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法治政府建设

2024-07-19

乡镇法治政府建设(精选8篇)

1.乡镇法治政府建设 篇一

乡镇 0 2020 年法治政府建设自查报告

2020 年来,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区司法局的大力支持下,上秦镇党委、政府结合实际情况,认真安排部署法治政府建设各项工作,全力做好行政执法工作,大力加强法治宣扬力度,以“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为契机,增强干部大众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首创了上秦镇法治建设工作的新局面,现将法治政府建设工作:

1、强化组织领导,抓好法治政府责任落实 ?是坚决贯彻省委关于“5 级书记”带头抓的工作要求,层层传导压力,压实工作责任,优化工作部署,强化督导落实,确保各项工作抓实落地;2 是根据领导班子调剂情况及时调剂了领导小组,成立了以党委书记为组长,党委副书记、政府镇长为副组长,综治、司法、党政办、派出所等相干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法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专门负责创建工作的组织实行和催促检查;3是为确保创建活动获得实效,镇党委还将法治建设工作纳入我镇经济社会发展整体计划,作为党政综合考核 1 项指标;4 是重视强化法治政府建设工作保障,在人力物力上大力支持,为法治政府工作有序推动奠定了基础。

2、扎实展开领导干部学法,增强依法行政意识。

(1)详细治定了党委中心组学法治度,细化干部学法计划,进1 步加大全镇领导干部人员法律知识培训力度,采取自学与集中培训相结合的方式,组织领导干部学习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提高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

(2)狠抓领导干部法治培训,通过会议集中学习、组织专题培训等方式,前后组织全镇干部职工及村两委干部,对《法治政府建设实行纲领》(2016—2020)、《国家安全法》、《反特务法》、《保密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治度和会议精神进行了系统学习;通过“上秦先锋”公众号和上秦普法宣扬工作群进行普法学习宣扬,通过组织宪法知识考试,提高工作人员的法律素养;举行领导干部、执法人员培训班,组织学习了《关于推动重大执法决定法治审核和行政执法公示治度试点工作实行方案》、《突发事件应对法》、《信访条例》《国家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参加人员 120 多人次;狠抓执法人员执法资历考试,至目前我镇领导干部获得执法资历证的共有 15 人。

3、强化宣扬教育,提高广大干部大众的法治意识 ?

法治意识要深入人心,构成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的良好常态,必须通过教育和培训才能到达,2020 年我镇强化宣扬教育,切实提高广大干部大众的法治意识。

(1)认真组织展开法治宣扬活动,充分利用“75”普法宣扬和各种集会活动进行法治宣扬教育,在 3 月 15 日、4 月 15 日、5 月 7日、6 月 26 日、7 月 23 日展开了系列的普法宣扬活动,会辖区其他执法单位,加大对环保、电力、国家安全、信访条例、反邪教、禁毒等法律法规的宣扬和行政执法工作,同时通过现场办理大众投诉、聆听大众意见建议,获得了较好的宣扬教育效果,累计发放法治宣扬资料 5000 多份,展开法律咨询设摊活动 6 次,接待咨询 700 多人次;悬挂横幅 58 条,治作宣扬标牌、标语 63 块。

(2)通过举行法治讲堂、以案说法,有效提高了广大村民参与普法活动的积极性,进 1 步增强了法治宣扬互动性和教育效果。

(3)加大教育培训力度,利用镇村、及辖区其他单位企业的 led屏幕和广播,转动播放宪法宣扬内容,构成学习宪法的浓厚氛围,同时通过举行以案说法等方式,有效提高了广大村民参与性普法活动的积极性,进 1 步增强了法治宣扬互动性和教育效果,让人民大众全面

了解司法行政和普法教育工作在服务发展大局中发挥的重要作用。

4、严格履行“3 项治度”,推动工作落实。

(1)落实行政执法公示治度,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治度。依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明确公示内容的收集、传递、审核、发布职责,规范信息公示内容的标准、格式,及时通过上秦政府门户网站、“雪亮工程”及上秦先锋、办事大厅公示栏、服务窗口等平台向社会公然行政执法基本信息、结果信息。对触及大众重大利益的事项则通过召开人大代表座谈会、村民代表大会等情势来扩大政府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规范性。镇政府为加快政府信息公示治度建设,修建了镇政府便民服务中心大厅,选派各站所业务能力强,素质过硬的镇干部进驻服务大厅,更好的服务大众,有力的推动政府信息公然工作任务的落实。通过设置便民服务项目公示,对全镇重点项目、干部任用、执法内容等热门、焦点问题进行公示,增加工作透明度。

(2)遵照执法全进程记录治度。要求辖区内执法单位严格依照执法程序履行,行政执法人员 2 人以上,主动表明身份,亮证执法,重视搜集背法证据。通过检查辖区内执法单位行政执法案卷做到了主体合法,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案卷治作规范,对峙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投递、履行等行政执法活动进行记录,实现全进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3)加大法治审核治度的力度。全面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治审核治度,镇政府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镇党委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机治健全,对党委的重点问题、政府的难点问题、大众关心的热门问题等重大事项,始终坚持民主集中治,进行决策前合法性论证,并集体讨论决定,镇政府印发的规范性文件,必须先由镇依法行政领导小组把关审查根据是不是充分,内容是不是违背法

律、政策,程序是不是合法。要由本机关法治审核机构或法治审核人员进行法治审核,报书记办公会或镇集体办公会研究审批,未经法治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4、深化行政执法责任治,规范执法行动。

依法行政,建想法治政府的重点是规范执法行动凡触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大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都进行了听证;强化人大监督,镇政府每半年都向镇人大报告依法行政工作,自觉接受人大监督,虚心听取其对法治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成立了由镇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任组长的依法行政工作监督小组,定期不定期检查依法行政工作;在镇纪委设立行政效能投诉和举报电话,随时接受大众的举报和监督;强化社会监督,广泛征求社会各界人士的监督,定期召开座谈会,听取大众对机关工作人员的意见和建议;对大众反应的问题,积极受理大众来信来访,镇依法行政工作监督小组认真调查、核实,及时作出处理;将落实的行政执法案卷报送区政府评查,自觉接受区政府法治办对行政执法案卷的不定期抽查。

5、强化政府的社会监督,打造“阳光政府”。

为全面打造“阳光政府”形象,增强行政执法的透明度,通过自觉接受社会和相干部门的监督来增进法治政府建设工作。1 是全面推行政务公然,阳光政府建设更上 1 层楼,着力抓好政务公然栏建设。及时更新政务公然栏目信息,及时发布政务信息,着力抓好部门办事流程的信息公然,进 1 步增加政府工作透明度,方便大众来访办事。以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为重点,成立村务监督委员会,确保村级公共权利阳光规范运行。坚持“村帐镇管”,完善农村集体“3 资”管理办法。2 是加强执法程序的规范指点,切实改进和加强行政执法。首先是严格履行执法程序治度,根据行政处罚法对执法程序的基本要

求,我们要求各部门根据各自实际情况,依法对执法程序进行严格而详细的规定,从根本上解决了执法随便性问题。其次是有重点地、按部就班地推动行政执法听证治度。3 是强化执法监督。在部门的自我监督方面,我们要求各执法部门要把全面实行行政执法责任治作为本部门岗位目标责任治的主要内容,并作为年终考评的重要根据。在社会监督方面,通过实行政务公然栏、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政执法监督员等方式,自觉接受大众的社会监督。4 是重视法治机构队伍建设,加快基层司法所规范化发展,加强法律服务队伍建设,积极发展法律工作者和人民调解员队伍。完善法律顾问工作机治,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重大行政决策、重大合同签订、重大行政执法和治度建设等工作中的积极作用。5 是完善内部监督治约机治,预防和纠正背法行政行动。各执法部门将工作职责、办事程序、收费标准和责任人员向社会公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与此同时,积极办理投诉,使乱收费、乱摊派等背法行政行动得到了完全治理,有效地保护了人民大众的正当权益,保护了政府形象。

6、完善社会自治功能,健全矛盾防范和化解机治。

(1)推基层大众 3 治工作。扩大村民大众 3 治工作,完善各村基层治理机治,提高基层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水平。创新大众自我服务体系和矛盾自我化解机治,增进社会和谐。

(2)扎实推动行政调解工作。依照构建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格局的要求,建立法律顾问治度,参与重大矛盾调解,积极保护社会稳定。建立健全行政调解规章治度,加大行政调解工作力度,妥善化解各类行政争议和纠纷。加强行政调解人员的法律知识和调解技能培训,提高行政调解人员的业务水平。依法做好信访工作。

6、存在的不足主要表现。

?是依法行政工作的推动不平衡,相干职能站所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有待提高;2 是依法决策的意识和水平还有待进 1 步强化;3是干部队伍法律素质有待进 1 步夯实。

7、下 1 步工作。

(1)进 1 步加强法治宣扬,增强依法行政观念。继续加大对“75”普法工作的贯彻履行力度,要广泛深入,展开多种情势的法律宣扬、法律知识讲座和有关执法人员的法律知识培训工作,努力增能人民大众,特别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法治观念。要增进行政机关构成学法、用法、遵法的良好氛围,不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素质。

(2)进 1 步建立健全各项工作治度。不断完善各项工作治度,坚持构成用治度管人工作机治,不断提高工作水平,切实实行工作职责。

(3)进 1 度加大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力度。落实专人负责,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治度和监督治度,对不进行报备的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4)进 1 步规范全镇行政执法行动。及时组织执法人员参加执法培训,使执法人员全部获得《行政执法证》。做到持证上岗。加大培训学习,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素质和水平,加大监督力度,提高对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

(5)进 1 步做好政府信息和规范性文件公然内容、扩大公然渠道,加大公然内容的监督检查。着力抓好政务公然栏建设。及时更新政务公然栏目信息,及时发布政务信息,着力抓好部门办事流程的信息公然。

(6)进 1 步增加政府工作透明度,方便大众来访办事。确保村级公共权利阳光规范运行。坚持“村帐镇管”,完善农村集体“3资”管理办法。

?

