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的暂行办法

2024-08-20

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的暂行办法(共9篇)

1.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的暂行办法 篇一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咨询机构库管理暂行办法

财金〔201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咨询机构库的建立、维护与管理,促进PPP咨询服务信息公开和供需有效对接,推动PPP咨询服务市场规范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42号)、《财政部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运行的通知》(财金〔2015〕166号),我们研究起草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咨询机构库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咨询机构库管理暂行办法

财 政 部

2017年3月22日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咨询机构库管理暂行

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咨询机构库的建立、维护与管理,促进PPP咨询服务信息公开和供需有效对接,推动PPP咨询服务市场规范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42号)、《财政部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运行的通知》(财金〔2015〕16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PPP咨询机构库(以下简称“机构库”)是指,依托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建立的,为PPP项目政府方提供咨询服务的咨询机构信息集合,包括但不限于咨询机构的名称、简介、主要人员、资质、业绩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咨询服务是指与PPP项目相关的智力支持服务,包括但不限于PPP项目的实施方案编制、物有所值评价、财政承受能力论证、运营中期评估和绩效评价以及相关法律、投融资、财务、采购代理、资产评估服务等。

第四条在财政部PPP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导下,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以下简称PPP中心)负责机构库的建立、维护和管理,并通过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等指定渠道发布机构库信息。

第五条机构库的建立、维护与管理遵循绩效导向、能进能出、动态调整、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六条纳入机构库的咨询机构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为依法设立的,能够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人及其他组织,不包括分公司、办事处等;

(二)具备如下咨询服务业绩:作为独立或主要咨询方,已与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以下简称项目库)中至少1个项目的政府方签订咨询服务合同,实质性提供PPP咨询服务,且项目已进入准备、采购、执行或移交阶段;

(三)咨询机构有关信息已录入项目库;

(四)近两年内未发生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及时将本辖区内项目所涉咨询机构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合法登记代码、名称、咨询服务内容、委托方、合同以及其他有关信息录入项目库。

第八条 PPP中心原则上每半年公告一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咨询机构名单。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名单内咨询机构可在完成机构库在线注册和信息提交后,自动纳入机构库。30日内未完成在线注册和信息提交的咨询机构,纳入下一次公告。自第二次公告之日起30日内仍未完成在线注册和信息提交的咨询机构,不再纳入公告和机构库。

第九条纳入机构库的咨询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一)应邀参与财政部及所属单位相关政策研究、宣传培训等活动;

(二)获得PPP中心的指导;

(三)提请项目库入库项目所属同级财政部门,在项目库内对本机构所服务项目的项目信息和机构信息进行更新完善。

第十条纳入机构库的咨询机构应按本办法规定及时录入和更新机构库有关信息,同意机构库公开其中除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外的所有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咨询机构原则上应于每季度结束前,对上季度发生变化的信息进行更新。咨询机构名称、主要人员等重大信息发生变化的,应于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进行更新。

第十一条 PPP中心应逐步提升机构库信息采集和处理能力,及时公开机构库信息,完善咨询机构信息查询及检索功能,促进咨询服务供需双方有效对接。

第十二条机构库信息仅供政府方选择咨询机构时参考。政府方选择咨询机构应当符合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可以选择未纳入机构库的咨询机构。

第十三条委托纳入机构库的咨询机构提供咨询服务的政府方,在提交咨询服务合同并完成机构库实名注册后,可以对咨询机构的能力、服务质量等进行在线评价。

第十四条PPP中心负责定期检查机构库信息,要求已纳入机构库的咨询机构及时提交机构库管理和信息公开所需信息,并对信息存在问题的咨询机构进行质询。

第十五条机构库实行动态管理。纳入机构库的咨询机构可向PPP中心提交书面申请自愿退出机构库。

纳入机构库的咨询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经查实,PPP中心将予以清退出机构库:

(一)通过捏造事实、隐瞒真相、提供虚假信息等不正当方式,骗取入库资格的;

(二)未经授权,擅自以财政部或者PPP中心名义开展虚假宣传,招揽、承接业务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未正式发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草案、政策信息或研究成果的;

(四)连续12个月未在PPP综合信息平台更新PPP咨询服务业务开展情况的;

(五)同一项目中同时为政府和社会资本双方提供咨询服务的;

(六)为政府方提供咨询服务期间与潜在社会资本串通的;

(七)无相应能力承揽业务或未尽职履行造成重大失误、项目失败或搁置的;

(八)项目进入运营期后,由于咨询服务原因给公共服务供给带来不利影响的;

(九)拒绝接受PPP中心对机构库进行监督管理、对入库机构信息进行检查、质询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PPP政策,扰乱PPP咨询服务市场秩序的行为。

第十六条对于自愿退出或经查实清退出机构库的咨询机构,PPP中心应在收到书面退出申请或确认清退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

退出机构库的咨询机构自公告之日起两年内,不得重新进入机构库。两年后提请再次入库的,本办法第六条所需咨询服务业绩应自退出公告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十七条已纳入机构库的咨询机构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行为,且情节严重、影响恶劣或被追究法律责任的,PPP中心应将其列入黑名单并予以公告,公告之日起五年内不得进入机构库。

第十八条政府方与咨询机构可在咨询服务合同中明确咨询服务绩效考核要求,加强咨询服务质量管理。

鼓励咨询机构建立行业自律机制,明确服务标准,加强人员培训,开展绩效评价,共同维护咨询服务市场秩序,抵制行业内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十九条PPP中心、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在机构库管理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2.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的暂行办法 篇二

大学时代处于人生最活跃、最丰富多彩的时期, 是心理断奶的关键期。心理断奶意味着切断个人与父母、家庭在心理联系上的“脐带”, 构建自己独立的心理世界。在这一过程中, 种种矛盾冲突交织在一起, 加上社会转型与变革的时代背景, 使得大学生存在许多心理问题, 主要表现在下列几个方面:

1. 对现实的失望

大学生往往对大学生活期望过高,可现实生活与理想中的图景相去甚远。某些学生在理想的学校与现实的学校,理想的专业与现实的专业的落差向失去了内心的平衡。想学习,没有兴趣;回家复读,又怕考不上,不想学又不得不学的矛盾造成了情绪的波动和低落,产生出失望、沮丧等消极心理,以至于不能驾驭自己,更抓不住机会。这个问题在大学新生身上反映尤为突出。

2. 学习的困惑

学习是大学生活的中心任务。但大学的学习与中学阶段相比有明显的不同,学习内容增加了,学习方式和教师授课方式都发生了较大的改变,以往的学习方法和学习习惯已经不适合了,许多学生面对这众多变化感到非常不适应,从而产生了困惑、迷茫的心理。

3. 人际交往的压抑

在大学, 人际交往逐渐社会化、复杂化, 同学之间的关系开始渗入一些利害因素。某些大学生由于认知不良、沟通不畅、情绪反应不当以及缺乏社交的基本态度与能力而引起人际关系失调和人际冲突。久而久之, 不愿与人交往, 内心情感得不到疏泄, 便产生压抑、痛苦、郁闷的心理。

4. 对教育规范的抵触

由于大学生中独生子女居多,有些学生常常以自我为中心,对来自外界的教育总有一种内在的抵触,产生逆反心理,对于校规、校纪他们也看成是妨碍自由发展,对一切事物都抱着无所谓的冷漠、麻木的态度,性格孤僻,萎靡不振。

5. 恋爱观的偏颇

据统计,在大学期间谈过恋爱的学生达60%,之所以产生这种现象,从外界环境影响看:有文艺作品和高年级同学对爱情宣传的影响;工作后找对象难的舆论等。从自身主观因素看:有的为了排解寂寞;有的为了满足虚荣心;个别学生视爱情为游戏,视恋爱为交易等。一些大学生还很不成熟,对个人的人生目标没有一个清楚的认识,造成对待恋爱问题简单幼稚,重外在形式,缺乏深刻的相互了解和责任意识。还有的大学生容易感情冲动,缺乏处理恋爱中情感纠葛的能力,因此成功率低,一旦失恋就无法自拔。

