股利等项目。(7)各项应税收入。应分别说明本期发生的增值税应税收入、消费税应税收入、营业税应税收入等项目。(8)各项计税费用。应单独说明超过所得税计税标准的利息支出、工资费用、招待费、广告费、捐赠支出等项目。(作者单位:天津财经大学)

参考文献

[1]房玉清.浅谈税务会计与企业财务会计分离的必要性[J].中国外资,2011(08):101-102

[2]盖地.税务会计研究[M].第一版.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5

[3]王华明.试论我国企业税务会计信息的披露[J].税务研究,2009(11):78-79

[4]贾宁红.我国税务会计的发展现状及完善措施[J].致富时代,2011(10):64-65

[5]崔立斌.试论我国企业税务会计信息的披露[J].现代商业,2011(35):208

[7]梁红梅,李建丽.改进企业纳税信息披露若干问题研究[J].税务与经济,2008(01):74-78

[8]黄董良,方婧.企业税务信息披露:一种社会责任视角的分析[J].财经论丛,2008(03):21-27

[9]张健,谢小红.我国企业会计信息披露的现状及对策[J].科技情报与开发,2007(04):212-213

[10]宋媛光.企业纳税信息披露探析[J].北方经贸,2011(12):76-77

4.税务局实习报告专题 篇四

这次“防风险、守底线”专题会议,既是增强底线思维、防范和化解重大风险的再动员,也是全力冲刺攻坚、实现全年目标任务的再部署。按照通知要求,我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论述指示以及省、市通知要求,重温党章党规党纪,剖析典型案例,深入检视问题,进一步认清了重大意义、提升了政治站位、找准了差距不足、增强了使命忧患。下面,结合思想和工作实际,围绕“六个方面”作个对照检查。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守好发展和生态底线方面。

一是学习理解还不够。对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一系列新思想新论述,对中央、省市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只局限于面上学习、大概了解,重大意义、内涵精髓、实践要求还缺乏深入系统的理解领会;对环境保护税收方面的政策法规,虽然也认真学了,但局限于一知半解、满足于现用现学,达不到学懂弄通做实的要求。二是对接实践还不够。虽然能够深刻认识到生态文明思想是管方向、谋大局的重要遵循,但如何融入实践、对接工作还缺乏明晰的思路举措。有时单纯把业务工作与生态环境保护割裂开来,对税收中涉及的生态环境保护问题思考不多、谋划不够。三是助力推动还不够。围绕充分发挥税收杠杆作用助力绿色生态发展,还缺乏主动性、创新性,往往满足于上级怎么要求,我们就怎么干,在落地见效上还不够到位。虽然与环保部门建立了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和工作配合机制,但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着信息比对不精确、提交不及时,联合执法不顺畅的问题。

(二)守好脱贫攻坚底线方面。

一是思想认识上仍有差距。认为脱贫攻坚已经到了收官收尾阶段,群众“两不愁三保障”都解决了,该补的短板弱项都补齐了,没有更多地思考如何实现后续脱贫成效巩固、持续稳定脱贫等长远问题。二是对帮扶干部管理松散。作为支部负责同志,自己更多的精力放在了业务工作上,对支部党员开展脱贫攻坚帮扶关注不多、过问不多,认为大家按部就班开展走访、完善资料、算账能达标就算完成帮扶任务,导致个别帮扶同志引导群众感党恩、鼓励群众勤劳致富效果不理想。

(三)守好民生保障底线方面。

我始终坚持人民立场,坚持为人民服务,着力工作为了群众、服务群众。面对群众的合理诉求坚持热情服务,积极主动引导,帮助寻求解决路径,工作中没有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等现象。

(四)守好安全生产底线方面。

一是对安全生产思想、理论学习不深不透。学习更多是安排了再去看看、读读,需要时再去翻翻,进行浏览式粗学,没有真正静下心来思考,学习浮于表面,理解不深不透。二是对安全问题口头谈得多,实际指导少。比如:在推动高标准农田项目建设工作中,更多时候强调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对施工中的安全隐患排查更多停留在口头层面,深入细致地了解安全隐患做得不够扎实,存在一定的安全风险。

(五)守好防范化解债务风险底线方面。

我坚持认真学习贯彻国家政府债务管理有关要求,积极、主动按照要求落实债务风险防控措施,不存在这方面的问题。

(六)守好防范舆论风险底线方面。

一是对有关新媒体管理存在不足。自己作为XX科和XX支部负责人,对单位同志、工作微信群的管理不够,内心深处认为大家都是党的干部、人民的干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是过硬的,开展经常性正面引导不够,曾出现有同志违规在工作群内随便转发文件的现象。二是存在“事不关己”的错误认识。面对意识形态领域工作,自己能够做到不该传播的不在朋友圈、微博等新媒体传播发布,不该转发的坚决不转发,但在坚决抵制上做得不够,没有完全站在支部党员、支部负责人的高度看问题,对身边人的不当言论、不雅视频等更多是“事不关己”,多一事不如少一事。面对负面舆情舆论,主动发生反对、反驳做得不够,带头作用发挥不到位。

