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典当管理办法

2024-06-29

2015典当管理办法(共7篇)

1.2015典当管理办法 篇一

【最新典当管理办法】《典当管理条例》变动条款

文章来源:中顾网 作者:佚名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0-5-10 14:10:28  本文主要介绍了最新典当管理办法的内容,并提供专业律师免费法律解答。

【最新典当管理办法】《典当管理条例》变动条款

一、由《办法》升级为《条例》

从部门规章上升到国务院条例,法律地位得到提升。肯定了典当行业在融资服务中的作用,确定了典当行业的社会地位。

二、典当定义发生改变

“本条例所称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典当行发放当金,收取综合费用,双方约定由当户在一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以赎回当物或者弃赎绝当的行为。”--《条例》

从定义上看变化有如下:

1、房地产 → 房产

这个变化意为着,单纯的土地抵押典当,典当行将禁止涉足。

2、当户弃赎

这是个新概念,即当户如不赎当,是不构成违约的,是典当过程中的正常现象。

三、设立条件更加严格

1、注册资本提高

最低注册资本提高到500万元(原300万元),从事房产抵押业务提高到1000万元(原500万元)。

2、股本结构要求

⑴最大单个股东须为法人股东;

⑵法人股东2个会计连续盈利,上年末累计投资额不超过净资产的50%,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50%;房产开发、担保、投资类企业上末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80%;

⑶最近2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3、从业人员要求

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典当从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中至少1名具有3年以上相关行业管理和风险控制经验。

4、典当行不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

5、典当行可以申请设立控股子公司

典当行具备相应条件可以设立控股子公司,条件如下:

⑴经营3年以上,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

⑵最近2年盈利;

⑶最近2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另;典当行对各子公司投资总额与对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拨付总额不得超过典当行注册资本的50%。

6、批准机构由商务部下放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典当行可能相对比较容易批复。

四、变更、终止监管更加严格

1、典当行3年内不得对外转让股份(原1年后可以转让)

2、典当行2次变更股权结构之间应当相隔1年以上

五、经营规则

1、业务

⑴财产权利质押须办理质押登记。

⑵房地产改为房产,禁止开展纯土地抵押业务。

⑶禁止在建工程抵押业务。

2、禁止项目

⑴典当股权对外质押或提供担保。

⑵未经批准的对外投资或其业务。

3、赎当规定,须典当行和当户双方确认

4、当票保存,自典当期限届满之日起5年以上

5、典当期限,累计不得超过6个月(原为单次典当或续当期限不超过6个月,可以续当)

6、利息和综合费用的调整

⑴当金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执行。

⑵房产抵押月综合费率下调至2.5%

(原2.7%);财产权利质押月综合费率下调至2.2%

(原2.4%)。

7、绝当物品的处理

估价在5

万元

(原3万元)以下的绝当物品典当行损溢自负,5万元以上的按《条例》处理。

8、风险控制

⑴典当行应当建立信息报送和重大事件报告制度。

⑵典当行对单一客户的典当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原为注册资本)的 25%,增加了上限-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⑶对单一集团客户的典当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 50%。

⑷典当行低于净资产的90%时,须补足或申请减少注册资本,但不得少于最低注册资本。

⑸典当行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 30%

(原为注册资本的50%);房产抵押典当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 80%

(原为注册资本);房产抵押典当单笔当金数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

15%

(原为注册资本的10%)。

9、推行典当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证制度

六、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

(加重了处罚力度)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成,并处10万到50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⑴收当禁止收当物品。

⑵未查验当户、当物有关证明。

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成,并处10万到30万元罚款。

⑴转让、出借、质押当票,当票保管未到5年。

⑵累计典当期限超过6个月。

⑶未按规定范围收取利息。

⑷未按规定范围收取综合费用。

⑸出租、质押、抵押、使用当物。

⑹处理限制流通绝当物品未获批准,处理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证券未经当户同意。

⑺违反《条例》第五十九条,超比例放款等。

3、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成,并处10万到50万元罚款。

⑴未经批准在经营场所以外设立绝当商品销售点。

⑵伪造、变造当票。

⑶未建立信息报送和重大事件报告制度。

4、违反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典当业禁入的措施。

七、条例实施前设立的典当行,须在规定期限内达到本条例相关规定

八、支持政策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典当业纳入中小企业融资服务体系,建立建全典当行风险补偿机制,完善典当行税收优惠等支持政策。