6. 就业的忧虑

由于毕业生分配制度、分配政策的变化,用人单位对学历水平要求的提高,大学生就业的现实问题摆在了学生面前,这种就业形势把大学生推向市场,许多学生缺乏足够的心理准备和必要的应变能力,加上自我评价失真,心理期望值过高;自理能力差,不善自我推销,依赖他人等原因,感到前途渺茫,不可避免地产生了忧虑心理。

团体心理咨询是加强和促进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有效途径

1. 团体心理咨询方法的概念有及分类

团体咨询又称为小组辅导、集体咨询、团体辅导等,是指在团体情境下进行的一种心理咨询形式。它由指导者根据求询者问题的相似性,组成团体小组,通过共同商讨、训练、引导,解决团体成员共同的发展、适应或障碍问题的活动过程。

团体咨询的种类很多,总的来讲可划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把重点放在个体的团体咨询。这类咨询虽然也重视团体成员间的交互作用的意义。但主要还是把咨询方法、手段直接应用于每个成员,如讲座、教学、训练等。在我国已开展的团体咨询多属这一种。

另一类团体咨询则把重点放在团体成员的交互作用上。这类咨询主要是通过团体成员相互作用所产生的影响力而使成员调整自己的认识、情感和行为,国外流行的各种咨询小组大多属于这一类,如交朋友小组、心理剧、敏感训练小组、游戏法等。

各种发展性的团体心理咨询活动,如学习技巧小组、人际交往训练小组、自我肯定研习班等,不但能充实学生在校生活的内容,增进学习的兴趣及解决问题的经验,而且能培养学生的社交能力和组织能力,增进友谊,树立团体意识。学生利用团体活动所养成的态度、所习得的观念、所学到的技巧与经验,来应付生活、健康、交友、学习、择业等方面所遇到的各种问题,提高他们的心理适应水平。

2. 团体咨询适用于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

在大学心理健康教育中,团体咨询既可以用于治疗各种心理疾病,同时也用于解决正常人的心理适应、更被广泛适用于健康的正常人,以发展为目标,使人的潜能得到开发。

目前我国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存在的问题有:一是机构设置。绝大多数高校在设置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机构时、采用的方式是机构不固定,人员无编制。

二是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很多高校配备的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人员根本不具备心理健康教育知识、有热情无水平、难以胜任这项工作。

三是活动经费不足,难以全面开展工作。在专业人员严重不足、学生心理疾患增多,心理咨询的对象范围扩大的情况下,开展团体咨询显得尤为必要。团体咨询是一个指导者同时指导多个求询者,以节省咨询的时间与人力,提高了咨询的效益,可以暂时缓解人手不足的矛盾。

人际关系的困惑是大学生心理健康问题的主要表现之一,而团体咨询是基于人的心理问题根源于人际关系之中的理论背景而产生的,它创造了一个类似真实的社会生活情景,为参加者提供了社交机会。成员在团体中的言行往往是他们日常生活行为的复制品。在充满信任的良好的团体气氛中,通过示范、模仿等方法,参加者可以尝试与他人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对于大学生的人际适应不良来说,团体咨询有着特别的作用。

另外,在我国社会中,有着尊重权威和集体主义取向的传统文化基础,求询者易于接受咨询人员的教导式的讲述疾病知识的方式,对集会方式、集体活动方式的教育比较容易接受。因此,采用团体咨询的方法不仅有利于得到求询者的积极配合,收到良好效果,而且还有利于心理科学知识的宣传、普及,从而有效促进心理健康教育的开展和顺利实施。

团体心理咨询方法在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的应用

针对大学生心理健康出现的问题,高校学生工作以及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应采取切实可行的方法对出现心理问题的学生进行及时、有效的心理辅导。根据团体咨询的目标、对象的不同,团体咨询可采用集体讨论、角色扮演、行为训练、演讲会、参观以及团体活动等方式来进行。其中运用最多的是团体讨论、角色扮演和团体活动。

1. 团体讨论

团体讨论是运用最普遍的咨询方法,主要目的是通过讨论的方式来解决共同面临的心理困惑和问题。团体讨论中,成员根据自己的心理感受,对一个共同问题出现原因和解决办法深入探讨,在讨论中听取他人的意见,发表和不断修订自己的看法。通过毫无拘束的讨论找到心理上的一种依托感,走出心理困境。团体讨论不同于平时的课堂讨论,这种讨论更强调平等、自由、信任的气氛,成员之间彼此真诚,通过参与和倾听、容忍和接纳的过程,学会尊重别人和相互合作。并通过深入探讨,最终寻求到解决共同心理问题的途径。

2. 角色扮演

角色扮演是指用表演的方式来启发成员对人际关系及自我进行认识的一种方法。设计一些“心理剧”,让成员在“心理剧”中扮演一定的角色,团体成员通过扮演日常生活问题情境中的角色,使之把平时压抑的情绪通过表演得以释放,学会人际关系处理的技巧。获得解决问题的灵感,并通过反复练习把这种学习成果固定下来。角色扮演为成员提供了宣泄情感的机会,通过演出表达了内心的感受。了解了他人的感受,增加了人际关系的敏感度,学会了解决问题的技巧。它的情境往往是成员共同关心的事情,组织者在讲明剧情后,让成员自选角色,表演活动中还要经常互换角色,表演结束还要进行讨论总结。因此,这种方法不失为一种学生喜闻乐见又非常生动有效的团体咨询的方法。

3. 团体活动

在团体咨询中,各类团体活动十分普通,特别是在以青少年为对象的发展性咨询中,团体活动非常必要而有效。团体活动是根据一定的咨询目标、咨询性质和对象特点而设计的一系列活动的总称,是实现咨询目标的重要手段。通过组织成员都参与的团体活动,非常有助于成员在团体中获得情感的支持,尝试积极的体验,发展适应性行为,重建理性的认知方式。

清华大学樊富珉教授设计的团体活动,由一系列连贯的团体活动组成:

(1)团体成员相识的活动: (1) 轻柔体操; (2) 两人一组自我介绍; (3) 4人一组他人介绍: (4) 8人一组自我介绍。

(2)建立相互信任与彼此接纳的活动: (1) 戴高帽子; (2) 猜猜我是谁。

(3)促进成员自我探索的活动: (1) 20个我是谁; (2) 自画像; (2) 人生透视。

(4)澄清价值观的活动: (1) 临终逼命; (2) 生存选择。

(5)集思广益互助解难的活动: (1) 秘密大会串; (2) 脑力激荡。

(6)提高自信心的行为训练活动: (1) 肯定的拒绝; (2) 肯定的请求。

(7)结束团体的活动: (1) 大团圆; (2) 笑迎未来; (2) 结业式。

学校心理辅导人员可根据求询者的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从中进行选取,组织团体咨询活动。

3.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的暂行办法 篇三

关键词:学校心理咨询,学校教育,相对首要地位,“三个促进”作用

B844.2

心理咨询作为学校教育中的一个新兴方面,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对于学校心理咨询,从狭义上讲,即指面向学生的心理咨询,是学校内的心理咨询人员对前来求助的学生从心理上进行指导和帮助的活动。心理咨询人员根据前来求助学生的具体情况,运用心理学知识和原理,通过与学生谈话、讨论等形式,在与学生建立起相互信任、理解的良好的人际关系的基础上,帮助其发现自己的问题及根源,改变原有的认知结构和行为模式,提高学生处理学习和生活问题的能力,促进他们的发展与成长。(刘晓明,2002)。

本文从学校心理咨询在学校教育中的地位和作用两个方面,来探讨一下学校心理咨询在学校教育中的发展情况。

一、心理咨询在学校教育中的地位

心理健康对于一个学生而言,是学生能够接受各种教育的基础和前提,更是学生应达到的最基本的生活状态。而在学校教育中,心理咨询承担着学生心理健康的教育,因此,在某种程度上说,心理咨询应在学校教育中占据首要地位,或者说相对首要地位。

(一)心理咨询是学校教育的基础。学校教育由德育、智育、体育等几部分组成,其中也包括学校心理咨询。在这些教育中,各个不同的教育都有各自针对的内容,彼此之间互相协作,缺一不可。其中,学校心理咨询是这些所有教育的基础。打个比方来讲,学校教育是一棵參天大树,不同的枝茎代表了不同的教育,而学校心理咨询就是这棵参天大树的树根。只有树根供给养分,其他的枝茎才能茁壮生长一样,学生只有经过学校心理咨询的教育,保持良好的心理健康状态,才有能力学好其他的课程。

