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制度及管理制度(精选8篇)
1.工作制度及管理制度 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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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勤制度及奖罚制度
考勤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强化全体职工的纪律观念,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考勤制度是加强公司劳动纪律,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提高劳动生产效率,搞好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全体员工要提高认识,自觉地、认真地执行考勤制度。第三条 公司的考勤管理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实施。第四条 总经办对考勤工作负有监督的义务。第五条
考勤记录作为个人工作考评的参考依据。
第二章 具体规定
第六条 工作时间
1、哆哆广告传媒全体员工每日工作时间一律以八小时为标准。
2、上午上班时间为9:00,下班时间为12::00;下午上班时间为12:30,下班时间为17:30。第七条 迟到、早退
1、规定的上班上班时间5分钟以后到达,视为迟到,下班15分钟以前离开,视为早退。
2、迟到早退情节严重屡教不改者,将给予通报批评、扣除绩效工资、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3、遇到恶劣天气、交通事故等特殊情况,属实的,经公司领导批准可不按迟到早退处理。第八条 病假
1、员工本人确实因病,不能正常上班者,经部门经理批准,报人力资源部备案,月累计不得超过三个工作日,必须取得医院开据的休假证明。病假按天数扣除日工资的一半(基本工资/30天×病假天数/2)
2、患病员工请假须由本人或由直系亲属于当日九点前向所在部门领导或公司主管领导请假,经批准后方可休假。
3、员工必须在病愈上班两日内将病假条主动交给人力资源部核查存档。第九条 事假
1、员工因合理原因须要本人请假处理,并按规定时间申请,经公司领导批准的休假,称为事假。
2、请事假的员工必须提前一天书面申请(如遇不可预测的紧急情况,必须由本人在早晨九点以前请示公司领导),如实说明原因,经部门领导报经公司领导同意后,方可休假,否则按旷工处理。
3、事假按照日工资标准扣除,按事假天数扣除当事人日工资(基本工资/30天×事假天数)
4、事假可以用加班加点时间调休,但必须经过公司领导的批准,经批准的调休事假可不扣发。
5、员工在工作时间遇有紧急情况需要本人离开岗位处理的,也按上述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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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矿工、迟到、早退 罚款制度
1、未向部门和公司主管领导书面申请并经批准者,或未按规定时间请假,或违反病、事假规定,或违反公司制度中其它有关规定等行为,均视为旷工。
2、迟到30分钟以上视为旷工,旷工一天扣除当事人3倍日工资(3×基本工资/30天)。
3、在规定上下班时间提前10分钟离岗视为早退,以月为计算单位,第一次迟到早退扣款5元,第二次早退扣款10元;第三次迟到早退扣款20元,累计增加,以此类推。第十一条 辞职1、2、辞职需提前10—15 天提交书面报告。得到批准之后交接清楚方可离职。
奖励制度
1、为规范公司业务提成管理,充分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公司所有员工除基本工资以外,都可以自己出去扩展业务(包括实习生),按照其实际发生的业务量及其总金额(不含税)给予6%的提成奖励。核算时间为每月的29日——次月28日,并以实际回款为准,提成发放时间与工资一并发放。
2、设计师除基本工资以外,按照其当月完成任务量总金额(不含税)给予3%的提成。核算时间为每月的29日——次月28日,提成发放时间与工资一并发放(不含碧城置业、物业,福建商会)。
3、以月计算,没有迟到、早退、请假、病假、旷工的情况下发放全勤奖100元。
4、工龄工资,满三个月以上者可获得50元工龄工资,满六个月以上者可获得100元工龄工资,以此类推。
5、年终对全年工资成绩考证后,根据公司全年的业务量及盈利给予一定的年终奖。
处罚制度
1、迟到、早退、请假、病假者,全勤取消。
2、以月为计算单位,第一次迟到早退扣款5元,第二次迟到早退扣款10元;第三次迟到早退扣款20元,累计增加,以此类推。
3、设计师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任务扣除提成。
4、所有员工不得在上班时间打游戏,吃零食,做私事,非正常上班时间除外,违者第一次处罚10元,第二次处罚20元,以此类推。
5、公司人员外出10分钟以上必须在总经办处登记,并标明事由,否者按矿工处理。
6、总经理助理严格执行考勤制度实施,不得有任何包庇人情及隐瞒等情况,一旦发生一次未登记或者虚报考勤等事件,将按照规定罚款50元,以此类推。
7、各部门严格按照公司考勤制度执行,不得以任何方式对考勤登记人员有怨言,意见等。否者按公司制度予以警告或辞退。
8、副总经理对公司考勤制度具有严格的监督权,发现考勤未按真实登记,及时通知上报。
9、因为工作失误或疏忽给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由设计师自行负责,并酌情赔偿公司造成的损失。
10、负责业务不慎(粗心或不负责任)所造成业务直接损失,如:收支业务费用错误、制作命令错误、时间控制失误等由本人负责。
哆哆广告传媒有限公司11、12、13、玩忽职守,损失公司设备或不按公司规定作业,造成公司财务丢失(被盗等)或引起火警者。有意无意破坏公司作业,人际关系,公司声誉者。将公司业务介绍他人或炒单者。
处罚形式: 有以上任何不良行为,公司将视其情节轻重和直接经济损失多少,对当事人进行一定的处罚.包括: 扣发工资或奖金,情节严重者开除出公司(辞退)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哆哆人力资源部。
2.工作制度及管理制度 篇二
改革开放30年, 港澳大量制造企业转移至广东, 促进了广东世界制造业基地的形成, 为广东成为经济大省起到了重要的支撑作用;同时, 也加快了港澳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 保持了港澳经济的持续增长, 使粤港澳成为亚太地区最具活力和竞争力的经济增长区。粤港澳物流交流与合作加快了这一进程的实现, 初步形成了以经济带动物流, 以物流促进经济发展的良性互动局面。
为了响应国家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的号召, 粤港澳经济需要从目前的合作进一步走向融合, 促进粤港澳经济的一体化发展。为了推动内地和港澳经济合作的深入进行, 2003年, 内地分别与香港和澳门签订了《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 (即CEPA协议) , 开创了港澳与内地、特别是与广东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新型关系, 对重构粤港澳经济贸易结构产生了深远的影响;2008年12月国家发改委颁布了《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 明确要求珠三角地区要构建开放合作新格局, 深化落实CEPA力度, 支持粤港澳合作发展服务业;随后, 广东省政府就此出台了《关于推进与港澳更紧密合作的决定》。2010年4月, 为落实《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 (2008-2020年) 》、CEPA及其补充协议, 促进粤港更紧密合作, 广东和香港经协商一致, 制定了《粤港合作框架协议》。标志着粤港澳经济的融合发展开始进入制度化层面。
