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管理的概念和意义

2024-07-03

档案管理的概念和意义(精选8篇)

1.档案管理的概念和意义 篇一

一、民法的概念和意义

(一)民法的概念及其理论分类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独立的法律部门。

民法是国家重要的基本法律之一。

1.广义民法与狭义民法

广义民法:所有关于民事的成文法和不成文法,其中包括商法;

狭义民法:专指除商法之外的民法典。

2.实质意义上的民法与形式意义上的民法

实质意义上的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民法典、各项民事法律、法规等。

形式意义上的民法:系统编撰的民事立法,即按照一定体例编撰、以法典方式命名的民法典。

3.民法典与《民法通则》

民法典:系统地把民法的各项制度编撰在一起的立法文件。传统民法典的典型形式包括:总则、物权法、债权法、亲属法、继承法,如:《德国民法典》。

《民法通则》:我国制定民法典条件尚不成熟条件下民事立法的特殊形式,包括民法典的一般原则性内容。

4.民法与商法

民商合一的国家:民法范围涉及国家权力不直接介入的整个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领域,其含义与私法相同。

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与民法并列。

商法:规定商人和商业组织的地位及其生产经营活动的法律规范。

5.公法与私法

公法:以政治、公共秩序、国家利益为内容,以权力为中心,以命令和服从为特点的法律;

私法:以民事主体的利益为内容,以权利为核心,以平等自愿为特点的法律。其含义同广义的民法。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

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1.平等主体的概念和特征

任何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都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依据不同的调整对象,将法律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

我国民法所调整的对象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法人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法律是调整一定社会关系的。社会关系分为纵向社会关系和横向社会关系。

纵向的社会关系是隶属的社会关系。社会关系的参加者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领导与服从、上级和下级的关系、命令与服从的关系;

横向的社会关系是平等的社会关系。参与平等社会关系的主体法律地位平等。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相互之间没有管理、领导、命令与服从的关系。

2.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是指主体在生产、分配、交换、消费工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包括财产所有权关系和财产的流转关系。

(1)主体之间法律地位平等;

(2)当事人意思表示自由;

(3)等价有偿。

3.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与人身密切联系、本身不具备直接财产内容的社会关系。包括人格权关系和身份权关系。

(1)人身关系本身没有财产内容;

(2)人身关系与特定的人密切联系,离开了具体的人就没有意义;

(3)人身关系中权利主体所享有的权利不能转让、继承。

(三)民法的作用与意义

1.民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最基本、最大量、最核心的部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

2.民法的经济基础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3.民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表现形式;

4.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主体只能是平等主体;

5.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只宜采用民事法律关系的形式;

6.民法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辨证统一的关系。

二、我国民法的渊源和适用范围

(一)民法渊源的概念

民事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二)民法渊源的种类

1.制定法

(1)法律;

(2)行政法规中的民事规范;

(3)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中的民事规范;

(4)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2.习惯法

民事主体在长期生产、交易和生活中形成的习惯,在不与法律相抵触的情况下,经国家认可后,具有民法渊源的效力。

(三)民法的解释和类推适用

民法解释,是对民事法律规范的确切含义、真实意旨以及所使用的概念、术语等所作的说明。

根据作出民法解释的主体不同,可以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

根据作出民法解释的效力不同,可以分为:有权解释(正式解释)、无权解释(学理解释)。

类推适用:在没有明确的民事法律规范可以适用的情况下,有关法律适用机关根据民法的基本精神,选择其他类似的规范来适用的活动。

(四)民法的适用范围

1.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时间效力

(1)民事法律的生效:民事法律自施行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即法律生效。

法律生效的日期:发布之日起生效、法律颁布以后确定的日期生效。

(2)民事法律的失效:民事法律在废除时停止效力,即法律的失效。

民事法律废止的情况:明令废止、新法代替旧法。

(3)民事法律的溯及力:民事法律对其生效之前的行为是否适用。一般民事法律没有溯及力。

2.民法在空间的适用范围

民法在哪些空间领域内发生效力。

(1)一般规定:

《民法通则》第八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例外规定:

《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根据本法规定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的特点,制定变通的或者补充的单行条例或者规定。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依照法律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或者备案;自治州,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报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3.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

民法对人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法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民事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民法通则》关于公民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与中国公民或法人发生民事纠纷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但其自愿向中国法院起诉的,我国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三、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意义

1.概念

对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基本规律的抽象和概括。是民事法律制定、实施、遵守都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

2.意义

(1)法定主义与准则主义

民法所反映的经济生活非常广泛、复杂,民事活动种类繁多,而且处于经常的发展变化之中,没有必要更没有可能在一部法律之中将各种民事关系包罗万象、规定无遗。

(2)统帅作用

民法作为基本法,其基本原则对于民法基本制度的完善、对单行法、特别法的制定和实施具有指导和统帅作用,是民事法律达到和谐、统一。

(3)法治精神

民法的基本原则体现了社会主义的法治精神。民法的基本原则使得民法与其他法律部门保持原则的一致和统一、和谐。

(二)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1.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

民法通则第五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2.当事人地位平等

民法通则第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3.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

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4.禁止滥用权利

民法通则第六条规定 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 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2.档案管理的概念和意义 篇二

一、“以审判为中心”的概念

“以审判为中心”也就是理论界常说的“审判中心主义”, 具体是指在刑事诉讼的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关系中, 都凸显审判的中心地位, 将审判程序作为整个刑事诉讼程序的核心。[1]“审判中心主义”这一概念并非舶来品, 是在我国刑事诉讼理论不断发展中产生的对应“侦查中心主义”而使用的特有产物。究其原因在于西方法治国家的刑事诉讼中, 审判阶段是确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与否、责任大小的中心阶段。英美法系国家如美国, 其联邦刑事诉讼规则和联邦证据规则明确只适用于审判阶段。[2]大陆法系国家一般都围绕审判程序构建刑事诉讼法典, 如德国刑事诉讼法典在分则程序部分没有单列侦查、起诉程序, 而是将其包含在第一审程序中。[3]

笔者认为, “以审判为中心”的概念应该从以下三个维度进行解读。

(一) “以审判为中心”强调以审判为刑事诉讼程序的中心

刑事诉讼活动的目的是保证国家刑罚权的行使,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法院审判案件的权利, 同时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凸显了法院裁判的终局性和强制性。为实现刑事诉讼活动的目的, 强调以审判为中心是刑事诉讼构造模式的内在要求。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在刑事案件中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公安机关享有刑事侦查权, 检察机关享有审查起诉权, 法院享有审判权。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刑事诉讼活动的起点, 侦查活动收集、固定、保存的与案件事实有关证据可能成为法院定罪量刑的基础性材料。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移送的公诉审查意见书进行审查, 作出是否提起公诉的决定。法官作为中立的第三者通过审判程序对公诉人、被告人提出的证据进行审查, 在控辩双方充分质证、互相辩驳、发表意见的基础上, 独立地形成内心确信, 准确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依法作出判决。我们可以看到, 法院的审判是整个刑事诉讼程序的最后阶段也是最关键的环节。因此, 法院的审判程序应是刑事诉讼程序的中心。“以审判为中心”强调以审判为刑事诉讼程序的中心, 而不是以法院为中心。法院跟公安机关、检察院一样, 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司法机构, 故其不能作为刑事诉讼程序的中心。

