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图县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文件(共9篇)
1.昌图县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文件 篇一
七星关区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文件
七星卫通[2012]号
关于村(社区)卫生室卫生员聘用管理的通知
各镇乡卫生院、四桥医院、市东市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31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11]110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关于提高村医补助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11]75号),《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医改办贵州省卫生厅关于下达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专项补助资金的通知》(黔财社[2011]190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进一步促进农村医疗卫生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黔府发[2012]13号)文件精神,为促进和完善我区村(社区)卫生事业,健全村(社区)卫生员聘用机制和退休机制,保障村(社区)卫生员合法权益,有效实施对村(社区)卫生室及卫生员的综合监管与指导,经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特作如下通知,请认真执行:
一、2012年6、7月份实行村(社区)卫生员聘用制度,推行“村聘村用”原则,各地辖区内所有村(社区)卫生室要立即着手村(社区)卫生员筛查聘任工作,按本人申请→村(社区)委员会推荐→镇乡卫生员、四桥医院、市东市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审核→区局复核→发证程序操作,原则上现任定员卫生员女性年满55周岁,男性年满60周岁以上者,不再续聘,宜执行退休补助政策,另行推荐适宜人员补充。
二、要完善村(社区)卫生员档案,以高度的责任心去关心、爱护村(社区)卫生员,为他们的切身利益服务,免除后顾之忧,最大程度激发他们的工作热情与积极性,切实推进卫生员队伍素质和能力建设,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创立坚固基层公共卫生服务平台,夯实基底网络防保作用,为我区全面实行城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打下坚实基础,使全区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水平走在全市前列,推动全区卫生事业蓬勃发展。
三、镇乡卫生院、四桥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辖区内村(社区)卫生室和个体诊所考核单位。
毕节市七星关区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2年5月24日
附件:
1、七星关区卫食药监局村(社区)卫生员聘用审批表
2、七星关区卫食药监局村(社区)卫生室考核表
七星关区村(社区)卫生员聘用审批表
2.昌图县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文件 篇二
1 基本情况
永平县位于大理州西南部, 东邻漾濞县和巍山县, 南接昌宁县, 西至澜沧江与保山相望, 北与云龙县山水相连。全县国土面积2884平方公里, 辖4乡3镇73个村民委员会, 1543个自然村。地处东经99°17′至99°56′, 北纬25°03′至25°45′, 最高海拔2979.1米, 最低海拔1120米, 平均海拔1670米, 属于高原型山地。
⑴畜禽存栏: (1) 2011年年末全县生猪存栏245734头, 牛存栏85194头, 羊存栏150156只, 家禽存栏569073只, 分别比去年同期增长0.5%、0.5%、1.3%和2.9%; (2) 猪出栏141546头, 牛出栏34674头, 羊出栏76187只, 家禽出栏491459只, 分别比去年同期增长5.0%, 6.3%, 4.7%和6.5%; (3) 猪肉产量达9987吨, 牛肉产量2943吨, 羊肉产量1154吨, 禽肉产量903吨, 分别比去年同期增长5.2%、6.7%、5.0%和7.0%; (4) 畜禽养殖场能繁母猪50头以上2个, 年出栏肥猪200头以上16个, 饲养蛋鸡5000羽以上1个, 饲养牛50头以上6个, 饲养羊200只以上11个, 饲养鹅500只以上1个。畜禽养殖小区年出栏肥猪300头以上的小区6个, 年出栏牛100头以上的小区2个, 年出栏羊500只以上的小区4个。
⑵全县有兽药、饲料经营门市76个。其中:兽药经营门市37个, 饲料经营门市39个。
⑶全县7个乡镇畜牧兽医工作站有42人从事动物诊疗, 乡村兽医登记在册的有107人。
⑷全县有动物交易市场16个, 动物产品交易市场21个。
⑸全县有猪贩运户58户, 禽贩运户5户, 羊贩运户61户, 牛贩运户100户, 骡马贩运户11户。
⑹全县有生猪定点屠宰场1个, 生猪定点屠宰户83户, 牛定点屠宰户26户, 家禽定点屠宰点5个。
⑺全县7乡镇有14个动物检疫申报点, 有检疫员22人, 协检员83人。
2 协议管理的主要做法
⑴摸清底子。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协同各乡镇畜牧兽医工作站、村畜牧兽医员、防疫员、协检员, 对全县定点屠宰场 (点) 、兽药、饲料经营户、畜禽及其产品经营贩运户、经纪人、畜禽规模养殖场和标准化养殖小区认真调查统计, 澄清底子。
⑵严格执法。县动物卫生监督所要认真研究分析调查结果, 对达不到经营条件的场 (点) 、户和经纪人要认真讲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 不断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 通过培训后仍未能达到经营条件的, 一律劝阻停止经营。对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动物诊疗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从事动物屠宰加工, 诊疗, 畜禽及产品生产经营和兽药经营的, 责令停止经营, 依法立案查处。对依法经营的要加强培训和日常监管, 要求依法经营。
⑶加强法律法规和各种规范的宣传和培训。宣传、培训工作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 由各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组织, 县监督所派骨干教师到各乡镇实地培训, 在培训中要重点突出、分类指导。如畜禽养殖场 (户)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和畜禽重大动物疫病的临床症状、诊断方法等为重点, 畜禽及其产品经营户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生猪产地检疫规程》、《反刍动物产地检疫规程》、《家禽产地检疫规程》、《马属动物产地检疫规程》为重点, 兽药和饲料经营户以《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为重点。
⑷建立全县动物卫生及动物产品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县畜牧兽医局通过移动、电信、联通、广电网络建立健全动物卫生及动物产品安全监管信息平台, 平常每周发布一次信息, 国内国外发生重大畜产品安全事件和周边地区发生疫情时, 按需要发布信息。平常发布信息的主要内容是疫情动态、主要发生的动物疫病和防治措施, 相关政策和规定等。
⑸签订监管协议。每年12月底至次年1月初由各乡镇畜牧兽医工作站组织, 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派出老师到各乡镇宣讲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和规定, 不断提高经营户安全经营的责任和义务。并签定该年度兽药安全经营协议书, 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安全经营协议书、动物及动物产品贩运经营户动物防疫协议书。
⑹加强平时监理。实行分片包干责任到人, 各乡镇畜牧兽医工作站两人1组, 定期和不定期对辖区内定点屠宰场 (点) 、兽药、饲料经营户、畜禽及其产品经营贩运户、经纪人、畜禽规模养殖场和标准化养殖小区进行监督检查, 1个季度至少1次。县动物卫生监督所严格按照各级各部门的要求依法履行职责, 对规模养殖场 (小区) 、畜禽贩运大户等加强监管, 至少每半年要到场到地实地综合检查1次, 发现问题即时解决。对检查中发现有严重问题的及时停止生产和经营活动, 及时整改, 对违法乱纪的依法查处。
⑺推行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产区销区联动制度。加强监管严把准出、入关,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的法律规定, 动物检疫严格实行报检制度。对调入本县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由畜主报检, 经县动物卫生监督所验证查物和实地检疫合格后方可准入, 不合格的严禁进入。对在县内上市交易的动物和动物产品, 由畜主报检, 乡镇畜牧兽医工作站到实地检疫, 检疫合格的由乡镇畜牧兽医工作站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B证) 方可上市交易, 检疫不合格的坚决不准上市交易, 并按相关规范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调出县外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由畜主报检, 乡镇畜牧兽医工作站到实地检疫, 检疫合格的由乡镇畜牧兽医工作站官方兽医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后报请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检疫, 检疫合格的由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官方兽医收回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B证) 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A证) , 畜主携带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A证) 方可准出。对不报检随意调出和调入动物及动物产品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的法律规定, 进行处法, 对情节严重和引发疫情的从严从重处罚。
3 取得的经验和成绩
⑴通过每年在签订协议书前反复对定点屠宰场 (点) 、兽药、饲料经营户、畜禽及其产品经营贩运户、经纪人、畜禽规模养殖场和标准化养殖小区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到法律法规、规范的宣讲培训, 提高了他们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 让他们进一步知法守法, 依法经营。
⑵通过每年签订协议书, 使经营者进一步认识依法生产、安全生产和依法经营的重要性, 树立坚定的信念, 决不因个人的利益生产违法违纪不合格的畜禽及产品, 提高了经营者在养殖环节中禁止使用瘦肉精等违禁兽药和饲料添加剂的自觉性。
3.昌图县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文件 篇三
关键词:理顺体制;创新机制;监管;加大投入
