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方案

2024-07-16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方案(精选13篇)

1.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方案 篇一

一、代征范围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地税机关代征的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未安置或安置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各级各类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包括中央企业、外省、市驻冀企业、三资企业、联营企业、私营企业等,以下简称各单位)。

二、征收标准

我省规定安置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为不低于上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1.5%。安排一名盲人或重度肢体残疾人,按安排两名残疾人计算。本行政区域内安排对象不足的,经当地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批准,可按实有残疾人数量降低就业比例。征收标准为:(单位上年底实际在职职工人数×应安排比例数-在岗残疾人职工人数)×上当地年平均职工工资。对暂未达到残疾人就业比例的单位,按规定向各级地税机关缴纳保障金。按比例安排残疾人不足一人的单位,按比例差额计算缴纳。

单位年底实际在职职工人数包括单位固定工、合同工、临时工(6个月以上),与计税工资人数一致。

在岗残疾职工人数是指经残联劳动服务机构确认的残疾人数。

上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是指各市、县(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职工年平均工资数。

根据《工会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应当与每月十五日前按上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拨缴当月经费。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会自收单位除外),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由税务部门全额代征工会经费;开业满一年仍未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由税务部门全额代征工会筹备金。

全部职工是指在企事业单位中工作,取得工资或其它形式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包括:正式职工、长期职工、合同制职工和临时职工等。工资总额组成按照国家统计局1990年第一号令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执行,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对于账务不健全的企事业单位,按照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和职工总数核定工资总额。

税务部门根据核定的申报表和银行收款凭证,开具由财政部监制、全国总工会统一印制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作为缴费单位税前列支工会经费的凭证。

用人单位非因不可抗力、破产或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等原因,逾期不拨缴或者未足额拨缴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的,应当催缴并按欠缴金额每日千分之二加收滞纳金。经两次催缴无效的,该单位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方案 篇二

中国的残疾人保障制度的发展始于建国初期, 伴随着新中国的成立, 国民经济得到恢复与发展, 人民生活趋于平稳。残疾人的各项权利也得到了基本保障, 残疾人保障制度也在逐渐发展。随后由于文革, 残疾人保障事业一度陷于停滞的状态。改革开放以后, 残疾人就业保障制度得到一些帮助。1990 年发布了《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企业对残疾人的安置工作得到了一部分税收优惠。1990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颁布, 作为我国第一部专门保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基本法律, 它对于我国的残疾人保障事业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十四大以后, 我国加快了残疾人社会保障立法的脚步。先后制定了《残疾人教育条例》 ( 1994 年)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 ( 1995 年) 、《关于进一步最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 ( 1999 年) 。以及2004 年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意见》, 都对我国残疾人就业保障制度有极大裨益。2007 年, 国务院通过了《残疾人就业条例》, 这也是我国第一个针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问题制定的行政法规。十八大报告中也提出要健全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 切实保障残疾人利益。通过这个阶段的发展。中国的残疾人保障制度也有了长足的进步。随着中国法制化的进程, 残疾人保障事业也会向更广泛深入的层次迈进。

二、我国残疾人就业立法存在的不足

虽然我国已经制定了很多相关法律以及规章制度来保护和促进残疾人合法就业的权利, 但是无可否认的说, 我国的残疾人就业保障体系还并不完善。其中一些滞后的内容, 也应该随着社会发展进步而有所修改。当前我国残疾人就业立法还存在以下亟待解决的问题, 主要由两方面构成。

( 一) 立法更新速度不足, 立法效力偏低

我国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方面的立法进程较为缓慢, 对于残疾人就业的相关政策已经滞后, 不能适应现在社会的需求。自1990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颁布以来, 直到17 年后的2007 年才颁布了《残疾人就业条例》这一规定残疾人就业的专门法规。立法进程的缓慢可见一斑。我国残疾人立法的不完善还突出表现在立法位阶偏低的问题上。目前保障残疾人就业权利、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国家层面的法规只有国务院颁布的《残疾人就业条例》。但这只是一部行政法规, 在效力上低于法律。其他部门规章及地方政府的地方性法规只是法院定案的参考, 并不能作为直接依据。

