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教室管理人员应知应会

2024-10-01

计算机教室管理人员应知应会(共5篇)

1.计算机教室管理人员应知应会 篇一

仓储管理人员应知应会

一、填空题

1、如物料尚未检验合格,如材料化验结果未出来,需填写 《紧急放行/例外转序申请单》,办理暂入库手续。

2、借用物料、不合格品的退货、废钢让售、外协加工、外单位物料出厂等一律采用 《付料单》 出库。

3、因配载原因进厂的外单位物料出厂,直接由相关 保管员 在《付料单》“本司经办人”一栏签名,仓库主任 确认即可出门,不需要采购人员签名和 部门长批准 ;

4、全体仓管和卸货人员必须牢固确立“ 换位思考,服务

26、对外销售的材料及配件,一般凭公司有关部门开具的有财务部门盖章的发票提货联发料。售后部门对外让售配件及原材料,一律凭有财务盖章的《材料转库单》提货联发料。

27、为强化安全监督,制造部或与生产相关的其它部门领用汽油时,部门专职安全员和部门长需同时在《领料单》批准后,仓库方可发放。

28、所有箱装、框装、周转架装的物料其堆码高度一般不超过4层,层高较低的箱装物料最多不得超过6层。

29、仓管人员在下班离开前,应巡视仓库 电源、水源及门窗情况并保证全部 切断或关闭,保管好库房钥匙,确保仓库无人值守时的安全。

30、开启香焦水、珐琅漆、稀释料、汽油桶时,须用铜制专用钥匙拧旋,不得用铁器拧旋或敲击,用完立即关紧。库房内禁止调配油漆。特殊情况需经 安全主管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后,方可临时调配。事后,需将调漆处整理干净。

31、机动车进入禁区线或库房内作业,必须加装“火星熄灭器”,非作业时间,任何车辆不得停放在 禁区线内。

32、所有集装箱的拆封、开箱必须由分管保管员操作或监督操作,装卸人员未经保管员授权擅自开拆箱视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罚款50元以上,直至赔偿货物损失。

33、BOM表中遗漏的料件或投产后因技术更改导致产品配置变化未在BOM表上体现的料件应补充或修改BOM表、变更《定额发料单》,同时更改前的原配置料件必须同步退库,由相关保管员把关并承担不及时回收的责任。

34、对于纸盒包装拆包并部分取料后仍需保留原包装物时,应用剪刀或刀片方正地剪开包装,使开口处边角整齐美观,禁止手撕拆包。

35、无出门手续或手续不全出门的,无手续和手续不全的部分,按照 偷窃公司财物 认处。

36、故意破坏公司财物者、因打架斗殴造成财物损坏者,照原价的 1-5倍 赔偿。

二、选择题

1、在库的合格品由仓库保管员依据 ABCDE 做好物料出库管理工作。A、《定额发料单》(配套件)B、《外协/外购补充采购计划表》(外协件)C、《油漆定额发料单》D、《产品用工业油类定额发料单》E、《领料单》

2、对已完工入库的车辆需进行更改时,由技术中心编制并下发 A 进行更改。A、改制车技术要求 B、修理车技术要求 C、设计更改单

3、对返厂的车辆进行维修时,由技术中心编制并下发 B 进行更改。A、改制车技术要求 B、修理车技术要求 C、设计更改单

4、公司内部培训方式分为: ABC。A、上岗培训B、脱岗培训C、在岗培训D、外部培训

5、公司仓管人员应具备的基本素质及技能: ABC D。

A、坚守职业操守(职业道德+职业规范);忠于公司、忠于职守、爱岗敬业、努力工作。B、熟悉仓库管理制度及相关流程,熟练掌握出入库作业的操作程序及方法。C、具备一定的产品知识、质量管理知识和财务知识。D、掌握电脑办公的基本操作。6、2011年4月30日,公司总经理与车辆集团总经理签订《中集车辆集团内控试点责任状》,确定我司内控责任的主体是(A)。

A 总经理 B 副总经理 C 财务部 D 相关部门负责人

7、我司内控管理机构及内控配套指引实施常务工作组是(C)年5月6日成立的。A 2009年 B 2010年 C 2011年 D 2012年

8、不合格品的回用单必须经过(A)签字确认后回用。A 质控部部长 B 生产部部长 C 采购部部长 D 总经理

9、公司规定对财务人员、采购人员和仓库保管人员连续工作(C)以上的,应进行轮岗。

A 1年 B 2年 C 3年 D 5年

10、中集的文化口号是(A)

A 尽心尽力、尽善尽美 B 自强不息、挑战极限

C 诚信为本、客户至上 D 简明高效、创新无限

11、保管员每天巡查库存物料,及时在卡片上登记物料进出库情况;仓库主任(C)检查一次库存物料状况,填写《库存品检查记录表》。A 每半年 B 每年 C 每季度 D 每月

12、每年2次的盘点计划由(D)制定。

A 仓库 B 行政部 C 企管部 D 财务部

13、仓库人员变动,必须办理交接手续,应移交事项包括: ABCD A 工作内容及注意事项 B经管的物料 C单据、存卡、账本(有手工帐时)及经管的文件、档案资料 D 经管及操作的设备、设施、工具及文具用品

14、由于工作失误,给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B)元以上,或造成十分恶劣影响属于一类违纪。

A. 3万 B.5万 C.8万 D、10万

15、员工提前(C)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员工本人原因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A. 10天 B.15天 C.30天 D、60天

16、劳动者有权拒绝(B)的指令。A.安全人员 B.违章作业 C.班组长 D.工段长

17、下列气体中属于易燃气体的是(C)A.二氧化碳 B.氧气 C.乙炔 D.氮气

18、在有限空间内,易造成人员窒息的气体是(D)A.氧气 B.氮气 C.二氧化碳 D.氩气

19、年内累计或连续旷工达(B)以上为一类违纪

A.3天 B.6天 C.10天 D、15天

20、对于车间损耗的定额控制材料,需经(C)批准,方可再次领用,并对当事予以处罚。

A.班长 B.部门长 C.分管副总 D、工段长

21、因非产品使用而需要领取不锈钢、铝材等贵重金属时,必须由(A)批准。

A.总经理 B.部门长 C.分管副总 D、工段长

22、对于不锈钢304材质的板材需要做(D)的色标。

A.红色 B.绿色 C.蓝色 D、黄色

23、整顿的“3要素”包括(ABC)

A、场所 B、方法 C、标识 D、整理

24、对于不锈钢316L材质的板材需要做(B)的色标。

A.红色 B.绿色 C.蓝色 D、黄色

25、正常情况下,普通物料入库时间(指办妥入库手续)不得超过()天;样品报检、同一批次品种较多或检验技术较复杂的物料(含进口物料和客户自备物料)入库时间不得超过()天.(A)

A、3 5 B.4 5 C.5 6 D、4 7

26、外单位借用(含协作单位的材料让售)的,由主办人经手,采购或储运部长或以上领导批准放行出门,一般借期不得超过(B)个月。A、1个月 B.2个月 C.3个月 D、4个月

27、盗窃公司、员工公私财物的,按照案值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并对照《员工奖惩条例》进行处理; A、3倍 B.5倍 C.10倍 D、15倍

三、判断题

1、如果工人用气仪表发生损坏,则以旧换新的方式由班长审批即可。(×)

2、根据仓库管理规定,制造部领取锯条类时,每人每次可以根据需求量领取。(×)

3、生产退料,由制造部报检后直接开具数量为负数的《(退库)领料单》交由仓库主任签字入库。(×)

4、低值易耗品的新进供应商不需要进行样品的试用。(√)

5、对于经审批同意让步回用的材料,仓管员视同正常料件入库。(√)

6、对特殊车辆所需的物料由采购人员按1比1提出报告,数量20台以下的由部门长批

准采购,数量20台以上的由技术、销售、财务部门长会签后,由公司总经理批准实施。(√)

7、生产线退料得到正确地记录,制造部将退库物料报检后,开具数量为正的《(退库)领料单》并经仓库主任审批后交由仓库。(×)

8、废料招标书由采购储运部负责编制。(√)

9、对盘点出现的问题应进行相关报告后经部门长审批后进行调账。(×)

10、外协加工回厂的外购/外协件需报检合格后方可使用。√

11、主要物料:经过加工或直接装配形成产品的一部分,直接构成产品质量的物料,如钢材、零部件、外协件、标准件、焊丝、密封胶等。√

12、严禁无订单收货。因生产紧急、人员外出等特殊情况需请示主管上级或采购部经理并获得授权后方可变通办理收货,但采购人员必须在下一个工作日内补下订单。√

13、对客户提供的产品在收货时能在产品上作标记的尽可能在产品上注明该客户的名称、规范号(规范已下达时)及收货日期,不便在产品上作标记的,则不做标识。×

14、仓库室内库房内的所有物料一律不得直接放置在地面上,确需在地面上堆码的,其下部应有垫高超过10cm以上的衬垫物(如泡沫方子或托盘等)以防潮气侵蚀。√

15、牵引销、紧急继动阀、制动气室、带空气悬挂的车轴、ABS等拆卸配套件退库后,仓库可自行维修处理后报检。×

16、公司的产品图纸及资料是公司的技术文件,未经部长或公司主管领导批准,不得向外单位人员提供。√

17、凡无故缺席、迟到早退3次以上培训的员工不得参加先进员工的评选。(√)

18、中秋节发放福利时,员工可以将自行车骑入车间领取福利。(×)

19、一般外协单位购料加工所需材料的让售数量不得超过介绍信规定的数量。(√)20、正常情况下,物料必须按到货时间(一般同产出时间)的先后顺序存放,保证先进先用,后进后用;特殊情况因场地限制,可以不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

21、顾客提供的产品由业务室相关人员下达《外购(协)配件检查报告单》并作常规报检。(√)

22、严禁无订单收货。因生产紧急、人员外出等特殊情况可以与采购员沟通,先行收货。

(×)

23、实行收货人负责任(50%)和监收人负责任(50%)的收货责任制。报检合格后,所有物料的清点和数量确认均需上述二人共同签字保证。(×)

24、焊材、油漆及其辅助材料有效期一年;柴油机、空压机、灭火器的有效储存期一年。(√)

25、产品包装所需的物料如拉杆、折弯型钢压板、紧固件、花蓝螺丝、收紧器、收紧带、铅丝、衬垫材料、油漆(原则上使用产品用剩的零头)等由储运工段长批准用领料单领用。(√)

26、对于送至生产线的检验合格的配套件,在装配过程中,如果认为有质量问题,仓库无条件予以更换。(×)

2.监理人员应知应会 篇二

监理细则的编制

对于专业性较强、具有一定难度或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监理部应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项目监理部应结合工程特点、施工环境、施工工艺等编制监理细则,明确监理工作要点、监理工作流程和监理工作方法及措施,达到规范和指导监理工作的目的。

编制的主要内容:(监理规范GB/T50319-2013)

专业工程特点,监理工作流程,监理工作要点,监理工作方法及措施。注意事项:

1、编写时间:应在施工方案审批通过后,相应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开始前完成。

2、编审程序: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写,总监审批。

3、编制内容:要符合规范要求,内容可调整(在监理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修改)

4、《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文规定必须编写的细则一定要编。监理日志

记录当日监理的主要工作内容及有关事项: 1)施工现场巡查、旁站、见证取样、平行检验监理情况(包括口头通知、协调等)。2)各种工序验收情况(包括测量放线等)。3)除工序以外的施工单位各种报验报审情况(如混凝土浇筑报审、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验、施工起重机械安装/使用/ 拆卸报审、施工方案报审、分包单位资质报审、进度报审、工程费用报审等各种报审)。4)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专项方案与安全技术措施审核、现场安全生产状况及纠违措施等)。5)召开的各种会议(注明详情见会议纪要)。6)异常事件的发生及处理情况(如质量安全事故、停复工、索赔等)。7)其他应记录的主要工作事项。注意事项:

1、总监应定期审阅监理日志,全面了解监理工作情况

2、日志记录的各事项的处理须闭合。记录内容较多可添置附页(可在表格的背面)。

3、大中型项目宜分标段(或片区)、分专业填写,具体划分范围由总监理工程师决定。

4、监理日志由总监理工程师指定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编写。

5、监理日志应及时填写,并保持原始记录的真实性。

6、监理日志是项目监理机构对当天气候及现场情况、监理工作及施工进展情况所做的记录。编写的日志不要写成施工日记。施工组织设计及方案的审查: 注意事项:

1、报施工组织设计或报施工方案的区别:

施工组织设计:总包单位、业主专业分包的施工单位 施 工 方 案:总包专业分包的施工单位

划分为: 一般的施工方案、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建质【2009】87号文,附件一)、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建质【2009】87号文,附件二)————要组织专家论证

1、施工单位编审程序: 施工组织设计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应由本单位的技术、质量、安全等相关职能部门审查会签,并经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审批,且签字盖章齐全。

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施工单位应根据论证意见修改完善专项方案,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

分包单位编制的分包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均应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按规定完成相关审批手续后报项目监理机构审核。

2、项目监理机构审批时,先由各专业监理工程师提出审查意见,然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审核意见。

3、总监组织审查,不得委托总监代表。(监理规范3.2.2规定)。已签认的施工组织设计由项目监理机构报送建设单位。

4、施工组织设计审查的基本内容:(监理规范5.1.6规定)1)、编审程序应符合相关规定。

2)、施工进度、施工方案及工程质量保证措施应符合施工合同要求。

3)、资金、劳动力、材料、设备等资源供应计划应满足工程施工需要。

4)、安全技术措施应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5)、施工总平面布置应科学合理。(重点查看:塔吊群的布置、消防通道、料场布设的合理性,临时用电的布置、职工宿舍区的布置等)

5、风险分析:依据施工组织设计主要找出工程目标控制和安全生产管理的重点、难点以及最易发生事故、索赔事件的原因和部位,加强对施工合同的管理,制定防范性对策。

6、《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计价管理办法》住建部第16号令:第14条第4款规定——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发包方审定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造成费用增加的。

7、项目监理部对施工组织审查存在的问题:

对于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的审查和审核,检查中发现存在对程序性和技术性审查内容不清楚,把关不严:

1、编审程序,有的项目监理部未识别,特别是对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的审批签字问题。

2、对质量、安全措施的审查和审核普遍存在监理意见过于简单,既没有具体的审查意见,也没有相应的提醒,尤其对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和内容明显不完整,针对性差的,监理没有识别,也没有及时要求施工单位修改完善后再申报;

3、有的项目,施工进度计划审批内容不具体,有的实际进度明显滞后,监理无检查分析原因和相关要求。

4、有的申报单位的签字人姓名是打印或几个人姓名是同一人所签;有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没有签字或加盖施工单位印章,监理部没有识别就签批了。

5、审查审核时间,有的申报日期和批准时序不对;

6、施工组织设计审批日期滞后已开工日期;监理部的审查审核应当按照监理规范的审查内容和《建筑施工组织设计规范》执行。监理部审查意见

1)、经审核该施工组织设计满足施工要求,同意按此施工组织设计指导施工。项目部需组织督促落实到位。

2)、经审核,你方申报的施工组织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和安保体系齐全,满足施工要求,同意按此施工组织设计指导施工。

3)、经审核,该施工组织设计内容完整、质量措施、安全管理措施齐全,无违反强制性条文的规定,审批手续齐全,能满足现场施工的要求,同意按此组织设计施工。

旁站记录:新规范5.2.11、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工程特点和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确定旁站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安排监理人员进行旁站,并及时记录旁站情况。注意事项:

1、旁站:《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建设部建市【2002】189号——是指监理人员在房屋建筑工程施工阶段监理中,对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质量实施全过程现场跟班的监督活动。

2、A.0.6表为旁站记录的通用表式,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项目监理部可根据不同的旁站对象,设计有针对性、可操作的旁站记录表式。

3、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将影响工程主体结构安全的、完工后无法检测其质量的或返工会造成较大损失的部位及其施工过程作为旁站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

4、旁站人员应将旁站部位的施工和监理工作情况、发现问题及处理情况作详细记录。

施工情况——应记录所旁站部位(工序)的施工作业内容、施工单位质检人员到岗情况;特殊工种人员持证情况;施工机械、材料准备情况;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是否按施工方案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等情况。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基础工程方面包括:土方回填,混凝土灌注桩浇筑,地下连续墙、土钉墙、后浇带及其他结构混凝土、防水混凝土浇筑,卷材防水层细部构造处理,钢结构安装;

主体结构工程方面包括:梁柱节点钢筋隐蔽过程,混凝土浇筑,预应力张拉,装配式结构安装,钢结构安装,网架结构安装。

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报审表 注意事项:

1、审查内容:施工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经理部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机构、岗位职责分工、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如质量检查制度、质量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治安保卫制度、安生生产教育培训制度、质量安全事故处理制度、工程起重机械设备管理制度、重大危险源识别控制制度、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安全文明措施费使用计划、质量安全人员证书(项目经理、6 项目技术负责人、质检员、专职安全员、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等)等方面进行审查。

2、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备案审核应动态管理。

3、安全文明措施费使用计划可用B.5.4《施工单位通用报审表》报审。

《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建办【2005】89号文第十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情况进行现场监理。监理部对计划的审查可对照【2005】89号文附件清单进行。

安全文明措施费数额:第6条规定:投标方不得低于依据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测定费率计算所需费用总额的90%。费用支付:

合同一年期的支付不低于该费用总额的50%; 合同一年以上的支付不低于该费用总额的30%; 其余费用按施工进度支付。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建质【2008】75号

建筑电工、建筑架子工、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建筑起重机械安拆卸工,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资格证书有效期——两年 测 量: 注意事项:

1、报审的资料内容:施工单位测量人员的资格证书、测量设备的清单及检定或校准的证明文件;施工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临时水准点、规划红线、基点等测量控制依据资料、控制测量成果表及附图,对现场加密的应提供桩位布置图,以及相应的保护措施等。

2、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对施工控制测量成果及保护措施进行检查、复核,签署意见。《新监理规范》第5.2.5条

3、控制点:控制网点的设置应选择在通视良好、便于施测、利于长期保存的点,并埋设标石。

4、观测:要坚持“三同”原则————同一测量人员、同一仪器、同一观测点。

5、专业监理工程师检查、复核及签署意见内容:对控制网布设、测点保护、仪器精度、观测规范、记录清晰等方面的检查、审核,重点应进行必要的内业及外业复核,判定是否符合技术规范、设计等的具体要求。

6、施工方测量依据资料:

平面、高程控制测量:需报送控制测量依据资料、控制测量成果表(包含平差计算表)

定位放样:报送放样依据、放样成果表记附图。

工序质量报验:

项目监理部对隐蔽工程、检验批、分项工程和测量放线的质量进行验收。注意事项:

1、施工单位需经自检合格并附相应工序和部位的质量检查记录表后,向项目监理部报验。

2、项目监理部应审核报验资料的有效性,对于符合验收条件的要及时签字确认。

3、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处理:凡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5.0.6不符合要求时应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经返工或返修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2、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

3、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实认可能够满足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4、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满足安全及使用功能要求时,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的要求予以验收。

5.0.7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应齐全完整。当部分资料缺失时。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按有关标准进行相应的实体检验或抽样实验。5.0.8经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或重要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及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注:检验批划分: 4.0.5检验批可根据施工、质量控制和专业验收的需要,按工程量、楼层、施工段、变形缝进行划分。

4.0.7施工前,应由施工单位制定分项工程和检验批得划分方案,并由监理单位审核。

施工起重机械设备报审: 注意事项:

1、监理部审查的主要依据:《关于落实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市[2006]248号)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166号令)

2、审查内容:核查工程起重机械设备、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和安全设施的验收手续,核查设备的合格证,核查专业安装、拆卸单位的资质和人员的资格,审核设备安装、拆卸方案,核查第三方专业检测单位的资质、检测人员的资格和检测报告,核查由施工单位、安装单位、设备租赁单位、检测单位参加并签字盖章的验收合格证明,核查政府有关部门同意登记备案的证明,审查工程起重机械设备操作和维护保养制度,核查设备操作人员的上岗资格等。

3、施工设备的报审因分三个阶段:

进场——(施工单位在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前)江苏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苏建质【2004】90号对报废或明令淘汰的机械。

使用——(安装完毕启用前)拆卸——(使用结束拆卸前)

施工单位每次报审应附本表中所列的附件资料,项目监理部应对所附资料进行核实、审查和备案。

施工起重机械、桩工机械、高处作业吊篮、场内施工机动车辆和整体提升脚手架等应当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4、《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监督管理的通知》宁建质字〔2014〕390号规定:

第四条、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完毕后,应当经我委报省厅布点规划的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五条、全市所有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监督管理必须严格按照产权备案—安装告知—监督检验—使用登记—拆卸告知—使用注销—产权注销程序进行。

塔吊“十不吊”:斜吊不吊;超载不吊;散装物装得太满或捆扎不牢不吊;指挥不明不吊;吊物边缘锋利无防护措施不吊;吊物上站人不吊;埋在地下的物件不吊;安装装置失灵不吊;光线阴暗看不清吊物不吊;六级以上强风不吊。《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的通知建质【2008】76号

第十一条 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安装单位”)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手续前,应当将以下资料报送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核(2个工作日内审完):

(一)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

(二)安装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三)安装单位特种作业人员证书;

(四)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五)安装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的安装(拆卸)合同及安装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的安全协议书;

(六)安装单位负责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名单;

(七)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八)辅助起重机械资料及其特种作业人员证书;

(九)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要求的其他资料。脚手架:

《南京市房屋建筑深基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宁建工字【2006】213号规定:

深基坑——指开挖深度超过5米(含5米)的基坑。

验收监督——基坑土方开挖前验收:对质量控制资料及土方开

挖条件进行验收。

中间验收:基坑开挖到设计标高。

竣工验收:基础施工至0.00或全部支撑结构拆

除后。

3.医务人员应知应会题 篇三

1、我院的办院理念是什么?答:强基础,重服务,育名医,创名院。

2、我院的医院精神是什么? 答:修己以敬,诚信载物。

3、我院的医院价值观是什么? 答:奉献、创新、责任、荣誉。

4、我院的院风学风是什么? 答:崇学新知,厚实笃行。

5、我院的服务宗旨是什么?答:敬业创新,服务人民。

6、我院的使命是什么?答:追求医患和谐幸福,促进社会文明进步。

7、我院的院训是什么? 答:厚德精术、严谨创新。

8、我院的愿景与目标是什么? 答:建设区域医疗中心。

9、我院的功能与任务是什么? 答:是一所集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教学和科研为一体的二级综合性医院,是东昌府区医疗技术指导中心和急救中心,是市、区两级医保、新农合定点医院。

10、我院实际开放床位多少张? 答:470张。

11、“三重一大”指什么? 答: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大额资金使用。上述事项均须经医院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并按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报批与公示。

12、我院先后获得比较代表性的荣誉称号有哪些?答:山东省卫生系统先进集体、山东省十大杰出青年志愿服务先进集体、聊城市文明单位、聊城市卫生系统先进集体、聊城市职业道德十佳集体等荣誉称号。

13、“三好一满意”指什么? 答:服务好、质量好、医德好,群众满意。

14、停水、停电、停气、制冷、供暖故障后,该怎么办?答:发现停水后,联系维修班:6178015;停电或用电故障时联系电工班:6178015,医院用电一路高压、若出现故障,及时启用备用汽油发电机供电;出现停气故障,联系锅炉运行班:6178023、***,查找原因、维修供气。

