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工作奖惩实施办法

2024-08-08

安全管理工作奖惩实施办法(精选5篇)

1.安全管理工作奖惩实施办法 篇一

青云供电所安全生产奖惩考核实施办法、目的

1.1 为进一步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努力完成我所安全生产目标和落实各人签订的安全生产责任书的安全职责,强化安全管理的制约和激励机制,防止和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结合我所目前的具体情况,特制订本细则。、违章考核与处罚

2.1 被局安全监察部查出违章记分与处罚严格按安全监察部处罚决定执行。2.2 被所查出违章记分与处罚按以下执行:

2.2.1 对主要责任违章罚款,违章记分每1分罚50元; 2.2.2 对次要责任违章罚款,违章记分每1分罚25元; 2.2.3 对违章所在班组班、组长罚款,违章记分每分罚25元;

2.2.4 在一个月周期内,对连续两次及以上被查出违章记分的班组长处以扣200元经济处罚;被所查出违章记分的班组长处以扣100元经济处罚;违章记分三次及以上对所长处以扣200元经济处罚。

2.2.5 责任区根据有关规定执行。有争议时由所业务会议或上报上级确定。、违章记分标准,除以下规定外,参照分公司有关新的违章记分标准

3.1 违章记1分

3.1.1 工作票面不按规定填写。3.1.2 班站会记录卡上,签名不全。3.1.3 作业时未按规定着装。

3.1.4 作业现场工作负责人未穿红马甲。3.1.5 作业时佩戴不合格安全帽。

3.1.6 不按工种要求佩带个人工具。3.1.7 戴手套使用大榔头。

3.1.8 上下梯子无人扶持(或未绑扎牢固)。3.1.9 工作人员在起重臂或吊件下逗留。3.1.10工作结束未及时办理工作票终结手续。3.1.11雷雨天户外高处使用手机。3.1.12登杆时使用手机、对讲机。3.1.13立杆时,杆根没有3米划线。

3.1.14擅自变更工作票中接地线位置但未失去对工作范围的保护。3.2 违章记2分:

3.2.1 重大作业项目无施工安全技术方案。3.2.2 工作票(施工作业票)未带到工作现场。

3.2-3 未具备岗位资质的人员担任工作票中签发人、许可人或工作负责人。3.2.4 工作负责人(监护人)不监护,直接参加工作(除“安规”规定外)。3.2.5 上岗人员不具备安全上岗资格。3.2.6 现场勘察不到位。

3.2.7 未按危险点预控措施卡制度执行。3.2.8 未按站班会制度执行。

3.2.9 检修工作未按规定设监护人或监护不到位。3.2.10作业现场不戴安全帽或不系帽带。3.2.11酒后从事各种作业。

3.2.12应挂标示牌场所未挂标示牌或错挂标志牌。3.2.13未经同意擅自拆除临时安全围栏、标示牌(措施)。3.2.14不按规定使用电动工具。

3.2.15工器具库发出不合格工器具。3.2.16作业中使用不合格起重工器具。3.2.17操作时不按规定进行唱票、复诵。3.2.18操作带电设备时应使用绝缘工器具未使用。3.2.19无监护装、拆接地线。3.2.20装、拆接地线顺序颠倒。3.2.21验电结束未及时悬挂接地线。

3.2.22用缠绕的方法装设接地线或用裸线进行短路。3.2.23在可能产生感应电压的停电检修设备未加挂接地线。3.2.24装设接地线的导电部分或接地部分未清除油漆。3.2.25工作人员擅自移动或拆除接地线。3.2.26地线及零线保护采用简单缠绕或钩挂方式。3.2.27应发现重大紧急缺陷而未发现的。3.2.28高空抛物。

3.2.29操作时未在操作票上逐项打勾。3.2.30上下登高作业未按规定使用登高工具。

3.2.31在没有装设栏杆的脚手架平台上工作,而未采取保护措施。3.2.32工作延期未及时办理工作票延期手续。

3.2.33工作班工作结束未及时封堵孔洞,盖好沟道盖板。3.2.34带电作业工作前对绝缘工器具未进行检查、测试。3.2.35对邻近或交叉的带电线路未采取安全措施。3.2.36登杆前未核对杆塔名称、杆号。

3.2.37登杆前不检查杆根、拉线及登高安全工具。3.2.38验电器在验电前未进行检查验电器完好有效。

3.2.39擅自变更工作票中接地线位置但未超出接地线保护范围内进行工作。3.2.40使用不合格接地线,接地棒埋深不足。3.2.41拉、合高压趺落式熔断器不按规定操作。3.2.42扒杆使用不符合技术规定要求。3.2.43锚桩不符合规定要求。

