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政策(精选8篇)
1.企业所得税政策 篇一
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企业技术创新的优惠政策
1、关于技术开发费
对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税的内外资企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等(以下统称企业),其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按规定予以税前扣除。
对上述企业在一个纳税实际发生的下列技术开发费项目,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实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的折旧,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
企业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当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在以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结转抵扣,抵扣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2、关于职工教育经费
对企业当年提取并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在不超过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3、关于加速折旧
(1)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计入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2)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允许其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实行加速折旧,具体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前两款所述仪器和设备,是指2006年1月1日以后企业新购进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
上述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二)福利企业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有关规定,从2006年10月1日起,我省福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改按成本加计扣除办法。
1、按试点前福利企业政策规定可享受福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其2006年1-9月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额=按试点前福利企业所得税减免办法计算得出的2006减免税额×9/12。
2、按试点后福利企业政策规定可享受福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从2006年10月1日起按成本加计扣除办法,即:除企业10月1日以后支付给残疾人员的实际工资可全额在计算所得税前扣除外,还可再按支付残疾人员实际工资数的l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工资加计扣除部分如大于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调整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06]135号)第六条规定执行(工资加计扣除部分如大于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可准予扣除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超过部分当年和以后均不再扣除;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亏损企业不适用工资加计扣除应纳税 所得额的办法)。
实际工资是指《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三章规定的工资薪金支出。3、2006年1-9月或l-3季度可享受试点前福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须按有关规定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减免税报批手续,未按规定办理减免税报批手续的企业不得享受减免税。
(三)安置下岗失业人员优惠政策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
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
为每人每年4800元。
(四)关于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有关优惠政策
(一)乡镇企业报经主管地税机关批准后,可按应缴企业所得税款减征l0%,用于补助无偿助建新农村公益性项目等社会性开 支费用。
“乡镇企业“范围仅限于乡镇(村)集体企业。
(二)转制后的乡镇企业,助建新农村公益性项目等社会性开支的费用支出,经主管地税机关核实后,可在应缴企业所得税款10 %以内给予减征照顾(以不超过实际支出为限)。
1、为进一步加大支持新农村建设力度,考虑到企业助建新农村支出的实际情况和税收收入结构调整,“转制后的乡镇企业” 的范围暂包括由转制后的乡镇企业兴办或控股的企业。
2、农民投资为主(投资超过50%,或者虽不足50%,但能起到控股或者实际支配作用),在乡镇(包括所辖村)举办的承担支援农业义务的各类企业助建新农村公益性项目等社会性开支费用支出,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可在应缴企业所得税款l0%以内给予减征照顾(以不超过实际支出为限)。
(三)关于乡镇企业或转制企业的确认问题。需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应提供有效章程、转制文件、投资者身份证明等资料由市经贸局(乡镇企业局)出具确认证明(具体格式见附件)后,作为申请减征企业所得税其他资料报主管地税所、直属分局。
助建新农村公益性项目等社会性开支费用,必须直接用于农业、农村、农民等社会公益性项目。
三、关于计税工资政策调整(一)自2006年7月1日起,将企业工资支出的税前扣除限额调整为人均每月l600元。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额在上述扣除限额以内的部分,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超过上述扣除限额的部分,不得扣除。个人独资、合伙企业计税工资标准参照执行。
(二)对企业在2006年6月30日前发放的工资仍按政策调整前的扣除标准执行,超过规定扣除标准的部分,不得结转到今年后6个月扣除。
(三)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各种形式的劳动报酬及其他相关支出,包括奖金、津贴、补贴和其他工资性支出,都应计入企业的工资总额。
(四)从2006年1月1日起,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可继续执行工效挂钩办法,其他企业或者组织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一律执行计税工资政策。
(五)实行工效挂钩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含总挂钩企业的下属企业),在纳税申报时应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出具有关部门审核批准的工效挂钩方案和工资总额清算结果。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在核定额度内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税前扣除。
(六)从2006年1月1日起,企业工资支出统一按实际发放数执行,企业当年实际发放的工资额在规定扣除限额以内部分,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超过规定扣除限额的部分,不得扣除。企业在2006年1月1日以后发放以前已税前计提的工资,不得并计发放当年实际发放工资总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的“实际发生额”应填报“应付工资”借方发生额,“应付工资”科目借方发生额可作为实际发放数处理。
