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范本

2024-10-20

融资租赁合同范本(精选8篇)

1.融资租赁合同范本 篇一

车辆融资租赁合同模板2

抵押人(下称甲方):

抵押权人(下称乙方):

鉴于:乙方与承租人签订了编号为《车辆融资租赁合同》,根据该合同约定,为方便车辆管理和营运,融资租赁车辆落户在甲方名下。为确保前述《车辆融资租赁合同》的履行,有效保障乙方债权实现及其对车辆所享有的权利,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就车辆设定抵押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同意将其名下的如下机动车辆(下表不够填写可另列清单)设定抵押,为乙方与承租人依《车辆融资租赁合同》所形成的债权提供抵押担保,并承担设定抵押的有关费用。序号车牌号码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抵押物价值/采购价(元)

2、抵押担保的范围为前述《车辆融资租赁合同》中所约定的全部租金、违约金及乙方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收车费用,诉讼、保全及执行费用,律师代理费用,实现债权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财产评估、处置费等)以及《车辆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应由承租人支付的费用。

3、抵押权的存续期间为前述《车辆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乙方债权诉讼时效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4、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或其委托方办理相关抵押登记手续。

5、在车辆抵押登记完成后,机动车登记证书及/或车辆抵押证明文件由乙方(或委托方)负责保管。

6、车辆抵押期间,甲方必须确保车辆足额购买了乙方要求的保险,并确保车辆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为乙方。

7、车辆抵押期间,甲方有义务对抵押车辆的运营进行监督管理,并配合乙方对抵押车辆实施检查。

8、在抵押期间因甲方原因造成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被查封、扣押或灭失等情况而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应予赔偿。

9、在承租人按《车辆融资租赁合同》约定付清全部租金后,本合同自动终止,乙方负责配合甲方办理车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并将机动车登记证书等材料交还甲方,承租人要求车辆过户的,甲方须配合办理车辆过户手续;若承租人未能按《车辆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付款义务,则乙方(或其委托方)有权依法对抵押车辆进行处置。

10、本合同一式等法律效力。叁份,甲、乙双方及车辆抵押登记部门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车辆融资租赁合同范文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为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五菱荣光车(带司机1人)的租赁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同意按下列条款签订本协议。

承租方:(以下简称甲方)出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由于工作需要,甲方租用乙方汽车(带司机)作为工作用车,在公平、公正,互惠、互利的基础上,经双方协商,形成以下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租用汽车的基本情况

车牌号码:

车辆类型:

所有人:

所有人地址:

额定载客:

车辆保险情况:

车辆年审情况:

备注:车辆行驶证、司机驾驶证、车辆保单、司机身份证由甲方核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第二条租赁价格及支付方式

甲方租赁乙方汽车连车带人的价格为4900元/月,按月支付,于次月10日前结算。

第三条租赁期限

租车日期为三个月,自2014年5月29日起至2014年8月28日止。

第四条甲方权利和义务

1、因甲方租用所发生的车辆路、桥通行费、停车费、车辆的燃油费均由甲方承担。

2、按规定支付乙方租车费,并为乙方(司机1人)提供工作午餐。

3、保证乙方每月4天休息时间,但如若甲方工作需要,可灵活安排乙方休息时间。

4、甲方负责租赁期间调度乙方日常驾驶工作,并配合乙方做好乘车人员(主要是看房客户)乘车的协调管理。

5、除本条1、2、款所列费用外,其它一切与租用车辆所发生的费用均与甲方无关。

第五条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保证车辆性能能够满足甲方工作需要,确保行车安全,并保持车辆清洁。

2、乙方必须购买车辆保险及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且在有效期以内。

3、乙方按时缴纳各项规费,保证甲方能正常用车。

4、乙方必须自己驾驶,如乙方允许(乙方不予制止视为允许)甲方人员驾驶,所产生的一切交通事故及后果均由乙方负责,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5、乙方车辆主要保证甲方售楼部看房人员看房用途为主,同时接受并执行甲方公司综合部的其它出车任务。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私自用车。

6、乙方按车辆保养规定、按时保养车辆,并承担其费用。

7、车辆发生故障时,乙方必须立即修理,修车所耗时间甲方经核审后予以认可(每月总耗时限为1天),如超过时间,乙方必须提供其它同等条件的车辆供甲方使用,否则甲方将扣除相应的租金。

8、乙方若因汽车年检、交通违章、交通事故及其他个人事务等,造成误工,甲方应扣除相应的租金。

9、乙方应遵守甲方规定,上午8:30上班,下午18:00下班,下班时车辆停泊在甲方指定位置。如若有特殊情况请假需提前告知甲方,乙方每月休息时间加请假时间不能超过4天,否则甲方将按天扣除相应租金。

10、乙方必须自备通信工具并确保工作时间处于接通状态,如需要更新联系号码必须提前1天报告甲方公司综合部储存。如因联系不上(含故意拖延接听)或未经许可私自用车并造成甲方损失,甲方有权立即解除合同,并扣除乙方百分之十的月租赁费。

第六条违约责任

1、如甲乙双方其中一方因特殊原因欲提前终止合同,经双方友好协商,可提前终止合同,租金按实际租用天数结算,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2、如乙方未及时购买相关规费或年审,则可视为本合同自行解除,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本合同一式贰份,自双方签字盖章起生效,双方各持壹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条本合同的订立、生效、解释及争议,均适用中国法律。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双方协商不成,可提交黄陂区人民法院裁定。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2.融资租赁合同范本 篇二

关键词:融资租赁,代理,形式三方融资租赁合同,形式两方融资租赁合同

一、我国融资租赁的现状以及融资租赁合同问题

融资租赁是在充分的市场经济环境下才可以充分发挥作用, 目前我国融资租赁业理论已被学术界广泛接受。但是在实践当中, 中小企业投融资极其困难, 从我国98年亚洲金融危机爆发之后, 无论信贷规模紧缩, 还是信贷宽松, 中小企业贷款的推动力都没有增强, 据数据显示, 90%以上的银行信贷规模仍然是放给了2%大型国企、央企。这就形成了某些大型设备、机器等购买者的地位相对与销售者偏低, 买卖双方的地位出现了倾斜。如此一来, 购买方在购买过程中, 信息必然会不充分, 购买者在对所需机器、设备进行购买选定, 为了简单方便, 会将其的购买事宜交由销售方进行代理。

融资租赁合同, 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 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 提供给承租人使用, 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融资租赁集借贷、租赁、买卖于一体, 是将融资与融物结合在一起的交易方式。融资租赁合同是由出卖人与买受人 (租赁合同的出租人) 之间的买卖合同和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构成的, 但是其法律效力又不是买卖和租赁两个合同效力的相加。在实务当中, 销售方作为购买方的代理人, 与融资租赁公司, 当然一般以银行为主要的买受人, 在形式上, 会出现承租方, 销售方, 出租方也即买受人, 我们在此先姑且将其称做“形式三方融资租赁合同”。另外一种情况是承租方和销售方签订了代理协议后, 然后由承租方和出租方签订以融资租赁合同命名的但是只存在承租方与出租方两方的合同, 在这一合同之后附带了一个出租方与销售方的买卖合同。这样的合同我们将其称作“形式两方融资租赁合同”。

