虞城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2024-10-02

虞城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共7篇)

1.虞城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篇一

水城县农业园区建设2013年招商引资

工作方案

根据上级业务部门要求,水城县农业局对2013年农业园区招商引资工作制定方案如下:

一、园区概况

(一)园区建设背景

2013年1月《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3‟1号)关于提出:发展现代农业,强化农业基础地位。中共贵州省委十一届二次全会明确“五个100”工程建设的目标任务,将农业园区建设作为一项主要任务来抓。水城县以此为锲机,结合水城县实际情况,2013年主抓水城(米箩、猴场)猕猴桃产业园区、水城(龙场乡)富硒茶产业园区等2个省级现代高效农业产业园区为核心,打造水城县现代高效农业产业精品园区。

(二)园区资源优势

水城(米箩、猴场)猕猴桃产业园区:园区内山恋起伏,平均海拨高1520米。具有明显的高原季风气候特点,雨量充沛,北盘江支流巴朗河穿境而过,年平均径流总量11038×104立方米;年降水量1150-1300毫米,年平均气温17.8℃。形成了独特的立体农业气候,园区土壤等环境无污染,是无公害精品水果生产基地之一。园区内已建成二级油 1

路8公里;三级油路10公里,其它已建公路26.236公里,可在12月底全面竣工。已完成巴朗河倮么段河道治理工程,治理干流河段1390米。以水利工程为主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已规划设计完毕,今年已动工建设。

水城(龙场乡)富硒茶产业园区:园区内森林覆盖率高,地貌以高中山为主,成土母质以玄武岩、页岩为主,土壤类型主要以山地黄壤、黄棕壤为主,土壤质地为沙壤,偏酸,耕层深厚,肥力中等,山地约占85%左右,发展高山有机富硒绿茶具有得天独厚的地理和自然条件。

(三)园区产业特色

水城(米箩、猴场)猕猴桃产业园区:主要以猕猴桃产

业为主,现有猕猴桃面积15000亩,进入挂果期面积2000亩,建有育苗基地1家,年育苗600万株。水城猕猴桃2007年获得中国(江西)果品及苗木展销会“猕猴桃类”金奖,2008年成为北京奥运会指定果品,2009年再次被评为中国2010年上海世博会指定有机果品。已向国家农业部申报“水城猕猴桃”地理标识,并获批复。除了猕猴桃产业外,该园区拟打造成六盘水市城效观光旅游园区、布依民族风情园区为一体休闲旅游基础。

水城(龙场乡)富硒茶产业园区:布局在龙场、顺场、新街等乡,其种植的茶质优良,色泽鲜嫩,香味持久,品质优良,是水城县发展名优绿茶的最佳区域,适宜发展高山有机绿茶和建立现代农业茶叶产业园区。已种植茶叶1.5万亩,其中龙场乡1万亩,新街乡0.5万亩;突出发展茶叶产业。

(四)园区投资环境建设

水城县农业园区从产业打造、招商引资、政策扶持、区

位优势、生态环境治理、技术、劳动者素质等软环境方面都创造了良好的基础,为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入驻园区提供优质的环境和服务。园区基础设施较为完备,并且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不断加强对基础建设的投入,完善园区的基础设施,为企业创造良好的硬环境。

二、园区2013年工作内容

(一)主要思路

水城(米箩、猴场)猕猴桃产业园区:以猕猴桃为主导

产业,配套发展猕猴桃深加工及商贸物流业产业,带动休闲

观光农业发展,实现第一、二、三产业相互渗透,共同发展。

水城(龙场乡)富硒茶产业园区:将该园区建设成为现

代茶叶产业示范样板,充分发挥典型示范和辐射带动作用,培育壮大新兴农业产业,以产业园区动力,以科技为支撑,切实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加快推进特色农业现代化建设。

(二)招商目标

水城县园区建设预计总投资8.04亿元,计划招商引资

6.5亿元。

(三)具体任务

水城(米箩、猴场)猕猴桃产业园区以米箩乡为核心,建成猕猴桃核产业核心区、猕猴桃产业示范区、猕猴桃产业学研基地、猕猴桃产业深加工区、布依风情生态园等5个功能区。

水城(龙场乡)富硒茶产业园区力争通过四年的努力,建成核心高产优势示范园、旅游观光休闲示范区、茶产品交易市场区、茶产品深加工区、茶文化展示区为主的“一园四区”格局。

(四)拟招商的重点项目及重点产业

水城(米箩、猴场)猕猴桃产业园区:重点把猕猴桃高效产业核心区、猕猴桃产业示范区、猕猴桃科研培训基地、猕猴桃产业冷链物流体系、休闲观光农业区等方面作为招商引资的重点,主要以猕猴桃种植、加工、科研、物流等产业方面作为重点产业。

水城(龙场乡)富硒茶产业园区:重点把核心高产优质示范园、加工厂房建设、茶文化展示区建设等方面作为招商引资的重点,主要以茶叶种植、加工、茶文化的建设等产业方面作为重点产业。

三、工作进度安排

水城(米箩、猴场)猕猴桃产业园区:2013年建设猕猴桃基地3万亩、标准化种植示范基地1万亩、品种展示和苗木繁育基地600亩、生产技术培训基地200亩、科研用房1000平方米、配套发展布衣风情生态旅游建设猕猴桃基地1.5万亩;标准化种植示范基地1万亩;品种展示和苗木繁育基地600亩;生产技术培训基地200亩;科研用房1000平方米;配套发展建成布依风情生态旅游。

水城(龙场乡)富硒茶产业园区:2013年建设茶园5万亩,配套建设茶叶精深加工厂2个,辐射带动顺场、杨梅两

个乡发展茶叶3万亩

四、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

成立水城高效农业产业园区领导小组,由县委书任组长,由县人民政府县长任副组长,农业、扶贫、财政、发改、林业、绿产中心等相关部门及项目实施乡主要领导为成员,并下设办公室和技术服务小组等机构,对园区统筹规划、统一管理、指导和监督好园区工作,严格按照实施方案要求组织实施。乡成立相应工作机构,配合县级抓好项目落实和管理。

(二)科技服务保障

1、科技体系支撑。一是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大力推广普及先进实用技术,按照市场需求不断培育新品种,研究新工艺,开发新产品,积极引进和推广国内外保鲜、加工、包装、贮运等先进技术设备,开发知名品牌产品,针对不同特点的园区,实施不同的科学管理施,积极向国家争取重大科研项目;二是深化科技创新体制改革,改善科研条件,加强与科研院所联合进行项目攻关,通过建立科技基地、选派科技特派员扶持龙头企业的科技创新模式,逐步构建布局合理、资源优势互补、产学研用衔接的科技创新体系,提高产业化生产水平;三完善技术服务体系,成立产业发展办公室,主抓猕猴桃和茶叶产、供、销等环节服务,并聘请国内资深专家和生产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人员,结合生产实际,对项目涉及农户进行产前、产中、产后技术培训。与贵州省园艺

研究所和贵州省喀斯特资源环境与发展研究中心(贵州省山地资源研究所)合作,为园区建设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等服务。

2、市场体系服务。成立猕猴桃、茶叶产业协会,协会协调市场、市场带龙头企业、龙头企业带专业合作社、专业合作社带农户的产业链条上,加强产业关联度建设,建立农户与市场、专业合作社与市场、龙头企业与市场、农户与示范户、专业技术人员与农户与市场等利益连接机制和技术、信息、市场服务体系等。

(三)政策保障

一是进一步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发挥财政资金的作用,争取市、县各级财政资金及社会资金为猕猴桃、茶叶产业发展服务,积极组织产业管理部门、生产企业或专业合作社精心编制产业发展项目申报书,报送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努力争取上级财政资金扶持,把国家优质农产品基地建设、农业产业化、退耕还林、种草养畜、水土保持、以工代赈、土地整理开发等项目和资金进行捆绑使用,使项目与产业统筹发展,搞好道路、水系建设、改良低产园等。

二是建立多种形式的担保机制,降低信贷门槛,有效为农户和企业解决发展猕猴桃产业贷款难问题。

三是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将园区内产业项目进行包装,吸引省内外工商资本、民营资本和转产的煤炭企业参与园区建设,进一步扩宽园区的资金投入来源,促进园区发展。

2.虞城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篇二

近期,蒙城县农机监理站与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城支公司,就2016年度农业机械保险承保及出险理赔情况和2017年农机政策性保险工作进行了通报协调,截至11月初,2016年全县联合收割机承保2 988台,保费155.17万元,大型拖拉机承保3 786台,保费117.3万元。期间农业机械出险46起,发生农机交强险、商业险及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险赔付35起,为出险农机户挽回经济损失56.31万元。