2.典当业务风险管理制度 篇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对典当业务的管理,有效控制典当业务的风险,积极推进典当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典当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典当业务是指当户将其房地产或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典当业务风险控制的全过程

第二章 风险管理原则

第四条 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的原则

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是控制典当业务风险最重要的措施。要在完善各项典当业务的操作标准流程的基础上,认真制定公司内部典当业务的管理办法和业务流程,如登记表、申报表、核查审批表、风险问题专项报告等,并以制度的形式加以确立,并要求每个环节认真落实。

第五条 风险控制体系完备,组织构架科学合理的原则

典当业务风险控制为综合风险控制体系。构建一个公司风险管理部门监管,典当业务领导小组监管与下属各典当企业风险管理相结合的完备体系。每一级都具有完整的制度、流程和控制手段,从组织结构上严控典当业务风险。

第六条 职业道德教育与奖惩结合的原则 加强对典当业务从业人员以及负责人的职业道德教育,以提高风险控制意识,增强对公司忠诚度。在典当业务风险控制中,应坚持奖励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 规范性、严肃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

在规范制度,严格按各项流程管理的同时,也应注意突出典当业务快速、灵活的特点,发挥其便捷的服务功能。这就要求典当业务机构和公司监管部门制定科学合理的工作流程,既严格按规章程序办事,又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灵活性,最大限度地简化手续和环节,优质高效做好服务客户的工作。

第八条 综合控制风险原则

典当业务管理涉及面广,应发挥综合管理的优势,采用各种手段不断完善风险控制体系和制度,最大限度控制、减小典当业务的风险。根据公司典当业务风险管理需要,公司已制定<<典当经营损失责任追究全额赔付办法>>作为公司风险管理最重要的措施,各典当经营负责人员必须严格遵守。

第三章 风险管理体系

第九条 公司典当业务风险管理实行风险管理部门监督管理、典当业务领导小组监督管理与典当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内部风险控制相结合的综合风险管理体系。

第十条 风险管理部门职责 风险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对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制度、典当业务的标准流程等进行监管,同时建立必要的临机干预的手段和措施,防范典当业务的风险。第十一条 典当业务领导小组职责

典当业务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制定监督典当企业落实典当风险控制的流程和制度,对所属各典当企业和风险控制员进行业务监督、指导,并对大额典当业务进行集中管理和审批。

典当业务领导小组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对所属典当企业和风险控制专管员进行考核、评比,并建立健全各项奖励制度和处罚措施,以经济和行政相结合的手段来管理典当从业人员。

典当业务领导小组成员可直接向典当企业负责人等进行质询和调查,以最大限度的了解一线典当业务的经营情况。

典当业务领导小组应根据典当业务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下属典当企业业务人员进行典当业务的风险管理培训和制度及专业技能学习,及时加强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技能的培训,完善各项制度并第一时间掌握市场信息,控制业务风险。

第十二条 风险控制专管员

各典当企业应配备一名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并有一定管理经验的人员作为风险控制专管员,从事风险控制的专项工作。风险控制专管员应接受各典当企业负责人、风险管理部门和典当业务领导小组的领导。风险控制专管员的主要职责是对每一笔典当业务进行全面的调查、登记、备案、跟踪,分析风险因素,提出应对风险的措施,并及时以文字形式向各典当企业负责人、典当业务领导小组报告,同时报风险管理部门备案。风险控制专管员的选任应报风险管理部门和典当业务领导小组认可。风险管理部门和典当业务领导小组可根据业务需求,随时向风险控制专管员了解并质询典当业务情况,帮助指导风险控制专管员进行风险控制。

第十三条 典当企业负责人的职责

典当企业负责人是典当业务经营和风险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其主要职责是对典当企业日常经营进行有效管理,为公司、股东创造利润并严格控制经营风险。

