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幼儿园收费标准的通知

2024-08-19

关于调整幼儿园收费标准的通知(19篇)

1.关于调整幼儿园收费标准的通知 篇一

根据国家学前教育发展的政策和劳动保障法的正式实施,结合当前社会的物价水平,我们决定对收费制度进行必要的修订,具体项目的标准如下:

一、日托生

一餐两点标准:***元/月(其中学费***元/月);

二、接送费:***元/月;

三、生活费等部分按照原来的标准不变。

四、新的收费制度自20**年*月*日起执行。

具体项目及其标准详见各班级门口或者接待室里公布的收费制度。在新的收费制度执行执行之前,办理入园缴费手续的学生仍然执行原来的收费制度规定的标准执行。

特此公告通知。

**幼儿园

20**年*月*日

2.关于调整幼儿园收费标准的通知 篇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 ( 局) 、林业厅 ( 局)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林业局, 内蒙古、吉林、黑龙江、大兴安岭森工 ( 林业) 集团公司:

由占用征收林地的建设单位依法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是促进节约集约利用林地、培育和恢复森林植被、实现森林植被占补平衡的一项重要制度保障。2002 年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印发 《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 财综 〔2002〕73 号) 以来, 各地不断加强和规范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 对推动植树造林、增加森林植被面积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 各项建设工程对占用征收林地需求不断增加, 但其支付的补偿标准明显偏低, 无序占用、粗放利用林地问题突出, 减少的森林植被无法得到有效恢复。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 《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要求, 为加快健全资源有偿使用和生态补偿制度, 建立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约束机制, 确保森林植被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保障国家生态安全, 现就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制定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 一) 合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 限制无序占用、粗放使用林地。

( 二) 反映不同类型林地生态和经济价值, 合理补偿森林植被恢复成本。

( 三) 充分体现公益林、城市规划区林地的重要性和特殊性, 突出加强公益林和城市规划区林地的保护。

( 四) 保障公共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民生工程等建设项目使用林地, 控制经营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

( 五) 考虑不同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森林资源禀赋和恢复成本差异, 适应各地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工作需要。

( 六) 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考虑企业承受能力, 并建立定期评估和调整机制。

( 七) 体现公平公正原则, 对中央和地方企业不得实行歧视性征收标准。

二、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应当按照恢复不少于被占用征收林地面积的森林植被所需要的调查规划设计、造林培育、保护管理等费用进行核定。具体征收标准如下:

( 一) 郁闭度0. 2 以上的乔木林地 ( 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 、竹林地、苗圃地, 每平方米不低于10 元; 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 每平方米不低于6 元; 宜林地, 每平方米不低于3 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林业主管部门在上述下限标准基础上, 结合本地实际情况, 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具体征收标准。

( 二) 国家和省级公益林林地, 按照第 ( 一) 款规定征收标准2 倍征收。

( 三) 城市规划区的林地, 按照第 ( 一) 、 ( 二) 款规定征收标准2 倍征收。

( 四) 城市规划区外的林地, 按占用征收林地建设项目性质实行不同征收标准。属于公共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国防建设项目的, 按照第 ( 一) 、 ( 二) 款规定征收标准征收; 属于经营性建设项目的, 按照第 ( 一) 、 ( 二) 款规定征收标准2 倍征收。

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包括: 公路、铁路、机场、港口码头、水利、电力、通讯、能源基地、电网、油气管网等建设项目。公共事业建设项目包括: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建设项目。经营性建设项目包括: 商业、服务业、工矿业、仓储、城镇住宅、旅游开发、养殖、经营性墓地等建设项目。

三、对农村居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乡村道路、学校、幼儿园、敬老院、福利院、卫生院等社会公益项目以及保障性安居工程, 免征森林植被恢复费。法律、法规规定减免森林植被恢复费的, 从其规定。