15、电梯出现故障或电梯困人怎么办?答:电梯运行维护实行24小时值班,出现故障拨打应急电话后6178015、6178999,5分钟内赶到现场解救被困人员,同时做好安抚和心里疏导工作,若其他故障酌情处理,或启动应急预案。

16、停电员工须知内容?答:医院配电设施配臵安全稳定性尚可,属聊城供电公司重要用户,一般停电几率很小,因变电站故障等原因,倒闸送电,正常情况回复送电约2分钟左右,重要一级用电科室,送电时间1分钟左右。(1)有一路10KV专用电缆线路供电。(2)自备电源:1台×7.5KV半自动汽油发电机:当城市供电停电时,半自动汽油发电机约在60秒左右人工恢复送电,保证手术室、ICU急诊抢修供电;(3)一般重要科室和病房都配有应急照明设施,停电期间医护人员保持镇定,做好各项应急抢救措施,后勤服务中心保障人员全力保障用电安全。

17、消防的方针?答:预防为主、防消结合。

18、灭火的基本方法? 答:

1、冷却、2、隔离、3、窒息、4、化学抑制

19、消防工作“四懂”“四会”的具体内容?答:“四懂”:

1、懂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

2、懂预防火灾的措施。

3、懂扑救火灾的方法。

4、懂逃生的方法。“ 四会”:

1、会使用消防器材。

2、会报火警。

3、会扑救初起火灾。

4、会组织疏散逃生。

20、一旦发生火灾,你如何报警?答:打119报警,(1)发生火灾单位的详细地址;(2)起火物;(3)火势情况;(4)人员伤亡和被困情况;(5)报警人姓名及所以电话号码。

21、如何利用干粉灭火器、室内消火栓扑救初起火灾?答:

1、干粉灭火器使用方法。一般分为 BC干粉灭火器和ABC灭火器.BC灭火器主要用于扑救液体、气体和带电火灾,ABC干粉灭火器既能扑救液体、气体和带电火灾,又能扑灭固体物体火灾。灭火时,应手提灭火器快速奔赴起火点。使用前,先将灭火器上下颠倒几次,使干粉预先松动,拔出压把上的保险销。喷射时,要将喷嘴对准火焰根部左右摇动,由近及远,快速推进,不留残火,以防复燃,防止液体溅出。另外,使用时特别注意应站在上风处向下风向喷射。

2、打开室内消火栓,拿出水带并甩开,一头连接消火栓出口,一头连接消火栓箱内的水枪。开启消火栓阀门。按下消火栓箱内水泵手动启泵按钮,开始补救初期火灾。

22、我院消防设备设施有哪些?答:

1、灭火器。

2、消防栓。

3、火灾预警、报警系统。

4、应急照明灯。

23、我院安全疏散设施有哪些?答:

1、安全出口。

2、疏散楼梯。

3、疏散走道。

4、消防电梯。

5、防排烟设施。

6、事故照明。

7、安全指示标志。

24、发生火灾后紧急疏散的原则是什么?答:认为有必要疏散时,所有工作人员应遵循“高层先撤,病重患者和老人先撤,医务人员最后撤”的原则,避开火源,就近疏散,统一组织,有条不紊,紧急疏散。

25、科室出现火灾的紧急处理流程?答:发现火情→小火积极扑救→情况危险立即通知消防控制中心→拨打119→关闭临近电闸与氧源→上报医院相关部门协助救援工作→紧急组织疏散→尽快撤出易燃易爆物品→积极抢救贵重物品、设备和科技资料。

26、个人医保卡丢失后怎么办?答:参保人员个人帐户卡丢失的,应及时持身份证到建设银行(利民路与柳园路交叉口向东100米路北)挂失。30日内查找不到的,自费办理新卡。在办理挂失手续之前,个人帐户卡被冒用的,损失由参保人自负。《医疗保险证》丢失的,持单位证明、一张一寸照片到区人社局医疗保险事业处补办。

27、我院职工人数?其中专业技术人员占多少?答:我院在职职工总人数为703人,其中卫生技术人员595人,占85%

28、我院有多少个临床医技科室和病区?答:我院设有 7 个医技科室和16个病区。

29、我院的功能与任务是什么?答:1.服务范围覆盖多个区域,有急危重症和疑难疾病的诊疗能力。2.承担省级以上(含省级)科研工作,研究开发临床所需要的适宜技术。3.具备培养高层次卫生技术人员能力。4.承担高等医学院校临床实习与教学任务,承担毕业后继续教育工作和任务,指导和培训下级医院卫生技术人员开展诊

30、医院节假日是否停诊?答:医院实行无休日门诊。

31、医院感染病例报告规定:各临床科室发现医院感染病例后,应于24小时内通过医生工作站“医院感染报告系统”报告医院感染管理科,确诊为传染病的医院感染病例,应同时报告公共卫生科。医院感染漏报率不应超过10%。(1)医疗机构经调查证实发生以下情形时,应当于12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同时向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⑴5例以上疑似医院感染暴发;⑵3例以上医院感染暴发;(2)医疗机构发生以下情形时.,应当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要求在2小时内向所在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⑴10例以上的医院感染暴发;⑵发生特殊病原体或者新发病原体的医院感染;⑶可能造成重大公共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医院感染。

32、《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自何年何月何日起施行的?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自何时起施行?答:1989年9月1日;2004年12月1日。

33、甲类传染病有几种?答:2种:鼠疫、霍乱。

34、乙类传染病有几种,请说出常见的几种乙类传染病?答:26种: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甲型H1N1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淋病、梅毒、登革热、猩红热、布鲁氏菌病、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

35、丙类传染病有几种?答:11种: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手足口病、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36、其他法定管理以及重点监测传染病有哪些?答:非淋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水痘、结核性胸膜炎、肝吸虫病、生殖道沙眼衣原体感染、恙虫病、森林脑炎、人感染猪链球菌病、人粒细胞无形体病、不明原因肺炎、发热伴血小板减少综合征,其他暴发、流行或原因不明的传染病、不明原因死亡病例。

37、医疗机构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的职责是什么?答:医疗机构承担与医疗救治有关的传染病防治工作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医疗机构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承担城市社区、农村基层相应的传染病防治工作。

38、医疗机构在传染病预防中的职责是什么?答: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管理制度、操作规范,防止传染病的医源性感染和医院感染。医疗机构应当确定专门的部门或者人员,承担传染病疫情报告、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以及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承担医疗活动中与医院感染有关的危险因素监测、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医疗废物处臵工作。

39、医疗机构发现传染病时如何采取控制措施?答:应立即采取下列控制措施:发现甲类传染病时:①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②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③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医疗机构发现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人,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医疗机构

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臵。

40、医疗机构对传染病病人如何处理?答:医疗机构应当对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和接诊治疗,书写病历记录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并妥善保管。医疗机构应当实行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引导至相对隔离的分诊点进行初诊。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应当将患者及其病历记录复印件一并转至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

41、责任疫情报告人有哪些人组成,应履行何种义务?答:执行职务的医护人员和检疫人员、疾病预防控制人员、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生均为责任疫情报告人。责任疫情报告人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发现有法定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或规定报告的病原携带者,必须按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疫情报告,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42、什么是责任疫情报告单位?答: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均为责任报告单位。

43、责任疫情报告人发现传染病时应如何报告,报告时限有何要求?答:责任疫情报告人发现法定报告的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规定报告的病原携带者时,应立即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对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甲型H1N1流感的病人或疑似病人时,或发现其他传染病和不明原因疾病暴发时,应于2小时内将传染病报告卡通过网络报告。对其他乙类、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霍乱、脊髓灰质炎、艾滋病的病原携带者,应于24小时内进行网络报告。

44、什么情况下对传染病进行订正报告?答:已报告病例发生诊断变更、病例死亡或填卡错误时,应及时进行订正报告,并重新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卡片类别选择订正项,并注明原报告病名。对报告的疑似病例,应及时进行排除或确诊。

45、什么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46、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原则是什么?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

47、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当如何报告?答:有关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48、出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医疗卫生机构应如何处理?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因突发事件致病的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对就诊病人必须接诊治疗,并书写详细、完整的病历记录;对需要转送的病人,应当按照规定将病人及其病历记录的复印件转送至接诊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内应当采取卫生防护措施,防止交叉感染和污染。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采取医学观察措施,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应当予以配合。医疗机构收治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依法报告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立即对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进行调查,根据需要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49、未经批准,医务人员能否公开就诊的淋病、梅毒、麻风病、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病原携带者及其家属的姓名、地址和个人病史?答:未经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不得公开。

50、淋病、梅毒病人在何处治疗?未治愈者应注意什么?答:应在医疗保健机构或卫生防疫机构治疗。未治愈者不许进入公共浴池、游泳池。

51、医疗保健机构在诊治中发现甲类传染病的疑似病人,应在多长时间内作出明确诊断?答:两日内。

52、发现甲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或者疑似病人的污染场所怎么办?答:应立即报告卫生防疫机构,卫生防疫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应立即进行严格的卫生处理。

53、什么是情节较严重的传染病?答:①造成甲类传染病、艾滋病、肺炭疽传播危险的;②造成除艾滋病、肺炭疽之外的乙类传染病、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的;③造成传染病菌(毒)种扩散的;④造成病人残疾、死亡的;⑤拒绝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及《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的规定,屡经教育仍继续违法的。

54、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医疗保健人员拒绝执行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调集其参加控制疫情的决定的,怎样处理?答: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由上级机关或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55、对控制传染病暴发、流行负有责任的部门拒绝执行政府有关控制疫情决定的应怎样处理?答: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56、流行病学调查的定义是什么?答:指对人群中疾病或者健康状况的分布及其决定因素进行调查研究,提出疾病预防控制措施及保健对策。

57、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的定义是什么?答:同时具备以下4条不能作出明确诊断的肺炎病例:①发热(≥38℃);②具有肺炎或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ARDS)的影像学特征;③发病早期白细胞总数降低或正常,或淋巴细胞分类计数减少;④经抗生素规范治疗3~5天,病情无明显改善。

58、发现不明原因肺炎病例时应如何报告?答:医疗机构的临床医务人员发现符合不明原因肺炎定义的病例后,应立即报告医务处和公共卫生科,由医务处组织本医院专家组进行会诊和排查,仍不能明确诊断的,应立即填写传染病报告卡(空白处注明“不明原因肺炎”)进行网络直报,并电话报告当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

59、腹泻病门诊开诊时间有什么要求?答:腹泻病门诊开诊时间,一般从每年5月1日至10月31日,霍乱疫区所在县(市、区)应持续到疫情解除为止。

60、腹泻病门诊的业务范围是什么?答:腹泻病门诊的业务范围是以急性腹泻为主的各种疾病,包括霍乱、伤寒和副伤寒、疾病、细菌性食物中毒、各种病原引起的肠炎和消化不良。县及县以上医疗单位,要认真执行分诊制度,凡属于腹泻病门诊范围的疾病,不得在其他诊室诊治。腹泻病门诊需24小时开诊。

61、“三基三严”是什么?答:“三基”是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技能;“三严”是严格要求、严谨态度、严密组织

医保、农合应知应会问题

62、参加基本职工医疗保险的缴费形式和标准是什么? 答: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以职工的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按照7%的比例缴纳;职工个人以本人工资收入为基数,按2%的比例由所在单位代扣代缴。

6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新农合)的参加方式和缴费时间、金额?答:新农合以家庭为单位参保,以户征缴,个人每年缴纳60元,政府补助每人240元,缴费时间一般是每年11月份统一征收。

64、城镇居民医保的参保方式?答:各类学校学生儿童参保,由所在学校负责集中统一登记。其他居民参保,到居住地所在社区或劳动保障所办理。提供以下有效证件:(1)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属重度残疾人员的,提供残联核发的《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4)属低保家庭的,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原件及复印件。

