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社会力量办学培训机构申报、审批程序

2024-11-15

北京市社会力量办学培训机构申报、审批程序(3篇)

1.北京市社会力量办学培训机构申报、审批程序 篇一

七里河区社会力量办学审批依据

1、七里河区社会力量办学审批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及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社会力量办学的规定,按照成教办及上级领导机关的规定办理。

2、学校申请办学,必须具有法人资格,公民个人申请办学,必须具有政治权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65岁以下,持有兰州市身份证,具有教师资格证书和大学专科以上学历,身体健康,民办学校应具备法人资格。

3、(1)举办者须投资建校,租房办学者主办人应出具身份证,大现在可以上学历证明、教师资格证单位及街道(社区)同意投资办学证明,户口本原件、复印件及健康证明等。

(2)租房面积不少于300M,租期3年以上,须一次性付清3年房租,并具有一定的活动场地(幼儿园室外活动场地不得少于200M)购房办学者,主板额、人条件可适度放宽。

(3)学校和幼儿园的举办资金不得少于20万元。

4、提交办学申请(一式三份),写明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学校名称、办学规模、形式、范围、学习期限、招生对象、师资来源、校舍面积、学校章程、董事会章程、学校发展规划、教学大纲、教学计划、自评报告、教职工花名册、2教材使用明细、作息时间表。

5、举办者的身份证、资格证明文件(身份证、学历证明、专业职称证明等),如有董事会,须提交成员的身份、资格证明文件(身份证、学历证明、专业职称证明的复印件等)。

6、拟任校长或主要负责人及拟聘教师身份、资格证明文件(身份证、学历证明、教师资格证书、专业职称证明的复印件等)。

7、学校资产、经费来源的证明文件及教学设施清单。

8教学用房产权证或租赁证明文件,并提交房主电话机学校平面图,同时我办将与房主联系,下发补充通知。

9、学校须建立相应的安全措施,如医务室制度、门卫制度、消防器材、应急预案等。

10、幼儿园还须提交卫生许可证、卫生保健合格证及全员的健康证明。

11、民办学校成立后,应及时到银行开设账户,并将注册资金如数进入学校账户,一个月内将账号及进账单报审批机关备查。

12、有校车的学校和幼儿园必须上报详细的车辆情况,购车发票,车辆检测证书等,司机的驾驶证、行驶证、身份证、家庭住址、联系电话,交警部门核准的校车通行证等详细资料。

13.学校和幼儿园与所聘教师签订的聘用合同。14.我办人员在审批前从教学设备,教学环境,教学过程,安全卫生,人员管理等多方面不定时,不定期检查核实,并听取多分意见,如符合条件观察期结束后则审批并上报要求颁发《办学许可证》。发证后我办仍将继续检查其学校的日常工作,如果发现虚假情况,审批无效,收回批复文件及《办学许可证》,不准再办学。

15.幼儿园须达到三类幼儿园的标准,民办学校须达到标准化小学三级学校。

16.以上文件必须用A4打印纸正规打印成册备查

2.北京市社会力量办学培训机构申报、审批程序 篇二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社会力量办学条例》。为更好对我市社会力量办学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进行管理,并促使其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暂行规定。

一、设置、审批与年审

1、审批权限。xx市劳动局对在xx市范围内以举办初级职业资格培训、技术等级培训、劳动就业职业技能培训的教育机构进行审批。

2、社会力量举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具备条件:

(一)申请举办培训机构的单位,应具有法人资格,申请举办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正确的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和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教育方针的办学章程;

(三)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固定的校园、校舍、设施;

(四)培训机构的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应具备相应的学历,有一定的教育教学经验和管理能力;

(五)有适应办学规模和教育、教学需要的相对稳定的专、兼职教师和管理人员;

(六)有一定数量的办学启动资金和基本满足教育、教学需要的稳定经费来源。

3、申请举办培训机构者应向审批机关提供的材料:(一)申办报告;

(二)举办者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和有关证明文件;(三)拟任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聘任教师名单及其资格证明文件;

(四)办学启动资金及经费来源证明文件;(五)办学章程及培训机构发展规划;

(六)明确的办学地点、场所和招生区域,有校园、校舍、设施、装备明细表;

(七)联合办学的须提交联合办学协议和有关证明材料。

4、审批机关对批准成立的培训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核发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并予以公布。培训机构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应依照有关社会力量举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的行政法规登记,方可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5、培训机构名称,要准确反映地域、性质、层次,未经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批准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国际”等字样,未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批准,不得冠以“广西”等字样。

培训机构名称具体规定如下:

(一)独立设置的培训机构为:××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或中心。(二)非独立设置的培训机构为:××职业技能培训部或班。