(二) “以审判为中心”必然要求以庭审为审判程序的中心

审判对于侦查、审查起诉环节中心地位, 集中体现于庭审。为改变庭审仪式化、形式化的现状, 充分保证开庭审理时间, 使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对于裁判结论的形成发挥实质性作用, “以审判为中心”必然要求庭审为审判程序的中心。首先, 以庭审为审判程序的中心是实现公开审判原则的唯一路径, 法院的审判程序是一个复杂的过程, 是由庭前会议、法庭审判、庭下评议等多个部分组成, 尽管庭前会议、庭下评议等活动是审判程序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但只有庭审活动是在公众的监督、媒体的监督乃至社会的监督下进行的。为保证审判的公开、公正、公平, 保证被告人诉讼权利的实现, 需确立以庭审为审判程序的中心。其次, 定罪权作为审判权的核心决定了庭审为审判程序的中心。定罪权的实现是基于对被追诉人财产、人身自由等权利的剥夺, 法庭审判是决定被追诉人有罪与否以及罪责轻重的关键环节。“以审判为中心”要求增强庭审对抗性, 使控辩双方的质证、辩论能对裁判结论的形成产生实质性影响, 切实保障被告人“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的权利。具言之, “以审判为中心”实质上强调“以庭审为中心”, 对法庭审理过分依赖侦查机关移送的案件材料的现状予以纠偏, 确保庭审实质化。

二、“以审判为中心”的意义

认识问题是解决问题的起点。认识不到位、思想不统一, 甚至相互抵触, 改革势必难以顺利深入推进。[4]首先, 应明确为何提出“以审判为中心”, 质言之, 就在于其是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权利的重要举措, 是保证司法公正的现实需要, 是认识规律、诉讼规律、司法规律应有之意。

(一) 坚持“以审判为中心”, 是认识规律、诉讼规律、司法规律应有之意

认识规律在实际生活中表现为人们对一个事实的认定, 需要经历从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的过程, 只有反复地认知反复地思考, 最终认定的事实才可能完全接近事实真相。刑事诉讼收集证据、查清事实的过程就是认识规律在司法活动中发挥的作用。在刑事诉讼中坚持以审判为中心, 究其原因在于侦查机关调查事实、收集证据的行为, 检察机关对案件事实与证据进行审查作出起诉与否决定的行为都是享有独立司法权的相关司法机关的独断性和不公开性的活动。因此,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是认识规律、诉讼规律、司法规律的应有之意, 坚持“以审判为中心”, 并不取决于人为的好恶, 也不涉及各专门机关的地位高低、作用大小, 都是为了更好地完善和发展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司法关系, 更好地实现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的诉讼目的。[5]

(二) 坚持“以审判为中心”, 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

近年来, 随着多起冤家错案的披露和纠正, 暴露出的司法不公问题引起党中央及国家领导人的高度重视。公正是司法的生命线, 司法工作的任务和目标就是实现和维护司法公正, 最终通过公正的司法活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由于公、检、法三机关过分寻求合作、追求办案效率而忽视了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的重要性导致我国的刑事诉讼架构呈现出“公安机关做饭、检察机关端饭、法院吃饭”流水线型的诉讼结构模式, 这种以侦查机关为核心的诉讼结构不仅会导致公安机关收集的证据不经法庭质证、控辩争论直接决定案件的裁判结果, 法官奉行案卷中心主义, 法庭审理就如同走过场。同时, 刑事诉讼中审判程序难以发挥对其他诉讼程序的制约作用, 严重影响刑事司法尺度的统一和刑事司法的公正。可见, 深化刑事司法改革, 必须推进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6]

三、“以审判为中心”的实现路径

(一) 优化职权配置

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是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改革的基础和必要前提, 构建合理的刑事诉讼架构, 对三机关的职权范围予以具体明确, 能够有效遏制司法腐败, 对于实现“以审判为中心”的目标有重要意义。

1. 加强审判权对侦查权、审查起诉权的制约

长期以来, 中国刑事诉讼法一直存在着一项重要的诉讼原则, 即在刑事案件中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事实上, 以提高追诉犯罪效率为导向, 三机关更注重相互配合, 几乎忽略了互相制约的刑事诉讼架构设置。由此, 司法实践中出现一些公诉案件到了审判阶段以后, 由于关键证据没有收集或者没有依法收集, 或者起诉的案件没有达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定案要求, 使审判机关既难以依法定罪也难以依法宣告无罪。加强审判权对侦查权、审查起诉权的制约, 实质上强调司法审查提前介入侦查、审查起诉阶段, 同时规范“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司法标准的统一适用, 通过权力制约权利, 实现刑事诉讼构架的合理、有序运行。

2. 强调审判权的主体回归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推进符合司法规律和司法权本质属性的审判权主体回归是其内在要求。由于当前审判运行机制的行政化, 法官作为法定审判权的主体对审理的案件不能作出实质性的裁判, 这就是所谓的“审者不判, 判者不审”。近年来,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进步, 越来越多的社会矛盾以司法诉求的方式集中到人民法院。与此同时, 司法领域的请托说情之风也愈演愈烈, 党政机关、政法委插手司法审判的情况越来越严重, 从而导致“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等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在法院时有发生。笔者认为, 强调审判权的主体回归能有效规避上述问题的出现, 具体应从以下几方面解决:第一, 列出法官权利清单, 组建与放权配套的法官团队。构建一个适应形势发展和审判内在需要的审判权运行机制, 关键就是在法院内部“去行政化”, 突出法官的主体地位, 增强法官的职业荣誉感。首先, 列出法官权利清单, 增强法官审判权的主体意识。明确法官具体的办案权限, 不仅能保障法官的权利区分于院长、庭长的行政权, 彻底贯彻“让审理者裁判, 让裁判者负责”, 放权之后, 法官的职业尊荣感和责任意识也会油然而生。其次, 与放权相配套的是扁平化审判团队的组建。形成以“1 (法官) +1 (法官助理) +1 (书记员) ”为主的团队模式, 法官主要负责开庭, 作出裁判, 签发文书;助理法官先行组织调解或主持庭前会议;书记员负责排好开庭日期, 法庭记录, 并负责文书送达。以法官为主导, 助理与书记员协助的团队化运作, 有助于提高工作效率, 节约司法资源。第二, 改革审判委员会评议案件, 在法庭下作出案件最终裁判的制度。法律规定审判委员会对复杂、疑难、重大案件裁判结果的最终决定权, 关注于案件的最终裁判权应当由资历更深、职位更高的庭长、院长等组成的审判委员会享有, 此做法忽视了审判权的本质属性, 践踏了直接、集中审理原则的核心价值。然而, 立足于国情和现有的刑事诉讼基本框架, 完全取消审判委员会庭下评议制度显得不现实。为实现审判权力行使主体与责任主体相统一, 我们应当明确审判委员会审理案件的范围, 并从细化审判委员会评议规则及完善评议责任体系为抓手, 揭开审判委员会的神秘面纱, 逐步取消审判委员会评议案件制度, 使被追诉人真正看到审判自己的法官。