可以说, 当今世界国家与国家之间、地区与地区之间的竞争, 最终取决于制度的竞争。制度的重要性在于它能够限制经济活动的不确定性 (何大安, 2009) 。新制度经济学的代表人物道格拉斯.诺斯 (1994) 曾指出, 只有完善的制度才是经济增长的原因, 其他因素 (如技术、人力资本投资、教育等) 不过是增长本身而已。制度是区域经济合作与空间合作的保障, 是区域合作的运行机制 (吕拉昌, 2003) 。区域经济一体化需要依靠制度保障合作成果、确定竞争规则、制止成员方的机会主义倾向, 还需要依靠制度使成员行为“外部效应”内部化, 以平衡合作各方之间的收入和成本的分配, 提高区域资源的配置效率 (曹宏苓, 2008) 。欧盟一体化的顺利推行是最典型的关于区域合作的成功案例, 很多学者考察后得出的结论是, 欧盟一体化之所以如此成功, 是由于其制定了一套完善的制度保障体系, 并不断地推行制度创新的结果 (罗清和, 2005;杨德才, 2007;曹宏苓, 2008) 。
粤港澳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推行需要依靠制度创新作保障, 物流融合则是落实粤港澳经济一体化的重要结合部和重要突破口。因此, 探索粤港澳物流融合的制度创新问题就显得至关重要。
二、粤港澳物流融合面临的制度障碍
尽管CEPA的签订和实施为粤港澳三地的物流融合提供了一定的政策便利, 但是与其他外资企业相比, CEPA对港澳物流业的开放度仍然不够, 一些承诺措施与现行的规章制度仍存在不协调, 制度障碍依然存在。
1. 业务开放的配套政策及措施未到位, 隐形的政策壁垒仍然存在。
在内地经营业务涉及的政府部门很多, 包括工商、税务、外汇、海关, 乃至保障部门如消防、环保、卫生等。虽然CEPA对香港某些服务业已经开放, 但是由于政府各部门欠缺沟通和协调, 以致政策在执行过程中往往出现不配套、不到位的情况, 影响香港物流企业在内地的正常运作。另外, 三地合作的隐性政策壁垒仍然存在, 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进一步的合作。例如, 港澳企业获准在内地经营物流业务后, 还需按多达11家中央各部委有关外资物流企业的相关规定运营操作, 令港澳物流企业无所适从。此外, 香港物流业服务提供者目前受不允许成立外资独立分支机构所限, 尚不能在国内其他城市开设分支机构开展业务, 只可以成立非营运性的分支机构如办事处等, 也严重影响了物流融合的进行。
2. 申请审批程序繁复, 透明度不够。
目前, 对港澳物流企业来讲, 市场准入本身并不是最主要问题, 重要的是执行效率, 即内地行政审批制度造成的障碍。突出表现为:第一, 政策法规执行过程的不透明、不规范、信息不对称、潜规则过多.如许多黑色牌照拖车 (合资、独资企业) 的经营区域是定点的, 造成人为分割;第二, 审批权过多集中于中央政府, 审批程序复杂, 政府的服务意识不够, 办事拖拉, 缺乏承诺。虽然已有大量港澳物流业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成立了拖车公司, 港澳货主希望拖车公司能经营跨境业务, 但苦于跨境指标不足, 无法实现, 导致很多港商只好依赖中介服务公司, 不仅增大了运营成本, 也降低了可靠性。
3. 投资营商环境有待进一步改善。
一方面, 三地在市场经济的发育程度上存在着较大差异。广东与香港、澳门的经济形态不同, 广东属于政府主导型市场经济, 而香港和澳门是完全自由化的市场经济体制。港澳的经济环境比较自由, 政府的监管通过非常透明的法律法规运行, 政府行政干预少, 审批环节不多;而在内地做生意往往要面对繁琐的行政审批, 使港澳企业难以理解和接受。如货运代理公司在香港是一个集成概念, 而在内地则是不同的两个行业, 因此港澳服务提供者在申请货运代理经营之外, 还要申请运输牌照才能把货运代理和货物运输结合经营。另一方面, 由于广东物流业管理体制不成熟、配套服务 (法律、会计、培训等中介服务) 未到位及三地服务文化理念的不同, 使得香港高水平物流企业难以进入内地。而那些进来的高水平物流企业多服务于外资企业, 难以与内地企业进行对接。
三、基于制度创新的粤港澳物流融合的治理建议
深化物流业合作符合广东产业发展的需要, 也是港澳拓展物流业发展腹地、提升香港国际贸易和航运物流中心地位和构建澳门区域物流平台的客观要求。为了消除三地物流融合发展的制度性障碍, 制度创新是关键。
1. 进一步完善粤港澳物流合作机制
合作机制为区域合作提供了组织和制度保证 (任泽洙, 2007) 。为了达到缩小差别, 扩大共同面, 实现粤港澳市场规则与国际惯例接轨的目的, 粤港澳三地可以在当前合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物流合作机制, 并建立相互适应认同的市场规则融合机制。特别是广东, 可以借鉴港澳成熟的经验, 尽快清除港澳物流业进入的各种各样的壁垒及阻碍三地物流融合的“潜规则”。
其次, 三地可加强规划建设的合作, 努力营造三地良好的物流合作发展软硬环境, 深度推进粤港澳三方在物流领域的战略联合。一是共同谋划建立粤港澳物流特别合作区, 加强物流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的衔接与融合, 完善物流协调管理机构和配套措施, 打造海陆空一体化的物流基础设施网络。二是共同建立产业转移工业园物流保税区。以物流保税区整合物流资源, 实现区内商品、货物、资本、信息、技术的自由流动, 简化通关手续, 消除各种壁垒以现代物流服务业促进加工制造业的转型升级。
2. 加大政策支持
2010年4月, 粤港经协商一致, 共同签署了《粤港合作框架协议》, 提出共同推动建立物流业发展交流机制, 研究打造国际物流中心的政策措施, 表明政策支持已取得很大的进展。在此基础上, 建议广东进一步制定配套的优惠措施。一方面, 在政府财政层面给予港澳高端物流业项目配套资金扶持。对粤港澳合作或独资兴建现代物流基地 (港、园区、中心等) 或基础设施及配套的项目, 享受内地政府给予的财政专项资金补贴的国民待遇。具体数额视规模、现代化程度和辐射功能等确定。另一方面, 在银行融资方面给予倾斜, 在贷款手续上给予简化和优先, 在贷款利率和贴息方面享受高新科技企业的同等优惠条件。
3. 加速政府职能的转变
政府是制度创新的主体之一, 且具有较大优越性。在粤港澳物流融合发展的过程中, 广东要加快经济体制改革和运行机制的转轨, 逐步按国际惯例办事, 加速政府职能的转变, 建立必要的政府部门间的综合协调机制, 特别要强化物流主管部门之间的沟通和责任的明确化, 确保三地统一、高效的现代物流体系创造体制环境。
另外, 建议广东积极倡导三地共同成立“三地制度协调委员会”, 加强专业服务制度的协调。区域合作的关键是建立一种制度协调机制, 通过科学的制度创新在区域内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制度协调机制归根到底是一个制度安排的问题 (任泽洙, 2007) 。但是, 鉴于三地法律制度、会计制度、会计师制度、律师组织制度以及其他专业服务制度都存在较大的差异, 这些差异是三地物流市场一体化最大的障碍。为了推动三地物流合作向纵深发展, 在粤港澳合作的框架内, 建议三地共同成立“三地制度协调委员会”, 共同探讨三地合作过程中的专业服务制度协调问题。
参考文献
[1]道格拉斯.诺斯:制度、意识形态和经济绩效[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 1994
[2]冯邦彦, 王鹤:CEPA:粤港物流合作的制度性转变及结构收益[J].港澳台视窗, 2004 (02)
[3]谢鹏飞:“泛珠三角”区域合作的战略意义及对广东发展的影响, 南方经济, 2004 (07)
[4]何大安, 丁芳伟:流通产业运行的制度安排分析[J].财贸经济, 2009 (03)
[5]吕拉昌:非均衡发展战略中的区域整合一珠江三角洲与省内相邻区个案研究[J].经济地理, 1999 (04) .