2016年县财政预算列出50万元资金,将从事农业生产的大型拖拉机的交强险、驾驶员人生意外伤害保险和联合收割机的交强险、两名随机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补充第三者人财综合险等两个农机保险方案纳入财政补贴范围,由县财政给予30%保费补贴。按照农业政策性保险管理实施办法,统一由国元农业保险公司承保,以实现保险行业大数法则,化解风险。保险公司在农机作业高峰期间实行24h服务,及时查勘现场、合理定损、快速赔付,农机监理站协助农机手做好保险的理赔申请,有力保障了农机户的利益。

摘要:<正>近期,蒙城县农机监理站与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城支公司,就2016年度农业机械保险承保及出险理赔情况和2017年农机政策性保险工作进行了通报协调,截至11月初,2016年全县联合收割机承保2 988台,保费155.17万元,大型拖拉机承保3 786台,保费117.3万元。期间农业机械出险46起,发生农机交强险、商业险及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险赔付35起,为出险农机户挽回经济损失56.31万

3.河南省柘城县招商引资项目信息 篇三

柘城历史悠久。祖先朱襄氏(即炎帝神农氏)曾在这里植桑养蚕并建都,开启了农业文明 的历史长河。柘城自秦朝设县,以柘桑(目前属全国稀有树种)、柘丝和柘沟春水环城而得名 。

柘城资源丰富。盛产三樱椒、棉花、烟叶、林木、优质小麦、绿色蔬菜和优质畜禽产品 。目前已成为著名的中国三樱椒之乡、胡芹之乡、金刚石微粉生产加工基地、全国优质棉出 口创汇县、瘦肉型猪生产基地县、秸秆养牛示范县、平原绿化先进县、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 县、农村能源建设先进县。柘城三樱椒以椒形正、着色好、辣味浓、品质优而闻名国内外, 出口20多个国家和地区,豫柘三樱椒2003年被评为河南省名牌产品。全县三樱椒面积达40万 亩,拥有大小辣椒市场18座,已形成全国著名的辣椒集散地。辣椒系列产品有:辣椒面、辣 椒酱菜、辣椒色素、辣椒味素、辣椒碱等,初步形成了专业化生产、系列化加工、产业化经 营的格局。

柘城工业门类齐全。全县形成了白酒、造纸、铝锅、精密轴承、中药、生物农药、磷肥 、农用机械、食品、金刚石微粉等门类齐全的工业体系。老君堂三胶为中华老字号八堂之一 ,历史名酒王贡酒久负盛名,超低度白酒珍品汉白明月酒深受海内外市场青睐,高科技产品 茄尼醇、辣椒素和辣椒碱有着广阔的发展前景。

“幸有車马临门第,胡芹贡酒宴嘉宾”。柘城人民视客商为上帝,以海纳百川的胸怀热 诚欢迎国内外商贾贤达、有识之士来柘城投资兴业,共谋发展,携手共创美好未来!

招商引资项目简介

1.柘城县双龙湖景区综合开发建设项目

柘城县双龙湖位于县城规划新区中心位置,是柘城县惟一的内陆湖泊,原周长5.5公里 。按照柘城县2003—2008年近期建设规划,双龙湖开发总面积3234.2亩。项目总投资16528 .30万元。建设工期为3年,投资回收期为5年。开发方式以招商形式,利用双龙湖规划区周 边可利用的1393亩土地换取开发资金,融资采取独资、合资、借贷、国债等形式进行。

2.柘城辣椒城项目

柘城县地处豫东平原,气候温和,以盛产三樱椒而名扬内外,全县三樱椒种植面积达40 万亩,年产三樱椒达10万吨以上。根据市场专家预测,沿海城市每年需三樱椒10万吨以上, 国际市场需求量达100万吨以上,随着社会发展及三樱椒的深开发,在各种领域均有广泛应 用,市场前景广阔。该项目总投资3200万元,主要用于征地200亩,建设门面房、库房、购 置大屏幕、微机、电脑监控器、质量检测检疫设备等。项目建设工期为2年,投资回收期3年 。合作方式为合资、合作。

3.柘城县供水工程建设项目

柘城县根据县城供水形势需要,新建一座日供水2万立方米的新水厂,位于县城西。该 项目总投资2888.5万元,年平均供水可达600万立方米,项目建成投产后年利润达530万元 ,经济效益显著。该项目建设工期为2年,投资回收期5年。合作方式为合资。项目联系单位 :柘城县自来水厂。

4.柘城县如意面粉厂项目

柘城县如意面粉厂位于柘城县城西8公里处,临近商周公路,交通便利,该厂占地10亩 。产品主要销往哈尔滨、大庆、广州、深圳、江门、石家庄、通辽市以及本省的洛阳市,根 据目前市场上的需求量,年需求近10万吨,市场前景广阔。该项目总投资900万元。建设工 期为一年,投资回收期两年,项目合作方式为合作、合资。

5.河南省王贡酒厂产权转让项目

一、企业基本情况

河南王贡酒厂始建于上世纪80年代初,占地12万平方米,建筑面积5.2万平方米。以生 产王贡系列酒为主,生产规模为3000吨/年。企业现有职工217人,总资产1200多万元,评估 后资产实值569万元。

二、优惠条件和合作方式

按资产实值的评估价569万元一次性整体买断;产权有关手续全部办齐,享受柘城县招 商引资优惠政策。

6.柘城利用高科技发展辣椒深加工综合利用项目

一、企业简介

广州五味源天然产物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座落在柘城县牛城开发区,主要从事农副 产品辣椒等香辛料的深度开发与加工。

二、该项目利用柘城特产三樱椒,对其进行深加工,生产辣椒碱、辣椒精、辣红素、辣 椒粉等。项目总投资1325万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825万元,流资500万元。约两年半可收回 全部投资,现已通过试车。

三、合作方式和优惠条件:合资、合作。

7.老君堂制药有限公司常压催化法生产肌醇项目

一、企业简介

河南老君堂制药有限公司位于柘城县城。公司创建于1988年,现有职工246人,技术人 员76人,公司拥有固定资产6000万元,占地面积4.8万平方米,建筑面积2.6万平方米,年 产胶剂产品80吨。

二、项目简介

该项目利用细米糠或玉米作原料,采用催化法生产肌醇。肌醇应用于医药工业、食品工 业、饲料工业、日化工业。项目总投资500万元,其中100万元为设备投资,400万元为流动 资金。

三、合作方式和优惠条件

合作方式:技术引进、中介、合资、合作。

8.柘城嘉远木艺制品厂年产70000立方米高档人造板生产线项目

一、企业基本情况

河南柘城嘉远木艺制品厂组建于1994年6月,公司占地60亩,现有员工65人,其中各类 技术人员30人。公司生产车间8000平方米,办公及职工宿舍1500平方米,凉晒硬化场地1200 0平方米。公司现经营木材收购加工、细木板、拼板、雕刻板等30多个品种,该厂产品主要 销往国内及韩国。2003年实现销售收入950万元,利润总额190万元。

二、项目情况

项目总投资5500万元,建年产70000立方米高档人造板生产线,主要生产高档强化板、 高密度板。项目投资回收期四年。

三、合作方式和优惠条件

合作方式:合资、合作、引资。

9.柘城豫东轴承厂产权转让项目

一、企业简介

河南柘城豫东轴承厂始建于1968年,是国家中型企业,洛轴集团成员厂,拥有国家颁发 的生产出口许可证。厂区占地5.53万平方米,各种生产检测设备齐全,评估后总资产实值 为1360万元。

二、合作方式及优惠条件

1一次性整体买断。按资产实值评估价1360万元,优惠50%,产权有关手续全部办齐。

2分期付款买断。按资产评估实值1360万元,优惠30%,每年付款120万元,8年后产权 全部转让。

10.柘城县化工厂招商项目

一、企业简介

柘城县化工厂始建于1972年,位于县城西4公里,占地90亩。主要生产过磷酸钙专用复 混肥。

二、招商方式及优惠条件

1租赁4万吨过磷酸钙生产线,条件面议。

2合资启动4万吨/年过磷酸钙生产线,利润按股分成。

3合资改造2万吨/年复混肥生产线,利润按股分成。

11.柘城县酿酒总厂产权转让项目

柘城县酿酒总厂始建于1968年,位于柘城县城南关,占地4.2万平方米,以生产食用酒 精为主,年产食用酒精1.5万吨。企业现有酒精生产线2条,1.5吨锅炉2台,酒精罐104个 ,挪威进口的DDGS高蛋白生产线一条,现设备状况良好。企业总资产6160万元,经评估后总 资产实值为1526.4万元。合作方式为:一次性整体买断或分期付款买断。

12.柘城县年产20万吨无水乙醇、20万吨高蛋白饲料项目

柘城县汇泉酒业有限公司年产食用酒精1.5万吨,DDGS高蛋白饲料1.5万吨。拟建设可 年产20万吨无水乙醇及20万吨高蛋白饲料生产线。项目总投资4.48亿元,投资回收期为3年 ,合作方式为合资、合作及租赁承包。