典当企业负责人应全面熟悉掌握典当业务,并组织员工加强对典当业务的培训和学习,杜绝和防范因水平不高、业务能力较差带来的管理风险。要不断加强自身和业务人员的职业道德与操守的教育和学习,严格防止出现内外串通、用虚假的手续蒙骗公司、造成公司利益损失的问题。典当企业应建立健全包括风险管理制度在内的各项章制度及标准流程,并在审批典当业务各个具体环节全面落实风险防范的具体要求,严格遵循必要的内部审核和上报审批流程,服从风险管理部门和典当业务领导小组的风险监管,及时反映化解、经营管理中的困难、问题。

第四章 审当管理

第十四条 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审当注册资金10%以下的房产抵押典当业务采取的是在典当业务领导小组授权 下,公司下属典当企业的负责制和法人代表责任追究制。

典当企业工作人员与风险控制专管员实地查看房产情况,查验权属的合法性、有效性、真实性,并在此基础形成内部审当的意见,合理估值房产价格,办理各种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公证和它项权利登记手续,高效、快速的发放贷款。同时应建立内部登记、审查、审核、备案手续和审当审批流程,定期汇总向典当业务领导小组和风险管理部门备案汇报,每月形成内部审当登记备案的清单,供上级管理部门了解一线业务情况和动态。

注册资金10%以下典当业务的审查、审批,由典当企业内部讨论决定完成,风险控制专管员和典当企业负责人共同签字后方可放贷。

典当企业应在严格执行房产典当标准操作流程的前提下,向典当业务领导小组上报其它数额的典当业务,履行典当业务的审核、审批续。

其它数额的典当审批由典当业务领导小组负责实行,原则上典当业务领导小组集中审核、审批或网上签名审核、审批。典当业务领导小组对其它数额的典当业务审当,采取组长一票否决制。

其它数额的典当业务既可异地审当,也可由典当业务领导小组成员到业务一线进行审当,以控制典当风险。典当企业应保持对典当对象的跟踪、了解,掌握 典当业务动态,并在当金收回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办理结算手续。

第十五条 证券质押业务审当

证券质押业务的典当,其典当金额在注册资金10%以下的,由典当企业负责 审当、放当。FPRC系统管理员原则上可由风险控制专管员兼任,经营责任人应与系统管理员一同审查、核实当户提供的各种资料、证件;签订《交易账户协议》并将质押股票打入我方指定账户,签订《股票质押典当合同》,即时监管股票动态和行情变化,并按期结息。客观、准确对质押物进行折当,确立安全的风险平仓预警线,并在风险来临时强行平仓,确保当金安全。单个客户当金在典当企业的注册资金10%以下股票质押由典当企业自行决定,经营责任人和风险控制专管员需共同在审批表上签字,并报典当业务领导小组和风险管理部门备案。

其它数额的股票质押典当业务,各典当企业报典当业务领导小组审查、审批。典当业务领导小组应严格审核典当企业提供的资料、证件,监督管理各项合同、协议是否签订并审查合同的法律风险,评估折当意见和风险节点,审查确立安全平仓预警线,并在风险出现时,指导典当企业按规定强行平仓。典当企业要按照股票质押流程规范操作管理,如实上报审批表并提出风控意见报告,交典当业务领导小组审批。

典当企业开办证券典当业务需经公司批准。

第五章 罚则

第十六条 对违反风险管理办法的处罚,可视情节轻重或性质不同给予扣减停发工资、奖金、内部通报、降职使用、行政记过等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罚。如因 内外串通、弄虚作假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则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公司所属典当企业开展证券质押和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其它典当业务另行制定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各种文件、资料、合同、凭证,典当企业须由专人负责建档、保管。

3.典当公司治安保卫管理制度 篇三

为了维护内部稳定,保障公司稳健经营,促进各项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典当管理办法》,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治安保卫管理制度的基本任务是:坚持打击和防范并举,治标与治本相结合,重在治本的指导方针;加强管理,严格执行各项治安保卫规章制度,防范各类案件事故的发生;同盗窃、抢劫、诈骗等犯罪行为作斗争,保护国家财产和员工人身安全。

(一)治安保卫部门责任人职责

1、把治安保卫工作纳入任职目标管理,加强领导和协调,精心组织实施,增强全员责任心,督促员工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和防范措施。

