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继承人申请书范本(共9篇)
1.遗产继承 篇一
国贸0802学号0508109202朱燕娥
说婚姻是散文,是因为走进婚姻,你会发现,结婚很可能并没有当初想象的那么美好:不像诗歌永远澎湃着激情,不像小说常常趣味横生。走进婚姻,意味着告别了一个人的世界,建立起两个人的王国。可并不是每两个人的美好王国都会一年四季春暖花开,难免会有这样或是那样的山坡,阻止彼此的共进!
彼此不再爱是,就会有各种矛盾的产生,财产问题随之出现!接下来,就让我应用老师所教的法律知识班门弄斧一番,做些婚姻继承的案例分析,以为将来的婚姻做些铺垫吧!
就离婚方面财产分割继承。
随着我国婚姻法律的日益完善与和谐发展,各种曾经难以解答的婚姻问题渐渐明朗。维护了各个婚姻破碎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同时得到了社会各界人民的认可与支持。
例:离婚案一
齐家祖上的16张古画究竟是家庭共同财产还是齐姚夫妻的共同财产呢? 齐某某与姚某某1980年结婚,婚后一直与齐某某的母亲王某某共同生活,1984年4月生育一子齐某斌。1994年3月,齐某某向姚某某提出离婚,姚不同意,齐遂向法院起诉,经调解,双方同意离婚,对子女抚养也达成了协议,但对齐某某祖上遗留的16幅古画的归属,发生争议,齐认为应归自己所有,姚认为是夫妻共同财产应归自己一半。诉讼中,王某某和齐某斌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主张该古画是王某某和齐某斌的共同财产,理由是齐某某的父亲去世时留有口头遗嘱,所遗古画,一半归王某某所有,一半归孙子齐某斌所有。
经过柯老师的婚姻继承法,我们可知这件离婚案件的财产分割,应该先分析产,后分割财产,即必须先将夫妻共同财产在家庭共同财产中分开,然后才能进行分割。
本案中,齐父的口头遗嘱没有事实根据证明,不能认定为有效遗嘱,但由于这些古画是齐家祖传,可视为原为齐父和王某某共同共有,齐父死亡后,王某某享有一半,另一半应由齐某某和王某某各继承一半,即王某某拥有8幅,继承4幅,共12幅;齐某某继承4幅,根据我国《婚姻法》第17条关于继承或赠与合同已明确只归一方所有的财产的除外,应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齐某某继承的4幅古画为齐某某与姚某某夫妻共同所有,姚某某主张分割共同共有部分,可分为2幅古画。
例:离婚案二
王某与张某育有二子,长子王甲,次子王乙。王甲娶妻李某,并于1995年生有一子王小甲。王甲于1999年5月遇车祸身亡。王某于2000年10月病故,留有与张某婚后修建的面积相同的房屋6间。王某过世后张某随儿媳李某生活,该6间房屋暂时由次子王乙使用。2000年11月,王乙与曹某签订售房协议,以12万元的价格将该6间房屋卖给曹某。张某和李某知悉后表示异议,后因王乙答应取得售房款后在所有继承人间合理分配,张某和李某方表示同意。王乙遂与曹某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曹某当即支付购房款5万元,并答应6个月后付清余款。曹某取得房屋后,又与朱某签订房屋转让协议,约定以15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卖给朱某。在双方正式办理过户登记及付款前,曹某又与钱某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以18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卖给钱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
2001年5月,曹某应向王乙支付7万元的购房余款时,曹某因生意亏损,已无支付能力。但曹某有一笔可向赵某主张的到期货款5万元,因曹某与赵某系亲威,曹某书面表示不再要求赵某支付该货款。另查明,曹某曾于2001年4月外出时遭遇车祸受伤,肇事司机孙某系曹某好友,曹某一直未向孙某提出车祸损害的赔偿请求。
问题:
1.王某过世后留下的6间房屋应由哪些人分配,各自应分得多少。
2.王乙与曹某签订的售房协议是否有效。
3.如王乙要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请求孙某支付车祸致人损害的赔偿金,其主张能否得到支持。
通过将案例结合上课时,从柯老师那所所学到的法律知识的分析,可得到大概的解答:
1.六间房屋首先按夫妻共同财产处分,即一半归于张某。另外一半是王某的财产,由其第一顺序继承人即张某 王小甲(代位继承)王乙各1/3,最后张某分得四间。
2.部分有效协议。因为协议损害了王小甲的权利,虽然李某为王小甲的监护人,但是除非为王小甲的利益不得处分属于王小甲的个人财产。所以李某无权同意。那么协议中属于王小甲的那部分不动产协议无效。
3.不能得到支持。因为虽然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债权人享有对债务人的次债务人到期怠于履行的债务享有代位权,但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不可以行使代位权。车祸损害赔偿金是具有人身属性的债权,因此不得行使代位权。
例:离婚案三
隐匿财产是否应予以返还?