(二) 实现法庭审理实质化

从司法实践看, 保证庭审发挥决定性作用, 推进法庭审判实质化, 必须着力完善相关配套改革措施, 包括适用刑事速裁程序, 落实法律援助制度, 贯彻公开审理原则、贯彻直接言词审理原则。

1. 适用刑事速裁程序

随着社会经济迅速发展, 依法治国全面推进, 司法改革不断深化, 面对刑事案件发案率居高不下, 司法资源的投入有限的具体情况, 法庭应审理案情重大、复杂、社会广泛关注的案件。为进一步完善刑事诉讼程序, 合理配置司法资源, 提高审理刑事案件的质量与效率, 推进法庭审判实质化, 维护当时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决定》。刑事速裁程序与普通程序相比, 案件情节简单、事实认定清楚、刑事处罚较轻、社会危害较小。不难发现, 冤假错案通常是发生在案件情节复杂、证据收集、保存、固定相对困难、事实认定不清、刑事处罚较重的刑事案件。如念斌投放危险物质案、杨明杀人案、陈传均杀人案等不断被纠错、曝光的冤案。经过仔细研究分析, 发现它们有许多相似之处。如案情复杂、证据繁多, 且都存在侦查阶段侦查机关采取暴力取证、刑讯逼供等措施收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陈述和证人证言, 侦查阶段收集的证据在法庭上直接被宣读作为被告人定罪量刑的依据, 法庭质证、辩论形式化、虚幻化, 法官直接依据侦查机关移送的案卷材料形成自由心证, 并作出案件的最终判决。违法取证的证据被形同虚设地审判直接采用是造成这些冤假错案的根本原因。推广适用刑事速裁程序解决了司法资源配置不合理、案件审判重心偏移的问题, 将极大地提高审判的质量和效率, 为法院审判重大复杂案件、疑难案件、损害公众利益案件预留了人力、财力和时间资源, 为全面推进庭审实质化奠定坚实基础。

2. 落实法律援助制度

近来出台的《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 (以下简称《意见》) 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法律援助事业发展指明了方向, 必将推动我国法律援助工作进入一个全新的发展阶段。法律援助制度因其能切实保障刑事被告人的辩护权成为了推进庭审实质化的重要制度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活动中面对的是具有国家公权力的侦查机关、审查起诉机关、审判机关。作为刑事诉讼活动中的弱者, 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将有利于实现控、辩、审诉讼结构的平衡, 能保证被告人在收集证据、法庭质证、法庭辩论环节能与公诉人形成有力抗衡, 确保证据审查在法庭、事实认定在法庭、定罪量刑在法庭。落实法律援助制度需要解决以下问题, 第一, 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需要大量刑事律师的参与, 如何引进具有办案经验的律师投身法律援助制度的建设中, 必须解决律师的待遇以及增强自我荣誉感、提升社会认可度的问题。第二, 法律援助制度实施的检察督导, 在深刻领会《意见》出台的重大意义以及《意见》确定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的基础上, 需明确具体责任、细化分工方案、加强检察监督, 推动各项法律援助任务措施落到实处、见到实效。

3. 贯彻公开审理原则

《决定》指出“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 推进审判公开”。公开审判原则是指, 法院审理案件的过程 (除不予公开和可以不公开的情形) 和结果应当向群众、向社会公开的制度。从强化司法公正、防止司法腐败的角度看, 案件的公开审判和公开宣判不仅能实现实体正义也是实现程序公正的保障措施之一。落实公开审判制度, 变“暗箱操作”为社会公开, 使法官在人民群众的监督下进行审判和裁判, 堵塞了各种滥用职权、徇私枉法非途径, 有利于人民群众对法官的监督, 增强了判决的可接受性和社会性, 有助于提升司法公信力、树立司法权威。“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 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是防止权利肆意妄为最有效的方法。舆论监督是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也是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进程的重要推动力。《决定》为顺应当前互联网和各领域融合发展的趋势, 对重视和规范舆论监督提出了要求。一方面, 司法机关要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另一方面, 要规范媒体对案件的报道, 防止舆论影响司法公正。新形势下, 打造以“互联网+法院工作”模式, 以更加开放、坦诚、自信的态度, 坚持阳光司法, 促使法院工作达到公正、透明、高效的工作标准。第一, 要善于运用信息网络技术, 拓宽审判公开的广度和深度。互联网传播信息、共享信息的属性, 促使互联网平台可成为法院拓宽审判公开广度和深度的重要载体。法院要善于运用信息网络技术, 加强法院网站信息公开建设, 创新使用“两微一端”, 形成网络化的“全案公开”第二, 要善于运用信息网络技术, 防止舆论妨碍司法公正。面对传播快、影响大、参与广、社会动员能力强的微博、微信、QQ等社交网络和即时通信工具用户的迅速增长, 运用信息网络技术加大对社交网络“大v”的监管, 防止舆论妨碍司法公正, 确保审判公开工作稳定持续开展, 已经成为我们需要解决的迫切问题。运营商应对微博、QQ、微信等社交软件用户进行实名认证, 设立有效的用户黑名单制度, 并增加提醒不得恶意传播、转发不切实信息妨碍司法公正之类的警示语;政府应对微博、QQ、微信等移动即时通讯服务工具加强管理, 及时整治移动即时通讯信息发布中的违法违规问题;司法机关应加强信息网络技术学习, 及时通过有效的科技手段收集、固定妨碍司法公正的证据。

总之, 深刻认识“以审判为中心”的概念和意义, 坚定不移地探索“以审判为中心”的实现路径, 目的是实现审判权对侦查权、审查起诉权的制约, 促使办案人员树立办案经得起法律检验的理念, 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 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 有效防范冤假错案产生。

摘要:司法是社会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 为从制度层面实现司法公正。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以下简称《决定》) 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以审判为中心”不仅是现代法治国家的一项基本刑事诉讼原则, 也是对我国现行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关系的完善和发展。为实现“以审判为中心”, 我们应当对“以审判为中心”的概念和意义进行界定, 并以优化职权配置为抓手, 采取适用刑事速裁程序、落实法律援助制度、贯彻公开审理、等措施实现法庭审理实质化。

关键词:审判中心,概念,意义,实现路径

参考文献

[1]杨依.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N].西安日报, 2015-1-12.

[2]卞建林译.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和证据规则[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8.

[3]李昌珂译.德国刑事诉讼法典[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5.

[4]陈光中.审判中心与相关诉讼制度改革初探[J].政法论坛, 2015, 3, 32 (3) .

[5]周强.严格司法[A].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C].北京:人民出版社, 2014.10.