65、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方式和标准?答: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个人缴费为主,未成年人个人缴纳20元,成年人个人缴纳140元,老年居民个人缴纳90元。属于重度残疾或低保对象的请具体咨询当地人社部门医保处居民科。

66、简述常见的不在医保、新农合报销范围的病种及检查、治疗、药品项目?答:因打架、斗殴、酗酒、交通肇事、医疗事故、伤害责任事故、故意自伤自残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近视眼矫形术、各种不孕(育)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血制品、蛋白等自费药品等。

67、简述医保患者门诊慢性病申请办法、享受待遇及常见的五个以上的病种?答:参保人患慢性病需长期门诊治疗、并经批准的,可享受以下医疗待遇:(1)用于治疗批准的病种及并发症、合并症所发生的门诊医药费,可予报销。(2)门诊慢性病患者住院治疗时,免收起付标准。

申请办法根据患者所属医保区域,携带近三年门诊病历原件、近期住院的出院记录或病历复印件等相关资料,到人社部门(行政服务中心劳动保障窗口)进行审批。人社部门根据申请者所申请的病种,定期组织医疗专家组进行评审。

病种:(1)、恶性肿瘤患者的放疗、化疗;(2)、高血压病3级;(3)、冠心病(4)、类风湿性关节炎;(5)、糖尿病;(6)、重型肝炎、肝硬化等29个病种。

68、个人医保卡丢失后怎么办?答:参保人员个人帐户卡丢失的,应及时持身份证到建设银行(柳园路与利民路东北角)挂失。30日内查找不到的,自费办理新卡。在办理挂失手续之前,个人帐户卡被冒用的,损失由参保人自负。《医疗保险证》丢失的,持单位证明、一张一寸照片到市医疗保险事业处补办。

69、医保、新农合住院患者住院办理联网登记时间?答:医保、新农合患者住院,住院48小时内务必持相关证件到医保、新农合结算办公室办理联网登记手续,以免耽误报销结算。

70、医保、新农合住院患者住院应持手续?答:医保、新农合患者住院,住院48小时内务必持相关证件到医保、新农合结算办公室办理联网登记手续,以免耽误报销结算。

71、医保、新农合住院患者办理住院联网流程?答:医师开具医保(新农合)住院通知书→住院处办理住院手续→持相关手续医保、新农合结算办公室办理联网登记→去住院病区住院并把住院手续交给主管医生或护士长。

72、医保、新农合住院患者办理出院结算流程?答:住院病区将患者信息点至出院→患者持出院证到医保、新农合结算办公室打印结算单→住院处结算→回结算办公室取医保证、农合证→回温馨的家。

73、聊城市医保、新农合住院患者在我院住院报销比例?答:城镇职工报销比例为86%左右(分段报销),内超过25万部分职工单位、医保处各承担35%,个人承担30%。城镇居民报销比例儿童为70%左右,成人为65%

左右,儿童内超过16.2万,成人内超过14.5万,不予以报销。新农合报销比例为70%左右,内报销封顶线为10万,超出后不予以报销。

74、聊城市医保、新农合住院患者起付线标准?答:城镇职工一个缴费内首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为400元;第二次住院,起付标准减半;第三次住院起付线为零。城镇居民一个缴费内首次住院起付标准为200元;第二次住院,起付标准减半;第三次住院起付线为零。医保职工、居民慢性病患者均不设起付标准。新农合患者住院起付标准为400元。

75、聊城市医保、新农合住院患者在我院直接报销结算区域(联网区域)?答:城镇职工和居民:聊城市下属八个县市城镇职工、居民均可在我院直接报销结算。新农合:东昌府区、开发区新农合病人均能在我院直接报销结算。

76、我市其他县市新农合患者在我院住院如何办理报销手续?答:我市其他县农合病人在我院住院者,入院时核对病人农合本身份证,出院时主治医生开具结算证明、出院小结、费用总清单、发票原件、农合本、身份证复印件到所在县卫生局农合办报销。

77、我市新农合外伤患者在我院住院如何办理报销手续?答:入院时核对病人是否符合外伤报销情况,并填写意外伤害调查表。出院时携带农合本、身份证复印件、发票原件、费用汇总清单、病历复印件(加盖经治医院公章),意外伤害调查表到所在县卫生局农合办报销。

78、没有缴费的新生儿住院怎样享受医保、新农合待遇?答:母亲参加新农合并持有计生部门发放准生证的新生儿(缴费内),可以享用母亲的新农合待遇。城镇新生儿的住院报销请具体咨询当地人社部门医保处居民科。

79、在我院住院的医保、农合患者住院费用需要缴纳吗?答:不需要。医保、新农合患者联网信息经管理部门确认后,可以享受我院“先诊疗、后付费” 政策,住院无须缴纳住院押金。

80、医保、新农合必须遵守的《三大目录》是什么?答:《住院病种目录》、《药品目录》、《诊疗服务设施目录》。

81、简述住院的医保、农合患者必须执行的主管部门哪些相关规定?答:(1)、严禁医保、新农合患者冒名、挂床住院,一经查实,将受到严厉处罚。(2)、住院期间医保、新农合患者不准擅自离开病区。确需外出,必须向主治大夫请假并履行相关手续。(3)、患者住院期间本着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按规定收费的原则,以确保参保参合患者的切身利益。对于确因病情需要使用自费的药品、诊疗项目等,需填写《自费项目表》,病人或家属签字同意后方能使用。(4)、医保、新农合报销范围必须严格遵循三大目录即:《住院病种目录》、《药品目录》《诊疗服务设施目录》,之外的病种、药品、诊疗服务设施等医保、农合不予支付。(5)、因意外伤害住院的患者,须详实说明外伤原因,发现隐瞒、谎报,医保、农合不予报销。

82、医保、新农合患者出院带药是怎样规定的?

答:农合病人出院带药,急性病为7天,慢性病不得超过15天。职工、居民急性病出院带药为7天,慢性病不得超过四周。治疗、检查、康复等项目、输液针剂等不准外带。

1、医院信息系统发现故障时应该怎么做? 答:立即报告信息科,等待信息科通知是否启动应急预案。

2、信息系统应急预案中根据恢复时间分为哪几类? 答:30分钟内不能恢复——门诊挂号、门诊医护工作站、住院登记、药房等部门转入手工操作;6小时内不能恢复——各医护工作站、手术室、医技检查转入手工操作;24小时以上不能恢复——全院各种业务转入手工操作。

3、信息系统应急预案启动条件是什么? 答:由信息科根据故障级别立即报告院领导启动医院应急工作小组工作,进行统一指挥。

4、员工有哪几种情况要经过信息系统操作的培训 ?答:新调入或者转科工作人员由护士长或者科主任培训;平时如有重大系统上线,则由信息科组织全院性培训;对于需求较大的、人数较多的由信息科组织培训;

4.计算机教室管理人员应知应会 篇四

1.“四知四清四掌握”工作机制具体内容:四知:知辖区住户的每个家庭成员基本情况及其社会关系、知每个家庭经济状况、知每个家庭成员政治表现、知每个家庭成员遵纪守法情况;四清:辖区就业情况清,重点人员情况清,流动人口现状清,贫困群体状况清;四掌握:掌握辖区基本情况及社情动态,掌握辖区宗教管理状况,掌握辖区内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掌握辖区各类积极分子发挥作用情况。

2.实行“四类管理法”,即:根据居民家庭情况将居民分为放心户、基本户、重点工作户、重点管控户进行分类动态管理。放心户即为在本辖区长期居住或经营,有固定职业和经济收入、思想政治表现良好、遵纪守法的人员。两月走访一次。基本户即为在本辖区居住或经营,职业和经济收入基本稳定、思想政治表现和遵纪守法情况一般的人员。每月走访一次。重点工作户即为在本辖区内无固定居所、固定职业和固定收入的人员;各类证件不全的人员;有对社会不满甚至仇视社会的思想倾向和过激言论的人员;“7〃5”事件涉案人员家属;辖区内的贫困群众、孤寡老人、重点上访户等。每三天走访一次。重点管控户即为本辖区刑释解教人员,特别是97年集中整治以来刑满释放的“危安”人员,吸毒人员、法轮功邪教顽固分子;“7〃5”事件解脱人员,有宗教极端思想和言行的人员等。每天走访一次。

3.出租屋三类管理:按照出租人、承租人的类别,将辖区出租房屋分为稳定型、情况复杂型、重点管控型三种管理模式。对稳定型半月全面走访一次,对情况复杂型,在全面做好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管理登记备案的基础上,社区干部每周全面走访一次;对重点管控型出租房屋,由社区干部及社区民警每天走访检查一次。

4.错时工作制:为了更好的方便群众、服务群众,街道社区根据实际情况,在不违反《劳动法》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把社区工作人员的上班时间与居民的上班时间适当错开(并非延长),实行“轮班制”办公,周六和周日两天由社区书记、主任分别带班,将工作人员分为两班,轮流工作和休息,以最大限度地方便群众办事,满足居民需求。

5.全程代办制:是为切实解决基层群众办事难的问题,在群众自愿申请的情况下,县市职能部门,乡镇机关、站所,街道、社区及国家公务人员,按照一窗受理、无偿代办,按时办结、及时回复等环节,为群众和企业提供各类证件办理、有关授予审批及与群众生产生活相关的服务,依法帮助群众解决急事、难事的一种新型办事制度。在全程办事代理窗口,备有办事指南、为民服务代办卡等,使办理各种事项的过程一目了然。6.一岗双责:是指社区工作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同时,还要做好维护社区稳定的各项工作,当前维护稳定的重点就是做实做细“ 四知四清四掌握”工作。街道社区党组织对社区工作人员的业务工作和“四知四清四掌握”工作同部署、同督查、同考核,并作为社区干部年终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7.“四知四清四掌握”工作中提出的“两支队伍”是指:居民小区巷道(户)长和楼栋(单元)长队伍、信息员队伍。

8.“四知四清四掌握”工作中提出的“两个台帐” 是指:社区维护稳定台帐、社区服务居民群众台帐。

9.自治区党委常委、组织部部长韩勇同志提出要全面落实“四知四清四掌握”工作,要在四个方面下功夫。一是要在加强培训、提高社区干部队伍素质上功夫;二是要在完善制度、发挥社区干部主导作用上下功夫;三是要在扩大组织和工作覆盖上下功夫;四是要在建立群防群治网络体系上下功夫。

10.自治区党委对“四知四清四掌握”工作机制的定位是:这项工作机制是“把社区党建工作做实,让社区真正牢固管用”的有效抓手,是筑牢社区维护稳定第一防线、服务群众第一平台的重要手段。

11.“四知四清四掌握”三个工作环节是: ①收集上报环节;②分析研究环节;③处臵落实环节。

12.“四知四清四掌握”工作职能是: ①维护稳定;②管理社区;③服务群众。

13.推行“四知四清四掌握”工作机制的基本原则:一是实事求是,因地制宜;二是分类指导,务实创新;三是注重实践,突出成效;四是不断总结,典型引路。

14.推行“四知四清四掌握”工作机制要落实的六项制度是:“一岗双责”制度、包片包巷包楼包户制度、社区党组织联系知名人士制度、社区党组织与驻区单位共建帮扶制度、社区周例会制度、信息上报制度。

15.四知四清四掌握工作要求社区干部做到“三个一”,即:以户为单位,建立和完善居民档案和社区工作台帐,对辖区居民的家庭情况、政治情况、历史情况及辖区积极分子队伍、重点人员、流动人口情况进行详细登记,做到社区有一本,干部人手一册,每户有一页。

16.包片包巷包楼包户制度是:结合实际对辖区所有住户进行合理划分,制作包片包巷包楼包户示意图,由市领导包街道(镇)、街道(镇)领导包社区、社区干部包楼包户,分片包干。印制工作手册,社区干部入户率、知晓率要达到100%,重点人员、流动人口等要跟踪回访。17.按照自治区党委要求可纳入信息员队伍的人员有:巷道(户)长和楼栋(单元)长队伍、低保户、物业企业员工、环卫工人、出租车司机、商铺店主、家政和酒店服务人员等。