二、产生问题的根源

结合查找的突出问题,分析其中的根源,主要有:

一是思想认识上存在差距。

工作中,更多时候把自己当成工作人员,没有站在自己是领导干部的高度去思考问题、分析问题。认为守好发展与生态底线、守好安全生产底线、守好防范化解债务风险底线,这些是单位部门和上级领导的事,与自己抓业务工作关系不大、联系不大。究其原因,还是思想认识上的差距所致,还是思想的不够解放所致。

二是理论武装上存在差距。

理论是指导工作实践的法宝,良好的工作理论基础是做好工作的前提。作为基层领导干部,自己大部分时间用在了跑田坎上,也认为理论与做好群众工作没有直接关系和影响,存在凭经验办事、靠经验落实的不足认识,没有思考理论对做好基层工作的现实指导意义,一定程度上放松了理论学习,淡化了理论根基,影响了工作质量。也因此,导致自己面对一些具体问题感到手足无措,找不到解决的办法和方向。究其原因,还是理论功底不够、理论学习浮于表面,满足于经验主义所致。

三是果敢作风上存在差距。

面对具体问题、面对困难果敢作风不够,缺乏雷厉风行、积极行动、主动作为的勇气,怕在问题和矛盾的解决上犯错误,不善于主动、大胆尝试,习惯观其行、跟其行,工作按部就班,工作效率受到影响。究其原因,还是果敢作为、积极作为的思想未能建立,大胆干事创业的激情不够所致。

四是纪律要求上存在差距。

工作中,虽然对自己的要求能够做到守底线、讲规矩,时刻自警、自省、自律,时刻以身边榜样教育自己、以反面典型警示自己,没有违纪违规行为。但作为支部负责人,自己在对同志的要求上有所松懈,个别同志对党纪党规一知半解,落实党纪党规要求松松散散,随意性大,导致支部形象树立受到影响。究其原因,还是自己在纪律要求上、作风行动上放松所致。

(一)不断加强学习,努力提高自身素质。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守好发展和生态底线、脱贫攻坚底线、民生保障底线、安全生产底线、防范化解债务风险底线、防范舆论风险底线等“六条底线”,进一步明确学习目的,树立长期学习观念,不断提高学习的自觉性,把对“六个方面”的理论知识学习作为工作的重要内容,自觉开展学习活动。学习中做到原原本本、逐字逐句精读,确保吃透其中的精髓,并把学习贯穿到卫生健康工作的全过程、贯穿到加强党性修养的全过程。坚持在常学常用上做文章,努力把科学理论转化为科学的思维方式,转化为对客观实际的正确把握,转化为指导工作的思路和方法,转化为抓落实的实践,增强工作的原则性、系统性、预见性和创造性。坚持把提高理论修养同思想修养紧密结合起来,注意用理论指导自己解决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方面的问题,适应经济社会多样化所带来的新情况、新问题、新变化。通过学习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确保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在理想信念上不犹疑、不含糊、不动摇,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树立群众观点,努力转变工作作风。

首先,把调查研究作为第一位的工作,不管工作多忙,都要抽时间深入基层,了解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总结,更好地督促指导工作的开展。坚持在调查中研究,在研究中再调查,在求知、真知、深知上下苦功夫。通过调查研究,发现群众的创造,密切同群众的关系,洗刷头脑中的官僚主义和本本主义,防止靠主观想象去推测、作结论,杜绝先入为主、偏听偏信,逐步形成实事求是的高尚品质。其次,牢记党的宗旨,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观点,真正把群众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作为衡量各项工作业绩优劣、事业成败的一把尺子。多为群众着想,多关心基层干部的工作与生活,多为基层干部群众办实事、办好事。第三,对分管部门的工作科学运筹,合理安排,既对重点工作加强指导,多投入精力,又要学会“弹钢琴”,兼顾其它部门的工作,防止顾此失彼。既主动地帮助部门出路子、想点子、做决策,又要注意领导方法,充分调动部门的积极性,发挥好部门的主动性,特别是要防止过多地干预部门的工作。积极协调分管部门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紧贴区委的工作中心,主动地开展工作。第四,认真抓好工作落实。建立健全严格的岗位目标责任制和科学明晰的责任管理体系,坚持用制度指导和推动工作,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链条;同时强化督促检查,做到工作有布置、有督促、有检查,使人人肩上有担子,个个身上有压力,使懒者不懒,勤者更勤。把我们的决心、目标、措施,落实到工作中去,落实到组织力量、协调各方、凝聚合力的各个环节中去。