二、对实务中的融资租赁合同的问题分析

实践中的融资租赁合同在签订当中存在的问题, 一种是合同书中存在三方当事人, 形式上存在三方当事人, 实质中只存在着销售方代理承租人的行为。另外一种就是直接在其签订的以融资租赁命名的合同中只存在两方当事人, 承租方与租赁方, 仅仅在合同后附加了一个买卖合同。

对于实践中的融资租赁合同, 第一类“形式三方的融资租赁合同”, 因为从实质来讲, 在这样的合同中, 存在的实质利益直接行使当事人只是销售方和出租方, 在其中销售方作为承租方的代理人, 行使本人授予其的代理权力, 一方主体担当两方主体利益。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和行业制度约束, 企业缺乏信用观念法律意识淡薄, 这样的代理行为在实践当中普遍的存在。恰恰在融资租赁实务中, 出租人在见到承租人出具的收到货物通知书时, 即对销售者所要求的价款进行履行。而此时的出具收到货物通知书的出具权力由于代理权的授予而归销售方形式, 也即销售者自己出具证明来为自己收取价款进行提供实现条件。在实践中, 承租人还没有收到货物时, 销售者为了提前获得价款, 可以提前出具收到货物通知书, 来提前取得价款。如果后期的货物实际交付出现问题后, 这样出租人利益就会出现无预期的风险, 在融资租赁中由其承担最不利的后果。

第二类在实务中出现的“形式两方融资租赁合同”, 其签订的合同名称为融资租赁合同, 但是在合同中存在的签订方为出租人与承租人, 销售方没有在合同当中出现, 这样的合同本质上来讲, 是一个租赁合同法律关系的合同, 其法律效力不对销售方进行约束。这样在无形当中就把销售者的一些责任免去。虽然实务中, 在这一合同之前承租人会与销售方签订一个代理协议, 出租人与销售方签订一个买卖合同, 但是这样来看的话只是存在着单纯的买卖和租赁法律关系, 而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却不仅仅是这两类法律效力的相加。在融资租赁合同中三方的权利与义务不仅仅像单纯的买卖与租赁合同分配。

三、对于融资租赁合同实务问题所提出的建议与意见

首先, 国家政策给与帮助, 对需要融资的中小企业进行偏向性的照顾。由于信用不足的中小企业融资机会没有得到银行的充分提供, 国家的政策只是“有风无雨”的偏向于大型国有企业与中央企业。在这样的现状之下, 中小企业投融资极其困难, 国家在对经济的发展与引导时, 适当的扩大融资规模中中小企业的份额。这样可以让这样需要融资的中、小企业在交易中不至于处在地位弱势的一方。

其次, 中小企业也即承租人要对市场信息进行充分的把握, 不能由于某些条件不优惠, 简单的依靠代理, 要尽量避免这样的代理。由于现在的市场环境影响, 即使必须通过代理的方式, 来换取融资, 进而得到标的物的迅速使用权来实现自己的盈利性操作, 也要对代理权限进行合理的限定。

结语:毋庸质疑, 融资租赁对经济的发展会起到很重要的作用, 但是对融资租赁与代理的结合使用简单的肯定和否定都是错误的, 应该结合具体的情形以及其他有利机制, 使承租人和出租人的利益不受到损害的前提下, 进一步促进融资租赁合同的合理订立以及融资租赁业的快速发展。

参考文献

[1]刘静.浅析我国融资租赁业[J].经济论丛[1]刘静.浅析我国融资租赁业[J].经济论丛

[2]李志赞.银行结果与中小企业融资[J].经济研究, 2002 (6) [2]李志赞.银行结果与中小企业融资[J].经济研究, 2002 (6)

[3]李晓琳、文瑞.融资租赁浅析[J].管理[3]李晓琳、文瑞.融资租赁浅析[J].管理

[4]肖翔、刘天善.企业金融学[OL].百度百科, 2009 (9) http://baike.baidu.com/view/34088.htm[4]肖翔、刘天善.企业金融学[OL].百度百科, 2009 (9) http://baike.baidu.com/view/34088.htm

3.融资租赁合同范本 篇三

突破波罗的海航运公会的难题

自20世纪50年代融资租赁首次在美国出现以来,这种以融物方式实现融资目的的交易方式,已成为全球市场资本与实体经济高度融合条件下的普遍运作方式。由飞机、汽车等运输工具融资租赁起步,近年来,船舶融资租赁势头迅猛。作为新型的市场交易模式,船舶融资租赁融传统的买卖、租赁和信贷与现代金融于一体,以资金为纽带,将金融、贸易、航运等要素市场串联在一起,大大拓宽了航运企业生存发展的空间,更成为金融危机以来航运产业的常态。

2013年,中国融资租赁取得了重大突破,企业数量突破1 000家,达到1 026家,比年初的560家增加466家,增长83.2%;注册资金突破3 000亿元人民币,达到了3 060亿元,比上年底的1 890亿元增加1 170亿元,增幅为61.9%;融资租赁合同余额突破了2万亿元,达到21 000亿元,比上年底15 500亿元增加约5 500亿元,增长幅度为35.5%。

在全球航运与造船市场的重心东移、我国船队规模与造船总量快速增长的背景下,一大批外资、航商、投资机构纷纷将目光瞄准庞大的中国船舶和航运融资租赁市场。据了解,至5月底,上海自贸区融资租赁企业已增至400多家,注册资本突破了300亿元人民币,其中涉及船舶及海洋钻井等大型设备的成交项目呈持续上升之势。

凭借高端航运服务的软实力,航运业权威组织、海事法律或仲裁机构,往往是航运法规、标准合同、运行规则的制定者以及适用的法律或仲裁方。“船舶融资租赁合同本身就是世界上最复杂的经济合同之一。”海仲上海分会秘书长蔡鸿达认为,标准船舶融资租赁合同是融资租赁行业难度较大、专业性较强、亟须规范的文本,其所涉船舶融资租赁业务,交易结构复杂,涉及船舶建造、船舶买卖、船舶保险、船舶营运、贷款融资等诸多交易环节,交易文本复杂和繁多。

据了解,正是由于船舶融资租赁的跨界交易,合同文本更牵涉金融、贸易、航运等要素,且由于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繁杂,波罗的海航运公会曾经尝试制定BIMCO版的船舶融资租赁合同,几经努力终未能成功。由海仲上海分会牵头制定的“上海格式”标准船舶融资租赁合同,先后召开了多次专家论证会,国银租赁、交银租赁、远东租赁、招银租赁等行业实务操作者积极参与,出台前后得到了法律专家、租赁公司的高度评价。

“两大首创”引领船舶融资租赁

“上海自贸区挂牌成立后,融资租赁成了最热门的行业之一。”上海海事大学法学博士郑蕾认为,虽然我国融资租赁发展的法律环境尚不成熟,但2003年以来,融资租赁业备受监管呵护,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几大支柱性制度建设包括监管、税收、法律、登记制度等取得了突破性进展。

据了解,“标准船舶融资租赁合同(上海格式)”以两大“首创”填补我国融资租赁业发展空白,将载入我国的融资租赁业发展历史。首创一,第一次在全国范围内规范船舶融资租赁专业合同文本。首创二,第一次在全国范围内提出融资租赁航运业务通过海事仲裁解决合同纠纷问题,并在规范的合同文本中进行标准化和格式化的设定。

