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城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及考核办法

2024-07-28

北海城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及考核办法

1.北海城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及考核办法 篇一

汉滨区茨沟镇环境卫生管理所 集镇环境卫生作业管理检查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集镇环境卫生作业和监管,提高作业质量,严格管理标准,实现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和制度化管理,推动和促进集镇环境卫生作业管理长效机制全面建立,提高集镇环境卫生管理水平,努力实现“双创”奋斗目标,建设整洁、靓丽、文明的集镇形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和《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陕西省爱国卫生条例》以及《安康市创建省级卫生城市和中国优秀旅游城市标准》等法规政策和标准制定。

第三条

本办法按照任务夯实、责任细化、层级督办、辖区负责的要求,实行镇“双创”工作领导小组、集镇环境卫生管理所、辖区职能部门、相关作业人员四级检查考核制度。

第二章 作业管理任务及标准

第一节 清扫保洁

第四条 根据城市道路等级,实行夜间全面清扫,白天巡回保洁,定时洒水,定期冲洗,专人管护,质量良好,路面无明显废弃物和污迹,基本见路面本色。垃圾收集设施及市政公用设施实行定时清理、定期擦洗,外表整洁,周边干净。

第五条 集镇道路实行一清扫,全天保洁制度。清扫、保洁作业时间要求不低于12 小时,具体作业程序和时间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4时至7时30分实施全面清扫; 第二阶段:7时30分至14时实施巡回保洁;

转站内。

第十三条 集镇主次干道的公共垃圾中转屋(斗)凌晨7时前全面清运清理1次,日间实行随满随清;集镇主次干道公共垃圾收集桶每天早、晚各清运1次。加强公共垃圾中转站(桶、屋、斗)的日常检查,要求中转站无垃圾满溢,周边无垃圾堆放。

第十四条 建立集镇垃圾死角及居民自发形成的垃圾堆放点登记备案制度,配备专用清运车,协调办事处配合,发动群众监督,实行定时监控,定期清运;协调辖区环卫所予以严格管理,防止反弹,彻底取缔。

第十五条 生活垃圾二次转运作业时,车辆应现场作业。集镇主次干道及车辆可以进入作业的背街小巷,垃圾应直接上车,不得在街边巷口堆放;车辆无法进入的临主干道背街小巷,垃圾转运作业于12时以后实施。所有垃圾清运点清运完毕后,应对清运点进行卫生清理和消毒消纳,要求地面及周边干净整洁,无污迹杂物,控制异味。

第十六条 建筑垃圾清运应热情服务、合理调度,按照约定及时清运。主次干道两侧产生的零星建筑装修垃圾,应在接到清运通知的24小时内清理完毕,背街小巷产生的零星建筑装修垃圾应在接到清运通知的72小时内清理完毕,并要求对所堆放的垃圾实施围挡。

第十七条 清运车辆应车容整洁,标志明显,装载适量,密闭运输,车速适中,无扬撒遗漏,无带泥上路;垃圾中转站(桶、屋、斗)应合理选址,按需设置,摆放整齐,功能正常无损坏。

第十八条 垃圾装运工应严格遵守劳动纪律,认真执行作业标准,作业期间要求着装整齐、标志明显、安全操作,积极落实垃圾不落地要求,自觉做好垃圾收运和清运点环境卫生清理工作,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第十九条 集镇主次干道均应纳入洒水防尘作业管理,非雨雪天气应保障每天1至3次洒水防尘,晴好、炎热或扬尘季节(天气)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洒水防尘次数。

第二十条 集镇道路实行常规清洗和集中清洗相结合的制度,每月对城市道路实施2至4次常规清洗,突击任务按照局“双创”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实施重点集中清洗,积极推行沿街单位、门店、住户定期清洗门前人行道制度。

第二十六条 建筑渣土、建材运输及车容车貌规范管理。

(一)集镇建筑渣土处置按照统管统运的原则,实行定车、定时、定路线清运,定点倾倒处理的管理制度,非专业车辆或无运输许可证的车辆不得参与建筑渣土运输。

(二)运输建筑渣土、建材和散体、流体物料的车辆,装载应低于货厢挡板10公分,并采取密闭措施或使用专用密闭容器装载运输,运输途中无扬撒滴漏和扬尘污染。

(三)环卫专用机械在作业运输过程中,必须保持装载适量、覆盖严密、限速行驶,不得超速、超载,不得扬撒遗漏。

(四)驶入城市道路的机动车辆应车容整洁、车轮干净,凡车容不整、车轮带泥的车辆不得上路。

第二十七条 大型建筑工地规范管理。

(一)工程建设责任单位应在工地开工之前按照申报、审批、办证、签订《建筑工地周边环境卫生责任书》等程序完善相关手续,并按照后期管理流程和规定落实环境卫生管理要求。

(二)建筑工地应对车辆进出口路面实施硬化处理,并设置车辆清洗设施和相应的沉淀排水设备,安排专人负责进出车辆的冲洗,配备专职保洁员负责工地周边环境卫生。要求施工过程中工地周边环境良好,净车出场,无扬尘抛撒。

