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寿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现状调查与建议

2024-07-23

汉寿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现状调查与建议(精选2篇)

1.汉寿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现状调查与建议 篇一

法治文化建设与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

西青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法治文化建设是社会文化建设的一个部分,是社会主义现代法治建设所奋斗的核心。本文就法治文化的概念、形成等与综合执法工作的特点进行联系,提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是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新阵地这一理念,并探讨如何利用这一平台推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等问题。

一、什么是法治文化

法治文化作为一个法学重要研究课题,不同的学者以自身不同的角度曾对其作出过许多的阐述。因为对法治文化概念进行研究,不仅仅是法治文化基本理论的研究需要,而且是法律文化研究所需要解决的一个核心部分,而我们来研究法治文化主要看重的是法治文化的发展对法治社会建设的推动作用。

什么是法治文化。法治文化作为社会文化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脱离不开社会文化的主要特点,它是与整体社会的经济、政治、历史、人文习俗等等相适应的,是人类在法律实践活动中不断积累、发展形成的有关法和法律生活的群体性认知、评价、心态和行为模式的总汇,是人们长期创造形成的产物,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对于法律生活所持有的以价值观为核心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

由于其与社会组成要素的相适应性,与人类实践活动密不可分性,造就了法治文化具有群众性、实践性、实用性、历史连续性及民族特征性等特点。法学家张文显教授曾总结指出法律及法治文化是由社会的经济基础和政治结构决定的,因此我国的社会主义社会制度造就出的必然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文化。

二、我国法治文化建设现状

法治是人类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社会文明发展之必然,法治文明是人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和重要实践形式。我国党和政府在改革开放后郑重果断地做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决策,并明确将其载入了宪法,上升为一项不可动摇的宪法原则。此后,又明确提出了“依法执政”的理念,将“依法执政”作为新的历史条件下党执政的基本方式,可见法治化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必然选择。但在我国积极推进法治建设的同时,对于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推进还存在着许多困难。

1.传统阶级思维影响大众对法治、法律的认同感。

有人曾提出过这样的看法:法治之于中国,不仅是一种制度变革和组织重构,而且是一场文化观念的革命。总观中国历史全貌,人治一直是处在社会管理的主导地位,就是曾提出以法治天下的法家也是无法摆脱其法律工具化的思想。在基层大众的传统法文化观念中,没有对法的认同感,反而是“权

大于法”的消极观念影响深远,故而法律的权威性无法有效树立,法治追求的平等自由的价值精神无法彰显。

2.在法治建设过程中缺乏法治的理性精神。

法治文化包含着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即学界所称隐性法律意识形态与显性法律结构。而理性属思想意识形态范畴,从意识形态和制度结构的角度看,法治的心理基础应当是理性,理性是法治的动力和源泉。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发展,立法工作不断推进,解决了许多社会快速发展中出现的迫切问题。但是,出一个问题立一个法这样的“亡羊补牢”式的立法习惯及制订的法律规范往往可执行性不足等,都反应了当代的法律观念和法学理论往往沉湎于工具主义法治观中,具有浓厚的实用主义色彩,这种功利主义的法律观是缺少法治理性精神的法律观,其对我国社会主义先进法治文化的影响是不利的。因此我国的法治建设不应当仅仅停留在于法制制度的建设上,更应该深入到精神文化层面中来。

3.法治化和市民法律素质在深度文化层面上,仍然存在着明显的差距和不足。

2001年曾有学者主持过一项关于上海市民法律意识状况的课题研究。通过对上海10个区、20个居委会、2000份市民样本的深入调查和研究发现:自1978年我国改革开放以来,上海市民的法律意识有了历史性的进步,但仍然存在着

明显的结构性的不完善。其表现是:

(1)市民普通法律意识(特别是民商、经济方面)较强,但宪法宪政意识相对较弱;

(2)市民民事私权益维权意识很强,但公权益维护监督意识相对较弱;

(3)市民对调解私了和实体法比较看重,但现代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律意识相对不足;

(4)市民权利意识大为增强,但与其相匹配的公民责任义务意识没有相应跟上;