(七)企业发放给职工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办公通讯费用,仍按《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浙国税所[2003]4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关于捐赠扣除问题(一)全额扣除的捐赠
自2006年1月1日起,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中国华文教育基金会、中国绿化基金会、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中国关心下一代健康体育基金会、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基金会、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二)按规定比例扣除的捐赠
1、自2006年1月1日起,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中国华侨经济文化基金会、中国少数民族文化艺术基金会、中国文物保护基金会、北京大学教育基金会、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中国国际民间组织合作促进会、中国社会工作协会孤残儿童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陈嘉庚科学奖基金会、中国友好和平发展基金会、中华文学基金会、中华农业科教基金会、中国少年儿童文化艺术基金会、中国公安英烈基金会、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企业在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个人在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实行税前扣除。
2、自2006年1月1日起,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用于艾滋病防治事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企业在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个人在申报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税前扣除。
上述所称艾滋病防治事业,是指政府和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的以下活动:开展艾滋病监测检测和实验室建设等工作、开展艾滋病防治宣传和健康教育等工作;落实国家艾滋病防治干预措施的活动、开展对艾滋病毒感染者及艾滋病人的医疗救治和对他们及其家庭的关怀救助活动以及其他在遵守法律法规、不损害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开展的促进艾滋病预防控制工作的社会公共活动。接受捐赠或办理转赠的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应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由中央或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捐赠票据,并加盖接受捐赠或转赠单位的财务专用印章。税务机关据此对捐赠单位和个人进行纳税所得扣除。
五、企业所得税其他政策规定
(一)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超市、家政、洗车、美容美发等企业在提供产品或服务时,收取的预收性质的价款(包括用户预存款、预收有价卡款和其他预收款),应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销售营业收入的实现时间,据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以前已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预收款不再按照权责发生制确认为以后的应纳税收入。
(二)企业为全体雇员在商业保险公司办理的补充养老保险(含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等)的税前扣除支出按浙地税函[2004]3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纳税人之间相互拆借资金,借资方企业的股权结构没有发生改变的,出资方企业从借资方企业取得的收入,能出具借资方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完税证明的,按“投资收益”处理;不能出具完税证明的,出资方企业按“利息收入”处理,借资方企业视作“利息支出”,按浙地税函[2004]548号第一条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凡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它组织,按计税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可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全额在税前扣除。凡不能出具《工会经费拔缴款专用收据》的,其提取的职工工会经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规定,《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函[2005]566号)第八条(既有事业编制人员又有非事业编制人员的纳税人,其按照国务院规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发放给事业编制人员的工资额部分可按照规定的工资标准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规定工资标准发放的工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发放给非事业编制人员的工资额部分按计税工资标准在税前扣除)自2006年7月1日起停止执行(浙地税发[2006]118号第七条废止)。
(六)企业发生固定资产损失(含正常损失、非正常损失),在确认财产损失具体金额时,其以前应提未提的折旧部分,暂不允许确认为财产损失在企业所得税前计算扣除。(七)根据《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以购入或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尚,未建造自用项目前,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并按规定期限分期摊销。企业因利用土地建造自用项目时,应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在建工程成本。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和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二十九条规定,企业以购入或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作为无形资产管理,并在不短于合同规定的使用期间内平均摊销。
(八)凡与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签订三年以上期限合作协议的企业,支付给学生实习期间的报酬,准予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职教中心)和技工学校;高等院校包括高等职业院校、普通高等院校和全日制成人高等院校。
六、个人所得税其他政策规定
(一)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应于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二)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按规定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后,不得再扣除投资者标准费用扣除额。