13.柘城县宝发精细化工责任有限公司异恶唑生产扩建项目

柘城县宝发精细化工责任有限公司位于柘城县春水西路,距城中心1.5公里处,该厂始 建于2002年元月,主要产品为异恶唑系列产品,年销售额为600万元。根据市场需求,需扩 大生产线,购置烟酸设备。该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项目建设工期为半年,投资回收期为二 年半。合作方式:合资、合作。

14.柘城县豫花棉纺有限公司3万纱绽精纺项目

柘城县豫花棉纺有限公司是我县最大的棉花收购加工企业,被银行评定为AA企业,位于 县城南环路中段,现拥有固定资产1.2亿元,占地250亩,建筑面积35000平方米,综合分析 国际、国内市场及各种有利条件,投资兴建生产高档纯精梳卡摩纱,纯棉精梳无接纱及优质 OE纱等3万纱锭业纺项目,该项目总投资1.1亿元。项目建设工期2年,投资回收期3.5年。

15.柘城县汉白明月酒年产1500吨生产线项目

柘城县汉白明月酒实业开发总公司,占地20亩,固定资产120万元,已形成年产100吨生 产能力,根据市场分析及专家预测,该酒为国内外酒精度最低且含有中药的白酒,属低度白 酒首创,市场前景广阔,拟建一条年产1500吨汉白明月酒生产线。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项 目建设工期为半年,投资回收期一年。合作方式为合资、合作。

16.柘城县胡芹种植加工基地项目

胡芹,属历代贡品,至今已有1000多年的历史,它叶片深绿,根小棵大,茎部光滑,生 长快,纤维少,清脆无渣,芳香爽口,素有“芹王”之称。具有降血压,降血脂的特殊功效 ,是一种绿色保健佳品。现拟扩大生产种植规模,使优质胡芹种植面积达到4000亩,建设胡 芹贸易市场和加工厂,该项目总投资300万元。合作方式:合资、合作。

以上项目招商单位:柘城县发展计划委员会

4.凤阳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篇四

一、项目开发主体优惠政策

(一)项目用地政策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对新投资建设的商贸、物流等服务业项目用地,实行公开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同时兑现以下鼓励投资政策。

1、以下几类项目用地,按项目所在地基准地价挂牌出让,待项目建成投产或运营后,县财政对项目用地工业地价以上部分,安排等额资金予以奖励:

A、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务酒店项目、仓储类项目;

B、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以流转土地为主的生态农业园、文化旅游类项目中的建设用地(比例不得高于项目总占地面积的10%);

C、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类项目;

D、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非分割出售产权的纯商业类项目。

2、对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以上、建筑面积40000平方米以上、标准四星级以上酒店项目,按选址地基准地价标准出让,待项目建成试运营后,县财政按土地价款同等数额安排资金予以奖励。

3、物流类项目、总建筑面积50000平方米以上非分割出售产权的大市场类项目用地,按基准地价出让。

4、分割出售产权的大市场类项目,分割出售比例不得高于总建筑面积的60%。项目自有经营部分按基准地价出让,分割出售部分按招拍挂成交价执行。总建筑面积(不含住宅小区配套建设的商业设施)10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市场类项目,对其分割出售部分,按土地基准地价以上部分的50%比例,由县财政安排资金予以奖励。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

1、按本办法规定的新建四星级以上标准酒店项目,建设行政事业性收费按规定收取后,对现行政策条件下的县级留存部分,由县财政按100%比例给予奖励。

2、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且非分割出售产权的纯商业项目,项目建设行政事业性收费按规定收取后,对现行政策条件下的县级留存部分,由县财政按50%比例给予奖励。

3、新引进有配套住宅的商贸物流服务业项目,对其非分割出售部分给予优惠。即建设期在2年之内、总建筑面积(不含住宅小区配套建设的商业设施)10万平方米以上、自有经营部分比例不低于40%的,对

其自有经营部分的建设行政事业性收费按规定收取后,对现行政策条件下的县级留存部分,由县财政按50%比例给予奖励。

二、新建企业经营优惠政策

1、对下列经营企业,所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前5年给予50%奖励:

(1)商贸服务业:对新引进的国内外知名商贸经营企业和连锁经营企业(世界500强、中国连锁百强);

(2)酒店及餐饮业:新建四星级及以上标准酒店;营业面积5000㎡以上的新建大型餐饮企业;营业面积5000㎡以上新建“农家乐”经营企业;

(3)物流业: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且经营面积3000㎡以上的新建物流配送中心、第三方物流企业。

2、总投资5亿元以上城市综合体中的下列经营企业,营业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前5年给予50%奖励:

(1)营业面积不低于10000㎡的商贸企业;

(2)营业面积不低于1000㎡的品牌连锁餐饮企业;

(3)营业面积不低于1000㎡的文化休闲企业(如书店、影剧院等)。

三、财税贡献及引资奖励政策

(一)新项目建成投产后,对下一个会计内纳税1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给企业负责人10万元;5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给企业负责人30万元;1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给企业负责人50万元。

(二)成功引荐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单个项目,在项目建成投产或运营后,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给予引荐人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额度为50万元。

四、对重大特殊项目,对还可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议”,制订特殊优惠政策。享受“一事一议”、“一企一议”政策的项目,不再重复享受本政策规定的扶持或奖励政策。

五、组织实施办法

(一)招商引资项目合作协议,由县招商局负责起草,县法制办负责审核。落户在县工业园区、硅工业园区内的项目合作协议,分别由两园区管委会与投资方签署,其他项目合作协议由县招商局与投资方签署。两园区管委会签署的合作协议,应于签署后2日内报县招商局备案。

(二)项目基本建设基金、企业发展扶持基金、财税贡献、固定资产投资及引资奖励政策,一年兑现一次。每年2月份开始,至4月底截止。4月底前不能提供相关材料的,次年受理。

(三)申请兑现扶持及奖励政策的企业,需在项目竣工投产后提出申请。申请材料由所属园区管委会或当地乡镇政府进行初审、县审计部门予以审查、县“工业经济、招商引资、园区建设”指挥部审定,然后按规定程序由县财政部门予以兑现。

六、本办法由凤阳县招商局负责解释。

5.商丘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篇五

为进一步改善我市投资环境,鼓励国内外投资者来商丘投资置业,根据有关法规、政策、结合商丘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土地使用

第一条

投资者可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投资兴办工业项目特别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重点工业项目用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优先供应。

第二条

投资兴办工业项目用地,经营期在10年以上,平均每亩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200万元,(外汇投入按当时汇率折算,下同),地方政府土地净收益部分给予投资者支持:固定资产投资1000-3000万元的支持30%;3000~5000万元的支持50%;5000-10000万元的支持80%;1亿元以上的全额支持。

第三条

投资兴办高新技术产品项目(以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为准,下同)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提供;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地方政府土地净收益部分给予投资者全额支持。

第四条

投资兴办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等公益事业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提供;若改变土地用途,予以收回或依法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和土地有关税费后以出让方式提供。

第五条

投资兴办固定资产1亿元以上且建筑营业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物流项目用地,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优惠。

二、税费与财政支持

第六条 投资兴办固定资产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所缴纳的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部分,从投产之日起5年内,税收由税务部门依法征收。前2年由受益财政全额支持,后3年减半支持。

第七条 投资兴办高新技术产品项目,从投产之日起,税收由税务部门依法征收。5年内缴纳所得税地方部分由受益财政全额支持(嫁接、改造、租赁、兼并、参股、收购、重组现有企业的,按新增加的企业所得税计算);增值税的地方部分前2年由受益财政全额支持,后3年减半支持。

第八条 投资兴办固定资产1亿元以上、建筑营业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且独立核算的物流项目,从开业之日起5年内,税收由税务部门依法征收。所缴纳的所得税地方部分前2年由受益财政全额支持,后3年减半支持。

第九条

投资兴办固定资产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所缴纳的契税由受益财政减半支持。投资者兴办高新技术项目缴纳的耕地占用税先征收后由受益财政全额支持。投资兴办学校、医院项目且符合城市规划布局的项目免征契税和耕地占用税。

第十条

投资兴办固定资产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购置生产经营用房交易手续费和达到城市绿化标准的城市绿化费。对水资源费、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和人防易地建设费,先征收再由财政支持50%。

第十一条

投资兴办500万元以上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除帮助申请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及补贴资金外,应缴纳的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部分,税收由税务部门依法征收,从投产之日起5年内,前2年由受益财政全额支持,后3年减半支持。

第十二条

投资兴办固定资产1亿元以上、建筑营业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且独立核算的物流项目,享受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工业项目同等优惠条件。

第十三条

投资兴办房地产开发项目,房屋连片开发且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旧城改造、经济适用房开发、城中河道改造开发且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达到城市绿化标准的城市绿化费。对水资源费、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和人防易地建设费,先征收再由财政支持50%。