作为编制标准船舶融资租赁合同(上海格式)的主要领衔者,郑蕾分析认为,合同文本具有的实用性、指引性和可操作性特色主要体现在六个方面:第一,在制定中充分考虑船舶作为特殊租赁物的特点和航运的特殊风险及实务操作,考虑到海商法等特别法及海事主管部门的规章与要求的适用。第二,充分考虑到融资租赁合同区别于一般光租或其他经营性租赁的融资属性,力求较为合理地规范和平衡船舶融资租赁各方在交易中的权利义务。第三,充分研究和考虑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日起施行《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内容和精神,坚持约定优先原则,对双方的违约责任和救济制定了相应的条款,以确保条款遵守现行法规,合法有效。第四,针对实务中经常出现的出租人回收船舶未销售时无法确定价值的难题,创新性地增加了约定,即协商优先,协商无法确定的共同委托一家评估机构,无法对评估机构达成一致的,以双方各自委托的评估机构评估出的价值的平均值为准。第五,借鉴国际通用贷款合同和租赁合同文本,在内容上符合国际惯例和实务操作,在格式和文字上符合中文合同文本的习惯。

标准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的制定不仅可以为交易各方提供完善的交易文本,降低交易成本和风险,也对进一步完善我国船舶融资租赁的立法和配套政策研究具有重要的意义。“上海格式的发布不但填补了上海自贸区的空白,更是为自贸区提供了规范的、可以复制的创新经验,还为自贸区的金融制度体制改革和融资租赁资产交易提供了基础,意义非凡!”上海市现代服务业联合会会长周禹鹏认为,海仲把握市场动向,融合航运与金融,顺势而为,顶层设计独具慧眼。

迎接船舶融资租赁大时代

截至目前,全球通过融资租赁解决船舶、飞机等大型交通工具销售的市场份额高达60%以上,融资租赁已经成为国际上发达国家大宗商品流通的主渠道,成为全球现代服务业中的“朝阳产业”。而随着我国融资租赁的政策环境和法律环境进一步改善,我国船舶融资租赁的大时代即将到来。

“从企业融资渠道狭窄、融资成本较高的金融环境来看,通过融资租赁的模式解决海上运输设备、设施购置和建设,盘活企业的经营性和非经营性资产,解决企业融资难题,将会是高端金融服务的一个重要发展方向。”周禹鹏如是说。而在法律专家看来,船舶作为一种运输工具,是一种特殊的动产,这使得与船舶和航运有关的法律问题需要有专门的法律进行规制,有别于一般机器设备的融资租赁。实务中还应当充分认识船舶融资租赁交易的融资属性,而不能仅将其作为一般的船舶经营性租赁(如光船租赁)来对待。

“合同文本的格式化和标准化规范不仅是企业维护自身权益、防范经营风险的最重要、最基本的手段,也是一旦遇到合同纠纷,仲裁机构或法院评判是非、保护守法人的最重要的依据。”中国国际商会租赁委员会副主席、全国人大《融资租赁法》立法顾问俞开琪表示,规范合同文本、建立交易规则,就如世界杯足球赛建立统一的赛场规则和裁判规则一样,否则,各吹各的哨,各踢各的球,那不就乱套了?

从目前我国融资租赁经济纠纷解决的角度看,几乎90%以上都是通过法律诉讼、法院判决得以解决的。“在所有的租赁项目中,租赁公司的资金大都是通过银行获得,租赁公司是贷款主体,是第一还款人,法律诉讼和判决需要漫长的时间,往往是官司赢了,租赁公司的信用也坏了,项目也完了。”俞开琪强调,通过仲裁解决经济纠纷可以一裁终决。况且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近50%都是欠租逾期问题,通过仲裁很容易分清责任,做出裁决,将大大有利于融资租赁官司维权。

4.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合同范本 篇四

合 同

第一章 总 则

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和中国的其他有关法规,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同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省 市共同投资举办外商合资经营企业,特订立本合同。

第二章 合资各方

第一条 本合同的各方为:

甲方: 注册地: 法定住所: 乙方: 注册地: 法定住所 :

第三章 成立合资经营公司

第二条 甲、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和中国的其他有关法规,同意在中国境内建立外商合资经营 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资公司)。

第三条 合资公司的名称为: 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合资公司的法定住所:。

邮政编码:

第四条 合资公司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规定。

第五条 合资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甲、乙方各自按认缴的出资额对合资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各方按其出资额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第四章

公司宗旨、经营范围和规模

第六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为:以开展厂商营销租赁,打造专业化租赁公司,提高经济效益,使投资各方获得满意的经济利益。

第七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为: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公司可以经营以下业务:

1、直接租赁、回租、转租赁、委托租赁等融资租赁业务;

2、经营性租赁;

3、接受有关租赁当事人的租赁保证金;

4、租赁物品的买卖;

5、租赁物品残值变卖及处理业务;

6、经济(管理、投资、购并)咨询和担保;

7、投资和资产管理;

8、其他。

第八条 合资公司经营规模为:年租赁总额人民币五亿元。

第五章 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

第九条 合资公司的投资总额为 1000万美元。合资公司的注册资本为1000万美元。

第十条 甲、乙方的出资额共为1000万美元,以此作为合资公司的注册资本。其中:甲方 万美元,占 %;乙方

万美元,占 %。

第十一条 甲、乙方将全部以美元现汇投入。

第十二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到位。

第十三条 甲、乙方任何一方如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须经另一方同意,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一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另一方有优先购买权。

第六章 合资各方的责任

第十四条 甲、乙方应各自负责完成以下事宜: 甲方责任:

1、按第五章规定提供出资;

2、办理合资公司委托在中国境外选购机械设备、材料等有关事宜;

3、提供需要的设备安装、调试以及技术人员、生产和检验技术人员;

4、培训合资公司的技术人员和工人;

5、负责办理合资公司委托的其他事宜。

乙方责任:

1、办理为设立合资公司向中国有关主管部门申请批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等事宜;

2、按第五章规定提供出资;

3、协助合资公司向土地主管部门办理申请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手续;

4、协助合资公司在中国境外购置设备、材料等的进口报关手续和在中国境内的运输;

5、协助合资公司在中国境内购置或租赁设备、原材料、办公用品、交通工具、通讯设施等;

6、协助合资公司联系落实水、电、交通等基础设施;

7、协助合资公司招聘当地的中国籍的经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工人和所需的其他人员;

8、协助外籍工作人员办理所需的入境签证、工作许可证和旅行手续等;

9、负责办理合资公司委托的其他事宜。

第七章 销售

第十五条 合资公司的产品在中国境内市场上销售。

第十六条 为了在中国境内外销售产品和进行售后服务,经中国有关部门批准,合资公司可在中国境内外设立分支机构。

第十七条 合资公司的产品使用商标,由董事会决定,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八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八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职权。具体职权如下: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十九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

股东会以召开股东会会议的方式议事,应由全体股东参加。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参加(自然人股东由本人参加),因事不能参加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参加。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

1、定期会议

定期会议一年召开一次,时间为每年一月中旬召开。

2、临时会议

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条 股东会会议的召开

1、会议通知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2、会议主持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

3、会议表决

注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每项决议需代表多少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规定如下:

(1)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3)股东会的其他决议必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4、会议纪要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详细作好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股东必须在会议纪要上签字。

第二十一条 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任期不得超过董事任期,但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依法行使《公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第1至第10项职权,具体职权为: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11项职权为:

11、选举和更换董事长。

第二十四条 董事每届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

董事会以召开董事会会议的方式议事,应由全体董事参加,董事因事不能参加,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参加。非董事经理、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但无表决资格。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

