矛盾排查化解机制

2024-06-23

矛盾排查化解机制(共8篇)

1.矛盾排查化解机制 篇一

清涧县招商局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长效机制 为了促进矛盾化解工作规范化,使矛盾纠纷的排查化解工作做到经常化、制度化,达到及时发现、及时解决,巩固“万民干部下基层集中排查化解矛盾纠纷”活动所取得的成果,全力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以达到有效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促进社会长期稳定的目的,按照“统一领导、协调有力、职责明确、运作规范、工作高效”的原则,结合实际,建立招商局矛盾纠纷排查化解预警、排查、化解、结案长效机制,具体做好如下工作:

一、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的长效网络机制

一是健全组织机构。健全和完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组织机构,已成立的招商局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领导小组要切实负起责任,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程,建立领导责任制,形成单位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领导小组各成员、各科室要各负其责。狠抓落实的工作格局。全面负责做好本部门、本系统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的领导和组织实施工作。

二是不断健全基层调解网络,及时发现并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以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构筑一道维护、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的牢固防线。真正落实“守土有责、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切实解决好群众、特别是外来投资企业关心和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密切注意掌握社情民情,有效防止和避免出现群体性事件。

三是加强网络建设,完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网络,构筑起全面覆

盖的信息和化解网络,对矛盾纠纷要做到“发现得早,控制得了,解决得好”,做到小事不出单位、大事不出系统,矛盾不上交、纠纷不激化。耐心做好群众工作,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密切党群干群关系。防止矛盾纠纷激化,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严格控制到市赴省进京上访率及群体性上访率。

四是建立应急预案机制。招商局要建立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应急预案,针对突发性、群体性、疑难性傲盾纠纷的成因及其特点,制定出不同的化解应急预案,确保关键时刻突发性群体性疑难性的矛盾纠纷能得到及时有效化解。

二、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运行机制

一是预防机制。一要坚持信息预防。要从抓早、抓小、抓快着手,及时掌握信息,解决问题,消灭隐患,防止形成矛盾纠纷。二要健全法制教育机制。使群众、特别是外来投资商知法、懂法、守法,按照“防重于治”的原则,结合普法宣传,把群众的普法教育与化解矛盾纠纷结合起来,使大家学会用法律手段解决矛盾纠纷,增强群众守法意识和明辨是非能力,真正把化解矛盾纠纷纳入法制轨道,从源头上减少纠纷的发生。三要采取“四超前”措施,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即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超前介入,预测工作建在预防前,预防工作建在化解前,化解工作走在激化前。

二是排查机制。采取上下结合、条块结合、日常排查和定期集中排查相结合,重点排查与普遍排查相结合起来的方式,对社会矛盾纠纷进行深入细致的排查,努力将各类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

芽状态。对本系统突出的矛盾纠纷,采取定时、定人、定点、定责的办法,开展“拉网式”专项排查化解。招商局要定期将各科室纠纷的种类、特点、外来投资商关心的热点和难点,以及涉及到稳定工作等方面的信息及时进行汇总分析,分析纠纷的新情况、新特点、新动向。同时建立矛盾纠纷档案,对排查发现的各类矛盾隐患,按性质和轻重缓急进行梳理分类,详细记入档案。

三是包案机制。将每起矛盾纠纷具体落实到每个人身上,做到“四定”、“三包”,即定牵头领导、定责任科室、定责任人、定办结时期,包化解、包跟踪、包反馈。对社会稳定影响较大或解决难度较大的,由领导包案落实,实行督查制度,限期解决。

四是化解机制。大量矛盾纠纷发生在基层,化解也要靠基层,坚持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上下贯通,左右协调,依托基层,多方参与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新机制。实行分级化解制,坚持“预防为主、教育疏导、依法处理、防止激化”和“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搞好分级管理,归口化解。

三、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督查机制

一是领导督查。主管领导对部门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进行督查,定期听取汇报,研究解决问题。

二是部门督查。对本系统内涉及的矛盾纠纷进行督查。

三是跟踪督查,对于落实到具体部门或者科室的矛盾纠纷,全局组织实行全程督查,按时通报化解工作进展情况,杜绝有调无果,有头无尾的现象。

四是会议督查,定期召开矛盾纠纷排查化解领导小组成员会议,通报情况,讲评工作,部署任务。

四、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回访机制

坚持回访预防,对于化解的重大矛盾纠纷和容易出现反弹的矛盾纠纷指定专人包案,定期回访和复查,督促履行协议,防止纠纷出现反复,酿成新的事端。

五、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报告机制

及时准确上报排查化解过程中发现的预警性涉稳信息以及早防范不稳定事件,建立健全化解工作报告制度,各科室每月向局里矛盾纠纷排查领导小组报告一次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情况,如有重大纠纷化解情况应随时报送,敏感时期“零报告”,做到情况清、底子明,有的放矢。本单位不管有无发生影响稳定的重大情况,各科室等基层组织必须及时向局里矛盾纠纷排查化解领导小组报告,有事报情况、无事报平安。

六、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责任追究机制

一是矛盾纠纷排查责任追究机制。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因责任不落实、官僚主义作风严重、工作失职等发生重大刑事案件、治安灾害事故和重大群体性闹事事件等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部门和单位,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同时实行“一票否决”。

二是矛盾纠纷排查责任考核机制,将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纳入平安创建和维护社会稳定目标管理的重要考核内容,考核结果作为评

选先进、晋级和晋职的重要依据之一,对迟报、漏报、不报、督办回执不填报的,坚决予以责任追究。

2.矛盾排查化解机制 篇二

当前建立证券行业纠纷调解机制的条件已基本成熟。这对于证券业的规范发展, 对于避免经济纠纷和经济矛盾社会化十分必要, 有利于为会员单位创造一个合规、安全、稳定的发展环境。

一、证券调解的性质、原则及优越性

1. 证券调解的定义

调解是指在第三方的主持下, 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以及社会公德为依据, 对纠纷双方进行斡旋、劝说, 促进互相谅解, 多方协商, 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活动。证券调解则以国家证券、期货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等为依据, 就证券、期货纠纷实施了自愿性的纠纷解决机制。

2. 证券调解的性质

一般而言, 证券调解具有以下主要性质:

第一, 证券调解是在独立第三方介入的情况下完成的纠纷解决活动。证券调解由独立的调解人居中主持实施。担任调解人的可以是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专门机构或个人, 但作为第三方的角色只是协助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或促进调解进行, 而并不能作为裁判者, 不能替代当事人对纠纷处理做出决断。

第二, 证券调解是以双方当事人自愿为前提。是否运用调解、如何进行调解、调解结果如何, 均取决于纠纷双方当事人的合意。均以当事人自愿为根本原则。

第三, 调解协议不具有国家强制力。调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间解决纠纷的合意, 是当事人自由处分自己权利的体现, 需要当事人自愿遵守和履行, 否则不能生效。

第四, 调解具有便利性和灵活性。与审判程序相比较, 调解无须严格的程序, 一般都可以不公开, 当事人可以在比较和谐的而非对抗性的氛围中化解矛盾, 当事人可以根据自身的利益和条件充分地进行协商和交易, 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协议。

3. 证券调解的优越性

(1) 证券调解有利于当事人行使自治权。证券调解遵循自愿原则, 是以当事人合意为基础的纠纷解决方式。在程序方面, 调解是当事人行使诉讼处分权的有效方式。调解虽被规定为诉讼的必经程序, 但程序的启动和进行依赖于当事人的自愿, 只要有一方拒绝, 调解即终止。

(2) 证券调解有利于彻底地解决纠纷。由于调解人的中立性和当事人自愿性的统一, 使得所达成的调解协议易于为当事人所接受和实际履行, 经法院备案的调解协议能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障, 有利于彻底地解决争议。

(3) 证券调解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调解为当事人适用道德规范解决纠纷提供了机会。在这种不单纯以法律为准绳的情况下达成的合意, 客观上可以收到化解矛盾的社会效果。

(4) 证券调解有利于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对社会来讲, 调解制度具有及时解决纠纷的功能;对行业来讲, 这种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提高证券纠纷解决的效率。