(7)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积极各部门联合执法。展开“小散乱污”专项整治行动,严格落实方针政策,推动畜禽养殖“3 区划分”,规范养殖。认真贯彻履行上级唆使精神,组织展开 1 些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展开村级财务检查 ?

(8)健全依法化解纠纷机治。健全社会矛盾预警、利益表达、协商沟通、救助救济等机治,畅通大众利益调和、权益保障法律渠道。

(9)全面落实学法治度。完善学法治度、拓宽学法内容、提高学法实效,切实增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法治意识。坚持领导干部带头学法。

(10)加能人民调解工作,切实保护社会和谐稳定。1 是妥善处理大众信访工作。治定了以教育、疏导为主的工作思路,以解决重点疑问问题为突破口,落实了班子成员定期接访、变上访为下访的预防措施,明确了重点案件领导包挂、镇村干部份级负责的工作责任治 ?

(101)落实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程序,落实公示、听证治度,进 1 步畅通大众意见表达和诉求渠道。

(102)强化对政府内部权利的治约。重视法治机构队伍建设,加快基层司法所规范化发展,加强法律服务队伍建设,积极发展法律工作者和人民调解员队伍。完善法律顾问工作机治,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重大行政决策、重大合同签订、重大行政执法和治度建设等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103)规范信访行动。严格履行《信访条例》,畅通讯访渠道,规范信访程序,保护信访秩序,落实信访责任,综合应用法律、政策、经济、教育、行政等手段,依法、及时、公道、有效地处理大众反应的实际问题。

(104)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治。落实主要负责人为第 1 责任

人的法治政府建设领导调和机治,有效落实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机治。

(105)建立重视法治素养和法治能力的用人导向。

(106)是大力展开矛盾纠纷排查调解。今年,我镇各行政执法部门主动出击,展开矛盾纠纷排查调解。同时进 1 步加强完善镇、村、组 3 级矛盾纠纷排查、调解、处置、督办和考核机治。对矛盾纠纷排查调解实行动态管理,做到情况明,底数清,有效提高矛盾纠纷的调解率和调解成功率。重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紧密结合,发挥“大调解”机治的作用,妥善处理把人民大众的内部矛盾,得到广大人民大众的认可。

2.乡镇法治政府建设 篇二

问题一: 让老百姓满意的法治政府是什么样的?

从理论上讲, 法治政府就是政府在行使权力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法治原则, 严格依法行政, 政府的各项权力都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对老百姓而言, 使其满意的法治政府应该是什么样的呢?

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中蕴含了法治政府建设的思想。法律是人民和政府签订的合同。人民将自己的部分权利让渡给政府, 由政府统一行使。老百姓对法治政府的期待是政府职能设置要科学, 最大限度地避免政府职能交叉、政出多门, 以提高办事效率和降低办事成本; 政府享有的权力和责任要法定, 通过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方式明确政府的职能和权责范围; 政府在实施执行法律时, 能够严格、规范、文明、公开、公正; 政府在行使权力时, 应当做到权为民所用, 利为民所谋, 真正做到清正廉洁; 政府的权力由人民授予, 不应当存在不作为、不履行职责的现象, 政府行为必须是有效率; 政府也应当是守法诚信的表率。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教授认为《纲要》中概括的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这24 个字是与老百姓的期待相契合的。

问题二: 新时期法治政府建设的利好与困难有哪些?

新时期法治政府建设的利好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 既有总方案又有路线图。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 为法治政府建设设计了总体方案, 绘制了蓝图。新《纲要》又为我国法治政府建设制定了具体路线图和时间表; 第二, 既有实践经验又有成熟队伍。从2004 年国务院发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 ( 提出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 到2015 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新《纲要》, 在这十年有余的法治政府建设路程中, 值得肯定的是中央政府和各级地方政府已经积累了丰富的实际经验。经过实践锻炼和理论培训, 大多数领导干部提高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国理政的能力, 形成了一支能驾驭法治政府建设进展的成熟队伍。第三, 既有国外经验的借鉴又有本国规律的探索。尽管我国法治政府建设的道路与西方国家不尽相同, 但像英国的红灯理论等经过实践检验, 可以为我国法治政府建设提供更加丰富的经验。而我国, 经过十几年建设法治政府规律探索, 得出的结论是尊重人类社会发展规律和社会主义建设规律, 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第四, 既有信仰又有期待。我国人民经过几十年正反经验的比较, 越来越信仰法治, 越来越期望建设和建成法治政府。[1]

新时期法治政府建设利好与困难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 立法跟不上, 由于我国立法资源有限, 很多重要法律短时期难以出台。第二, 理念跟不上, 部分领导干部或是为了发展经济或是搞封建迷信, 在处理问题时将法律武器搁置在侧。第三, 步伐跟不上, 司法体制改革落后导致司法权威性不足以对抗行政权的干预。第四, 监督跟不上, 人大和舆论监督未能充分发挥其应有作用, 以至于行政权力在行使过程中往往偏离法律航线, 形成破窗效应。

问题三: 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发力点在哪儿?

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发力点主要在三个方面: 一是规范权力, 管住权力。如何厘清权力边界, 推进权力科学化设置, 关键点在于大力推行清单制度。通过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制度厘清权力边界, 约束住权力。对于法无据或者通过市场机制能够调节的行政权力, 坚决予以取消; 对可以下放的行政权力, 坚决下放承接, 并在此基础上制定了行政职权目录, 从源头上科学设置行政管理权。管住行政执法, 完善行政执法程序, 实行行政执法全过程公开制度, 有效约束行政权力的行使。二是有效监督, 有错必纠。政府机构不能干预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对于法院生效判决, 政府机构应当服从并履行。为充分发挥行政复议的监督作用, 应提高社会公众对行政复议的认知度和认同度。三是效果为重, 满意为本。法治政府建设的效果如何, 要看群众的认可度和满意度。在建设法治政府的过程中, 应当完善立法机制体制, 积极鼓励公众参与立法, 探索委托第三方起草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在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存在较大意见分歧的制度设计问题上, 要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问卷调查等形式广泛听取公众意见。采取电话、网络、微信平台等方式, 鼓励公众多渠道监督法治政府建设。[2]

参考文献

[1]周洪双.法治政府建设, 利好与困难同在[N].光明日报, 2016-01-07 (004) .

3.法治政府建设的关键 篇三

关键词:行政程序;公开;公正;参与;效率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在这其中专门提到了要完善执法程序。执法程序作为行政程序的一种,是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方式。本文主要探讨行政程序的建设和完善。

行政程序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时所应遵循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由于行政行为性质上和形式上的多样性,导致了行政程序的多样性。但另一方面,即便如此,在这些性质、形态各异的行政行为中还是存在着一些基本相同的行政程序,这不仅为理论所确认,而且也为很多国家所制定的统一的行政程序法所证明。当然,除了普遍适用各类行政行为的程序而外,各行政行为因其所具有的特性也会要求有特别的程序,如行政立法程序、行政指导程序、行政合同程序、行政规划程序等。

由于我国没有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只有个别的单行法规定了基本原则,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但这些原则要么是仅仅针对某一类行政行为适用的原则而不具有普遍性,要么是仅仅是适用对行政行为的事后救济而不适用行政行为本身,因此都不能涵盖整个行政程序。2008年10月1日正式施行的地方政府规章《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首次以法的形式全面规定了行政程序所遵循的基本原则,[1]为我国以后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立法规定基本原则提供了很好的借鉴。笔者认为,虽然具体的行政程序制度目前无法统一,但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开原则

公开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的过程中,除了依法应当保密的以外,应当将行政行为的依据、过程和结果及其他可能影响相对人和公众权益的事项向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開。公开本身就是民主政治的要求和产物。随着行政权力的不断膨胀,行政机关所掌握的信息越来越多,行政过程也越来越复杂,行政机关权力一旦运用不当,对公众和社会造成的损害也会更大。因此,为了防止行政权的独断和滥用,人们越来越意识到对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进行监督的重要性。要监督,首先得知道行政机关有哪些行政行为,这样公开原则就应运而生。我国历史上由于传统的神秘行政思维作祟,实践中更多的是采取“愚民以治民”,相对人完全是行政管理的客体。只是随着行政法治化和民主化的大趋势下,我们才认识到了行政公开对于规范行使行政权力、监督行政权力、公民参与行政都有着重要的意义,因此该原则逐步被立法所吸纳。从《行政处罚法》到《行政许可法》都规定了公开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颁布和施行则是对以往行政公开规定的系统立法和具体化。虽然该条例的位阶还不够高,内容也不够全面和彻底,但是其对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促进作用是毋庸置疑的。