3.2.44立杆时,电杆埋深不足且无补强措施。

3.2.45施工现场临时电源,工作结束或中断,未切断电源。3.2.46临时电源未安装漏电保护装置或短路保护装置。3.2.47生产现场临时电源接线电线绝缘破损漏电。3.2.48违反规定车辆客货混装。3.2.49无故擅自启用消防设施。3.3 违章记4分:

3.3.1 工作安全措施不完善。3.3.2 未完成安全措施即许可工作。3.3.3 未得到许可即开始作业。

3.3.4 许可工作未在作业现场(安规允许电话许可除外)。3.3.5 无证人员从事特殊工种作业。3.3.6 使用不合格的安全工器具。3.3.7 起重工器具以小代大。3.3.8 工作人员站在起吊物上升降。

3.3.9 工作负责人(监护)人离开作业现场未按规定指定负责(监护)人。3.3.10非单人操作任务,无人监护进行操作。3.3.11未接到监护人的操作指令擅自进行操作。3.3.12操作时监护人监护不到位。

3.3.13操作票填写漏项或颠倒步骤,未造成后果者。3.3.14操作漏项未造成后果者。

3.3.15高处(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绳)。3.3.16装挂接地线前不验电。

3.3.17擅自超出工作票的作业范围进行作业。3.3.18工作未结束擅自变更安全措施。3.3.19线路停电作业未按工作票要求挂接地线。3.3.20穿越下层未接地线路登杆作业。3.3.21使用个人保安线代替短路接地线。3.3.22应使用个人保安线不使用。3.3.23杆上有人作业,擅自调整拉线。3.3.24需断开引线的工作,未进行两侧接地。3.3.25工作结束后,不到现场进行验收。3.3.26工作验收结束后,未核对许可前状态一致。3.3.27擅自将车辆交给无准驾证人员驾驶。3.3.28酒后驾驶车辆。

3.3.29无准驾证驾驶所内车辆,使用失效的准驾证驾驶所内车辆。3.4 违章记6分:

3.4.1 无操作票进行操作(除安规允许外)。3.4.2 无工作票进行作业(除安规允许外)。

3.4.3 未按安规规定实施停电、验电、挂接地线安全措施。

3.4.4 在带电设备周围使用钢卷尺、皮尺、线尺(夹有金属丝者)进行测量。3.4.5 突然剪断导线进行松线。3.4.6 杆上有人作业,擅自拆除拉线。

3.4.7 同杆多回路进入带电侧横担或在带电侧横担上放置物件。3.4.8 带负荷断接引线。

3.4.9 绝缘架空地线上工作未挂接地线。3.4.10误登杆未造成后果者。3.4.11约时停、送电。3.4.12误操作未造成后果者。3.4.13无证驾驶单位汽车。3.4.14醉酒驾驶本单位汽车。3.4.15在易燃、易爆危险区内吸烟。

3.4.16拉、合高压跌落式熔断器未经供电所许可的。

4、安全生产管理考核与处罚 4.1 季节性安全检查 4.2 安全工器具管理

4.2.1 严格按分公司《安全工器具管理标准》文件执行。个人施工工器具检查不合格的人员扣安全奖50元;

4.2.2对于未按试验周期试验的工器具,每一件扣安全员安全奖100元; 4.2.3未及时对发现不合格工器具提出调换的扣安全奖50元,安全员未及时调换扣100元。

4.3 “两票”管理

4.3.1 严格按《新安规》要求执行,发现无工作票作业扣施工人员每次100元,扣安全员300元;

4.3.2 工作票检查不合格扣所长每张50元;

4.3.3 每月月底安全员将本月工作票进行统计,并将统计表交到安全监察部,未及时上缴每延迟1天扣20元。

4.4 设备、线路安全管理

4.4.1 设备、线路资料与现场不符,扣责任人50元,4.4.2 命名严格按所定标准执行。电力设施命名、标志不规范的,每一处扣专责人安全奖5元。

4.4.3 设备、线路巡视管理

4.4.3.1 设备、线路巡视严格按规定执行。未按规定时间开展巡视或未报巡视记录卡的扣责任人50元;巡视不到位扣责任人30元;线路、设备缺陷隐瞒不报的,每查处一处扣责任人100元。

4.4.4 线路、设备缺陷管理

4.4.4.1 线路、设备缺陷消除严格按规定期限执行。不能及时消除缺陷的扣线路专责人50元,责任人员25元。

4.5为便于操作和严格实行奖罚,在所设立专项资金,由安全员直接调配,费用来源于所查到的违章班组或个人的月度安全奖扣罚款和违章罚款。费用用于对安全工作好的员工奖励和必要的督察开支。