18.各类积极分子队伍有:社区党员(在职党员、离退休党员、居民党员、复员退役军人党员、大中专毕业生党员、流动党员、个体工商户党员);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居民代表、个体私营业主;大中专毕业生和复员退役军人;爱国宗教人士。

19.“三股势力”指:宗教极端势力、民族分裂势力和国际恐怖势力。20.流动人口中“三无”人员指:无婚育证、无身份证、无暂住证。21.影响新疆稳定的主要危险是:民族分裂主义和非法宗教活动。22.在反对民族分裂主义斗争中要严厉打击 “三种人”是指:民族分裂主义的骨干分子、宗教极端势力为首分子、暴力恐怖犯罪分子。

23.社区错时工作制是指:在不违反《劳动法》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把社区干部的上下班工作时间与社区居民的作息时间和节假日错开,保证24小时全天候、全方位、全覆盖的为民服务。

24.“双人交叉”负责制是指:每2名社区干部结成一组AB岗搭档,相互交叉掌握包片情况和处理社区日常工作。

25.全程代理服务制是指:在街道社区权限许可范围内,在居民自愿申请的前提下,社区工作人员按照一窗受理,无偿代办,按时办结、及时回复等要求,为居民和企业提供各类证件办理、有关授予审批与居民群众生产生活相关的服务,依法帮助居民群众解决急事、难事。

26.应急处突工作中提出的两支队伍是指:常备骨干力量和预备应急力量。

27.“7〃5”事件真相:乌鲁木齐市“7〃5”事件是境内外“三股势力”相互勾结,利用广东韶关旭日玩具厂“6〃26”聚众斗殴事件大肆进行造谣煽动,蓄意挑起民族仇恨、制造民族矛盾,精心策划的一起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打砸抢烧严重暴力犯罪事件。

28.流动人口管理方法:以证管人、以房管人、以业管人;人来登记,人走注销。

29.出租屋的管理分为3类:稳定型、情况复杂型、重点管控型。30.社区干部包片联户工作5率:包片联户覆盖率、入户走访率、辖区情况掌控率、矛盾处臵化解率和服务群众满意率。

31.“四知四清四掌握”工作机制的“五步工作法”:日晨会、周考核、月公示、季评比、年奖惩。32.全程代办的三种类型:预约代办、窗口代办、上门代办。

33.情报信息分为三类:一类信息:重大危害社会公共安全隐患、“三股势力”预谋活动犯罪分子藏匿点、法轮功、黑社会团伙、投毒、纵火、爆炸、针刺等事件信息。二类信息:一般性危害社会安全,偷盗、抢劫、打架斗殴、上访、非法宗教活动(5人以上家庭聚会、地下讲经)、赌博、吸毒、卖淫嫖娼、诈骗、传销、网吧接纳未成年人、水电天然气故障、道路等公共安全事故、计划生育超生、邻里纠纷等。三类信息:一般社情民意,流动人口、身份可疑人员、小区新入住的流动人员、新出生婴儿、乱倒、乱扔、乱涂、乱划、乱贴、破化社区环境等内容。

34.社区“五个强化、五百服务”: “五个强化”指党组织强化基础工作、强化一岗双责、强化治本措施、强化动态管理、强化共驻共建。“五百”服务的具体内容:进百家门、知百家情、管百家事、解百家难、暖百家心。

35.“进百家门”中提出社区干部九必到(访)的具体内容:居民求助必到、居民家庭发生变故必到、邻里发生纠纷必到、社区突发事件必到、社区重要活动必到;重点管控户每日必到、重点工作户三日必访、待(失)业人员每月必访、一般居民每季必访。

36.张春贤书记对巴州提出“三个走在前列”是指:新型城镇化建设可以走在南疆乃至全疆的前列,新型工业化方面走在南疆前列,城乡人均收入水平方面走在全疆的前列。

37.库尔勒市创先争优活动四个步骤及时间安排:广泛发动,安排部署(2010年6月中旬—6月下旬);全面争创,扎实推进(2010年6月下旬—2011年6月底);对标定位,深化提升(2011年7月—2012年6月底);系统总结,完善机制(2012 年7月—党的十八大召开前)。

38.创先争优的内容:创建先进基层党组织、争做优秀共产党员。

39.创先争优活动的工作方法:公开承诺、领导点评、群众评议、评选表彰。40.社区党员争做“五个模范”:勤奋学习的模范、服务群众的模范、遵纪守法的模范、争创佳绩的模范、促进和谐的模范。

41.社区“六心”工程是指:实施“连心”工程,倾听关注民生;实施“民心”工程,健全服务体系;实施“爱心”工程,扩大社会救助;实施“怡心”工程,弘扬先进文化;实施“安心”工程,维护社会稳定;实施“同心”工程,推动共驻共建。

42.社区“五大”活动指: 党员标准大讨论、党员素质大提高、党员榜样大选树、党员群众大包联、党员承诺大兑现。43.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四有、四自觉”:党组织关键岗位有党员、维稳一线有党员、困难面前有党员、突击攻关有党员;党员自觉遵纪守法、自觉维护稳定、自觉服务社会、自觉诚信执业。

44.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农民自愿参加的,以农户经营为基础,以某一产业或产品为纽带,以增加成员收入为目的,实行资金、技术、生产、购销、加工等互助合作经济组织。

45.三进三帮三满意:机关党员进农村、进社区、进企业,基层党员结对群众开展致富技术帮带、思想教育帮带、政策法律帮带,努力实现组织满意创先进、党员满意争优秀、群众满意得实惠。

46.“五好五带头”即:领导班子好、队伍素质好、制度建设好、工作业绩好、群众反映好; 党员带头做到:带头学习提高、带头争创佳绩、带头服务群众、带头遵纪守法、带头弘扬正气。

47.四有四自觉:“四有”即:党组织关键岗位有党员、维稳一线有党员、困难面前有党员、突击攻关有党员。“四自觉”即:党员自觉遵纪守法、自觉维护稳定、自觉服务社会、自觉诚信执业。

5.计算机教室管理人员应知应会 篇五

路政部分

1、行政处罚应遵循什么原则? 答:公正、公开原则

2、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依什么为依据?与什么相适应?

答:必须依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

3、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因行政处罚不服的,享有哪些权利? 答: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因违法给予的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4、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其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还应依法承担什么责任? 答:民事责任。

5、行政处罚有哪几种?

答:有七种(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责令停产停业;(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6)行政拘留(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行政处罚。

6、行政处罚权的委托应遵循的原则是什么?

答:(1)委托机关必须在法定权限内实施委托;(2)受委托组织只能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3)受委托的组织不能转委托;(4)委托机关对被委托组织的执法行为必须实施监督;

7、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几次以上的什么样的行政处罚? 答:两次以上的罚款处罚。

8、有违法行为的人在接受行政处罚时,法律在年龄上有何规定? 答:不满14周岁的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9、违法行为不再给予行政处罚的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违法行为两年内未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性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10、法律规定,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履行什么程序?其内容是什么 ?

答:告知程序,其内容是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还应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11、哪些情形可以当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答: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它组织处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可以当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12、进行交通行政当场处罚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当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 书,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5日内必须报所属的行政机关备案。

13、什么叫简易程序,一般程序?

答:简易程序就是指执法机关发现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后,因事实确实清楚,无需进一步调查取证,可以立即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和情节,依法对其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一般程序又称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区别在于它强调调查取证步骤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它主要适用处罚较重,情节较为复杂的案件或当事人对于执法人员给予当场处罚的事实认定有分歧而无法当场作出处罚决定的案件。

14、行政机关在调查取证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一般不得少于多少人? 答:两人。

15、行政机关在采取抽样取证,物品登记保存等措施后,应当在几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答:七日

16、当事人应当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多少天内履行罚款的行政处罚? 答:十五日内。

17、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哪几种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答:有四种情形之一的:(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关于违反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8、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出现何种情形时,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

答:出现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不使用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19、什么是物证?

答:是指以其外部特证,存在场所和物质属性证明案件事实的实物和痕迹。20、什么是物证鉴定?

答:是对案件事实有关的物品,痕迹等需要解决的某些专业性问题,而指定和聘请具有专门知识技能单位的人所进行的技术鉴定。

21、什么是书证?

答:是以文字、符号、图画等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文件和其它物品。书证要求提供原件。

22、什么是证人证言?

答:是当事人以外了解案件有关情况的人向行政机关就自己知道的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除非特殊情形,证人应为自然人。

23、什么是当事人陈述?

答:是当事人就案件事实情况所做的叙述,当事人的陈述与其它证据形成证据链时,可以做证据使用。

24、什么是行政相对人?

答:是指在国家行政管理关系中处于被管理地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行政相对人在行政管理中既是被管理对象,又是行政权利义务的主体。

25、什么是行政行为?

答: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所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26、什么是具体行政行为?

答:是指国家行政主体针对特定的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行为,通常以具体的、完整的行政决定的形式表现出来。

27、什么叫行政处罚?

答:是指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为维护公共利益的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对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所实施的法律制度。

28、行政处罚应遵循哪些基本原则?

答:(1)处罚法定原则。主要指处罚主体法定,处罚依据法定和处罚程序法定。

(2)公开、公正原则。公开体现在处罚依据公开,公正体现在合理性上,即同等情况相同处罚、处罚与违法行为相适应、遵守公正的程序规则。(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处罚不是目的,仅是一种手段,通过处罚使违法者内心产生警戒作用,从而达到教育目的。

(4)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充分保障当事人的陈述权、申辩权、申请复议权、提起行政诉讼权和要求国家赔偿权。

(5)监督、制约原则,包括行政机关内部监督制约、行政系统内的监督和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制约。

29、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哪几种行政处罚?

答: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限制人身自由和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两种行政处罚。30、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在几日内可以提出复议申请?答:60日内。

31、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是否停止执行? 答: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包括不停止履行和不停止强制执行。

32、行政违法行为多长时间内未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答:两年内。

33、行政处罚结案须具备哪些条件?

答:(1)行政处罚决定由被处罚人自觉履行完毕的;(2)行政处罚决定由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依次强制执行完毕的;(3)免于行政处罚的;(4)不予行政处罚而撤销案件的。

符合四种情形之一,承办人员对案件所有材料进行整理,填报行政处罚结案报告,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后方可结案。

34、什么是行政复议?

答: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上级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并做出处理决定的活动。

35、行政复议的目的是什么?

答:(1)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2)保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3)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36、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是指由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反映行政复议的本质和基本特点,必须在行政复议活动全过程加以贯彻的具有普遍意义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准则。概括地讲就是:

(1)合法原则(2)公正原则(3)公开原则(4)及时原则(5)便民原则;(6)有错必纠原则(7)保障法律、法规实施原则(8)司法最终原则(又称救济原则)。

37、被委托的组织如何开展行政复议工作?

答:被委托组织接到委托组织的行政复议通知后,要按通知要求,时间将所需材料及时报送委托组织,必要时要准备答辩状,出庭参加行政复议活动。

38、什么是行政诉讼?

答:是指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在 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时,依法向人民法院请求司法保护,并由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和裁判的一种诉讼活动。在行政诉讼活动中,行政机关是被告,并负有举证义务。

39、什么是行政赔偿?

答: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的赔偿责任的制度。按照法律规定国家实行追偿制度。

40、什么是重大交通行政处罚?

答:是指交通行政执法部门作出吊销证照,责令停产停业,五千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41、交通行政处罚错案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答:(1)经过行政诉讼,被人民法院判决认定其为错案的;(2)经过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做出的决定认为是错案的;

(3)上级交通执法部门通过调阅执法案卷,受理当事人申诉等途径,经审查被认定为错案的。

42、交通行政处罚中错案责任的承担如何划分?