4. 证券调解的原则

(1) 公平原则。公平原则, 从当事人角度是指在调解活动中应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指导自己的行为;从调解机构角度是指调解员要以中立的身份和正义、公平的观念来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平衡各方的利益。

(2) 效率原则。效率原则要求迅速、便捷、及时、高效地解决资本市场的纠纷矛盾, 避免矛盾解决的旷日持久所导致的利益损失, 从而保证对合法利益的救济。

(3) 保密原则。保密原则是指调解程序在形式上保持封闭状态, 即不公开进行, 实质是指因调解所产生的信息将被禁止随意披露。

(4) 公益性原则。资本市场的正常运作建立在众多投资者或者消费者的交易之上, 证券期货专业调解制度势必涉及人数众多的投资者的利益维护, 从设置本源上就必须考虑其公益属性。

二、国外以及台、港地区证券调解制度的借鉴

1. 美国证券争议调解制度

美国证券交易商协会调解规则和程序为争议各方提供了自行解决证券争议的途径。美国证券交易商协会的调解员是独立的中立人, 不是美国证券交易商协会争议解决机构的职员。美国证券交易商协会的规则禁止同一个人在同一案件中担任调解员和仲裁员。美国证券交易商协会争议解决机构的职员和调解委员会依据资格标准仔细审查每一个申请人。调解员在被指定调解一个案件前必须得到争议各方的同意。任何一方均有权在对调解员不满意的情况下停止调解程序。调解员通过协助争议各方限定争议焦点和各方的利益需要引导争议各方形成他们自己的解决方案。调解员善于缓和或平息敌意, 并补救错误传达信息造成的危害。美国证券交易商协会的调解员精于论辩。最重要的是, 调解员可以发掘出有创造性和新颖性的解决方案, 而这些独特的方案在互存敌意的谈判中是永远无法达成的。

2. 英国证券争议调解制度

英国于2000年通过《金融服务与市场法》, 金融服务局 (FSA) 建立“金融督察服务有限公司” (FOS) , 整合了原保险业督察员、银行业督察员、投资督察员等8个金融业督察组织对金融消费争议的处理职责, 专门处理金融产品的投资者投诉, 并为金融产品投资者提供对诉讼的替代性争议的解决途径。

英国明确将证券纠纷已经金融机构的内部投诉程序处理且协商不成作为金融督察服务公司受理调解的前提条件, 并把金融机构内部投诉机制的建立、健全作为对其一项重要的监管指标。英国金融服务局 (FSA) 的监管规则要求金融机构必须与金融督察服务公司合作解决纠纷投诉问题, 被投诉的机构应先予调查并决定如何对客户提出反馈处理意见包括理由。金融机构在收到投诉后8周内没有给予客户回复, 金融督察服务公司就可以介入处理投诉案件。如果客户坚持不愿意同被投诉的机构打交道, 金融督察服务公司也将受理案件。

英国、澳大利亚、新加坡的证券调解机构均享有一定的“准司法权”, 可以在调解的基础上, 对一定金额内的证券民事赔偿做出裁定。在英国, 只要当事人一方不接受金融督察服务公司评判员提出的调解意见或对事实陈述有异议, 案件就会被正式提交金融督察官重新审理并做出最终裁定。

3. 德国证券争议调解制度

德国私人银行主要采用调查员机制, 德国银行协会设立了一个专门的客户投诉处作为调查员机制的窗口, 金融纠纷通过调查员机制以非官方的方式迅速得到解决, 该机制的设计初衷是为了保护普通金融消费者的利益, 但也同时面向企业和金融专业人员, 接受其在信用支付或支付卡误用等情形发生的争议调解。

德国机制的调查员通常都是专职人员, 由管理层推荐、银行协会董事会聘任, 且在聘任之前, 银行协会还会将候选人的姓名与工作经历告知消费者中心联邦协会和消费者协会, 所聘任的人员往往之前都是资深法官或法律专业人士, 素质较高, 其人格和专业技能也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制度的公正性。

4. 日本证券争议调解制度

日本2002年4月制定了《完善金融领域的行业团体、自律规制机关的投诉、纠纷解决的模型》, 成为行业团体等的解决投诉、纠纷的标准程序的基准。2007年4月开始施行《关于促进利用诉讼外纠纷解决程序的法律》, 2007年9月起施行的《金融商品交易法》, 以此作为以投资性商品为对象的纠纷处理、斡旋的体系框架, 全面推进ADR制度。2009年6月通过《关于部分修改金融商品交易法的规定》, 此外, 还在《银行法》、《保险业法》等15部法律中创设了指定纠纷解决机构制度, 形成了多元化金融纠纷解决的统合体系。

5. 台湾及香港地区证券争议调解制度

台湾2002年颁布的《保护法》最具特色的一点是建立行业保护机构, 由其调解一定范围内的证券纠纷。所谓行业保护机构是指由证券期货行政主管机构指定行业自律组织如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柜台买卖中心、证券商同业公会、期货商同业公会、证券投资信托及顾问商同业公会等, 联合设立的财团法人。

香港证券争议由纠纷调解中心处理, 所有受香港金管局或证监会监管或获其发牌的金融机构均须参加该调解机构并成为会员。如果调解失败, 则当事人仍然可以寻求仲裁等其他解决纠纷途径。调解中心具有统一性、针对性强、消费者保护倾向性、高效便捷性等特征。

三、建立行业内证券纠纷调解机制的现实意义

1. 我国调解的实践为证券调解提供了历史经验

调解作为一种传统的纠纷解决方式, 在我国具有悠久的历史传统, 从中国古代带有强制性色彩的官府调解和民间调解, 到革命根据地时期广受好评的“马锡五审判方式”, 再到新中国成立以后诉讼调解制度的建立, 可以说我国已经积累了丰富的调解成功经验。而调解之所以在我国历史悠久而不衰, 其很大一部分原因是与我国文化传统中的息讼和厌讼有关。到了20世纪80年代, 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和高速发展期, 国家大力推进法治化进程, 曾经发达一时的调解机制却逐渐走向没落。究其原因, 主要是国家急于建立司法和法院诉讼的权威, 期望法律能保障社会的稳定, 培养社会主体的现代法律意识。此外, 我国公民意识中缺乏的诚信氛围和社会对公民信用记录的缺失, 使得没有强制效力的调解机制履行率不高, 往往导致了调解以后当事人依然要通过法院诉讼才能真正得到损害赔偿。

2. 协调高效的证券纠纷调解机制对加强社会管理、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及时解决纠纷、构建和谐社会已经成为全社会的共识。在我国经过一段经济高速增长时期后, 社会中积累了大量矛盾与问题。从中央提出构建和谐社会理念开始, 全社会形成化解社会矛盾、合理解决纠纷的共识, 为证券期货专业调解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有利的大环境。同时, 我国证券期货监管机构也秉持投资者保护的基本理念, 对相关专业调解制度设计与操作进行有力领导, 这是制度可行的最为可贵、最为重要的保障。

3. 协调高效的证券纠纷调解机制对证券市场稳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证券期货行业中的从业机构与投资者之间纠纷, 大多数为从业机构违法或不规范操作所致。通过行业内部的专业纠纷解决机制设立, 一方面能够快速公正解决纠纷, 另一方面也促使从业机构认清问题、查找不足, 从而起到整顿、规范从业机构行为、规范行业发展的重要作用。

4. 协调高效的证券纠纷调解机制对证券民事赔偿责任实现机制的多元化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从各国相关经验事实和我国实际情况观察, 证券期货行业纠纷主要的问题多在金融危机或重大金融违法事件出现之后集中爆发。例如, 在美国次债危机之后针对金融销售中的不当劝诱、不当陈述导致的金融纠纷明显增加, 我国也有在上市公司被证券监管部门处罚后的集中投诉等情形。建立专门证券期货纠纷解决机构, 是处理投资者纠纷集中爆发的最佳方案。

四、对建立和完善证券调解机制的几点建议

当前建立我国证券调解机制条件已基本成熟。业内证券纠纷尤其是小额证券纠纷, 大多数纠纷当事人均倾向于调解解决, 这为证券调解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提供了广泛的基础和前提。