5、附则

5.1 本实施细则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青云供电所

二0一六年一月一日

2.安全管理工作奖惩实施办法 篇二

第一条为规范通信行业互联网网络安全信息通报工作, 促进网络安全信息共享, 提高网络安全预警、防范和应急水平, 依据《互联网网络安全应急预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通信行业互联网等IP网络和系统的网络安全信息通报 (以下简称信息通报) 工作。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导、监督、检查全国信息通报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部通信保障局 (以下简称通信保障局) 负责信息通报具体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 (以下简称通信管理局) 指导、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信息通报工作。

第四条通信管理局、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跨省经营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国家计算机网络应急技术处理协调中心 (以下简称CNCERT) 、互联网域名注册管理机构、互联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中国互联网协会为信息报送单位。

第五条通信保障局委托CNCERT收集、汇总、分析、发布互联网网络安全信息 (以下简称信息) 。

第六条信息报送应遵循及时、客观、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则, 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七条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跨省经营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CNCERT、互联网域名注册管理机构、互联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建立并完善本单位信息监测机制, 提高监测能力, 自主监测涉及本单位管理范围内的信息。

第八条信息报送单位应制定并完善本单位信息通报机制, 明确负责信息通报工作的主管领导和承担信息通报工作的责任部门、负责人和联络人, 及时汇总本单位内部不同部门、不同渠道掌握的网络安全信息。信息报送单位应将本单位信息通报机制报通信保障局备案。

第九条各单位需要报送的信息项目见附件一, 通信保障局负责对项目内容进行调整。

第十条报送的信息分为事件信息和预警信息。

事件信息是指已经发生的网络安全事件信息。

预警信息是指存在潜在安全威胁或隐患但尚未造成实际危害和影响的信息, 或者对事件信息分析后得出的预防性信息。

第十一条事件信息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共四级。预警信息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识, 一级为最高级。具体分级规范见附件二, 通信保障局负责对分级规范进行修订。

第十二条信息报送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对信息进行分类、分级, 并根据本办法的相应规定报送信息。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集团公司负责汇总、核实、报送省级分公司/子公司的信息。省级分公司/子公司将信息同时抄送当地通信管理局。

第十三条对于特别重大、重大事件信息以及一级、二级预警信息, 信息报送单位应于2小时内向通信保障局及相关通信管理局报告, 抄送CNCERT.

对于较大事件信息以及三级预警信息, 信息报送单位应当于4小时内向相关通信管理局报告, 抄送CNCERT;对于跨省 (自治区、直辖市) 的较大事件信息, 应同时向通信保障局报告。

对于一般事件信息, 信息报送单位应按月及时汇总, 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报送CNCERT, 抄送相关通信管理局;对于四级预警信息, 信息报送单位应当于发现或得知预警信息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CNCERT, 抄送相关通信管理局。

第十四条事件信息报送的内容应包括:

(一) 事件发生单位概况;

(二) 事件发生时间;

(三) 事件简要经过;

(四) 初步估计的危害和影响;

(五) 已采取的措施;

(六) 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十五条预警信息报送的内容应包括:

(一) 信息基本情况描述;

(二) 可能产生的危害及程度;

(三) 可能影响的用户及范围;

(四) 截至信息报送时, 已知晓该信息的单位/人员范围;

(五) 建议应采取的应对措施及建议。

第十六条事件发生后出现新情况的, 信息报送单位应当及时补报。

CNCERT在接到预警信息后, 应立即组织对预警信息进行跟踪、分析, 有重要情况应及时向通信保障局报告。

第十七条通信保障局根据信息性质、内容、紧急程度等, 必要时组织相关单位、专家对信息进行研判。

第十八条各单位应以书面形式报送信息, 并加盖单位公章。紧急情况可以先电话联系, 后补书面报告。

第十九条对于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事件信息以及一级、二级、三级预警信息, 由通信保障局审核后, 根据有关规定直接或委托CNCERT及时通告相关单位、人员或互联网用户, 并抄送各通信管理局。

对于一般事件信息, 由CNCERT负责汇总、分析全部信息, 于次月10个工作日内将当月信息向通信保障局报送, 向相关单位、人员通告, 并抄送各通信管理局;对于四级预警信息, 由CNCERT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向相关单位、人员通告, 并抄送各通信管理局。