(三)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社员生产和初加工农产品,视同农户自产自销,按照《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0号)规定,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股权成功转让后,转让方个人因受让方个人未按规定期限支付价款而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属于因财产转让而产生的收入。转让方个人取得的该违约金应并入财产转让收入,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取得所得的转让方个人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
(五)单位和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口径为:企业和其他各类组织(含外商投资企业中的中方职工)以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口径执行,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六部分。我市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为10%,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杭州市上年年平均工资的3倍(2005年杭州市职工平均工资为30580元)。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六)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
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七)酒店产权式经营业主(以下简称业主)在约定的时间内提供房产使用权与酒店进行合作经营,如房产产权并未归属新的经济实体,业主按照约定取得的固定收入和分红收入均应视为租金收入,根据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按照财产租赁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八)自2006年6月1日起,根据保监会《关于明确保险营销员佣金构成的通知》(保监发[2006]48号)的规定,保险营销员的佣金由展业成本和劳务报酬构成。按照税法规定,对佣金中的展业成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劳务报酬部分,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后,依照税法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目前保险营销员展业的实际情况,佣金中展业成本的比例暂定为40%。
(九)个人转让书画作品、古玩取得的收入,减除其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凭纳税人提供的完整、准确的合法凭证进行扣除。对个人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合法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对个人取得的转让收入,暂按成交价的2%实行核定征收。个人通过拍卖方式取得收入应交的个人所得税,由拍卖单位代扣代缴;个人通过其他方式取得收入应交的个人所得税,由款项支付方代扣代缴。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时,纳税人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开具。
(十)根据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纳税人自2006年1月1日起就其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按照1600元/月的减除费用标准,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应根据国家税法统一规定,严格按照“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的政策口径掌握执行。除国家统一规定减免税项目外,工资、薪金所得范围内的全部收入,应一律照章征税。《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个人取得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发[2004]17号)规定(即我省个人每月取得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统一规定为:差旅费津贴200元、误餐补助200元。超过部分并计“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自2006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十一)自2006年1月1日起,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l9200元/年(1600元/月)。
(十二)企业将其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转增企业注册资本,属于个人股东的评估增值部分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个人股东转让其股份或企业清算股权时如有所得,再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其“财产原值”为资产评估前的价值。
2.企业所得税政策 篇二
一、新旧政策对比
1. 政策性搬迁范畴的调整。
旧政策只简单地将政策性搬迁业务表述为“因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政策性原因企业发生整体或部分搬迁”,新政策调整为“企业政策性搬迁,是指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并明确了六种符合政策性搬迁的情形。
新政策的表述与国务院令第590号文件的规定保持了高度一致,明确了政府的主导地位和业务的政策性范畴。
2. 搬迁收入的调整。
旧政策对搬迁收入仅简单表述为包括搬迁补偿收入和资产处置收入,新政策在此基础上还明确了搬迁补偿收入(包括货币性和非货币性补偿收入)的五种具体范畴,同时规定“企业由于搬迁处置存货而取得的收入,应按正常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进行所得税处理,不作为企业搬迁收入”。
新政策将提供补偿方由“政府”调整为“搬迁企业以外的单位”(包括政府和其他单位),搬迁收入表述更清晰且不包括处置存货取得的收入。
3. 搬迁支出的调整。
旧政策区分两种情形界定搬迁支出: (1) 企业搬迁后继续生产经营的,搬迁支出包括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 (2) 企业搬迁后不再继续生产经营的,搬迁支出为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新政策不再作此区分,搬迁支出统一为搬迁费用支出以及由于搬迁所发生的企业资产处置支出,并明晰了支出的范畴。
新政策统一了搬迁支出的具体范畴和内容,资产方面支出由固定资产扩展到各类资产。
4. 搬迁资产税务处理的调整。
旧政策仅原则性地规定“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改良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新政策将企业搬迁后的资产区分为可直接继续使用的、需要进行大修理的、发生土地置换的等,不同情形下资产有不同的所得税处理要求;而企业搬迁期间新购置的各类资产,应按税法规定进行处理。新购置资产的支出,不得从搬迁收入中扣除。
新政策区分了企业搬迁后旧资产和新购置资产的不同所得税税务处理要求,此处政策改动最大。
5. 搬迁损益税务处理的调整。
旧政策区分两种情形按不同口径计算搬迁损益,搬迁后不再继续生产的,搬迁损益直接计入搬迁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继续生产经营的,搬迁损益可暂不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再计入所得。新政策统一为,符合要求的企业在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所得,可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在完成搬迁的年度进行汇总清算。如企业搬迁所得为负数的,可自行选择两种方法之一进行税务处理。