(5)市民普及法律知识方面有明显改观,但综合法律素质并不很理想。

这样的结构性的不完善不仅仅是出现在一地、一市当中,而是普遍存在于我国社会整体层面上,并且在农村等基层中有时连普通法律意识也较薄弱。

三、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在法治文化建设中的地位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是近些年新发展起来的,其主要任务是处理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所带来的一系列城市环境管理问题,所触及的大多是社会基层层面,其工作影响直接反映在底层社会层次上。

我们说一种文化不可能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文化的形成应该是由下而上的,形成文化的条件必定有着基层群众基础,而不可能是上层设定强行推行的。目前我国的法治文

化建设首要的任务是培养、提高群众的法治意识,要使法律通过公平公正的司法过程在社会生活中发挥作用, 使法律真正融入群众的社会生活中,使得群众了解法律,熟悉法律,信任法律最后达至信仰法律从而在意识形态上达成法治化。故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这种始终与人民群众紧密相连的基层特性决定了其在推动法治文化建设方面具有着积极优势,能够成为我国社会法治文化建设新的宣传阵地。

四、怎样发挥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法治建设阵地作用,增强群众法治文化成熟度。

1.紧抓宣传阵地作用,培养全面的法律意识。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的首要特点就是其触及阶层的基层性,因此它在法治宣传上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社会法治建设应该要充分利用这一有利平台,不仅仅是做具体的法律法规宣传,更要加强法律思想与法治意识的宣传培养,弥补群众法治意识中的结构性不完善,培养社会全面的法律意识。

2.推进执法法治队伍建设,培养职业法律人队伍。

“法律人”是指高度信仰法治思想,持有深刻的法治理念,运用法律处理社会关系,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追求人类社会和谐发展的法律职业从业者,其对法治社会的建设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法律人作为法治的积极实施者而能够保障各种建构起来的法律制度在社会生活中有效的运作、形成的法

治理念在社会现实生活中传播,保障现实中的“有法必依”。

一个以法律人作为组成的执法队伍能够直接影响群众对法律及法治的信心,对于群众法治信仰的树立有着不可替代的导向作用。著名思想家奥特伽、卢曼等曾提出“信仰机制的实质在于,人们与其说是相信法律本身,毋宁说是相信法律被广泛信奉的事实状态,或者说是相信那些信奉法律的人”。因此一只具有法治思维的执法队伍是培养群众法治信仰的重要标杆,为此必须加强执法队伍自身的法治意识建设。

3.我们执法工作者要加强信念教育,培养法治建设的耐心与恒心。

法治社会发展、法治文化建设不是一蹴而就的,是需要有一个精心培育、耐心积累和潜移默化、润物无声的持续过程。在这个过程当中,在法治精神意识层面、法治规范制度层面、还是其法治行为方式层面都有许多艰苦细致的工作要做,如果没有坚持法治建设的信念,没有一个耐心与恒心,就不可能达成我们发展法治文化、建设法治社会的目标。因此,要以长远的眼光来对待法治建设工作,对于我们的执法工作者也要不断增强法治文化教育,促使其首先觉醒法治主体意识,坚定法治信念,从而在依法行政、依法执政上有所突破,带动全社会逐步迈入法治化建设的发展轨道中来,最终达成社会主义先进法治文化的建设目标。

2.汉寿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现状调查与建议 篇二

一、当前我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中存在的相关问题

1、缺乏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

我国当前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还处于试验和探索的阶段, 其在具体的执行上还缺乏科学系统的法律规范体系。当前我国还没有与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相关的专门法律法规, 且城管进行执法的相关法律依据仅仅是依靠我国《行政处罚法》中的一些关于行政处罚权的具体规定。城管执法过程中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的明显不足也使得我国的城市管理执法主体在具体的执法管理中处于尴尬的境地。

当前我国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中缺乏健全的法律体系主要表现在: (1) 中央立法原则性较强, 而缺乏实际的操作性。如在法律上对于行政处罚的规定只有《行政处罚法》中的第16条, 而在其他法律和文件中并没有相关的规定。同时, 由国务院制办的立法复函内容也过于原则性, 因此其在执行起来操作性不高、法律效力较弱; (2) 地方上的立法位阶相对较低, 这就致使其权威性不足, 在执法过程中无法有效落实; (3) 一些执法依据有着互相冲突的一面。由于当前城管的执法是按照相关部门的法律法规开展的, 而同样的违法行为在不同法规的依据中可能会产生差别较大的法律责任和效果, 这种互相冲突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执法效率, 扩张了城管的自由裁量权, 不利于提高城市管理执法的高效性。