中图分类号:S851.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7712 (2012) 06-0148-01
几年来,在上级农业局的领导下,河北省涿州市建立了兽医行政管理机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有机融合的三位一体工作管理体制;以动物卫生监督工作为重心,突出“千千百”层级考核机制和饲养场法制监管的创新;科学整合畜牧、兽医执法资源,以市动物卫生监督所为执法主体,扎实推进检疫、医政药政、饲料、种畜禽等畜牧兽医综合执法工作;狠抓基础设施建设、产地检疫、屠宰检疫、监督执法、证章标志管理、人员素质提升等重点工作;为全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和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全力推进了我市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的法制化进程,开创了我市动物卫生监督工作新局面。
一、理顺体制,抓基础
一是健全机构、人员到位。开展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的基础是机构和人员,按照国家机构改革的总体要求,2006年9月涿州市农业、林业、畜牧等机构进行整合,成立了涿州市农业局;2008年11月涿州市在畜牧兽医站、动物检疫站、兽医卫生监督所的基础上改革成立了动物卫生监督所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下设七个乡镇动物防疫监督分站;全市共设动物监督员15名、动物检疫员38名、村级防疫员兼协检员413名。
二是健全体系,夯实基础。按照省市的总体部署,自2003年以来,在全市合理布局,建立了7个动物防疫监督分站,招录分站工作人员41名,均为全额拨款的事业编制;分站办公用房均在400平方米以上,各类化验仪器、办公设备齐全,办公环境美化、亮化、畅化,全部达到省一级站标准;建立健全了以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为核心、基层防疫分站为主体、村级防疫员为基础的市乡村三级防控体系。
二、创新机制,抓关键
一是建立三级队伍管理机制。机构的建立,人员的到位,并不等于工作的上位。为保证个每个人能够充分发挥各自主观能动性,制定下发了《涿州市畜牧兽医工作千分考核管理办法》,建立了“千千百”层级考核机制,即:市局对局属科室站所实行千分考核、对基层分站实行千分考核、分站对村级防疫员实行季度百分考核,明确任务,强化责任,严格奖惩,加快畜牧兽医工作的制度化建设进程。年终市局组织专门力量,根据各单位工作任务目标,进行严格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人员调整、经费核定、优秀奖励的重要依据。分站对村级防疫员实行严格的季度百分考核,重点考核村级防疫员的重大动物疫病免疫密度、防疫档案填写、检疫报告、防疫宣传、参加例会等内容;考核成绩在80分以上的为合格,90分以上的为优秀;考核合格的防疫员,发放本市防疫补助每月200元;对于1次考核不合格的扣发50%的补助,年内2次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辞退,扣发的防疫补助全部用于优秀防疫员奖励;考核结果为优秀防疫员的,除发放本市补助外,还将按照免疫实际数量利用中央资金予以奖励,确保防控成效。
二是饲养场的法制监管。立足本地实际,在充分考虑检疫监督、食品安全、疫病防控、土地资源等诸多因素的基础上,遵循“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协调发展”的原则,于2009年9月21日制定并下发了《涿州市动物饲养场分级管理办法》,实施了硬件分级、过程控制、季度评分、建立信用体系和项目筛选等综合监管措施。根据动物饲养场选址、布局和硬件水平,将现有动物饲养场科学划分为A、B、C三个级别,根据不同级别的条件要求和评分情况,对全市饲养场进行科学分类,实施差异化管理和严格的过程控制,市监督所及分站对养殖企业实行严格的百分制季度考核,对企业检疫监督工作、疫病防控、畜产品安全生产等逐项进行检查,检查结果经执法人员和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建立企业考核档案,作为企业今后申请认证、市场准入和争取项目的重要依据。通过政策拉动、法制推动和市场互动,饲养场管理实现了免疫程序化、监测经常化、消毒日常化、病死畜禽处置制度化、检疫法制化和档案规范化。全市规模动物饲养场科学防控与依法监管工程不断向前推进。
三、突出重点、抓成效
一是强化宣传。做好动物卫生监督工作首先要宣传到位。坚持五个面向做好宣传:一是面向领导宣传,提高领导对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的深入了解,加快相关政策的制定和资金的投入;二是面向相关部门宣传,提高部门配合意识,推进动物卫生监督工作深入开展;三是面向本部门宣传,使全体人员坚定信心,形成合力,全力以赴,重点突破。四是面向管理相对人,使他们真正懂法、守法;五是面向社会,争取广大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同时充分利用电台、电视台、报纸等宣传媒体和法制宣传车进行广泛宣传。
二是强化产地检疫。产地检疫工作是动物卫生监督工作中的重中之中,工作中充分发挥全市报检点和413名协检员的作用,积极开展法制宣传、刷写产地检疫标语,制作产地检疫报检牌,多措并举,通过7个重点环节促进产地检疫工作深入开展。全市开展产地检疫面达100%,规模饲养场的产地检疫率达100%,散养动物的产地检疫率达95%以上。
三是强化屠宰检疫。全市所有畜禽屠宰场100%由所在地动物防疫监督分站实施检疫,严格执行24小时上岗制度,严把“四关”,严格按照检疫程序实施检疫,做到随宰随检,有宰必检,不漏检,不误检。
四是强化监督执法。监督执法是做好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的重要保障,工作到位的关键,也是开展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的最直接最有效的手段,行政成本也是最低的。通过监督执法,打击违法行为,提高违法成本。积极与公安、工商、法院等部门密切配合,加大执法力度,打击违法行为,严肃查处违法案件。特别是对于运输、加工、贮存病死畜禽的违法行为,采取高压态势予以打击,构成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打压犯罪分子嚣张气焰,突出动物卫生监督工作实效。据统计,2011年全市共查处违法案件58起,结案48起,申请法院强制执行4起,移交追究刑事案件6起,罚款7.7万元。
四、加大投入,抓保障
为确保动物卫生监督工作正常运行。近几年来,涿州市将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逐年加大投入力,2010年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经费达102万元。2011年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经费达120万元。同时我市还加大宣传经费投入。據统计,2011年投入达十万余元,刷写公益性宣传标语1000余条,制作报检牌200余块。
4.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 篇四
云安监管〔2008〕92号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许可证延期
换证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和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延期换证工作,根
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令第36
号)、《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局令第10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
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安监总危化〔2008〕54号)等有关法规和
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危险化学品的判定,仍以现行危险化学品名录中的危险化学品名称及附带说明为准。化学品的名
称及说明与现行危险化学品名录中的危险化学品名称及附带说明不一致的,应不视为危险化学品。以使用
和销售为目的,购买危险化学品进行分装(包括充装)或者加入非危险化学品的溶剂稀释的活动,应视同危险
化学品使用或经营话动,约入危险化学品使用或经营许可范畴。
二、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申请廷期换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向发证机
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换证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原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三)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专业培训合格证书的复印件;
(四)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产权或租赁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五)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的证明材料和为从事危险作业人员缴纳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证明材料;
(六)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缴存依据和安全费用提取凭证;
(七)经营属于危险化学品的成品油企业还须提交商务部门发放的《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批准证
书》;
(八)州(市)安全监管部门出具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未发生伤亡事故证明;
(九)具备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安全现状评价,提交评价报告:
1、经营剧毒品的;
2、发生死亡事故的;
3、经营范围、经营场所发生变化的;
4、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的。
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申请廷期换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向发证机关
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廷期换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二)原核发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安全现状评价报告;
(四)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考核合格证明材料;
(五)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的证明材料和为从事危险作业人员缴纳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证明材料;
(六)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缴存依据和安全费用提取凭证;
(七)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演练记录及修订完善的应急预案;