( 二) 相关机构不健全

目前我国残疾人就业立法的相关机构还不健全, 主要表现在: 一是残疾人就业立法研究机构不健全。现在关于残疾人立法研究的机构只有残联, 并不足以完成残疾人立法保障的任务。二是残联并不是一个政府机关, 其权威性并不被大众广泛认可, 开展工作的合法性也会受到一定的质疑。有些时候即使残联发现了侵犯残疾人就业权益的事件, 由于其公权力的缺乏, 对这些情况的发生难以采取有效的措施, 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并不能得到及时彻底的保障。

三、完善我国残疾人就业保障的立法建议

( 一) 提高立法层级, 加快法律更新速度

我国现行残疾人就业保障法律的立法层级较低, 规定多为原则性规定, 且大多较为滞后。笔者认为随着我国的发展日新月异, 残疾人就业中面临的问题也比以前增多, 所以应在已有法律的基础上及时增加新法来弥补旧法的不足。并且制定《反残疾歧视法》这样一部立法层级较高的法律。

( 二) 明确承办责任主体, 加强机构建设

1. 明确承办责任主体应负的责任

有很多机构都涉及残疾人就业保障的工作, 笔者认为应该以实施细则或办法的方式对残疾人就业保障立法进行补充。明确人大、政府、人社等单位对残疾人就业保障的职责。建立联合执法协调机制, 做到信息公开透明, 采取岗位负责制并建立相关评价标准。对于在促进残疾人就业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应推出相关的奖励制度; 制定对在残疾人就业保障工作中不尽职尽责、违反相关规定人员的惩罚方法。

2. 加强相关机构建设

建议在我国现有的劳动仲裁机制中添加“就业平等委员会”, 这是一项美国的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制度可以有效的保障残疾人的权益。我们可以将这一机构定性为准司法机关, 负责执行和监督各项有关残疾人就业的法律。将其引入我国有利于细化我国的残疾人就业保障制度, 更有效的保障残疾人的就业权利, 解决残联作为社会机构所缺乏的权威性与强制性。

参考文献

[1]满向昱, 朱曦济, 李程宇.新形势下视力残疾人就业问题研究[J].残疾人研究, 2013 (2) .

3.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方案 篇三

关键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绩效评估

一、南疆三地州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现状

(一)征收方式——地税代征方式。残疾就业保障金征收方式主要包含残疾人联合会征收、地税代征、财政代扣和社会保障部门征收四种。南疆三地州自2005年以来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地税代征方式。但是在实际执行中,单独的地税代征的征缴方式只能对地方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人民团体、自收自支的企业单位、乡镇经济组织、个体营业户等经济组织有其威慑性,税务部门对这类用人单位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拒缴现象可以实行从其存款账户直接转帐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户头上,还可以利用税务组织本身的档案系统对其具体保障金缴纳数额进行统计。以上两种优势对于当地行政区内与地方税务业务不相关的国家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等权利机关则不能显示。

(二)征收对象——地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面宽泛。从征收对象上面看,南疆三地州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对象为“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央和外省(区、市)驻疆机构和其他依法设立的组织机构以及城镇个体工商户”,本办法中将“城镇个体工商户”纳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对象范围,规定城镇个体工商户按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定营业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目前我国各省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对象中最广泛的定义。

从笔者的调查效果看,对城乡个体户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引起个体户很大反感。原因在于城乡个体户基本不需要雇佣职工或雇佣人数较少,安排残疾人就业困难,且城乡个体户面临经营风险变动较大,收入不稳定,很难有能力支付保障金。

(三)征收程序——南疆三地州与全国各地标准基本统一。南疆三地州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程序与我国其它地区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程序方面做法比较一致,一般都是走用人单位申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当地残疾人联合会或当地残疾人联合会主管的残疾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进行审批,由残疾人联合会或其他组织进行征缴工作,由残疾人联合会或地方税务机关对拒缴单位进行催缴工作和相关奖惩工作。用图表形式表述如下:

二、南疆三地州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管问题分析

(一)各县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数量、征收覆盖率和征收率不尽相同。笔者在南疆三地州残疾人联合会的访谈工作中了解到,在相同的征缴政策下,三地州各县市残疾人联合会实行代扣代缴政策后的基金的数量、征收覆盖率和征收率也不尽相同。具体原因是在实际征缴过程中,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数量受征收人员的人为因素影响比较大。在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经济组织征收难度小,直接代扣。但是没有实行财政代征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用地税代征的手段很难上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城镇个体工商业户根据代征工作各县市实施也不统一。