2、对员工进行规章制度和安全防范的教育,提高全员防范意识和技能;对要害岗位人员实施考核并提出使用建议。

3、做好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的达标工作,保证安全防范设施到位,确保设备设施运行正常。

4、执行治安保卫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各职位的治安保卫责任制,加强对现金、重要凭证、印章、计算机及网络系统和报警装置、电视监控等的管理,杜绝发生案件或事故。

5、做好本单位消防工作,按照规定配置灭火器材,定期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6、搞好当地治安联防工作,落实处置突发事件的预案,并作必要的演练。

7、进行安全工作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和漏洞、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8、做好责任范围内案件事故的防范和协查等有关工作。

(二)责任追究

1、有关责任人和有关职位人员不重视治安保卫工作、不认真履行治安保卫责任制规定的责任,致使发生案件、事故的,视情给予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留行察看、开除等处分。

2、有关责任人对公安机关、上级部门的整改意见通知书不认真采取措施落实整改工作,致使发生刑事、治安灾害和火灾事故的,视情给予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警告、记过、记大过等处分;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留行察看、开除等处分。

3、发生案件事故后不认真查处、改进工作的,或有案瞒报和作虚假报告的,视情给予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留行察看、开除等处分。

4.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内部管理制度 篇四

为提高公司工作效率,规范公司运作,维护公司权益,促进公司健康、持续发展,特制定公司内部管理制度。

一、机构设置与职能

本公司设立总经理,下设三个部门,业务部、财务部和综合办。

(一)总经理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履行职责。

(二)业务部职能与直接责任

部门职能:负责公司日常的业务管理工作;公司业务经营计划、业务管理具体制度的拟订和实施;进行市场、客户的信息搜集、整理。直接责任:

1、负责对当物进行鉴定、评估、保管,支付当金;

2、负责制定《评估标准书》;

3、负责开发新业务及制定相关管理制度;

4、负责与典当业务所涉及的相关职能部门的协调工作;

5、负责公司的业务技能培训;

6、负责公司业务资料的管理工作。

(三)财务部职能与直接责任

部门职能:负责公司日常的财务管理工作及典当业务的事后监督工作。直接责任:

1、负责公司财务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的编写、完善和执行;

2、负责编制公司的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3、负责编制财务计划,定期分析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检查监督财务纪律;

4、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分析公司的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促进公司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

5、负责公司与工商、财政、税收、银行等部门之间的协调工作;

6、负责公司所有资金的筹集、调度、控制、使用;

7、定期对公司的存货、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进行清查盘点,确保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

8、负责公司现金、票据、有价证券的保管,会计凭证的编制、审核与保管,会计账册的登记、处理与保管;

9、负责对公司典当业务的事后监督工作;

10、负责办理公司的各项纳税事宜;

11、负责编制统计表,并报送相关主管部门。

(四)综合办职能与直接责任

部门职能:负责公司日常办公事务的管理工作;负责公司的安全保卫工作;制定公司考勤制度、车辆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建立公司信息管理系统。直接责任:

1、负责对办公场所管理;

2、负责办公用品的购置和管理;

3、负责制定安全制度,管理安全防范设施;

4、负责制定考勤制度、车辆管理等制度;

5、负责与公安部门的协调工作;

6、负责公司的档案管理工作;

7、总经理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库房管理

(一)库房管理工作由专人负责,工作人员应忠于职守,遵纪守法,廉洁奉公,时刻保持高度的警惕性和责任感。

(二)仓库保持整洁,物品摆放稳妥、有序,活当、绝当物品分架(柜、箱)存放,标签拴挂、粘贴牢固,签章清楚,内容齐全,字迹工整。

(三)物品出入库须双人在场,入库、出库手续当场办理,齐全、规范,不得以任何理由先出(入)库后补办手续。

(四)库房实行双人管理,两把库匙双线分管。坚持双人开库闭库制度,作业时同进同出,互相监督、互相配合。下班时警报器要布防,并确认上锁。

(六)库内绝对禁烟、禁明火,禁止使用照明灯具和报警器以外的任何用电设施。库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或与业务无关的物品。