3.档案管理的概念和意义 篇三

可能是由于工作经历的缘故,笔者对云计算、大数据,包括由后者而提出的CDO(首席数据官)这些新的热点话题,其中偏概念而非具体技术的部分,在一段时间内持谨慎旁观的态度。从用户的需求来看,真的是“老同志遇到新问题”了吗·当然IT技术、应用模式的发展,对业务不断提出了新的要求。海量增长的非结构化、半结构化数据中确实有值得挖掘的价值,但这并不等于人们就要一下子更换全新的方法、工具来处理它们。就像需求是渐进式的增长一样,业务的变革也是渐进式的。

在《纪录中国——企业存储的自主之路》一文中,笔者曾经谈到了一些国内存储品牌自主的研发理想和OEM转销的现实。而本文我想以部分厂商为代表,“批判”或者说“揭露”对大数据宣传背后的实质内容。其中可能不完全是肯定的,总之希望读者能够更全面、客观的看待大数据这个概念。当然,我的评论中也可能会有不当之处,欢迎大家提出不同意见,批评指正。

大数据世界论坛:2011和2012的不同

首先,我想提一下去年和今年在北京举行的大数据世界论坛(BIG DATA World Forum)。个人感觉今年参与(赞助)的厂商没有去年多,也相对缺乏有新意的话题。

退出的几家厂商大致包括:比如说Teradata(天睿),去年他们谈的数据仓库;IBM Netezza的资深专家去年发表了精彩的演讲,他们的产品也属于一种新型的数据仓库,与Teradata的通用x86硬件相比增添了FPGA(现场可编程门阵列)芯片来加快数据从存储中调出的筛选速度;SAP去年还不否认他们的HANA内存计算方案属于“大数据”,而今年就开始宣称“大数据是个谎言”——传统列式数据库就能很好地处理大数据。

还有EMC。这里倒不是说EMC不再重视大数据,而是就Greenplum核心产品线本身而言并没有太多的变化——仍然分为Greenplum Database(数据仓库)、Greenplum HD(Hadoop分析)和Greenplum DCA(数据计算设备),后者还是基于高性价比的工业标准x86服务器的MPP(大规模并行处理)分布式可扩展架构。站在厂商的角度,如果没有更多的新鲜东西,过多的投入资源来重复宣传显然不划算。因此EMC将其Atmos云存储(对象存储)、Isilon集群NAS都囊括在大数据的概念下,当然也有技术方面的努力,比如Isilon对HDFS(Hadoop文件系统)的支持,但其实用价值有多大就是个见仁见智的问题了。

EMC Greenplum在与数据打交道的各种用户之间又加入了一个“Chorus-分析生产力层”。也就是说Chorus是处于Greenplum结构化/非结构化数据平台和用户分析应用之间的衔接部分。

至于SAP的策略转变,估计和他们的产品有一定的独特性有关,适合的应用场景也与众多基于Hadoop开源方案的产品有着较大的不同。因此SAP可能觉得与“那些人”站在同一条起跑线上有些吃亏·索性就干脆划清界限——“我有成熟的Sybase数据库,而且它能够满足当今用户的需求。”

前面提到的都不是什么新闻了,而且这几家厂商(或者被收购的业务部门)都是做数据库或者数据仓库出身的,相对而言与大数据的关系还比较紧密一些。接下来笔者想就最近发生的一些事件,几家看似与大数据不相关的IT厂商推出的策略,发表些简单的观点。

VMware:让Hadoop运行在虚拟机上·

应该说这种应用方式不是最近才提出的,而上周三(8月8日)在北京举行的“VMware & EMC大数据云高峰论坛”让我们重新思考一个问题。随着EMC和VMware高层一系列变动日期的临近,Cloud Foundry将要与Greenplum等业务重新组合在一起,也就是云(PaaS)和大数据(数据仓库+分析)的联合·

“让Hadoop运行在虚拟机上,VMware号称性能下降在10%以内,在某些情况下,用虚拟机运行Hadoop的性能甚至能够超过物理机·”

谈到性能,这就像EMC表示其存储在虚拟化环境下运行一些关键应用的效率高于物理机一样。这其实只代表EMC存储对VMware的支持好,因为对应的那几种应用性能瓶颈都是在存储而不是计算上。单纯就x86服务器而言,虚拟化Hypervisor做得再好也不可能提供超出物理资源的性能啊。

我们再来看看EMC官方的说法。

虚拟化对Hadoop的四大促进作用:第一、让Hadoop适用于多租户环境,因为不同部门可能都需要各自的Hadoop集群。第二、提高Hadoop的安全性,VMware虚拟化在不同集群之间产生强隔离。第三、提高Hadoop的可伸缩性,使得它很容易进行伸缩加减节点。最后一点当然是增加CPU的利用率。

而有业内人士发表了不同的观点:

“除了部署灵活性之外,在性能、安全性、资源利用率方面均不具备优势,在部署方面有人说虚拟机多么好,但是我并不觉得如此,Hadoop的部署很简单,如果部署HA,则可以考虑采用大云的自动化HA方案。

但是如果你的数据已经在(Amazon)S3上面,则不得不使用虚拟机了,无论是EMR,还是自己搭建。”

也就是说,虚拟化是Hadoop与云计算结合的一个点。虚拟化的隔离做得再好也是在一台物理机内部的隔离,而Hadoop常规的集群部署则是物理上的隔离;像服务器虚拟化那样提高CPU利用率是个好想法,评价Hadoop应用的资源过剩还是瓶颈不一定是由CPU决定的,有可能是各节点的存储(HDFS)。EMC的想法是将数据放在Isilon或者VNX集中存储上·但这样做没有成本优势。

另有一位业内朋友表示:

“本来HDFS都是架设在datanode(数据节点)的本地硬盘上的,现在又要通过网络再输出到共享硬盘上,网络的压力更大了,虚拟机环境的瓶颈本来就在存储和网络上,而且这样其实违背了Google的让计算离数据更近的初衷,个人不是很看好Hadoop架设在虚机上的效率。”

Intel为什么也要玩Hadoop·

今年,Intel也把企业数据中心的市场宣传重点转移到大数据,其中也包括他们自己搞的Hadoop发行版。有些人不禁要问:Intel的核心业务不是在CPU上面吗·(笔者在“大数据时代:Intel Xeon、LSI SAS术业有专攻”一文中有过相关讨论)

确实,Intel给人的感觉不是一家软件公司。包括Xeon(至强)处理器在内的服务器平台产品线,于x86阵营中已经处于绝对的优势(AMD的份额已经基本没有威胁),即使面对RISC阵营也在不断蚕食后者(包括Itanium)的市场空间。那么Intel需要寻找新的增长点,在整个行业几乎都在喊云计算和大数据的情况下,能够免俗的人不多。

上图资料来自Intel,仅供参考

不知道有多少人了解,Intel的软件部门还有着上万名员工。曾经有同行表示:AMD相对Intel的一大软肋就是他们的软件优化能力不足。从C++、Fortran编译器,到如今充分发挥多核/多线程能力的Parallel Studio,Intel在处理器相关软件生态环境上的努力和收获都是看得见的。

一位在国内某大型互联网行业用户工作的朋友曾对笔者说,他们采用过AMD和Intel CPU的服务器,但后来用AMD就少了。因为他们体会到,购买相应平台的硬件,Intel还会帮助进行软件上的调优等支持工作。当然这个的前提应该是用户达到一定的采购规模。

所以说,尽管Intel在Hadoop方面的起步不一定很早,相关技术也不见得比本文前面提到的几个厂商搞得更好·但以Intel在行业内的影响力,还是会有人响应并且不能小看,就像他们面向企业存储市场的SSD(固态硬盘)910、710那样。