第二十条事件信息通告内容主要包括:事件统计情况、造成的危害、影响程度、态势分析、典型案例。

预警信息通告内容主要包括:受影响的系统、可能产生的危害和危害程度、可能影响的用户及范围、建议应采取的应对措施及建议。

第二十一条信息报送单位应将本单位信息通报工作主管领导, 责任部门负责人、联系人、联系方式报送通信保障局, 抄送CNCERT.以上信息发生变更, 应在3个工作日内报送变更情况。

第二十二条通信保障局建立会商制度, 通报当前网络安全情况, 与相关单位和专家研讨网络安全形势、网络安全问题及其应对策略等。

第二十三条CNCERT应与网络安全研究机构、网络安全技术支撑单位、非经营性互联单位、网络安全企业、国际网络安全组织等广泛合作, 积极拓展网络安全信息获取渠道。

第二十四条国家网络安全保障专项工作对信息通报工作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通信管理局应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域信息通报管理办法。

3.安全管理工作奖惩实施办法 篇三

考核奖惩实施办法

为贯彻市、县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实施方案,落实全县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目标责任制,加强考核与奖惩,保障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成效,经县政府同意,特制定本考核奖惩实施办法。

一、考核内容和范围

考核内容为:县政府签定的目标责任书中有关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的目标任务。

考核奖惩范围为:31个乡镇、经济开发区

二、考核评比标准

(一)综合考核评比标准

1.全面完成禁烧任务的得100分。完不成任务的按焚烧着火点个数扣分(每个着火点扣5分)。

2.凡完成秸秆机械粉碎(旋耕)还田连片100亩以上的,每片加5分。

3.完成秸秆青贮、沤肥50个点以上的加10分。

4.凡完成秸秆机械打捆清运连片100亩以上的,每片加5分。

5.利用秸秆生产食用菌等技术开发50户以上的加10分。

(二)焚烧秸秆考核认定标准

1.凡是成片焚烧的,一律按上级卫星定点监测、119火警电话和群众举报经核实的以及督察组现场确认的标准认定。

2.凡在乡镇交界地带发生焚烧,界定有异议的,由督查组会同有关乡镇政府共同界定。

三、考核奖惩的组织领导和程序

1.考核奖惩工作在县政府的领导下,由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并由县政府派出的督查组对全县农作物秸秆禁烧工作进行集中检查考评,评出名次。

2.县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负责考评过程的监督,发现漏报或考评结果与实际出入较大的,对督察组组长进行通报批评。

3.对评出的农作物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先进单位和个人,由县政府召开专门会议进行表彰和奖励。

四、奖惩办法

为做好我县的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切实落实“标本兼治、疏堵并举”的指导思想,县政府决定拿出100万元作为专项资金,对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较好的乡镇给予奖励。并对实施秸秆机械粉碎(旋耕)还田、机械打捆清运进行补贴。

1.为保障宣传及时到位,县政府先拨付各乡镇、经济开发区各1万元的工作经费,用于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的宣传和组织发动。尤其要注重调动派出所(消防中队)等单位工作的主

动性和积极性。同时,对积极举报并经核实的群众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2.全面完成目标任务,经县领导小组验收认定,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的先进乡镇给予奖励,设一等奖3名,奖励3万元;二等奖5名,各奖励2万元;三等奖8名,各奖励1万元。

3.收割机凡安装粉碎机或进行旋耕的,每收割(旋耕)一亩补助10元;凡用打捆机进行打捆清运的,每亩补助10元,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督察组初审报县农机部门审核认定后予以补助。

4.有烟必查,有火必罚。每发现一处着火点,从下拨工作经费中扣除有关乡镇政府办公经费500元。

5.对工作不力、完成任务差的有关乡镇,取消年终农业、环保评先资格。

6.为严肃党纪、政纪,对在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中指导、检查、监督不力,造成大面积焚烧秸秆的有关乡镇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

4.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办法 篇四

1.总 则

1.1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充分调动公司全体员工的积极性,依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各项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1.2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单位(部门)及其所属员工。1.3本规定坚持“奖惩分明”、“以责论处”的原则,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思想教育与经济处罚及行政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其基本原则为:

1.3.1强化追究,以责论处,同级领导同奖同罚; 1.3.2实行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 1.3.3运用经济杠杆强化安全管理,奖罚结合; 1.3.4以教育为主,惩教结合。

1.4公司对安全生产成绩优异,达到公司安全标准的单位、集体和有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各种行为和现象给予经济处罚和批评教育。

1.5对公司领导的安全生产工作奖惩由上级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1.6对公司中层领导的行政处分,严格按照公司管理有关规定进行。2.处 罚