1. 建立证券调解组织体系

证券调解专业委员会作为业内纠纷调解的自律管理机构, 属于非常设议事机构, 负责制定和审议调解规则和重大纠纷的调解, 并协调行业内及行业间的规则制定、冲突处理、监管协调等相关事宜。而调解中心作为一个专门组织机构, 具体组织负责纠纷的调解或解决, 包括调解员的管理、证券纠纷调解案件的受理、实施、诉调对接等。

在证券调解专业委员会、证券调解中心建立的基础上, 可以由其发起, 选聘专业的证券调解员, 调解员可以从各地方证券业协会选聘, 也可以聘请行业内专家、法律专家等。各省市亦可相应成立证券纠纷调解分支机构, 形成调解系统和网络, 调解员可以经由最高人民法院备案或进行资格认定。

2. 确立证券调解的范围

在证券小额纠纷尤其是涉及投资者较多的案件中, 证券调解相比诉讼更灵活、便捷, 成本相对较低。而对于涉及金额较大、审理和执行相对复杂的案件, 证券调解往往并不占优。故证券调解的范围确定为小额标的纠纷。

会员之间的纠纷也较适用于证券调解。证券业协会各会员公司之间, 发生的纠纷由于双方的合作性、保守商业秘密、维持良好的商誉等因素, 使会员之间的纠纷更倾向于调解解决。

3. 明晰证券调解程序

(1) 启动调解。中国证券调解委员会或调解中心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调解申请书, 经审查符合本规则规定的调解范围的, 应予受理, 并发给受理通知。投资者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 不得进行调解。金融机构一方当事人不得拒绝调解。

(2) 调解申请书。调解申请书包括争议案件请求事项及涉案金额、争议事实的原委介绍、争议所涉及的当事人及相关代理人、联络方式、附被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

(3) 选择调解员。证券期货专业调解委员会根据纠纷解决的需要, 由当事人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调解员进行调解, 也可以由调解委员会指定一名或三名调解员调解。调解员可以采取其认为有利于当事人达成和解的方式对争议进行调解。案情较简单、涉案金额较小的证券期货争议可以通过小额争议调解程序进行调解。小额证券期货专业调解程序由一名调解员予以调解。

(4) 调解员个人信息的披露。调解委员会提供每一个调解员的工作经历、教育背景、培训纪录、信用证明和计费水平。调解员必须披露可能影响公正性或产生表面非公正、偏袒的任何关系。

(5) 调解的时间安排。通过小额争议调解程序调解的证券期货纠纷应当自案件受理之日起15日内完成。通过普通程序调解的证券期货纠纷应当自案件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完成, 各方当事人要求或同意延期且经调解委员会同意的除外。

(6) 调解程序的终止。调解员调解纠纷, 出现以下情形, 调解程序终止:各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员认为调解已无成功可能, 终止调解程序的;证券投资者一方决定终止调解程序的;调解期限届满仍未达成协议的;调解委员会认为调解程序需要终止的其他情形。

4. 强化调解结果执行

3.构建社会矛盾源头预防化解新机制 篇三

充分认识深入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深入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有利于从源头上防范化解社会矛盾。当前我省经济保持平稳较快发展,社会大局和谐稳定,人民群众安居乐业。但必须清醒地看到,人民内部矛盾凸显、刑事犯罪高发、对敌斗争复杂的状况仍没有改变。特别是各种矛盾大量存在,碰头叠加,一些地方因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对抗性和破坏性进一步增强,维稳形势仍然严峻复杂。深入分析近年来一些地方矛盾纠纷和群体性事件产生的原因可以发现,有相当数量的矛盾纠纷和群体性事件,是由于一些地区、部门、单位在作决策、上项目、定事项时考虑不周全、决策不科学造成的。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就是要通过充分预测风险、防范化解风险,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因决策不慎重、时机不成熟、操作不规范引发社会矛盾和群体性事件,切实增强维稳工作的前瞻性、针对性和实效性,努力把可能发生的不稳定因素化解在事前、消除在萌芽状态,不断巩固发展我省和谐稳定的良好局面。

深入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有利于推动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通过在决策过程中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切实把好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事项的政策关、民意关,有利于促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保障和促进符合民意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的稳步实施,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深入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有利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把人民群众是否理解支持作为政策、措施出台的重要决策依据,通过提前了解群众的意愿和呼声,对可能出现的各类矛盾和风险进行预测和评估,提前采取措施进行防范和化解,从而推动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决策和项目顺利进行,这不仅有利于促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而且有利于把保护群众的切身利益贯穿于决策全过程,有效防止侵害群众利益的政策措施的出台,真正做到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事为民所办。在出台政策时,充分考虑社会的承受程度,妥善照顾各方面群众的诉求;在调整政策措施时,广泛听取各方面群众的意见,充分考虑不同群体的利益;在实施重大项目时,事前认真进行科学论证,准确把握人民群众长远利益和现实利益的平衡点,最大限度地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准确把握深入推进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要求

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全省深入推进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中央关于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的要求,紧紧围绕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问题,建立“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实施、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综治维稳部门指导考核”的组织领导体制和运行机制,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作为出台重大决策、项目、事项的前置程序,从源头上预防社会矛盾纠纷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为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更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深入推进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目标任务:一是实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对重大决策、项目、事项的全覆盖。在各市、县(市、区)全面推进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在企业改制、征地拆迁、涉农利益、教育、医疗、环境保护、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城乡建设、劳动保障、社会管理等容易引发社会矛盾的重点领域全面实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二是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制度全面建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事项范围、评估内容、程序方法、结果运用得到规范,形成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长效机制。三是从源头上预防社会矛盾的能力明显增强。对重大决策、项目、事项的社会稳定风险因素实现预知预防,做到“四个不出台、一个最低限度”,即违反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不出台,侵犯群众利益、与民争利的不出台,存在大量矛盾和问题又不能解决的不出台,群众思想工作没有做好、可能引起局部社会震动的不出台;因出台实施重大决策、项目、事项引发的社会矛盾减少到最低限度。

深入推进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要正确把握以下基本原则:(一)党委、政府主导原则。各级党委要把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作为执政为民的重要体现,作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举措,切实加强领导。要进行正确引导,坚持把工作的出发点放在维护群众切身利益、促进改革发展上,放在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问题上。各级政府要加大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实施力度,组织相关部门研究建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制度和机制,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提供必要的工作保障。(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重大决策、项目、事项的主管部门是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责任主体,即由重大决策的决策部门、重大项目的审批部门、重大事项的决定部门,负责对重大决策、项目或事项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对评估结论负责。政府决定的重大决策、项目、事项,由政府直接组织实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三)客观公正原则。要充分听取利益相关方的意见,进行科学的分析研判和预测论证,如实反映重大决策、项目、事项的社会稳定风险程度,统筹兼顾各方利益,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作出评估意见。

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要突出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容易引发社会矛盾的重大决策。包括涉及重点领域的重大政策、改革改制方案、社会管理措施以及建设规划的出台等。二是容易引发社会矛盾的重大项目。包括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公益性项目、工业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以及其他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等。三是容易引发社会矛盾的其他重大事项。包括涉及面广、情况比较复杂的大型活动,上级确定的重大决策、项目在本地实施的方案等。

对重大决策、项目、事项,要围绕以下主要内容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第一,要对合法性进行评估。主要看这些重大决策、项目、事项符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符不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等。第二,要对合理性进行评估。主要评估重大决策、项目、事项符不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是不是保持了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和协调性,是否反映了绝大多数群众的意愿,是不是兼顾到各方面群体的利益,有没有平衡群众的现实利益与长远利益,会不会引起相关地区、

部门、行业及类似群体的攀比等。第三,要对可行性进行评估。主要评估重大决策、项目、事项出台的时机成熟不成熟,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水平是否相适应,所需人力、财力、物力在不在可承受范围内等。第四,要对安全性进行评估。主要评估重大决策、项目、事项出台实施后会不会引发重大社会矛盾等影响社会稳定的隐患,这些隐患能不能得到有效消除。