答:(1)由于案件承办人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造成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财产损失,或者使违法者逃避行政处罚的,错案责任由承办人负责,单位主管领导负连带责任;

(2)由于承办人的领导索贿受贿、徇私舞弊、利用职权命令、指使案件承办人枉法裁决,造成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财产损失或者使违法者逃避行政处罚的,错案责任由主管领导负责,案件承办人负连带责任;

(3)案件承办人办案正确,而主管领导予以否决的,由主管领导承担错案责任;(4)经集体合议研究、行政首长决定的错案,行政首长负错案责任。

43、交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方式有几种?分别是哪几种? 答:有两种。分别是直接送达和间接送达。

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间接送达分:

(1)当事人不在场的,交其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并注明与当事人关系;(2)受送人已指定代收人的,交代收人签收。但事先受送达人应出具书面委托书;(3)受送达人拒绝接收的,送达人应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或其他人员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拒签理由、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后,将处罚决定书留在受送达人住处;(4)邮寄送达、挂号回执上注明日期为送达日期;(5)公告送达,从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为送达。

44、送达时间是如何计算的?

答:①送达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之内;②期间届满的最后一天是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届满期限;③期间不包括途中时间;④邮寄送达的,在期间届满前交送邮局送达的,符合法定期间。

45、对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被告人是谁?

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46、交通行政处罚程序分几种?哪几种? 答:分两种。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

47、证据包括哪几种?

答:包括书证、物证、视听材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

48、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如何处理?

答: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制作《证据登记保存清单》并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49、当事人收到《违法行为通知书》后,多少天内应当进行陈述和申辩? 答: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50、什么是行政合同?

答: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之间,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之间为了实现特定的行政管理目标,依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确立变更或消灭相互权利与义务的书面协议。

51、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哪几种违法行为要受到追究? 答:(1)超越、滥用或放弃行政执法权;(2)违反法定程序;(3)使用没有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4)违反规定委托行政执法;(5)隐瞒事实,伪造证据,徇私枉法;(6)利用职权谋取私利;(7)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8)其它违法行为。

52、行政执法人员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违法行为的如何追究?

答:由同级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并由所在机关、上级主管机关或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3、行政合同有何特征?

答:(1)行政合同当事人一方必定是行政机关;(2)行政合同签订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目标;(3)行政合同的双方意见表示一致;(4)在行政合同的履行、变更或解除中,行政机关享有行政优益权。

54、在行政合同中,行政机关有哪些权利?

答:(1)对合同的监督、管理指挥权;(2)单方面变更合同标的权;(3)单方面解除合同权;(4)制裁权。

55、什么叫错案?

答:是指交通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作出的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对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害的案件。

56、什么是公路路产损坏赔偿?

答:是指因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侵权行为而造成公路路产损坏时应承担赔(补)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57、公路路产损害的表现形式是什么?

答:损害的表现形式是对公路路产的毁损和被侵占以及公路路产价值量的改变,即公路路产的外在形态受到损害和公路路产的内在质量受到损害。

58、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目的是什么?

答:为了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

59、什么叫行政许可?

答: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60、如何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

答: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61、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的原则是什么? 答: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

62、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哪些权利? 答: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63、实施行政许可应遵循什么原则?达到什么目的?

答:应遵循便民原则;达到提高办事效率、提高优质服务的目的。64、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在多少天内告知?

答: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65、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如何处理?

答:应当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66、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后多少天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答:应当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67、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后多长时间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答: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68、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应当在多少天内提出? 答: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69、行政机关施行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时,收费是如何规定的?

答: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70、什么叫路政管理?

答:是指县级以上交通路政主管部门或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为维护公路管理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路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实施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或称路产)的行政管理。

71、什么是路政管理目标?答:是指路政管理机构在一定时期内,激励全体执法人员积极参加路政工作目标的制定,并在管理工作中实施自我控制,自觉地完成工作目标,以保证路政管理总目标实现的管理过程。

72、什么是路政行为?答:是指由路政管理机构作出,受公路法及其法规、规章调整,并能引起路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73、什么是路政管理中的自由裁量权?答:是指路政管理部门在法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条文准确的前提下,根据管理相对人的违法事实轻重,后果程度等原因综合分析后,依法在处罚种类中设有处罚幅度的选择权。74、什么是路政案件?答:是指违反路政管理法律法规,并依照其法律法规应当给予处罚的案件。75、什么是交通行政处罚?其特征是什么?答:是指路政管理机构对违反路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给予法律制裁的行为。(1)交通行政处罚是特定路政管理机构的行为,只有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公路管理机构有权行使交通行政处罚权;(2)交通行政处罚是对违反路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制裁,是路政管理机构行使职权的行为,是一种外部的,具体的路政行为。(3)交通行政处罚是对路政管理相对人不履行法定义务或不正当行使权利受到相应损害的行为。(4)交通行政处罚所指向的对象是违法者的财产等利益。

76、交通行政处罚的原则是什么?答:(1)处罚法定原则;(2)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3)公开、公正原则;(4)保障当事人程序权利原则;(5)一事不再罚原则;(6)过罚相当原则。

77、什么是交通行政处罚程序?答:是指在路政案件处罚过程中必须遵守的一系列前后相连,顺序不能颠倒的工作步骤和方式。78、什么是证据登记保存?

答:是指路政部门在办理案件时,对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路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对需要保全的物证依法当场登记造册,由路政部门暂时予以封存、固定或责令当事人妥善保管,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转移、消毁的调查取证程序。79、证据登记保存与“扣押”有何区别?

答:证据登记保存和扣押都具有依法强制性。但它和扣押有一定的区别。扣押是司法机关或具有扣押权的行政机关在办理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物证、书证予以登记保存,在案件办理终结后,对这些物证、书证依法作出处理,路政案件中的证据登记保存在案件办理终结后必须返还当事人。80、如何制作询问笔录?

答:询问笔录是路政执法人员就证人或案件当事人知道的有关案件情况进行询问的文字记录。询问时应首先查明被询问人基本情况及与案件本身关系,还应注意:

(1)应告知被询问人应如实反映陈述,任何隐匿、掩饰、增减案件真实情节的都应负法律责任;(2)询问只能由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进行,并不得少于2人;(3)询问两个以上证人或当事人时,应分别询问;(4)询问笔录不能出现引诱、提示、暗示性文字;(5)笔录中涉及数量的不能用“大约”、“大概”文字,涉及的数量应与现场勘查笔录相吻合;(6)笔录结束,经当事人阅读无误后,当事人应签署,“以上笔录我已看过,记的和我讲的一样”或“笔录已对我宣读,记的和我说的一样”最后签名,注明年月日。81、什么是行政许可?

答: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82、什么是行政许可监督原则?

答:是指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它既包括对行政实施许可的监督,也包括对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

83、在公路上从事哪几项活动,需要经过行政许可?

答:有九项:(1)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它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2)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3)因抢险、防讯需要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200米范围内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4)铁轮车、履带车和其它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需要在公路上行驶;(5)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 宽、限长标准的车辆,确需在公路行驶;(6)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它标志;(7)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8)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9)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84、什么叫超限运输?

答:是指在公路上行驶的各种机动车辆,装载的货物超过路政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85、什么是超限运输车辆?

答:超限运输车辆是指在公路上行驶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运输车辆:(1)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米以上(集装箱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4.2米以上);

(2)车货总长18米以上;(3)车货总宽度2.5米以上;

(4)单车、半挂列车、全挂列车车货总质量40000千克以上;集装箱半挂列车车货总质量46000千克以上;(5)车辆轴载质量在下列规定值以上: 单轴(每侧单轮胎)载质量6000千克; 单轴(每侧双轮胎)载质量10000千克; 双联轴(每侧单轮胎)载质量10000千克;

双联轴(每侧各一单轮胎、双轮胎)载质量14000千克; 双联轴(每侧双轮胎)载质量18000千克; 三联轴(每侧单轮胎)载质量12000千克; 三联轴(每侧双轮胎)载质量22000千克;

86、为什么不能在公路上擅自增设平交道口?未经许可增设的如何处理? 答:在公路上擅自增设平交道口,会加大对车辆的横向干扰,降低车辆的通过能力,给交通安全造成重大隐患,未经许可增设平交道口,应按照公路法第80条规定,责令恢复原状,处5万元以下罚款。87、什么是建筑控制区?

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公路行政等级划分而确定的在公路两侧禁止修建任何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以外)的距离范围。88、什么叫停车视距?

答:是指汽车行驶时,驾驶人员自看到前方障碍物起,至到达障碍物前安全停车至,所需的最短停车距离。

89、对当事人拒不履行已产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处罚,如何处理? 答:这种情形在交通行政案件中占一定比例,针对这种情况,(1)执法人员要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讲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2)执法人员要积极收集证据,按法定程序完善法律手续,为强制执行做好前期准备工作;(3)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90、什么是路政监督?

答:是指路政管理机构对路政管理相对人遵守路政管理法律规范所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91、路政监督的特征是什么 ?

答:(1)路政监督的主体享有路政管理权的机构;(2)路政监督的目的是以直接实现路政管理职能为宗旨;

(3)路政监督的对象是路政管理相对人;

(4)路政监督是路政管理机构的一种管理职能。92、路政案件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

答:(1)路政案件是以违反路政法律、法规为前提;(2)对实施违反路政管理行为的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3)路政案件由法律、法规授权的路政管理部门查处,其它任何单位、个人均无权查处; 93、什么是路政管理行政强制措施?

答:是指路政管理机构在实施路政管理过程中,为了制止违法行为或者在紧急危险状态下,依法采取的强制方式,对相对人的财产实施暂时性控制或对侵害公路的现场强制恢复原状的活动。94、实施强制措施的目的是什么 ?

答:(1)为了制止路政违法行为;(2)防止证据灭失;(3)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害继续扩大及时处理紧急情况。95、什么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答 :是路政管理相对人逾期拒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路政机构作出的处罚和其它行政处理决定,路政机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一种行政强制执行制度。

96、什么叫路政巡查?

答:是公路路政管理机构为了及时发现和处理侵害路产、路权的行为,以及随时掌握了解路面情况所进行的日常管理活动。97、行政执法人员行为守责是什么?

答:爱岗敬业、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廉洁公正、模范执法、热情服务、秉公办事、不徇私情、强化学习、提高素质,着装整齐,举止得体、依法行政、恪尽职守、弘扬正气、塑造形象。98、超限运输治理工作的原则是什么?

答:一是路面专项治理与源头长效治理相结合;二是部门协调与区域联动相结合;三是行政手段、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相结合;四是治理力度与社会可接受程度相结合;五是依法行政与服务群众相结合;六是宣传先行和稳步推进相结合。

99、对持行政执法证件人员有什么要求? 答:(1)持证人在执行公务时,应当随身携(佩)带交通行政执法件。(2)持证人应当按照所持交通行政执法证中注明的执法门类在法定职责和辖区范围内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3)持证人应当妥善保管证件,不得损毁、涂改或者转借他人。(4)持证人遗失证件的,应当申请注销,同时登报声明作废,并按程序办理补发证件手续。

(5)持证人调离交通行政执法岗位,应交回证件,并报发证机关注销。100、“喂”开车的,下车接受检查,是属于交通行政执法忌语哪一类?并加以改正?

答:是;属于轻蔑,粗俗类的招呼词语。改正:您好,请师傅下车配合我们检查。

101、交通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时,当事人什么情况下有权拒绝交纳罚款?

