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分决定

2024-11-16

处分决定(通用13篇)

1.处分决定 篇一

关于给予###同学留校察看处分的决定,男,七(3)班学生。该生自进入七年级以来,在学习上不思进取,上课不认真听讲,不按时完成作业;在生活上十分不检点,结交校外闲散人员,向同学多次借钱拖欠不还;最后发展到骗取家长的钱去上网,严重违反校规校纪。经老师、家长多次教育仍不思悔改。

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态度,经学校行政会研究决定:给予###同学留校察看一学期的处分。

希望广大同学引以为戒,认真学习,严格遵守校纪班规,争做一名合格的中学生。

赣州厚德外国语学校初中部

政教处

2011年3月22日

关于给予李儒晨同学留校察看处分的决定

李儒晨,男,七(4)班学生。该生不能控制自己的情绪,多次与老师和同学发生冲突。上学期某晚自习中与班级同学发生打架斗殴现象;2010年12月份在数学课中与老师发生冲突,在课堂上顶嘴怄气;2011年3月17日下午第四节课与班上某同学在教室里再次发生打架现象,并乘老师不在之机,多次殴打班级同学,情节相当严重,影响极其恶劣。

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态度,经学校行政会研究决定:给予李儒晨同学留校察看一学期的处分。

希望广大同学引以为戒,认真学习,严格遵守校纪班规,争做一名合格的中学生。

赣州厚德外国语学校初中部

政教处

2011年3月22日

2.处分决定 篇二

1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包含5种

2党组织严重违纪有2种处理措施

3 5种情况可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1.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

2.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3.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4.主动上交违纪所得的;

5.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4 3种情况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1.在纪律集中整饬过程中,不收敛、不收手的;

2.强迫、唆使他人违纪的;

3.本条例另有规定的。

故意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党员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六大纪律”主要违纪行为

1“政治纪律”主要违纪行为

3.违纪处分决定 篇三

xxx,20**级xx系xx专业x班学生,学号:

经查在 年 月日上午 学校举行的期末英语考试中,上述同学违反了《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之相关规定、违反了《山西青年职业学院考试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七条之相关规定,构成考试违纪、作弊。

为教育本人,严肃校纪,根据《山西青年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经学生处研究决定给予xxx同学记过处分。

受处分学生的处分决定装入学生本人学籍档案(在校期间若不在违反校规校纪,表现良好可于下一学年9月份申请解除处分,解除处分决定后将决定装入档案并记录在学年鉴定表),同时已获得国家奖助学金、学校综合奖学金的取消奖助学金发放,取消本学年所有荣誉称号评选。担任班级干部取消其担任职务。

学生处(或系)

4.早恋处分决定 文档 篇四

处 分 决 定

三年2班 高

二年7班鲁红园 二年4班 杨

二年13班杨成财 三年3班 郭

三年3班王岩超 三年15班马佳琪

一年5班张

经查,三年二班 高禹;二年七班鲁红园;二年四班杨帆;二年十三班杨成财;三年三班 郭乐; 三年三班王岩超; 三年十五班马佳琪;一年五班张颖 2014年11月4日第三节晚自习下课后在女生宿舍门前聊天,违反学校有关规定,经学校研究决定给予以上八名同学开除学籍、留校察看处分,并停课七天、取消所有奖励及资助待遇。

此决定

科左后旗甘旗卡第二高级中学

5.处分决定 篇五

李宏瑞,男,人文学院20xx级心理咨询专业自设班学生,学号:1433150001。

该生自开学至今未请假累计超64学时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同时该生曾因旷课、无故不参加军训、夜不归宿及擅自离校等违纪行为被人文学院给予记过处分(文院字【20xx】14号)。

常盼盼,女,理工学院级计算机应用技术(网站设计与管理)高职2班学生,学号:1430080075。

该生自20xx年9月21日起至今未请假擅自离校累计超过64学时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