四、加强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管理。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规定的范围、标准和时限要求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 确保及时、足额征缴到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违反规定, 擅自减免或缓征森林植被恢复费, 不得自行改变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要向社会公开各类建设项目占用征收林地及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情况, 提高透明度, 接受社会监督。上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 坚决查处不按规定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的行为。

五、做好组织实施和宣传工作。各地要高度重视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工作, 加强组织领导, 周密部署, 协调配合, 抓好落实。要通过政府网站和公共媒体等渠道, 加强森林植被恢复费政策宣传解读, 及时发布信息, 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统一思想、凝聚共识, 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3.关于调整幼儿园收费标准的通知 篇三

经省政府同意,现对老红军配偶和机关事业单位遗属生活补助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部分老红军配偶生活补助标准的调整

1、调整范围:建国前参加革命,因照顾老红军身体及家庭困难等,经组织决定于1952年至1955年间复员、退伍,现仍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老红军配偶。

2、调整标准:抗战时期(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前)参加革命的老红军配偶,生活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400元;解放战争时期(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的老红军配偶,生活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360元。

二、遗属生活补助标准的调整

1、机关、事业单位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红军、老干部去世后,其无固定收入的配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220元调整为320元;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去世后,其无固定收入的配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175元、160元统一调整为255元。

2、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因病死亡后,其无固定收入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因公死亡人员的遗属,不分城镇、农村,由每人每月135元(城镇)、110元(农村)统一调整为180元;因病死亡人员的遗属,也不分城镇、农村,由每人每月115元(城镇)、100元(农村)统一调整为170元。

国有企业离休干部去世后,其无固定收入遗属的生活补助标准,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上述调整后的标准均从2005年1月起执行。经费来源按原渠道列支。

中共江西省委组织部

中共江西省委老干部局

江西省人事厅

江西省民政厅

江西省财政厅

4.关于调整幼儿园收费标准的通知 篇四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党费收缴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根据《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精神,经研究,现将我校2010年党费收缴标准调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月领取工资的教职工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事业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企业人员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其他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活的部分(奖金)。

二、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2009年12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三、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四、农村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1元。

五、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属党支部研究同意,报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六、党员自愿多交党费的不限。党员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含1000元)党费的,全部上缴中央。具体办法是:由所在基层党组织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经党委组织部逐级转交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七、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足额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八、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九、各总支、支部上交党费时请打印《党费收缴明细表》一式两份(格式从下方附件下载),一份留存党费收缴处,一份经党费收缴人签章后报组织部备案。

5.关于调整幼儿园收费标准的通知 篇五

国经贸资源[2000]12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计委、公安厅(局)、环境保护局(厅)、汽车更新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了鼓励技术进步、节约资源,促进汽车消费,现决定将1997年制定的汽车报废标准中非营运载客汽车和旅游载客汽车的使用年限及办理延缓的报废标准调整为:

一、9座(含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包括轿车、含越野型)使用15年。

二、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

三、上述车辆达到报废年限后需继续使用的,必须依据国家机动车安全、污染物排放有关规定进行严格检验,检验合格后可延长使用年限。但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可延长使用年限最长不超过10年。

四、对延长使用年限的车辆,应当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的规定,增加检验次数。一个检验周期内连续三次检验不符合要求的,应注销登记,不允许再上路行驶。

五、营运车辆转为非营运车辆或非营运车辆转为营运车辆,一律按营运车辆的规定报废。

六、本通知没有调整的内容和其他类型的汽车(包括右置方向盘汽车),仍按照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发布<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7]456号)和《关于调整轻型载货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8]407号)执行。

七、本通知所称非营运载客汽车是指:单位和个人不以获取运输利润为目的的自用载客汽车;旅游载客汽车是指:经各级旅游主管部门批准旅行社专门运载游客的自用载客汽车。

八、本通知自发日起施行。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6.关于调整幼儿园收费标准的通知 篇六