(二)心理咨询可以解决其他教育无法解决的问题。当代社会,由于竞争压力的增大,导致个人心理负荷增加,这同样体现在学生的身上。在学校中,由于课业负担过重,学生承受很大的心理压力。当代学生心理素质暴露出很多的问题,这已经成为了学校教育的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此时,学生就需要有一种教育来解决自己的心理问题,倾诉压力,给自己以指引。而这是德育、智育、体育等教育无法做到的,能做到这一点的恰恰是学校心理咨询。因此,心理咨询的首要地位就体现出来了。

其次,心理咨询在学校教育中相对首要地位,并不是否定学校心理咨询的首要地位,相反的,而是要强调心理咨询在学校教育中的灵活性。

提起学校教育中的首要地位,很多人就会认为这种教育会具体化,是教学大纲中列的重点,或课时最多的课程,或考试中最重要的科目。这种观点比较狭隘。

心理咨询在学校教育中相对的首要地位,就是要强调正确运用学校心理咨询的方法。并不是说,心理咨询霸占学校教育的主导地位,是每天最多的课程,是考试比例最重的内容。而是和其他的教育互相协调,共同促进学生发展。学校心理咨询是灵活的,它可以在各种时间,各种条件下,采用不同的方法,来帮助学生解决心理上的问题。针对学生不同的心理问题或心理需求,不仅要开设心理健康课程,还要有心理咨询,团体辅导等。

(三)心理咨询是心理健康教育的重要方法与手段

近年来我国对于素质教育的重视程度不断提高,而心理健康是素质教育推行过程中不可忽视的重点。心理教育活动是独立于美育、体育之外的教育活动,是其他教育所无法取代的,心理咨询则是展开心理健康教育的重要方法与关键手段。在这个科技不断发展、社会日益复杂的时代,学生每天都面临着重大的心理冲击及巨大诱惑,而心理咨询则可针对这些问题给出相应指导,其服务的对象是存在一定的心理方面困扰或为亚健康状态,急需获得帮助与指导的学生群体。另外,心理咨询具有显著的专业性,从事学校心理咨询的工作人员均具备心理咨询相关工作经验、持有心理咨询师专业证书、具备一定心理学知识的专业人员。正因为心理咨询具有针对性及专业性,它可以协助学生解决具体问题、困惑,增强其对自身的认同与认知,同时可不断提高学生解决问题、处理问题的能力。

二、心理咨询在学校教育中的作用

学校心理咨询在学校教育中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三个促进”。

(一)促进学生心理的健康发展

学校心理咨询最直接的作用通过心理咨询解决学生各种各样的心理问题,促进学生心理的健康发展。

针对不同的目标和内容,学校心理咨询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适应性心理咨询,一类是发展性心理咨询。适应性心理咨询主要是针对学生在各个年龄阶段以及相应阶段的生活

和学习中遇到的各种问题,结合学生自身的特点,提供一些必要的指导与帮助。而发展性咨询主要是指导学生正确的认识自我,帮助学生开拓自身的潜能,突破自我的局限,得到全面充分的发展。

适应性心理咨询和发展性心理咨询有机结合,可以充分促进学生心理的健康发展。既帮助学生解决了当下的心理问题,又为将来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二)促进其他教育的发展

学校心理咨询是其他教育的基础,通过心理咨询可以建立学生良好的学习生活状态,使其他教育最大程度发挥作用。

此外,学校心理咨询也启示了其他教育,在教育的过程中要注意学生的心理状况,不能一味的只顾埋头教育,不顾学生自身的心理感受。那样片面追求结果的教育是不适应未来教育的。未来教育是朝着适应学生心理发展特点的方向前进的,未来的教育会将学生的心理状况放在一个很重要的位置,这也为其他教育指明了发展的方向。

所以说,学校心理咨询以其独特的视角,给其他的教育方式提供了一个崭新的视野来审视自身。使得教育工作者能在更高的水平上,统筹德育、智育、体育等等教育,顺应学生心理发展的规律。

(三)促进素质教育的发展

将学校心理咨询纳入学校教育,表明素质教育的发展又提升了一大步。

素质教育是指以提高受教育者诸方面素质为目标的教育模式,它重视人的思想道德素质、能力的培养、个性的发展、身体健康和心理健康。

过去学校心理咨询没有成为学校教育中的一员时,无论德育、智育、体育等教育

怎样有效地结合,达到的素质教育都是不完备的。学校心理咨询作为实现素质教育的一个

重要方面,在它被纳入学校教育中后,使教育更加全面,为实现素质教育作了有益补充。

每一棵参天大树都有茁壮的树根,学校教育这棵大树也不例外。学校心理咨询作为学

校教育这棵大树的树根,从目前看,也许还没有那么茁壮。但学校心理咨询鼓励着每一个从事心理教育工作者,朝着这方面去努力,让它在学校教育中发挥最大的功效。

参考文献:

【1】刘晓明,李冬梅,孙蔚雯著,《学校心理咨询—理论·方法·应用》,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09年8月

【2】郑日昌 陈永胜著,《学校心理咨询》,人民教育出版社,2010年6月

【3】孙屏主编,《学校心理咨询实务》,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10年7月

【4】刘晓明,王丽荣.我国学校心理咨询的发展方向.中国教育学刊,2000,(4):30-31.

【5】罗红.学校心理咨询需要处理好几种关系.中国教育学刊,2003,(9):16-18.

4.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的暂行办法 篇四

(草 稿)

一、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重大工程项目建设决策水平,促进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工作规范化、科学化、民主化,建立工程建设专家咨询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咨询专家是指受市政府或市政府有关部门委托,以独立身份参与专项建设规划、总体规划以及重大工程项目咨询、论证等活动的建筑、规划、经济和管理人员等。

第三条 工程建设咨询专家在咨询活动中提供的咨询意见将作为市政府或市政府有关部门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工程建设咨询专家按照“开放、流动、择优”的原则进行动态管理。

第五条 咨询专家在决策咨询活动中应遵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二、咨询专家的遴选

第六条 工程建设咨询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公正诚信,廉洁自律;

(二)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在本专业范围具备领先的技术水平,具备坚实的专业基础知识,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特殊专业工作年限和职称要求可适当放宽。

(三)熟悉工程项目建设相关政策、法规和理论知识;

(四)没有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

(五)本人愿意以独立身份参加工程建设咨询工作并接受

市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在职和离退休人员由所

在单位或本行业其他专家推荐。

第八条 推荐材料包括:

(一)推荐信;

(二)被推荐人简历;

(三)被推荐人研究成果或工作业绩;

(四)被推荐人学历、学位、专业资格证书以及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第九条 市政府依据推荐资料审查、确定专家,组成重大工

程项目建设咨询专家库。

三、咨询专家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条 参与咨询的专家从工程建设咨询专家库中抽取并遵

循回避原则。咨询事项与咨询专家存在利益关系的,咨询专家应回避。

第十一条 工程建设咨询专家采取召开审评会议或审阅资料

提出书面意见等方式工作。

四、咨询专家的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工程建设咨询专家的主要职责是:

(一)了解、掌握和研究工程建设领域科学发展动态,及

时向市政府或市政府有关部门提供信息和工作建议;

(二)参与研究和制订专项建设规划的论证;

(三)参与总体规划的研究与审查;

(四)参与重大工程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

告、规划设计方案等的审查;

(五)承担市政府或市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工程建设咨询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可以被邀请列席市政府或市政府有关部门召开的有关专业会议和专题研讨会,被邀请参与市政府或市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咨询活动;

(二)了解咨询活动目的,根据需要可以按规定查阅相关文件资料,认为咨询所依据的信息不充分时可以要求补充相关资料;

(三)对不适宜参加的咨询活动可以申明并拒绝参与;

(四)提出专家咨询论证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在参与决策咨询过程中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并可保留个人意见和建议;

(五)工程建设咨询专家有权直接向市政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工程建设咨询专家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职业道德,公正、公平、客观和科学地进行咨询论证;

