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发展规划

2024-07-28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发展规划(11篇)

1.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发展规划 篇一

附: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

设置规划意见有关问题的批复

(皖政秘〔2008〕84号)

省商务厅:

《关于批准实施安徽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设置规划意见的请示》(皖商运字〔2008〕419号)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的设置,必须遵循合理布局、适当集中、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要严把场点设置条件,促进企业合理布局,在一些交通便捷、人口集中、市场规模较大的地区,鼓励打破区域界限,整合现有屠宰资源,积极培育生猪屠宰加工龙头企业,推进生猪定点屠宰工作的健康有序发展,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肉食品消费安全。

二、原则同意《安徽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设置规划意见》,请据此认真组织实施。

安徽省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八月四日

1安徽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设置规划意见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生猪屠宰行业管理,保证肉食品质量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我省屠宰加工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安徽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在全省范围内对上市生猪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统一纳税、分散经营的管理制度。

除偏远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和个别山区乡镇实行屠工制外,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

第三条 定点屠宰厂(场、点)的设置必须符合城乡规划,并坚持合理布局、适当集中、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

第四条 在保证市场供应的前提下,城区人口超过100万人的省辖市,中心城区原则上可以设置2个定点屠宰厂(场),最多不得超过3个;城区人口低于100万人的省辖市,中心城区可以设置不超过2个生猪屠宰厂(场)。

县(市)城区和乡镇原则上只能设置1个屠宰厂(场)。交通便利的乡镇可以实行统一规划、集中设厂(场);范围较大或交通不便的边远山区乡镇可根据需要,适当增设屠宰点。乡镇定点屠宰场原则上应设置在乡镇政府所在地。

第五条 定点屠宰厂(场、点)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21、符合全省生猪定点屠宰场点设置规划;

2、远离生活用水的地表水源保护区;

3、远离居民区和公共场所活动,其中设在县城和城市市区的屠宰厂(场)应距居民区、公共场所500米以上;

4、选址和设计应当符合卫生要求;

5、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并符合国家标准的水源,其中设在县城和城市市区的屠宰厂(场)必须在城市集中供水取水口下游;

6、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以及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

7、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

8、有病害畜禽及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

9、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第六条 申请设立或迁址新建定点屠宰厂(场、点)应当按照如下程序:

(一)申请单位或个人向所在地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1、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

2、环保部门出具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批文件;

3、畜牧兽医部门出具的选址和设计符合国家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的审核意见;

34、卫生部门出具的选址和设计符合卫生要求意见;

5、市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6、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项目批复;

7、设计方案、工艺流程及有关图纸(地形图、总平面图、设备布局平面图)。

(二)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在征求同级工商、畜牧兽医、卫生、环保等部门意见后转报所在省辖市商务主管部门。

(三)省辖市商务主管部门联合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规定条件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报省商务厅征求意见。

(四)省商务厅根据设置规划审查并函复,由省辖市商务主管部门报当地市人民政府批准。

(五)申请单位或个人凭所在省辖市人民政府批文向所在地县级以上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并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开工建设。

(六)屠宰厂(场、点)建设完成后,申请单位或个人向所在省辖市商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验收申请。由市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建设、畜牧兽医、环保等有关部门对照规定条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各相关部门签署意见后由市人民政府颁发定点屠宰证书和定点屠宰标志牌,并向社会公告同时报省政府备案。

(七)申请单位或个人凭定点屠宰证书分别到工商、卫生、4

税务等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税务登记证后,方可正式营业。

第七条 定点屠宰厂(场、点)在原址就地改扩建,由企业向所在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批复、设计方案、工艺流程及有关图纸(地形图、总平面图、设备布局平面图),由所在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并负责验收,同时向所在省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积极培育生猪屠宰加工龙头企业。支持外来企业通过投资、收购、兼并、合作等多种方式,提高省内现有屠宰加工企业技术装备水平,扩大生产规模,增强市场竞争能力,避免重复建设、资源浪费。

鼓励行业资源整合,逐步压缩场点数量,淘汰原始落后的手工操作方式,提升企业规模化程度和市场辐射能力,提倡冷链配送和分割加工,保证肉品质量和消费安全。

第九条 推进生猪屠宰加工行业产业化经营。支持龙头屠宰加工企业参与生猪养殖和食品加工,延长产业链,提高生产集约化程度,实行深度开发,实现生猪生产、屠宰、加工同步发展。

第十条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生猪屠宰管理行业的领导,组织相关部门按照国务院《条例》要求,依据本《意见》制定本地区定点屠宰厂(场、点)设置具体方案。

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强化对屠宰加工企业的监督管理,确保我省屠宰加工行业健康发展。

2.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发展规划 篇二

1 滨州市生猪定点屠宰产业发展情况

1998年国务院颁布实施了《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确定了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制度, 并明确了由商务部门进行生猪定点屠宰环节进行监管。2008年国务院对《条例》进行了修订, 山东省政府也修订出台了《山东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2010年, 滨州市人民政府印发了《滨州市生猪定点屠宰厂 (场) 2010年-2015年设置规划》, 对本市生猪定点屠宰场设置条件、区域布局进行初步规划。目前, 全市共有36家具有合法资质生猪定点屠宰厂 (点) , 其中滨城区6家, 惠民县6家, 阳信县5家, 无棣县4家, 沾化县4家, 邹平县7家, 博兴县4家。

1.1 生产情况

2013年, 滨州市定点屠宰生猪45万头, 实现营业收入1131万元, 利税54.7万元。2014年上半年, 全市共屠宰生猪24.5万头, 无害化处理病害猪765头。

1.2 监管情况

各县区生猪定点主管部门成立了稽查大队, 联合公安、工商、卫生、食药、畜牧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和市场稽查, 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和制售病害肉、注水肉行为。目前, 在市场、定点屠宰厂环节, 制售病害肉现象基本绝迹。但由于目前正处于生猪定点屠宰监管职责移交过度期内, 个别县区生猪定点屠宰监管工作处于“空挡滑行”状态, “商务部门没人管, 畜牧兽医部门无法管”。

2 存在问题

2.1 屠宰场点多、规模小

目前, 滨州市共有生猪定点屠宰企业36家, 其中规模厂7家, 小型场点29家。年屠宰量在万头以下的厂点占一半以上。屠宰量最大的沾化县兴达生猪定点屠宰场, 也仅为3.77万头/年, 与金锣、双汇上千万头的年屠宰量差距巨大。屠宰场品牌建设处于起步阶段。