通过行政机关公开相应的信息,相对人才能知悉行政行为的内容,这样才能参与到行政活动中,才能平等的实现知情权,因此这既是参与原则的前提,也是实现行政公正的基础。当然,更是实现公众监督行政权力行使的的前提,因为这样才能有具体的监督目标和对象。

公开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行政行为的依据公开。这里,“依据”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行政行为据以实施的行政法规、规章等法规范;二是各类政策和行政规定。法规范的公开在我国应该基本上没有多大问题,主要是各类政策和行政规定不公开、不透明的现象还比较严重。从实践中看,国家政策和省一级的政策,由于其级别相对较高,因此透明度也很高。但是省级以下的各级各类政策和行政规定,政府出于种种考虑,其自由裁量的空间很大。尤其是政府常常制定一些内部的红头文件供内部掌握使用,但这些文件却能对外发生效力,成为实施外部行政行为的依据。相对人想知道这些文件到底是如何规定的而要求查询,却经常遭到行政机关的拒绝,相对人不服该行政行为也是在情理之中。虽然我国从2001年加入了WTO,我国政府承诺遵循世贸组织的各项原则、制度中就包括“透明度原则”[2],各级行政机关也作出了很大的努力,在信息公开方面取得了很大的成效,但我们也看到存在的问题确实也还是很多。正因为如此,《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颁布实施就表明了政府公开透明的决心。

另外,“公开”也有两层含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首先是制定行政法规、规章、政策的行为要公开。在制定行政法规、规章和政策之前,应广泛征求和充分听取相对人的意见,允许相对人提出异议,必要时还应举行有利害关系人参加的听证会,行政机关应当对相关问题的背景情况予以说明和解释,回答相对人的疑问;其次,公开的另一层含义是公布,即行政法规、规章一律在政府公报或其他公开刊物上公布,政策也应该通过一定的方式予以公布,除非是依法应予保密的内容。至于行政规定,制定主体也应在其所管辖的范围内通过适当的形式予以公布。除了传统的媒体外,从目前电子政务的发展来看,政府网站是一个很好的公布平台。

2.行政行为的过程公开。行政机关要将行政决定的形成过程向相对人和社会公开,这样使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每一步骤都为相对人和社会知悉,这样有利于行政机关审慎行事,自觉接受监督,也使行政机关作出最后的决定能够更好的为相对人所接受。在这其中,行政听证是一项重要的制度。

3.行政行为的结果公开。行政机关作出了对相对人的权益有影响的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及时将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以法定形式向行政相对人公开,这样相对人如果不服该行政行为就可以及时的行使其行政救济权。如有必要,还可以将具体行政行为向社会公开。当然,向社会公开的一般都是涉及到公共利益或重大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公正原则

公正原则是指通过正当的程序安排,使行政机关能够平等的对待相对人,排除各种可能的偏见因素,从而公平、合理的做出行政行为。它要求行政机关要办事公道,不徇私情,不因相对人的身份、财产、性别、民族等不同而差别对待。当然,“公正”本身带有很强的主观性,各人的立场、视角不同,对公正的解读也会有所不同,正所谓“一千人眼中有一千个哈姆雷特”。虽然如此,整个社会还是有基本的公正观的,正如对人权的认识虽然也有多种,但还是存在“作为最低限度普遍道德权利的人权”[3],公正也是一样,也存在着能被普遍接受的“公正”。行政公正源于英国古老的自然正义原则,行政法上的自然正义原则是一个界定完好的概念,它包含公正程序的两项根本规则:一个人不能在自己的案件中做法官;人们的抗辩必须公正的听取。在法院和法定裁判所可以理所当然地认为这些原则必须得到遵守。但它们是如此的普遍,如此之“自然”,以至于不限于司法权。它们同样适用于行政权。[4]根据这两项规则,要求行政机关实施任何行政行为,参与该行为的行政公务人员如果与该行为有利害关系,或者被认为有偏见或成见,那么他就应该回避。否则该行政行为无效;同时,任何人在受到惩罚或其他不利处分前,行政机关应该为其提供其申辩并听取其意见的机会,否则该行政行为也无效。该原则有以下功能和作用:

1.培育相对人的守法意识和法律信仰。法律信仰是指公民对法律的认同与尊重,并自觉将法律作为自己行为的准则。现代法治社会的基础不是法律制度本身而是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信仰。而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信仰不是与生俱来的,而是后天逐步形成的。在这个过程中国家权力是否合法、公正地行使,对公民的法律意识并形成法律信仰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在一个国家权力经常违反法律的社会中,公民绝对不可能形成对法律的信仰,进而自觉守法,只会投机守法。因此,要公民遵守法律的惟一力量就是國家暴力和高压。但这种暴力和高压既与现代法治潮流相悖,也不利于建设一个稳定和谐的社会,因此,只有国家权力(尤其是行政权力)的公正的行使,才对公民自觉遵守法律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有利于培植公民的守法意识和对法律的信仰。因此,为了让一项行政行为具有正当性并为不同的人和团体所接受,我们不能强制通过一种标准,这样只可能带来更多的争议和麻烦,而可以通过程序的设置(行政回避、审裁分离、单方接触禁止、行政救济等制度)使行政行为为不同利益诉求的个人和团体接受,即通过程序正当达到实体正义。

2.增强政府的公信力。政府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要获得相对人的认同和配合,仅仅依靠权力所构建的权威是远远不够的,政府真正的权威来自其公正的行使权力而产生的公信力。如果一个政府不公正的行使了权力,或者行使权力总是被社会、公众质疑,又或者其不公正地行使权力的事实为大众所知,那么政府又如何能得到民众的信任,它的权威又如何能得到树立!因此,政府公正的行使权力,首先能获得民众的信任。其次,即使政府在行使权力过程中确实有错误、违法(而这基本上是无法完全避免的),民众对政府改正错误也就有足够的信任和支持,而不是动辄就质疑政府的任何行为,这在我国有着极为深刻的教训。[5]因此,只有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所产生的结果具有正当性,符合公正的要求,该结果才能被人们所接受。因此,政府处事公正,民众才会从内心接受行政行为的结果,这在我国现阶段有着极其重要的特殊作用。

三、参与原则

行政程序法上的参与原则实际上是参与民主的体现。参与民主理论的提出是对当代代议制民主理论的补充和修正。[6]虽然约翰·密尔认为,在现代条件下,理想上最好的政府形式是代议民主制政府,[7]况且民主本身就包含了参与的因素。但是随着民主制度的发展,尤其是近代以来代议制民主的理论和实践,民主政治和普通大众的距离越来越远,渐渐滑向一种隐蔽化的技术官僚威权主义统治,并出现了政治冷漠症,面临着合法性危机的威胁与侵蚀。此时参与民主理论应运而生。体现在行政法上,参与原则是指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的过程中,有权表达自己的意见,并使自己的意见受到行政机关应有的重视;行政机关也应该为行政相对人提供各种条件和机会实现这些程序权益。各国在上世纪70年代以后都开始重视公民参与,相关的行政程序法也有诸多体现。

参与原则主要是使行政相对人不再是行政活动中的被动的、附属性的“客体”,而是真正的成为积极主动的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具有独立人格的一方,也是公民参政权和人格尊严权在行政程序中的具体化。相对人通过参与到行政活动中,不仅可实现自己的宪法权利,而且对行政机关作出理性的决定也有着重要的意义。

四、效率原则

效率原则是指行政程序中的各种行为方式、步骤、时限、顺序的设置必须有助于确保基本的行政效率,并在不损害行政相对方合法权益的前提下适当提高行政效率。以尽可能少的投入,获得尽可能多的收益。程序设置的出发点虽然是为了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但是一味的强调权益保障而忽视效率,最终对相对人的保护也不能取得预期效果,因为“迟来的正义是非正义”。而在我国由于传统的“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一向注重效率,强调的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但是在很大程度上忽视了相对人权益的保障,致使虽然表面上案件处理得很有效率,但是案件处理结果并不能得到当事人主动的接受,执行行政行为受到各种形式的拖延和抵制,且动辄提起各种救济措施,耗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严重消解了之前的所谓“效率”。因此,行政程序应当在不损害公民合法权益的前提下适当的提高效率。

注释:

[1]见《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3-8条之规定.

[2]透明度是世贸组织追求的主要目标之一,在世贸组织的文本中涉及透明度的条文很多,主要的如GATT第3条、10条,TRIPs第63条等.

[3][英]米尔恩:《人的权利与人的多样性》,夏勇、张志铭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年版,第124页以下.

[4][英]威廉·韦德:《行政法》,徐炳等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95页.

[5]纵观这几年的一些公共事件,政府针对媒体曝光行为的任何解释和说明,民众的第一反应都是不相信。而后的事实确实也证明了这种不相信所具有的先见性和合理性。长此以往,建国以来所积累起来的政府的公信力就会消耗殆尽,当然就无法进行有效的社会管理。政府如不进行深刻的反思,势必距离公众越来越远。这就不仅仅是一个法律问题,进一步会演化为深层次的社会问题和政治问题了.