第十四条

对标准化厂房建设配套费实行优惠。对利用新增建设用地建设多层标准化厂房的建设配套费,一层全额征收,二层减半征收,三层以上免征;对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建设多层标准化厂房的,免征建设配套费,将原有单层厂房改建成多层标准化厂房的,不再增缴建设配套费。

第十五条

对商丘经济开发区及各县(市、区)工业聚集区内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业项目用电,参照省外送电价(适当确定过网费)实行大用户直供制度(低于非工业基地内项目用电价格);对投资工业聚集区基础设施建设、符合条件的工业项目及农业产业化经营项目,帮助申请河南省黄淮四市发展专项资金,给予贴息或补助。

第十六条

对投资兴办成规模标准化畜禽养殖小区的,用电价格按农业用电执行,并积极帮助申请省畜牧业扶持资金。

第十七条

对兼并收购商丘市现有工业企业且生产规模增加1倍以上、或者投资转产更高附加值新产品的,以及对破产、停产企业进行兼并重组、生产规模超过原有企业并安置下岗失业人员超过用工三分之一的,优先推荐国家及省贴息贷款。

第十八条

对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区域污染物减排要求、技术含量较高的重点项目,特别是对带动商丘市农副产品精深加工业发展和扩大就业作用大的项目优先申请国家及省有关专项贴息、补助资金。同时,积极帮助符合条件的项目申报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企业创新基金。

第十九条

省内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在商丘设立科研开发基地及科技示范区、进行科研项目合作或科技成果转让,对商丘经济技术发展有较大促进作用的,优先推荐省级科技计划,同时市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和经费支持。

第二十条

对兴办职业技术学校和职业教育培训基地,投资规模较大、办学质量较高的项目,优先推荐争取省有关教育资金及农村劳动力培训资金。

第二十一条

投资文化产业项目,优先帮助申请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第二十二条

支持在商丘市创建各类民间小额信贷组织、行业信用担保协会、农民互助担保协会和村镇银行,支持成立企业贷款担保中心。对在商丘市设立的民间贷款担保公司,经国家批准后免征3年营业税。同时,支持企业扩大直接融资规模,在培育上市企业和发行企业债券等方面积极为企业创造条件、提供便利。

第二十三条

省内外大中型农产品加工企业在商丘投资建设规模化原料基地和加工企业,优先帮助申请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有关扶持政策;投资建设优质粮食加工基地、优质畜产品生产加工基地、特色农产品生产加工基地和优质林产品生产加工基地的,优先帮助申请省农业结构调整资金。

第二十四条

投资兴办农产品出口加工型项目或农产品出口加工基地项目,优先帮助申报中央及省鼓励外贸出口的各项资金,优先推荐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积极帮助申请省有关资金支持,享受省、市有关优惠政策。

第二十五条

企业税收实行市与县(市、区)财政分享的,兑现税收优惠政策按财政分享比例分别兑现。

第二十六条

外来投资者须持市发改委、市商务局(招商局)、市财政局、市工商局等有关单位审核确认其注册资金、投资额度、工程进度、资金到位证明等有关资料,并经审查符合有关优惠条款的,方可享受本优惠政策。

三、服务与权益保护

第二十七条

对连续三年按时申报年检且守法经营的企业,年检时可免于审查,直接申报办理。

第二十八条

凡属我市审批权限的投资项目,境内非政府投资和非限制类投资项目一律取消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实行备案制;境外投资项目和限制类项目实行核准制;合同、章程实行备案制。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申办需要前置审批的企业,前置审批手续不完备的,由各级政府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出具同意筹建的意见,申请人可凭有关部门出具的同意筹建的意见向工商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筹建登记。工商登记机关对符合筹建登记条件的,核发有效期为6个月的筹建营业执照。待筹建完毕,符合登记条件后,再核发正式营业执照。

第三十条

严禁“四乱”行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全市各级政府要选择有代表性的企业作为企业负担监测联系点,定期检查企业负担情况,严格控制对企业的各种检查、罚款、收费、摊派。除法律明文规定外,不经当地政府分管领导批准,严禁任何部门进入企业检查、收费和处罚。对企业的检查实行“上级检查、下级认可,联合检查、多家认可”,严禁本系统内两个单位同时对一个企业进行检查。对重复检查、罚款和收费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分管副职和部门一把手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生效,2005年8月6日发布的《商丘市招商引资优惠办法》同时废止。

6.巴楚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篇六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迎接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加·陕我县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步伐,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充分调动全县各族群众招商引资的积极性,鼓励国内外投资者到巴楚县投资创业,促进巴楚县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台巴楚县实际,特制定本政策规定。第二条凡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的独资企业及外地投资者出资额达到25%以上.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的合资、合作、参股控股、收购兼并企业,或由投资者承包或租赁五年以上的企业。在享受国家、自治区、地区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均可享受本政策规定。第二章投资方式及产业导向

第三条投资者以资金、设备、品牌、专利、技术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允许的其他投资方式进行投资。具体为:(1)、合资、合作、独资;(2)、参股、控股、联营、兼并、收购、租赁、承包:(3)、补偿贸易、来料加工、技术转让;(4)、世界贸易组织通行的其它投资方式。第四条鼓励投资的重点产业

1、工业企业及高新技术项目,依托地缘、资源、交通优势,重点发展棉花及棉花副产品精深加工。

2、农林业综合开发及其产品深加工。重点发展水土开发.农产品保鲜、贮运及精深加工。

3、畜牧业综合开发及其产品深加工。重点建设良种牛羊繁育基地,乳肉品精深加工。

4、矿产开发。有色金属及非有色金属矿产的勘探和开采加工。

5、旅游资源开发建设。‘

6、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及房地产开发。

7、水利、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旋建设。

8、新型和节能建筑、装饰材料开发。第三章投资优惠政策

第五条企业登记除有特殊规定的行业外,一般企业注册资本达到规定标准的50%以上,经有关部门认可即核发执照,后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未到位的资金可缓半年到位。

.第六条凡符合我县产业政策的重大投资项目、高新技术项目、名优特项目、出口产品项目.以及对我县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投资项目和县人民政府公开颁布的对外招商引资项目。根据项目的需要,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可给予“一事一议”的特殊优惠。第七条凡在我县兼并重组县属企业,视为兴办企业对待,享受本优惠政策。凡购买我县国有、集体企业,安置原企业职工50%以上,按再就业相关扶持优惠政策执行。

第八条对生态项目、苗圃用水,一律免征水资源费。用水均按本地最低价征收水费。第四章税收优惠政策

第九条自治区外投资企业在我县新办生产性企业,自生产之日起八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在一定期限内,在2010年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十条自治区外投资企业在我县新办非生产性企业,自经营之日起,三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十一条自治区外投资企业,兴建我县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建设和高新技术项目,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在2010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十二条在我县新办内资企业,报经自治区地税局批准三年内免征所得税。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农产品加工、旅游内资企业,其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I‘以上的,免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兰年。第十三条外地投资在我县新办的棉纺企业,从投产之日起,前三年免征所得税,后三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外地投资我县原棉纺企业扩改建新增加的生产能力,也实行相应的优惠。

第十四条在我县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在2010年以前,减按1 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十五条对以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为主体(5096以上)新办的私营企业、股份制合作企业和集体企业,给予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三年的照顾:从事现行营业税应税业务取得的收入,给予免征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三年的照顾。

第十六条城镇失业人员在我县新办的集体企业和股份制企业.安置失业人员达企业总人数50%‘以上(舍50%)的.给予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的照顾。

第十七条我县新办商贸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含30%)以上的,三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新办商贸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的三年内按计算的臧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100%)×2。

第十八条我县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组成的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三年内免征营业税。第十九条我县对以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为主体(50%以上)新办的私营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和集体企业,从攀营业税应税业务取得的收入,给予免征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三年的照顾。

第二十条以城镇失业人员为主体,新办的集体企业和股份合作制企业、私营企业,安置失业人员达企业总人数50%以上(含50%)的,从事营业税应税业务取得的收入,给予免征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两年的照颓。

第二十一条在我县新办服务性企业(除广告、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人数总数30%(含30%)以上的.并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三年内免征企业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第三十二条区外投资者,来我县开办矿山企业从事矿产资源开发的,自生产经营之日起,暂缓征收资源税5年。

第二十三条区外投资企业,兴建我县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建设和高新技术项目,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自生产经营之日起,8年内免征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建设期内免征土地使用税。

第二十四条凡利用废旧物资(发改环资[2004]73号)进行综合利用、新办企业的,可申请减免企业所得税。第五章土地使用优惠政策 第二十五条投资者按租赁方式取得我县城镇规划区以外的国有未利用土地资源使用权的,前5年免交土地租金,后5年减半缴纳土地租金。第二十六条利用国有未利用的戈壁、荒滩、荒地从事有益于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改善的农业综合开发的.从受益年度起5年内可免缴土地使用费。