(三)树立争先创优意识,认真抓好分管的工作。

进一步解放思想,在行动上,敢为人先,敢于“吃螃蟹”,勇于站排头、创一流;在具体问题上,敢于突破陈规,敢闯敢试,不断创新。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解决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计划生育工作,要克服盲目乐观情绪,认真分析形势,正视存在的问题,继续加大工作力度,持之以恒地抓下去,巩固省级优质服务先进区成果。招商引资、发展民营经济工作,要进一步强化领导责任,创新招商办法,坚持招大商、引巨资、上大项目,确保每年都有新突破;积极探索市场化运作的路子,加快园区建设,提高园区建设的档次和水平,提高园区的承载力和竞争力。工业经济工作,要加快经济结构调整,加快经济转型,加大培优扶强力度,做大优势产业,做强骨干企业,培育知名品牌,努力走出一条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人力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的新型工业化道路。党务工作方面,认真贯彻党的干部路线,进一步拓宽识人、选人视野,严格干部选拔任用标准和条件,不断完善干部的监督管理机制,关心爱护干部,保证干部健康成长。同时,积极主动地当好一把手的参谋和助手,在做好分管工作的同时,在不越位的情况下,多干工作,多抓实事,给主要领导同志腾出更多的精力,去思考全局性的工作。

(四)严格遵守纪律,保持清正廉洁。

严格遵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章制度,坚决不做违背党性原则的事情,不做违背党的纪律的事情,防微杜渐,警钟长鸣。讲党性、讲原则、讲纪律,处处事事时时严格要求自己,时刻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努力做到抗得住诱惑,耐得住清贫,管得住小节。堂堂正正做人,光明磊落履职,勤勤恳恳办事,全心全意为民,努力以人格的力量树立起党员领导干部的良好形象。并严格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加强对亲属、下属及分管部门的廉政教育和监督,树立好的党风、家风,弘扬时代的浩然正气。

5.企业政策性搬迁的税务处理专题 篇五

(一)有关企业政策性搬迁的税收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共出台了几个文件进行规范。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最早出台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其中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购置支出,准予从其搬迁或处置收入中扣除,同时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2012年10月1日起生效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废止了国税函〔2009〕118号文件的内容,明确规定“企业发生的购置资产支出,不得从搬迁收入中扣除。”但保留了购置资产可以计提折旧或摊销的权利。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又下发了《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对购置资产的涉税处理又做出了不同规定。在此,笔者对新旧两个公告中的相关内容做一个简要的对比分析。

企业购置资产,扣除规定有变

在搬迁过程中,企业免不了要发生重新采购机器设备、购买土地等资本性支出。因此,对购置资产的涉税处理一直是搬迁企业最为关心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对购置资产支出的处理规定是:“企业发生的购置资产支出,不得从搬迁收入中扣除。”举例来说,甲企业2012年11月发生政策性搬迁业务,当地政府给予300万元经济补偿,甲企业变卖机器设备取得变卖收入30万元,2013年发生搬迁设备净值、拆卸、运输、安装费用50万元,发生职工安置费40万元,重新购置机器设备发生资产支出200万元。企业于2013年完成搬迁并进行搬迁清算。则甲企业取得的搬迁收入为300+30=330(万元),发生搬迁支出为50+40=90(万元),搬迁过程产生的应纳税所得额为330-90=240(万元)。

从上面的例子可以看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的规定,甲企业重新购置机器设备发生的资产支出200万元不能从搬迁收入中扣除,必须全额纳税。由于政府主导的政策性搬迁相对于商业性搬迁,原本获得的搬迁补偿收入就很有限,搬迁企业在购置资产支出不允许扣除的情况下,这样的处理不仅将加大企业的纳税负担,而且会导致企业资金紧张,影响搬迁进度。

为此,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11号公告对购置资产支出的处理问题又做了重新规定:“凡在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生效前已经签订搬迁协议且尚未完成搬迁清算的企业政策性搬迁项目,企业在重建或恢复生产过程中购置的各类资产,可以作为搬迁支出,从搬迁收入中扣除。凡在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生效后签订搬迁协议的政策性搬迁项目,应按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有关规定执行。”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是从2012年10月1日起开始生效的,这也就是说,只要企业在2012年10月1日前签订搬迁协议且尚未完成搬迁清算,那么其在搬迁过程中发生的购置资产支出,允许从搬迁收入中扣除。仍以甲企业为例,由于其是2013年完成搬迁并开始进行搬迁清算的,如果其与政府的搬迁协议是2012年10月1日前签订的,则重新购置机器设备发生的资产支出200万元允许从收入中扣除,相应搬迁过程产生的应纳税所得额为330-90-200=40(万元)。相对于以往,税收负担大为减轻。