旧政策区分两种口径计算和扣除搬迁所得,新政策统一了计算口径,符合条件的企业按要求递延清算,增加了搬迁损失的合理处理方法。
6. 搬迁完成年度的界定。
旧政策缺乏此款内容,新政策明确了搬迁完成年度和视同完成搬迁的具体判定条件。
新旧政策均给予了最长五年的搬迁所得税前确认递延期,但旧政策对于搬迁业务的起点界定非常模糊,新政策明确了搬迁年度的起点和搬迁完成的具体判定条件,更便于实务操作。
7. 企业亏损年度的衔接。
旧政策缺乏此款内容,新政策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从搬迁年度次年起至搬迁完成年度前一年度止,可作为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年度,从法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中减除;企业边搬迁、边生产的,其亏损结转年度应连续计算。此条款的增加,充分体现了税法的公平、合理原则。
8. 搬迁业务的税收征管。
旧政策中只有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资料审核和后续管理等原则性规定,新政策的税收征管要求更具体,诸如企业应对搬迁业务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按要求报送相关材料等。
新政策的征管要求更为明确、具体、可操作性强,同时明确了纳税人逾期未报材料的税务处理、税务补救途径等,并授予主管税务机关(包括迁出地和迁入地)适当的裁量权,防止因“一刀切”导致新的不公平现象的发生。
二、新政策的不足之处和完善建议
新政策在内容更加规范及实务操作性更强的同时,解决了税企双方争议最大的两个问题:一是搬迁所得的开始和完成年度如何确定;二是搬迁过程中处置固定资产的净损失能否税前扣除。
但新政策中有值得商榷的条款,即:企业发生的购置资产支出,不得从搬迁收入中扣除。经对比新旧政策可知,执行新政策的企业搬迁后如购置或建造了新资产就会因搬迁所得的计算方法不同而税负增加。
例:假设某企业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必须进行政策性搬迁,企业主要资产中有一栋房产获得100万元价值补偿。搬迁后,企业重新购置房产实际花费了500万元的代价。
按旧政策规定,企业搬迁后继续生产,则搬迁所得为-400万元(搬迁补偿收入100万元-重置资产支出500万元),在搬迁完成当年无需纳税;而按新政策规定,企业需要在搬迁完成年度清算搬迁所得100万元(搬迁收入100万元-搬迁支出0),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25万元(100×25%)。
笔者认为可对新政策进行补充调整,允许企业选择下列两种方法之一进行税务处理,就不会增加企业的税负: (1) 搬迁支出中包含因搬迁所购置新资产的支出,如由此导致搬迁所得为负数,企业可依政策规定进行扣除;同时,企业新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为0,不得在税前扣除任何折旧或摊销。 (2) 搬迁支出中不包含购置新资产支出,企业搬迁所得如为正数,则允许减除新资产的购置支出,以搬迁所得减至0为限,新资产价值不足扣除的部分即为其新的计税基础,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进行税前扣除;搬迁所得如为负数,则不执行上述处理。
参考文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 2009-03-12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 2012-08-10
3.好企业要环境,差企业要政策 篇三
格力今年的目标是1400亿元,外界猜测要完成1400亿,格力很可能要打价格战。别人怎么说不重要,关键是我们自己怎么做。
我认为,在行业里面只要不断地创新,保持技术领先,给消费者带来生活的改变,我们就没有天花板。如果有天花板,那就是自己不敢挑战自己。格力提出的五年规划要做2000亿,我非常有信心。因为去年12月,格力“光伏直驱变频离心机系统”获得国际领先认定,该系统是将太阳能光伏技术与大型直流变频离心机组相结合,能制造出“不用电费的中央空调”。目前,格力已可生产供家庭使用的不用电费的空调。
如果现在我们的空调全部不要电费了,哪个消费者还不买我的产品?我可以把空调发的电卖到城市电网去,可以收钱回来。如果我的空调做大一点,我就可以不上班了,因为我可以发电了。
格力现在每年有200亿元增长,规模不断变大。随着规模变大,我认为单台空调的利润应该减少。我们追求的是规模效应,不需要以单台的利润来考量,让利给市场是正常的。我们有能力、有理由让市场来共同分享格力的成果,这也很有必要。另外,我们希望通过这样的价格变化来促进消费者了解什么是真正的好空调,希望促进中国尽快进入变频时代,推动行业进步。我们不应该高高在上,因为技术比别人好,价格就比别人高。我们完全能够做到,以更低的价格来为消费者送去更高品质的产品。
从零售终端来看,我们实现了翻倍的增长。但这并不是我唯一的目的,我不认为实现量的变化是成功,成功的目的是通过这样的举动让老百姓认识到什么是变频空调,什么是好空调,这才是最有意义的事情。
最近网上都在讲,“家电下乡”政策取消以后,很多家电企业生存就很艰难。我觉得这些企业以前是因为靠政府的扶持才活下来的,而并不是靠自己的产品质量活下来达到。要想不被淘汰,就要靠强壮自己的身体,而不是靠别人给你打针。强壮自己唯一的办法就是要坚持自己锻炼。我觉得企业需要的不是政策,而是环境。企业要把自己和国家的命运结合起来,这是企业的责任。
格力在家电领域算是领军企业,同时格力也是国有控股的企业,现在国企改革备受关注,我觉得体制对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有一定的影响。但是短期内企业搞得好或不好,和国企、民企的属性没有关系。企业经营者的思想起决定作用,而非体制决定。经营者有多大的心胸就能做多大的事业。
现在,我只关心我的企业能不能发展,企业发展有没有瓶颈,企业未来的思路在哪里。这是我最关心的,别人说什么不重要。格力现在一线工人也逐步实现一人一居室,格力要对消费者负责,也要对员工负责。我们更多是给他平台,给他机会,培养他成为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这是我们的企业文化,也是我们的社会责任。
4.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梳理 篇四
(1)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3)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4)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5)证券投资基金相关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6)期货保证金、保险保障基金有关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7)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8)金融、保险等机构取得的涉农贷款利息收入、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9)取得的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0)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11)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
(12)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定期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13)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14)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15)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16)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17)创业投资企业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18)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9)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0)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免征企业所得税。