第二十七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经营期在二十年以上的免缴25%的土地出让金:经营期在三十年以上的免缴30%的土地出让金。第二十八条使用城镇规划区以外的非宜农荒山荒地的,免缴50%的土地出让金。

第二十九条投资者投资国家鼓励重点发展产业、经科学论证能拉动我县经济增长的

项目,经营期在30年以上、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出让金的缴纳除享受国家政策规定外,项目正常运行两年后.还可享受我县财政提供的相应比例的土地出让金返还扶持,以新建项目配套基础设施进行投入。

第六章投资保障及服务优惠政策

第三十条凡在我县创办企业、投资兴业.立项审批、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特种行业审核问题,前置条件具备,统一由县招商局协调在五个工作日内办理。投资者自主确定投资项目,投资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鼓励的项目,发展计划局对其审批管理的事项,文件资料齐全的,7个工作日内审查、批复。投资国家及自治区限制的项目,有关审批部门在文件资料齐全的情况下,30个工作日内给予批复和报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文件资料齐全的项目,在7个工作日内办完注册登记手续。规划、城建、粮食、公安、税务等各有关部门受理区外投资企业文件资料齐全申请办理的事项,属于审批权限内的,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批复。需要逐级报批的,由该部门实行全程服务,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批复。第三十一条新办经销少数民族特需用品、生产生活必需品、药品、书籍及收购少数民族农牧副产品企业,新办少数民族特需用品目录进行生产的民族用品定点生产企业,可享受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优惠。

第三十二条收费单位向县外来投资企业收费,必须出示国务院及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有关文件及物价部门发放的收赞许可证,逐项填写《企业交费登记卡》,否则,企业有权拒交。

第三十三条县执法部门无正当理由和法定手续,不得随意到我县外来投资企业进行检查,不得借执法检查干扰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如确需进行执法检查,须经上一级执法部门批准,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第三十四条凡在我县的投资者,其配偶、子女、企业管理技术人员,经申请,办理本地城镇居民户口,只收取工本费。子女入托入学与本县居民享受同等待遇。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除上述各项优惠政策外,国家、自治区、地区有关引进资金、技术的优惠政策,我县均遵照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政策规定由县招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政策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巴楚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巴政发

7.某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及奖励办法 篇七

一、黔东南州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及奖励办法......................1

1、黔东南州招商引资优惠暂行办法.......................................2

2、黔东南州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8

二、黔东南州所辖县市(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及奖励办法.......13

1、关于鼓励国内外投资商到丹寨投资的若干规定..........................14

2、麻江县关于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若干规定(试行)......................22

3、黄平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27

4、施秉县招商引资优惠暂行办法........................................34

5、镇远县招商引资优惠办法(暂行)....................................39

6、岑巩县关于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加快经济发展的若干规定(暂行)........43

7、三穗县招商引资政策若干规定(暂行)................................51

8、天柱县招商引资政策规定............................................57

9、锦屏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暂行)....................................62

10、黎平县招商引资优惠和奖励办法(试行).............................67

11、从江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暂行办法...................................70

12、榕江县工业项目招商引资优惠奖励暂行办法...........................76

13、雷山县招商引资优惠暂行办法.......................................79

14、台江县招商引资若干优惠政策规定...................................82

15、剑河县招商引资优惠办法(暂行)...................................87

16、贵州凯里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92

黔东南州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汇编

黔东南州招商引资 优惠政策及奖励办法

黔东南州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汇编 黔东南州招商引资优惠暂行办法

第二章 财政扶持政策

第五条 凡符合国家、省、州产业政策,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新建的工业生产、物流与市场建设或投资五星级饭店的项目,投产后前三年,分别按企业每年上缴进入同级财政实际所得税收的50%由同级财政安排给企业用于技术改造、产品研发或扩大再生产。已投产企业投入3000万元以上进行技改扩能、扩建新增税收,三年内可分别按企业每年上缴进入同级财政实际所得税收的50%由同级财政安排给企业用于产品研发和产品升级改造等。

第六条 投资产业园区修建标准厂房,总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自首次出租经营起5年内缴纳的营业税同级财政实际所得部分,每年分别按70%、60%、50%、40%、30%的比例由同级财政安排给企业用于技术改造、研发或扩大再生产。

第七条 对入驻园区的企业,按期建成投产,且投资强度和容积率达到规定标准的,给予企业适当的资金支持。新入驻企业,在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土地使用税,按企业上缴进入同级财政实际所得部分全额用于企业贷款贴息。“十二五”期间建成投产的企业,按缴纳土地使用税的60%用于企业固定资产贷款贴息,贴息不超过三年。

第八条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且一年纳税(地方所得部分)在300万元以上的外来投资企业,其上缴的各项税收中的地方所得部分,自取得主营业务收入起,3年内按不低于50%的比例以适当方式奖给企业(不重复计算)。

第九条 对投资1亿元以上的鼓励类产业项目,银行贷款可以给予2年的财政贴息。对投入3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技术改造升级项目,银行贷款可由同级财政给予1—2年的财政贴息。

黔东南州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汇编 黔东南州招商引资优惠暂行办法 收取,设施使用收费享受本地企业或居民同等待遇。

第十六条 新建的旅游景点投资者前三年经营期间,经审批可免交风景旅游资源有偿使用费;从经营第四年起,按经营收入5%缴纳风景旅游资源有偿使用费。

第十七条 支持旅游企业上市融资,积极探索将旅游资源所有权和经营权分开,符合条件的可以转让或拍卖经营权。

第十八条 投资1亿元以上的旅游大项目,可按建设规划,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分期供地,土地出让金、开垦费、配套费等规费可按有关规定,申请分期支付。

第十九条 投资兴办生产加工型企业应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基金,按国家、省有关规定的下限执行,经营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执行。

第二十条 对实际投资额达1亿元以上的产业转移进入开发区、园区的项目,由产业园区承担其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等费用。

第二十一条 对于符合国家、省、州产业政策的新建工业项目,所建生产性厂房及附属设施部分的城市配套费、生活办公用房部分实行先收后奖。

第二十二条 外来投资参与我州农业产业化经营,优先作为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加以培育,成为州级以上龙头企业,享有农业产业化经营专项资金的优先权,免费提供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产品认证服务,协助建立符合产业导向的无公害农产品原料生产基地。

第二十三条 分期出资到位设立的公司,全体股东首次出资在不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情况下达到注册资本的20%即可。投资者依法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等非货币出资设立公司的,非货币财产出资比例最高可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70%。对出资期限到期且无违法记录的公司,因资金紧张难以按时缴付出资的,经公司申请,允许延长出资期限1年。

第二十四条 在我州投资兴办高中阶段及高中阶段以下民办教育的,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政策。

第二十五条 外来投资者的子女,需在我州基础教育阶段学校入学的,按

黔东南州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汇编 黔东南州招商引资优惠暂行办法 资协议中予以明确,各方履行协议内容,承担各自责任义务,兑现优惠政策。

第三十一条 实行“一事一议”重大招商项目州级领导跟踪落实联系制度,明确一个项目一名州级领导、一个联系单位、一个联系人。州招商引资扩大开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调度 “一事一议”项目的跟踪落实情况,定期将“一事一议”项目的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向州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报告,并会同相关部门抓好项目落实检查、督办、通报工作。

第六章 奖励政策

第三十二条 对为我州引进项目和资金的引资人进行奖励。

第三十三条 引进资金(含设备)兴办符合国家、省、州产业政策的,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的,给予引资人奖励。

第三十四条 州内投资者在我州投资开发依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原制发的同类文件与本暂行办法不一致的,按本暂行办法执行;本优惠政策中未涉及事宜按国家和省的有关暂行办法执行;本暂行办法与以后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的,按国家和省政策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由州招商引资扩大开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各县市(区)根据本办法制定更加优惠的政策措施。第三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黔东南州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汇编 黔东南州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各县市(区)对社会引资人的奖励,在此基础上根据各自实际确定奖励档次和奖励幅度。

(四)对我州工作人员引资人的奖励标准:

1.引进固定资产投资3000-5000万元项目的给予嘉奖,并奖励人民币3万元。

2.引进固定资产投资5000-30000万元项目的给予记三等功,并奖励人民币5万元。

3.引进固定资产投资30000-100000万元项目的给予记二等功,并奖励人民币7万元。

4.引进固定资产投资100000万元以上项目的给予记一等功,并奖励人民币10万元。

各县市(区)对工作人员引资人的奖励,在此基础上根据各自实际确定奖励档次和奖励幅度。

三、奖励资金来源

(五)社会引资人的奖励资金来源。州、县市(区)将奖励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证,预算金额根据上引进资金情况按本办法的奖励标准进行测算。

(六)州级工作人员引资人的奖励资金来源,由州政府财政预算予以保证;县市(区)工作人员引资人的奖励资金来源,由当地政府(管委会)财政预算予以保证。

四、奖励项目的条件和认定

(七)奖励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1.引进项目应符合国家、省、州产业政策。2.引进项目应是州外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