原告赵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称有一辆大阳牌摩托车系婚后共同购置,是共同财产,但被被告私自推走。被告李某对此不予承认,辩称根本没有此事。原告赵某除提供一张摩托车购置发票外,也未提出相关证据。故法院对原告所称有共同财产摩托车一辆的事实未能认定,当然也就无从分割。但是双方离婚半年后,在一个偶然的机会,原告赵某发现了自己的摩托车在被告李某的弟弟处,便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李某返还摩托车一辆,并申请法院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对该摩托车进行了查封。
法院在审理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购车发票、证人证言和该摩托车的状况,认定该摩托车确系原告赵某在婚后共同生活期间用双方收入所购买的,在事实证据面前,被告也承认了摩托车是夫妻共同财产的事实。鉴于被告隐匿财产、企图据为已有的主观故意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所有权,对此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所以法院剥夺了被告对大阳牌摩托车的分割权,依法判决该摩托车归原告赵某所有。
法院之所以这样判决,是根据修改后的《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我国《婚姻法》第47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31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47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二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计算。本案中,大阳牌摩托车本属双方共同财产,是夫妻双方共同共有,对此双方均有平等的处理权,在处理时,双方应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任何一方不得违背他方的意志,擅自处理。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应认定无效,如果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失的,出擅自处分者赔偿。因此被告李某隐匿共同共有的摩托车一辆,企图据为己有,是一种侵权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对摩托车的占有、使用和所有权,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即该摩托车对被告而言可以少分或者不分,所以法院判决摩托车归原告赵某所有是正确的。
就遗产方面的继承
目前我国的遗嘱公证、继承公证等遗产方面法律的发展日趋完整,为维护家庭的稳定和减少纠纷起到了很大的作用。随着它的逐日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及它所涉及的领域日趋广泛,她的作用也越来越明显,目前在婚姻家庭中涉及的公证主要包括的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公证、继承公证、遗嘱公证等,有效的避免了日后
产生纠纷的可能性,维护了家庭和社会的稳定。例:死亡继承案一
乙幼年丧父,由母亲抚养成人。婚后,与妻子共建瓦房12间。1960年生一子丙。1970年乙死亡。乙母自乙婚后一直与乙的哥哥甲同住,直至1974年病故。1975年乙妻去世。丙即与甲共同生活。乙家的12间房屋被收作公房。1981年落实私房政策时,将12间房发还给甲。现丙要求继承,与甲发生争议。乙夫妇及乙母均未留遗嘱。围绕这12间房屋,请问:
(1):乙死后,房屋应由谁来继承,作为乙的遗产应有几间房屋,各继承人应分别继承几间。
(2):乙母去世后,谁有权继承她的房产,各应得几间。
(3):乙妻去世后,应遗有多少间房产,各应得几间。
(4):最后,谁对全部房产继承最多,有几间。据查询得:<<继承法>>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经过分析,以及结合选修课上,柯老师所授知识,再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可知:
1. 乙与妻子共建瓦房12间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即夫妻各6间.1970年乙死亡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即乙母,乙妻,丙.其6间各继承2间.2.乙母1974年去世后,只有甲,乙有权继承她的遗产,而乙已去世后,丙代位继承.乙母继承乙的2间遗产由甲和丙继承,各继承1间..1975年乙妻去世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只有丙有权继承她的遗产.其6间由丙继承.乙妻继承乙的2间由丙再继承.丙继承最多.继承乙的2间;代位继承乙母的1间;继承乙妻的8间共11间.死亡继承案二
范某某是否有权继承遗产?