(21)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定期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22)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3)退役士兵就业等促进就业企业限额减征企业所得税。(24)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25)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 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6)新办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定期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27)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8)符合条件的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29)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30)固定资产或购入软件等可以加速折旧或摊销。(31)非居民企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备案。
(33)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5.企业所得税新政策讲解(注师) 篇五
第一部分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
一、税收关于资产的定义
资产: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资产。
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货币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
注意:与88号文不同,没表述与应税收入相关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25号公告与《税法》之间的协调:凡 25号公告没有涉及到的资产损失,只要符合《税法》规定的原则,均可在税前扣除。
二、资产范围的变化
1、扩大了货币资产中应收预付款范围,包括垫款及企业间往来款
2、明确关联方间发生符合条件的资产损失可税前扣除
3、明确非货币资产包括无形资产
4、增加兜底条款:附则本法未涉及但符合条件的资产损失都有可
三、资产损失类别
准予扣除的资产损失分为两类: 实际资产损失 法定资产损失
实际资产损失: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
法定资产损失: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通知》(财税〔2009〕57号)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
四、税前扣除的时点
实际资产损失: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申报扣除
法定资产损失: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申报扣除。资产损失追补确认期限
• 企业以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发生当年准确计算并按期扣除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追补确认在损失发生的税前扣除,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
下列特殊情况例外,可不受5年限制,但须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1、因计划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遗留的资产损失;
2、企业重组上市过程中因权属不清出现争议而未能及时扣除的资产损失;
3、因承担国家政策性任务而形成的资产损失;
4、因政策定性不明确而形成资产损失;
5、其特殊原因形成的资产损失。注意:法定损失不存在追补问题
五、资产损失与会计之间的协调
已符合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条件,但会计未处理,不准在税前扣除;会计上已作处理,但未进行纳税申报,也不准在税前扣除。即纳税申报和会计处理两个条件同时具备,方能在税前扣除。实际资产损失:
会计处理与纳税申报一致,可以在当年进行税前扣除;
会计上已作处理,但属于会计处理以前发生的符合税法规定的条件,可追补确认在实际发生进行扣除;
会计上已作处理,但不符合税法规定的条件,不得税前扣除。法定资产损失:
会计上已作处理,且已符合税法规定的条件,但未进行纳税申报,不得税前扣除;若在以后申报,可以申报扣除,不存在向以前追补确认问题。
会计上未作处理,不得税前扣除
六、自行申报扣除制度
(一)根据25号公告的有关规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制度已被取消,改为企业自行申报扣除制度,但国务院确定的事项除外。申报程序:向税款征收机关申报,即在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可将资产损失申报材料和纳税资料作为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附件一并向税务机关申报。自行申报扣除的形式:
清单申报
专项申报
• 清单申报(实际资产损失):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清单报送税务机关,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
• 专项申报(大约相当于法定资产损失):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
(二)总分机构申报方式
1、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除应按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的有关规定,各自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外,还应层报总机构。
2、总机构对各分支机构上报的资产损失,应以清单形式向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申报。
3、跨地区捆绑资产发生的损失,由总机构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捆绑资产----指优质资产与不良资产打包处置,包括实物资产、债权、股权等各类资产。
七、投资损失
考虑到我国目前法律制度不健全、社会保障制度还不完善,国有企业改革也未到位,计划经济遗留下来的许多问题尚未得到解决,因此,许多企业无法按《公司法》或《破产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清算。这一情况导致企业在多数情况下无法取得资产清偿证明或遗产清偿证明。
针对这种状况,25号公告简化了债权投资损失的核销程序,对于不能提供资产清偿证明或遗产清偿证明,且超过三年以上的,或债权投资余额在三百万元以下的,如果能提供相关证明文件、材料,也可在税前扣除。
八、企业按独立交易原则向关联企业转让资产而发生的损失,或向关联企业提供借款、担保而形成的债权损失,准予扣除,但企业应作专项说明,同时出具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
九、其他变化较大或应特别注意事项
1、不得确认税前扣除的损失已删除该款:国家规定可以从事贷款业务以外的企业因资金直接拆借而发生的损失; 2、25号公告没保留88号文“以小博大”的条款:对同一债务人有多项债权的,可以按类推的原则确认债权损失金额。
十、关于税务管理要求
对于税务机关来说,取消审批扣除制度,不是放任企业随意扣除,而是为了将目前落后的、不合理的,以事前管理为主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模式,改为加强后续管理。
根据25号公告的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授已对基层税务机关后续管理提出了明确管理要求:按照分项建档、分级管理的总体思路,建立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台账和纳税档案,及时进行评估。
第二部分
一、企业所得税若干税收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
(一)关于租金收入确认
1、条十九规定:按合同或协议规定的付租日确认;
2、本通知规定:跨期提前一次性收取的根据配比原则分期确认(下位法否定上位法,但合理);
3、思考:跨期延后一次性收取的如何处理?
