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准直接受理决定书

2024-08-22

批准直接受理决定书(6篇)

1.批准直接受理决定书 篇一

建设用地批准书受理要件及办理流程

一、受理要件

1、申报书

原件

2、划拨决定书及附图

复印件

3、立项批复(发改委)

4、选址意见(规划)

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规划)

6、权属注销情况说明及附表(征地办/房管局)

7、法人证明书

8、授权委托书

9、法人和经办人身份证

注:所有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鲜章

二、办理流程

1、收件窗口受理

2、经办人初审

3、科室领导复审

4、分管领导终审

5、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三、法定时限:

要件齐备前提下,12个工作日。

复印件 复印件 复印件

原件

原件

原件 复印件

2.批准直接受理决定书 篇二

(一)工作目的:

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是开发项目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法律文件,是前期到销售和初始登记的重要文件之一。

(二)主管部门:

行政许可中心,规划局窗口。

(三)工作内容:

领取并填写《审报事项立案表》、《建设用地批准书》申请表(出让)或《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申请表(行政划拨)。执相关要件到窗口进件。

(四)要件: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提交经批准的投资计划文件; 3、1/2000(中心城区内)、1/2000或1/10000(中心城区外)现势地形图2份,其中一份用铅笔标注建设项目用地范围;

4、规划设计成果或经批准的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

5、环保部门的批准文件;

6、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及勘测定界图;

7、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属行政划拨土地的应提供相应文件);

8、申报单位(人)委托代理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

3.批准直接受理决定书 篇三

一、为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到河北省廊涿高速公路管理处提出行政许可申请,提高受理、办理、送达效率,确定河北省廊涿高速公路管理处行政许可大厅为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的机构,对行政许可的全过程进行跟踪。

行政许可大厅应当将所实施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格式文本在办公场所进行公示。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需要取得高速公路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提出申请,并如实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三、申请行政许可事项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许可大厅应当向申请人免费提供格式文本,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有关填写事项。

四、行政许可大厅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或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河北省廊涿高速公路管理处职权范围的,应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告知申请人不受理的理由,或者告知申请人应当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申请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

(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自接收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

(三)申请事项属于河北省廊涿高速公路管理处行政许可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了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申请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

五、行政许可大厅受理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当在3 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申请材料登记、进行形式审查。

六、行政许可大厅进行形式审查后,对符合受理条件的,颁发受理通知书。能当场许可的,当场许可,颁发许可证件。路政大队对许可申请进行现场勘验,提出现场勘验报告。

七、如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行政许可大厅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八、审查许可事项涉及技术问题,有关技术问题需征求专家意见的,召开专家论证会,提出技术审查意见。

九、处路政科对申请事项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处领导审批。

十、处领导对申请事项提出决定意见,对不予许可的,行政许可大厅颁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告知理由,退回资料;准予许可的,签定相关协议,行政许可大厅颁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许可或不予许可的结果,要在办公场所进行公示,有条件的在网站公开,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阅和监督。

十一、路政大队对被许可人从事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予以记录。

十三、除可以当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许可大厅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特殊情况领导批准延长1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出具《行政许可决定送达回证》,申请人签收。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十四、处政工科、路政总队负责对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和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的工作实行监督检查。

4.批准直接受理决定书 篇四

1、素质教育将会长期坚持。《决定》中首先强调完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增强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实践能力。显然,素质教育的旗帜将会继续高举。

家长对策:素质教育无论怎么喊,只能是理论的格调,它的教育效果和教学质量都无法用固定的标准去衡量。我们家长要注重自身行为的端正,以期给孩子起到表率作用。但切忌用虚的内容,代替固化的分数指标。只要有学校,就会有考试。让孩子考高分,是万载不变的选择。

2、重点中学和实验班,会被某些政策明令禁止。《决定》中提到:实行公办学校标准化建设和校长教师交流轮岗,不设重点学校重点班,破解择校难题,标本兼治减轻学生课业负担。

家长对策:重点中学可能不会被学校自身所强调,学校也不会公开分实验班,校长和老师会彼此换换学校,支教活动将会增多。但是,只要存在着985与普通本二的区别,在家长意识里就会有重点中学与普通中学的区别。重点班将会以更加巧妙的方式存在。择校难题不会解决。学校越是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家长越会对孩子课业加码。对立志考名牌大学的家长和学生而言,课业负担如果减轻,就意味着前途黯淡。

3、学校自主招生的规模和数量将会扩大,学生选择考学渠道相对增多,但多次考试会弄得人心惶惶,魂不守舍,很折腾人;只要有人为的因素存在,腐败的因素就会增多。

《决定》中提出“探索招生和考试相对分离、学生考试多次选择、学校依法自主招生”,改来改去,容易改乱。最后,无论怎么自主,学生怎么选择,都得按分数来。这么化整为零的考试,更是增加了家长和学生的思想负担。