李宏瑞、常盼盼两名同学的行为已严重违反了校规校纪,在其他学生中造成了严重不良影响。为严肃校纪校规,加强学生管理,根据我校《北京吉利学院学生手册》中《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十条第四款之规定,给予李宏瑞、常盼盼开除学籍处分。

北京吉利学院

6.“停职”是“非法”行政处分 篇六

“停职不停工”, 张副主任如此大言不惭, 促使笔者去查相关法律法规, 看看是不是有此一条。可不查不知道, 一查吓一跳。

让笔者有些纳闷的是, “停职”在生活中太常见了, 我们不时可以在媒体上看到一些政府人员因为种种原因被“停职”的消息。可我寻遍《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以及《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愣是没找到“停职”的字眼。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白纸黑字说得很清楚,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既然行政处分种类中并没有“停职”这项条款, 那么, 它到底算是哪门子处分?

在一种习惯性的认识中, 我们都把“停职”当做一种处分。可从严肃的法律出发, 它又实在称不上一种处分。更令人摸不着头脑并开始丧失法律自信的事实是, 有太多太多的“停职”处分浮现于我们的视野之中。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难道我的理解出现了偏差, 抑或另有其他法律法规对此作出过规定?

的。分”形同一把保护伞, 施惠于他们中的很多人。

7.党内警告处分决定 篇七

张____,男,汉族,____市____区南城街道____头村人。1955年7月出生,1978年1月入党,小学文化程度,20____年3月任____头村党支部委员。

20____年8月开始,张____在____头村土桥下的一桔园内未批先建一厂棚,占地面积1157.1平米,建筑面积589.6平米,供自己的五金抛光厂使用。因非法占地,9月28日,区国土资源分局对其处以自行拆除未批先建的1157.1平米土地上的全部建筑物589.6平米,恢复土地原状,并对未批的1157.1平米土地处以30元每平米的罚款,计34713元。

我们认为,张____身为党员、村干部,却无视党的纪律,非法占用土地,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街道党工委于20____年11月9日研究决定,给予其党内警告的处分。

本决定自20____年11月9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后,向街道党工委或区纪委提出申诉。

________

8.学生处分决定 篇八

本学期开学以来,绝大部分同学都能遵守学院规章制度,按时上课,但仍有少部分同学不遵守校规校纪,无故旷课,迟到早退,影响正常教学秩序。为了维护学校纪律和考勤制度的严肃性,促进班风学风建设,教育其本人,根据《广东青年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决定给李巨明等20名同学以下处分(见附表1)。

希望以下各位同学吸取教训,遵守纪律,按时上课,认真学习,顺利完成学业!

工商管理系

9.未成年人房屋处分之问题探究 篇九

一、未成年人房屋处分中常见的问题

1. 监护人可否将未成年人或与其共有房屋转移至自己名下

未成年人的房屋取得方式, 一般以继承、受赠为主。但实际生活中, 以未成年人名义购房占了很大比例, 一旦登记为未成年人房屋, 若需处分, 根据《民法通则》第十八条第一款“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 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 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 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的规定, 前提条件是为保护未成年人利益。所以在《办法》第十四条规定, 因处分未成年人房屋申请登记的, 监护人还应当提供为未成年人利益的书面保证。因此, 对于监护人将未成年人房屋转移给他人获取房款或抵押给银行获取贷款, 大部分登记机构采取监护人至登记机构声明处分房屋所得是为了未成年人的利益或提供经公证的保证, 来作为处分登记的证明。而事物的发展是不断变化的, 各种登记需求也随之产生, 如监护人因投资、融资、迁户口等, 需要是监护人所有的房屋方可办理时, 就会申请将未成年人房屋或与之共有的房屋转移至监护人名下。对此, 就会产生两个问题, 一是将未成年人房屋转移至监护人名下, 并没有房款或贷款所得, 如何体现为未成年人利益;二是如果可登记, 通过买卖或赠与等哪种方式更合乎登记要求。