(八)州(市)安全监管部门出具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未发生伤亡事故证明;
(九)提交规划行政许可证明或符合《城乡规划法》的书面承诺;
(十)在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在有效期内进行改建、扩建的,应提交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意见书。
五、申办程序
(一)由申请延期的单位向所在地州(市)安全监管部门提交申请村料,州(市)安全监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
内出具相关证明后,报省安全监管局受理,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后,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甲种)和安
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手续;
(二)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安全监管部门认为齐备,无异议。并且在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
内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定;加强日常管理,未降低安全生产条件;接受安全监管部门监督;未发生伤亡事
故的,可以不再进行现场审查。
六、其他事项
(一)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廷期的,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颁发机
关办理延期手续,逾期未办的,省安全监管局将公告予以注销。对逾期不办理有关手续,继续进行危险化
学品生产(经营)的,要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二)对于不具备安全条件,不予颁发(或廷期、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要按照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中依法
予以关闭有关问题的通知》(安委办〔2008〕17号)要求,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关闭。
(三)为推动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开展,督促企业持续改进其安全生产工作。凡通过危险化学品从业单
位安全标准化考核,被评为安全标准化一级或二级的达标企业,在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可
不提交安全现状评价报告。
(四)鉴于我省首轮发证工作已经结束,需要进一步对行政许可工作进行整顿规范,凡省内从事危险化学
品生产经营的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的,原则上暂不再受理新办证。原《云南省安全生产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和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工作的通知》(云安监管
〔2008〕58号)委托10个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安全许可的发证审查工
作,不再委托。由省、州(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规划、审批公告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按照《危险化学品建
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8号令)办理,具体实施意见另行下发。
(四)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安全生产和经营许可工作的监督管理。督促企业完善安全条件,积极排查
治理事故隐患。严格许可手续,从安全评价报告出具之日起,1年内要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否则需重新进行
评价。对评价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与企业现状不符;存在虚假欺骗行为的,一经发现要严肃查处,不予办理
有关廷期手续,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5.昌图县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文件 篇五
昆安监〔2011〕19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区镇安监办: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工作,规范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申报和登记建档工作
危险化学品企业要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等标准辨识是否构成重大危险源,并经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确认。同时,填写《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申报表》(见附件),于4月18日前报所在地安监办,由安监办汇总后于4月20日前报市安监局危化科。要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重大危险源管理责任,制定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方案,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档案。今后新增的重大危险源,应在辨识、确认后及时申报和登记建档。
二、规范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备案工作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要按照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定期进行安全评价,在安全评价过程中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评估,并报安监部门备案。评估应包括重大危险源的基本情况,定期检测情况,危险、有害因素辨识与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严重程度,安全对策措施,重大危险源等级,安全检查及隐患整改情况,应急救援措施和评估结论等。
三、落实企业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控主体责任
企业要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定期检查维护,对存在事故隐患和缺陷的,要立即整改;重大危险源涉及的压力、温度、液位、泄漏报警等重要参数的测量要有远传和连续记录,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等重点储罐要在今年内完成紧急切断装置的设置。要按照有关规定配备足够的应急救援设施和器材,建立稳定可靠的消防系统,设置必要的视频监控系统,但不能以视频监控代替压力、温度、液位、泄漏报警等自动监控措施。年内,要在重大危险源现场明显处设置安全警示牌、危险物质安全告知牌,并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事故的危害后果、应急措施等信息告知周边单位和有关人员。
四、推进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控预警平台建设 各区、镇及有关单位要督促指导辖区内重大危险源单位的危化品生产、使用、储存装置、设备加快技术改造,尽快实现反应工艺自动控制、报警连锁,提高异常情况下的响应速度。各区、镇要积极建设区域性重大危险源监控预警平台,将辖区内生产、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企业场所逐步纳入视频监控联网系统,努力提升重大危险源监控和事故预防能力。
五、完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体系建设
企业要建立并严格执行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责任制,进一步完善原有的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应急救援处置手册,建立专职或兼职的应急救援队伍,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使相关人员熟练掌握应急救援的基本技能。根据实际情况,加强对应急救援装备、物资、器材的管理,确保应急救援物资、器材处于完好可用状态,切实提高事故的防范和处置能力。
六、强化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日常监管
各区、镇要将重大危险源纳入“一企一档”管理,积极建设危险化学品企业重大危险源电子档案,努力提高企业重大危险源档案的信息化程度。要根据危险化学品企业分级分类(即红、橙、蓝)监管原则,按照重大危险源所属企业的监管等级和要求,实施监督检查和日常管理;重点危险化学品企业以外的,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企业,由各区、镇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行监管。要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的力度,督促辖区内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企业认真落实国家有关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的规定和要求,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申报表》
6.昌图县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文件 篇六
(公司名)关于
成立职业卫生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和任命职业卫生
管理人员的通知
各部门、车间: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和规定,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我司职工的健康及相关权益,改善生产作业环境,搞好职业卫生工作,促进我司的经济可持续发展,经研究决定,成立职业卫生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XXX 副组长:XXX 组
员:XXX XXX XXX XXX
职业卫生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监科,由×××负责日常工作。
任命×××为本单位专(兼)职(职业病危害严重或劳动者超过100人设置专职,定稿删除本括号内容)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公司名)
****年**月**日
附件:
职业卫生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一、组长职责:
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