被告范某某与原告范某系父女关系,76岁的范某某是上海某电车公司退休职工。范某某与其妻生有三个子女,其长女为原告范某。2003年11月24日,其长子因原发性肝癌晚期广泛转移,入住上海东方肝胆外科医院治疗。同年1
2月19日,其长子书写遗书一份交给姐姐范某(原告),该遗书将其后事的料理托付给姐姐,并自愿将其本人所有的财产赠与姐姐。遗嘱书写过程中,前两行为蓝色园珠笔书写,后改用黑色水笔写完。2003年12月24日,长子病逝。原告范某及被告范某某父女二人共同料理了死者的后事。被告范某某将长子的骨灰带回海安后,还按旧俗操办了落葬仪式。事后,原、被告双方在死者遗产处理问题上产生分歧。为此,原告范某向法院状告父亲范某某,请求法院确认其弟所写遗书的效力。但是另查明,被告范某某的妻子和次子早已去世,长子无子女,次子有一在校读书的儿子。
庭审中,原告范某诉称,我大弟生前立有遗嘱一份,明确其遗产全部归我继承,但我父亲却拒绝承认该遗嘱的法律效力,现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其效力。被告范某某辩称,我并不清楚我大儿子生前写遗嘱的事,尽管我大儿子死后无子女,但我次子仍有一个正在读书的儿子,是我范家的孙子,死者的遗产是我范家的,即使大儿子无子女继承也应由其侄子继承,已出嫁的姑娘依照习俗不应再享有继承权;同时,该遗嘱既是两种笔墨书写又有涂改现象,故请法院认定该遗嘱无效。
庭审举证时,被告范某某申请了两证人到庭作证。一证人证明死者曾将后事托付给被告范某某料理,并证明死者生前和何某系同居关系。证人何某自述其与死者早已同居生活。
庭审中,被告范某某并未否认遗嘱系其长子笔迹。
根据《继承法》第16条第2款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数人继承”,《继承法》第10条规定了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即配偶、子女、父母(第一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第二顺序)。就我国《继承法》而言,遗嘱要产生法律效力必须同时具备具备以下四个条件:一是遗嘱人必须要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二是遗嘱的内容必须反映遗嘱人的真实意思。三是遗嘱的内容必须符合我国法律和政策的规定。四是遗嘱必须具有法定形式。
原告范某系死者的姐姐,属于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之一,其具备遗嘱继承的身份。死者所写书面遗嘱符合遗嘱成立的四个条件,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存在全部或部分无效情形;该遗书虽有涂改,但无相反意思表示,故不影响遗书的效力,应依法确认遗嘱的效力。
被告范某某以当地农村习俗为由,要求死者遗产由其孙子(死者侄子)继承的想法,与法无据,不能予以支持。且被告范某某未能提交其长子的遗书不是亲笔书写或书写时有违背自己意愿、不具备行为能力及遗嘱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的相关证据,其两个证人的证言亦不足以证明死者撤销或变更了自书遗嘱,且其
所述应由孙子继承的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故被告认为该遗嘱无效的理由不能成立。
2.遗产继承人申请书范本 篇二
摘要:父亲去世留了大笔遗产,继承人刘大兄妹三人协议将遗产分割继承,但是却有一笔200万的巨额债务,远远超过了继承人所得遗产价值。继承人刘大三兄妹如何处理继承的遗产和债务之间的关系呢?