[6]曹宏苓:长三角经济一体化的现状、困惑与制度机制的创新—对国际区域经济一体化经验的借鉴[J].长三角发展研究, 2008 (05)
[7]罗清和, 欧阳仁堂:泛珠三角经济一体化的制度创新研究[J].特区经济, 2005 (02)
[8]杨德才:用制度创新推进长江三角洲区域合作[J].中国发展, 2007 (09)
[9]任泽洙:泛珠三角区域经济合作与发展制度创新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经济研究导刊, 2007 (11)
3.工作制度及管理制度 篇三
[关键词] 外在农地制度;内在农地制度;制度适应性
[中图分类号]F30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769(2006)05—0053—05
人们一般从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安排的角度对农地制度结构进行探讨,本文则从农地制度起源的视角,将农地制度结构分为内在制度、外在制度等。有效的农地制度安排必须使农地外在制度与内在制度之间相互适应,如果外在制度与内在制度不相适应,则人为供给的外在制度效率就会下降。
一、内在农地制度的内涵及制度安排
如果一种农地制度是通过演化的方式产生的则这种农地制度称为内在农地制度,而演化的过程就是人类经验的积累过程。在这一过程中,人们逐渐发现某些使他们避免冲突和更好地合作的行为规则,该规则逐渐被越来越多的人所采用;当采用该规则的人超过一定的临界点,这一规则就成为社会传统而被保持下来。所以,内在农地制度是从人类经验中演化出来的,它体现了人类通过合作解决冲突的各种办法,包括农地习惯、农地惯例、农地习俗等。
让我们从惯例开始对内在农地制度进行分析。在相互合作的博弈中,由于人们会调整自己的行为,所有参与者的处境都会得到改善。如果不存在利益上的根本冲突,那么,在至少两人参与的情况下,不会存在任何一个人偏好任何形式的纳什均衡。一旦达到某种特殊的均衡,惯例发生作用时,没有人能够通过单方面的行为背离它而使自己获利。由于单方面破坏规则,仍然不会使任何参与者变得更好,他们会保持自我约束,因此,新制度经济学家一般将惯例称为第一种类型的内在制度。
在土地利用过程中的伦理规则是第二种内在农地制度。囚徒困境博弈是只有一个情况的纳什均衡,在一次博弈中,背叛总是一种工具理性。如果囚徒困境中的参与者被证实将要达成合作解,他们必然将囚徒困境博弈转化为另一种不同的博弈,博弈参与人就可能采取内在化的策略,把合作当作“应该做的事情”。换言之,由于采取了内在化的策略,参与人违反规则的收益大大地减少,或者说合作的收益大大地增加了,因而参与者以这种方式来内在化特定的制度,即使与狭义的自利相冲突,他们还是要本能地遵循。这种内部实施的农地制度是第二种类型的内在农地制度。
农地习惯或者习俗是第三种内在农地制度。穆勒是较早认识和研究农地习惯或者习俗的经济学家,在《政治经济学原理》中,穆勒专门用了一章的篇幅来对农地习惯和习俗进行研究。穆勒认为,在市场经济,对市场发挥作用的因素主要有两个,即竞争和习俗,但经济学“一般都惯以为常地特别重视第一种力量,即夸大竞争的作用,而忽视另一种力量和相互矛盾原则。英国的政治经济学家更是如此。他们容易在一切情况下把竞争想做到的事当成实际做到的事。……重视竞争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如果认为竞争实际上具有这种无限制的支配力,这是对人类事务实际进程的一种很大的误解。”“然而其结果仍不取决于竞争,而取决于习惯或习俗;竞争或者根本没有出现,或者以一种与通常自然会采取的方式完全不同的方式起作用”。在农地制度安排中,习俗居于非常重要的地位,对于农地市场的运行发挥着重要作用,因此,穆勒指出“在最近的社会以外的一切社会形态中,地主和农民之间的关系,以及农民对地主的各种支付,是按当地的习俗决定的”。长期以来,中国农村是一个典型的传统社会,不同地区农村在农地利用过程中,面对国家制度供给不足的情况,为协调有关当事者之间的相互关系,形成了相应的习俗制度,并且,作为一种自发秩序的习俗,有其自己的实施机制。例如,在农地面积、农地市场流转、农地纠纷解决等方面都有相应的习俗。在中国社会经济生活中,农地习俗不仅是大量存在的,而且还具有共同性、多样性与差异性。
二、外在农地制度的内涵及制度安排
从新制度经济学视角观察,除了自发的内在农地制度外,另一种农地制度的产生方式不是自发形成的,而是理性设计的结果,由这种方式产生的农地制度称为外在农地制度。外在农地制度被清晰地制定在土地法律、法规和条例之中,并由一个诸如政府之类的权威机构来执行。从我国外在农地制度设计的实践来看,外在农地制度可能通过宪法、民法、土地管理法、耕地承包法、农业法、草原法等实施条例,以及中央政府的政策、地方政府的政策等得到体现。我们对外在农地制度的分析重点是弄清谁或者是哪个利益集团设计了这种制度?设计这套制度的指导思想和目标是什么?依靠何种手段来实施这套制度?外在农地制度在实施过程中的灵活性如何,能不能与内在农地制度相适应?