2、设置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公司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3、每年向职工公布职业病防治工作规划和落实情况,主动听取职工对本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工作的意见,并责成有关部门及时解决提出的合理建议和正当要求。
4、定期召开职业卫生管理工作会议,听取工作汇报,研究和制订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落实职业病防治所需经费,督促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5、根据“三同时”原则,本单位新、改、扩建或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应切实做到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6、亲自参加单位内部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和分析,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7、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二、副组长职责:
1、组织制订(修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并督促执行。
2、根据单位机构设置,明确各部门、人员职责。
3、制订单位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并组织具体实施,保证经费的落实和使用。
4、直接领导本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和档案。
7.昌图县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文件 篇七
1 重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职能职责与动物性食品安全监管的关联性
1.1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主要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58条的规定内容展开来看, 是贯彻执行动物卫生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负责动物防疫、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的监督,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和监督, 动物及动物产品安全涉及的生产、运输、经营等环节的监督, 染疫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及动物疫情扑灭工作的监督;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动物诊疗等方面监督;查处重大动物卫生违法行为……。以上职能职责的界定已说明: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确保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工作中必须发挥桥头堡的作用, 在构筑动物源性食品安全“防火墙”中占有举足轻重的位置。从动物饲养过程的用药、饲料、动物防疫、检疫、屠宰加工、流通等各个环节, 皆与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工作密切相关。从八十年代中期开始,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前身是:畜牧兽医站) 就已经承担起了“确保上市肉食品消费安全”的职能职责。市场上销售的动物产品, 主要由动物卫生监督管理机构通过产地检疫、运输检疫、屠宰检疫 (屠前和宰后检验) 合格后, 出具《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市销售。
1.2 动物源性食品安全现状及安全问题错综复杂
众所周知:动物源性食品是指动物体及其产物的可食部分, 或以其为原料的加工制品, 动物源性食品, 包括供人们食用的畜产品、水产品和蜂产品。食品安全是指食品在按照预期用途进行制备或食用时, 不会对消费者造成伤害, 食品应无毒、无害, 符合应有的营养要求, 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可是随着养殖业的迅速发展, 提供给人类的动物源性食品的种类和数量不断增加。毋庸置疑, 由于动物源性食品在生产和流通等诸多环节中, 不可避免的存在污染问题, 使其安全性降低, 引起人的食源性疾病、人畜共患病的发生与流行。因此, 为防止动物性食品的污染, 减少食源性疾病的发生, 应加强社会的广泛性宣传, 提高全社会对动物性食品安全重要性的认识, 在完善法规、强化监管等方面着手, 为动物性食品安全构筑“防火墙”。
目前, 市场上销售的动物源性食品, 主要是畜牧兽医动物卫生监督管理机构通过产地检疫、运输检疫、屠宰检疫 (屠前和宰后检验) 合格后, 出具《动物源性食品检疫合格证明》后进行上市销售的动物产品。这一工作主要由县乡一级的基层检疫机构来完成。
随着形势的发展,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履行法定职责的过程中确有道不出的辛酸!发展步履艰难。县、乡一级的基层检疫机构检疫设施、设备非常落后的现状, 至今仍未得到有效解决。没有必要的化验室设施、设备, 仅凭一双肉眼, 根据宰前动物体表征状和宰后动物内脏及各部位淋巴结等的病理变化进行检疫、检验。通过这样“原始”的临床初检, 虽然能最大限度地控制和杜绝病、死动物源性食品上市销售, 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动物源性食品的消费安全。但由于检疫手段落后, 公众对检疫产品信赖度不高, 对检疫工作能力持怀疑态度, 认为检疫后的“放心肉”并不能真正放心。可是作为承担着政府公共管理职能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发展、建设未得到社会的足够重视, 整支队伍都在靠“经验”和“责任心”开展工作, 没有必要的科学硬件作支撑, 政策、工作经费作保障。另外, 目前各地动物源性食品检测机构由于人力物力的紧缺, 对各种有毒有害残留物超标的检测除少数大中城市外, 在县、乡市场还处于初期设想阶段。县乡动物卫生检疫机构对动物源性食品有毒、有害物质检测知之甚少, 并且也不在法律授权范围。但县乡市场就全国来讲点多面广, 这是食品安全监管不容忽视的重点。
养殖业投入品的生产使用监管严重缺失。近年来, 由于畜牧投入品使用不当及卫生安全等引发的动物性食品安全问题、利益冲突问题、环境问题及至国外封关问题等事件此起彼伏, 层出不穷, 这为城乡人民的生活和健康带来了不少危害和困难, 虽然党中央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都“十分”重视, 但是, 由于问题涉及诸多领域并错综复杂, 以致到目前仍未得到有效解决, 形势发展情况令人担忧。养殖业生产中投入品种类选择不当或投入过量已严重影响动物源性食品的公共安全, 特别是兽药、饲料添加剂 (包含矿物质饲料添加剂、抗生素类添加剂、激素和“镇静”催肥类饲料添加剂) 等的不当使用, 是导致动物源性食品安全问题最重要的原因之一。虽然, 兽药 (包括药物添加剂) 的使用, 在降低动物发病率与死亡率, 促生长、提高饲料利用率和改善产品质量方面的作用十分显著, 并成为了现代畜牧业不可空缺的物质基础。但兽药、添加剂的过量和不当使用, 尤其是盲目追求“长得快”、“瘦肉多”、“省饲料”而有意添加生长激素、兴奋剂、镇静剂、抗生素、盐酸克伦特罗等违禁药物, 不仅能引起动物源性食品营养成分改变, “风味”失常, 品质下降, 更严重的是会导致上述有害物质在动物体内的滞留或积蓄, 并以‘残留’的方式进入人体和生态系统, 对人类和环境造成慢性、远期和累积性的危害。为了加强兽药的使用管理, 保证动物产品质量安全, 根据《兽药管理条例》规定, 农业部在“兽药国家标准”和专业标准中对部分兽药品种的“休药期规定”中, 已作了明确规定, 但由于宣传、贯彻、执行力度不到位, 隐患犹存。可以说, 在食品性动物养殖环节中, 不遵守休药期是动物肌体药物残留超标的主要原因。在今后的监管工作中, 应加强对严格执行休药期制度的广泛宣传, 使养殖生产、管理者明白:控制药物残留和遵守法定休药期, 其实是在做保护自己劳动果实与价值的事。畜牧投入品的监督职能 (或称执法主体) 是农业或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属于委托执法机构 (非执法主体) 。履行“全面监管”职责客观条件不具备。由于兽药、饲料在养殖过程等环节控制不严, 是导致动物产品生产中药物残留问题突出的原因之一。例如:近几年发生的乳制品才经历了“三聚氰胺”事件、又陷入了“激素”事件及2010年8月13日新京报报导的圣元“早熟门”事件, “瘦肉精”事件等等。为什么畜牧投入品屡出问题, 养殖业中违法使用违禁药品的行为屡禁不止, 这与监管不能全面到位不无关系。畜牧投入品监管这一关键环节中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作用和“权力”有多大, 相关法规未作规定。对“行业”的监督是行政执法的范畴, 是有“权限”界定的, 监督执法身份和“执法权力”的制约, 必将导致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这一环节中发挥关键性的监督作用的弱化。
1.3 在突发性动物传染病处置中的公共管理作用不可低估
由于我国养殖业发展不平衡, 特别在云南这样的边疆地区散养、小规模饲养和集约化生产程度不高, 致使动物疫病的预防、监测、控制和扑灭困难重重。建国60年来我国消灭的动物传染病仅有2种, 而新发病却不断发现, 一些已得到稳定控制的动物疫病近年来又有抬头趋势, 如:结核病、布鲁氏病、炭疽等。目前, 人类正面临着295种人畜共患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威胁, 还有那些人们不可预测、无法抗拒、突发性的动物恶性传染病, 如欧洲的“疯牛病”, 2004年在亚洲暴发的“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等;这些不可抗拒的能引起严重社会、经济和公共卫生后果的动物传染病客观存在, 如果不能及时检出和有效控制, 必然会带来严重的动物源性食品安全问题, 这是在任何时候都不容回避的。即使动物所固有的非人畜共患病, 如猪瘟、鸡新城疫等虽不直接感染人, 但其分解的毒素也会引起人的食物中毒。在现实生活中, 一些不法商贩为了谋求暴利, 把患有疾病的畜禽私自宰杀后上市销售的现象还客观存在, 这不仅危害畜牧业的健康发展, 也严重危害了人们的身体健康。对畜牧养殖这一行业的监督和管理,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因为它具有兽医专业技术人员较为集中的特点, 在发挥动物疫病源头控制职能中具有绝对的行业优势。
在每一次动物疫情发生的危急关头, 首先到达第一线的少不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技术骨干, 疫情的应急处置皆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来具体完成。由于政策性的保障措施不能及时、全面到位, 虽然常常感到力不从心, 但也能向政府作圆满的交代, 为确保畜牧业的一方“平安”,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能在动物疫情处置中发挥好“先遣队”的作用, 同时, 也为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公共卫生管理发挥了不可低估的作用。因此, 在研究和制定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公共卫生管理措施中, 应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特殊作用摆上重要位置。有效发挥“源头”监管作用。
2.1 抓好工作切入点, 发挥动物源性食品安全“防火墙”的公共管理职能作用