(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手段存在软弱性。由于残疾人联合会属于民间组织,没有行政权力。在保障金的审核过程中,参加审核的用人单位数量不确定。同样,在征缴过程中,用人单位拒缴现象非常普遍。笔者在新疆残疾人联合会的实际调查过程中了解到,在地税代征实施的地区,保障金征收数量的多少与当地残疾人联合会工作人员的人情关系和工作努力程度有直接关系。因为在保障金审核、缓缴、减交、免交审核,保障金的奖励、惩罚负责机关都在残疾人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不具有行政权威,征收手段具有软弱性。地税机关的数据资料和法院的强制执行均取决于残疾人联合会工作的有效性。且地税是保障金的代征机关,税务工作人员没有职责内工作的急迫性和积极性,也没有相关的绩效考核系统,所以只征收按时缴纳的用人单位,并不会参与相关催缴工作。

(三)用人单位存在残疾人就业安置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缴纳困难。南疆三地州国家级贫困县众多,是我国著名的集中连片贫困区,地方实体经济发展落后是导致用人单位存在残疾人就业安置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困难的根本原因。其次,用人单位对残疾人保障金征收合理性的疑问使得很多单位认为没有必要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南疆三地州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管问题解决对策

(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税模式有利于解决征收覆盖率

低和征收手段软弱问题。从理论上看,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费模式和征税模式在本质上并没有相悖之处,特别是在征收的目的和法律依据方面,两种模式简直是完全一样。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税模式在提高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统筹层次,简化保障金征收程序和提高保障金征收的强制力方面要强于征费模式。

(二)完善保障金征理程序。残疾人就业保障税的征收机关是各地税务机关,征收基金入库然后交由相关残疾人就业管理机关使用。税务机关征收力度大,效率高,成本低,且税务机关只管征收,不管使用,可以有效避免征收工作人员的一些寻租行为。纳税单位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进行税款的申报工作,简化了纳税程序。

(三)建立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管绩效评估系统。建立保障金征管绩效评估系统有利于提高相关工作的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工作效率。南疆三地州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制度各地实施效果差异巨大的原因之一是因为没有建立完善的保障金征管绩效评估系统。各地不同区域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数量的征多征少与各地按比例就业率的提高与否没有直接的比较系统。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最终目的是促进残疾人就业率的提高,而非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税款的量的增多。所以在建立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管绩效评估系统的时候要正确估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税收效应。

参考文献:

[1]许巧仙,我国城镇残疾人就业问题研究综述[J],河海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年9月

4.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 篇四

1995年1月14日,财政部公布了《残疾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规范和加强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和管理。1999年6月8日,山西省人民政府以省政府第137号令公布《山西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2001年11月,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通知,决定我省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各级地税部门代征。

一、征收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内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和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国有企业(包括中央部属、外省市驻晋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民营企业及其它企业。

二、征收标准

根据《山西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省政府令第137号),企业应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数额,按照企业本差额人数和所在县(市、区)上平均工资总额计算,本差额人数是指本企业在职职工人数的1.5%与本企业安排残疾人数的差额,其中本企业安排残疾人数以企业本安排残疾人全年平均数计,所在县(市、区)上平均工资以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计。

殘保金

三、征收管理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征收,定期缴纳,每年的7—9月份为征收上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时间。

各级主管地税机关对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企业按现行税收征收管辖范围进行征收、管理。

四、减免规定

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确有困难的企业,应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申请,主管地税机关提出意见并征得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同意后,可适当减缴或缓缴。

五、处罚

5.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录 篇五

一、企业应在“其他应交款”科目下设置“应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明细科目(外商投资企业在“其他应付款”科目下设置“应付残疾人就业保障余”明细科目),核算企业按规定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企业按规定计算出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借记“管理费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科目,贷记“其他应交款──应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科目或“其他应付款──应付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科目;实际上交时,借记“其他应交款──应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或“其他应付款──应付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企业超比例安置残病人就业或者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按规定收到的奖励,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管理费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科目。

三、企业逾期未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规定缴纳的滞纳金,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当然实行新《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也可以上用“应交税费”会计科目取代“其他应交款”科目。

注意,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各地的比例不同,按比例计算不足一人的部分按实际比例数缴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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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长春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篇六

应的缴纳保障金数额=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上年末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6%-本单位实际按比例安排残疾人数)

其中, “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是指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本地区从业人员平均工资。长春市执行标准为56014元/年。按单位每人应缴纳保障金数额为896、224元。