(三)建筑工地应对工地进行围挡和外围美化,其所有施工行为应在工地内进行,不得占用人行道、车行道等公共区域堆放物料、建材和建筑渣土。

第二十八条 私人拆建工程管理。私人拆建工程应按照简易程序完善建筑渣土处置申报手续。工程所有施工行为应在工地内进行,工程建材、物料和建筑渣土应存(堆)放于工地内,不得占用人行道、车行道等公共区域。经申报同意临时存(堆)放的建材、物料和建筑渣土应摆放整齐、进行围挡,并根据所占用路段等级在24小时至72小时之内予以处理完毕。

第二十九条 洗车场点、废旧回收站点规范管理。

(一)洗车场点、废旧回收场点应选址合理、经营场所(面积)符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三十五条 各辖区环卫管理所是本办法第二章第一节、第三节所述内容的责任部门,同时是本办法第二章第四节第三十条、三十一条所述内容的共同责任部门。

第三十六条 渣土管理科、集镇环卫监察队是本办法第二章第四节所述内容的执法管理和违法(章)处理责任部门,清运公司、环卫所同时是本办法第二章第四节第二十六条

(三)款所述内容的共同责任部门。

第四章 检查监督

第三十七条 按照细划责任、层级督办的要求,镇“双创”工作领导小组总揽全镇环卫作业管理监督检查的开展实施,实行组长全面负责,各副组长分片包抓制度。

第三十八条 监督检查重点内容是:

(一)集镇整体环境卫生状况,清保运作业质量情况,清保运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上岗履职情况,垃圾清运车辆落实镇清运管理规定情况,环卫设施清理、清洁和维护情况等作业服务项目。

(二)监察队员、收费人员和集镇环卫义务协管员上岗履职、落实路段管护责任情况。

(三)全镇的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落实情况;

(四)全镇工作会议、镇长现场办公会议、双创周例会等重要会议上安排决定的工作事项落实情况;

(五)转办上级部门、市区双创办要求督办落实和报告办理结果事项的落实情况;

(六)镇内安排下达的其他工作任务落实情况。第三十九条 镇“双创”工作领导小组各包抓领导每天对包抓辖区实施不少于2次的综合检查,发现问题直接责成相关责任单位落实,并做好检查记录。督察队每天对集镇环卫作业管理情况进行不间断巡回检查的同时,对包抓领导通报的问题进行复查,发现问题通知相关单位及时处理,并适时进行复查。各责任单位负责人每天7时30分前必须对

2、对督办事项重视不够,无计划、无安排,工作不力,敷衍应付,导致督办任务无法完成或任务落实不合质量要求的,酌情对责任人予以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罚款;诫勉谈话,扣发奖金;待岗学习、停职等处分。

3、对交办事项互相推诿、严重失职或拒绝不办、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后果的,酌情对责任人予以待岗学习、停职;调离岗位;解聘、辞退或责令引咎辞职等处分。

第五章 考核奖惩

第一节 考核细则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的每查实一次扣1分。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每查实一次扣0.5分。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每查实一次扣2分。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六条,每查实一次扣2分。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每查实一次扣1分。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每查实一次扣0.5分。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一)款,每查实一次扣0.5分。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二)、(三)、款,每查实一次扣1分。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

(一)款、第二十七条

(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一)、(二)款、第三十条,每查实失查失职一次扣2分。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

(二)、(三)、(四)款、第二十七条

(二)、(三)款、第二十九条

(三)款、第三十三条,每查实失查

(一)凡督办、交办任务完成不力的责任部门,经镇支委会研究可给予责任部门黄牌警告。

(二)凡季度考评档次或年终总评档次为差的责任部门,经镇支委会研究(可)给予责任部门黄牌警告。

(三)第一次被黄牌警告的责任部门全体职工停发50%激励工资,中层以上负责人停发激励工资及岗位津贴直至解除黄牌警告,同时班子成员集体诫勉谈话。

(四)第二次被黄牌警告的责任部门全体职工及中层以上负责人停发激励工资和岗位津贴3个月,同时取消责任部门年终奖励和一切先进评选资格,班子成员集体诫勉谈话,并各处500元罚款,主要负责人就地免职。

(五)被黄牌警告的责任部门应立即组织整改,并在3个月内书面申请解除黄牌警告,经镇“双创”工作领导小组检查通过,并经镇支委会研究同意后可予以解除。凡3个月内不能解除黄牌警告的责任部门,班子成员集体免职。

第五十九条 镇以前所发有关规章制度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2011年11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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