2.1.1 对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工作进行重大调整
全世界都是由兽医部门负责畜产品安全控制, 我国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控制畜产品安全, 不仅符合国际惯例, 而且从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工作情况看, 是我国唯一能承担和具有相应执法能力的机构。这个机构要解决畜产品安全控制问题, 必须适应形势需要进行调整: (1) 建立新的工作机制, 以安全控制为宗旨, 以检疫为纲, 以免、检结合为重点, 以执法为主线, 以监督为保障, 实现对畜牧投入品、动物饲养、运输、加工、经营等流通环节的全面法制管理。 (2) 调整检疫对象, 扩大工作职责, 要把以疫病为检疫对象调整为以危害人、畜健康的病原为检疫对象, “病原”这个概念可由法律用列举法定义 (这一调整有待相关法律去界定) 。包括传播动物疫病的病原、危害人体健康的药物、激素残留, 细菌污染等。 (3) 严把动物产地检疫、运输检疫和屠宰检疫过程中的各个环节质量关, 使各种病害动物产品无藏身之地, 确保动物源性食品的消费安全。 (4) 客观上急需解决的问题, 作为一项技术性强的行政执法工作, 靠现有的检疫手段, 做好现代检疫事业, 达到让全社会满意的效果显然不切实际的。各级政府对食品安全非常重视氛围已经形成, 那么, 各级政府就应该加大对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的资金预算和投入, 尽快建立起与之相适应的实验室等硬件设施、设备。通过动物防疫基础设施等项目建设, 不断改善基层动物检疫人员的装备, 特别是要装备快速检测设备, 发展切实可行的快速检疫技术, 逐步建立健全实验室体系, 及执法中所必需的设备, 以提高检疫队伍人员的工作信心和服务社会的能力。
2.1.2 广泛地进行社会舆论宣传, 增强全社会对动物性食品安全问题的高度重视
从养殖环节入手, 全面提升养殖者的素质;强化养殖行业的自律和监管;养殖环境污染得到根本遏制;加强畜牧投入品生产、流通、销售的全程监管;建立比较完善的有威慑、惩处力度、可操作性强的法律体系;增强广大畜牧兽医工作者、兽药饲料生产者、养殖者和畜禽屠宰加工销售者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只有全民的认识提高了, 才能自觉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 依法生产经营和使用, 只有广大群众的共同参与, 才能筑牢畜产品质量安全屏障。
3 后记
8.陕西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 篇八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制发规范
第三章
制发程序
第四章
备案审查
第五章
延期和清理
第六章
监督问责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保证政令畅通,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发、备案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省人民政府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依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涉及重大行政决策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依照国家和本省重大行政决策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用语解释]
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除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制发机关),为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制发机关的内部工作制度、人事处理决定以及对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等,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基本原则]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发、备案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
(二)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进行,权责一致;
(三)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四)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
第五条[层级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对下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有关机构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以下简称政府部门)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监督管理。
政府部门负责对管理机构和单位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履行层级监督职责,建立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统计报告、监督检查、通报、责任追究等制度。
第六条[职责分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合法性审核的部门、政府部门负责合法性审核的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本部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合法性审核的部门应当协助本级人民政府作好层级监督工作,采取多种方式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发、备案及审查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予以处理和通报。
第二章 制发规范
第七条[制发主体]
下列机关可以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省、市、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
(二)县级以上政府部门;
(三)依据法律、法规的授权进行行政管理的组织;
(四)省人民政府派出机关;
(五)部、省双重管理和国务院驻陕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合法性审核的部门可以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编制本级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主体清单,经本级政府同意后予以公布。
第八条[精简文件] 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注重针对性,讲求实效,内容相近的合并制发,严格控制行政规范性文件数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已经有明确规定的;
(二)现行文件已经有部署并且仍然适用的;
(三)可发可不发、没有实质性内容的;
(四)照抄照搬照转上级文件、以文件落实文件的。第九条[内容要求] 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结构科学、完整;
(二)内容合法、具体、明确;
(三)用语规范、简洁、准确;
(四)逻辑严密,具有可操作性。
第十条[名称要求]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和发布文种,可以用“办法” “规定” “决定” “细则” “通告” “公告” “通知”等,一般不得以命令(令)的形式发布。
行政规范性文件凡内容为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的,其名称前一般冠以“实施”两字。
第十一条[技术规范] 行政规范性文件采用条文式结构的,其结构规范、条文表述规范、词语规范、数字使用规范、标点符号的使用规范参照全国人大法工委《立法技术规范(试行)》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技术规范] 行政规范性文件采用自然段落形式结构的,其格式依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2012)规定的公文正文格式执行,词语规范、数字使用规范、标点符号的使用规范参照全国人大法工委《立法技术规范(试行)》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禁止内容]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内容,不得规定下列事项。
(一)增加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行政权力事项或者减少法定职责;
(二)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征收、减免税费等事项,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规定出具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无谓证明;
(三)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劳动权、休息权等基本权利;
(四)超越职权规定应由市场调节、企业和社会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项;
(五)违法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违法干预或者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
(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有效期设定] 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规定有效期。
(一)一般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不得超过5年;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名称冠以“暂行”或者“试行”字样的,有效期不得超过2年;
(三)规划安排部署阶段性工作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依照规划期间和安排部署工作完成的最后时限,规定有效期;
(四)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上位依据规定有效期的,规定相应的有效期;上位依据未规定有效期的,可以不规定有效期。
有效期是行政规范性文件到期前未废止、修改、宣布失效或者延长有效期,到期时自动失效的一项动态清理机制,不作为行政规范性文件在有效期内不得废止、修改或者宣布失效的认定依据。
第十五条[施行日期]
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开始时间,一般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起算。
行政规范性文件因保障国家安全、重大公共利益等特殊需要的,有效期的开始时间可自发布之日起起算。