2. 父母离婚后, 父或母一方可否单方处分未成年人房屋

根据《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规定,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办法》第十四条规定, 未成年人的房屋, 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监护人代为申请未成年人房屋登记的, 应当提交证明监护人身份的材料。可见, 父母为未成年人房屋处分申请登记的法定代理人。但在登记实务中, 父母离婚后, 要处分未成年人房屋, 就陷入尴尬的境地。父母离婚后, 双方对子女抚养、教育等意见不一致发生矛盾和纠纷, 要一方配合另一方签字同意处分未成年人房屋很难实现。而未成年人房屋, 有些是父母离婚后, 父或母个人出资给未成年人购买的, 房款出资情况可提供售房单位和贷款银行的证明, 现在要处分未成年人房屋, 也是为了其更好地受教育或生活, 若因对方不肯配合, 导致房屋无法处分, 反而不利于未成年人的成长需要。因此, 有人提出由抚养未成年人一方签字同意, 就可以处分未成年人房屋。鉴此, 父母离婚后, 申请未成年人房屋处分登记能否由父或母作为法定代理人值得登记机构商榷。

3. 父母已亡或没有监护能力, 其他监护人之一可否处分未成年人房屋

当未成年人的父母已亡或没有监护能力时, 根据《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 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 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 兄、姐; (三)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 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在登记实务中, 对于父母已亡, 只需提供死亡证明即可。而父母没有监护能力的, 如何举证?能够担任监护人的为《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人员, 如祖父母、外祖父母。但是应由祖父母、外祖父母4人同意处分, 还是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同意即可, 法律条文并未明确。对此, 登记机构工作人员在具体执行时会因对政策的理解差异作出不同的登记行为。

二、房产上监护权的内涵

上述几个问题, 关键之点在于监护人的监护权实质内涵和行使监护权的限制。为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和财产方面的利益, 各国法律都设计了相应的制度。在大陆法系, 主要是亲权制度和监护制度。亲权系指父母基于其身份, 对于未成年子女以教养保护为目的的权利义务之集合。监护权, 是不在亲权下的未成年子女或被宣告禁治产人, 为身体财产之照护所设私法上的制度。我国的亲属立法在形式上未设立亲权制度。在《民法通则》的民事主体制度中对监护作了简单的规定, 把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权利义务归于监护之下, 行使监护权。父母已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的, 由法律规定的其他人员担任监护人。

由此可见, 我国将亲权和监护权融为一体, 监护人可对未成年人行使人身上监护权与财产上监护权两种。其中房产上监护权包括房产法律行为代理权、房产管理权、使用收益权和处分权。

1. 房产法律行为代理权是指未成年子女与他人进行具有房产内容的民事法律行为时其行为应由父母代理, 父母已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的, 由其他监护人代理。

2. 房产管理权, 是指监护人对未成年人房产进行管理, 若处分未成年人的房屋有利于更好地保存或增加价值的, 可进行处分或装修维护、改造。若房产已无利用价值或继续保存下去只有支出无收益所得, 可以抛弃。

3. 房产使用收益权, 是指监护人在不毁损和变更未成年子女享有的房屋权利性质的前提下, 有支配、利用财产和获取天然孳息或法定孳息的权利。

4. 房产处分权, 是指监护人对未成年人房屋进行的转让、抵押等行为。关于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房屋的处分权 (不含财产管理上必要的处分) , 各国法律都持非常慎重的态度, 严格限制对未成年子女财产的处分。将其限制在为子女利益的限度内, 即除为未成年子女利益外, 不得处分其财产。