确定购置资产计税基础时,须剔除搬迁补偿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规定,企业搬迁期间新购置的各类资产,应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计算确定资产的计税成本及折旧或摊销年限。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但考虑到搬迁业务的特殊性,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11号公告中对购置资产的计税基础该如何确定又做了重新规定:对于购置支出允许从搬迁收入中扣除的各类资产,应剔除该搬迁补偿收入后,作为该资产的计税基础,并按规定计算折旧或费用摊销。对于购置支出不允许从搬迁收入中扣除的各类资产,仍按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的规定执行。

仍以甲企业为例,其新购进的机器设备价值为200万元,从政府给予的经济补偿中已扣减200万元,按照新公告的规定,机器设备的计税基础为200-200=0(万元),无法计提折旧。笔者认为,这样的结果看似不合理,实际上是对所得税基的保护。这是由于作为新购置的机器设备,其购置支出已经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中进行了一次性扣除,如果继续允许其计提折旧在所得税前扣除,那么就形成了事实上的费用重复扣除,这是违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所规定的“除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复扣除”这一原则的。当然这是对于购置支出允许从搬迁收入中扣除的购置资产而言,也就是对在2012年10月1日前签订搬迁协议且尚未完成搬迁清算的企业,其购置的资产适用该条规定。对于2012年10月1日以后签订搬迁协议的企业,其购置资产的计税基础确定,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的规定执行。假设甲企业是在2012年10月1日以后与政府签订搬迁协议的,则新购进机器设备的计税基础为200万元。

置换资产涉税处理适用范围扩大

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规定,企业搬迁中被征用的土地,采取土地置换的,换入土地的计税成本按被征用土地的净值,以及该换入土地投入使用前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为该换入土地的计税成本,在该换入土地投入使用后,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年限摊销。对于其他资产置换该如何进行税务处理,该公告并未作规定。由于土地置换与其他资产置换性质相同,采取同一原则进行相关税务处理是可行的,为此,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11号公告对资产置换的涉税处理范围进行了扩大:“企业政策性搬迁被征用的资产,采取资产置换的,其换入资产的计税成本按被征用资产的净值,加上换入资产所支付的税费(涉及补价,还应加上补价款)计算确定。”假设甲企业在搬迁过程中,被政府征用大型机器一台,同时以资产置换的方式换入机器一台。被征用机器的原价1000万元,已计提折旧800万元,置换过程中企业支付补价100万元,发生相关税费50万元,则换入机器的计税成本为1000-800+100+50=350(万元)。

(二)企业业因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政策性原因需要整体搬迁,在搬迁过程中要对相关资产进行处置,处置的类型一般有以下几种:第一,资产经搬迁后可以继续使用,如机器、设备等;第二,资产不能搬迁,经移动后即灭失,如厂房、地上构筑物等;第三,资产无法搬迁,如土地使用权。对于经搬迁后可以继续使用的机器、设备只增加了搬迁费用,没有发生资产的实质性损失,可继续作为企业的固定资产使用。那么,对不能搬迁或搬迁后即灭失的厂房、地上构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资产发生的资产损失如何进行税务处理,其折余价值是否可以作为资产损失在税前扣除?对此大家的理解不尽一致,目前,有两种意见:第一种认为,企业因政策性搬迁而发生的固定资产拆除、土地使用权灭失等各类损失,已从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中得到补偿,不再确认为资产损失在税前扣除;第二种认为,企业因搬迁而发生的固定资产拆除、土地使用权灭失等各类损失符合税法第八条关于损失的规定,可以扣除。上述意见哪种正确,笔者通过案例作下述分析。

案例:A公司2008年因政府市政规划及基础设施建设需要整体搬迁,由城区搬迁至开发区,2008年取得政府搬迁补偿款5000万元。拆迁的固定资产原值3000万元,其中,厂房1000万元,设备2000万元,已提取折旧1500万元,其中,厂房500万元,设备1000万元,拆迁的土地使用权账面余值560万元,土地使用权由政府收回。处置报废设备收入80万元。2009年新置土地1000万元,新置固定资产3000万元,发生固定资产技术改造费用100万元,2009搬迁结束。

一、A公司因搬迁而发生的厂房、设备、土地使用权灭失不符合税法对损失的规定

因搬迁而灭失的厂房、设备、土地使用权折余价值能否作为资产损失在所得税前扣除,首先,要判定厂房、设备、土地使用权的灭失是否符合税法关于损失的要求。企业所得税法没有对损失直接定义,只有《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对损失的类别进行了列举性规定,其中税法第八条所称的固定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盘亏、毁损、报废损失。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可按规定扣除。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损失是指由企业非日常活动所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出。从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对损失的定义和列举可以看出,资产灭失和资产损失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资产灭失是指资产的毁灭和消失,资产灭失并不一定就会对企业构成资产损失,当企业资产灭失没有得到任何补偿并导致企业经济利益的流出才是企业的资产损失。同样,税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也正说明了有经济利益流入的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所对应的部分不符合确认资产损失的条件,不得确认损失。那么什么是企业搬迁损失?只有政府的补偿款不足以弥补企业因搬迁而灭失的厂房、设备、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即小于资产灭失价值的差额时才是企业的搬迁损失。