2.2 机械化程度低, 屠宰户合作互助为主

经调研, 定点屠宰厂 (A证) 基本实现了半机械化屠宰, 但多数定点屠宰场点 (B证) 还停留在一把刀、一口锅、一个杀猪台和一个水龙头的状态, 环境差。有企业因屠宰量下降、开动屠宰线增加生产成本, 出现了恢复手工屠宰现象。在所有调研场点中除滨州市财源食品有限公司聘用了5个屠宰工负责代宰外, 其他场点普遍以屠宰户互助合作为主, 即猪肉商贩收购生猪后, 在屠宰场点合伙互助杀猪, 向定点屠宰厂点缴纳屠宰费。这种屠宰生产模式, 对于掌握屠宰生猪在饲养过程中用料、用药、防疫及宰后流向情况带来巨大困难, 不利于畜产品安全可追溯。

2.3 受冷鲜肉冲击, 屠宰规模下降

在邹平、博兴、滨城等县区, 经和屠宰户交谈, 目前双汇、金锣冷鲜肉和潍坊、淄博批发而来白条肉对本地生猪屠宰市场冲击严重。本地屠宰户收购生猪经定点屠宰后, 成本价20.4元/kg左右, 但外地冷鲜肉批发价19元/kg, 并且对血脖肉作进一步处理, 经销商还负责送货上门, 冷鲜肉价格及外观优势明显。目前, 已有部分屠宰户不再屠宰生猪, 改为批发零售冷鲜肉。部分屠宰厂屠宰量下滑明显, 以博兴董王定点屠宰厂为例, 该厂目前日宰生猪20~30头, 相比2012年同期日宰70~80头, 屠宰量下降了50%以上。

2.4 企业内部管理不规范

部分屠宰厂点肉品品质检验流于形式, 只有畜牧部门动物检疫人员正常实施屠宰检疫, 个别屠宰厂点以检疫代替肉品品质检验。台账、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记录、瘦肉精自检记录不完整。定点屠宰标识摆放不到位。存在生产污水、屠宰废弃物随意乱排、乱扔现象。

2.5 私屠滥宰在一定范围内存在

在一些城乡结合部和与外省市接壤的“三不管地带”还存在私屠滥宰、制售注水肉行为。由于场所较为隐蔽, 给查处带来一定难度。

3 存在机遇

3.1 蓬勃发展的生猪养殖为本市生猪定点屠宰提供了充足的猪源

2013年, 全市出栏生猪202.01万头, 本地定点屠宰率不足40%, 剩余大部分全部流向外地生猪定点屠宰企业。今后, 本地定点屠宰场仅为满足本地生猪屠宰需要, 生产发展潜力巨大。

3.2 本地企业已对冷鲜肉生产进行了初步探索

纵观生猪屠宰发展趋势, 由于冷鲜肉实现了全冷链生产、运输、销售, 生产规模大, 成本低, 产品安全度高, 代表了生猪屠宰产业的未来发展方向。目前本市已有部分企业在冷鲜肉领域开展了有益探索。博兴绿润食品有限公司实现了规模屠宰、冷链配送, 并在全县乡村范围内设立多处专卖店。无棣开元畜牧有限公司注册“开元”商标, 在滨州市区、无棣县城等地开设了无公害生态品牌猪肉店和超市专柜, 以品牌优势和优良品质开拓了城市市场高地。

3.3大型企业为创名牌提供条件多家大型生猪养殖基地涌现, 为今后打造生猪定点规模化企业、有影响的生猪屠宰品牌打下基础。滨州市中裕食品有限公司目前生猪养殖规模已达10万头, 美国嘉吉集团万头猪场即将在滨州开建, 无棣荣昌农牧有限公司加快了上市步伐, 这些资金雄厚、生产规模大的养殖企业的崛起, 将为推动滨州市定点屠宰产业进一步发展提供资金、品牌支持。

3.4进一步健全、完善管理体制生猪定点屠宰监管职责移交畜牧部门, 管理体制进一步理顺, 有利于推进产业一体化、监管一体化和工作一体化。今后, 生猪养殖、运销、屠宰环节均由畜牧部门管理, 可以实现屠宰加工业与养殖业的协调发展, 加快生猪养殖、屠宰、销售一体化的步伐。

4 建议

3.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发展规划 篇三

【发布文号】闽政办[2003]100号 【发布日期】2003-08-06 【生效日期】2003-08-0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福建省牲畜定点屠宰厂(场)设置管理办法

(闽政办[2003]100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

省经贸委制定的《福建省牲畜定点屠宰厂(场)设置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八月六日

福建省牲畜定点屠宰厂(场)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规范牲畜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布局,加强牲畜定点屠宰工作,推进牲畜屠宰加工行业的健康发展,保证肉类食品的质量卫生安全,根据国务院《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 福建省牲畜屠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牲畜定点屠宰厂(场),是指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福建省牲畜屠宰管理条例》的规定,经市、县人民政府确定设立的猪、牛、羊定点屠宰厂(场)〔以下简称屠宰厂(场)〕。

第二章 设置规划

第三条第三条 屠宰厂(场)的设置,必须纳入市县城乡总体规划,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有利流通、方便群众、便于检疫和管理”的原则,科学合理布局,实现社会资源和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避免重复建设造成浪费。

第四条第四条 屠宰厂(场)的设置数量,原则上按以下标准控制:日均牲畜消费量1200头以上的城市市区可设屠宰厂(场)1―2个;日均牲畜消费量1200头以下的城市市区和县城可各设屠宰厂(场)1个;距市区、县城10公里以外鲜肉需求量大的乡(镇)和工矿区可各设置屠宰厂(场)1个;鲜肉需求量小的乡(镇)可按经济区域与其它乡(镇)联合设置屠宰厂(场),不单独设点;地处偏远、居住分散、交通不便、屠宰量较小、暂不具备定点屠宰条件的农村,可以实行农村屠工管理制度。对只生产加工分割肉、冷却肉小包装产品,不销售白条肉、不从事代宰业务、年生产能力20万头以上的规模化、机械化、工厂化的屠宰厂(场),当地可适当增加设置数量。

牛、羊屠宰一般在当地屠宰厂(场)内附设牛、羊屠宰车间。为了尊重少数民族食用牛、羊的民族风俗习惯,也可专设屠宰厂(场)。

第五条第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向市、县人民政府提出屠宰厂(场)设置实施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后组织实施,并向省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第六条 新建屠宰厂(场)和原有屠宰厂(场)迁建、改扩建的规划选址,由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屠宰厂(场)设置实施方案提出意见,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第七条 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屠宰厂(场)设置的实施方案,有计划地调整屠宰厂(场)的布局结构,引入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鼓励和支持屠宰厂(场)实行规模化、机械化、工厂化屠宰牲畜和从事分割肉、冷却肉小包装产品的屠宰加工。要逐步采用国际通用的屠宰方式和实行品牌经营,逐步淘汰设施简陋和工艺落后的屠宰厂(场),提高屠宰加工水平。