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要注重抓好以下几个主要环节:一是制定评估方案。对需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重大决策、项目、事项,要由评估责任主体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成立专门的评估小组。根据评估的要求、原则和评估事项的特点,认真制定评估方案,明确评估具体内容、方法步骤和时限要求,保证评估工作有效开展。二是广泛听取意见。要采取召开座谈会、重点走访、问卷调查、民意测评等多种方法,广泛听取利益各方的意见,特别是要听取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对专业性较强的评估事项,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相关群众和专家进行听证论证。要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基层组织联系群众的优势,准确把握群众对评估事项的反应及心理动态。三是分析研判预测风险。要在全面收集掌握情况信息的基础上,对评估事项可能引发的社会矛盾所涉及的人员、范围和剧烈程度进行稳定风险分析预测和等级评估。要提高分析预测的准确性、科学性,有的可以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分析研判,有的可以委托第三方进行分析研判。对于特别重大事项,可以综合运用多种研判方式,相互印证。矛盾化解部门、风险处置部门、维稳部门要积极参与,对评估事项产生稳定风险的可能性和风险的可控性进行深入分析研判。必要时可以吸收有关利益方参与研判,使分析研判预测风险的过程,成为统一思想、增进共识、消除分歧的过程。四是作出评估结论。对经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重大决策、项目和事项,由评估小组形成评估报告,根据社会稳定风险大小和可控程度提出评估意见,评估责任主体部门或单位对评估报告进行审核,作出可以实施、暂缓实施或不予实施的评估结论。五是制定风险化解方案。凡决定实施的重大决策、项目和事项,都要制定风险化解方案,落实工作责任和措施,对存在的矛盾隐患进行有效化解,同时,要针对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制定处置预案,做好应对准备。六是跟踪督查督办。对经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后付诸实施的重大决策、项目和事项,有关责任部门、单位要全程跟踪掌握稳定风险化解和维稳预案落实情况,对评估事项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矛盾、新问题,主管责任部门要及时研究,及时调整完善维稳措施,确保将各类不稳定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和初始阶段。

4.矛盾排查化解机制 篇四

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机制

内容:

为了维护校园的安全和稳定,及时化解和消除不安全、不稳定、不文明的因素,推进和谐校园建设,根据上级有关进一步加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情况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校园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

一、指导思想

学校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以人为本,为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平安校园服务。

二、基本原则

(一)属地管理:各处室、系部、班级负责领导、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学校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

(二)各负其责:各处室、系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归口调处的原则,对口排查调处本部门主管领域的矛盾纠纷、各系部和班级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负责排查调处各内部的矛盾纠纷。

(三)积极防范:贯彻标本兼治、预防为主和立足于“抓早、抓小”的工作方针。

(四)依法调处: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办事,坚持当调则调,该判就判,调判结合,解决问题。

(五)综合治理:充分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教育等手段和综合措施,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和社会组织调解的积极作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总体目标

建立健全学校党、政统一领导,学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构具体组织协调,各职能部门充分履行职责,共同参与的长效工作机制;不断完善、创新适应社会转型期社会矛盾新情况新特点的工作体制和手段方式;构建覆盖全学校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网络,确保大多数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有效防止各类校园矛盾纠纷演变为群体性事件或刑事犯罪案件,维护学校的和谐稳定。

四、具体实施

(一)学校组织成立专门的学校矛盾纠纷排查调处领导小组。

定期排查校园内各类矛盾纠纷,建立领导小组——各处室组——各系部——各班级之间信息双向反馈的畅通渠道。学校各类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在学校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小组统一领导下进行,小组成员明确分工、各司其职。

(二)排查工作。

排查调处矛盾纠纷要遵守预防为主、发现调处为次的原则,以说服教育为主要方法,以团结、安全、稳定为出发点。

排查范围包括各处室、各系部、各班级各种可能影响学校稳定的矛盾纠纷,重点是利益关系复杂、矛盾纠纷活跃的部门、系部和群体。

排查分学校排查、系部排查、班级排查三类。处室排查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各处室组织排查本辖区区域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学校稳定的矛盾纠纷。系部排查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各系部组织排查本部门主管领域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稳定的矛盾纠纷。班级排查按“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办好自己的事”的要求,由各班级主动排查内部存在的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学校稳定的矛盾纠纷。

排查方式主要有日常排查、定期排查、专项排查和特别防护期排查。

日常排查是各处室、各系部和各班级在日常工作中,随时了解、发现、掌握各种矛盾纠纷的经常性排查活动。日常排查掌握的重大情况应及时向学校保卫处反馈。

定期排查是各处室、各系部和各班级在规定的期限内,分别对本辖区内存在的矛盾纠纷进行全面排查和汇总上报的活动。

专项排查是针对特定领域存在影响学校稳定的倾向性突出问题开展的排查活动。专项排查由各处室、各系部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或根据学校部署要求具体组织落实。

特别防护期排查是在临近重大活动、重要节庆日,集中力量组织开展的预防性全面排查活动。

(三)调处工作

调处工作必须严格依法办事和按照政策办事,实行分级负责、归口处理,做到责任不落实不放过,工作不到位不放过,隐患不排除不放过,确保发生的问题及时解决。

调处工作施行各处室、系部和班级责任制。校园问题由学校领导小组负责组织调处,处室内部问题由分管校领导负责调处,系部、班级内部问题由系部领导及班主任负责调处。

调处学校矛盾纠纷,针对不同情况,综合运用法律、政策、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调解、仲裁等方法。及时了解掌握矛盾纠纷产生的原因、涉及人数、主要诉求、重点人员和当前动态等情况;掌握和运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制定解决问题的工作方案和防止事态扩大升级的处置预案,并明确答复口径;做好学生的思想教育和政策、法制教育工作,耐心细致地进行说服、劝导,同时对重点人员组织落实重点教育管理措施;组织落实工作措施或协调有关部门依法妥善解决问题,消除隐患。

排查调处矛盾纠纷不推诿,谁先知道谁负责,重大问题上报校办公会研究处理。

(四)报送和登记

建立矛盾纠纷信息台帐和报告制度,对排查出来的矛盾纠纷逐件按诱因、发生地点、涉及人数、重点人员、主要诉求、事态发展预测、组织调处工作情况等要素登记造册,建立台帐。其中重大问题(个案)应逐级上报备案,并及时补报最新情况,实行动态化跟踪管理。凡学校举行重大集体活动,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治安事件和学生非正常伤亡事件,要做到报告及时,信息畅通,对未按要求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的,坚决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奖惩。

无论是定期排查,还是问题的发生及处理都要及时、真实地做好登记、记载并做好归档工作。每月对学校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进行汇总,填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月报表,供各级领导和学校检验。

(五)责任追究

5.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方案 篇五

一、指导思想:

进一步强化学校安全工作,创建“平安校园”、“和谐校园”、全力维护校园的安定稳定,办人民满意的学校。

二、奋斗目标:

通过落实《化解矛盾纠纷排查方案》,切实做到“发现得早、化解得了、处理得了、控制得好”,及时化解学校各类矛盾,为学生提供和谐安全的校园教育教学环境。

三、矛盾排查化解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1、矛盾纠纷排查化解领导小组: 组

长:于成军(学校校长)副组长:董明生

张春国

成员:杨永波

芮汉纯

王福玲

冯英龙

孙红岩

候立民

事故隐患、矛盾纠纷报告电话:83020086

2、领导小组分工:

于成军:主抓学校各类矛盾排查、预防、处理的全面工作。

董明生:主抓各类矛盾排查、预防、处理的具体实施,并承担各部门的协调工作和家长与学校之间的协调工作。

张春国:协调师生之间各类矛盾。

范润年:教辅人员、校内与校外人员各类矛盾、。

芮汉纯:教师之间各类矛盾。

常玉臣:学生之间各类矛盾。

各班班主任:负责本班安全隐患、矛盾纠纷协调、处理,报告。

3、领导小组工作制度:(1)加强领导、明确职责

学校实行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责任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分级负责,归口到处,责任到人,定期排查,限期解决。学校各部门党政主要领导是维护学校稳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可能影响学校稳定的重大矛盾和突出问题,亲自协调,督促解决;对可能引发群众性事件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要千方百计地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内部,解决在萌芽状态;对因排查工作不细致,调处工作不到位导致矛盾激化,发生群体性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

(2)信息畅通、加强矛盾预测、预防工作

为了把各种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学校广开信息来源,拓宽信息渠道,及时发现“萌芽”。通过谈心、交流、各班安保小组、个宿舍长人脉资源等渠道,及情报信息报送情况和日常领导带班、节假日各部门领导值班等形式,广泛获取有关内幕性和预警性信息,切实做到上下联络畅通,信息传