CommVault:大数据就是保留和归档·

CommVault这家在前几年发展迅速的存储软件公司,称自己的Simpana产品为数据管理一体化软件。为了便于大家的理解,我还是习惯于将其归类为数据保护软件,或者说有备份、CDP、归档等功能模块。如今我们看到CommVault也在谈大数据,并提到未来的Simpana 10新版本,以及分析功能。那么,此“大数据”等于彼“大数据”吗·CommVault也要搞像Hadoop那样的数据挖掘、分析吗·

尽管对此没有做较多的调研,但以笔者对这家存储软件厂商的了解,CommVault应该还是专注于自己擅长的细分领域,其功能还是围绕着数据管理和保护概念下的备份、归档等。所谓的“分析”功能有可能是类似于笔者曾经介绍过的惠普Data Protector 7软件,采用收购自Autonomy的IDOL(智能数据操作层)技术“基于语义的保护”,实现在备份的索引中,根据关键字或者其它参数来搜索想要恢复数据的功能。

既然人们可以将Autonomy视为大数据厂商,那么CommVault如果有类似IDOL那样便于数据查找、恢复的技术,说他们与超出传统备份软件厂商面对范围的大数据“沾边”也不为过·

CDO(首席数据官)之我见

CDO概念最初由国外提出,并且目前阿里巴巴已经任命了“首席数据官”这一职位。那么CDO会像CTO、CIO等那样普及开来吗·哪些企业需要设立CDO呢·

退回到2009年,笔者刚开始了解到CIO(首席信息官)这个称号。没错我以前真的不知道,经常与厂商市场营销部门和媒体打交道的人应该都不会陌生。但仔细想一下,我们能记住Intel、IBM、微软等知名厂商的CIO是谁吗·他们会像CIO、CTO那样公开发表言论吗·基本不会吧。信息化这个词感觉更好理解些,许多企业都需要不同程度地倚重这个IT管理部门,但我们除了在与那些CIO相关的供应商组织的会议之外,他们在日常工作中也会被称为CIO吗·

“首席信息官”中的信息,从字面意义上理解与IT建设似乎并不能画等号·在今天的大数据时代,已经有人提出“将数据变为有价值的信息”这个口号,那么对于负责实现企业中数据价值的leader而言,如果不是因为已经有了其它用途,“CIO”一词是否比CDO更为合适呢·如果只是单纯地负责存储设备上的数据,那与存储管理员又有多大区别·在大数据这个词流行之前,也有人从事数据挖掘、分析工作,将他们的职位归为某个业务部门,与现在部分人称之为CDO又有什么本质上的不同呢·

可能有人觉得笔者在这里给大数据和CDO这些概念“泼凉水”,其实我的初衷只是希望大家能够更加客观、冷静地看待大数据、相关技术和业务方式的变化,以及每个厂商口中的大数据有什么不同。

4.档案管理的概念和意义 篇四

的确,画面是事实,不是问题。 但画面的价值和意义,就是问题了。而且,“一个问题必须是在说清楚了之后,仍然是需要解决的问题,才是真正的问题。”(赵汀阳语)常常清楚的问题,不一定明白,知道的事情,不一定理解。

比如我问:“任何画面都有价值吗?”

常常有两种回答:“是”或“不是”。

其实,这两种回答都不是哲学意义上的回答,不是从根本上理解的最后回答。因为,人们总是习惯于用生活的态度看待生活,不习惯用哲学的思想理解生活。对生活者来说,情理之中,无可厚非。而对艺术的创造者来说,却可能是致命的缺憾。

从哲学的意义上讲,画面的价值和意义,其实并不像人们看到的那样“理所当然”,那样“一目了然”。细想之后也许会发现,并不是问题很傻,而是“习惯”桎梏了我们的思想,使我们显得很聪明,其实很傻。尼采说得好:“习惯使我们双手机巧,使头脑笨拙。”

依我们所见:

画面的价值不取决于画面本身。

画面的意义不决定于本身的画面。

画面的价值,只是智慧的名称;画面的意义取决于思想的组合与配置。应该说,“任何画面都有价值吗?”还不是一个问题,因为它缺少问题存在的条件,亦如,“存在本身不是问题,但某东西的‘存在’却是一个问题”一样,只有当画面成为对象――“存在成为存在”的过程中,任何画面才具有价值和意义。因为我们不能无条件地谈论存在,也不能无条件地界定价值存在和不存在是思想的判定方式,只有当具备某种判定或界定条件,这种判定或界定方式才生效,不然,“某物有价值”和“某物无价值”这两种断言在意义上是无区别的。

从根本上讲,我们谈论画面,其实就不是谈论画面本身,因为任何画面都是对象性的。没有对象就没有画面。为什么说空无的画面是画面的一种特殊形式,同样基于“空无”是“无”的对象(亦如,无声是有声的一种特殊形式一样。甚至无声可以成为一种更有震憾力的声音)。举个例子,战场上,一名士兵被一颗炸弹炸瞎了双眼,瞬间,一片浓烟过后,画面上一片空无,只能远远地听见士兵的叫喊,“我的眼睛呢……”显见,空无的画面是双眼失明的对象,不是对象的空无。因此,有价值的画面,画面一定是对象性的。对象性的关系是画面与对象的`实际的现实关系。 “万物皆人之对象,万物也是万物的对象……不仅万物皆有对象,而且万物都互为对象”。(陶同《对象学》第13页)也正如马克思所说:“非对象的存在物是一种‘根本不可能有的’怪物。”

有对象才有画面,不等于说,对象的价值就是画面的价值, 因为其中忽略了一种重要因素――人的记录和选择。“里根遇刺”一定是个很有价值的拍摄对象。然而,记录了什么?抓到了多少?其画面的价值会截然有别。如果说,对象是画面价值的根本,那么,人的记录和选择就是画面价值的条件。

事件天天在发生,又时时在过去,只有把时时发生的事件(对象)记录在胶片或磁带上,画面的价值才存在。否则,没有留住事件(对象),事件的价值仍然存在,画面的价值却无从谈起。因此,只有在对象成为画面时,对象的价值才能在胶片或磁带上显现,成为画面的价值。成为画面的过程,就是人的记录和选择的过程,失去了这种过程,无疑便会失去画面的价值。我们说,有对象才有画面,只是画面价值的一种可能存在,而使对象成为画面,才是画面价值的现实存在(这里的介质――胶片或磁带,只是影响画面价值的技术条件,非存在条件,故可忽略不计,却不能无视)。

从哲学的意义上讲,画面的定义应该是,纪录在胶片或磁带上的现实对象(或曰,反映在胶片、磁带上的影像――现实对象)。其中包含了这样三个元素:一是对象,二是记录,三是介质。正是这三个元素构成了画面的概念。而且三个元素缺一不可。用个形象的说法,画面就是对象和记录生产在介质(胶片、磁带)上的“娃”,这“娃”的名字叫画面。