例:A企业08年1月1日出租一房产给B企业使用,合同约定:租期3年,租金100万元/年,租金共300万元于08年8月1日交付。
分析:
按旧法处理、08、09、10年分别确认100万元收入;
按条例 按本通知
(二)关于债务重组收入确认
应在合同或协议生效时确认
(三)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
1、时间确认: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
2、金额确认:不得剔除隐含的股息性所得。
(四)关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确认
1、时间确认: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
2、金额确认: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股,不作为股息、红利,计税基础不变。
思考:用盈余公积100转增100股,转增后市价5元/股(如果用盈余公积300转增100股)
(五)关于未结算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计税基础确定问题
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思考:我投入时不能确定12个月内能否取得发票,如何处理?
(六)关于与免税收入相关的支出扣除问题
1、大法第八条已明确: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合理支出可税前扣除。
2、本通知再次强调为多此一举还是为了平息争议?
3、思考:一个仅有免税收入纳税人相应成本、费用可扣除,该纳税人年年都是负申报。
(七)企业筹办期间不计算为亏损
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的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从生产经营起开始计算。
(八)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业务招待费的计算基数
包括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转让收入。
二、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财税09-29号)
1、扣除限额
保险企业-财保-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
金等后余额的15%-人保-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
金等后余额的10% 其他企业-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
2、特殊否定
-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委托个人代理除外)的不得扣除。
-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扣除(冲减资本公积)
3、不得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计入回扣、业务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费用。
-回扣,不属于合法、正当的商业行为-业务提成,给本企业职工的属于工资薪金-返利,可视为供货方在价格上给予的折让,是促销手段,不属劳务报酬性质,如收方开发票,付方税前扣除;如付方开红票,冲收入
-进场费,是商业企业凭借其渠道优势收取的“入门”费,与销售商品数量和金额无关,支付方取得对方服务业发票可税前扣除。
4、已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应折旧、摊销,不得发生时直接扣除
5、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得冲减协议、合同金额
6、提供分配表及相关资料、取得合法真实凭证
三、财产转让等所得处理(公告10-19)
1、财产(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无论取得是货币或是非货币形式收入,除另有规定外,一次计入所得。
注意:债务重组收入另有规定
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的应纳税所得额。2、08年1月1日至本公告实施前,上述所得已分5年处理的,尚未计入余额应一次性计入2010。
四、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公告10-6)
1、股权投资损失在损失发生一次性扣除。
2、本规定发布前尚未处理的股权投资损失,准予在2010一次性扣除。
五、若干问题公告(总局公告2011-34号)
1、关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定问题
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本省任何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包括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
2、关于企业员工服饰费用支出扣除问题
统一制作、工作时统一着装工作服饰费用扣除
3、关于航空企业空勤训练费用扣除问题
飞行员养成费、飞行、乘务、空中保卫员等空勤训练费用可扣除
4、关于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改扩建的税务处理
--未提足折旧推倒重置的净值应计入重置后固定资产计税成本
--提升功能、增加面积扩建的支出计入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
5、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税务处理
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
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按减少股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
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转让所得。
(注意与转让、清算所得税剩余资产处理的不同)
--股权转让不得确认股息所得
--股权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不得确认股息所得
--清算所得税剩余资产先确认为股息性所得,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
6、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
未能及时提供有效凭证,预缴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额计算,汇缴时应提供供有效凭证