凡符合国家颁布的残疾人评定标准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履行招工、聘用手续,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且连续支付工资一年以上的在岗残疾职工(因公致残除外),可以计入各单位实际按比例安排残疾人数。

7.残疾人就业状况及其社会保障分析 篇七

关键词:残疾人;就业;保障

引言

作为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我国能否在前所未有的经济转轨过程中保持社会稳定,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能否适时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取得了很大进展,基本上建立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社会保障制度。在国家给予保障的弱势群体中,残疾人是一个重要的群体。习惯上,人们把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称为社会上需要给予特别扶助的三大弱势群体。而这三大弱势群体中,又以残疾人这个弱势群体困难最多,问题最大,矛盾最突出,社会福利状况最差。文章就此现状进行了相关的分析,首先分析了残疾人就业的状况,并在此基础上分析了保障残疾人就业的相关措施。

一、残疾人就业状况分析

目前我国残疾人已达到8296万人,可见,我国的残疾人群体已相当大,残疾人问题必然成为社会转型时期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它的解决程度不仅关系到残疾人的自身利益,更直接影响到和谐社会的构建和整个社会的稳定。就业是民生之本,也是残疾人的生存之基,要解决好残疾人问题,首当其冲的应是给予具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平等的就业机会,妥善解决其就业问题,而不是将其排斥在就业市场之外,保证其生活来源的同时,也体现了他们的社会价值。在政府的制度保护和社会各界的支持下,我国的残疾人就业问题得到了不断的改善,但实际的调查显示我国的残疾人劳动就业状况还远不如人意,其特点表现如下:

(一)残疾人整体就业质量不高

残疾人就业水平与就业总水平差距较大。目前有大量残疾人未实现就业,大批残疾人下岗、待业,农村还有近千万残疾人没有脱贫,己脱贫的还很不稳固,城乡残疾人就业体制不一,生活水平和整体状况差距较大;不同类别残疾人之间就业也存在不平衡,智障者、精神残疾者、盲人就业困难。就业需要和就业现状间的矛盾己成为残疾人就业的主要矛盾。中国人口众多,劳动者充分就业的需求与劳动力总量过大、素质不相适应的矛盾长期存在,就业结构性矛盾十分突出。

(二)残疾人在许多行业遭受排斥

当前,劳动力市场对于残疾人的排斥仍就严重和普遍,正因为种种社会偏见与社会排斥的存在,所以在同等的条件下,即使残疾人的人力资本存量更高,用人单位也愿意招收正常人。在劳动力市场上,用人单位并不知道前者的劳动效率大于后者的劳动效率,在这种情况下社会排斥便得以产生了,企业往往会招聘后者。实际上,在同等条件下,甚至在残疾人的人力资本存量更高的情况下,许多用人单位仍然会录用健全人而排斥残疾人。而且,更令人担忧的是,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速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残疾人在劳动力市场上将会面临一系列新的社会排斥。大多数福利企业设备陈旧、技术落后、管理水平较差,它们在市场竞争中往往处于劣势,其生存与发展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残疾人集中就业模式出现危机。加上近些年来全国的就业形势严峻,在竞争激烈的劳动力市场中,残疾人面临着新的考验与排斥,按比例就业的模式也是困难重重。

(三)就业模式不适应就业形势发展的需要

从就业模式而言,我国残疾人的就业模式仍是“以集中就业为主,其它方式为辅”的模式,这种模式确实在一定历史时期有效的解决了残疾人的就业问题,但随着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尤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这种模式所受的冲击日益明显,集中就业都是解决残疾人就业问题的主渠道,但在经济改革的过程中,福利企业也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困境,直接影响了残疾人的就业。分散按比例就业是指将残疾人按企事业单位数的一定比例分散安排到各企事业单位就业的就业安置模式,它有利于残疾人就近就业,方便工作和生活;有利于残疾人与健全人交流,融入社会,有利于提高残疾人就业层次,拓展就业领域是残疾人实现劳动就业权利、平等参与社会的最好形式。但是由于按比例就业缺乏全国统一的法律规定,行政执法主体不明确,难以有效地具体实施。

(四)相关法律不能有效保障残疾人就业

随着市场导向就业机制的逐步建立,我国已实施的相当一部分残疾人就业法律、法规、政策,己不适应形势的需要,具体表现在法律政策缺乏约束性规定,不易落实,规定之间缺乏协调、易造成矛盾,还存在一些法律、政策的空白。尤其残疾人就业体系的城乡分离制度,使农村地区的残疾人就业几乎处于无政策保护的状态,除了发达地区极少数的省份外,其它地区的农村残疾人就业几乎得不到应有的关心,基本是自我保障。