新政办发〔2011〕158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保障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基本生活,根据自治区党委第四十四次常委(扩大)会议精神,现就调整全区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标准和调整时间将全区公益性岗位实际补贴标准每人每月(实际拿到手的补贴)不足1000元的提高至1000元,已达到1000元或超过1000元的按原标准执行。各地可在此标准上,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居民生活水平、公益性岗位不同的工作量和就业人员学历、工作表现、工作年限等,适当划分不同待遇档次,并建立正常的岗位薪酬增长机制。调整时间从2011年8月1日起执行。

二、调整所需资金调整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所需资金,喀什地区、和田地区和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由自治区财政全额补助,乌鲁木齐市、克拉玛依市和石河子市由当地财政自行负担,其他地州由自治区财政给予50%的补助。

三、严格执行政策各地要严格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10〕109号)有关规定,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和就业人员管理,制定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管理考核奖励办法,建立绩效奖励机 制。

四、组织实施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调整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到广大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的切身利益。各地要高度重视,及时研究部署,认真组织实施。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尽快组织力量,认真进行测算,核实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积极筹措补贴资金,力争在9月底前将政策落实到位,把好事办好。

五、加大宣传力度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认真做好宣传工作,教育和引导受益群众感恩党和政府,爱党爱国,遵纪守法,不盲目攀比。

7.关于调整幼儿园收费标准的通知 篇七

一、将卷烟批发环节从价税税率由5%提高至11%,并按0.005元/支加征从量税。

二、纳税人兼营卷烟批发和零售业务的,应当分别核算批发和零售环节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批发和零售环节销售额、销售数量的,按照全部销售额、销售数量计征批发环节消费税。

三、本通知自2015年5月10日起执行。此前有关文件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8.关于调整幼儿园收费标准的通知 篇八

为贯彻落实2016年中央1号文件要求,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引导农民适应市场需求合理调整种养业结构,适当调减玉米种植面积,推动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思路

实施“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以绿色生态、市场需求为导向,以稳粮增收调结构、提质增效转方式为主线,坚持农民自愿原则,以“镰刀弯”地区为主、黄淮海地区为辅,以“粮改饲”、“米改豆”为主要方式,推进农业结构调整,加快构建用地养地结合的耕作制度体系和粮经饲统筹、农牧结合、种养加一体、一二三产融合的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走产出高效、产品安全、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可持续发展之路。

二、实施范围和任务目标

(一)继续实施“粮改饲”试点。选择玉米种植面积大、牛羊饲养基础好、种植结构调整意愿强的县为试点县,实行整县推进,采取以养带种的方式推动试点区域种植结构调整,通过流转土地种植或与农户协议收购方式,开展青贮玉米、燕麦、甜高粱和豆类等饲料作物种植,收获加工后以青贮饲草料产品形式由牛羊等草食家畜就地转化,引导试点区域牛羊饲养从玉米籽粒饲喂向全株青贮饲喂适度转变。

2016年,在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安徽、山东、河南、广西、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7个省(自治区)实施“粮改饲”试点600万亩。

(二)启动实施“米改豆”试点。以玉米改种大豆为主,兼顾改种马铃薯、饲草、杂粮杂豆、油料等作物,推广“一主四辅”种植模式。“一主”,是以玉米与大豆轮作为主,发挥大豆根瘤菌固氮养地作用,提高土壤肥力,增加大豆供给。“四辅”:一辅,玉米与马铃薯等薯类轮作。改变重迎茬,减轻土传病虫害(晚疫病),改善土壤物理结构和养分结构。二辅,玉米与饲草轮作。按照以养定种、以种促养的原则,实行籽粒玉米与青贮玉米、苜蓿、草木樨、黑麦草、饲用油菜等饲草作物轮作,满足草食畜牧业发展的需要。三辅,玉米与杂粮杂豆轮作。实行玉米与谷子、高粱、燕麦等耗水量低的耐旱耐瘠薄作物轮作,减少灌溉用水,满足多元化消费需求。四辅,玉米与油料作物轮作。实行玉米与花生、向日葵、油用牡丹等油料作物轮作。

