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民事案件接案笔录

2024-07-14

律师民事案件接案笔录(通用3篇)

1.律师民事案件接案笔录 篇一

案号: 案由:

时间:2013年月日午时分至 地点:本院第五法庭 合议庭成员: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书记员:

书记员:下面宣布法庭纪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庭规则》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许可。

旁听人员应当遵守以下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摄影,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2)不准发言、提问;

(3)不准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4)手机等移动通讯工具请全部关闭。

对于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报告审判长,开庭准备工作已就绪,请开庭。

审判长:XXXX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今天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xxx与被上诉人xxx纠纷(上诉)一案,现在宣布开庭。

下面核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身份。

上诉人: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代理权限:

委托代理人:

代理权限:

被上诉人: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代理权限: 委托代理人:

代理权限:

审判长:上诉人对被上诉人的出庭人员身份有无异议? 上诉人:没有异议。

审判长: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出庭人员身份有无异议? 被上诉人:没有异议。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之规定,本院已将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分别送达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

上诉人是否在三天前收到? 上诉人:收到。

审判长:被上诉人是否在三天前收到? 被上诉人:收到。

审判长:经核对,本案开庭传票已在开庭三日前送达各方当事人,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由XXXX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X庭审判员XXX、代理审判员XXX、代理审判员XXX组成合议庭,XXX担任审判长。书记员XXX担任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本案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及有关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的告知已分别通知各方当事人。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本院已在诉讼须知中告知双方当事人。上诉人对诉讼权利义务是否清楚? 上诉人:清楚。

审判长:被上诉人对诉讼权利义务是否清楚? 被上诉人:清楚。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当事人如认为本案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本案公正审理的,有权申请回避。

上诉人是否申请回避? 上诉人:不申请。

审判长:被上诉人是否申请回避? 被上诉人:不申请。

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调查。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提出自己主张的,应当提供证据,反驳对方主张的也应提供证据或说明理由。下面由上诉人陈述上诉请求、事实和理由。上诉人:

审判长:由被上诉人陈述答辩意见。被上诉人:

审判长:根据上诉人陈述的上诉和被上诉人的答辩,法庭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 上诉人对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有无异议或补充? 上诉人:

审判长:被上诉人对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有无异议或补充? 被上诉人:

审判长:下面的法庭调查就围绕以上争议焦点进行。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二审中提交新的证据证据。

上诉人有无二审新证据需要向法庭提交? 上诉人:

审判长:被上诉人是否有二审新证据需要向法庭提交? 被上诉人:

审判长:根据法律规定,在庭审过程中当事人可以就案件的事实问题进行互相发问。上诉人是否需要向被上诉人发问? 上诉人:

审判长:被上诉人是否需要向上诉人发问? 上诉人:

审判长:下面回答法庭提问。

审判长:法庭调查终结,下面进行法庭辩论。由上诉人陈述第一轮辩论意见。上诉人:

审判长:被上诉人陈述第一轮辩论意见。

审判长:上诉人是否还有新的意见需要补充? 上诉人:

审判长:被上诉人是否还有新的意见需要补充? 被上诉人:

审判长:刚才双方当事人已陈述了详尽的代理意见,合议庭成员也认 真地予以地听取,法庭辩论终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法庭辩论终结后当事人可以陈述最后意见。

上诉人陈述最后意见。上诉人:

审判长:被上诉人陈述最后意见。被上诉人:

审判长: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法庭辩论结束后,可以进行调解。

上诉人是否愿意调解? 上诉人:

审判长:被上诉人是否同意调解? 被上诉人:

审判长:法庭将在庭后向双方当事人主持调解。如调解不成,合议庭在对本案评议后择日作出宣判。当事人签阅庭审笔录,如有错漏可申请予以补正。

休庭。

审判长:鉴于×××明确表示不同意调解,法庭不再为双方当事人主持调解。合议庭将对本案进行评议后择日宣判。当事人签阅庭审笔录,如有错漏可申请予以补正。

2.律师办理民事案件基本技能 篇二

课程内容简介。

一、接案

1.“望”---观察 2.“闻”---听

3.“问”---针对所听的提出问题 4.“切”---咨询

(一)接案的基本规程

1.委托的主体是否适合。

2.是否有明确的被告、明确的诉讼请求。3.诉求是否合理,是否超过的诉讼时效。

4.是否属于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和受诉法院的管辖范围。5.咨询收费。

(二)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收取代理费

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中存在的问题以及要注意的事项。1.委托人本人签字。

2.签订委托协议时做一个谈话笔录。

3.“一案一立”原则。

4.对于案件的一些风险要向当事人如实告知。5.办案过程中律师要注意的问题。

二、证据

在民事案件中有“打官司就是打证据”的说法。

(一)证据的重要性

当事人提供证据时存在的问题。

(二)举证难问题 1.证据制作的技巧。2.调查令的问题。

3.非查不可的情况要注意的几个问题。4.关于证人证言的使用。

(三)证据保全

《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规定在证据可能丢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