土地法是第一种外在农地制度安排。土地法是调整人们为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一切土地,节约建设用地,保护耕地,维护土地公有制,综合运用行政、经济、法律、科技等手段管理土地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这些法律规范可分为直接调整土地关系的法律规范和间接调整土地关系的法律规范两个方面,直接调整土地关系的法律是指直接规定人们在行使土地产权、开发利用土地,保护整治土地和管理土地上的权利义务关系;间接调整土地关系的法律规范是指这些法律规范调整的主要对象并非土地,但其中涉及到土地的利用和保护问题,要以土地法律规定为准。前者的法律规定如《宪法》《民法》《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后者的法律如《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矿产资源法》《水法》《水土保持法》《环境保护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
在土地法律中,宪法既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和法律效力,又是人们设计其他外在农地制度的根本依据。在我国还没有出台《土地法》之前,《土地管理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是我国农地管理的基本法(基本法是指按照宪法规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制定的法律)。
农地行政法规是第二种外在农地制度。农地行政法规是指根据我国《宪法》规定,由国务院制定的法规,如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细则》等。
地方性法规是第三种外在农地制度。地方法规是指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在不同宪法、法
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省会所在地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有关农地利用管理的法规,例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等。
除以上外在农地制度安排之外,从中国进行农地制度改革、创新的实践来看,还存在另外一种外在农地制度安排,即经过国务院批准的农地制度改革试验区所设计的农地制度安排应是第四种外在农地制度。在实行农村土地承包责任制后,为了探索进一步完善农地制度的有效办法和途径,经过国务院批准在贵州湄潭、广东南海、北京顺义、山东平渡、江苏苏南地区、陕西延安、湖南怀化等地区,根据本地实际,进行不同的外在农地制度设计与试验,从而形成第四种形式的外在农地制度。
三、外在农地制度与内在农地制度的适应性
在非洲的农地制度变迁过程中,不少国家由于没有处理好外在制度与内在制度的适应性问题,从而使外在农地制度安排远远没有达到设计者的目标,甚至可以说其制度安排是失效的。从内在制度的视角来看,非洲的农地产权制度主要有共有产权制度、血缘控制的产权制度和首领控制的产权制度。血缘或者部落在非洲较为流行,通常最先开辟土地的人拥有土地和使用土地,并把它传给子孙。较长时期以来,这种家族越来越庞大,控制的土地也越来越多。一般说来,家族的头领有权将土地分配给那些需要土地的人,因而土地有一种按人地比例进行配置的趋势。在一夫多妻制的家庭中,这种制度安排为新娶的妻子提供了容身之地而不用剥夺原有妻子的土地权利。通常丈夫会分给每位妻子或者儿子的妻子单独的土地,在这块土地上,她拥有几乎完全的控制权。父亲死后土地基本上是在儿子们之间再分配,或者让最大或最小的儿子继承父亲的土地,而将未占有的土地分给其他儿子。一旦家族的土地不够使用,儿子们才到这些边缘地区开垦新的土地,于是又开始了一个新的过程。在这里家族制度鼓励农地的使用而不是土地的流转,那些没有很好使用土地的人就有失去土地的危险。这种内在农地制度安排的结果是“激励人们在小块土地上稀疏地种植可可和咖啡”,因而缺乏规模经济,是经济效率不高的原因之一,例如,在肯尼亚,1993年卡特土地委员会认为农地公有产权不利于农业发展,降低了农业发展速度,马拉维的班达总统告诉国会,个人产权的缺乏是发展的主要障碍,因此,肯尼亚是首创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土地登记的第一个殖民地,即人们所说的辛纳计划,该计划的目标是将分散的小块土地合并以促进农业收益的增长,保证产权以鼓励在土地上进行投资,通过权力的运用刺激信誉的扩展以获得贷款,减少土地争议,并且促进土地的市场化流转。从表面上看,在农业地区90%的土地已经私有化,并且大部分土地进行了登记,但越来越多的数据说明,实际情况与土地登记册所显示的情况并不一致,典型的例子是,分给儿子们的土地没有合法的产权界定,更有甚者,即使父亲死后,继承的要求也没有被登记。在20世纪60年代早期,在基安布地区(肯尼亚最发达地区)经过大约10年的全面登记后,超过3000个权利仍然登记在死人的名下。在肯尼亚西部的东卡迪安加,1966—1973年间继承登记不超过3.4%;在吉森吉亚1963—1974年间不到21.4%。更为严重的是,没有对土地买卖引起的产权变更进行有效登记,例如,在东卡迪安加1966—1973年的土地销售中,至少有30%没有进行登记,而在吉森吉亚1963—1974年的土地买卖中,没有进行登记的比例为15%,到裁定20年后的1979年情况仍然如此。有关学者进行的抽样调查表明,家庭占有的土地中大约20%是在非家庭成员名下登记,其中2/5(总共为12%)的人生活在以死人名字登记的土地上,58%的抽样家庭拥有2块或更多的小块土地,12%的家庭至少有3块地,6%的家庭有4块地,这种农地分散化程度与农地制度改革前相差不大。尽管在基安犹古(Kiangjogu)有75%的土地有凭证,但只有8%的土地所有者认为他们可以买卖土地,这说明,人为设计的外在农地制度由于没有能够很好地与改革前的内在制度相适应,因此,没有能够达到改革者设计的预期目标,即通过农地制度改革,以私有化产权激励人们对农地进行投资,创造农地市场,以促进农地流转,实现农地规模化经营。即是说外在制度“强加给一个与之并不和谐的社会时,自我实施(seu-en-forcement)就会削弱,而且外部管理的刺激不会产生预期的结果”。肯尼亚的例子说明,“在传统产权体制地区和进行产权界定的地区之间没有差别,其可能解释是进行了产权界定的地区可能实际上已经回复到传统产权制度中”,因为“引进的产权制度常常很难满足当地制度所产生的成本、收益和既存的分配需要”。
在我国,中央政府出台农村土地承包30年不变的政策安排与农民不断调整土地的事实也说明外在农地制度安排没有能够很好地与内在农地制度相适应。1993年12月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规定,农村土地的使用权要保持30年不变,不做任何调整。但事实上,大多数村庄一直在进行土地调整,一些村庄两年调整一次,一些村庄每隔五、六年或七年调整一次。据一项对陕西、安徽、湖南、四川、浙江5省、10县、30个村、90个村民小组(每省6个样本村,每村3个村民小组,共18个村民小组)进行的调查表明,自土地承包到户以来,90个样本组中有88个进行过土地的大、小调整,占样本组总数的97.8%,90个组共发生过567次大、小调整,组均6.3次。有的小组只发生过大调整,有的小组只发生过小调整,有的小组既有大调整又有小调整。