6.股权转让涉及企业所得税政策 篇六
一、股权转让涉及概念
(一)股权转让(股权收购)定义
股权转让是指企业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或出资部分或全部转让给其他企业或个人的交易行为。
股权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收购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收购企业)的股权,以实现对被收购企业控制的交易。收购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分为一般性税务处理和特殊性税务处理,日常业务以一般性税务处理为主,下边的介绍也以一般性税务处理为主。
(二)纳税人
股权转让交易涉及股权转让方(原股东)、股权受让方(新股东)、被转让股权企业(被投资企业)三方。其中,股权转让方为股权转让交易行为的纳税义务人,应就其取得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发生的股权转让损失需经过税务机关审批后方能税前扣除。
(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四)股权转让收入、成本、应纳税所得
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股权转让方就转让的股权所收取的货币形式或非 货币形式的收入。收入的货币形式,包括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收入的非货币形式,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
股权成本价是指股权转让方投资入股时向被投资企业实际交付的出资金额,或购买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金额。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二款及第三款规定,企业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投资资产成本为购买价款或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三条规定,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五)撤资减资涉税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五条规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六)企业清算涉及股权投资所得或损失
1、清算的条件 财税[2009]60号文第二条规定:(1)按《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企业;(2)企业重组中需要按清算处理的企业。
对于第一点按《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1)企业解散。合资、合作、联营企业在经营期满后,不再继续经营而解散;合作企业的一方或多方违反合同、章程而提前终止合作关系解散。(2)企业破产。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债权人或者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企业也可以主动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3)其他原因清算。企业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损失,无法经营下去,应进行清算;企业因违法经营,造成环境污染或危害社会公众利益。被停业、撤销,应当进行清算。
对于第二点企业重组中需要按清算处理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况:(1)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应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2)不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合并中,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3)不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分立中,被分立企业不再 继续存在时,被分立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2、股东层面涉税问题。企业全部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去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结清清算所得税、以前欠税等税款,清偿企业债务后的余额为可以向企业所有者分配的剩余财产。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去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被清算企业的股东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资产应按可变现价值或实际交易价格确定计税基础。
(七)股权收购特殊性税务处理
企业重组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二)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3.收购企业、被收购企业的原有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和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六)重组交易各方按本条
(一)至
(五)项规定对交易中股权支付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的,其非股权支付仍应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
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金额÷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
二、资本交易检查应取得资料(如提供复印件,请标注“与原件核对无误,原件存于我处”并由提供人签章)
1.请企业书面说明关于本次股权转让交易的情况,包括转让方、受让方(上述企业是否具有关联关系,如果有请提供资料),被转让股权企业、转让金额、转让时间。
2.本次《股权转让合同(协议)》复印件。
3.取得该项股权的初始投资成本证明资料。应区分股权取得方式分别提供投资合同(协议)、股权受让协议、债务重组协议等复印件;该项股权投入时的验资报告以及本次股权变更前历次注册资本变更的验资报告。