2.1处罚原则:强化追究,以责论处。

2.2责任追究程序:采取直接责任者→直接管理者→单位第一责任人的连带责任追究法。

2.3责任追究方法:

2.3.1对生产作业现场发现违章作业、违章指挥和违反劳动纪律行为的;本单位整改工作不力的;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力的直接责任者按直接责任规定处理

2.3.2对本单位(指车间级)因发生违章作业、违章指挥和违反劳动纪律行为的;整改工作不力的;因安全管理工作不力而受到处罚的,但本单位(指车间级)本周安全检查记录(每日一次)、安全教育记录(每周一次)、交接班和班前会议记录(每日三次)完整,准确的,本单位(指车间级)直接管理者可免于追究责任。如果本单位以上各项记录不完整(缺任一项)或本单位本月已因违反本规定受到二起处罚的(以公司文件为准),本单位直接管理者追究连带责任,与直接责任者同等处罚。

2.3.3对本单位(指部门级)因发生违章作业、违章指挥和违反劳动纪律行为的;整改工作不力的;安全管理工作不力而受到处罚的,但本单位本月安全检查记录(每周一次)、安全教育记录(每月一次)、安全会议记录(每月三次)完整,准确的,对本单位(指部门级)第一责任人可免于追究责任。如果本单位以上各项记录不完整(缺任一项)或本单位本月已因违反本规定受到四起处罚的(以公司文件为

2.6.10交接班记录、值班记录、安全检查记录未按规范填写的; 2.6.11交接班记录、值班记录、安全检查记录用完未及时更换的; 2.6.12乱倒脏水、垃圾、随地大小便,损坏公共卫生,且本月已受到一次警告的;

2.7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直接责任人罚款100元: 2.7.1上班、值班时脱岗、睡岗的; 2.7.2未进行交接班就擅自离岗的; 2.7.3交接班记录、值班记录未填写的;

2.7.4车间(级)未进行每日安全检查、安全教育(每周一次)、交接班和班前会议(每日三次)的(查记录)

2.7.5无故不参加会议、培训、活动的;

2.7.6拆除设备(施)的安全装置、仪器、仪表、警示标志的; 2.7.7设备(施)超速、超温、超载荷运行; 2.7.8设备运转时,跨越或靠近、触摸运动部位; 2.7.9调整、检修、清扫设备(施)时未切断电源,2.7.10用手替代工具操作; 2.7.11违反起重作业“十不吊”; 2.7.12机动车辆未按规定载人、载物;

2.7.13机动车辆行驶时,进行上、下及抛掷物品; 2.7.14高空(处)作业时,任意掷扔物件;

2.7.15检修电器设备时未停电、验电、接地及挂牌操作; 2.7.16带电拉高压跌落保险开关或隔离刀闸时未使用合格绝缘

2.8.11造成未遂事故的相关责任者; 2.8.12其他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

2.9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直接责任人罚款300-500元: 2.9.1安排未经三级安全教育的人员上岗和转岗; 2.9.2安排非特种作业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2.9.3新安装设备(施),未经安全验收就进行生产作业的; 2.9.4私自排放生产用水未经审批的;

2.9.5未实施尘毒危害防治措施,造成危害回升的; 2.9.6违章指挥、冒险作业的;

2.9.7管理人员在生产现场发现有违章行为未及时制止; 2.9.8造成重大未遂事故的相关责任者;

2.9.9瞒报、谎报或拖延不报各种未遂及人身伤害事故的; 2.9.10隐瞒事故真相或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2.9.11部门(级)环境卫生已连续2月受到处罚的(以公司文件为准)。

2.10对于屡教不改的,由公司给予待岗和开除。

2.11凡公司在各类安全检查中查出的违章违纪行为,由公司安环部、办公室和人力资源部通过检查通报执行。

3.表彰与奖励

3.1公司每年年初对上安全生产成绩突出的先进个人和安全生产先进单位进行表彰、奖励。先进个人和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的名单由公司安委会根据考核和推荐的情况进行审定,再由公司授予相应

人员和单位。

3.6个人奖励原则上以现金奖励为主,具体标准如下: 3.6.1安全生产先进个人奖200元; 3.6.2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奖1000元。

3.7各单位要坚持执行安全与经济挂钩的分配制度,充分发挥安全与工资挂钩的有效作用,应向在生产中为预防各类事故而做出贡献的个人或集体倾斜,并确保到位。

4.附 则

4.1本规定与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抵触时,按国家和上级规定执行。

4.2对各工程公司每一起处罚直接处罚工程公司,由财务部在本月工程款中扣除,其连带追究程序为工程公司→采矿厂露采、井下探采负责人→采矿厂第一责任人。对未设车间(级)的部门,其连带追究程序为直接责任人→部门第一责任人