因市、县人民政府调整屠宰厂(场)布局结构造成屠宰厂(场)损失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实后给予适当补偿。

第三章 设置条件

第八条第八条 屠宰厂(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须符合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福建省牲畜屠宰管理条例》和有关行政规章的规定。

(二)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主体工程与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环保设施条件以及噪音和“三废”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

(三)按照《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GB50317)标准进行设计、建设或改扩建,还必须符合动物防疫条件。要设置病畜隔离圈、急宰间、无害化处理间、检疫检验室以及防疫、消毒、冲洗设施,动物防疫、肉品检验和分割车间的场地设施条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

(四)屠宰厂(场)的生产卫生条件必须符合《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GB12694)标准,牲畜产品的盛装器具和运载工具必须符合食品卫生要求。

(五)按照《生猪屠宰操作规程》(GB/T17236)、《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GB/T17996)和《牛羊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GB18393)的规定,配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经县以上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的屠宰操作人员和经省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具备健全的牲畜验收和肉品品质检验制度。

第九条第九条 已设立的屠宰厂(场)未达到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由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整改,限期达到本办法规定条件。对整改不合格的,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取消其定点屠宰资格。

第四章 设置程序

第十条第十条 设立(包括新建、迁建、改扩建)屠宰厂(场)的单位或个人,应向市、县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市、县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先对该申请是否符合屠宰厂(场)设置规划和实施方案进行审查,并在五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凡符合设置规划和实施方案的,由申请人再提交下列资料:

(一)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屠宰厂(场)规划选址意见;

(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屠宰厂(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核意见;

(三)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屠宰厂(场)的选址和设计符合国家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的审核意见;

(四)屠宰厂(场)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屠宰厂(场)设计方案、工艺流程及有关图纸(包括地形图、总平面图、设备布局平面图);

(六)投资者的营业执照或身份证明、屠宰厂(场)的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屠宰厂(场)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其它书面材料。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市、县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收到设立屠宰厂(场)的申请资料后,应当及时会同食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在十个工作日内报市、县人民政府,由市、县人民政府在收件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不同意设立的应书面说明理由。

设区市的区人民政府不得审批设置屠宰厂(场)。

申请设立屠宰厂(场)的单位或个人,凭市、县人民政府批文、向城乡规划、建设、土地等部门办理建设有关后续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屠宰厂(场)建设竣工后,由申请设立的单位或个人向市、县人民政府商品流通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商品流通部门应会同建设、畜牧兽医、卫生、环保等有关部门应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验收。对验收合格的,市、县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立即报请市、县人民政府发给定点屠宰标志牌;卫生、畜牧兽医、环保、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给予办理卫生许可证、动物防疫合格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和工商登记手续。屠宰厂(场)证照齐全后方可开业,并应将定点屠宰标志牌及各项证照公开悬挂于显著位置。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福建省牲畜屠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制订必要的措施和制度,加强对屠宰厂(场)的监督管理,指导有关行业协会和屠宰厂(场)加强行业自律和企业管理,依法经营,促进屠宰加工行业健康发展。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落实屠宰厂(场)设置的实施方案;市、县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加强对本地区屠宰厂(场)的监督管理,建立专门的管理制度,依法规范管理。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各级城乡规划、建设、畜牧兽医、食品卫生、环保、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屠宰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协助市、县级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对本乡镇牲畜屠宰厂(场)进行监督管理。

4.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发展规划 篇四

本报记者 苗静 实习生 杨园美 文/图

核心提示:

还有十几天就是春节了,很多市民已经开始置办年货。一些人瞅准了这个时机,打起了猪肉的主意。1月18日,石家庄市畜禽定点屠宰管理办公室的执法人员,在赵二街查处了两个现场杀猪卖肉的摊点。虽然他们都自称是自己家吃不了的猪肉才拿出来卖,但是,执法人员表示,他们这是打着“自宰自食”旗号设点私宰,是不允许的。

[读者报料]

有人在路边现宰现卖猪肉

“赵二街有人卖现场宰杀的猪肉,还不止一家。有一家就在路边支个锅宰杀,杀完就卖,有一周的时间了。还有一家在附近院子里宰杀。他们杀猪的工具很不卫生,猪肉没有经过检疫就出售了,这样的肉吃着能放心吗?”1月17日,一位读者来电说,希望有关部门能管管这种私屠乱宰的现象。

[现场直击]

现场一:养狗的小院成了屠宰场

1月18日上午9时30分许,赵佗公园南面,中华北大街东侧的空地上摆着一个案子,上面放着半片猪肉、两个猪头,还有一些猪下水。案子旁边竖着一个红色的牌子,上面写着“肉市”。案子后面,一个中年妇女正在向围拢过来想买肉的人介绍价钱。

“这半片是昨天晚上杀的,想要刚杀的得等一会儿。你要是不信就去看看,就在后院呢。”记者提出想买刚杀的猪,这个中年妇女扭过头去,指了指东边十来米外的一个院子。她说,他们昨天开始在这儿卖,光昨天就卖了4头猪,都是自己家养的猪。

记者随即走进了中年妇女所指的那个院子。院子有三四十平方米,西北角支着一个大锅,锅里的水已经烧开了,正呼呼冒着热气。

院子的南墙外面,停着一辆农用三轮车,车斗上装着4头猪。两位杀猪师傅把一头猪赶进院子里,用电棒电死后,抬起来放到杀猪案子上。放血、充气以后,又把猪抬起来,扔进大锅里。

几分钟后,这两位师傅将褪了毛的猪从锅里抬到杀猪案子上。

“这猪都是从平山运过来的,都是自己家养的。怎么养不了?一家养十头二十头都不成问题!”一位师傅边说边将割下的猪头、下水等在大锅里涮了涮,先后送到卖肉摊上。另一位师傅则把半片猪扛在肩上,出了院子。

稍后,他们用笤帚把大锅里的猪毛扫出来,又用同一把笤帚把地上的猪毛扫到一起,用铁锹铲起,扔到墙头外面。

此时已是10时许了,这两位师傅马不停蹄地又开始杀第二头猪。

现场二:路边屠宰引来多人围观

从杀猪的小院出来,向北走不了多远,就到了赵佗路。刚走到路口,就听到了猪的叫声。循声而去,在赵佗路路北的赵二街小区门口,一口热气腾腾的大锅很是引人注目。3位杀猪师傅正给锅里的猪褪毛。大锅周围的地面已是血迹斑斑,而旁边的农用三轮车上,卧着三四头猪,在寒风中不停地叫着。卖肉的案子就在路边。记者在此停留的十几分钟内,不时有过路的居民和行人围过来观看,其中还有几个十来岁的孩子。