三、诉讼文书

写诉讼文书时要注意的问题以及技巧。

四、立案

1.法院案件太多,如果立案后每年结案达不到一定的标准,可能会影响法院的结案率,会影响到法院的整个审判工作成绩。

2.各地区的律师尽量不要赶周五立案。

3.按《民事诉讼法》规定在法院通知的期限内交诉讼费,不交视为撤诉处理。4.立案所需的文书材料。

五、庭审工作的重点

庭审工作的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申请回避权

(二)庭审调查质证阶段

(三)庭审辩论阶段

在辩论阶段应该注意几个重点:

1.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论点明确,论证有力,以理服人,切忌意气用事、挖苦讽刺对方。

2.辩论中要仅仅抓住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中心内容。发言过程当中要条理清楚,避免漫无边际、空谈或者言之无物。

3.辩论中抓住两个重点证据和法律依据,事先准备好代理词,针对核实后的变化而变化,对突然出现的新问题要作出快速反应。

4.代理词和整个辩论意见的完整性、统一性不能自相矛盾,同时还要力争做到观点明确、具体、中心突出,层次分明,有理有据。

5.出庭前要做好多种准备,对对方可能提出的问题认真分析和大概的估计,并针对可能出现的问题做出应对方案。

6.对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简单的案件,作为代理律师也要客观地表明态度,不能得理不让人,对于案件复杂或者自己一方不在理的案件也要认真沉着应对,并在有利于当事人的情况下,尽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把损失降到最小。

六、庭审的主要流程

庭审的主要流程介绍。已过举证期限,主张无效。七、二审律师的代理工作

1.阅卷。

3.律师民事案件接案笔录 篇三

律师处理民事案件的工作方式与具体步骤

一、审查收案,具体步骤为:

1、了解案件法院是否已受理,即案件是否已经进入诉讼程序。

对于法院已经受理的,应对案件进行全面分析,确定案由,初步形成自己的处理意见,并同委托人商定签订委托代理事宜。

对于当事人尚未起诉的,应审查案件是否具有可诉性,即是否符合民诉法第108条规定的起诉条件。对符合该条规定的,可以考虑是否接受当事人委托;对不具备起诉条件的,可告知当事人缘由,并建议当事人通过其他非诉途径解决纠纷。

2、了解案件是否为法院主管和管辖范围。即案件是否属于《民诉证据规定》中所确定的案由,且当事人准备起诉的法院是否有管辖权。

结合《民事诉讼法》和司法实践,处理意见为:

(1)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比如对工商部门吊销执照的处罚不服的,应提起行政诉讼。

(2)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当事人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如军转干部落实政策的。

(3)对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已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告知当事人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4)对判决、裁定已生效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按申诉处理。

(5)对于劳动争议引起的纠纷,告知先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

3.审查委托人的诉讼请求、证据材料是否充分合理,即是否于法有据、证据是否充分、是否有胜诉的可能。

4、审查案件是否有法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或丧失胜诉权等情形。如有此类情况,则向当事人说明原因,并建议当事人暂缓起诉或不起诉。从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来看,这类情形主要有:

(1)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告知当事人在6个月内不能重新起诉;

(2)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并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建议当事人不要起诉;

(3)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告知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4)对于委托人的诉讼请求违反法律法规、社会公德的,应拒绝接受委托。

二、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告知可能的诉讼风险。表现在:

1、经过案件初步审查后,认为可以受案的,应与当事人订立委托合同,以确认委托关系。

2、要求当事人签署授权委托书,以确定代理权限。

授权委托书应当一式三份,委托人保留一份、委托人提交人民法院一份,律师事务所保留一份。在授权委托书签署后,如果当事人所赋代理权限变更或解除,当事人应当及时以书面方式告知人民法院,并由人民法院通知对方当事人。

3、告知当事人可能的诉讼风险,如诉讼风险,申请评估、鉴定的风险,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风险,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出庭或中途退出法庭的风险,一方没有财产的诉讼风险或无足够财产提供执行等执行风险。

三、准备起诉或应诉。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对案件事实进行深入了解,并开展相应的调查活动。主要事项有:

1、与委托人交谈,并仔细听取委托人对案情的叙述。同时制作谈话笔录,记录重点,并请委托人确认无误后签字。

2、到法院查阅案件相关材料。如原告的起诉状、被告的答辩状、双方的举证材料及证据清单,法院调查或鉴定而来的证据。当然,律师在阅卷时应注意一下几点:

(1)用心注意围绕诉讼请求、诉讼主张的证据事实,发现案件的焦点和双方争议的关键所在;

(2)审查双方证据三性,即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

(3)保持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尽量使用复印件,不轻易接触原件。

(4)注意保密;对不宜或当事人不愿透露的案件事实应进行保密。

3、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收集案件所需的各种证据材料,并制作调查笔录,要求被调查人确认无误后签名。

律师办理业务,如果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除了由委托人举证外,还可以自行调查,并持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和律师执业资格证和委托授权书,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获取证据。同时在调查开始之前,律师应当告知有关人员作伪证的法律责任,并采取措施尽可能的固定证据。在这过程中,律师也应注意自我保护。

4、申请法院收集证据;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应依《民诉证据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三种可以申请法院取证的情况进行;同时注意该《规定》第十九条对申请调查取证的时间期限,即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

5、庭前和解。对于有和解希望的,律师可配合审判人员促成调解,以便日后双方当事人自觉执行,做到最大程度化解矛盾。

6、撰写诉讼所需的各类诉讼文书;代理律师在掌握了有关事实和证据之后,即应根据实际情况,撰写有关法律文书,这些法律文书包括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和和解协议。

(1)撰写起诉状

《民事诉讼法》第109条规定,起诉应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被告人数提交副本。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0条规定,起诉状应载明以下事项:

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起诉状应载明原告、被告、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的姓名、年龄、性别、民族、籍贯、住址、职业、工作单位等情况。诉讼代理人是律师的,只写明律师的姓名及其执业的律师事务所的名称。

2.诉讼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及证人的姓名和住址。

4.受诉人民法院的名称、起诉人签名或印章以及起诉的时间。

(2)撰写答辩状

答辩状的结构形式与起诉状基本相同,其内容特点是具有针对性,即针对原告起诉状的内容进行反驳和辩解。另外,答辩状在一定情况之下还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提出管辖权异议。代理律师如发现受诉法院无管辖权,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8条之规定,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此应当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委托人如对裁定不服,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0条之规定,在10日内提起上诉。(2)进行反诉。反诉是被告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有力手段,人民法院通过对反诉的审理,不但可以保护被告的合法权益,还有利于促进本诉的审理和解决。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2条之规定,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时可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向人民法院提出与本诉有牵连的以原告为被告的反诉。反诉的请求可以在答辩状中一并提出,代理律师应当及时收集有关证据材料,使反诉建立在事实的基础上。

《民事诉讼法》第113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提出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因此,代理律师代理当事人提出答辩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期限。

(3)撰写代理词

撰写代理词,应注意以下问题:

1。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鲜明地提出代理意见。

2.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详尽地论述、支持其诉讼请求。代理词不仅要以书面形式提交法院,还要由律师在法庭上公开演讲,赢得公众支持,因此,引用的证据材料、法律依据必须可靠、充分、客观,论证必须有逻辑性,严谨周密,富有条理。

3.随着诉讼的进行,及时修改、充实原代理词,所以,代理律师对此应有充分的估计,在发表代理词的过程中,应有随机应变的能力,反应在代理词的写作上,就是代理词应有足够的空间,能及时吸收新出现的情况,弥补代理中的漏洞。

4.代理词的语言应当生动、简练。代理词虽有一定的形式,但绝不是八股文,它的语言应当丰富、生动、精确,并注意修辞手法的运用。

(4)撰写和解协议

和解协议的主要内容一般包括:(1)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2)纠纷产生的原因、经过以及双方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3)纠纷和解的最后结果,双方各自应享有什么权利,应尽什么义务。(4)和解的时间、地点、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庭审前,对于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或先行支付的,律师还应撰写《诉讼保全申请书》、《先行给付申请书》等法律文书,撰写这些法律文书一定要紧扣有关法律规定,申明申请事项所必须具备的各种条件及其必要性。

四、出庭代理

(一)审理开始

1.申请延期审理。

在开庭审理时,代理律师如发现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需要延期审理,而合议庭又没有作出延期审理的决定有可能影响对其委托人合法权益的维护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审理。

2.申请有关人员回避。

代理律师应从客观实际出发,通俗地向当事人解释什么是回避,回避的条件、意义,如果有事实根据认为审判人员有法定回避的情形,应当帮助当事人向法庭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代理律师应当及时向委托人说明滥用申请回避所带来的消极后果,避免影响诉讼的顺利进行。