4.被转让股权企业从开业到2011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审计报告。如企业资产中有“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请书面说明土地使用权购入时间、购入价格、购入时会计记账凭证复印件。
5.转让方、被转让股权企业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6.该次股权转让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复印件;
7.政府主管部门(如国资委、外经贸局)关于本次股权转让的批复文件;
7.企业所得税政策 篇七
一、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 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 (含3万元) 的小型微利企业, 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本规定所称小型微利企业, 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8.企业会计政策的研究 篇八
关键词:企业;会计政策;研究
中图分类号:F2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117(2012)02-0112-01
由于客观经济很复杂,而且每个企业的情况都有很大的不同,所以企业在所规定的范围之内可以采取不同的会计处理方式。企业选择合适的会计政策,可以维护企业的利益,并且加快企业实现自己经营目标的脚步。而且企业在进行投资的时候,都需要了解所选择的会计政策,并且要能够尽最大的可能来维护企业本身的经济利益,选择适合自己企业的政策。
一、选择合适的会计政策需要考虑的因素
(一)企业内部的因素
利润在不同时期的不同分布,会给企业带来迥然不同的经济效益。乳如果管理者的侧重点在于获取纳税的好处的时候,会把费用增加,使得账面的亏损减少,这样就可以达到推迟纳税的目的。如果管理者侧重于申请银行贷款的时候,就会做出虚假利润。如果大股东希望企业能够取得最大的利润的时候,会把比较多的资金放到生产当中,从而提高利润和股票价格。而小固定的侧重点在于资金的分工。
(二)企业外部的因素
企业外部影响企业选择会計政策的主要因素就是会计环境因素,会计环境是会计存在并且不断发展的环境,主要包括社会、经济、法律和政治环境。社会环境的因素包括科技、文化、信念、教育程度以及价值观等等,这其中主要因素就是文化的因素。经济环境是一个很重要的因素,经济结构、发展水平以及组织形式等等都会对选择合理的会计政策产生很大的影响。法律环境的因素主要包括统治阶级的意志。政治环境主要包括政治思想和实践,各个阶层的利益都必须通过国家这种形式得以最终实现。
二、企业选择会计政策的措施
(一)遵循财会会计的目标原则
企业如何来选择适合本公司的会计政策,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会计信息的质量,并且能够影响企业的利益以及决策。当前企业会计的目标有两种说法,第一种就是决策有用观,第二种就是受托责任观。决策有用观是财会的最重要的目标,这种说法认为会计的目标就是能够向会计信息的使用者提供有用的会计信息,信息使用者包括经理人、投资人、政府等等。企业要保障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客观性,要按照重要性、适用性、公认性、谨慎性和一致性的要求,从而满足企业的决策需求。重要性:如果企业的会计政策出现了差错就会严重营销决策者进行决策,所以,对于比较重要的会计政策,一定要保留,而且要表述很准确。适用性:企业所选择的会计政策必须符合企业本身经营的特点,要能够很客观地表达出本企业的经营成果。公认性:企业所选择的会计政策必须要能够符合所规定的范围。谨慎性:在需要进行判断时候要谨慎,不能太高收益,当然也不能够压低负债,这样才能够恰当处理不确定的因素。一致性:企业所选择的会计政策,要在各个阶段保持一致,不能随便修改会计政策。
(二)明确企业的经营目标
每个企业都会有自己制定的目标,同一个企业在不同的阶段也会有不同的阶段性目标。现在社会经济迅速发展,企业的管理人员能够使用很多种经营战略,不管是冒险的还是稳健的。管理人员要把经营的思想体现地淋漓尽致,除了采用一些经营战略之外,还要在很大程度上选择合适的会计政策,要能够让会计政策很好地为企业服务。企业的管理者在不同的阶段要确定不同的目标,要有不同的思想作为支撑。比如,在采取保守政策的时候,就采用谨慎性的原则来处理,保存企业的实力,尽量降低风险;当企业要显示自己实力的时候,就要显示出企业的效益以及以后的发展潜力。此外,企业会计政策的选择要考虑到企业的整体,要把握大局,这样才能够保障企业能够持续健康地发展。所以,要能够找到企业在经营过程当中的问题,还要通过分析这些问题,找到合适的解决方式。
(三)提高会计人员的业务能力
企业所有的会计政策都必须经过会计人员来实施,会计政策在具体的实施当中有很大的灵活性,所以会计工作人员的业务判断能力能够起到很重要的作用,会计工作人员的判断能力能够在很大程度上营销企业实现会计政策的目标,企业要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判断能力,保证企业顺利实现目标。会计人员的业务判断能力就是工作人员要按照会计准则、制度以及法律,并且结合企业的具体情况,运用专业的知识来进行合理的选择和判断。会计工作人员要积累自己的经验,并且要遵循客观和公正的原则。会计工作人员要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判断能力,并且能够选择合理的会计政策。
会计人员应当适应发展的需求,拓展自身的知识领域,完善自身的知识结构,树立终身学习的观念。要加强会计人员职业道德建设,是提高会计人员职业判断能力的重要保证,要加强对会计人员的道德教育,提高其道德修养,促使从业人员正确规范自己的行为,做到诚实守信,客观公正,不做假账。
(四)建立健全监督激励机制
现代企业制度下,科学的法人治理结构的核心是通过特定的治理结构和治理程序,在利益相关者之间形成相互合作、相互制衡的机制。我国上市公司的董事会中内部董事的比例普遍过高,这样就难以发挥董事会的监督作用,而主管部门的介入,则无法消除政府对企业决策的行政干预。因此,增加上市公司董事会中的独立董事,强化独立董事和审计的监督作用,特别是保持一定数量的具有专业知识、经验丰富,并具有独立判断能力的独立董事是完善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措施。同时,还要建立报酬和业绩相对应的激励机制。制定较长期的经理人经营绩效的评价标准,使经营者的目标与所有者的目标趋于一致,减少经理人员的道德风险,提高会计政策选择的公允性。
作者单位:武汉商业服务学院
参考文献:
[1]王振国,彭学军.谈《企业会计制度》出台的背景[J].昭乌达蒙族师专学报(汉文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01)
[2]赵学杰.中小企业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J].天津市财贸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01)
[3]索俊颖.企业会计监督的现状及应采取的对策[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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