A公司因政府市政规划及基础设施建设搬迁而发生的厂房、设备、土地使用权的灭失,由于已经得到了政府的经济补偿,且搬迁或处置收入5080万元(政府补偿5000万元+处置报废设备收入80万元)>资产的灭失价值及处置费用2060万元(固定资产折余价值1500万元+土地使用权账面余值560万元),没有导致企业经济利益的流出。所以,A公司因搬迁而发生的厂房、设备、土地使用权的灭失不符合税法对损失的规定,第一种意见正确,不得确认为企业的资产损失。

二、A公司2008年搬迁业务的税务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对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分别搬迁重置与没有重置两种情形作了不同的所得税处理规定,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如果有搬迁规划,异地重建后恢复原有或转换新的生产经营业务,则在五年内准予企业从搬迁或处置收入中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如果企业没有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计划和立项报告的,则将搬迁收入加上各类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按照文件规定,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改良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009A公司搬迁业务所得税的计算:

(一)搬迁重置资产的所得税处理

1、重置资产小于搬迁或处置收入

A公司搬迁收入=政府搬迁补偿款5000万元+处置报废设备收入80万元=5080万元

搬迁收入减去可扣除项目的余额=5080万元―1000万元―3000万元―100万元=980万元

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余额为980万元。

2、重置资产等于搬迁或处置收入

其他条件相同,假设2009年新置固定资产3980万元。

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余额=5080万元―1000万元―3980万元―100万元=0万元

从本案例实际操作中我们可以发现,国税函[2009]118号文件规定,异地重建的扣除项目中不包括处置资产的折余价值,这并不是说处置资产的折余价值不允许扣除,而是将处置资产的折余价值通过用搬迁或处置收入新置的资产价值在搬迁或处置收入中间接扣除,这相当于A公司用政府补偿和处置收入新置的资产替换了原来资产,使得搬迁灭失的资产在新置资产中得到补偿。

3、重置资产大于搬迁或处置收入

其他条件相同,假设2009年新置固定资产4100万元。

搬迁收入减去可扣除项目的余额=5080万元―1000万元―4100万元―100万元=-120万元

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余额为零。

国税函[2009]118号文件规定,企业从搬迁或处置收入中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此处的余额应为搬迁或处置收入减去扣除项目的剩余金额,如果扣除项目大于搬迁或处置收入,则为企业用非政府补偿增加了资产的投入,这新增的资产与搬迁或处置收入没有关系,所以,A公司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余额为零。

(二)没有重置资产的所得税处理

接上例,假设上例没有发生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

搬迁收入减去可扣除项目的余额=5080万元―资产折余价值(3000―1500)―土地使用权账面余值560万元=3420万元

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余额为3420万元。

在搬迁重置资产的所得税处理中,企业在搬迁中发生的资产灭失,由于得到了政府的经济补偿而没有发生经济利益流出,不符合所得税法中规定的资产损失条件,其折余价值不得作为资产损失在所得税前扣除,同时,国税函[2009]118号文件也没有允许灭失资产的折余价值在搬迁或处置收入中扣减。在没有重置资产的所得税处理中,资产的折余价值同样是不得作为资损失在税前扣除,而是在搬迁收入加上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中扣除。

那么,同为灭失资产的折余价值,为什么国税函[2009]118号文件没有允许重置资产扣除其折余价值,而没有重置资产允许扣除?这是因为重置资产是灭失资产的替换资产相当于同一项资产,文件已经规定重置资产可以在搬迁补偿和处置收入中扣除,如果再允许扣除灭失资产的折余价值则会形成对同一项资产重复扣除,没有重置资产则不然。

三、搬迁补偿收入的税务处理解析

A公司取得政府搬迁补偿和处置收入5080万元,资产的灭失价值及处置费用2060万元,补偿收益3020万元(5080-2060),这是因为政府对企业的搬迁补偿不仅仅是对灭失资产进行的补偿,它同时还要对企业因搬迁造成企业停产、产品暂时退出市场等因素产生的经营性损失进行补偿,这种经营损失是企业实际发生的、客观存在的,但是,税法规定的实际发生不同于企业的实际发生,税法的实际发生是基于现金流出的产生而发生,企业的发生是未来的不是现时的。如果由于这种确认上的差异对企业取得政府的经营性损失补偿征税,对企业来说是不公平的,也有悖于政府政策性搬迁的精神及税收的效率原则;如果不对经营性损失补偿征税亦有违所得税法的收入确认原则,因为所得税法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中不包括政府补偿。