【案情介绍】
刘大的父亲刘大爷因病去世,留下遗产两套房屋以及50万元的存款。刘大的母亲在几年前已去世。刘大有弟弟刘小毛,妹妹刘小花,三位继承人协议将遗产中两套房屋拍卖,所得价款100万,连同存款50万,三人各得三分之一。就在遗产分割后第二天,刘大爷的债权人出现,并拿出刘大爷亲笔书写的200万元的借条,要求继承人刘大、刘小毛与刘小花还钱。三位继承人面对父亲遗留的巨额债务,有不同意见。刘大与弟弟刘小毛均认为:我们三人只是继承人,但并未参与借钱,而且现在父亲已去世,债务已经消失了,我们没有任何还款义务。妹妹刘小花却主张:我们只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还款,超过的部分我们没有义务还。继承人兄妹三人处理遗产和债务的两种观点,那种观点符合法律的规定呢?长沙遗产继承专业律师将为您解答。
【案例分析】
对于被继承人的遗产和债务的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另外,对于本案中遗产已经分割了的情况,如何偿还债务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意见》第62条进行了规定“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
因此本案中,继承人刘大、刘小毛和刘小花三人的观点中,刘小花的主张是正确的。继承人兄妹三人对刘大爷的债务有清偿义务,但该义务仅以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继承人没有法定清偿义务,但自愿清偿的不在此限。具体而言,刘大爷的两套房屋的价值合计100万元,存款50万元,遗产总价值为150万元,每人继承了50万元。现在债权人请求还债,三人应分别返还50万元。对于超过遗产价值的50万元债务,刘大、刘小毛与刘小花没有偿还义务,债权人不得要求其清偿。
受传统观念的影响,许多人总以为“父债子偿”是天经地义的,其实这是有违公平原则的,也不符合现代立法的基本精神。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确立了限定继承原则。所谓限定继承原则,是指继承人概括继承被继承人遗产、需偿还被继承人生前遗的个人合法债务的,仅以所得积极遗产为限负责清偿,超过继承人所继承遗产的价值总额,继承人可以不负清偿的责任。本案中,正是用到了这个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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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宇律师,现担任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湖南交通频道评论员专家、国家体育总局教练员学院法律专家,先后获得教育学博士、法学硕士、教育学硕士等学位,具有法学、心理学、管理学、教育学等多重专业与职业背景。余宇律师曾任职湖南科技大学讲师、北京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担任主任,2007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办理了数百件案件,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特别在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遗产继承等领域尤为擅长。长沙余宇博士离婚律师团队是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旗下的一支专门从事离婚维权的律
师团队。我们将秉承至真至善的理念,竭诚为您服务。
值班律师:余律师谭律师联系电话:0731—85589195 ***邮箱:hunyin0731@126.com
3.遗产继承协议书 篇三
继承人:张礼建,男,身份证号:,被继承人之长子
继承人:鄢礼杰,男,身份证号:,被继承人之次子
继承人:鄢庆玲,男,身份证号:,被继承人之三子
继承人:鄢庆忠,男,身份证号:,被继承人之四子
继承人:鄢礼新,男,身份证号:,被继承人之五子
继承人:鄢淑珍,女,身份证号:,被继承人之长女
继承人:鄢秀珍,女,身份证号:,被继承人之次女
遗产人(被继承人):鄢源秉,继承人之父,于年月日逝世。遗产人(被继承人):张瑞英,继承人之母,于2014年4月20日逝世。
现继承人本着友好协商、和睦共处的原则,经全体家人协商一致,对鄢源秉、张瑞英的遗产继承分配达成如下协议:
1、遗产人鄢源秉、张瑞英留有福建省永泰县樟城镇后垅路24号三利庴房屋及空地和福建省永泰县樟城镇后垅路115号自建房屋及空地等遗产(具体占地面积及建筑面积以实际测量为准),由五个儿子长子张礼建、次子鄢礼杰、三子鄢庆玲、四子鄢庆忠、五子鄢礼新共同继承,平均分配。
2、长女鄢淑珍、次女鄢秀珍自愿放弃继承遗产权利。
3、此前所有有关遗产分割的协议及条款同时作废。
4、以上条款七个子女均无异议。
5、本协议经继承人或继承人代理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6、本协议一式八份,协议人各执一份,留档一份。
协议人签字确认:长子:代理人:
次子:代理人:
三子:代理人:
四子:代理人:
五子:代理人:
长女:代理人:
次女:代理人:
4.遗产继承协议书 篇四
乙方(受赠人):________
甲乙双方就遗赠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所有的xxx(写明遗赠财产的其本情况),在甲方死亡后赠送给乙方。其所有权的证明为:________
二、乙方应于每月十日前给付甲方生活费________元,医疗补助费________元。