1、定期会议

定期会议一年召开一次,时间为每年一月下旬召开。

2、临时会议

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

1、会议通知

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

2、会议主持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3、会议表决

董事按一人一票行使表决权,董事会每项决议均需经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通过。

4、会议纪要

召开董事会会议,应详细作好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董事必须在会议纪要上签字。

第二十七条 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职权。具体职权如下: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经股东会选举产生。第二十九条 监事任期每届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条 监事对股东会负责,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职权。具体职权如下: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九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

第十章 材料、设备购买和土地使用

第三十二条 合资公司所需材料、配套件、运输工具和办公用品等,在条件相同情况下,尽量在中国购买。

第三十三条 合资公司委托甲方在国外市场选购设备时,应邀请乙方派人参加。

第三十四条 合资公司所需场地面积及其范围,经土地管理部门核定,由合资公司负责签订土地使用合同。

第十一章 劳动管理

第三十五条 合资公司职工的雇用、辞退、工资、劳动保险、生活福利和奖惩等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经董事会研究制定方案,由合资公司和合资公司的工会组织集体或个别地订立劳动合同加以规定。

劳动合同订立后,报当地劳动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 甲、乙方推荐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聘请和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福利、差旅费标准等,由董事会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二章 税务、财务、审计、外汇

第三十七条 合资公司及其员工按照中国的有关法律和条例规定缴纳各项税金。

第三十八条 合资公司的一切外汇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合资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提取各项基金,每年提取的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情况讨论决定。

第四十条 合资公司的会计从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一切记帐凭证、单据、报表、帐簿,用中文书写。

第四十一条 合资公司的财务审计,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审查、稽核,并将结果报告董事会和总经理。

如甲、乙方认为需要单独聘请审计师对财务进行审查,合资公司予以同意,其所需要的一切费用由聘请方负担。

第四十二条 每一营业的头三个月,由总经理组织编制上一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计算书和利润分配方案,提交董事会会议审查通过。

第四十三条 如合资公司外汇不能平衡时,甲、乙方则以人民币分利。

第十三章 合资期限

第四十四条 合资公司的期限为三十年。合资公司的成立日期为合资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

经一方提议,董事会会议一致通过,可以在距合资期满六个月前向原审批机构申请延长合资期限。

第十四章 合资期满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合资期满或提前终止合资,合资公司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和法规进行清算。清算后的财产,根据甲、乙方投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十五章 保 险

第四十六条 合资公司的各项保险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保险机构投保,投保险别、保险价值、保险期等按照有关规定由合资公司董事会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六章 合同的修改、变更与解除

第四十七条 对本合同及其附件的修改,必须经甲、乙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才能生效。

第四十八条 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是由于合资公司连年亏损、无力继续经营,经董事会一致通过,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可以提前终止合资期限和解除合同。

第四十九条 由于一方不履行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或严重违反合同、章程规定,造成合资公司无法经营或无法达到合同规定的经营目的,视作违约方片面终止合同,对方除有权向违约一方索赔外,并有权按合同规定报原审批机构批准终止公司合同。如甲、乙方同意继续经营,违约方应赔偿合资公司的经济损失。

第十七章 违约责任

第五十条 甲、乙方任何一方未按本合同第五章的规定依期按数提交完出资额时,从逾期第一个月算起,每逾期一个月,违约一方应缴付应交出资额的3%的违约金给守约的一方。如逾期三个月仍未提交,除累计缴付应交出资额的9%的违约金外,守约一方有权按照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及本合同第四十九条规定终止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第五十一条 由于一方的过失,造成本合同及其附件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过失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双方的过失,根据实际情况,由合资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第十八章 不可抗力

第五十二条 由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以及其它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电报通知其他方,并应在十五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事故发生地区的公证机构出具。按照事故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由甲、乙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事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第十九章 适用法律及争议的解决

第五十三条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

第五十四条 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甲、乙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的仲裁程序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第五十五条 在仲裁过程中,除甲、乙方有争议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应继续履行。

第二十章 合同生效及其它

第五十六条 本合同及其附件用中文写成。

第五十七条 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原则订立附属协议文件,包括合资公司章程,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五十八条 本合同及其附件,均须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或其委托的审批机构批准,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九条 甲、乙方发送通知的方法,如用电报、传真通知时,凡涉及各方权利、义务的,应随之以书面信件通知。合同中所列甲、乙方的法定住所即为甲、乙方的收件地址。

第六十条 本合同原件一式 份,其中每个股东各持一份,送公司审批、登记机关各一份,验资机构一份,公司留存一份。

第六十一条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由甲、乙方的授权代表在中国 省 市签字。

甲方:

法定代表人签字:

乙方: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期:2010年 月

5.融资租赁合同范本 篇五

承租人:

湖 北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湖 北 省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二〇一八年八月

填写说明

一、本合同为示范文本,由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供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住房租赁合同当事人参照使用。各地可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结合实际情况调整合同相应内容。

二、签订本合同前,租赁双方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明,出租人应当向承租人出示房屋所有权证明或其他房屋合法来源证明的原件。房屋属于共有的,应提供共有权人同意出租的证明;转租房屋的,应提供原出租人(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转租的证明。证明文件应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三、接受他人委托代理出租房屋的,应在签订本合同前出示委托人开具的授权委托书或出租代理合同,向承租方明示代理权限。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成交的,授权委托书、代理合同、经纪服务合同应当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四、签订本合同前,租赁双方应当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是其中具有选择性、补充性、修改性的内容。对合同文本□中选择的内容、空格部分的填写,双方应当协商确定。□中选择的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未发生或者双方当事人不作约定的,应当打×,以示删除。

五、租赁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数,并在签订合同时认真核对,以确保各份合同及附件内容一致;在任何情况下,租赁双方都应当至少持有一份合同及附件原件。

六、本合同未尽事宜,租赁双方可在文本的空白行中进行补充约定,或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湖北省住房租赁合同

出租人(甲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国籍 □户籍:

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社会统一信用代码□其他

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邮政编码: 通讯地址:

(出租人为多人时,应相应增加)

委托代理人:

□国籍 □户籍:

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社会统一信用代码□其他

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邮政编码: 通讯地址:

承租人(乙方):

□国籍 □户籍:

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其他

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邮政编码: 通讯地址:

(承租人为多人时,应相应增加;如果承租人为外籍人士,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提交相关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房屋所在地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信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住房租赁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

(一)房屋坐落: (与房屋所有权证明记载地址一致;房屋分租的,应注明分租房间的编号),属 街道办事处(乡镇) 居民委员会(村委会)辖区。

(二)房屋状态:建筑总层数 层,其中地上 层,地下 层,该房屋在第 层;建筑面积平方米,出租建筑面积平方米(房屋分租的,填写分租房间的使用面积);房屋结构 ;房屋证载用途 。配套设施设备及附属家具家电、装修等状况详《房屋交付确认书》,见附件1。

(三)房屋户型:□成套住房,___室___厅___厨___卫;□非成套住房,单独空间 共享空间包括 。房屋平面图见附件2。

(四)出租方式:□房屋所有权人出租□购房人出租□转租□其他 。

(五)房屋权属及代理情况:□《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房屋买卖合同》,编号 ;□《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编号 ;□所有权人□购房人□其他 ;房屋□已□未设定抵押,房屋□已□未被查封;□无共有人□共有人同意出租;房屋权属证明文件见附件2。房屋□由第三人负责代理出租□不由第三方负责代理出租,代理出租凭证见附件2。