家长对策:依然坚守高考。无论怎么改,高考依然是社会阶层流动的主要渠道。其他方式,只能是“伴舞”而已。

4、未来几年,会取消文理科,外语的分值肯定会少于语文和数学。

鉴于北京在高考上的示范作用,未来几年,语文分数在高考中的比重肯定增加。如果取消文理科,那么,理科和文科的分数比重,有可能降低。高考有可能考5科,语文、数学、文综、理综、英语。而英语的分数显然不会跟语文和数学并肩。不过,外语想一年多考,对家长和考生是一种折磨,会随之出现一些“并发症”。

家长对策:语文和数学的分数,将是考试中的“大户”,要避免孩子的偏科。考试科目和比重的调整,将会导致一些孩子在学习精力的分配上发生误差。语文学习成为重中之重,从小培养孩子的阅读能力、提高孩子的阅读量,必须从小抓起。

5、未来教育改革的几大困难。

一是素质教育依然会跟应试教育发生冲突。理由:前者解决不了社会阶层流动的公平问题,后者才是“平二代”“贫二代”阶层上升的主要渠道。

二是取消重点中学和重点班、划片招生,很难彻底地落实。理由: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依然会有相当多的学校跟上级部门“藏猫猫”。下级对学校的监管,会因为社会各界对升学率的呼声而有所调整或放松。

三是高考规则的改动,将会带来考生和家长的巨大的心里波动。理由:鉴于高考的公平性压倒一切,高考无论怎么改革,对于绝大多数考生而言,“一考定终身”的局面不会改变。初步的改革,只能慢慢来,甚至只能是换汤不换药。如果自主招生中掺杂不正之风,将会进一步恶化社会风气。

附:《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关于教育的论述

(42)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完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形成爱学习、爱劳动、爱祖国活动的有效形式和长效机制,增强学生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强化体育课和课外锻炼,促进青少年身心健康、体魄强健。改进美育教学,提高学生审美和人文素养。大力促进教育公平,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构建利用信息化手段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的有效机制,逐步缩小区域、城乡、校际差距。统筹城乡义务教育资源均衡配置,实行公办学校标准化建设和校长教师交流轮岗,不设重点学校重点班,破解择校难题,标本兼治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加快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创新高校人才培养机制,促进高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推进学前教育、特殊教育、继续教育改革发展。

推进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探索招生和考试相对分离、学生考试多次选择、学校依法自主招生、专业机构组织实施、政府宏观管理、社会参与监督的运行机制,从根本上解决一考定终身的弊端。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试行学区制和九年一贯对口招生。推行初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加快推进职业院校分类招考或注册入学。逐步推行普通高校基于统一高考和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的综合评价多元录取机制。探索全国统考减少科目、不分文理科、外语等科目社会化考试一年多考。试行普通高校、高职院校、成人高校之间学分转换,拓宽终身学习通道。

5.批准直接受理决定书 篇五

在工伤认定行政案件

行政证据应依法收集并经行政机关审核确认后,才能作为定案依据。工伤认定部门未履行对工伤事实的审核义务,在当事人表示异议的情况下,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书表述的事实不能直接作为认定工伤的定案依据。

韩某某诉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案

问题提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表述的“醉酒驾驶”,能否直接在工伤认定行政案件中作为事实证据使用? 【要点提示】

行政证据应依法收集并经行政机关审核确认后,才能作为定案依据。工伤认定部门未履行对工伤事实的审核义务,在当事人表示异议的情况下,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书表述的事实不能直接作为认定工伤的定案依据。

【案例索引】

一审:县人民法院(2012)鄄行初字第6号(2012年5月24日)【案情】 原告:韩某某

被告: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原告韩某某的丈夫李某某系XX集团有限公司的职工,2012年1月25日15时55分许,李某某骑电动自行车在上班途中与同向行驶的鲁RF1***号小轿车接触,当场死亡。2月9日,菏泽市公安局鄄城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以李某某醉酒驾驶电动自行车及未按规定车道行驶为由,认定李某某承担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后经交警调解结案。原告韩某某于2月29日向被告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鄄城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被告依据原告提交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为李某某系醉酒驾驶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于3月2日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原告否认李某某系醉酒驾驶,请求法院撤销该决定书。被告鄄城人社局辩称,《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已载明李某某醉酒驾驶电动自行车的事实,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不予认定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请求予以维持。