(七)库存物品设专薄逐次序时登记,妥善保管出入库票据,按期进行票物核对、帐物核对、帐票核对,月末与财务和业务部门共同点库对帐。

(八)物品入库出库应严格把关,不出纰漏。质押品入库时,认真查点核对,做到有单有物。入库后,应按顺序放入,不得随意散放,非经有权人批准不得随意出借、拆看。质押品取赎时,严格核对当票与质押品袋上所填内容是否相符,手续是否齐全。

三、重要空白票据管理

(一)典当行重要空白凭证主要有当票、续当凭证、银行支票(转帐支票、现金支票)以及抵押、质押物的凭证。

(二)重要空白凭证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并建立保管登记簿,如实登记入库、领用、使用情况。

(三)领用重要空白凭证时,应办理领用手续,及时登记,并记载起讫号码。领用人要在登记簿上签收。

(四)经办人员签发重要空白凭证时,应进行销号控制。填错的重要空白凭证,加盖“作废”戳记后作有关科目传票的附件。

(五)重要空白凭证要定期进行帐实核对。

(六)重要空白凭证发生损毁、丢失、被盗的,专管员或经办人员要及时上报公司负责人,并按有关规定处理。未及时上报的,则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四、报表编制与报送管理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真实记录并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编制月度报表和报表,按要求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及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

(二)按照省经贸委《关于做好典当行经营情况监管调查的通知》(闽经贸函综合[2003]273号)要求,编制季度《福建典当行经营情况监管调查表》

(三)财务部应于每季度后10日内将《福建典当行经营情况监管调查表》报送当地设区市经贸委监管部门。

五、员工行为规范管理

(一)全体员工要牢固树立热情为客户服务,认真对客户负责的思想和“服务促业务,服务出效益”的观念。加强学习,努力创建一支素质高、业务精,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文明礼貌的员工队伍,塑造优秀的企业形象,建立良好的社会声誉。

(二)服务用语规范:在办理业务过程中要语言文雅、礼貌,在工作中提倡使用普通话,在办公和营业场所须保持安静、和谐,不可大声说话,高声喧哗。任何情况下不得与客户吵架,谩骂。

(三)服务质量规范:客户临柜时,员工应微笑迎接,主动招呼“您好”。当遇到客户咨询,应主动招呼,并详细给予说明,做到多问不烦不燥。遇到客户对工作提出建议或批评时,应虚心诚恳且站立服务。认真负责,按章操作,熟悉业务,杜绝差错,正确收付现金,计算利息,保证钱币,当物真实,为客户保密。

(四)劳动纪律规范:员工要按时上班,不迟到、不早退,有事须办理请假手续,不得擅自代班代岗。营业时间,不准带领无关人员进人营业柜台内。员工上班应着装整洁、服装洁净得体。

六、安全保卫管理

(一)根据公司的要求,按规定的保安项目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周密细致地为公司安全服务。

(二)根据有关规章制度,做好防盗、防爆等工作。

(三)严格执行验证制度,防止示经许可的外来人员进入办公区。

(四)在开展业务时如发现可疑物品、可疑人员或者公安机关通报协查的人员或赃物,应当产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五)遵纪守法,坚守岗位,认真做好上岗执勤、守夜、护卫、巡逻、检查等工作,预防发生治安案件。

(六)保障当户生命财产安全,如有异常及时处理或报告上级。

(七)执行交接班制度,做好交接班记录。

(八)执照公司有关现金提送规定,采取措施,保证押送的安全。

(九)重大和突发性事件,及时向领导报告、请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维持秩序,保护好现场,配合有关方面做好工作。

(十)公安人员到公司执行公务,应当予以协助。

5.2015典当管理办法 篇五

【颁布时间】2005-5-17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http:// 【全文】

商务部、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典当管理办法》的有关问题通知 商务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典当管理办法》的有关问题通知

为更好地贯彻实施《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典当业监督管理工作,现就贯彻实施《办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办法》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办法》在规范典当行为,加强典当业监管,促进其持续健康发展等方面的重要意义。要从保障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准确把握典当业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定位;要树立全局观念,增强责任意识和贯彻落实《办法》的自觉性。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要加强对本地区负责典当业监管工作同志的培训工作。要认真学习《办法》,全面、准确地掌握各项规定的基本内容和要求,不断加强和改进典当业监管工作,及时将《办法》实施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向商务部、公安部报告。要重视发挥典当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的自律作用,增强典当企业守法经营意识。