2016年,在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4个省(自治区)实施“米改豆”试点500万亩。

三、支持方式

中央财政安排一定资金支持农业结构调整工作。“粮改饲”试点,支持对象以具有较大规模青贮饲草料收贮能力的规模化草食家畜养殖场(企业、合作社)为主,兼顾具有稳定青贮饲草料供销订单的专业收贮企业(合作社)。“米改豆”试点,补助标准要与不同作物的收益平衡点相衔接,互动调整,保证农民收益不降低,支持对象为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种养结合户等新型经营主体。

“粮改饲”、“米改豆”试点具体补助内容、对象、标准以及操作方式由各省结合本地实际自主确定。

四、工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省(自治区)要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农业结构调整试点内容,科学筛选确定试点县,及时制定省级试点方案,与农业部财务司和财政部农业司沟通后,于2016年7月31日前报送农业部、财政部备案。试点县要高度重视农业结构调整优化工作,建立健全领导机构和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责任,按照“政府主导、部门主推、统筹协调、合力推进”的原则,整合多方力量,强化政策和资金保障,结合本地实际、产业特征和市场需求,稳步开展试点工作,确保试点成效。试点工作总结请于2017年1月31日前报送农业部、财政部。

(二)强化宣传引导。各试点县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媒体,宣传农业结构调整的重要意义和具体要求,不搞强制性任务安排,不搞指定性行政推动,注意总结推广各地开展试点工作的好做法、好经验,通过以点带面,带动农业结构调整深入推进。

(三)强化指导服务。各级农业部门要根据农业结构调整要求,结合当地农业发展规划,科学制定分区域、分作物的技术方案。及时开展关键环节技术指导,集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技术模式,让农民在结构调整中得到实实在在的好处,确保农民“愿意改、能持续”。

(四)强化资金监管。省级农业、财政部门要加快建立对试点县的绩效评价机制,及时了解试点推进情况,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要切实加强资金监管,对试点资金使用不符合要求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对工作不力、资金使用管理出现严重违规问题的试点县要坚决退出试点范围。

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2016年5月30日

9.关于调整幼儿园收费标准的通知 篇九

为进一步完善项目部食堂的管理,规范就餐秩序,提供可靠的后勤保障,经项目部研究决定,对职工家属就餐标准作如下调整:

1、食堂每天提供早餐、中餐和晚餐。就餐标准为:每餐均为6.00元。需到本项目食堂就餐的职工家属,须先登记职工本人姓名、就餐人姓名,就餐所产生的费用从当月职工工资中扣除。

2、职工家属在项目就餐天数≤10日的,免就餐费;超过10日的按照第一条规定的就餐标准收取相应费用。满一个月的,按照300元/月收取就餐费用。

3、年龄在18周岁以下的职工家属免就餐费。

4、其他外来人员需在本项目食堂就餐的,须由本项目职工事先告知食堂,就餐人员需在《外来人员就餐登记表》上签字后方可就餐。

以上就餐标准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特此通知。

云南XXXX有限公司

10.关于调整幼儿园收费标准的通知 篇十

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结算参与机构: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证券、期货市场监管费收费标准等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会计部函[2012]403号)的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上海证券市场A、B股证券交易监管费由按交易额的0.04‰收取调整为按交易额的0.02‰收取,免收基金、债券证券交易监管费,权证参照基金执行。

上海证券市场交易清算相关费率参数自2012年9月1日起按上述标准调整。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8月31日按原标准多收的证券交易监管费清退事宜将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11.关于调整幼儿园收费标准的通知 篇十一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5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从2012年1月1日起,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就我省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参加调整的人员范围和调整时间

我省2011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不含按照赣劳社养f2003]55号文件规定参保的农垦企业)退休人员。调整时间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二、调整办法和标准

按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和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实行普遍调整,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再对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年满70周岁以上的高龄人员实行特殊调整(详见附表)。调整基本养老金中有关问题,按以下规定办理:

1按基本养老金水平调整时,按各档对应的调整额增加基本养老金。其中,调整后上一档的基本养老金低于下一档基本养老金调整后上限的,按下一档基本养老金调整后的上限确定。

2按缴费年限调整时,缴费年限15年以下(含15年)的每人每月增加45元;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人员。按每满一年增加3元調整,累计缴费年限尾数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3在普遍调整基础上,对符合特殊调整范围的退休人员,再按特殊调整标准调整。

4按高级职称调整基本养老金的范围,是指退休前按规定获得正高和副高(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高级技师)资格,并被单位按规定聘用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其中,对2000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具有高级职称的企业科技人员再适当增加倾斜力度。

5按高龄调整基本养老金,高龄计算的截止时间为2011年12月31日(按照办理退休手续时确定的出生年月为准)。

6上述第4、5项特殊调整可合并累加。

三、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赣府厅发[2010]29号、赣府厅发[2011]37号、38号文件有关规定,选择一次性缴费32500元至10000元参保的超过退休年龄人员不参加本通知第二条规定调整,其调整基本养老金标准按全省城镇企业月人均调整水平扣除中央财政月人均调待补助标准后的60%加上中央财政月人均调待补助标准执行,即每人每月138元的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四、按照本通知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凡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此次调整基本养老金,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予以适当补助,不足部分由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解决,基金支付仍不足的,由当地政府通过加强扩面征缴和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解决。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五、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审批程序:原则上由单位申报,主管部门汇总,经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并报财政部门备案后执行。具备条件的地方可直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养老保险数据库中增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监督指导。

六、2011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军转干部及1953年底前参军、后在企业退休的军队退役士兵在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同时,每人每月增加35元,所需资金从企业军转干部解困专项资金中列支;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有关政策仍按赣府厅发[2008]11号文件的原则执行。企业退休军转干部资格由各级军转办审核确认。

七、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各地、各部门应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尽快将调增后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位。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财政厅

〇一二年三月二日附表:

12.关于调整幼儿园收费标准的通知 篇十二

一、第五期“节能清单”中的空调机、照明产品 (包括双端荧光灯、自镇流荧光灯、单端荧光灯、管形荧光灯镇流器) 、电视机、电热水器、计算机、打印机、显示器、便器、水嘴等九类产品为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 (以“★”标注) 。

二、“节能清单”将于2009年7月再次调整, 财政部将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对2009年5月底前获得节能认证的产品进行审核和公示。

三、相关企业应当保证“节能清单”所列型号/系列的产品在本期“节能清单”有效期内稳定供货, 凡因企业自身原因出现停产、无货等拒绝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拒绝提供“节能清单”所列产品及相应服务, 或者以“节能清单”以外产品替代“节能清单”内产品等情况, 应当向财政部反映, 核实后将从本期“节能清单”中取消相应产品/系列资格, 同时, 两年内该企业所有产品不再列入“节能清单”, 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 (http://www.ccgp.gov.cn/) 、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 (http://hzs.ndrc.gov.cn/) 和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网站 (h t t p://w w w.c q c.c o m.c n/) 上公告。

四、各级政府机构和采购代理机构在执行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时, 应当以“节能清单”中所列产品为准, 未列入“节能清单”的产品不属于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范围。凡违反上述规定的, 财政部门将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已经确定实施的政府集中采购协议供货产品涉及“节能清单”产品类别的, 集中采购机构应当按照本期“节能清单”重新组织协议供货活动或进行调整。

六、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应当严格执行节能产品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制度。在确定工程总包单位时, 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明确落实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政策要求。

13.关于调整幼儿园收费标准的通知 篇十三

文件 天津市财政局 津人社局发〔2011〕24号

关于2011年调整城乡居民养老保障

待遇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健全我市社会保障制度,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障待遇水平,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基础养老金和城乡老年人生活补助费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和对象