(二)对所提出的咨询论证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三)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咨询单位的商业秘密,对所知悉的咨询事项资料严守保密规定;

(四)对与专家本人有利害关系的咨询事项应主动申明并回避;

(五)不得无故不参与邀请参加的咨询活动,对需要提出书面咨询意见的,要在规定期限内完成;

(六)接受市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五、咨询专家的考核

第十五条 建立专家咨询信息反馈制度,对咨询专家参加评审、论证和咨询等活动的情况进行登记,对有关单位的意见、反

映进行记录和核实。咨询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核实,取消专家资格:

(一)损害建设单位正当权益;

(二)违反国家有关廉洁自律规定,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三)违反规定向他人透露有关项目情况或其他信息;

(四)擅自以市政府工程建设咨询专家名义从事有关活动;

(五)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

(六)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咨询论证工作任务,影响咨询论证工作进行;

(七)经考核不能胜任咨询论证工作;

(八)因客观原因不能继续从事咨询论证事务。

六、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

5.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的暂行办法 篇五

辽源市教育局

辽教字[2009 ]

签发人:

关于印发《辽源市教育局直属学校 校园校舍建设和管理程序及办法》通知

各大(中)专院校、局直各学校:

为了加强局直学校校园、校舍建设和管理,使校园、校舍建设和管理达到规范化、科学化,保证校舍建设质量和校舍使用安全,市教育局制定了《局直学校校园校舍建设和管理程序及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四月十五日

局直学校校园校舍建设和管理程序及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局直学校校园校舍建设和管理,确保校舍建设工程质量和校舍使用安全;促进校舍建设和管理工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序进行,达到规范化、科学化管理,为学校提供良好的育人环境,特制定本程序及办法。

第二条

本程序及办法适用于市大(中)专院校、局直中学、幼儿园等院校,局直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校园校舍建设和管理总体上坚持以学校为主体,局计财科监督把关,基建办业务指导及服务的原则。

第二章 校园校舍建设

第四条

校园校舍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现行的基本建设管理程序,执行国家相关“四制”规定,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第五条 学校新(扩)建校舍或异地建设分校应符合学校发展建设规划,实行报建审批制,基建办审核规划方案及选址意见,上报局领导办公会审批。第六条 学校新(扩)建校舍或异地建设分校应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文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完成后,基建办较核后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评估论证审查。

第七条 项目建议书是建设某一具体项目的建议文件,是基本建设程序中最初阶段的工作,是投资决策前对拟建项目的轮廓设想和初步说明,论述建设必要性、条件的可行性和获益(利)的可能性。

第八条 项目建议书(有时由可行性研究报告代)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经批复后,建设单位上报有关部门申请立项。

第九条

建设项目批准立项后,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在报告中应附规划选址意见书、环评以及项目用地预审等审批材料)。可行性研究报告完成后,学校上报主管部门申请批复。

第十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是指项目投资决策前分析研究项目在工程技术、经济、社会等各方面是否可行的科学分析报告。它是基本建设程序中一个重要阶段,主要内容包括:编制的依据、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项目建设名称、内容、规模、选址和环境分析、投资测算、资金来源、经济效益分析、项目实施方案、其他配套条件等。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要按照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省、市发改委的立项批复)的建设内容、规模、总投资进行规划、勘察、设计、招投标和施工。凡变更建设地址、内容、规模及投资额的,需重新报批。

第十二条

工程立项经发改委批复后,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进行项目的初步设计,必要情况可采取设计竞赛(或招标)方式选择最佳方案。初步设计是工程的建设依据,包括设计文件、概算和图纸。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是指导施工图设计、控制工程造价、进行工程审计、组织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初步设计完成后,基建办审核后报主管部门申请审查。

第十三条

项目(包括续建项目)投资计划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教育局平衡汇总,明确资金来源后下达。

第十四条

项目投资计划(或立项)申请的主要内容有:项目名称、建设规模、总投资、资金来源及证明、本投资计划安排、项目选址、开竣工时间、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第十五条

项目投资计划(或立项)一经确定,项目的名称、用途、规模、总投资等没有特殊原因不得变更,不得超计划,如果确需变更(或超计划),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基建办审核,上报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

项目具备投资计划(或立项)和初步设计审查批复(规划及建设方案已获批准)的条件下,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施工图设计同投资计划的建设规模误差应控制在5%以内。

第十七条

校舍建设工程实行招投标制,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建设部发布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在基建办指导下,委托(或招标选定)具备资质的建设工程招标公司进行招标代理,严格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招投标程序。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必须委托(或招标选定)符合资质条件的监理单位实行项目监理。监理单位必须配备稳定的、足够的、合格的监理人员。监理人员要按合同约定,按作业程序即时跟班到位进行监督检查,履行相应职责。

第十九条

校舍建设工程实行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是工程建设责任人之一,对工程项目的组织建设承担法定责任。实行工程建设合同制,不论是勘察、设计、监理及施工(含分包)等合同,都应明确双方责、权、利等有关事宜,并且进行公证。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持相关文件和资料到市规划处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相关的土地使用手续,施工图设计文件经过审查完成后方可进行公开招投标。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需到建设管理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开工建设。施工过程中,严格履行合同约定,严格执行国家施工验收规范和施工图要求,凡工程项目设计变更、经济签证及增项等,必须报基建办审核,局计财科审定。

第二十二条

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邀请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参加,拿出综合评定意见,相继申请消防部门专项验收后向市建设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工程竣工决算由建设单位初审后,报基建办复审,最后由市财政预决算审查处审定。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和《吉林省建设项目档案移交办法》及建设厅关于工程技术档案资料的有关规定,及时收集、整理项目建设全过程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除移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外,须报基建办一份,并妥善保管、留存备查。

第二十五条

凡是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包括省预算内、省、市、县专项补助、中央补助、国债、学校自筹(含校园、校舍置换资金)、捐赠、国内外贷款等均受有关部门监督。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设有专门的基建财务(账户和账本)。建设资金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严格按工程进度、按合同拨款,不得提前(或超额)拨付工程款。

第二十七条

根据审计法和有关法律规定,项目要进行开工前资金来源审计、在建项目审计、竣工决算审计,重大项目要进行专项审计和跟踪审计。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要有专人负责基本建设统计工作。及时准确填报基建统计年报和有关部门基建报表,主管领导应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有稳定的基本建设管理机构,负责校园校舍建设和管理工作,必要情况下可以吸收或聘请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基建负责人应熟悉基本建设管理,掌握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有一定的基本建设实践经验,思想素质高,业务能力和协调能力强。

第三十条

局计财科应切实加强对校园校舍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多渠道筹措资金,争取政策上的倾斜,在抓好队伍建设的同时,协调好各部门、各方面的关系,确保基建项目保质、按时并顺利地完成。

第三章 校园校舍管理

第三十一条

学校应有校园总体发展规划。学校应按照批准的事业发展规划和国家有关校园校舍建设标准及城市规划,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或设计单位进行编制或修订。

第三十二条

校园总体规划方案需经基建办审核,教育局审定,并报市建设局规划处批准备案。

第三十三条

学校基本建设项目应按校园总体规划组织实施,不得随意变更。如确需调整(动迁或征地等)应按规定程序审批。

第三十四条

学校必须持有(或办理)校园土地使用证,并不得擅自出让、出租校园,依靠《吉林省校园校舍保护管理条例》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五条

学校必须持有(或办理)校舍房屋产权证或使用证,并不得擅自出卖、兑换和出租校舍。

第三十六条

校舍建筑属于公共建筑,学校又是人流密集的场所,应建立校舍查勘鉴定制度,确保校舍安全使用。

(一)随时查勘制度。负责校舍管理的学校领导和有关人员应随时注意对校舍进行查勘(包括消防设备设施配备等)。发现异常现象应立即报告,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解危处理。

(二)定期查勘制度。基建办应对局直单位校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查勘,学校应在寒暑假前、入冬前、大地解冻前各进行一次查勘。