对山东、江苏、江西、河南4个省、344个县、742个村庄、742户农民进行的调查显示,自农村实行土地家庭承包制以来,89.6%的村对土地进行过次数不一、程度不同的调整。调整次数平均为3.9次,其中,大调整的次数平均为1.9次;调地次数最多的为23次,即一年一调。调地的主要原因依次是:人口增减(占78.O%);合并地块,便于耕作(占13.5%);耕地被征占(占7.3%)和由于自然灾害部分耕地被毁(占1.2%)。上述情形的土地调整是为了应对这样一个事实:一些家庭因生子娶妻而人口增加,一些家庭因死亡和出嫁而人口减少。这种周期性土地调整恢复了接近于平等的人均土地分配。
从外在农地制度与内在制度的关系看,我们设计的外在农地制度要能够有效实施,一个重要前提是外在农地制度能够与内在制度相适应。这对于我们更好地理解农地制度有一定启示。
第一,平均主义的观念作为一种内在制度,对农地制度产生了非常重要的影响。平均主义观念是中国农村社会生活尤其是土地制度安排中极其重要的内在制度安排。孔子的“不患寡而患不
均”影响着一代又一代中国人,制欲、寡欲、禁欲、均产相安的观念对土地制度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历次的土地制度变迁无不打上平均主义的烙印,从西汉末年的王莽改制到北宋王安石的方田均税,从明代张居正的一条鞭法到洪秀全的天朝田亩制度,从康有为的《大同书》到孙中山的平均地权和节制资本等,莫不如此。正是基于平均主义观念的作用,才使得浙江、河南、吉林和江西4省8县726户被调查农民多数不赞成未来30年内不再调整土地,并且,无论被访者的收入是高或低,家庭成员是多或少,对其答案没有较明显的影响。对于“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这一政策,低收入户反对的比例是87%,稍高收入户占80%;小家庭反对的比例是80.7%,较大家庭占77.6%。关键是这种意识仅表现在按人均分土地的要求上,而没有表现在农村生活的其他方面。一方面,农民认为土地既然属于大家,便不应该剥夺新增人口的基本权利。另一方面,只要这种共识能够获得体现,基本的口粮消费能得以保证,其他的政策措施是不必要的。为了进一步检验平均主义这种刚性约束到底有多强,作者在调查中设计了两个问题,一是被访者被问及应否收回那些从事非农工作的人的承包地;二是应否收回那些死亡或外嫁的家庭成员的承包地。这两个问题的调查结果进一步验证了小农平均主义的强大刚性约束。被访者对这两个问题的回答有着明显的差异。超过半数的被调查者(53.4%)认为,将那些从事非农工作的人的土地收回是不合理的,只有32.4%的人赞成这样做,而14.2%的人不表态。多数被调查者认为,这些家庭从事非农工作的人并没有正式转成城市居民,也享受不到城市居民种种的福利待遇,收回他们的土地等于剥夺了他们的生存保障。一旦他们找不到非农工作,就得回来种地。即使在那些非农收入较低的地区仍然有高达58.5%的被调查者认为这些人有权保留土地。
4.工作及招待用餐管理制度 篇四
工作及招待用餐管理制度
为了有效控制开支,践行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本着节约和对口招待的原则,做好业务接待和加班用餐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队一切业务招待活动和因工作加班需就工作餐的必须经主管领导批准,报办公室填写工作餐申请表,并领取就餐通知单方可安排。
二、若遇特殊情况在外用餐的,需提前与主管领导联系,征得主管领导同意后方可用餐,并在2日内补填申请表。
三、未经批准的用餐和没有用餐通知单的(报销发票要附点菜单),不予报销。
四、省、市、县有关单位到我队联系工作,确需安排就餐的,按对口接待的原则,宴请标准一般为50-70元/人(酒水除外),我队陪同人员视情况而定,原则上确定2-3人。
五、工作用餐和宴请均应遵循节俭原则,除特殊需要,一般安排在定点酒店,严守纪律,中午不得饮酒。
六、因重大、紧急工作,加班确需安排工作餐的,经主管领导同意。用餐标准30-40元/人,加班工作餐一律不上酒水。(超出部分,由各人自负)
七、每年定期公布本队业务招待及工作用餐费开支情况。
5.高炉操作制度及冷却制度 篇五
1、装料制度:
(1)高炉内煤气分布要保持边缘和中心两条通路,边缘的CO2%比中心的CO2%低1%~3%。
(2)装料制度的主要内容和一般规律如下
A、当原燃料质量改善,冶炼强度较高,中心气流发展时可适当扩大矿批;当炉况不稳或低冶炼强度操作 时,应缩小矿批。
B、在一定范围内,提高料线疏松边缘,降低料线则加重边缘。(3)矿石类炉料装入炉内顺序应是:
锰矿、萤石、矿石、烧结矿或球团矿,熔剂应避免加在边缘,碎铁块应加在一批料的中间,以保护装料设备。
(4)在一定的冶炼条件下,基本合适的装料制度找到后,要尽量稳定,调剂装料制度时,尽量固定几个因素,变动一个因素。
(5)采取加重或发展边缘的装料制度时,应循序渐进,并相应调整焦碳负荷,而且要防止边缘过重或过轻。
(6)高炉需要加空焦时,三批以内由工长决定,五批以内由炉长决定,五批以上由主管厂长决定。
(7)每次计划检修时,由炉长或当班工长检验。避免单料尺工作,单料尺工作需向厂调汇报,严禁无料尺工作,若发生低料线情况,应设法在一小时内赶上料线,控制炉顶温度不超过350℃。
(8)炉顶装料设备的工作情况每周炉长要检查两次,填写设备档案,若发生故障超过两小时应向厂调汇报,应采取补救措施适当减轻焦碳负荷。
2、送风制度:
(1)在一定的冶炼条件下,选择适宜的风口进风面积和鼓风参数,获得合理风口风速,鼓风动能,使炉缸工作均匀、活跃、煤气初始气流分布合理。
(2)高炉下部的调剂一般顺序:喷煤、风温、富氧、风量。
(3)风量的调剂:在炉况顺行安全生产的前提下,力求用较高的冶强操作,并保持风量稳定:
A、在下列情况下,可适当增加风量,加风的速度应考虑高炉接受风量的能力而定:
a)高炉未达到正常风量或减风原因消除时。
b)短期休风后的复风,风量应迅速恢复到休风前的水平。
c)长期休风后的复风风量大小,要视具体情况确定,同时应堵部分风口,随风量的增加而逐个捅开风口。
B、在下列情况下应减少风量,高炉减风时可一次减到所需水平。a)连续两小时料速显著超过正常时。b)严重管道行程时,连续崩料或难行时。
c)风压超出正常,顺行情况变差,降低风温无效时。d)出现炉冷征兆时。
生产.技术操作规程考试卷
e)料线低于三米,估计一小时内无法赶上正常料线或炉顶温度超过500℃。f)渣铁出不尽,炉缸内积存渣铁过多或有其它不安全因素时。g)冷却水压低于3.5Kg时。
h)由于原燃料质量明显变差或供料不正常时。
i)风压超出正常,顺行情况变差,减少喷吹、富氧、风温等无效时;高喷吹突然停喷,时间较长,且轻负荷料未下达时。
C、下列情况应排风,排风时应注意防止风口灌渣,不准将风压降至低于30Kpa: 出渣出铁失常、坐料、休风操作、发生直接影响生产的设备事故或动力事故时。(4)风温调节:在炉况能够接受,设备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风温应尽可能稳定在高水平上。提高风温的速度一定要平缓,每次提高不超过40℃。在原风温使用水平不高时,每小时可提高两次,当需要降低风温时,可一次减到需要水平。
A、下列情况,应提高风温: a)风压逐渐降低,炉温向凉时。b)料速超出正常,但进程尚顺。
c)加重焦碳负荷,准备利用风温,在重负荷下达风口2—4小时逐步提高风温。d)为了提高生铁含硅量,而高炉能接受风温。e)当喷煤量增加,需要热补偿时。B、下列情况应降低风温:
a)炉温过高时,调整负荷料下达尚早时。b)出现难行或崩料,而炉温足够时。c)复风后炉况需要时。
3、造渣制度和炉况热制度:
(1)冶炼不同的铁种的炉渣制度碱度如下:炼钢铁R21.05~1.18、MgO8~12%;铸造铁R21.0~1.15;当渣中MgO8~12%时,R2可控制中下限;当渣中Mgo < 8%,R2应控制中上限。
(2)下列情况应调整或校正碱度:
原燃料成分变动时、改变铁种时、处理炉况需要时。
(3)稳定热制度是保持高炉顺行,保证产品质量的重要环节,要求相邻两炉铁含硅量波动应小于±0.2%,生铁含 硅应视炉况而定,日指标应做到小于0.45%。
6.社团指导老师聘任制度及管理制度 篇六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社团根据自身的特点、发展情况、历史背景、邀请适合自身的指导老师,其目的为促进学生社团积极运作,使社团建设管理正规化。
第二章 聘任原则
第二条 社团以聘请一名指导老师为原则。
第三条 社团根据自身文化特点可聘请与本社团专业相符且对社团工作有足够兴趣的指导老师。
第三章 聘请范围
第四条 社团可邀请社会知名人士、专业素质人才、人脉广阔的社会人士、热心大学生活动事务的老师等作为指导老师。
第四章 聘请程序
第五条 由社团提出申请聘任人员,经当事人及校团委同意后方可聘请。
第六条 由各社团向大学生社团联合会提交指导老师个人档案等资料。
第七条 由大学生社团联合会向指导老师发放聘任证书。
第八条 指导老师的解聘工作由社团向社联提交解聘申请后注销或变更。
第五章 权利义务
第九条 要求指导老师每学年指导活动至少两次,或通过见面会、授课、演讲等形式参与社团活动。
第十条 社团内部为指导老师提供适当的待遇,尊敬指导老师,听取指导老师的意见并坚持自己的原则。
第十一条 由大学生社团联合会向指导老师颁发荣誉证书或实物奖励等以感谢指导老师对社团的帮助。
社团建设指导小组二课证发放及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生手册规定:“本科生在一、二年级内必须参加一项团体活动,并取得合格证书。”
第二条 大学生社团联合会对于积极参加社团活动或对社团发展做出重大贡献者发放第二课堂活动合格证书。
第二章 二课证的发放
第三条 社团根据其会员参加例会、社团活动以及维护社团荣誉负责社团任务等方面综合表现制定评比细则;比如一次例会扣一分等。
第四条 严格执行社团联合会制定的二课证发放制度,按年终评定的二课证发放比率上报人数。
第五条 二课证分优秀、良好、合格三个等级,社团内部考核获90分以上会员可获得优秀二课证(80分以上 良好,60分以上 合格),优秀的比率控制在10%以内。
第三章 二课证的管理
第六条 二课证的上报要及时、合理、不做假。
第七条 获得二课证的会员社团负责人要及时公示(会议通知、张榜公告、上传网站等)。
7.工作制度及管理制度 篇七
1 技术管理工作的内容
各业主及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技术管理工作的内容开展工作并建立科学的技术管理秩序, 其主要内容如下:
1.1 建立各项技术管理制度。
1.2 工程开工条件的审核。
1.3 施工图纸的自审和会审。
1.4 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措施) 和施工方案的编制和审批。
1.5 组织分部分项工程的技术交底。
1.6 监督贯彻技术规范、标准和规程。
1.7 组织工程的定位、复测及抄测。
1.8 组织地基验槽工作。
1.9 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及记录。
1.1 0 确定项目工程、单位工程及分部分项工程的质量标准和检测方法。
1.1 1 进行原材料的二次复试, 混凝土及砂浆的施工试验, 半成品及成品的检测。
1.1 2 办理工程的有关变更手序, 并组织执行。
1.1 3 组织工程的结构验收, 进行分部工程的质量确认。
1.1 4 监督执行施工组织设计及处理工程技术问题。
1.1 5 督促施工日记和各种施工记录。
1.16进行工程技术挡案 (交工资料) 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
2 技术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各项技术管理制度是做好工程技术管理的基础工作, 因此各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前保证各项技术管理制度齐全, 责任落实明确并张贴上墙。技术管理制度主要有:
2.1 工程开 (停、复) 工报告制度。工程在开工前, 首先施工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2.1.1 施工图纸齐全并已经过会审, 会审记录已经形成。
2.1.2 施工图预算或施工预算编审完毕, 施工合同已签定。
2.1.3 施工组织设计已经编审完毕。
2.1.4 进场人员全部经过培训和教育,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能达到持证上岗。
2.1.5 分部、分项工程已经向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完技术交底。
2.1.6 进场材料经过了二次检验, 并达到合格标准。
2.1.7 场内外达到“四通一平”。
当达到开工条件后, 施工单位应按合同要求立即向计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并有开工报告手续。开工报告要填齐全、准确。并根据实际需要, 向有关单位和有关部门上交规定的份数。在开工报告得到全面签证同意后, 施工单位方可正式开工。
工程因故停工、复工时, 应由施工单位向计划主管部门申报停、复工报告, 停、复工报告应有上级批复意见。
开 (停、复) 工报告作为技术资料的一部分, 必须由施工单位妥善保管, 不得丢失、损害。
2.2 工程竣工验收制度。工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施工单位方可填写竣工报告。
2.2.1 工程按合同规定和设计图纸要求施工完毕, 工程范围内场地整洁。
2.2.2 设备调试、试运转或系统试压达到规范标准要求。
2.2.3 工程竣工资料保证齐全, 并符合业主的归档要求。
2.2.4 单位工程已经进行完质量平定, 并达到合同和设计要求。
计划部门组织设计、质监站、接收使用单位及有关部门对工程施工质量、技术资料进行全面核查, 对不符合要求之处提出整改意见并下发《工程质量整改意见通知书》, 施工单位必须在限期内予以整改。
工程达到合格后, 施工单位方可正式向计划主管部门提交《竣工报告》申请组织验收, 并在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竣工验交证书》, 同时应向委托的质监部门提交《单位工程质量等级认证申请书》
2.3 施工图纸自审及会审制度:
图纸会审前施工单位应进行图纸预审。图纸会审由计划主管部门主持, 使用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参加。会审中应抓住如下几点:
2.3.1 施工图是否是国家批准的设计单位设计的;是否符合国家有关现行政策;是否结合本地区情况。
2.3.2 工程结构是否符合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的原则, 有哪些合理的改进意见。