递及时准确。

此外,学校各部门要注意掌握广大师生员工的思想动态,通过定期召开有关的座谈会、分析会,了解各种动向,研究应对措施;通过领导深入基层和校长信箱、学生座谈会、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和要求,认真解决问题。对于反映出来的各类矛盾和纠纷落实化解责任,做好疏导工作。

(3)齐抓共管,充分发挥职能部门作用

学校各职能部门在对本单位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中,必须从学校的安定稳定大局出发,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沟通和协调,齐抓共管,充分发挥职能部门作用。充分发挥党办、工会、队部、保卫等职能部门的作用和基层单位处理本单位矛盾纠纷的优势,运用政策、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努力把矛盾和问题化在本单位。

(4)抓好经常性与重要时期的排查化解

按照抓早、抓小、抓苗头的要求,加强预测、预防、化解工作。坚持集中排查调处和经常性排查调处相结合,突出抓好重大节庆和敏感时期前的集中排查调处。对涉及面广、问题复杂、影响重大的矛盾纠纷,学校领导亲自协调,分析原因,采取措施,针对性地解决问题。教师及时了解学生动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协调和化解日常生活和活动中的一些矛盾纠纷,协助处置违法、违纪行为。突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重点,坚持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制度,重点化解师生员工

因教学、工作、学习、婚姻、家庭、邻里、交往等问题引发的矛盾纠纷以及维护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妥善处理各种矛盾,努力化解消极因素,积极防范突发事件,更加深入地研究探索新形势下影响学校稳定的各种新情况、新问题,有效遏制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杜绝影响稳定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对群体性事件苗头,发现得早、化解得了,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基层,一旦发生群体性事件,控制得住、处置得好,把危害和损失降到最低限度,把负面影响缩到最小范围。学校教育处、各班主任密切关注学期末一些行为、品质、思想差的学生滋事。依据各班问题学生的不同情况,分类做行为、思想稳定工作和矛盾化解排查工作。

(二)、化解矛盾纠纷排查方式

1、学校每个班建立安保小组,班主任任组长,在班内选出5名安保队员,负责对班级内一切安全隐患、矛盾纠纷有义务及时上报、妥善解决,确保本班内不发生安全事故、不加剧矛盾纠纷,对于不及时处理或上报的,给予严厉处罚。

2、各班班主任组织本班同学每俩周进行一次排查,必须有详细的排查记录、改进措施及上报内容(包括学生发言),教育处定时或不定时对各班排查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纳入班级量化。

3、领导小组人员认真做好全校教职员工的思想建设工

作,利用政治学习时间,除对国家方针政策进行集中学习外,还要搜集案例对教职工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教职工能在相互融洽的关系中团结合作,理解支持。对教职工之间的矛盾纠纷进行调解,采取全校教工会,个别谈心等方式把矛盾纠纷处理在萌芽状态。我校利用家长会、学校节假日、家访等形式积极向家长宣传学校教育,争取家长及社会人士对教育的更大支持,创“家长放心,人民满意”的学校。

4、领导小组人员妥善处理校园周边关系。各班主任教育好学生不破坏周边群众设备设施,不损坏群众利益。虚心听取周边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如周边环境中存在对学校校产和师生安全极大隐患的人事,要时刻提高警惕,不能解决的及时报告上级部门和公安机关。

5、学校领导实行24小时开机,包括节假日。在上班期间,学校领导轮流值班,保证办公室有人值班,对来访者进行接待。对来访电话进行登记、答复、处理和汇报。进行电话登记、处理、汇报。

6、学校实行关门上课,对来访者由门卫进行登记。开门登记之前对来访者要进行一问、二看、三登记、四联系,保证不放可疑人员进入校园;盘查还要注意文明礼貌,做到文明值勤,礼貌待人。

7、领导小组人员 对校园内发生的师生有关人员的矛

盾纠纷进行处理,坚持及时、逐级处理原则,对班内发生的学生之间、科任教师间的矛盾原则上由班主任进行协调处理。班主任不能处理的交由教育处和年级部。校内外其它纠纷交由分管领导先进行调查处理。不能解决的矛盾纠纷要及时报告校长,对于突发性的学生群殴激化后的矛盾纠纷发现者必须及时制止并上报领导小组,不能坐视不管,对做事不关者,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全体教职工必须做到不推诿责任,不把小纠纷都推向领导,不把小矛盾上交;在处理中,还应兼顾学校及其它教师利益,做到以人为本。

8、对各类矛盾纠纷进行调解处理后,各分管领导要定期进行检查、了解现状,要找当事人谈心,听取当事人意见反馈。如果当事人在心里还有不服或不满,要进行开导与说服教育。以达到彻底化解矛盾,增强内部团结的目的。

9、对出现的安全隐患、重大矛盾纠纷,每次情况的调查和协调要做好相关记载,以备上级参考和检查。调查情况必须有当事人外的两人以上在场。

(三)、奖惩

1、班内安全员不能认真排查,发生后果的,取消安全员及班级一切荣誉评选资格,并给予全校通报批评。

2、各班班主任不能及时排查出安全隐患及矛盾纠纷而导致严重后果的,全校通报批评。

3、对于及时发现重大安全隐患、矛盾纠纷的,及时报

告并化解的,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奖励。

四、矛盾纠风化解原则

在矛盾纠纷调查过程中,每一位领导、班主任都应本着以人为本,大化小,小化了的原则去帮助需要我们关心的同学及教职工。在调解处理过程中,领导小组本着实事求是、公正无私、治病救人的原则进行调解工作。

五、总结检查阶段(12月上旬)

各学校主要负责人(包括村小校长)要认真总结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的好措施、好做法,认真查找存在的问题和不足。12月5日前,要将全面工作总结及材料报送中心校。

化解矛盾纠纷排查方案

环城中心小学

6.矛盾排查化解工作制度 篇六

为维护学校稳定,切实做好学校的安全稳定工作,创建和谐、平安校园,化解矛盾纠纷,防患于未然,特制定矛盾排查化解工作制度。

一、成立学校矛盾排查化解工作制度工作领导小组。

二、每星期五由校长牵头,各负责人参加会议,研究分析本班级存在的矛盾纠纷及不安定的因素,并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各种有效措施进行处置,做到抓小、抓早、抓苗头、防患于未然。

三、实行矛盾排查化解工作制度工作责任制。校长是维护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可能影响学校安全稳定的重大矛盾和突出问题,亲自协调,督促解决;对各种矛盾纠纷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层层分解任务的原则,责任到人,做好梳理分解工作,防止矛盾激化,千方百计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内部,解决在萌芽状态;对因排查工作不细致,调处工作不到位,导致矛盾激化,发生群体性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要严肃追究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四、发生重、特大紧急情况,要按相关文件精神及时上报。

五、加强重大节庆日行政值班制度,确保信息畅通。要求值班人员严格按时到岗,不得出现离岗、脱岗现象,及时掌握处理师生中间的安全隐患及矛盾纠纷。

六、学校应经常开展丰富多彩、健康向上的文体活动,定期举办法制、安全教育讲座对师生进行法制警示教育,教育广大师生严以律己、宽以待人,增强对不良思想的识别力.固镇县顾庄小学

7.矛盾排查化解机制 篇七

1 矿产资源开发引发的社会矛盾的类型

1.1 农牧民与地方政府的矛盾

在草原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农牧民与地方政府产生矛盾的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由于农牧民群众对国家政策的理解不全面,不到位。二是由于地方政府与开发商协调的过程中,往往容易忽视农牧民的诉求与切身利益。

草原是农牧民赖以生存发展的物质基础,20世纪80年代以来,牧区为适应生产力发展的要求,实行以草原家庭承包为主的经营制,增强了广大农牧民保护和建设草原的主人翁意识。草原承包到户,从根本上改变了“草原无主、破坏无罪”的局面,有利于调动广大农牧民投资建设草原的积极性,改善草原生态,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但是,这种政策的长久实施,使农牧民形成一种观念,那就是绝大多数农牧民都认为草原“人人都是所有者”,那就要进行草原矿产资源开发,就应遵循“谁占有,谁开采”的原则。这些错误观点也是农牧民与地方政府矛盾产生的又一原因。