三、乙方应在甲方去世后三十日内办理赠与财产的所有权转移手续。逾期不办的,视为拒绝遗赠,其遗产可按法定继承处理。
四、甲方应负对遗赠财产的维护责任,不得随意处理遗赠的财产。如果甲方故意将财产损坏或者送给他人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修理、更换或者收回;甲方拒不修理、更换或者收回的,乙方有权终止协议。
五、乙方应当按时给付甲方费用。逾期给付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履行协议。如果连续三个月不给付费用的,甲方有权终止协议。
六、本协议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
乙方:________
5.放弃遗产继承声明书 篇五
声明人:身份证号:
姓名: 身份证号:姓名: 身份证号:姓名: 身份证号:被继承人 芦义信(身份证号:***)和 温荣芝(身份证号:***2)分别于2002年8月 19日和2000年4月3日死亡。被继承人死亡后在北京市顺义区北石槽镇李家史山村中街31号留有房屋五间。我们四姐妹是被继承人的女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我们四姐妹是被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之一,对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上述遗产享有合法继承权。
现姐妹四人郑重声明:对上述遗产,我们四人自愿无条件放弃继承权;同意卢宝生(被继承人之子)继承以上遗产,并同意鲁英(卢宝生之妻)户口落在北京市顺义区北石槽镇李家史山村中街31号。以上情况均真实无误,如有虚假,我愿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特此声明
6.放弃遗产继承声明书 篇六
声明人系被继承人xxx的儿子。被继承人xxx于x年x月x日在x省x市死亡,遗留房屋一套(座落在x省x市x区x路x栋x号,建筑面积:94.66平方米)。被继承人xxx生前无遗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声明人xxx对上述遗产依法享有继承权。因母亲年事已高,无房居住,故声明人自愿放弃对上述遗产的继承权,决不反悔,特立此 放弃继承权声明书为证。
特此声明!
声明人:***
7.房子遗产继承协议书 篇七
会议认为:过去的五年,在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市委的坚强正确领导下,在市人大、市政协的监督支持下,市人民政府以党的和第二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为指引,坚定不移贯彻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治疆方略,紧紧围绕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全面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市委的重大决策部署,解放思想、开拓创新、奋力拼搏,圆满完成了市xx届人大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首府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瞩目成绩,实现了“十三五”良好开局。20xx年是“十三五”开局之年,首府社会稳定、经济发展、改革开放、改善民生、城市建设管理及政府自身建设都取得了显著成绩,圆满完成了市xx届人大五次会议确定的目标任务,为各族群众献上了满意的答卷。在总结成绩的同时,也清醒地看到前进道路上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必须在今后的工作中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会议指出:今后五年,是我们深入贯彻落实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治疆方略,实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的关键时期,也是我们持续推进稳定与发展,全面建成更高水平小康社会,加快建设现代化国际城市的重要阶段。20xx年是新一届政府的开局之年,做好各项工作意义重大。《报告》提出的今后五年和20xx年主要工作,目标明确,措施得力,积极务实,催人奋进。
会议号召:全市各族人民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贯彻第二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和自治区第九次党代会精神,树牢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全面落实自治区党委决策部署,坚定市第十一次党代会确定的奋斗目标和工作思路不动摇,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积极融入自治区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建设,坚定不移维护社会大局稳定,坚定不移保障和改善民生,坚定不移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坚定不移推进现代化国际城市建设,坚定不移促进民族团结宗教和谐,为加快打造和谐稳定、既优又强、民族融合、宗教和睦、独具魅力、干净美丽的首府,把建设成为西北地区特色鲜明、绿色健康、宜居和谐的现代化国际城市而努力奋斗!