5.安全管理工作奖惩实施办法 篇五

为了加强生产运作过程及其安全、质量管理,确保整合管理体系(QHSE体系)得到有效落实,不断完善生产运作系统,使生产运作具有高效性、安全性、连续性和可操作性,从而确保长庆事业部在油气勘探开发建设中测井、射孔等各项生产任务能够按照合同要求安全、优质、高效地完成,以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服务质量,真正树立长庆测井品牌形象,扩大测井市场,圆满完成各项生产经营指标。特制定本奖惩办法。

1.生产管理奖惩办法

1.1职能部门有下列情况的,视情节给予处罚。

1.1.1必须按时参加事业部生产会,有事要请假或安排部门其他人员参加,不得无故缺席,缺席一次罚款该部门100元;

1.1.2生产运作过程中需要相关部门解决的问题,在生产会上安排后,必须认真落实,下次生产会要有相应处理结果,不落实处理的部门、单位一次罚款500元;

1.1.3各职能部门要尽最大能力服务于生产,必须相互沟通,通力协作,确保生产各环节的连续性,如果发生扯皮、耽误工作造成后果的,一次罚款500元;

1.1.4事业部生产技术部要认真组织召开周生产会,并做好生产会会议纪要,以邮件或传真等方式通知到各单位,未做或未通知一次罚款1000元。

1.2主要生产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情节给予处罚。

1.2.1对收到甲方项目组的投诉,要认真调查、分析原因并及时整改,尽可能弥补对甲方造成的损失,相应单位罚款3000元;

1.2.2项目部接到由生产技术部发出的调度令后,要有意愿地、积极地去执行,如拖延或拒绝执行,造成后果的单位罚款2000元;

1.2.3项目部要认真落实防洪防汛及冬防保温工作,要提早着手制定相关措施,并向相关部门申报所需物资及费用计划,不执行的罚款1000元;

1.2.4项目部调度室必须按要求及时、准确、如实地汇报生产情况和作业动态信息,包括小队的动态、设备的整修内容、时间进度及急用料采购情况等,不能有意隐瞒或不上报,并按时上报周小结、月总结及需要协调解决的技术等相关问题,不执行的单位罚款500元;

1.2.5生产调度要规范用语,实行首问负责制,主动去承接生产任务,不能相互推诿或态度不好、措词不当等,造成很坏影响的单位一次罚款1000元;

1.2.6生产调度在承接生产任务时,必须落实清楚甲方项目组名称以及测井项目等,并填写在小队任务书上,出现问题的单位一次罚款500元;

1.2.7各项目部要严格控制成本,控制大件材料的领用,尤其是电缆的使用、领用要规范,更换电缆要以书面形式向生产技术部申请,生产技术部或委托工艺组对电缆进行鉴定,方可更换。私自更换一次罚款1000元。

1.3施工小队有下列现象之一者,视情节给予200到2000元的处罚。

1.3.1施工小队要积极做好准备工作,准时出车,正点到位。如果准备不充分、无法上井,造成后果的加重处罚;

1.3.2野外施工的小队每日要向项目部调度室汇报工作情况及动态信息;出现异常情况要及时汇报项目部调度室以寻求解决;小队返回基地后立即向调度室汇报;并在1小时内到项目部解释组交资料;

1.3.3对于造成责任性二次上井或救急者,责任小队要承担二次上井或救急所发生的直接费用,并给予相应处罚,非责任性的二次上井或救急不予以处罚;

1.3.4施工小队完成作业返回后,要及时交还仪器进行检修,并仔细说明仪器故障现象,领用仪器时要求仪修人员当面通电检查,保证仪器完好后再领用;整个交还、领用过程双方都要签字认可,若因井下仪器问题造成救急等情况发生时,依据此过程对相关方进行处罚;

1.3.5井下工程事故的处理按事业部井下工程事故应急预案和相应管理规定执行,对事故处理不及时或盲目处理造成后果的,视情节加重处罚;

1.3.6施工小队要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素质和技术素质,确保采集资料或射孔施工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以提高服务质量;

1.3.7施工小队要按要求填写图头及测井通知单,并在返回项目部1小时内到项目部解释组交资料,经验收合格后方可离去;若连续承担任务,必须及时与项目部调度室联系取回资料及任务书;