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开始时间不得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第十六条[废止规定] 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明确本文件生效后同时废止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名称。
第三章 制发程序
第十七条[起草要求]
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科学规范、过程公开、民主参与。
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发机关应当充分调研论证,采取多种形式听取行政相对人、有关单位以及专家、学者的意见,必要时可召开论证会或者听证会。对所征求的意见、建议,制发机关应当研究处理;对分歧意见,制发机关应当进行协调;协调不一致的,应当予以说明。
起草重要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将调查研究、评估论证、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集体审议决定、向社会公开发布作为制发的必经程序。第十八条[调查研究]
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调查研究时,应当对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涉及事项现状、拟解决的问题和相应设定的主要制度措施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等内容进行研判。
第十九条[评估论证] 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评估论证时,应当对有关行政措施的预期效果和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评估,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是否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否符合公平竞争审查要求等进行把关。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论证。
评估论证结论要在起草说明中写明,作为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听取意见] 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听取意见时,应当采取书面征求意见以及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听取有关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相关领域专家的意见,并可以根据的需要,专项听取司法机关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公开征求意见] 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公开征求意见时,除依法需要保密或不予公开的外,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得少于20日。
第二十二条[文件报审]
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制发请示;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
(三)合法性审核意见;
(四)公平竞争审查意见;
(五)包括制发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制发依据、拟解决的问题、制定过程、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主要问题的说明等内容的起草说明;
(六)与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发相关的其他材料。第二十三条[合法性审核] 制发机关的办公机构要对起草部门是否严格依照规定的程序起草、是否进行评估论证、是否广泛征求意见等进行审核。
制发机关负责合法性审核的部门或者机构要对文件的制发主体、程序、有关内容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及时进行合法性审核。
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法的,不得提交集体审议。
第二十四条[前置审查] 乡(镇)人民政府制发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重大利益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经所在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合法性审核的部门实施前置审查。第二十五条[审核审查期限]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前置审查应当在5至20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除外。
第二十六条[集体研究讨论] 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实行集体研究讨论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经本级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决定。
政府部门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经本部门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集体审议要充分发扬民主,确保参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集体讨论情况和决定要如实记录,不同意见要如实载明。
第二十七条[三统一] 行政规范性文件经审议通过或批准后,应当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要求,由制发机关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
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以内部文件形式印发执行,未经公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第四章 备案审查
第二十八条[备案机构]
制发机关应当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处理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事务,并建立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程序和制度。
第二十九条[备案要求]
制发机关应当自行政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下列要求报送备案。
(一)各级人民政府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各级政府部门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二)省以下垂直管理单位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除报送有隶属关系的机关备案外,应当同时抄送所在地人民政府备案。
(三)部、省双重管理和国务院驻陕单位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向省人民政府报送备案。
(四)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发机关为多个政府部门的,由主办的政府部门报送备案;制发机关中的单位不隶属于同一个机关的,由制发机关分别报送备案。
(五)部门管理机构和单位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向管理部门报送备案。
报送和抄送政府备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径送政府负责合法性审核的部门。
第三十条[抄送规定]
市、县级政府部门将行政规范性文件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时,应当同时抄送上一级人民政府业务主管部门
第三十一条[备案材料] 报送备案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告1份;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2份、电子文本1份;
(三)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说明1份;
(四)制发机关负责合法性审核的部门或机构的制定审核意见1份。
第三十二条[备案受理]
报送备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符合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受理审查;不符合规定的,通知补充材料或者予以退回。
第三十三条[审查标准]
对报送备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查。
第三十四条[审查方式]
上级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责令审查、指定审查、直接审查等方式监督下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
第三十五条[联合审查]
备案审查除由政府负责合法性审核的部门直接进行外,可以由政府负责合法性审核的部门与有关部门联合审查,共同提出审查意见。
第三十六条[审查协助]
政府负责合法性审核的部门对报送备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时,需要制发机关提供相关材料或者说明有关情况的,制发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7日内,报送材料或者说明情况;需要有关单位协助审查或者征求有关单位意见的,有关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回复书面意见。
第三十七条[审查期限]
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应当自收到备案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专业性比较强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审查期限,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三十八条[纠错]
备案审查中,发现报送备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存在违法或者不当情形的,政府负责合法性审核的部门应当向制发机关发出纠错意见书。
第三十九条[纠错]
制发机关应当自收到纠错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自行改正,并书面回复办理结果。逾期不改正或者拒不改正的,政府负责合法性审核的部门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予以撤销或者改变;行政规范性文件超越法定权限,同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相抵触的,政府负责合法性审核的部门应当直接予以撤销。
第四十条[目录报送]