为此,我们不仿假设政府的搬迁补偿就仅为资产灭失补偿和经营损失补偿两部分,将本案例中的业务类型结合国税函[2009]118号文件的规定作如下总结,①如果企业以大于灭失资产的折余价值小于政府补偿额进行资产重置,税法对经营性损失补偿少征税;②如果企业以等于灭失资产的折余价值进行资产重置,税法对经营损失补偿全额征税;③如果企业以大于或等于政府补偿额进行资产重置,税法对经营性损失补偿不征税;④如果企业不进行资产重置,税法对经营损失补偿全额征税。

6.税务局实习报告专题 篇六

一、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1、理想信念方面。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形象地说,理想信念就是共产党人的精神之‘钙’,没有理想信念,理想信念不坚定,精神上就会‘缺钙’,就会得‘软骨病’。”我作为一名有着多年党龄的党员干部,理想信念应该说是比较坚定的,能够注重用马克思主义加强世界观改造,能够在大是大非面前保持坚定立场,旗帜鲜明,特别是近年来通过参加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和“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持续“补钙”、“加油”,对理想信念的理解更加透彻,认识更加深刻。但是通过学习,也深刻认识到自己在理想追求上的定力还不够,对理想信念的坚守还不够,还没有真正把理想信念上升到共产党人的政治灵魂和精神支柱的高度去对待,没有完全内化为一种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没有完全把理想信念转化为推进“四个全面”、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行动和内在动力,没有认识到坚定理想信念是一个曲折反复的长期过程,需要天天“补钙”。特别是对照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四个能否”衡量标准还有差距,总认为理想信念比较抽象,共产主义比较遥远,工作生活中有一定的现实主义和功利主义思想,没有自觉做到像老一辈革命家、优秀共产党员那样为理想而奋不顾身去拼搏、去奋斗、去献出自己的全部精力乃至生命。

2、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方面。通过学习十九大精神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党章党规党纪的学习理解,提高了自己崇规、守规、执规意识,增强了看齐意识,能够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更加自觉地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维护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对党忠诚,坚持民主集中制,坚持“四个服从”,没有搞任人唯亲、团团伙伙、拉帮结派等问题。但是对照相关要求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五个必须”,仍存在一些差距和不足。一是从严自律学习不够。平时虽然经常学习一些有关党章党规党纪的文章,但学习还不够系统和全面,党章意识还有待加强,对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还没有真正做到“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二是对政治纪律认识不够深。有时认为自己在行动上与党的要求保持一致就行了,思想认识不重要,对社会上一些错误的政治言论没有主动抵制,存在麻痹思想。三是个人修养需进一步加强。工作中看到问题就直接讲出来,没有及时沟通,有时会伤害一些同志的感情,维护团结方面做得不够好。四是有关规定执行不够严格。一些时候由于工作紧急,没有严格执行落实请示报告制度;平时工作中,对于个人重大事项的变动疏于及时请示报告。

3、担当作为方面。一是责任担当不够。在推进工作中,有时存在不求有功、但求无过、回避矛盾的现象。如,对一些信访案件,由于缺乏担当意识,以已经有领导协调过不愿过多参与其中,只是把功夫下在劝返、“灭火”上,主动担当意愿不足。二是工作标准还有待提高。很多情况下,任务要求时间紧、工作量大,有时感觉疲于应付,放松了对工作标准的要求,满足于不出错、过得去;有时感觉这些年的努力也取得了一些成绩,滋生了安于现状思想,积极向上、锐意拼搏的工作热情、主动性和创新精神有所减退。三是拼搏进取精神减退。工作缺乏主动性和创造性,有时习惯于凭经验考虑问题,习惯于用老办法解决新问题,用老经验解决新矛盾,大胆探索的方式方法比较少;有时习惯于“等”,等工作部署,等红头文件,等外力推动,紧迫感、压力感和忧患意识不强,超前意识不够强。

4、组织生活方面。能够主动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按规定自觉交纳党费,及时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但是在一些具体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一是没有从思想深处认识到党的组织生活的重要意义,一些时候准备不够充分,标准不高,有完成上级任务的“过关”思想和“走过场”现象存在。二是批评与自我批评不到位。在民主生活会或组织生活会上,有时缺乏当面批评的勇气,顾面子、讲人情。如,面对别人的缺点和问题,总是以提醒代替批评,缺少了批评的力度,存在“只栽花不挑刺”的好人主义现象,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原则性、战斗性还有待提升。