2.3.3 设计是否考虑了施工单位的技术特长和机械装备能力。施工现场的条件是否满足施工需要。
2.3.4 图纸的各部尺寸、标高是否统一;
建筑、结构、设备安装、管线工程等各专业间是否有矛盾;管道走向是否合理。
2.3.5 大型构件和设备的吊装能否满足安全施工的要求等。
图纸会审记录, 由施工单位负责填定, 注明参加会审的人员和时间, 并由参加会审的各单位共同签字下发后生效。它与施工图具有同等效力。
2.4 施工组织设计管理制度:
施工组织设计是指导拟建工程项目进行施工准备和施工的全面技术经济文件, 是编制计划和工程预算、企业组织施工活动和实现科学管理的主要依据。施工组织设计根据设计阶段和工程对象的不同可分为:施工组织总设计;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案。
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原则:
2.4.1 认真贯彻国家关于基本建设的各项
政策和法令, 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 确保重点, 分期分批施工。
2.4.2 科学地安排施工顺序, 充分利用空间和时间, 组织流水作业。按要求按期提前交付使用。
2.4.3 执行施工技术规范、规程、规定、标
准, 在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 节约投资、降低工程成本。
2.4.4 施工组织设计是组织施工生产的法规, 变更时必须重新审批。
2.4.5 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未经审批不得实施。
成文下发的施工组织设计及方案应有编制人、编制单位有关负责人、编制时间、审批人签字及审批意见。
2.5 技术交底管理制度
技术交底的目的是使参加施工的项目经理、工程技术人员、作业班组明确所担负的施工任务或作业项目的特点及技术要求、质量标准、安全措施, 以便更好地组织施工。技术交底必须在单位工程施工图纸综合会审的基础上进行, 以书面形式进行, 并辅以口头讲解。
技术交底的内容:技术交底分为单位工程技术交底和分部、分项工程技术交底两类。单位工程技术交底应与施工组织设计交底一并进行。分部、分项工程技术交底的主要内容是:作业条件、施工准备、工艺操作流程、技术要求、质量标准、安全措施、成品保护及需要交底有关事项。
2.6 安全质量管理制度:
2.6.1 安全管理
a.安全管理目标:消灭死亡事故, 杜绝重伤事故。
b.安全管理内容:学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和企业安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 建立健全各级安全责任制, 将安全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人。确保安全管理责任落到实处。对施工中存在的问题, 提出解决办法, 限期整改, 并复查落实情况。
2.6.2 质量管理
严格执行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强制性标准、质量验收标准。杜绝违规建筑、违章施工, 做到开工手续合法, 施工过程合理, 竣工验收符合标准。
2.7 工程技术资料管理制度
8.工作制度及管理制度 篇八
[关键词]高职高专院校 科研工作 定位 科研管理制度 创新
[作者简介]伍新德(1974- ),男,广西临桂人,柳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科研处副处长,讲师,硕士,研究方向为比较教育、高等教育管理。(广西 柳州 545004)
[中图分类号]G71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3985(2008)02-0054-02
当前,人们对高职高专院校科研工作的认识和定位存在偏差,这必然会反映到高职高专院校的科研管理制度中,从而导致了高职高专院校科研管理制度中的诸多问题。鉴于此,笔者试图对我国高职高专院校在科研工作上的定位进行探讨,并在此基础上运用制度创新理论,提出构建符合高职高专院校自身科研定位的科研管理制度的建议和措施。
一、高职高专院校科研工作的定位
(一)科研是高职高专院校不可或缺的职能
首先,人才培养、服务社会、科研是高等学校的三大职能。按照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批准的《国际教育标准分类法》的划分,高职高专院校分属于第三级教育(高等教育)的第五阶段的B类高校,即5B类高校。因此,作为高等教育的一个层次,高职高专院校必然需要承担包括科研在内的三大职能体系。其次,知识经济的兴起需要高职高专院校承担更多的科研职责。知识经济的发展更多地依赖于一个国家的科技创新和科技转化的能力。在我国,研究型大学和各类研究院所科研设备先进、研究资金充足并且拥有大量的国内外知名的科学家和各类科研人员,他们主要承担着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的攻关任务,他们的职责是为国家提供更多、更先进的创新科技。而高职高专院校及其他应用型大学则主要担负着将创新科技转化成为可以为企业使用的技术、生产工艺及管理方法等。
(二)科研是高职高专院校教师服务社会、实现专业价值的重要途径
首先,从事科研工作是法律赋予高职高专院校教师神圣的权利和应尽的职责。虽然从高等学校的目标分类来看,我国高职高专院校主要是为生产、服务和管理第一线培养各类技能型的人才。这决定了教学是高职高专院校的中心工作,但这并不妨碍高职高专院校教师从事科学研究活动。高职高专院校教师在享受社会给予他们提供的从事教学、科研的工作环境和条件的同时,他们应该通过教学和科研工作,为社会培养素质更高、数量更多的技能型人才,提供能够促进社会进步的科学研究成果。其次,科研与教学能够相互促进。科研与教学是一种相互依赖、互相促进的关系。高职高专院校教师通过学科领域内的新知识探究或新技术、新工艺的发明,能够为教学工作提供新的知识点和实际范例。新知识、新技术的介绍和使用,可以不断充实教学内容,从而使得学生对教师的教学永远保持新鲜感,使教师的课堂永远充满活力。最后,科研工作是高职高专院校教师实现自身专业发展的重要途径。一般来说,高校教师是经过严格专业训练的、具有广博知识的高级知识分子,他们有着强烈的实现自我价值的欲望和追求。
(三)应用性研究是高职高专院校科研工作的重心
在我国,各类研究院主要承担与它们各自学科领域相关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工作,这种研究具有非常明显的学科和专业特征。而各类企业内设的研究机构则主要担负着新产品的研发工作,它们主要将应用研究的成果转化成为现实的生产力。各类高等院校则根据其科研人员的构成和研究实力分别承担着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开发研究工作。各类综合性大学凭借其高素质的科研团队、良好的科研设备和充实的科研资金,主要承担具有原创性的基础研究工作。高职高专院校则以应用性研究为重心。高职高专院校的这种研究取向和定位与它的人才培养目标和科研队伍的构成有着密切联系。首先,高职高专院校在人才培养上是以培养生产、建设、服务和管理一线的高技能人才为目标。为了实现这一目标,高职高专院校一方面引进或培养了一大批“双师型”教师;另一方面,高职高专院校教师与各类直接从事生产、服务和管理的经济实体和部门建立了非常紧密的联系,他们对生产、服务和管理的流程和特点非常熟悉,因而他们能够及时了解生产、建设、服务和管理过程中出现的生产工艺更新和对新产品的升级换代等方面的需求。高职高专院校所具备的上述特点及其与企事业单位的特殊关系,使得它们必须要以满足企事业单位实际需要为依据,以创造新产品、新方法、新技术、新材料的技术基础所进行的应用研究为取向。