6、培训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7、培训机构工种设置标准,按国家劳动行政部门颁发的各工种设置标准执行。无国家劳动行政部门制定的统一设置标准的工种,由审批机关参照相应的技工学校设置标准执行。

8、审批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月之内根据我市社会力量办学具体情况以及发展规划情况以及申请举办者具体条件以书面形式对申请举办者给予答复。

9、由审批机关批准成立的培训讥构,每按审批机关的要求,定期进行审核工作。

二、行政管理与教学管理

1、招生及广告宣传管理

(一)培训机构可以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按审批机关审批的设置工种,将招生计划报审批机关审批后,自主招生;

(二)招生范围。经由xx市劳动局审批成立的培训机构.可在xx市范围内招生。需跨区域招生的培训机构须经自治区劳动厅批准,与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取得联系后进行;(三)招生录取通知书必须严格管理,只能在培训机构对报名就读学生进行考核及面试合格后,才可发放;

(四)招生简章和广告须经xx市劳动局社会培训机构管理办公室核准后才能刊播、散发。招生简章和广告,要注明培训机构全称和办学许可证号和经物价部门审核的收费标准,内容必须

2、证书发放管理。我市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学生完成学业,由所在培训机构发给加盖市劳动局钢印及xx市劳动局结业证书专用章的《xx省职业技能培训结业证书》。并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参加职业资格考试,考试合格的,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3、培训机构记刻制印章,须持办学许可证和审批机关出具的证明,向公安机关输审批手续,刻制后将印模式样报xx市劳动局和公安机关存档。

4、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建立并执行学籍和教学管理制度。

5、培训机构教学内容要符合宪法、法律和法规的规定。课程计划和教学大纲按国家劳动部颁发的各工种培训计划大纲执行,无国家统一的培训计划大纲的工种,由各校参照相关技工学校专业计划大纲制定,并报审批机关批准。选用教材需经审批机关审定。

6、教学研究活动的开展。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各级组织实施教育、教学研究活动,不断提高我市社会力量办学机构的教学质量。全市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教学研究工作纳入xx市技工学校教研组的管理和组织。由xx市技工学校教研组组织各种形式的教学研究活动。

7、我市各社会力量办学的职业教育技能培训机构,必须把培养目标定为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各培训机构必须组织学生参加职业技能鉴定。以进一步检验和提高各培训机构的教学质量。

三、财务管理

1、培训机构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并按照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规定设置会计账簿。

2、培训机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收取费用。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审批机关审核提出意见,由财政、物价部门审批.发给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专用票据。

3、培训机构应确定各类人员的工资福利开支占经常办学费用的比例,报审批机关备案。培训机构的积累只能用于增加教育投入和改善办学条件,不得用于分配和校外投资。

4、培训机构的学生自动退学,应按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核收费用。由于培训机构原因学生不能就学的,应退还所收全部费用。

四、保障与扶持

1、市劳动局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社会力量办学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给予扶持和引导。

2、市劳动局对社会力量办学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在业务指导、教研活动、教师队伍建设、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对国家举办的教育机构同等对待。

3、对国家举办的教育机构的表彰与奖励的规定.同样适用于社会力量办学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将定期对其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培训机构、有关组织和先进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4、各培训机构的学生在升学、参加考试和社会活动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国家举办的教育机构的学生平等的权利。培训机构的学生就业,实行面向社会、公平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用人单位不得岐视。

五、变更与解散

1、培训机构改变名称、性质、层次按有关规定需报审批机关批准,改变专业、扩大规模、更换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应报审批机关批准,变更其他事项,应报审批机关备案。

2、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一)培训机构的举办者书面要求解散的;(二)因故无法开展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的。

3、培训机构解散时,应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审批机关予以协助。

4、审批机关对核准解散的培训机构将予以公告,并通知其立即交回办学许可证、收费许可证和印章,予以封存。

六、法律责任与处罚

1、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符合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变造、买卖或出借、转让办学许可证或公章的;(二)经审批机关依照国务院《条例》和本规定责令停止办学,拒不执行的;

(三)用欺诈手段招生,并骗取学生钱财拒不退还的。

2、培训机构冒用、盗用劳动行政部门名义招生的,或者刊播散发内容虚假的招生简章、广告的,由审批机关责令其公开承认错误,并限期必正,造成恶劣影响或拒不改正的,由审批机关员销办学许可证。

3、培训机构超核定的标准滥收费用的,由审批机关责令限期退还,拒不改正的,将吊销办学许可证。

4、培训机构管理混乱,教育质量低下,造成恶劣影响的,由审批机关限期整顿,并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经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由审批机关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或予以接管。

七、附 则

1、本规定适用于xx社会力量办学职业技能培训机构。

2、规定为目前自治区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法尚未出台的情况下,我市劳动行政部门制定的暂行规定。