5.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方面。一是对责任理解还不透彻。对全面从严治党是重大政治责任,主体责任是分内责任、全面责任、直接责任的认识还不够准确和深刻;存在等靠和应付思想,认为从严治党是党委和纪委的事,没有面向基层做执行和推动工作。二是落实责任方法单一。多是开会、讲课、表态、泛泛提要求;对待上级文件,上行下效、照搬照抄,存在以“文件落实责任”现象,浮在面上,缺乏有针对性和实效的落实措施。三是“一岗双责”落实不到位。虽然有“一岗双责”制度,但往往是“凭印象、靠嘴说、看材料”,缺乏针对性和有效性的落实举措;对个别党员干部的一些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批评指正不够,责任意识层层传递力度不够。

二、产生问题的原因剖析

认真剖析问题产生的根源,虽然存在一定的客观原因,但主要是主观原因造成的,具体表现在以下几点:

1、理想信念还不够坚定。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5周年大会上,向全党提出了“不忘初心”的号召,不忘初心,就是不能忘了成为一名共产党员最初的理想信念。作为一名20多年党龄的老党员,在工作中,我虽然能够做到在思想和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定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信心,并为之努力奋斗。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纵深发展、市场经济的不断推进,外部资产阶级思想逐渐渗透到国内,社会大众思想开始呈现多元化,出现了一些非主流的庸俗实用主义者。面对这些社会现象,有时候自己也会感到困惑和不解,对是否该继续坚持自己一贯的共产党人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有时感到迷茫。扪心自问,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主要还是理想信念不够牢固,在名利和进退间放松了对自身建设的要求,在比较和计较中淡化了理想信念、公仆情怀、群众观念。

2、宗旨意识树得不牢。随着参加工作时间的增加,工作环境的变化,与基层群众的密切联系有所弱化,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有所淡化。下基层听取干部汇报的多,直接联系群众的少,没有解决好“我是谁、为了谁、依靠谁”的问题,造成服务群众的能力有所下降。因此,在研究解决一些矛盾和问题时,工作作风不够深入,没有从实际出发,没有从老百姓的所想、所需、所求出发,得心应手的工作抓得多一些、实一些,难度大、见效慢的工作抓得虚一些、少一些。由工作中的问题反思思想作风方面存在的问题,一个深层次的原因,就是群众路线坚持得不够好,为人民服务宗旨观有所淡薄。

3、党性修养有所放松。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以来,重温入党誓词,认真学习党章党规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对照检查自己深感无论是在党性修养还是思想境界上,与党中央对新时期党员干部的要求有较大差距。究其原因,主要是放松了党性修养的要求,放松了对增强自我净化、自我革新、自我完善、自我提高的重视,放松了对保持党员先进性和纯洁性的追求。有时在追求物质享受等不良风气滋长的大环境影响下,也渐渐产生了思想滑坡,出现讲享受、讲待遇和讲面子、讲排场的现象。说到底,还是自身党性修养不够牢固,艰苦奋斗、实事求是、求真务实的精神有所懈怠。

4、纪律观念有所松懈。随着年龄和党龄的增长,认为自己作为一名老党员,能够时刻保持对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财经纪律的敬畏,严格遵守、不越红线,就是一个合格的共产党员了,没有严格按照“四讲四有”的标准来要求自己,有时会产生纪律松懈、观念淡化的情况。认真学习省纪委编发的《全省深化“两学一做”党风党纪专题学习材料》后,发现所有犯案人员都是从纪律观念淡化、小节不保上开始的,这既让我吃惊,更为我敲响了警钟。深刻反思自身,总的来说,出现这些问题,还是没有严格按照一名合格党员的标准来规范自己的生活工作,对自身建设、自身要求有所放松。

三、努力方向和整改措施

增强发现和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是本次民主生活会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针对查摆出来的问题,在今后的学习、工作和生活中,我将结合十九大精神的学习贯彻,严格对照省局工作思路和市委重大战略,坚持边学边改、边查边改、立行立改、真抓实改,使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切实转变作风、推动工作、树好形象。

1、进一步加强党性锻炼,坚定理想信念。进一步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解决好“总开关”问题。自觉同党中央在思想上政治上保持高度一致,坚决拥护中央和省、市各项决策部署,并全力以赴推动落实。努力提高自己的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克服功利主义和交差应付的思想,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政绩观、利益观,牢记党的宗旨,积极协调相关职能部门最大限度解决为群众排忧解难,真心实意地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牢固树立担当意识和责任意识。努力克服“干累了、歇口气”的思想,进一步牢固树立目标、振奋精神、敢于担当,始终保持昂扬向上、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严格要求、恪守职责,面对新形势、新问题,勇于化解难题,不松劲、不懈怠、不拖拉,尽心竭力完成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