人们常说,这画面真感人,真美,真棒,其实是在说,对象真感人,拍得真美,胶片或磁带质量真棒,或者是其中之一,或者是其中之二,或者是三者的最佳合作。总之,画面自己既无思想,也无价值,只是思想和价值的符码;画面自己既无情感,也无理智,只是情感和理智的代表。这很像我们身边有两个截然不同的人,名字都叫吴用。对他们俩人来讲,仅从名字上是无法区分的,这样一来,吴用这个名字,真就没有什么实际用场了。

5.工商行政管理的概念和性质 篇五

工商行政管理是国家实施经济监督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它通过国家特设的行政管理机关(在我国叫工商行政管理局),运用行政权力依法对市场经济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行政执法,对被管理对象的行为依法进行控制、支持、制止、处罚等。以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不同的社会经济制度的管理活动,其社会性质有所不同。按照社会属性的要求,我国的工商行政管理必须紧密结合我国的国情.体现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要求,体现社会主义国家和全体人民的利益。

[工商行政管理的概念和性质]

6.档案管理的概念和意义 篇六

领导者和管理者并不是两个对立的概念,领导与管理也不是。近日以九十五岁高龄辞世的“现代管理学之父”——彼得德鲁克就是从来不将领导与管理区隔来谈的学者。他在1954年出版的《管理实务》一书中提出管理有三项功能:① 管理的首要之务是管理企业。管理是经济的器官,也就是说:管理必须要创造经济效益,这是工业社会特有的概念,管理必须在企业内运作它的功能与角色。② 其次,是管理“经理人(Manager)”。管理是运用人力和物力资源,打造有生产力的企业。描述企业能有效而有生产力时谈到的“组织”,是指“经理人”和管理功能的组织;谈到“领导力”时要透过管理一群“经理人”来有效发挥;谈到企业精神时,必须透过管理阶层的精神来塑造;在讨论目标和绩效时,公司的目标是管理人员的目标,公司绩效也代表管理人员的绩效,所以必须懂得管理这一群“经理人”。③ 管理的最后一项功能是管理“员工和工作”。员工是所有资源最特殊的一项资源,因为每个人有自己的个性和公民权,能掌控自己是否要工作及做多少、绩效好坏,因此,必须要具有激励、参与、满足、诱因、报酬、领导、地位的功能,唯有透过管理才能满足这些要求。德鲁克是最早看清楚管理本质的学者,在他的定义中,管理的功能涵盖了领导。

领导学大师本尼斯则是将领导与管理对立来看的。他对管理者的形容充满贬义,他形容管理者是:管理行政、模仿者、维护现状、专注于制度与组织结构、依赖控制力、眼光短浅、知道如何做与何时做、眼光放在预算底线、接受现状、是第一流的好士兵、负责把事情做好。而对于领导者,则用了许多溢美之词:创新事物、开创者、向前不断发展、专注于人、激发员工的信任、有长远的眼界、问做什么及为什么这么做、眼光放在俯瞰全局、向现状挑战、有自己的主张、负责做正确的决定并付之实行。GE前董事长杰克韦尔奇认为,管理者带有操控和官僚的意味。

德鲁克对管理功能的阐述:员工是所有资源最特殊的一项资源,我们必须好好去对待。因此,领导和管理不但不是两个对立的名词,而且是一个铜板的两面——我们可以从两个角度看它,但还是一个铜板。

7.档案管理的概念和意义 篇七

如果将电网看成是 “躯体”,能量管理系统(EMS)则是公认的电网运行的“神经中枢和大脑”,其任务是对电网进行能量管理和运行控制,通过信息流调控能量流,保障电网运行的安全、经济、优质和环保,是电网运行“智慧”的核心。

自从1967年DyLiacco博士提出电网EMS框架[1],20世纪70年代开发和应用电网EMS,经过40多年的研发和应用,传统EMS体系架构已经比较成熟。传统EMS采用“信息集中、决策集中”的集中式架构,自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这一架构无实质性变化[2]。

在智能电网环境中,由于可再生能源发电和互动负荷的高度不确定性,导致电网能量流的时变性急剧增强,能量供需平衡调控的难度大增,需要快速的控制决策。与之同时,信息流被广泛融入能量流,致使采集的信息量急剧攀升,由于通信和信息处理瓶颈,信息不可能全部送到调控中心进行集中决策。因此,针对传统电网发展出来的传统集中式EMS难以满足海量信息处理和决策快速性的需要[3,4],需要发展适用于智能电网的新一代EMS。

包括笔者研究团队在内的多位学者对现阶段成功应用的EMS特点及发展趋势进行了深入研究[5,6,7,8,9]。而随着智能电网的迅猛发展,新的能量管理技术需要适应一次能量系统所具备的集中式和分布式共存互动的混杂形态,以及满足海量信息处理和决策快速性的需要,为此,本文认为EMS的体系架构将从集中式发展为兼顾“分布自治”和“集中协调”的分布集中式,并提出了自律协同的智能电网EMS家族的新概念和分布式体系架构,涵盖了智能电网源、网、荷三大环节的各部分。家族成员内部实现自律,家族成员之间实现协同。本文介绍了若干自律的EMS家族新成员及家族成员之间的协同示例。可以预见,随着体系架构的变革,将迎来智能电网能量管理和运行控制理论和技术的研究热潮。

1 概念与体系架构

1.1 智能电网共性视图

从能量和信息的共性视角,图1给出了智能电网的一类实体抽象示意。图1中有两个流。第1个流是在源、网、荷之间双向流动的能量流,“源”包括常规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网”包括输电网、配电网和微网等,“荷”包括传统负荷和主动负荷(含电动汽车),在源、网、荷中还可能配置有各类储能。能量流必须时时处处平衡。第2个流是双向信息流,智能电网EMS作为智能电网“智慧”的核心,统领信息流,调控能量流,保障智能电网的安全、经济、优质和环保运行。

1.2 EMS家族概念和体系架构

为了满足智能电网对新一代EMS的要求,提出了自律协同的智能电网EMS家族概念。EMS家族是由众多分布在源、网、荷3 个环节各部分的EMS家族成员共同组成。各家族成员负责各自所管辖部分的能量流的自律调控,以保证调控的敏捷性和可靠性。各家族成员通过通信网络互联互动,形成面向源—网—荷协同的EMS家族网络,支撑整个智能电网的高效安全运行。

EMS家族的体系架构如图2所示,在“源”侧,为了实现大规模风电场和光伏电站的自律调控,分别有风电场EMS(W-EMS)和光伏电站EMS(P-EMS)。在“网”侧,为了实现输电网、变电站、配电网和微网等的自律调控,分别有输电EMS(T-EMS)、变电站EMS(S-EMS)、配电EMS(D-EMS)和微网EMS(u-EMS)[10,11,12]。在“荷”侧,为了实现电动车集群、楼宇、家庭等的自律调控,分别有电动车集群EMS(V-EMS)、楼宇EMS(B-EMS)和家庭EMS(H-EMS)[13,14]。

由此可见,随着智能电网的发展,出现了一些EMS家族新成员,包括:W-EMS,P-EMS,S-EMS,u-EMS,V-EMS,B-EMS和H-EMS。即便在老的EMS成员中,也发展出一些面向智能电网的新应用,比如,T-EMS中基于相量测量单元(PMU)的应用。又如,传统的配电网管理系统由于缺乏发电管理,因此通常称之为DMS;但是在主动配电网中,由于分布式发电(DG)和主动负荷的出现,需要发展面向主动配电网的发电调度和控制应用,因此,本文倾向于称之为D-EMS。