2013年3月17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闭幕会上强调,“中国梦”归根结底是人民的梦。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当天明确表示,不能以牺牲环境来换取人民并不满意的增长,不论是污染状况、食品问题,还是治理和处置效果,都要公开、透明,让公众、媒体能够充分、有效地加以监督,形成一种倒逼机制,来硬化企业和政府的责任。“民意”和“舆论”监督被提到新的高度,显示出坚持经济效益与环境保护、尊重民声相协调的科学发展观已成为普遍共识和明确的政策基调。因此,在草原矿产资源的开发过程中,也应该把民意、科学发展和经济效益有机地结合起来。

1.2 农牧民与开发商的矛盾

农牧民与开发商的矛盾,往往是因为部分群众对开发商补偿费用不满意引发的纠纷。近年来,随着国家政策和地方政策的倾向,吸引了很多开发商来草原地区勘探和开发矿产资源。

农牧民与地产开发商的另外一个问题就是在开发过程中形成的环境问题。开发商在进行矿产资源开发的过程中忽视对当地环境的保护,因此导致生态环境的破坏已经严重影响到当地农牧民的生产生活的各个方面,农牧民对此极为不满,2011年5月在锡林郭勒盟发生的事件就是个别农牧民对开发商不满而引起的群体性事件。

1.3 政府与开发商之间的矛盾

近年来,由于科学技术和物质资金的广泛投入,在内蒙古自治区内能够利用的耕地和草地都已经被开发和利用,农牧民要靠农牧业增收的可能性虽然有,但已开始弱化,今后农牧民要想增收,就需要拓宽增收渠道,引进开发商进行矿产资源开发就是其途径之一。政府一方面希望开发商能够进入草原矿产区发展,带动当地经济发展,增加农牧民和地方财政收入;另一方面又由于现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及其管理体制改革滞后,使开发商的开采活动得不到有效的管理,这是政府与开发商之间矛盾的集中体现。

1.4 央企与地方企业的矛盾

开发商之间的矛盾大多是由矿界问题和矿权问题引发的。国有企业与当地企业存在很大区别,当地政府在税收争取方面与国有企业之间也存在很大的矛盾,设在地方的国有矿产资源开采企业主要是充当“矿产资源生产车间”的角色,而生产—运输—销售过程中的营业税、所得税及增值税并不留在当地,按照中央企业只有一个法人的企业治理现状要求,要上缴到企业所在地总部,在此过程中产生的收益地方基本无从获益;同时目前国家矿业权分配已基本完成,矿业权要在地方和企业间进行新一轮的配置,在中央企业和地方政府利益矛盾存在的背景下,双方出于各自利益考虑必然加强对矿业权的争夺。

首先,无论是农牧民、草原村委会成员、乡镇政府领导,他们都是理性的“经济人”,因此会尽可能地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草原上的农牧民通过选举的方式,选出自身利益的代言人以期实现自身收益最大化的目标,同样草原村委会的成员也有谋求自身经济利益、政治前途等方面的要求。当前农牧民与草原村委会村官的关系实际上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与村民和民选村官的关系是一样的。

其次,在“乡政村治”格局下,草原村委会对于作为基层政权的乡镇政府本无行政隶属关系,而只是工作上的指导与被指导、协助与被协助的关系,但是由于乡村关系尚未理顺,草原村委会实际上承担着双重角色:它不仅要作为民选的合法组织对本地区公共事务进行管理,是民意的代表;还要接受政府的指导,承担一系列“准政府”的工作,如收取各种税费等。这使得村委会背离了村民的意志,成为乡镇政府在乡村的“一条腿”。

矿产资源开发中中央企业是中央利益的代表者,通过投资回报的形式向中央财政上缴利润,同时通过矿产经营活动获得企业的生存与发展。本地区企业是内蒙古地方利益的代表者,通过投资回报的形式向内蒙古财政上缴利润,为地方政府的利益服务,为其谋取财政和经济收入,以县级为主的国家行政权力开始频频出现在牧区中。代表国家权力的相关部门逐步建立和规范当地矿产资源开发的秩序,实现“矿产资源国家所有”应当分割的利益;导致地方政府往往变通国家政策,策略地与国家行政权力周旋,力求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

2 草原矿产资源开发引发的社会矛盾的特点

2.1 草原矿产资源开发引起的社会矛盾具有突发性

在草原矿产资源开发的过程中产生的社会矛盾往往具有突发性。矛盾的突发性特点,就是指突然发生的,由多人参与,以满足某种需要为目的,使用扩大事态、加剧冲突、滥施暴力等手段,扰乱、破坏或直接威胁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应予立即处置的群体性事件。草原矿产资源开发中偶然的小摩擦、小纠纷,或敏感地带的风吹草动都可以使矛盾激化,产生对抗的局面。这种突发性的特点其实也是草原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的小矛盾的积累和激化。

2.2 草原矿产资源开发引起的社会矛盾具有复杂性

复杂性是草原矿产资源开发中的一个显著特点,各种矛盾的产生,往往不是单一的,是复杂交错的,例如,草原矿产资源开发中所涉及的各个利益方都是相互关联的,错综复杂,要想解决好任何一方的利益问题,就必须协调好与其他利益方的关系。

2.3 草原矿产资源开发引起的社会矛盾具有连锁反应性

在内蒙古广大的土地上,蕴含丰富矿产资源的草地有很多,当某一地方的矛盾被激化后,其他地方也会被影响,甚至成为其他地方爆发矛盾的导火索,因为在矛盾发展的过程中,也是一个质变到量变的过程,有些地方的矛盾早已开始积累,但是可能没有爆发的契机,因此,当其他地方的矛盾爆发,就为这一地区矛盾的激化提供了契机。

2.4 草原矿产资源开发引起的社会矛盾具有民族色彩

在内蒙古进行草原矿产资源开发的地区,大多数是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这个地区有明显的地域特征,农牧民这一利益受众体,通常以民族为核心,民族聚居地有共同的语言、共同的地域、共同的经济生活和共同的心理素质,基于此,利益矛盾很有可能上升为民族矛盾,引发民族问题。

3 草原矿产资源引发的社会矛盾的化解机制

(1)地方政府应积极主动听取当地农牧民诉求,组织宣讲教育讲座,提高农牧民的权利意识和法律意识,设立专门机构,研究制定合理的补偿机制。

第一,在草原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农牧民群众由于对国家政策的理解产生偏差,往往容易与地方政府之间产生矛盾,此时,地方政府要采取多种方式积极解决矛盾,可以采取上门走访,通过设置专门信箱、电话、网站等方式与群众交流,主动认真地倾听农牧民的诉求,了解农牧民之所想,并对农牧民群众提出的相关问题主动跟进解答,使问题及时解决,不要延长问题存在的时间,从而尽量使矛盾消灭在萌芽状态。这种农牧民与地方政府之间的沟通和交流要形成一种常态化,变成政府工作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这样才对解决政府与开发商之间的矛盾有帮助。

第二,政府可以通过多种手段加强对农牧民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教育宣传工作,积极主动地引导和教育农牧民知法、守法、懂法、用法,在潜移默化中使广大农牧民增强法律意识和法律观念,并善于通过法律手段解决矛盾,例如当农牧民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或是面对涉及自身利益已经出现的草场纠纷,应当通过这种宣传教育让农牧民群众通过法律程序和手段维护自身权益,杜绝采用非法行为解决矛盾纠纷。同时,地方政府如发现问题,应该及时把可能发生的矛盾和纠纷隐患疏导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不使矛盾激化、扩大。

第三,针对草原矿产资源开发中特有的特点,地方政府应全力建立健全矿产资源的有效补偿机制。按照“谁污染,谁收益,谁补偿”的原则,矿山企业是开采矿产资源直接的也是主要的收益主体,他们在开采矿产资源时不可避免地会造成一定的生态环境污染和生态系统破坏,应该由它们来承担一定的矿区生态环境补偿义务,并对开采区居民因环境破坏导致的生活成本的增加进行一定程度的补偿。[4](P73)

(2)健全草原矿产资源开发审批制度,完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法律法规,加强企地共建,引导企业投身地方经济社会建设。