二、保障残疾人就业的措施

(一)提高残疾人技术素质

就业能力与受教育水平成正比,残疾人受教育水平低这一现实状况将严重地影响残疾人就业的数量和质量。改进穷人的福利之关键因素不是空间、能源和耕地,而是提高人口质量,提高知识水平。切实将残疾儿童少年教育纳入义务教育体系,以随班就读为主体,使适龄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在己经通过普及九年义务教育验收的地区达到或接近当地健全儿童少年水平,尚未通过普及九年义务教育验收的地区,入学率要有大幅度提高。充分发挥社会普通职业教育机构的作用,完善具有特殊教育手段的残疾人职业教育机构,广泛开展残疾人职业教育与培训。

(二)提高残疾人身体素质

我国政府和社会的高度重视,对残疾人康复事业采取了一系列切实有效的措施,残疾人康复事业得到了迅速发展,取得了巨大成就。为了进一步完善这一系列目标,仍需要采取相关的措施:

1.国家和社会采取康复措施,帮助残疾人恢复或者补偿功能,增强其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在开展康复工作中,应当从实际出发,将现代康复技术与我国传统康复技术相结合;以康复机构为骨干,社区康复为基础,残疾人家庭为依托,为残疾人提供有效的康复服务。

2.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和指导城乡社区服务网、医疗预防保健网、残疾人组织、残疾人家庭和其他社会力量,开展社区康复工作。残疾人教育机构、福利性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为残疾人服务的机构,应当创造条件,开展康复训练活动。残疾人在专业人员的指导和有关工作人员、志愿工作者及其家属的帮助下,应当努力进行功能、自理能力和劳动技能的训练。

3.在做好康复工作的同时,预防残疾的发生和发展,国家有计划地开展残疾预防工作,加强对残疾预防工作的领导工作的督促,广泛宣传,普及残疾预防知识,提高科学与安全意识,针对遗传、疾病、药物中毒、事故、灾害、环境污染和其他致残因素,制定法律、法规,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采取措施,预防残疾的发生和发展。

结语

依靠政府,动员社会,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残疾人扶贫工作残疾人扶贫开发工作是一项系统的社会工程,要依靠政府,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纳入政府扶贫计划,统筹安排,同步实施。这是最根本、最有效的措施。除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还必须充分动员社会力量提供具体帮助。总之,做好残疾人的就业工作,需要全社会的理解和支持。同时各级党政部门和社会各界要鼓励残疾人、引导残疾人、帮助残疾人兴办各种事业,努力为残疾人改善生活献计献策。

参考文献:

[1]王雪梅.残疾人就业问题与就业保障政策思考[J].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00(2):67-69.

[2]孙先德.论健全我国残疾人就业保障体系[J].科学社会主义,2006(3):97-98.

[3]周云腾.关于残疾人就业工作和社会保障的问题与思考[J].中国残疾人,2005(9):37.

[4]法律保障残疾人就业[J].瞭望,2007,(Z1):21.

8.关于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申请 篇八

尊敬的市残疾人联合会领导:

根据河源市残疾人联合会下发的《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核定书》,我司2011平均在职职工总人数170人,应安排2.55名残疾人就业,少安排残疾人就业2.55人,应缴纳2012残疾人就业保障金63713.28元。现根据我公司的实际,特向贵处申请给予免收2011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原因如下:

根据河源市鑫源税务师事务所核实的利润报表显示,我公司2010年至2011年连续两年处于利润亏损期,亏损金额共计2539823.15元。详细数据请见附件1及附件2。

我司于2008年初进驻河源至今已有4年历史,属新兴发展的微小企业。由于企业冗员多、负担重,2011年仅缴纳养老保险等“五项”社会保险费用就达1056490.31元。加上2011年我公司新招用合同制工人111人,年增加成本费用277500元。

在全球金融危机和企业经营困难不断加大的环境下,力保就业岗位稳定,不但不减薪裁员,2011年我公司还新招用了111人,其中:农民工64人,为社会提供了就业岗位,减轻社会就业压力。也正是因为招用了这部分人员,才导致我司安排残疾人的比例下降。所以,不能让企业既要为社会解决就业困难,又要承担残疾人的保障金,显然有失公正,与我们实现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宏伟目标背道而驰。