2 EMS家族成员的共性与个性

2.1 EMS家族成员的共性

EMS家族成员通常具有共性的功能结构,主要包括:建模(modelling)、感知(awareness)、调度计划(dispatch scheduling)、 安全评估(security assessment)、协调控制(coordinated control)、与其他成员互动(interaction)等应用组,详见图3。

其中,建模是对所管辖电网的拓扑连接和元件特性参数的描述,是EMS的重要基础。感知是对所管辖电网的实时状态监测和估计,是EMS的另一重要基础。安全评估对所管辖电网的安全性进行评估和预警,针对各类预想事故给出安全裕度,并为调度计划和协调控制功能提供安全约束。调度计划给出所管辖电网源—储—荷的调度计划,时间尺度通常从日前到分钟级前,满足负荷和可再生能源消纳的需要,调度对象可以包括各类常规电源、可再生电源、储能和主动负荷等。协调控制对所管辖电网的各类控制手段实施协调控制,改善电网运行的安全性和效率,时间尺度比调度计划短。最后,作为单一的EMS家族成员,需要与其他成员互联互动,保证整个电力系统的安全高效运行,涉及EMS中的各项应用的互动。

2.2 EMS家族成员的个性

由于所管辖对象的运行需求和特性不同,EMS家族成员具有鲜明个性。

在建模方面,由于所管辖对象不同,不同家族成员通常包含不同元件模型(风机、光伏、电动汽车、储能、各类主动负荷等)的组合。与此同时,对三相平衡的输电网,通常采用单相模型;而对风电场、光伏站、变电站、配电网和负荷,通常采用三相模型。对微网、家庭和楼宇,可能还需要对冷、热、气等其他形式的能量流进行建模。

在感知方面,通常所管辖对象越重要,对感知的实时性和可靠性要求越高。例如,对输电网,快速同步PMU的安装越来越普及,而且通常配置先进的状态估计功能;对配电网,通常采用馈线终端单元(FTU)感知;对用户侧,通常采用智能电表采集数据,还可能包含非电能量流的感知问题。

在安全评估方面,由于所管辖对象的特点不同,关心的安全主题也不同。例如,输电网关心的安全问题比较齐全,包括:功角/频率/热稳定/电压,静态/动态稳定;而配电网重点关心电压/热稳定,主要是静态稳定;微网在孤网运行时,重点关心频率和电压的稳定。

在调度计划方面,由于能量调度的对象、目标和约束不同,调度计划差异较大。例如,在“源”侧和输电网,除了常规电源的调度计划,还可能包含可再生能源调度计划;在配电网、微网和“荷”侧,除了DG调度计划,还可能包含电动车充放电计划、主动负荷调度计划、冷热气等其他形式能量流的调度计划等;对含储能的网络,可能包含储能调度计划。对输电网,目标函数可能是发电/购电成本最小化或煤耗最小化;对微网、楼宇和家庭,可能是能效最大化或成本最小化;由于关注的安全主题不同,调度计划中考虑的安全约束也不同;此外,楼宇和家庭还关心舒适度约束。

在协调控制方面,由于控制的目标和手段不同,协调控制差异也较大。例如,在“源”侧和输电网,自动发电控制(AGC)承担调频和联络线潮流控制,而配网中面向DG和储能的AGC通常只承担潮流控制。输电网中的自动电压控制(AVC)主要是面向电源的连续调节,而配电网中的AVC主要是面向无功补偿的离散投切。配电网网络重构应用比较普遍,而输电网由于受到多种安全约束制约,网络重构并不常用。输电网的安全要求高,除了安全约束的经济最优控制,通常还采用预防控制来提高安全裕度,采用稳控系统来保证紧急情况下的安全稳定。微网重点关注联网和孤网方式之间的切换控制,以及孤网方式下的频率和电压控制。

此外,在不同EMS家族成员之间,需要通过互动协调,达到协同的目标,支撑全局电网的安全高效运行。由于家族成员的特点不同、功能众多,这种协调具有显著的多样性。例如,在家族成员之间,有:源—网、输—配、站—中心、配—微、配—荷、微—荷、源—网—荷等协调。在功能层面,有建模、感知、安全评估、调度计划、协调控制等各种功能的协调。

总之,EMS家庭充满多样性,对其开展研究,将面临以下两方面的技术挑战。

1)在EMS家族成员内部,如何进行自律调控?

2)在EMS家族成员之间,如何进行协同调控?

3 EMS家族新成员示例

作为智能电网自律调控的示例,本节给出3个EMS家族新成员的简要介绍。

3.1 变电站EMS(S-EMS)

通过构建变电站EMS,在变电站本地快速处理录波、保护信号、PMU和综自等大量信息,实现敏捷和可靠的控制决策,提高变电站的智能化水平。正在发展中的变电站内的分布式智能应用包括:三相网络建模、基于远程终端单元(RTU)/PMU的三相稳态状态估计[15]、基于录波/保护信号/RTU/PMU的智能报警和故障诊断[16]、站域协调AVC、基于PMU的电压稳定评估和控制[17],基于PMU的动态状态估计等。例如,拓扑错误是目前控制中心集中式EMS的老大难问题,为此,提出变电站三相稳态状态估计,利用站内高冗余的混合RTU/PMU测量,显著提高拓扑辨识能力[15]。这样的S-EMS已在华东电网4个500kV变电站开展了示范和验证[18]。

3.2 风电场EMS(W-EMS)

通过构建W-EMS[19,20],在风电场本地实现快速自治调控,来应对风电的强间歇性。大型风电场是一个典型的“源”网络,通常包含众多风电机组、静止无功补偿器(SVC)/静止无功发生器(SVG)/并联电容器组等无功补偿,有时候还配置有储能和与之互补的光伏阵列,组成连接风机的电网。正在发展中的风电场内的分布式智能应用包括:风电场网络建模、多时间尺度风电出力预测、稳态状态估计、在线潮流、预报潮流、风机或其他电气设备N-1安全评估、风机启停计划/发电计划/AGC、无功优化/AVC等。例如,缺乏无功/电压控制的协调是导致中国风机连锁脱网的主要问题之一,为此,提出基于网络模型的风电场协调AVC功能,来抑制电压诱导型风机连锁脱网。这样的W-EMS已在华北电网张北风电基地11个大型风电场开展了示范和验证[21]。

3.3 电动车集群EMS(V-EMS)

通过构建V-EMS[22],实现集群内电动车充放电的智能调控,保证电动车充放电的安全高效,实现本身的自治性以及对电网的友好性。与传统负荷不同,电动车负荷具有移动特性,而且可充可放,充放的速率也可控,是一类重要的主动负荷,通常采用集群的方式来进行高效管理。正在发展中的电动车集群内的分布式智能应用包括:计及交通信息的电动车负荷建模和感知、计及交通信息的电动车充电负荷预测、电动车接入的电网安全(热稳定、电压稳定、电压限值等)评估与预警、电动车充放电的智能调度和控制、计及电动车负荷可控的安全预防/校正控制、计及电网拥塞的电动车充电智能导航等。这样的V-EMS将在南方电网开展示范和验证。