第二条 成交方式

本次房屋租赁通过下列 ______方式成交:

(一)租赁双方自行成交。

(二)双方当事人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成交,机构名称 ,机构备案号 ,执业经纪人及实名登记号 ,房屋出租经纪服务合同编号 ,房屋承租经纪服务合同编号 。房屋租赁经纪服务合同及经纪机构备案证明见附件3。

(三)住房租赁企业提供租赁服务,企业名称 。

(四)其他 。

第三条 房屋租赁及登记备案

(一)租赁用途:□居住□商业□办公□工业□文教卫□其它 。非住宅用途的房屋,不得作为居住使用。

(二)租赁形式:□整租□分租。如分租□住宅□非住宅,分租房间的具体位置为附件2房屋平面图中所标注区域;客厅、厨房、卫生间等共用部位的使用情况见附件1。

(三)租住人数:本房屋居住人数为 人,最多不超过 人(分租的,填写分租房间的居住人数,严格执行国家、省和各地相关规定)。房屋出租范围内的餐厅、过道、厨房、卫生间、阳台、储物间、车库和地下储藏室不得作为居住使用。

(四)租住人员:本房屋由□乙方本人单独使用(居住)□与他人共同使用(居住)□其他人员使用(居住)。乙方和实际使用(居住)人不一致的或有共同使用(居住)人员的,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供全部实际(居住)人员信息。其他实际使用(居住)人发生变动的,乙方应及时告知甲方。其他实际使用(居住)人信息如下:

姓名 证件类型及号码 联系电话

姓名 证件类型及号码 联系电话

(名单可据实增加)

(五)备案登记:甲乙双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及《湖北省合同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应当自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15日内,到当地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街道、乡镇等基层组织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备案手续。登记备案信息发生变更或合同解除的,应及时办理备案变更或注销。

乙方属于流动人口范围的,应当依法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甲方应当督促、协助乙方申报居住登记。

第四条 租赁期限

(一)租赁期限交付:本次房屋租赁期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将房屋按约定条件交付乙方。租赁双方经房屋交验,签署《房屋交付确认书》(附件1),并移交房门钥匙后,房屋交付完成。

(二)合同解除: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甲方有权收回房屋,乙方应按照原状返还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施设备,合同另有约定除外。租赁双方应对房屋和附属物品、设施设备及水电使用等情况进行交验,乙方应当结清其应承担的费用,签订《房屋退还确认书》。详见附件4。

(三)租赁期满:乙方继续承租本房屋或甲方不再出租本房屋的,应提前 日通知对方。乙方不再承租本房屋或甲方不再出租本房屋的,应为对方重新招租或腾退房屋提供方便。本房屋继续出租的,乙方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承租本房屋,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第五条 租金、押金约定

(一)租金标准:本合同约定房屋租金为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年□半年□季□月□其他 ,该租金为□含税租金□不含税租金。本房屋租金□包含□不包含□停车库租金□停车位租金,车位(库)租金为人民币(大写)元(小写: 元)/□年□半年□季□月。乙方按 □年□半年□季□月□其他 以□现金□银行转账□其他 方式支付租金。房屋租赁期内,乙方提取公积金支付房租的,甲方应据实予以协助配合。

(二)租金调整:租赁期限内,租金□调整□不调整。如需调整,则自 年 月 日起,每 年按上一年度租金总额的 %上调当年租金标准,乙方应按该标准以前款约定时间及方式向甲方缴纳当年租金。本合同中未约定租金调整次数和幅度的,甲方不得在租赁期内单方面提高租金。

(三)押金管理:人民币(大写)_ _元(小写: 元)。押金应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一次性付清,不计利息。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之日起3日内,甲方将押金抵扣乙方应交而未交的租金、费用以及乙方应当承担的违约金、赔偿金后,剩余部分应如数返还乙方,本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六条 其他相关费用的承担

(一)租赁期内,下列费用中 及房屋租赁税由甲方承担, 由乙方承担。(1)水费(2)电费(3)网络宽带费(4)供暖费(5)燃气费(6)物业管理费(7)分租服务费(8)车位费(9)公共电费(10)公共水费(11) 。房屋租赁其他费用计收标准见附件1。

(二)房屋分租中其他费用承担的补充约定如下:

(三)本合同中未列明的与房屋有关的其他费用均由甲方承担。如乙方垫付了应由甲方支付的费用,甲方根据乙方出示的相关缴费凭据向乙方返还相应费用。

(四)乙方损害房屋所属物业管理区域公共利益或相邻关系人合法权益而支付的费用,或因不当使用房屋行为导致第三人损失而支付的费用,应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 房屋的装修

(一)在租赁期间,乙方经甲方同意的,可对房屋进行装修,但不得损坏房屋的主体结构。

(二)乙方应保证其装修符合国家消防安全的要求,需要进行二次消防验收的,乙方必须在通过消防验收后才能使用。甲方负责协助乙方办理消防验收手续。

(三)合同期限届满或者提前解除合同的,对装饰装修物的处置,双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依照法律规定处理。

第八条 房屋使用维修安全

(一)甲方义务:保证房屋的建筑结构和设施设备符合建筑、消防等方面的安全条件,不擅自改变房屋内部规划布局且满足基本使用功能,不危及人身安全,并向乙方提供房屋及主要设施设备(如燃气、电器等)安全使用说明书或者安全注意事项的书面说明,督促乙方落实房屋使用安全措施。

(二)乙方义务:保证遵守国家、地方的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本房屋所属物业管理区域的管理规约,按照规定的房屋用途合理使用房屋,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当自行或者通知甲方消除。

租赁期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装饰装修、增设或拆改附属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不得利用本房屋从事违法活动,不得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

(三)其他事项:租赁期内,租赁双方应共同保障本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施设备处于适用和安全的状态。

1.对于本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施设备,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等非乙方原因导致的损毁,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甲方未在约定时间内维修、更换的,乙方可代为维修、更换,费用由甲方承担。

2.对于本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施设备,因乙方原因导致的损毁,由乙方负责维修、更换或承担赔偿责任。

3.分租房屋使用中,对于分租承租人应承担的房屋公共部位及其公用附属物品、设施设备的维修赔偿责任,若无法确定具体承租责任人的,应由相关分租承租人平均分担维修赔偿责任。

第九条 其他情况说明

(一)优先购买权:租赁期内,甲方出售本房屋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甲方应当提前 日书面通知乙方,且不得影响乙方正常使用该房屋,乙方收到通知后 日内,未书面回复是否愿意在同等条件下购买本房屋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2. 。

(二)房屋转租:乙方在租赁期内进行转租或分租所承租房屋及附属设施的,需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在租赁期内将承租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给第三人,并签订转租合同,同时应申请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第三人对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造成损坏的,应由乙方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三)租赁公共服务:租赁期内,符合当地政府规定条件的承租人,在申请办理居住落户、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基本养老、就业服务、社会保障、住房保障等公共服务时,甲方应积极予以配合。

第十条 合同的解除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1.因城市建设需要依法拆除或改造租赁期未满的房屋,致使甲乙双方无法履行合同并造成损失的。对城市建设拆除的补偿费的分配由甲乙双方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确定。

2.因地震、火灾等不可抗力致使房屋毁损、灭失或造成其他损失的。

因上述原因终止合同的,租金按实际使用时间计算多退少补。

(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相应损失:

1.迟延交付房屋达______天的。

2.交付的房屋严重不符合本合同条款约定的内容或影响乙方人身、财产安全的。

3.不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义务,致使乙方无法正常使用房屋的。

4.因权属纠纷致使乙方无法正常使用房屋的。

5. 。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房屋,并要求乙方赔偿相应损失:

1.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连续达 日或累计达 日以上的。

2.欠交各类费用超过人民币 元的。

3.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4.擅自拆改变动、损坏房屋结构或擅自改变房屋内部规划布局的。

5.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导致附属物品、设备设施损坏并拒不维修、更换或赔偿的。

6.利用房屋从事违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

7.擅自将房屋转租、转借或分租给他人的。

8. 。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保证所出租房屋符合相关法规规定的出租条件。租赁期限内若出现与甲方有关的权属纠纷,由甲方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二)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屋,逾期交付房屋的,除退还逾期交付房屋期间的租金外,并按每逾期1日,由甲方按月租金额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三)乙方保证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租金,逾期支付租金的,除补交欠租外,并按每逾期1日,由乙方按月租金额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四)除本合同第十条约定情形外,租赁期内甲方需提前收回房屋的,或乙方需提前退租的,应至少提前 日书面通知对方,并按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标准向对方支付违约金。租赁双方按照合同的实际履行时间结算租金及其他相关费用。

(五)乙方擅自对所承租房屋进行装修、装饰或改变原有状态的,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六)房屋租赁期间,甲方采取暴力、威胁或者其他强制方式驱逐乙方,收回住房的,除支付违约金外还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承担赔偿责任。

(七)在租赁期届满或本合同提前解除、终止时,乙方应当在该情况发生 日内返还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施设备的,并将个人物品搬离本房屋,逾期未返还房屋及搬离个人物品的,每逾期1日,由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据实计算房屋占用费。逾期超过 日的,视为乙方放弃房屋内物品的所有权,交由甲方任意处置,且甲方因处置该遗留物品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八)其他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送达

租赁双方保证在本合同中记载的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均真实有效。任何根据本合同发出的文件,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以□邮政快递□邮寄挂号信□电子邮箱□其他____ ___方式送达对方。任何一方变更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_______日内书面通知其他当事人。变更的一方未履行通知义务导致送达不能的,对方当事人按照约定的通讯地址进行送达的,即使该文件被拒收或者退回,均视为有效送达。

第十三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若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 其它补充约定

第十五条 合同生效

6.融资租赁合同 篇六

出租人: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

承租人: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

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租赁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概述

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需要和委托,按照承租人提供的租赁物的名称、品质、规格、数量和金额等要求,购进第二条规定的租赁物出租给承租人,并由承租人承租。

第二条 租赁物

根据_________文件批准,承租人拟租赁物的名称、品质、规格、数量和金额:_________。出租人经审查同意支付设备价款及有关费用共计人民币_________(大写),购进租赁物后租给承租人使用,租赁物明细表作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第三条 租赁期限

租期为_________年,从承租人验收设备之日起算。

第四条 总租金为_________元,从承租人接受所租设备之日开始计租。在租赁期内,月租为_________元,应于每月_________号前交入_________银行的出租人账户。

双方同租赁期间任何一方不得要求加租或减租。如果承租人不准时交租,则应向出租人交付比该行长期贷款利率多_________%的利息作为处罚。

签约后_________个月内承租人应向出租人提交中国银行出具的保函,担保承租人按合同规定交租。

第五条 租金的担保

1、本合同一经签订,承租人即向出租人支付双方商定的保证金_________元,作为履行本合同的保证。

租赁保证金不计利息,在租赁期满时归还承租人或规定为抵最后一期租金的全部或一部分。

承租人违反本合同任何条款时,出租人将从租赁保证金中抵扣承租人应支付给出租人的款项。

2、承租人委托_________为本合同承租人的经济担保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六条 租赁物的购货、交货和验收

1、购货方式有以下三种,双方商定采用_________种方式。

a、根据贸易有关规定,出租人同意承租人自行签订或委托代理人签订购置租赁物的合同,承租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方对该合同承担一切义务。对该合同的履行及租赁物质量等问题引起的后果,出租人均不承担任可责任,购货原始发票及合同副本、委托书副本交出租人保存。

b、租赁物甲承租人确定后,购货合同由出租人签订。承租人作为出租人代表,负责处理购货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一切问题,并承担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承租人的过失所造成的经济责任。

c、承租人与供货方签订购货合同,应由出租人确认盖章后生效,采用托收承付方式付款,供货方办理托收承付时,必须交付铁路运单或承租人自提证明单据。出租人见单后付款并对货物享有所有权。如在运输中发生问题或货物有其他质量、短缺等问题由承租人负责与供货方联系解决,出租人不参与也不承担任何经济责任。

2、租赁物运达使用地点后,承租人应在三十天内负责验收(包括进行试车),同时将签收盖章后的租赁物的验收收据一式二份书面附验收结果交给出租人。

3、如果承租人未按前项规定的时间办理验收,出租人则视为租赁物已在完整状态下由承租人验收完毕,并视同承租人已经将租赁物的验收收据交付给出租人。

7.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的权利保护 篇七

关键词:融资租赁合同,承租人违约情形,出租人救济方式

一、融资租赁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典型的融资租赁交易包括三方当事人和两个合同, 即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融资租赁合同和出租人与出卖人之间的买卖合同, 其中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指示购买租赁物并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 承租人以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方式占有并使用租赁物, 出卖人则向出租人提供符合买卖合同约定的租赁物。我国《合同法》规定的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 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 提供给承租人使用, 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与其他有名合同相比, 融资租赁合同主要具有下列法律特征:第一, 融资租赁合同属于要式合同、双务有偿合同。我国《合同法》规定融资租赁合同应当具有书面合同的形式, 此即符合《合同法》要式合同的特点;而在融资租赁合同当中, 承租人和出租人之间相互负有对待给付的义务, 故合同又属于双务有偿合同范畴。第二, 融资租赁合同标的具有特殊性。融资租赁的标的必须是有形的物质且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不能是法律禁止流通的商品, 标的上的四种物权归属必须能够分离且属于非消耗的商品, 合同到期之后可以返还于出租人。第三, 融资租赁合同的期限一般较长。承租人的合同目的是获得租赁物的使用权满足生产需要, 出租人的合同目的则为收回投资成本并取得收益, 上述两种合同目的的实现均需要持续且稳定的经营状态, 故融资租赁合一般会约定较长的履行期限。

二、承租人违约情形分析

实务中, 因承租人对租赁物的需求易受到市场供求关系、行业发展情况、承租人自身经营状况的影响, 故承租人更常发生违约情形, 主要有以下几类:

第一, 拒付或者是迟延支付租金。承租人利用出租人提供的资金取得并使用能够提高生产力的新设备, 出租人则通过租金获取利益。实务中, 受经济环境和自身经营状况的影响, 常发生承租人拒绝支付到期租金或者支付租金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形, 直接了损害出租人的利益。

第二, 迟延或无正当理由拒收租赁物。实际履行中, 合同标的物一般不经过承租人, 由出卖人直接交付承租人, 由承租人检验和接收货物。若承租人在约定的时间内未履行检验的义务致使出卖人产生额外的费用, 或者是承租人错误的拒收了货物, 造成了出租人的损失, 就会构成违约。