【审判】 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5条第2款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障工作。”被告鄄城人社局对原告韩某某之丈夫李某某具有作出工伤认定的法定职责。李某某作为XX集团有限公司的职工,在上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规定的认定工伤的情形;但第16条规定:“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李某某是否醉酒是判定能否认定工伤的关键依据,菏泽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鄄城大队作出的(2012)第2012012501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只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划分具有专业证据效力,但不是确认李某某醉酒事实的直接证据,被告鄄城人社局以此作为行政定案依据应谨慎审核,应通过调查询问、尸体检验报告、血液酒精含量、醉酒标准等综合分析案件事实的情况下,才可以确认李某某醉酒驾驶电动自行车的结论是否成立。现被告鄄城人社局仅以菏泽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鄄城大队作出的(2012)第2012012501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认定了李某某醉酒驾驶而直接确认李某某醉酒,未履行对李某某醉酒结论的审核义务,《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能作为确认李某某醉酒的直接证据。故被告鄄城人社局作出的鄄人社工认字(2012)第027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主要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1目之规定,判决撤销被告鄄城人社局于2012年3月2日作出的鄄人社工认字(2012)第027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评析】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合议庭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被告在受理了原告的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李某某属于上班途中醉酒驾驶电动自行车,并无不当,因而李某某的死亡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不予认定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原告称李某某不是醉酒驾驶,虽然当庭提供韩某证言,证明李某某饮酒但未醉酒,可仅是单一证据,无其他证据佐证,不能对抗《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确认李某某醉酒的结论,故不能证明原告的主张成立,李某某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5条规定的情形。故被告对李某某的死亡不认定为工伤,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被告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了工伤认定书,程序合法。被告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应予维持。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某作为XX集团有限公司的职工,在上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规定的认定工伤的情形;被告未提供李某某发生事故死亡中醉酒的直接证据,仅依据《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认定了李某某醉酒驾驶而直接确认李某某醉酒,证据不充分,未履行对李某某醉酒结论的审核义务,故被告鄄城人社局作出的鄄人社工认字(2012)第027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应予撤销。

法院最终采纳了第二种意见。本案在审理中需注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书的性质、证据效力、举证责任、醉酒对工伤事故的原因力等问题。

1.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书的性质

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制定责任认定书是公安机关的法定职权。由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书是由国家行政机关依职权作出,针对的又是特定的人和事,对当事人承担道路交通事故的民事、行政和刑事法律责任产生影响,因而容易使人误解,使人认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公安机关依法作出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具有法律效力,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不能直接确定当事人具体的权利义务,即不对当事人的人身权、财产权进行直接处理,因而不属于直接调整当事人人身权、财产权法律关系的具体行政行为。1992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法发〔1992〕39号),该通知第4条规定,当事人仅就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伤残评定不服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者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因此,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书仅是技术结论性质的证据。2.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书的证据效力问题

当事人在诉讼中,可以就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可靠性和科学性提出质疑。事实认定本身不在国家职能部门权力分工的范围之内,每个国家职能部门都可以在自己有权处理的案件中作出自己的事实认定,但这种事实认定对其他国家职能部门不具有既定事实的效力。特别是对享有最终裁判权的法院来说,其他部门作出的事实认定,仅是当事人向法院提供的证明其诉讼请求或抗辩的证据,法院依法必须审查其是否可称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及其证明力如何。当事人可以按自己主张的事实和责任进行诉讼和抗辩,不受责任认定的限制。在审判实践中,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采用长期存在一种误区。部分法官怠于行使审查权力,对引发交通事故的原因和事实、过错、责任不去核查,直接采取“拿来主义”,直接以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定案证据采纳,对当事人的抗辩事实不作过多的考虑。我们认为,法院应当依据证据规则,判断案件事实是否真实准确、责任划分是否恰当,再确定是否采用这一证据,而不能将责任认定简单等同于生效文书而直接作为定案的依据。故本案仅依据当事人对事实已有歧义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不能确认交通事故认定书表述的事实的真实性,即交通事故认定书表述的李某某醉酒,因原告表示异议,而成为待证事实。因此对交通事故认定书表述的“李某某醉酒驾驶的事实”不能直接作为采信的证据。

3.被告的举证责任问题

行政诉讼的核心任务是审查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审判所依据的就是证据。“在法庭上,只有证据没有事实”,无论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赖的事实多么真实客观地存在,但如果在形式或内容上与法律规定的要求相悖,其就要承担败诉的风险。本案应该由鄄城人社局负责证明其行为的合法性,如果举证不力则承担败诉后果。现本案原告否认交通事故责任书中认定李某某醉酒的事实,被告称“李某某醉酒”则应举证证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医疗机构等有关单位依法出具的检测结论、诊断证明等材料,可以作为认定醉酒的依据。本案被告也没有提供受害人李某某酒精含量的检测结论、诊断证明,因此认定李某某醉酒就没有直接证据。

4.醉酒对工伤事故的原因力问题

《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但是倘若“醉酒或者吸毒的”职工符合条例第14条、第15条的规定伤害情形,“醉酒或者吸毒”因素却与所受到的伤害无关或者可忽略不计时,是否仍适用条例的第16条?如个别人虽饮酒后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0mg/100ml以上,但对工作具有完全的控制力,在工作时受到非本人因素的伤害;个别吸毒人员吸毒未上瘾或毒瘾未发作而正常工作时受到非本人因素的伤害或者虽然“醉酒或者吸毒”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但对交通事故无责任等,此类特殊情形虽没有法律或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但应该认为“醉酒或者吸毒”与伤害事故无关的情况下,可按工伤事故处理。

6.批准直接受理决定书 篇六

海关

关于高新技术企业适用便捷通关措施

不予批准决定书

海关编号:

你单位关于高新技术企业适用海关便捷通关措施的行政许可申请(申请书海关编号:),经审核,不符合《关于大型高新技术企业适用便捷通关措施的审批规定》第二条第款的有关规定,决定不予批准。

你公司(单位)对本决定如有异议,可按照《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

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海关(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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