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书(拍卖)(共10篇)
1.民事裁定书(拍卖) 篇一
(中止或终结诉讼用)
(××××)×民初字第××号
原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一审民事判决书样式相同。如果当事人已经死亡,其基本情况只写姓名、性别和死亡年月日。)
本院在审理……(写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中,……(写明中止或终结的事实根据)。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写明裁定结果。分两种情况:
第一、中止诉讼的,写:
“本案中止诉讼。”
第二、终结诉讼的,写:
“本案终结诉讼。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审判长 ×××
审判长 ×××
审判员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
2.民事裁定书(拍卖) 篇二
本文希望通过对终结执行以及终结执行后再执行制度进行初步探讨,对民事案件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后债权人的再执行申请产生初步了解,进而实现对申请执行人债权的全面保护,并以此作为改善目前执行困境的一个切入口。【关键词】终结执行;效力;不可恢复性;再执行;债权凭证制度
一、终结执行的概念
终结执行,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因发生法定的特殊情形导致已经开始的强制执行无法继续进行,从而结束执行程序的制度。
二、终结执行的效力
终结执行的效力主要是指终结执行是否具有可恢复性,对此学界一直以来众说纷纭。
有的学者认为终结执行的效力体现在程序上终结执行后不再恢复执行,实体上终结执行后不再以司法强制力迫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也不以执行程序保证权利人实现执行依据所确定的权利。
有的学者则认为终结执行只对是原案产生不再执行也不再恢复执行的效果,但是该案件仍有通过重新立案而进行强制执行的可能。
笔者认为,由于终结执行的依据、法律事实等有可能发生变化,对于终结执行的效力问题有待考究,但是,终结执行并不意味着原执行的依据当然是去强制执行力。实现债权人债权作为民事强制执行的根本目的,基于这一目的出发,只要执行的条件具备了,法院就应当执行。否则,就会背离强制执行的目的,损害债权人的权益。况且,执行依据强制执行力的丧失,只存在于执行依据被依法撤销的情况之下。
三、再执行制度
1.再执行的概念。再执行,是指在民事诉讼中由于出现了特定的是由,人民法院依照当事人的申请对原来裁定终结执行的案件再次执行的程序。再执行的本质就是在一定条件下对裁定终结执行的案件重新启动,使其再次进入执行程序的一种法律制度。
2.再执行的必要性。随着社会发展,人们对利益的追逐越来越强烈,在执行过程中,很多被执行人可能通过隐匿财产、滥用执行和解等方式造成执行不能的后果,最终导致债权人债权无法实现。同时由于我国目前对法院执结率的要求,很多法院在尚未查清是否有财产可供执行,债权银行亦未申请终结执行等情况下,即以“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为依据裁定“终结执行”,致使债权人失去了最后的救济机会又无法补救。
四、结论
由于既判力理论的存在,进入执行程序的债权已经不可能通过另行诉讼等其他方式施以救济,为了保证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就只能在执行程序中对其不遗余力地保护。
通过再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提供长期的救济途径,这不仅是社会趋势所向,也是司法公正和权威的体现。但是现行执行程序在对申请执行人债权的保护上尚不够彻底,从而使再执行程序的存在相当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同时,虽然再执行制度是一种全新的理念,但是它能够很好地与我国现行民事诉讼制度、执行制度相融合,并且不会对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产生不利影响。执行程序作为大多数民诉讼案件的必经程序,有着非同寻常的意义,也决定着当事人权利的真正实现,体现着司法的最终权威。这是本文选择执行作为论题的原因,也是再执行程序的意义之所在,希望通过本文的初步探讨,有助于解决当前民事执行工作中所面临的问題,也能够为切实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提供完善的方法和途径。
【参考文献】
[1]孙加瑞:《中国强制执行制度概论》,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286页;田平安、陈彬:《民事诉讼法学》,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365页;邵明:《民事诉讼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585页;丁亮华:《最新民事执行程序解读与运用》,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322页;江必新:《新民事诉讼法理解适用与实务指南》,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988页
[2]马原:《民事诉讼法条文精释(下)》,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第1167页
[3]童兆洪主编:《民事强制执行新论》,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12月版,第234页
[4]张卫平:《再论民事执行》,载《人民法院报》,2003年3月21日
[5]谭秋桂:《民事撇于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3月
[6][台]杨与龄:《强制绷示法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9月
3.更正民事裁定书申请书 篇三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公司住址:____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区__________路_____号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申请事项:
变更__________公司为(_____)_____执一字第__________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事实与理由:
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贵院做出(____)_____执一字第__________号执行裁定书,将(____)青民四初字第_______________号民事判决书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__________公司。____年10月申请人受让了上述债权,____年10月12日,__________公司发布债权转让公告,确认我公司已经享有该债权。为维护我公司利益,特向贵院申请将(____)_____执一字第__________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__________公司。
此致____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更正民事裁定书申请书2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住址: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区__________路_____号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申请事项:
变更________公司为(_____)_____执一字第__________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事实与理由:
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贵院做出(____)_____执一字第__________号执行裁定书,将(____)青民四初字第_______________号民事判决书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_______公司。________年_____月申请人受让了上述债权,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_____公司发布债权转让公告,确认我公司已经享有该债权。为维护我公司利益,特向贵院申请将(____)_____执一字第__________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_________公司。
此致
____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4.民事裁定书诉讼财产保全用 篇四
(××××)×民初字第××号
原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一审民事判决书相同。)