x市第xx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关于x市20xx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及20xx年计划的决议
(20xx年2月17日x市第xx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第四次会议通过)
(20xx年2月18日x市第xx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
x市第xx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向大会提交的《关于x市20xx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及20xx 年计划草案的报告》。根据市xx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查报告,会议决定,批准《关于x市20xx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及20xx 年计划草案的报告》,批准20xx 年x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同意审查报告中为完成20xx年计划任务所提出的各项建议。
x市第xx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关于x市20xx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20xx年财政预算的决议
(20xx年2月17日x市第xx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第四次会议通过)
(20xx年2月18日x市第xx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
x市第xx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向大会提交的《关于x市20xx 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20xx年财政预算草案的报告》。根据市xx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查报告,会议决定,批准《关于x市20xx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20xx年财政预算草案的报告》,批准20xx年x市本级预算。同意审查报告中为完成20xx 年预算任务所提出的各项建议。
x市第xx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关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
(20xx年2月17日x市第xx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第四次会议通过)
(20xx年2月18日x市第xx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
x市第xx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人大会工作报告。会议充分肯定了市xx届人大会五年的工作,同意报告提出的20xx 年的主要工作任务,决定批准这个报告。
会议要求,市人大会要在市委的坚强正确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贯彻第二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和自治区第九次党代会、市第十一次党代会以及市委经济工作
会议精神,紧紧围绕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综合施策、打好组合拳,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新发展理念”,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进一步加强地方立法工作,增强监督实效,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作用,密切联系人民群众,为把建成西北地区特色鲜明、绿色健康、宜居和谐的现代化国际城市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胜利召开。
x市第xx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关于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20xx年2月17日x市第xx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第四次会议通过)
(20xx年2月18日x市第xx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
x市第xx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会议对市中级人民法院过去五年的工作表示满意,同意报告提出的20xx 年工作安排,决定批准这个报告。
会议要求,市中级人民法院要在市委的坚强正确领导下,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和xx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特别是在第二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和视察新疆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坚定不移贯彻落实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治疆方略,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和市委各项决策部署,紧紧围绕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牢牢把握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工作主线,全面加强审判执行工作,积极稳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为实现首府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x市第xx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关于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20xx年2月17日x市第xx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第四次会议通过)
(20xx年2月18日x市第xx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
x市第xx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会议对市人民检察院工作表示满意,同意报告提出的20xx 年工作安排,决定批准这个报告。
8.外国人怎样继承中国境内遗产? 篇八
张仁藏***,010-58484653网址:http:///
外国人怎样继承中国境内遗产
关键词: 北京婚姻继承律师离婚诉讼财产分割子女抚养 北京婚姻继承律师:***1、华侨和外国人申请继承中国境内的遗产,应首先向其居住国公证机关办理公证书,证明申请人的职业、住址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等。该公证书还须经居住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指定的办理认证的其他官方机构和中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认证。如需要公证的主要事实发生在我国境内,申请人可以直接向我国有关地方公证机关申请公证,由公证机关核发继承权证明书。
2、上述公证书经过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后,申请人应同时携带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书》等证明材料,向遗产所在地的公证机关申请办理继承手续。公证部门对有关证件审核后,对符合我国遗产继承相关法律规定的,发给《继承权证明书》。申请人可凭此到遗产管理部门(如房管局、银行等)办理具体继承事项。
3、申请人如因故不能或不便亲自来华办理继承事宜,可委托其在华境内的亲友代为办理,也可以委托财产所在地的律师代为办理。委托律师办理的,需要出具委托书。委托书应包括受托人的姓名、住址以及代理权限。委托书亦须要在申请人居住国办理公证及认证手续。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中国区总部)高级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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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遗产继承的分割原则 篇九
1、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2、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3、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虽然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但对需要扶养的被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分配遗产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4、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配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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