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并享受基本养老金或老年人生活补助费的人员。

二、调整标准

(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由每月150

―1― 元调整为180元。

(二)城乡老年人生活补助费标准:年满60周岁不满70周岁的,由每月60元调整为70元;年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由每月70元调整为80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由每月80元调整为90元。

三、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和城乡老年人生活补助费标准所需资金,按照原资金渠道筹集并发放。

四、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二O一一年四月七日

主题词:社会保障 居民养老△ 待遇 通知

(共印30份)抄送: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1年4月7日印发

14.关于调整幼儿园收费标准的通知 篇十四

来源: 养老保险处

发布时间:2009年06月18日 字体显示:大 中 小

吉人社字[2009]157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长白山管理委员会劳动人事局:

从2009年7月1日起,企业退休人员(含以个体身

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死亡丧葬补助费标准由现行的400元提高到1200元。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15.关于调整幼儿园收费标准的通知 篇十五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国发[2007]33号) 规定, 普通发票的5类行政审批项目将予以取消, 即取消“发票领购资格审核”、“建立收支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审批”、“拆本使用发票审批”、“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审批”和“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的审批”。现就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有关普通发票管理问题明确如下:

一、普通发票领购审核问题

普通发票领购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 纳税人领购普通发票的审核将作为税务机关一项日常发票管理工作。纳税人办理了税务登记后, 即具有领购普通发票的资格, 不需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纳税人可根据经营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领购普通发票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申请后, 应根据纳税人生产经营等情况, 确认纳税人使用发票的种类、联次、版面金额, 以及购票数量。确认期限为5个工作日, 确认完毕, 通知纳税人办理领购发票事宜。

二、建立收支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问题

建立收支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 对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 建立收支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的确认按下列规定实施:

(一) 按照《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 和《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7号) 的规定, 所有达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 均应按照规定建立账簿。达不到建账标准而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征收税款的个体工商户, 均应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

(二) 税控装置的安装使用属于行政强制行为, 凡在推广使用范围内的纳税人必须按照规定安装和使用税控装置。纳税人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确认程序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 (国税发[2005]126号) 的规定执行。

三、拆本使用发票问题

拆本使用发票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 拆本使用发票按禁止行为进行管理。

四、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问题

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 纳税人使用计算机发票, 按一般普通发票领购手续办理。税务机关有统一开票软件的, 按统一软件开具发票;没有统一软件的, 由纳税人自行开发, 其相关开票软件需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五、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的问题

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的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 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发票按禁止行为实施管理。

(一) 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印制和使用的发票, 需要携带、邮寄、运输发票的, 不得跨越本辖区范围。按规定需要到外省印制发票的, 在携带、邮寄、运输发票时, 应持有本省税务机关商印制地税务机关信函, 以备检查。

16.关于调整幼儿园收费标准的通知 篇十六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三农”工作的决策部署和要求,更好地发挥农业综合开发特色和优势作用,实施创新驱动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现就开展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模式创新试点(以下简称创新试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创新试点的重大意义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实施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大规模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今年中央一号文件把大规模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作为农业农村工作主要任务,明确到2020年确保建成8亿亩、力争建成10亿亩集中连片、旱涝保收、稳产高产、生态友好的高标准农田。因此,农业综合开发必须始终坚持把高标准农田建设作为第一要务。但同时也应该清醒认识到,当前农业综合开发历史环境发生深刻变迁,我国农业正处于经济新常态下转型的关键期,国内国际环境错综复杂、新旧矛盾交织叠加、制度因素日益增加。农业主要矛盾已由总量不足转变为结构性矛盾,中央提出要以完善利益联结机制为核心,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着力构建农业与二三产业交叉融合的现代产业体系,提高农业综合效益和竞争力。这就要求农业综合开发既要在保障农产品数量上继续努力,更要在补齐产业链短板、优化结构、提高质量效益上下功夫。而现行高标准农田建设存在内容较为单一、效益不高、政策引导作用不强、与产业发展衔接不紧等问题,难以完全适应农业农村发展新要求,迫切需要进一步改革创新,统筹整合现有两类项目,打造适应现代农业发展、着力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高标准农田建设新模式。