1.3.8严格按照作业程序作业,按操作规程操作,坚决杜绝因野蛮或违规操作而造成设备损坏或重大事故的发生,同时,施工过程中关键岗位不能脱岗;

1.3.9对于放射性源的借用要严格按程序文件执行,由仪修中心开取提源单后,小队要如实凭提源单按时借用和及时归还,并且在整个施工过程中要加强保管和监控检查工作;

1.3.10对于火工器材的领用要严格按程序文件执行,作业小队每次 出车由专人凭配炮单领取火工品,出车里程在150公里以内的,发火机备用量不得多于两发,在150公里以外的,发火机备用量不得多于4发,其它火工器材备用量按多井次或多层次作业设计中最长射孔枪配备一套,配备数量由库管员填写在配炮单上。施工完成返回驻地后,必须将已使用的枪管和剩余火工器材按规定及时全部归还,要保证每次已使用的火工器材+归还火工器材=领用的全部火工器材的数量;

1.3.11对于已报损的枪弹或在地面试点火后的残核物,器材供应部库管员要及时回收并根据已射枪管核对实际发射弹数,同时与作业队施工后填写的配炮单进行核对,若出现枪管未交回或实装数与发射数不符的现象,必须说明原因并由主管项目经理签字认可;

1.3.12要有良好的工作作风,不能向被服务单位索要吃、喝或其它物品,在施工现场不能喝洒、赌博或做出其它不良行为而造成很坏的影响。

1.4生产辅助单位有下列情况的,按情节给予处罚,造成事故的按事故处理规定执行。

1.4.1各生产辅助单位必须做好生产保障工作,经协调或安排的协作任务要足够重视,对发出的调度令需要本单位协办的事项必须尽快按时处理,不执行的一次罚款2000元;

1.4.2解释中心和项目部解释组要安排好值班人员,认真验收交回的资料,并在2小时内

做出资料是否合格的结论,若有问题及时处理,实施补救措施;收到的资料要及时传递、及时处理、及时外报、及时归档。同时,解释人员要积极帮助解决现场资料采集质量控制疑难问题,对于特殊井或特殊情况,解释人员有上井验收曲线、查找原因或进行施工设计的义务。若故意拖延造成无法补救或解释人员借故推诿者罚款1000元;

1.4.3信息档案中心要及时将资料归档,并准确、按时送交甲方项目组并填写回执单,同时要安排好值班人员,以保证资料的借阅和信息网络的正常工作,不按以上要求执行一次罚款1000元;

1.4.4仪修中心要安排好值班人员及时检修交回的仪器,加强仪器的修保质量,切实为生产一线服务,若因修保不及时而影响出车,罚款500元;对室内无法查找和验证的仪器问题,要主动上现场和作业小队配合查找,不得无理推诿、扯皮。不执行的一次罚款1000元;

1.4.5机修要对进修的车辆及时检修,按约定时间完成修保内容,保证修保质量, 确保车辆完好,未按时交车或修保质量差一次罚款1000元;

1.4.6器材供应部必须确保防洪防汛及冬防保温物资和生产急用料的及时到位,保障不力或不执行的一次罚款1000元;

1.4.7基地服务部要定期或不定期对源库及84号库进行检查,严格看守和借还程序,放射源的运输必须由押源工(自带源小队由作业经理)负责,确保放射源和火工器材不失控;要定期对消防器材进行检查和配备。不执行或执行不力的一次罚款1000元。

1.5各单位及作业小队,有下列情况者给予奖励

1.5.1施工效率高,服务质量好,市场回访得到信息,为项目部和长庆事业部赢得荣誉的,一次奖励500元;

1.5.2小队平时准备扎实,设备完好率高,能随时保证出车,在施工中无急救等,且月度完成任务居各项目部第一位的,月度奖励500元;

1.5.3对于急、难、险、重任务,小队能发扬艰苦奋斗作风,团结一致,安全、优质地完成任务,一次奖励300元;

1.5.4对生产辅助单位能急生产所急,想尽一切办法保证生产顺利进行的突出典型,一次奖励500元。

2.质量管理奖惩办法

2.1职能部门对有关方面反映的有关质量问题和信息不及时处理和反馈的,每次罚款1000元;

2.2主要生产单位及施工小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情节给予处罚。

2.2.1质量工作无人负责或职责不清的,给予1000元罚款;

2.2.2专用或通用计量器具不按期检定和上报检定台账,或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有关仪器或设备(电缆、张力计、泥浆杯、井下仪器等)不按期进行标定或标定不合格而继续使用的,每次罚款200元。

2.2.3私自简化作业流程或不执行相关标准的,每次罚款500元;