制发机关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向受理备案的政府负责合法性审核的部门报送本机关上一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第五章 延期和清理
第四十一条[延期规定] 行政规范性文件标注有效期的,若在到期后需要继续执行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由起草部门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并提出延长有效期申请。
第四十二条[延期期限] 行政规范性文件到期后需要继续执行的,应当由制发机关作出延长有效期的决定,延长有效期的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
第四十三条[清理方式] 行政规范性文件在依照有效期进行动态清理的同时,应当根据需要适时开展全面清理和专项清理。
第四十四条[清理组织]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全面清理,由政府负责合法性审核的部门组织,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专项清理,由职能部门负责清理,涉及多个部门的,由主要部门牵头负责清理。
第四十五条[清理实施]
政府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由起草部门负责具体清理,提出清理意见后由清理组织部门复核后报本级政府审定。
部门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由部门按照清理要求自行开展清理,清理结果报清理组织部门。
第四十六条[清理公开和备案] 行政规范性文件延期决定和清理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并报送政府负责合法性审核的部门备案。
第六章 监督问责
第四十七条[公众查阅]
公众有权查阅已经公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制发机关应当在其办公场所提供本机关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供公众免费查阅。
第四十八条[备案公开]
受理备案的政府负责合法性审核的部门应当建立行政规范性文件数据库,向社会公布经审查予以备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四十九条[异议处理]
制发机关接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本机关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提出质疑或者修改建议的,应当予以核实;行政规范性文件确有问题的,制发机关应当自行改正或者撤销。
政府负责合法性审核的部门接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报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存在问题的,转送制发机关核实处理,制发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回复处理结果;必要时,政府负责合法性审核的部门可直接审查处理。
第五十条[定期通报]
政府负责合法性审核的部门应当定期对制发机关报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情况进行通报。
第五十一条[考核评价]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发和监督管理工作作为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
第五十二条[责任追究]
制发机关违反本办法规定,由本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不按本办法规定报送备案、1年内制发2件及以上违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或者明显违反法律规定的,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不良后果的,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三条[责任追究]
政府负责合法性审核的部门未按本办法规定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制定审核、备案及审查,或者对发现的问题不予纠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对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政府部门负责合法性审核的机构未按本办法规定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制定审核、报送备案,或者经其审核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发布实施后被发现仍然存在违法问题的,由其部门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参照执行]
省以下垂直管理单位对本系统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配套规定]
制定审核、备案及审查等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涉及的具体事项,由省人民政府负责合法性审核的部门另行规定。
9.昌图县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文件 篇九
沪食药监闵[2006]5号
关于印发2006年闵行食品药品监管分局
工作要点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区食品药品监督所:
现将《2006年闵行食品药品监管分局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按照通知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闵行分局
二00六年三月二日
主题词:政务工作 印发 要点 通知
抄送: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闵行区政府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闵行分局办公室 2006年3月10日印发
(共印
11份)闵行食品药品监管分局2006年工作要点
食品药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和健康,是重大的民生问题。本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责任重大、任务艰巨、情况复杂,为了监管工作体现有效性、及时性、科学性,提出2006年工作要点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区委三届六次全会提出的“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保障公共安全”的指示精神,以科学发展观统领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坚持“以监督为中心,监、帮、促相结合”的方针,坚持主动思考、主动探索、主动出击;以控制和预防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病为基本目标,巩固和扩大GMP、GSP认证的成果,进一步完善和创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新机制,要用有效的合力认真抓好食品药品安全,促进区域食品药品经济协调健康发展。
二、主要任务
(一)严格行政许可,完成全面换证 要按照市局换证统一标准,认真细致地做好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餐饮单位的全面换证工作。分局机关要深入食监所开展协助和督察工作,要严格把关,严格审核,并在工作推进中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困难。在全面换证的基础上,完善行政许可网络管理系统,切实提高行政许可管理的质量和效率,确保按市局要求全面完成食品卫生许可证的换证工作。
(二)加大执法力度,保持高压态势
1、继续开展食品专项行动。按照市局的统一部署,充分发挥食品安全联席会议作用,组织开展以“食监行动”命名的食品、化妆品、保健食品为主题的专项执法行动;联合区工商、农绿、质监等部门,落实各项食品联合执法和专项整治,重点是取缔地下食品加工窝点和无证经营行为。
2、加强药械市场专项整治。按照市局的部署,结合区域实际情况,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对制售假劣药品和无证经营药品等违法行为保持高压态势。今年,要重点打击制售假劣药品和从非法渠道购药;整治义齿、骨科等器械;开展对民营医院、个体诊所用药用械检查;开展对医疗器械质量、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的专项检查等。
3、加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力度。健全与区检察院、区法院之间的通气制度,进一步强化相互间的联系沟通和协助配合,进一步做好食品药品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工作,加大对破坏食品药品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
(三)抓住关键环节,突出监管重点
1、食品监管的重点环节。以食品批发市场、零售企业和超市(大卖场)为食品监管的重点环节,确保主渠道供应食品安全。加强对食品批发市场的监督检查,明确检查频率和周期,行政监管常态化,企业自律制度化,把对市场的抽检制度落到实处;把超市(大卖场)作为龙头,健全内部质控体系,重点抓经营场所的动态监管;全面落实食品终端经营企业(零售、集贸市场等)基本管理制度和日常监管措施。
2、食品监管的重点领域。以大型餐饮、集体供餐、集体食堂等高风险环节为食品监管的重点领域,防控集体性食物中毒的发生。一是进一步贯彻落实《上海市集体供餐配送监督管理办法》,对集体供餐实行严密监控,全覆盖检查,消除重大隐患。在盒饭(桶饭)生产企业继续推行HACCP管理;盒饭(桶饭)生产企业食品原料实行备案制,并定期对原料供货商的产品进行抽检;要求桶饭生产企业,建立全程加工记录台帐,并做好就餐点留样工作。二是加强对建筑工地、民工子弟学校、小型企业等集体食堂的重点指导。学校和幼托机构集体用餐要严格执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继续落实以学校校长第一责任人为重点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学校食堂以学校等级计分管理实施监督。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体食堂要严格执行《上海市食堂卫生管理办法》,落实食品进货验收、生产加工等关键环节的预防措施。三是根据《上海市餐饮业基本卫生设施分类要求》和《上海市餐饮业食品卫生监督等级管理办法》,在全面换证基础上,对餐饮业实行分局推动、食品行业协会实施分类分级管理,把加入行业协会的企业按考核(认证)标准,分为A、B、C、D级,定A级的企业,行业协会挂A牌(放心店牌),加强企业自律。四是按照工作规范和规程,保障区域内重大活动等特殊餐饮的安全。五是加强对农村自办酒席的宣传、指导和检查。
3、食品监管的重点产品。以肉类、乳品、保健食品为食品监管的重点产品,对肉类及其制品,强化对经营户的管理,严防“瘦肉精”超标肉品进入市场;对乳品,推进全程冷链;对蔬菜,全面遏制高毒农药的蔬菜上市;对保健食品,严密控制非法掺药产品进入市场。