3.引进项目应是除基础设施建设、房地产等以外的产业项目,尤其是围

黔东南州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汇编 黔东南州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为一个引资人团队。

2.投资者不能同时以引资人身份对其自身投资的项目申请奖励。3.对申请奖励的项目、奖励资金和引资人由项目所地的县市(区)招商部门进行登记和汇总。

五、奖励兑现

(十)社会引资人的奖励兑现。

1.引进项目落地开工后,按社会引资人应得奖励金额的20%进行奖励,其余部分奖励资金在该引进项目建成投产后兑现完毕。引进项目落地开工后一个月内,社会引资人向项目所属地的县市(区)招商部门申请引资奖励。县市(区)招商部门应在收到引资人申请材料后30个工作日内,初步审核应奖励金额报同级招商引资扩大开放工作领导小组核准后,呈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同级财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将应核拨的奖励金额一次性拨付到招商部门专用账户。县市(区)招商部门应在收到财政部门拨付奖励金额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引资人兑付。

2.引进项目投入生产或经营一个月内,社会引资人向项目所属地的县市(区)招商部门申请剩余奖励资金。县市(区)招商部门应在收到引资人申请材料后30个工作日内,审核应奖励金额报同级招商引资扩大开放工作领导小组核准后,呈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经政府审定引资奖励金额后,由项目所属地的县市(区)财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将应核拨的奖励金额一次性拨付到招商部门专用账户。县市(区)招商部门应在收到财政部门拨付奖励金额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引资人兑付剩余奖励金额。兑付奖励金时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代为扣缴个人所得税。

(十一)工作人员引资人的奖励兑现。对工作人员引资人的奖励按工作人员引资人所在地的州、县市(区)进行奖励。工作人员引资人所引资金到位后,由引资人向所在单位提出奖励申请,然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逐级审核上报。符合记二等功及其以下奖励条件者,经州招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1黔东南州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汇编

黔东南州所辖县市(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及奖励

办法

3黔东南州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汇编 丹寨县 第五条 工业项目(包括农产品加工项目)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享受以下政策:

(一)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按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相关费用之和起挂或评估挂牌出让。待项目建成投产后,企业年所缴纳的税收超过100万元的,县人民政府从县级财政企业发展基金中按取得土地价款总额的50%分三年奖励扶持企业发展。

(二)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按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相关费用之和起挂或评估挂牌出让。待项目建成投产后,企业年所缴纳的税收超过150万元的,县人民政府从县级财政企业发展基金中按取得土地价款总额的70%分三年奖励扶持企业发展。

(三)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县人民政府承担项目建设中的“五通一平”。按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相关费用之和起挂或评估挂牌出让。待项目建成投产后,企业年所缴纳的税收超过500万元的,县人民政府从县级财政企业发展基金中按取得土地价款总额分三年奖励扶持企业发展。

第六条 对在丹寨投资的农特产品精深加工企业和制药企业,且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解决劳动力就业岗位300人以上的项目建设用地,除适用第五条的用地政策外,县人民政府承担项目建设中的“五通一平”;项目建成后,在生产经营运行中运输成本压力过大的,可申请县人民政府适当补贴。

第七条 对投资流通大市场且投资规模超过5000万元以上的,建设用地可按照工业用地优惠政策给予奖励扶持。

第八条 投资兴建能源、交通、水利、环保、社会福利等基础设施及公益事业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行政划拨供地,如需办理出让土地使用权证,可参照同级别项目基准地价评估补交土地出让金。

第九条 投资商投资开发荒山、荒坡、荒地、荒滩(简称“四荒”)用于发展种植业、养殖业的项目,所用“四荒”属于集体的,其使用形式及价格由投资者与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商定,使用期限最长可为30

5黔东南州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汇编 丹寨县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方面

(一)工业企业、旅游企业:企业上缴的增值税、营业税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各项规费县级部分全部奖励作为企业发展基金。

(二)服务企业:有基本建设投入的服务企业,基本建设投入在1000万元以上的,前三年由政府按企业上缴税收地方所得部分等额扶持,后二年按50%给予扶持;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服务企业,按规定缴纳各项税费。

(三)农业项目:投资我县畜牧水产养殖、硒锌茶叶、优质硒米、蔬菜、中药材等特色产业的基地建设和深加工项目,享受产业富民工程的相关扶持政策。

第十六条 投资上规模、上档次的小区房地产开发项目,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实施地点在符合城镇规划和文化旅游产业规划的,享受城市建设配套费30%的补贴扶持。

第四章 行政服务政策

第十七条 凡在丹寨有固定住所的外来投资者,经本人申请,可为投资者本人、配偶、子女及其聘用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专科学历以上人员办理丹寨县城镇居民户口或户口迁移手续。

第十八条 投资者在用水、用电、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和子女入托、入学、当兵、就业等方面,与本县居民享受同等待遇。

第十九条 凡投资额较大或以商招商带动作用较大,对区域经济带动力较强项目的投资者以及贡献特别突出的科技人才,经本人同意,给予一定的荣誉称号或名誉职务。

第二十条 实行领导和职能部门跟踪服务。凡年产值达到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工业项目和企业,明确由一名县级领导定点联系和跟踪督查,相关职能部门全程服务。

第二十一条 外来投资企业可向银行申请贷款,经开户银行审核后,银行应积极给予贷款支持,企业提供贷款抵押有困难的,可申请我县担保公司

7黔东南州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汇编 丹寨县 第五章 奖励措施

第二十八条 奖励的对象

从县外引进资金、项目、设备以及各种无形资产(不包括国家专项计划、资金和公务人员工作职责内争取的项目、资金、房地产开发)的县内外单位、中介组织及个人。

第二十九条 奖励标准

(一)凡一次性引进社会捐款、赞助等无偿社会资金10万元以上用于我县公益事业的,由县财政按引入资金总额的2%奖励引资者。

(二)凡引进县外资金到我县境内兴办生产性项目的,待项目建成投产后,由县财政按照企业第一年实际纳税额的县级财政所得5%予以一次性奖励引资者。

(三)引进商业贸易企业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由县财政按企业第一年(实际)纳税额的10%予以一次性奖励引资者。

(四)凡引进县外资金到我县境内开发文化旅游项目,投资规模达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项目建成后,由县财政按项目所形成的固定资产总额的2%一次性奖励引资者。

(五)凡引进通过招、拍、挂等竞争手续获得我县国有亏损企业从事工业生产项目、旅游产品开发,由县人民政府从企业销售价总额中计提2%一次性奖励引资者。

(六)县内单位和个人在我县领办、承办、租赁停产、半停产国有亏损企业的,以上一年税收入库数为基数,新增税收(入库数)在2万元以上的,由县财政按新增税收的10%一次性奖励领办、承办、租赁者。

(七)实施品牌创建战略,对获得官方国家级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和国家级龙头企业的企业,县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获官方省级名牌产品、著名商标和省级以上技术中心省级龙头企业的企业,县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获得黔东南名牌产品或州级龙头企业的企业,县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

9黔东南州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汇编 丹寨县 第三十四条 推行工业园区企业收费登记卡制度和收费检查许可制度,未经县人民政府同意,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收费,对符合入园条件的工业企业原则不收取任何费用,其他配套项目采取就低不就高的原则,能减则减,能免则免,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第三十五条 由县人事劳动与社会保障局为园区投资企业免费发布用工信息,办理用工手续。在实际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重大项目,免费帮助企业召开用工专场招聘会,协助企业进行员工岗前技能培训。对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城镇失业人员,进城登记求职的农村劳动者,通过企业培训就业,预期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交纳社会保险费的,根据参保人数一次性补贴给企业200元/人。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所指的税收如无特指,即指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当年的奖励扶持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实际缴纳税收的60%。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行,原制定的有关政策与本《规定》相抵触的,按本政策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地企业或投资者在县内投资,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县招商局负责解释。

1黔东南州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汇编 麻江县 元以上的,由县财政按土地出让标的价总额扣除耕地占用税、征地补偿费和新征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后剩余部分的标准一次性扶持项目建设。

2.固定资产和设备投入在500万至1000万元,(12个月)纳税100万元以上的,由县财政按土地出让标的价总额扣除征地补偿费和新征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后剩余部分的标准一次性扶持项目建设。

3.固定资产和设备投入在1000万至5000万元,(12个月)纳税200万元以上的,由县财政按土地出让标的价总额扣除征地补偿费和新征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的50%后剩余部分的标准一次性扶持项目建设。

(三)固定资产和设备投入在5000万元以上,(12个月)纳税5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由县人民政府按“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更加优惠的扶持政策。

(四)在我县投资农产品加工企业、农业产业基地建设和农业龙头企业的,按“一事一议”的办法扶持。

(五)在我县投资兴办文化、教育、科技、医疗、卫生等公益事业,以无偿或非盈利性方式投入的,由县人民政府提供建设用地;以有偿或盈利目的投入的,按“一事一议”的办法扶持。