三、分析和对策

1. 在为未成年人利益前提下, 监护人可将未成年人或与之共有的房屋转移至其名下

监护人可否将未成年人或与之共有房屋转移至其名下, 业内持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无法办理, 因转让协议的转让方是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即监护人, 受让方也是监护人, 代理人与自己签订协议, 属法律上的无效代理行为, 基于无效代理的基础上转移登记申请行为当然无法办理;另一种观点认为, 自己代理合同无效之说是《经济合同法》的规定, 《经济合同法》已在1999年10月1日废止, 由《合同法》取代。《合同法》并无禁止自己代理合同, 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 就可办理登记。监护人将未成年人或与之共有的房屋转移给监护人, 若是为了未成年人的利益, 就属于可以登记的范畴。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民法通则》、《办法》规定, 监护人为未成年人利益的, 可以处分未成年人房屋, 至于处分形式, 法律条文并未作出限制。监护人将未成年人或与其共有的房屋处分给他人可登记, 因此, 转移给监护人同样也可以登记, 登记的前提是为未成年人的利益。监护人通过何种形式转移房屋?据了解, 有的登记机构是按买卖登记, 有的登记机构则通过声明赠与的方式处理。笔者认为通过买卖方式较妥, 而且在协议中应约定由监护人代为保管给予未成年人的相当于市场价的房款, 房款的支出必须用于未成年人的利益。

2. 父母离婚后, 处分未成年人房屋的监护人仍为父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试行) 》的通知第二十一条规定, “夫妻离婚后,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父母离婚后, 父母对未成年人的监护权, 均不因离婚而解除, 而是共同承担对未成年人的监护权利和义务。《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 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在登记实务中, 父母离婚后, 若为了未成年人利益要处分未成年人房屋的, 应由其父母共同申请。一方不配合, 另一方可根据《民法通则》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 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 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 撤销监护人的资格”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对方的监护权。撤销监护权后, 父或母可凭撤销监护权的法律文书向登记机构单方申请处分未成年人房屋登记。

3. 父母已亡或没有监护能力, 其他监护人之一不能单独处分未成年人房屋

10.学生旷课处分决定 篇十

根据学院第2-5周《课堂考勤督察通报》,依据学校《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本科生违纪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和我院《本科生课堂考勤管理办法》,经学院学生工作领导研究和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批准,决定对2-5周严重旷课的16名学生给予相应处理(具体名单见后)。请各辅导员和班主任传达此文件至全体学生,并将处分决定书送达当事学生本人,同时对重点学生进行重点谈话,认真做好受处分学生的教育督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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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与信息工程学院

11.对无权处分的几点思考 篇十一

无权处分即没有法律上的处分权而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 如出卖、出租他人之物、以他人财产设定抵押等。在无权处分的情况下, 行为人实施了处分行为时与他人订立了合同, 此种合同即我们所说的无权处分合同。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对无权处分行为作了规定, 但该法条不够完善。理论界对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素有争议。

台湾著名民法学者王泽鉴先生依据处分的外延, 认为最广义上之处分包括事实上处分和法律上处分;广义上之处分仅指法律上处分, 法律上处分包括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狭义上之处分仅指“处分行为”。在德国民法理论中, 所谓负担行为, 是指“某人通过此行为向相对人表示受为或不为特定行为的约束, 其主要的法律后果是设立一个给付义务并由此建立债的关系”。负担行为是使行为人负有义务的法律行为, 其后果仅是产生义务或使原有义务内容发生变更, 并不能使权利直接发生变动。

二、关于无权处分的效力的讨论

分析处分行为的过程, 必须结合物权变动模式的背景来进行。至20世纪初, 大陆法系民法就物权如何发生变动基本形成了“三足鼎立”的规制格局。即德国民法为代表的物权形式主义, 以奥地利、西班牙、瑞士为代表的债权形式主义, 以及以法国、日本民法为代表的债权意思主义。

(1) 债权意思主义:即把物权变动当作债权的当然结果来看待, 不承认有物权行为。 (2) 物权形式主义:即物权因法律行为而变动时, 除须有债权行为时, 还须当事人就物权的变动达成一个独立于债权行为之外的合意, 即物权合意, 以及履行交付或登记的法定形式。 (3) 债权形式主义:也称意思主义或登记和交付的结合。依此主义, 物权行为因法律行为而变动时, 除了需要当事人之间有债权合意之外, 仅须践行登记或交付的法定形式, 即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下面分析在三种物权变动模式下《合同法》规定的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