开展创新试点,就是要充分发挥农业综合开发优势作用,在总结以往试点经验基础上,以高标准农田基础设施建设为基本依托,以市场为导向,以新型经营主体为主导,以利益联结为纽带,通过构建全产业链对高标准农田建设提质增效,将资本、技术和资源要素进行集约化配置,使农业生产、农产品加工和销售以及其他业态有机结合,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繁荣。

通过开展创新试点,一方面有利于发挥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政策工具作用,推动转变农业经营方式,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另一方面有利于促进农业结构调整,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从而着力解决农业农村发展的主要矛盾和问题,不断提高农业综合开发水平和效益。

二、创新试点总体思路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中央关于“三农”工作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并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主动适应农业农村发展新形势和新要求,以推进农业现代化为目标,以构建现代农业全产业链为主线,把支持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推动农业结构调整、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促进农村生产关系调整等作为重要着力点,发挥农业综合开发优势作用,创新体制机制,完善相关政策,探索总结可复制可推广的高标准农田建设新模式,示范引领现代农业发展。

(二)基本原则。

科学规划,产业统领。以试点项目区高标准农田建设和农业产业规划为引领,统筹项目布局,制定实施方案,实现高标准农田与产业发展一体化、集成式建设格局,全面提升效益。

突出优势,综合开发。充分发挥农业综合开发“综合”优势,田水路林山综合治理,粮经饲统筹、农林牧渔结合,产加销、农工贸一体化经营,一二三产业联合开发。

因地制宜,精准发力。本着一切从实际出发,不搞一刀切,围绕现代农业全产业链建设,针对制约当地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瓶颈因素和薄弱环节,着力补齐短板,构建现代农业生产、经营和产业体系。

试点探索,注重实效。从解决制约农业农村发展的核心问题入手,鼓励采取多种方式先行先试,大胆探索,破除现行体制机制障碍,允许根据创新试点需要在建设内容和标准、扶持方式和手段等方面对现行政策进行一定突破;以创新试点为平台,积极统筹整合其他涉农财政资金共同投入,确保创新试点取得实效。

(三)主要目标。通过3年创新试点,形成适度规模形式多样、产业链条完整、业态丰富、与农民利益联结紧密、一二三产业深度融合的高标准农田建设新模式,使项目区农业综合效益和竞争力明显提高,农民收入持续增加,农村活力显著增强,成为现代农业发展先行区和示范区。

三、创新试点基本条件和投入政策

(一)基本条件。创新试点应符合“全产业链集成式开发”的总体要求,在转变农业经营方式前提下,以高标准农田基础设施建设为主,同步进行相应的配套产业建设,形成“高标准农田+新型经营方式+配套产业”的项目组合一体化建设模式。配套产业建设包括现代种养业、农产品加工、储藏保鲜和流通等,须以高标准农田基础设施建设为平台,相互之间紧密衔接,形成较为完整的农业产业链和价值链,并与农民建立了紧密利益联结机制,培育壮大当地优势主导产业,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

创新试点项目应具备的基本条件:1.已采取土地租赁、土地股份合作、土地托管等多种方式,实施农业适度规模经营;2.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具有一定数量和规模,有较好的生产经营基础;3.已编制高标准农田建设和农业产业规划,土地集中连片,区域主导农业产业优势比较突出;4.当地政府、项目实施主体积极性高,有强烈的创新试点意愿和能力。

(二)投入政策。单个创新试点项目中央财政资金原则上应控制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内,其中60%以上用于高标准农田基础设施建设。根据项目建设需要,财政资金投入可分一年或两年安排。同时,要创新资金使用机制,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杠杆和引导作用,撬动金融资本、社会资金投入创新试点项目。鼓励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参与和承担高标准农田基础设施建设。扶持产业发展应更多地采取贷款贴息、投资基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地方财政投入、自筹资金比例执行现行政策规定。