答: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时,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交纳罚款。

102、交通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后,应当在几日内交至行政机关? 答: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交付指定的银行。

法律法规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路的建设和管理,促进公路事业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适用本法。本法所称公路,包括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

第三条 公路的发展应当遵循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确保质量、保障畅通、保护环境、建设改造与养护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力措施,扶持、促进公路建设。公路建设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鼓励、引导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投资建设、经营公路。

第五条 国家帮助和扶持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发展公路建设。

第六条 公路按其在公路路网中的地位分为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并按技术等级分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和四级公路。具体划分标准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新建公路应当符合技术等级的要求。原有不符合最低技术等级要求的等外公路,应当采取措施,逐步改造为符合技术等级要求的公路。

第七条 公路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和影响公路安全的行为。

第八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管理、监督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

第九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

第十条 国家鼓励公路工作方面的科学技术研究,对在公路科学技术研究和应用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本法对专用公路有规定的,适用于专用公路。专用公路是指由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建设、养护、管理,专为或者主要为本企业或者本单位提供运输服务的道路。

第二章 公路规划

第十二条 公路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国防建设的需要编制,与城市建设发展规划和其他方式的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相协调。

第十三条 公路建设用地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当年建设用地应当纳入建设用地计划。

第十四条 国道规划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并商国道沿线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报国务院批准。省道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并商省道沿线下一级人民政府编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县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乡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协助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依照第三款、第四款规定批准的县道、乡道规划,应当报批准机关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备案。省道规划应当与国道规划相协调。县道规划应当与省道规划相协调。乡道规划应当与县道规划相协调。

第十五条 专用公路规划由专用公路的主管单位编制,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审定后,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审核。专用公路规划应当与公路规划相协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发现专用公路规划与国道、省道、县道、乡道规划有不协调的地方,应当提出修改意见,专用公路主管部门和单位应当作出相应的修改。

第十六条 国道规划的局部调整由原编制机关决定。国道规划需要作重大修改的,由原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方案,报国务院批准。经批准的省道、县道、乡道公路规划需要修改的,由原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方案,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七条 国道的命名和编号,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确定;省道、县道、乡道的命名和编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八条 规划和新建村镇、开发区,应当与公路保持规定的距离并避免在公路两侧对应进行,防止造成公路街道化,影响公路的运行安全与畅通。

第十九条 国家鼓励专用公路用于社会公共运输。专用公路主要用于社会公共运输时,由专用公路的主管单位申请,或者由有关方面申请,专用公路的主管单位同意,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改划为省道、县道或者乡道。

第三章 公路建设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维护公路建设秩序,加强对公路建设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筹集公路建设资金,除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拨款,包括依法征税筹集的公路建设专项资金转为的财政拨款外,可以依法向国内外金融机构或者外国政府贷款。国家鼓励国内外经济组织对公路建设进行投资。开发、经营公路的公司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发行股票、公司债券筹集资金。依照本法规定出让公路收费权的收入必须用于公路建设。向企业和个人集资建设公路,必须根据需要与可能,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行摊派,并符合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公路建设资金还可以采取符合法律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筹集。

第二十二条 公路建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三条 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法人负责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和工程监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公路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公路建设工程的特点和技术要求,选择具有相应资格的勘查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分别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承担公路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单位、勘查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必须持有国家规定的资质证书。

第二十五条 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须按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报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六条 公路建设必须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承担公路建设项目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落实岗位责任制,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和合同约定进行设计、施工和监理,保证公路工程质量。

第二十七条 公路建设使用土地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公路建设应当贯彻切实保护耕地、节约用地的原则。

第二十八条 公路建设需要使用国有荒山、荒地或者需要在国有荒山、荒地、河滩、滩涂上挖砂、采石、取土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或者非法收取费用。

第二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公路建设依法使用土地和搬迁居民,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

第三十条 公路建设项目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依法保护环境、保护文物古迹和防止水土流失的要求。公路规划中贯彻国防要求的公路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规划进行建设,以保证国防交通的需要。

第三十一条 因建设公路影响铁路、水利、电力、邮电设施和其他设施正常使用时,公路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部门的同意;因公路建设对有关设施造成损坏的,公路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设施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三十二条 改建公路时,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路段两端设置明显的施工标志、安全标志。需要车辆绕行的,应当在绕行路口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必须修建临时道路,保证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三十三条 公路建设项目和公路修复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建成的公路,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明显的标志、标线。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下同)外缘起不少于一米的公路用地。

第四章 公路养护

第三十五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对公路进行养护,保证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三十六条 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依法征税筹集的公路养护资金,必须专项用于公路的养护和改建。

第三十七条 县、乡级人民政府对公路养护需要的挖砂、采石、取土以及取水,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

第三十八条 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农村义务工的范围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公路两侧的农村居民履行为公路建设和养护提供劳务的义务。

第三十九条 为保障公路养护人员的人身安全,公路养护人员进行养护作业时,应当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利用车辆进行养护作业时,应当在公路作业车辆上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公路养护车辆进行作业时,在不影响过往车辆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驶路线和方向不受公路标志、标线限制;过往车辆对公路养护车辆和人员应当注意避让。公路养护工程施工影响车辆、行人通行时,施工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条 因严重自然灾害致使国道、省道交通中断,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及时修复;公路管理机构难以及时修复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当地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居民进行抢修,并可以请求当地驻军支援,尽快恢复交通。第四十一条 公路用地范围内的山坡、荒地,由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水土保持。

第四十二条 公路绿化工作,由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组织实施。公路用地上的树木,不得任意砍伐;需要更新砍伐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

第五章 路政管理

第四十三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公路的保护。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做好公路保护工作,并努力采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和先进的技术手段,提高公路管理水平,逐步完善公路服务设施,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四十五条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不得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不得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在前款范围内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应当事先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有效的保护有关的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措施。

第四十八条 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

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或者军用车辆执行任务需要在公路上行驶的,可以不受前款限制,但是应当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第四十九条 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轴载质量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要求。

第五十条 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运输单位不能按照前款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帮助其采取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

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制造厂和其他单位不得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

第五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前款公路附属设施,是指为保护、养护公路和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所设置的公路防护、排水、养护、管理、服务、交通安全、渡运、监控、通信、收费等设施、设备以及专用建筑物、构筑物等。

第五十三条 造成公路损坏的,责任者应当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并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现场调查。

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第五十五条 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建设。

第五十六条 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前款规定的建筑控制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划定。建筑控制区范围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划定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标桩、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挪动该标桩、界桩。

第五十七条 除本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外,本章规定由交通主管部门行使的路政管理职责,可以依照本法第八条第四款的规定,由公路管理机构行使。

第六章 收费公路

第五十八条 国家允许依法设立收费公路,同时对收费公路的数量进行控制。除本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可以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公路外,禁止任何公路收取车辆通行费。

第五十九条 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等级和规模的下列公路,可以依法收取车辆通行费:

(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利用贷款或者向企业、个人集资建成的公路;

(二)由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受让前项收费公路收费权的公路;

(三)由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投资建成的公路。

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利用贷款或者集资建成的收费公路的收费期限,按照收费偿还贷款、集资款的原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确定。有偿转让公路收费权的公路,收费权转让后,由受让方收费经营。收费权的转让期限由出让、受让双方约定并报转让收费权的审批机关审查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国务院规定的年限。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公路,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公路建成后,由投资者收费经营。收费经营期限按照收回投资并有合理回报的原则,由有关交通主管部门与投资者约定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但最长不得超过国务院规定的年限。

第六十一条 本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公路中的国道收费权的转让,必须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国道以外的其他公路收费权的转让,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前款规定的公路收费权出让的最低成交价,以国有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的价值为依据确定。

第六十二条 受让公路收费权和投资建设公路的国内外经济组织应当依法成立开发、经营公路的企业(以下简称公路经营企业)。

第六十三条 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标准,由公路收费单位提出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第六十四条 收费公路设置车辆通行费的收费站,应当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收费公路设置车辆通行费的收费站,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决定。同一收费公路由不同的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建设或者由不同的公路经营企业经营的,应当按照“统一收费、按比例分成”的原则,统筹规划,合理设置收费站。两个收费站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第六十五条 有偿转让公路收费权的公路,转让收费权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收费权由出让方收回。由国内外经济组织依照本法规定投资建成并经营的收费公路,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该公路由国家无偿收回,由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管理。

第六十六条 依照本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受让收费权或者由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成经营的公路的养护工作,由各该公路经营企业负责。各该公路经营企业在经营期间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做好对公路的养护工作。在受让收费权的期限届满,或者经营期限届满时,公路应当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前款规定的公路的绿化和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水土保持工作,由各该公路经营企业负责。第一款规定的公路的路政管理,适用本法第五章的规定。该公路路政管理的职责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人员行使。

第六十七条 在收费公路上从事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所列活动的,除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办理外,给公路经营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六十八条 收费公路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制定。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九条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对有关公路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十条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负有管理和保护公路的责任,有权检查、制止各种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及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

第七十一条 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等进行监督检查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公路经营者、使用者和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应当接受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并为其提供方便。公路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应当佩戴标志,持证上岗。

第七十二条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所属公路监督检查人员的管理和教育,要求公路监督检查人员熟悉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公正廉洁,热情服务,秉公执法,对公路监督检查人员的执法行为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对其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依法处理。

第七十三条 用于公路监督检查的专用车辆,应当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 违反法律或者国务院有关规定,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施工的,交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停止施工,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二)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三)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

(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

(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六)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第八十二条 除本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外,本章规定由交通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和行政措施,可以依照本法第八条第四款的规定由公路管理机构行使。

第八十三条 阻碍公路建设或者公路抢修,致使公路建设或者抢修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损毁公路或者擅自移动公路标志,可能影响交通安全,尚不够刑事处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的处罚规定。拒绝、阻碍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法有关规定,对公路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对公路造成较大损害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调查、处理后方得驶离。

第八十六条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章 附则

第八十七条 本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路保护,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保护工作的领导,依法履行公路保护职责。第三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公路保护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保护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负责公路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工商、质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开展公路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从事公路管理、养护所需经费以及公路管理机构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能所需经费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但是,专用公路的公路保护经费除外。

第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综合考虑国家有关车辆技术标准、公路使用状况等因素,逐步提高公路建设、管理和养护水平,努力满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需要。

第七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制定地震、泥石流、雨雪冰冻灾害等损毁公路的突发事件(以下简称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根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建应急队伍,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第八条 国家建立健全公路突发事件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完善应急物资储备、调配体系,确保发生公路突发事件时能够满足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非法占用或者非法利用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

第十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公路管理档案,对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调查核实、登记造册。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以及公路发展的需要,组织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部门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

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一)国道不少于20米;(二)省道不少于15米;(三)县道不少于10米;(四)乡道不少于5米。

属于高速公路的,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不少于30米。

公路弯道内侧、互通立交以及平面交叉道口的建筑控制区范围根据安全视距等要求确定。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公路的建筑控制区的范围,应当自公路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由公路沿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划定并公告。

公路建筑控制区与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航道保护范围、河道管理范围或者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重叠的,经公路管理机构和铁路管理机构、航道管理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协商后划定。

第十三条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保护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的不得扩建,因公路建设或者保障公路运行安全等原因需要拆除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不得遮挡公路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

第十四条 新建村镇、开发区、学校和货物集散地、大型商业网点、农贸市场等公共场所,与公路建筑控制区边界外缘的距离应当符合下列标准,并尽可能在公路一侧建设:(一)国道、省道不少于50米;(二)县道、乡道不少于20米。第十五条 新建、改建公路与既有城市道路、铁路、通信等线路交叉或者新建、改建城市道路、铁路、通信等线路与既有公路交叉的,建设费用由新建、改建单位承担;城市道路、铁路、通信等线路的管理部门、单位或者公路管理机构要求提高既有建设标准而增加的费用,由提出要求的部门或者单位承担。

需要改变既有公路与城市道路、铁路、通信等线路交叉方式的,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分担建设费用。

第十六条 禁止将公路作为检验车辆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

禁止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打场晒粮、种植作物、放养牲畜、采石、取土、采空作业、焚烧物品、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

第十七条 禁止在下列范围内从事采矿、采石、取土、爆破作业等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一)国道、省道、县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100米,乡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50米;(二)公路渡口和中型以上公路桥梁周围200米;(三)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