首先, 依债权意思主义, 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并无明显界限。债权行为的完成就意味着物权行为也完成。按照这种模式, 无权处分行为必然导致合同是无效的, 这样就能最大限度的保护真正的权利人的利益, 但是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却得不到有效的保护。因为无权处分人在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 可能第三人对无权处分人没有处分权是毫不知情的, 那么第三人基于信赖利益与无权处分人签订合同最后效力又被认定为无效的, 是对第三人极大的不利。如此一来, 在市场交易中订立合同的那些人, 因为他们不知道与之订立合同的人是否是无权处分人, 则即使自己是完全善意的, 其合同也会被认定为无效, 市场交易就无法运行下去。这是不符合我国合同法的促进交易的立法宗旨的。再者,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 将来买卖已经越来越普遍, 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时, 出卖人并非一定就当时取得了出卖标的物的所有权, 如果把这一切都当作无权处分来处理的话, 市场交易就无法继续下去, 市场的灵活性和多样性就被牺牲殆尽。

其次, 在物权形式模式下, 法律行为被区分为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负担行为的效力不受处分行为的影响。处分行为的有效与否只与处分行为有关, 即以权利人有处分权为核心要件。在买卖合同中, 如果擅自处分他们的财物与第三人订立合同, 此处是负担行为而非处分行为。因为, 所谓处分行为是要涉及到物权的转移, 此处单纯的买卖行为并未涉及物权的变动, 因此是负担行为。那么依此理论模式, 擅自出卖他人之物的合同是负担行为, 不以出卖人具有处分权为要件。只要作为负担行为的买卖合同无卖合同的本身效力是有效的。负担行为是有效的, 至于处分行为是否有效, 则是有赖于是否有处分权了。按照我国《合同法》第51条的规定, 事后要么权利人进行了追认或者无权处分人取得了处分权, 这样作为与负担行为无因性的处分行为才有了效力。但是笔者认为, 按照这种模式, 也即学界通常所谓的“共同规则”, 这是不符合交易习惯的, 尤其是在我国市场经济客观条件下, 按照所谓共同规则, 不必须把购买一只茶杯的交易理解为三个法律行为是不符合我国长期以来的交易习惯和交易思维的, 所以我国未采用德国的物权主义模式。

再次, 依债权形式主义, 物权行为因法律行为而变动时, 除了需要当事人之间有债权合意之外, 仅须践行登记或交付的法定形式, 即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债权形式主义是债权意思主义与物权形式主义的折中理论, 依次模式下, 我国《合同法》上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则为效力待定的。必须依当事人的追认或者无权处分人事后取得处分权, 则合同有效。否则, 当事人拒绝追认或者无权处分人事后仍然没有取得处分权, 则该合同是无效的。此观点也存在一定程度的不合理之处。根据51条的规定, 如果认为此行为为效力待定的, 那么该合同时候是否有效是完全取决于权利人的追认。这就给与了权利人充分大的权利去决定该无权处分行为的有效与否, 对真正的权利人的权利给与了充分有效的保护, 却不利于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 如果债权合同由于欠缺效力补正的要件而按照对我国《合同法》第51条成为无效合同, 那么将会限制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

三、关于合同法解释三买卖合同特别效力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于2012年7月1日正式施行。此项解释出台后, 理论界对于无权处分的效力问题争议再次掀起。笔者细读了有关的法律条文及进行思考之后, 下面论述下自己的愚见。“解释”第3条:“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此解释一出, 很多人认为这是对《合同法》51条无权处分效力之前规定的颠覆。其实不然。因为此解释的适用范围是特定的, 具体包括以下5中案型:

(1) 国家机关或者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处分“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 不符合"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 (物权法53、54条) ;

(2) 抵押人出卖抵押物未经抵押权人同意 (物权法191条2款) ;

(3) 融资租赁承租人付清全部租金之前出卖租赁设备 (合同法242条) ;

(4) 保留所有权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在付清全款之前转卖标的物 (合同法134条) ;