(三)重点查勘鉴定。基建办应建立健全校舍查勘鉴定档案,并组织工程技术人员对已掌握的主体结构或结构构件有隐患的校舍和构件进行查勘鉴定(重点是危房)。

(四)特殊查勘鉴定。在遇到地震、大风、大雨、大雪等自然灾害时,学校应立即组织人员对校舍进行全面查勘鉴定,必要时邀请基建行业专家到场查勘鉴定。

(五)查勘鉴定报告。每次查勘鉴定都应有记录,主要内容(包括消防安全问题)应记入《校舍管理档案》中,重要问题应申请有关部门进行安全鉴定,需向上级报告的,应及时报告。

(六)校舍若出现安全质量事故,必须立即逐级报告,并启动应急措施。

第三十七条

学校应建立校舍修缮管理制度,具体应包括:

(一)根据查勘鉴定报告、记录及有关资料,按轻重缓急确定校舍修缮种类,编制校舍修缮规划或计划。

(二)制定校舍修缮方案。确定修缮范围、部位、工期、质量、标准,拿出修缮费用预算,提出修缮申请,上报相关部门。

(三)修缮申请(修缮工程报审表)经过基建办、局计财科论证审批后,列入修缮计划。

(四)修缮工程应有设计图纸,基建办制定招标文件,在局纪委监督下,履行招标程序选择施工队伍,并签订施工合同,抓好质量监督,严格竣工验收(修缮工程报验单)。

(五)收集并积累修缮工程技术档案资料,尤其是招投标过程性材料(含合同),及时归档并上报基建办备案。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程序办法是依照《吉林省普通中小学校园校舍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制定的,二县三区中小学校可参照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程序办法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修订。如有未尽事宜,按国家和省有关文件执行。

第四十条

6.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的暂行办法 篇六

来源: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时间:2012-09-27 15:2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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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

现将《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2年9月12日

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证书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工作,强化继续教育在推动我省人才队伍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继续教育证书管理暂行办法是规范继续教育证书管理,促进专业技术人员不断提高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重要措施。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类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继续教育实行证书登记制度。证书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学时、内容、形式、起止时间、考核成绩、承办单位等。

第四条 继续教育内容分为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公需科目是指全体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掌握的法律法规、政策、基本理论、技术、信息等方面的知识。主要包括创新能力培养、现代科技知识、职业道德教育、团队协作、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内容。公需科目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结合各行业特点及现已开展继续教育工作实际情况统一确定,集中或分级组织培训。

专业科目是指本行业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掌握的行业专业新理论、技术、信息,以及行业内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的专业知识。主要包括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技能,了解和掌握国内外学科前沿发展动态,研究生产、管理中急需解决的问题等。专业科目由各部门、各行业根据行业专业发展需要统一确定,集中或分级组织培训。

第五条 参加和接受继续教育是每个专业技术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的时间,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每年累计不少于86学时(64小时),其中,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时,公需科目不少于26学时;初级专业技术人员每年累计不少于74学时(56小时),其中,专业科目不少于52学时,公需科目不少于22学时。每学时为45分钟。在继续教育内,学习时间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散使用。现已实行学分制的行业部门,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六条 全省专业技术人员使用的继续教育有效证书统一为《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以下简称《继续教育证书》),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发放、管理。

第七条 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人事(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按照《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管理号编码规则》(见附件)的要求,负责本辖区、本部门继续教育证书的申领、编号、备案、审验和发放管理工作。

第八条 《继续教育证书》由专业技术人员本人保管或单位集中保管。证书丢失、损毁以及登记填满后,应按照发证渠道,及时申请补发或更换继续教育证书。

第九条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取得的各种有效证件,是继续教育证书登记、审验、复验的依据。参加由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及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备案认可的继续教育学习,或采取下列继续教育形式之一的,凭相关有效证明,可在《继续教育证书》上登记:

一、参加各级继续教育基地、业务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举办的各种进修班、研修班、培训班;

二、到科研、生产等单位服务、实习进修、出国进修或参加相应的学历教育或攻读学位;

三、参加省辖市级以上的学术讲座、学术会议和交流;

四、承担国家、省重大专项、工程项目和课题研究;

五、在省级以上出版部门批准的正式出版物上发表、出版与本业务相关的论文、著作(译作)、以及论文被重要科技、社科文献检索系统收录等;

六、在科研、技术推广、教学、医疗等活动中获得各类重要奖项;

七、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职业、执业资格)、计算机应用能力和专业技术职务外语等考试合格;

八、参加援藏、援疆、援外及到基层、贫困地区参加支教、支农、支医、挂职、科技特派员和扶贫工作以及参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本单位、行业组织的服务基层活动;

九、参加经业务主管部门批准的与本业务工作有关的有计划、有考核的各种自学活动;

十、参加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的其他继续教育形式等。

第十条 继续教育学时计算办法可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一)参加国家部委、省、市有关部门、行业组织主办或委托举办的学习、培训、研修班等活动,学时按承办单位要求确定,或由选派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组织确定;

(二)参加学历、学位教育,考试合格者,每门课15学时认定;课程进修,考核合格者,不满6个月的,每月按10学时认定,超过6个月的,可计算完成全部专业科目的学时。

(三)参加国家部委举办的学术、交流会议的根据实际天数按每天6学时确定,宣读、报告论文者另加6学时;参加省级学术、交流会议的根据实际天数按每天5学时确定,宣读、报告论文者另加6学时。

(四)参加国家级课题(项目)研究:在国家规定的完成时间内,主课题(项目)组人员,第一主持人每年确定为42学时,其他团队成员确定为24学时。子课题(项目)组人员,第一主持人确定为30学时,其他团队成员确定为18学时。

(五)参加省级课题(项目):主课题(项目)组人员,第一主持人每年确定为30学时,其他团队成员确定为18学时。子课题(项目)组人员,第一主持人确定为18学时,其他团队成员确定为10学时。

(六)公开发行出版著作(译作),以每万字为单位,主编确定为9学时,副主编确定为6学时,其他著作人确定为3学时;在国家有关部门和国家一级学会主办并经出版部门批准的专业刊物上发表论文,每篇在2000字以上,第一作者和通讯作者确定为40学时,以此为标准,每排序错后一位减少3学时;在省级专业刊物(核心期刊)发表论文,每篇在2000字以上,第一作者和通讯作者确定为30学时,以此为标准,每排序错后一位减少3学时;在具有国际标准刊号(ISSN)和国内统一刊号(CN)的刊物上发表论文,每篇在2000字以上,第一作者和通讯作者确定为20学时,以此为标准,每排序错后一位减少3学时,增刊、副刊除外。其论文被SCI、SSCI收录的可计算完成全部专业科目的学时,被EI、ISTP、ISSHP收录的,第一作者和通讯作者确定为42学时,其他作者确定为18学时。同一篇被收录的论文,可选择认定最高学时,不得重复计算学时。

(七)获得中国专利局授予的发明专利的,按照发明专利主持人排序,第一名确定为48学时,以此为标准,每排序错后一位减少6学时。获得中国专利局授予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第一名确定为36学时,同上以此类推。

(八)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和国家社科奖的,一等奖以上获奖人可计算完成全部专业科目的学时,二等奖第一获奖人可计算完成全部专业科目的学时,社科奖三等奖第一获奖人确定为46学时,以此为标准,每排序错后一位减少3学时;获得国家部委优秀科研成果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省社科成果奖和省发展研究奖等省部级奖项,一等奖第一获奖人确定为46学时,二等奖第一获奖人确定为42学时,三等奖第一获奖人确定为38学时,以此为标准,每排序错后一位减少3学时;获省辖市、省业务主管部门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成果奖和社科成果奖等市厅级奖项,一等奖第一获奖人确定38学时,二等奖第一获奖人确定为34学时,三等奖第一获奖人确定为30学时,以此为标准,每排序错后一位减少3学时。

(九)专题调研报告被省委、省政府领导或当地党委、政府主要领导、主管领导批示的,确定为20学时。

(十)参加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者每个模块计12学时;专业技术职务外语考试A级合格者,确定为24学时,每错一级减少6学时。

(十一)参加全国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考试通过者,可计算完成全部专业科目的学时,参加全国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职业资格)考试通过者,确定为46学时;参加全国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通过者,确定为36学时。

(十二)参加援藏、援疆、援外及到基层、贫困地区参加支教、支农、支医、扶贫和挂职锻炼工作满一年的专业技术人员,可计算完成全部公需和专业科目的学时。

(十三)参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本单位、行业组织的服务基层活动,继续教育时间按每天5学时确定。