[6]卡罗尔·佩特曼认为,当代民主理论不再关注“人民”的参与,不再关注普通人的参与活动,民主政治体系的主要优点也不再被认为是与普通个人身上所体现出来的与政治无有关的必要品质的发展。在当代民主理论中,少数精英的参与才是关键的,缺乏政治效能感的冷漠的、普通大众的不参与,被看做是社会稳定的主要屏障。参见卡罗尔·佩特曼:《参与和民主理论》,陈尧译,上海: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6年版,第98页.

4.乡镇法治服务型政府建设工作总结 篇四

——团结攻坚务求实效

建设法治服务型政府,是今年年初市委针我市对“三农”问题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年提出的重大改革举措。法治服务型政府的建设,既涉及乡镇职能转变又联系基层政治经济体制改革。可以说,这是农村改革经历2xxxx年迂回曲折之后,逐步开始触及改革的内核。试点工作展开以来,作为四个试点镇街之一的**镇,认真按照市委关于“坚持一个宗旨、把握两道底线、体现三大效能”的指导思想,切实把建设法治服务型政府摆上党委政府工作的重要议程。近段时间,该镇结合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和贯彻落实江津市委十一届七次全会精神,机关干部团结攻坚,务求试点取得实效,进一步推进了法治服务型政府的建设,初步实现了“四个突破”和“五个目标”。

一、合村并社,壮大优势,精镇壮村求突破经数次镇街建制调整,**镇由原xxxx乡镇组合而成,幅员面积236.xxxx公里,总人口13.xxxx人,辖3xxxx行政村,xxxx社区。村(社区)数量总体偏多,体量偏小,点多、面宽、战线长,不利于农村资源的有效整合,不利于农业产业结构区域性规模发展,不利于基层政权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少数基层组织和农村干部队伍存在着“一弱两低一高”的现象,即少数村级组织凝聚力、战斗力偏弱,少数农村干部文化程度偏低,综合素质偏低,年龄偏高。特别是农业税免征后,广大农村干部从“三要”(要钱、要粮、要命)到“三无”(无权、无钱、工作无抓手),工作的转变无所适从。干什么?怎么干?一片茫然。合村并社,壮大优势,整合资源,打造服务平台,更好地服务“三农”,势在必行。

镇委、镇政府在广泛调查研究,充分听取群众意见,自下而上,自上而下,反复酝酿协商,几易其稿,依法撤销了1xxxx村居,将原有3xxxx村、xxxx社区,合并调整为1xxxx村,xxxx社区,精简“村官”7xxxx,新设置1xxxx村级党委。在规模调整工作中,该镇始终坚持六个基本原则,扎扎实实做好干部群众思想工作,确保工作不断,秩序不乱,集体资金不流失,做到平稳过渡。一是尊重历史,注重人流、物流,优化组合的原则;二是坚持优势互补,就近、整村归并,有利于村民自治的原则;三是坚持改善人居环境,提高城镇化率,提高农民群众生活质量的原则;四是坚持加强组织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的原则;五是坚持有利于群众办事的原则;六是坚持依法办事,尊重群众意愿的原则。

镇委、镇政府已形成共识,准备在新一届村居委会选举结束后,依法将现有28xxxx村民小组调整为9xxxx村民小组,平均每个村4—xxxx村民小组,并由村干部兼任村民小组长。届时,精简村组干部28xxxx。

二、干部分流,重心下移,服务“三农”求突破

**镇现有工作人员14xxxx,其中现职领导干部1xxxx,一般工作人员13xxxx。国家公务员8xxxx,事业干部、工勤人员6xxxx。机关工作人员总体偏多,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人浮于事,人才资源浪费较大。为了加大“三农”工作力度,全力实施“精镇壮村”工程,促进机关干部服务重心前移,切实转变工作作风,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推动基层政权建设,同时,也为开展第三批农村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夯实基础,镇委决定选派一批机关工作人员到村居任职。为此,镇委镇政府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及时研究制定了《**镇选派机关工作人员到村居任职的方案》。《方案》明确规定,机关工作人员到村居任职,坚持“三个不变”、“五个优先”、“一个提高”。“三个不变”:机关干部身份不变,职务职级不变,工资福利待遇标准和渠道不变。“五个优先”:符合镇级后备干部条件的,优先纳入后备干部队伍培养;符合非领导职务、职员职务、技术等级职务职称晋升条件的,优先晋升;符合担任内设机构负责人条件的,期满调回优先安排任职;事业干部符合3晋升工资条件的,优先晋升;符合评先评优条件的,优先考虑。“一个提高”:对职务较低的机关工作人员到村居任正副职的,对应享受镇内设机构正副职待遇,其差额部分由镇财政补足。同时,对每位选派干部每月给予10xxxx—20xxxx的交通费、生活费补贴。选派干部与原机关工作脱钩,按所在村分工,专职从事村务管理和服务工作。

与此同时,还制定了选派干部的工作日制度、工作督查制度、汇报交流制度、工作考核制度等。规定选派干部除机关开会学习外,其他时间必须在村居从事本职工作,每日填写《工作日志》,党委政府严格督查,确保其工作服务到位。选派干部工作考核采取“两测评两挂钩”的办法进行。即由任职所在村居的群众测评和党委政府的工作考评相结合,群众测评分值占70,称职不称职,群众说了算。测评结果与当年考核奖惩挂钩,与评优评先和提拔使用挂钩。

8月24日,首批2xxxx选派干部愉快上岗。其中,任村党委书记的xxxx,党委副书记1xxxx,村居主任助理xxxx。这批选派干部多数是年富力强、有一定农村工作实践经验、思想政治素质好、作风过硬的干

部和有培养发展前途的优秀年青干部,其中年龄最小的26岁。此后,镇委还将加大力度,在9月中旬选派第二批机关工作人员到村居任职,以确保每个村居都有1—xxxx选派干部。

三、创新模式,以人为本,和谐稳定求突破

镇委、镇政府针对农民“求富、求安、求公正”的要求,以村居规模调整和选派干部到村居任职为契机,进一步理顺关系,构建新的农村安全稳定服务工作体系,切实解决群众“诉求难”的问题,在打造和谐平安新**上求突破。

工作思路:实现“六化”。即组织体系多元化,工作指挥一体化,服务程序法制化,工作职责具体化,管理工作科学化,服务方式人性化。

工作目标:做到“四个一”。即情况在一线了解,问题在一线解决,感情在一线融合,干部在一线考评。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

工作举措:确保“四落实”。即落实机构,落实人员,落实责任,落实制度。

成立“**镇综合维权中心”,在公安派出所、司法所、法律服务所、信访稳定办和调解委员会等部门抽调人员联合办公。村居成立2xxxx综合维权小组,由2xxxx选派干部担任安全稳定协调员,主抓辖区内安全信访稳定工作。镇综合维权中心、镇机关各职能部门、村居综合维权小组“三级联动”,对群众反映的问题采取分类指导、分级负责、综合处置的办法。每天坚持一名党政领导值班接待群众,加大督办力度。明确职责范围,制定了工作日值班制度、接待分工制度、接待登记制度、回访制度、档案制度和工作总结制度等工作制度,确保有序运转,广泛受到群众好评。

四、完善体制,强化服务,群众就医求突破

一是调整规划,全面提速。按市政府要求,我镇原计划2007年前完成的村卫生室规范化建设任务,结合这次村居规模调整工作,适时调整建设规划,提前到2006年前全面完成。现已建成示范村卫生室xxxx(高屋、河口、东山、汤坪、宝珠、禾丰、黑石、项垭),占全镇村卫生室的50,打造农村合作医疗服务平台。

二是强化管理,规范服务。全镇设置定点门诊13xxxx,住院定点医院xxxx,大大方便了参保农民就医、报账,使农民做到小病不出村,大病有保障。2005年投保人数4777xxxx,今年1—8月,共有4402xxxx次获得医疗补偿,受益率92.15。其中,门诊补偿4385xxxx次,补偿额31737xxxx;住院补偿16xxxx次,补偿额67629.8xxxx。

三是明确任务,落实责任。2006年,我镇确定的合作医疗入保任务为7266xxxx,占全镇农业人口的70。早计划,早安排,早抓,早管,通过加强宣传、上门服务等深入细致的工作,截止8月底,已完成4972xxxx,占全镇任务的近70。

通过以上工作,基本实现了“五个目标”:

一是加强村级组织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的目标。经过这次规模调整,选派任职,全镇共新组建了1xxxx村党委,把支部建在产业上,对党员实行分类管理,优化了班子配备,一大批信得过、靠得住、懂经营、会管理、有带动致富能力的年青干部被选进了领导班子。村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得到了提升,特别是配强了村(社区)党组织书记。现任11xxxx村居干部平均年龄49.5岁,比调整前降低了2.5岁,45岁以下的占65;高中(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占62.5,上升了xxxx百分点;大专以上文化程度3xxxx,占31。

二是机关干部优化组合人尽其才的目标。选派2xxxx机关干部到村居任职后,对机关干部工作岗位进行了合理调整,一专多能,交叉兼职,部门工作更加协调,配合更加紧密。同时,通过这次示范带动作用,基本形成了“千斤重担人人担,个个肩上有指标”的工作局面,机关干部思想观念大为转变,镇村各方面的积极因素都得到了较好地调动和发挥。