2、进一步加强理论学习,努力提高党性修养。坚持把学习作为一种政治责任、一种精神追求、一种日常习惯,不断丰富自己的思想内涵和精神境界。学习党的优良传统,学习党纪党规,牢固树立党章党规党纪意识。做到学习与实践、传承与创新有机统一,政治理念、业务知识、传统文化学习相互融合,通过学习坚定理想信念,加强党性修养,锤炼良好作风,提升能力素质,不断增强政治定力、思想定力和道德定力,切实做到学以益智、学以励志、学以立德、学以致用。同时在学好政治理论的基础上,对违纪违法典型案例进行深入剖析学习,思考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案例为警示、以法律为准绳,切实增强学习贯彻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自觉坚守崇高的精神追求。

3、进一步改进作风,增强宗旨意识。认真学习领会中央和省、市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有关意见规定的精神实质和重要意义,对照此次民主生活会查找出的问题,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原则,进一步加强自身作风建设。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把个人的追求融入党的事业之中,坚持党的事业第一、人民利益至上。正确对待权力、金钱、名利,在生活上艰苦朴素,勤俭节约,不奢侈浪费,不追求享受。在工作上多深入基层,加强对基层的调研指导,多倾听群众意见,多为基层办实事办好事,拜群众为师,在群众中汲取工作的智慧和力量,在深入群众中掌握第一手资料,查找工作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法和路径,不断提高为民服务的能力。

4、进一步强化政治担当,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深入学习贯彻十九大对全面从严治党提出的新思想新理念新部署,在形势判断上向中央看齐。建立完善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清单,明确和细化责任主体、责任内容、工作措施等,经常性开展主体责任落实的自查自纠,看一看确定的任务哪些还没有做,哪些做得还不够;对检查中发现问题较多、群众来信来访反映较多、社会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要依纪依规进行整改或处置。坚持严字当头,强化自我监督,加强党内监督,接受社会监督,时刻牢记职责,带头遵纪守法,不辱使命。

7.税务局实习报告专题 篇七

厉以宁从改革与发展、结构与调整、缩小城乡差距、中国经济的发展动力等八个方面, 全面深入地分析了当前我国面临的经济形势, 详细解读了国家有关经济政策, 并对新一轮经济改革方向、重点和难点进行了科学阐释。对于下一步经济社会发展, 厉以宁强调, 要进一步鼓励民间资本扩大投资, 扩大居民消费, 深化收入分配, 促进民营企业体制转型, 稳步推进城镇化建设, 避免中等收入陷阱。

整场报告会持续两个多小时, 能容纳500人的会场座无虚席, 不少听众站在会场走廊坚持听完报告。大家普遍反映, 厉教授对我国当前经济形势分析的很全面、很透彻, 尤其是对新一轮经济改革的分析富于真知灼见, 进一步加深了大家对经济热点问题的认识和理解, 对当前建设“三个陕西”具有很好的借鉴意义。

8.税务局实习报告专题 篇八

在报告会上,徐宪平以“中国经济的转型升级——从‘十二五’规划实施看‘十三五’战略取向”为主题,全面回顾了“十二五”时期我国经济转型的方针目标,认真总结了“十二五”时期我国经济转型的主要进展和存在的问题,对“十三五”时期我国经济转型的宏观背景进行了深入分析,对发展环境、总体构想、战略重点、“中国制造2025”等重大问题进行了系统阐释,提出了要重点考虑的导向问题、动力问题、路径问题和目标问题,并结合辽宁实际,提出了若干有针对性的建议。

陈求发指出,“十三五”时期,是辽宁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期,是全面深化改革和推进转型发展的攻坚期,是加快辽宁新一轮全面振兴的关键期。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增强做好“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感,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着眼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深入研究如何抢抓新一轮东北振兴、“一带一路”和京津冀协同发展等重大国家战略机遇,准确提出“十三五”时期的奋斗目标,以及坚持“四个驱动”共同发力和积极培育壮大“六个新的增长点”的具体政策措施。

陈求发要求,省和各地区、各部门在编制“十三五”规划的过程中,要做到“五个衔接”:一要与中央提出的到2020年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相衔接;二要与国家和上级的“十三五”规划相衔接;三要与省和本地区、本部门的“十二五”规划相衔接;四要与各个专项规划相衔接;五要与各级政府在“十三五”期间要偿还的政府债务和财政刚性支出相衔接。同时,要充分发扬民主、集思广益,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集中全社会的智慧和力量,使规划目标更加符合辽宁实际、科学可行,使政策措施更加具有可操作性。

陈求发强调,编制“十三五”规划,要解放思想,勇于进取,破除小富即安的意识,着力解决好发展观念问题。要大胆创新体制机制,为各类人才施展才华提供广阔舞台,切实解决好优秀人才引得进、留得住的问题。要大力推进国资国企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改革,进一步激发生机和活力,切实解决好振兴发展的动力问题。要统筹推进新型“四化”同步发展,解决好振兴发展的路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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