2、本规定如有不完善处,以国务院发布的《社会力量办学条例》以及国家、自治区相关文件为准。

3.社会力量办学申办指南 篇三

一、申办条件

1.申请举办的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申请举办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正确的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和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教育方针的办学章程。

3.学校应当有相对独立、固定并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校园、校舍、设施和教学装备,校舍使用面积一般不少于300平方米。办学场地必须是非居民住宅,无任何安全隐患,不得扰民。

4.教育机构的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应的学历,有一定的教育教学经验和管理能力。(校长是全面负责教育机构的教学、财务及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应具有高尚的思想道德品质、五年以上从事教学工作的经历以及与教育机构的层次相适应的学历水平,并经过岗位任职资格培训。)

5.有适应办学规模和教育、教学需要的相对稳定的专、兼职教师和管理人员,且符合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

6.有一定数量的办学启动资金和基本满足教育、教学需要的稳定经费来源。

二、民办学校筹设需提交的材料(答复时限:30个工作日)(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按设立提交相关的材料。)

1.申办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要有当地中心学校审核意见。

2.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材料(身份证、户口簿、学历证书复印件,个人简历,单位对其政治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的鉴定意见)。

3.拟任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及聘任教师名单及其资格证明材料(身份证、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4.办学启动资金及经费来源证明材料。

5.办学章程及发展规划。

6.明确的办学地点、场所和招生区域。校舍自有的须提交房产管理部门颁发的使用权和产权证件;属租赁的须提交有经公证机关公证租赁协议书(租期三年以上);属捐赠性质的须提交捐赠协议书,载明捐赠人姓名、所捐赠资产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7.联合办学的须提交联合办学参与单位或个人的联合办学协议和有关证明材料。

8.办学注册资金(人民币):幼儿园15万元,小学30万元,初中50万元,文化教育培训学校15万元。

三、民办学校正式设立需提交的材料(答复时限:3个月)

1.正式设立申请书,要有当地中心学校审核意见。

2.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材料(身份证、户口簿、学历证书复印件,个人简历,单位对其政治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的鉴定意见)。

3.拟任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及聘任教师名单及其资格证明材料(身份证、户口簿、学历证书复印件)。

4.办学启动资金及经费来源证明材料。

5.办学章程及发展规划。

6.明确的办学地点、场所和招生区域。校舍自有的须提交房产管理部门颁发的使用权和产权证件;属租赁的须提交有经公证机关公证租赁协议书;属捐赠性质的须提交捐赠协议书,载明捐赠人姓名、所捐赠资产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校舍必须具有县公安消防大队同意开办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7.联合办学的须提交联合办学参与单位或个人的联合办学协议和有关证明材料。

8.办学注册资金(人民币):幼儿园15万元,小学30万元,初中50万元,文化教育培训学校15万元。

9.校园、校舍、设施、装备明细表。

10.学校管理制度。

(注:2—8在筹设申请已提交的,不需要重交。)

四、民办学校分立、合并、聘任校长和变更举办者、名称、层次、类别需提交的材料(答复时限:3个月)

1.申请书。

2.分立、合并的提交协议书。

3.聘任校长和变更举办者的提交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资格证书复印件及个人简历、单位对其政治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的鉴定意见、变更登记表一式两份。

五、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核发需提交的材料(答复时限:20个工作日)

1.提交颁发办学许可申请书。

2.提交卫生合格证。

六、申办审批流程

1.办学人员提交申请报告,上交相关材料到乡镇中心学校,中心学校派员到实地考查,符合筹设条件的开具证明。

2.办学人持中心学校证明及相关材料上报教育局。经教育局审核,符合筹设条件的,下发同意筹设批准书;不符合筹设条件的,下发不同意筹设通知书。

3.办学人完成筹设工作(三年内),向乡镇中心学校申请正式设立,中心学校派员到实地考查,对办学条件、设施、师资力量进行审查,符合设立条件的开具正式设立证明。办学人持中心学校证明及相关材料上报县教育局。经教育局审核,符合正式设立条件的,下发同意设立通知书;不符合正式设立条件的,下发不同意设立通知书。

4.办学人持教育局设立通知书到县药监局、县妇幼保健院,办理卫生许可证和从业人员健康证。

5.有校车的,办学人持教育局设立通知书到县交警大队,办理车辆有关手续。

6.经三部门核发有效证件后,带上复印件,报送县教育局备案,以便核发办学许可证。

7.办学人持办学许可证到县民政局办理非企业法人登记证。

七、申请办理程序

(一)民办学校筹设

1.受理申请;2.实地考察办学场所;3.审核;4.下达筹设批准书。

(二)民办学校正式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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