2、执法理念较为落后

当前我国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还存在着较多的不协调因素, 其中最突出的便是城市管理在综合执法理念上的落后性。一直以来, 我国的城市管理都沿用的是政府和社会高度合一的模式, 在这种模式影响下, 政府只把其管理职能集中在对公共事务的具体管理上, 而忽略了对城市其他方面的管理。当前城市管理中的一元化理念使得政府成了城市综合执法中的唯一主体, 这样就导致了其他主体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中权力被剥夺, 从而使政府执法部门与城市中的执法对象逐渐成了对立的境地。执法部门与城市执法对象之间日益突出的矛盾冲突逐渐导致了当前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中各种问题的出现。

3、粗暴执法与暴力抗法引起的城市管理困境

粗暴执法与暴力抗法是当前我国城市管理执法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 其中粗暴执法主要是执法主体在进行执法时滥用职权、作风粗暴和随意罚款等行为, 暴力抗法则是执法对象因不满执法主体的执法过程而作出的暴力反抗行为。目前我国在城管执法中出现的粗暴执法事件和暴力抗法事件有很多, 如石家庄城市管理中的执法人员群体追打因无照而进行拉车服务的年过六旬老人;北京海淀区的城管执法干部李克强因在执法时遭遇了流动商贩们的暴力抗法而导致自己被刺身亡;北京西城区进行城市管理的执法人员被进行假货销售的女商贩因暴力抗法咬伤了手臂等等。这些粗暴的执法事件与暴力抗法事件在近年来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中频繁出现, 其严重影响了新时期城市化进程中我国各城市的健康发展。

4、城市管理执法程序使用缺乏规范性

城市管理的综合执法是当前我国城市化进程中新兴的一种行政执法模式。且由于该模式在执法上有较大的特殊性, 这就使得执法机关在法律法规的执行上都是由其他行政部门授权形成的, 从而导致其在执法程序上的程序缺失或者程序混乱的局面。当前我国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仍然是“重实体”, 而“轻程序”, 这就给执法过程的严肃性带来了较大的挑战, 并在客观上降低了城管的执法效率, 不利于维护执法机关的良好形象。

如在执法中, 当执法对象以暴力抗拒执法人员执法时, 执法人员经常是急于离开现场而不听当事人的申辩, 或者没能按照执法程序来开具相关的物品暂扣文书, 这就容易出现执法人员违反执法程序而进行执法的现象。同时, 还有一些执法人员在主观上并不愿意听取执法对象的陈述和辩解, 甚至会在他们辩解后作出更严重的处罚, 这在一定程度上也违反了执法程序的相关规定。此外, 在城管的执法过程中, 还存在着执法人员在对行政案件证据采集不及时和事后补充的现象, 有些程序案件可能会采用先处罚后进行采证的形式, 这就造成了各种违法行政事件的出现。

5、缺乏健全的监督机制

缺乏健全的监督机制是我国当前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中遭遇的重要问题。当前我国的许多城市在管理综合执法中存在着独立性较差、监督主体过多、监督力量分散以及缺乏科学有效的操作流程等问题, 从而影响了城管综合执法的执行效率。如一些城市中的城市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在职能上缺乏明确的责任分割, 且相应的规章制度也存在着相互冲突的现象, 这就使得各部门职权的交叉情况较为严重, 从而导致重复执法现象的产生。另外, 当前许多城市中的人大也没有对城管监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从而导致城管部门和执法人员的执法力度不够。

二、解决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问题的相关对策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有效实施对于解决我国当前城市管理执法中的效率低下、执法扰民、重复执法和多头执法等问题以及进一步加快法治建设有着重要的作用。针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本文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提出相关的解决对策:

1、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 健全和完善法律法规体系

健全和完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中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已经是新形势下解决城管综合执法问题的基本前提。具体来说, 全国人大可以根据国家基本法和根本法的相关规定制定出全国统一的城管综合执法法律、法规, 明确城管部门的具体职责范围和相关的强制措施, 并制定出涵盖行政处罚权制度的具体原则、目的和作用以及执法主体性质、职责、地位、执法程序和管理体制等各方面内容的法律法规体系。此外, 各省 (自治区) 以及具有立法权的各个城市等都应将国家制定的城管综合执法法律法规作为其城管执法的依据, 并根据其自身的具体情况来进行法律法规的完善, 从而在保证其地方特色的基础上增强其可操作性。

2、积极树立综合执法的新型理念

一直以来, 我国传统的城市管理理念总是把城市综合执法当成是管理, 并把服从命令作为城市执法管理的最主要模式。在新时期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中, 应逐渐改变过去的城市管理理念, 积极树立被管理人员的主人翁精神, 从而改善和消除执法者与执法对象之间的矛盾对立状态。因此,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形势下, 城市管理的执法人员要增强服务意识, 既要把自己当成城市管理的执法人员, 又要把自己当成是城市居民的服务者, 并不断提高自身的服务能力。另外, 执法对象应具有合作意识, 在维护个人利益的同时还要执法人员进行积极地配合与合作, 把实现公共利益作为自己的责任, 从而有效地减少执法人员和执法对象之间的矛盾与冲突。

3、丰富执法的方式和手段

当前我国的城管综合执法主要采用的仍是行政处罚这一单一的执法手段, 而对于一些违法行为过于严重或者不够严重的则应该结合其他手段来进行配合, 且在具体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中, 行政处罚的过多容易使执法者与执法对象之间产生更多的矛盾。因此, 在新形势下, 城管执法部门不仅要注意丰富执法方式和手段, 同时还要确保其执法手段的执行应保持在一定的限度之内。如将管理执法模式由过去的行政模式转化为现代的民主型管理模式, 并将行政命令、行政处罚等强制性方式与行政指导、行政合同等非强制性方式结合起来, 这样既可以避免对执法对象造成过多的伤害, 同时还可以确保执法的权威, 提高执法效率。

4、加强城管队伍建设, 提高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

执法队伍的综合素质是提高我国城管执法水平的基础和关键, 也是影响城管综合执法有效实施的重要因素。在实际的城管综合执法过程中, 由于一些人员的执法行为较为粗暴, 从而容易导致执法者与执法对象之间形成敌对和仇视的倾向。城管执法的队伍素质建设不仅需要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法律观念、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 同时还需要加强他们的政治素质建设, 提高执法人员的服务意识, 增强他们自身的服务能力。

此外, 心理素质对于执法人员的有效执法有着重要的影响, 由于城管人员面对的大都是城市中的违规和违法行为, 这就容易使执法人员的心理素质造成影响。因此, 在新时期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中要注意增强执法人员的心理素质, 以提高他们对复杂多变城市环境的应对能力。

5、积极构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中的相关监督机制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有效实施处理需要健全法律体系、更新执法理念以及丰富执法手段之外, 还要积极构建城管综合执法的相关监督机制。其具体表现为:首先要加强城管执法责任制度的建立, 合理划分城管各执法部门的管理范围和权限, 避免职权重叠交叉与执法真空等问题的出现。同时还要加强各部门之间的积极配合, 并通过法律法规来对清理结果予以确认, 从而增强对执法人员综合执法的考核与监督力度。此外, 还要发挥人大的监督作用, 强化行政机关、社会新闻舆论以及群众等各方面的监督, 以确保城管综合执法的规范化与合理化, 提高执法力度。

城市管理的综合执法是对我国城市行政执法方式的改革与创新, 从实施以来已经取得了一定的经验和成就。在我国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的新形势下, 要注意转变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理念, 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 并通过执法手段的丰富以及监督机制的建立等措施来积极应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中出现的问题, 从而提高我国城市管理的综合执法水平。

摘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问题是我国在城市化推进过程中出现的特有问题, 也是影响城市健康、和谐、有序发展的重要因素。长期以来, 由于我国城市管理理念较为落后, 城市在管理执法上缺乏科学性和合理性, 从而使得当前的城市管理并不能很好地适应城市化进程的发展。本文首先分析了我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解决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问题的相关对策, 以期促使我国城市的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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