鉴于上述原因,恳请市残疾人联合会给予理解和支持,并给予免收2011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此致

敬礼

河源大参林药店有限公司

9.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简报 篇九

12月中旬,容县地税局采取多种措施,确保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迅速铺开并取得良好成效。据统计,截至12月16日,已有38户纳税人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87.92万元。

据悉,该局采取“四到位”开展征收工作:思想动员到位,召开动员会统一部署;政策培训到位,举办业务培训班提高税务人员政策熟悉度;政策宣传辅导到位,出版宣传专栏,并在媒体上广泛宣传;数据监控和信息反馈到位,通过内网工作群、电话等,提醒督促各征收单位加强催缴工作。

10.珠海市依法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篇十

2011-06-10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由市残疾人联合会、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珠海中心支行联合印发的《珠海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暂行办法》于6月2日正式颁发执行。这是我市依法促进残疾人就业、改善广大残疾人生活状况的重要保障,也是推进残疾人事业加快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体现市委、市政府和社会各界对残疾人这一社会特殊群体的高度重视和关怀。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国务院《残疾人就业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保障残疾人就业、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都有明确的规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事业、团体、企业、民办非企业等用人单位,应按不低于本单位上一平均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没有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当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国家为了大力促进残疾人就业而设立的“国家级合法的政府性基金”。其目的在于鼓励用人单位按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对于安排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才征收残疾人保障金。

11.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方案 篇十一

第五条 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 征收缴库

第六条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第七条 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第八条 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

第九条 保障金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没有分设地方税务局的地方,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对保障金征收机关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十条 保障金一般按月缴纳。

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时限向保障金征收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在申报时,应提供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等信息,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十一条 保障金征收机关应当定期对用人单位进行检查。发现用人单位申报不实、少缴纳保障金的,征收机关应当催报并追缴保障金。

第十二条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配合保障金征收机关做好保障金征收工作。

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时限如实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未在规定时限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审核后,确定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并及时提供给保障金征收机关。

第十三条 保障金征收机关征收保障金时,应当向用人单位开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或税收票证。

第十四条 保障金全额缴入地方国库。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之间保障金的分配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商残疾人联合会确定。

具体缴库办法按照省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保障金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应积极采取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方式征缴保障金。

第十六条 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保障金。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规定。

用人单位申请减免保障金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年的保障金应缴额,申请缓缴保障金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批准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名单,应当每年公告一次。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减免或缓缴保障金的主要理由等。

第十八条 保障金征收机关应当严格按规定的范围、标准和时限要求征收保障金,确保保障金及时、足额征缴到位。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减免或缓征保障金,不得自行改变保障金的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

第二十条 各地应当建立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及缴纳保障金公示制度。

残疾人联合会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用人单位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保障金征收机关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用人单位缴纳保障金情况。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 保障金纳入地方一般公共预算统筹安排,主要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和保障残疾人生活。支持方向包括:

(一)残疾人职业培训、职业教育和职业康复支出。

(二)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供残疾人就业服务和组织职业技能竞赛(含展能活动)支出。补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所需设施设备购置、改造和支持性服务费用。补贴辅助性就业机构建设和运行费用。

(三)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的经营场所租赁、启动资金、设施设备购置补贴和小额贷款贴息。各种形式就业残疾人的社会保险缴费补贴和用人单位岗位补贴。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养殖、手工业及其他形式生产劳动。

(四)奖励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以及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

(五)对从事公益性岗位就业、辅助性就业、灵活就业,收入达不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的救济补助。

(六)经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批准用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和保障困难残疾人、重度残疾人生活等其他支出。

第二十二条 地方各级残疾人联合会所属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正常经费开支,由地方同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第二十三条 各地要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选择符合要求的公办、民办等各类就业服务机构,承接残疾人职业培训、职业教育、职业康复、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地方各级残疾人联合会、财政部门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保障金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和保障残疾人生活支出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擅自减免保障金或者改变保障金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的;

(二)隐瞒、坐支应当上缴的保障金的;

(三)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保障金的;

(四)不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将保障金缴入国库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保障金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由保障金征收机关提交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滞纳金按照保障金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

第二十七条 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保障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会同税务部门、残疾人联合会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12.天津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办法 篇十二

了新的规定。

缴纳标准按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根据相关法规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都要依法缴纳专项用于残疾人就业和社会保障的政府性基金,也就是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单位应缴纳的保障金,按其应安排残疾职工