三是农村社会自然资源有效整合的目标。强强联合,优势互补,壮大规模,有利发展。如东山、长安合并,高屋、凤丽合并,有利于对城市建设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项垭、高峰合并,汤坪、行祠合并,有利于区域型产业的规模发展。

四是工作重心下移更好地服务农民群众的目标。机关干部当“村官”,与农民群众“零距离”接触,面对面服务,进一步促进了机关干部作风的转变;政府机关由管理型向服务型的转变,切实加快了打造法制服务型政府的进程。

5.乡镇法治政府建设 篇五

杨小军 宋心然 范晓东

2014年04月18日15:55 来源:国家行政学院学报

以2004年国务院颁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为契机,为落实《纲要》中所提出的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各地开始探索通过制定和实施法治政府指标体系作为措施和途径来具体推进建设法治政府目标的实现。因此,厘清法治政府指标体系建设中的理论问题,有助于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进程。

一、法治政府指标体系的产生背景及建设实践(一)法治政府指标体系产生的历史背景

法治政府指标体系是落实和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产物,而我国法治政府的建设过程是与民主法治的发展历程相伴随的,主要经历了以下几个过程:

1.起步阶段:从依政策办事到依法律办事

改革开放以前,我国的行政管理基本上以人治为主,行政机关主要是依政策办事,依领导人的指示、命令办事。经过“文革”的十年浩劫,法律虚无主义的危害已被深刻认识,中国社会迫切需要建立健全民主法制。1978年召开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拨乱反正,在全会公报中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性,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十六字方针,重新确立了法律在社会治理中的最高地位,至此,我国的法制建设才开始真正进入了新纪元。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5条第1款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并在宪法层面规定了一切国家机关,包括国家行政机关都必须在法律范围内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1984年,党中央提出了“从依政策办事,逐步转变为既要依政策办事,又要依法律办事”的方针。1987年10月,党的十三大又从宏观上提出了改革开放背景下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任务,强调“法制建设必须贯穿于改革的全过程”。据此,从1978年—1988年十年间,以国务院组织法、地方政府组织法和许多单行法律、行政法规的颁布实施为标志,行政管理由原来的单纯依靠政策逐步向更多依靠法律办事过渡。

2.确立阶段:依法行政,规范政府行为

以1989年《行政诉讼法》颁布为起点,标志着我国法治政府建设进入到了以约束行政权力、规范政府行为为重点的阶段。1993年3月,八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正式以政府文件的形式确定了依法行政的原则。1993年11月,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各级政府都要依法行政,严格依法办事”。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指出一切政府机关都必须依法行政。1999年3月,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被写入宪法。如此,在1989年—1999年的10年期间,以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等一系列规范政府行为的法律、行政法规的颁布实施为标志,依法行政作为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基本准则被逐步确立起来。

3.全面推进阶段: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

以“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1999年宪法总纲为开端,1999年11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明确“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作出了专门部署,这标志着我国法治政府建设开始进入了全面规划和整体实施的新阶段。2004年3月,国务院发布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经过十年左右坚持不懈的努力,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并对法治政府建设的基本原则和要求、主要任务和措施等作了全面部署,此成为了法治政府建设过程中的一部重要的纲要性文件。接着,国务院又于2008年5月发布了《关于加强县市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于2010年10月提出了《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这些都延续和深化了《纲要》的内容。近来,党的十八大又进一步强调,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时,要实现“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落实,法治政府基本建成”的目标。据此,自1999年以来,主要以国务院先后提出和发布的决定、纲要和意见为标志,建设法治政府作为建设法治国家的主体工程,依法行政作为依法治国的主要环节得以全面推进。也就是在我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努力建设法治政府这一大的背景下,基于将法治政府建设的目标和任务、基本原则和要求等予以细化和量化的考量,全国的许多地方政府开始尝试制定和实施法治政府指标体系。

(二)法治政府指标体系目前在我国的建设实践

目前,我国的法治政府指标体系建设主要在地方政府层面展开,并正在经历由部分地区先行先试向全国更大范围推行的发展趋势。

首先尝试建立法治政府指标体系的是深圳市。2008年12月,深圳市委、市政府作出了《关于制定和实施<深圳市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试行)>的决定》,将法治政府的建设具体细化为12个大项、44个小项、225个细项的重要指标。此后,在市级政府层面,温州市、渭南市、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苏州市、惠州市、沈阳市等也先后出台了各自的法治政府指标体系。在省级政府层面,湖北省、四川省、广东省先后出台了法治政府指标体系,如2010年6月,湖北省委、省政府印发的《湖北省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试行)》,以8个大项、35个中项、160个小项,并大多以完成式的语态,说明了法治政府建设指标要求达到的结果和状态。此外,县级政府层面,河北省永年县、江西省玉山县、贵州省普安县、江西省修水县、浙江省鹿城区、青岛市市南区、苏州市吴中区等也都对法治政府指标体系的建立进行了实践探索。

可见,越来越多的地方政府已加入到了法治政府指标体系的建设行列,这是因为国务院《纲要》等文件虽然明确了法治政府建设的目标、基本原则和要求等内容,并对工作推进提出了全面部署,但总体上来说,这些规定基本还是原则性的、框架性的,对于如何落实以及法治政府的具体标准都缺乏统一认识。而制定法治政府指标体系的意义,就在于将《纲要》等文件中规定的法治政府的大致轮廓予以细化和量化,由此法治政府的轮廓就从粗线条变为了细线条、抽象变成了直观,更加清晰,可以看得见、摸得着,这就使得践行法治政府有了更为具体明确的内容和实施路径。也正是因为反映了目前法治政府建设更为深入、规范、精致的客观需求,法治政府指标体系得以在这种背景下应势而起,并作为政府法治建设进程和发展方向的一个侧影,被各个地方政府所采纳,成为法治政府建设过程中具体“抓手”。

二、法治政府指标体系对于法治政府基本要求的体现和反映

法治政府有基本要求,这是法治政府内涵的体现。法治政府指标体系应当紧紧围绕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进行内容设定。

(一)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

法治政府从字面上讲就是“法律统治下的政府”,即政府在法律限定的范围内行使权力。现代的法治政府作为一种理论主张和政府模式,其思想源于西方的“法治”理论。但对于什么是法治政府,法治政府的具体要求和标准是什么,这些问题并没有完全统一的答案。总的来说,西方“法治”理论视野下理解法治政府的关键和要害在于政府行为均应当受到法律的限制、规范和约束,政府权力的运行应体现法治的原则和精神。而从实质法治观的角度来看,法治政府中对于行政权力加以约束的法律还必须是符合正义的良法,这是因为实质法治观看来,法律也可以成为权力的工具,权力的装饰,所以“善法”、“良法”或曰“公正的法律体系”被视为实现法治的前提。[1]

我国自2004年《纲要》正式提出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对于法治政府内涵的理解主要体现在《纲要》中对于依法行政所提出的六项基本要求上。具体如下:

1.合法行政,强调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取得和行使行政权力。这就意味着在法治政府的范畴内,计划经济条件下的“全能政府”应转变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有限政府”。

2.合理行政,强调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公平公正,行使自由裁量时也要合乎比例原则。这就意味着法治政府应当为一个能够保障公众权利、为社会提供公众服务的“服务政府”。

3.程序正当,强调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公开透明,严守法定程序,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这就意味着法治政府应当是一个“阳光政府”。

4.高效便民,要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遵守法定时限和职责,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这是意味着法治政府应达到“效能政府”的基本要求。

5.诚实守信,要求行政机关信息公布应当全面、准确、及时,不得随意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确需撤销或变更时,要按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要给相对人损失补偿。这就意味着法治政府打造的是一个“诚信政府”的形象。

6.权责统一,强调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行使职权,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实现权利和责任的统一,依法做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需赔偿。这就意味着法治政府的范畴内,政府应当是一个“责任政府”。

可见,“有限政府”、“服务政府”、“阳光政府”、“效能政府”、“诚信政府”、“责任政府”就是《纲要》中对于法治政府的基本理解,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就是建设法治政府目标下对于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基本要求。但若从行政权力依照法治原则进行运行这一法治政府的精髓来分析,“有限政府”、“阳光政府”、“诚信政府”、“责任政府”的内涵都是直接指向行政权力运行的规范和方式的,理应属于法治政府的基本内涵;而强调行政应提高办事效率,为社会公众提供优质服务的“服务政府”、“效能政府”的内涵,则更侧重于强调政府行政的宗旨和导向,这其实是对法治政府建设所提出的更高目标和要求。笔者认为,就目前我国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来说,法治政府的内涵应首先是符合底线标准和体现最低要求的,这是因为,就公权力的运行规律来说,依照法律进行运行这是行使行政权力的底线,只有坚持了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也就是坚守了法治政府的基本内涵。这也就意味着,要达到“服务政府”、“效能政府”的更高目标,基础和前提首先是法治政府。因此,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应首先是达到法治政府基本要求中的最低标准,即合法行政、程序正当、诚实守信和权责统一。