(六)根据企业发展需要,允许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土地作价权可依法转让,但必须经县人民政府同意。

(七)投资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赠予和继承。

(八)企业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连续2年内不按规定投资开发,或连续2年内不从事生产开发,或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县人民政府依法收回该土地使用权。

三、企业发展扶持政策

第四条 各入驻企业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缴纳相关税费,县财政视企业类型及生产发展情况分别给予相应的扶持鼓励。

3黔东南州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汇编 麻江县 第五条 凡从事第三产业,年提供地方税10-20万元的,由县财政按其所纳地方税额2.5%的标准鼓励纳税人;年提供地方税20-30万元的,由县财政按其所纳地方税额3%的标准鼓励纳税人;年提供地方税30万元以上的,由县财政按其所纳地方税额4%的标准鼓励纳税人。

第六条 凡在我县投资兴办生产经营企业,属国家和省政府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除土地方面的规费外),一般按下限收取,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县人民政府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予以扶持。

第七条 投资我县矿产资源加工的企业,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矿产资源探矿权、开采权,企业在具备安全设施且到矿管部门登记后即可试探,试探期间的行政规费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解决。试探前,企业需向县有关部门缴纳一定的项目保证金。试探后,根据技术资料显示可开采加工的,企业即到县招商部门申请,按有关规定办理建厂手续,开工建厂投产一月内退回保证金,否则,不予退回保证金。若技术资料显示确实不能建厂的可以退回保证金。

第八条 以上扶持政策与国家、省、州相关政策相比较,从优执行。

四、服务保障政策

第九条 对投资者兴办企业所需的电、水、通讯及原材料,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予以优先安排。所需的流动资金和技术改造贷款,将根据国家信贷政策,积极与金融部门协调予以扶持。

第十条 县人民政府价格管理部门将向企业制发全年税费明白卡,凡未列入明白卡的税费项目,县内任何单位不得收取,企业有权拒交,并可向有关部门反映和投诉,有关部门必须及时调查处理和答复。

第十一条 企业常住人口及家属在县内就医、就业、参军、子女入学、升学等方面一律享受当地居民同等待遇和同等权利,并履行同等义务,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在我县城镇办理常住户口:

(一)在我县有合法固定住所的。

5黔东南州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汇编 黄平县 黄平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

(黄党发„2011‟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强招商引资,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1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9号)、《国务院关于中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的指导意见》(国发„2010‟28号)、《黔东南州招商引资优惠暂行办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本县辖区以外到我县投资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国内外、港澳台地区的公司、企业、社会团体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引资中介人。

第三条 除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州未禁止投资的领域及行业,一律对外开放和准入。下列领域为本县鼓励外来投资的重点:

(一)高新技术、新能源、节能减排及环境保护产业;

(二)文化、旅游、教育、卫生等公共服务及相关产业;

(三)农业、林业、水利、矿产资源开发;

(四)商贸流通、交通运输;

(五)开发区、产业园区建设;

(六)民族医药、生物制药、机械电子、新型建材等产业。

第二章 财税扶持政策

第四条 凡符合国家、省、州产业政策,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

7黔东南州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汇编 黄平县 承包经营权人)的国有沙地、裸土地、裸岩石砾地的工业用地,土地出让价可按不低于项目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最低价标准的30%执行。

第十二条 投资规模在5000万元以上,符合国家、省、州产业政策的工业、现代服务业,投资强度达100万元,土地出让价格在成本范围内给予提供;投资规模在10000万元以上,符合国家、省、州产业政策,产业带动性强的工业、生产服务项目由县财政安排企业实际支付购地价款的80-100%给企业,用于支持企业发展。投资高新技术、交通、能源、水利、环保等重点工程或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承担国家重点工程项目,兴办教育、卫生等公益事业所用的土地,符合划拔用地或协议出让土地目录的,可以采取行政划拨或协议出让方式供给。集体土地价格参照工业用地最低价格标准与土地所有者协商。

第十三条 利用原有厂房、场地、设备招商引资兴办企业且原企业土地是划拨的,可采取租赁方式使用土地。收购现有企业全部资产、承担全部债权债务的,在不改变土地用途前提下,原企业如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则新企业可在缴纳有关税费后,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如原企业是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则应按照国家的相关政策规定以出让方式处臵企业的土地资产。

第十四条 投资国家鼓励类产业或投资国家非禁止类产业固定资产一次性投入在1500万元以上(含1500万元)的生产性企业,全额支付土地价款有困难的,可先行支付地价款的50%,在经土地出让协调决策机构集体认定同意,允许在3年之内全部缴清。

第十五条 对进入园区的中央及民营企业,投资强度达150万元,投资规模达1.5亿元的可以按照西部大开发的优惠政策执行。

第十六条 重点现代物流配送中心物资存放场所及农产品储备、中转场所用地(不含项目配套的商业、旅游、住房、加油站等经营性用地),可按工业用途和工业出让最低价标准作为底价实行招标、拍卖、挂牌有偿使用。

第十七条 企业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在缴

9黔东南州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汇编 黄平县 营的,自签定租赁经营合同之日起,三年内租赁费由县财政安排用于扶持资金奖励给企业。若以招拍挂方式取得四星级以上宾馆建设用地的,由县财政安排企业实际支付购地价款的100%给企业,用于支持企业发展,从宾馆开业之日起,由县级财政按每个客房标准间2万元的标准给予投资者一次性补助。

在旅游景点修建60个床位以上的休闲、度假型宾馆的,可享受三星级宾馆政策优惠。

第五章 其他优惠

第二十五条 投资兴办生产加工型企业应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基金,按国家、省和州有关规定的下限执行,经营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执行。

第二十六条 对实际投资额达1亿元以上的产业转移进入开发区园区的项目,由开发区园区承担其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等费用。

第二十七条 对于符合国家、省、州产业政策的新建工业项目,所建生产性厂房及附属设施部分的城市配套费实行减免,对生活办公用房部分实行减半收取。

第二十八条 外来投资参与我县农业产业化经营,优先作为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加以培育。其成为州级以上龙头企业,享有农业产业化经营专项资金的优先权,免费提供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产品认证服务,协助建立符合产业导向的无公害农产品原料生产基地。

第二十九条 分期出资到位设立的公司,全体股东首次出资在不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情况下达到注册资本的20%即可。投资者依法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等非货币出资设立公司的,非货币财产出资比例最高可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70%。对出资期限到期且无违法记录的公司,因资金紧张难以按时缴付出资的,经公司申请,允许延长出资期限1年。

第三十条 在我县投资兴办高中阶段及高中阶段以下民办教育的,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政策。

第三十一条 外来投资者的子女,需在我县基础教育阶段学校入学的,1黔东南州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汇编 黄平县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县内投资者在我县投资开发的依照本暂行办法执行。第三十九条 原制发的同类文件与本暂行办法不一致的,按本暂行办法执行;本优惠政策中未涉及事宜按国家、省和州的有关政策执行;本暂行办法与以后国家、省和州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的,按国家、省和州政策执行。

第四十条 本暂行办法所述均为公历。

第四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由黄平县招商引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四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从文件下发之日起施行。

3黔东南州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汇编 施秉县 的新项目,建成投产后前三年企业每年上缴进入县级财政实际所得税收部分的全额奖励给企业;后三年按企业每年上缴进入县级财政实际所得税收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用于技改、研发或扩大再生产。县内现有企业通过技改扩大的新增产能,所实现的新增税收享受本条优惠政策。

第五条 凡是到我县投资四星级以上酒店,建成后前五年上缴进入县级财政实际所得税收部分的全额奖励给企业;后五年按每年上缴进入县级财政实际所得税收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生产经营。

第六条 新入驻企业,在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土地使用税,企业按规定缴纳后,由县级财政将县级所得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

第七条 投资者投资产业园区修建标准厂房,从首次出租经营起5年内缴纳的营业税县级财政实际所得部分,每年分别按70%、60%、50%、40%、30%的比例,由县级财政奖励给企业用于技改、研发或扩大再生产。

第八条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一年纳税(地方所得部分)在100万元以上的新建企业,其上缴的各项税收中的地方所得部分,自取得主营业务收入起,前三年企业每年上缴进入县级财政实际所得部分的全额奖励给企业;后三年按企业每年上缴进入县级财政实际所得税收部分的50%,由县级财政奖励给企业用于技改、研发或扩大再生产。本条和第五条优惠政策,企业只能享受一条,不重复计奖。

第三章 土地政策

第九条 用地规模。按照行业用地定额标准或投资强度保障项目用地需求。

第十条 采用多种供地方式。1.出让; 2.租赁集体土地;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入股的方式提供。第十一条 土地价格。

5黔东南州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汇编 施秉县 第十九条 对于符合国家、省、州产业政策的新建工业项目,所建生产性厂房及附属设施部分的城市配套费、生活办公用房部分实行先收后奖。