人数与实际安排残疾职工人数之差乘以缴纳标准计算。记者对比新老《办法》发现,单位应安排残疾职工人数的比例仍保持为1.5%。但新《办法》采用的是:“单位应安排残疾职工人数=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计算方式,而老《办法》则采用的是:“单位应安排残疾职工人数=单位职工总数×1.5%”的计算方式。这意味着从明年以后,“单位在职职工总数”将取代“单位职工总数”乘以1.5%,得到“应安排残疾职工人数”这个数值。值得一提的是,老《办法》规定,“安排1名盲人,按安排2名残疾人计算”,而新《办法》则更改为“安排1名智力残疾人、精

神残疾人、一级或二级视力残疾人,按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

算”。

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缴纳标准”也进行了微调。老《办法》规定“市属单位和中央、外省市驻津单位,将按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作为缴纳标准;区、县属单位,将按上年度本区、县职工年平均工资作为缴纳标准;乡、镇及其以下各类单位的缴纳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办公室核准后执行。”而新《办法》则规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缴纳标准,按上年度全市职工年

平均工资计算。”

缴纳流程每年8月31日前办理手续

新《办法》明确,经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年度审核,对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出具免缴保障金证明,单位据此免缴保障金;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出具保障金缴款通知书,单位据此办理保障金缴纳手续。保障金按照属地原则征收。在地税部门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由其登记地税部门代

征。

缴纳保障金的单位应在每年8月31日前,持保障金缴款通知书,到办理税务登记的地税部门办理保障金缴纳手续。地税部门依据保障金缴款通知书,向其出具税收通用缴款书或银行端查

询缴税凭证。单位据此到银行缴纳保障金或通过地税部门远程申

报纳税系统缴纳。

值得一提的是,企业因经营亏损等原因,需减、免缴纳保障金的,可向同级财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提出申请,经财政部门

会同残疾人联合会审批后,方可减、免缴纳。

保障金使用明确三个“不得用于”

新《办法》还提出,保障金必须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提高支出标准、截留、坐支或挪作他用,不得假借为残疾人服务的名义建设楼堂馆所,不得用于固定资产投资和个人住房补助,不得用于与残疾人无直

接关系的支出。

而保障金的使用将主要用于七个项目:

1、扶持残疾人接受教育和职业培训;

2、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个体从业、自主创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家庭手工业和旅游业及多种经营;

3、用于促进和稳定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补贴和奖励;

4、用于残疾人就业康复费用的补贴;

5、用于残疾人各项社会保障补助;

6、安排保障金税务代征工作经费,以及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基本支出和专项支出经费;

7、经市和区县政府批准,用于

残疾人就业的其他支出。

新《办法》将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至2017年12月

13.梅州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解答 篇十三

政策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梅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二〇一八年八月

2使有能力的残疾人实现就业,参与社会生活,更好地保障残疾人权益。

4.保障金的主要用途?

保障金纳入地方一般公共预算统筹安排,主要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和保障残疾人生活。支持方向包括:

(1)残疾人职业培训、职业教育和职业康复支出。

(2)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供残疾人就业服务和组织职业技能竞赛(含展能活动)支出。补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所需设施设备购置、改造和支持性服务费用。补贴辅助性就业机构建设和运行费用。

(3)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的经营场所租赁、启动资金、设施设备购置补贴和小额贷款贴息。各种形式就业残疾人的社会保险缴费补贴和用人单位岗位补贴。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养殖、手工业及其他形式生产劳动。

(4)奖励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以及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

(5)对从事公益性岗位就业、辅助性就业、灵活就业,收入达不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的救济补助。

(6)经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批准用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和保障困难残疾人、重度残疾人生活等其他支出。

5.保障金的征收对象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含中央、境外驻粤单位)等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6.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是指哪些残疾人? 《残疾人就业条例》所称残疾人就业,是指符合法定就业年龄有就业要求的残疾人从事有报酬的劳动。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所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第二部分 申报年审

7.申报年审时间?

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2018年申报年审时间为2018年6月15日至8月31日)。

用人单位按年申报年审,每年应当根据本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申报年审。

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含享受优惠政策的用人

612.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是否计入所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用人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13.用人单位招用的非就业年龄段的残疾人是否计入所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的非就业年龄段的残疾人,不计入所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注:就业年龄段指男16-60周岁、女工人16-50周岁,女干部16-55周岁】

14.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没有社保的残疾人职工如何确认?