(二)法治政府指标体系应以分解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作为内容设定的基本依据

目前各地基本上是以《纲要》中建设法治政府的基本框架进行指标体系的内容设定的。为落实关于法治政府的六项基本要求,《纲要》中从七个方面对法治政府建设提出了任务和措施,即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包含5项内容;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包含3项内容;提高制度建设质量,包含5项内容;理顺行政执法体系,加快行政程序建设,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包含5项内容;积极探索高效、便捷和成本低廉的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的机制,包含3项内容;完善行政监督制度和机制,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包含8项内容;不断提高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观念和能力,包含4项内容。这七个方面33项内容构成了《纲要》中法治政府建设的基本轮廓,各地的法治政府指标体系即主要依此轮廓设定出了具体的指标体系内容。以深圳市为例,其指标体系共设置了12个大项、44个子项、225个细项。12个大项是:政府立法工作法治化;机构、职责和编制法治化;行政决策法治化;公共财政管理与政府投资法治化;行政审批法治化;行政处罚法治化;行政服务法治化;政府信息公开法治化;行政救济法治化,行政监督法治化,行政责任法治化,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观念和能力。再如湖北省,其设置了8个大项、35个中项、160个小项的指标体系。8个大项为:政府职能界定与机构职责配置;制度建设;行政决策;行政执法;行政服务;社会矛盾的防范和化解;行政监督;依法行政能力建设。可见,法治政府指标体系虽然基本反映了《纲要》中对于法治政府建设的基本要求,但内容并不完全对应,各地往往结合自身的实践,对于法治政府建设的具体方面有所侧重,有所取舍,并在具体内容上有所突破。

那么,法治政府指标体系是否可以被看作为法治政府基本要求的具体规定?达到法治政府指标体系的要求是否即意味着实现了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笔者认为,若单纯将法治政府指标体系作为推动法治政府建设的“抓手”,从手段和工具的意义上,指标体系的具体内容是可以超出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对法治政府建设的方方面面提出更高的要求,此时指标体系本身并不等同于法治政府,二者之间是手段和目的的关系。但是若要以法治政府指标体系作为建设法治政府的评判标准,则就应当围绕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进行内容设定,或者将体现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和最低标准的内容确定为指标体系中的基本部分,此时,法治政府指标体系的内容才可以被看作为法治政府的具体规定,这种对应关系就涉及到了法治政府基本要求能否被量化为指标体系具体内容的问题。

三、法治政府是否以及能否运用

指标体系予以量化法治政府的内涵是丰富的,基本要求也是抽象概括的,一套具体化的法治政府指标体系,是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能够反映法治政府的内涵和基本要求?这是构建法治政府指标体系所要回答的理论问题。

(一)法治政府可以被量化的理论和实践依据 法治政府如同法治一样都是抽象概括的,而法治的基本要素在学理上和实践上是能够被细化分解、指标量化的,这构成了法治政府可以被量化的理论和实践依据。

1.理论依据

学理上关于法治构成要素的分析,为量化法治提供了理论依据。如德国社会学家韦伯就认为:法治秩序的主要指标是科层制行政活动的持续性、客观性,行政活动要权责分明,公私严格区分,禁止买卖官职,公务员的人格要保证独立化、专业化等。[2]又如我国法学家张文显教授认为,根据不同时期法治的原理和各国法治实践,可以把不同法治国家共性化的标志分为形式标志与实质标志:形式标志是指法治国家的外在表现方式以及实现法治国家的技术条件,这些条件包括完备统一的法律体系、普遍有效的法律规则、严格的执法制度、公正的司法制度、专门化的法律职业等等;实质标志则是指依据法治的精神而形成的理性化制度的确立和运作,涉及法律与政治、公共权力与国家责任、权力与权利、权利与义务等方面的关系。[3]这些理论,说明了法治可以分解为不同的构成要素,而这些构成要素是可以通过具体指标来予以计量的。

2.实践依据

目前世界上一些政府机构、社会组织尝试运用社会指标的方法,对部分地区的法治发展状况进行考察和分析,具体开展了法治指数的量化实践,这些实践活动为法治政府指标体系的建立提供了实践依据。例如世界银行推出的“全球治理指数”,认为对一个国家治理情况的评估主要由六项指标构成:反馈与问责、政治稳定与减少暴力、政府效力、规制质量、法治和腐败控制。其中,对法治评价的标准,主要为政府对隐私、合约的保护力度,以及警察、法庭等部门削减犯罪和暴力的能力。再如由美国律师协会联合国际律师协会、泛美律师协会、泛太平洋律师协会等律师组织发起的世界正义工程,其于2008年7月出台了旨在形成全球统一规范,衡量一个国家遵循法治程度的“法治指数”,其通过将行政、立法与执法过程等原则浓缩为联合国公约的13个核心原则,再对每项原则制定出3—7个具体指标,形成了一套包含60个指标的评价体系。还有我国的香港地区也于2005年出台了“法治指数”,它通过量化罪案率、法律援助、司法复核申请、各级法庭每年听取的案件、当值律师服务处理的案件、以及质化公众对法治几方面的观感数量来计算法治指数。且在及格分为50分,满分为100分的情况下,具体评定出2005年香港的法治指数为75分。这些实践活动均直接说明了抽象概括的法治是可以通过具体指标予以量化的。

(二)法治政府能够运用指标体系予以量化的可行路径

相比于法治被分解为不同的构成要素和具体指标,法治政府又如何被分解量化呢?笔者认为,从建设法治政府基本要求的横切面上,可以通过设定制度性指标、行为性指标、系统性指标和效果性指标四个方面将法治政府予以量化。

1.制度性指标。依法行政的前提首先是要有完备的法律制度,为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提供合法合理的依据,这是法治政府的基础性和前提性的要素。而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这些制度性规范,则完全可以在规模、质量、规范等方面量化为具体的制度性指标。首先从数量规模上,尽管制度的绝对数量并不必然导致法治政府的形成,但是法治政府下,制度的数量或者规模必须能够达到足以覆盖大部分的政府行政领域的程度。此时,制度的有无、多少、是否已经有效公布等均可以通过指标进行量化。其次,在质量要求上,制度建设是否遵守了法定的权限和程序,是否具备完善的规范要素,如施行时间、有效期等,也可以通过设定具体指标予以判断。再次,在规范性上,制度内容是否统一清晰,也完全可以通过制度是否定期进行检查、评估和清理的工作进行指标性的考评判断。

2.行为性指标。依法行政主要体现为行政机关的一系列行政行为,这是法治政府的主要内容之所在。而政府在具体行政决策、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救济、信息公开、行政服务等方面的行为表现,可以通过设定具体行为性指标予以量化。比如行政决策行为,就可以通过对决策程序是否进行了意见征求、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等内容予以具体的指标设定和判断。再比如对于行政复议行为,也可以通过对复议机关是否依法受理、办理、作出等环节进行分析判断,形成具体指标内容。

3.系统性指标。依法行政以规范行政机关的行为为主要内容,但并不局限于此,法治建设中从立法到司法、护法、守法、学法的各个层面的法治环境都是依法行政的土壤。可以说,若没有整体的法治环境,单独的法治政府也是不可能实现的,这些构成了建设法治政府的体系性要素。而与政府行政行为相关的其它法治要素,则可以通过外在性表现进行指标考量。比如法治观念,就可以采取对行政领导实施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强化集体学法以及开展依法行政知识培训等途径进行提升,而这些途径的开展情况作为具体实践本身又可以运用指标予以量化。再比如行政机关与人大、政协、司法机关之间的协调和监督关系,也可以通过落实行政机关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结率,行政机关对于行政诉讼的出庭率和执行率等情况予以指标设定,进行量化考核。

4.效果性指标。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最终还是要体现为人民群众对于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及其取得成效的认可和满意程度。可以说,法治政府建设的成效如何,群众感受最真切,评价也更客观,这些构成了法治政府建设的不可或缺的民意要素。而公众对于法治政府的评价,则可以通过设定反映人们对于法治政府建设的感觉、愿望、态度、评价等主观状况的评价性指标进行考核。

当然,法治政府指标体系能够被设定是一个层面,而这些指标如何在实践中被测量、被验证则是另一层面的问题,这涉及到法治政府指标体系建设中数据获取的方式和途径。应该说,制度性指标、行为性指标、系统性指标作为客观存在,“大多可以通过统计报表或现有资料获得”。[4]而效果性指标作为主观评价,则可以通过设计调查问卷、进行抽样调查等多种方式,获取公众主观感受的相应数据。这里笔者要强调的是,为保持指标体系评价的透明度和有效性,客观性指标所获取的数据应当选取的是公开数据,而主观性指标所获得的数据则应侧重于由独立的第三方进行评估。

四、法治政府指标体系建设

应当处理好的系统关系法治政府建设本身是一个系统工程,不是也不可能是政府系统自身就可以实现的目标。因此,在构建法治政府指标体系的过程中,应着重处理好以下几种关系:

(一)行政机关内部自上而下推动法治政府建设与人民群众由外及内驱动法治政府建设的关系

目前我国法治政府的建设基本由政府主导推进,政府通过公共权威,采用自上而下、有目标、有计划的法治政府的建设路径,这种模式下,上级政府、行政机关或者行政领导的安排和指令是法治政府建设和推进的直接动力,上级政府及行政领导对于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视程度,往往决定了法治政府建设的发展程度和推进速度。不可否认,在现阶段,行政机关内部自上而下推动的优势和有效性是非常明显的,政府作为一种“初始推动力”具有不可替代的意义。[5]但对自上而下的推动来说,行政机关更注重也更擅长使用上级要求下级服从的方式,如命令、指示以及相伴而生的处分、问责等,其强制色彩较为浓厚,手段也较为单一且刚性。这样一旦下级行政机关和公务人员不能认同,出现有形或无形的抵制时,法治政府建设的动力也就难以长久的维持。同时,单纯依靠政府的推动模式也往往会导致法治政府建设失去应有的社会基础而无法推行。按照现代政治哲学理论:“政府公共权力的运行不仅取决于自身的支配性、强制性和惩罚性,在某种意义上还取决于作为相对人社会公众的同意。只有当公众认为政府行政行为具有了法治化特征,政府在公众眼里才是合法的。”[6]社会公众作为法治政府建设成效的体验者和最终评判者,其本身从外部对于法治政府建设的需求和回应、认可和支持,将成为法治政府建设不可或缺的动力源泉和民意基础。

所以,法治政府建设需要行政机关和公众的沟通和协作,应当积极引导政府之外的社会公众参与到指标体系的内容建设、评估考核的过程之中,整合两种推动力量的优势,从不同角度发挥合力。

(二)法治政府与法治国家、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关系

政府建设既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面,又是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内容。因此,国家的依法治理、社会层面的法治建设,成为了与法治政府建设息息相关的政治“生态环境”,如果没有相应的政治“生态环境”,法治政府建设也难以“孤军深入”[7]。关于这一点,总书记在2012年12月4日召开的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 75 周年大会上,强调了新时期的法治中国建设问题,要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不断开创依法治国新局面。这里提到的全面推进、共同推进、一体建设,这正是对法治国家、法治社会、法治政府关系内涵的深切解读。具体来说就是,建设法治国家是根本任务和远大目标,建设法治政府是核心任务和关键环节,建设法治社会是基础任务和普遍要求,它们的建设标准有同有异、互系互动、异曲同工。

故此,在确立法治政府指标体系时,需要站在法治国家、法治社会的大框架内进行法治政府建设的思考。一方面,法治国家建设所需具备的政治、经济、思想基础需要在指标体系的设定过程作为背景予以参考和体现;另一方面,法治社会中除了制度要求外,其他法治精神层面的要素也应成为法治政府建设中的基本理念,成为指标体系确立时的价值依据。

(三)地方法治政府建设与国家法治政府建设的关系

目前法治政府指标体系的建设只是在部分地方政府层面展开,而在国家层面,虽然2009年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曾组织起草了《关于推行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的指导意见(讨论稿)》,并提交于同年12月召开的全国法制办主任法规司司长会议讨论,但这个指导意见并没有正式印发,也就意味着国家层面目前并没有出台法治政府指标体系。在国家层面统一的法治政府指标体系缺失的情况下,部分地区率先进行指标体系建设,并主张要在地方范围内率先实现法治政府的建设目标,这样就有个问题:在统一的法域内能否存在部分地区建成法治政府的状态?地方法治政府建设与国家法治政府建设的关系是一种什么关系?对此,笔者认为,一方面法治政府建设是有基本要求和最低标准的,站在这个角度,依法行政不能因为地区、层级、城乡等不同而不同,否则就会导致整个国家法治建设缺乏内在的统一性。由此出发,法治政府指标体系的建设也应强化整体性和科学性,从国家层面应当出台法治政府指标体系建设的“基本版”,对于全国范围内指标体系的统一建设提出最低要求。但另一方面,法治政府建设实践却是复杂和多样的,各个地方社会、文化、经济条件的不平衡,自然会使法治政府建设的进度和关注点有所差异和不平衡,因此,法治政府指标体系的建设在地方层面可以有“充实版”,这可以体现出不同地方法治政府建设的特色和重点。

可见,法治政府建设需要国家层面和地方层面共同推动。只要在国家法治建设的统一框架内,地方政府法治政府指标体系的出台,不仅不会破坏国家法治政府建设的统一性,不可能导致所谓的“法治割据”,相反,它还会使我国的法治政府建设更加具有现实性、针对性和实践性。

(四)法治政府的不断发展性与基本规定性之间的关系

法治政府建设与法治发展一样具有渐进性特征,其处于不断完善的长期历史过程之中。同时,法治政府的建设也并非无源之水,它受到社会市场经济、民主政治、理性文化等诸多因素和条件的制约,而政治的民主化程度、社会理性文化的积淀、国家安定的内外部环境等本身也处于一个不断积累的历史进程,这些都决定了法治政府的建设是不断发展的,而且这个过程没有终点。此时产生的问题就是,既然法治政府建设始终处于不断完善的过程之中,那么《纲要》中提出的用十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以及党的十八大提出的2020年法治政府基本建成的目标又如何来理解呢?此时需要关注法治政府建设所具备的基本规定性,即法治政府在历史长河中虽然是不断发展的,但在某一历史时期内,法治政府的建设还是有基本要求的,也就是意味着法治政府是有最低标准的,如此达到了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和最低标准,我们就可以认为此阶段内基本实现了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

可见,法治政府的建设是不断发展性和基本规定性的统一。受此特点影响,法治政府指标体系的建设也应当区分出静态指标和动态指标,其中,静态指标反映法治政府的基本规定性,由此确定出一个阶段内法治政府建设必须完成的任务;而动态指标则反映法治政府的不断完善性,由此来明确未来法治政府建设发展的方向。

[参考文献]

6.建设法治中国 建立法治政府 篇六

要建设法治社会,一定要从建立法治政府开始。法治是建立现代化服务型,阳光型政府的先要。正所谓“法无授权不可为”,对政府来说,不可以逾越法治政府的行为边界,不可以触碰法治高压线。但当下仍然存在政府执法行为失范、执法牟利、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以及不作为等现象,这些与建设法治中国理念格格不入。所以现代政府只有敬畏法律,时时刻刻以法律为准绳,才能真正实现用法治理念来建立现代政府,建设法治中国。

坚持执政为民是建立法治政府的动力。习总书记强调中国共产党打江山守江山,守的是民心,为的是人民过上好日子。所以作为公职类人员,我们要时时刻刻以为人民服务为己任,把人民的冷暖安危放在心里最高点,坚持执政为民,法治为民。真正用暖心之举为人民群众办实事,办好事,办群众满意的事。与人民群众同呼吸共命运,提升百姓的生活幸福指数。真正将行政机关打造成为民服务的重要窗口。

提升法治意识是建立法治政府的基石。正确的意识决定前进的方向,提升法制意识才能更好的坚持建设法治中国的信念。“无规矩不成方圆”,所以作为各级行政机关的广大公务员理一定要遵守“规矩”,做好法制政府建立的表率。要领会习总书记及党中央重要的法治中国精神和指示,时刻与党中央在思想上,政治上,工作上保持高度一致,才能不畏浮云遮望眼,乱云飞渡仍从容,也要引导公务员们从思想入手,提升自主学习法律知识的意识,主动掌握法律法规精髓,自觉树立起依法行政的思想意识。

推进依法行政是建立法治政府的保障。水能载舟亦能覆舟,人民是水,行政机关是船。党和国家的发展和前进离不开人民的维护和支持,所以自当服务于民,不辜负人民群众对于党和中央的信任。敬畏民意,要从依法行政开始,一针一毫不差民之情,不违民之义。不能让执政为民之事,成为“危”民之事,行政机关不执政为民,就会动摇百姓的拥护党之心,破坏干群关系和血肉联系,也会让广大群众因此模糊守法与违法之间的界限,更会对政府失去信任和依赖。行政机关只有做到依法行政,才能用实实在在的服务让广大群众看到政府的“法治名片”,才能保证法治政府,法治中国的建设。

7.关于建设法治政府的几点思考 篇七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性

当前, 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入决定性阶段, 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 国际形势复杂多变, 我们党面对的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之重前所未有, 矛盾风险挑战之多前所未有, 依法治国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的地位更加突出、作用更加重大。我们必须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高到落实党和国家整体发展战略总抓手的新高度来把握, 把建设法治体系、发挥法治功能的基本要求贯彻到引领深化改革、促进全面发展、构建有序社会、保证长治久安的具体实践中来实现。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要内容, 是加快法治中国建设的必然要求, 是新形势下发展人民民主的根本保障, 是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和主要途径, 是深化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内在需要, 是实现公平正义的基本途径, 是反腐治权的治本之道。依法治国, 建设法治中国, 是中国人民对自由平等、人权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秩序、尊严幸福等法治价值的崇高追求, 是坚持理论自信、道路自信、制度自信, 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 实现国家工作法治化的实践过程, 是人民依照宪法和法律管理国家、治理社会、配置资源、保障人权、驯化权力的良法善治。

党的领导是依法治国、建设法治政府的根本保证

“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 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十八届四中全会在部署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方针时, 以“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为基本原则, 提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 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 回答了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关系这个法治建设的核心问题, 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明确了基本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