严格规范准入制度。对新进矿产资源开发商的条件的限制,采取先评价,后建设。开发商进入草原进行矿产资源开发时,必须先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定环境保护和治理方案,并由相关部门审核、论证;严格考察开发商的资质和能力,要求开发商必须有一定的技术力量,合格的开采设备,可靠的资金来源,对于不符合开发要求的开发商一律不予审批。坚决制止无证开采、乱挖乱采的非法采矿活动。

对于已经进入的矿产资源开发商也要认真审查,审查出来的不符合标准的高耗能、高污染、低效益的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必须整改,规定时间过后不整改或整改无效果的企业,要坚决采取关停取缔、拆除生产设备等有力措施,彻底淘汰落后产能和产业。

在对开发商进行多方面约束时,也应给予一定的政策扶持,可以鼓励企业加入到草原矿产资源开发地区的经济建设中,帮助当地地方政府和农牧民群众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尽最大努力办实事、办好事。

(3)加快政府职能转变,规范地方政府行为,通过构建良好的大环境,推动农牧民自治有序发展。

在处理政府与农牧民之间的矛盾时,要切实转变地方政府职能。首先,要明确地方政府的职责范围。地方政府不能管和管不好的领域,不能越权行使,要充分与上级沟通,进一步明确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的权限范围;其次,地方政府作为现行利益格局下的既得利益者,由于利益的驱使,地方政府本身很难对自身进行变革,因此在与开发商沟通的过程中往往会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若这种最大化利益的度把握不好,就会损害农牧民的利益,并使矛盾激化,产生更大的纠纷,为此中央政府不仅应通过上层制度改革,加强对地方政府的管理和约束,规范其行政行为,更要通过对基层制度的健全,完善草原村民自治制度,充分发挥村民自治对地方政府的牵制作用。

对乡镇政府政绩考核机制进行改革。地方政府应树立一种“服务”意识,把主动领导转变为主动服务,时刻关注农牧民的需要,推动草原村民自治发展。对于地方政府的政绩考核,不能以单纯的经济增长和经济总量为考核的指标,而应把农牧民的满意度放在考核评价体系中去,这样才有助于建立农牧民和地方政府之间的和谐关系。

参考文献

[1]常振亮.内蒙古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现状及对策[J].北方经济,2005(3).

[2]中国人民银行锡林郭勒盟中心支行课题组.草原生态环境保护背景下的矿产资源开发问题研究:锡盟个案[J].内蒙古金融研究,2008(5).

[3]郭爱英.中国矿产资源开发及社会影响[J].河北地质学院学报,1996(3-4).

[4]宋蕾.矿产资源开发的生态补偿研究[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12.

[5]张银政.中国矿产资源收益分配研究[M].北京:经济日报出版社,2013.

8.矛盾排查化解机制 篇八

第一种,有学者认为,社会矛盾是指人类社会当中各个阶级、阶层或者是社会群体在维护各自的生存空间、经济利益、政治利益或思想信仰过程当中出现的对立和冲突。简单来说,它是阶级或者阶层各个社会群体之间出现的这种对立和冲突,这个对立和冲突主要是因为利益,物质利益或是政治利益,或者是其他方面的经济利益,这方面的对立而产生的。另外有学者认为,社会矛盾是社会当中个人和群体在维护各自利益的过程当中所出现的对立和冲突,导致不同程度的社会秩序的非和谐的那样一种状态。社会学家李培林他在前些年有一本影响很大的书里讲社会矛盾是社会阶层间的人民内部矛盾。他把社会矛盾界定为是人民内部的矛盾,包括了收入分配领域的利益分割、城乡关系及产业结构的矛盾、区域发展与经济发展的矛盾、收入差距的矛盾等。那么这样一个观点就是说,可能有的学者不一定赞同,我自己也认为,我们在谈到社会矛盾的时候,除了我们一般印象说是人民内部的矛盾,比方说这种带有爆恐性质的,这种由暴力事件引发的这种矛盾,当然我们可以说这种矛盾是敌我矛盾,算不上社会矛盾。这里很复杂的一点是我们怎么来界定这种社会,是大的社会,还是小的社会,就是说我觉得有一些不同的理解。

我个人认为,社会矛盾和社会学的社会冲突的这个概念有很密切的一个关系。之所以这样说,我觉得是因为社会矛盾一个后果有可能会产生社会冲突,产生群体性事件,产生这种负面的社会影响。当然,如果社会矛盾调解得好,有可能并不会转化成社会冲突。关于社会矛盾的分析,毛泽东有一个经典的《论十大关系》,当中提到的这个十对关系或者说十对矛盾,有些可以是称之为社会矛盾,有些并不一定是社会矛盾。我们这里所说的社会矛盾主要是自改革开放以来,也就是说最近30年的社会矛盾产生的原因。我觉得第一个方面是由于体制的转型,主要是由于我们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过程当中所产生的一些社会问题。比如,我们现在所说的工人失业的问题、下岗的问题、大学生就业的问题、农民工进城的问题,这些我觉得都和我们这种体制的转型联系在一起。

第二个方面是由于体制的转型所引发的经济社会结构的转型,比如我们经济结构的转型主要是产业结构的调整,国内很多城市都提出了要建设国际大都市,那么建设国际大都市一个目标要提高第二产业,特别是第三产业在整个产业当中的比重。这就意味着传统的一些产业关停并转,造成了一些工人的失业,在我们的术语中下岗用得比较多,失业用得比较多。还有在我们的社会结构的调整过程当中,阶层之间的这种分化变得越来越明显,不同的阶层之间的这种区隔、相互敌视、漠视,这种现象层出不穷。

第三个方面是和我们国家这种快速的城市化、城镇化有关,我们可以说大规模的城市化、城镇化是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后开始的,到现在差不多是30年左右的时间。我们经常说的一句话是什么,是我们用30年的时间走了西方国家差不多是200年才能走过的这样一个路程。所以,时间的压缩、空间的压缩造成了大量的社会矛盾集中的爆发。如果从网上搜一下关于群体性事件,关于这种恶性事件的这种报道,这种统计数字,可以说比比皆是,很多是在最近十年集中的一种爆发,集中的呈现。

第四个方面,我觉得是跟全球经济的一体化有关系,特别是中国加入WTO以后,在这种背景下,中国被称为“世界工厂”。我们的产业工人可以说从事的是最繁重的体力劳动,但是他们获得的回报是在这个世界经济体的链条的最末一端或者说最低端,我们可想而知,由此产生的劳资的冲突、劳资的矛盾。还有,从制度方面来讲,是制度建设落后,但是大的制度包括法制,社会治理如何法制保障,这方面的推进所面临的困难应该说是最严峻的,由于我们很多制度建设跟不上,法律在很多方面处于真空,这就造成了很多社会问题产生以后,社会问题不一定是社会矛盾,社会问题不能解决,那么转换成为社会矛盾。社会矛盾处理不好,导致社会冲突,我觉得是这样一个逻辑。还有从社会的层面上来看,是一种社会的示范、道德的示范,旧的社会规范已经过时了,新的还没有建立起来,我们会经常说,社会的发展会落后于经济的发展。著名社会学家陆学艺先生他判断我们的社会建设至少落后经济领域是30年,我们从陆学艺先生他的很多论述当中可以发现。上海大学社会调查中心在2012年对中国六省市进行了一个调查。在我们的被访者中,全部样本接近6000个样本中,大多都认为未来中国面临的十大挑战几乎是跟我们日常的媒体当中看到的,第一个是关于腐败的问题;第二个是关于贫富差距的问题;第三个是基层干群冲突的问题;第四个是高房价与低收入的矛盾;第五个是诚信危机、道德示范;第六个是民主制度的改革低于公众的预期;第七个是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第八个是由老龄化所引发的劳动力的短缺;第九个是大学生的就业难、农民工的就业难;第十个是由于主流价值观被边缘化所造成的我们的信仰危机或者说是这种价值观的迷失。