二、加强合作,做好典当业管理工作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要按照《办法》规定,各司其职,切实做好典当行业的各项管理工作。第一,要按照《行政许可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把好市场准入关。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新增典当行及分支机构的初审工作,公安机关要认真做好《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工作。要依法规范审批行为,确保审批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杜绝盲目审批和违法违规审批。第二,要认真做好日常业务监管和治安管理工作。商务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办法》,规范典当行经营行为。要建立并落实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行业统计和重大事项报告等制度,实行动态监管和全过程监督。对于超业务范围经营和超过规定标准收取利息、费用等违规行为,应当及时查处。公安机关对典当业的治安管理实行归口管理。日常治安管理工作由公安机关治安部门负责。公安机关要加强典当业治安管理防范措施,严格要求经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的典当行,按照《办法》有关规定,填写《典当物品登记表》(附件),报公安机关备查;要定期和不定期对典当行进行治安安全检查,预防、发现和依法打击典当业内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积极构筑典当业治安管理防控一体化机制,依法维护典当行的治安秩序;当户出当或赎当机动车的,车辆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办法》有关规定,为典当行办理机动车质押登记即停驶或复驶手续,并收回或发还号牌和行驶证。绝当后应当凭机动车交易发票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第三,要做好变更管理工作。一方面要增强服务意识,简化办事程序,及时办理有关变更手续。另一方面要对典当行对外转让股份加强管理,防止不具备资格的企业和个人进入典当业,特别是防止典当行借机变相集资吸储或者倒卖经营资格的行为发生。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要相互配合,形成合力,提高监管的有效性。一是增强协作意识,及时通报典当行市场准入、日常业务监管、治安管理、变更及年审方面的信息,搞好与相关部门的衔接与合作。二是商务主管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违法犯罪案件线索,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并依法办理移交手续。三是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对妨害依法执行公务的案件特别是暴力抗法案件,公安机关要迅速依法立案查处。

三、关于执行《办法》中的具体问题

(一)关于新增典当行申请材料初审问题。设立典当行或者典当行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材料报商务部以前,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涉及治安管理方面的有关申请材料转交同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进行初审,公安机关收到商务主管部门转交的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形成初步审核意见,通报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具体操作程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与公安厅、局确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治安部门应当将初步审核意见书面报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备案。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在初审典当行申请材料时,应就安全防范措施问题,重点审查经营场所及保管库房平面图、建筑结构图、安全防范设施安装、设置位置分布图、相关文字材料及申请人做出的书面承诺。

(二)关于《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问题。典当行《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工作,由设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直辖市典当行《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工作,由直辖市公安机关负责。公安机关应在安全防范措施安装完毕并达到验收要求后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对申请人有正当理由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地方公安机关可以延期。对缓办或者迟办的,应要求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三)关于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办法》第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典当行的董事、监事、经理、财务负责人。对人户分离、在暂住地登记居住6个月以上的,除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证明外,居住地公安机关应出具暂住期间有无故意犯罪记录的证明。

(四)关于已开办典当行的安全达标问题。商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应要求现有的安全制度未达标的典当行按照《办法》的规定,在2005年8月1日前整改,建立、健全有关安全制度。典当行房屋建筑、经营设施和安全防范设施不符合《办法》第十条要求的,应当在2006年4月1日前达到规定的条件。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公安机关应当会同商务主管部门组织辖区内典当行做好对照检查和整改工作。

有关执行情况,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及时上报商务部市场体系建设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厅、局及时上报公安部治安管理局。

联系人及电话:商务部市场建设司 孙勇、李刚 010-85226396或85226395

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徐永 010-65203702

附:典当物品登记表

商务部 公安部

6.2015典当管理办法 篇六

当登记业务请示的批复

文号:济房政字[2002]57号

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

你中心“关于开展房屋抵押典当登记业务的请示”收悉。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典当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开展房屋典当登记业务,可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房屋典当登记由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直接依法办理,暂只受理单位或个人对典当行的现房典当登记业务。

二、典当登记房屋的范围参照房地产抵押登记的有关规定。

三、申请典当登记,典当双方当事人应提交以下资料:

1.房屋所有权证;