本院在审理……(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中,×告×××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概括写明申请人的具体请求内容),并已提供担保(未提供担保的不写此句)。(法院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的,把“×告×××……“一段删去,改为写明需要采取财产保全的.事实根据。)
本院认为,×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依职权采取的,改为:“本院为了……(写明需要采取财产保全的理由)”〕。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写明采取财产保全的具体内容)。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5.民事裁定书(拍卖) 篇五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民监字第××号
……(写明原审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本院于××××年××月
××日作出(××××)×民×字第××号民事判决(或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
力。××××年××月××日原审×告(或原审第三人)×××提出再审的申请(或××××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本院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依照……(写明裁
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或裁定)的执行。
院长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6.民事裁定书(拍卖) 篇六
民事裁定书
(××××)……民特……号
申请人:×××,……。申请人:×××,……。
(以上写明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申请人×××与×××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申请人×××、×××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在确认调解协议的裁定作出前,向本院撤回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撤回申请。
审
判
员
×××
××××年××月××日
(院印)
书
记
员
×××
【说明】
7.民事裁定书(拍卖) 篇七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0)新中民申字第50号
民事裁定书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王振江,男。
委托代理人王振明,男。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杨平原,男。
杨平原诉王振江侵权一案,获嘉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16日作出(2008)获民初字第34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09年5月22日,王振江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在本院审查期间,村委会出具证明经村委会调解,王振江已同意把房屋拆迁。王振江的代理人也寄来信函说明该案经村委会基本解决。
本院认为,王振江申请再审的事由已经发生变更,故其申请已经不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再审人王振江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李景源
审判员林海英
审判员刘长虹
二O一?年八月二日
8.不服民事裁定上诉状 篇八
住址:XX区XXX号 电话:XXXXXXX
被上诉人(一审第一被告):李XX,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址:XX区XXX号
被上诉人(一审第二被告):李XX,女,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址:XX区XX号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侵权纠纷一案,不服XX区人民法院X民X初字第XXX号民事裁定书,特向贵院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依法撤销(2012)X民X初字第XXX号民事裁定书;发回重审。
事实和理由: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
一审法院认为被上诉人所建违章建筑没有对上诉人的通行、排水、通风、采光造成妨碍,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争议属土地使用权纠纷,应由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处理,不应由法院直接处理的认定错误。
被上诉人所建违章建筑位于上诉人的院子内,是对上诉人权利的侵犯。
上诉人提供的《房地产所有证》、《实测户地图》、《XXX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中心》等证据材料明确记载了上诉人所属院子的四址范围。被上诉人现所建房屋位于上诉人院内原先井台之处。1958年国家实行房改进行统一经租,将属上诉人的8间房屋进行经租。但并未对上诉人的井台进行改造、经租。该井台作为上诉人生活的必须部分,属于上诉人个人合法财产。所以,从1958年至今,该井台的性质没有改变。被上诉人在没有取得任何合法手续的前提下,擅自将房屋建到上诉人院内,是对上诉人合法权益的公然侵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公民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个人侵占。《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条: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望二审法院能够查明事实真相,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9.民事裁定书(拍卖) 篇九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深中法劳初字第40号
申请人宏光车料(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文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丘双辉,广东通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李展,男。
委托代理人卢成光,广东金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宏光车料(深圳)有限公司于2011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宝劳人仲龙华庭(案)字(2011)59号仲裁裁决。在本院受理后,申请人宏光车料(深圳)有限公司于2012年4月20日以与被申请人李展达成和解为由,请求撤回其关于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宏光车料(深圳)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宏光车料(深圳)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宏光车料(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蔡
劲
峰 审判员 王
晋
海 审判员 黄
铎
斌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谭晓敏(兼)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
申请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每件交纳400元。
10.民事裁定书(拍卖) 篇十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用)
(××××)×民催字第××号
申请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申报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申请人×××因……(写明票据名称及其被盗、遗失或灭失的情况),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年××月××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日内申报权利。现申报人×××已在规定期间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
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受理费用及公告费××元,由申请人×××承担。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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