2.2.4整体质量水平有下降趋势,不及时调查、分析并制定预防措施的,每次罚款1000元;

2.2.5伪造资料、弄虚作假的,资料视为废品进行处罚外,另给予5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将建议事业部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2.3解释中心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情节给予处罚。

2.3.1解释成果不按规定时效报出,每次罚款500元;

2.3.2资料解释、审核不认真,解释成果出现差错的,每次罚款500元;

2.3.3测井资料的二次验收由各项目部解释组负责,由于责任心不强或人为造成的二次上井,除承担二次上井所发生的直接费用外,罚款500元。

2.3.4射孔设计不按时,每次罚款500元;

2.3.5射孔设计出现差错的,每次罚款1000元;(造成误射孔的另行追究责任)

2.3.6对出现区域性的质量问题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或单位反馈的,每次罚款2000元;

2.4其他规定

2.4.4各项目部、解释中心、仪修中心每月至少必须召开一次质量分析例会,分析和解决当月的质量问题,缺一次罚款1000元;

2.4.2 QC小组普及率、成果完成率低于80%,不按规定上报有关资料(每半年上报一次QC活动进展情况和质量工作总结)的,每次罚款500元;

2.4.3器材供应部采购的产品质量不合格,库房管理帐目混乱、标识不清的,每次罚款500元;

2.4.4出现内部废品曲线每条给予直接责任人1000元罚款;因曲线质量问题造成经济损失的视情节给予责任人20%--50%的处罚;

2.4.5对体系审核发现的不合格项关闭不及时或不认真,每项给予责任单位1000元的罚款。

2.5单位或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200-1000元奖励。

2.5.1开展管理创新或技术创新,能明显提高质量水平的;

2.5.2模范遵守操作标准,连续3个月质量指标居各项目部之首的;

2.5.3及时发现和消除质量隐患,避免造成严重后果的;

2.5.4有特殊贡献,受到甲方表扬和奖励的。

3.安全管理奖惩办法

3.1职能部门有下列现象之一者,视情节给予处罚,造成事故的要追究管理责任和连带责任:

3.1.1分管业务范围或基层单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督促整改的,给予1000元罚款;

3.1.2生产和安全管理部门到基层开展业务时不过问安全管理和进行检查的,给予1000元罚款;

3.1.3对有关方面反映的有关安全生产的问题和信息借故推诿或不向主管部门和领导反

映的,每次给予1000元罚款;

3.1.4本部门开展的业务忽视安全保障导致发生重大事故隐患的,给予1000元罚款。

3.2基层单位和班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情节给予处罚,造成事故的按事故处理的有关条款执行。

3.2.1安全生产工作无人负责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不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的,给予2000元罚款;

3.2.2生产现场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积极组织整改和采取防范措施,给予500元罚款;

3.2.3不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新入厂和转岗人员未经“三级安全教育”而安排上岗的,给予1000元罚款;

3.2.4安排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人员上岗的,给予1000元罚款;

3.2.5不按规定组织安全检查(路查)的,给予500元罚款;

3.2.6施工中违反设计规定或削减安全设施的,给予500元罚款;

3.2.7不执行安全生产指令或违章指挥生产的,给予1000元罚款;

3.2.8发生事故后不及时上报,弄虚作假以及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搞打击报复的,给予2000元罚款;

3.2.9未按要求及时上报各种资料和报表的,给予200元罚款;

3.3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情节给予处罚。造成事故的按处理条款执行。

3.3.1拒不接受安全生产检查的,给予200元罚款;

3.3.2上岗时不正确穿戴劳动保护用品或将劳动保护用品挪作它用的,给予200元罚款;

3.3.3擅自拆除、毁坏、挪用安全、消防装置和设施的,给予2000元罚款;

3.3.4发现事故险情,不采取防范措施,给予500元罚款;

3.3.5对批评和制止“三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给予1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按照事业部有关规定处理;

3.3.6不参加安全教育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并处以200元罚款;

3.3.7交通违章处罚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3.4各有关单位和作业队,在每次接触危险品前,要事先对各个环节的职责和关键任务做出明确规定,并留有记录。在危险品管理过程中不认真履行职责的给予3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事业部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3.5单位或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200-1000元奖励。

3.5.1管理方面有创新意识或举措,经实施取得明显效果的;

3.5.2发生事故后,积极组织抢救,对减少人员伤亡和保护财产有突出贡献者。

3.5.3在工作过程中及时发现险情和隐患;及时上报和提出合理建议杜绝各类事故和险情发生,确保了人民和国家财产的安全,做出突出贡献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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