2.共有的房屋还需提交房屋共有权证和共有权人同意出典的证明;

3.土地使用证或用地证明(单元房除外);

4.房地产评估资质机构出具的房屋评估报告或能证明房地产价值的资料;

5.典当合同;

6.房屋典当登记申请审批书;

7.典当双方当事人有效身份证明(单位出具营业执照,个人出具身份证);

8.委托代理的须提交公证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

9.典当人属集体企业的出具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及上级主管部门同意证明,属有限责任公司的需出具董事会章程及董事会决议。

四、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对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于2日内作出是否给予登记的答复:准予登记的,签发《房屋他项权证》,并将二级档转房屋所在区房管局;不予登记的应书面通知典当双方当事人。

五、典当合同自典当登记之日起生效。

六、典当到期,房屋所有权人持《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及典当行出具的贷款本息还清证明,办理他项权利注销登记,注销登记的二级档转房屋所在区房管局。

七、典当变更或到期续期的,参照房地产抵押的有关规定办理。

八、房屋典当到期属绝当的,典当登记双方当事人依有关法律法规妥善处理后,应于十五日内到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办理他项权利注销登记,注销登记的二级档转房屋所在区房管局。

九、典当登记手续费参照抵押登记的有关规定执行。

7.2015典当管理办法 篇七

2013上海市典当行设立申请审批操作办法

为进一步在政府行政审批事项中贯彻落实“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提高行政审批工作效率,确保审批程序的公开性,增加审批信息的透明度,根据《行政许可法》、《典当管理办法》和《典当行业监管规定》的有关规定,按照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履行具体审批、国家商务部进行监督和备案的工作程序,现就本市典当行设立申请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审核原则

1、新增典当行申报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鼓励连锁、便于管控的原则。新设典当分支机构占用新增额度。

2、按照申请正式受理的时间先后排序。在商务部下达的额度内,受理在先的优先审核。如受理在先的申请不符合要求的,由排列在后的依次递补,直至额满为止。

3、加强部门合作。由市商务委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确定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名单范围;会同上海市公安局治安管理部门和上海典当行业协会联合进行现场受理;初审之后,对拟同意设立的申请材料,请有关部门复审,并请商务部进行抽查。

二、信息公开

1、在市商务委网站()和上海典当行业协会网站(www.shpawn.net)上发布典当行设立申请相关的条件、标准和材料要求;

2、接收申请材料时,由申报人亲自签名排序,并当日上网公示,确保排序情况公开透明。至受理截止日,或接受申请材料数量达到商务部下达新增典当行申报总量的110%时,及时在市商务委网站和上海典当行业协会网站上发布截止办理典当行设立申请的通知;

3、初审结束后,在市商务委网站和上海典当行业协会网站上公示拟通过的企业名单。审批通过后正式公告。

三、受理方法

1、收到申请材料后,当场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核。经审核,申请材料形式齐全并符合格式要求的,正式受理,按时间顺序进入电脑排序。经审核,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当场退回材料,补正后重新排队。

2、从受理截止日起,在15个工作日内,对受理的申请材料实质内容进行严格审核。经审核,申请材料实质内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通过,并退回申请材料。审批通过的企业名单在上网公示无异议后,正式公告。

四、设立典当行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二)注册资本达到本次申办要求。

(三)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1、面积不低于150平方米;

2、自有产权或租期在3年以上的商业用房;

3、能按照治安有关要求装修并配备必要的设施(营业、防盗、监控、消防等设施)。

(四)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

1、具有不少于2名的民品鉴定评估人员;

2、从事房地产典当的并具有不少于2名的房地产相关资质人员;

3、从事财产权利典当的并具有不少于2名的财产权利相关资质人员。

(五)有不少于2个的具备投资能力的法人股东,法人股东股权比例合计超过50%,且最大单个股东为法人股东。股东股权最小应不低于2%。不同法人股东不得由同一人兼任法人代表;法人股东不得与自然人股东关联。对法人股东具体要求:

1、成立满3年且近2年来连续赢利;具备以货币出资形式履行出资承诺的投资能力和投资资格,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为真实自有资本,不得以借贷资金或他人委托资金入股;一年内未增资,或增资前已具备相应的投资典当行能力;