第三, 未经出租人允许转租租赁物。我国现有法律规定并未将涉及融资租赁合同的租赁物转租问题, 承租人经出租人的同意且不损害第三人利益时, 承租人可转让其对租赁物的使用权或其他合同中约定的权利。若承租方未取得出租人同意擅自转租, 则可能侵犯了出租人合法权益, 构成了承租人违约。

第四, 在占有租赁物期间造成租赁物的损害及灭失。《合同法》规定, 在合同未约定租赁物归属或者规定不明时, 租赁物应当归出租人所有。因此, 在融资租赁合同到期之后, 承租人应当将租赁物归还给出租人并且保证在租赁期间租赁物不遭受损害, 最终完整的归还至出租人。承租人一旦出现致使租赁物毁损或者灭失的行为就会构成违约, 亦侵犯了出租人的权利。此外, 如果承租人将融资租赁物转租给新承租人, 因新承租人的行为致使融资租赁物毁损或者灭失的, 承租人亦应向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其后向新承租人追偿。

第五, 其他违约的行为。实务中, 承租人违约的状态不仅如此, 还有其他的违约行为。例如, 承租人将融资租赁物用于非法用途;又如, 承租人应当通过保险等手段防止融资租赁物的毁损或者灭失, 承租人采取消极的态度, 造成租赁物的损失等等。

三、出租人救济方式探析

依照我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之规定, 承租人违约情况下, 出租人可以采取救济方式主要有要求继续履行、租金加速到期、解除合同等。

第一, 继续履行。融资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 承租人违约情形尚未达到法律规定的合同解除的程度时, 出租人可采取要求继续履行的救济方式。一般来说, 出现承租人拒付租金或者迟延支付的情形时, 出租人多选择此种方式。

第二, 租金加速到期。租金加速到期是一种特殊的权利救济方式, 内容为出租人要求承租人支付全部未付支付的租金, 包括全部到期未付租金和未到期租金。对于出租人, 这无疑是最有效的保护方式, 对于承租人, 则较为严苛。故而, 需注意以下几点:其一, 承租人逾期付租且已经达到合同解除条件。即, 承租人未按约定支付租金, 达到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 经出租人催告后扔不履行;或者, 合同约定不明时, 承租人欠付租金达两期以上, 或者数额达到全部租金15%以上, 经出租人催告后扔不履行的。若承租人行为未构成法律规定的合同解除情形, 则出租人应给予合理期限, 通知承租人采取补救措施。在此期间, 出租人不得向承租人主张租金加速到期。其二, 与前述要求继续履行不同, 出租人要求继续履行的租金仅指承租人未支付的全部到期租金;出租人要求租金加速到期的租金则指未付的全部租金, 包括已到期租金和未到期租金。其三, 需说明的是, 租金加速到期的情形, 融资租赁合同并未解除, 承租人支付全部租金后, 在租赁期限届满前, 仍享有占有使用租赁物的权利。

第三, 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并赔偿损失。因未付租金通常高于租赁物的现值, 故仅收回租赁物并不能够弥补出租人的全部租金损失。故, 若出租人诉请要求承租人负担全部未付租金扣除租赁物残值之外的差额的, 亦应得到法律支持。需注意的是, 在承租人已支付大部分租金的情形下, 出租人收回租赁物价值有可能超过承租人所要支付的全部剩余租金, 此时, 承租人有权要求出租人将超出部分返还, 否则出租人将构成不当得利。

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的救济方式与租金加速到期的救济方式在价值总量上是一致的, 均为全部未付租金。区别在于, 租金加速到期的请求全部为货币形态, 而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并赔偿损失的请求为货币形态加租赁物实物形态的混合形态。对于出租人而言, 两种诉请的区别在于, 前者适用于承租人尚有偿还能力, 仅是恶意拖延支付的情况, 选择此种方式, 可以尽快实现债权, 避免收回租赁物后为处置租赁物付出的时间成本和运营成本;后者适用于承租人已无偿还能力的情形, 收回租赁物, 进行转租或变现, 可以减少因承租人无力偿还租赁而带来的损失。需说明的是, 出租人的租金加速到期和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请求权仅可择其一行使, 理由为:其一, 从出租人和承租人利益平衡角度, 若准许出租人同时行使解除合同取回租赁物与支付全部租金两种救济渠道, 将导致出租人获得远高于合同正常履行情况下所获利益。我国仅在消费者权益保护和产品责任等个别领域规定了惩罚性赔偿, 绝大多数领域适用损害补偿原则, 基于此, 两种救济方式仅能择其一行使。其二, 从法律原理角度, 此时, 在合同履行状态下, 出租人实为既行使继续履行请求权, 又行使解除合同请求权, 依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该两种请求权仅能择其一行使, 若当事人同时主张, 法院应对其主张予以释明, 告知其作出选择, 若当事人坚持选择一并主张或拒绝作出选择, 则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四、余论

针对承租人的种种违约形态, 出租人可选择适当救济方式, 维护自身合法权利。出租人行使权利时, 还涉及收回租赁物价值、出租人损失确定等争议问题。实务中, 亦应对此予以明确, 以期衡平保护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对于收回租赁物价值, 司法解释将其次第规定为按照合同约定确定, 参照合同约定的租赁物折旧以及合同到期后租赁物残值确定以及请求人民法院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评估或者拍卖确定。实践中, 出租人和承租儿在缔约时, 鲜少就租赁物价值或者租赁物价值确定方式进行明确约定, 且融资租赁合同的解除可发生于合同履行的任意时点, 合同中有关租赁物折旧或残值的约定, 常常不能覆盖全部时点, 故此类约定对收回租赁物价值参照性有限。就评估、拍卖两种价值确定方式而言, 二者并无先后顺序之分, 法院可根据租赁物自身属性, 选择适当的方式。若, 租赁为系专门为承租人定制, 并无通用性, 潜在的购买者可能及其稀少, 则不宜选取拍卖方式确定租赁物价值, 若租赁物通用性较强, 而评估的时间、经济成本较高, 则适宜采取拍卖的方式确定租赁物价值。对于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中的损失赔偿范围, 司法解释规定为全部未付租金及其他费用与收回租赁物价值的差额以及在合同约定租赁物归出租人所有情形下合同到期后租赁物的残值。实务中, 合同会约定“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 需支付至租金全部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条款, 承租人亦基于此提出主张。笔者认为, 合同因违约而解除时, 承租人承担的违约金仅应计算至合同解除之日, 其后因其承担违约金的合同基础已不存在, 故不再负有支付违约金的义务。此时, 若出租人确因承租人逾期付款而遭受损失, 仅能依照《合同法》相关规定, 要求承租人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而此项损失内容应包含在依据司法解释确定的损失赔偿范围当中, 法院不得另行计算。

参考文献

[1]邢丽苗.融资租赁若干法律问题研究[D].上海:华东政法大学, 2014.

[2]郁冬琴.关于融资租赁合同制度中的两个法律问题[J].改革与开放, 2012 (20) .