4 EMS家族成员之间的协同

为了保障整个电力系统运行的高效可靠,自律的EMS家族成员之间需要互联和协同。作为示例,本节给出3类协同的简要介绍。

4.1 输—配协同

这是T-EMS与D-EMS之间的协同。随着DG、分布式储能和主动负荷越来越多地接入配电网,配电网变得越来越活跃,输—配之间的相互影响也日益加剧,输—配协同变得必要。通过输—配协调,将分布在输电网和配电网中的控制资源有效协同,保证整个输配电网的安全高效运行,其中涉及安全评估、调度和控制等诸多方面功能之间的协调。基于主从分裂法的分布式输配潮流计算可以获得输配潮流的全局一致解[23],是输—配协同的重要支撑。

4.2 站—中心协同

这是S-EMS与T-EMS之间的协同。变电站决策具备敏捷性和可靠性,而调控中心决策具备协同性和最优性,站—中心协同可兼顾这两类优势。例如:在华东电网实现的变电站—调控中心两级分布式状态估计[18,24,25],覆盖了4个500kV变电站和华东电网调控中心。在变电站级,利用高冗余的三相RTU/PMU混合量测,实现拓扑错误和模拟量错误的同步辨识,然后将处理过的更为可靠的模型数据发送给调控中心,解决调控中心模型和数据不可靠的问题;而调控中心将更加综合的协调控制指令发送给变电站,指导站内的自律控制。

4.3 风—车协同

这是W-EMS与V-EMS之间的协同。在中国,大规模风电主要从输电网集中式接入,而电动车通常在配电网接受充电。通过风—车协同,利用风电来为电动车充电,不但提高风电消纳能力,而且也让电动车成为真正的低碳车。风—车协调调度的算例表明,可显著降低弃风量和碳排放[26,27]。

5 结论

本文提出了自律协同的智能电网EMS家族概念和体系架构,结论如下。

1)智能电网的发展呼唤新一代EMS,新一代EMS的体系架构将从传统集中式发展为分布集中式,继而发展出一个EMS家族,家族成员分别管理整个电力系统的源—网—荷各部分的局部,内部实现自律;家族成员之间实现协同,家族成员具有共性结构和鲜明个性。

2)一些新的自律的EMS家族成员正在出现,它们实现智能电网各部分的快速管理和控制,满足处理海量信息、集成快速波动可再生能源、支撑随机主动负荷接入的需要。

8.语言学中的概念意义 篇八

【关键词】概念意义 关系 认知 所指 内涵 语言学

在语义学中,对于“意义”的定义困难在于无论是具体所指还是抽象意义都是相对的。语言学中,“意义”是指本身这个语言现象所体现出来的语言意义。在对应的语境中,“意义”表现出它的所指性和限定性。

概念意义是词义的核心。它体现了概念意义是逻辑、认知或外延的内容。

一、概念意义的基本定义

概念意义是对客观对象本质特征的反映。我们在翻阅词典中看到的某个词的基本意义就是概念意义。这种意义是辩论交际过程中必须把握的基本涵义。在概念意义中,词与所指物之间并不直接联系,这种联系是通过三角式体现出来的。Odgen 和 Richards提出的“语义三角”说主张,词和所指事物之间的间接关系是以概念作为中介。

概念

词 词所指物

一个词,在基于使用者或是聆听者头脑中的概念搜索后,然后才会在联系我们生活中相对应的所指物。比如说,当我们说“杯子”说,我们会借助日常生活中“杯子”的概念,“一种日常用品,用不同材质制成,具有不同形状,大多数是圆形,用来盛水和饮水的器皿”。

通过三角说,概念意义关注词与它所指事物之间的联系,因此,这种意义在很大程度上是“外延”的体现。比如说,“母亲”一词指的就是“父母双方中女性的一方”。当我们提到“母亲”这个词时,只要具备“父母双方中女性的一方”就都在这个概念范围内。在语言学中,我们把这种对应称为“概念意义与指称的交叉”。

二、概念意义与指称论

概念意义与指称论相对应。词通过概念,表达词所指物。指称,有泛指和特指的分类。概念意义在一般情况下,都与泛指对应。词典中的基本定义,就是对于某一定义所针对的所有具有特种特性的物品或所指。如:“书桌”,一种有着平面和四条腿,用来书写的家具。概念意义对应所有具有平面和四条腿用来书写的家具都称之为“书桌”。而在现实生活或是特定语境中,可存在概念意义与特指对应,或者说是以具体实现抽象的概念表达法。

如,两个逛超市:

甲:什么是披萨?我还没见过呢!

乙:噍,那个玻璃柜台里的不就是?

披萨的概念意义并不是指所有的披萨都要如当天在超市玻璃柜台里见过的一模一样,而只是用它作为一个实体,一个具体所指来表达抽象的概念。也就从语境中实现了概念与具体所指的对应。

三、概念意义与外延内涵

外延与内涵的对应关系决定了,概念意义所表明的所指物既是“外延”的,但同时包括了“内涵”的基本要素。

例如:“人”,在通常的用语中,我们会下意识地认定,张三是某个人的代号,李四同样也是一个人,一旦提及张三或是李四,我们会有“人”的这个概念。这就是最常见也是最基本的概念意义与外延的相对性。而在概念意义的定义中也提到过,概念意义是对客观对象本质特征的反映,一般在词典中固定下来。当我们查阅字典时就会发现。“人”的概念意义不是“张三、李四”,这样的人代号只是用具体来表现抽象的做法,而在字典中明确标明:“两足动物,没有羽毛,会使用工具,有着理性思维”。

因此,我们可以说,“概念意义”既阐述了“外延”,可显示了“内涵”。当然,有对应的语境中,我们会赋予“内涵”感情色彩,这样的意义就不属于概念意义了。

四、概念意义与逻辑思维

在概念意义的定义中,我们知道,概念是词在人的头脑中留下的印象并对应生活中的某一事物。概念意义的体现便跟参与语言活动的人的逻辑思维能力、认知程度紧紧联系。

作为意义的现实,概念作为必要的中介,只有具备逻辑能力,概念意义才能得以实现。概念意义在很大程度上是认知的体现,也受到认知的影响和制约。

同样一个所指物的概念意义,虽不受语种限制,却因参与语言者的性别、经历、社会和文化背景等有所差别。

概念意义是固定的。无论语言习得者使用何种语言,“电视”终究是“电视”,不会因为参与语言者的语言不同,而变成“桌子”或是“冰箱”。

概念意义同时又是多样性的。“玩具”相对男性来说,概念中第一印象大多是“飞机,枪,坦克等”,而对于女孩子来说,大多会在脑海中有着“洋娃娃、漂亮花朵”这样的概念。

五、概念意义的重要性

概念意义表明了所指物的最基本特性,构成了意义的中心部分。对于二语习得者来说,概念意义是最先接触的定义,也是最基本的对所指物的阐述。了解概念意义与各种语言现象的关系对于第二语言的习得是一个完好的开端,更是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1]杨信彰.语言学概论 An Introduction to Linguistics[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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