二、高职高专院校科研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
制度是人们观念的外化。高职高专院校的科研管理制度不仅是一种约束和规范科研行为的条文和准则,它还体现着高职高专院校自身对其科研工作的基本取向。笔者对我国多所高职高专院校的科研管理制度进行文本分析后发现,我国高职高专院校科研管理制度普遍存在与其自身特点不相适应的状况。
(一)对自身科研定位认识不清,盲目照搬研究型本科院校的科研管理制度
长期以来,我国高职高专院校与本科院校除了在人才培养年限上有较大区别外,在人才培养模式、专业设置、课程设置上都有较大的相似性,以至于高职高专院校在其日常工作的管理制度上也照搬本科院校。在科研管理制度方面,有些高职高专院校无视其科研工作的独特性,盲目照搬研究型本科院校的科研管理制度。在科研工作的导向上,要么偏向于基础理论研究,对应用性研究缺乏必要的支持和鼓励;要么对教师的研究不加以引导,使得有限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被分散到各个研究类型当中,造成高职高专院校的科研既无重点也无特色。
(二)对高职高专院校科研地位认识不足,不能给教师提供从事科研活动所需的条件
由于人们过分强调了高职高专院校的人才培养功能,而将教学与科研置于一种冲突和对立的关系中,从而造成对科研工作的忽视。众多的高职高专院校不能从制度上保证合理分配学校有限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进行教学和科研。部分高职高专院校甚至以教学中心为借口,致使教师超负荷从事教学工作,而不顾及包括科研在内的能够促进个人发展的各种活动。
(三)科研制度导向狭窄,不能激励教师根据社会需求选取研究课题
高职高专院校应以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新方法的发现和发明的基础性技术研究的方式来满足当地经济、文化发展的需要。然而,由于我国多数高职高专院校根据其教学型大学的人才培养模式定位来制定科研制度,由此造成了高职高专院校的科研重点定位于探讨高职高专院校的教育教学规律上,使得高职高专院校的科学研究主要局限在教育系统内部,这就从制度上窄化了高职高专院校科学研究的范围和内容,最终限制了高职高专院校服务社会的途径和潜力。
(四)科研成果的评价制度以定量为主,不能做到定量与定性相结合
由于对高职高专院校科研的性质和特点认识不足,我国高职高专院校普遍没有形成一套符合它们各自特点的科研成果的评价体系。众多高职高专院校的科研评价制度往往大多采用定量评价,如以在SCI、EI、国家核心和其他期刊上发表文章的数量或以申请课题的级别和资助经费的多少来评价科研成果的价值,而不是以该课题是否促进学科发展或当地经济、文化的发展作为评价的依据。在这种评价制度下,造成了我国高职高专院校理论研究多、应用研究少,重复研究多、创新研究少的局面。
(五)科研管理制度过多关注研究过程,不能保证科研成果的推广和应用
我国高职高专院校科研管理制度普遍存在的现象是注重对科研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而对科研成果的推广和应用并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这种情况造成了我国高职高专院校教师只关心课题的申报、实施和结题,而认为科研成果的推广和应用并不是他们所考虑的范围。这种情况一方面造成了当地企事业单位急需的科研成果被堆放在学校里;另一方面,由于科研成果不能及时被转化成现实的生产力,转化成经济和社会效益,从而造成高职高专院校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极大浪费。
三、解决高职高专院校科研管理制度问题的措施
(一)改革学校人事、预算制度,保证教师有充分的时间和资金从事科研工作
当前,高职高专院校在人事制度、预算制度中并没有充分考虑开展科研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一方面,教师普遍承担了繁重的教育教学任务,而无暇顾及科研;另一方面,由于人们对高职高专院校的认识存在偏见。因此,高职高专院校与本科院校在争取有限的财政支持上,往往处于不利地位,从而造成了高职高专院校办学经费不足的现象。由于科研工作是一种长线投资,并不能马上给学校带来直接的经济效益,因此,在考虑财政预算的时候,科研经费常常被放在次要的位置上。我们必须从转变观念入手,提高人们对高职高专院校科研工作的认识,并通过人事制度和预算制度改革,切实减轻高职高专院校教师的教学负担,并保证教师必要的科研经费,从而实现高职高专院校以科研服务社会的职能。
(二)加强科研管理制度的导向作用,促使学校科研转向服务社会发展的应用研究领域
由于我国高职高专院校科研管理制度大多模仿或照搬本科院校,在课题的立项导向方面,往往注重基础性的理论研究。然而,理论研究并不是他们的特长。技术攻关和研究才是高职高专院校的专长。因此,高职高专院校应该通过制度导向机制,通过设立“产学研”专项研究基金制度,专门资助高职高专院校与当地企业联合申报攻关的技术项目。这种与企业的互动,既能提高高职高专院校的科研实力,也能带来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改革高职高专院校科研评价制度,做到定量和定性评价相结合
定量评价是当前我国高职高专院校科研成果评价的主要方法,但它容易造成高职高专院校的科研工作重“量”而不重“质”,研究成果的价值不高。为此,高职高专院校应从科研成果的评价制度着手,制定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评价制度。在评价过程中,除了传统上要考核课题发表的论文、专著的数量、科研立项的级别、获得经费的多少等量上的指标之外,还要将课题成果本身所具有的理论价值及课题成果所产生的社会、经济效益等纳入评价指标体系当中。这样就会避免高职高专院校科研工作只重“量”而不重“质”的弊端。同时,还能切实提高高职高专院校科研工作的质量和内涵。
(四)完善科研管理的环节,加强科研成果的推广和应用
科研成果的推广和应用是高职高专院校科研工作服务社会的具体体现。然而,我国高职高专院校的科研管理制度大都只对科研课题的申报、立项、实施过程、结项做了具体的规定,对科研成果的推广和应用却没有具体的规定。这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高职高专院校的教师及其他科研工作人员纯粹是为了科研而科研。大多数教师科研项目一结项,就开始准备申报新的课题,而将其科研成果束之高阁,从来没有关注其研究成果能否给社会带来实际的效用。这种所谓的科学研究给国家和社会造成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浪费。因此,高职高专院校在制定和完善科研管理制度时,要特别强调科研成果的推广和应用环节的管理。唯有这样,才能提高高职高专院校科研服务社会的实效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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