四、创新试点范围

2016年,先行在河北、吉林、安徽、山东、河南、湖南、四川、重庆、云南、宁夏等1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全国其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以下统称省)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自主决定是否开展创新试点。

五、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试点省要把开展创新试点作为重点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区实际,抓紧研究制定创新试点实施方案,并于8月31日前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备案。创新试点需要突破现行政策规定的,需事先报经国家农发办同意。

(二)分解任务,确保落地。对于创新试点实施方案,要细化分解每一项具体任务,逐项落实到位,把创新试点做深做实,确保创新试点有序推进和项目顺利实施。

(三)及时总结,严格管理。试点省要密切关注和跟踪创新试点工作开展情况,认真总结有效做法、取得成效和存在问题,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送国家农发办。同时,要强化创新试点项目管理,确保创新试点达到预期效果和目标。

(四)强化考核,正向激励。把开展创新试点作为省级管理工作综合考核的重要因素,建立正向激励机制,中央财政资金分配向创新试点工作积极性高、成效明显的地区倾斜。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2016年6月3日

17.关于调整幼儿园收费标准的通知 篇十七

国人部发〔2006〕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财政厅(局),个、公安部、安全部、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人事部门:

经国务院批准,从2006年7月1日起,适当调整警衔津贴标准。

调整后的各衔级的警衔津贴标准为:总警监313元、副总警监295元、一级警监277元、二级警监263元、三级警监249元、一级警督235元、二级警督223元、三级警督211元、一级警司199元、二级警司187元、三级警司175元、一级警员165元、二级警员155元。

请按本通知精神,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18.关于调整幼儿园收费标准的通知 篇十八

各科室、车间:

为加强员工食堂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就餐秩序,提供可靠的后勤保障,经研究决定就进一步加强员工食堂管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就餐次序

1、员工进入食堂后,必须遵守秩序,服从食堂管理人员管理和劝告,做到文明用餐。

2、就餐人员请自觉维护公共卫生秩序,不要把骨头、菜渣等随处乱扔。

3、就餐完毕请自已清理餐具,并将餐具放置自己的名字柜。

4、就餐员工必须服从食堂管理人员管理和监督,爱护公物、餐具。

5、讲文明、讲礼貌,尊重管理人员。若对食堂的饭莱质量和食堂管理人员的服务态度有意见者,可向办公室协商解决和完善,不得因此和食堂管理人员发生争吵、打架。

6、就餐员工不许把餐具带离食堂或带出占为己有,要爱护食堂的公物和设施,不得因此和食堂管理人员发生争吵、打架。

二、费用标准

1.食堂每天提供中餐和晚餐。中、晚餐提供三种菜式(一荤两素)、米饭及汤料。

2.就餐标准为:中餐每餐5元(一荤两素一汤一饭);晚餐每餐5元(一荤两素一汤一饭)。

三、就餐时间

中 餐:11:30—12:00;晚 餐:17:00-17:30(如作息调整,就餐时间届时也将相应调整)。确因工作加班需要就餐者,请务必提前通知办公室,以便做好安排;请就餐员工务必按规定时间就餐,违者按公司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以上事项从2014年1月21日开始执行,望广大职工严格遵守。

特此通知。

*****有限公司

19.关于调整幼儿园收费标准的通知 篇十九

一、会员征集范围

全国化工行业的各企业、各标准化技术机构、各质量检测机构、各科研院所, 各大专院校等, 都可以申请成为会员。

二、报名办法

各单位接到通知后, 请认真填写《入会申请表》报到中国标准化协会化工标准化分会秘书处。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33号化信大厦A座309室

联 系 人:郑 甜、刘静波

电 话:010—64418946, 64261631

传 真:010—64268001

E-mail: zhengt@cncic.gov.cn, wavely@sohu.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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