如果机关事业单位无法提供为残疾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凭证,需要提供机关事业单位在编没有社保的残疾职工的工作证、医疗证及入编制的文件。

15.用人单位为残疾人职工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能否计入所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没有购买社会保险的残疾人职工不能计入所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依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四条 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第十条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第三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第四十四条 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第五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16.网上申报年审具体操作步骤?

(1)用人单位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政务公开→省残联→广东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电子政务系统→在线申办。

(2)凭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账号+密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纳税人识别号或旧的纳税人编码)+授权码(密码)登录申报年审系统。【注:请用人单位自行在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注册、认证,然后再进入网上年审申报。过去已在系统中的网上年审用户(已授权),也可凭密码(授权码)直接登录,如登录不成功,可向所在地的县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密码重置】

第一步,核对用人单位信息(带*为必填项),如有变更,10(4)年审的单位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等财务报表;

(5)最近一个月单位基本帐户和一般帐户的银行帐单;(6)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等的相关有效证明材料;

以上申请所需材料,均需加盖用人单位公章。22.申请保障金减缴条件及计算方式?(1)减缴条件

用人单位符合下列两种情况之一,可申请减缴保障金。①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等原因导致亏损。

②用人单位连续两年亏损,且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0.75%,每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不高于上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2倍。

(2)减缴额度计算方式

用人单位减缴额度为应缴额度乘以减缴比例。计算公式如下:

减缴额度=应缴额度×减缴比例

减缴比例=上人均亏损额÷(上当地社会平均工资×60%)×100% 上人均亏损额是上年用人单位亏损总额除以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上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

保障金减缴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年的保障金应缴额。23.申请保障金减缴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1)填写《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缴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

(2)申请减缴保障金的书面报告;(3)年审的审计报告;

(4)年审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调整报告》(连续两年亏损的用人单位需提供最近两年的报告);

(5)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等的相关有效证明材料(连续两年亏损的用人单位无需提供);

(6)上报统计部门的《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年报)》(I102统计表),没有该统计表的需提供上1-12月单位《社会保险费申报缴款情况查询》。

以上申请所需材料,均需加盖用人单位公章。24.申请保障金免缴条件?

用人单位已进入破产程序或已办理歇业手续的,可申请免缴保障金。

25.申请保障金免缴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1)填写《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缴申请审批表》,一

314(1)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采取自核自缴的方式,直接通过“广东省电子税务局”或前往主管税务机关征收大厅申报缴纳保障金。

(2)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先到单位所在地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交资料。根据残联部门审核结果,再通过“广东省电子税务局”或前往主管税务机关征收大厅申报缴纳保障金。

(3)享受优惠政策的用人单位,也应通过“广东省电子税务局”或前往主管税务机关征收大厅按实申报缴纳保障金,征收系统自动计算减免金额。

(4)经残联部门批准减缴、免缴的用人单位,可通过“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申报缴纳应缴保障金,征收系统通过读取残联部门审批的减免比例自动计算减免金额;前往主管税务机关征收大厅办理的,应提供经残联部门批准减缴、免缴的审批表,由前台工作人员根据审批表的减免比例计算减免金额,再申报缴纳应缴保障金。经残联部门批准缓缴的用人单位,需携带经残联部门批准缓缴的审批表前往主管税务机关征收大厅进行办理。

31.保障金如何计算?

保障金年缴纳额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人数可保留小数点后2位(四舍五入)。

32.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如何计算?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按上年本单位在职职工的年平均人数计算,即: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全年各月在职职工人数总和/12个月。

33.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如何计算?

税务机关按照残联部门提供的数据,确定用人单位安排的残疾人人数,征收系统自动读取数据。如用人单位对审核后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存在疑问,应及时向当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核实。

如用人单位未进行申报年审,征收系统自动按照未安排残疾人就业计算。

34.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如何计算? 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

718金按照保障金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

41.用人单位如何招用残疾人?

用人单位可自行组织招聘,可通过第三方机构,也可联系省、市、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出招聘需求,残联登记并推荐,或登录残疾人就业综合服务平台招聘。

42.网站系统及咨询方式?(1)电子系统网址

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广东省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网站http://;广东省电子税务局(http://)。

(2)政策咨询电话

申报年审咨询:梅州市残疾人联合会热线

2282721 申报缴费咨询:梅州市税务局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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