第二十条 外来投资参与我县农业产业化经营,优先作为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加以培育。其成为州级以上龙头企业,享有农业产业化经营专项资金的优先权,免费提供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产品认证服务,协助建立符合产业导向的无公害农产品原料生产基地。

第二十一条 分期出资到位设立的公司,全体股东首次出资在不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情况下达到注册资本的20%即可。投资者依法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等非货币出资设立公司的,非货币财产出资比例最高可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70%。对出资期限到期且无违法记录的公司,因资金紧张难以按时缴付出资的,经公司申请,允许延长出资期限1年。

第二十二条 在我县投资兴办高中阶段及高中阶段以下民办教育的,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政策。

第二十三条 外来投资者的子女,需在我县学校入学的,按其居住地及本人自愿,享受当地学生同等待遇,不得收取任何额外费用。

第二十四条 鼓励非公有制企业招聘下岗职工再就业,并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及减免税收的待遇。对符合条件的下岗再就业人员,新办小企业的为其提供2万元小额贷款。

第二十五条 鼓励科技人员以技术成果、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入股的方式,参与园区内科技型企业建设。加快技能人才培养,对园区企业通过校企联合、订单培训等形式开展的职工职业技能培训,按照有关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政策。

第五章 一事一议

第二十六条 凡符合国家及省、州产业政策,对所述优惠政策未涵盖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政策。

第二十七条 “一事一议”项目享受的具体政策及有关事宜在双方的投

7黔东南州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汇编 镇远县 镇远县招商引资优惠办法(暂行)

(镇府发„2011‟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速我县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推动我县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州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优惠办法。

第二条 本优惠办法适用于本县辖区以外到我县投资的国外、港澳台地区和国内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及引资中介人。

第二章 投资产业政策

第三条 除法律、法规和国家禁止投资的领域及项目和淘汰类项目外,均允许外来投资者在本县区域内投资。

第四条 围绕推进新型工业化、文化旅游产业化、绿色城镇化、农业现代化的发展方向,鼓励到黔东工业园区(下称“工业区”)和两路口轻工业园区(下称“轻工园区”)投资工业、高新技术、医药化工、机械电子、新型建材、劳动密集型加工等产业。

第五条 鼓励到镇远县投资旅游景区和景点开发项目、旅游基础设施和城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文化旅游产业以及现代服务业项目。

第六条 鼓励到镇远县投资农业、林业、水利和矿产资源开发。

第三章 土地政策

第七条 采取多种供地方式:出让、租赁和土地入股等方式。第八条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固定资产一次性投入在3000万元以上的生产型企业,全额支付土地出让金确有困难的,经认定同意,允许分期缴纳。

9黔东南州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汇编 镇远县 定资产投资规模在3000万元以上的,投产后前五年,每年上缴县级财政实际所得税收的60%由县财政安排给企业用于技术改造、产品研发或扩大再生产。

本条与第十二条不重复计算。

第十六条 在工业区投资新建高载能系列冶炼项目(单台容量25000KVA以上或实际负荷16500KVA以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的,每台给予200万元的财政扶持和200万元的贷款贴息补助,企业投产后,前三年按照缴纳增值税实际入库的20%由县财政安排给企业用于技术改造、产品研发或扩大再生产。

本条与第十二条不重复计算。

第十七条 在工业区技改(包括异地技改)铁合金系列冶炼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的,容量12500KVA以上每台给予100万元的财政扶持和100万元的贷款贴息补助,企业投产后,前三年按照缴纳增值税实际入库的20%由县财政安排给企业用于技术改造、产品研发或扩大再生产。

本条与第十二条不重复计算,技改单台容量25000KVA以上或实际负荷16500KVA以上比照第十六条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 在工业区投资建设高载能系列冶炼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一次性建设总规模达100000KVA以上的,可给予更加优惠的政策。

第十九条 投资现代农业项目,连片面积500亩以上的,政府负责加工企业的水、电、路配套设施建设;农副产品加工企业三年内上缴县级财政实际所得税全额用于企业技术改造或扩大再生产。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新建旅游项目,投产后前三年,每年分别按企业上缴进入县级财政实际所得税收50%的比例安排给企业扩大开发经营。

第二十一条 新建工业企业建设期缴纳的建筑安装营业税,按“一事一议”办法给予优惠扶持。

第五章 其他优惠

第二十二条 投资兴办生产加工型企业应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

1黔东南州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汇编 岑巩县 岑巩县关于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加快经济发展的若干规定

(暂行)

(岑党发(2011)3号)

为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扩大招商引资成果,提高对外开放水平,鼓励和吸引县内外投资商在我县投资兴业,促进县域经济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根据国家西部大开发实施意见和省、州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作如下规定。

一、投资政策

第一条 鼓励县内外投资商在岑巩县境内投资创业。凡符合下列投资要求并在县招商主管部门备案登记的自然人、法人均可享受本《规定》优惠政策: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上的生产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800万元以上的非生产性项目;投资额达不到以上规定但年实现县级财政税收所得达到5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

第二条 投资商可以资金、机器设备、专有技术、土地等方式投资,在岑巩县境内兴建基础项目和兴办公司,合伙、独资、合资、合作企业,也可以收购、承包租赁企业。

第三条 投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国家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未明令禁止进入的行业和领域,各类资本均可平等进入。

第四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5000万元、年税收达1000万元的工业企业及投资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基础设施、高新技术、农业产业化等项目,除享受相应优惠政策外,可根据项目具体需要,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

3黔东南州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汇编 岑巩县

三、税费政策

第十三条 新办企业经税务机关批准后,企业所得税县级收入部分可享受“三免两减半”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对合法经营、依法纳税且年税收县级财政所得部分达到50万元以上的项目,正式投产后的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分别按县级财政税收所得的50%、30%、20%给予奖励扶持,第四年至第八年,按当年县级财政税收所得的10%给予奖励扶持。

第十五条 对采用购买、兼并、控股等形式改造我县国有、集体企业的,企业所得税计征后县级收入部分,五年内由县财政予以全额返还支持企业发展;增值税计征后,三年内按所纳增值税额地方留成部分的50%予以支持,第四至第十年,按当年县级财政税收所得的10%给予奖励扶持。

第十六条 实行工业纳税奖励,对首次年销售收入超过亿元、实现税收达到500万元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县财政按实现税收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实现税收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上、1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上、2500万元以上的,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40万元、50万元,以此类推,最高奖励100万元。实现税收超1亿元以上的按“一事一议”加大奖励。

第十七条 对积极实施自主创新,开展技术改造或引进高新技术,经相关部门认定后,由县级财政按当年实际完成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额不超过50万元。支持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对于列入国家、省循环经济或清洁生产试点项目,并通过审核验收的企业,由县级财政给予企业法定代表人10~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八条 新办企业正式投产后的前三年,安臵本县人员就业达到50—100人的(含100人),在第十四条奖励扶持标准基础上增加2%;达到100—200人的(含200人)增加3%;达到300人以上的增加5%。

第十九条 新办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项目或出口创汇项目,且年实现县级财政税收所得达到100万元以上的,原有企业对

5黔东南州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汇编 岑巩县 “绿色通行卡”,企业运输及工作车辆凭卡在县境内除高速公路外的路道上免予违章罚款。

第二十八条 除涉及保密性的工作和处臵应急突发事件,开展环境保护、财税平台建设、计划生育和安全生产检查以外,县内行政执法机关到企业检查,事前须到县工信局备案方可进入。

第二十九条 县内行政执法部门对投资商的一般违章违规行为,只督促整改,不予罚款。

第三十条 实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十不准”。即不准未经备案进入企业检查;不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不准借职务之便向企业“吃、拿、卡、要”等;不准擅自对企业作出停业停产、吊销证照、查封冻结帐户、扣押没收财产等行政处罚措施;不准向企业强买强卖、强揽业务、搭配搭售,强制企业接受有偿服务;不准利用职权强行要求企业安排家属或亲朋好友上岗;不准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服务事项推诿扯皮、应办不办或无故拖延、设臵障碍、故意刁难;不准强行向企业拉赞助,强制企业订购报刊、图书资料、音像制品,无偿占用企业财物、报销不应由其承担的费用;不准强制企业参加学会、协会、研究会和其他收费性培训,不得擅自对企业进行达标、评比活动;不准酒后到企业进行执法检查或执法检查时态度蛮横粗暴。

第三十一条 对企业存在的问题,由县内相关部门及时调处和纠正,凡未经县级调处整改而直接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或将问题上交的,由县内有关部门承担企业经济损失并负责消除不良影响。

第三十二条 实行行风评议制度。每年聘请包括企业业主在内的行风评议监督员对县直单位行政许可、行政执法、行政效能、廉洁自律等方面进行综合测评。对评议中反映强烈、问题突出、排名靠后的单位进行重点整治,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实行警示训诫、行政问责或组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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