2、出资额小于其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差额,且在其净资产额以内;

3、权益性投资余额(包括本次投资)不超过其净资产的50%;

4、净资产不低于其资产总额的50%,其中房地产开发、担保、投资类企业需净资产不低于其资产总额的80%;融资担保性担保公司投资典当行应当按照《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5、主营业务收入持续正常;

6、不得个人独资或含有外资成分(包括外商再投资);涉及国有资本对外投资的应当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等相关规定。

(六)对自然人股东具体要求:自然人入股资金为自己所有,来源真实合法;本人非公务员,不违反《公务员法》有关规定;为居住在中国境内年满18周岁以上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七)符合《典当管理办法》规定的治安管理要求。

(八)符合本市对典当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五、设立典当行需递交的申报材料

1、设立申请(应当载明拟设立典当行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结构、法人代表等内容);

2、出资协议和股东出资承诺书原件(注明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未以借贷资金或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承诺两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典当行股权,不以持有的典当行股权对外质押或提供担保。开业一年内不随意变更经营地址及法人代表);

3、典当行公司章程、业务规则、内部管理(财务会计、内部审计、安全)制度、安全防范措施及网络上报(财务报表等经营数据报送、当票入网管理、网络维护等)管理制度;

4、市商务委指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原件(应当为股东实缴的货币资本,不包括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的资本。验资证明包括银行询证函复印件、进帐单复印件等银行出具的出资证明,每页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资金应当保存在市商务委指定银行的验资帐户内,直至营业执照办理手续完成)以及全体股东出具的不抽调资金挪作它用承诺书;

5、拟任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监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的名录清单;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出具的拟任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及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在近3个月内出具的拟任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提供与申请经营范围相适应的专业人员资质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双方签字盖章的聘用合同;

6、市商务委指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法人股东2011、2012和2013年12月底的财务审计报告原件(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会计报表附注等等,每页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企业利润和实际纳税应与向税务部门上报的所得税申报表相一致)及截至2013年12月底的出资能力证明(要求注明:截至2013年12月31日,拟投资设立典当的资金已体现在资产负债表货币资金科目;出资额小于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差额;权益性投资余额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50%,其中房地产开发、担保、投资类企业需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80%;主营业务收入持续正常,且收入与税收缴纳相一致;一年内未增资或增资前已具备相应投资典当行资质);

7、法人股东的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及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有效期距申请材料报至市商务委的日期在3年以上,有完整的工商年检盖章记录)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法人股东的企业股东结构;法人股东还须提供上一基本户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和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

8、市商务委指定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自然人投资资质法律意见书。主要包括:

1、符合自有且合法要求的入股资金来源证明(主要指:与入股资金相匹配的个人所得税税单及个人财产变卖所得相关证明等);

2、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在近3个月内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3、无不良信用记录证明及无重大债务和诉讼证明;

4、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出具的简历及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等;

9、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承租或者拨付使用期限在3年以上,产权证上载明商业用途,租赁合同上载明用于某典当行经营);配备设施证明材料(包括符合治安要求的装修合同、设计图纸、设备设施清单等)和全体股东出具的依申请材料进行装修的承诺书,承诺书中还应承诺开业时按照全国和上海典当行业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入网要求,安装相应计算机及网络设备,配备相应人员,按时报送各项经营数据和财务报表;

10、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企业名称符合商务部规范要求(应为“上海XXX典当有限公司”);

11、全体股东出具的所有申请材料均真实可靠并同意接受核查的承诺书。

12、涉及国有股份的,应提供国有资产相关管理部门关于国有资本投资典当行的承诺函(要求注明:同意国有资本进入典当行;承诺在退出或转让时,须先经商务主管部门审核拟受让候选名单及有关资料后,再报国资委办理相关国资转让手续)。

13、上市公司投资典当行的,需提供上市公司的承诺函(要求承诺:有义务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核查,接受对其和下属典当企业之间资金往来情况进行核查,主动提供上市公司与典当业务相关联的报表和材料等)。

申请材料要求真实、准确、项目齐全,相关内容协调一致,符合法定形式。申请材料需按以上顺序用A4纸整理成册并附上目录。上述注明为复印件的除外,其他材料均为原件。

六、特别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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