那么,怎么对这些社会矛盾进行分类。目前学界基本上有三分法和四分法之说,所谓三分法简单的是说成按照领域来分。第一个领域首当其冲的是经济领域,主要表现在贫富差距的拉大,既包括地区的差距,也包括部门的差距,由就业压力的增大所产生的农村剩余劳动力不能够有效地转移的问题、湿地农民就业、大学生就业以及城镇失业劳动力的就业问题。在经济领域还包括我们的经营管理者和劳动力的矛盾,既包括在公有制的企业中,也包括非公有制的企业中的工资拖欠、劳资矛盾,最后是由于产业结构的不合理、资源的短缺以及交通运输工具的紧张所造成的经济运行当中的矛盾。那么,第二个领域就是政治领域的矛盾,这主要表现为干群关系的不和谐、腐败、工作方式的简单粗暴、决策的失误,民主发展程度的不够以及执政能力的缺失。此外还包括由于民族问题产生的分裂的暴力事件,还有社会治安领域的问题,各种犯罪事件、恶性案件、黑社会性质、犯罪大量的出现所导致和我们普通老百姓所感到的公共安全感的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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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个领域是在价值观和文化领域,主要表现为我们由原来所谓的一元的思想到现在多元思想的这种碰撞,科学和人性的冲突,科学和宗教的冲突等等,以及现在在互联网+的时代,各种的由信息的管制无效所导致的信息垃圾、信息公害、病毒、黑客等网络示范现象也引发了大量的这种社会矛盾。那么,其他两位学者他们也是按照三大领域,经济领域、政治领域、文化领域来划分,只不过就是说细节有一些不同。另外一位学者把社会矛盾分成两大类,第一类称之为发展和改革过程的矛盾,第二是由于国家层面的制度因素和社会管理体制、机制层面的因素滞后于我们的经济发展所产生的、所带来的一些矛盾,具体的包括制度性的矛盾、管理性的矛盾等等。

那么,为什么老百姓把官员的腐败,把贫富收入的差距列为最突出的社会矛盾的表现。这里我用一个数据,是上海大学2012年在全国六个省市进行的一个调查,这里,我计算出来的这个基尼系数高于我们国家统计局的这个系数,我们的这个系数达到了0.6。我们看国家统计局从2002年到2013年,基本上2008年以后,基尼系数是逐渐地降低的,而在2008年之前是逐渐地上升的。因为经济系数这样一个指标是衡量一个社会的贫富差距的一个最通行的指标。这里边涉及东部、中部、西部地区,这和我们通常的理解有些差异,这里面最高的不是我们通常所理解的是西部地区而是中部地区。西部的基尼系数是最低的,大概这里我也做了一些回归的模型,关于收入的不平等、教育的不平等、职业流动的不平等,以及社会保障的不平等。

最后,如果仔细研读深化改革的报告,那里有几句话能够做到,我们这个社会矛盾就能预防和化解。比如,文件里有一个叫依法保障社会成员的权益,怎么保障?当然一方面需要我们学者的研究,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需要我们政策部门怎么给我们的决策者提供既可以操作,又不能够超越我们目前发展阶段的一些对策。这些对策要以能不能够操作,能不能够转化成决策以后能不能推行。我觉得从前面对于社会矛盾原因的分析,最重要的一点是要找到这个矛盾的源头,所谓的源头治理、源头预防。比如简单地来说,经济领域的矛盾,比方说收入差距的问题、社会不平等的问题,能够用经济手段来解决的。我记得在前几年时任广东省委书记李长春同志说过,如果用人民币能够解决的矛盾都可以称之为人民内部矛盾,虽然很通俗,我觉得说得很有道理。换句话说,如果用经济能解决的矛盾可能是最简单的矛盾,而关于政治领域的一些社会矛盾,跟我们的民主的进程,跟我们的法制建设相关的,我觉得这个领域的矛盾可能解决起来就有难度,因为它涉及我们的法制建设、制度的建设等等。而人们的观念层面的这种矛盾我们看不见,摸不着,如果它有表现,我们还能发现一些苗头。所以我觉得找到了源头,找到了真正的原因,分头治理,这是一个大的思路。第二个方面,我觉得应该从心理的层面,因为很多的社会矛盾可能和现实的经济利益,和政治利益或者说跟我们的权益可能是没有直接相关的。所以,学者有一个概括叫非直接利益冲突的社会矛盾。

我觉得在这个方面,我们的媒体是有责任的,现在在这样一个互联网的时代,很多媒体把一些事件渲染、夸大、扩散,如果我们看现在的互联网,很多都有一个新闻排行榜的点击率,点击率最高的是哪些?并不是那些正能量的一些新闻,而是那些新奇古怪的新闻。做新闻的有一个黄金定律,叫做我们不要报道狗咬人,我们整天报道是人咬狗,点击率也高。包括我最近看到很多,有的是我们中央级的媒体中午在辟谣,晚上正式的消息就出来了,这让老百姓怎么来相信?所以,如果我们都从做研究的角度来讲,就是分析一个大媒体,我们看它的这些有关负面的报道有多少,它的点击率、它的关注度等,包括我们的微信群、各种社交圈,最流行的传播最多的是哪些消息的来源。所以,在这个方面,如果这种舆论的力量或者媒体的力量运用不好的话,会把一个小的事件推波助澜成一个大的事件。所以就是说,我们的整个社会心态需要优化,要重视人们的心理层面的核心。社会学有一个著名的理论是相对剥夺的理论,比如说我们讲到贫富差距的时候及我们作为普通老百姓,我们一般不会和李嘉诚去比我们的收入多少,我们跟他的差距有多大。因为我们说这没有可比性,他不是我们的参照物,我们参照物是跟我们差不多的同辈的群体,他们作为我们的参照群体。所以,我觉得这个方面民众的这种预期越来越高,这可能我觉得媒体要做这方面的工作。

第三个方面,要创造一个包容友好的社会环境。如果说社会矛盾主要是指不同的群体、不同的阶层之间的这种对立和争斗的话,那么作为不同于其他群体的一个社会成员,你对于其他的社会成员能不能有一种宽容、包容的一种心态,能不能少一点偏见和歧视,这个可能不需要投入多少,一种心态的改变就能够做得到。

建立畅通有序的社会矛盾的诉求表达渠道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现在主要的渠道是信访,我们各级政府部门都有一个信访的渠道,但是信访能够解决多少问题?我们很难得到官方的实际数据。前两年报道了大量的这种各省都有一个北京办事处的,主要做的是什么,接访。我觉得还有一个问题,如果在评价这个基层政府部门作为一个评估他们政绩的一个硬指标,如果不把我们的上访率的多少作为一个指标的话,那我觉得可能会有所改变。当然,还有一个,我觉得在信访的整个操作当中有一个机制性的问题,你不论什么问题,到了中央信访办、信访局,最后还要转到基层,转过来以后,我们从媒体上也看到大量的这种打击、报复的,这种也是层出不穷的。老百姓对于他身边的基层有一种不信任的现象存在。

还有一个是要依法调解社会矛盾。当然,上海电视台有一个精品栏目,就是柏阿姨调解的那个栏目。对于这一点虽然她做了大量的工作,也有一些效果,但是我觉得不能够所有的发生了纠纷、发生了矛盾,完全靠调解。你知道调解的成本是最高的,而且是时间会持续很长。从负面的角度来讲,很多矛盾调解到最后的结果,并没有避免矛盾向恶性方面发展,反而好多小的事件变成了一种大的灾难性的事件。我觉得关键的一点,重视了调解,而没有关注到是依法调解,调解必须靠现行的法律和制度。

最后一点我觉得要保障社会成员,尤其是弱势群体的权益。如果现在我们有八个亿的弱势群体的话,那就基本上变成了我们接近2/3的社会成员都要优先进行保障。当然,说到弱势群体的时候,按照陆学艺教授他的研究《十大阶层的分类》,我们的公务员阶层,排在第一的阶层,网上会经常有公务员吐槽说,公务员也是一个弱势群体,我觉得也不能够把弱势群体泛化,我们重点的是关注那些真正意义上的弱势群体,老弱病残,这些失业者,这些处于贫困阶层的人。首先优先保障他们的权益,然后我觉得这才是全体公民的这样一个权益,我们在这样一个阶段,我们有一个排序,我们不可能说一视同仁,当然我们从观念上讲可以说每个公民都是平等的。但是,我们在解决问题的时候,解决社会矛盾的时候应该有一个轻重缓急。

(张文宏,上海大学社会学院院长、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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