(5) 将来财产的买卖。

前4类是指处分权受到限制的所有人出卖自己之物, 第5种是属于所有人出卖尚未取得所有权之物。所以, 此条款并未对《合同法》51条作任何修改。无权处分行为, 按照我国物权法模式规定, 仍然属于效力待定的, 而非有效的。

摘要:无权处分一直被梁慧星教授誉为“法学上的精灵”, 关于合同法51条对无权处分效力的规定以及与善意取得制度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的应用问题素有争议。本文就几种不同物权变动模式下无权处分的效力进行了简单的思考和论述。

关键词:无权处分,物权模式,争议

参考文献

[1]梁慧星, 陈华彬.物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10:79.

[2]王利明.物权法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5.

12.撤销警告处分决定 篇十二

黄刘明因违反工作纪律错误,卫计委于11月23日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黄刘明受处分以来,能够正确对待自己的错误,不断反省自己;能够严格要求自己,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政治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能够严格遵守医院各项规章制度,工作中踏实肯干,各方面表现很好。现处分执行期已满,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经研究,决定从5月23日起按期解除对黄刘明的行政警告处分。

新沂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13.党内警告处分决定 篇十三

黄国清,男,汉族,1964年10月出生,大学文化,涵江区白塘镇人,1984年9月入伍,1988年1月入党,12月任市城市管理执法局主任科员,8月起任市城市管理执法局执法七大队大队长、中共莆田市城建监察支队规划大队(执法七大队)支部委员会书记,4月调任市城市管理执法局执法一大队大队长,免去中共莆田市城建监察支队规划大队(执法七大队)支部委员会书记职务。

根据市纪委驻市建设局纪检组调查情况通报,月27日,市城市管理执法局七大队以工会名义组织部分队员,在黄国清带领下,前往涵江大洋革命老区根据地参观。当天下午2时左右,黄国清又决定带领一行人前往瑞云山风景区游览。到达瑞云山景区门口后,黄等人因门票票价问题与景区工作人员发生争执,引发口角并互相辱骂。后黄国清让大队工会主席柳丽英购买两张票,作为一行人到景区广场游览的费用,景区工作人员收了柳丽英一张面值100元的人民币后,找回40元钱给柳。在黄等人欲上车离开时,景区副总经理官文玉用自己的手机对黄国清乘坐的闽B—57082号城管工具车进行拍照,引起黄国清的不满,要求官将所拍照片删除。因官不肯,黄国清要求队员们上去删除该手机照片,景区办公室主任佘家德、保安罗从刚欲上前保护官文玉,黄又叫队员将佘、罗拉开,导致双方发生肢体冲突,在冲突过程中官文玉、佘家德两人倒地受伤,官手机被队员们强行拿走,删除手机上的照片后归还。事后,《海峡都市报》、《东南快报》、新浪网等多家新闻媒体相继报道了这一件事,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的影响。201月1日,涵江区公安分局经调查,以殴打他人致使官文玉、佘家德轻微伤为由,对林玉苍、李文钦、刘荣翔、许玉银、曾玉坤、刘明铭等六名队员作出各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发后,黄国清为应付调查,要求队员们在接受调查过程中按自己书写的报告内容陈述,统一口径,并指定承担责任的人员。年3月26日,黄国清对自己的行为作了深刻检讨,表示愿意接受组织的教育和处理。

综上所述,黄国清身为市城市管理执法局七大队大队长,在该大队人员因游览门票票价问题与瑞云山风景区工作人员发生纠纷后,要求队员强行删除景区工作人员使用手机所拍照片,导致双方发生肢体冲突,该大队六名队员因殴打景区工作人员致轻微伤被公安局行政拘留并处以罚款,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其行为构成妨害社会管理秩序错误。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按照莆直纪工[2009]4号的批复和莆建纪[2009]18号的意见精神,经研究,决定给予黄国清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本处分决定自2009年5月20日起生效。

中共莆田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直属机关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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