(二)法庭调查

1.协助当事人陈述案情。

在当事人陈述阶段,如果只有代理律师出庭,则由律师代理委托人全面陈述案情。首先应由委托人全面陈述案情,因为委托人作为案件直接利害关系者,对案情有最直接、最充分、最详实的了解,能够较为全面的陈述案件真实情况。但由于委托人受文化水平、心理素质、表达能力等主客观条件的制约,往往并不能圆满地陈述有关案情,因此,在其陈述后应由具有法律知识、出庭经验的代理律师补充性地、专业性地陈述有关案情,并准确地回答审判人员的提问。

2.审查核实证据。

实践中,代理律师应作好以下几方面的代理工作:(1)引导审判。民事案件的审判权虽由人民法院行使,但代理律师可以通过诉讼技巧对审判加以适当引导。代理律师对审判加以引导的最主要途径是质证,通过直接询问和交叉询问,强调案件中的重点问题,暴露证人证言中的致命矛盾,引起审判人员的高度重视,从而达到引导审判的目的。此外,适时地展示有关证据、适当安排证据顺序、适当的措辞及语气都有利于引导审判人员的注意力。

(2)提出新的证据。通过法庭调查,代理律师能够了解到更多的证据材料。代理律师应当及时提出这些证据来支持委托人的诉讼请求。

(3)申请重新勘验、鉴定和调查。代理律师在法庭调查中应当注意有关勘验、鉴定和调查结论是否全面,是否有充分可靠的事实根据、有无违法情形等情况,如发现有不当情况可能影响有关勘验、鉴定、调查结论真实性的,应当及时向法庭提出重新勘验、鉴定、调查的申请。(4)增加新的诉讼请求。根据法庭调查所发现的新的事实和证据,律师及其委托人可以随时修正自己的观点,增加新的诉讼请求。

(5)申请财产保全或先行执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2条、第97条之规定,律师在法庭调查阶段依据新发现的有关情况,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和先行执行。

(6)申请撤诉。撤诉是当事人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而不是放弃诉讼权利,只要原告没有处分实体权利,原告仍可再行起诉,这一点,代理律师必须对当事人加以说明。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代理律师根据法庭的调查,也可以提出回避及延期审理的申请。

(三)法庭辩论

要明确辩论的目的和对象,紧紧围绕争议焦点进行,辩论过程中,要做到有理有利有节,不要重复。

五、休庭后的工作

1、休庭后,律师应认真阅读法庭记录,如有遗漏或者差错,应当申请补正。

2、休庭后,律师应按法庭要求及时提交代理词。

3、休庭后,律师应就在法庭上出示的证据,与本案承办人员办理交接手续。需要补充证据的,律师应在法庭指定的期限内提交。

4、休庭后,律师在所内例会上汇报开庭情况。

六、到判决书后的工作

(1)了解当事人是否收到裁判文书,征求当事人是否需要提起上诉、启动再审程序;

(2据当事人要求,办理委托手续。二审、再审律师工作参照一审。

(3)律师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代其书写上诉状或上诉答辩状、再审申请书,并在法定期间提交法院。

(4没有参加一审诉讼的律师担任二审代理人,应通过到法院查阅案卷,与一审律师取得联系等方式,全面了解一审情况。

(5律师应根据一审情况,做好证据补救工作,收集新的证据。

七、行程序中的律师工作

(1)审查案件情况,办理委托手续

(2律师接受执行申请人的委托后,应为其代书申请执行书

(3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被执行人未按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律师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被执行人转移、隐匿、变卖、损毁财产的,律师可以申请执行人员查封、扣押或立即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

(5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的,律师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代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申请。

(6执行中需办理产权证照、股权等转移手续的,律师应代委托人审查其合法性。

(7受托代为收取执行款项的律师,在收取执行款项后,应尽快将款项转交申请执行人,不得私自动用

八、结案归档

(一)律师应主动与法院取得联系,及时领取裁判文书。

(二)客户服务部应督促当事人交回办案跟踪卡,并向客户提交法律服务工作报告。

(三)结案标准,但本节5规定的除外。审判程序中,收到判决书之日起,经客户签署意见后结案。执行程序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执行结案:

(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履行完毕;

(2人民法院裁定执行终结;

(3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

(4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四)律师应妥善保管案卷,严防遗失或被人盗取,更不得随意给他人传阅。

(五)结案后10日内,律师书写结案报告或其他结案文书,整理案卷归档,归档要求案卷完整、有序。

1、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隐瞒事实的,律师可以拒绝代理,经律师事务所收集证据,查明事实后,告知委托人,解除委托关系,记录在卷,并整理案卷归档。

2、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指名要求的,如果受指名的律师在代理期间因客观原因不能继续代理的,当事人有权选择是否在本所范围内继续委托,律师事务所应当满足当事人的要求;如果委托人不愿意继续委托的,应当记录在案,办理有关手续并整理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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