8.商店店面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探析 篇八

关键词:店面租赁合同纠纷

1商店店面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类型

①非产权人签订店面租赁合同的案件:②家族共同财产尚未析分共有权人之一直接签订店面租赁合同的案件:③产权人“一屋两租”的案件;④租金过高、显失公平的店面租赁合同案件:⑤支付定金要求返还的店面租赁案件。

2商店店面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审理难点

2.1诉讼主体问题。原告诉状上所列的原、被告只是租赁合同上签字的出租人和承租人。但是,法官犀利的目光要直指诉争店面的所有权人。如果是非产权人签订合同案件则追加产权人为第三人,进而审查产权人对店面租赁合同的态度。但是,如果没有明确的房屋所有权证,对店面产权人的认定就成了一个难点。有一个案件,诉争店面是祖遗业产,并没有办理产权证,继承人内部可能析产完毕,有析产协议,因此案外第三人依据析产协议主张其是店面产权人。对此,审判实践中有两种意见:一种认为根据对证据的初步审查,可直接认定该案外第三人是店面产权人,应该让其参加诉讼:另一种意见认为该案外第三人仅是共有权人之一,如果其同意签订租赁合同,则还要追加其他共有权人,如果其不同意签订租赁合同,则不必追加其他共有权人,因为共有权人之一不同意出租,租赁合同则无效。笔者认为,在这类店面租赁合同案件中,法院只是为了审查合同效力而追加当事人,对于内部的析产协议不宣在租赁合同案件中直接认定其效力,不宜主动将继承析产关系混合到租赁合同案件中审理,将案件处理结果影响的当事人范围扩大。

对于转租案件,即通常所说的“炒租”案件,就不仅仅是查明产权人的问题,还要查明有权转租者的问题。当最后一个承租者与转租者发生租赁纠纷,法院也要追本溯源,查清产权人,追问产权人对第一个转租者转租合同的态度。产权人如不同意转租,则不必再追加层层转租者,穷尽所有转租者:产权人如同意转租,则要再追问第二个转租者,以此类推,一直追问到最后一个转租者。这些工作应通过调查、作笔录完成。一旦产权人不同意或有一手转租者不同意,则可以立即认定租赁合同的效力,应该行使释明权的及时行使释明权,才能减少开庭次数,尽量缩短此类案件审理的时间,提高审判效率。

2.2租赁合同效力问题:

2.2.1合同无效问题。店面租赁合同案件中,租赁合同关系是最主要的法律关系,租赁合同的效力是案件审理的关键。经过审判实践,普遍达成这样的共识:未经产权人同意签订合同或未经全体共有权人同意签订的合同效力待定,未经产权人同意签订合同的是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根据《合同法》第51条的规定,如果产权人不予追认同意签订则合同无效。店面是按份共有的,根据《物权法》第97条的规定,签订店面租赁合同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否则店面租赁合同无效;店面是共同共有的,如果有一个共有人不同意,那么根据《物权法》第97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9条的规定,该店面租赁合同也为无效。而对于转租合同的效力问题理论界颇有一番争议。有人认为《合同法》第224条并没有规定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转租合同就必然无效,只要出租人不解除原租赁合同,转租合同就是有效的。笔者认为,对于转租合同,各国主要采用限制主义、自由主义和区分主义三种立法模式。从《合同法》第224条规定来看,我国关于转租合同的规定是承租人要经出租人同意才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这一规定表明我国采用的是限制主义的立法例。没有征得出租人的同意转租也是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的表现,同样是效力待定的合同,只要出租人不予追认同意,合同即为无效。

2.2.2“一屋两租”案件的合同效力问题。“一屋两租”案件涉及两个租赁合同。出租方明确表示不履行其中一个合同,拒绝履行另一个合同。这时出租方往往主张其不愿履行的合同是无效的。其实,这两个合同只要依法成立,都是有效的,不因出租方的选择履行而无效。因为,根据合同建立的是债权,债权不是对世权,是一种相对权,不具备对抗性。

2.3合同无效后的处理和违约责任的承担

2.3.1转让费问题。店面租赁不同于普通房屋租赁的一大特點就是店面租赁合同中往往涉及到转让费,出租方一般都向承租方收取一笔不菲的转让费。有的当事人甚至要求对转让费进行评估。转让费的存在成为一种普遍现象,存在即有其合理性吗?转让费的性质在实践中有不同的认定:第一种意见认为,转让费是一种经营管理权的转让费用,因为店面是作为经营之用,承租方承租了店面,也是出租方对经营管理权的让渡。第二种意见认为,转让费是一种装修等费用的补贴。这种转让费发生在层层转租案件中。出租方即转租方装修了店面,但在转租后,装修费用无法收回,体现为转让费。第三种意见认为,转让费是一种除租金外的额外费用,是不应收取的。笔者认为,第一种意见混淆了经营管理权和租赁权的概念。经营管理权指向具体的经营实体。而租赁权指向租赁物。经营管理权是对经营实体的经营管理,其内容复杂,包括人事任免、资金分配等内容,而租赁权的内容仅是对租赁物的占有、使用和收益。两者不可混为一谈。有人认为第三种意见是“一刀切”,不分析具体情况。其实,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出租人除收取租金外,不得收取押金或其他额外费用。转让费往往是“炒租者”收取高额租金的借口,巨额的转让费也是出租者逃避税收的手段。为了维护交易的稳定,应当遏制”炒租“现象,当事人若主张返还转让费,应依照《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的规定,一律判决返还。这样法院的判决才能对当事人的店面租赁行为发挥应有的指导作用。第二种意见将装修补贴等费用归入转让费,笔者认为装修补贴费应另外明列,否则在提起诉讼时不应得到保护。

2.3.2因合同无效或被撤销而赔偿的损失问题。因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外应赔偿的损失是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抑或是只有直接损失?《合同法》第58条的表述是“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责任。”那么这是否意味着因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赔偿的损失只是直接损失,只能适用《合同法》第58条进行救济?笔者认为,对于因产权人、共有权人或转租人不同意签订合同而无效的情形,损失赔偿可以应适用《合同法》第42条,即归入缔约过失责任应赔偿的损失。出租方隐瞒了产权人不同意签订合同以及无权处分租赁店面的事实,属于“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这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出租人对店面租赁合同的无效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依据缔约过失责任所主张的损失主要是信赖利益的损失。“信赖利益是

指缔约人合理信赖合同有效有成立而支出财产成本或机会成本,且该成本因合同有效成立而得以回复之利益。”信赖利益损害应包括积极损害和消极损害,即所受损害和所失利益。缔约人放弃其他订约机会正是由于其经磋商、谈判并信赖对方会与其签订合同。对于善意信赖人来说,机会损失确实存在,未获赔偿有失公平。机会损失应结合“第四人”就相同标的与“第三人”订立合同而由此获得的净利润、善意缔约人的履行能力以及同行业的交易行情等因素综合认定。

2.3.3店面租赁合同违约责任中的继续履行问题。在“一屋两租”案件中,起诉的承租方往往主张合同有效且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但出租方往往要求解除合同,不再继续履行合同,那么,承租方的要求能否得到支持?店面租赁合同案件中出租方要履行的是将租赁店面交付给承租方承租使用的义务,这是一种非金钱债务。在出租方已经将诉争店面交付给另一份有效合同的承租方的情况下,提起诉讼的承租方所依据的合同已没有了履行的可能,即事实上不能履行,因为,出租人按租赁合同交付租赁物,承租人占有租赁物,其占有是合法占有,应当受到保护。先占有租赁物的承租人,即取得对租赁物的权利,而这种权利具有物权化的特征,有对抗力和排他性。而未占有租赁物的承租人,其享有的是来源于合同约定的请求交付租赁物的权利,是债权,根据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原则,其不能对抗另一承租人所享有的具有物权特征的权利。所以起诉的承租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不能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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