赵二街小区的一位居民说,他们在这儿杀猪有好几天了,到这儿来买猪肉的人还不少呢。“这些杀猪和卖肉的人有健康证吗?这些猪有问题吗?猪肉经过检疫了吗?真不明白这种环境下屠宰的猪肉为什么还有人买。”而一位过路的老先生看了看农用三轮车上的猪说,这几头猪应该没问题,就算送去检疫,也能通过。“亲眼看着杀的,肯定没注水,又新鲜、便宜,买这种猪肉也挺好的。”

现场三:郊县农民到市里卖猪肉

11时许,记者返回赵佗公园南面的“肉市”时,发现这里不知何时又多了一个卖肉摊,案子上摆着两个半片的猪肉,以及一些下水。摊子后面停着一辆农用三轮车。“我们是从灵寿过来的,自己家养的猪,吃不了剩下的,舍不得扔,就拉到市里来卖了。”卖肉的两个人说。

[部门查处]

现场宰杀售卖属于“设点私宰”

1月18日中午12时许,接到记者的举报,石家庄市畜禽定点屠宰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定点办)的执法人员来到了赵二街这两处屠宰现场。

在赵佗公园南面的“肉市”,卖肉的几个人对执法人员说:“我们都是居民,快过年了,我们3家人联合从平山买了几头猪,委托一位曾经卖过猪肉的师傅来宰杀,自己家吃不了的,就拿到这儿来卖个钱。昨天才开始在这儿卖的。我们不知道这样做不对啊!”

经执法人员检查,他们从平山拉来的活猪经过了动检部门的产地检疫。但是很明显,其猪肉没有经过宰后检验。

“他们设点屠宰,屠宰量还不小,而且宰完就卖,明显不是自宰自食,而是以销售为目的。这属于设点私宰。”执法人员责令在此卖肉、在小院里屠宰的几个人,把案子上正在售卖的猪肉都收回了屋里,并拆掉屠宰用的大锅。执法人员对这些人进行批评教育后,这些人也认识到了这样做是不允许的,并保证不再设点私自屠宰。

赵二街小区门口的露天屠宰,也是该村几户村民合伙从县里买来生猪,聘请一位屠宰师傅来宰杀,现场售卖,也声称不知道这样做是不对的。他们出具了动检票据,但并不是当天的,而是前一天的。新华区动检站的工作人员与市定点办的执法人员一起,令其收摊、拆锅,并对这些人进行了批评教育。

自宰自食的猪肉检疫后才可出售

执法人员史先生介绍,根据他们的执法经验,可以看出灵寿的两位农民卖的肉确实是自己家剩下的。“这是两户,每家拉了半片猪肉来卖,而且都不完整,他们留了猪头、前膀及一些下水,剩下的才拉来卖。但这些肉没经过检疫,是不能卖的。”史先生说,像这种情况,只要猪肉经过检疫,可以到农村集市上流通,但不鼓励。

[特别提醒]

买猪肉一定要看验讫印章

石家庄市动物防疫监督总站的工作人员介绍,只有经过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的猪肉才是放心肉。在定点屠宰场屠宰的生猪,经肉品品质检验合格,加盖验讫印章后,才会放行出场。认为现场宰杀的猪肉新鲜、放心,这种想法是错误的,因为现场宰杀的条件非常简陋,很不卫生。猪身上可以传染给人类的疾病有十几种,单凭肉眼是根本看不出来的,必须经过专业机构、专业人士的检测才能判定。

因此,提醒广大消费者,一定要到正规的市场购买猪肉,一定要向卖肉者索要动检票据,查看猪肉上是否有验讫印章。这也从另外一方面打击了私屠乱宰行为。

市定点办的王世新主任表示,今年猪肉的价格虽然有些高,但供应量很充足,质量也有保证,消费者可以放心购买。一旦发现设点私宰的现象,广大市民可以拨打83859169进行举报。

[部门观点]

“自宰自食”与“设点私宰”性质不同

石家庄市畜禽定点屠宰管理办公室主任王世新说,“自宰自食”与“设点私宰”两种情况性质不同,要区分清楚。

按照有关规定,屠宰生猪必须到定点屠宰场,但是,春节前的这段时间情况比较特殊。

春节前是生猪集中出栏、集中屠宰的特殊时期。目前,石家庄市(包括各县)的生猪屠宰量约为每天4000头,而到了春节前10天,会达到每天几万头。特别是西部山区,几乎每家每户都会在年底杀猪,以备过年时用,这就是自宰自食。如果这些猪都到定点屠宰场去宰杀,是不现实的。因此,《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虽然规定“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屠宰生猪”,但像上述的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

很多农民自己家养的猪或者买来的生猪一家人吃不完,就会拿到集市上卖掉,也有的农民为了增加一些收入,自己只留下很少的一部分,其余都卖掉。市定点办刚查处的那两位灵寿农民,就属于这种情况。考虑到农民的实际情况以及春节这个特殊时期,市定点办也允许这些自宰自食剩余部分的猪肉上市出售,但前提是必须经过动检部门的检疫,必须到正规的农村集市上出售。

为了保证自宰自食剩余部分猪肉的质量,近几年,动检部门的工作人员都会深入到集市上,对猪肉进行补检。但是,因为这些农民没有营业执照,没有健康证,所以对于自宰自食剩余部分的猪肉上市销售,原则上是不鼓励的。

春节前夕也不能“设点私宰”

今年猪肉的价格高,现在又是春节前猪肉集中上市的时间,有些人就打着“自宰自食”的旗号,设点私宰,这是不允许的。“设点”是指宰杀量大,形成规模,不限于一头两头。这明显不是自宰自食,而是以销售和赢利为目的的。这种情况,即使经过动检部门的检疫,也是不允许出售的。

5.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汇报 篇五

根据《**省农业厅 **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省商务厅关于做好全省生猪屠宰监管职责调整有关工作的通知》(赣农字〔〕19号)和《**市农业局关于做好当前生猪屠宰监管工作的通知》(抚农发〔2015〕132号)精神,为加快推进我县生猪定点屠宰监管职责的`调整工作,进一步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监督管理,确保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我县于9月下旬正式将全县生猪定点屠宰职能划转至我局,现就相关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职能划转情况

根据东府办抄字〔2015〕988号抄告精神,县人民政府正式

将县商务局的生猪定点屠宰监督管理职责划入我局,抄告要求我局和县商务局要制订职责交接方案,做好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公文、材料、档案和经费项目等交接工作,确保生猪定点屠宰监管不留空挡,有序衔接。抄告还要求县编办落实好生猪定点屠宰职责划转的人员、机构和编制问题。9月29日,县编办印发了《关于县畜牧水产局增编的通知》(东编发〔2015〕2号)文件,文件明确了我局增设畜禽屠宰管理办公室,同时增加我局事业编制5名。