(十四)其他类别的继续教育形式,由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省业务主管部门参照上述标准确认学时,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认可。

参加各级继续教育基地举办的继续教育培训班学习,学时由基地审批部门按实际学习时间确定。

第十一条 凡经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省辖市业务主管部门批准或委托的行业协会、培训机构等承办的公需、专业科目继续教育培训的,可根据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将学时计入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按实际在岗时间折算应完成继续教育学时:

(一)内在境外工作超过6个月的;

(二)内因病假超过6个月的;

(三)生育;

(四)经业务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情况。

第十三条 《继续教育证书》的登记。专业技术人员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习、培训并考核(考试)合格后,提交本参加继续教育的各种有效证明的原件,由所在单位的人事(继续教育)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继续教育证书》审验工作实行分级、属地管理:各省辖市、县(市、区)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证书》分别由省辖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审验并盖章;省直各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证书》由其业务主管单位人事(继续教育)部门负责审验并盖章;流动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证书》由所在省辖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审验并盖章。

第十五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每年对省辖市、省业务主管部门《继续教育证书》的管理工作进行一次抽检审验,并将抽检、评估等情况进行评比、通报。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省业务主管单位人事(继续教育)部门对本地区、本部门《继续教育证书》管理情况,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审验检查。具体时间由各市、各部门自定。

第十六条 《继续教育证书》审验内容:专业技术人员按照继续教育相关政策、规定,完成公需、专业科目的培训学时、考试(考核)成绩、继续教育培训的有关证明材料情况及证书登记程序。验证后加盖审验部门的印章。

第十七条 各单位人事(继续教育)部门每年应将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情况进行完整统计,按照第十四条要求,报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业务主管部门备案,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业务主管部门每年3月底将上中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情况进行汇总后,以电子文档的形式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便于管理使用。

第十八条 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要在《继续教育证书》中如实记载,作为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必备条件和岗位聘任(聘用)、工作考核、职业注册、申请各种奖项等人事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凡申报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省级学术技术带头人和省职业教育教学专家等国家级或省级专家人选者,需完成《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的培训时间和内容,《继续教育证书》作为申报国家、省级专家基本条件之一。省辖市、省业务主管部门对申报市(厅)级专家的专业技术人员也应参照执行。

第二十条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是全省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学习、培训等情况的有效证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翻印、涂改,不得以发证、登记、审验等名义乱收费。对擅自印制《继续教育证书》的单位和个人,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和省业务主管部门可依据本暂行办法,结合各自实际,制定《继续教育证书》管理实施细则,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第二十二条 中央驻豫有关单位可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相关政策规定即行废止。

附件:

1、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情况备案表.xls

2、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审验申报表.xls

3、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申领表.xls

7.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的暂行办法 篇七

一是明确投资主体。要求保险公司作为投资主体, 应当在公司治理、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资产托管、专业团队、偿付能力、财务指标等方面达到监管标准, 体现了从严管理和能力优先的原则。为防范交易对手风险, 办法对涉及的投资管理机构和中介服务机构的资质作了明确规定。

二是界定投资标的。明确保险资金只能投资处于成长期或成熟期的企业股权, 不能投资创业风险投资基金, 不能投资高污染、高耗能等不符合国家政策和技术含量较低、现金回报较差的企业股权;规定保险资金投资的不动产, 应当是产权合法清晰、管理权属相对集中、能够满足投资回报的不动产, 不能投资商业住宅, 不能直接参与房地产开发, 不能投资设立房地产企业。

三是规定投资方式。允许保险公司直接投资企业股权和不动产, 但对投资团队、偿付能力、财务指标、净资产规模等提出了较高的资质要求;支持保险公司借助投资管理机构的特长和优势, 通过间接投资方式, 实现股权和不动产投资目标, 防范道德风险和操作风险。

四是健全风控机制。针对股权和不动产的投资特点及风险特征, 办法对风险控制做了系统性安排, 要求保险机构完善决策制度, 建立风控机制, 规范操作程序, 加强后续管理, 持续监控风险, 制订应急预案, 防范操作风险和管理风险。办法明确了投资比例、退出机制、信息披露等事项, 规定监管机构可以通过能力评估、监管检查、违规处罚、责任追究等方式, 加强投资运作监管, 防范系统性风险。

EVENTS/事件

第1 6条规定, 商务部决定自2010年8月30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的补贴、补贴幅度及其对中国马铃薯淀粉产业的损害、损害程度进行调查, 并将按法定期限作出裁决。

8.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的暂行办法 篇八

第二条 我市继续教育基地按照“布局合理,分工明确,突出特色,保证质量”的原则,由市人事局予以认定。被认定的各类基地不改变原来的行政隶属关系,其与继续教育相关的业务接受认定部门的指导。

第三条 大连市乡土人才培训基地、长线专业毕业生技能转换培训基地等纳入市继续教育基地范围内,实行统一管理。

第四条 继续教育基地的主要任务: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继续教育的法律、法规、政策,按照对外发布的培训科目,开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脱产、半脱产)培训工作,授权举办继续教育高级研修班、远程在线教育培训、地域及国际间智力交流培训等,

2、认真做好在本基地接受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培训的考试、考核、结业证明发放以及培训效果评估等工作;

3、按要求制定和调整本基地继续教育培训计划,并及时报送市人事行政部门。

第五条 继续教育基地应具备的条件:

1、高等院校及具备《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的培训机构;

2、有固定的培训场所和相应的教学、实验设施;

3、有一支与所承担的继续教育培训专业、培训层次相适应的相对稳定、专兼职结合的师资队伍,较健全的管理机构和较高素质的培训管理人员队伍,

4、有健全的基地管理制度,主要包括:教学管理、培训登记管理、培训经费管理、后勤保障管现以及培训效果评估、跟踪反馈等制度。

第六条 市继续教育基地认定的基本程序:

1、具备继续教育基地条件的办学机构本着自愿的原则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大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信息采集表》,经主管部门同意后,递交市人事局;

2、市人事局对申报单位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对办学条件进行实地考察,并确认共培训的专业范围和方向。

3、经认定的市继续教育基地,由市人事局对社会发布,并同时定期发布各基地继续教育培训科目名录。

第七条 市人事局对继续教育基地实行定期检查考核。

检查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基地的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开展情况、相关的管理情况、建设发展情况、培训效果评估等。继续教育基地每年年底前应完成年度继续教育培训工作自查总结,并应向市人事行政部门报送本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继续教育(脱产、半脱产)培训工作计划。

第八条 各基地开展继续教育活动,须按照物价等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培训费用,不得巧立名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第九条 对不按规定开展继续教育工作,教学管理混乱,教学质量低劣,社会反响不佳,借继续教育名义乱办班、乱收费的,将取消其继续教育基地资格。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9.廉政档案建立和管理暂行办法 篇九

第一条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健全完善领导干部监督管理机制,促进领导干部勤政廉政,根据中央、省和扬州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全市副镇(局)级以上在职领导干部。第三条 廉政档案的建立和管理工作应严格执行《保密法》和《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做到规范、合法、真实、安全。

第四条 廉政档案的建立和管理工作由纪检监察机关和廉政办负责,市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作配合。

第五条 廉政档案的内容:

(一)领导干部基本情况;

(二)家庭成员及主要社会关系情况;

(三)民主评议、测评结果情况;

(四)执行个人收入申报制度情况;

(五)执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情况;

(六)离任审计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情况;

(七)信访反映问题的核查结论、违规违纪问题的处理结论;

(八)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情况;

(九)制度执行问责情况及其他奖惩情况;

(十)其它方面的情况。第六条 廉政档案资料的要求:

(一)凡领导干部本人填写或提供的材料,必须由本人签名确认,并加盖所在单位印章。

(二)单位提供的相关材料,须在材料上载明出处和日期,并加盖单位印章。其中奖励、处罚、通报等有关资料,应为该单位的正式文件;非正式文件形式的有关资料,须经该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印章。

第七条 廉政档案资料的收集、移交:

(一)组织、人事、审计、公安、检察、法院、信访等部门承担提供有关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信息的义务。组织人事部门负责提供领导干部的基本情况、家庭成员及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个人收入申报情况等;审计部门负责提供领导干部的离任审计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情况;公安、检察、法院和信访部门负责提供涉及领导干部的信访举报以及相关核查结论。有关材料每半年整理一次送交市廉政办,重要材料及时送交。

(二)各镇、各部门、各单位纪检监察组织(无纪检监察组织的由组织人事 部门负责)应将领导干部呈报、提供的个人廉政信息材料及时报送市廉政办。

(三)市纪委机关相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及时整理职责范围内有关领导干部的廉政信息材料,每半年向市廉政办报送一次,重要信息应及时报送。

第八条 廉政档案的运用范围:

(一)为推荐、提拔、任用领导干部提供依据;

(二)为对领导干部实施提醒谈话、廉政谈话、诫勉谈话及采取组织措施等提供依据;

(三)为考核、业绩评定、评优评先、表彰奖励提供依据;

(四)为参加和指导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案件查处和责任追究提供依据;

(五)为开展党风廉政建设专项治理和监督检查提供依据;

(六)为其它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提供依据。第九条 廉政档案的管理:

(一)设立专门档案室,明确专人负责,按件整理归档,分类排列,实行一人一档管理。

(二)严禁擅自将廉政档案材料向外借阅;严禁擅自泄露档案内容;严禁发生涂改、抽换、伪造、隐匿、毁损档案资料等行为。

(三)依据廉政档案向有关方面提供建议和意见,须经市纪委分管领导审核批准。

(四)查阅、复制、摘录廉政档案内容,须持单位介绍信,并经市纪委分管领导批准。

(五)建立回避制度,任何人不得调阅自己或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领导干部的廉政档案。

(六)镇(局)级领导干部晋级、调出、退休、辞职、病故或被撤销党内职务、开除党籍,行政降级、撤职、开除公职,其廉政档案应继续保存三年。三年后经登记造册,报市纪委领导批准,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在廉政档案建立和管理过程中,有瞒报、不报、失密、泄密、弄虚作假、违规操作、失职渎职等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共江都市纪委、市监察局、市廉政办商市委组织部、市档案局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领导干部廉政档案的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促进我院的党风廉政建设,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 和预防腐败体系,切实加强党员干部廉洁自律,制订本暂行办法。

一、建立廉政档案的范围

在全院部门主要负责人(部门正副、职)中,建立个人廉政档案。

二、廉政档案的内容

廉政档案是纪检监察部门检查监督各级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在廉政方面所形成的具有查考价值的有关材料。其内容包括:

1、领导干部基本情况。包括个人简历、家庭成员及主要社会关系、住房情况、收入申报情况等;

2、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情况。包括本人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应承担的领导责任、履行党风廉政责任制情况、组织检查考核情况、受到责任追究情况等;

3、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情况。包括参加民主生活会自查自纠情况、个人重大事项报告情况、收受礼品登记上交情况、出国(境)活动情况、在廉洁自律专项清理中的表现情况等;

4、组织和群众监督情况:党组织对廉政工作的检查考核、廉政谈话的情况、以廉政通知书等形式提出的整改意见、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群众民主评议情况等;

5、在廉政方面受到奖惩的情况;

6、其他应收入廉政档案的有关内容。

三、廉政档案的建立

1、符合廉政档案内容的各种材料,要及时收集归入廉政档案。

2、归入廉政档案的文件材料,手续要齐全完备。卷内文件材料的整理要规范,书写要清楚,按照档案管理的规定编制类别、件号、起止页号。

3、对廉政档案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党风廉政建设的形势需要,尤其是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内容的拓展,及时充实档案内容。

每进行一次材料收集、整理。

四、廉政档案的使用

1、我院廉政档案的使用范围仅限于院党委、院纪委、监察审计室室、组织人事部门及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

2、查阅廉政档案要经院纪委领导批准,进行查阅登记。

五、廉政档案的管理

1、监察审计室负责廉政档案的管理工作,确定专人负责廉政档案材料的收集、归档、保管和查阅。

2、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廉政档案的建立与管理,保证其完整与安全,便于利用。

3、对保管期限已满的档案材料,由管理部门进行鉴定。对确认无保存价值的,经院纪委领导批准,登记造册,送指定造纸厂销毁,由两人以上负责监销;需做文书档案或干部人事档案内容继续保存的,应剔出并移交有关部门保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省建设厅干部廉政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建党纪[2006]5号

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现将《省建设厅干部廉政档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三月三十日

省建设厅干部廉政档案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干部廉政档案管理,加强对厅机关和直属单位领导干部及公务员的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省纪委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建立廉政档案的范围

建立厅机关公务员、行政支持类事业单位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廉政档案。廉政档案由省纪委、监察厅驻建设厅纪检组、监察室建立并管理。

二、廉政档案的内容

干部廉政档案是真实、客观、公正地反映干部任期内廉政勤政以及遵纪守法等行为表现的记录材料和微机记录系统。其主要包括:(1)基本情况登记表。(2)个人工作简历情况登记表。(3)家庭主要成员及主要社会关系情况登记表。(4)房产变动情况登记表。(5)公务配车情况登记表。(6)个人收入情况登记表。(7)配偶子女从业情况登记表。(8)违反廉洁自律规定情况记录。(9)违纪违法情况记录。(10)述职述廉情况记录。(11)公务员测评情况记录。(12)奖励情况登记表。

三、档案材料的收集和整理

1、建立廉政档案材料收集制度。按照廉政档案的内容,属于廉政档案的材料应及时收集归档。各处室、各直属单位要积极配合,及时将廉政档案材料报送省纪委、监察厅驻建设厅纪检组、监察室。

2、收集的材料必须经过鉴别。属于归档的材料应真实,完整齐全,文字清楚,手续完备。所需材料由处室或单位负责人签字后,归入廉政档案管理系统。

3、不属于归档范围的材料不得擅自归档。凡属归档的材料,每年集中整理录入一次。对公务员录用或者调入人员,应及时建档。对于廉政档案内容事项发生变化的,由所在处室或单位负责人向纪检组、监察室报告,做出修改。

四、保管和利用

干部廉政档案是监督、管理、考察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必须按照安全、保密的要求,对干部廉政档案实行严格科学的保管。

1、建立廉政档案登记制度。每年检查核对一次,发现问题,及时修正。

2、严禁任何个人私自保存他人廉政档案。对利用廉政档案材料营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严肃处理。

3、任何人不得查阅本人和直系亲属的廉政档案。因工作需要查阅的要经主管部门领导批准,不得将档案借出查阅。对需要保密、不宜公开的内容,应事先向查阅者说明情况,提出要求。

4、借用、查阅廉政档案的部门和个人,不得复制档案材料的内容。确因工作需要的,必须经主管部门领导批准。

五、管理和职责

1、干部廉政档案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省纪委、监察厅驻建设厅纪检组、监察室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副厅级以上领导干部廉政档案需报省纪委管理。

2、干部调出、退休、辞职的,其干部廉政档案仍由纪检组、监察室保管。保管期一般为3年。保管期满后,经纪检组长批准后予以销毁。

3、廉政档案应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4、廉政档案管理人员职责:

(1)认真执行有关廉政档案管理的制度和办法,确保廉政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2)做好廉政档案的保管和保密工作。

(3)办理廉政档案的查阅、借阅工作,为有关领导和部门提供干部廉政情况及相关材料。

(4)定期收集和整理廉政档案材料,并按规定程序及时输入廉政档案管理系统。

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领导干部廉政档案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辖各级领导干部廉政档案管理工作,客观公正地记载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和遵纪守法情况,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的管理、教育和监督,提 高领导干部廉政勤政意识,进一步推动全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结合辖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领导干部廉政档案(以下简称廉政档案),是真实、客观、公正记录和反映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重要资料和依据,是党委分析和掌握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的基本素材和监督、管理、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领导干部的廉政档案,由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建立和管理,实行分级集中统一管理。分行机关副处级以上,各地、市中心支行行级领导(含非领导职务),营业管理部、省会中心支行行级领导(含非领导职务)的廉政档案,由西安分行纪委建立。各省会中心支行、分行营业管理部副处级以上干部的廉政档案,由各省会中心支行、分行营业管理部纪委建立。各县支行领导班子成员和中心支行机关副科级以上干部的廉政档案,由各地、市、州中心支行纪委建立。各县支行负责建立股级干部的廉政档案。廉政档案均应一人一档。