在前款规定的范围内,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批准,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方可进行。

第十八条 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为车辆补充燃料的场所、设施外,禁止在下列范围内设立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设施:(一)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100米;(二)公路渡口和中型以上公路桥梁周围200米;(三)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

第十九条 禁止擅自在中型以上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1000米范围内抽取地下水、架设浮桥以及修建其他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设施。

在前款规定的范围内,确需进行抽取地下水、架设浮桥等活动的,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等有关单位会同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方可进行。

第二十条 禁止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的下列范围内采砂:(一)特大型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游500米,下游3000米;(二)大型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游500米,下游2000米;(三)中小型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游500米,下游1000米。

第二十一条 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500米范围内依法进行疏浚作业的,应当符合公路桥梁安全要求,经公路管理机构确认安全方可作业。

第二十二条 禁止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禁止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

第二十三条 公路桥梁跨越航道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桥梁航标、桥柱标、桥梁水尺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设置桥区水上航标和桥墩防撞装置。桥区水上航标由航标管理机构负责维护。

通过公路桥梁的船舶应当符合公路桥梁通航净空要求,严格遵守航行规则,不得在公路桥梁下停泊或者系缆。

第二十四条 重要的公路桥梁和公路隧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警察法》和国务院、中央军委的有关规定由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守护。第二十五条 禁止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

第二十六条 禁止破坏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物。需要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更新采伐,并及时补种;不能及时补种的,应当交纳补种所需费用,由公路管理机构代为补种。

第二十七条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第二十八条 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一)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三)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涉及经营性公路的,应当征求公路经营企业的意见;不予许可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许可的设计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作业,并落实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防护措施。

涉路施工完毕,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是否达到规定的技术标准以及施工是否符合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要求进行验收;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

涉路工程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加强维护和管理,确保工程设施不影响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公路通行

第三十条 车辆的外廓尺寸、轴荷和总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车辆外廓尺寸、轴荷、质量限值等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得生产、销售。

第三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登记,应当当场查验,对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车辆不予登记。

第三十二条 运输不可解体物品需要改装车辆的,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车辆生产企业按照规定的车型和技术参数进行改装。

第三十三条 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公路、公路桥梁或者公路隧道行驶;超过汽车渡船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使用汽车渡船。

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调整的,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及时变更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志;需要绕行的,还应当标明绕行路线。

第三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保护乡道、村道的需要,在乡道、村道的出入口设置必要的限高、限宽设施,但是不得影响消防和卫生急救等应急通行需要,不得向通行车辆收费。第三十五条 车辆载运不可解体物品,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确需在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行驶的,从事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第三十六条 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超限运输的,向公路沿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起运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统一受理,并协调公路沿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对超限运输申请进行审批,必要时可以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协调处理;(二)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跨设区的市进行超限运输,或者在直辖市范围内跨区、县进行超限运输的,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受理并审批;(三)在设区的市范围内跨区、县进行超限运输的,向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受理并审批;(四)在区、县范围内进行超限运输的,向区、县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区、县公路管理机构受理并审批。

公路超限运输影响交通安全的,公路管理机构在审批超限运输申请时,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

第三十七条 公路管理机构审批超限运输申请,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勘测通行路线,需要采取加固、改造措施的,可以与申请人签订有关协议,制定相应的加固、改造方案。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其制定的加固、改造方案,对通行的公路桥梁、涵洞等设施进行加固、改造;必要时应当对超限运输车辆进行监管。

第三十八条 公路管理机构批准超限运输申请的,应当为超限运输车辆配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式样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应当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禁止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禁止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第三十九条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设立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配备必要的设备和人员。

固定超限检测站点应当规范执法,并公布监督电话。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的管理。

第四十条 公路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车辆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应当就近引导至固定超限检测站点进行处理。

车辆应当按照超限检测指示标志或者公路管理机构监督检查人员的指挥接受超限检测,不得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不得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

禁止通过引路绕行等方式为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逃避超限检测提供便利。

第四十一条 煤炭、水泥等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站等场所的经营人、管理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出场(站)。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煤炭、水泥等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站等场所的监督检查,制止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出场(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不得阻碍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载运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并避免通过特大型公路桥梁或者特长公路隧道;确需通过特大型公路桥梁或者特长公路隧道的,负责审批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运输许可的机关应当提前将行驶时间、路线通知特大型公路桥梁或者特长公路隧道的管理单位,并对在特大型公路桥梁或者特长公路隧道行驶的车辆进行现场监管。

第四十三条 车辆应当规范装载,装载物不得触地拖行。车辆装载物易掉落、遗洒或者飘散的,应当采取厢式密闭等有效防护措施方可在公路上行驶。

公路上行驶车辆的装载物掉落、遗洒或者飘散的,车辆驾驶人、押运人员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处理;无法处理的,应当在掉落、遗洒或者飘散物来车方向适当距离外设置警示标志,并迅速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其他人员发现公路上有影响交通安全的障碍物的,也应当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责令改正车辆装载物掉落、遗洒、飘散等违法行为;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及时清除掉落、遗洒、飘散在公路上的障碍物。

车辆装载物掉落、遗洒、飘散后,车辆驾驶人、押运人员未及时采取措施处理,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道路运输企业、车辆驾驶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路养护

第四十四条 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加强公路养护,保证公路经常处于良好技术状态。

前款所称良好技术状态,是指公路自身的物理状态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包括路面平整,路肩、边坡平顺,有关设施完好。

第四十五条 公路养护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实施作业。

第四十六条 从事公路养护作业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资质条件:(一)有一定数量的符合要求的技术人员;(二)有与公路养护作业相适应的技术设备;(三)有与公路养护作业相适应的作业经历;(四)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十七条 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公路进行巡查,并制作巡查记录;发现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的,应当及时设置警示标志。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危及交通安全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疏导交通,并通知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路经营企业。

其他人员发现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的,应当及时向公路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十八条 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定期对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进行检测和评定,保证其技术状态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对经检测发现不符合车辆通行安全要求的,应当进行维修,及时向社会公告,并通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四十九条 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定期检查公路隧道的排水、通风、照明、监控、报警、消防、救助等设施,保持设施处于完好状态。

第五十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统筹安排公路养护作业计划,避免集中进行公路养护作业造成交通堵塞。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交界区域进行公路养护作业,可能造成交通堵塞的,有关公路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事先书面通报相邻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共同制定疏导预案,确定分流路线。

第五十一条 公路养护作业需要封闭公路的,或者占用半幅公路进行作业,作业路段长度在2公里以上,并且作业期限超过30日的,除紧急情况外,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在作业开始之日前5日向社会公告,明确绕行路线,并在绕行处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应当修建临时道路。

第五十二条 公路养护作业人员作业时,应当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公路养护车辆、机械设备作业时,应当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

第五十三条 发生公路突发事件影响通行的,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及时修复公路、恢复通行。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修复公路、恢复通行的需要,及时调集抢修力量,统筹安排有关作业计划,下达路网调度指令,配合有关部门组织绕行、分流。

设区的市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收集、汇总公路损毁、公路交通流量等信息,开展公路突发事件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并利用多种方式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公路运行信息。

第五十四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交通部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等设施的抢修任务。

第五十五条 公路永久性停止使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核准后作报废处理,并向社会公告。

公路报废后的土地使用管理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二)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海事管理机构等有关单位依法处理。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二)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补种,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采伐林木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非法生产、销售外廓尺寸、轴荷、总质量不符合国家有关车辆外廓尺寸、轴荷、质量限值等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的车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处罚。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车辆生产企业未按照规定车型和技术参数改装车辆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改正,处4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吊销其资质证书。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车辆。

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扣留车辆,责令车辆驾驶人提供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或者相应的证明。

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六条 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二)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九条 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吊销其资质证书。

第七十一条 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现场调查处理;危及交通安全的,还应当设置警示标志或者采取其他安全防护措施,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时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公路管理机构到场调查处理。

第七十二条 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现场调查处理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扣留车辆、工具。

公路管理机构扣留车辆、工具的,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路管理机构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工具,由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处理。

公路管理机构对被扣留的车辆、工具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一)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二)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三)未及时采取措施处理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的;(四)违法扣留车辆、工具或者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工具的;(五)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

公路管理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则

第七十五条 村道的管理和养护工作,由乡级人民政府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专用公路的保护不适用本条例。

第七十六条 军事运输使用公路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七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1987年10月13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收费公路的管理,规范公路收费行为,维护收费公路的经营管理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路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以下简称公路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收费公路,是指符合公路法和本条例规定,经批准依法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公路(含桥梁和隧道)。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支持、促进公路事业的发展。公路发展应当坚持非收费公路为主,适当发展收费公路。第四条 全部由政府投资或者社会组织、个人捐资建设的公路,不得收取车辆通行费。

第五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公路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设站(卡)收取车辆通行费。

第六条 对在公路上非法设立收费站(卡)收取车辆通行费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拒绝交纳。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在公路上非法设立收费站(卡)、非法收取或者使用车辆通行费、非法转让收费公路权益或者非法延长收费期限等行为,都有权向交通、价格、财政等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及时查处;无权查处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查处的部门。受理的部门必须自收到举报或者移送材料之日起10日内进行查处。

第七条 收费公路的经营管理者,经依法批准有权向通行收费公路的车辆收取车辆通行费。

军队车辆、武警部队车辆,公安机关在辖区内收费公路上处理交通事故、执行正常巡逻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的统一标志的制式警车,以及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

进行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运输联合收割机(包括插秧机)的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联合收割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通行。

第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干预收费公路的经营管理,挤占、挪用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依法收取的车辆通行费。

第二章 收费公路建设和收费站的设置

第九条 建设收费公路,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发展规划,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收费公路的技术等级和规模。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利用贷款或者向企业、个人有偿集资建设的公路(以下简称政府还贷公路),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或者依照公路法的规定受让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权的公路(以下简称经营性公路),经依法批准后,方可收取车辆通行费。

第十一条 建设和管理政府还贷公路,应当按照政事分开的原则,依法设立专门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组织。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还贷公路,可以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贷款、统一还款。

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布,采用招标投标方式选择投资者。经营性公路由依法成立的公路企业法人建设、经营和管理。

第十二条 收费公路收费站的设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下列规定审查批准:

(一)高速公路以及其他封闭式的收费公路,除两端出入口外,不得在主线上设置收费站。但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确需设置收费站的除外。

(二)非封闭式的收费公路的同一主线上,相邻收费站的间距不得少于50公里。第十三条 高速公路以及其他封闭式的收费公路,应当实行计算机联网收费,减少收费站点,提高通行效率。联网收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 收费公路的收费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下列标准审查批准:

(一)政府还贷公路的收费期限,按照用收费偿还贷款、偿还有偿集资款的原则确定,最长不得超过15年。国家确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年。

(二)经营性公路的收费期限,按照收回投资并有合理回报的原则确定,最长不得超过25年。国家确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经营性公路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年。

第十五条 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标准,应当依照价格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听证,并按照下列程序审查批准:

(一)政府还贷公路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二)经营性公路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第十六条 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标准,应当根据公路的技术等级、投资总额、当地物价指数、偿还贷款或者有偿集资款的期限和收回投资的期限以及交通量等因素计算确定。对在国家规定的绿色通道上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可以适当降低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标准或者免交车辆通行费。

修建与收费公路经营管理无关的设施、超标准修建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设施和服务设施,其费用不得作为确定收费标准的因素。

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标准需要调整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程序办理。第十七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审查批准的收费公路收费站、收费期限、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或者收费标准的调整方案,审批机关应当自审查批准之日起10日内将有关文件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其中属于政府还贷公路的,还应当自审查批准之日起10日内向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建设收费公路,应当符合下列技术等级和规模:

(一)高速公路连续里程30公里以上。但是,城市市区至本地机场的高速公路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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