二、职能交接情况

政府下发了抄告单后,为确实做好生猪定点屠宰监管职责的交接工作,我局和县商务局与9月下旬先后多次相合沟通,于9月底将生猪定点屠宰管理的相关公文、材料、档案等资料全部交接完毕。

三、人员和经费落实情况

9月底,我局组织召开了局班子会,对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进行了专门研究,成立了屠宰管理办公室,明确了一名班子成员为分管领导,确定在新增人员没有到位前,这项工作暂由我局综合执法大队具体负责(增挂“屠宰管理办公室”牌子)。目前,屠宰监管经费正在落实之中,新增人员需要待明年由县人事部门统一组织参公事业人员公开招考录用。

四、工作开展情况

从10月1日开始,我局综合执法大队已进驻县定点屠宰场对生猪定点屠宰进行全方位监管。根据我局职能,开展了生猪从养殖场—屠宰场的监管工作,重点抓好了生猪进场检验检疫,宰后肉品检验检疫和屠宰场各项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工作,确保出屠宰场的肉是“放心肉”。

1、工作任务完成的总体情况2.推进工作所采取的措施3.存在的困难和问题4.下一步打算及相关建设

6.开鲁县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 篇六

清理工作实施方案

按照国家九部委《关于加强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的通知》(商秩发[2011]493号)及自治区商务厅、市商务局有关文件要求,为切实做好我县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进一步优化全县生猪屠宰行业布局,提高肉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明确审核清理范围目标和条件标准

(一)审核清理范围。对2008年8月1日《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前设立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通过资格审核和开展证书、标志牌换发等工作进行全面清理。对已经完成证牌换发的和2008年8月1日以后设立的予以复核。新申请设立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严格依法加强准入管理。

(二)审核清理工作目标。通过审核清理,取消经整改仍不达标、不符合设置规划或有严重违法行为企业的定点屠宰资格。进一步规范小型屠宰场点管理。

(三)严格执行准入条件和标准。审核清理要依据《食品安全法》、《动物防疫法》、《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生猪屠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规定的条件及 1

《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GB50317-2009)等国家标准.小型屠宰场点的设置要符合《条例》和《办法》规定的条件。要坚决取缔不达标的小型屠宰场点,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二、审核清理时限和程序

(一)严格工作时限。2012年7月底前完成审核清理工作。2012年5月,成立开鲁县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制定开鲁县审核清理工作计划并从5月份起建立旬报制度,于每月1日、10日、20日上午10点前将《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旬报表》报市商务局。

2012年5月,领导小组组织企业依据审核清理的条件和标准进行自查,在确保符合条件后,将《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自查表》与《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换证申请书》一同提交县政府。没有开展自查或未提交审核换证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定点屠宰资格。

2012年5月,领导小组组织商务局等有关部门结合“全国屠宰行业管理信息系统”的企业基础信息情况,对企业进行现场审核,填写《生猪定点屠宰资格联合审核表》,将所有申报企业的全套材料(包括《审核表》、《自查表》、《申请书》)上报市商务局。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企业,责令限期

整改,整改时间不超过2个月,限期整改结束后重新审核、再次申报,仍不达标的依法取消定点屠宰资格。

2012年6月至7月,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加强对屠宰企业审核清理工作的指导,为迎接自治区、市联合工作组对我县审核清理验收工作做好准备。

(二)严格工作程序。领导小组组织商务、畜牧兽医、环境保护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联合对当地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生产和技术条件、肉品质量安全管理、环境保护及防疫条件等进行全面审核,提出清理意见。工作人员要按照规定的项目和原则严格审核,填好每一个项目,签字人对审核意见要负法律责任。严格遵守“谁审核,谁签字”、“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坚决做到不遗漏、不徇私、不弄虚作假。

(三)加强备案管理。7月10日前,县商务局将确认合格、换发证牌或发生取消资格等变更情况的屠宰企业名单报市商务局。市商务局会同有关部门对我县屠宰企业变更情况进行审核汇总后报市政府确定,并上报自治区政府备案。屠宰企业发生资格情况变更的,将在7个工作日内登录屠宰行业管理信息系统更新企业信息。

三、加强检查督查,强化社会监督

(一)加强工作指导和检查。县商务局等部门组织专门人员,采取现场督导,交叉检查等方式,及时发现、协调解

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及时上报好的经验和做法,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改进,问题严重的将通报全县。建立完善审核清理工作考核机制,考核结果与相关政策支持资金挂钩。

(二)建立资格公开制度。对于经审核合格并换发证牌的企业,要在媒体上进行公布;对于审核不合格、整改后仍不达标,依法取消定点资格的企业,要通过媒体及时予以公示。建立违法企业“黑名单”备案和公布制度。

(三)加强社会监督。积极回应社会关注,引导媒体进行客观公正报道。加大对监管工作的宣传力度,对违法违规屠宰企业予以曝光。探索建立有奖举报制度,完善12312等举报投诉服务体系。

四、落实责任,确保工作实效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确定成立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县商务局局长任副组长,县有关部门分管负责人为成员的开鲁县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商务局,周杰同志任办公室主任,抽调人员集中办公。

(二)加强协同配合。各相关部门要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部门分工,密切配合,发挥合力,扎实开展资格审核清理工作。商务主管部门要做好审核清理的牵头协调工作,加强对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公安、卫生、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在执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及风

险监测过程中,发现生猪屠宰企业违法线索,要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经济和信息化、商务主管部门要结合食品生产经营诚信体系建设,推动生猪屠宰企业加大改造升级投入力度,自觉承担社会责任。商务、财政部门要结合“放心肉”服务体系建设、猪肉储备管理等,支持、配合审核清理工作顺利开展。商务、公安、工商、畜牧兽医等部门要加大对私屠滥宰、生猪注水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为审核清理工作创造良好环境。对于违反土地管理、城市规划、环境监管、消防检查、税收管理及工商年检等方面法规、政策规定的屠宰企业,要结合审核清理工作,严格依法处理。

附:

1、《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换证申请书》

2、《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自查表》

3、《生猪定点屠宰资格联合审核表》

7.关于全县生猪定点屠宰的调研报告 篇七

县经济贸易局

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国家先后制订了《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动物防疫法》、《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其中《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国家对生猪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的制度。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屠宰生猪。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精神,为了全面真实地反映我县生猪屠宰管理工作的现状,给各级政府重视和加强生猪屠宰的监管提供正确的决策依据,促进我县生猪屠宰市场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对肉食品综合监管的作用,当好政府的“助手”。结合工作时机对全县的生猪屠宰情况进行系统的调研。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生猪定点屠宰工作基本情况我县现有生猪定点屠宰场(厂)12个,分布在全县9个镇、街道,其中龙头企业二家金大地肉类加工有限公司、泗洲食品有限公司(泗洲食品有限公司分布于全县各镇、街道;主要担负全县各镇、街道的肉类市场供应)。2010年至今全县定点屠宰场(厂)屠宰生猪40.9万余头,全年预计屠宰生猪42万头,这些定点屠宰场基本是能够按照国家有关生猪防疫屠宰加工、检疫(验)等有关法规要求进行生猪的屠宰加工、检疫(验),检出的病猪及产品都能按照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从很大程度上保证了肉品安全和放心消费。同时,县生猪管理办公室及相关部门和镇管 1

理部门按照国家、省、市有关生猪屠宰的法规、法令和食品放心工程实施要求以及县政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采取积极、果断的措施,开展了卓有成效的专项整治和经常性的监管、执法检查工作,使得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工作健康有序地展开,私屠滥宰及病死猪上市现象得到遏制,保证了上市猪肉的安全、放心,生猪市场流通秩序得到了全面的规范。

自从我县实施生猪定点屠宰管理以来,许多方面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主要表现在:一是肉品质量显著提高。定点屠宰生猪全部经过检疫合格,既保证了鲜肉的市场供应,又有效地遏制了注水肉、病害肉的上市现象,保证人民群众基本吃上了放心肉。二是有效遏制了生猪私屠滥宰现象。三是减少因私屠滥宰造成周边的噪音和废水污染,净化生活环境。四是推动了我县畜牧业和城市肉品市场的健康发展。但由于该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不足,主要是:

(1)由于屠宰行业情况复杂,管理难度比较大,致使私屠滥宰、制售病害肉、注水肉等违法行为时有发生。特别是在节日期间尤为突出,一定程度上扰乱了我县生猪肉品市场秩序。(2)个别屠宰场管理不严格,劣质肉品出场上市、个别经营户夹带白板肉违规现象还时有发生;(3)在执法管理方面有关职能部门衔接不够,有时打击力度不是很到位,致使在执法中,阻碍执法的一些违法行为没有得到有效治理,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工作的正常开展。

(4)硬件投资不足,定点屠宰设施条件差,无害化处理设施不健全。由于资金不足,无力进行场内设备更新、技术改造,仍有个别定点屠宰场仍然是“一把刀、一口锅”进行传统的手工操作。

(二)工作建议

1、加强组织领导。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销售管理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因此,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好实施工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区域内生猪屠宰工作的统一步署,组织协调、监管、牵头有关部门对本辖区内的违规私宰滥宰现象进行打击查处,确保生猪定点屠宰和肉品销售工作在辖区范围内顺利实施。

2、强化部门职责。国务院在《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中明确了国家相关部门在生猪屠宰工作方面的职能职责,要求商业行政主管部门与工商行政管理、农业、卫生、质监、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做好生猪屠宰的管理工作。县商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屠宰场的定点布局和监督管理。要做好生猪屠宰工作,就要加强监管责任网建设,进一步明确和落实相关部门的责任,并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加强配合、密切协作、严格执法、规范执法,共同承担起维护生猪屠宰工作的责任

3、严格规章制度。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动物防疫法》、《浙江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等法规规定,从生猪收购及检疫、屠宰加工、肉品检验等方面搞好管理工作,严防病死猪肉、注水肉、劣质肉上市。屠宰场必须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有良

好的屠宰环境,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屠宰、检疫、检验,为消费者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肉类产品。健全屠宰管理报告制度,对执行管理政策不严及严重违规者,依法追究违规场(厂)及责任人责任,坚决停止其屠宰经营活动并进行整顿,整顿后仍未达标或敷衍乃至拒不执行的,撤消其定点屠宰场资格,以此来净化肉类市场。

4、突出重点环节。一是抓源头管理。按照国家、省有关生猪屠宰的法规、法令,从屠宰管理工作的源头——生猪定点屠宰场抓起,切实地要求定点屠宰场抓好生猪管理工作中的软、硬件建设,树立良好形象,规范管理,确保定点屠宰工作上水平。二是抓食堂饭店。全县所有学校食堂和宾馆饭店等公共用餐场所要从保障在校师生和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不购买有问题猪肉,只要把好“供”和“购”两个方面,一定能够降低全县所有学校食堂和宾馆饭店的用肉安全隐患。

5、提高执法能力。开展业务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屠宰管理队伍的业务素质和依法行政的能力。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及浙江省实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中定点屠宰场应具备有经验考核合格的专职或者兼职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应当建立严格的肉品品质检验管理制度,必须配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的屠宰技术人员的要求,有计划地举办定点屠宰场(厂)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和屠宰技术人员培训班,通过培训认证真正把我县肉品检验人员队伍建立起来。针对现有管理人员业务素质有待提高的实际情况,对生猪屠宰管理工作人员进行法律、法规案件处理知识的培训,提高队伍素质和依法行政的能力,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8.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发展规划 篇八

松山区农牧业局:

我叫李春广,原是松山区商业肉联厂职工。该厂因故取缔后,为了方便边远地区群众吃肉安全,在距赤峰城区近100公里偏远山区处老府境内建一处生猪屠宰场,名叫“赤峰万利恒生猪屠宰厂”,在建厂初期我邀请了市区两级动物卫生监督、卫生、环保等部门在规划、选址等进行了现场指导。厂址符合乡村建设规划以及环境保护、卫生、防疫要求,对居民生活及公共场所不会造成影响。该厂现有符合国家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病畜隔离间、急宰间以及生猪屠宰设备、冷藏、无害化处理设备及运载工具等;现在从事屠宰加工和肉品质检验的人员均取得健康证明;有检疫、检验场所,官方兽医驻厂负责生猪及生猪产品检疫工作。经有关技术人员审核,我厂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环保、卫生、防疫等其他条件。有环保部门的环评报告和监督所办理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营业执照》《企业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附后)。特向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生猪屠宰许可证。请给予解决为盼。

申请人:

9.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发展规划 篇九

动物重大疫病防控目标管理责任书

为进一步加强生猪定点屠宰场的监督管理,有效防控动物重大疫病,保证生猪正常流通和猪肉安全供应,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重庆市防治动物重大疫病指挥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定点屠宰场兽医防疫工作的通知》(渝动防部发〔2008〕2号)文件精神,确保我县重大动物疫病继续清净无疫,特制定2012年目标管理责任书。