从1978年中国只有《宪法》和《婚姻法》等寥寥几部法律开始, 到2014年3月, 我国现行有效法律达到242部, 行政法规700余部。这样的数字, 折射着中国法治建设的历史性成就。在党的领导下, 我们国家坚持和拓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法治中国的蓝图正在一步步变为现实。这次全会再次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做出部署, 正是我们党在治国理政上的自我完善、自我提高, 体现了一以贯之的治国思想、执政理念。

当前, 我们国家的社会转型已经进入深水区, 法治的作用和地位更加凸显。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既需要顶层设计, 也需要末端治理, 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作用至关重要。坚持党的领导, 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 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 我们必须坚定地维护党的领导, 在党委的领导下扎实推进法治建设各项工作。与此同时, 坚持党的领导, 也不是一句空的口号, 必须具体体现在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上。党要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 自觉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更重要的是, 党员领导干部要提高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 不得违法行使权力, 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

深入推进依法行政, 加快建设法治政府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群众实行社会主义法治的国家治理模式。各级政府作为法律法规的主要实施机关, 规模最大, 职权最广, 与人民群众打交道最密切。无论是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坚持社会主义民主制度, 深化各项改革, 推进经济发展, 建设小康社会, 造福全体人民, 都需要通过各级政府全面履行职能来实现。可以说, 法治政府建设的目标是否实现, 是衡量法治国家建设目标是否实现的最重要指标。法治国家目标的实现程度, 取决于法治政府建设任务的完成程度。

在新的形势下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建设法治政府, 我认为应当突出以下重点:

一是摆脱固有思维模式, 把依法行政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要把法治政府建设纳入政府绩效目标管理体系, 摆在与经济建设、改善民生同等重要的位置, 切实改变突出具体工作、忽视法治建设的传统思维。政府既要干事, 更要依法干事;既要履行好自身职能, 更要按照法律、法规的授权依法履行职能;既要把各项工作扎扎实实地做好, 又要把政府自身建设好, 把政府工作人员这支队伍管好。要把法治政府建设成果作为政绩考核的重要依据, 逐步树立以依法行政为核心的新型政绩观。要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 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 依法惩处各类违法行为。要更加重视和加强执法队伍建设, 建设一支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队伍, 夯实法治政府建设的组织基础。

二是坚持问题导向, 突破法治政府建设的瓶颈制约。当前, 一些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还没有完全转变到法治轨道上来, 制度建设质量不高, 行政执法过程中不严、不公、不文明以至执法犯法的情况仍然存在, 行政救济的法定渠道不通畅, 人民群众“信访不信法”等问题依然突出。对这些问题, 我们要逐一进行认真研究, 制定有效的对策, 扎扎实实地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一要强化各级领导干部的法治意识、法治思维, 增强法治素养, 带头学法、用法、守法, 培养运用法律分析问题和处理问题的能力。二要健全科学民主决策, 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必备程序, 从制度和机制上保证政府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 防止出现重大的决策失误。三要大力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 落实部门责任, 全面推进公正执法、规范执法、文明执法, 建立违法行政责任追究制度。不断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推进综合执法, 提高执法效能。四要大力推进政务公开, 本着“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原则, 推行行政权力清单制度, 将各级政府的职能和办事程序、办事规则、办事结果全部公开, 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让人民群众监督政府的所作所为, 防止权力寻租、出现腐败。五要完善内部监督和纠错机制, 严肃工作纪律, 对政府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 对违反法律、法规或有关制度的行为, 对影响机关工作质量和工作秩序, 给国家、社会及公共利益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 都要实行责任追究, 扎实推进促进政府机关的作风建设。

8.透视法治政府建设三大走向 篇八

《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增强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今年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后举行的首次全国两会,如何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建设法治政府,成为代表委员关注的热点。

立规矩 法无授权不可为

“所有行政行为都要于法有据,任何政府部门都不得法外设权。”“把政府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政府工作报告》里的话语掷地有声。

于法有据的对立面自然是法外设权。以名牌评选为例,一些地方是由质监部门来负责此项工作。虽然名牌产品的评定表彰,对于提升企业质量管理水平、增强品牌意识、提高品牌竞争力具有一定的引导和促进作用,但事实上这种评定并无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因此,在一些地方就频频出现“花钱买名牌”“名牌漫天飞”现象。

代表委员认为,发生在一些政府部门和领导干部身上的权力“越位”“缺位”“错位”问题,归根到底还是因为权力运行偏离了法治轨道。今年国家提出公布省级政府权力清单、责任清单,是切实迈向“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有力措施。

浙江是全国最早公布权力清单的省份之一。制定清单时,省政府要求各部门一个月内上报所有的行政权力,逾期不报一律作废,结果57个省级行政部门合计上报各项权力1.2333万项,远远超出原先七八千项的预期。

经过半年时间清理,去年浙江正式公布的省级政府部门权力清单里,权力从1.2333万项减少到4236项。此外,浙江还推出了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清单和政务服务网,“三张清单一张网”,构成了浙江依法行政、推进政府自身改革的主抓手。

全国人大代表、浙江省省长李强说,审批制度改革错综复杂,政府部门很难割自己的肉。有的部门减的都是次要的或次重要的审批事项;即使明令削减的,也会通过备案制、承诺制等多种形式“复辟”。“只有完全依据法律法规来划定权力界线,把审批制度改革与行政权力的整体改革结合起来,审批制度改革才能不断深化,并真正起到撬动政府自身改革的作用。”

真转型 全面提高政府效能

“宁可项目早批半年,也不要1000万元的财政资金扶持。”记者在基层调研时,许多企业家对政府部门审批难、审批慢的意见最为集中。

许多代表委员在审议讨论《政府工作报告》时说,去年中央提前完成了本届政府减少1/3行政审批事项的目标,成绩确实来之不易。但同时也要看到,“简政”只是“放权”的第一步,权力是否切实下放,关键还要看政府行政能否由以事前审批为主向事中事后监管为主成功转型,只有这样,才能有效提高政府效能。

全国政协常委、正泰集团董事长南存辉担心,“最先一公里”和“最后一公里”问题会阻碍简政放权的实际效果。所谓“最先一公里”是指简政放权仍不到位,例如目前国家部委仅关于经济增长和促进就业的审批事项仍高达700多项。“放小不放大、放虚不放实、含金量不高等问题仍普遍存在。”而“最后一公里”的问题是政策措施落实存在“中梗阻”,改革措施被层层过滤,“滤一次就减少许多,真正能落实到民营企业的已是少之又少了”。

政府真转型,首先要放真权。全国人大代表、辽宁省发展改革委主任王金笛说,要放就真放,不能放了这项权力,还有其他权力来制约你。例如,电力审批权下放到地方了,但规划权还在上面,项目没在规划里地方照样审批不了。

政府真转型,还要切实推进政务公开。全国人大代表、上海社科院经济研究所副所长张兆安说,近年来一些地方推广电子政务和网上办事,办事人员跑一趟就能把过去跑几趟才能办完的事情办好,电子政务系统里还有最晚办结时间警告来督促,这些都是有效提高政府效能的好办法。

政府真转型,还要把精简的权力转好。身为居民区党总支书记的全国人大代表朱国萍说,现在不少基层政府通过购买服务方式为老百姓提供养老、慈善、物业维修等公共服务,效果都很好。“我觉得政府放权不能一放了之,还要把权力交给可以信赖的中介组织,并加强监督。”

强监督 扎住制度围栏打掉寻租空间

“腐败现象的一个共同特征就是权力寻租,要以权力瘦身为廉政强身,紧紧扎住制度围栏,坚决打掉寻租空间,努力铲除腐败土壤。”《政府工作报告》中的表述,引起代表委员的强烈共鸣。

东部某省曾经做过一个统计,全省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中,需要由政府部门审批的项目占到90%,省政府40个工作部门中只有办公厅、国资委、机关事务管理局、法制办和研究室等5个单位没有审批职能。

过于集中的权力若失去监管,小则人浮于事,热衷审批轻视监管;大则成为腐败高发地、重灾区。近年来查处的腐败大案往往发生在公权力大的部门和岗位,正是因为这些官员容易成为被“围猎”的对象。

扎住制度围栏,打掉寻租空间,必须有体制机制保障。辽宁省阜新市近年来在农村小型水利设施管理、城市规划审批等“风险点”制定重点监督的制度措施,在国有建设用地出让价格、重点项目招商合作等领域实行决策事项集体审议制度。全国人大代表、辽宁省阜新市委书记张铁民说:“政府管好自己分内的事是最重要的,不要留恋所谓的权力。权力减少了,一些腐败分子利用权力寻租的空间也就小了。”

代表委员建议,在简政放权的大背景下,现在还要重点整治“中介机构”的隐性腐败。有的中介机构是政府审批部门指定的,存在一定的利益输送,企业没有选择权;有的中介服务耗时较长,没有明确的时限要求,严重影响审批进度;有的中介机构收费偏高,动辄几十万元,“盖章收费”现象比较普遍;有些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素质不高、办事态度不好、办事效率较低。这些问题都要切实引起重视,拿出解决方案。

上一篇:丹麦的工会干部培训与职业培训下一篇:社区劳动保障和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情况汇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