4、强化药械证后监管。进一步规范药品经营企业药品质量管理,加强证后监管,对辖区内未开展GSP认证跟踪检查的药品零售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在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全面推行GMP认证达标工作。重点加强药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监管,堵住制售假冒伪劣药品源头;加强对医院药房、企事业单位医务室、农村卫生室和个体诊所用药的监管,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
5、加强特殊药品监管。认真贯彻执行《麻醉药品监督管理条例》等法规,建立特殊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的监管责任制和完善特殊药品监控网络,重点对辖区内血液制品企业、特殊药品生产企业的监管;继续加强对毒麻药品、精神药品的计划审批和日常监管工作;加强对免疫制剂、不合格血浆的监督和销毁工作。
6、深化药学服务和药品分类管理。推进药店药学服务,对零售药店药师上岗加强检查,引导药品零售企业深入社区为居民开展药学服务,普及市民安全用药知识。继续开展指导市民清理“家庭小药箱”活动。继续抓好药品分类管理的培训工作。在药店中继续实行在药师的指导下凭患者病历卡上的医嘱登记销售处方药。
7、规范医院药房和巩固农村用药规范。巩固《医疗机构药剂质量管理规范》的成果,推进新办医疗机构药房的规范化管理,使其药剂管理达到“合格药房”标准,在卫生局对新办医疗机构验收时,实施提前介入。在全面推进一、二级医院药房的规范化管理的基础上,重点推进民营医院药房的规范化管理。监督、指导个体诊所建立药品质量管理制度,消除用药安全隐患。了解和掌握农村用药与管理的新情况、新问题,统一、简化村卫生室药品质量管理制度、台帐、表式;加强监督检查,巩固农村用药规范。
(四)加强日常抽检,确保食品药品安全
按照市局下达的抽检任务,增强食品、保健品、化妆品、药品、医疗器械抽检的计划性、针对性和有效性。要扩大食品抽检的覆盖面,以集市、批发市场等流通领域和餐饮单位环节采样为重点,发挥快速检测与监督执法的匹配和互动作用,及时处理投诉举报案件的检测。保健品重点抽检商场、超市。化妆品重点抽检化妆品生产企业、化妆品专卖店、商场等,全面实施质量监控。按照市局药品和医疗器械质量抽验的部署,制定好辖区内抽样方案,年内组织完成1050件药品与医疗器械的抽样任务,强化针对性和有效性,力争药品抽样阳性率不低于全市平均水平。
(五)加强宣传培训,促进公众自律 要按照食品药品安全宣传工作计划,坚持“贴进社区、贴进群众”的方针。一是组建“社区宣传员队伍”,落实好党员干部义务担任所在居委会食品药品安全宣传员的工作,定期深入各镇、街道和村、居委广泛开展“食品药品安全知识”宣传、接受举报和咨询,发放宣传资料等系列活动,增强公众防范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二是在区政府的网站上建立闵行分局的专门网页,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在食品药品安全宣传和舆论监督方面的作用,在闵行电视台或《闵行报》开辟《食品药品安全知识进万家》专栏,不断提高市民的食品药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三是加强食品药品安全各类培训,针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等行业人员,组织开展不同层次、不同内容的各项培训,以提高企业的自律。
三、主要措施
(一)严格行政许可,把好市场准入
根据《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和《行政许可法》、结合《上海市食品经营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的实施,将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关卡前移,变事后查处为事前监控。完善行政许可责任制,严格资格认定和现场审核,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坚持依法行政,严把食品药品市场准入关。
(二)完善运行机制,落实监管责任
1、健全首接负责制。对群众的投诉、举报或媒体曝光的问题,先得到信息的部门或人员,一定要迅速派人到现场,属于本部门职能范围内的,要及时立案查处。不属于本部门职能的,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抄告和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2、完善监管责任制。按照“重心下移、分片负责、条块结合”的监管思路,继续推行区域监管责任制。明确7个食监分所所辖的食品安全监管责任,明确具体的区域责任人和职责,实行以路段为主,责任到人,形成上下联动、左右协调、网格化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建立节日长假、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的日报制度,在夏、秋节高温季节,试行行政执法人员轮班工作制,加强节假日和晨晚时间段的巡查力度;还要选择一个有条件的食监分所,积极探索“食药合一”的综合性一体化监管模式。
3、落实执法责任制。要修订完善和落实分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制定落实稽查办案操作规程(SOP),进一步规范食品和药品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复议等各类具体行政行为;落实“举报-审核-查处-反馈”环环相扣的举报制度;调整完善案件的内部审核机制,把好食品药品案件定性、执法程序及文书质量关;建立定期的行政许可、处罚质量的抽查制度,构建互相促进、交流探讨的平台,强化内部制约机制,以确保行政执法的质量。
4、完善应急处置制。按照市局和《闵行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的要求,健全分局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做好人力、设备、技术的储备工作,形成发现问题、快速反应、快速处理的机制,提高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
5、建立督查督办制。建立对机关各科室和食监所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目标进展情况的督查督办制度,并将督查督办的结果纳入对机关科室及食监所的考核内容,以促进今年各项工作的按质、按量、按时完成。
6、健全责任追究制。建立行政效能督察工作小组,健全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督察工作小组要定期下基层对重点工作进行阶段性督察,在督察中对工作力度大、办事效率高、服务好的要及时总结和推广做法,对失职渎职引发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事故、工作拖拉、影响执法形象或有投诉举报经核情况属实的应追究责任。
7、推行绩效考核制。制定分局绩效考核标准,纳入对机关各科室、食监所的考核内容,并与奖惩制度挂钩,利用绩效考核充分调动机关各科室及食监所监管工作的积极性。
(三)推行企业诚信,加强行业自律
1、推进企业诚信制。协助去年推行诚信制试点的食品药品经营企业,建全和完善信用档案管理制度,积极推进企业诚信,加强行业自律。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企业诚信的创建活动,努力营造企业诚实守信的社会氛围。
2、建全预警公示制。一是在实行重点路段食品卫生监督公示制度基础上,今年要扩大在大型超市、卖场、平价药房建立食品药品公示栏。将当月食品药品监督检查和食品药品抽检情况、单位自身管理情况、查实的投诉情况以及食品药品安全预警信息等情况,通过公示栏形式向社会公示,利用社会舆论的压力、信用惩戒和安全预警机制,开展社会监督,形成政府监管、企业自律、社会监督、群众自愿的良性互动。二是通过手机群发短信,将有关食品药品安全预警信息传递给市民,以提示加以防范。
3、建立企业互动制。按监管区域分别组建大型餐饮业“HACCP”推进组和中小餐饮业“五常法”以及餐饮一条街餐具集中式消毒互动组,积极发挥区大型餐饮食品卫生行业协会的作用,实行由分局推动、行业协会推进、企业间互动的运行模式。重点是在全区推进“五常法”餐饮管理,巩固和推进“HACCP”认证成果以及餐具集中式消毒工作。
4、建立单位监督员制。今年,拟在学校、建筑工地以及大型企业食堂内部建立食品安全监督员制度,明确单位监督员的职责和任务,加强业务培训和沟通,形成政府监管、企业自律的良性互动。
(四)完善组织体系,形成监管合力
一要在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联席会议的基础上,各镇、街道、莘庄工业区要相应健全块上的联席会议制度,并明确分管领导和联络员。二要建立村、居委会食品药品安全联络员网络,完善区、镇街道、莘庄工业区和村、居委联络员三级组织网络,实行“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信息畅通,反应快速”的监管网格化管理;三要继续探索食品安全服务员队伍组建模式。总结和推广组建七宝食品安全服务员队伍成功经验,在全区各镇街道逐步建立不同模式的食品安全服务员队伍,弥补监管力量的不足,在依法监管的同时,向服务转变,取得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新突破。四要继续做好监督员的培训工作,提高其法制水平和监督能力。五要建立方便、畅通的举报渠道,建立和完善举报奖励制度,拓宽执法监管部门的信息来源,充分调动群众参与的积极性,增强市场监管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五)落实督查督办,建立综合评价
区食品药品安全联席会议办公室重点对各镇、街道和相关执法部门进行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目标进展情况;群众反映集中的地区或问题等进行检查督办。对各镇、街道和相关执法部门进行管理指标、检测指标和消费者对实施食品放心工程满意度等内容综合评价,使之成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绩效评价和一个地区食品安全总体评价的较为完善的制度规范。
(六)积极深入基层,加强课题研究
要积极深入基层,深入企业,深入社区,认真开展有关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的课题调研。所选课题要结合区域特点以及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实际,要有针对性、前瞻性和实用性。要通过多领域、多层次、多角度开展课题调研,为进一步探索和建立符合闵行特点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提供依据。通过开展对老年福利院用药、用械的调研,制订监管的重点,加强老年福利院用药和用械的规范性,确保老年人用药的安全。
(七)加强队伍建设,提高综合素质
以创建 “文明机关(单位)”、开展“学习型机关(单位)”和争当“食品药品监管卫士”活动为载体,结合分局工作实际,加强干部职工政治思想、业务专业及法律法规的教育培训,增强依法行政、依法监管、组织协调的能力。按照“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要求,加强职工学习和教育,加强制度建设,增强抵制各种腐蚀思想的侵蚀能力。要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优化窗口服务,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意识与责任意识,提高执法队伍的综合素质,不断提高行政效能与服务质量。要聘请社会各界人士作为本系统政风行风监督员,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切实加强政风行风建设,树立社会良好形象,努力建设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良、作风清正、纪律严明、行动快捷”的食品药品监管专业队伍。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闵行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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