第四条 各行纪委负责监督同级领导干部廉政档案的收集上报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西安分行辖区各级人民银行廉政档案的管理。

第二章 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第六条 领导干部廉政档案的建立实行党委统一领导,纪检监察部门组织实施,人事、内审部门参与协助的组织领导机制。

第七条 廉政档案由各级行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管理,同时接受上级行纪检监察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按照廉政档案管理的权限,各级行纪检监察部门,对本行领导干部的廉政档案材料,一般应在当年12月底前整理后逐级报送上级行纪委,个人重大事项情况应随时上报。

第八条 廉政档案必须按照安全保密制度,确保廉政档案的完整与安全,各级廉政档案管理部门要指定专人、专柜保管,做好廉政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九条 各级行组织、人事部门要及时将领导干部任免、交流、处理、离退休等有关个人情况的正式文件抄送纪检监察部门,以便及时建立、补充、更新干部廉政档案。

第十条 各级行内审部门要将对领导干部的离任审计结论、专项审计涉及到某一领导干部的审计结论于审计工作完成后及时抄送纪检监察部门,以便廉政档案的完整。

第三章 内容和分类

第十一条 廉政档案由能够反映领导干部廉政、勤政以及遵纪守法等方面的有关材料组成。除按规定应归入干部人事档案的材料可以复印外,复印件应有出处记载,其他材料一律装入原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基本情况表(表一);

2、个人重大事项报告情况表(表二)及有关材料;

3、个人住房情况表(表三);

4、廉政建设方面有关奖励情况以及先进事迹材料;

5、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领导干部廉政谈话实施办法(试行)》,廉政谈话全部工作程序完毕后,应将谈话记录及相关资料等装入被谈话人廉政档案。

6、本个人述职述廉的材料。个人述职述廉材料需经本行纪委书记(纪检组长)签署意见后报上一级廉政档案管理部门,归入本人廉政档案。

7、廉政档案需要的其他材料。

根据中纪委、总行纪委关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将及时更新或增加新表。第四章 收集和整理

第十二条 填写要求。上述第十一条表一、二、三内容由本人填写,其他情况由组织填写。

第十三条 按照廉政档案归档范围,个人向组织提供的有关材料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查后一周内应当归档;由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内审等部门在工作中形成的有关建档对象的廉政档案材料,一般在工作完成之后半个月内将材料归入本人廉政档案。有关部门送交的归入廉政档案的材料,必须经廉政档案专管员审核后,归入廉政档案。其他需归入廉政档案的材料由廉政档案专管员审核后,送廉政档案主管领导审查签字后,归入廉政档案。

第十四条 廉政档案的归档材料必须遵守真实合规合法的原则。属于归档的材料应真实,完整齐全,文字清楚,手续完备。需经组织审查盖章和本人签字的,盖章签字后方能归入档案。

第十五条 凡属归档的材料,均应按照本办法要求,整理立卷,案卷封面、目录应填写清楚、整洁,装订整齐。一年集中整理一次,条件许可的可随时整理。

第十六条 廉政档案材料统一使用A4规格的办公用纸,使用蓝黑颜色墨水填写,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红色墨水和纯蓝色墨水及复写纸填写。

第五章 保管和使用

第十七条 领导干部在本系统内的调动,其廉政档案转至领导干部所在管理部门。领导干部因调离或退休等原因,不再列入建档对象后,其廉政档案由原管 理单位至少保管一年,特殊情况,经主管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保管期限。保管期满后,经主管领导批准,登记后,按照销毁密级文件的要求进行销毁。

第十八条 按照安全、保密、便利的要求,对干部廉政档案实行严密、科学地管理。要配备专柜保管,并要做到“八防”:即防火、防盗、防潮、防高温、防虫、防光、防尘、防霉;实现“三无”:即无虫、无霉、无污染。

第十九条 建立廉政档案登记制度,必须每年核对一次,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严禁任何个人私自保存他人廉政材料,对利用廉政档案营私舞弊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 使用廉政档案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查阅领导干部的廉政档案,必须经廉政档案管理行纪委书记或纪检组长批准;廉政档案一般供内部参阅,不外借。如必须借出使用时,要说明理由,经主管部门领导批准,并严格登记,限期归还,不得转借他人,严禁涂改、抽取、撤换档案材料和擅自公布、泄露档案内容。

第二十一条 借用、查阅廉政档案的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拍摄、复印档案材料的内容。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纪委负责解释、修订。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河南科技大学廉政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建立廉政档案旨在掌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从政的情况,为领导班子的考核评价和领导干部的业绩评定、选拔任用、奖励惩处提供重要依据。

第二条 廉政档案是指记载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的情况和廉洁自律表现的、具有保存价值并经过整理立卷建档的文字、图表、音像等材料。

第三条 廉政档案建设的原则是:客观、准确、全面、内容具体;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服务。

第四条 廉政档案分为领导班子廉政档案和领导干部个人廉政档案两类。领导班子廉政档案主要收集、记载分党委、党总支及同级行政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换届考核、自查报告、自评档次(结果)的材料及上级党委、纪委专门组织检查(抽查)的考核报告及档次(结果)认定的材料;上级组织对其进行民主评议时涉及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的材料;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不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关规定或违反规定被追究责任情况的材料;召开廉 洁自律专题民主生活会自查自纠情况的材料;群众反映或上级发现的问题的材料;其他有关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材料。

领导干部个人廉政档案收集记载的内容包括,上款涉及领导干部本人的内容;《河南科技大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办法》第三条涉及本人的材料;按照《河南科技大学对违反〈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行为实施责任追究的办法》有关规定受到追究的材料;配偶、子女及子女配偶工作情况审查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材料、收入申报材料、礼品礼金上缴登记的材料、离任审计和经济责任审计的结论材料、考核、自查报告、奖励、处罚、通报等重要材料及其他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材料。

第五条 归入廉政档案的材料一般应是有关部门(单位)的正式文件或原始材料。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可提供复印(复制)件,但应注明出处、复印(复制)人姓名、职务及时间,并由经办人、负责人签名且加盖公章。

第六条 廉政档案实行一人一档和一单位一档,三年一卷制。

廉政档案的保管期限为长期保存。对确无保存价值的档案材料应登记造册,经纪委主管领导审查批准后销毁。监销人、经办人应在销毁清册上签名。严禁将销毁的档案材料出售或转给任何部门或个人。

第七条 廉政档案主要用于在奖励、处罚、选拔任用干部前,考察其党风廉政建设和个人廉洁自律的当年表现和一贯表现。

中共中央、国务院及中共河南省委、省政府提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进行考核,其结果应作为对领导干部业绩评定、选拔任用、奖励惩处的重要依据。所以,在有关部门对干部进行业绩评定、选拔任用、奖励惩处时,应了解廉政档案的有关资料。

按规定借阅廉政档案,应确保档案安全,防止丢失和泄密。经批准抄录、复印档案资料,经档案管理人员核对并注明抄录、复印无误,注明出处,加盖公章,视为与档案原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条 档案资料保管,应采取以下措施:

1、完善管理制度,逐步实现档案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和现代化;

2、设置适宜安全保存档案的专门设施;

3、对破损、虫蛀、变质、字迹褪色的档案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抢救、修复;

4、随卷归档的录音、录像、照片、胶片等音像资料,应标注制作时间、年代、文字说明、承办单位、制作人、物卷号,并按其特殊要求单独存放。

第九条 纪委办公室负责廉政档案的管理,并设兼职或条件具备时设专职档案管理人员。档案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依照《档案法》、《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的法纪、党纪、政纪责任:

1、丢失、故意损毁或擅自销毁廉政档案资料的;

2、擅自提供、抄录、公布廉政档案资料的;

3、篡改、伪造廉政档案资料的;

4、拒不提供经办(经管)的档案材料;故意阻碍有关材料归入廉政档案的。第十条 有关单位、部门和个人按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应报送档案材料而不及时报送的,对有关单位、部门及有关责任人、经办人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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