一、目标与任务 1、2012不发生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一旦发现疑似情况,立即停宰,果断处置,及时上报。

2、入场生猪检疫证明持证率达100%、牲畜耳标佩戴率达到100%。

3、不屠宰病害、注水生猪。

4、宰后检疫合格产品凭检疫验讫印章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出场。

5、病害生猪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率达100%。

二、责任与措施

1、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市指挥部,县委、县政府、县指 挥部关于动物疫病防控的政策、措施。

2、建立健全屠宰场清洗、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疫病防控规章制度。

3、制定屠宰场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预案。

4、严格实施生猪凭耳标和检疫证明入场。

5、已经入场生猪,不得擅自出场。

6、加强屠宰技术操作人员动物防疫知识培训,强化疫病防控意识;禁止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从事生猪屠宰加工业务。

7、从严控制生猪入场数量和密度;入场生猪滞留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三、督查与奖惩

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将组织督查组对上述责任措施的落实情况和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进行督查。对责任措施落实到位,没有发生动物重大疫情的定点屠宰场将予以表彰;对工作懈怠、措施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对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影响较大的屠宰场,将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屠宰场负责人的责任。

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盖章)

生猪定点屠宰场(盖章)

签字: 签字:

10.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发展规划 篇十

工作进展情况总结

省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自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开展以来,枣庄市政府高度重视,认真部署安排,狠抓工作落实,按照省的工作时间安排,有步骤、有组织的开展工作,全市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现就审核清理工作进展情况总结如下:

一、审核清理工作进展情况

(一)审核清理工作基本情况

枣庄市现有生猪定点屠宰企业73家,其中:申请审核清理并开展自查的企业72家,有1家没提交申请和开展自查,属于自动放弃生猪定点屠宰资格。72家屠宰企业中,申请屠宰场的有12家,申请屠宰点的有60家。72家企业全部提交了自查表。在区(市)级审核清理中,72家企业中有62家审核清理合格,有10家进行了限期整改。

在市级审核清理工作中,12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有2家合格,10家进行了限期整改;60家小型生猪定点屠宰点有17家合格,43家进行限期整改。有1家拟取消定点屠宰资格。

(二)主要工作做法

1、加强领导,建立机构。4月中旬,枣庄市政府按照省政府《关于转发省商务厅等部门山东省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成立了由分管市长任组长,政府副秘书长、商务局局长任副组长,商务局、公安局等10个部门分管领导任成员的“枣庄市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臵市商务局,负责组织实施和工作的协调,各区(市)也按照要求成立了相应机构。

2、召开会议,部署安排。省电视电话会议后,我们及时下发通知,召开各区(市)商务(生猪屠宰)主管部门分管领导和科长参加的专门会议,安排部署审核清理工作。会议传达了国家、省政府关于审核清理工作的文件,学习培训了审核清理有关标准,统一了思想,提高了认识,增强了业务水平。并要求各区(市)抓紧召开由所辖所有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负责人参加的会议,全面动员,迅速安排部署了审核清理工作。

3、确定目标,落实责任。枣庄市政府制定印发了《枣庄市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实施方案》,把工作目标,审核清理范围,条件标准,工作任务,实施步骤,责任分工等进行了明确。要求各区(市)按照实施方案的时间和步骤有条不紊的进行,圆满完成审核清理工作。

4、组织企业,开展自查。各区(市)按照市政府的“工

作方案”,对所有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自查工作进行安排,印发了商务部制订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省商务厅三部门制订的生猪定点屠宰点两个审核清理标准和自查表格,指导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开展自查,要求4月底前自查完毕。4月底前,全市72家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提交了审核清理申请书和自查表格。

5、区(市)级认真开展了审核清理。从5月份开始,按照省规定的时间,我市各区(市)级就全面开展了审核清理工作。各区(市)按照工作要求,成立了有商务(生猪屠宰)主管部门、畜牧部门和环保部门组成的联合审核清理工作组,对辖区使用申请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进行审核清理,并对审核不合格的下达的限期整改通知书。

6市级审核清理工作进展情况良好。区(市)级审核清理结束后,我们按照省对市级审核清理工作9月底之前完成的工作要求,从8月份开始就对各区(市)屠宰企业进行了审核清理。市级成立了有商务、环保、畜牧三部门组成的审核清理工作组,在审核清理前对参与审核清理工作的同志进行了岗前的培训,统一审核清理标准,严格审核清理条件,做到思想统一、标准统一、时间统一。9月底前,我市的市级审核清理工作已经结束,目前进入审核清理整改阶段。

二、审核清理工作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1、审核清理标准高,整改起来困难较多。不论国家的屠宰厂(场)还是省三部门的屠宰点的标准要求都很高,一一对照标准审核起来还存在不同程度的困难。

2、屠宰企业的基础设施和设备存在较大差别。从区(市)的审核清理情况来看,偏远小屠宰点的设施设备和条件远远落后于郊区和城市屠宰企业,各屠宰企业硬件设施存在明显差异。

3、部分屠宰企业没远离居民区的问题还普遍存在。由于我市以老国有食品站设立的屠宰场较多,当时在建设屠宰场的初期,这些企业都是严格按照国家的规划设臵布点的,但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加上规划部门在规划时未能严格按照规定规划,现在很多居民的房屋甚至有的学校都建在了屠宰场的周围。目前,老国有食品站经营步履维艰,国家一直没有改造升级的扶持政策,他们依靠自己的力量难以外迁。

4、整改工作进展不平衡。市级审核清理开始后,多数屠宰企业高度重视,工作落实到位,有的还新建了屠宰车间,整改效果较好。但有的屠宰企业工作抓的不够紧,存在等、靠现象,整改较为缓慢。

5、在联合审核清理工作中,有的部门怕承担责任,对联合审核清理表拒绝签字和盖章,工作开展起来有一定困难。还有的区(市)不论合格不合格,把联合审核的表格都

报到市里来,认为反正最后还有市级审核验收,并且也有市级来发证,存在明显的推卸责任。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是对审核清理过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进一步进行梳理,逐项进行复查。

二是做好市级审核清理的限期整改工作,整改到期企业,让他们提出申请,再组织有关部门按照标准再进行逐项验收。

三是强化部门协调和沟通,特别是和环保、畜牧等部门的协调,保持思想一致,标准一致,步调一致。

四是按照省规定的审核清理工作进展情况报送时间,及时将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收集整理上报省商务厅。

五是按照省规定审核清理标准和时间安排,在做好市级审核清理工作的同时,迎接省和国家的检查验收,圆满完成枣庄市审核清理工作。

11.生猪定点屠宰有关情况调研报告 篇十一

为推进生猪屠宰专项整治行动深入开展,切实加强生猪屠宰行业监管,保障全县人民食肉安全,结合”三学三提升”活动,我前段时间对光山县生猪屠宰行业及屠宰监管情况进行了调研,现报告如下:

一、全县生猪屠宰场基本情况

2005年乡镇机构改革前,光山县有25个乡镇,1999年实施生猪定点屠宰,光山县25个乡镇都建立了生猪定点屠宰场,市政府于2000年对光山县25个乡镇生猪定点屠宰场颁发了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2005年乡镇机构改革时光山县撤销了雷堂乡、蔡桥乡、龙台乡、长兴镇乡、河棚

乡、南王岗乡、杨墩乡7个乡,根据发展需要和政策要求,2010年、2012年县商务局上报先后撤销了雷堂、凉亭乡、斛山乡、蔡桥、南向店乡、砖桥镇、晏河乡、文殊乡、南王岗、河棚、马畈镇、北向店乡、杨墩、殷棚乡、罗陈乡、孙铁铺镇、长兴镇、龙台、仙居乡、十里镇、槐店乡21个B级生猪定点屠宰场,只保留了A级屠宰场1个(三阳实业有限公司),B级屠宰场3个(泼陂河镇、白雀园镇、寨河镇)。市政府2014年2月换发了这4家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并发放了生猪定点屠宰证书。

二、生猪屠宰现状

凉亭乡、砖桥镇、斛山乡、槐店乡、南向店乡、晏河乡、文殊乡、马畈镇、北向店乡、罗陈乡、仙居乡、十里镇、龙台、杨墩等14个于2012年被清理掉的屠宰场虽没有定点屠宰资质,但因历史原因目前仍在屠宰生猪。

孙铁铺镇、蔡桥、河棚、南王岗、长兴镇、雷堂、殷棚等7个地方没有屠

宰场,部分屠宰户没有到相近屠宰场(点)代宰,在自家屠宰后上市场销售。

白雀园镇、泼陂河镇、寨河镇3镇,中心市场屠宰户均在定点屠宰生猪,但中心市场以外小集市的屠宰户有私屠滥宰生猪现象,如白雀园镇的双轮市场、泼陂河镇的椿树店市场、寨河镇的耿寨、吴寨市场,食品经营处仍按定点屠宰管理承包,收取服务费。

城区虽有三阳实业有限公司生猪定点屠宰场(A级),但城区生猪屠宰大户(主要是宝相寺市场内)法律意识淡薄,为节约成本等原因,有少部分仍在家私屠滥宰(如张勇、曾召军、谢炎富、周家兄弟)。

三、当前光山县生猪屠宰行业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被取消的屠宰场(点)仍在收取服务费。2012年被市政府清理的21个生猪定点屠宰场虽没有定点屠宰资质,但生猪肉品品质检验印章仍在各乡镇食品经营处主任手中。各乡镇食品经

营处主任等人原是该乡镇的生猪定点屠宰管理人员,他们对乡镇集中屠宰或私屠滥宰的生猪产品都盖章收取加工费(到屠宰场集中屠宰,由屠宰场代宰的收50—70元/头;到屠宰场集中屠宰,由屠宰场提供场地、烫锅、开水、屠宰户自宰的收30—45元/头;不到屠宰场集中屠宰,屠宰户在自家屠宰的,仅加盖肉品验讫收20—30元/头),用于支付工资及日常运营。

(二)屠宰场(点)多、乱,经营困难。现有屠宰场(点)该取缔的没有取缔,个别屠宰场(点)每个集只屠宰1—3头,收入低,收不抵支,难以维持正常运营,设备设置破旧,环保条件差,存在脏、乱、差现象。场内工作人员年龄偏大,工资待遇低,每月仅能领300—500元工资,工作责任心差,难以保证畜产品质量安全。

(三)肉品销售流通秩序混乱。泼陂河镇、白雀园镇、寨河镇3镇B级生猪定点屠宰场屠宰的生猪产品有流通到

外乡镇市场销售现象。城区A级三阳屠宰场无冷鲜肉配送车,无冷链配送的猪肉产品流通到全县各乡镇,存在安全隐患。上述情况,客观上也增加了屠宰市场规范管理难度。

(四)有资质的屠宰场中大多硬件设施落后。4个有资质的屠宰场普遍存在屠宰设施简陋,无害化处理设施和肉品品质检验设备不健全,有的仍是”一把刀、一口锅”进行传统的手工操作。泼陂河镇生猪定点屠宰场是半机械化生产,设备陈旧落后;寨河镇生猪定点屠宰是手工屠宰,生产工艺落后,检疫检验设备不全,生产规模较小;白雀园镇生产流程不符合标准化生产要求;三阳屠宰场虽然设备先进,生产流程符合要求,但仍没有取得环评、用地等手续。

四、加强生猪屠宰行业管理的建议

(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大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力度。生猪定点屠宰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是全面实施食品放心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政府”菜蓝

子”工程的重要内容,县政府需加强指导、检查、督促各乡镇及各相关部门做好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狠抓责任落实。屠宰企业要积极完善设施设备,扩大屠宰能力,按照相关规定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畜牧部门要严格执法,认真落实监管责任。各乡镇政府负责本辖区生猪定点屠宰工作,落实好属地管理责任。同时,将此项工作列入县政府对乡镇食品安全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考核内容。

(二)尽快落实《生猪定点屠宰管理条例》,严格屠宰监管执法。抓好定点屠宰场生猪屠宰管理工作中的软、硬件建设,健全屠宰管理制度,对执行管理政策不严及严重违规者依法追究企业及责任人责任,坚决停止其屠宰经营活动并进行整顿;整顿后仍未达标或敷衍甚至拒不执行的,撤销其定点屠宰资格。严格控制肉品市场准入,规范经营、生产行为,进入市场销售的肉品必须是由定点屠宰场生产、经检疫合格的产品,私屠滥宰,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肉品不得上市销售,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严厉打击。

(三)加强业务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屠宰管理队伍的业务素质和依法行政能力。有针对性地对定点屠宰场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和屠宰技术人员进行技能和法律培训,尽快建立健全肉品品质检验人员队伍,并提高执法队伍素质和依法行政能力,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四)齐抓共管,积极做好我县生猪定点屠宰工作。首先要合理布局,根据我县实际(群众有吃热鲜肉习惯、代宰习惯,丘陵地区交通不便等),盘活存量,在14个没有资质的代宰点中选择2—4个转型升级,达到B级屠宰资质并积极申报达标,对不达标没有屠宰资质的坚决取缔;其次要部门联动,在县政府生猪定点屠宰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下,畜牧、公安、食品药品监管和各乡镇等成员单位联合行动,重拳出击,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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